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10

授信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10

授信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商村镇银行(下列简称本行)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工作程序与决策行为,明确工作职责,提高授信业务审批质量及审批效率,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操纵指引》及本行信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下列简称信审会)是集体审批授信业务的专门机构,同意行长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信审会按照本行高级管理层(或者行长)确定的授权权限,审议超过总行营业部与一级支行审议、审批权限的授信业务与问题授信项目的风险化解、抵债资产的接收、处置与信贷资产转让等事项,业务范围包含贷款、贴现、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业务(下列称项目)。

第四条信审会遵循审慎高效、相互制约、权责一致、投票表决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总行信审会项目的审批(审议)工作。

第二章授信审批委员会构成及职责

第六条信审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与审批委员(下列统称“信审会委员”)构成,委员人数与委员产生方式由行长办

公会决定。信审会主任委员由行长指定,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指定。

第七条信审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审议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及本行的有关规定;

(二)审查、审议项目是否符合报审操作流程,是否符合授权有关规定;

(三)审查、审议客户的经营管理及资信状况,与客户第一还款来源的充足性与担保措施的有效性;

(四)审查、审议项目的风险及风险防范措施;

(五)审议问题授信项目的风险化解方案;

(六)审议抵债资产的接收、处置及信贷资产转让方案;

(七)受理其他授信有关事项。

第三章授信审批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八条信审会委员的权利

(一)出席信审会会议,对审议项目发表意见,并独立进行表决;

(二)就审议项目向调查、审查部门与报审机构有关人员问询;

(三)查阅履职有关档案资料;

(四)与履职有关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信审会委员的义务

(一)按时出席信审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本行有关规定,对报审事项发表意见,对审批结果承担相应的审批责任;

(二)遵守本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项目涉及的商业、技术等秘密,不得泄露信审会会议讨论内容及表决情况等秘密;

(三)与履职有关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授信审批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信审会办公室设在授信审批部,负责信审会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信审会办公室要紧职责

(一)准备上会资料,整理拟上会议题,并及时报主任委员审定;

(二)负责信审会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信审会会议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资料发送等工作;

(三)负责会议记录;

(四)根据审批权限的要求,向信审会委员、主任委员、行长及董事会报告项目的审议与表决情况;

(五)草拟报告、批复或者通知;

(六)负责整理会议有关材料,并归档储存;

(七)协调与落实信审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授信审批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信审会会议安排包含会议时间、审议项目与参会人员等内容:

(一)会议时间。信审会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周四为信审会例会日。因故不能按期召开例会时,主任委员可择日安排召开会议。当审议项目较多时,另行增加会议时间;遇有重大紧急业务等特殊情况时,可随即召开会议。

(二)审议项目。信审会办公室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项目审议顺序的建议,报主任委员审定。

(三)参会人员。信审会参会人员包含信审会委员与列席人员。信审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主任委员请假并征得同意。列席人员包含项目报审机构有关人员、总行调查人员与审查人员与会议记录人员等。列席人员对涉及自身职责的有关问题进行情况介绍与情况说明,同意信审会委员问询,对项目不具有表决权。

信审会委员或者其近亲属与审议项目的客户有直接业务关系,或者与其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有近亲属关系,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批的利害关系,信审会委员应主动向主任委员申请回避,也可由其他委员、会议列席人员提出回避建议,由主任委员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其是否回避。

第十三条信审会办公室按照主任委员审定的参会人员及上会项目,做好会议通知,并将有关资料提早一个工作日发送各

位信审会委员,或者提供有关材料到电子文档阅读场所。

第十四条信审会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信审会的会议记录与会场服务工作。会议记录人员应详尽、准确地记录信审会会议情况。会场服务人员应做好会议现场安排,并负责统计与宣读表决结果。

第十五条到会委员务必达到应到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时,信审会会议方可召开。

第十六条信审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当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均不能主持会议时,信审会延期召开。信审会的会议议程如下:(一)汇报。信审会依次由报审机构人员、公司业务部或者风险管理部调查人员、授信审批部审查人员汇报项目调查、审查有关情况。

(二)问询。信审会委员向汇报人问询项目有关情况。

(三)审议。审议时,委员应围绕项目展开讨论,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首先让其他委员发表意见,不得对审议项目发表引导性意见。

(四)表决。出席信审会的委员填写《授信审议意见表》(见附件一),一人一票书面记名表决。表决意见分为“同意”与“不一致意”两种。

1.同意的委员要确认项目名称、业务品种、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要素,并可提出其它意见。

2.不一致意的委员要明确理由。

对资料不全或者有重大情况需进一步确认的项目,委员可提出续议的建议,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暂不表决,另行上会审议。

(五)公布结果。信审会办公室会务人员统计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表决“同意”,为通过;否则,为未通过。

(六)审定前置条件。对审议通过的项目,信审会委员在信审报告外另提出授信前置条件或者调整授信前置条件的,主持会议的委员负责归纳总结审议结论意见,组织讨论委员提出的授信附加条件,形成授信补充或者调整的前置条件。

第六章会签

第十七条会签是信审会会议的一种特殊方式,如遇有重大紧急业务等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召开信审会会议时,经信审会主任委员与一票否决人同意,可采取信审会委员会签的方式进行审议。

第十八条采取会签审议方式不得改变信审会规则,委员人数、委员回避、项目表决等均应执行信审会会议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会签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信审会办公室提出会签建议;

(二)依次报信审会主任委员与一票否决权人审定;

(三)经批准采取会签方式,信审会办公室将项目调查、审

查报告及《授信审议会签意见表》(见附件二)送各位信审会委员,并介绍有关情况;

(四)收取各位委员的表决表,汇总表决结果;

