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公司法

第一章公司法
第一章公司法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法概念

(一)我国公司法的含义

依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我国公司法的调整对象,可将我国公司法定义为: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并调整由此引起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亦即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

(二)公司法的种类

综观各国公司立法和理论,公司法一词有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

1.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与形式意义上公司法

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即部门法意义上的公司法,指所有调整因公司组织和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公司法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公司法典,还包括公司法规以及散见于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公司法规范。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指按照一定的体例编撰并以公司法命名的公司法典。1993年《公司法》前,我国只是存在有关公司的法律规定,即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而自此以后,我国不仅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而且也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

2.广义的公司法与狭义的公司法

广义的公司法,是指所有调整公司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一般公司法和特别公司法规。在我国,由于不存在商法传统,商事习惯法文化缺乏,所以,一般来讲,广义公司法等同于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狭义公司法,是指以公司法命名的法律规范,主要指公司法,往往等同于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

(三)与有关概念的区别

1.公司法与公司法律制度、公司

公司法与公司法律制度属于种属关系,公司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公司法,还包括专门的公司管理法规以及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范性文件。公司则是公司法、公司法律制度规范的对象。

2.公司法与公司法学

“公司法”一词,有时指作为一个部门法的公司法;有时是指研究公司法的学科,如有的教材命名为“公司法”,实为公司法学。

公司法与公司法学既是密切联系又有重要区别的两个概念。其联系在于:公司法是公司法学研究对象,为公司法学提供素材,是公司法学存在的前提。同时,公司法学是公司法研究的结晶,是公司法得以发展与完善的理论基础,对公司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指导与推动作用。其区别主要是:(1)公司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作为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具有国家强制力;而公司法学是以研究公司法理论与实践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对象的一门社会学科,不是国家意志的表现,不具有法律效力。(2)公司法学不仅要研究现行公司立法,还要研究公司法产生、发展的一般规律,因而,公司法学具有与公司法不完全相同的体系结

构。

二、公司法调整的对象

任何一部法律都只能就部分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不能涵盖所有社会关系。公司法也不例外,只能就公司在设立、组织、运营及解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既可能是公司组织关系、也可能是公司经营关系,既可能是公司内部关系、也可能是公司外部关系。具体来讲,“所谓对内之法律关系,即指公司与其股东、或其股东相互间之法律关系而言;所谓对外法律关系,即指公司与第三人或其股东与第三人之法律关系而言。”①这些关系的公司法调整,是公司存续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公司对内法律关系

1.股东与公司相互间的关系

公司成立后,股东与公司虽在法律上互为独立人格,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仅就其出资额负责。但是,公司是社团法人,按照社团法原理,股东是公司的组成成员。此外,因股东基于投资对公司享有股权,在股东与公司间仍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所以,在股东与公司间就必然产生以自益权为内容的财产关系,以及以共益权为内容的管理关系。这是公司内部关系中最重要的情形之一。

2.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相互间的关系

公司是组织体,其存在和正常运转靠的是健全和协调的公司机构。这些机构除了股东(大)会非常设机构外,还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常设机构。既然存在多个公司机构,它们之间就必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关系。只有以相应的法律条款将公司内部各种机构的法律地位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加以明确,才能维持公司的存在,进而促进公司组织活动有序进行。所以,公司内部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应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

3.发起人相互间或股东相互间的关系

发起人相互间的关系一般发生在公司设立前,公司设立后便转为股东之间的关系。股东之间关系在资合公司中表现不鲜明,甚至不存在。在有人合特色的有限公司中,股东之间关系表现比较鲜明。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相互之间的信赖关系,股东尤其是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股东对小股东或非控股或非实际控制股东所负信义义务,这些对公司的存在和发展都有很重要的作用,需要公司法调整。

(二)公司对外法律关系

1.与第三人的关系

公司作为营利性法人,其存在和发展离不开其他社会主体,只有与其他主体不断地发生各种交易关系,才能实现公司的营利目的。各种交易关系最主要靠其他法律调整,如合同法等,但对于那些与公司组织有关的交易关系,则必须由公司法进行调整。这在各国公司法中也都不同程度地得到了体现。这些关系主要是股票的发行、交易,债券的发行、转让,以及资本的增加、减少和出资的转让等。

2.与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

公司在设立、变更和解散等活动中,与国家经济行政机关之间不可避免地要发生种种具①郑玉波.公司法[M] .台北:三民书局,1980:2.

体的行政关系,包括公司与主管机关的审批和业务指导关系,以及公司与工商行政管理关系之间发生的注册登记关系等。这种关系的调整规范主要集中在公司法中。

综上可见,公司法对公司关系的调整既有对内的也有对外的,主要侧重于组织关系、内部关系,而对于公司经营关系、外部关系的调整则是次要的、辅助的。

三、公司法性质

(一)私法性

所谓私法,即规范平等主体私权的法,民法、商法均属此列。公司法为民商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当然也应具有私法性质。基于这一点,私法自治、权利平等原则都适用于公司法。但由于“19世纪以个人本位的国家已为20世纪以社会为本位的国家代替。国家政府权力的扩大,促成私权自治范围的缩小”。①公司法已被越来越多的法学家作为私法“社会化”、“公共化”、“公法化”的例证。许多在传统公司法中被视为私权的领域,已随着国家政府权力的扩大而逐步缩小;对公众利益的保护被不断强化,公共利益被提升到优先之地位,以及公司法中关于强行之规定、严格之规则制等,无不证明私法和私权的内容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也正是基于这些变化,有些学者把公司法看做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②本书认为,公司法本质上仍然属于私法性质。其主要理由是:首先,大陆法系关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理论,即使在今天,也有其一定的理论意义和使用价值。其次,对公司的管制革新只是在法律技术上把公私法做了某种对位调整,而非单纯的“除私法化”,公司自治与公司管制的范围其实是一起扩大的,变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管制常常倒过来成为自治的工具,管制的目的只是为了让私法自治有更大的发挥空间。”③第三,公私法之分类往往具有相对而非绝对的性质。说某一法典整个为私法而绝没有公法的成分,或整个法典为公法而无私法的成分,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公司法中含有某些程序性规定和关于罚则的规定,与公司法的私法性质并不矛盾,除了表明私权的保护来自多方面外,也表明公司法的私法性质并非绝对的。最后,从公司法调整对象和方法看,公司法调整的主要是平等主体即私人或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保护和协调的是平等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调整的方法则主要是通过民事权利义务的设定和民事责任的追究。

(二)商事法性

之所以认为公司法为商事法,具有商事性是因为:

1.公司法中的兼容性

公司法的兼容性首先体现在其私法性对公法的兼容性。换句话说,从本质上说公司法属于私法,但其中却有公法的规定。例如各国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登记的规定以及罚则,这些都是公法性质。正如有学者所说“虽然以私法规定为其中心,但为保障其私法规定的实现,颇多属于公法性质的条款,几乎与行政法、刑法等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却已形成商事法之公法化”④。其次,体现在规范的任意性与强制性的兼容。公司法既然以私法规定为中心,其中必然有大量的任意性规范,主要体现在公司行为方面,如公司法中对经理人的设置及其职权

①[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M] .北京:知识出版社,1984:112.

