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流程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流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xx银行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提高审查审批质量和效率,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xx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等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授信授权管理办法,我行将授信审批权限分别授予机构和岗位。

(一)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简称总行信审会)为我行信用审批的决策机构,审议决定全行重大授信业务。

(二)一级分支机构信用审批委员会为信用审批的决策机构,根据相应的受权权限,审议决定分行辖内授信业务。

(三)专业信用审批委员会(简称简易信审会),作为支行级的信用审批决策机构,在受权范围内,审议决定小企业授信业务。

(四)有权审批人是指根据我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和独立审批人管理办法,在受权范围内可以独立行使审批权限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我行授信业务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低风险业务、一般风险业务和高风险业务。相关概念参见我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

第四条我行授信审批权限判断规则为:

(一)低风险业务按授信名义金额判断审批权限;与一般风险、高风险业务的审批权限分开计算;

(二)单一法人授信客户(包括集团)的一般风险业务,按其在我行的授信风险总敞口判断审批权限;具体计算参照我行公司授信额度管理办法执行;

(三)自然人申请的个人类授信业务,以单一借款人申请贷款金额和我行已向其提供该

品种贷款余额的合计金额判断授信审批权限;不同品种的贷款金额不累加计算;

(四)高风险业务不再区分业务条线,按照高风险授信审查审批流程,由有权机构审批。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经营机构包括总行下辖经营部门、总行事业部下辖业务团队、一级分行下辖支行/经营部门。

第二章授信审批模式

第六条我行的授信审批模式分为信用审批委员会集体审议审批和有权审批人个人审批两种模式。

第七条信用审批委员会集体审议审批模式,即根据我行的授信授权要求,在相应的受权权限内,按照规定的议事规则,以集体表决方式对授信业务进行审议并审批决策的模式。原则上以下授信业务(不含低风险业务)采取信审会集体审议模式审批:

(一)与我行首次开展业务合作的客户且担保方式采取非抵押担保方式;

(二)授信金额较大、授信期限超过一年的;

(三)属于房地产开发贷款、固定资产类贷款、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重组类贷款等个人难以独立决策的较为复杂业务;

(四)有权审批人认为需经信用审批委员会审议的方案复杂的授信业务和重大疑难授信业务。

第八条信用审批委员会

除小企业授信业务的简易信审会实行参会委员一票否决制外,信审会的评议均以参会委员2/3的票数结果为准。评议意见有“同意”(含“有条件同意”)、“否决”和“暂缓”三种,参加表决的委员不得弃权。

总行行长等主要机构负责人对同层级信审会审议同意的业务拥有一票否决权,对于信审会已否决的业务无权同意。具体议事规则参见我行信审会工作制度规定。

第九条有权审批人个人审批模式是根据总行授信授权规定,总行分管风险行领导、一

级分支机构的分管风险行领导以及其他有权审批人在受权范围内,独立行使授信审批权的方式。

第十条总行对授信授权实行动态的管理和监督,每年总行根据受权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信贷资产质量、经营环境等因素的评价结果调整授信授权。具体授权权限和授权有效期按照我行每年下发的授权书及授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审批流程管理

第十一条我行的授信授权包括低风险业务的授信授权和非低风险业务的授信授权,低风险业务和非低风险业务的授权权限分开计算,不相互占用。

第十二条低风险业务的审查审批流程参照一般风险业务的审查审批流程执行,高风险业务不再区分业务条线,按照高风险业务审查审批流程,由有权机构审批。高风险业务的审查审批流程参照附件5。

第十三条有权审批人(机构)可以对上报的授信业务可直接否决处理,被否决的授信业务在流程中即为审批结束。

第十四条总行直属经营机构的授信业务根据受权情况报有权机构审查审批。

第十五条批复登记、生效

(一)对审批结束的法人类一般风险授信业务,由初审的风险经理进行批复登记。由同层级风险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批复复核,由总、分行分管风险行领导进行批复签发,批复经签发后即生效。

(二)对审批结束的个人授信业务,由信审会秘书或风险经理进行批复登记,批复经登记后即生效。

(三)对审批结束的微贷业务,由系统根据审批结果自动进行批复登记,批复经登记后即生效。

(四)对审批结束的低风险业务,由初审风险经理进行批复登记,批复经登记后即生效。

第四章大中型企业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流程

第十六条本流程适用于按照企业规模测算办法归入大中型企业一般风险业务及低风险业务的审查审批。大中型企业授信业务的审查审批采取信审会集体审议审批和有权审批人个人审批结合的模式,审查审批流程参照附件1。

第十七条大中型企业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流程根据业务发起单位不同分为两类。

(一)一级分行下辖支行/经营部门

有权限经营机构主协办客户经理完成调查报告由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至委派风险主管,如为委派风险主管个人受权范围内业务,即可出具批复。超过其个人受权范围的业务,提交至上一级授信审批部门进行初审。

无权限经营机构主协办客户经理完成调查报告由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则直接提交至上一级授信审批部门进行初审。

(二)总行直属经营机构

有权限总行直属经营机构主协办客户经理完成调查报告由经营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风险经理初审,提交至有权审批人,如为有权审批人个人受权范围内业务,即可出具批复。超过其个人受权范围的业务,机构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后,提交至总行授信审批部门进行初审。

无权限总行直属经营机构主协办客户经理完成调查报告由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则直接上报总行授信审批部门进行初审。

第十八条风险经理完成业务初审后,提交有权审批人复审,如为有权审批人个人受权范围内业务,可出具否决或同意批复。超过个人受权范围的业务,经有权审批人复审同意后,以本级出具的批复向上一级有权人(机构)提交。

第十九条对于超过有权审批人个人受权的业务,进行分行分管风险行领导和分行信审会的审批权限判断,在分行分管风险行领导审批权限内的业务,提交分行分管风险行领导审批;否则提交同层级信审会审议。

