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委员会关于在市建委开展学习劳保办

中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委员会关于在市建委开展学习劳保办
中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委员会关于在市建委开展学习劳保办

中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委员会关于在市建委开展学习劳保办经验做好本职工作活动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建党委发[2005]31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10.10

【实施日期】2005.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委员会关于在市建委开展学习劳保办经验做好本职工作

活动的决定

(大建党委发[2005]31号)

各党支部:

根据孙吉春主任的指示精神,机关党委决定,在建委开展学习劳保办经验,做好本职工作的活动。要求各支部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做好本职工作,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

此决定。

附:学习劳保办经验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中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委员会

二OO五年十月十日附:

学习劳保办经验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孙吉春主任批示:

劳保办这一年成绩显著,取得很大成绩,为城建工作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检查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检查的通 知 各区、县建设局,五区一港两基地规划建设局,大兴路改造办、市城改办(棚改办)、纺织城发展办建设主管部门;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租赁、安装、使用单位;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认真贯彻《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全管理,确保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施工使用过程中的人员安全,现就开展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1年9月12日至10月28日。 二、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使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在建工程。 三、检查重点 (一)资料方面:1、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2、安装使用操作规程;3、防坠装置、提升设备、控制系统的合格证书及其使用说明书;4、专项施工方案; 5、安装自检记录; 6、附着点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安全技术交底; 8、操作人员上岗证书; 9、每次提升前后的检查记录;10、历次安装、拆除、维护、保养记录。 (二)架体结构方面:1、架体最大跨度;2、架体底

部结构;3、架体总高度;4、架体全高与跨度最大乘积; 5、架体悬臂高度; 6、主要承力构件; 7、悬挑长度; 8、竖向主框架; 9、架体结构的加强构造;10、架体宽度; 11、卸料平台;12、架体立杆连接;13、架体垂直度;14、剪刀撑。 (三)穿墙螺栓方面:螺栓位置、结构强度、螺杆规格及连接、垫块是否漏装等。 (四)安全防护方面:外侧安全网、底部防护、架体与建筑物之间及开口处防护;升降时设置警戒线。 (五)防倾及防坠装置:1、防倾装置与架体或建筑物间的连接;2、防倾约束的间距;3、防倾导向间隙;4、导轨垂直度;5、防坠装置的设置;6、防坠装置的性能; 7、防坠装置的有效期。 (六)中央控制台及其检测报告。 (七)所使用的动力、防坠、同步等专项设备是否为同一产家、同一规格型号产品。 四、实施步骤 本次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区县检查、市上督查三个阶段进行。 (一)企业自查自纠阶段,时间从9月13日至18日,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租赁、安装、使用单位和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针对这次检查的重点和要求,组织进行全

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docx

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号:大政发[2010] 70号 发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23 实施日期:2011-01-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加强与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及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是指与房屋建筑工程配套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消防、道路、桥梁、路灯、排水、环卫、绿化、挡土墙、电视、电信、邮政等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教育、社区服务、物业管理等设施。 第四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市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规划、消防、环保、供水、供电、供热、燃气、市政、电视、电信、邮政、教育、民政、物业等有关单位和其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情况,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竣工验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竣工验收 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包含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市建发[2010]229号 各有关区、县建设局,五区一港两基地及大兴新区规划建设局、纺织城发展办建设及市政配套部,有关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规范外地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省住建厅制定了《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备案管理规定》(在https://www.360docs.net/doc/8f11837260.html,下载),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取得《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入陕备案证》后,须到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办理企业备案,取得由市建委颁发的《西安地区外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证》,即可在西安地区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参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投标活动,不再办理单项工程项目备案手续。 二、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办理《西安地区外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证》所需资料如下: (一)《西安地区外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申请表》;(附件一) (在https://www.360docs.net/doc/8f11837260.html,下载) (二)前来办理企业备案的人员身份证、介绍信; (三)企业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 (四)《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入陕备案证》原件、复印件。 三、省内市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西安地区承接业务,应直接到市建委(勘察设计处)办理《西安地区外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证》,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西安地区外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申请表》;(附件一) (在https://www.360docs.net/doc/8f11837260.html,下载) (二)《省内市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承担项目人员一览表》;(附件二)(在https://www.360docs.net/doc/8f11837260.html,下载) (三)前来办理企业备案的人员身份证、介绍信; (四)企业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 (五)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内无不良行为的诚信证明; (六)企业在我市承揽项目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 (七)企业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人员职称证、毕业证、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外地勘察设计企业备案资料完整,符合要求,市建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发放《西安地区外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证》。 《西安地区外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证》有效期一年,如证书有关内容发生变化,企业应在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建委(勘察设计处)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五、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助做好外地勘察设计企业的备案监管工作,在办理外地勘察设计企业承接项目的审查合同前置性备案时,必须提供《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陕单项工程备案表》(省内市外企业不需提供)和《西安地区外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证》复印件,不得违规受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对审查中发现的工程项目施工图质量低下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应如实填写《施工图审查月报表》上报市建委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填报管理系统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填报管理系统 (外地入渝) 操作手册 编写单位:重庆市建设信息中心 2013年3月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网上备案填报流程 注意事项: 1、企业信息填写完成后,当选择“保存”后,可对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 当选择“上报”后,则不能再对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 2、企业上报后,如勘察设计处审核通过,则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如审核不 通过退回企业,则需要重新修改上报企业信息。 在填写“在渝技术负责人”信息时,需要填写该负责人两到三年的业绩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渝承揽项目备案登记流程 注意事项: 1、项目信息填写完成后,当选择“保存”后,可对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当选择“上报”后,则不能再对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 2、项目信息上报后,如勘察设计处审核通过,则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如审核不通过退回,则需要重新修改上报项目信息。

