浅谈古代自然法思想

浅谈古代自然法思想
浅谈古代自然法思想

《礼记·月令》与古代自然法思想(1)

在古代世界,作为自然法思想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将自然秩序与人类的社会生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以其规律性来规范人们的社会生产和生活,它反映了古代人对自然界的认识和理解。在中国,这一思维方式自有体现,特别集中地反映在如《礼记·月令》篇的记录之中。这对于古代中国人来说有着自然法的规定性意义。而且,随着历史的发展,即当成文法占据主导地位的时候,这种自然法思维仍有其广泛的影响,人们可以从中寻出其思想发展的历史进程。《礼记·月令》可以说是中国古代的自然法法典之集大成,其对后世政治的影响也是引人注目的。

从思想史意义上解读《月令》通篇,可以看出其中所包含的几层内容,给我们以多方面的印象。第一层,以春夏秋冬四时为序,系之以十二月,每一季,每一月,天文、气象、物候,各有不同的变化;并且有着不同的神明主宰和象征物;作为人间最高代表和执政者的天子,其居所、车乘、服饰、器具、饮食,应时而变换。第二层,以天子为首,顺应天时,布政施令;神事、农事、工事、兵事,民事,刑狱,与时相应;训诫、教化、禁忌,依乎自然。第三层,政令失时,有违自然时令,必将招致自然的回应,表现为天灾人祸。概言之,三层内容总体上反映出中国古代社会人们对其所生存的自然环境的认识,以及有计划安排社会生活的意识,包含着经验、智慧和理性。可以说,神本主义和农事中心主义是《月令》的核心精神。工事、兵事以及狱讼之事也以时令相贯穿,以顺于自然、不违时令、不误农时为原则,其中自有古人的道理,四时感应及阴阳思想则是其基本意识。以有违时令而招致“天罚”的意识来说,则反映了古人在自然法观念下的自省与警世的意识。

下面我们以所关事项为序,择其要者加以归纳、梳理,具体解析一下《月令》中第二层、第三层内容所体现的精神意义。

一、神事:以自然神崇拜为核心的神本思想

对自然神灵的信仰和崇拜,是人类早期社会生活的重要方面,表现为一种以自然神灵的指引和关照而获得有秩序、有保障的生活的意识,可以这样说,人类的第一意识就是对神秘世界的理解和感悟的意识。这种意识一直伴随着人类走过漫长的历史岁月。在中国古代社会,对神明意志的敬畏和通过祭祀活动与神明相交往,以获得赐福的思想观念也表现得相当突出。如《墨子·尚同中》说:“古者圣王,明天鬼之所欲,而避天鬼之所憎,以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论语·泰伯》说:“(禹)菲饮食而致孝乎鬼神。”先王如此,后王也是如此。神事活动早已成为国家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自然法的角度来说,依自然之时序分别祭祀天地诸神,感动天地鬼神以求福避祸,已成为国家政治中最首要的活动。在古人的意识中,自然秩序首先表现为时间的有序,以及自然事物随之所产生的各种有序的变化。他们认为,这种有序必有其主宰才能维持和延续,这就是至上神的存在,或者说,是皇天上帝意志的体现。时间上年月的划分正是古人以经验体会到的神的意志与安排。于是,以每一年为周期,以每一月为顺序,将人们体会和感受到的神灵的存在,全部纳入到有序的神事系统中,每一月各有其当祭之神。通过祭祀活动直接听命于神明的召唤,感应神的意旨,就成为古人最首要的生活内容。以皇天上帝为最高的神灵存在,统摄宗庙社稷之灵、山林川泽四时四方之神,天神地祇人鬼,尽在其中。这固然表现出一种多神的信仰,确实是古人对神灵世界的认识、理解和感悟的最终体现。由此可见,无论自然秩序、神灵的秩序都在古人的意识中得到有序的体现,成为人们有序化社会生活的保障。那么,有违时令即是有违皇天上帝的意志和安排,打破自然与神灵的秩序,从而使人们失去生存保障,必将招致来自自然神灵的灾祸惩罚。如此说来,对神灵的信仰和崇拜,就是对自然立法者的信仰和崇拜。

有意思的是,在《月令》的神事体系中,又将具有祖先崇拜意味、经过历代传说而神格

化了的先祖确定为四时的主宰神,这就是孔颖达所说的“奉天然后立帝,立帝然后言佐”[8]。因为他们是人间最早的立法者,如陈澔所说:“圣神继天立极,生有功德于民”[9],所以和自然神一样成为人们信仰和崇拜的对象,引导着人们的各种生活。具体而言:春季,“其帝太皞,其神句芒”;夏季,“其帝炎帝,其神祝融”;夏秋之际,“其帝黄帝,其神后土”;秋季,“其帝少皞,其神蓐收”;冬季,“其帝颛顼,其神玄冥”。这样,自然主宰与先祖神灵相配合,自然法与人为法合二而一,遵从了先祖也就是遵从了自然。

二、政事:以事应时、以时行事的政令思想

就早期人类社会来说,在王权国家政治确立之后,便有了由上至下的施政活动。用荀子的话说,就是:“立君上之势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10]在《礼记·月令》中,布政施令的活动同样是要依自然时序而进行,有着与时相应的意味。四时变化的有规律性,使人们有计划地生活成为可能,四时变化的顺序出现也提醒着人们应时当节地变换生活的内容。这是古人获得的有序化生活的基本经验。反映在政事方面,就成为一种自然规定与人为规定相结合的综合行为指南。而四时物象变化的景象,又使古人获得象征性思维的直接依据,同样提示人们依时节而行政令。

四时之政,以分别在迎接春夏秋冬仪式之后的行赏活动最为引人重视,代表着每一季节政事的开始。其中,“孟春赏公卿大夫”、“孟夏封诸侯”、“孟秋赏军帅武人”、“孟冬赏死事恤孤寡”,所赏对象各有不同,自有其因时而行的道理。如孔颖达《正义》引庾氏语曰:“四时所赏不同者,庾云:…顺时气也。春,阳气始著,仁泽之时,故顺其时面赏朝臣及诸侯也。至夏,阳气尤盛,万物增长,故用是时庆赐转广。是以无不欣说也。秋,阴气始著,严凝之时,故从其时而赏军帅及武人也。至冬,阴气尤盛,万物衰杀,故用是时赏死事者及其妻子也。?”[11]

又如刑狱之事,对于春二月的“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止狱讼”,郑玄注云:“顺阳宽也。”[12] 孙希旦说:“此时行宽大之政,命有司视其可赦者赦之,故省去囹圄。”[13]对于夏四月的“断薄刑,决小罪,出轻系”,徐师曾说:“此恤刑之事。是时天气始炎,恐罪人之系者或以郁蒸而生疾,故刑之薄者即断决之,罪之小者即决遣之,系之轻者即纵出之。”[14]与春夏的宽刑省狱正相反,对于秋七月的“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搏执。……决狱讼,必端平,戮有罪,严断刑。天地始肃,不可以赢”,孙希旦说:“孟秋之政,首言治兵,而继以明刑,顺天地肃杀之气也。”又说:“赢者,肃之反,谓政令之宽纵也。”对于秋八月的“乃命有司,申严百刑,斩杀必当”,孙希旦说:“孟秋既命严断刑矣,是月又命申严之,重民命也。于百刑中又特言…斩杀必当?,以大辟之刑尤宜慎也。……明有国法,幽有天道,无可逃也。”对于秋九月的“乃趣狱刑,毋留有罪”,孙希旦说:“是月杀气益盛,……因天地杀气之盛,以明此月可顺时而行杀也。断刑之事,始于孟秋,申于仲秋,至是则狱辞皆具,……故当刑者皆于此月趣决之。”[15]又以杀气来说兵刑无别,故秋冬时节以讲武练兵,即九月“天子乃教于田猎,以习五戒,班马政”,十月“天子乃命将帅讲武,习射御角力”,实际上是已到了农闲季节,所谓三时农耕,一时习武。

再有,与宽政令、省刑罚相对应,在春季还当以安民行惠为务。如正月“命相布德和令,行庆施惠,下及万民”;三月“天子布德行惠,命有司发仓廪,赐贫穷,振乏绝;开府库,出币帛,周天下”。这是因为春季为生长的季节,农作物正值青黄不接,如政府不加以赈济,必会出现粮荒,所以,“发仓廪”、“开府库”,以钱粮相赈贷,就是必要的国家保障行为。而当秋收季节之后,应时的政令要务则在于:一方面,开通关市,鼓励商贾往来,促进商品货物流通,以增加府库财政收入,即八月“易关市,来商旅,纳货贿,以便民事。四方来集,远乡皆至,则财不匮,上无乏用,百事乃遂。”另一方面,则开始征收年度赋税,即九月“诸