②沈思宝.西方国家公司法原理[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

③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自序.

④李宜琛.民法总论[M] .台北:台湾中正书局1977:3-4.

的限制,无限公司的内部关系与对外关系等都可以依当事人的意思而自行订立。然而,公司法也有不少强制性规定,如公司主体的组织与财产状况,因为事关交易安全并影响社会,因而常用法律强制性规定,像公司登记、公司机关的行为方式等也不能由当事人的意思而定。

2.公司法中的技术性

公司法最初起源于“商人法”,从它产生伊始就具有专门性及职业性,从而与民法、刑法偏重于伦理性规范的特点迥然不同。具体来讲,这种技术性既体现在其组织规范上,也体现在其行为规范中。例如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登记的程序、募集公司债券的手续等规定;董事及监事的选举、公司机构的召集程序及议事方法、公司会计等,都具有明显的技术性、专门性的规范。

3.公司法中的营利性

营利乃是“商”的本质。公司主体从事各种活动,无论是生产制造、商品流通抑或商品交换中的中介活动,其直接和主要目的就在于营利。股东组成公司或购买公司股份的目的也是为了使自己的财产增值。这些都是各国公司法所确认的。从这一意义上讲,公司法就是“营利法”,或者说,公司法是保护正当营利的法律。而关于商法的营利性,有学者曾做过这样的阐述:“盖商事法所规定者,乃在于维护个人或团体之营利;民法所规定者,则偏重于保护一般社会公众之利益”①公司法具有商法“营利”这一本质特征,无疑是决定公司法的商事性特质的关键所在。

4.公司法中的国际性

公司法本属于国内法,它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内公司法律关系,但是由于跨国公司、多国公司的出现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使得公司法呈现出一些国际性特征:(1)各国公司立法中有关公司的分类、公司的设立、公司资本制度、组织机构、利润分配、公司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众多的法律规范,均有许多相同之处,从而使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国际性。

②(2)公司立法的国际化趋势。随着世界各国之间贸易往来和相互投资融资的经济活动发展,公司立法也随之相互渗透、趋同发展,与此同时,有些区域性的国际经济组织通过公约、规则和指令,极大地影响了其成员国的公司立法。自1986年欧共体制订了第1号公司法令以来,已有大量的国际性公司法规范出台,使得“欧盟公司法作为一个年轻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脱颖而出”③。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1)公司法的许多规范都是技术性规范,既不像刑法那样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也不像民法那样有着浓厚的民族色彩,因而易于统一。(2)公司法的内容,各国关于公司的许多规定都源于中世纪的商人自治法,具有同源性。

我国主流公司法学理论对此持谨慎的态度,认为相对于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法律制度,“公司法的国际性是最弱的”。④以至于我们可以使用“国际票据法”、“国际海商法”甚至“国际保险法”概念,但不能使用“国际公司法”这一概念。⑤然而,在德国公司法学中,已出现了“国际公司法”的提法,并阐述了对外国公司的承认等一系列相关问题。⑥

①张国键.商事法论[M] .台北:台湾三民书局,1980:2.

②范健、蒋大兴.公司法论[M] .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67.

③刘俊海译.欧盟公司法指令全译[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前言.

④史际春.公司法教程[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44.

⑤江平.新编公司法教程[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5.

⑥【德】托马斯·莱塞尔、吕迪格·法伊尔.德国资合公司法[M],高旭军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三)主体法性

一般认为,公司法具有主体法的性质。“所谓主体法或组织法,就是规定某种主体或社会组织的产生和消灭、组织机构及其活动的范围、活动规则等关系的法律规范。”①而公司法中,大部分由关于作为团体的公司组织及以此为中心的法律关系的规定构成。例如公司的机关构成,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系等。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生活中的一种组织体,只有经法律确认才能取得主体的资格,只有经国家特别授权程序,如履行工商登记,才能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公司法通过对公司设立制度、财产制度和组织机构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的规定,使公司享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财产,得以独立地进行行为以追求独立的利益,并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全面地体现着公司独立的法律地位。公司法对公司内部关系的调整,既维护了每个股东的利益,又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使公司在法律关系上,独立于公司股东,并与公司股东形成了地位平等的法律关系。正是基于这一原因,有学者视公司法为人格法。②

当然,公司法在规制公司的组织模式的同时,还规定了公司的执行机关代表公司进行行为。按照《公司法》第48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由公司章程规定。由于公司章程是由股东会确定的,因此公司法实际上将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行为规则置于公司股东会的制约之下,使股东会不仅可以委任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而且能够将其自身意志变成了董事会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进而说明,公司法不仅规范了股东向公司投资以获取股利的“交易”行为,而且也确定了公司机关在一定条件下的行为规则。也许正因为如此,有学者将公司法视为“交易法”。③但是,由于这些规则数量的有限,而且主要因为这些要规范的行为往往与公司组织体有至关重要的联系,所以,并不能改变公司法主体法的性质。

四、我国公司法规范的渊源

公司法规范的渊源,也称公司法规范的表现形式,通常是指公司法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公司法规渊源不仅仅是一种存在形式,还体现了不同规范的法律效力层次,直接影响到规范的具体适用。所以,学习、研究公司法必须明确公司法规的各种渊源。

(一)公司法典

《公司法》是公司的最基本法律规范的最集中体现,是公司法律体系的核心和主干。公司法首先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针对公司的设立、运作和解散分别设置了公司设立规范、公司运作规范和公司解散规范“三个阶段规范”,根据调整对象设置了主体规范体系和资产规范体系“两个规范体系”,为公司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离开公司法,公司设立和开展业务就缺乏前提和失去保障,就必然出现混乱而使公司等同于一般其他经济组织形式如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进而使公司的作用完全消失。《公司法》分十三、由219条构成,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基本立法宗旨、公司的基本形式及设立原则;第二、四章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及组织机构;

①赵旭东.公司法学[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37.