目录 1系统简介 (1) 1.1登录系统 (1) 1.2界面说明 (1) 1.2.1欢迎信息 (2) 1.2.2导航区 (2) 1.2.3工作区 (3) 1.2.4工具栏 (3) 2企业填报 (3) 2.1外地入渝企业 (3) 2.1.1入渝企业备案信息 (3) 2.1.2企业备案人员信息 (4) 2.1.3近三年在渝承接项目 (5) 2.1.4入渝企业备案登记 (5) 2.1.5在渝承揽项目备案登记 (16) 2.1.6企业良好行为 (21) 2.1.7企业不良行为 (23) 2.1.8上报审核信息 (24)

1系统简介 重庆市建委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填报管理系统。 1.1登录系统 在浏览器输入地址后,显示系统登录界面,如下图: 1.2界面说明 登录后台系统以后,将看到系统的首页(如下图所示):

大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大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保护市民合法权益,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国家建设部、辽宁省建设厅和大连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项建设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与建设施工有关的其它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部门,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施工单位总负责,建设单位总协调,监理单位监查指导的全员管理责任体制。 第五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活动,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自觉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改正不良行为,依法接受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强制性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保证工程建设全过程均达到文明施工管理的各项标准。 第二章施工现场封闭管理

第七条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管理。现场围挡要坚固、美观,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与外界隔离。 市内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保税区、金石滩旅游度假区行政区域内及其余区(市)、县主要路段的施工现场周围,必须设置高2.5米,标准、规范的组合装配式蓝色喷涂钢制围挡(围挡铁板厚度0.7毫米以上,高度2米,砖砌基座0.5米高,基座外墙面应抹灰并刷白色涂料)。 第八条其它地段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高2米的围挡。设置砖砌围挡时,应按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砌筑,并砌有砖垛和墙帽,外墙要抹灰涂色并进行彩色绘画;设置钢制围挡时不得涂绘书画、标语、广告等。 第九条住宅小区建筑工程应沿小区周围设置高2.5米的围挡,小区内各施工单位要分别设置高2米的围挡实行封闭管理。 第十条市政建设工程及其它管网敷设工程,严禁用拉绳、插旗等简易围护,必须使用移动式围挡做好临时性围护,危险地段应昼夜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和红色警示灯。 拆除房屋及其它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应按照本章第七条、第八条中有关规定执行。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10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切实做好全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全市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观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调动上上下下、方方面面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各级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三项行动”,努力促进全市建筑安全生产事故总量、伤亡人数和较大事故“三个继续下降”,为构建和谐西安创造良好的建筑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不断推进“安全生产年”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

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和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全行业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工作范围、内容要求 (一)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对象范围是:各区县、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企业、单位和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二)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重点内容。 1、执法行动。对以下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相关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3)谎报、瞒报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 (4)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建筑安全监管指令、抗拒执法的; (7)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治理行动。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加强与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及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是指与房屋建筑工程配套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消防、道路、桥梁、路灯、排水、环卫、绿化、边坡、电视、邮政等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教育、社区服务、物业管理等设施。 第四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市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特殊工程按管理权限进行调整。规划、消防、环保、供水、供电、供热、燃气、市政、电视、邮政、教育、民政、物业等有关单位和其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情况,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竣工验收管理工作。

