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的成立、发展及性质

欧盟的成立、发展及性质
欧盟的成立、发展及性质

考点:欧盟的成立、发展及性质

1.成立:1993年11月,西欧国家在欧洲共同体的基础上成立了欧洲联盟,简称欧盟

2.发展:

1993年11月欧共体正式易名为欧洲联盟;

2002年,欧元的纸币以及硬币取代了各成员国的货币;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加入欧盟,至2013 年底,共有成员国28 个.

3.发展趋势:成员国数目增多;联合的领域不断扩大;关系日趋紧密,一体化程度不断增强。欧洲日趋走向统一。

4.性质:欧洲政治经济一体化组织,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

易错微析

欧洲共同体主要是经济一体化,欧洲联盟是欧洲政治、经济一体化组织

例题1一位当代西方史学家说:“西欧国家希望通过建立一个经济共同体,来振兴经济并降低未来战争的可能性。”这个“经济共同体”是()

A.联合国

B.北大西洋公约组织

C.欧洲联盟

D.华沙条约组织

答案:C

解析:欧洲联盟是欧洲政治经济一体化组织,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联合国是世界性、综合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华沙条约组织是军事政治集团,答案C。

例题2下图是某一国际组织的标志,该组织是()

A.联合国

B.亚太经合组织

C.欧洲联盟

D.世界贸易组织

答案:C

解析:图示是欧洲联盟的标志,答案C。

1. 随着经济的发展,西方国家希望通过建立一个经济共同体,来振兴经济并降低未来战争的可能性。1993年,西欧国家在欧洲共同体的基础上成立了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

A.国际联盟

B.欧洲联盟

C.联合国

D.世界贸易组织

2.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欧盟已成为当今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下列事件不属于欧盟发展进程中的是()

A.欧盟成员国不断增加

B.成立欧洲共同体

C.欧元启用

D.成立联合国

3.国际主要信用评级机构标准普尔公司(2012年1月)13日宣布下调法国等9个欧元区国家的长期信用评级,称欧元区目前所出台的政策仍不足以遏制主权债务危机的进一步蔓延。欧元区是()

A.世界贸易组织

B.北美自由贸易区

C.欧洲联盟

D.亚太经合组织

4.当今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是()

A.欧盟

B.联合国

C.亚太经济合作组织

D.世界贸易组织

5.下列关于欧洲联盟的表述最准确的是:欧洲联盟是一个()

A.经济集团

B.政治集团

C.经济军事集团

D.经济政治集团

1.【答案】B

【解析】欧洲联盟是欧洲政治经济一体化组织,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答案B。

2.【答案】D

【解析】欧盟是欧洲经济政治组织,是在欧共体基础上成立的,欧盟成员国在不断增加,并启用欧元。1945年成立的联合国是世界性、综合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与欧盟的发展没有直接关系,答案D。

3.【答案】C

【解析】欧盟成员国逐步使用单一货币——欧元,形成欧元区,答案C。

4.【答案】A

【解析】欧盟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答案A。

5.【答案】D

【解析】欧洲联盟是一个经济政治集团,答案D。

欧盟法

一、欧盟法的特质 (一)欧盟法形成背景 1、欧盟法是欧洲统一运动的产物。 在欧洲,由于历史的原因,欧洲统一思想由来已久,并且有广泛的社会基础。两次世界大战及战后欧洲和世界局势的巨大变化,终于促使这种统一思想付诸实施。(长期以来,欧洲各国的历史无不打上了为争夺统治权和势力范围进行斗争的烙印,而欧洲各国在文化、经济和以基督教为核心的价值观方面所存在的共性却长期被忽视。而两次世界大战在给欧洲各国人民带来巨大灾难的同时,也促使他们进行思考,使他们逐步确立了这样的信念:人类已不再容许以暴力作为解决国家之间所存在的问题的手段,需要各国之间更多的协作、协商,谈判应当作为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手段。同时,欧洲各国深感欧洲分裂为众多的民族国家乃是爆发战争的根源。战争削弱了欧洲在国际上的地位,欧洲各国必须联合起来,通过欧洲的统一谋求生存与发展。在这样的信念的驱动下,促成了泛欧运动的发起)。 过程:1950年,法国外长罗伯特·舒曼提出的《舒曼宣言》,宣布法德实行煤钢联营,将煤炭和钢铁业置于共同的“高级机关”控制之下,且此联营向其它欧洲国家开放时,欧洲统一运动的最初设计已为欧盟法注入不同于传统国际法的新因素。根据这一计划,1951 年4 月18 日,以法国、德国为核心,联合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四国缔结了《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又称巴黎条约),条约规定六国将本国煤钢工业的管理权让渡给高级机关。高级机关由各成员国政府共同任命的、地位独立的个人组成。。1957 年德、意、比、荷、卢六国在罗马订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以上两条约并称《罗马条约》。以巴黎条约和罗马条约为基础的欧共体法形成了。1986 年2签署的《统一欧洲文件》(又称单一欧洲文件) ,为欧洲联盟的建立打下了法律基础经过努力,1992年2 月7 日,欧洲共同体原先的六个成员国法、德、意、比、荷、卢,加上1973 年加入的英国、丹麦、爱尔兰、1981 年加入的希腊,以及1986 年加入的葡萄牙、西班牙共12 个国家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Maast richt) 共同签署了《欧洲联盟条约》(以下简称《马约》。1993 年11 月1 日《, 马约》正式生效。欧盟成员国于1997年和2000年签署的旨在继续对《欧洲联盟条约》进行改革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和《尼斯条约》;为取代未能批准生效的《欧洲宪法条约》,欧盟27国领导人于2007年12月签署并于2009年12月1日生效的《里斯本条约》。 (二)欧盟法概述 一、欧盟法的概念、渊源、法律特点与性质 (一)概念:欧洲联盟法是调整欧洲联盟在建立与内外关系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法律渊源: ( 1) 欧盟与成员国签订的基础性条约, 包括《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 《单一欧洲法令》和《欧洲联盟条约》等; ( 2) 欧盟与第三国或国 际组织签订的条约; ( 3) 欧盟通过的条例、指令和决定。这是欧盟 法的三个主要法律渊源。(4)其次,欧洲法院的判例经常被作为先

