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11.25

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11.25
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11.25

附件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为指导全国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国办发〔2017〕82号),制订本规定。

一、编制目的

确定全国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普查对象、范围与内容,规范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监测技术方法与要求,指导普查与监测工作开展。

二、普查对象

2.1 本规定所称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是指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和近岸海域等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排污口。具体普查对象包括:

2.1.1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设置的入河(海)排污口;

2.1.2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入河(海)排污口;

2.2 本规定所称环境水体,是指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已

划定水环境功能区、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已确定水质改善目标的江河、湖泊和近岸海域等水体。

2.3 排污口根据水量(日排放废污水量300吨或年排放量10万吨或纳污范围内常住人口不小于1000人),划分为规模以上排污口与规模以下排污口,分别开展普查监测工作。

三、普查范围

普查范围为全国所有市区、县城和镇区内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

3.1 市区:指设区城市中市政府和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3.2 县城:指县级行政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3.3 镇区:是指在市区和县城以外其他镇,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机场、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四、普查技术路线

4.1 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设置的排污口,采取资料核查法进行普查,视情况开展补充调查、监测。对于基础资料详实的排污口,重点核实排污口基本信息,结合其他专

项调查成果,完善排污口信息。

4.2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排污口,采取沿河排查法进行普查,通过水质、水量监测获取排污口信息。

4.3 普查过程应根据管/渠道形式、管口埋深等条件,对排污口是否具备测流条件进行判断。不具备测流条件的排污口应通过调查获取其纳污范围内服务人口数量。

4.3.1如果排污口和与其相连的检查井或阀门井均无法满足附件中所列测流方法的适用条件,可认为其不具备测流条件。

4.3.2 对于受涵闸、泵站等人工设施控制的排污口,如果调度/运行无明确规律或调度/运行记录不足以支撑污水排放量核算的,视其为无效的污水计量且不具备测流条件。

排污口普查技术路线如图1所示。

图1 排污口普查技术路线图

4.4 根据排污口纳污范围内污染源类型以及其监测数据、计量设施和测流条件等情况,视情况开展调查。

对于枯水期仍被水面淹没的排污口,可通过调查岸上与排污口相连的检查井获取相关信息;对于因地理障碍而普查

人员难以到达的区域,可以借助无人机、无人船等手段获取排污口相关信息。

五、普查内容

排污口的普查内容包括:

5.1 排污口名称及编码、设置单位、所在地区及行政区划代码、受纳水体名称及代码、排污口类型、地理坐标、所在水污染控制单元、水体功能类别。

5.2 对于无有效流量计量/记录设施且又确实不具备流量测量条件的排污口,应填报其纳污范围内常住人口数量或综合生活用水量。

5.3 多个固定源共用一个排污口的,需补充调查污染源名录。

六、排污口监测

6.1 监测范围

对于规模以上排污口,除以下情况外,需开展水量、水质同步监测。

6.1.1具有2017年度2次及以上分季度水量和水质(覆盖本规定要求的全部监测指标)同步监测数据的排污口,无需开展监测;缺失部分水质指标的,必须进行缺失指标补充监测。

6.1.2 有流量计量或记录设施,且可提供2017年度每个季度平均污水流量数据的排污口,可只进行水质监测。

6.1.3 无流量计量或记录设施又确实不具备测流条件,能提供纳污范围内常住人口数量或综合生活用水量的排污口,无需开展水量监测。

6.2监测指标与频次

监测指标包括污水量、COD Cr、BOD5、氨氮、总氮、总磷和动植物油。各地可根据水污染防治需求,对工业废水排放量较大的排污口增加相应的特征指标。监测频次应满足如下要求:

6.2.1分别在枯水期和丰水期开展两期监测。各地可根据水文、气象条件自行安排监测时期,但枯水期监测须在2018年3月底前完成,丰水期监测须在2018年7月底前完成。

6.2.2 每期监测不少于2天(原则上节假日和工作日各1天);每隔6~8小时监测1次。

6.2.3 应选择前三日无明显降水的时期进行监测。

6.3 监测布点

6.3.1 监测点位可根据管/渠道形式、测流条件和污水收集特征等因素具体确定,原则上应布设在排污管道、渠道或天然沟渠的末端位置。

6.3.2 对于通过涵闸、泵站等设施排污的排污口,监测点位宜布设在涵闸上游或泵站进水口位置。

6.3.3 对排污口为淹没式或不便监测的地下排污管道,监测点位可布设在排污口前最后一个检查井或阀门井内。

6.4 流量测量

6.4.1 排污渠道推荐采用流速仪法、非满管多普勒超声波流量计进行测流,结合实际情况可采用薄壁堰法、容积法、浮标法等其他方法。

6.4.2 排污管道推荐采用非满管多普勒超声波流量计、流速仪法进行测流,结合实际情况可采用容积法、潜水式电磁流量计等其他方法。

6.4.3 排污沟渠推荐采用走航式多普勒测流系统、流速仪法、浮标法进行测流。其中,横截面不规则且水深较浅、流量较低的天然沟渠可采用容积法测量,也可结合实际情况采用水工建筑物法、薄壁堰法等其他方法。

6.4.4 所使用的流量计、流速仪等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

6.5 水质监测

6.5.1在分时间单元采集水质样品时,如无法采集每日的流量比例混合样品,则必须采集瞬时样品单独分析。

6.5.2 水质样品的采集须符合《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和《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4-2009)的相关要求。

