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工作细则

四川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工作细则
四川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工作细则

四川省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工作细则

(暂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480号)以及《四川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川发改体改综合〔2017〕169号)精神,在试点期间更好的引导市场主体有序投资、运营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须满足的条件

(一)符合省级电力规划

增量配电业务应符合省级电力规划,符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市场主体对电能配送的要求。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开展前,应由市(州)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审核并纳入全省电力规划。

(二)符合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定义

配电网原则上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可视为增量配电网。增量配电网应与电网企业资产边界清晰,不产生交叉供电,不产生重复建设。

发电企业及其资本原则上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向用户直接供电的专用线路,也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与其参与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络相连的专用线路。

(三)开展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申请报告获批

各市(州)根据《四川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组织业主单位编制开展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的申请报告(并附增量配电业务试点方案),报告须明确试点范围、内容和工作安排。报告在充分论证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经批复后实施。

二、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试点流程

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包含以下三种情况:新建增量配电业务项目;非电网企业存量资产转增量配电业务项目;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中包含部分非电网企业存量资产。

(一)新建增量配电业务项目试点流程

1. 增量配电业务试点方案申报

各市(州)向省能源局上报增量配电业务试点方案,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须已纳入全省电力规划。方案应明确增量配电项目的试点范围和建设运营主体确定方式等内容,经省能源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批复。

2. 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申报

各市(州)向省能源局提出申请开展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的报告,报告应包含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的具体规划、建设规模、投资估算,同时应明确项目的实施步骤和与上级电网接入点等具体内容,报告应附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申请书和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经省能源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批复。

3. 确定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业主

各市(州)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机制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招标程序需符合国家招投标相关管理规定。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工期、供电范围和提

供公共服务的标准等基本经济技术指标以及增量配电业务经营年限并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参见附件2)。包含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用户的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应由国有控股的业主投资建设,鼓励其他社会资本参股。项目业主应为独立法人,具有与增量配电业务投资运营相应的投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确保诚实守信,依法依规投资建设。

4. 项目核准

项目业主取得相关支持性文件且具备核准条件后,按照项目核准规定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项目核准,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核准权限核准项目。

5. 项目建设

项目业主遵循“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依据电力建设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按照项目核准要求组织项目设计、项目招投标和项目施工等,开展项目投资建设。

6. 项目验收

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核准建成后,核准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对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进行验收,电网企业参加验收工作(验收规定、流程详见附件3)。

7. 取得增量配电业务项目运营权

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可申请项目运营权,也可只拥有投资收益权(委托其他有资质的主体进行增量配电业务项目运营)。取得增量配电业务项目运营权按以下流程办理:

(1)取得供电、电力业务许可。

配电网试点项目运营主体须向四川省能源监管办申请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新增供电营业区项目业主需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申请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供电营业许可。

(2)核定配电价格。

增量配电业务业主需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配电价格核定申请,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输配电价改革的有关规定核定配电价格,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配电价格核定前,暂按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执行。

(3)取得运营许可。

投资建设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且项目验收合格的业主,在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后,须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申请开展配电网运营业务(申请所需材料及申请书模板详见附件4)。获得运营权的项目业主,可以只拥有投资收益权,将配电网运营权委托电网企业或符合条件的售电公司,自主签订委托协议。

(4)并网运行。

取得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运营权后,项目运营主体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申请(申请规定和流程详见附件5)。电网企业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的要求,向项目业主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

增量配电业务运营主体发生变更的,应按上述(1)至(4)步骤重新办理增量配电业务运营权申请。

(二)非电网公司存量电网资产转增量配电试点项目试点流程

在《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发布之前(2016年10月11日)形成的非电网企业存量配电网资产可以申请转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

1. 增量配电业务试点方案申报

各市(州)向省能源局上报增量配电业务试点方案,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须已纳入全省电力规划。方案应明确增量配电项目的试点范围和建设运营主体确定方式等内容,经省能源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批复。

2. 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申报

各市(州)向省能源局提出申请开展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的报告,报告应包含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的具体规划、建设规模、投资估算,同时应明确项目的实施步骤和与上级电网接入点等具体内容,报告应附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申请书和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经省能源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批复。