第二十条一级分支机构信审会会议由分管风险行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具体议事规则参

见《xx银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工作制度》。会议终审同意的授信业务逐笔报分行行长行使一票否决权,签署意见后方可出具批复。

第二十一条对于超出一级分支机构信审会受权范围的业务,分行信审会审议通过且分行行长签署同意意见后,上报总行审批。

各分行报送总行的授信业务,由总行授信审批部门综合内勤岗进行业务分发,风险经理初审,并经有权审批人进行复审,有权审批人受权权限内业务,可直接出具否决或同意批复。超过个人受权范围的业务,经有权审批人复审同意后,以本级出具的意见向有权审批人(机构)提交。

第二十二条对于超过有权审批人个人受权范围的授信业务,属于总行分管风险行领导受权范围,由总行分管风险行领导最终审批;超出总行分管风险行领导受权范围的报总行信审会审议,总行信审会终审同意的业务须逐笔报总行行长或总行风险总监行使一票否决权,总行行长或总行风险总监签署意见后方可出具批复。

第五章小企业授信业务审查审审批流程

第二十三条本流程适用于符合我行标准归口为小企业的一般风险业务的审查审批,审查审批流程参照附件2。

第二十四条小企业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流程根据业务发起单位不同分为三类,各级审批人(机构)在受权范围内进行授信业务的审批决策。

(一)一级分行下辖支行/经营部门

有权限经营机构主协办客户经理完成调查报告并由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至委派风险主管,如为委派风险主管个人受权范围内业务,即可出具批复。超过其个人受权范围的业务,提交至上一级授信审批部门进行初审。

无权限经营机构主协办客户经理完成调查报告由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则直接提交至上一级授信审批部门进行初审。

(二)总行直属经营机构

有权限总行直属经营机构主协办客户经理完成调查报告由经营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风险经理初审,提交至有权审批人,如为有权审批人个人受权范围内业务,即可出具批复。超过其个人受权范围的业务,机构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后,提交至总行授信审批部门进行初审。

无权限总行直属经营机构主协办客户经理完成调查报告由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则直接上报总行授信审批部门进行初审。

(三)小企业分中心

对于已配备简易信审会的小企业分中心,由分中心小企业信审会对上报业务在受权范围内进行审批,超出受权范围的,分中心小企业信审会审议同意后,提交分行小企业综合内勤,由分行小企业风险经理进行业务初审。

第二十五条分行小企业风险经理初审并完成审查报告后,属于分行小企业风险主管受权范围,由分行小企业风险主管最终审批;超出分行小企业风险主管受权范围的提交至分行小企业信审会秘书。

第二十六条分行小企业信审会审议同意的业务,报分行小企业负责人行使一票否决权,超出分行小企业信审会受权范围的,由小企业负责人复核后提交分行信审会秘书,分行信审会秘书根据分行风险管理部有权审批人、分行分管风险行领导、以及分行信审会的审批授权进行业务分发。

对未配备小企业信审会的分行,由小企业负责人复核后直接提交分行信审会秘书。

第二十七条分行信审会终审同意的授信业务须逐笔报分行行长行使一票否决权,分行行长签署意见后方可出具批复。超出分行信审会受权范围的业务,分行行长签署意见后报送总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各分行报送总行的小企业授信业务,由总行小企业综合内勤进行分发,经风险经理初审后报有权审批人复审,如为有权审批人受权范围内业务,即可出具批复。如超出有权审批人受权范围,则由风险经理提交总行小企业信审会秘书。

第二十九条经总行小企业信审会审批同意的业务,报总行小企业负责人行使一票否决权;超出总行小企业信审会受权范围的,由小企业负责人复核后提交总行信审会秘书,总行信审会秘书根据总行授信审批部有权审批人、总行分管风险行领导以及总行信审会的审批授权进行业务分发。

第三十条总行信审会终审同意的业务须逐笔报总行行长或总行风险总监行使一票否决权,总行行长或总行风险总监签署意见后方可出具批复。

第六章个人授信业务的审查审批流程

第三十一条本流程适用于我行个人授信业务(不含微贷业务)的审查审批,审查审批流程参照附件3。

第三十二条个人授信业务的审查审批采取以有权审批人个人审批为主,信审会集体审议审批为辅的模式。个人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流程根据业务发起单位不同分为两类。

(一)一级分行下辖支行/经营部门

有权限经营机构的主协办客户经理完成调查报告由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至委派风险主管,如为委派风险主管个人受权范围内业务,即可批复。超过其个人受权范围的业务,提交至上一级授信审批部门进行初审。

无权限经营机构主协办客户经理完成调查报告由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则直接提交至上一级授信审批部门进行初审。

(二)总行直属经营机构

有权限总行直属经营机构主协办客户经理完成调查报告由经营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风险经理初审,提交至有权审批人,如为有权审批人个人受权范围内业务,即可出具批复。超过其个人受权范围的业务,机构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后,提交至总行授信审批部门进行初审。

无权限总行直属经营机构主协办客户经理完成调查报告由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则直接上报总行授信审批部门进行初审。

第三十三条分行个贷业务风险经理对经营机构提交项目初审并完成审查报告后,如为分行个贷业务风险主管受权范围内业务,由风险主管审批。如超出风险主管受权范围,则由风险经理提交分行个贷业务信审会秘书。

第三十四条分行个贷业务信审会审议同意的业务,报分行个贷业务负责人行使一票否决权;如超出分行个贷业务信审会受权范围的业务,则提报分行信审会秘书,根据分行风险管理部有权审批人、分行分管风险行领导以及分行信审会的审批授权进行业务分发。分行信审会终审同意的授信业务须逐笔报分行行长行使一票否决权,分行行长签署意见后方可出具批复。