国际劳动力流动现状及发展趋势

国际劳动力流动现状及发展趋势 按照WTO的界定,世贸组织成员国之间的劳动力流动属于服务贸易的范畴,是服务贸易的四种交付方式之一,受《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S)及其附件的约束。GATS将国际间劳动力流动视作自然人移动。在GATS关于自然人的几种分类(公司内部调任人员,商务访客,合同服务提供者,独立专家)中,与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相关的主要是“合同服务提供者”(contractual service suppliers)。其在外期间的报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务提供者应具有相关和相当的教育背景及专业资历。这种临时性服务的期限一般为1~3年。 由于自然人移动涉及到国家的出入境管理和移民问题,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对自然人移动严格设限。进入21世纪后,随着服务贸易新一轮谈判的展开,自然人移动的自由化问题引起了各国的关注。由于发展中国家普遍拥有丰富、廉价的劳动力,他们越来越认识到,自然人移动自由化不仅有助于提高本国的经济水平和贸易竞争力,缓解国内日益严峻的就业压力,并可以帮助他们摆脱贫困。而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普遍存在着劳工大量短缺和高失业率并存的现象,一方面,人口下降和老龄化造成了劳工严重短缺;另一方面,许多社会地位低、工资少、耗体力的工作常常无人问津。因此,发达国家也逐渐认识到,劳动力流动自由化是一个双赢的问题。

这一共识,为下一轮的服务贸易谈判和劳动力在国际间的自由流动奠定了基础。 当前国际间劳动力流动的区域特点 据国际劳工组织的预计,全世界约有1.4亿人在国外工作,每年全球劳动人口流动达6000万人,而且在不断增加。按照经济学原理,生产要素总是从报酬低的地区或行业流向报酬高的地区或行业,作为劳动力要素也不例外。 当前,劳动力流动主要是从发展中国家流向发达国家。由于各个国家在全球劳动力流动过程中所处的地位、所面临的形势、所采取的政策不同,各大洲的劳务市场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一、欧美市场 作为当今世界最发达的经济体,欧盟和美国的薪酬福利体系对外来劳动力无疑是极具吸引力的,加上其存在大量劳工短缺和高失业率,开拓欧美国家的劳务市场显示出良好的前景。但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差异,欧美的劳动力市场只对东欧各国和部分非洲国家开放,而对中国的开放度很低。

公法性质的协议和公共行政中的私法合同

公法性质的协议和公共行政中的私法合同 1、导言 2、私法性质的合同 2、1 现象的“核心”及其运用的环境 2、2 普遍特性上的限制 2、3 订立合同的程序:公正、良好经营、维护竞争(欧盟法) 2、4 行政文书与私法合同的联系;一些后果 2、5 履行合同 2、6 公共行政机关私法合同中的公平和特权 2、7 概括和结论 3、公法性质的协议 3、1 至1990年第241号法律之前的情况 3、21990年第241号法律第11条:协议(一场“革命”) 3、3 协议:条件和限制 3、4 “补充”协议和“替代”协议 3、5 关于协议的法律制度;公共权力机关的“撤回” 4、结论:这次的真正创新者是立法机关;滞后的实践 1、导言 1、1 在意大利体制中,公共行政不能单纯只靠运用强制性的法律权力来实现公共利益,也就是说即使与私人的意愿相悖,也

要用具有司法效力的文书来实现,比如当行政机关没收、征用、命令或禁止行事等。确实,公共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专门规定的情形下及某些条件下才具有强制力,在这些情形(属于例外)之外,行政机关必须征得私人的同意。比如说在下列情况下需要私人的同意:(1)为办公室购买电脑;(2)聘用职员;(3)修建一所医院、学校或一座桥梁;(4)与其他人一起设立一家股份公司;(5)特许一家私营企业管理铁路交通;(6)特许一家私营企业管理使用国家公共财产;(7)为实现居住区规划而使用私人所有的各方面资源。尽管如此,在司法的层面上,行政机关与私人之间的这种同意可通过不同途径来实现:一种更为简单且往往被平和地接受之,这就是“私法合同”(例如上述第 1、3、4种情形);另一种则更复杂、不确定、抽象,也即“公法合同”(例如上述第 5、6、7种情形,第2种情形曾经也如是,直到前不久才停止)。 1、2 但这图景还不够完整:缺少了最有趣的部分。当行政机关不运用强制力时,私人的同意是必不可少的。但如果行政机关运用强制力时,会怎么样呢?可以设想私人的同意会发挥作用吗?是的,可以设想:比如,可以合理地假设行政机关与私人协商批准的内容,以产生一项双方同意类型的文书。这些情形更为符合1990年8月7日第241号法律所提及的“协议”(之后我们将要谈到),其差别在于,在这些情形下,私人的同意并非必不

