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气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4.12

【实施日期】2018.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54号)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2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三届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

2018年4月12日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及监督检查。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指在发生台风、暴雨、雷电、大风、高温、寒冷等灾害性天气时,容易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标准和规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重点单位的确定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重点单位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单位所处区域的气象灾害风险等级;

(二)单位的位置及其所处区域的地形、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

(三)单位的重要性、生产特性;

(四)遭受灾害性天气时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

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确定为重点单位:

(一)学校(含幼儿园)、医院以及火车站、民用机场、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客

运车站和客运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运输或者销售单位;

(三)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等在建工程的业主单位;

(四)电力、燃气、供水、通信、广电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企事业单位;

(五)旅游景区、主题公园、风景区的经营管理单位,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六)渔业捕捞、船舶运输、渔港、海上平台、跨海桥梁等的经营管理单位;

(七)大型生产、大型制造业单位或者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

(八)其他因气象灾害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确定为重点单位:

(一)曾经发生气象灾害或者次生、衍生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单位;

(二)在气象灾害极高风险区划内的大型企业;

(三)同时对三种以上灾害性天气高敏感的单位。

第八条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拟定重点单位名录。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拟定的重点单位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重点单位名录应当每两年更新一次。

第九条重点单位的性质、规模、所处位置等发生重大改变,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经当地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核实后,应当及时将该重点单位移出重点单位名录。

第十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重点单位信息库,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需要防御的灾害种类、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应急管理人等。信息库内容应当根据重点单位反馈信息及时更新。

气象灾害防御对策分析

浅析气象灾害防御对策 摘要:阐述了完善公共气象服务体系中必须重视完善气象灾害问题,我国气象灾害的防御主要包括工程性措施和非工程性措施。非工程性措施主要有建立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加强气象灾害的预警预报及预测、气象灾害的减灾服务。具体的防御对策主要有加强协调指挥体系建设、健全气象防灾减灾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加强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关键词:公共气象服务;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防灾减灾;应急管理 据有关部门统计,气象灾害是自然灾害中种类最多,发生频率最高、危害最大、又最难防范的灾害。为了做好气候变化对我区各行业的影响和我区极端气候事件的气候预测与评估及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向社会公众和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准确、权威的天气预报、警报、天气实况等气象信息和生产、生活建议,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必须重视完善公共气象服务体系中的气象灾害问题。 我国气象灾害的防御主要包括工程性措施和非工程性措施。 一、工程性措施 (一)、大力兴建水利工程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进行堤防修筑、河湖整冶、水库加固、涝区治理、水土保持等一系列的工作,形成一个完整的防洪排涝工程体系和农田灌排工程体系,可以有效地控制洪水和防御干旱。 (二)、兴建防护林 防护林的建设可以有效的抵御自然灾害,改善生态环境,控制沙漠化,防御水土流失,增强农业稳产高产。在我国,1978 年启动的“三北防护林”体系工程,经过几年的发展,该工程完成了大规模的造林工程,是世界林业建设史上持续时间最长、范围最广的生态建设工程。“三北防护林”的建设,对农田小气候和大气环境的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非工程的措施 (一)、建立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

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1998年5月22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1998年8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08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08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爱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证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进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都市规划区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爱护和改善声环境质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打算及城乡建设规划,采取有利于声环境爱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舞、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四条市、县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治理。 公安、交通、都市治理行政执法、铁路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畴内,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治理。 城乡规划、建设、市容环境卫生、文化、卫生、工商、商务、经济综合等部门应当协助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治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造成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治理、排除噪声污染。 第二章监督治理 第六条市、县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本区域都市总体规划,结合都市建设进展需要,科学划定、及时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噪声敏锐建筑物与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高速公路、都市道路、高架桥、轻轨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八条在下列区域内不得建设排放环境噪声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各类设施: (一)对住宅区、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科研单位有阻碍的范畴; (二)风景名胜区、自然爱护区和疗养区。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对声环境可能有阻碍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阻碍评判的规定。环境阻碍评判文件未经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阻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讲明。 在噪声敏锐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对声环境有阻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阻碍报告表应当附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 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及监督检查。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是指在发生台风、暴雨、雷电、大风、高温、寒冷等灾害性天气时,容易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标准和规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重点单位的确定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重点单位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单位所处区域的气象灾害风险等级; 单位的位置及其所处区域的地形、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 单位的重要性、生产特性; 遭受灾害性天气时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 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确定为重点单位: 学校、医院以及火车站、民用机场、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运输或者销售单位; 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等在建工程的业主单位; 电力、燃气、供水、通信、广电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企事业单位; 旅游景区、主题公园、风景区的经营管理单位,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渔业捕捞、船舶运输、渔港、海上平台、跨海桥梁等的经营管理单位; 大型生产、大型制造业单位或者大型劳动密集型企