侯所税民轻重之法,贡职之数,以远近土地所宜为度”,十月“命水虞、渔师收水泉池泽之赋”。

值得注意的是,古人也有在每年的岁末十二月,对当年的政令实施情况加以总结并对来年做出规划的政事活动,即所谓“天子乃与公卿大夫共饬国典,论时令,以待来岁之宜”。诚然,这本身又是法制化政治生活的突出表现。如马晞孟说:“先王之时,岁终,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听其致事。于是,饬国典之未宜者改之,以经邦治;论时令之未协者正之,以授民事;至正月始和布焉,所谓…待来岁之宜?也。”吴澄说:“国典,经国之常典;时令,随时之政令。国典有定,故饬正其旧而已;时令无常,故须商度所宜而行。来岁所宜,谓时令也;论时令必先饬国典者,时之所宜虽不同,要无不出于国典也。”[16]最后,还有一些颇具象征意义的政令。一是,每年分别在春分、秋分之时,应天时昼夜平分而有两次校正度量衡的政事,即“日夜分,则同度量、均衡石、角半甬、正权概。”郑玄注云:“因昼夜等,而平当平也。”[17]二是,在春夏秋冬扶助安养的对象不同。孙希旦说得好:“盖人身一小天地,其阴阳之气恒与天地相为流通,虽阳主生阴主杀,君子尝致其扶阳抑阴之意,然不收敛则不能发散,二者之气,不可相无。故天地之阴阳一有所偏,则无以育庶类;人身之阴阳一有所偏,则无以养其生。故于其始生也,务于有以养之,所以赞化育之道而尽节宜之宜也。”[23]

三、农事、工事:以农为本,适时兴工,不夺民时,不妨民力

在古代,农业生产是维系人们生活的主要产业,所谓“不务天时,则财不生;不务地利,则仓廪不盈。”[24] 董仲舒说:“木者春,生之性,农之本也。劝农事,无夺民时,使民岁不过三日,行什一之税。”[25]作为由狩猎型和采集型过渡到农耕型的生产方式,使人们的生活有了一定程度的保障。到王权国家产生之时,农业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地位更为重要,由此产生重农思想,即以农业为本的思想意识。在先秦时代农本思想具有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到了战国时代,在富国强兵为第一政治需要的前提下,各诸侯国都将重视农耕作为发展经济的基本国策。足见“不夺民时,不妨民力,则百姓富”[33]的治世信条为历代圣君贤相所奉行,成为古代政治的根本原则。

毋庸置疑,农业与自然的关系最为直接,至为密切。因此,按照时令变化来安排农业生产、不误农时,是古人早已总结出的经验。国家政令也必须以此为中心,才能保障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这可以说是古代农业社会国家政治的基本原则。《礼记·月令》正是以这个原则为自然法则的。那么,作为经验的总结,《礼记·月令》所列与农事直接有关的究竟有哪些规定呢?由上可知,在《月令》中工事包括建筑与造作两方面内容。有关工事的政令,有的与自然气候的变化直接相关,如三月的“修利堤防,道达沟渎,开通道路,毋有障塞”,七月的“完堤防,谨壅塞,以备水潦”,都是为了防洪防涝,保障生产生活的。有的与生产需要有联系,如八月的“穿窦窖,修囷仓”,为的是秋收冬藏。有的与兵事有关,如十月的“坏城郭,戒门闾,修键闭,慎管籥,固封疆,备边竟,完要塞,谨关梁,塞徯径”。如此诸多工事即属于农闲之时的军事备战性质。十一月的“涂阙廷门闾,筑囹圄”则与刑狱有关,又有其应时的象征意义,即“此助天地之闭藏也”。再有,以造作而言,是因四季不同而有不同的程序,所以说“百工咸理,监工日号,毋悖于时”,郑玄注:“百工作器物各有时,逆之则不善。”并以为正如《周礼》弓人之职的“春液角,夏治筋,秋合三材,冬定体”一类的工序安排。引人注意的是,《月令》中的工事政令安排是比较集中的。一月二月无工事,却有“毋置城郭”的禁令,目的在于不妨农事。一般说来,古代的建筑工事多是农民以劳役的形式向国家尽义务的,故兴工之事不可以与农事发生冲突,农本主义又见一斑。

四、禁忌:对自然界和人类自身的保护意识

既然是政令依天道而行,那么,就要注意到多方面的禁忌,其根本目的还在于保障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无论是对自然还是对人事,都是必须加以节制的。关乎农耕生产,有些则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集中反映出古人与自然相和谐的生存意识。诸如:孟春正月“毋聚大众,毋置城邦”,郑玄注云:“为妨农之始”,就是目的在于保证农民的生产。“不可以称兵”,也是如此。孙希旦解释说:“孟秋选士厉兵,则春夏皆非兴兵之时,独于孟春言之者,生气之始,尤在所戒也。”祭祀山林川泽时“牺牲毋用牝”,郑玄注云:“为伤妊生之类”,孙希旦解释说:“余月祭之或用牝,惟此月特禁之”[34];于此月“禁止伐木”,郑玄注云:“盛德所在” [35],其目的实在于保护动植物的生殖蕃衍。又七月不可以封侯割地,是与孟夏的政令正相对应,彼时“行赏,封诸侯”,此时则相反,其意义在于“以顺阴气之收敛”[36]。再有,如十一月不可以兴土工,在于此时动土会导致“地气沮泄,是谓发天地之房,诸蛰则死,民必疾疫,又随以丧”。[37]其他闭禁之事是应冬藏之候,宫室人员往来之禁,则有政治防范的意味。

五、灾祸:天人感应观念下的自省与警世意识

既然依天道四时行政令被视为是有序化社会生活的根本保障,那么,有违时令就是有违天道,必将招致自然之灾祸和感应天道而发生的人事之祸患,即所谓的“天谴”、“天罚”。

在古人看来,有违时令的施政行为,必将招致天地自然与国计民生的灾难祸害,汉谷永说:“凡灾异之发,各象过失,以类告人。”[38]正如孔颖达所说:“施令有失,三才俱应者……雨水不时,天也;草木早落,地也;国时有恐,人也。……为害重者则在先言之,为害轻者则后言之。”[39]宋张虙说:“行令,或以为天之行令,或以为君之行令;天令之不时,乃君令之所致,其实一也。”[40]

灾异之说不过是自然法思想的另一种表述方式。如西周末年周大夫伯阳父以地震预言周之将亡,表明这一思想意识自有渊源。他说:“周将亡矣!夫天地之气,不失其序。若过其序,民乱之也。阳伏而不能出,阴迫而不能蒸,于是有地震。今三川实震,是阳失其所而镇阴也。阳失在阴川竭必塞。源塞国必亡。……昔伊洛竭而夏亡,河竭而商亡。今周德若二代之季矣!”[41]古人以为自然秩序与社会的政治秩序有着必然联系,自然灾异是社会政治混乱的先兆,社会政治混乱必然招致自然的惩罚。相反,为政以德,则将风调雨顺,消灾免祸,正如《诗经》所云:“宜民宜人,受禄于天。”[42]董仲舒解释说:“为政而宜于民者,固当受禄于天。”[43]杜钦说:“变感以类相应,人事失于下,变象见于上。能应之以德,则异咎消亡;不能应之以善,则祸败至。”[44]对于古代帝王来说,灾异思想也影响到其施政,这不能不说是自然法意识在发挥作用。

这种强调天人感应关系的灾异思想,本质上是一种神学目的论。它让人们相信:有一个有意志的“天”在关照着人世间的一切,并以其对人事的善恶判断给人世间以奖赏或惩罚。从根本上说,“天”的善恶判断无非是人的善恶判断的折射。那么,《月令》中的天灾人祸之论,不过是这种由来已久的思想的具体而又抽象的表述而已。

六、《月令》自然法的政治实践

自然法不仅是一种思想,而且在实践中形成一种制度。这在中国古代的政治实践中有着具体的体现。四时政令就是自然法思想的具体实践。换句话说,集中在《月令》中的四时政令思想作为自然法思想为后代皇权政治所奉行、所实践,成为国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史书记载来看,自秦汉以后,以各种祭祀礼仪为内容、以时令转换为序的神事活动,早已成为皇权垄断宗教的集中体现,比如行“藉田礼”,以为农先,也已成为自汉以后历代帝王的例行政事。这种依四时行政令的自然法思想,不仅见之于皇帝的诏书,而且见之于朝臣的奏议,因而成为历代政治实践必须遵从的传统。