6.5.3 样品的保存和运输按《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2009)执行。

6.5.4 分析方法应采用表1的标准方法。

表1污水水质分析方法

七、质量保证

7.1 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的技术指导与监督,会同同级水利(水务)、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对普查结果的全面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

7.2 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对普查人员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技术规定和报表填报要求,确保普查排污口不重不漏、普查表格填报完整、真实、准确。

7.3 妥善保存好监测报告、监测采样、分析的原始记录,及时汇总完成资料归档。

7.4 所有水质监测数据必须由具备监测资质的单位出具

监测报告。

流量测量常用方法及其适用条件

常用的流量测量方法包括流速仪法、超声波流量计、电磁流量计、容积法、薄壁堰法、浮标法和走航式多普勒测流系统等方法,本部分着重介绍了各种方法的原理、适用条件以及施测要点,旨在为排污口测流条件判别提供参考。具体的流量测量规范详见《河流流量测验规范》(GB 50179-2015)、《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2013)、《水工建筑物与堰槽测流规范》(SL537-2011)等文件。

1.流速仪法

流速仪法以流体一元流动的连续方程为理论依据,即当流通截面确定时,流体的体积流量与截面上的平均流速成正比,通过测量流体流速和过水断面面积得到相应的流量。常用设备为转子式流速仪,包括旋杯式和旋浆式,由感应水流的旋转器(旋杯或旋浆)、记录信号的计数器和保持仪器正对水流的尾翼等3部分组成,根据旋杯或旋浆每秒转数和流速的关系,便可计算出测点流速。

流速仪法适用于排污渠道、排污管道和天然沟渠的测量,测验精度较高,操作简便,为推荐采用的方法。流速仪法不适用于流速过高或过低、水深小于设备必要水深、水位涨落差较大等情况。

使用流速仪法时,对排污渠道、排污管道采用一点法,

对天然沟渠应根据水深和宽度采用多点法。测量时应选用符合精度要求的流速仪,选择顺直河段,垂直流向设置断面,多点法应沿断面在若干测深垂线上测量各垂线的起点距和水深,取得断面资料,在测深垂线上用流速仪测量流速。一般要求排污口处有3~5m的平直过流水段,水位高度不小于0.1m。

2.超声波流量计

超声波流量计的工作原理是超声波脉冲在流体中向上游流和向下游的传播速度不同(叠加了流体流速),故可根据超声波向上、下游传播速度之差测得流体的流速。多普勒式超声波流量计是超声波流量计的一种,利用了超声波散射特点,适用于监测含悬浮物的污废水。超声波流量计多为非接触式的,从管道外部进行测量,在管道内无任何测量部件,没有压力损失,且测量结果不受被测流体的黏度、电导率的影响,但其缺点是无法施测小流速(一般最小为0.5m/s)。

超声波流量计法适用于排污渠道和排污管道的测量。由于排污渠道和排污管道多为非满流状态,推荐采用便携式非满管多普勒超声波流量计。

非满管多普勒超声波流量计适用于横截面规则的渠道和管道,测量范围较广,使用简便,使用时应妥善安装传感器,准确度量输入渠道和管道宽度。

3.电磁流量计

电磁流量计是利用法拉第电磁感应定律制成的一种测量

导电液体体积流量的仪表。电磁流量计的结构主要由磁路系统、测量导管、电极、外壳、衬里和转换器等部分组成。电磁流量计一般用于管道流量测量,其主要优势在于测量精度不受流体密度、粘度、温度、压力和电导率变化的影响;压损极小,可测流量范围大,最大流量与最小流量的比值一般为20:1以上;可应用于腐蚀性流体流量测定,流量计安装对前置直管段要求较低。但其应用也有一定的限制,电磁流量计不能测量电导率很低的液体,主要应用于污水满管排放的情况。

电磁流量计适用于排污管道的测量,为可选方法。对于渠道或非满管管道流量测定,可使用潜水式电磁流量计,使用方法是在渠道或管道中置一挡板截流,挡板近底部开孔并装潜水电磁流量传感器,水流从流量传感器流过从而测出其流量。

4.容积法

容积法是指将污水纳入已知容量的容器中,测定其充满容器所需要的时间,从而计算污水量的方法。本法简单易行,测量精度较高,适用于计量污水量较小的连续或间歇排放的污水,但溢流口与受纳水体应有适当落差或能用导水管形成落差。量水槽是容积法的一种形式,在明渠或涵管内安装量水槽,测量其上游水位可以计量污水量,常用的有巴氏槽。

容积法适用于排污渠道和排污管道的测量,多用于污水量

小于1m3/min的排污口。测量时用秒表测定污废水充满容器所需的时间。容器容积的选择应使水充满容器的时间不少于10s,重复测定数次,取平均值。对于小口径满管排放的污水,可使用容积型流量计测流。

5.薄壁堰法

薄壁堰通常是在金属薄板上设置缺口制成,水流由缺口

经过时具有锐缘堰流的性质,按缺口形状,常采用的有矩形、梯形和三角形三种。测量方法为在距堰体上游一定距离处观

测水位,即可按堰流公式或事先绘制好的水位流量关系图表

得到流量。

薄壁堰法适用于排污渠道和天然沟渠的测量。具有制造

简单、装设容易、造价较低的特点,适用于具备安装条件且

有足够落差且流量较小的渠道,在安装液位计后可实行连续

自动测量。其中,三角形薄壁堰法适用于水头(H)在0.030~0.035m之间,流量Q≤0.1m3/s,堰高(P)大于2H时的污水流量测定;矩形薄壁堰法适用于较大污水流量的测定。堰板的

