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修改后的刑诉法将刑事和解制度终于纳入其中,这标志着我国司法体系的逐渐成熟和完善。刑事和解制度是在西方恢复性司法理念影响下的新型调解制度,旨在调解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恢复社会关系。但作为新的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缺陷

(一)刑事和解适用范围过窄

1.立法上对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部分由民间纠纷引发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侵犯财产权利的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事案件和部分过失犯罪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下刑罚的刑事案件可以适用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不足之处在于立法上对刑事和解适用范围规定过窄,两个性质相同的案件仅因一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而另一个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后者不应该当然的被排除在刑事和解适用范围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九十六条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对刑事和解的和解方式进行细化。不足在于仅以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为基础,未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进行具体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规则》第五百一十条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刑事案件加以限定,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才能适用刑事和解。不足在于仅对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才能适用刑事和解,该规定并不合理,如寻衅滋事案件对不特定的他人进行侵害,也非民间纠纷引发的侵犯社会管理秩序的案件,不属于刑事和解适用的法定范畴,但该类型案件明显具有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的空间。

在我国司法改革阶段,刑事和解制度不应当适用于死刑等重刑案件。在学术界,有学者主张,刑事和解这一程序可以适用于所有有被

害人的案件,认为只要有被害人,双方就可以进行和解,适用刑事和解程序?譹?訛。但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刑事和解仅适用于一些轻微刑事案件,还有学者认为,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应绝对排除在刑事和解的门槛之外,累犯也不例外?譺?訛。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主要是将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过多的限制在较轻的刑事案件里。由此,这种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人为的限定和划分,则存在一些问题,如重刑犯罪绝对的排除在刑事和解适用范围之外,会损害判罚相对较重的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利益等。

在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有共同的特点,都是从社会危害性较轻的刑事案件纳入刑事和解程序,肯定了它在缓和社会矛盾中所起的作用,并将刑事和解的范围不断扩大,不排除刑罚较重的案件适用刑事和解?譻?訛。在这个渐进的过程中,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适用范围过窄。首先,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仅限定于部分过失犯罪,以及由民事纠纷引起的侵犯《刑法》第四章和第五章法益,即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同时,还有多个其它的限制条件来缩小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刑法》分则第六章的寻衅滋事罪,虽并非民间纠纷引发案件,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特别程序,但是寻衅滋事在某种程度上与故意伤害罪类似,笔者认为具有适用刑事和解的空间。人为地对刑事案件进行划分,对案件能否适用刑事和解加以区分,其逻辑上的合理性与必要性难以支撑。

无论性质相同的案件,无论其他类似的因素,仅仅因为法定刑上的差距,例如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四年有期徒刑,后者就应当丧失刑事和解的机会吗?这样“一刀切”的做法恐怕不被一般社会大众所理解,而且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相违背。对不在刑事和解范围内的刑事案件,虽然适用刑事和解会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法律拒绝这种积极作用,则不利于减轻报复性刑罚带来的消极影响,更不利于被侵害的社会法益得到恢复。

2.地方法规对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规定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2010年颁布)第四条规定适用范围在于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范围的不足仅适用犯罪情节轻微和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和解、调解处理办法(2012年颁布)第二条规定适用刑事和解范围限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明確规定寻衅滋事罪不适用刑事和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公诉案件中使用刑事和解的实施意见(试行)(2013年颁布)第五条将刑事和解限定于部分民间纠纷而引发的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部分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

以上省份的相关规定存在相同点与不同点,相同之处是刑事和解的适用都是轻微刑事案件,河南省和广东省都明确提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才适用刑事和解,不同之处在于湖南省尤其提出刑事和解适用未成年人。

法律、司法解释和地方法规对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规定可以看出,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过窄,对刑事和解的適用范围从侵犯的法益、刑期、主观故意或过失等方面进行限定,不利于刑事和解价值的充分实现。