(三)本办法第七条(二)、(三)、(四)、(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负责监督该房屋建筑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教育、民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应当对相应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功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要求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对包含若干个子单位工程的单位工程,当其子单位工程具备独立使用功能且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时,可对子单位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项目可以实行分期竣工验收、分期交付使用,但必须保证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应予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先期设计、先期施工、先期验收、先期交付使用,其中包括幼儿园、社区管理用房、物业用房等。 第三章配套设施移交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配套设施移交手续,接收单位应当及时配合接收。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配套设施移交后的保修责任。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2010修订)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渝建发[2010]158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12.01 【实施日期】2010.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2014修订)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 理规定》的通知 (渝建发〔2010〕158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突破年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0〕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和实体水平,保障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合理计取与有效投入,规范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技术

标准以及《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对原《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06〕177号)进行了调整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征集2016年既有建筑自主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征集2016年既有建筑自主实施节能改造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 【发文字号】市建发[2015]83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5.11.30 【实施日期】2015.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征集2016年既有建筑自主实施节能改造项目 的通知 (市建发〔2015〕83号)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西安延安榆林三市投资的意见》(陕政办发〔2015〕78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我市城区困难群众生活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把节能惠民的政策让广大困难群众受益,全面推进我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健康快速发展,经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西安市财政局协商决定, 2016年度自主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将优先考虑与老旧社区改造结合

的项目,现广泛征集2016年度既有建筑自主改造项目,凡非财政拨款性质且未采取保温措施的居住建筑及办公、酒店、商场、影院、学校等公共建筑的单位,具有对建筑物的外维护结构(外墙、外门窗、屋面)三大部分进行自主实施节能改造意愿的请于12月30日前向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申报,填写《西安市既有建筑自主实施节能改造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审查同意后,将对实施自主改造的单位按照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西安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市建发〔2011〕71号文件进行奖励。 联系人:市建委科技与节能处白军荣 联系电话:88668228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 [2010] 7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加强与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及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是指与房屋建筑工程配套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消防、道路、桥梁、路灯、排水、环卫、绿化、挡土墙、电视、电信、邮政等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教育、社区服务、物业管理等设施。 第四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 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市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规划、消防、环保、供水、供电、供热、燃气、市政、电视、电信、邮政、教育、民政、物业等有关单位和其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情况,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竣工验收管理工作。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的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的要求,为适应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的需要,保障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工作顺利平稳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执行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08计价定额),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11轨道定额),2013年《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以下简称2013清单计价),均按照“价税分离”和营改增前后各项费用水平不变的原则调整计价依据。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建筑业增值税税率11%) 其中,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备案 程序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备案程序承办地点:市建委办公楼二楼建设处(后宰门51号) 承办时间:正常工作日 办理时限:一般工程收到自经办单位完整齐备要求合格的申报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工程及小区项目在25个工作日内办结。(整改时间不计) 受理时需提供的资料: 一、建设单位以正式文件格式提出的申请10 份,内容如下: (1)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建设过程概述;工程地址、楼号、栋数,项目规划审批规模(占地及建筑面积),建成规模; (2)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包括给排水、雨水、绿化、消防、环保、邮政、停车场等,并说明给排水是否办理申报接口等手续;代征路、代征绿地是否办理移交,工程竣工档案是否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3)说明建设单位对照《西安市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办法》规定自查是否符合验收条件; 二、建设项目立项和建设计划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审完退回); 三、规划、消防部门签署建审意见的总平面蓝图(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完退回); 四、勘测验线单,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缴费证明,质量监督证明,施工企业承接项目登记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 五、建成项目总平面布置图1份,室外管线竣工图1份; 六、其他文件资料,如已经规划、消防部门竣工验收的合格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人:骆险峰李玉祥联系电话:87454076 87452143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须知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国家通过颁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定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部为此于2000年4月发布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我市于2000年10月开始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2、备案工程范围:本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后,经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的均应办理备案; 3、申报单位和时限:建设单位是法定的备案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必须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以下称备案办公室)备案; 4、建设单位申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向备案办公室提交《西安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表内所列备案文件; 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办公室提交“质量监督报告”,凡未提交“质量监督报告”的工程不予备案;质量监督报告应内容完整,结论明确,监督责任落实,签章齐全; 6、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7、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8、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9、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表彰2002年度全市优秀质量监督站、优秀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表彰2002年度全市优秀质量监督站、优秀质量监督员、检测员和受理投诉工作先进单位、个 人的通知 【法规类别】奖惩起诉和受理 【发文字号】大建质发[2003]150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07.14 【实施日期】2003.07.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表彰2002年度全市优秀质量监督站、优秀质量监督员、检测 员和受理投诉工作先进单位、个人的通知 (大建质发[2003]150号) 各区、市、县城建局,有关单位: 2002年度,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广大质量监督管理系统职工认真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努力工作,认真负责,大力强化质量意识,推动了我市建设工程管理工作,提高了工程质量监管整体水平,涌现出一批优秀质量监督管理单位和优秀质量监督管理个人。为表彰先进,决定授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质量监督站等8个单位优秀质量监督站荣誉称号;授予曲平等37名同志优秀质量监督员荣誉