安装会造成一定的水头损失,不宜用于水体杂物较多的渠道中。

6.浮标法

浮标法测流通过在上游沿渠宽均匀投放浮标,用停表测定各浮标流经上、下游断面间的运行历时,用经纬仪或软尺测定上下游断面间距,即可得到渠道断面各点的流速;用普通测量的方法测算出各部分断面的面积,乘以对应点浮标的流

速,得到对应断面的虚流量,虚流量乘以浮标系数即可得对应断面流量,再对各断面流量进行加和得到渠道断面总流量。浮标法包括水面浮标法、深水浮标法、浮杆法和小浮标法,分别适用于流速仪测速困难或超出流速仪测速范围的高流速、低流速、小水深等情况。浮标系数与浮标类型、风力、风向等因素有关,应通过与流速仪法比测确定,其值一般在0.85~0.95之间。

浮标法适用于排污渠道和天然沟渠的测量,排污管渠应底壁平滑,长度不少于10m,无弯曲,有一定液面高度。该法较经济,但精度较低,常在测速仪难以实施的条件下使用。

7.走航式多普勒测流系统

走航式多普勒测流系统利用多普勒效应原理进行流速测量,利用声波换能器作传感器发射声脉冲波,声脉冲波通过水体中不均匀分布的泥沙颗粒、浮游生物等反散射体反散射,由换能器接收信号,经测定多普勒频移而测算出流速。走航式多普勒测流系统具有能直接测出断面的流速剖面、具有不扰动流场、测验历时短、测速范围大等特点,可避免河道宽度和水深测量中的误差。近年来已广泛用于海洋及河口的流场结构调查、流速和流量测验等。

走航式多普勒测流系统适用于天然沟渠的测量,为主要推荐的方法。

测量时,根据现场条件利用桥梁或小船牵引,控制传感器在河道中来回移动进行断面流速测量,通常断面测量可以在

5~20分钟内完成,精度高于1%。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样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表号: 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批准文号: 有效期至:2018年4月 说明:

1、指标说明附后。排污口类型、2017年监测数据情况、测流条件、纳污范围常住人口与综合生活用水量等指标选择表中代码填报。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当排污口为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工业等固定源排污口且有明确的设置单位时,填写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2017年监测数据情况:仅由第8项填写“4”的排污口填写。

4、测流条件及可选方法情况:仅由第11项填写“3”的排污口填写。本项选择“1”时,应参照《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中所列流量测量方法的适用条件进行测流条件判别,如具备测流条件则至少填写一种测流方法的名称。

5、纳污范围常住人口与总用水量:仅由第12项填写“2”的排污口填写。1和2至少选择和填写一项,数据均保留整数。

6、纳污企业名录:仅由第7项填写“3”且接纳多个固定源的排污口填写,应填写所有接纳的企业全称,用顿号相隔。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市政入河(海)排污口监测样表

排污口名称:

表号:

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有效期至:2018年4月

排污口基本情况

说明:1、开展水量水质同步监测、水质监测或缺失指标补充监测的排污口填写本表。监测类型选择表中代码填报。

2、每个水期中每次采样的监测结果应在“样品n”列中逐次填写,根据监测次数可增列。

3、水期:填写枯水期或丰水期。

4、监测时间:精确至小时,填写实施监测的201X年XX月XX日XX点。

5、污水排放流量:按实测流量折算为日排放量填写,保留两位小数。监测类型填写“2”或“3”的不需填写本项。

6、污染物排放浓度:填写实测浓度,保留两位小数。采集流量比例混合样品的,在相应监测时间的行内均填写同

一浓度值;监测类型填写“3”的只需填写补充监测的指标。

7、其他:各地可根据水污染防治需求,对工业废水排放量较大的排污口增加相应的特征指标,并在甲列中填写指

标名称。

主要指标解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若设置单位尚未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使用原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注册登记代码代替。

【排污口名称】对获得入河(海)排污许可批复文件的排污口,按照许可文件上批准的排污口名称填写;对未获得入河排污许可批准的,可填写习惯名称或明显地物结合相关方位命名确定,也可采用河、湖或海等名加序号确定。

【排污口编码】第1位为左右岸识别码,排污口位于江河左岸填写“Z”,位于江河右岸填写“Y”,排入湖库或近岸海域的填写“H”;第2~5位为同岸排污口顺序码,对于同一受纳水体且左右岸识别码相同的排污口,按照从上游至下游(江河)或顺时针方向(湖库或近岸海域)等方式采用阿拉伯数字进行顺序编排,不足4位数字的,高位以“0”填写。

【设置单位】经行政许可设置的排污口按许可文件确定的设置单位填写。未经行政设置的排污口填写“无”。

【所属行政区域】按照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所属的行政区域,填写至镇或街道。

【行政区划代码】按照国家统计局最新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填写至镇(街道)一级的9位区划代码。

【受纳水体名称】指直接接纳市政入河(海)排污口输送污水的环境水体名称(如××沟、××河、××港、××江、××塘、××湾、××海等)。

【受纳水体代码】代码由11位数码组成。对于入河排污口,前8位是全国环境系统河流代码,详见《环境信息标准化手册第2卷》(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期间如果发布新的水体代码,则按新代码进行填写);各地如有上述编码未编入的水体需填报,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查机构按照一定的编码方法在后3位上继续扩展编码,如无扩编码则在后3位格内补“0”。对入海排污口,11位数码全部填写为“0”。