到了汉代,作为传统的继承,以三冬为断狱行刑的时节,所谓“汉旧事断语报重,常尽三冬之月”。东汉章帝时,“始改用冬初十月而已”。其后发生旱灾,遂有论者以为“旱之所由,

咎在改律”,尚书陈宠援引《月令》以论之:“《月令》曰:…孟冬之月,趣狱刑,无留罪。?明大刑毕在立冬。又…仲冬之月,身欲宁,事欲静。?若以降威怒,不可谓宁;若以行大刑,不可谓静。”章帝采纳其议而不改令[51]。不仅如此,历代史书中对有违时令以行诛杀的事也多有记载,以明其有悖天意与民意。最后,必须指出,每逢有天象变化或自然灾害发生,皇帝常常以发布所谓的“罪己诏”的形式,昭告天下,对自己的施政加以责咎,这也可以说是自然法思想的政治实践的一种表现。因为在古人心目中,自然之天的运行变化感应着人世间政事的治乱,所以必须在自己的政绩本身寻找原因。后世帝王也多有发布,实是“天谴”、“天罚”后的一种自省,对于政治本身来说还是有制约作用的。

以上表明,在中国古代政治生活中,以《月令》为代表的自然法思想已成传统而广泛得到遵行,从而显现出其思想的普遍意义。当然,此与《月令》获得传世经典的地位也是不无关系的。实际上,灾异思想在中国古代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有着广泛和深远的影响,不能简单地以迷信或政治欺骗视之,其中包含着自然法思想的合理内涵。体现了古人的自省意识。在人们的社会政治生活中,有许多人为因素会对自然产生这样那样的影响,反过来又受自然的影响,古人早已发现自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奥妙。特别是直接关乎自然环境的破坏与保护,至今犹有其启发意义。人不罚之,天自罚之。人不惠之,天自惠之。这不是自然的有意识,而是自然的存在与变化的有秩序和有规律所使然。我们知道,在人类的思想意识中,象征意识占有很重要的位置。在古人的意识中,这种象征意识表现得尤为突出。诸如天地山河的存在,日月星辰的运转,四时寒暑的往来变化,洪水干旱地震的灾害发生,战争饥荒疾疫的人祸出现,是多种象征的表现,无不给人们以启示,使人们反省人与自然(或者是神)之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应该如何处理和改善。《月令》关于四时政令思想和灾异思想可以说是这种意识的直接体现。古人以自己的思维方式,理解和应对自然与社会中所存在和所发生的一切,是合乎古人的理性与经验的。这些思维方式,是我们研究中国古代政治史和思想史必须认真加以批判和总结的。

七、小结

中国古代自然法思想突出表现为四时政令思想,它与天人感应思想有着密切的联系。古人对于自然的敬畏和崇拜是自然法思想产生的认识论根源。先秦以至秦汉是中国古代天道思想即自然认识论形成、发展和体系化的时期,也是四时政令思想和天人感应思想最为盛行的时期。面对人类赖以生存蕃衍的浩瀚天地,茫茫自然,古人时时会对自己或者身边的人发问,怎样才能够顺乎自然,合于天道,受福免灾,趋利避害呢?于是,孔子言“天命”,墨子讲“天志”,邹子道“阴阳”,屈原赋《天问》,荀子作《天论》,……如此等等;他们或向世人以求答,或自问自答。四时政令思想和天人感应思想,渊源有自,在先秦诸子学说中又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并成为一种传统意识。《礼记·月令》的自然法思想是对这一传统意识的继承和总结,从中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基本认识:

(1)中国古代自然法思想包含着多种的思想观念,最突出的就是神本思想(自然与社会存在之本)、农本思想(生计之本)和民本思想(政治之本)。这在《月令》中均有集中的体现,对于后世的政治思想与政治实践有着很大影响,特别是在古代皇权体制下的政治实践中更有充分的体现。

(2)从传世的古代思想文献来说,《礼记·月令》可以与《周礼》、《礼记·王制》并列为三大法制体系,《礼记·月令》体现了自然法的精神,《周礼》则有类于行政法典,《王制》则更像是古代的宪法。[57]

(3)就自然法思想而言,《月令》与《周易》、《春秋》又可谓各为一条线索而得到后人的引申和发展。要言之,《周易》作为占筮之书,是古人通过对天道自然和大千世界的变化的观察,以比附社会人事的思想与经验的记录,正所谓“仰观象于天,俯观法于地,观鸟兽之文,与地之宜,近取诸身,远取诸物”,其目的就在于“以通神明之德,以类万物之情”[58],因而

遵从自然、取法自然的思想是其核心内容。《春秋》作为史书,不仅记录了鲁国的世道变迁并赋予褒贬之义,而且更关注自然的四时变化、日食星陨、水火天灾,或有感于雨雪雷电的失时,或讥评有违时令之政事,正所谓“上揆之天道,下质诸人情,参之于古,考之于今。故《春秋》之所讥,灾害之所加也,《春秋》之所恶,怪异之所施也。书邦家之过,兼灾异之变,以此见人之所为,其美恶之极,乃与天地流通而往来相应”[59],其中所包含的自然法意识是十分显明的。《礼记·月令》作为时令范本之书,是以成文法的形式继承和总结了古代自然法思想的传统,“古帝王法政施令之大端皆彰彰具存”,“至其言误某令则致某灾,殆因《洪范》庶征而推衍之,遂为汉儒阴阳五行之滥觞”[60]。可以说,正因为《礼记·月令》对自然法思想的传承方式有别于《周易》、《春秋》,故影响也有差异。诚然,汉代以后,自然法思想影响最大的当属《月令》。

(4)《月令》的思想内容和阴阳五行思想有着密切的联系,或可以说是阴阳五行思想的集大成。因此,要研究阴阳五行思想就不能不研究《月令》。同样,要研究《月令》中的自然法思想,或者说要研究中国古代自然法思想,就必须研究阴阳五行思想。司马迁评价阴阳五行思想的特点时说:“阴阳之术,大祥而众忌讳,使人拘而多所畏;然其四时之大顺,不可失也。”“夫阴阳四时、八位、十二度、二十四节,各有教令,顺之者昌,逆之者不死则亡,未必然也,故曰使人拘而多畏。夫春生夏长,秋收冬藏,此天道之大经也,弗顺则无以为天下纲纪,故曰四时之大顺,不可失也。”[61]比较而言,《礼记·月令》中的自然法意识也具有同样的意义,表现出同样的功能和作用。反过来说,通过对《礼记·月令》的考察,就可以看出中国古代阴阳五行思想体系的思想特色以及所包含自然法的思想内容。