3. 确定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业主

非电网企业存量配电网资产转增量配电业务项目,可确立存量资产持有主体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业主,也可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机制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招标程序需符合国家招投标相关管理规定。

4. 项目验收

非电网企业存量配电网资产转增量配电网项目,核准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对存量转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进行验收,确定该存量配电网资产是否满足继续服役条件,电网企业参加验收工作(验收规定、流程详见附件3)。

5. 取得增量配电业务项目运营权

项目业主可申请项目运营权,也可只拥有投资收益权(委托其他有资质的主体进行增量配电业务项目运营)。配电区域包含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的用户,其配电区域的配电网运营主体应是国有控股,鼓励其他社会资本参股。

(1)取得供电、电力业务许可。

配电网试点项目运营主体未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须向四川省能源监管办申请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配电网试点项目运营主体需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申请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供电营业许可。

(2)核定配电价格。

增量配电业务业主需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核定申请,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输配电价改革的有关规定核定配电价格,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配电价格核定前,暂按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执行。

(3)取得运营许可。

投资建设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且项目验收合格的业主,在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后,须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申请开展配电网运营业务(申请所需材料及申请书模板详见附件4)。获得运营权的项目业主,可以只拥有投资收益权,将配电网运营权委托电网企业或符合条件的售电公司,自主签订委托协议。

(4)并网运行。

取得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运营权后,项目运营主体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申请(申请规定和流程详见附件5)。电网企业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电

网运行安全的要求,向项目业主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

(三)包含部分非电网企业存量资产的增量配电业务项目试点流程

包含部分非电网企业存量资产的增量配电业务项目(即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一部分为新建配电网,另一部分为非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其试点流程参照新建增量配电业务项目试点流程。本类增量配电业务项目,新建部分应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机制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业主,招标程序需符合国家招投标相关管理规定。由市(州)组织新建资产业主和存量资产业主成立混合所有制(股份制)公司,确立为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配电区域包含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的用户,其配电区域的配电网运营主体应是国有控股,鼓励其他社会资本参股。单一增量配电业务项目区域内原则上只应有唯一业主对增量配电业务项目进行运营。

三、运营权的收回

增量配电业务运营主体无法履行应有责任和义务,供电质量不符合要求,或满足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中强制退出条件的,依法收回其经营权,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由地方政府依法指定其他电网企业代为履行保底供电服务,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四川能源监管办。其配电网资产通过协议约定等合理方式无偿移交给指定的电网企业。

附件:1.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申请书模板

2.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中应明确内容

3.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验收流程

4.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运营权申请书模板

5.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并网运行流程

附件1: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申请书模板

XXX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申请表

编号:日期:

XX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申请书

一、试点项目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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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电网增量配电网接入系统方案审批管理办法v2

云南电网增量配电网接入系统方案审批管理办法(试行)1.范围 本管理办法规定了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增量配电网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审批的相关管理职责和管理要求,以及增量配电网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审查应遵循的技术原则。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准备接入云南电网的所有增量配电网项目,不适用于单个用户接入,单个用户接入按现行《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35kV 及以上大用户并网管理业务指导书》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定,然而,鼓励根据本规定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国家发改委《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 云南省发改委《云南省售电侧改革实施方案》 《国家能源局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 《供电营业规则》 《供电监管办法》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云南省供用电条例》 《配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 《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南方电网公司《110千伏及以下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 南方电网公司《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规划管理办法》 南方电网公司《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规划技术指导原则》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 《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GBT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 14285 3.定义 增量配电网: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增量配电网业务包括满足电力配送需要和规划要求的增量配电网投资、建设、运营及以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资配电网增容扩建。配电网原则上指110 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 4.职责 公司有关部门 4.1.1 计划发展部是增量配电网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审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参与增量配电网项目接入系统审查,负责220千伏电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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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十个难题,已有明确答案! 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是新一轮电力改革的焦点之一,106个试点项目让许多中小配电企业燃起了进军增量配电业务的斗志。然而在一步步争取增量配电网的过程中,大家遭遇了许多令人头疼的难题。 在大家一筹莫展之际,国家能源局电力司有关同志在6月17日的中小配电企业论坛上,针对大家关心的十个难题作出了解答,给大家带来了一场“及时雨”。快随小编来看看吧!我们了解到增量配电改革文件落地过程中,各试点可能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借这次论坛机会,我把我们工作推进中的想法,针对当前一些问题的态度,跟大家做一个报告。希望起到帮助大家理清思路、坚定信心的作用。 01项目业主确定的问题《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说的得很清楚——通过市场化手段公平、公开招标选择确定。大家觉得,在上报试点项目的时候已经有明确的业主了,办法又要求要通过公平公开招标的程序,两者相互矛盾。之前有人把这个问题比做是“之前已经有对象了,怎么把结婚证领到”的问题。我们总的要求是公平公开招标,但是对具体问题可以分4类处理: 1.既有的拥有配电网存量资产绝对控股权的项目业主(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可以直接向地方能源管理部门申请作