对未配备个贷业务信审会的分行,由个贷业务负责人复核后直接提交分行信审会秘书。

第三十五条超出分行信审会受权范围的业务,分行行长签署意见后报送总行审批。

第三十六条各分行报送总行的个人授信业务,由总行个贷业务综合内勤进行分发,经风险经理初审,属于总行个贷业务有权审批人受权范围,由有权审批人最终审批;超出有权审批人受权范围的,由风险经理提交总行个贷业务信审会秘书。

第三十七条总行个贷业务信审会审议同意的业务,报总行个贷业务负责人行使一票否决权;超出总行个贷业务信审会受权范围的,由个贷业务负责人同意后提交总行信审会秘书,根据总行授信审批部有权审批人、总行分管风险行领导以及总行信审会的审批授权进行业务分发。

第三十八条总行信审会终审同意的业务须逐笔报总行行长或总行风险总监行使一票否决权,总行行长或总行风险总监签署意见后方可出具批复。

第七章微贷业务的审查审批流程

第三十九条本流程适用于基于IPC技术的微贷业务的审查审批,审查审批流程参照附件4。

第四十条经营机构主协办客户经理完成调查报告并由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

后,由小组审贷会线下进行审批,同意后由微贷分部主管提交至分行微贷风险经理行使一票否决权。分行微贷风险经理可以在受权范围内审批微贷业务,超出受权范围的提交分行微贷有权审批人进行审批。

第四十一条分行微贷有权审批人个人受权范围内业务,可出具否决或同意批复,如超出分行微贷有权审批人受权范围,则提交至分行风险经理初审。

第四十二条经风险经理初审后报分行有权审批人复审,分行有权审批人受权范围内业务,可出具否决或同意批复。在分行有权审批人受权范围之外的,报总行微贷风险经理审批。

第四十三条总行微贷风险经理可以在受权范围内审批微贷业务,超出受权范围的提交总行微贷有权审批人进行最终审批。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如遇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调整,应以合规要求为准并及时修订该制度;如因市场变化、同业竞争等因素须对制度中相关规定有所突破,须经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解释、修订。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xx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流程管理办法(试行)》(xx银x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大中型企业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流程图

2.小企业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流程图

3.个人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流程图

4.微贷业务审查审批流程图

5.高风险业务授信审查审批流程图

附件1

大中型企业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流程图

附件2

小企业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流程图

附件3

个人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流程图

附件4

微贷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流程图

附件5

高风险业务授信审查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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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突出我行确立的服务中小企业市场定位,改善和提高小企业金融服务水平,不断优化我行信贷资产结构,促进我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可持续发展。根据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和我行信贷基本管理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泛指对客户授信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下或资产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各类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授信,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债权承诺,保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四条我行开展小微企业授信工作,应建立完善“六项机制”,即利率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违约信息通报机制。 第五条本办法是指导我行开展小微企业授信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订各类小微企业信贷管理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小微企业授信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工作在董事会的统一规划下组织实施,小微企业授信工作是我行优先发展的基础业务,我行对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应给予重点保障扶持。 第七条总行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全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发展规划,负责制定各类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制度,负责小微企业金融产品的创新,负责指导全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推动工作。 第八条我行小微企业授信工作由分(支)行或小企业事业部具体实施。各县域支行为我行小微企业授信服务经办支行。在总行所在地和异地分行设立小企业事业部,专职实施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工作。 第九条我行对小微企业授信工作实行“四单管理”。即单独的管理部门,单独的信贷计划、单独的财务核算、单独的信贷评审系统和客户认定标准。 第三章客户的培育、准入、维护和退出机制 第十条根据小微企业运行生命周期特点,建立小微企业的培育、授信准入、客户维护和退出机制,有效控制小微企业授信业务风险。 第十一条小微企业客户的培育、是指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经办行,在各行的服务区域内,主动深入社区、街道和专业市场,对所辖小微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情况,主动发现和培育小微企业授信目标客户。对暂不符合授信条件但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小微企业逐户建立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档案,根据小微企业的各自状况,分别制定小微企业授信培育方案,提高小微企业营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准入基本条件 1、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无重大不良信用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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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流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xx银行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提高审查审批质量和效率,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xx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等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授信授权管理办法,我行将授信审批权限分别授予机构和岗位。 (一)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简称总行信审会)为我行信用审批的决策机构,审议决定全行重大授信业务。 (二)一级分支机构信用审批委员会为信用审批的决策机构,根据相应的受权权限,审议决定分行辖内授信业务。 (三)专业信用审批委员会(简称简易信审会),作为支行级的信用审批决策机构,在受权范围内,审议决定小企业授信业务。 (四)有权审批人是指根据我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和独立审批人管理办法,在受权范围内可以独立行使审批权限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我行授信业务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低风险业务、一般风险业务和高风险业务。相关概念参见我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 第四条我行授信审批权限判断规则为: (一)低风险业务按授信名义金额判断审批权限;与一般风险、高风险业务的审批权限分开计算; (二)单一法人授信客户(包括集团)的一般风险业务,按其在我行的授信风险总敞口判断审批权限;具体计算参照我行公司授信额度管理办法执行; (三)自然人申请的个人类授信业务,以单一借款人申请贷款金额和我行已向其提供该