(五)将表决情况向主任委员报告,并通报其他委员。

第七章授信审批委员会决议的签批与签发第二十条信审会办公室将表决结果附《授信审议意见表》等材料报主任委员确认。会议审批通过的项目,报行长或者被授权人批准,由行长或者被授权人行使一票否决权。对超过高级经营管理层权限的关联交易与大额授信项目,由行长签批后,报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信审会办公室根据下列规定,及时将项目批复或者通知以“成都农****农商村镇银行批委员会决议”形式印发:(一)信审会审批未通过的项目,与信审会通过且行长或者被授权人、董事会未否决的项目,由信审会主任委员签发;

(二)信审会审批通过的项目,被一票否决权人否决的,由一票否决权人签发;

(三)信审会审批通过需要报董事会的项目,被本行董事会否决的,由行长签发。

第二十二条信审会审议未通过的项目,各支行不得在权限内另行办理或者变相办理。

第二十三条信审会办公室及时将项目的调查报告、审查报

告、信审会会议记录、《授信审议意见表》、《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决议表》(见附件三)与项目的批复或者通知文件等资料整理归档,并确定专人保管。未经主任委员同意,任何人不得查阅、复印。

第八章复议

第二十四条信审会审批未通过的项目,报审机构提出充分理由申请复议的,经主任委员同意,可进行复议。

信审会审批通过的项目,被一票否决权人或者本行董事会否决的项目,报审机构提出充分理由申请复议的,经主任委员同意,可进行复议。

第二十五条复议项目的报审流程,按照项目正常报审流程进行。

第二十六条同一项目只能复议一次,复议仍未通过的项目,从通知之日起半年内不得再次提交信审会审议。

第九章变更决议条件

第二十七条信审会印发的“成都农****农商村镇银行批委员会决议”,因项目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造成决议无法落实、执行的,由报审机构以请示的方式报信审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变更决议条件的项目报审流程,按照项目正常报审流程进行。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由成都农****农商村镇银行定、修改与解释。本规则“三分之二(含)以上”计数规则得出的计算结果,如不为整数的,委员人数按“计算结果的整数位加一”原则确定。如委员总数为7人,三分之二为4.67人,则务必到会5人方能召开信审会会议;同样,到会委员5人,三分之二为3.33人,则务必4人同意,项目方为通过。

第三十条总行营业部与一级支行授信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参照本规则由总行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本议事规则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授信审批意见表

2.授信审批会签意见表

3.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决议表

附件1

成都农****农商村镇银行批意见表

填表说明:

1.委员表决时,在同意与不一致意栏直接打勾;

2.表决意见为“同意”,即表示委员对授信金额、授信期限、利率与担保条件等要

紧要素进行了确认;

3.表决意见为“不一致意”时,委员要说明理由。

附件2

成都农****农商村镇银行批会签意见表

填表说明:

1.委员表决时,在同意与不一致意栏直接打勾;

2.表决意见为“同意”,即表示委员对授信金额、授信期限、利率与担保条件等要紧要素进行了确认;

3.表决意见为“不一致意”时,委员要说明理由。

附件3 成都农****农商村镇银行审批

委员会审批决议表

(此表共2页,此页为第1页)

(此表共2页,此页为第2页)注:此表正反面打印。

某某公司授信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

某某公司授信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某某公司授信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前言 授信审批委员会是公司监督和管理授信事务的重要机构。进行授信审批委员会会议是委员会正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规范会议程序和流程,对于保证审批过程的公正、公平,有效控制风险,维护公司声誉和形象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鉴于此,我们特制定本规则。 二、会议召集 (一)会议召集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定稿,并通过内部邮件或集体短信的形式通知到各授信审批委员会成员。 (二)会议召集应注明会议主题、时间、地点、出席成员、会议议程和相关材料,以及参会人的具体职责和途中费用的报销标准。 (三)会议召集人需按时向参会人发送会议提醒,通知他们携带会议所需材料、资料等,确保能够参会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 (四)如果因紧急情况需要提前或推迟会议时间,需及时通知到参会成员和相关人员。 三、会议程序

(一)会议主席应在会开始前核实参会人员,确定是否达到法定人数,方可宣布开会。 (二)会议应按照建议书、材料、汇报、讨论、表决等程序开展,尽量保证顺畅有序。 (三)对于涉及敏感信息的项⽬,应采取非纸质材料审批,提前协商好各项安排。 (四)会议主席应引导参会人员依法进行发言,对于不同意见和看法,主席应做出公正、合理的处理,让会议结果达到一致。 (五)对于授信审批委员会遇到的复杂案件或争议情况,需要进行大会决议或听取公司法律顾问的意见,在听取全体委员意见后,由主席公布决议结果。 (六)会议记录应当详实、真实,记录方式统一,会议所涉及的信息、记录等均要保密,不得泄露和外传。 四、会议纪律 (一)授信审批委员会成员由公司高层主管部门和专业部门人员组成。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席。 (二)参会人员在会议中应积极发言,不得形同虚设,避免出现集体认同错误决策的情况。 (三)参会人员应避免出现私人恩怨,对各方势利眼、阴谋诡计及其他不道德行为予以正面打击。

贷款审查工作小组议事规则

评审委员会议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信贷与增信业务的管理,完善信贷与增信业务决策机制,规范信贷与增信评审议事制度,提高评审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公司信贷与增信业务的稳健发展,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人员组成与职责 第二条公司信贷与增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是公司党组领导下的信贷与增信业务决策议事机构。成员由公司党组成员及各部室负责人组成(包含各事业部)、总经理助理。公司总经理为评审委员会主任,分管信贷与基金增信业务的副总为副主任。 第三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工作变动时,原则上其评审职务也应进行变更。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变动情况,须经公司党组会研究通过。 第四条公司信贷业务部和基金事业部分别负责评审委员会与其业务相关的会前准备、档案整理工作。 第五条由专人负责评审会议记录,并按照会议内容作出会议决议,由参会人员签名并对所议事项负责。 第六条工作任务和职责 (一)审议和确定项目信贷政策、信贷与增信业务发展战略、