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由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定的赔偿或者其他形式的赔偿协议,从而达成和解的一种法律制度。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为广泛的应用,可以有效地促进社会和谐、受害人的实质性得益和犯罪嫌疑人的积极改造。 然而,在刑事和解制度中,也存在不少问题,需要予以完善。例如: 一、刑事和解缺乏法律约束力:刑事和解协议主要是由当事人自愿协商形成,而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和认可。一旦和解协议不能得到执行,将会对受害人产生不利影响,也会对司法权威产生影响。因此,在完善刑事和解制度方面,应该加强对和解协议的法律约束力,明确其法律效力,以避免和解协议被违反的情况。 二、刑事和解容易受到权利差距的影响:在刑事和解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通常拥有更多的资金和资源,因此可能更容易达成和解。而对于受害人而言,他们可能因为缺乏相关知识和资源而难以与犯罪嫌疑人平等协商。因此,在制定刑事和解制度时,需要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和支持,使其在和解过程中能够享有平等权利。 三、刑事和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刑事和解是基于告诉人的授权行为,而不是法庭的审判,因此容易引起社会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如果刑事和解不受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就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判决和不法行为的激增。因此,在刑事和解中,需要加强对和解协议的法律监督,保障司法公正性。 四、刑事和解缺少统一的制度保障:目前,我国缺乏完善的刑事和解制度保障体系,导致和解程序不规范、办法不统一,这不仅会影响和解的质量和效果,还会对和解的实施和进行带来困难。应该制定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为和解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总的来说,在刑事和解制度中,需要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加大对法律约束力、加强监督管理和完善制度保障等方面的建设。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保障受害人的权益,推动犯罪嫌疑人的积极改造,实现刑事司法目标的更好实现。

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实践为视角

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实践为视角 潘建清;吴加明;井翠翠 【摘要】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new Criminal Procedure Law, many problems such as police’s, prosecution units’ and courts’ difference in understanding and operation, obscure results of reconciliatory mechanism, shortage of stimuli and inlfexible forms of performance of duties have emerged in the operation of the reconciliatory mechanism. Accordingly, police, prosecution units and courts should uniformly interpret their operation, establish internal evaluation and supervision system, introduce the people’s reconciliation into the criminal reconciliatory system and adopt multi-forms of criminal reconciliation.%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中出现诸多问题,如公检法对该制度的理解与执行不一、刑事和解的后果不明、刑事和解的制度性激励不足以及履行义务方式单一等。对此,应通过公检法联合司法解释统一该制度执行,并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同时将人民调解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最后注重刑事和解赔偿标准的规范化和实现方式的多元化。 【期刊名称】《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公安理论与实践)》 【年(卷),期】2014(000)005 【总页数】6页(P54-59) 【关键词】刑事和解;问题;对策

浅谈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之构建

浅谈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之构建 p 一、刑事和解的概念和特征 刑事和解也被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正义会商。它的基本内涵是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通常是一名社会自愿人员)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者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的刑事问题解决机制,弥补常规的刑事案件解决方式的不足,它的核心在于恢复性司法,其理论价值在于正义的恢复,而正义的恢复的途径存在于被害恢复与加害恢复两个基本方面,强调被害人利益保护的同时兼顾了犯罪人的社会复归,主要表现为两个最基本的特征——“参与性”和“恢复性”。所谓的“参与性”,就是在处理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主体将不再局限为国家和犯罪人,而是吸纳其他与犯罪有关的人加入到处理犯罪的案件的过程中,特别是被害人加入其中与犯罪人沟通交流,作出协商。而所谓的“恢复性”则是通过一系列的司法活动,努力恢复到犯罪前的社会秩序和个人状态。通常通过协商,犯罪人通过认罪、道歉、赔偿等方式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使被害人因犯罪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亦使加害人通过积极负责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并赢得被害人及家庭和社区人员的谅解。 二、刑事和解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刑事和解以其全新的理念和良好的实验效果引起了人们的兴趣。但是就总体来说,作为一种新的争端解决方式,存在美丽诱惑的同时,也存在着理念上对传统刑事司法的挑战、人们对它功能上的怀疑、程序上的缺陷等问题,这些方面显然也直接导致刑事和解制度相当的不成熟。 (一)基本理念的碰撞 首先表现在犯罪性质上,刑事和解制度在实体法领域内涉及到对犯罪本质的认识的重新界定。刑事和解的个人本位主义价值观与现行刑事法的国家本位价值观形成了鲜明的对立与冲突。传统理念中,犯罪被视为“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这种观念将犯罪视为个人挑战既存的社会秩序的行为,因此作为报应性司法的推导结果,犯罪就理应成为由国家代表个人来行使惩罚的权力。在这