②王保树、崔勤之.中国公司法原理[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4页;雷兴虎.公司法新论[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27.

③孔祥俊.公司法要论[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4.

第三、五、六、七、八章规定了公司的运作方式;第九、十章分别规定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第十一——十三章就公司设立的特殊事项及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二)有关公司的特别法律规范

承载公司法规范的,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包括两类,第一类是涉及到公司基本制度的的相关法律,如《民法通则》中有关法人制度的规定,也属于公司法规范的渊源,这类法律基本法律,其效力在公司法之上,一般只有在公司法没有规定时才可以适用。第二类是有关公司的特别法律,如有关涉外公司制企业的中外合资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等以及有关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特殊公司的证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这一类法律优先于《公司法》的适用。

(三)行政法规

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的行政法规,通常是政府在对公司设立、运作和清算中所必须进行的行政管理专门规定,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这些往往是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法规范,不仅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其他相关人员也有法律效力,是公司法规范的渊源。但是,国务院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应当与《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相冲突。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原则上是供各级人民法院参照,而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实际上具有适用法律的性质,并会对各种公司关系的调整产生重要影响。因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是公司法律规范的渊源之一。但是,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应当不违背《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精神。如果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的,相关立法机关应当行使监督权,依法予以纠正,以保证我国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五)地方性法规

根据我国现行政治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国家立法权,地方人大及常委拥有地方立法权。且不说享有高度自治权的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此外,还有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规定》、《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等。当然,上述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只能在本地方适用,而且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五、我国公司法的编制体例

公司法的编制体例是指狭义的公司法的编制体例,即公司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公司法的内部结构。

(一)公司法的法律地位

公司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人主张,公司法应是经济法,是经济法中企业法的一部分;也有人主张,公司法应是民法的特别法,归属于民法。但通说认为,公司法与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一起归类于商法学。虽然我国缺乏商法传统,现实中也没有商法典,甚至有无必要制定统一的商法典还需要进行深入的研讨和论证,但作为独立法学学科之一的商法学却业已建立。将公司法归类于商法学,不仅有利于在商法学原理

的指导下,深化各个单行法规定的认识,也有利于尽快结束对各个单行法孤立、分散地进行研讨的局面,促进商法学理论的勃兴和繁荣。所以,本书认为,公司法应归属于商法学。

公司法与其他单行法的关系对确定公司法的地位,认识和理解公司法有着重要的意义,所以,需要将公司法与民法、合同法等进行比较分析。

1.公司法与民法

既然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民法同样也是公司法的的基础。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其所确立的一些基本制度和基本准则,同样适用于调整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例如,民法中的法人制度对于确认公司的法律地位、物权理论对于认识公司股东的股权性质、代理和委任制度对于公司经理和董事法律地位的确认、合伙制度对于发起人之间关系确认、侵权赔偿制度对于董事、经理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应负的责任等都有着重要指导和借鉴意义。所有的这一切都源于公司法所固有的私法属性。

与此同时,还应该注意的是公司法对民法发展和完善的重要作用。其实,民法中的法人制度直接源于公司,公司制度的完善,本身也是民法主体制度的完善;公司股权制度的形成,也是民法物权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此外,公司法要“平衡公司法所调整的各种利害关系主体之间的利害关系,制止某些主体以牺牲其他主体的利益为代价而实现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发生”①。因此,公司法也有其特有的原理和理论体系,避免简单地以民法原理来解释公司法律现象。

2.公司法与合同法

公司的合同理论将公司视为一种“合同束”,于是,有学者认为,公司“是许多自愿缔结合约的当事人——股东、债权人、董事、经理、供应商、客户之间的协议”。②公司的设立规范类,相当于合同的订立规范;公司成立后的运作规范,相当于合同的履行规范;公司的解散与清算规范,相当于合同的解除与效力终止规范。为此,有学者认为“在制定公司法时,立法者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则和市场的路径进行,而不能依赖于国家的强制力而恣意妄为”。③所有这些充分说明了合同及合同法对公司法的深刻又巨大的影响,昭示了公司法与合同法的内在联系。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毕竟是一种社会组织,因此也就决定了调整公司法律关系的公司法与合同法的根本区别。质言之,合同法是关于特定当事人为特定交易事项确定的临时性行为的规范,公司法则是关于多方固定当事人之间长期合作关系确定的稳定性行为的规范;合同法主要是为了保护守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公司法则必须充分注意到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多方主体的利益。

3.公司法与企业法

从法学的一般原理来讲,企业法是指有关各种企业形态的法律规范。在市场经济体制中,不同的组织形式形成了不同的企业类别,主要是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与此相适应的各类企业法构成了企业法律体系。因此,广义的企业法包括公司法。狭义的企业法以所有制为类别的各种企业法,在我国主要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法,所以不包括公司法。“公

①张民安.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2.

②汤欣.公司治理与上市公司收购[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21.

③罗培新.公司法的合同解释[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400-401.

司法与企业法双轨并行”,“两个法所调整的企业法性质不同,不能混淆。”①毫无疑问,由于企业类型的多样化及公司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在公司法之外,必须有与其他企业类型相对应的企业法,如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必将形成同公司法并存的多元局面。

4.公司法与证券法

《证券法》是与《公司法》关系最为密切的一部法律,有人将其称为《公司法》的特别法。这一说法尽管在法理上还不完全正确,但并非没有一定道理。从历史上看,股份的证券化是股份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股份公司是证券市场产生和繁荣的基础。简单地说,没有股份公司就没有证券市场。同时,证券市场的繁荣,反过来又会有效地促进公司的发展。由此也就在公司法和证券法之间,建立起了天然的联系——分工协作、相辅相成。公司法的基本功能在于规范公司设立、运作和解散等过程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而证券法的基本功能是规范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行为。

5.公司法与破产法

公司法与破产法两者都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破产是公司解散的原因之一,当公司出现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破产原因时,应当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破产清算。就完整的公司制度而言,破产程序作为公司解散的途径之一,成为公司清算制度内容的组成部分。就其功能及其法律属性看,破产法是债务人在不具有清偿全部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概括执行,强制清偿,以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法律规范,应当属于特别强制执行法,其实质是通过公力救济实现私权保护的基本程序法。

(二)公司法内部结构

1.形式组织

根据公司组织形式不同分别立法,如德国有针对股份公司的《股份公司法》和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法》,这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立法的特色。除了因为公司产生的先后顺序这一历史原因外,主要原因是不同组织形式的公司有着自己特有的属性和对经济生活独具的价值功能以及公司重大差别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而针对公司设立、运作和解散清算过程中的各类事项进行立法,如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特色。这与这些国家的法律传统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这些国家最主要的法源是判例法,制定法只是判例法的补充。此外,在美国,公司必须是独立承担责任的法人企业,公司法主要是对公众公司或开放型公司进行规范,而将公司或封闭公司视为特例。

从公司法结构上看,我国《公司法》独具特色。一方面,《公司法》在第1章总则之后的第2章、第4章和第11章,分别对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有关事项做了规定,这反映出大陆法系公司法形式机构的某些特征;另一方面,第3、5—10章和第12章是对公司各类事项的规定,这种规定,使人能够感觉到英美法系公司法形式结构的某些味道。

2.内容组织

(1)任意规范与强制规范的结合。公司法是私法,必须突出参与公司组织和行为主体①江平.新编公司法教程[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20.