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方案(最新)

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方案 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持续变暖,我市各类异常天气不断增多,暴雨(雪)、雷暴、大风、干旱、低温冷害等气象灾害频发,对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产生活以及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气象灾害成为制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X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按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方案》(x电〔X〕19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市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意义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关系到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和水平,对防止和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是维护公共安全、正常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我市各级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强化防灾减灾基础,切实增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综合防治、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和谐发展。 二、努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水平

(一)加强自动气象站建设,提高重大灾害性天气预警能力 根据黑办发电〔X〕19号文件要求,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全市自动站气象观测网站密度,重点加强多要素自动气象站建设。X年主要在林场(所)建设7个四要素自动气象站,在乡(镇)建设10个四要素自动气象站,升级改造4个乡(镇)二要素自动气象站为四要素自动气象站,在丘陵、山地等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易发地域和天气敏感区,建设3个四要素自动气象站。3年完成所有林场(所)、乡(镇)四要素自动气象站。自动站建设、日常维护等经费要纳入当地政府(区、局)常规预算。 (二)加强气象灾害预测预报 气象部门要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重点加强暴雨(雪)、雷暴、大风、干旱等灾害中短期预报,着力做好突发性局地暴雨(雪)、雷暴、冰雹、大风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实现对各种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动态诊断分析、风险分析和预警预测,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三)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接收 1、电子显示屏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在乡(镇)居民区和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场所至少设立一个电子显示屏,用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与显示,重点加强农村乡镇电子显示屏建设。