刑事和解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刑事和解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发生后,通过司法机关的职权作用,被害人与加害人面对面地直接商谈,正视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促进双方的沟通与交流,在加害人认罪、认错并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基础上,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司法机关对加害人免予追究或从轻追究刑事责任,最终解决刑事纠纷的制度,其目的是恢复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使加害人改过自新,重返社会。 [关键词]刑事和解;问题;对策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制度构建和司法模式,更作为一种全新的司法理念,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通过几年来运作情况和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刑事和解作为恢复性司法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和模式,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社会价值观,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最大限度弥补国家与社会对受害人保障上的不足,客观上促进了加害人的认罪悔过、改过自新,在一定程序上抚慰了被害方的心灵,弥补了相应的物质损失,对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取得了较好成效,同时对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也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我们同时应看到,刑事和解制度在具体运用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尚存在一系列不容忽视的情形,应引起重视。 一、现状及问题 (一)一些司法人员刑法价值观念、执法观念与刑事和解制度要求不相适度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刑事和解制度,对司法人员的理念和观念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由于我国千年的传统文化影响,法律惯性思维长期存留,一些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正确的司法目的观和功能观,“重惩治、轻人权保障”,“重实体、轻程序”等一些错误的观念和做法根深蒂固,尤其是对依法从宽心存顾虑,担心失之过宽会放纵犯罪,会导致打击不力,从而不敢从更加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抗、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在办案中依法运用宽缓的刑事政策及刑事和解制度。其次,可能导致一些职业道德素养不高的司法人员在推行刑事和解制度时滥用司法裁量权。其三,执法观念滞后体现在上级部门在制定执法考评办法上,不科学、不合理,客观上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更不利于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 (二)法律规范欠缺,社会认可度不高 在我国现有的刑事法律体系的框架下,虽然能够找到刑事和解制度运行的法理依据和刑事司法政策依据。如刑诉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公诉案中存在的酌定不起诉制度以及刑诉法规则规定予以训诫、责令悔过、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微罪不起诉处分的替代措施,以及最高法、最高检的关于构建和谐社会、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文件意见中都能体现和折射出刑事和解制度的特点。但是,在具体的刑事法律中还没有规定严格意义上的刑事和解制度,即没有上升为法律层面。由于法律基础的缺乏,导致实践中司法部门对制度理解存在不同,进而造成操作有失规范。其次,由于缺乏法律基础的支持,社会认可度不高,很多人甚至将刑事和解等同于当事人之间不分是非曲直的“私了”行为,以至于社会公众对刑事和解结果的合法性、正当性、公正性提出质疑。 (三)制度适用的范围标准不统一,司法实践中不能得到很好落实 在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上,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修改后的刑诉法将刑事和解制度终于纳入其中,这标志着我国司法体系的逐渐成熟和完善。刑事和解制度是在西方恢复性司法理念影响下的新型调解制度,旨在调解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恢复社会关系。但作为新的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缺陷 (一)刑事和解适用范围过窄 1.立法上对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部分由民间纠纷引发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侵犯财产权利的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事案件和部分过失犯罪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下刑罚的刑事案件可以适用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不足之处在于立法上对刑事和解适用范围规定过窄,两个性质相同的案件仅因一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而另一个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后者不应该当然的被排除在刑事和解适用范围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九十六条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对刑事和解的和解方式进行细化。不足在于仅以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为基础,未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进行具体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规则》第五百一十条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刑事案件加以限定,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才能适用刑事和解。不足在于仅对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才能适用刑事和解,该规定并不合理,如寻衅滋事案件对不特定的他人进行侵害,也非民间纠纷引发的侵犯社会管理秩序的案件,不属于刑事和解适用的法定范畴,但该类型案件明显具有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的空间。 在我国司法改革阶段,刑事和解制度不应当适用于死刑等重刑案件。在学术界,有学者主张,刑事和解这一程序可以适用于所有有被