【排污口类型】分别选择不同类型排污口的代表字母填写。其中,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排污口分别是指纳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普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的排污口,不包括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工业等固定源排污口是指独立于城镇排水管网,单独收集并排放一个或多个工业污染源、畜禽养殖污染源以及固体废物集中式处理设施等污/废水的排污口;市政直排口是指本规定普查范围内除前三类之外的其他排污口。

【地理坐标】经行政许可设置的排污口按许可文件确定的地理位置填写,未经

行政许可设置的排污口按汇入受纳水体的位置填写。经纬度坐标统一以“度”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六位数字。

【所在水污染控制单元】指环境保护部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要求而在全国范围划定的1784个控制单元。本项由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统一提供控制单元的地理范围,由省级普查机构根据排污口地理坐标进行控制单元匹配后统一填写具体名称。

【水体功能类别】对于已划定功能区的水体,按照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批复的水环境功能区划、水功能区划或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文件中的水体功能类别填写,如“Ⅲ类”;同时有水环境功能区划和水功能区划批复文件的按前者的类别填写。对于未划定功能区但各级地方政府已明确水质改善目标的,按水质改善目标填写。其他情况,填写“未设定”。

【2017年监测数据情况】A为具有2017年2次及以上分季度的水量和水质同步监测记录并能提供全部指标监测报告或记录的排污口的情况;B为有流量计量或记录设施,且可提供2017年每个季度平均污水流量数据的情况;C为不具备上述数据的情况。

【其他情况说明】填写普查过程中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情况,诸如已有监测数据缺失水质指标的情况以及跨行政区排污口的情况等。如果不需要补充说明,则填写“无”。

【普查单位】/【监测单位】、【审核人】和【填表人】由排污口普查或监测的具体实施单位填写,由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

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大纲 湖南华禹水资源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目录

一、核查目和意义 开展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及监测工作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掌握全省入河排污状况,系统反映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和纳污总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只有了解已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基本情况、排污现状,才能依据水功能区划确定水域纳污能力,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才能客观、科学地决策是否同意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真正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职责,减少和避免水污染事件和纠纷的发生,维护河湖健康,保障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通过全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和登记工作,系统掌握全省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和入河排污量的变化情况,建立湖南省入河排污口资料档案。并在此基础上,开发湖南省入河排污口台账系统,对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以及监测资料进行数据管理、统计分析、信息查询、数据查询等方面分析,为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和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管理奠定基础,也为客观评价湖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成效提供依据。 二、核查对象和范围 为适应湖南省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本次核查的入河排污口主要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入河排污口。

具体是指企业、事业等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将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或将收集、处理后的污废水直接向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而设置的以排污为主要功能的明渠、管道、泵站、涵闸等建筑物或口门。本次核查不包括独立死水坑塘的排污口、雨水排放口、农田涝水、退水排放口等。对于因自然降水径流产生的污水不在本次核查范围之内。 参照2011年水利普查相关规定,本次核查以废污水排放量300吨/日或10万吨/年作为规模标准,重点核查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在核查阶段仅统计排污口数量)。通过本次核查实现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基本登记入册、建档、不虚列、不漏列,系统掌握全省重点入河排污口分布和变化情况。 三、核查的主要内容 本次应重点核查以下主要内容:一是规模以上排污口注册登记的完整性,二是排污口重要信息的准确性。为此,应对所有连续和间歇向江河、湖泊排污的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要现场逐个、逐项开展核查。 各市州、县核查责任单位以2011年水利普查入河排污口统计表为基础,对辖区内主要城镇、工业园区排污口逐个检查、对照,对统计表有登记而现场找不着对应排污口的,应注销。对因过往遗漏未登记入册排污口,应按附表1-3,核实各项基本信息,按照填写说明要求登记入册,确保各级辖区内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基本登记入册。 对所有登记在册的排污口,逐项核实各项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对照附表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2004-1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2号 第一条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三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下级

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 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第六条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文档全集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文档全集 1各级水环境监测中心在开展入河(湖、库)排污口监测与调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前应进行必要的现场查勘和社会调查,以确定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分布、污水的流向、排放方式和排规律以及排污单位。 (2)根据污水性质和来源,将入河排污口徘出的污废水分为以下类型: 1)工业废水。 2)生活污水。 3)医院污水。 4)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合流的混合污水。 5)城市污水处理出厂水。 (3)进行入河排污口监测时,应同步测定污废水和主要污染物质的排放量。 (4)所监测的各入河排污口排放量之和应占本河段或本区域入河排污总量的80%以上。 (5)重点河段和易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河段上的主要排污口监视性监测频次与时间,由流域或省级水环境监测中心确定;一般监测频次每年不得少于二次。 (6)在对排污口污水进行测量和采集样品时,必须注意安全,加强对有毒有害、放射性物质和热污染的防护。 2污水流量的测定方法与要求。