道家的“法自然”观及其影响——兼与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

道家的“法自然”观及其影响——兼与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 丁以升 一般认为,西方法文化以自然法思想为主流,它从现实世界之外,从宇宙的普遍法则中推导出一个充满理性精神的自然法,从而虚构出自然法与实在法的二元对立,呈现出典型的形而上学思维;中国传统法文化以儒家法律思想为底蕴,儒家关注的是现实世界,它所推崇的礼是奠基于家庭血缘基础上的人伦理性,它不假外求,并不为礼寻求某种外在的理性力量的支持,形而上学思维几乎一片空白。因此,有无形而上学思维就成了中西传统法文化的实质性差异。这种观点的偏颇之处在于它忽视了道家法律思想,尤其是《老子》的“法自然” 观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深刻影响。《老子》主张以道统法,强调“道法自然”,提出了中国古代最早的自然主义法律观,其中贯穿着明显的形而上学思维。儒家思想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地从这种思维方式中汲取营养,从而使传统法文化在一定程度上染上了形而上学的色彩。可以说,《老子》的“法自然”思想乃是沟通中西传统法文化的一座桥梁,因此,不能把中西法文化的差异归结为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有无。 一 中国自殷亡之际,神权法思想就开始动摇,西周统治者抛弃了陈旧的“天命”、“天罚” 思想,转而强调“德”,把对法的审视由天上转向人间,从此,法文化关注的重心就由外在的天转向现实的人伦。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尽管在治国方式上存在着激烈争论,但他们对法的精神的探索始终是从社会现实和道德人伦着手的,带有明显的功用型、务实型特点。唯有道家能独树一帜,不从活生生的现实出发,而是从虚无飘渺的“自然”中来探索治国的方略。 《老子》虚构出一个“天下有道”的理想社会,而判断是否“有道”的标准则在于是否合乎“自然”。它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一反传统的以天为万物之源的观念,把天产生的根源归之于道,又把道产生的根源归之于自然,从而赋予自然之道以最高法则的意义。那么,什么是“道”?《老子》指出,万物生于“有”,而“有”生于“无”,“无”是一切事物的本源,所以“道”就是“无”。因此,在存自然之道的理想社会中,理想的法就是“无为”,现实社会讲究仁义,注重利法,这些都是“失道”的表现,因为“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先仁而后礼。”现实的礼法是对“无为”的理想法的破坏。这样,《老子》就设定出理想社会与现实社会、理想法与现实法的二元对立,走上了法的形而上学之路。 《老子》提出这种自然主义法律观,旨在借理想社会抨击现实社会,借理想法否定现实礼法,以曲折地表达道家所代表的隐士阶层对现实的不满,这是共识。然而,《老子》为什么没有遵循西周以来注重社会现实的文化传统,从现实中寻找否定礼法的依据,而是假“自然”之名行反对礼法之实?这与道家文化独特的生存空间有关。道家文化产生于楚国,楚国是春秋战国新兴的南方诸侯,它年轻而富有朝气,文化上较少传统压力。楚国文化还具有其祖先祝融后裔的传承和黄帝学术思想的遗风。且楚国地理环境独特,有滚滚长江和滔滔汉水,又有无数深山峻岭,处处充满着自然的诱惑。这铸就了道家思想洒脱、飘逸、崇尚自然的特点。 二

中国古代管理思想的特点

中国古代管理思想的特点 一、顺“道” 《管子》认为自然界和社会都有自身的运动规律,社会活动,如农业生产,人事,财用,货币,治理农村和城市,都有“轨”可循 二、重人 一是重人心向背,二是重人才归离。 三、人和 四、守信 “君子信而后劳其民”(《论语·尧曰》)。 五、利器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论语·卫灵公》 中国古代的四大发明(纸、印刷术、指南针、火药)及其推广,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经济、文化和世界文明的发展,并使“利器说”成为中国管理思想的重要内容。 六、求实 儒家提出“守正”原则,是说看问题不要偏激,办事不要过头,也不要不及,“过犹不及”,过了头超越客观形势,犯冒进错误;不及于形势又错过时机,流于保守。这两种偏向都会坏事,应该防止。 《管子》提出“量力”原则和“时空”原则。凡事量力而行,“动必量力,举必量技”,“不为不可成,不求不可得”。 七、对策 《史记》中说:“夫运筹策帷幄之中,决胜于千里之外” 《孙子》认为:“知彼知己,百战不殆;不知彼,而知己,每战必殆”。《管子》主张“以备待时”,“事无备则废” 三国时代孙权、刘备对曹操的赤壁之战,诸葛 亮的空城计,孙膑的“减灶骄敌” 八、节俭 九、法治 “舜有尽,寿有尽,天下过无己者。以有尽逐无已,所止者寡矣”。“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一)儒家的管理思想 代表人物:孔子、孟子、荀子 代表作:《论语》、《孟子》、《荀子》 主要的管理思想 1、仁政

2、德治 3、礼制 儒家管理思想对日本企业经营方式的影响:涩泽荣一,《论语与算盘》“本田”的经营思想:“以人为中心” 和“三现主义” 儒家管理思想对新加坡企业经营方式的影响:注重“培养家庭核心价值观” 儒家管理思想对韩国的影响:李朝时代,就把儒教定为国教 儒家管理思想对中国企业经营方式的影响:“两参一改三结合”的鞍钢宪法管理模式,北京同仁堂药店的“兢兢小心,汲汲济世” (二)道家的管理思想 代表人物:老子,庄子 代表作:《道德经》、《庄子》 无为而治论 从整体内容来看,道家学说以道为中心和纲领,从道出发,然后 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因时、因地、因人、因势、因需要,向四面 八方扩展开来。这样就可以把中国古代另外的8个学派通过矛盾 的对立统一规律融合起来,合而为一。 在道家看来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是由阴阳二个方面所组成,即凡 是正面的、表现积极性的事物都属于阳,如生命、公平、善良、 正义、光明、和平、热情,等等;凡是处于消极的事物都是属于 阴,如:死亡、罪恶、不公、黑暗、战争等等。 阴阳这对矛盾由于作用不同的情况就有了各种不同的形式。如: 相生、相克、转化、共存、互惠、相比和统一。 1、自然无为——管理之道 老子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不争”和“守柔”的智慧 老子说:“以其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 “上有为,下无为” 2、自胜者强——自我修炼之道 讲到管理者的七种品质,老子说:“居善地,从善渊,与善仁,言善信,正善治,事善能,动善时。 3、至德之世——理想境界 “小国寡民”。特点是:自然、素朴、平等、自由、安宁。

浅论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

浅论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 摘要:自然法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而实在法,是与自然法相对的一个概念,它强调现实中实际存在的法律,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关于自然法学说,林林总总,各有不同,但却在以下表现其共性:(1)自然法是永恒的、绝对的。(2)人的理性可以认识、发现自然法。(3)自然法超越于实在法之上,后者应当服从前者。 作者;吴琼法学80902 学号090001240 关键词:自然法实在法恶法统属关系 一、自然法的演变历史 所谓“自然法”,按《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说法,“是指全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而就其作为普遍承认的正当原则而言,它通常是‘实在法’即经国家正式颁布并强制执行的法规的对称。”[1]也就是说,自然法并非实在的、具体的法律,是一种“正义”和权利的体系,一种形而上的法哲学观念。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古希腊思想家最早使用“自然法”这个概念。在古希腊思想家看来,万事万物都是有规则和秩序的,不仅自然界存在着规则,社会之间、民族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也是有他们先前已经确立的秩序。这个秩序或者叫做“自然法”,或者叫做理性,并有待于人们用智慧去发现。它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亚里士多德认为,有一种无论何处均具有同样权威、通过理性可以发现的自然法或者正义。斯多葛派信奉决定论的宇宙观,宇宙的一切受自然律的严格决定。其按照泛神论的方式解释自然法,也就是说,自然法并不只是作为盲目力量的自然律,而且具有某种理性的品质,它是神的理性的体现,是神出于善良而理性地制定的。所以,自然法作为神的法律也就获得了正义性。 中世纪自然法在神学面貌下出现,在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体系中,自然法具有一席之地,托马斯认为,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认定法和神法。但是,自然法只是人这个理性动物对源于神的智慧的永恒法的参与,是人定法通向永恒法的桥梁。而中世纪教会法学者惯于使自然法与上帝法相一致,不过有的学者在自然法中强调上帝的理性,有的学者却强调上帝的意志罢了。 启蒙运动后,自然法理论终于变成一个独立的理性主义思想体系。谓其独立,是指独立于教会与神学而言。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相信宇宙受理性自然法统治,自然法由人的基本性质必然产生的准则所构成。英国的霍布斯提出了社会契约假说,认为社会契约是为走出自私和残酷的自然状态、而赋予统治者以管理权的契约,但统治者必须遵守自然法。 自然法学说在19世纪中叶遭到法律实证主义的批评和责难。法律实证主义认为,自然法是虚伪的、不真实的。于是出现了自然法学与分析实证法学两大法学派的对峙。在实证主义的影响下,相比较自然法思想衰落了近百年,直到20世纪才开始复兴,自然法又有再生迹象,有些学者恢复了对自然法的研究。马克思主义者对待自然法观念的态度时,批判其历史唯心主义的本质,却不拒绝其合理成分。 二、自然法兴起的原因 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在《古代法》中叙述“自然法”观念的生成和其内在性质时,这样