制定客户准入标准和优良客户标准,信贷与增信业务管理。 (二)审议和确定项目信贷资金计划、信贷资产质量归类、信贷与增信业务风险与控制措施、信贷与增信方式。 (三)审议和确定贷款利率与增信费率。按照不同客户的经营行业、贷款与增信形式、风险状况、期限等,对照公司既定利率费率合理确定,评定优良客户的优惠费率。 (四)根据业务审批权限,审议批准公司的新增信贷与增信业务种类。 (五)审议需审批的以物抵债、抵债资产变现、重大不良资产处理及重大诉讼案件等各项资产保全业务。 (六)审议和批准贷款与增信后检查报告以及风险资产分类、逾期6个月以上不良贷款清收及管理情况报告等。 (七)审议和批准公司各项信贷与增信业务。 (八)审议和批准认为有必要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实行每周一次例会制,原则上每周一为固定例会日,到会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否则该次会议表决无效。因故无法按时举行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如遇特殊情况亦可由主任或副主任商定后临时召集召开评审委员会特别会议。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会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因故缺席时由

银行授信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农村商业银行授信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授信审查委员会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使信贷管理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制度》和行业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授信审查委员会是规避贷款风险,强化科学决策,完善贷款审批程序和责任制的议事组织,协助有权审批人审批信贷业务,起智力支持作用和制约作用。 第三条授信审查委员会通过委员会议履行职责。授信审查委员会实行民主讨论、人人表决的审议原则。凡属于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授信审查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授信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本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并以文件明确,人数不得少于7人。 授信审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临时不能主持授信审查委员会会议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五条授信管理部为授信审查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授信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议事范围 第六条授信审查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职责是: 1.授信审查委员会会议的准备;

2.待审授信事项及资料的复审; 3.传达并督促落实授信审查委员会意见; 4.负责会议记录并按规定要求整理会议纪要,根据审议结果填制授信审查委员会《表决结果统计表》; 5.下达《议案审结通知书》; 6.指定专人负责授信审查委员会会议记录,对授信审查委员会运作资料进行管理,按规定及时整理、归档。未经允许,不得将会议记录、委员表决票交本行领导和授信审查委员会成员以外的人员查阅。 授信审查委员会运作资料档案应包括: ⑴提交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的申报资料; ⑵授信审查委员会会议纪要; ⑶记载授信审查委员会成员意见的原始记录簿、委员表决票; ⑷授信审查委员会已通过议案报批表及附件资料; ⑸议案的批复文件存根和资料; ⑹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和资料。 7.协调和落实授信审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授信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审议各类授信申报事项。 2.督促、检查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行长审批的各类信贷事项的执行情况。 3.审议与信贷业务有关的工作事项。 4.指导和协调各支行贷款会办小组工作。

农商银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 (草案) 为了建立科学高效的贷款管理决策机制,坚持和完善贷款集体审批机制,避免信贷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提高信贷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经本行研究,决定修订原贷款审批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本行贷款审批委员会组成成员 本行贷款审批委员会成员由分管信贷副行长、信贷、风险、会计财务和审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本行分管信贷副行长任贷审委主任。信贷管理部和风险管理部贷款审核岗人员可以列席贷审委会成员。 二、贷款审批委员会议事内容 (一)各项信贷政策以及年度业务发展计划; (二)超各支行、分理处权限的优质客户利率调整方案; (三)超各支行、分理处审批权限的贷款; (四)年度不良贷款清收、退出客户确定方案; (五)信贷人员调整方案; (六)新产生不良贷款问责及问责后处理方案; (七)年度内涉及各各支行、分理处信贷业务发展的指标调整; (八)其他需要向贷款审批委员会提交的事项。 三、贷款审批委员会议事程序和规则

本行贷审委在本行行长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贷款审批委员会由分管信贷副行长负责召集。讨论新增贷款的参加会议人员必须达到贷款审批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作出的集体决策意见必须经与会者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审批其他上报贷审委贷款,参加人员中有表决权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由召集人临时指定。上报贷款的审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四、贷款审批委员会质询 (一)各支行、分理处上报总行审批贷款必须按照贷款审批流程要求经信贷管理部及风险管理部等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贷审委;信贷管理部审核岗和风险管理部审核人员汇报借款企业审核情况,对贷审委成员的质询予以解答; (二)贷审委成员经质询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同意与否当场表决,并在记录簿上签名存档。列席会议人员不参加表决; (三)行长不得参加表决,但实行一票否决制。 五、贷审会贷款审批权限 (一)本行与内部人及股东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及交易金额按相关规定认定。 (二)按《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业务审批授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各支行贷款审批权限外的所有贷款。 (三)当年新增贷款单笔1500万元(含)以内的贷款。 六、责任认定

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概要

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我行零售授信业务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加强资产风险管理,保证资产质量,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业务设立总行和分行两级授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分行评审会接受总行评审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评审会是总、分行零售授信业务的决策机构,是总、分行零售信贷资产质量的重要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机构组成与委员资格 第四条各级评审会至少由五名委员组成,其中: 评审会主任委员一名,总行评审会主任委员由零售银行风险管理总监或其指定代理人担任,分行评审会主任委员由分行零售授信业务审批人及其指定代理人担任。 评审会秘书一名,由评审会主任委员指定。 秘书、各级零售授信业务的审查审批人员及售后服务部门负责人为当然委员,其他委员由主任委员指定。 评审会应另外设立候补委员,当然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候补委员替代。 第五条评审会委员资格 委员须有3年以上银行信贷从业经验,具备较强的风险识别能