农业气象灾害类型及防御对策探讨

农业气象灾害类型及防御对策探讨 发表时间:2019-09-21T23:28:40.923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19期作者:王妍刘宏韬王磊宋广禄刘明哲高振泽 [导读] 摘要:农业气象灾害是危害我国农业安全稳定生产的重要影响因素,每年因气象灾害造成的农业经济损失高达数千亿元,因此做好农业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辽宁省大连市长海县气象局辽宁大连 116500 摘要:农业气象灾害是危害我国农业安全稳定生产的重要影响因素,每年因气象灾害造成的农业经济损失高达数千亿元,因此做好农业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本文就农业气象灾害类型及防御对策进行全面探讨和研究,希望推动我国农业生产的安全稳定发展。 关键词:农业气象灾害;灾害类型;防御对策 近年来,我国极端气象天气愈加频繁,严重影响了农业产业的安全与稳定。由于我国主要农业生产区域都位于季风气候区,加之南北地理环境差异巨大,造成我国农业气象灾害种类繁多且爆发频繁。在我国,常见的农业气象灾害有洪涝、干旱、台风、冷冻等,并且在地域分布上也有着明显的区域性特征,为此加强农业气象灾害及其防御工作研究十分必要,同时也是促进我国农业安全稳定发展的必然举措。 一、农业气象灾害概述 农业气象灾害泛指对农作物正常生长产生不利影响的气象条件。众所周知,农作物生产需要适宜的自然环境,而气象条件则是影响农作物生长势态的重要因素,一旦气象条件不利于农作物生长,会直接造成农作物的减产或绝收。我国自古以来便是农业大国,加之处于季风气候区,农业气象灾害一直是影响我国农业生产的重要因素,每年都因农业气象灾害造成大量经济损失,给社会经济的繁荣稳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由此可见,加强农业气象灾害及其防御对策研究是降低农业经济损失、促进我国农业现代化发的展的重要举措。 二、农业气象灾害类型及其特征 2.1洪涝 洪涝灾害一般指因持续降雨造成低洼地区淹没、渍水的现象,该灾害形成与降水、地形和季节等因素有着密切联系。自古以来,洪涝都是影响我国农业生产的重要灾害之一,由于我国河流众多,同时受季风气候影响,每年汛期都会发生不同程度的洪涝灾害,对沿河区域农业生产带来严重影响和危害。我国洪涝灾害十分普遍,但多集中于东南沿海及长江、淮河的中下游区域,具有明显的突发性特征,一旦发生洪涝灾害会给农业生产带来严重损失。 2.2干旱 干旱灾害是指水分供需失衡引发的土地水分短缺,其形成与降水、季节联系极为紧密。我国干旱灾害分布十分普遍,由于我国农业生产区域主要集中于季风气候区,降雨多发生于炎热的夏季,一旦长时间少雨或无降水,会造成地表水分大量流失,进而造成植物根系无法获取足够水分。干旱是影响农业生产最为严重的农业气象灾害之一,一旦长时间供水不足会严重影响农作物的生长态势,甚至造成绝产绝收情况。干旱灾害主要发生于华北、东北等地,同时华南地区也时有发生。 2.3台风 台风是一项十分恶劣的农业气象灾害,对农业生产危害十分严重。受太平洋西部热带气旋的影响,我国成为世界台风受灾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每年因台风灾害都造成十分可观的农业经济损失。我国台风主要集中于东南沿海地区,具有危害性大、范围广和季节性强的显著特征。此外,台风灾害的发生同时也伴随着强降水,会引发洪涝灾害的发生,因此台风灾害成为我国东南沿海地区农业生产所面临的重要农业气象灾害之一。 2.4冷冻 冷冻是指由于气温较低所引发的霜冻或寒冬情况,对于农作物而言,冷冻灾害的影响十分严重。通常情况下,根据冷冻灾害的程度分为冻害和低温冻害,主要发生于冬季,该季节遭受严重冷冻灾害会影响农作物生长态势,进而造成农作物减产或绝收。冷冻灾害一般发生于东北和黄淮海地区,而云南、华南和西南地区也经常出现不同程度的冷冻灾害,因此冷冻灾害波及范围相对广泛。 2.5其他灾害 除上述农业气象灾害外,我国农业生产还面临着一些危害性相对较低的灾害问题,如低温连阴雨、冰雹及雪灾等,这些农业气象灾害虽然在受灾范围相对较小,但危害性却十分严重,每年都会给我国农业生产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因此需要做好相关灾害的防御工作。 三、农业气象灾害对我国农业发展的影响 3.1不利于农作物的稳定生长 俗话说“麦盖三层被,来年枕着馒头睡”,这句话体现了气象因素对农作物生长的重要影响。众所周知,农作物生长具有明显的周期性,同时对气象环境有着极强的依赖。然而在极端恶劣的气象条件下,农作物生长会受到极大抑制,特别是在农作物生长周期的关键阶段,一旦发生农业气象灾害情况将直接造成农作物的生长不良,甚至出现大片农作物死亡情况,造成农业减产或绝收。由此可见,农业气象灾害对不利于农作物的稳定生长,会造成农业产量的降低。 3.2不利于农业健康持续发展 农业作为我国的立国之本,只有保障农业生产的安全稳定才能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进步。目前,随着全球变暖趋势的进一步增强,我国气象环境也愈加复杂,农业气象灾害相比过往在数量及规模上也有了一定程度的增长,每年因农业气象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2000多亿元。与此同时,构建农业强国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然而在频繁的农业气象灾害影响下,我国农业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受到严重影响,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进行灾害防御工作。 四、提高农业气象灾害防御能力的有效对策 4.1提高农业气象信息服务能力 随着气象观测技术的不断进步,农业气象灾害预报准确性也大大提升,但与之相反的是相关农业气象灾害服务水平却并未取得明显进步。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我国农业仍以小农经济为主要生产模式,其中大多数农民无法及时有效的了解到农业气象灾害信息,致使相关防御工作无法及时有效落实。为此,气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农业气象灾害服务水平,积极构建便捷、快速的信息传输通道,如微信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修订)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修订) 收藏 下载 发文字号:常委会公告第112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 颁布日期:2012-01-12生效日期:2012-02-01 分享到:0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12日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新建居住组团或者住宅楼内建设或者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或者再次使用的,可以责令拆除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证明擅自在夜间连续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或者不遵守作业时限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本条例禁止的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拆除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或者设备,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交通、城乡建设等专项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合理规划各类功能区域和交通干线走向,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调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噪声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的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建设、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助环境保护等部门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业主可以在业主公约中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和义务,由全体业主共同遵守。 物业管理组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公约约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报告。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应当设置环境噪声污染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 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或者移交有权部门、机构处理;需要及时处理的,应当立即处理或者立即移交有权部门、机构处理。