欧盟经济法概论基本内容

欧盟经济法概论基本内容 目录 欧盟经济法概论基本内容 (1) 第一章 导论 (2) 第一节 欧盟经济法的重要性 (2) 第二节 欧盟经济法的概念 (2) 第二章 欧盟经济法的法律渊源 (4) 第一节 欧盟发展历史上的主要条约 (5) 第二节 欧洲内部市场法 (6) 第三节 内部市场的对外法律(欧洲对外经济法) (10) 第四节 国际内部市场法 (12) 第五节 课程相关法律文件查询 (14) 第三章 欧盟经济法的参与人 (15) 第一节 立法和执法机构 (15) 第二节 欧盟经济法的适用对象(Adressaten) (19) 第四章 欧盟经济宪法性质的法律依据 (21) 第一节 欧盟的经济模式 (21) 第二节 竞争、调控和补贴 (22) 第三节 实体法上的原则(市场自由) (24) 第五章 欧盟反垄断法 (30) 第一节 概论 (30) 第二节 Art. 101 TFEU (33) 第三节 《欧盟运行方式条约》第 102条 (37) 第四节 欧盟并购监管 (43) 第六章 欧盟反倾销法 (45) 第一节 相关法律规定 (45) 第二节 构成要件 (46) 第三节 一般程序 (48) 第四节 反倾销措施的审查 (50)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欧盟经济法的重要性 一、 中欧贸易和人员交流的繁荣 欧盟是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市场、第一大技术引进来源地和第二大进口市场。中国则保持欧盟第二大贸易伙伴、第一大进口来源地和第二大出口市场地位。2011年1-6月,我国与欧盟的进出口累计额达到2658.9亿美元,据海关总署7月10日发布的数据,中国2011年上半年外贸进出口总额达17036.7亿美元,即与欧盟贸易占我国对外贸易的15.6%。中国在欧留学生达20万人,欧盟在华留学生也将近2万人。每年欧盟赴华游客约150万人次,赴欧中国公民也达100万人次。 二、 中欧经济摩擦时有发生 贸易:商务部驻意大利经商处的预警信息表明,欧盟正准备通过高关税的方式对抗来自“中国的廉价商品”。搜狐资讯:《欧盟拟用高关税抵制中国商品》。知识产权:根据2010年7月欧委会发布的2009年海关知识产权执法报告,中国仍是侵权产品的主要来源地,在所查获的侵权产品中所占比重为64%。在欧洲委员会2007年的《欧中贸易和投资政策》工作报告中,中国已被指是侵权产品的主要来源地 三、 借鉴 最成功的区域性合作组织。欧盟已从1957年建立时,6个成员国并主要是经济领域合作的欧洲经济共同体,发展为今天拥有27个成员国,合作领域包括政治、经济、外交等区域性超国家组织。利用各种法律手段保护欧盟内部市场,如欧盟反垄断法等。 第二节 欧盟经济法的概念 欧盟经济法是指与欧盟共同市场运行有关的公司、私人、组织和程序法的统称。内容上欧盟经济法包含了所有为促进欧盟共同市场效率增长或与成员国之间的经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形式上,欧盟经济法包含为统一和协调成员国内及制定欧盟法,通过立法和判决形成的、外部和内部的欧盟共同市场法。《欧洲原子能公约》也包含了相关特殊领域的欧盟经济法。基于欧盟条例和指令而“被欧盟化的”成员国国内法,既是欧盟也是国内经济法的一部分。因此,欧盟经济法不仅包括原生的欧盟法,还包括被转化的欧盟法。 和公法上有关“欧盟法”的阐述不同,“欧盟经济法”的概念的重点不在于组织和干预法,而在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借助私法工具而进行的物资、服务和信息的交换。它是有关市场的框架性条件,在此(市场)通过交易参加人(国家、公司、雇员、商业代理人、消费

华成法硕网法制史讲义

2011年华成法硕网法制史讲义 中国法制史命题趋势图 ★《唐律疏议》 ★皇权的极端化 一、法律思想 1、夏商的神权法思想 2、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德的要求:敬天、敬祖、保民。 3、西汉中期以后“德主刑辅,礼刑并用”(董仲舒)。 4、宋代以后“明刑弼教”(朱熹)。 5、清末“中体西用”。 二、中国古代重要的民事立法 (一)周礼 1、基本精神:“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 2、五礼:吉礼(祭祀)、凶礼(丧葬)、军礼、宾礼、嘉礼(冠婚)。 3、礼刑关系:“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含义。 4、结婚: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礼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5、离婚: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6、继承:身份(嫡长子继承制);财产(诸子均分)。 7、契约:买卖契约:质(长券)、剂(短券);借贷契约:傅别;质人是专门管理契约的机构。 (二)宋代 1、婚姻:婚龄的规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例外);原则上禁止在任州县官与部下、百姓交婚;允许妻子在一定条件下离婚改嫁。 2、继承: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权,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南宋绝户立继

承人分为立继(夫亡妻在从妻)和命继(夫妻俱亡从其尊长亲属)。 3、契约: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赊卖;租、赁、借(对房宅的租赁)、庸、雇(对人畜 车马的租赁);负债(不付息的使用借贷)、出举(付息的消费借贷)。 三、中国古代重要法典的演变及其特色 1、“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3、《法经》:李悝制定;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盗、贼、网、捕、杂 (淫、狡、城、嬉、徒、金六禁)、具(总则部分)。体现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思想。 4、《曹魏律》:18篇;将“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八议”正式入律(源于西 周,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5、《晋律》:20篇;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准五服以制罪”(服制愈近,以尊犯卑, 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张斐、杜预为之作注。 6、《北魏律》、《南陈律》:正式规定了“官当”制度,以官职折抵徒刑。 7、《北齐律》:12篇;将“刑名”、“法例”合并为“名例”,置于律首;规定“重罪十条”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为魏晋南北朝时期影响最深远的法典。 8、《开皇律》:隋文帝;规定了“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道、恶逆、不 孝、不睦、不义、内乱),注意与“重罪十条”区别:去掉“降”,多了“不睦”,强调“谋”; 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以劳役刑为主。 9、《武德律》:唐高祖;唐代首部法典。 10、《贞观律》:确立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增设了加役流制度。 11、《唐律疏议》:《永徽律》与《律疏》,元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 的最高水平,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最大特点为“礼法合一”。 12、《唐六典》:首次规定法官回避制度。 13、《宋刑统》: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封建法典;内容沿袭唐律,但篇下分门。宋 代还有编敕:始于宋太祖,仁宗之前“律敕并行”,神宗以后“以敕代律”,神宗时设有“编敕所”。 14、《大明律》:洪武二十二年形成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洪武三十年 最后定型。 15、《明大诰》:与《大明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重典治吏。 16、《大清律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颁布后,律文不再变化,乾隆十一 年定制: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 17、大清会典: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会典”;从《乾隆会典》开始, 典、例分编。 四、中国古代重要的司法原则 1、西周:狱(刑事案件)、讼(民事案件);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死刑的 总称);三刺(群臣、群吏、万民);五听(辞、色、气、耳、目)。 2、秦:(1)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甲小未及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 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稼”——《法律答问》;(2)公室告(贼杀伤、盗,