力,深入了解零售授信业务特点,熟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熟练掌握我行零售授信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关操作规定。 第六条评审会应建立由外聘专家组成的咨询后援力量,辅助评审会决策。复杂贷款应咨询专家或中介机构,专家或中介机构否决的事项,评审会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七条评审会办公室设在总行零售银行部风险管理中心和分行零售授信评审部门,负责处理评审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职责范围 第八条总行评审会的职责范围 (一)研究分析零售授信业务的发展趋势,审议我行零售授信业务发展方向及业务指引。 (二)审议全行零售授信业务的政策及制度。 (三)审议零售授信新产品、新模式的风险管理政策。 (四)审查审批总行受理的授信项目或大额单笔授信,包括: 1、额度30000万元以上(不含)的小微项目授信及法人机构担保项目授信; 2、单笔金额1500万元以上贷款; 3、主任委员认为需要上会的其他项目或贷款。 (五)审议重大风险事项的救济方案。 (六)审议全行零售信贷资产的监测报告并提出管理建议。 (七)审议主任委员认为需要上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分行评审会的职责范围

农信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审会议事规则模版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审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贷审查审议工作程序,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明确工作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是信贷项目的审议机构,对有权审批人审批信贷项目起智力支持,信息支撑作用。 第三条贷审会对信贷项目进行民主审议,并通过投票表决方式行使民主表决的权利,审议和表决应当遵循集体审议、明确意见、记名投票、多数通过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贷审会人员构成 (一)贷审会由主持人、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构成 (二)主持人。贷审会主任委员主持,贷审会主任委员由分管信贷管理部门领导担任或由贷审会个人委员推选担任。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授权有关人员主持。 (三)出席人员。出席人员为贷审办通知到应参加会议的贷审会委员。贷审会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贷审会议,其他人员不得代替出席。 (四)列席人员。列席贷审会的人员包括主要责任客户经理、办贷网点负责人,信贷审查部门审查人员等。 第五条贷审会个人委员由联社经营层领导、信贷管理部、风险合规部、计划财务部、审计稽核部等相关部门推荐组成。 第六条贷审会个人委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从事信贷业务或相关业务工作3年以上; (二)原则上具有省联社颁发的信贷从业资格证书; (三)按期参加联社组织的各类信贷、风险合规、法律法规业务培训,累计缺席培训3次以上者,建议取消贷审会委员资格; (四)担任贷审会个人委员1年内需通过联社高级(含)以上风险经理等级评定。 第三章贷审会职责 第七条贷审会主要职责

(一)审查审议信贷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联社有关规定。 (二)审查审议信贷项目是否符合操作流程,是否与信贷授权有关规定相符。 (三)审查审议信贷项目的风险及风险防范化解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具有偿还能力。 (四)审查审议信贷项目其他需要审议的问题。 第八条贷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贷审办”)是贷审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贷审办主任由信贷管理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信贷部审查人员担任。 第九条贷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贷审会的筹备工作。 (二)负责贷审会的记录工作。 (三)负责对贷审会投票表决结果的统计和公布工作。 (四)负责有权审批人和贷审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贷审会工作程序 第十条贷审会的准备 (一)基层网点/客户部上报需贷审会审议贷款资料前,通知包片审议人员(企业授信需通知客户部相关人员)参加贷前调查,了解客户经营情况、风险情况等。 (二)信贷审查部门对客户部门/基层网点送交的信贷项目审查完毕后,贷审办提请贷审会主任委员召开贷审会审议。 第十一条召开贷审会 (一)主持。贷审会主任委员主持贷审会

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流程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流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xx银行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提高审查审批质量和效率,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xx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等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授信授权管理办法,我行将授信审批权限分别授予机构和岗位。 (一)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简称总行信审会)为我行信用审批的决策机构,审议决定全行重大授信业务。 (二)一级分支机构信用审批委员会为信用审批的决策机构,根据相应的受权权限,审议决定分行辖内授信业务。 (三)专业信用审批委员会(简称简易信审会),作为支行级的信用审批决策机构,在受权范围内,审议决定小企业授信业务。 (四)有权审批人是指根据我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和独立审批人管理办法,在受权范围内可以独立行使审批权限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我行授信业务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低风险业务、一般风险业务和高风险业务。相关概念参见我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 第四条我行授信审批权限判断规则为: (一)低风险业务按授信名义金额判断审批权限;与一般风险、高风险业务的审批权限分开计算; (二)单一法人授信客户(包括集团)的一般风险业务,按其在我行的授信风险总敞口判断审批权限;具体计算参照我行公司授信额度管理办法执行; (三)自然人申请的个人类授信业务,以单一借款人申请贷款金额和我行已向其提供该

品种贷款余额的合计金额判断授信审批权限;不同品种的贷款金额不累加计算; (四)高风险业务不再区分业务条线,按照高风险授信审查审批流程,由有权机构审批。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经营机构包括总行下辖经营部门、总行事业部下辖业务团队、一级分行下辖支行/经营部门。 第二章授信审批模式 第六条我行的授信审批模式分为信用审批委员会集体审议审批和有权审批人个人审批两种模式。 第七条信用审批委员会集体审议审批模式,即根据我行的授信授权要求,在相应的受权权限内,按照规定的议事规则,以集体表决方式对授信业务进行审议并审批决策的模式。原则上以下授信业务(不含低风险业务)采取信审会集体审议模式审批: (一)与我行首次开展业务合作的客户且担保方式采取非抵押担保方式; (二)授信金额较大、授信期限超过一年的; (三)属于房地产开发贷款、固定资产类贷款、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重组类贷款等个人难以独立决策的较为复杂业务; (四)有权审批人认为需经信用审批委员会审议的方案复杂的授信业务和重大疑难授信业务。 第八条信用审批委员会 除小企业授信业务的简易信审会实行参会委员一票否决制外,信审会的评议均以参会委员2/3的票数结果为准。评议意见有“同意”(含“有条件同意”)、“否决”和“暂缓”三种,参加表决的委员不得弃权。 总行行长等主要机构负责人对同层级信审会审议同意的业务拥有一票否决权,对于信审会已否决的业务无权同意。具体议事规则参见我行信审会工作制度规定。 第九条有权审批人个人审批模式是根据总行授信授权规定,总行分管风险行领导、一