中山市青少年气象科普知识竞赛试题

常年平均的中山市汛期 (4-9 月)的降水量约占全年降水量的十分之几? (答 案:十分之八) 常年平均的中山市一年中降水量最多的月份是几月?(答案: 6 月) 常年平均的中山市一年中降水量最少的月份是几月?(答案: 12 月) 2014年 1409号超强台风是 1949年以来登陆广东的最强台风, 它的名字是什 么?(答案:威马逊, RAMMASUN ,名字来源:泰国,意思是雷神) 2014年影响中山市的 2 个热带气旋名称分别是什么?(答案:超强台风 “威 马逊”, 台风“海鸥 ”) 雨日的定义是什么?答案:日雨量等于或大于 0.1 毫米的天数。 常年平均的中山市一年中气温最高的月份是几月?(答案: 7 月 常年平均的中山市一年中气温最低的月份是几月?(答案: 1 月 常年平均的中山市一年中高温日数最多的月份是哪个月?(答案: 常年平均的中山市一年中相对湿度最大的 2 个月份分别是哪 2个月?(答案: 4 月和 6 月) 常年平均的中山市一年中相对湿度最小的月份是哪个月?(答案: 12 月) 冰雹属于液态降水还是固态降水?(答案:固态降水) 大雨属于液态降水还是固态降水?(答案:液态降水) 当紫外线指数在 7~9 时,表示紫外线强度为强,除应做好防护措施外,哪个 时间段应避免外出,或尽可能在避荫处?(答案:上午十点至下午四点) 在相同的高温条件下,为什么人体感觉在湿热时比干热时更难受?答案:周 围环境潮湿,汗液不易蒸发。 简答题:除四害是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 “四害”是指哪 几种动物?答案:老鼠、蟑螂、苍蝇、蚊子。 读书写字姿势要端正, 眼与书本距离最少应为多少厘米才比较合适? (答案: 30-35厘米) 连续多长时间阅读书籍或使用电脑后,应休息片刻或向远处眺望一会儿? (答案: 1 小时左右) 中山市行政管辖面积为多少平方公里?( 1800 平方公里) 中山市海拔最高的山是什么山?海拔高度是多少米?(五桂山, 531 米) 中山市面积最大的镇区是哪个?(南朗镇) 中山人民的“母亲河”是什么?(岐江) 中山市最大的水库是什么?(长江水库) 中山市是位于广东省什么平原中,地势平坦?(珠江三角洲冲积平原) 中山市位于北回归线什么位置?(以南) 广东省大陆岸线全长多少公里?居全国第一位( 3368 公里) 广东省陆地面积多少万平方公里( 18 万平方公里) 2017年中山市青少年气象科普知识 竞赛试题 简答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 ) 7 月)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农业气象灾害