的平等性和独立性,必须承认主体行为的自主性和任意性,必须强调解决争议方法的协调性。为了尊重投资者及有关主体的独立意志,相关立法必须给予他们足够的法律思维空间和自主行为的法律保障。因此,公司法应该具有相应的任意规范,其功能在于弥补相关主体意思表示的不足或推定相关主体的意志。

当然,公司法也具有一定的公法性,这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更是保障主体意志自由的需要。为了维系公司的整体利益,维护经济交易的安全和保护社会利益,相关立法必须对有关主体的意志和行为予以限制,公司法因此而又具有了相应的强制规范。需要指出的是,1993年《公司法》过多地规定了强制性规范,未能较好反映公司法的私法属性。2005年《公司法》较大幅度地增加了任意性规范,明显重视了公司法的私法属性。

在法律规范的属性上,公司法表现为任意规范和强制规范的结合。

(2)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的结合。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是公司法规范的一大特色。公司法不仅要对公司设立、运作和清算等活动中公司、股东、公司内部各个机关及其他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而且还要对公司设立、变更、解散以及公司内部管的步骤、顺序、方式进行规范,如对股东诉讼、特别是股东派生诉讼程序的规定。前者需要实体性规范,构成公司相关主体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法律依据,是公司组织体得以稳定存续的法律基础;后者需要程序性规范,是使公司设立、运作和清算活动得以有序进行、相关主体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

第一章 公司概述

第一章公司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1、掌握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了解公司的基本分类,熟悉公司与其他企业形态之间的区别。2、理解公司法的性质与特征,分析其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3、熟悉新公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 第一节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公司的分类 (了解)英美法系的分类: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 (一)封闭式公司又称为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或非公开招股公司,其特点是公司的股份只能向特定范围的股东发行,而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向社会发行,股东拥有的股份或股票可以有条件地转让,但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买卖或流通。 (二)开放式公司又称为上市公司、公众公司或公开招股公司,其特点与封闭式公司正相反,它可在证券市场上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东拥有的股票也可在证券交易所自由地买卖或交易。 注意英美法系中的这两种公司与大陆法系中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不同。 依信用基础不同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母公司与子公司 本公司与分公司(内部管理关系) 本国公司、外国公司与跨国集团(此处有一案例) 案例:Manatee Towing co. 是一家外国公司,2002年12月,计划在中国设立几个分支机构,开拓中国市场。Manatee Towing co. 向有关当局提交申请、公司章程、有关文件,得到批准。后Manatee Towing co.分支机构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2003年4月1日,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月25日,Manatee Towing co.分支机构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2005年4月,Manatee Towing co.分支机构亏损1200万元。债权人起诉Manatee Towing co.分支机构,要求偿还欠款。 你认为: 1、Manatee Towing co.分支机构在设立过程中,是否有不妥之处?

第一章公司法

第一章公司法 一、判断题 1. 公司具有集合性是指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成员集合而成,这里的“成员”只能是自然人。() 2. 我国的公司设立制度方面,一律采用准则主义,或称其为登记制度。() 3. 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 4.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5.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公司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公司是法人 B、公司以营利为目的 C、公司是社团法人 D、公司是事业单位法人 2.首次从法律上规定了股份公司,并明确股东仅以自己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是()。 A.英国《合股公司法》 B.英国《有限责任法》 C.美国《标准公司法》 D.法国《商法典》 3.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公司现有法定公积金1000万元,任意公积金500万元。该公司拟动用800万元公积金转增股本。为此,公司董事会提出以下几种方案,其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方案是()。 A.用法定公积金800万元转增股本 B.用法定公积金700万元、任意公积金100万元转增股本 C.用法定公积金600万元、任意公积金200万元转增股本 D.用法定公积金500万元、任意公积金300万元转增股本 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清算程序启动后,债权人应向申报其债权。() A人民法院 B该外国公司 C破产委员会 D清算组

5.资产负债表是根据这一会计等式编制而成的。() A.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B.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 C.利润=收入-费用 D.资产=所有者权益 6.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形式变更时,原公司债务()。 A.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B.由原公司与债权人协商解决 C.必须在公司形式变更前进行清偿 D.必须由他人提供担保 7.在公司特别清算时,清算组成员一般是由()。 A.法院指定 B.股东(大)会决定 C.公司股东与债权人共同决定 D.债权人会议决定 8.公司增资,是指公司依法增加()。 A.总资产的行为 B.资本公积金的行为 C.净资产的行为 D.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9.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 A.5~19人 B.5~17人 C. 3~13人 D.3~11人 10.公司是否设置及提取多少任意公积金,由决定。() A.法律 B.公司股东会 C.公司董事会 D.公司章程 三、多项选择题 1.下列哪些机构不得作保证人()。 A.国家机关 B.学校 C.医院 D.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2.我国《民法》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A.有主管机关或监管部门 B.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C.依法成立,并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D.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下列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A.一人公司必须是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法人不能出资设立一人公司B.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并且一次性足额缴纳章程规定的出资额C.一人公司可以投资另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中山大学《公司法》讲义及思考题(导论和第一章)