为配电网项目的业主,向能源监管派出机构申请领取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2.在去年10月份的《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地方政府已开展的增量配电试点项目,按照之前已经明确的项目业主、供电范围和建设计划抓紧推进。 3.办法出台以后策划的项目(106家以内),由地方政府履行一定的市场化业主确定程序。 4.对今后新策划的增量配电项目,地方政府应一律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机制优选确定项目业主。 02对项目业主的资质要求问题之前媒体也在关注——政府 对配电网建设运营公司有业绩要求,但是这个业务是新开展的,大家都没有业绩,怎么办呢?到底政府要求什么资质?针对这些问题,资质中心后来下发的《通知》里已经讲清楚了,在招标确定项目业主时,在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资质要求。在开展配电业务,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时,则有资质和条件要求。 03 配售电公司股比问题我们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增量配网。相关政策文件对配售电公司股权结构没有要求,配售电公司可以结合各自情况自主决定独资或者是合资。我们在《办法》和《通知》中写入——鼓励电网企业与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成立产权多元化公司经营配 电网,是在支持社会资本投资运营量配电业务的基础上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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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经开区增量配电试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湘潭经开区增量配电试点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 2020年5月 目 录 1 项目概况 3 1.1 项目背景 3 1.2 项目基本情况 4 1.3 项目建设必要性 12 2 试点区域情况 13 2.1 区域范围 13

2.2 区域内发用电情况 15 2.3 区域内电网概况 16 2.4 区域内电力需求预测 18 3 试点区域电网规划情况 21 3.1 相关上级输电网络建设规划 21 3.2 试点区域内110千伏电网 21 3.3 区域内35千伏电网 23 3.4 区域内10千伏及以下电网 23 3.5

区域内用户专用变电站 25 3.6 试点区域供电能力分析 26 4 混合所有制公司组建基本情况 27 4.1 意向投资主体 27 4.2 业务经营范围 28 4.3 组织构架 29 4.4 人力资源 31 4.5 运营模式 32 4.6 其他信息

5 建设方案 33 5.1 主要技术原则 33 5.2 建设计划 35 6 投资效益和财务分析 39 6.1 投资效益测算 39 6.2 财务分析与评价 42 7 结论与建议 42 (1)结论 43 (2)建议

1 项目概况 1.1 项目背景 近两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2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20〕2752号)等一系列电改政策,旨在深入推进配售电体制改革,建立合理的电价新机制,促进区域电力工 业清洁、高效、安全发展,降低区域能源成本,改善区域投资环境,促进区域配售电相关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020年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20】2120号),鼓励社会资本有序投资、运营增量配电网,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提高配电网运营效率。 2020年12月1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发布《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 的通知》(发改经体〔2020〕2480号),确定了湘潭经开区为第一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之一,而此轮政策驱动下的配电网革命将改变电网企业的盈利模式,由收取购销差价 变为收取核定的输配电价,并且该收益将由原来运营配电网的电网企业转移至配电网投资 主体。 1.2 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范围 本次增量配电业务放开试点区域范围为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即京广铁路货运外移线 以东,沿江北路以西,白石路-九昭东路以北,长株潭中横线(高铁北路)-本田路以南区域,总面积约40平方千米。该区域内入园企业较少,规划土地较大,且配电网建设规模未形成。根据湘潭经开区规划今后将形成综合保税及总仓基地、综合服务中心、科技新区、工 业基地,以汽车及零部件制造、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为三大主导产业。 图1-1 湘潭经开区增量配电市场放开范围示意图 (2)试点区域周边、所在省市经济发展及产业政策