刑事和解程序面临的问题及完善途径

刑事和解程序面临的问题及完善途径 刑事和解程序面临的问题及完善途径 刑事和解程序面临的问题及完善途径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作为特别程序上升为法律规定,从而结束了10年来刑事和解程序作为司法实践却缺乏法律依据的尴尬历史。在近10年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刑事和解程序也暴露出了诸如对加害人真诚悔过的判断缺乏操作性、在处理结果上容易出现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倾向、对刑事和解的监督手段和效果相对欠佳等问题。为确保刑事和解程序取得预期的法律效果,需充分认识到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过程中的监督职能,同时,逐步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刑事被害人救助、社区矫正等配套制度。 新刑诉法在新增设的特别程序一编中,用三个条文写入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本文中下称刑事和解制度)明确规定了刑事和解程序适用的条件、范围、程序和法律效力。该制度的规定结束了刑事和解制度作为司法实践却缺乏法律依据的尴尬历史,在这种“由下至上,由实践到制度的反向改革模式”推动刑事和解制度出台的历史进程中,检察机关“一马当先”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必须正视的是,法律适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面临着实施效果的问题,由于法律在对刑事和解的认定上规定了抽象的真诚悔罪、谅解等抽象性判断标准。 刑事和解程序可能出现的问题 由于刑事和解程序是在广泛的实践基础上而出现的制度,因此,不同于其他法律规定,刑事和解程序在正式成为法律规定之前具有了可供参考的实践摹本,而在过去实践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也给今后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敲响了警钟。 对于加害人真诚悔过的判断缺乏可实际操作性。悔过作为一种主观意识和态度,其判断只能通过客观行为,而赔礼道歉等行为由于对加害人缺乏实际的制约,不能排除加害人为了获得法律上的轻缓处理而违心地作出上述意思表示,因此,在实践中,对于加害人是否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真诚的悔过,大多只能通过加害人是否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予以积极赔偿,且赔偿情况是否执行到位来判断。至于对加害人有无进行赔礼道歉等内容或者赔礼道歉是否流于形式则缺乏明确的判断依据。由此直接导致了刑事和解的落脚点仅限于金钱赔偿上,也为社会上流传的钱能买刑的错误认识被动地提供了负面依据。而作为被害方而言,高于法律规定的赔偿额度往往吸引了其作出原谅加害人先前行为的意思表示,这也与我国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赔偿制度的缺失及执行制度的不到位有密切关系,特别是在过失犯罪、非预谋的轻微刑事案件中,损害事实已经发生,对加害人作出何种刑事处罚实际意义并不高。 客观上容易出现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倾向。主要体现在刑事和解结案的案件中,对加害人依法定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相当少,甚至在大多数基层院不存在。一方面,在刑事和解案件的结案方式上看,撤案、不起诉占据处理结果的绝大多数,甚至是全部,而撤案、不起诉的法律后果即是在法律上否定了加害人犯罪,虽然并不等同于对于犯罪事实的否认,但是,在我国民众法律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增强的现阶段,非刑罚化处罚极其容易使大多数人产生该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念头,刑罚的一般性预防功能得不到很好的体现;另一方面,一般情况下,加害方的普遍观点认为是,自己之所以积极赔偿,并表达真诚悔过的意愿,即是希望通过这

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刑事和解是指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协商达成的一种解决犯罪纠纷的方式。它 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一种重要的犯罪处理方式。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行有很多的优点,但也 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刑事和解 制度的建议。 1.权利保护意识薄弱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被害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而被迫和解。这种情况下,有些被害人 的权利保护意识薄弱,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容易被利用或欺压。在这种情况下,刑事和解制度对于被害人来说,往往并不会起到保护作用,反而会使被害人更加无 助。 2.程序不透明 刑事和解的问题还在于程序不够透明。一些地方的刑事和解程序缺乏公开透明性,导 致很多人并不知道如何进行和解。这不仅使得和解难以实现,也给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带 来了很多不必要的困扰。 3.可能会影响司法公正 刑事和解也有可能会影响司法公正。如果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私下达成协议,可能会有一些不公正的情况出现。比如说,被害人为了赢得更高的赔偿,可能会同意对犯 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做出过于宽松的要求,从而影响到司法公正性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正权 益。 二、完善刑事和解的建议 1.加强宣传和普及 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应该加强对刑事和解的宣传和普及。通过增加普及刑事和解 相关知识、为被害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加强宣传和社会的支持,提高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意识。 为了保障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益,应该加强程序的公开透明度。通过规 范刑事和解程序、公开和解协议等方面的措施,实现刑事和解的公开透明化。 3.规范和完善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是刑事和解的核心之一。为了规范和完善和解协议,应该明确和解协议的内容、保障双方的协议权利和利益,并加强和解协议履约的监管,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刑事和解制度面临的困境与应对措施.doc