关于中国与欧盟的经贸关系现状及未来的 发展趋势

关于中国与欧盟的经贸关系现状及未来的 发展趋势 学院:电气工程学院 班级:电技111 姓名:缪梓强 学号:2011301030128

关于中国与欧盟的经贸关系现状及未来的 发展趋势 [论文摘要]中国与欧盟分别是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区域集团,是当今世界舞台上促进全球经济发展的两支重要力量。中国与欧盟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以来,在全球化和国际格局快速变化的背景下,中欧经贸合作关系得到长足的发展,并且已经超越了双边范畴,具有日益重要的全球战略意义。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波折,但总体的发展前景仍然是积极的。21世纪,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以达到双方互利共赢的目的。 [论文关键词]中欧经贸合作;现状;发展趋势 中国与欧盟分别是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区域经济集团,是当世界舞台上维护和平与促进发展的两支重要力量,全面发展同欧盟及其成员国长期稳定的互利合作关系,是中国外交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中欧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为中欧关系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欧盟自2004年起跃居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中国也稳居欧盟第二大贸易伙伴地位,同时欧盟还是中国吸收外资最重要的来源地之一和技术引进第一大来源地,中欧双边经贸合作的领域与范围不断向纵深发展。 一、中国与欧盟的经贸关系现状 1.中欧双边贸易关系稳定发展 在中欧合作的诸多领域中,经贸关系是最具活力、收获最多的领域之一。进入2世纪以来,伴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中欧双边贸易在原先基数较大的基础上又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以大约每3年就翻一番的速度增长着。如今,“中国制造”在欧洲上已随处可见。根据中国海关总署,2004-2007年中国对欧盟年均进出口额增长率在27%以上,欧盟一跃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2007年中欧进出口总额达到3561.5亿美元,同比增长27%,其中中方出口2451.9亿美元,增长29.2%;进口1109.6亿美元,增长22.4%,欧盟在中国对外贸易中的占比上升至16.4%,占到中国总出口额的近1/5。2008年中欧双方的贸易额更是一举达到了4255.8亿美元,增长19.5%,分别高于同期中美、中日双边贸易增速9个和6.5个百分点。 2.中欧直接合作不断深化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作为中国第4大投资伙伴,欧盟对华投资的项目数自1986年以来总体呈现增长的趋势。截至2008年4月底,欧盟累计在华投资项目27139个,实际投资额585亿美元。欧盟对华投资项目平均规模大,技术含量较高,且多投资于生产领域。改革开放30年来,欧盟一大批优秀企业尤其是大的已大举进入中国,空中客车飞机、大众汽车、壳牌石油、联合利华日用品、西门子电器、诺基亚等等众多欧盟跨国企业巨头已在中国的相关领域中占据了显著地位,并先后成为了在华投资成功的典范。

欧盟法律特点

欧盟法广义是指以欧洲作为区域范围的所有欧洲国家的法律规范和欧洲国家所组成的所有国际组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仅限于欧洲的三个共同体的法律规范。所谓欧盟法,指以建立欧盟、规制欧盟各国的国际条约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包括欧盟自己为实施条约而制定的各项条例、指令、决定和判例以及欧盟各国的相关国内法,旨在调整欧盟各国对内和对外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是一个将国际条约的内容逐渐发展成为国内法规范的法律体系。 以立法模式为划分标准,欧盟法律体系包括了以下三个层面: 首先,欧盟法体系包括成立欧盟及其前身欧共体的国际条约以及后续修改的一系列条约,主要有比利时、联邦德国、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法国分别于1951年、1957年、1965年签署的《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巴黎条约》)、两个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罗马条约以及《合并条约》(《布鲁塞尔条约》); 1987年7月1日生效的《单一欧洲文件》;于1993年1月1日生效的旨在渐次消除国境关卡管制的《申根协定》; 1991年12月在马斯特里赫特欧盟峰会通过的《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欧盟成员国于1997年和2000年签署的旨在继续对《欧洲联盟条约》进行改革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和《尼斯条约》;为取代未能批准生效的《欧洲宪法条约》,欧盟27国领导人于2007年12月签署并于2009年12月1日生效的《里斯本条约》。在欧盟法这个层面上,欧盟成立所依据的国际条约以及对其修改的条约的性质是国际法。它由作为欧盟及其前身欧洲共同体成员的各缔约国制定,由各缔约国按条约规定的程序批准生效。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内法不同,它只对缔约国产生特定法律约束力,产生所缔结条约约定事项的国家责任,具有国际法的所有特性。 其次,欧盟法包括欧洲议会、部长理事会等欧盟主要机构根据基本条约,以解释条约和执行条约的方式制定的,具有国内法属性的条例、指令、决定等法规及欧洲法院的判例。欧盟立法机构颁布的法规主要有以下几种: (1)条例,它具有普遍意义,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约束力,可以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2)指令,它所规定的应达到何种结果的要求,对任何接受指令的成员国都具有约束力,但应采取何种形式或方法,由有关成员国决定; (3)决定,它仅对所下达的有关对象具有拘束力。 上述三种形式的法规,是欧盟法的重要渊源。就调整的领域而言,这部分法规是对各成员国国内公权力行使的规制,涉及关税同盟、货币政策、环境保护、竞争规则、商业政策等诸多领域;就内容而言,最能反映欧洲联盟一体化的发展与变化。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一部分法规是欧盟法最主要的渊源。它的效力高于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但要在构建欧盟的各项国际条约的框架内作出,其解释依据来源于国际条约。欧盟法院的判例也是欧盟法的重要来源。根据《欧洲联盟条约》建立的欧盟法院的任务是通过争端的解决来保证条约所规定的义务得以履行,进而维护欧盟法制的统一。它行使欧盟的全部司法职权,同时还有权对条约条款进行解释,并有权确定部分法规的有效性。在司法实践中,欧盟法院审理了大量的案件,其中一些判决提出了一系列对整个联盟具有指导意义的原则和规则,成为各个成员国行动的准则。欧盟法院的判例在数量上虽不如欧盟法规多,但它的作用是其他法规所不能替代的。由于建立欧洲联盟的各条约是欧盟各国妥协的产物,条约中规定国家责任的条款过于粗略或纲领性,不能适应欧洲联盟一体化的发展的具体需要,因而那些含混、不确切的条约条款需要运用判例来重新解释和补充;并且,受海洋法系的影响,判例成为欧盟法的一部分。由于欧盟重要成员英国是海洋法系的代表性国家,欧盟法要受到判例法的影响。欧盟法院的判例恰恰在综合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的国内法特点发挥出其独特的作用,判例所提出的一系列新的原则、规则自然是欧盟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个层面的欧盟法律大多是对社会生活各领域进行管理、管制的公法性规范,既有受国际条约制约的一面,也有自上而下制定法律约束各缔约国国内法成为各缔约国国内最高法的一面。关于这一层面的法律的性质到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颇有争议,有一些学者将之界定为“自成一类的法”。这一层面的欧盟法是国内法,