西方自然法学理论的当代走向分析

理论前沿 西方自然法学理论的当代走向分析 申建林 内容提要:从古希腊到19世纪,西方自然法传统不曾中断,但在19世纪,因受到实证主义法学、历史法学和哲理法学的质疑而一度衰落。进入20世纪后,自然法学又恢复了声誉,但当代新自然法学并不是对传统的简单重复,而是出现了新的走向。在自然法的理论重心、认识路径、基本准则和有效性等基本问题上,当代新自然法学家通过理论变革与创新,实现了从传统到当代的转变,从而使当代自然法学摆脱传统困境而获得了新的生命力。 关键词:自然法 合理性判断 程序自然法 有效性 申建林,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在众多的西方法学流派中,唯自然法学具有最深厚的思想渊源和文化积淀,自然法观念构成了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传统和主线,西方人正是借助对自然法概念的阐释为政治与法律秩序的变革提供理论导向。19世纪以前,西方自然法传统相继经历了古希腊和古罗马的自然主义自然法、中世纪的宗教自然法以及近代的理性主义自然法三种发展形态而不曾中断。但到了19世纪,这一传统因受到实证主义法学、历史法学和哲理法学的质疑和冲击而一度衰落。 20世纪以后,人类陷入种种困境与危机。两次世界大战的灾难,纳粹政权的暴行,新的专制形式的统治,五六十年代美国的种族歧视政策,等等,唤醒了人们的道德感。满足于呈现社会现实“是什么”而不问社会去向的实证主义法学、忠于民族历史意识和渐进演化原则的历史法学、脱离经验现实而固守先验理性的哲理法学都无力为摆脱这些时代困境提供智力支持,于是“重归自然法”成为西方学术界的呼声。这正如梅因所说:“时代越黑暗,则诉诸‘自然法律和状态’便越加频繁。”〔1〕20世纪初,德国的施塔姆勒(Rudol ph Sta mm ler)、法国的惹尼(Francois Geny)、意大利的韦基奥(Gi orgi o Del Vecchi o)等发起了自然法的复兴运动。二战后,在德国的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法国的马里旦(Jacques Mar2 itain),美国的富勒(Lon Fuller)、罗尔斯(John Ra wls)、德沃金(Ronald Dworkin)和英国的菲尼斯(John Finnis)等思想家的努力下,自然法学恢复了自己的学术声誉。但是,时代的变迁和其他学派的质疑使当代自然法学不可能简单地重复传统,而是通过自身的理论调整和创新走出了传统。如果我们不理解西方自然法学从传统到当代的新走向,就无法理解当代自然法学的特有价值和学术生命力。本文试图从自然法的理论重心、认识路径、基本规范和有效性等方面探讨西方自然法传统在当代的转向。 一 自然法的理论重心:从政治哲学进入法律哲学尽管自然法一词本身也有自然规律的含义,但在西方文化传统中,自然法主要不是指物理自然法,〔1〕[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53页。

管理知识-中国古代管理思想对现代企业的启示 精品

中国古代管理思想对现代企业的启示 引言 中华民族有五前年的悠久历史,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以儒家、道家、法家为代表的古代哲学思想,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这些管理经验对我们后人对企业的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古代思想概述 (一)中国古代思想史 1.我国古代的管理思想及理论框架可以追溯到先秦至汉代时期。古代管理思想主要体现在先秦到汉代的诸子百家思想中,包括儒家、道家、法家、兵家、商家等。许多古代经典著作,如《论语》、《道德经》、《孙子兵法》、《九章算术》、《三国演义》、《红楼梦》等,充分反映了我国古代成功的管理思想和经验。《老子》主要体现了管理者的权变谋略和在管理过程中的境界、素质及管理原则的思想;《孙子兵法》主要体现了管理者在人事、决策、环境、组织等方面的战略思想;《韩非子》主要体现了管理者的统御谋略思想;《论语》、《孟子》、《荀子》主要体现了管理者如何处理人际关系的谋略思想;《三国演义》主要体现了管理者的创造性管理思维;《红楼梦》主要体现了管理者以法治家的时效管理思想;而《九章算术》则是我国古代培训管理人员及供他们日常应用的手册,其中三分之二的题目可与财政或工程官员职能相对应,堪称两千年前世界管理数学之最。① 如表1-1所示: 中国作为世界伟大的文明古国,有着璀璨的历史遗产,包括丰富多彩的管理思想。由于受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这些管理思想零星分散,至今未能形成独立的科学体系,但许多管理思想的精华对今天的管理实践仍然具有借鉴的价值。② (二)中国各种管理思想中国古代管理思想的三大主流学派 儒家——王者之道,仁政德治; 法家——霸者之道,法制刑治;

道家——王霸杂合之道,无为而治。 这三大学派都产生于中国古代思想最活跃的春秋战国时代。其管理思想的基本逻辑结构是:人性假设的管理方式。他们各自提出对人的基本看法,并进而提出自己的管理方式,从而各自形成较为系统的治国治生的管理思想。 从宏观的角度看,我国古代管理思想大致可分为三个部分:治国、治生和治身。治国主要是处理整个社会、国家管理关系的活动,即“治国之道”。它是治理整个国家、社会的基本思路和指导思想,是对行政、军事、人事、生产、市场、田制、货币、财赋、漕运等方面管理的学问;治生是在生产发展和经济运行的基础上通过官、民的实践逐步积累起来的,它包括农副业、手工业、运输、建筑工程、市场经营等方面的管理学问;治身主要是研究谋略、用人、选才、激励、修身、公关、博弈、奖惩等方面的学问。这三部分管理思想还可细划为以下五个方面: 1.“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 “以人为本”思想在我国最早是由政治家管仲提出的,其本意是只有解决好人的问题,才能达到“本理国固”的目的。无论是古今还是中外都证明:人才是一切之根本!一个不懂得珍惜人才的国家和组织是不可能有长远的发展的! 2.“正人必先正己”的管理思想 中国古代管理非常强调领导者道德素质的重要性,崇尚“道德教化”和“正己正人”的管理方式。“正己而不求于人,则无怨。”“诚者,非自成己而已也,所以成物也。成己,仁也;成物,知也。”意思是端正自己与他人,成就物业为自我。从管理学的角度来说,就是最佳的管理行为都应是以双向约束为基本要求的,不仅约束他人行为使之端正,同时也使自己的行为得以规范。先哲们认为,“正己”为“正人”的前提,如果连自己都不能“正”,岂能奢言正人。我国古代管理思想的本质是“人为、为人”。① 3.富有辩证法思想的“经权观”管理思想 我国古代管理思想普遍贯穿着经权观,“经”指“变中不易的常理”,即管理中普遍的稳定的原则,“权”指“应变的权宜”,即根据时空和势态变化而不断改变着的方法和策略。这种经权观要求“执经达权”,即根据普遍的管理原则和事物运动的客观规律来选择和确定合适的管理方法,最后达到管理目标;同时要求“通权达变”,即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势而随时调整自己的管理方式,“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德治礼治的恒久之道正是由于不断的变通才得以持久,得以实现的。② 4.经世实用的战略管理思想 我国古代的军事典籍中蕴藏着大量的战略管理思想,这已成为今天军事乃至企业经营战略管理的重要思想宝藏。在《孙子兵法》中,孙子着重指出了战略谋划的重要性。 5.“天人合一”的整体和谐观管理思想 古代管理思想是以整体和谐观为基础的。也就是把管理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的过程,促使社会与自然、管理系统与外部环境以及管理组织内各种组成之间达到最佳和谐,把管理的各个要素和功能组成一个统一的有序结构。我国古代管理思想的灵魂是和谐观。 随着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改革开放,中国的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经济开始全面复苏。大量企业犹如雨后春笋的出现。企业的大量出现进一步出进了中国经济的发展。但同时,由于管理理念的落后和不足,也出现了大量的管理问题。中国公司的执行难是由三大原因造成的:1.文化原因:由于文化导致的执行问题制度原因:由于制度导致的执行问题2.人员原因:由于管理水平导致的执行问题。文化原因导致的执行问题:1、中国是一个人治的社会,我们讲究“用人不疑,疑人不用”,能人第一,制度第二,而现代企业制度讲究的是“用人要疑”,制度第一,能人第二。2、中国是一种清谈文化,我们讲究“大道无术”,缺乏量化管理传统,而现代企业管理讲究“大道有术——量化管理。3、中国是一种面子文化,我们讲究“以情理服人”,情在前,理在后,而现代企业是一种利益文化,讲究“理情服人”,理在前,情在后。