称号;授予徐云伟等15名同志优秀质量检测员荣誉称号;授予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投诉办等5个单位受理投诉工作先进单位;授予张金波等19名同志受理投诉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予以表彰。 希望各获奖单位和个人在今后的工作中保持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不断取得新成绩。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相关规定对获奖的单位、个人予以适当的物质奖励。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先进为榜样,努力工作,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做出新的贡献。 附:1、优秀质量监督站名单 2、优秀质量监督员名单 3、优秀质量检测员名单 4、受理投诉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5、受理投诉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附件1: 2002年度全市优秀质量监督站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质量监督站 庄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大连市旅顺口区工程质量监督站 大连市金州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建安发[2004]106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06.19 【实施日期】2004.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大建安发[2004]106号)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6月14日9时15分,沈阳泰辰湖畔佳园G座在建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死亡3人的重大恶性事故。6月18日,辽宁省政府召开了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紧急会议,会议传达了张文岳省长关于切实抓好当前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部署。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认真扎实开展好全省质量安全年活动,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彻底扭转建筑施工、城市燃气、市政设施、危旧房屋等事故多发领域的安全生产被动局面,切实保障城市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针对我市实际,结合当前开展的防台防汛工作,市建委决定在全市建设系统立即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立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孙吉春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副组长:王忠国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邹明达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周波平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副局长 韩嘉伟大连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 成员:由市建委、城建局、房产局有关处室负责人及各区(市)县城建局局长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 电话:82496053、82496035 二、专项整治重点及责任分工 (一)建筑施工安全 针对雨期施工特点,重点对

精华!西安市报建指南-市建委-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市建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2、受理窗口:市政务中心建委窗口 3、受理范围:城六区(不含开发区)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 4、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5、窗口电话:86785160 二、收费名称、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三、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章第1节 2、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1号) 3、《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建(1999)67号)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市政务中心导办台抽号后,到综合窗口提交申报材料,属于并联审批事项的,按并联程序办理受理和审批手续。 2、在市政务中心市建委窗口申报材料。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审核申报资料,组织现场踏勘,提出拟办意见; 3、首席代表签定审核意见,报领导签发; 4、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在市建委窗口领取施工许可证。 五、申报材料 1、工程项目建设审批登记表(白皮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土地证(看原件收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看原件收复印件) 3、盖建审方章的总平面图、施工图纸审查合格书 4、施工合同(原件)、施工中标通知书 5、监理合同(原件)、总监的法人委托书、监理人员名单表、总监监理证、监理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造价3000万以上提供) 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安全生产备案登记表 7、银行出具的资金保函或证明(证明资金到帐50%以上的证明原件,时效为近期3个月内)(原件) 8、城建费用缴纳证书、工程项目报建表 9、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区市容局办理) 10、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法人委托书、施工组织设计申请表(已经签署总监意见) 11、(1)开发项目:需提供开发处的立项批文、户型审批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 渝建发[2014]101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 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 渝建发〔2014〕101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规范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水平,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保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有序开展,现就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建筑面积在5000㎡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新开工工程,其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得低于《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要求。 自2015年9月1日起,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开工工程,其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得低于《标准》要求。 二、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工程监理企业按照国家、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配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纳入评审内容,查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注册执业或岗位证书,对人员配备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应认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三、工程监理企业承揽工程监理业务后,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并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标准》要求,结合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成立项目监理机构,配置专业配套且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 对于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如分期或分阶段开工的,只要求已开工工程的监理人员满足《标准》要求,其他监理人员可在后续工程开工时,根据工程规模进行补充配置。 四、工程监理企业应在监理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具有工程管理