关于增量配网业务的研究

关于增量配网业务的研究 一、政策背景 2015 年3 月15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揭开了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序幕,明确了下一步电力改革的方向、路径和任务。 2015 年11 月26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出台了《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等 6 个配套文件,对售电主体培育等重要改革任务提出了明确要求,制定了具体的操作与实施意见。 2015 年12 月15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电力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800 号),要求各地抓紧制定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同时明确各省可开展省级电力体制改革试点。 2016 年10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提出第一批增量配电投资业务放开试点项目。 11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480号),确定了第一批105 个试点项目。 2018 年4 月25 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公布了第三批增量配电试点名单,97 个试点项目入选。 2018 年7 月11 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关于简化优化许可条件、加快的推进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2018〕102 号),进一步简化优化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

许可条件,对特定情形核准(审批)材料和前置条件进行了简化。 2018 年8 月15 日,国家能源局形成《供电监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供电企业对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分布式能源和趸购转售电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输配电设施,不得拒绝或拖延接入系统。 二、试点项目现状 自2016 年11 月以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共批复三批增量配电试点项目320 个,分布于31 个省(区、市)。 从地域分布看,电力富裕的西北、华中、华东地区申报积极性较高,进度较快;缺电区域如华北地区进度较慢。 从项目进度看,国家电网公司经营区域内256 个试点项目,成立混合所有制公司33 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16 家,146个试点尚未启动相关工作。河北省范围试点除曹妃甸化学园区、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2 个试点成立混合所有制公司外,其余12个项目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从项目规模看,配电区域面积50 平方公里以下的项目占比81.2%;2020 年预测电量低于5 亿千瓦时的项目占比75%;50%以上投资总额不超过1.8 亿。项目规模普遍较小。 从项目运营看,在目前已经取得实质进展,且国家电网公司参与的44 个项目中,33 个项目明确表示委托电网企业运营,占比75%。多数资本以参与试点项目为目标,并不具备运营配电网的能力。 从预期收益来看,受产业结构、用电需求、投资规模等影响,大

增量配电网企业供电服务规范(试行)

江苏增量配电网企业供电服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规范增量配电网企业供电服务行为,保障增量配电网企业、用户和供电市场相关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XX〕9号)及其配套文件,《电力监管条例》、《供电监管办法》、《江苏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增量配电),并依法从事供电服务的企业。 本规范所称的供电服务包括供电质量、供电安全、用电报装、服务渠道、停(限)电要求、价格与结算、供用电合同、供电行为、信息公开等内容。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依法履行江苏境内增量配电网企业供电服务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 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和规章,主动接受江苏能源监管办的监管。增量配电网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范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江苏能源监管办(举报投诉电话12398)举报,江苏能源监管办将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基本要求 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并在许可证中载明的配电区域内开展增量配电网服务,不得超配电区域供电。配电区域发生变更的,增量配电网企业应根据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配电区域变更意见或企业间自主达成的配电区域划分协议依法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变更。

增量配电网企业应执行省级电网规划和地区配电网规划,建设运营满足区域内各类用电需求的配电网,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保障配电区域内供电设施正常运行,维护电网安全稳定。 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在配电区域内向各类用户提供电力普遍服务。依法向市场主体提供增量配电网服务,在售电公司无法为其签约用户提供售电服务时,由增量配电网企业保底供电,并处理好其他相关事宜。 鼓励增量配电网企业向用户提供综合能源服务等增值业务。 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守有关供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供电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供电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供电条件,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制定应急预案,依法处置供电突发事件,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 第三章服务要求 第一节供电质量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增量配电网企业的供电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江苏省标准。供电可靠率、计划停电次数等满足《供电监管办法》相关条款要求。 (一)电压质量标准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用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 1.35kV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标称电压的10%; 2.10(2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标称电压的±7%; 3.220V单相供电的,为标称电压的+7%,-10%。 (二)受电端电压合格率 1.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 农村居民用户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0%;