前言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二、本课程的学习内容 理论和争议 现状与发展 问题及解决 三、学习与研究方法 四、本课程的内容和框架结构 五、学习参考资料 教材和著作 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江平主编,方流芳副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周友苏著:《公司法通论》,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台)柯芳枝著:《公司法论》,三民书局印行,1997年版。 (日)末永敏和著,金洪玉译:《现代日本公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德)托马斯·莱塞尔、吕迪格·法伊尔著:《德国资合公司法》(第三版),高旭军、单晓光、刘晓海、方晓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加拿大】布莱恩R·柴芬斯著:《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牛津法学教科书译丛),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版。 张维迎著:《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刘连煜著:《公司法理论与判决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江平主编、赵旭东副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蒋大兴著:《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方法???判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王红一著:《公司法功能与结构法社会学分析——公司立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Gower and Davies,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 (8th ed), Thomson, Sweet & Maxwell 2008. Larry E. Ribstein and Peter V. Letsou, Business Association (4th ed), Anderson Publishing Co 2003. Adolf A. Berle, Jr. and Gardiner C. Means, 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 Revised edition, Adolf A. Berle,1968. Frank H. Easterbrook and Daniel R. Fischel, 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Corporate Law,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网络资源 法学期刊和法学网站(学术期刊网;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国外:https://www.360docs.net/doc/8f726223.html,) 国内相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通过, 2005年修正)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3年通过,1986年,1987年修订)及《实施条例》(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通过,2000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通过,2000年修改)及《实施细则》(1990年发布,2001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2005年修订) 我国《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税收征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有关企业的规定 我国关于外资保险、证券等公司、外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法规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 国外立法 United Kingdom Companies Act 2006 Takeover Code Combined Code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UK Listing Rules United States

公司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公司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一、一、考试依据 1、1、教材:《公司法学》,徐晓松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1996年10 月第1版。 2、2、教学大纲,开学初已在浙江电大网上发布。 3、3、本复习重点。 二、二、考试题型 1、1、选择题(14分) 2、2、填空题(15分) 3、3、名词解释(16分) 4、4、简答题(25分) 5、5、论述题(30分) 三、三、各章重点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1、1、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2、2、公司的种类 3、3、公司法的概念 第二章中国公司制度概述 1、1、新中国第一部《公司法》的制定和诞生 2、2、公司设立的一般原则,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设立采用的原则 3、3、我国《公司法》对公司住所的规定,确定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 4、4、公司章程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5、5、公司的行为能力 6、6、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中授权资本制 7、7、我国公司资本制度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 1、1、有限责任公司概念、特征 2、2、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3、3、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4、4、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证明书的概念 5、5、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的规定 6、6、担任董事、监事或者经理的禁止条件 7、7、有限责任公司的的组织机构 8、8、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 1、1、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2、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3、3、股份的认缴和募集 4、4、股份的概念、特征 5、5、股票的概念、特征 6、6、股份转让 7、7、上市公司的概念及特征,上市条件 8、8、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9、9、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的职权 第五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一般了解 第六章公司债

ACCA《F4公司法与商法》精选讲义第一章(1)

ACCA《F4公司法与商法》精选讲义第一章(1) 本文由高顿ACCA整理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Session 1 The Nature, Source and Purpose of Management Accounting Main contents: 1. Data and information 2. The managerial processes of planning, decision making and control 3. Responsibility accounting 4. Management accounting and financing accounting 5. Presentation of management information 1.1 Data and Information · Data consists of raw materials, which include numbers, letters, symbols, facts, events and transactions, that have been recorded but not yet processed into a form suitable for use. · Information is data which has been processed in such a way that it is meaningful to the person to the person who receives it. (for decision making purpose) The attributes of good information can be identified by the “ACCURATE” as shown below: · Accurate: accurate enough for the purpose · Complete: all the necessary information · Cost- effective: benefit > costs · Understandable: clear and easy to understand

第一章企业与管理概述1

第一章企业与管理概述 企业是市场中的经营主体,它是由各生产要素的投入者集合而成。要素投入者为什么要组合成企业,即企业产生的原因是什么,看法不一,但有代表性的应该是科斯(R.H.Coase)的交易费用理论。科斯用交易费用理论较好地解释了企业产生和扩张的原因。本章首先阐述了企业的概念、企业的一般特征和企业类型,然后用科斯理论讨论企业产生的原因,最后简要介绍企业管理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企业及其一般特性 一、企业的概念 所谓企业,是指从事商品生产、商品流通或服务性经济活动,实行独立核算,以营利为目的,依法成立的经济组织。 企业并不是人类社会存在以来就有的,它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时产生的,是商品经济的产物。 最早出现的是工业企业。工业企业的早期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即资本主义手工业作坊、手工业工场和工厂企业。手工业作坊是一种简单协作劳动的组织形式, 是工厂企业的萌芽。手工业工场是以专业化分工为基础形成的, 具有比手工业作坊规模更大的社会化大生产组织形式, 它是企业的初期形态,马克思曾指出:“以分工为基础的协作,在工场手工业上取得了自己的典型形态。这种协作,作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特殊形式,在真正的工场手工业时期占统治地位。这个时期大约从16世纪中叶到18世纪末叶。”118世纪60年代开始的资本主义“产业革命”产生了以机器为基本生产手段的工厂。1769年水力纺织机发明并使用以后,世界上出现了第一个棉纺厂,随后资本主义手工业工场普遍向工厂这种生产组织形式过渡。这种工厂就是工业企业的近代形式。在大量工厂的涌现,并与社会各个方面建立了广泛的联系后,企业也就从早期的工业领域迅速扩展到商业、建筑、金融、采掘、运输、邮电等各个领域如是。 二、企业的一般特征 不同类型的企业,都有反映它们各自特殊性的某些特征。但凡企业,也都1(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827页。)

公司法-word版

法律知识培训 第二讲公司法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公司法》的本质是组织法,核心在于公司的设立与公司的治理结构。 (二)公司的特征 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都具有如下特征: 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1)独立名义: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种民事活动以及诉讼 (2)独立财产: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3)独立责任:即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后果→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①概念: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穿公司面纱”,是指为了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措施。 ②否认公司法人制度的情形: (1)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空壳公司) (2)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追究实质股东责任) (3)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合伙挂靠公司) (4)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新设公司)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子公司丧失独立地位) (6)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2.社团性 3.营利性 ◆了解一些公司法专业术语 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 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公司法学第一章测试及答案

《公司法学》第01章在线测试 A B C D 、英美法系对公司的基本分类是 A B C D 、下列哪一项不是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A B C D 、公司区别于合伙企业的主要特征是 A B C D 、控制公司与控股公司的区别是 A B C D

D、个人独资企业 2、按照公司及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所负责任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分为 A、无限公司 B、有限责任公司 C、股份有限公司 D、两合公司 3、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上市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 B、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C、公司要想上市,其公开发行的股份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0%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 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D、公司上市需要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 4、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较,下列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特有的特征的是 A、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B、股东出资的股份性 C、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D、资本募集的公开性 5、关于一人公司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且股东须一次足额缴纳,不得分期交付 B、一个主体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C、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按照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形式划分公司类型,可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 正确错误