刑事和解制度面临的困境与应对措施 摘要:我国现今提倡依法治国,提倡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由立法、执法、守法等环节构成,但各方面仍然不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作用日渐凸显出来,本文正是基于这个背景,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予以分析,深入探究造成刑事和解制度困境的相关原因,并且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措施。旨在与各位同行交流,确保刑事和解制度有效推行。 关键词:刑事和解法律体系依法治国 鉴于我国化干戈为玉帛的思想在民众心中根深蒂固,民众遇事仍是以和解为第一想法,而在刑事和解这一方面,加入了一定人性化的因素,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得到了修改与明确,笔者根据实际情况,对刑事和解制度的不足有个基本的分析,笔者联系实际,就如何有效推进刑事和解制度进行探讨。 一、刑事和解面临的困境

(一)适用范围的困境 首先是适用范围比较狭窄。从新刑诉法规定来看,刑法规定中只有68个罪名符合当前适用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符合当前规定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罪名共有68个。由此可见,符合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罪名只占刑法分则规定452项罪名的15%。如以前实践中经常适用刑事和解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罪名不再属于刑事和解适用范围。即使我国立法机关一定程度上对刑事和解有所重视,但从相关数据和比例来看,这个制度所涉及的范围仍是需要扩展的。 (二)对民间纠纷的理解与执行的困境 新刑诉法中对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范围中对民间纠纷这一定义的理解存在分歧。有人认为民间纠纷只是对后续法条内容的重复归纳,没有新的意义;有人又认为民间纠纷是对刑事和解制度和解范围的一个限定。这两种说法的各有各的说服力,但从中可以看出对民间纠纷没有统一的认识,因为意识具有能动作用,势必会对实践造成影响。对民间纠纷案例进行实际和解时,执行相关制度过程中大多以以往的实践经验为执行的指南。民间纠纷案件大多属于轻微案件,应该对民间纠纷这一说法具有统一的理解,才能在执行中遵循

探析“无主体熟人社会”的刑事和解制度

探析“无主体熟人社会”的刑事和解制度 随着社会进步与发展,我们的社会关系也在不断地变化着。传统的“熟人社会”已经不再是唯一的社会模式,而是正在逐渐转变为“无主体熟人社会”。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的出现,为社会矛盾的解决提供了新的思路与途径。本文将从“无主体熟人社会”的角度,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探析。 一、无主体熟人社会背景下的刑事和解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化的进程加快,社会化的程度也在不断提高。随之而来的是一个新的社会现象,即“无主体熟人 社会”。所谓“无主体熟人社会”,是指在这个社会中,人们之 间的关系已经不再像过去那样亲近和熟悉,而是变得越来越陌生和冷漠。在这个社会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应运而生。 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与被害人或其代表、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刑事责任,赔偿、补偿等事项达成协议,经审判机关核准后生效的一种解决矛盾的方式。刑事和解制度是一个新的社会调解机制,其目的在于通过协商、和解等方式解决矛盾,避免和减少了法律冲突的发生,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二、刑事和解的优缺点 刑事和解制度相较于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具有以下几个优点: (1)减轻司法负担。在传统的刑事诉讼中,案件经过多次公

开审理,需要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律师、证人、鉴定人等多方进行调查和证明,除此之外还需要进行判决、执行等多个环节。而在刑事和解制度下,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可以协商和解,使得案件的审理周期和费用大大缩短。 (2)满足社会需要。在当今社会中,民事和解、行政和解等 和解方式已经逐渐广泛应用。刑事和解的出现,也是为了适应社会需要,通过和解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3)保障被害人权益。在刑事和解中,被害人可以直接参与 协商和解的过程,保障了其权益和利益。 但与此同时,刑事和解也存在以下几个缺点: (1)法律风险。刑事和解涉及到的往往是重要的法律问题和 法律条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此了解不足或者存在误解,就会出现法律风险,导致和解意愿受到影响。 (2)不公正。和解协议往往是在一个不公平的地位下达成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往往存在不对等的权力关系,如果和解中被害人的利益不被充分保障,就会导致不公正的结果。 (3)社会道德风险。刑事和解可能会导致社会的道德风险, 因为社会对刑事案件有着很高的关注度,如果和解结果受到一些非法手段的干扰,就会导致社会的反感和谴责。 三、无主体熟人社会背景下刑事和解的应用