贵港市平南县大成工业园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贵港市平南县大成工业园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项目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第三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经体〔2018〕604号)等文件要求,积极稳妥推进贵港市平南县大成工业园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工作,鼓励社会资本有序投资、运营增量配电网,促进配电网建设;创新供用电方式,提高配电网运营效率,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高效、清洁、廉价、便捷的供电服务,现结合大成工业园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范围及主要目标 (一)试点范围。经报国家批准同意,增量配电业务试点范围为平南县大成工业园6.53平方公里区域内110kV(含)及以下增量配电业务,不涉及220千伏及以上输电网。 (二)主要目标 1.短期目标(2019-2020年),主要是以电为主,专注园区增量配网建设及运营,提供优质的电力服务,保障稳定的电能供应,并通过灵活的电力交易,帮助园区客户获得优惠电价,获取园区客户高度认可; 2.中期目标(2021-2023年),主要任务是保证优质电力服务,将增值服务延伸至综合能源服务领域;拓展节能服务、能源托管

等增值服务,结合园区客户的气、冷、热、电等多种用能需求,探索多能联供,形成综合能源服务模式; 3.长期目标(2023年以后),打造区域能源互联网,形成新型工业园区能源生态圈。 二、建设内容 增量配电网鼓励用电企业、发电企业、产业园区、社会资本等合作,共同组建混合所有制公司,形成拥有配电网资产的售电公司。 园区内拥有增量配电网资产的售电公司,具有增量配电网运营权,并严格按增量配电网文件执行,即“四个不得”:试点项目涉及的增量配电网应与公用电网相连,不得孤网运行;不得以常规机组“拉专线”的方式向用户直接供电;不得依托常规机组建局域网、微电网;不得依托自备电厂建设增量配电网,防止以规避社会责任为代价营造低成本电网。满足保底供电服务要求。 三、招投标主体条件 贵港市平南县大成工业园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业主招募的方式由平南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园会采用公开方式进行确定,参与投标主体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合法主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成为拥有配电网资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主体。参与平南县大成工业园售电侧改革的售电公司均应符合中央9号文件和国家配套文件《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售电侧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售电公司以服务用户为核心,以经济、优质、安全、环保为经营原

增量配电网知识汇总(持续更新)

增量配电网知识汇总(持续更新中) 一、什么是增量配电网 增量:顾名思义就是原来没有,现在有了,就叫增量; 配电网:由、电缆、、、、及一些附属等组成的,在电力网中起重要分配电能作用的网络。 增量配电网,也就是新增加的配电网。 通俗的话语:只要不在电网企业手中的配电网,不管现在有没有存在,只要电压在220千伏及以下,都属于增量配电网。 官方注释:增量配电网指的是“除当地国网(南网)电力公司以外存量配电资产视同增量配电业务”即,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拥有配电网存量资产绝对控股权的公司,包括高新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电网、趸(dun)售县等,未经营配电网业务的,可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准开展配电网业务,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可开展售电业务。 趸售县:中国现有电力体制所决定的一种特有售电形式。国有央企大电网之外,部分地方电网(主要是县级)仍属地方资产,即县级供电公司,这些县级供电公司大部分在其供电区域内电源较少不能满足用电需求,只能向大电网购电,也就是他们从大电网买来电以后,再卖给区域内的用户,大电网卖给县公司的电就用一块电表计量,这种售电方式就称为趸售,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趸售电价。 趸售电价:售电价根据当时实际执行的用电电价优惠30%的原则来确定(其中农业排灌电价优惠40%左右);