农业气象灾害和防治技术 一、园艺生产的农业气象灾害及减灾技术: 1、风害的危害及其防御: ⑴危害:①影响园艺植物的生产量,降低光和效率;②造成植株体发生机械损伤,生殖期落花落果;③会使木本园艺植物产生偏冠现象,影响植株美观性和经济价值;④大风天气易使土壤沙化,地表覆盖物减少;⑤在生殖生长期内会影响正常的传粉,花器受损,影响结实的产量。 ⑵减灾技术:①注意园地的选择,避免在严重风害多发的风道和上风口等区域建设;②改造自然条件,营建防护林(特别是在盛行风的迎风面栽植树木,多可选用高大的乔木作为主护林带,低矮的乔灌木作为副林带)③选择适宜品种,大风多发区不适宜种植高小抗风能力差得植物;④加强综合管理(如水肥的管理,枝叶的修剪,植株密度的选择等) 2、低温灾害及防御: ⑴防御措施:①要因地制宜,选择适合当地农业气候条件的园艺作物及品种; ②生产期内加强园艺植物田间管理,及时灌水施肥,培育壮苗植株,提高作物本身的抗逆性; ③进行人工低温防治措施(通过灌水增加土壤空气湿度和热容量,减缓变温幅度;采用烟熏法,减少地面辐射散热,增加近地层的热量,大量烟粒可作为吸湿性的凝结核促进空气中水分凝结放热,减缓降温;也可以人工降雨、喷水或根外施肥、覆盖等措施)④对以受害的植株要及时清理或修剪,避免成为病原载体,造成次生灾害;⑤加强秋季田间管理,增施磷钾肥,减施氮肥,促根生长,进行修剪摘心,增强抗寒性。 3、农业气象灾害的减灾防灾的基本原则: ⑴以人为本的原则 ⑵以效益优先的原则 ⑶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以非工程措施为主的原则 ⑷不同灾种采取不同防灾减灾对策的原则 ⑸适应气候变化,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原则 参考文献:《农业气象灾害及其减灾技术》杨晓光李松茂等主编

12-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9气发[2010]93号)

中国气象局文件 气发…2010?93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 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我国农村气象灾害多,受灾地域广,防灾力量弱,防灾减灾任务艰巨。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是关系国家农村改革发展和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气象部门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履行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体现。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关于健全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的精神,全面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提高农村气 — 1 —

象灾害防御能力,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发展理念,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农村气象灾害防御机制,以保障农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农民农村满意为出发点,以提高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能力为核心,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地区、各行业的作用,综合运用科技、行政、法律等手段,统筹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发布、应急处置和风险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农村趋利避害水平,切实保障农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用3—5年的时间,形成精细化的农村气象灾害监测预报能力,建成覆盖广的农村气象预警信息发布网络,构建有效联动的农村应急减灾组织体系,健全预防为主的农村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实现防御规划到县、组织机构到乡、精细预报到乡、自动观测到乡、气象服务站到乡、应急预案到村、风险调查到村、科普宣传进村、气象信息员到村、预警信息发布到户、灾害防御责任到人、灾情收集到人,发展适合我国农村基本情况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全面提高农村气象灾害防御的整体水平。 三、主要任务 — 2 —

(完整版)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

朱良初中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 朱良初中 2013.2

朱良初中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 朱良初中抱着对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强化“安全第一,生命至上”意识,为切实有效应对气象灾害,防范、处置因灾害性天气带来的各种自然灾害, 保障师生生命及学校财产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制订本预案,做好学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一、总则 (一)制定目的 为了有效防范、处置因灾害性天气带来的各种自然灾害,切实保障师生生命及学校财产的安全, 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损失,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确保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省、市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师生生命安全放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首位,把气象灾害的预防放在突出环节,密切监视灾害性天气,认真做好各项防范工作。 2、落实责任,加强监督。学校在当地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学校主要领导负总责。 3、快速反应,果断处置。一旦发生险情,应迅速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在当地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力量全力抢险救灾。 二、应急救援指挥组织及职责 (一)领导小组 朱良初中防灾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朱同罡 副组长:郭良明 成员:王效帅李天忠等校委会成员、全体班主任、校医 4、学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日常工作职责 ①制订切合本校实际的防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准备必要工具和材料,密切注意气象部门的灾害性天气通告。 ②加强对学校师生防灾知识的宣传,通过短信、出校刊、宣传栏、黑板报等形式,把防灾基本知识宣传到每位师生,在灾害性天气特别提醒师生往返途中注意安全,提高广大师生防范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③加强检查和做好防范工作,经常保持校园道路、排水设施畅通,对校园内容易受淹的地方,做到逐点检查,确保地下水道疏通。对学校的基建和修建工地、校舍墙体、屋面、门窗、电气、室外天线、空调室外机、外悬挂物、广告牌、旗杆,以及围墙、自行车棚、宣传栏等定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对出现的险情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坚决查封学校危房,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④加强学校的图书、电教、仪器设备的防护工作,对图书馆、电脑房、实验室、锅炉房进行严格管理,特别注意化学药品的安全存放,切实做好防水防潮工作。 三、灾害分级和预警机制及应急响应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修正)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深圳经济特区 【发文字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07.03 【实施日期】2018.07.03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修改依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1993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6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 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环境噪声的预防和治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生态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环境噪声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形。 第三条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统筹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享有在安宁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的权利,负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产生环境噪声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受环境噪声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责任单位和个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噪声污染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声环境质量负责。 市、区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和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市、区政府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结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合理规划各类功能区域和交通干线走向,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市、区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协调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开展环境噪声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商业经营活动、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中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气象服务与气象灾害防御分析