古典自然法思想

西方的自然法学思想是怎样兴起的? 在西方数千年法律思想长河中,“自然法”这一名称被不同的人在不同时期、为不同目的而运用,它的命运也极尽曲折:既曾经被奉上神坛,当作绝对 的真理,判断现存法律(实在法)是非的终极标准,受到热情的捍卫,或作为 革命的旗号,这是从古希腊哲学、古罗马法学、中世纪神学到启蒙运动一段很 长的故事;又曾被视为无稽之谈,给与无情的嘲讽和猛烈的攻击,被边沁(J.Benthan,1748--1832)讥为“高烧时的胡说八道”,这主要是19世纪法 律分析实证主义、功利主义甚嚣尘上之事。时间进入到20世纪,一度衰落的自然法学又开始了复兴进程,特别在二战以后达到高潮,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观 念重新进入人心,占据了法学理论的重要地位,并极大地影响了法律实践。 自然法学的历史命运说明,只要人类还有自我反省的能力,还需要追问现 存法律制度的合理性,还试图改革现状以创造更美好的社会,就避不开自然法 的问题。正如梅因(Henry Maine,1822—1888)所指出的:“如果没有自然法,…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i[①]。或者用祁克(O.F.von Gierke,1841—1921)的话来说,就是“不朽的自然法精神永远不能被熄灭。如果它被拒绝进入实在法的机体,它会象一 个幽灵飘荡在房间的周围,并威胁要变成一个吸血鬼吸取法律机体的血液。” ii[②] 纵观从古到今自然法概念的含义变迁,有一点始终不变的是:它与实在法 相对,是高于实在法并对其进行约束的一些基本原则。因此本文将承认有高于 实在法的基本原则(来源于神意、道德或人权等等)存在的法学思想,都称为 自然法学,以此作为讨论自然法学思想兴起的基础。 一、古代的自然法学 当代自然法学的传统基础,主要是17、18世纪近代启蒙思想家所宣扬的自 然法的观念(被称为古典自然法),而古典自然法又来自于古代和中世纪的自 然法思想。 古代的自然法,最初含义显然来自于古希腊人对大自然的理解,认为大自 然是不可侵犯的,自然法就是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的法,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这是古希腊人对西方法律思想的杰出贡献,代表人物为前期的智者、亚里士多 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年—公元前322年)和后期的斯多葛主义者。古罗马人的 自然法观念从斯多葛主义发展而来,强调自然法就是正义,是人定法(万民法、市民法)之前发生的、由自然理性指定给全人类的法律,它是最根本的法,是 衡量一切人定法的唯一标准,人定法应以自然法为根据。前期代表为西塞罗

浅析自然法与法自然

浅析自然法与“法自然” 赵子尧 (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2010级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 【摘要】自然法思想作为西方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对其的深入认识与研究,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与西方所盛行的自然主义理念加以比较分析,以探求中国古代的“法自然”思想是否与西方的自然法思想存在某种内在一致性。本文将从自然法与“法自然”的基本思想谈起,在对二者加以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找出其本质性区别,以期达到某种程度的正本清源的目的。【关键字】自然法、“法自然”、老子 自然法观念源自于古希腊文明,其通常含义是指人类所共有的权利或正义体系,作为一般承认正当行为的原则,常常与国家正式颁布及所实施的成文法形成对比。西方的自然法思想造就了西方社会的法律品质与法治传统,对西方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而在我国传统文化宝库中与之相应的,便是道家的“法自然”的思想。中国法文化历史源远流长,其中作为支撑整个体系的精神内核就是萌芽于道家的“法自然”的法哲学观。 一、西方的自然法思想 自然法即自然的法律或自然法则之意,发源于古希腊时期,作为

一种思想传统和政治意识形态不断引导着西方法律制度的构建。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即人类理性,以正义为基础,是引导人行善、禁止人为恶的基本原则。最初,法律被划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自然法是人的自然理性体现,而人定法必须合于自然法,并强调人的理性是法律的本质。 在古希腊思想家看来,万事万物都是有规则和秩序的,不仅自然界存在着规则,社会之间、民族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也都是有他们先前已经确立的秩序。这个秩序或者叫做“自然法”,或者叫做理性,并有待于人们用智慧去发现。真正对自然法问题展开系统论述的是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他指出,自然法是普遍的道德原则,其内容是正义,而自然是正义的基础。① 而中世纪的自然法是以神学面貌出现的,在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体系中,他认为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定法和神法。但是,自然法只是人这个理性动物对源于神的智慧的永恒法的参与,是人定法通向永恒法的桥梁。中世纪的神学家们特别强调真正的法律即自然法是神的意志、神的智慧;人定法不过是人们把自己所理解的神意书面化、规范化,服从神意即服从自然法是人的义务。 17世纪兴起的古典自然法学是对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的决裂。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指示”,②这种理性是人的理性而非上帝的理性。当时称自然法为道德法,认为自然法只适用于有理性的人类而不适用于无理性的动物。尽管这一 ①西塞罗. 论共和国论法律. 王焕生, 译.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217-218. ②格老秀斯. 战争与和平法. 何勤华, 译.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

自然法思想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

自然法思想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 自然法思想发端于古代社会,有长达几千年的历史,在整个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甚至可以说正因为自然法思想及其学说的存在与发展,才产生了现代法律制度。自然法学说孕育了现代法律制度中法律至上的原则,使法律之下人人平等,法治、民主等理想有可能成为现实。在西方,现代法律制度的确立经历了从法的神圣化到世俗化的过程,这一过程正与西方历史中的宗教文明秩序与法律文明秩序两个时代相对应,而这两种文明秩序的确立与发展都离不开自然法理论发展的支持。 自然法的产生 一度繁荣的罗马时代可以被看作拥有初级法律文明秩序。当初,罗马人的法律为罗马人所独享。但罗马的扩张使罗马人同非罗马人发生交往。当罗马人和雅典人在经济交往中发生纠纷时,罗马人能享受罗马民法的保护,而雅典人则不能。罗马执政官于是制定了一系列的原则和规则来解决这种纠纷,这些原则和规则后来被称为万民法。由于万民法融合了当时为罗马执政官知晓的各种法律的最普遍特点,且灵活多变,不拘一格,实施后便自然而然地取代了罗马民法。 为了给万民法提供一个哲学理论基础,以西塞罗为首的罗马法学家们从斯多噶学派的思想中提取了一些成分,系统地提出了关于自然法的理论,认为存在着一种永世不变的适应万物之理的法则(这是法律圣化的开端)。而万民法即是这种普遍适用的法则的体现。因此万民法要比罗马民法更接近自然法。从那以后,自然法的思想绵延不绝,

至今仍具有生命力。除了十九世纪曾一度衰落之外,一直是一种很盛行的关于法律的学说。 自然法在宗教文明秩序确立过程中的作用 随着基督教的诞生、罗马帝国的崩溃,大一统的局面被林立的小社会代替,这些小社会各有其统治者和法律。只有基督教会具有普遍的号召力,但与各地统治者及其法律不时发生冲突。 中世纪的黑暗年代,被视为宗教文明秩序时代。这个时代法律披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被打扮成上帝和正义的化身。这是法的圣化走入高潮的过程,亦即法律与上帝相提并论,成为至高无上的无所不医的灵丹妙药的过程。 宗教文明秩序的巩固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利于自然法的思想。自然法理论经过阿奎那的变通以新的面貌出现,为法律的圣化发挥着更大的作用。阿奎那提出,上帝创造了宇宙并赋予法律以进行管辖。人们可通过神的启示和自身的理智认识这些法律。作为上帝创造的秩序中的一部分,世俗统治者的权威来自上帝,故必须服从上帝。简言之,世俗法应该服从于自然法。 虽然阿奎那的自然法学说把法的圣化推向了高潮,但是也开创了法的世俗化的一代先风,这是他的理性化神学的双重作用。在他的法律四分法理论中,所有的法律最后都归因于上帝的理性。法既然只是理性的某种命令,与永恒法、自然法和人定法相对应,就有神的理性、自然的理性和人的理性之分。在这个意义上法与理性实际上是一回事,且具有同样的归属关系。从此,法的程序化及理性化的运动开始。

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

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 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 一、自然法发展回眸 1.古希腊罗马时期 自然法学说最早渊源于希腊哲学,公元前6世纪,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就提出了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区别,并就论证了自然法的存在。这一时期取得主要成就的是西塞罗,说“正义是自然法的原理,一切法律都源于这个原理”。由于古希腊的法律思想是以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为中,因此,他们对自然法的主张也对自然法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亚里士多德主张有自然法与成文法两种,成文法必须适合自然法才是正义的.这些先哲们的学说,构成了自然法的雏形。 2.中世纪时期 由于教会的控制,自然法成为上帝法律的代名词。宗教法的编撰者格拉提安把自然法等同于上帝的启示。而阿奎那则把自然法批上了一件神学的外衣,认为自然法是永恒法的一部分。可以说这是自然法发展一个比较黑暗的时期,一切自然法的发展都是在宗教的意志下进行的。 3.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这是自然法发展一个黄金时期,这一时期涌现了一批杰出的自然法思想家,可谓百家争鸣。荷兰的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正确的理性原则”,并提出了新的自然法基本涵义,认为“人性是自然法的源泉”。荷兰另一代表人物斯宾诺莎认为“万物依自然的一般法则而存在,并且为之所决定。”英国自然法学家霍布斯从人性论出发,主张性恶论,

