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是旨在保护和恢复水产种质资源的重要措施,具体办法如下:

1、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将此区划为按照种质资源保护要求可以实施有效保护的区域。

2、按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的目的,应当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定范围内,对对野生种质资源的重要保护面积进行规划。

3、严格落实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措施,建立、健全保护区运行机制,禁止保护区内水产动植物及其生态环境的破坏、损害和滥采。

4、组织科学研究,建立水产种质资源评价体系,进行有效管理和长期监测,为有效保护水产种质资源提供技术保障。

5、激励水产养殖者负责经营,提高养殖技术,积极采取有利于鱼类健康生长的措施,达到种质资源可持续经营的目标。

6、提倡养殖者使用环保型技术、节能型技术来治理水体污染和捕捞渔获,保护水质环境,避免对保护区内水产种质资源破坏损害。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工作规范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工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申报、评审、公布、调整、撤销等工作的规范开展,保护和合理利用天然水产种质资源,维护水生生物物种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水产种质资源:是指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可为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以及其他人类活动所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的水生生物资源。从广义上讲,包括上述水生生物的群落、种群、物种、细胞、基因等内容。 (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为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依法划定并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水域、滩涂及其毗邻的岛礁、陆域。 (三)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国际有重大影响,具有重要经济价值、遗传育种价值或特殊生态保护和科研价值,保护对象为重要的、洄游性的共用水产种质资源或保护对象分布区域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际行政区划或海域管辖权限的,经国务院或农业部批准并公布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四)保护对象:一般指天然生长和分布在自然水域环境中的水生生物及其栖息生境。 (五)核心区:是指在保护对象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主要生长繁育场所设立的保护区域。 (六)实验区:是指保护区内除核心区以外的区域。 (七)特别保护期:是指在保护对象的繁殖期、幼体生长期、索饵期等生长繁育关键阶段,为对其加以重点保护所设立的一段时间。 第二章保护区申报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域滩涂,可申报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一)国家规定的重点保护或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品种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主要生长繁育区域; (二)具有较高遗传育种价值,为当前我国水产养殖的主导品种且养殖原种为我国本地种的水生生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我国特有的水生生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四)在全国具有代表性或典型性的水生生物多样性集中分布区域;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6号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1日农业部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月5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四章进出口管理 第五章附则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品种选育和苗种生产、经营、进出口管理,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产苗种包括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品种选育、培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苗种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返回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五条国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护、保存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破坏水产种质资源。 第六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

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殖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 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产生不利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产增养殖生产发展的需要和自然条件及种质资源特点,合理布局和建设水产原、良种场。 国家级或省级原、良种场负责保存或选育种用遗传材料和亲本,向水产苗种繁育单位提供亲本。 第八条用于杂交生产商品苗种的亲本必须是纯系群体。对可育的杂交种不得用作亲本繁育。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和通过生物工程等技术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后代的,其场所必须建立严格的隔离和防逃措施,禁止将其投放于河流、湖泊、水库、海域等自然水域。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选育、培育水产优良新品种。 第十条农业部设立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对水产新品种进行审定。 对审定合格的水产新品种,经农业部公告后方可推广。 返回 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权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后作出是否发放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第十五条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生产。需要变更生产范围、种类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 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生产应当遵守农业部制定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保证苗种质量。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质量检验机构对辖区内苗种场的亲本和稚、幼体质量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一、背景介绍 水产种质资源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和经济资源,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和 推动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有效管理和保护水 产种质资源,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水产种质资源的定义和分类 水产种质资源指的是水产生物具有遗传代谢信息的质料,包括鱼类、虾类、蟹类等各类水生生物的种类及其遗传多样性。根据不同的特征,水产种质资源可分为野生种质资源和人工驯养种质资源。 三、水产种质资源的重要性 1.保证食品安全: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有助于提高水产品的质量和 安全性,减少养殖环境对水产养殖的影响。 2.推动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保护种质资源有利于促进水产养殖 业的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养殖效益。 3.生态保护: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也是对水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 衡的保护。 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要求 1.法律法规的完善:建立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 和利用原则,确保其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利用。