品种贷款余额的合计金额判断授信审批权限;不同品种的贷款金额不累加计算; (四)高风险业务不再区分业务条线,按照高风险授信审查审批流程,由有权机构审批。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经营机构包括总行下辖经营部门、总行事业部下辖业务团队、一级分行下辖支行/经营部门。 第二章授信审批模式 第六条我行的授信审批模式分为信用审批委员会集体审议审批和有权审批人个人审批两种模式。 第七条信用审批委员会集体审议审批模式,即根据我行的授信授权要求,在相应的受权权限内,按照规定的议事规则,以集体表决方式对授信业务进行审议并审批决策的模式。原则上以下授信业务(不含低风险业务)采取信审会集体审议模式审批: (一)与我行首次开展业务合作的客户且担保方式采取非抵押担保方式; (二)授信金额较大、授信期限超过一年的; (三)属于房地产开发贷款、固定资产类贷款、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重组类贷款等个人难以独立决策的较为复杂业务; (四)有权审批人认为需经信用审批委员会审议的方案复杂的授信业务和重大疑难授信业务。 第八条信用审批委员会 除小企业授信业务的简易信审会实行参会委员一票否决制外,信审会的评议均以参会委员2/3的票数结果为准。评议意见有“同意”(含“有条件同意”)、“否决”和“暂缓”三种,参加表决的委员不得弃权。 总行行长等主要机构负责人对同层级信审会审议同意的业务拥有一票否决权,对于信审会已否决的业务无权同意。具体议事规则参见我行信审会工作制度规定。 第九条有权审批人个人审批模式是根据总行授信授权规定,总行分管风险行领导、一

XX银行授信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附件 XX银行授信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全行授信业务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和审批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总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总行审批机构所负责的各类授信业务的审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指我行为企事业法人、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且拥有贷款卡(证)的政府机构、金融同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办理的各类表内外授信业务(以下简称授信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品种,指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授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实质性贷款承诺、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非实质性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五条下列业务,按照本办法规定流程执行。 (一)委托贷款、转贷款; (二)担保额度、楼盘按揭额度; (三)我行承担实质信用风险的各类同业、投行投资业务

(如债券承销、自营非标投资、信托受益权远期买入等); (四)其他需要按照授信流程审批的业务。 第六条XX银行授信业务实行贷款审批人独立审批制度。 第七条授信业务审批须遵照专业审批和独立审批的基本原则。 专业审批是指授信审批人,必须全面掌握、充分熟悉授信业务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出专业审批意见。 独立审批是指授信审批人审批决策时不得受包括授信业务申请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的不正当影响,按照XX银行的授信审批标准,独立进行分析、判断,独立发表审批意见。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授信审批人决策。授信审批人不得为避免承担责任而否决不该否决的授信业务。 第八条根据业务性质和风险程度,授信审批分别采取双签审批、授信审批中心会议审批、授信审批管理委员会审批三类渠道。 第九条事业部预审制度 为有效从源头上把握和控制风险,各事业部及实行事业部制管理的经营部门须建立授信业务预审制度,部门主要负责人须亲自参加授信项目的预审工作,并出具《事业部项目预审意见》作为项目上报的必备要件。

商业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基本原则 商业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操作按照合规、审慎、透明、公正原则进行,确保对公授 信业务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客户资质审查 第二条审查对象 商业银行对公授信业务的客户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合作社等。 第三条资质审查内容 商业银行应核实客户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经营状况等相关信息,以了解客户的经营能 力和信用状况。 第四条资质审查程序 1. 商业银行应要求客户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 证等,并对其进行核实。 2. 商业银行可通过查询政府公开信息、网络征信平台等途径获取客户的相关信息。 3. 商业银行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客户资质审查,但应确保其独立、公正、专业。 第三章财务报表审查 第五条审查对象 商业银行对公授信业务的客户应提交其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 金流量表等。 第六条财务报表审查内容 商业银行应审核客户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了解其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第七条财务报表审查程序 1. 商业银行应要求客户提交最近的财务报表,并对其进行全面的审核。 2. 商业银行可以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报表审查,但应确保其独立、公正、专业。

第四章业务信息审查 第八条审查对象 商业银行对公授信业务的客户应提供与业务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合同、经营计划、担保合同等。 第九条业务信息审查内容 商业银行应审核客户提供的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以了解其业务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 第十条业务信息审查程序 1. 商业银行应要求客户提交与业务相关的信息,并对其进行审核。 2. 商业银行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业务信息审查,但应确保其独立、公正、专业。 第五章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审查对象 商业银行对公授信业务的客户应进行风险评估,以评估其还款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十二条风险评估内容 商业银行应对客户的还款能力、担保能力、行业风险等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风险评估程序 1. 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和信息进行风险评估。 2. 商业银行可以委托第三方风险评估机构进行风险评估,但应确保其独立、公正、专业。 第六章审批决策 第十四条审批决策原则 商业银行对公授信业务的审批决策应坚持风险可控和经济效益原则。 第十五条审批决策程序 1. 商业银行应设立风险审查委员会,对公授信业务的审批决策进行讨论和决策。 2. 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审查报告,对客户的授信申请进行审批决策。 3. 商业银行应及时向客户反馈审批结果,并告知其授信额度和授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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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审批权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信贷审批授权工作,提升信贷管理水平和促进业务发展,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指的是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承兑汇票业务、票据贴现业务、外汇贸易融资业务、个人经营性贷款、小/微企专营贷款、消费性贷款,以及保函等担保业务。 第三条授信审批权限是指总行授予各经营单位在一定时限和范围内行使的授信审批权。各经营单位对授信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授信行使审批权并承担审批责任。 第二章权限授予原则 第四条授信审批权限的授予必须遵循分级授权、区别对待、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总行依据各经营单位的信贷能力、经营规模、地区竞争形势,以及总行不同时期的风险偏好、信贷经营管理策略等因素,授予各经营单位相应的授信审批权。 第六条授信审批权限的范围及授权期限以相应的授权资