XX银行授信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附件 XX银行授信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全行授信业务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和审批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总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总行审批机构所负责的各类授信业务的审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指我行为企事业法人、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且拥有贷款卡(证)的政府机构、金融同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办理的各类表内外授信业务(以下简称授信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品种,指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授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实质性贷款承诺、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非实质性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五条下列业务,按照本办法规定流程执行。 (一)委托贷款、转贷款; (二)担保额度、楼盘按揭额度; (三)我行承担实质信用风险的各类同业、投行投资业务

(如债券承销、自营非标投资、信托受益权远期买入等); (四)其他需要按照授信流程审批的业务。 第六条XX银行授信业务实行贷款审批人独立审批制度。 第七条授信业务审批须遵照专业审批和独立审批的基本原则。 专业审批是指授信审批人,必须全面掌握、充分熟悉授信业务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出专业审批意见。 独立审批是指授信审批人审批决策时不得受包括授信业务申请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的不正当影响,按照XX银行的授信审批标准,独立进行分析、判断,独立发表审批意见。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授信审批人决策。授信审批人不得为避免承担责任而否决不该否决的授信业务。 第八条根据业务性质和风险程度,授信审批分别采取双签审批、授信审批中心会议审批、授信审批管理委员会审批三类渠道。 第九条事业部预审制度 为有效从源头上把握和控制风险,各事业部及实行事业部制管理的经营部门须建立授信业务预审制度,部门主要负责人须亲自参加授信项目的预审工作,并出具《事业部项目预审意见》作为项目上报的必备要件。

授信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10

授信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10 授信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商村镇银行(下列简称本行)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工作程序与决策行为,明确工作职责,提高授信业务审批质量及审批效率,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操纵指引》及本行信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下列简称信审会)是集体审批授信业务的专门机构,同意行长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信审会按照本行高级管理层(或者行长)确定的授权权限,审议超过总行营业部与一级支行审议、审批权限的授信业务与问题授信项目的风险化解、抵债资产的接收、处置与信贷资产转让等事项,业务范围包含贷款、贴现、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业务(下列称项目)。 第四条信审会遵循审慎高效、相互制约、权责一致、投票表决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总行信审会项目的审批(审议)工作。 第二章授信审批委员会构成及职责 第六条信审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与审批委员(下列统称“信审会委员”)构成,委员人数与委员产生方式由行长办

公会决定。信审会主任委员由行长指定,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指定。 第七条信审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审议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及本行的有关规定; (二)审查、审议项目是否符合报审操作流程,是否符合授权有关规定; (三)审查、审议客户的经营管理及资信状况,与客户第一还款来源的充足性与担保措施的有效性; (四)审查、审议项目的风险及风险防范措施; (五)审议问题授信项目的风险化解方案; (六)审议抵债资产的接收、处置及信贷资产转让方案; (七)受理其他授信有关事项。 第三章授信审批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八条信审会委员的权利 (一)出席信审会会议,对审议项目发表意见,并独立进行表决; (二)就审议项目向调查、审查部门与报审机构有关人员问询; (三)查阅履职有关档案资料; (四)与履职有关的其他权利。

商业银行审贷委员会工作规程(专业完整版)

商业银行审贷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有效的信贷决策机制,规范信贷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实现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规定,按照建立集体决策、分级审批的信贷管理机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贷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贷会”是)本行负责审查相关信用资产业务和担保、承诺、金融衍生产品等表外信用业务的集体审查机构,接受本行行长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组织构成 第三条审贷会设主任委员1 名,由分管行长担任;常务委员1 人,由合规风险部负责人担任;候补委员若干,由客户部负责人和具备相关能力的客户经理担任;审贷会设秘书1 人,由合规风险部内勤担任。 第四条审贷会下设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由合规风险部承担,合规风险部负责人任审贷会办公室主任。主要工作: 1、受理经营单位需上审贷会的授信项目,并准备会议及相关材料; 2、负责召集审贷会例会和临时会议,并做好会议的记录工作。 3、负责整理各委员的发言意见,形成综合意见,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后下发审贷会会议结果; 4、负责审贷会审议材料的入档保管。 第三章审贷会职责及议事规则 第五条审贷会职责 1、审议以下范围的信贷业务项目: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的授信业务;信用方式授信;特殊业务根据制度规定需审贷会审议的授信。 2、审议超本行行长审批权限以上的信贷业务项目; 3、审议审查人员意见不一致的授信业务; 4、审议审贷会已批准的但需变更重大执行条件的信贷业务项目; 5、审议大额资金拆借业务; 6、审议项目贷款; 7、审议银团贷款; 8、审议关联企业授信总额属上述1、2款范围及关联企业互保贷款; 9、审议抵贷资产的抵入和处置方案; 10、审议发生重大风险的信贷业务项目的化解方案; 11、审议其他信贷事项。 第六条审贷会会议的召集 1、审贷会按照授信需求召开。特殊情况经主任委员同意可临时召开审贷会会议。 2、审贷会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情况下,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审贷会委员必须亲自出席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审贷会会议时,应向主任委员请假。审贷会会议必须达到全部委员人数(5 人)时方可召开,委员人数不足时,根据本次审议项目情况,确定若干候补委员补足人数。