欧盟国家电子政务发展现状与趋势

欧盟国家电子政务发展现状及其趋势 ——“中欧信息社会项目”中方代表团欧盟国家电子政务考察报告 2007年9月17日至21日,“中欧信息社会项目”中方代表团访问葡萄牙并参加第四次欧盟电子政务部长会议。 “中欧信息社会项目”中方代表团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信息中心、省信息产业厅和信息产业局的代表和专家组成。访问容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9月18日参观和调研葡萄牙的埃武拉县(Evora County)信息化建设情况,二是9月19日至21,参加欧盟第四次电子政务部长级会议。 本报告共分三个部分,第一、二两个部分分别介绍访问情况,介绍欧盟电子政务发展情况及其趋势,第三部分分析当前欧盟国家电子政务发展经验及其对我国电子政务发展的意义。 第一部分:葡萄牙埃武拉县(Evora County)信息化建设情况 一、埃武拉县基本情况 葡萄牙共有18个县(地区),埃武拉县即是其中之一。埃武拉县有常住人口17万2千人,面积是7500平方公里,辖区有14个市镇。葡萄牙实行地方自治,县和市镇之间并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县和市镇的公职人员都经本地选举产生。但是,作为埃武拉县中心的埃武拉市镇则是该县的经济文化中心,埃武拉大学就坐落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每个市镇其人口其实挺少的,有的甚至不到一万人,与我国的小镇差不多,只是其城市化相对比较成熟。

二、EVORA县数字化项目 EVORA县数字化项目(éVORA COUNTY DIGITAL PROJECT,也叫EDD项目)是全县信息化建设项目。该项目于2004年10月立项并开工建设,于2007年6月结束。最初预算资金是650万欧元,其中75%的资金由“信息社会知识计划”(Information Society Knowledge Program,POSC)提供。 EDD包括以下15个方面的建设容: 1、地区门户,Regional Portal 2、旅游门户,Tourism Portal 3、企业门户,Business Portal 4、GIS门户,GIS Portal 5、企业局域网,Business Extranet 6、互联网创新中心,Inovévor-Innovation Centre 7、市政Web 及其在线服务,Municipal Web-Sites and Online Services 8、市政局域网,Municipal Intranets 9、电子商务门户,E-Commerce Portal 10、地区无线宽带接入点,Regional Hotspots 11、地区数据中心,Regional Data Centre 12、城市光纤宽带网络,Municipal MANs (broadband network—optic Fibre) 13、EVORA城市历史文化传统及其在线服务,évora Municipality—Memory and Online Services 14、互联网移动服务车(信息大篷车),Internet Mobile Vehicle 15、项目推广,Marketing and promotion

欧盟法与一般国际法的异同

欧盟法与一般国际法的异同 欧盟法与一般国际法的异同 欧盟法指以建立欧盟、规制欧盟各国的国际条约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包括欧盟自己为实施条约而制定的各项条例、指令、决定和判例以及欧盟各国的相关国内法,旨在调整欧盟各国对内和对外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是一个将国际条约的内容逐渐发展成为国内法规范的法律体系。欧洲联盟是当今区域一体化体制最杰出的代表,是欧洲国家和人民向世界展示的一个创举。欧盟法以其独特的法律体系不仅对欧盟25个成员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外交与安全事务、警察与刑事司法合作产生直接深远的影响,而且在整个世界的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科技、文化等多个领域的事务与合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研究欧盟法对我们与欧盟组织及欧洲国家的交往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欧盟法的发展来看,欧盟法是欧洲一体化运动的产物。一体化是指超越国界的国际组织主持进行的具有法律形式特征或某些超国家因素的以经济一体化为主的多方面行动。当具有历史意义的《舒曼宣言》宣布法德实行煤钢联营时,欧洲一体化在萌芽。德、法、荷、意、比、卢六国签订《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通称《巴黎条约》),欧洲煤钢共同体正式成立,这是欧盟法和欧洲联盟组织的源头。煤钢共同体成立后不久,比、荷、卢三国根据煤纲共同体以及三国关税同盟的成功经验,建议设立共同市场和原子能共同体。六国经谈判于1957年3月25日在意大利首都罗马签订了《关于建立欧洲经济共同