2.建立科学的保护管理机构:成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管理机构,负 责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和管理等工作,确保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加强资源调查和监测:对各类水产种质资源进行全面调查和监测,掌握资源的分布、数量和遗传特征等信息,为资源保护和利用提供科 学依据。 4.建立资源保护区和野生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划定资源保护区和 野生种质资源保护区,限制开发和捕捞等行为,保护水产种质资源的 生态环境。 5.促进科研与技术创新: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强水产种质资源的 研究和开发,推动种质资源的利用价值最大化。 五、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效果评估 为了确保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制度有效执行,需要建立监督检查 机制,加强对各级保护管理机构的督导和指导。同时,还应定期评估 制度的实施效果,对资源保护工作进行总结和改进。 六、国际合作与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各国应加强国际合作,共 同推动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和技术交流,提高保护水平。 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21年第1号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21年12月30日经农业部第12次常务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根据《渔 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表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就是指是维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在具备较低经济价值和遗传繁育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育种区域,依法划设并不 予特定维护和管理的水域、滩涂及其紧邻的岛礁、陆域。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辖的其他水域内成立和管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专门从事牵涉水产种 质资源保护区的有关活动,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工作。 第五条农业部组织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总体 规划,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总体规 划,科学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具体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渔业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加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投入。 第六条对毁坏、强占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机构投诉。收到 投诉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应依法调查处置,并将处理结果知会举报人。 第二章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设立 第七条以下区域应成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 理暂行办法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2011年第1号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0年12月30日经农业部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根据《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指为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依法划定并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水域、滩涂及其毗邻的岛礁、陆域。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水域内设立和管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工作。 第五条农业部组织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总体规划,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总体规划,科学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具体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加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投入。 第六条对破坏、侵占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机构举报。接到举报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二章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设立 第七条下列区域应当设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一)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重点保护水生生物物种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 (二)我国特有或者地方特有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

连云港海州湾中国对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

连云港海州湾中国对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 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连云港海州湾中国对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中国对虾及其他水产种质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农业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连云港海州湾中国对虾国家级水产种质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指农业部第947号公告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涉及保护区的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连云港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工作。 第五条对破坏、侵占保护区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保护区管理机构举报。接到举报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二章保护区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连云港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保护区管

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执法和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设备设施。 第七条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具体管理制度; (二)设置和维护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界碑、标志物及有关保护设施; (三)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的调查监测、资源养护和生态修复等工作; (四)救护伤病、搁浅、误捕的保护物种; (五)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 (六)依法开展渔政执法工作; (七)依法调查处理影响保护区功能的事件,及时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事项。 第八条严格遵守农业部对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的繁殖期、幼体生长期等生长繁育关键阶段设定的特别保护期的制度。特别保护期内不得从事捕捞、爆破作业以及其他可能对保护区内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 特别保护期外从事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在保护区内从事修建水利工程、疏浚航道、建闸筑坝、勘探和开采矿产资源、港口建设等工程建设的,或者在保护区外从事可能损害保护区功能的工程建设活动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对保护区的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并将其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纳入

关于《浙江省水产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的编制说明

关于《浙江省水产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的编制说明 一、编制背景 种子是农业发展的“芯片”,而种业振兴的源头在种质资源。农业种质资源是农业科技原始创新、现代种业发展的物资基础,是保障我省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以及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部署全国农业种质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工作,要求省级主管部门扛起管理责任,“健全法规制度,加快制修订配套法规规章。” 水产种质资源是农业种质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属于国家战略性资源,是水产养殖原始创新、推动现代水产种业和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的必备物资基础,必须加强收集、保护及科学利用。目前,国家与省里均未制定过关于水产种质资源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导致部分工作开展“无章可依”,不利于下一步推进全省种质资源库的建设及开展种质资源管理与利用。因此,在厅渔业发展处指导下,由省水产总站组织编制了《浙江省水产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二、编制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编制。 三、编制过程 8月份,成立《浙江省水产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编制小组,启动了编制工作。10月底,完成初稿编制。11月上旬,以厅办发文征求各市、县渔业主管局及浙江省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全体委员的意见建议。在对反馈意见充分研究和吸纳后,形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浙江省水产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共分六章27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共4条。 第一条、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的编制目的、制定依据与适用范围。编制依据是《渔业法》等法律法规。 第三条明确了主管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水产种质资源管理工作。编制依据是《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6号)等法律法规。 同时根据我厅实际情况,设立浙江省水产种质资源库(一主库三分库),具体承担水产种质资源归集、保存、调度等日常工作。主库(建在杭州)负责牵头抓总,分库(建在湖州、温州、舟山)配合主库开展工作。目前省水产种质资源库(一主库三分库)可研报告已通过省发改委组织的专家评审,正在稳步推进中。 第四条明确了水产种质资源工作的公益属性以及政策支持保障。