《信贷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信贷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公司信贷风险内控管理机制,完善授信审批制度,规范信贷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信审会”)工作程序,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审批工作效率,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信审会委员由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经理、资金部经理等组成,监事长(监事会召集人)及其他部门经理列席会议。 信审会主任委员由总经理担任,主持信审会会议。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由其安排人员主持会议。 信审会可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无投票权。 第三条信审会办公室设在风险管理部,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条信审会工作职责包括: (一)审议、核定集团成员单位、银行机构、同行业财务公司、投资业务、资金业务的各类授信方案(包括授信总额度、授信产品额度、产品期限、担保方式等);

(二)审议、核定公司资产分类; (三)审议、核定其他事项。 第二章议事规则 第五条信审会一般采用会议形式进行审议。信审会会议至少有80%(含)有表决权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信审会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六条信审会会议定期召开,如有调整,需经主任委员决定后由信审会办公室提前通知相关人员。遇特殊情况,信审会主任委员可临时召集委员开会。 第七条信审会采用记名投票,投票情况分为“同意”、“否决”、“再议”三种,具体说明如下: (一)凡认为授信业务符合“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风险防范措施到位,同意操作方案者,可投“同意”票。凡投“同意”票者,可写出“同意”理由和先决条件、管理要求; (二)凡认为授信业务风险大且难以防范,不符合我公司经营宗旨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者,可投“否决”票。凡投“否决”票者,应写出“否决”理由; (三)凡认为授信业务具有一定可行性,但贷款前期工作尚不够细致,或缺乏保障授信安全的必要条件,要求相关人员再行调查者,可投“再议”票。凡投“再议”票者,应写出“再议”

城商银行授信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

某城商银行授信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授信决策水平,防范和控制授信风险,规范授信审批委员会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使授信管理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某银行授信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及《某银行授信审批中心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二条分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共6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委员5名。 第三条授信管理部作为授信审批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授信审批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授信审批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及总行经营方针,审议制定分行授信政策、授信业务发展战略; (二)审议分行信用评级、授信管理等主要授信业务管理制度; (三)审议支行同意的各项授信业务、授信调查报告及

我行承担风险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四)审议年度客户授信额度及授信方案; (五)监督授信的发放,保证其符合国家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授信政策、原则的要求; (六)审议与授信业务相关的第三方合作机构准入; (七)协调和掌握信贷资金在贷款种类、方向上的投放,合理安排和控制信贷资金的总体结构; (八)审议风险授信业务的化解方案; (九)审议以实物资产方式收回授信、并决定抵债资产的处置方案; (十)审议其他事项。 第五条授信审批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筹备授信审批委员会会议; (二)审查待审议授信事项及授信资料; (三)传达并督促落实授信审批委员会意见,并按意见的内容和职责分工责成各机构具体实施承办; (四)负责会议记录并按规定要求整理会议纪要; (五)负责整理会议相关材料,并归档保存; (六)落实授信审批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授信审批委员会委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按时出席会议,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授信审批委员会主任请假; (二)主任委员或办公室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主

某农商银行信贷业务贷款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

**农商行信贷业务贷款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信贷业务审批工程程序,明确岗位职责,提高审批效率,防范信贷风险,根据《XX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XX农村信用社贷款审批委员会责任追究办法》,制定本待审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农商行信贷业务审批实行分级集体审批审批制度。 第三条分级集体审批是根据**农商行机构设置情况分级设立贷款审批机构,有其审批机构成员集体审批信贷业务,基层行社设立贷款审批小组,总行和四个一级支行设立贷款审批委员会;授权审批是指**农商行授权有审批权限的机构在授权范围内直接审批信贷业务。 第二章职责和议事范围 第四条总行贷审会职责 (一)集体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信贷业务及事项; (二)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贷审会审批的信贷业务及事项; (三)指导和协调各级支行贷款审批机构的工作。 第五条总行贷审会审议范围 (一)审批超过授权支行审批权限的信贷业务; (二)审批**农商行制定的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政策制度、操作规程、文件通知等; (三)审议经贷审会讨论通过的信贷业务执行情况和贷后检查情况;

(四)其他需要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业务。 第三章贷审会组织机构 第六条 **农商行总行贷审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主任委员由行长担任,贷审会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总行贷审会应由5-7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 第七条信贷部门负责人、贷款调查人员、审查人员不作为贷审会成员,可列席参加贷审会,接受贷审会成员的询问,没有表决权,董事长视情况可列席参加总行贷审会。 第四章贷款审查提交 第八条 **农商行信贷管理部负责对受理的信贷业务依规进行独立审查。**农商行对信贷管理部在受理、审查环节,授予以下权利: (一)对受理的信贷业务,存在以下情况的,可以不受理或直接作退回处理: 1.资料不齐,整理不规范; 2.客户属国家限制性行业; 3.跨区域信贷业务,贷款用途超过经营范围或违法违规; 4.项目贷款客户未取得有权部门批复、环评报告、项目可行性,未要求进行内外部评审; 5.客户或担保单位未取得农商行评级授信,或评级未达到农商行准入标准的;客户或担保单位评级授信过期,用信超过最高授信的; 6.客户或担保单位存在违约等不良记录,涉及重大经济、刑事案件,抵押物权属不清、存在重大瑕疵的;