体的条约》和《关于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条约》(统称罗马条约)。次年1月1日随着条约正式生效,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也宣告成立。至此,欧洲的经济一体化运动产生更大的规模效应,由一个煤钢工业部门扩展到成员国的全部经济活动,同时,以《巴黎条约》和《罗马条约》为支柱的欧共体法基本形成了。1992年签署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是欧洲联盟诞生的标本文由收集整理杆。《马约》将欧盟设计成由两个子联盟和三个支柱组成。两个子联盟分别是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三个支柱分别是三个共同体、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和司法与内务合作。欧洲一体化由经济方面扩展到社会生活、外交与安全、司法与内务等方面。《阿姆斯特丹条约》、《尼斯条约》、《里斯本条约》是在此制度设计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欧洲一体化运动的发展,就是成员国联合范围和联合程度的扩大和加深;就是将原本由成员国政府单独决策的事务,变为集体决策事务。欧盟法在由侧重主权国家的利益向侧重主权国家的共同利益的方向发展,并在此过程中形成了区别于一般国际法之处。 如何认识欧盟法的本质特征,值得当代国际法学界研究。学者对欧盟法的认识不尽相同。有些学者认为欧盟法是国际法,有的学者认为是联邦法,或处于萌芽状态的联邦法,还有一些学者认为欧盟法建立了一种新的法律秩序。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欧盟法有与一般国际法相似之处,也有自己的特别之处。本文将从法律渊源、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欧盟法与成员国法的关系和一般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对比三个方面,分析欧盟法与一般国际法的异同,得出关于欧盟法的全面

欧盟成员国产业结构差异、整合前景及启示

欧盟成员国产业结构差异、整合前景及启示 欧盟在完成第五次东扩后,面临新的经济整合任务。与前四次的扩张和整合不同,欧盟在2004年的扩张是一次异质性扩张,此次扩张后,新老成员国间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有一定差距。所以,新人盟成员国面临的经济整合过程将是差异性整合过程,即在异质性经济制度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基础上,对不同质的经济要素进行调整,提升处于低端的要素水平,提供新的制度安排,协调复杂的利益关系,实现同步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各成员国产业结构整合是经济整合中的基础和核心问题。它不仅是国内贸易充分发展的基础,也是欧盟在投资、货币、金融以及社会保障等其他领域顺利实施整合的保障。从这个角度出发,本文对欧盟成员国产业结构差异的现状和整合前景进行分析,提出我国未来调整产业结构的对策。 一、欧盟成员国产业结构的差异 2005年,欧盟15个老成员国的产业结构较为相似。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较小,一般都在2%左右,希腊的水平偏高,为5.2%:工业和建筑业的比重一般在20%至30%之间。其中,德国工业较为发达,比重为25.8%,西

班牙的建筑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要明显高于其他国家,为11.6%;由贸易、运输、通信和金融等产业构成的服务业在各国经济中都占有较大比重,均在70%左右,卢森堡甚至达到83.3%。这种产业结构明显体现出发达工业化国家的特征。而各国不同的产业增长率反映出产业结构总体的发展趋势。从1999年至2005年间的各产业产值平均年增长率看,增长速度最慢的是农业,一般在1%左右,法国、卢森堡、瑞典、葡萄牙、希腊甚至出现负增长;工业和建筑业增长速度居中:各国的平均水平为2.3%和1.9%,多数国家工业的增长速度都快于建筑业。尤其是瑞典和芬兰的工业实现了较快增长,平均增长率分别为4.9%和4.1%。而在建筑业方面,具有悠久传统和技术积累的西班牙和希腊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分别为5.3%和4.5%;服务业是发展最迅猛的行业,各国的服务业都实现持续增长,从而使服务业在GDP中的比重不断增加。总的看,不论是比重还是增长速度,老成员国服务业在经济中的优势十分明显,产业结构体现出合理化的态势。而欧盟新成员国的产业结构也大体与老成员国类似。2005年,农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最小,平均为4%,但个别国家(如匈牙利)达7.5%;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最重要地位,平均比重超过65%。其中,塞浦路斯达77%,超过许多老成员国。各国工业和建筑业的比重居中,但工业明显高于建筑业。从新成员国产业发展状况看,农业从1999年

欧盟发展历程

走过半个世纪的风雨历程,欧盟几经扩大,从当初的6个成员国发展到今天的25国,从单一经济一体化组织走向包括政治、外交、防务等多方面联合的国家联合体,成为当今世界维护和平、推动发展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2004年10月29日,25国领导人在罗马召开的欧盟峰会上签署了《欧盟宪法条约》。这是欧盟向更深层一体化发展的里程碑。 欧盟风雨半世纪 欧盟全称欧洲联盟,它的诞生和发展是战后世界上具有深远影响的事件。1950年5月9日,法国外长舒曼建议同德国建立煤钢共同体。这一建议史称“舒曼计划”。1951年4月18日,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6国在巴黎签署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1952年7月25日条约生效。1957年3月25日,6国领导人又在罗马签署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两个条约,统称《罗马条约》,1958年1月1日条约生效。《罗马条约》被认为是欧洲一体化进程正式起步的象征。1965年4月8日,6国在布鲁塞尔签署条约,将上述3个共同体合而为一,统称欧洲共同体,该条约于1967年7月1日生效。1991年12月11日,在马斯特里赫特会议上,欧共体首脑们签署了欧洲联盟条约,确立了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的目标,1993年11月1日,条约生效,自此,欧共体发展成欧洲联盟。 在半个多世纪中,欧盟5次扩大,成员国从最初的6个,发展到今天的25个。最近一次扩大是2004年5月1日,塞浦路斯、匈牙利、捷克、爱莎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尔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10国被接纳为成员国,这10国多属原苏联东欧势力范围,人们将这次扩充称为欧盟“东扩”。东扩后,欧盟开始与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等独联体国家接壤。 欧盟,国际舞台上的重要力量 50多年来,欧盟的规模不断扩大,经济实力日益增强。目前,欧盟总面积400万平方公里,人口4.5亿多,国内生产总值占世界的30%以上,对外贸易额占世界总贸易额的20%。人均收入和对外投资均居世界前列。欧盟已成为世界上一体化程度最高、综合实力强大的经济体,其经济实力可与美国比肩。随着综合实力的不断增强,欧盟在国际事务中的自主意识越来越强,积极发表对国际重大问题的意见,日益发挥重要的作用,在世界上的影响和地位不断提升。 冷战结束后,世界政治格局发生巨大变化。欧盟主张世界格局多极化和国际关系民主化,奉行多边主义,主张加强联合国的作用,强调各国都应该尊重国际法,主张尊重世界多元文明,反对强权政治、单边主义、单极战略和一国的价值观主宰世界。在重大国际问题上,法、德等欧盟一些国家公开向美国说“不”。它们反对美国撇开联合国执意对伊拉克开战;反对美国对伊朗进行军事打击以及推翻伊朗现政权,主张通过外交途径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手段和平解决伊朗核问题。对欧盟实力不断增强以及地位和角色的变化,美国极不情愿,非常担忧,但又无可奈何。欧盟一体化进程继续深化的势头不可逆转。布什再次当选美国总统后,第一次出访就屈尊飞往欧洲,企图同欧盟弥合分歧,修补裂痕。但布什的欧洲修好之行成果有限,双方在对待国际事务的理念和如何解决当前重大国际问题上的分歧依旧。欧盟联合自强,追求共同的外交与安全政策,在国际事务中发出强大声音,对抑制世界力量对比失衡,阻碍美国推行全球霸权,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欧盟已成为当今世界维护和平、推动发展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