扬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扬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1.15 •【字号】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 •【施行日期】2021.03.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9号 《扬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2月3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月15日 扬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保护,改善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长江干流扬州段、高邮湖、宝应湖、邵伯湖、白马湖以及长江扬州段四大家鱼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射阳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资源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财政资金保障,鼓励开展渔业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加强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和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渔业资源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文广旅、民宗、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渔业法律规范的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渔业资源保护意识。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渔业资源保护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组织开展保种育种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对稀有、濒危、珍贵水生生物资源及其原生地实行重点保护。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水产种质资源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水产种质资源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20.12.30 •【文号】农渔养函〔2020〕150号 •【施行日期】2020.12.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全国水产种质资源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 农渔养函〔2020〕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学会: 为加强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统一开展水产种质资源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农种发〔2020〕2号)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全国水产种质资源登记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或有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养殖处(联系电话:010—59192993,传真:010—59192918)。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020年12月30日

全国水产种质资源登记细则(试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农种发〔2020〕2号),结合水产行业实际,制定本登记细则。 一、登记范围 国家、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等已保存的水产种质资源、创新种质、改良种质、携带新基因的优异种质、具有突出性状的优异种质,以及新收集、引进、鉴定、创制、汇交的水产种质资源等。 二、登记主体 国家、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库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以及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 三、登记组织机构 全国水产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由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统一组织。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由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组织实施;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库的水产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组织实施。省级水产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委托的相关单位牵头组织实施。 四、登记内容 (一)登记主体信息 包括登记主体类型,保护单位(个人)名称,依托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登记日期等。 (二)种质资源信息 1.编号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年)》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1.07.30 •【字号】鲁农渔字〔2021〕22号 •【施行日期】2021.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年)》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7月30日山东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前言 中国是水产大国,水产品总产量连续30年居世界第一。山东是渔业大省,水域滩涂广阔、渔业资源丰富、开发潜力巨大,水产品总产量、渔业经济总产值位居全国前列。水产养殖业及相关产业是大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在保障国家食物安全、促进乡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就业增收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在全面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大背景下,大力实施渔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对提供优质蛋白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是渔业管理的基本制度,是水产养殖业发展的布局依据,是推进产业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抓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原农业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要求,结合渔业发展和生态保护需要,在科学评价水域滩涂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力的基础上,编制《山东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节编制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五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五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 源保护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8.09 •【文号】农办渔[2011]88号 •【施行日期】2011.08.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五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的通知 (农办渔[201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要求,加强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保护,近年来我部积极推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在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已审定公布四批220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初步构建了分布广泛、类型多样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网络,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进一步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我部计划审定公布第五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现就组织申报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渔业主管厅(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做好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作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十二五”规划的重要举措加以推进。特别是水产种质资源