洛克则相反,主张性善论。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理性就是人类社会建立前就存在着的规律,这个规律就是自然法。另一思想家卢梭的思想与其他思想家有很大的不同,他把人的自然情感至于理性之上,并且认为只有在社会中人们才能享受到他所应该享受的自然权利。纵观自然法的产生与发展,在不同时代具有不同的内容与特点,但是他们基本上是一脉相承的,大体上都是强调法的普遍性与法的永恒性。他们都认为自然法是以理性为基础,只是由于所处时代不同,因此对自然法的理解与结构存在差异。 二、主要自然法思想家观点简述 1.西塞罗 西塞罗认为自然法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立法的权威,并且具有普遍永恒的性质,自然法是衡量一切人定法的唯一标准.他的理论为罗马共和国与帝国时期之间产生的万民法提供了基础.他以永恒的\普遍的自然法则为前提推导出了人类自然平等法律观.他的这个观点在法律思想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他的自然法理论和法律观为基础上,进一步推导出了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世界国家论. 2.格老秀斯 格老秀斯的自然法理论重视应用的效果,他在认证总结古希腊罗马时期古典自然法观点的基础上,自然法是人类的社会理性的体现的观点.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并且认为自然法是永恒的,不变的,上帝也要受其支配.格老秀斯的学说奠定了近代自然法理论的基础. 3.斯宾诺莎 斯宾诺莎的思想是建立在自然法理论和人性论的基础上,他利用自然法理论来攻击教会,反对封建迷信.但他的主要成就是利用自然法来说明发的起源和目的.他认为万物因自然的一般法则而存在,并且为之所决定.一切事物按照自然法都有存在和发展的权利,他称之为自然权利.

中国古代管理思想的古为今用

中国古代管理思想的古为今用 摘要:中国古代管理思想是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精华之一,其中的有关理念为后人学习、研究管理提供了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思想理论源泉。本文分析了儒家、道家和兵家三种管理思想,并评析中国古代管理思想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中国古代;管理思想;古为今用 Abstract: The management thoughts of ancient China are the essence of traditional Chinese culture. The relevant concepts provide inexhaustible sources for later generations to study and research management. This article analyses the Confucianism, Taoism and the military commander's management thoughts, and comments the realistic significance of ancient management ideas. Keywords: ancient China; management thoughts, make the past serve the present 中国古代管理思想主要是兵家、儒家、道家。兵家长于决策;兵家和道家都善于权变;儒家重视人性和人际关系,企图用道德修养与教化解决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如果从精神实质上衡量,儒家的管理思想类似现代西方的行为学派,兵家的决策思想类似现代的决策学派,道家的“与时迁移、因物变化”的思想类似西方的权变管理。兵家讲韬略,道家尚权变,儒家贵和谐,这些积极成分对管理现代化均有一定的借鉴作用,都富有治国安民的管理思想。 一、儒家的管理思想 儒家文化的特点是关心人生、社会问题,在伦理道德方面建立了相当完整的思想体系,其中蕴涵着丰富的政治管理和人事管理思想。 其一,修己安人的管理目标 在儒家看来,治国首先是人的管理,而人的管理又可分为“修己”的自我管理和“安人”的社会管理两大部分。首先,“修己”的自我管理,强调管理者只有不断提高自身个人修养与人格魅力,才能赢得部下的尊重与信任,管理过程才能有效地开展。提醒管理者一定要重视自身的品行修养,必须做到安人先正己。其次,“安人”的社会管理,是立足于自我修身的基础之上,其内容包括齐家、治国、平天下,即天下之本在于国,国之本在于家,家之本在于身的道理。儒家学说把政治与伦理相结合,把国家、家庭和个人联系起来,构成了社会管理系统。从管理角度看,要把天下治理好,就得使国家安定;为使国家安定,就需要人人从自己做起。 其二,民为邦本的管理意向 孔子说:“惠则足以使人。”也就是说,给民众以恩惠,就能很好地指使民众。强调以民生为本的管理思想不失为古今中外均被看好的管理智慧。儒家的管理思想从群体之“人”这个中心展开,关注民生、民心和民信是儒家管理思想的重要取向。另外,就如何发展生产、缩小贫富差别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问题进行探讨时,其基本思路也是如何让老百姓安居乐业进而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其三,贵和中庸的管理方法 在儒家文化中,“和”既是管理的目的,也是管理的方法。孔子强调:“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他主张在无关原则的小事上,要讲协调、重和睦,不要小题大做,闹不团结;凡事关原则性的大问题,则要坚持原则,不应苟同。怎样才能做到“和”呢?“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意思是说,中庸作为促进人际和谐、实现良好道德的一种法则,是再好不过的了!孔子的本意是无论做人、处世还是办事都不能过分,要“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

浅谈自然法学派对正义的意义

浅谈自然法学派对正义的意义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历史长河中,自然法学犹如一颗璀璨耀眼的明珠熠熠生辉。早在古希腊荷马时代就出现了自然法观念,从此源远流长,表现出了极强的生命力,对西方法律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在社会变革或革命时期,自然法精神更是成为变革或革命的旗帜与口号。“它不是任何政治舞台中无足轻重的搭配,也不是任何政府或统治者的财产,而是活生生的,有反抗精神的人;所有的政治舞台都是为了它而搭起,也是为了它而建立”。自然法之所以能够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生生不息,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其并不单纯就法律而谈法律,它站得更高,看得更远。西方自然法学派一致认为自然法即为正义的化身,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事在人类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们内心的自然法。西方自然法思想大致经过了四个阶段———古代自然法学、中世纪经院主义自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现代自然法学。各个时期的自然法学派对正义的探求各有千秋。一、古代自然法学派对“正义”的探求古代自然主义的自然法,又称为朴素自然法。自然法观念孕育于早期的古希腊自然哲学之中。雅典自然法首先表现为城邦主义,确信“人天然是城邦的动物”,将城邦法律奉为神圣,这是古希腊普遍承认的自然主义的城邦观念。当时几乎所有的思想家都主张要与“自然相一致的生活”,都承认法是自然的东西,人们必须服从它。在古代自然法学时期,西方的古代人尤其是希腊人,大多以朴素的直观的观点和方法考察法律现象。在这一时期,古希腊和古罗马人都没有给

正义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只是强调自然法就是自然存在的一种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在这一时期,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的阐释是最为完整的。他将正义分为普遍的正义与个别的正义,其中个别正义又分为分配的正义与交换的正义。所谓分配的正义,就是求得比例的相称,根据每个人的价值与功绩来分配财富、官职、荣誉等,它是以承认人天生的智力与体力的不平等性为前提的。所谓的交换的正义所反映的是人们之间的绝对平等,它以人的等价性为依据,对任何人都一样看待,这类正义既适合于双方权利、义务的自愿的平等交换关系,也适用于法官对民事、刑事案件的审理。他对正义的分类对后世的罗尔斯、菲尼斯关于正义的分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二、中世纪经院主义自然法学派对法的正义的探求中世纪经院主义自然法又被称为神学经院主义自然法。经院哲学是使古典哲学与基督教信仰协调一致的理论学说。基督教会和国家,神权与王权实行二元统治是西欧中世纪最基本的特征。在中世纪时期,自然法学家将自然法的正义与神学挂钩,这个时代的法律披上了一层“神学”的面纱,上帝成为“永恒正义”的化身,所有的世俗法律都不得与最高的正义—上帝相冲突。基督教圣徒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中写道:“如果正义不复存在,政府将是一大帮强盗。”“没有真正正义的地方,法律是不可能存在的。”“没有正义,人们之间的联系就不可能通过法律的纽带继续。”然而,此时的正义却蒙上了一层宗教的面纱,这里的正义是由“上帝”掌握的,是来自“天堂”的正义强加在世俗世界里的,而不是世俗社会所普遍认可的,是神权教会维护