(1)根据不同的入河排污口和具体条件,可选择下列方法之一 1)流速仪法。根据水深和流速大小选用合适的流速仪。使用流速仪测量时,一般采用一点法。如废污水水面较 宽时,应设置测流断面。仪器放入相对水深的位置,可根据 水深和流速仪悬吊方式确定,测量时间不得少于100s。 2)浮标法。适用于底壁平滑,长度不小于10m,无 弯曲,有一定液面高度的排污渠道。 3)三角形薄壁堰。堰口角为90°的三角形薄壁堰,为废污水测量中最常用的测流设备。适用于水头(H)在0.05~ 0.035m之间,流量Q小于或等于O.1m3/s,堰高(P)大于2H 时的污水流量的测定。 4)矩形薄壁堰。适用于较大污水流量的测定。 5)容积法。适用于废话水量小于每分钟lm3的排污口。测量时用秒表测定污废水充满容器所需的时间。容器容积的 选择应使水充满容器的时间不少于10s,重复测量数次,取平均值。 (2)采用流速仪、浮标、薄壁堰测量污水排放量时,测验环境条件、技术要求和精度等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 标准的规定。 (3)施测排污口人河污水量的前三天应无明显降水。 3污废水量的计算方法与要求。 (1)在某一时间间隔内,入河排污口的污废水排放量按下式计算:

产项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水质和水生态影响分折的对策和

四川蜀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元通分厂220t/d日用玻璃生 产项目入河排污口 对水功能区水质和水生态影响分折的对策和措施 崇州市位于岷江中上游川西平原西部,坐落于东经103°07'~103°49'、北纬30°30'~30°53'之间。东邻成都市温江区和双流区、南同新津县毗连、西与大邑县相接、北与都江堰市相依、西北部与汶川县接壤。东距成都市区(成温邛高速公路)25公里,离成都双流国际机场约30公里。全市面积1090平方公里,平坝区占总面积的52%,山区占总面积的43%,丘陵区占总面积的5%。政府驻崇阳街道办事处,核心理念为“山水田园生命崇州”。 四川蜀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团元通分厂(简称“元通分厂”)始建于1992年,主营玻璃及制品生产、销售,厂址位于崇州市元通镇石梯村(华怀路西),占地面积52亩,拥有职工192人,年产日用玻璃制品6.6万吨。厂区生产污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能够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同时也能够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其入河排污口位于崇州市元通镇西河左岸,地理坐标北纬30.719771°、东经103.63657°,排污口类型为生活排污口,排放方式为明渠连续排放。设计排放量为16.0m3/d,年排污量为4800m3。

一、入河排污口影响分析 1、对水域水质影响 根据崇州市水务局水质监测数据来看,西河的现状水质类别为II 类。 本项目为生活污水排放,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能够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同时也能够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二级标准,可以达到西河水质目标类别维持现状不变的管理要求。 2、对水域生态影响 本项目排水量为16.0m3/d,排污量与西河多年平均来水量相比微乎其微,对水域生态影响轻微。 3、对第三者影响 因项目排污量与西河多年平均来水量相比微乎其微,对其他取用户影响轻微。

长江水利委员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长江水利委员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澜沧江以西)水资源,促进流域内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取水许可的取水许可申请人和取水户,其新建、改建、扩大(以下统称设置)和利用的入河排污口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实施监督管理。 以下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入河排污口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实施监督管理: 1、在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澜沧江以西)省界缓冲区和丹江口水库、陆水水库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以及此区域内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河道内建设项目审批的其他入河排污口; 2、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和利用的入河排污口。 第三条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为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职能机构,具体承担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利用应符合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功能区管理要求以及有关的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按《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公布的规定条件向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其中申请书应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签署意见。 按规定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应当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与取水许可申请同时提交。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 第六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需要提交的文件中,建设项目依据文件是指:对应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大的入河排污口,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为有关部门针对该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仅为河

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研究细则(1.18)资料讲解

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研究细则(1.18)

精品文档 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大纲 湖南华禹水资源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目录 一、核查目和意义 (2) 二、核查对象和范围 (2) 三、核查的主要内容 (3) 四、核查原则 (3) 五、信息核查 (4) (一)一般规定 (4) (二)污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复核 (5) (三)核查方式与工作步骤 (10) (四)质量保障措施 (11) (五)建立排污口管理台账系统 (11) 六、典型情况分析 (11) 七、核查结果保障措施 (13) 八、附表及填写说明 (13)

一、核查目和意义 开展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及监测工作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掌握全省入河排污状况,系统反映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和纳污总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只有了解已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基本情况、排污现状,才能依据水功能区划确定水域纳污能力,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才能客观、科学地决策是否同意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真正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职责,减少和避免水污染事件和纠纷的发生,维护河湖健康,保障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通过全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和登记工作,系统掌握全省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和入河排污量的变化情况,建立湖南省入河排污口资料档案。并在此基础上,开发湖南省入河排污口台账系统,对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以及监测资料进行数据管理、统计分析、信息查询、数据查询等方面分析,为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和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管理奠定基础,也为客观评价湖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成效提供依据。 二、核查对象和范围 为适应湖南省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本次核查的入河排污口主要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入河排污口。具体是指企业、事业等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将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或将收集、处理后的污废水直接向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而设置的以排污为主要功能的明渠、管道、泵站、涵闸等建筑物或口门。本次核查不包括独立死水坑塘的排污口、雨水排放口、农田涝水、退水排放口等。对于因自然降水径流产生的污水不在本次核查范围之内。 参照2011年水利普查相关规定,本次核查以废污水排放量300吨/日或10万吨/年作为规模标准,重点核查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在核查阶段仅统