存量配电资产:指电网企业所拥有的全部可确指的资产,企业的、 其他应收款、无形资产都属于企业的存量资产。 二、为什么要开放增量配电网 为了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提高配电网运营效率,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结合输配电价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增量配电网,通过竞争创新,为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供电服务。 “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管住中间是指对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输配电网环节加强政府监管、实行政府定价,确保电网公平开放、市场公平交易,有利于更好实现电网科学规划,发挥电网规模效益、提高管理效率,避免拆分式改革增加大量管理成本和协调成本。放开两头是指在发电侧和售电侧实行市场开放准入,引入竞争,放开用户选择权,形成多买多卖的市场格局,价格由市场形成,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三、申请增量配电网大体分哪几个步骤 增量配电业务项目管理流程有8个步骤——项目规划、业主确定、项目核准、项目建设、公网接入、价格核定、许可申请、配电运营。

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政策解读

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19-08-27T14:48:46.940Z 来源:《当代电力文化》2019年第7期作者:吴晓蓉唐浩王鑫 [导读] 在分析造成试点项目建设缓慢的原因的基础上,归纳总结了一系列有关增量配电网试点文件的相关政策条令。 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成都 610000 摘要:充分总结归纳了电力体制改革下对增量配电网的相关政策规定,旨在帮助读者全面掌握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的信息。首先叙述了增量配电网在电力体制改革中的总体定位;然后对增量配电网的重要概念进行了阐述,包括增量配电网的运营主体、资产范围、接入电压等级;再对各类电源是否能接入增量配电网进行了总结;接着归纳了申请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的完成流程;最后探讨了增量配电网业主在运营期间的盈利模式。 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增量配电网;配电网规划;增量配电网运营 引言 自2016年11月以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分四批次在全国范围内批复了320个增量配电网的试点项目,但是通过调研发现,这些获得批准的试点项目普遍存在开展进度缓慢、推行力度小的情况,总结原因主要是部分地方政府和企业对改革的关键问题、关键环节认识不到位,主要出现在增量配电网的运营主体的确定、供电区域划分、接入系统等环节出现一些认识上的欠缺。所以,本文在分析造成试点项目建设缓慢的原因的基础上,归纳总结了一系列有关增量配电网试点文件的相关政策条令,旨在帮助后续拟申请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的地方政府和企业能对增量配电网有系统、清晰的认识,以顺利地实现试点项目的申请。 1 增量配电网的总体定位 2015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正式拉开帷幕,此次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主要是“四个有序加快、四个规范、四个加强”[1],其中最大的亮点是“提出稳步推进售电侧改革,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相对于售电放开而言,配电网因触及电网企业核心利益,放开的脚步相对慢一些。 为了进一步落实售电侧的改革,2016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了《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文件,该文件对增量配电网的定位作了规定[2]:“增量电网本质上依然属于公用电网,拥有与省级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以及需要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2018年3月13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下文简称2018年424号文《实施办法》)文件[3],文件中指出“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是指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向用户配送电能,并依法经营的区域”,且规定“在一个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售电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 2 增量配电网的重要概念 2015年的9号文中第一次提出了放开增量配电网的政策,但是没有对增量配电网作概念性的解释。从2016年至2019年期间,国家相继发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力体制改革的文件,且公布了4批次增量配电网的试点。本文分析了颁发文件中对增量配电网的规定,并跟踪了4批次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的实施动态,综合总结出对建设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的最新要求。 2.1 增量配电网的电压等级 传统的配电网电压等级范围包括110千伏及以下[4],没有涉及220千伏电压等级。但是自国家发改委2016年以来陆续推出了有关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文件,均就增量配电网的电压等级包含220千伏层级的具体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结合国家发改委最新发布的文件以及已经获批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可总结出: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区域内可以组建220(330)千伏的增量配电网,可涉及220千伏等级线路以及220千伏等级的用户专用变电站和终端变电站,但功能仅限于配电而不能作为输电设施。 2.2 存量和增量配电网的界定 在申请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的前期阶段,需要判断一个区域的配电网是否属于增量配电网范畴。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已经公布了四批次的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这些增量配电网的类型可归纳为两类:一类是完全新增配电网;另一类则是依托存量配电网资产成立的增量配电网,区域原有的配电网业主可利用存量资产申请作为增量配电网的运营者。 根据2019年27号文《通知》,对于一些已经处于配电网前期建设阶段的项目,是否可作为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可通过以下原则进行判定: (1)已纳入省级相关电网规划、但尚未核准或备案的配电网项目,已获核准或备案、但在相关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配电网项目,均属于增量配电业务范围; (2)未经核准或备案,任何企业不得开工建设配电网项目,违规建设的配电网项目不属于企业存量配电设施,即不能依托于这些资产作为存量资产申请增量配电网的运营主体; (3)电网企业已获批并开工、但在核准或备案文件有效期内实际完成投资不足10%的项目,可纳入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4)由于历史原因,地方或用户无偿移交给电网企业运营的配电设施,资产权属依法明确为电网企业的,属于存量配电设施;资产权属依法明确为非电网企业的,属于增量配电设施。 2.3 增量配电网的投资和运营主体 增量配电网可以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允许并鼓励相应的配售电公司进行运营机制和服务方式的创新。根据2018年424号文《实施办法》文件规定[3]:“同一配电区域只能有一家供电主体,避免重复建设,供区交叉导致运维困难,供电主体单位必须承担该区域的保底供电服务,不能挑肥拣瘦。对于非本区域配电网运营主体投资建设并运营的存量配电网资产,存量资产业主可通过入股、出售(置换)、租赁等方式将存量资产并入新供电主体中”。 在增量配电网中,投资和运营单位可以不是同一个主体。增量配电网的投资主体可自行成立配售电公司进行运营,也可委托第三方的配售电公司代为运营管理。 3 增量配电网对接入电源的要求 2016年《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中就作了规定,增量配电网运营主体参与投资的发电机组不能直接接入增量配电网。同时,《通知》对可以接入增量配电网的电源类型及容量作出了明确规定:“允许符合要求的分布式电源接入增量配电网,包括小水电(5万千瓦