正确错误 、资合公司是指以公司资本的条件作为其信用基础的公司。 正确错误 、根据公司之间的控制及从属关系进行分类,可将公司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正确错误 、我国最早的成文公司法是清政府在年颁布的《公司律》,其中规定了合资公司,合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正确错误

公司法第一,二章练习题

第一章公司法(总则练习题) 一单选题: 1 国有独资公司从性质上讲属于 A 股份有限公司 B 有限责任公司 C 独资企业 D 无限公司「」 2 关于我国现行公司法的特点,下列何者是错误的 A 确立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原则 B 专章规定法律责任 C 严格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票的发行及上市 D 只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公司形式,是我国公司法的缺陷「」 3 下列哪项不属于公司的法律特征 A 独立性 B 组织性 C 合法性 D 营利性「」 4 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是 A 以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形式为标准划分的 B 以公司股东构成和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划分的 C 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划分的 D 以公司之间的控制依附关系为标准划分的「」 5 以下对公司法性质的表述,正确的是 A 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 B 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组织法的双重性质

C 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 D 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实体法的双重性质「」 6 以下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的是 A 国有独资企业 B 个人独资企业 C 个人合伙 D 集团企业「」 7 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后,该公司的资产达 到了150 万元,问:该公司现在对外清偿债务时,以为限承担责任。 A 其注册资本50万元 B 现有资产150 万元 C 现有资产150 万元扣去注册资本50万元后的100 万元 D 股东个人全部资产「」 8 住所地在上海的甲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乙公司 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乙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为40万元。现分公司因拖欠租金与乙公司发生了纠纷,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 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当事人独立承担 B 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乙公司的授权,所以租赁合同无效 C 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公司承担 D 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公司和其分公司连带承担「」 9 甲公司由三名股东出资设立,其登记注册地在上海市A 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后将其董 事会的一部分办公地点移至B 区,后该公司又在杭州设立一分公司,并将其董事会的另一部分移至杭州,2003年9 月,因其在苏州的一个合资项目,该甲公司董事会的一小部分办公地点又移至苏州,甲公司的债权人因甲欠债不还,欲起诉,应诉至 A 上海市A 区法院 B 上海市B 区法院 C 杭州市法院 D 苏州市法院「」 10 张某欲以自己拥有产权的房产作为投资与他人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说法正

第一章公司法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法概念 (一)我国公司法的含义 依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我国公司法的调整对象,可将我国公司法定义为: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并调整由此引起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亦即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 (二)公司法的种类 综观各国公司立法和理论,公司法一词有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 1.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与形式意义上公司法 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即部门法意义上的公司法,指所有调整因公司组织和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公司法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公司法典,还包括公司法规以及散见于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公司法规范。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指按照一定的体例编撰并以公司法命名的公司法典。1993年《公司法》前,我国只是存在有关公司的法律规定,即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而自此以后,我国不仅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而且也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 2.广义的公司法与狭义的公司法 广义的公司法,是指所有调整公司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一般公司法和特别公司法规。在我国,由于不存在商法传统,商事习惯法文化缺乏,所以,一般来讲,广义公司法等同于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狭义公司法,是指以公司法命名的法律规范,主要指公司法,往往等同于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 (三)与有关概念的区别 1.公司法与公司法律制度、公司 公司法与公司法律制度属于种属关系,公司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公司法,还包括专门的公司管理法规以及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范性文件。公司则是公司法、公司法律制度规范的对象。 2.公司法与公司法学 “公司法”一词,有时指作为一个部门法的公司法;有时是指研究公司法的学科,如有的教材命名为“公司法”,实为公司法学。 公司法与公司法学既是密切联系又有重要区别的两个概念。其联系在于:公司法是公司法学研究对象,为公司法学提供素材,是公司法学存在的前提。同时,公司法学是公司法研究的结晶,是公司法得以发展与完善的理论基础,对公司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指导与推动作用。其区别主要是:(1)公司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作为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具有国家强制力;而公司法学是以研究公司法理论与实践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对象的一门社会学科,不是国家意志的表现,不具有法律效力。(2)公司法学不仅要研究现行公司立法,还要研究公司法产生、发展的一般规律,因而,公司法学具有与公司法不完全相同的体系结

(完整版)公司法与企业法

高纲1447 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大纲 11002 公司法与企业法 南京财经大学编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Ⅰ、课程性质与设置目的要求 “公司法与企业法”课程是江苏省自学考试会计学专业本科段必修课,该课程主要介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公司的性质、种类、法律地位,公司的人格,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的程序,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立及各个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和职权,公司资本制度,股份和债券的发行与转让等公司法律制度。学习公司法与企业法课程,应着重学习其基本理论以及重要的法律、法规,尤其应注意培养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Ⅱ、考试目标(考核知识点、考核要点) 第一章企业与企业法 一、考核知识点 (一)企业概述 (二)企业的分类 (三)企业法 二、考核要求 1、识记: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2、领会: (1)按照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不同划分的法律依据、种类、现实意义和缺陷 (2)按企业的规模大小划分企业 (3)按照企业活动的领域划分企业 (4)按企业的资产是否包含涉外因素划分企业 (5)企业法的概念与历史沿革 第二章企业法律形式 一、考核知识点 (一)企业法律形式的概念 (二)几种主要的企业法律形式 二、考核要求

1、识记:企业法律形式的特征 2、领会:企业法律形式选择 第三章企业设立法律制度 一、考核知识点 (一)企业设立的概念和条件 (二)企业设立审批制度 (三)企业设立登记 (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五)设立企业的法律责任 二、考核要求 1、识记:企业设立登记的意义 2、领会:企业设立的原则、企业设立登记管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3、应用:企业名称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考核知识点 (一)独资企业的设立 (二)独资企业的性质与一人公司 (三)独资企业业主的权利与企业管理 二、考核要求 1、识记:独资企业的概念、独资企业的特征、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2、领会: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异同 3、应用:独资企业的运营管理 第五章普通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考核知识点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与法律地位