安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农村家庭生活、种植业和零星畜禽养殖等单独分散排污,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 本细则所称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四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与使用应当严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境内入河排污 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及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入河排污口设置实行分类分级审批。 (一)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但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三)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也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按下列管理权限审批: 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在长江干流、淮河干流、怀洪新河和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省驷马山引江工程管理处省级直接管理的河道(渠道)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其他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设区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试行)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 (试行)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的规定,为规范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的内容和要求,保证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编制质量,指导各地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制定本要求。本要求不含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论证的要求,依法应进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的,从其规定。 所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应符合本要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包含入河排污口论证有关内容的,也应符合本要求。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域)影响明显轻微,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仅编制入河排污口对水域影响简要分析材料的,可不执行本要求。 1 总则 1.1 论证目的 分析入河排污口有关信息,在满足水功能区(或水域)保护要求的前提下,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生态和第三者权益的影响,根据纳污能力、排污总量控制、水生态保护等要求,提出水资源保护措施,优化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入河排污口以及建设单位合理设置入河排污口提供科学依据,以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 1.2 论证原则00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和规定; (2)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规程; (3)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等专业规划; (4)符合水功能区管理要求。

1.3 论证范围0

原则上以受入河排污口影响的主要水域和其影响范围内的第三方取、用水户为论证范围。 论证工作的基础单元为水功能区,其中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和可能受到影响的周边水功能区,是论证的重点区域;涉及鱼类产卵场等生态敏感点的,论证范围可不限于上述水功能区。未划分水功能区的水域,入河排污口排污影响范围内的水域都应为论证范围。 1.4 论证工作程序 论证应在现场查勘、调查和收集建设项目及相关区域基本资料和补充监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初步方案,采用数学模型模拟的方法,预测入河废污水在设计水文条件下对水功能区(水域)的影响及范围,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合理性,提出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建议。工作程序见框图。 1.5 论证的主要内容 (1)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水域)管理要求和取排水状况分析; (2)入河排污口设置后污水排放对水功能区(水域)的影响范围; (3)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域)水质和水生态影响分析; (4)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权益的影响分析; (5)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 2 项目概况 入河排污口所属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对于企业入河排污口,主要说明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取用水情况、水平衡和产污环节等;对于市政入河排污口,主要说明服务人口、服务面积等。 扩大和改建的入河排污口,应说明其建设项目的变动(扩建、改造等)情况。 3 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概况 3.1 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

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

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大纲湖南华禹水资源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目录 一、核查目与意义 (1) 二、核查对象与范围 (2) 三、核查得主要内容 (3) 四、核查原则 (4) 五、信息核查 (4) (一)一般规定 (4) (二)污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复核 (6) (三)核查方式与工作步骤 (13) (四)质量保障措施 (14) (五)建立排污口管理台账系统 (15) 六、典型情况分析 (15) 七、核查结果保障措施 (18) 八、附表及填写说明 (19) 一、核查目与意义 开展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及监测工作就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得重要举措,也就是全面掌握全省入河排污状况,系统反映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与纳污总量得一项基础性工作,只有了解已设置入河排污口得基本情况、排污现状,才能依据水功能区划确定水域纳污能力,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得意见,才能客观、科学地决策就是否同意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真正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得职责,减

少与避免水污染事件与纠纷得发生,维护河湖健康,保障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通过全省入河排污口核查与登记工作,系统掌握全省入河排污口得分布与入河排污量得变化情况,建立湖南省入河排污口资料档案。并在此基础上,开发湖南省入河排污口台账系统,对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以及监测资料进行数据管理、统计分析、信息查询、数据查询等方面分析,为入河排污口得管理与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管理奠定基础,也为客观评价湖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成效提供依据。 二、核查对象与范围 为适应湖南省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本次核查得入河排污口主要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得入河排污口。具体就是指企业、事业等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将生产、生活中产生得,或将收集、处理后得污废水直接向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而设置得以排污为主要功能得明渠、管道、泵站、涵闸等建筑物或口门。本次核查不包括独立死水坑塘得排污口、雨水排放口、农田涝水、退水排放口等。对于因自然降水径流产生得污水不在本次核查范围之内。 参照2011年水利普查相关规定,本次核查以废污水排放量300吨/日或10万吨/年作为规模标准,重点核查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规模以下入河排

水利部第22号令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水利部第22号令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11月30日,水利部部长汪恕诚签发第22号水利部令,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度、已设排污口登记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设排污口的管理制度、入河排污口档案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上述制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共计26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衔接均有明确规定。《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

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三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 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 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

河北省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大纲

附件1 2017年河北省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大纲 一、项目缘由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7〕101号)和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水资〔2017〕43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系统掌握我省所有入河排污口情况及河流、湖泊纳污状况,按照水利部要求,开展2017年河北省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统计分析入河湖排污总量,支撑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 二、工作目标 完成2017年河北省入河排污口监测,掌握废污水、主要污染物入河量。 三、组织分工及进度安排 (一)工作组织 河北省水利厅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河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负责具体调查、监测工作的实施。 (二)工作分工 根据2016年《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方案》成果,各直属局填写入河排污口统计表,确定监测对象并开展监测。 省局指导入河排污口监测,组织监测资料整编和技术报告的编制。