陕西住房城乡建设10个专家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10个专家 委员会成员名单 (排名次序不分先后) 一、城乡规划专家委员会(61人) 二、勘察设计专家委员会(55人) 三、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委员会(37人) 四、村镇建设专家委员会(33人) 五、园林市政专家委员会(47人) 六、绿色建筑专家委员会(55人) 七、海绵城市专家委员会(35人) 八、地下工程专家委员会(42人) 九、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28人) 十、住房政策专家委员会(16人)

一、城乡规划专家委员会(61人) 主任委员 周庆华(城乡规划,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城市规划设计院,教授) 副主任委员(4人) 和红星(城乡规划,教授) 刘科伟(城乡规划,西北大学,教授) 许楗(城乡规划,西安交通大学,教授) 史怀昱(城乡规划,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正高级工程师) 委员(56人) 王树声(城乡规划,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授) 蔡辉(城乡规划,长安大学,教授) 樊尚新(给排水,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正高级工程师) 李运军(建筑设计、城乡规划,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 黄明华(城乡规划,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教授) 简红阳(城乡规划,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 雷振东(城乡规划,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授) 李昊(城乡规划,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授) 郝春燕(城乡规划,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

罗凯东(园林,陕西梓枫城市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 任云英(城乡规划,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授) 魏博(城乡规划,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正高级工程师) 赵海春(城乡规划,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正高级工程师) 王莉莉(城乡规划,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 汪建军(城乡规划,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正高级工程师) 魏峰群(城乡规划,陕西师范大学,副教授) 陈晓键(城乡规划,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授) 刘克成(城乡规划,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授) 李建伟(城乡规划,西北大学,副教授) 权东计(城乡规划,西北大学,正高级工程师) 朱海霞(城乡规划,西北大学,教授) 刘健(城乡规划,西北大学,高级规划师) 许娟(城乡规划,长安大学,副教授) 张沛(城乡规划,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授) 龙小凤(城乡规划,西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正高级工程师) 曹恺宁(城乡规划,西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正高级工程师) 尹宏程(城乡规划,西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

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11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10.18 【实施日期】2000.1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业经2000年10月1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市长李永金 二000年十月十八日 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设备安装、管道和线路敷设的施工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大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及甘井子区城市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甘井子区农村区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由甘井子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建筑工程,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建筑工程项目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符合详细规划的条件和持有经过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管)局,万盛、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客观反映建筑市场人工价格水平,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及生产工人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规定及建筑市场人工价格变化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现行2006年《重庆市建筑工程概算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概算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2006概算定额),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2008计价定额),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2011轨道定额),均应按本通知调整定额人工单价(基价)。 二、定额人工单价(基价)调整,按定额人工单价(基价)乘以定额人工单价(基价)调整系数进行计算。定额人工单价(基价)调整系数见下表: 三、调整的定额人工单价(基价)内容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每工日劳动生产时间为8小时。 四、调整的定额人工单价(基价)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的依据。 五、调整的定额人工单价(基价)与原定额人工单价(基价)之差部分按价差处理,不作为计取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的基数。 六、调整后的定额人工单价(基价)与建筑市场人工单价不同时,其价差可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所在地的信息价或市场价格进行调整。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在新开工的工程中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或合同执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4月19日

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大建委发〔2009〕317号)

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大建委发〔2009〕317号) 发布单位: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12-23 实施日期:2010-01-01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保证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的投入,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不断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简称安措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措费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及安全施工费组成。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时,应依据本年度执行的《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计取安措费。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措费。 安措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不得删减,在计价中单列并计入总价。 第五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项目,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应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中应依据中标通知书明确安措费额度、预付计划、调整方式、专款专用及违约赔款等内容。非招标项目,应依照本细则或《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将安措费单独列出。合同解除或变更,建设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安措费是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具体措施。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施工项目安全监督受理书前将安措费一次性全额存入施工单位安措费专用帐户,存入时应在单据摘要栏或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受理书、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安措费存入凭证。 第八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青泥洼桥支行为安措费监管业务承办行,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该行开设安措费专用账户,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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