论古典自然法学思想

论古典自然法学思想 关于西方自然法学流派的划分,传统的观点是分为四类:古希腊罗马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或称朴素自然法)、中世纪的神学主义自然法(或称神权自然法)、近代的理性主义(古典)自然法、现代的新自然法(或称复兴自然法)。本文主要将从近代理性主义的古典自然法学思想的特征、代表人观点的比较、历史作用上介绍。 1特征 一、在17、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 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一称自然法学派。所以称“古典”自然法学派,是为了与其他时代(古代、中世纪或20世纪)的自然法学说相区别,并表示自然法学说在17、18世纪最为盛行。自然法学说是西方一切法哲学流派的滥觞,是价值法学派。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谓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二、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观点的比较古典自然法学和当时同样盛行的天赋人权 论、社会契约论是密切相联的;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几乎都在不同程度上主张这两种理论。他们一般都认为,人类在组成国家以前生活在自然状态中,受体现人的理性的自然法的支配,以后根据理性要求,订立契约,成立国家。对于人类在自然状态下如何生活,为什么要订立契约,契约的当事人是谁,契约内容如何,在成立国家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以及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关系,他们又众说纷纭; 特别是在政治上,他们虽然都以自然法学说为依据,却各自得出了十分不同的结论。有的倾向君主专制(霍布斯),有的倾向君主立宪(洛克、孟德斯鸠),有的主张民主共和国(卢梭、杰弗逊和潘恩);有的倾向温和的改良(孟德斯鸠),有的主张以武力推翻暴政(卢梭)。同时,从他们对个人和国家或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关系的不同解释中,也可以看出两种倾向:一种倾向认为国家制定的实在法应服从自然法,国家不得侵犯自然法赋予个人的权利;另一种倾向则认为国家权力至上,实在法与自然法实质上是一致的。在西方政治学和法学著作中,前一种倾向被通称为自由主义学说或个人主义学说;后一种倾向被通称为国家主义学说或绝对主义学说。 三、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历史作用 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说和古代、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之间,有很多共同点。例如,都将自然法与抽象的正义观念并列;都认为自然法是永恒不变、普遍适用的。但它们之间又有很大差别:在内容上,古典自然法学说强调人的理性、人性、人的权利(包括私有财产权),并认为根据自然法,可以制定出详尽的、普遍适用的法典;而古代、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则强调自然和宇庙的理性,特别是神的理性或意志,依附于神学,强调人的义务,并将自然法归结为少数几条道德箴规或宗教戒律。在历史作用上,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一般是为奴隶制和封建制辩护的,而古典自然法学说是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压迫和争取民族独立的重要思想武器,是美国《独立宣

中国古代的管理思想对现代的管理有什么借鉴和指导意义

中国古代的管理思想对现代的管理有什么借鉴和指导意义? 一.中国古代管理思想概述 我国的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其中蕴藏着许多哲学思想和道理,这些思想始终贯穿着中国从古到今的管理实践,涉及到行政、经济、军事、文化、家庭等社会的各个方面和层次。 我国古代的管理思想,主要体现在先秦到汉代的诸子百家思想中。大致可划分为:“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正人必先正己”的管理思想;富有辩证法思想的“经权观”管理思想;经世实用的战略管理思想;“天人合一”的整体和谐管理思想;“无为而治、道法自然”的管理思想。诸子百家中儒、墨、兵、道、法五家管理思想的本质特征在于:儒家重组织,墨家重目标,兵家重决策,道家重领导,法家重控制。 中国古代诸子百家的管理思想 我国古代的管理思想,主要体现在先秦到汉代的诸子百家思想中。大致可划分为:“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天人合一”的整体和谐管理思想;“无为而治、道法自然”的管理思想。“正人必先正己”的管理思想;富有辩证法思想的“经权观”管理思想;经世实用的战略管理思想; 首先,作为中国文化代表的儒家文化是一个博大精深的体系,其中蕴含着丰富的管理思想,其精华主要体现在“以人为本”、“中庸之道”“修己以安人”,“仁者爱人”,“和为贵”,“君子和而不同”“舍生取义”,“中庸之道,过犹不及”等方面,由孔子创立,经孟子、董仲舒、宋明理学、新儒家等一代代儒学学派的继承、改造和发展,并通过国家强制手段宣扬传播,终于促使儒家管理思想占据了社会管理行为的主导地位,并成为千百年来流传最广泛、最深入人心的管理思想。 墨子对于管理、教育、法制、伦理等思想有丰富的阐述。他把“兼相爱”看作是人人必须遵守的道德标准,是管理者必须奉行的治国之法。他的“兼相爱”是以“交相利”为具体内容的,爱与利是联系起来的,仁义与功利是统一在一起的,这不同于儒家的重义轻利,墨子把利作为仁义的内容和目的,他的管理思想对当今的行政管理与企业管理都具有相当的借鉴作用 法家韩非子是我国先秦一位伟大的思想家,法家思想集大成者。他的管理思想闪烁着智慧的光芒,至今仍对我们的管理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西汉著名思想家董仲舒完成了儒法融合,在吸取秦朝严刑峻法以致迅速灭亡的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德刑并用、注重德教的统治原则,采用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手段,塑造了后来历朝历代统治阶级的管理典范。 二、辩证的看待我国古代管理思想对现代管理的影响 究天人之际,察古今之变,明存亡之道,晓兴衰之理。中国五千年历史给予了我们不竭的管理思想宝库。“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综观中国古代诸家的管理思想及理论不外乎是儒、法、道、墨之说的反映和体现。诸子百家中儒、墨、兵、道、法五家管理思想的本质特征在于:儒家重组织,墨家重目标,道家重领导,法家重控制。在社会历史进程中,对于如何管理和组织社会经济生活,它们相互

浅析柏拉图《理想国》中的自然法思想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819897724.html, 浅析柏拉图《理想国》中的自然法思想 作者:明凯刘涵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5年第09期 摘要:柏拉图《理想国》诞生于民主政治气息浓厚的古希腊,充满着对乌托邦民主国度 的美妙遐想。其中的正义论与“哲王”政治,体现了当时自然法学派思想最前沿的理论成果。但是囿于历史以及个人思想的限制,其理论难免存在局限性,例如正义论中的阶层固化以及“哲王”政治中过于浓重的人治色彩等。 关键词:《理想国》;正义论;“哲王”政治 中图分类号:B502.2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09-0301-02 在国人眼中,“柏拉图”一词意味着追求一种高尚纯粹的精神理想,不掺杂任何俗世之欲念,最脍炙人口的一句短语便是“柏拉图”式的爱情。然而在希腊历史上,柏拉图的确曾经就“爱情”与“婚姻”的问题向他的导师苏格拉底提问,两人的对话流芳百世,被后人奉为对此最具有哲理的解释。本文即将探索的《理想国》,也是一本以对话的方式创作的著作,不过其中蕴含的思想理念远超常人所了解到的人人之间的小爱,而是一种无边的大爱——对于美好王国的构思,充满着奇幻的乌托邦主义色彩。由于柏拉图的《理想国》涉及几乎一切的人文学科,如文学、哲学、心理、逻辑、政治、伦理、修辞、法学、辩论等,笔者在此仅从法理学角度出发,浅析书本中涵盖的朴素自然法思想。 一、抚今追昔回溯古希腊自然法 古希腊位于地中海东部,扼欧、亚、非三洲要冲。他的地理范围大致以希腊半岛为中心,包括爱琴海诸岛、小亚细亚西部沿海,爱奥尼亚群岛以及意大利南部和西西里岛的殖民地。相比于古代中国中央集权体制,古希腊城邦政治较为宽松。以西方民主的发源地雅典为例,历经梭伦、克里斯蒂尼、伯利克里等执政者的民主改革,雅典公民获得了一系列参政议政的权利。由此,城邦政治的权利主体由一人扩散到了全体公民,战争、媾和、缔结条约等必须经过公民大会讨论。由此可见,畅所欲言的城邦民主削弱了个人独裁的力量,为正义、理性、秩序为特色的自然法的产生奠定了政治基础。 二、《理想国》中的朴素自然法思想 (一)正义论 柏拉图对于探索正义内涵的方法,先从感性角度出发,通过设问与回答,分别驳斥三种错误的正义观。第一种情况,玻勒马霍斯强调“欠债还钱就是正义。”然而柏拉图却反驳到,若债务人在向债主归还一把刀时,适逢债权人精神失常,那便极有可能造成人身损害,因此他提出了“正义应该是给予每个人使得其份的报偿。”第二种情况,有人认为“正义一定是强者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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