银行信贷业务审查审批委员会工作规则

银行信贷业务审查审批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分明”的信贷运行机制,规范本行信贷业务审查审批程序,提高审议决策水平,明确审查审批责任,切实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本行信贷业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设立信贷业务审查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委),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贷审委是行长领导下的信贷业务决策议事机构,是授信风险控制的研究、审议和决策机构,对有权审批人审批信贷业务起智力支持和制约作用。 第三条贷审会通过委员会议履行职责。凡属于贷审会审议范围的事项经提交贷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方能进入下一步操作程序。 第二章主要职能和议事范围 第四条基本职能。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金融货币信贷政策及本行信贷业务经营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对按照规定超出应由支行行长及其他有权审批人审批权限的授信额度、贷款、承兑汇票、贴现、保函、信用证等业务进行审查审议,提出审查意见和决策建议报行长审批; 2、信贷业务“三查”尽职质询。“三查”尽职质询是指对贷款调查人员、审查人员、贷后管理人员及其他信贷岗位管理人员在信贷业务经办过程中履行岗位职责、按制度操作的尽职情况,通过质询方式进行考察验证,以发现经办人员存在的失职、重大疏漏、业务差错、违规违章及风险隐患等。 第五条审议(质询)范围。 (一)、审议支行报请总部审批的超过支行行长授权范围和单笔单户审批权限的信贷业务; (二)、审议总部信贷管理部门报请行长、主管副行长审批的超过其部门负责人授权范围和单笔单户审批权限的信贷业务; (三)、审议信贷资产质量分类结果; (四)、审议对不良贷款的处置意见,包括以物抵贷、呆帐核销、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审查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提高审议质量和决策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贷款审查委员会是规避贷款风险,强化科学决策,协助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审批贷款的议事机构。 第二章职责及审议范围 第三条贷款审查委员会独立评审、独立决断、不受任何个人和机构的干预。 第四条贷款审查委员会在《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实施办法》授权范围内对贷款进行审议。 第三章人员构成及组织机构 第五条贷款审查委员会委员由公司总经理、公司分管领导、风险控制部负责人、信贷业务部负责人、行政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组成(5-7人)。每次会议原则可邀请法律顾问或外聘风控专家参会,发表建议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第六条贷款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各一名,分别由公司总经理和分管领导担任。贷款审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于风险控制部,办公室主任由风险控制部负责人兼任,办事员一名由风险控制部负责。 第七条贷款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贷款审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及日常事务,对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主要职责是: 1、负责将被审议的贷款项目资料提交各位委员; 2、定期组织召开会议,核实参会委员资格及是否达到规定人数,分发《贷款审查委员会投票表决表》,组织现场投票和计票; 3、负责会议记录并按规定填写《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表》; 4、负责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及有关文件的归档保存; 5、协调落实贷款审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会议召开及表决 第八条贷款审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贷款审查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周二定期召开,公司总经理认为必要时,贷款审查委员会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贷款审查委员会会议召开之前,贷款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应备齐被审议贷款项目相关资料,分发各参会委员。 第十一条贷款审查委员会会议须有5名(含)以上享有表决权的委员参会时,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会的,视为缺席,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第十二条贷款审查委员会会议,提交贷款项目业务人员及风控专管员须到会做贷款项目情况及及还款保障情况汇报。 第十三条参加会议的贷款审查委员会委员享有投票表决权,其他人员无投票表决权。 第十四条列席会议的贷款项目业务人员和风控经理,不得介入委员议事、发表评议意见,在完成贷款项目情况汇报、委员质询,进行会议表决前退席。 第十五条会议由主任委员宣布会议议题,并主持议事议程: 1、业务人员向贷款审查委员会汇报贷款项目情况, 2、风控专管员陈述贷款项目风险审查意见; 4、委员质询,业务人员及风控专管员应予回答,不得拒绝、回避或故意遗漏; 5、集体讨论,独立表决。参会委员按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价,对被评议的贷款项目进行独立投票; 6、贷款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办事员收集委员的《贷款审查委员会投票表决表》,并现场计票; 7、会议主持人宣布计票结果并进行会议总结。 第十六条会议表决实行参会委员一人一票制。委员以署名方式独立填写《贷款审查委员会投票表决表》,委员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不得弃权,不同意的需说明不同意理由。

银行分行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篇资产负债业务类

**银行**分行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分行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进一步规范授信业务审批流程,提高信贷决策水平,更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基本制度》,结合分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分行授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是根据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按照总行制定的信贷政策、信贷经营方针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在分行行长领导下评审各项授信业务,并就评审事项中属于总行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提出评审意见、对超权限授信业务提出申报意见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保函、信贷证明、委托贷款等形式的授信业务。 第四条授信业务审批应坚持先调查评审、后审批决策,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审批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五条授信业务须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经评审未通过的授信业务,不得发放或上报总行审批。 第二章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和成员组成第六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 1、总行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及需报总行审批的各项授信业务; 2、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统一授信、贷款质量认定; 3、对客户综合授信方案; 4、其他需评审的事项。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分管授信管理部副行长、分管客户经理部副行长、行长助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客户经理部总

经理、客户经理部副总经理和财务部总经理组成,共7人;其中,分管授信管理部副行长担任主任委员,分管客户经理部副行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其余为成员。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须报总行授信评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设兼职秘书1名,由授信管理部统计员兼任。负责收集整理评审项目资料,通知开会时间、地点等会前准备工作,负责做好评审委员会记录和评审结论反馈等日常事务。 第三章评审委员会会议事规则 第九条评审委员会实行例会制,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 第十条主持人负责维持会议秩序,掌握会议节奏和进度,在表决前不应发表引导性或主导性意见,不应影响评审成员在评审过程的正确判断和独立决策,评审委员会会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评审原则。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必须由全体成员的四分之三人数出席,否则评审结论无效。评审成员不得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向主任委员请假,并由评审秘书登记备案。 根据评审事项需要,会议可以聘请专家列席,接受咨询,但客户代表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会。 第十二条评审会议一般程序: 1、主办信贷员向与会成员介绍信贷业务情况和审查意见; 2、与会成员进行讨论并书面表决; 3、秘书统计并当场报告表决结果; 4、主持人当场宣布信贷业务通过或未通过,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四章评审委员会表决

