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

宋林林;于新录

【摘要】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对象为未成年嫌疑犯罪人.以及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过失犯、初犯、偶犯,交通肇事、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故意毁坏财物等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其中,对于事出有因或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而犯罪嫌疑人系一时激愤而犯罪的案件,带有明显的偶然性和特殊性,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深,具有悔罪表现,且被害人谅解的,适用和解程序对案件的处理会收到较好效果的也可适用。

【期刊名称】《中国检察官》

【年(卷),期】2009(000)006

【总页数】1页(P74)

【作者】宋林林;于新录

【作者单位】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261021;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2610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哲学政法

【文献来源】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9415059467.html,/academic-journal-cn_the-chinese-procurators_thesis/020*********.html

文◎ 宋林林+ 于新录 4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对象为未成年嫌疑犯罪人,以及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过失犯、初犯、偶犯,交通肇事、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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