料文件为准,如遇经济环境或风险形势发生变化、经营单位出现重大经营管理问题,或总行调整经营管理策略等情形的,总行可即时调整相应经营单位或业务条线的授信审批权限。 第七条小/微企专营贷款、消费性贷款业务等专项业务条线的审批授权模式可依据有关实际需要在本制度前述规定的授权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确定,详细以相应的授权或制度资料文件为准。 第八条除小/微企专营贷款、消费性贷款以外的授信业务,统一依照本制度第三章及第四章的规定实施审批权限管理。业务范围详细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承兑汇票业务、票据贴现业务、外汇贸易融资业务、个人经营性贷款,以及保函等担保业务。 第九条对于新设立的一级支行或异地分支机构,总行可依据有关实际情形另行授予其授信审批权限,详细以相应的授权资料文件为准。 第三章授信审批权限的核定 第十条本章所指“授信”或“贷款”,均指正常贷款,即五级分类为正常类、关注类的贷款。新客户初次申请授信的,依照正常贷款的标准核定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授信审批权限按“户”进行核定。同一客户跨支行授信的,核定其审批权限时须把该客户在所有支行的授信合并

银行统一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统一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统一授信业务的开展,促进我行信贷业务健康发展,依据有关《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农村信用社统一授信指引》(暂行)及其他关于法律、法规,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业务是指我行通过对客户核定最高授信限额和详细授信额度,以实现我行对客户办理各类表内外信贷业务时融资总量的监控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最高授信限额,是指我行在对集团客户经营情形、财务状况、担保等情形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的基础上核定的,对集团客户自愿和能够承受的最高风险限额。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详细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对已核定最高授信限额的集团客户辖下成员客户和实行非集团客户管理的单一客户,依据有关其实际经营情形、财务状况和资金需求给予的一定时限和一定条件下可详细使用的授信额度,原则上集团客户内各成员在同一时点的详细授信余额不应超过该集团已核定的最高授信限额。 第五条我行授信业务的开展遵循统一核定、定性分析与定

量计算相结合、对外保密的原则: (一)统一核定原则:授信额度应贯彻授信主体、形式、币种、对象统一原则,即对同一客户提供的所有币种、授信产品均应纳入授信额度的范畴,按审批权限审批。总行及各一级支行信贷管理部门是客户授信管理的综合部门,集中统一审核客户的授信申请。 (二)定性分析与定量计算相结合原则:我行对客户进行授信额度核定时,应在财务数据等定量分析的基础上综合其经营情形、担保情形等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评估,最终核定其最高授信限额或详细授信额度。 (三)对外保密原则:授信额度的核定属于我行的内部经营管理操作,其评估流程、标准和各环节人员的审核建议或意见仅作内部业务参考,除监管部门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应对外单位人员保密。同时,对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属我行商业秘密,仅为我行内部掌握,对外应保密。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和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第二章集团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 第一节定义和原则 第七条集团客户是指由一个以上企业法人组建的、相互间

授信审查审批工作方案

授信审查审批工作方案 一、背景。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大,银行业的发展也日益迅速。在金融机构的业务中,授信审查审批工作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它不仅关系到银行的资金安全,更关系到客户的信用和利益。因此,建立一套科学、严谨的授信审查审批工作方案对于银行的稳健经营和风险控制至关重要。 二、目的。 本文旨在建立一套全面、科学的授信审查审批工作方案,以确保银行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的可控性,提高银行的经营效益和风险管理水平。 三、授信审查审批工作方案。 1. 授信审查审批工作流程。 (1)申请阶段,客户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包括申请表、贷款合同、担保函等相关材料。 (2)初审阶段,银行工作人员对客户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包括客户的基本信息、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方面的评估。 (3)风险评估阶段,银行风险管理部门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确定客户的信用等级和风险等级。 (4)审批阶段,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银行决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以及贷款的额度、利率、担保方式等具体条件。 (5)签约阶段,银行与客户签订贷款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6)放款阶段,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客户指定账户。

2. 授信审查审批工作原则。 (1)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确保所有授信业务合法 合规。 (2)风险控制原则,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科学评估风险,制定合理的授信方案,有效控制风险。 (3)审慎性原则,审批人员应当审慎认真地对客户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审 批决策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效率原则,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客户能够及时获得贷款 资金。 3. 授信审查审批工作职责。 (1)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并确定 客户的信用等级和风险等级。 (2)审批部门,负责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以及贷款 的额度、利率、担保方式等具体条件。 (3)客户经理,负责与客户沟通,收集客户的相关资料,并协助客户完成贷 款申请。 (4)法律部门,负责审查贷款合同的合法性,确保贷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4. 授信审查审批工作要求。 (1)客户资料完整,客户提交的贷款申请资料应当完整、真实,包括身份证明、财务报表、担保函等相关材料。 (2)风险评估准确,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 准确评估,确保风险评估结果真实可靠。

银行境外金融机构担保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境外金融机构担保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对境外金融机构担保授信业务的管理,切实防范风险,提高运作质量,促进境外金融机构担保授信业务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银行信贷管理办法》、《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试行)》、《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试行)》等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境外金融机构担保授信业务是指本行经营机构以境外银行开具的融资性备用信用证作为保证(以下统称为“备用信用证”),向中国境内注册经营的企业提供的各类本外币授信业务(不包括委托贷款)。 该项业务隶属于外保内贷业务,是由境外金融机构提供的最高额保证担保项下业务。 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当事人包括担保人、债务 人及债权人。 (一)“担保人”为在本行具有同业授信额 度的境外银行; (二)“债务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经营 的企业; (三)“债权人”是指本行具有信贷业务经 营资格的经办行。 第四条境外金融机构担保授信业务占用银行同业额度,本行基于对境外银行的同业授信办理此项业务,承担境外银行的信用风险,纳入本行同业授信额度管理。 第二章组 织职责第五条职责分工。 (一)总行贸易金融与现金管理部负责境外金融机构担保授信业务的牵头管理、制度流程的制定和管理,负责境外金融机构的总体授信额度的上报、贸易金融类分项同业额度的管理和监测、额度支用批复、备用信用证格式的技术性审查; (二)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境外金融机构担保授信业务的授权和监督;