农业气象服务与气象灾害防御分析 摘要:农业生产受到气候环境因素的影响较大,一旦爆发气象灾害将会给农业生产带来诸多不利的影响,为了有效应对这一问题,要加强农业气象服务工作水平,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尽可能的提高农业生产对气象灾害的抵御能力,这将会给我国农业生产工作的开展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本文将重点探讨和分析农业气象服务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的意义、流程、存在问题、解决对策,致力于给农业生产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关键词:农业气象服务;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 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之下,各种先进技术产物涌现而出,对于农业气象服务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从当前农业气象服务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工作现状来看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了相关工作的实施效果,对此,必须要明确农业气象服务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意义和相关工作要点,才能有的放矢,保证该项工作落到实处,从而真正发挥出对气象灾害的防御作用,助力农业生产的稳定有序开展。 1农业气象服务与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现阶段,农业气象服务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的建设已经成为了一项迫在眉睫的工作,这是因为气象灾害的发生对我国农业生产会产生诸多不良效应,不但农作物产量会大幅下降,而且农作物的品质不佳也会影响到其销量,那些以种植为生的农民获得的收入大大减少。所以,气象部门应立即着手构建农业气象服务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迎合农业发展趋势,加强对气象资源的规划整合,切实提高对气象灾害的预报预警能力,确保对气象灾害进行准确播报,那么在气候骤变时农业产业就会做出相应的调整来抵御气象灾害,尽可能的减少农业生产损失,充分展现出了农业气象服务工作的效用,为农业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由此可见,农业气象服务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具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应得到气象部门的高度重视,将该项工作提上日程,并从实践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教训,逐步完善相关制度体系,促使农业气象服务工作水平迈上一个崭新的台阶。 2农业气象服务与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工作具体流程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修正)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修正)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本市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和港航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群众投诉。 第二章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情况,及时划定、调整本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六条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本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对建设项目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登记表,提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经审查被否决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通过网上备案系统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依法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六十日内、报告表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洪涝、干旱、台风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防汛防旱防风活动。 本条例所称防汛防旱防风活动,是指对暴雨、洪水、干旱、台风等因素引发的灾害的预防、抢险、救援、灾后应急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防汛防旱防风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救结合,政府主导、统一领导、公众参与,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防汛防旱防风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以属地管理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防汛防旱防风工作机制,提高防汛防旱防风指挥的信息化水平,将防汛防旱防风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或者本行业的防汛防旱防风知识宣传和技能普及、预案制定、应急演练、险情排查和处理、灾情险情报告、组织人员转移等防汛防旱防风的具体工作。 应急管理、水利、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气象、广播电视、海事、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汛防旱防风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驻军和人民武装部的负责人组成的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防汛防旱防风工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指挥长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其他应急指挥机构在依法应对暴雨、洪水、干旱、台风时,应当服从同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的指挥。 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汛防旱防风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防汛防旱防风工作。