XX农商银行贷款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

XX农商银行贷款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信贷决策机制,提高集体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更好地防范信贷风险,保障XX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业务的稳健发展,根据上级部门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人员组成与职责 第二条贷款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委)是本行的信贷业务决策议事机构,由本行副行长和运营管理部、市场营销部、国际业务部、信贷管理部、计划财务部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贷审委设主任1人,由分管贷款营销的副行长担任,其他副行长担任副主任。 贷审委主任召集和主持贷审委会议,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如因临时外出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主任指定1名副主任履行职责。 第四条信贷管理部负责贷审委日常性工作,包括会前准备、系统中流程发起、会议安排、汇总贷审委意见、审议事项再提交、议决事项报备与反馈等。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五条贷审委主要负责审议审批有关存款、贷款、国际业务和对外合作等业务事项,具体包括: 1

(一)审议批准事项。 1、授信事项: (1)单户敞口授信余额(存单质押授信额度除外)在200万元(含)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的个人类客户新增(放)授信和500万元(含)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公司类客户新增(放)授信; 500万元(含)以上至800万元以下的个人类客户存量授信和1000万元(含)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的公司类客户存量授信。 (2)虽授信额度在支行(部)(以下简称支行)权限内,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非本市户籍的个人贷款授信(本行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本市范围内支行跨辖区贷款(含双优异地)授信; ③项目贷款授信。 2、不良处置事项: (1)单笔在200万元(含)以内的,且需跨支行或者突破本行有关规定的债务落实方案及其变更方案; (2)按照《XX农商银行“黑名单”客户管理办法》需由贷审委审议批准的事项; (3)单笔在200万元(含)以内涉诉贷款的债务人财产进行解封、解除强制措施的事项; (4)单户在200万元(含)以内的贷款,需降低担保条件进行盘活的处置方案; (5)单笔在200万元(含)以内贷款在核销(打包)后的处置方案; (6)单户500万元(含)以上大额不良贷款暂缓诉讼及1000万元以上(含)大额不良贷款的诉讼事项。 2

XX银行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

XX银行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授信业务审批权限的管理,明确授权的依据、标准和方法,落实审批责任,提高审批效率,建立科学的差异化授权体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XX银行授权管理办法》、《XX银行授权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业务授权是指总行有权人根据分支机构(含总行有办理授信业务职能的部门,下同)的有关经营指标进行考核量化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授权标准,将部分授信业务的审批权授予辖内分支机构或人员行使的行为。受权机构或受权人应在受权范围内行使授信业务审批权。 总行有权人未转授的授信业务审批权由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按照《XX银行授信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行使,不另行文。 第三条授信业务授权根据受权对象分为:机构授权、主审查人授权和行政职务授权。受权机构和受权人不得转授权。 (一)机构授权是指总行有权人将授信业务的审批权授予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的授信审批委员会行使该审批权,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通过的授信业务有一票否决权。

(二)主审查人授权是指总行有权人将授信业务审批权授予主审查人,由主审查人行使授信业务审批权。主审查人应将所审批的各项授信业务按月向分支机构负责人报备。 (三)行政职务授权是指总行有权人将授信业务审批权授予担任本行特定行政职务的人员,由其行使授信业务的审批权。 第四条本行授信业务授权遵循“统一标准、差别授权、定期考核、适时调整、动态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 (一)统一标准。授权各基础数据、系数值的取值要客观、科学,标准要统一。 (二)差别授权。根据受权机构和受权人的内部因素,结合外部环境和影响业务风险的各项要素,对授信业务的审批授权实现受权机构、受权人和不同业务之间审批权限的差别化管理。 (三)定期考核。根据《XX银行授信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的规定,总行授信业务授权的管理部门定期对受权机构和受权人的审批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此作为审批权限调整的依据。 (四)适时调整。总行有权人根据考核结果和业务发展的需要,结合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本行的授信业务发展导向,及时对受权人的授信业务审批权限进行调整。

贷款审查工作小组议事规则

贷款审查工作小组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信贷资产业务的管理,完善信贷业务决策机制,规范贷款评审议事制度,提高审贷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公司信贷业务的稳健发展,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人员组成与职责 第二条公司贷款审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贷审工作组)是公司经营总监领导下的信贷业务决策议事机构。成员由公司经营总监、财务总监、风险总监、总经理、信贷部主任、信贷员、财务会计部经理以及董事会委派的董事代表组成。公司经营总监为贷审工作组组长,公司总经理为副组长。 第三条贷审工作组成员工作变动时,原则上其贷审职务也应进行变更。贷审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及变动情况,须经公司总经理报公司董事长批准。 第四条公司信贷业务部负责贷审工作组日常性工作,包括会前准备、会议记录、档案管理等。 第五条工作任务和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和确定全公司信贷政策、信贷业务发展战略、信贷客户准入标准、评定优良客户优惠利率以及信贷业务授信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和确定公司信贷资金计划、票据业务运作、信贷资产质量、信贷业务风险和内控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和确定发放贷款利率。按照不同客户的经营行业、贷款形式、风险状况、贷款期限等,对照公司既定利率合理确定。

(四)根据授信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审议批准公司的各项信贷业务。 (五)审议需审批的以物抵债、抵债资产变现、重大不良资产处理及重大诉讼案件等各项资产保全业务。 (六)审议和批准信用及贷款贷后检查、月度贴现业务情况报告以及风险资产分类、逾期6个月以上不良贷款清收及管理情况报告等。 (七)审议和批准公司总经理提议或认为有必要提交贷审工作小组审议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六条贷审工作小组实行每周二至三次例会制,原则上为每周一、周三为固定例会日,到会人数不得少于贷审小组人数的70%,否则该次会议表决无效。因故无法按时举行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如遇特殊情况亦可由组长或副组长商定后临时召集召开贷审工作小组特别会议。 第七条贷审工作小组会议由贷审工作小组组长(因故缺席时由副组长代替) 负责安排议程、召集和主持。会议(含特别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参加才能召开。 第八条贷审会议的材料组织 (一)贷审会议的送审材料由送审业务和事项的经办信贷业务部负责拟写,并保证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二)贷审会议的送审材料由送审业务和事项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审查和核实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送审业务和事项提出部门尽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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