银行授信审查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授信审查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授信审查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授信审查审批工作,提高银行授信管理水平,保护银行资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自律制度,结合银行授信业务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银行授信审查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授信指银行向客户发放贷款、承销证券、融资租赁、担保业务等信 用业务活动。 第三条银行授信业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和安全的原则,应当根据 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项目的风险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估。 第四条银行授信审核应当遵守准确、全面、及时和保密的原则。银行授信审核 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自律制度,不得出现利益输送行为,确保审核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银行授信审查审批应当坚持风险管理的原则,根据授信业务的不同风险 特征和客户类型,提高对风险的认识,加强对风险的控制,降低风险损失。 第六条银行授信审查审批应当坚持人性化和专业化的原则,注重客户需求和市 场需求的结合,适度满足客户的授信需求,为客户提供一流的服务和意见。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银行机构的授信审查审批工作。 第二章审核机构 第八条银行授信业务审核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人员,完全独立的风险审 查和授信审批职能,并有完善的内部审核机制。银行授信业务审核机构应当有专业、 稳定的工作人员,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及时作出处理和反馈。 第九条银行授信业务审核机构应当按照客户类型、项目类型等划分成等级和分 类审核机构,每一级和分类审核机构应当设立相应的职级和人员标准,以保障审核工 作的公正、透明和专业化。 第十条银行授信业务审核机构应当与银行同级别的内部审计、风险管理、法律 事务部门建立紧密联系,形成信息共享、风险协调和后备措施等机制。 第三章审核程序

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促进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公司类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本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本行给客户提供的各类分项目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客户统一授信的原则 (一)授信主体、形式、币种三统一原则。

1、授信主体的统一。本行授信审批部门根据不同的审批权限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避免本行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同一或不同信贷品种进行授信。 2、授信形式的统一。本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置于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内,即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 3、授信币种的统一。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 (二)分级管理原则。在分支行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客户授信,由受权支行审批授信。超过权限的,上报总行审批授信。 (三)适度授信原则。根据授信客户风险程度和本行自身资金实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造成风险集中。 (四)市场定位优先原则。对客户授信必须坚持“社区银行”的经营方向,优先向本行服务区域内客户进行授信。

银行贷款业务流程及审批控制管理办法

银行贷款业务流程及审批控制管理办法 XXX贷款业务流程及审批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目的 本办法旨在规范XXX业务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明确审批责任,降低信贷业务风险。 第二章: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X各支行、营业部的各类信贷业务审批。 第三章:定义 信贷业务是指XXX开办的各类以自然人、企业等为借款 人的信贷业务。 信贷审查审批部门是指XXX有权组织审查、审批信贷业 务的部门。 第四章:市场经营部门职责与权限 客户经理负责受理客户信贷业务申请,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组织客户评价与信贷业务报批材料。

客户经理为信贷业务经营主责任人,审核信贷业务报批材料,录入信贷业务电子版信贷业务申报信息,并对申报的信贷业务提出初步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签字上报信贷审查审批部门。 第五章:信贷审查审批部门职责与权限 信贷审查审批部门负责受理客户信贷业务申报材料信息,审查材料信息要件,确保申报材料全面、真实。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报部门,补充材料,重新申报。对申报的信贷材料,审批部门要进行考核,作为对客户经理工作质量考核的依据。 信贷审查审批部门对受理的信贷业务提出初步意见,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上报分管行长。如果实行信贷审批会议审批方式,组织有权审批人员进行审批,汇总审批决策意见,提交分管行长审定,形成最终信贷业务审批结论。 信贷审查审批部门负责形成信贷业务文书,及时下发审批通知于申报单位及相关部门,整理归集个人信贷业务相关文书,进行分类归档与妥善保管,并做好信贷业务审批档案的保密与移交相关档案保管部门工作。此外,负责建立业务审批台帐,及时登记受理审批信息,对我行信贷资产质量进行分类认定,

银行授信审批部审批工作规程 模版

银行授信审批部审批工作规程 (试行) 按照本行风险管理架构建设的要求,为明确和规范总行授信审批部的审批程序,建立稳健高效的授信审批工作机制,根据《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试行)》、《银行授信业务审批工作规程(试行)》和《银行授信业务审批人管理暂行办法》及本行相关管理要求,制定本规程。 一、授信业务审批工作流程 (一)授信业务的受理 授信审批部预审与综合授信部负责受理上报总行的本外币各类授信业务,原则上综合岗在受理当天应将授信业务按区域提交给预审人员进行预审。 (二)授信业务的预审 预审人员应根据《银行授信业务预审办法》对授信业务完成预审工作,预审工作原则上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固定资产贷款视项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对于满足预审通过标准的授信业务,应签署预审意见,及时返回综合岗进行审批人的分配。

对于不符合预审标准的授信业务,预审人员应一次性提出补充要求并签署预审意见,及时退回客户经理,由客户经理根据预审意见对申报资料进行补充与完善。同时,预审人员应将退回业务的基本情况登记台帐,以配合对经营单位授信申报质量及对授信业务分析评审人员的考核。 (三)分配审批人 预审通过后,预审与综合授信部的综合岗应首先判断授信业务的审批授权层级,再根据分配规则选择审批人、牵头审批人及参与审批人。 总行授信业务审批方式采取“个人专职审批”和“牵头审批”两种方式,其中牵头审批又分为总行级五人牵头审批、部门级五人牵头审批、三人牵头审批、双签审批四个层次。 (四)审批人审阅材料 审批人在接到综合岗分配的授信业务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审阅完毕并提出需经办单位补充完善的问题,由预审人员通知相关经营单位。 (五)审批人决策 审批人个人转授权权限内的授信业务,由审批人个人审批。 双签审批的决策意见以谨慎意见为准。