四川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工作细则

四川省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工作细则 (暂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480号)以及《四川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川发改体改综合〔2017〕169号)精神,在试点期间更好的引导市场主体有序投资、运营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须满足的条件 (一)符合省级电力规划 增量配电业务应符合省级电力规划,符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市场主体对电能配送的要求。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开展前,应由市(州)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审核并纳入全省电力规划。 (二)符合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定义 配电网原则上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可视为增量配电网。增量配电网应与电网企业资产边界清晰,不产生交叉供电,不产生重复建设。

发电企业及其资本原则上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向用户直接供电的专用线路,也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与其参与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络相连的专用线路。 (三)开展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申请报告获批 各市(州)根据《四川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组织业主单位编制开展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的申请报告(并附增量配电业务试点方案),报告须明确试点范围、内容和工作安排。报告在充分论证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经批复后实施。 二、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试点流程 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包含以下三种情况:新建增量配电业务项目;非电网企业存量资产转增量配电业务项目;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中包含部分非电网企业存量资产。 (一)新建增量配电业务项目试点流程 1. 增量配电业务试点方案申报 各市(州)向省能源局上报增量配电业务试点方案,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须已纳入全省电力规划。方案应明确增量配电项目的试点范围和建设运营主体确定方式等内容,经省能源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批复。 2. 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申报 各市(州)向省能源局提出申请开展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的报告,报告应包含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的具体规

关于电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政策的简单解读

关于电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政 策的粗浅解读 2017年8月1日收到发改办经体〔2017〕1264号文件后,进行了认真研读,并电话咨询了专业人士。现就对其内容的理解粗浅地进行汇报。 一、背景。此文件是2016 年11 月底,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确定延庆智能配电网等105 个项目(没有山东的试点项目)为第一批增量配电投资业务改革试点项目后,第二次要求地方提报试点项目的通知文件。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是电改的方向之一,在2015年9号文《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按照有利于促进电网建设发展和提高配电运营效率的要求,探索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的有效途径,逐渐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其中放开增量配电网并非放开存量配电网。 二、增量配电业务。“增量配电业务”是指目前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以外的配电业务,尤其指企业经营的配电业务。第一批试点的增量配电网主要集中在新建的工业园区。