保护区设立和管理工作比较滞后的地区,要按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要求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保护区进行申报。各海区渔政局可受我部委托直接申报。我部将通过基本建设、财政专项等多种渠道,支持保护区提高能力和水平。 二、省级渔业主管厅(局)要加强指导、科学论证、严格把关,保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申报工作质量。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组织开展编写和评审工作,注意保护区命名的规范性和材料的完整性。要组织省级以上水产科研院所或大专院校的相关领域专家指导申报单位编写材料,并由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进行专题评审。我部将组织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三、申报单位要依托由相关领域专家牵头组成的技术力量开展申报工作,确保申报的保护区符合《办法》有关要求。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申报,申报的保护区要做到主要保护对象及其资源状况和重要栖息场所明确,面积适宜、区界明确、图件清晰,具有较好的管理基础、明确的管理机构和人员以及保护区所在区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申报的保护区范围跨管辖区域的,应征得相关地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附书面意见。 申报材料要按照规定格式(见附件)编印成一册(一式20份),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海区渔政局于2011年9月30日前(以邮戳为准)以正式文件报至我部渔业局。 联系人:郭睿、姜波 联系电话:(010)59191495/2958;传真:(010)59192965 电子邮件:******************.cn 附件:申报书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江苏省水产苗种管理规定

江苏省水产苗种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2.02 •【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施行日期】2023.04.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77 号 《江苏省水产苗种管理规定》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 2023年2月2日 江苏省水产苗种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产苗种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产苗种,是指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体)、稚(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在本省管辖范围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水产品种选育、培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和进出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管辖范围内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的组织领导,坚持保护和利用并重原则,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水产苗种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和优良品种选育、培育和推广工作,对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良种选育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护、保存和合理利用其管辖范围内的水产种质资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水产种质资源。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对处于濒危的种类应当实行长期禁捕保护,对开发过度的种类应当实行季节性限捕保护,对有开发前景的种类应当合理利用。 第九条禁止捕捞海州湾中国对虾亲体、长江鲥鱼、长江口中华绒螯蟹产卵场的抱卵亲蟹、长江和内陆水域的鳗鱼苗。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庐山西海鳡等7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的批复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庐山西海鳡等7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20.10.21 •【文号】农办渔〔2020〕21号 •【施行日期】2020.10.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庐山西海鳡等7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的批复 农办渔〔2020〕21号根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审查,我部同意对庐山西海鳡等7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详见附件。请按照调整后的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重新组织开展勘界立标工作,完善管理办法,强化管护措施,加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力度。 附件:庐山西海鳡等7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10月21日附件 庐山西海鳡等7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

1.庐山西海鳡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庐山西海鳡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总面积21800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5667公顷,实验区面积16133公顷。保护区核心区特别保护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保护区位于江西省武宁县庐山西海水域,地理坐标范围在北纬 29°11′59″至29°19′51″,东经115°06′51″至115°24′25″之间。核心区位于庐山西海武宁县水域东部,是由6个拐点顺次连线所围的水域,拐点坐标分别为东山(115°21′30″E,29°18′57″N)、磨刀口(115°24′25″E, 29°17′15″N)、长陵山(115°24′08″E,29°14′08″N)、杨洲 (115°22′19″E, 29°11′59″N)、盘垅(115°19′07″E,29°14′36″N)和墨斗山(115°19′48″E,29°15′22″N)。实验区位于庐山西海武宁县水域中西部,是由16个拐点顺次连线所围的水域,拐点坐标分别为武宁大桥南(115°06′51″E,29°16′46″N)、武宁大桥北(115°07′04″E, 29°17′11″N)、田东(115°08′06″E,29°18′51″N)、王埠 (115°11′28″E,29°19′51″N)、红岩潭(115°14′06″E, 29°19′40″N)、巾口(115°16′06″E,29°19′32″N)、八里棚 (115°17′47″E,29°19′04″N)、周田(115°20′38″E, 29°19′20″N)、东山(115°21′30″E,29°18′57″N)、墨斗山 (115°19′48″E,29°15′22″N)、盘垅(115°19′07″E, 29°14′36″N)、洞坪(115°18′00″E,29°14′09″N)、罗坪 (115°16′35″E,29°14′40″N)、东边(115°13′48″E, 29°14′49″N)、关山(115°11′09″E,29°14′37″N)和凤口 (115°10′42″E,29°14′35″N)。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为鳡,其他保护物种为桃花水母、鳜、蒙古鲌、似鮈等。 2.套尔河口海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2020)-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2020) 正文: ----------------------------------------------------------------------------------------------------------------------------------------------------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2002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苗种生产 第三章水域和滩涂养殖 第四章渔业资源保护