(三)进度安排 1、2017年4月,开展入河排污口统计工作,确定监测范围; 2、2017年5~6月,开展上半年入河排污口监测; 3、2017年7~8月,计算分析上半年入河排污口监测成果; 4、2017年9~10月,开展下半年入河排污口监测; 5、2017年11月,计算分析全年入河排污口监测成果,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资料整编。 6、2017年12月,编制入河排污口监测技术报告,进行专家评审。 四、技术要求 (一)入河排污口统计表填报 根据2016年《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方案》成果,各直属局按照附表1格式和要求,填写入河排污口统计表。 (二)入河排污口监测 1、监测范围 结合海河流域2017年度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在保证流域最低规定监测数量的基础上,根据大纲要求和《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方案》成果,补充监测辖区内其他年入河废污水量100万吨以上口门,实现年入河废污水量100万吨以上口门全监测。 2、监测时间及频率 本次入河排污口监测分两次进行,上下半年各一次。 每次监测周期为一天,每天早、中、晚各取样一次,三个测次分别化验。

如何做好入河排污口监管的重点与难点工作

? 40 ?河湖长制进行时水政爪备源2018年第4期如何做好入河排污口监管的重点与难点工作 陈有铭 (湖南省衡阳市水利局,衡阳421001) 摘要:入河排污口位于城镇排水系统的末端和水域的岸边,它所承载的问题,大多出现在岸上,它所带来的 后果,大多体现在水中。随着河长制的深入推进和河湖巡查监管工作的全面展开,入河排污口的台账清单成为“一河一档”的基本组成,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是“一河一策”的重要内容。因此,监管入河排污口就要从岸上到水 边,对排污体系进行系统监管。重点有四个方面,即:对“排”的许可、对“污”的监控、对“口”的管理、对“治”的实 施。三个难点工作:一是历史性、公共性排污口,设置主体难界定;二是老城区管网复杂,雨污混排难分流;三是大 多乡镇财力薄,污水直排难处理。 关键词:河长制;入河排污口;监管;重难点 随着河长制工作的深入推进,河湖巡查监管工作全 面展开。入河排污口是河湖巡查监管的重要内容。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是正确判断流域水污染形 势,加强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的重要基 础;是建立“一河一档”,突出“一河一策”,健全长效机 制,着力解决河流保护管理突出问题的重要保证;是及 时、准确、快速应对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保护和改善水 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本文在深入学习水法规的基础上,分析入河排污口监管的重点与难点,为加强河湖管 理、保障水环境安全提供参考。 1入河排污口监管的重点 入河排污口位于城镇排水系统的末端和水域的岸 边,它所承载的问题,大多出现在岸上,它所带来的后 果,大多体现在水中。监管入河排污口就要从岸上到水 边,从污染源到污染浓度衰减末端实行系统监管,以达 到防止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的目的。从排污体系分析,监管入河排污口有四个重点,即:对“排”的许可、对“污”的监控、对“口”的管理、对“治”的实施。 1.1对‘排”的许可 从国家法律层面分析,对“排”的许可有三项制度: 1.1.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以下法律、法规、规章均用简称)第十九条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 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前 提和重要依据。新的《环境保护法》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规定相应的 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收稿日期:2018-04-23 作者简介:陈有铭(1964—),男,大学本科,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水政水资源工作。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责令 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具体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按《环境影响评价法》执行。 1. 1.2排污许可制度。《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 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 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 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是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营期排 污的法律依据,是以许可证为载体的,是对排污单位的 排污权利进行约束的一种制度,是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提 出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落实落地的重要保障。 1. 1.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简称排水许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城镇排水设 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第二十一条规定:“排水户向 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依法实施排水许可是确 保污水处理达标排放、防治环境污染的重要手段。 以上三项制度是对污水排放的许可。对没有污水 排放的口子如排渍口、雨水口以及已被截污的口子,管 理上属安全管理的范畴。 1.2对‘污’的监控 1.2.1总量控制。《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 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 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 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 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产项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水质和水生态影响分折的对策和

四川蜀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羊马分厂220t/d日用玻璃生 产项目入河排污口 对水功能区水质和水生态影响分折的对策和措施 崇州市位于岷江中上游川西平原西部,坐落于东经103°07'~103°49'、北纬30°30'~30°53'之间。东邻成都市温江区和双流区、南同新津县毗连、西与大邑县相接、北与都江堰市相依、西北部与汶川县接壤。东距成都市区(成温邛高速公路)25公里,离成都双流国际机场约30公里。全市面积1090平方公里,平坝区占总面积的52%,山区占总面积的43%,丘陵区占总面积的5%。政府驻崇阳街道办事处,核心理念为“山水田园生命崇州”。 四川蜀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团羊马分厂(简称“羊马分厂”)始建于1999年,主营玻璃及制品生产、销售,厂址位于崇州市羊马镇鹤兴路604号,占地面积120亩,拥有职工230余人,年产日用玻璃制品6.6万吨。厂区生产污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能够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同时也能够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其入河排污口位于崇州市羊马镇石鱼河右岸,地理坐标北纬30.666056°、东经103.762297°,排污口类型为生活排污口,排放方式为明渠连续排放。设计排放量为18.4m3/d,年排污量为5520m3。

一、入河排污口影响分析 1、对水域水质影响 根据崇州市水务局水质监测数据来看,石鱼河的现状水质类别为IV至V类。由于石鱼河主要水体功能为灌溉,根据《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pH、COD、BOD、NH3-N等均应满足灌溉要求。 本项目为生活污水排放,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能够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同时也能够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可以达到石鱼河水质目标类别维持现状不变且有改善的管理要求。 2、对水域生态影响 本项目排水量为18.4m3/d,排污口处多年平均流量为1.27万m3/d,排污量仅占多年平均来水量的0.14%,占比较小,对水域生态影响轻微。 3、对第三者影响 现状年论证范围内除灌溉取水以外无其他取用水户,本项目的排污不会导致水域水质产生明显恶化,不会影响灌溉用水水质,对其他用户不会产生明显影响。