公司法(赵旭东)课后习题 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

一、名词解释 1.公司 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社团法人 社团法人是由二人以上集合组成的法人。 3.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是指债务人以法律规定的财产范围对某种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可分为人的有限责任和物的有限责任。前者指债务人仅以一定的最高财产额为承担责任的限度。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破产后所负的一切债务,仅以其入股的数额为限承担责任; 后者指债务人仅以特定的财产为负担责任的限度。如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所负担的责任,仅以所继承的财产为限。 4.无限责任 无限责任是指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实际上就是将企业的责任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 二、简答题 1.简述公司独立财产的性质和意义 (1)公司独立财产的性质: 公司作为法人组织,拥有独立的财产,这种独立财产既是公司赖以进行业务经营的物质条件和经营条件,也是其承担财产义务和责任的物质保证。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独立财产的来源包括股东出资构成的原始财产、公司的盈利积累或者其他途径形成的公司财产。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

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里的法人财产权应包括公司对物的财产的所有权和对其他财产享有的财产权,如债权、知识产权等。 (2)公司独立财产的意义: 公司的独立财产保障了投资者的安全,因而大大地增强了公司在吸收资本方面的作用,对于保证企业的的自主权,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盈利水平以及维护国家利益,更具有重要意义。 2.如何理解公司财产责任的独立性? 公司财产责任的独立性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独立: 其一,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的独立。公司只能以自己拥有的财产清偿债务,股东除缴纳出资外,对公司债务不再负责,即使公司资不抵债时,也不例外。 其二,公司责任与其工作人员责任的独立。公司的民事活动虽由其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实施,其民事责任亦可能由于管理人员的过错行为所致,但不能由此要求公司的管理人员实施,其民事责任亦可能由于管理人员的过错行为所致,但不能由此要求公司的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债务负责,特别是在公司无力清偿其债务时,不能随意追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经理为连带责任人或共同被告。 其三,公司责任与其他公司或法人组织责任的独立。公司与其他法人之间虽然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包括存在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或存在主管部门与下属企业的隶属关系,但在民事法律地位上它们都是独立的法人,其财产责任也只能各自独立承担。 3.如何理解公司的社团性与对一人公司的承认? 根据传统公司法,公司是社团法人的一种,它是由二人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单独一人一般不能组成公司,而只能是独资企业。独资企业属于企业的一种,但不是法人,也不是公司。公司由多数人组成的法律性质又称为公司的社团性或联合性,故公司又被称为联合体或共同体。

公司法考试

第一章公司法概说 1.什么是公司?公司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答:公司是指以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 业法人。公司的四项法律特征是:1)依法设立;2)以营利为目的的 经济组织;3)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4)具有法人资格。 2.如何理解公司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答:(一)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1)公司是法人型企业;合伙企业是自然人企业,即其企业与投资人在法律人格、 法律责任等方面不完全独立 2)公司是资本型企业;合伙企业是较为典型的人合企业, 其基础主要是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关系。 3)公司是建立在公司章程基础上的,公司章程是对社会公开的文件, 是社员间共同订立的行为准则;合伙企业是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上 的,合伙协议是当事人之间不对社会公开的内部文件。 4)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直接承担责任,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 限责任;除法律特别规定外,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 5)公司股东的出资限于资产和资产权利;普通合伙人不仅可以以资 产和资产权利作为出资,还可以以劳务作为出资。 6)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财产属于公司所有,股东对 公司享有股权;合伙企业的财产和普通合伙人个人的财产在承担合伙 企业债务方面没有严格的区分,其没有注册资本的概念。 7)公司依法应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 监事)及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设有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中各普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有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企业事务。 8)公司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合伙企业至少要两名合伙人。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法人型企业;合伙企业是自然人企业,即其 企业与投资人在法律人格、法律责任等方面不完全独立(它们出资人都只有一个)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属于公司所有,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个 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属于投资人个人所有,出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有直接支配的权利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直接承担责任,以出资 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以个人财产对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限于货币、实物、财产权等可以用货 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申报后必须对资本进行注册、验资;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出资形式不予限制,只需申报出资即可,资本无需注册、验资。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应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 事)、监事会(或监事)及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设有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一章 公司法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商法(第一章) 第1页 第一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分类 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组织。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 (一)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分类(略) (二)以公司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分类(略) (三)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分类 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以人合为主但兼具资合性质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非上市公司仍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 (四)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分类 【法条】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甲公司的法律顾问就此向公司管理层提供了一份法律意见书,涉及到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关于子公司的财产性质、法律地位、法律责任等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0-3-96) A.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属于甲公司,但由子公司独立使用 B.当子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甲公司仅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C.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D.子公司进行诉讼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答疑编号506063010101]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子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的财产、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 (五)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分类(略) 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条】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第三款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智慧树知到 《公司法》章节测试答案

智慧树知到《公司法》章节测试答案 第一章 1、下列关于公司的属性说法正确的是()。 A: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B:公司享有独立的财产权 C: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 D:如果股东死亡,不影响公司的存续 正确答案: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如果股东死亡,不影响公司的存续 2、下列有关一人公司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国有企业不能设立一人公司 B:一人公司发生人格或财产混同时,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一次足额缴纳 D:一个法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 正确答案:一人公司发生人格或财产混同时,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一次足额缴纳 3、在我国,属于法人企业的有:()。 A:公司 B:合伙企业 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D:集体企业 正确答案: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集体企业 4、企业的特征主要有:()。

A:企业是组织体 B:企业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C:企业设立的目的具有营利性 D:企业必须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法律形式 正确答案:企业是组织体,企业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企业设立的目的具有营利性,企业必须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法律形式 第二章 1、英国公司法对于公司章程的效力,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章程在股东和股东之间设立了一个合同 B:章程在公司和股东之间设立了一个合同 C:章程没有在公司和第三人之间设立合同 D:如果章程的条款包括了一个要约,而董事的行为构成承诺,那么章程可能在公司和董事之间设立合同 正确答案:章程在股东和股东之间设立了一个合同,章程在公司和股东之间设立了一个合同,章程没有在公司和第三人之间设立合同,如果章程的条款包括了一个要约,而董事的行为构成承诺,那么章程可能在公司和董事之间设立合同 2、张某与潘某欲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的设立,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张某、潘某签订公司设立书面协议可代替制定公司章程 B:公司的注册资本可约定为50元人民币 C:公司可以张某姓名作为公司名称 D:张某、潘某二人可约定以潘某住所作为公司住所 正确答案:张某、潘某签订公司设立书面协议可代替制定公司章程 3、关于设立中公司,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