教育法学读书笔记

《新编法理学》读书笔记 最近,我阅读的是由刘金国、蒋立山主编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新编法理学》,这本书主要由第一编导论、第二编法律的性质、第三编法律的运行、第四编法律与社会转型、第五编法律与社会发展、第六编全球视野中的法律共六编(26章)组成。与其他的法理学教课书相比这本书最大的特点就是把每一章分为四个板块即基础理论知识部分、问题分析部分、基础文献概述部分、以及背景知识部分。基础理论知识部分侧重于以往通行教材体系的主要内容;主要问题部分侧重与理论创新,讨论相关的前沿性问题;基础文献概述部分选取了一些有价值的文献知识,有助于我理解相关概念;背景知识部分主要介绍了与本章内容相关的其他学科的智慧和部分法律案例与法制新闻报道。 本书第一编和第二编主要通过探讨社会共同利益、人类文明与法的本质问题的关系,揭示了法的本体特征、社会特征和历史进步特征等法律本质特征。作者支持法律的社会起源说,并通过探讨从动物群体规则向社会群体规则演进的问题和全球性视角下的法律历史发展问题来予以证明。第三编则主要在讨论法律运行的整体分析、法的创制、适用以及法律效力、法律责任、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等专业理论。在第四编中,作者全面分析了法律与政治转型、经济转型、文化转型以及法治国家的目标与道路。在第五编中,作者初步探讨了法律与科技进步、可持续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等我国社会面临的现实问题。在最后一编中,作者探讨了法律现代化的特征与类型、法律移植与法律本土化、超国家法及法律全球化等问题。 关于这本书,我最感兴趣的是第六编即全球视野中的法律。因此,在本篇读书笔记中,我主要介绍第六编的内容。在阅读这一编的过程中,让我对法律现代化、法律移植等问题有了新的认识,特别是在法律全球化的章节中作者以欧盟法为例进行阐述,让我对法律国际化有了新的认识。下面是我对第六编的感兴趣的内容进行一下梳理,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法律现代化的概念与特征 在第六编中作者首先介绍的问题是法律现代化的概念是什么?它的主要特征与类型是什么?作者认为法律现代化是发源于欧洲并向世界其他地区扩散的过程,它与近代早期欧洲的殖民与贸易、二战后国际性交往、经济全球化进程相结合的。它是以近代西方国家资产阶级的政治革命为开端,标志着农业社会的传统法律向工业—知识社会的现代法律的转变。并且,它是法律变迁的最主要趋势,是具有全球性影响的、总体性的法律变迁。随后,作者对法律现代的类型与特点进行了系统的归类与介绍。他把法律现代化分为两种类型,即早发型与后发型的法律现代化。前者是指因内部条件的成熟而从传统法律走向现代法律转型的发展过程,这种模式的代表国家主要由英国与法国。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有:1、它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渐进式的变革过程。2、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其强大的内驱力。 3、民主代议制政治组织形式是重要的支撑力量。 4、法律现代化的制度构建与法治精神的生长基本上同步。 5、在本民族与外民族的关系上实行双重法律标准。 6、法律现代化自发的回应社会或者客观上推动了社会的发展。而后者则是指因一个落后的法律系统受到较先进法律系统的冲击而出现的转变过程。它主要包括两种形式即“冲击——回应”与“殖民地——独立”。例如,日本、俄国、中国、土耳其等亚非拉国家和地区。它的主要特点是:1、均遭受到过早期现代化国家的

欧盟发展历程以及影响

欧盟简介 ●英文名称:European Union(EU) ●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是由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y,又称欧洲共同 市场)发展而来的 ●会徽:1988年1月开始使用,会徽的底呈蓝色,上面12颗星围成圆圈,象征着欧共体 12个成员国,袁泉中间为各个成员国国名 ●欧盟的盟歌:贝多芬第九交响曲中的《欢乐颂》 ●欧盟的铭言:“多元一体” ●欧洲日:每年5月9日 ●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荷卢比三国经济联盟、欧洲共同体、欧盟 ●1992年12月,欧洲共同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 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盟正式诞生。欧盟成立的背景和原因 背景: 两次世界大战给欧洲造成了一场空前的浩劫,几千万人在战火中丧生,各国人民受尽了战乱之苦。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欧洲面临两个强悍的近邻:西边是强大的美国,东边是崛起的前苏联。美、俄的迅速强大对西欧构成了巨大威胁。而欧洲已经脆弱到没有美国的援助便难以复苏的境地。在这种新的国际秩序下,欧洲一批具有远见卓识的政治家认为,欧洲唯有联合才能避免重燃战火,才能在国际舞台上独立地发挥作用。在让·莫奈看来,当时的西欧只有两种选择:不在联合中自强,就得甘心情愿当二流国家。为此,让·莫奈提出:“为了适应世界新形势,西欧必须联合起来”,并建议组织一个“民主的、有效的机构”促进西欧各国团结,相互补充,改变西欧国家经济极度虚弱的局面。不久,他又进一步提出在西欧“建立国际贸易、货币、安全联盟”和一系列具体设想,以应付急剧变化的世界形势。西欧国家痛定思痛,在让·莫奈的“西欧联合”思想影响下,当时一些明智的、有远见的政治家越来