青岛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青岛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河、湖泊(含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以及对入河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 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含扩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四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与使用应当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市及各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对已 审批的入河排污口,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区

(市)、经济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除由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外,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市及各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部门负责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依法应当向省或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需要向省或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 (三)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但需要向省或者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 (四)在跨区(市)边界河道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的。 除上述情形外,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其所在地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部门负责审批。 第七条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市及各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需要同时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 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长江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问题的探讨(一)

长江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问题的探讨(一) 摘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包括对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变更的审批原则、审批程序、监管体制及制度等方面。新水法颁布实施前,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是水资源保护工作的一个盲区,但《长江片水资源保护规划》及《长江片水功能区划》规划水质及总量管理目标的实现,入河污染物控制量及削减量等指标最后都要落实在入河排污口上,所以对入河排污口有效的监督管理是规划及区划实施的重要保障。依照新水法授权,对入河排污口进行监督管理是水利部门没有系统开展过的开创性工作,没有现成的理论和方法可以遵循,在今后的工作中要逐步建立完善其监督管理的法制建设、科技标准建设、执法队伍建设,形成系统完整、公正高效的监督管理体系。关键词: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水资源保护长江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江泽民主席以74号主席令正式颁布,自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水利事业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水法》充分体现了近年来党和国家的治水方针、政策,突出了水资源保护,体现了我国治水思路的几个根本性的转变,即从忽视水量和水生态保护转变为生活、生产、生态用水统筹兼顾,从以被动的监测转变为以功能区划监督管理为核心的主动管理,从污染源的区域分散控制转变为以功能区为单元的流域总量控制管理,从水利行业化管理转变为资源社会化管理。《水法》确立了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制度及排污口管理制度。新水法的颁布施行为水资源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对水资源保护工作提出了更明确的更高的要求。 对入河排污口进行监督管理是水利部门没有系统开展过的开创性工作,没有现成的理论和方法可以遵循。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涉及管理体制、内容、程序及方法等诸多方面,本文结合工作实践就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若干主要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1近岸污染的首要原因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用水量的持续增大,排入江河湖库的废污水也不断增加。据统计,长江流域年污水排放量已由1997年的183亿t上升为2000年的234亿t由于沿江(湖)大部分企业排污口和城市综合排污口直接排放污废水,导致全流域水污染呈加重趋势,长江干流岸边污染带长度逐年增加,已接近600km;沿江城市的500多个主要取水口均已不同程度地受到岸边污染带的影响,一些城市已面临水质型缺水危机。 2监督管理的立法状况 《水污染防治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规中曾就排污口的管理做出了一些规定。由于这些法规所侧重的是分散性的工业点源治理及河道防洪管理,加之九龙治水体制的制约,可以说,在新水法颁布实施以前没有一部适合水资源保护工作需要的,针对性强,可操作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法规。从而导致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变更与水资源保护规划及水功能区划不相适应;导致水资源保护规划及区划所要求的水质及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目标无法实施到位;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盛行、重审批轻管理、水污染大范围反弹的局面出现。 新水法着眼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总结了原水法实施10多年来的经验,并针对水资源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立了一龙管水的水资源管理体制,确立了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制度及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为流域机构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是流域水资源保护的一项极其重要和紧迫的工作,把住污水的入口是新时期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新时期水资源保护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将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已是当务之急。据悉,国家已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纳入立法计划。3监督管理是水资源保护的重要环节

入河排污口设置原则

入河排污口设置于春风河可行性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间接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废污水的口门。入河排污口设置首先必须符合水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设置审批等管理要求;其次,入河排污口设置必须满足水功能区管理目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控制要求,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或超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控制要求的,不予设置入河排污口;第三,入河排污口设置不得对其它合法第三方取用水户产生不利影响。 春风河属海安县域二级河道,全长12.9km,河床标准为河底宽5m,河底高程-0.5~0m(废黄河基准面),河坡1:0.5~1:1.5,为《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苏政复…2003?29号)中区划的春风河西场渔业、农业用水区,2020年水质管理目标为Ⅲ类水,限制纳污总量为COD:211t/a,NH3-N:15t/a。根据近年来的水功能区水质监测资料,春风河西场渔业、农业用水区监测断面水质仅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Ⅳ类水标准,按Ⅲ类水管理目标,春风河西场渔业、农业用水区已无纳污能力。 本次常安纺织工业园污水处理厂二期3.00万t/d扩建工程尾水排放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 标准,COD入河量416.25t/a,NH3-N入河量41.625t/a,污染物入河量远超春风河西场渔业、农业用水区COD:211t/a,NH3-N:15t/a的

限制纳污总量要求,且目前春风河西场渔业、农业用水区现状水质仅达Ⅳ类水标准。因此,从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限制纳污总量要求以及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要求等方面分析,在春风河设置入河排污口将增加河道污染负荷,进一步影响河道水质,对其它第三方合法用水户以及农灌用水也将产生较大影响,入河排污口设置基本不具可行性。 鉴于目前海安县地表水总体水质状况,在全面推行“河长”制、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水域岸线的保护、强化重点区域、重点断面的治理、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农业面源、工业污染源控制,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加大主要污染物削减力度,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基础上,建议开展污水排海可行性研究,为海安县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基础。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规定审批稿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规 定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三条?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 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