气象灾害防御知识题库

气象灾害防御知识(题库)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一、单项选择题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A国务院B省级人民政府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D乡镇以上人民政府 2、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A国家B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C住建部D国家标准委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影响(范围)、强度,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临时确定为气象灾害危险区,并及时予以公告。 A时间B地点C范围 4、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A1万B2万C3万D5万 二、多项选择题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A种类B次数C强度D造成的损失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A国家重大建设工程B省级重大建设工程C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D大型太阳能、风能 3、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A重要天气预报B灾害性天气警报C重大过程服务信息D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A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B应急联络C信息传递D灾害报告 三、判断题 1、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对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对 3、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正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上一

农业气象服务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

农业气象服务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 气象服务是农业生产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通过对气象环境进行测报,可以为农业生产提供准确地气象数据,便于人们做好生产准备,抵御各种灾害。随着农业生水平的提升,农业生产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各种影响农业生产水平的因素,其中气象条件对农业生产之间的关系十分紧密,良好的气候环境可以为农作物生长提供舒适环境,气象灾害会导致农作物受损,减产,影响农户的收入。所以加强气象服务是农业生产过程中的重点环节。针对当前气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必须要积极加强气象测报工作,提高测报数据的准确性。 1农业气象服务存在的问题 农业气象服务是通过对地球表面相关范围内的气象状况进行系统性观察和测定,为农业生产提供准确气象测报数据的过程,确保农业生产工作可以顺利推进,及时对各种灾害天气进行应对,减少灾害天气对农业生产带来的威胁。农业气象服务也是每个气象站的最基础、最重要的工作。截至目前,随着气象站对各种新技术的不断应用,在气象站已经建立了门类相对齐全、布局合理的综合探测系统,对我国经济建设以及社会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尽管农业生产过程中对气象测报工作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但是在气象测报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1外界环境的影响。农业气象服务工作受到自然环境的影响很大,如果自然环境中出现一些突发天气状况,例如强降水,会导致深层地温出现突变,具体表现为深层地温大幅度上升,并且会持续3天左右再恢复到原值,而气象服务站的监测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很大,因此可能会导致测报结果不准[1]。1.2数据误读。气象站是测量数据、发布数据的重要单位,在一些人工管理的气象站,对各种气象测报数据进行阅读的时候往往很容易出现问题,例如由于观测人员的失误导致阅读不准,从而会对其他工作产生严重影响。对于一些自动阅读气象测报数据的气象站,也可能出现误读情况,自动阅读采用的元件主板的敏感性直接影响阅读器的阅读质量,有的主板的敏感性很高,可能会导致阅读过程中出现跳跃值,出现自动阅读误差的主要原因是气象站的硬件出现故障造成的[2]。 2农业气象服务工作策略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业噪声污染管理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管理 第四章交通噪声污染管理 第五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生活和人们在社会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等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声环境质量负责,应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城市、村镇建设,按功能区合理布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保障生活环境的安静。 第五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对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控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并督促、协调其他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对环境噪声污染的日常管理工作,遵照统一监管,分工负责的原则按以下分工实施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工业、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日常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噪声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向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机电设备或器械,减少噪声对生活环境的污染。 第九条凡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超标排污费,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第十条受到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或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各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受害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和投诉,督促造成噪声污染者减轻或排除噪声污染,采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第二章工业噪声污染管理 第十一条在人口稠密区以及在医院、学校、风景旅游区等区域及其附近,不得规划新建和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或项目。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对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作出环境影响评价,制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拆除或闲置已安装使用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排放噪声污染实行申报制度。 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单位,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提供噪声污染的有关资料,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使其符合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 使用通风、排风(气)、降温、发电、锅炉等设备,对周围生活环境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按照审查意见,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第十四条对超标排放噪声,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治理。对难于治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报请县人民政府对其实行关、停、并、转、迁。确因经济和技术条件所限,短期内难于通过治理噪声源消除噪声污染的,必须采用消声、隔音等有效措施,把污染危害减少到最小程度,取得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并与受其污染的居民组织或有关单位协商达成协议,采取其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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