浅析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浅析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刑事和解作为一种重要的刑事政策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或者其代理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达成一定的协议,以达到达到谅解、化解矛盾、恢复社会和谐的目的。本文将围绕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进行浅析。 一、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基础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源头可以追溯到中国刑法学会于上个世纪的一次讨论。但真正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规范的是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其中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刑事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这一规定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作用 1.缓解社会矛盾 刑事和解制度可以解决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的矛盾,消除二者之间的对立情绪,从而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2.减轻法院负担 刑事和解可以减轻法院审理案件的负担。在刑事诉讼中,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或者其代理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法

院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直接判决或者裁定刑事和解协议,从而减轻法院审理案件的负担。 3.促进犯罪嫌疑人的改造 通过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可以认识到犯罪的不良后果并主动承担责任,从而更容易接受教育改造,达到挽救的目的。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虽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已经得到法律明确规定和应用,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面临的不平等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犯罪嫌疑人面临的社会压力和利益考虑,往往是裁判过程中对刑事和解采取疑惑的主要原因。裁判员在批准和解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到被害人的权益,防止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利用和解逃避责任、逃脱惩罚,从而导致二者之间面临的权利得失不平等的问题。 2.对案件性质、情节的限制较多。 目前我国在刑事和解上的限制还比较多,在涉及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时,可能会受到更多的限制。例如,对于谋杀、强奸等犯罪,在和解时法院会严格审慎。 3.不同地区法院的认识和实践存在差异。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近年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日益完善,并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该制度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机会主动认罪悔罪、赔偿损失,对于犯罪案件的解决和社会稳定都有一定的帮助。 作为一项“法律惩治与和解救济相结合”的创新制度,刑事和解的范围涉及到轻微犯罪、违法犯罪、侵权行为等。“和解”的过程一般包括五个步骤:认罪、悔罪、赔偿、和解协议书撰写、和解协议书执行。 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之一是公安部发起的“百日会战”行动。该行动于2015年启动,主要针对 轻微侵财犯罪、简单刑事案件以及群众举报犯罪等方面,通过采取加大打击力度、加快办案速度、加强调解和解救济等手段,大力推进刑事和解。该行动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促进了刑事审判的加快和司法公正性的提高。 另一个有代表性的案例是“水滴直播”涉黄案。2018年4月, 水滴直播以网络直播形式进行涉黄活动,被公安机关查处。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进行和解,根据和解协议书约定,被告人赔偿公益金20万元,同时也获得了法院的宽大处理。 还有一起轻微侵财刑事案件,案情是A被B人接单贷款,逾 期未还造成巨额损失,但B无力清偿,法院采取刑事和解方式,约定B向A赔偿20万元,A撤回控告,最终案件得到圆 满解决。

可以看出,刑事和解制度不仅可以获得比传统刑事制度更加精准的解决犯罪问题的方法,而且可以通过和解协议书的缔结来预防、解决夫妻之间的家庭矛盾、邻居之间的民事纠纷、合同纠纷等,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 虽然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刚刚开始实践,但无论从实践效果还是学术研究来看,这一制度都已是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的话题。尽管还存在不足,但刑事和解的出现已经指明了一个方向,为我们探讨制度创新提出了一个非常好的案例。此外,刑事和解制度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具有积极的作用。通过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主动认罪悔罪,主动赔偿被害人,缩短案件审理时间,减轻惩罚。这种方式也可以引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树立正确法律意识,从而减少犯罪率,有利于社会治安的维护。 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以及完善的执行机制,同时也需要更多的应用案例来优化制度。虽然这个制度还有不足,但是我们已经看到了它的优点,它将解决和谐社会的问题提供了新的方案。 总的来说,刑事和解制度是一种积极的创新制度,在我国实践中越来越得到广泛的认可和应用。作为法律惩治和和解救济相结合的一种手段,它有助于解决轻微犯罪和违法犯罪的案件,缩短案件审理时间,减轻受害人的伤害,树立正确法律意识,具有广泛的推广和应用前景。同时,在不断进行完善和改进的过程中,刑事和解制度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不断创新响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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