我国海关与欧美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分析

我国海关与欧美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分析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是随着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关注产生的。相对于西方国家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起步较晚,执法方式经验不足,更有待提高。本文是对我国与欧美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不同特点相比较与研究。 关键字:中国、欧美国家、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特点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也叫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1994年9月我国开始对知识产权实施边境保护,目前,我国海关已经建立起一套包括报关单证审核、进出口货物检验、对侵权货物的扣留和调查、对违法进出口人进行处罚以及对侵权货物进行处置等环节在内的完善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作为WTO三大支柱之一的TRIPS协议中规定了“有关边境措施的特殊要求”,这就要求我国国内立法既要与TRIPS相一致,又要体现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的国情。我国第183 号中华人民共和海关总署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已于2009年2月1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更近一步。 1、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性质是行政救济。TRIPS规定:“本协议要求全体成员国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我国的立法上与TRIPS 保持一致,完全承认知识产权是私权性质。但是,从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内容、执法机关的性质、程序、特点、结果等方面看,是公权介入私权的保护,即,以行政救济为主,辅之以刑事救济。性质定

位的理由,首先,我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是国务院的一个部门。管理机关的行政性,决定着管理方法的行政性。其次,救济方法的主动性和强制性也体现了行政救济的特点,比如,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受到侵权时,海关依职权主动保护,不需要权利提出申请。第三,救济内容是以扣留嫌疑货物为主。扣留权是公权的权利表现。第四,备案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其性质属于行政许可。《条例》和《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备案是一种行政许可,比如,海关对权利人请求备案的知识产权,按照规定的条件依照严格的审查程序审批,经审查,对不具备备案条件的申请,海关予以驳回。 2、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相结合。(1)主动保护也称依职权保护,是指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过程中,发现嫌疑侵权货物时,依职权采取扣留和调查处理的措施。“依职权”一词在TRIPS中的拉丁文ex—officio。主动保护有如下特点。第一、主动保护是有条件的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首先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这是海关主动保护的提前条件,没有备案的知识产权,海关不采取主动保护。第二、海关保护是事前保护。海关对发现涉嫌侵权的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收到海关的书面通知后,可以作出申请海关扣留或不申请扣留的意思表示;若提出扣留申请,申请人还应当向海关提供所扣留货物等值价值以上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担保金。第三、海关保护是综合保护。海关对货物侵权状况进行调查认定;对不能认定为侵权状况的货物,海关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扣押;对构成侵权的货物海关予以没收并对侵权人

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产品市场容量分析 《第一财经周刊》2013年10月11日 早在1970和1980年代,日本和韩国就率先开展研究,并批准将甜叶菊的萃取物甜菊糖作为合法的食品添加剂使用。随后中国等其他亚洲国家也都批准使用。但当时由于技术限制,甜菊糖苷不仅产量低,而且口感不佳,始终未能成为主流,通常你只能在配料表的末尾找到这个名字。 2008年,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率先通过甜菊糖中的主要成分莱鲍迪苷A(以下简称“Reb A”)“一般认为安全”(GRAS)的决议,可作为美国通用甜味剂使用。2011年11月,向来以严苛的食品安全标准著称的欧盟委员会也宣布允许使用甜菊糖。 欧美两大市场的相继开放,让这个原本不起眼的南美植物一跃成为未来最有可能和甘蔗以及甜菜比肩的世界第三大糖源。 2008年,就在FDA认可Reb A的安全性之后,可口可乐和农产品(8.76, 0.53, 6.44%)巨头Cargill集团,迅速联手成立了以Reb A为主要原料的甜菊糖品牌Truvia。紧接着, 百事可乐和总部位于美国芝加哥的甜味剂制造商Merrisant合资,成立甜菊糖品牌Pure Via。 与甘草、罗汉果这些已经普遍使用的天然甜味剂类似,甜叶菊最初也面临产量小、提取成本高的问题。 “第一代的甜菊糖因为纯度低,含有很多杂质,因此口感并不好,也只能降低10%至15%左右的含糖量。”谱赛科的亚太区技术应用经理滕建锋告诉《第一财经周刊》。 以高纯度Reb A提取物为代表的第二代甜菊糖,则在口感和甜度方面都有了较大突破,和砂糖比较接近,是目前能实现量产、商业化应用最广泛的甜菊糖产品,降糖水平能达到30%至50%。 从2012年起,谱赛科开始推出第三代产品,它不再仰赖单一的甜菊糖苷,而是多种提取物混合,让口感提升,同时能满足50%以上的降糖目标。 从甜叶菊的叶子中提取糖苷的过程有点类似泡茶。叶子收割之后,需要在40℃至50℃的水里浸泡很长时间。得到的液体其实已经具有甜味,但含有的多种杂质仍会影响最终提取出来的糖苷的品质。这些原始提取物需要用不同的试剂进行除杂、除色,然后进一步提取不同的高纯度糖苷。 糖苷种类不一样,甜味特征也各不相同。截至目前的研究结果统计,甜叶菊的叶子中共含有11种能产生甜味的糖苷,而其中Reb A含量最多,高达60%,而且甜度最高,口感比较纯净,因此高纯度Reb A过去一直被认为是最理想的甜叶菊产品。提取糖苷的种类和数量、以及让它们混合之后的品质,成为各甜菊糖技术公司之间竞争的关键。 如果能让糖尿病人毫无顾忌的吃糖、让其它正常人能更放心的享受甜味,这个世界或许多多少少都会更美好一点。 甜叶菊市场调查及分析报告(20110426) 甜叶菊提取物产品与蔗糖效用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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