第五章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六章安全生产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范围内,从事渔业生产及与渔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保护渔业资源和环境,落实禁捕退捕要求,实行限额捕捞,发展增殖渔业、水产品加工业和流通业,推进产业化经营,提高渔业生产效率和渔业产品质量。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的渔业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立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水利、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减轻渔民负担。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渔民应当承担的税费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一律不得向渔民收费、摊派、集资。 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在收费现场向渔民公示。收费时应当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对不开具票据的,渔民有权拒绝。 第六条本省沿海“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长江水域和太湖、滆湖、骆马湖、高宝邵伯湖、洪泽湖等湖泊的渔业,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专题论证报告编制指南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专题论证报告编制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2.17 •【文号】农办渔[2014]14号 •【施行日期】2014.02.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专题论证报告编制指南的通知 (农办渔[2014]14号) 根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以及《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3〕86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建设项目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专题论证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建设项目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水)影响专题论证报告编制指南(试行)》(附件1)和《建设项目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淡水)影响专题论证报告编制指南(试行)》(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题论证报告编制要求 水利工程、航道、闸坝、港口建设及矿产资源勘探和开采等建设项目涉及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或者在保护区外从事有关工程建设活动可能损害保护区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并将

报告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要内容。 (一)专题论证报告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人员3名以上,中级技术人员5名以上;其中专题论证报告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并从事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相关研究5年以上。 2.具备水生生物和水域生态环境专门研究机构或实验室,以及必备的实验仪器、现场调查设备和其他相关工作条件,能够独立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3.具备涉渔工程环境影响专题评价方面的工作经验,掌握评价区域内的水域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4.掌握国家与地方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产业规划、标准规范和技术文件,能够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完成专题论证报告编制工作,并对所编制的报告负责。 (二)专题论证报告编制参照《建设项目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专题论证报告编制指南(试行)》执行。 二、专题论证报告审查和监督落实 (一)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委托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并向保护区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如保护区由海区渔政局或流域渔业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的,则直接向上述单位提出申请。 (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海区渔政局、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对专题论证报告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三)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组织水生生物资源、水域生态环境、渔业管理、工程技术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形成专家审查意见。专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五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范围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五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 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的通知 【法规类别】渔业资源繁殖保护 【发文字号】农办渔[2012]63号 【部分失效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汀江大刺鳅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的批复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2.05.28 【实施日期】2012.05.28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五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的通知 (农办渔[2012]6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84号有关要求,现将柏坡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62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第五批)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予以公布。公布后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分区不得随意调整或改变,确需调整或改变的,应按程序报我部批准。 各省渔业主管部门、各海区渔政局和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要按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要求,加

强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明确管理机构,积极争取支持,配备必要的管理、执法和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设备设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主要职责开展工作,切实强化管护措施,加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力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发挥保护区作用,为我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第五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 2012年5月28日附件: 第五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 1.柏坡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柏坡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位于河北省平山县的柏坡湖,总水域面积4272.5公顷。其中,核心区两个,面积为965.6公顷,实验区两个,面积为3306.9公顷。核心区特别保护期为4-9月。保护区位于河北省平山县境内,距县城20公里,范围为 113°51′50.04″E-114°01′1.22″E,38°17′16.19″N-38°23′16.77″N。核心区包括郭苏河核心区和米峪河核心区两个。郭苏河核心是由七个拐点连线所围区域区,面积443.2公顷,拐点坐标分别为(113°59′45.27″E,38°23′16.77″N; 114°00′01.84″E,38°23′09.55″N;114°00′59.43″E,38°22′16.54″N;114°01′01.22″E,38°21′34.30″N;114°00′53.71″E,38°20′26.45″N;114°00′29.87″E,38°19′36.41″N;113°59′31.76″E,38°23′13.09″N)。米峪河核心是由八个拐点坐标边线所围区域,面积522.4公顷,拐点坐标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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