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异地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加强城商行异地贷款管理的通知》、《银行信贷管理办法》等外部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异地授信业务是指本行授信业务 经 营机构为其所处直辖市或省辖市以外地区注册企业办理的各类授信业务,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透支、各项垫款等表内授信业务,以及承兑、保函、信用证、贷款承诺、担保等表外授信业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和转贴现业务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之内。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异地个人授信业务是指对不具有 本 行经办机构所处直辖市或省辖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个人提供的授信业务。

第四条根据异地授信客户是否在授信业务经营机构授 权 的业务经营区域范围内,异地授信客户分为授权范围内异地客户和授权范围外异地客户两大类,并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五条授信业务经营单位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必须坚持适度、审慎、防范风险和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客户仅在本行办理低风险授信业务可不受本办法限制。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授信业务经营机构,含分行、中心支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消费金融与信用卡中心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异地授信业务信贷政策; (二)负责牵头制定异地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三)负责异地授信业务授权管理。 第九条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地区经营机构所申报的异地非小企业授信客户准入; (二)负责分行所申报的授权书所规定对公客户业务经营区域外的异地非小企业授信客户准入; (三)负责非小企业异地授信业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总行小企业金融部负责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地区经营机构所申报的异地小微企业授信客户准入; (二)负责分行所申报的授权书所规定对公客户业务经营区域外的异地小微企业授信客户准入; (三)负责权限范围内异地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审批; (四)负责小微企业异地授信业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总行个人业务部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权限范围内异地个人授信业务审批; (二)负责个人异地授信业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权限范围内异地授信业务审批。 第十三条发展规划部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明确分行区域战略定位;(二)负责异地区域的界定与管理。

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行接收全国范围内其他银行或区域中心授信业务,属于异地授信。异地授信的授权与控制属于银行的重要内控领域。 第三条本行的异地授信业务遵循从严管理、审慎经营、实事求是和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四条本行异地授信业务由总行审批授权,总行和分支机构分别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授权与控制制度 第五条本行总行对分支机构异地授信业务进行授权管理,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下独立决策。 第六条本行总行授权分支机构处理异地授信的主管领导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分支机构异地授信为分支机构自主决策、自负盈亏的信贷业务,业务规模、方案制定、审批归责原则、额度审查等工作由分支机构自行组织实施; (二)明确异地授信业务前置审批和风险预警机制; (三)明确异地授信业务批复报告的反馈机制; (四)对分支机构异地授信业务进行定期监督和核查,对不合规的业务及时予以纠正; (五)加强对异地授信业务相关员工的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分支机构针对异地授信业务应建立完善的授权、约束和审核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协调、配合、督促。 第三章风险防范措施 第八条分支机构在开展异地授信业务过程中,应特别注重以下风险:

(一)审批风险,即贷款资金投向、借款人资信、还款来源等风险; (二)知识风险,即对异地授信地区情况和风险的了解和评估不准确,导致授信风险发生的风险; (三)业绩风险,即异地授信业务的质量和效益未达预期的风险; (四)监管风险,即异地授信业务风险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监管的风险; (五)信息风险,即贷款资料、资信报告所包含的信息不全面、准确,给客户和贷款审批造成误导的风险。 第九条为有效防范上述风险,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以下措施: (一)制定并不断完善异地授信业务审批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确保审批标准一致,业务审批程序规范和规范化; (二)加强对异地授信地区情况和风险的了解和评估,建立健全风险分析和评估模型,积极开展风险预警工作; (三)健全客户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对客户身份、资信等资料的审核和核对程序,确保客户授信申请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 (四)加强贷前尽职调查,严格把控贷款管理流程,有效控制贷款风险; (五)制定异地授信信审流程,明确业务归责原则,建立完善内部风控体系; (六)做好信息管理和信息安全,建立完整、真实的贷款资料和客户资信报告; (七)制定并不断完善客户定期复评制度。 第十条分支机构应按照本行风险防范的要求,认真审查异地授信申请,并向总 行进行风险提示和反馈。 第四章贷后管理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应加强异地授信业务的贷后管理,严格把控异地授信业务的 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制度,做好异地授信客户信息更新和 资产负债表的检查、监督、完善;贷款的还款情况,分支机构应及时跟踪、巡查、预 警和催收。 第五章绩效考核

银行授信审核管理办法模版

授信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信贷管理,防范风险,规范信贷审批行为,准确引导信贷投向,结合我行区域差异大、时效要求高的特点,特拟定本管理办法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支行均指一级支行,且包含总行营业部。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支行贷款审批权限内的所有授信业务。 第二章审核原则、内容、对象 第一节四项原则 第四条授信审核工作坚持的四项原则。 (一)依章合规原则:授信审核是以我行关于信贷业务的规章制度为审核依据,并以授信业务的合规性、合法性、合理性为审核要点。 (二)有效及时原则:授信审核建议或意见必须对基层信贷审批工作具备针对性和时效性,并对支行权限内授信审核业务具备较强的指导意义。

(三)实事求是原则:授信审核工作的每一环节必须符合信贷内控管理的要求,全过程均要有完整、真实记录,以事实为依据,客观真实的反映每笔授信业务的风险状况。 (四)公平公正原则:授信审核对于每个支行的标准必须一致,力求做到客观、科学、不偏不倚。 第二节审核内容 第五条授信审核工作是以外部监管机构的角度和视野,比照我行所有信贷业务规章制度,就支行权限内贷款,在贷前的调查、审查、审批环节中,对借款主体合规合法性、借款人基本情形、经营情形、财务情形、授信业务的合理性、还款来源分析等进行复核审查,并依据有关审核结果的合规性、合法性、合理性排序, 并作出“完全同意”、“反馈建议或意见”、“风险提示”、“整改要求”、“通报批评”五类审核建议或意见。 第三节审核对象 第六条审核对象分必须审核的授信业务及抽样审核的授信业务。 (一)必须审核的授信业务。支行贷款审批权限内的企业类授信业务(不包括贴现、贴现额度、楼宇按揭额度、买方信贷额度、银行承兑汇票或定时存单质押额度和100%保证金开票、保函业务额度等业务)、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个人综合授信业务。 (二)抽样审核的授信业务。审核组可依据有关实际工作需要,对必须审核范围以外的授信业务进行抽样审核,详细范围包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xxx村镇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行集团客户统一营销和统一授信管理,防范集团客户授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本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企事业法人客户群(含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或者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分别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五)对部分关联关系隐性化、关联连带风险明显的关联整体,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纳入集团客户授信范围。实质上受同一人(法人或自然人)控制的关联整体必须按集团客户进行统一授信管理。