公司法赵旭东课后习题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

公司法赵旭东课后习题 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一、名词解释 1.公司 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社团法人 社团法人是由二人以上集合组成的法人。 3.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是指债务人以法律规定的财产范围对某种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可分为人的有限责任和物的有限责任。前者指债务人仅以一定的最高财产额为承担责任的限度。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破产后所负的一切债务,仅以其入股的数额为限承担责任; 后者指债务人仅以特定的财产为负担责任的限度。如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所负担的责任,仅以所继承的财产为限。 4.无限责任 无限责任是指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实际上就是将企业的责任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 二、简答题 1.简述公司独立财产的性质和意义 (1)公司独立财产的性质:

公司作为法人组织,拥有独立的财产,这种独立财产既是公司赖以进行业务经营的物质条件和经营条件,也是其承担财产义务和责任的物质保证。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独立财产的来源包括股东出资构成的原始财产、公司的盈利积累或者其他途径形成的公司财产。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里的法人财产权应包括公司对物的财产的所有权和对其他财产享有的财产权,如债权、知识产权等。 (2)公司独立财产的意义: 公司的独立财产保障了投资者的安全,因而大大地增强了公司在吸收资本方面的作用,对于保证企业的的自主权,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盈利水平以及维护国家利益,更具有重要意义。 2.如何理解公司财产责任的独立性 公司财产责任的独立性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独立: 其一,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的独立。公司只能以自己拥有的财产清偿债务,股东除缴纳出资外,对公司债务不再负责,即使公司资不抵债时,也不例外。 其二,公司责任与其工作人员责任的独立。公司的民事活动虽由其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实施,其民事责任亦可能由于管理人员的过错行为所致,但不能由此要求公司的管理人员实施,其民事责任亦可能由于管理人员的过错行为所致,但不能由此要求公司的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债务

第一章公司设立的一般规则(1)

第一章公司设立的一般规则 第一节公司设立概述 一、公司设立的概念 公司设立( incorporation),是指为组织公司并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完成的一系列筹建行为的总称。根据这一定义,公司设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首先,公司设立行为由公司成立前的一系列筹建工作所构成。一般而言,这些准备行为包括:发起人订立发起协议;制订公司章程;决定公司种类、名称、经营范围、资本总额、出资方式;认缴股款;选择公司所在地;选举公司机关成员;申请公司设立登记以及其他筹建活动等。 其次,公司设立行为是一种创设公司人格的行为。公司设立行为的目标是为了取得公司法人资格。公司只有取得了法律上的人格地位,才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才能以自己的意志和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在现代法律上,自然人基于其出生而获得其人格,但公司则只有通过一系列设立行为才可能取得其人格。 公司要取得其法律上的人格,必须满足一定的法律要件和遵守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因公司的种类及设立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相对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要简单一些,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则要复杂一些。而股份有限公司又视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而有所不同。譬如,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需要制订招股说明书等材料;同时需要向证券监管部门递交公开募集的申请书并获得核准;订立承销协议;召开创立大会等。,比较而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则可能不需要或者可以省略许多这些繁杂的手续。 最后,公司设立行为是发起人以组建公司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发起人可能是数人,也可能是一人。根据我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是数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是数人,也可以是一人。因此,公司设立行为可能是共同法律行为,也可能是单独法律行为。 一般情况下,公司设立行为属于多数:人的共同行为。公司设立行为的基础是多数人一致的意思表示,因而属于法律上的共同行为。共同法律行为的特征在于:

自考公司法讲义

《公司法》自考讲义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一、历年考点 第一节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公司法的定义 第二节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 1.公司的定义 2.公司的法律特征 3.公司与其他企业的区别 第三节公司的分类 现行法律上的分类 二、名师点评 本章是公司法概述,也是深入理解后面各章知识的基础。通过学习本章,要求考生掌握公司法的概念和特点,了解公司的概念和类型,理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区分公司法与相邻法律的关系,了解公司法的结构与体例。 从历年考题的分布情况来看,公司的特点、类型以及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本章的重点,且多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考生应予以重点掌握。此外,公司法的概念和特点,容易出名词解释及简答题,考生应注意掌握。 三、重难点分析 1. 公司法的定义与性质 所谓的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认识: (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2. 公司的法律特征 公司应具有以下三个重要的法律牲: (1)合法性 公司必然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立;在公司成立以后,公司也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从事经营活活动。 (2)营利性 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应当通国自己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取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并将这种利益依法分配给公司的投资者。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 (3)独立性

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民商法体系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部门。本章是公司法的一般理论部分, 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法的概念、性质和特征;公司的概念,特征;公司的分类等。通过讲授,让学生了解公司的概念,特征,种类与地位,把握公司的法人性,营利性和社团性。了解公司与其他企业形态的区别,以及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通过本章的学习,希望学生掌握公司法的基础知识和理论框架,为进一步学习公司法的内容打好坚实的基础。 教学重点:公司的特征;公司的分类;公司法的特征 教学难点:公司的分类 教学方法:讲授为主,辅以案例 第一节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正确认识公司的概念是研究公司立法和公司法理论的基础和逻辑起点。在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中,公司是最具典型意义、占有资产最多、经营规模最大的企业形态。它是一种具有世界性的经济组织形式。 由于各国法律文化及公司法律制度的差异,对公司概念的表述也不一致。 1、大陆法系国家: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社团法人。 2、英美法系国家:不注重对法律概念的严格界定,缺少明确的公司定义,基本含义为:数人出于共同目的而进行的组合,并且是为了营利而经营业务,本质上是法人和有限责任。 3、我国《公司法》:第2、3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即:公司是由法定人数的股东依公司法的规定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特征 公司的法律特征是指公司作为商事主体之一区别于其它商事主体的本质属性。尽管两大法系和国内学术界对公司概念的表述各不相同,但对公司的下列法律特征基本达成了共识: (一)经营上的营利性 1、营利性—公司的营利性是公司区别于以行政管理为目的的国家机关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的社团法人的重要标志。公司的营利性是指设立公司的目的以及公司的运作都是为了谋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公司作为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营利性是其本质特征之一,是企业的生命和根本。注意营利性: 1、不仅是指其自身的盈利,并且包括向其成员分配盈利。 2、并非指简单的赚钱,而是通过经营或营业而取得盈利。 营业:以营利为目的;内容的确定性;连续性或稳定性;行业性。 强调——只有利益活动而不把所得利益分配于成员的不是公司,如某些公益社团法人(如救济院),某些财团法人(如医院),某些公法人(如监狱、管教所)。 不是从事对外营业而只从团体的内部活动取得利益并将之分配于成员,例如互助保险社、互助储金会。 公司为营利组织,但不妨其从事一定的公益行为。例如公司可以设置奖学金,从事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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