(六)对共同被具有行业管理属性又兼有经营职能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国家控股公司以及省级(含)以上政府出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控制的客户,若财务、经营决策独立性强,关联连带风险不明显,可不列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集团客户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在对集团客户的资信情况及授信风险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确定集团客户授信额度(指授信敞口额度,下同),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过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本行不能按时收回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本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五条总行市场发展部是我行集团客户管理的牵头组织部门,负责全行集团客户的营销组织推动工作;总行市场发展部可通过集中认定,确定集团客户的主协办行,并及时向全行公示;在经营过程中,有关经营机构和管理部门如发现需要对客户名单进行调整的,总行市场发展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向全行公示。 总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客户的风险管理。 各主、协办机构负责集团客户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集团客户授信原则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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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授信业务操作流程 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授信业务操作管理,健全合规操作风险与案件防控长效管理机制,丰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架构,引导和督促分行各机构和员工授信业务操作规范,遵章守纪、依法合规经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工作人员须熟练掌握并严格遵守国家经济金融法规和银行规章制度,熟悉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熟练掌握信贷风险管理技术,不断提高授信工作能力,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本行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含处于试用期员工)。 第二章授信工作的一般程序和方法 第四条授信工作坚持“先核定统一授信额度,后提供信用”的原则。在评定客户信用等级的基础上,对单一客户(含集团客户)按规定核定统一授信额度,对客户提供的所有信用均应纳入统一授信额度内管理。 第五条授信工作的一般流程为:客户申请与受理、授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议与审批、授信实施(合同签订、

出账前审核、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授信后管理(问题授信处理)、信用收回。不得违反流程开展授信工作。 (一)客户申请与受理:客户申请→初步认定→决定是否受理。 (二)授信调查:明确调查人员、成立调查小组→制定调查方案→实施调查行为→分析与论证→撰写调查报告→移交审查部门。 (三)授信审查:审查部门受理→确定审查人员→实施专业审查→分析与论证→撰写审查报告→按规定提交分行评审委员会审议。 (四)授信审议与审批:对按规定需要分行评审委员会审议的授信业务,分行评审委员会按规定对提交的授信业务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有权审批人根据调查、审查、审议结果进行决策。对分行评审委员会否决的事项,有权审批人不得审批同意。分行行长具有一票否决权,但不能同意评审委员会否决的授信项目。 (五)授信实施:经审批同意的授信业务,落实限制性条款后由经营部门与客户签定用信合同,落实担保等法律手续,提供信用。用信合同生效之前或限制性条款落实前不得对客户提供信用。所涉及主要流程包括合同签订、出账前审核、出账、贷款资金支付控制。 (六)授信后管理:授信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与程序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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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统一授信管理,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操作,有效防范和控制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实施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统一授信原则。对集团客户的所有授信业务均要纳入统一授信体系进行管理,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集中风险控制;各级机构之间应统一管理、协同配合、分工负责。 (二)总量控制原则。各级机构应根据本行的风险承受能力,从审慎经营角度合理核定对集团客户的授信限额,实行总量控制,避免本行授信风险过度集中。 (三)实体授信原则。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应集中于集团内的核心实体企业,原则上不对集团内无主营业务的控股管理型公司授信。

(四)属地授信原则。各级机构对集团客户原则上不得发放异地授信业务。异地授信业务指授信申请人注册所在地不在本行经办机构所在省份的授信业务。 (五)风险预警原则。各级机构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早发现潜在风险,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避免本行信贷资产遭受损失。 第二章定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一项或几项特征的银行客户群体: (一)存在投资关系,在股权或经营决策上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共同被第三方所控制的企事业法人群体。如母、子公司及各子公司,控股公司与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及各被控股子公司。 (二)无论是否存在投资关系,通过自然人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作为主要投资人和关键管理人员,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事业法人群体。主要投资人指直接或间接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主要投资人和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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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在本行推行统一授信管理,高效、稳健地办理各项授信业务,切实防范信用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是指本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三条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单一法人客户或单一集团客户统一确定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敞口授信风险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行对客户的统一授信,是授信主体、授信形式、授信币种和授信对象的统一:授信主体统一,即本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 授信形式统一,即本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的贷款、贸易融资(如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等)、

票据贴现、透支、保理等业务和表外的承兑、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保函等业务进行一揽子综合授信。 授信币种统一,即无论本币授信业务还是外币授信业务,都统一折成人民币表示的授信风险总量并置于同一授信限额之下。 授信对象统一,即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本行授信条件的企业法人客户。 第二章授信额度的种类及基本要素 第五条授信额度是本行为客户确定并进行统一控制的各类授信的限额。授信额度包括低风险授信额度与敞口授信额度。 (一)低风险授信额度:指本行为客户办理低风险授信业务所需的授信额度。 低风险授信业务是指具备全额风险抵补措施进行担保的授信业务。全额风险抵补措施包括:以存单、国债、保证金、金梅花理财产品提供的全额质押、以本行认可的金融机构提供的全额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的全额政策性信用保险以及能够全额风险抵补的其它措施。 低风险授信业务的具体种类根据本办法附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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