也就是说,在现有国网南网没有覆盖的新增区域,建立一种独立的新型的电网

。利用这样的新区域确立一种电网企业新的盈利模式,不再以上网及销售电价差作为收入来源,而是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2017〕1264号文件内容便是要求各地报送符合条件的这种新区域作为第二批试点。 按照《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现有供电营业区原则上以省、地(市)、县行政区划为基础,根据电网结构、供电能力、供电质量、供电的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划分确定。在一个供电营业区域内,只准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本轮电改放开配售电市场,一个区域内允许有多家售电公司,这就意味着原有的供电营业区需要重新调整。 三、售电公司。电改六大配套文件之一《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了三类售电主体:一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二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三是独立的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 《实施意见》同时明确,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家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经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同一售电公司可以在多个供电营业区内售电。 四、准入条件。《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依据规划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作为增量配电网项目的业主。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应当

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申报大纲

附件1 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申请表

附件2 海南省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申报大纲 第一章总论 1、项目名称; 2、项目投资方名称; 3、项目投资方生产经营概况; 4、法定地址,法人代表姓名、职务,主管单位名称; 5、建议书报告编制单位; 6、编制思路、依据; 7、项目拟建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及建设年限; 9、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10、主要结论与建议。 第二章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条件 1、项目提出的背景; 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3、项目建设条件分析:包括场址建设条件、电力需求预测分析,其它条件分析(签订的有关协议以及相关政策、资源、法律法规等); 第三章建设规模与建设内容 1、增量配电业务覆盖范围,供电用户预期情况; 2、建设规模; 3、建设内容(包括总体设计方案、总体布置等)。 第四章项目试点方案设计

1、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2、具体任务和实现途径(包括技术方案(技术路线、技术措施、设计方案等)、设备方案(主要设备、设备来源等)、工程方案(拟建设的建筑物结构、面积方案(附平面图、规划图)、主要建筑物工程)); 3、保障措施。 第五章项目运营模式 1、项目市场化运行机制(合作模式); 第六章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1、投资估算(建设投资估算(先总述总投资,后分述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安装费等)、流动资金估算、投资估算表(总资金估算表、单项工程投资估算表)); 2、资金筹措(自筹资金、其他资金来源) 第七章效益分析 1、经济效益(销售收入估算(编制销售收入估算表)、成本费用估算(编制总成本费用表和分项成本估算表)、利润与税收分析、投资回收期、投资利润率); 2、社会效益(社会效果评价)。 第八章项目工作进度计划 第九章结论 附图、附表、附件(附图(规划图等)、附表(建设投资估算汇总表等)、批复文件、合作协议等)。

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关键问题探讨

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关键问题探讨 发表时间:2019-10-11T17:03:32.520Z 来源:《云南电业》2019年4期作者:陆子雄 [导读] 本文针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关键问题进行了简要探讨,希望能为相关的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扬中市供电分公司江苏扬中 212200) 摘要:本文针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关键问题进行了简要探讨,希望能为相关的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关键问题 增量配电业务作为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焦点和难点,一直吸引着社会各界的关注。2018年国家能源工作会议把增量配电改革作为电力改革重要突破口全力推进,各级政府积极主导,市场主体积极参与,但是实际进度并不理想。为促进增量配电投资业务改革试点顺利实施,近期,本文笔者对一些试点项目进行了调研,感觉在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中取得成效的同时,还需要关注一些问题,亟待建立和完善电力法律法规,解决电价交叉问题,完善相应建设规范和标准。 一、特许经营是开展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的更优选择 政府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授予一个或几个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提供给社会公众的产品或服务进行排他性或垄断性经营的行为。此项排他性或垄断性的经营权利即为“特许经营权”,政府和企业分别为该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方和被授予方。通常,双方通过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增量配电项目特许经营模式的基本要点为:政府作为授权方,将增量配电试点区域内的配电权授予经市场化竞争优选出来的业主,项目业主负责区域内配电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收费,经营期限一般为 25~30 年,经营期满后移交给政府;政府与项目业主之间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 与传统的电网企业独家经营相比,增量配电的特许经营模式有以下几个明显的区别: 一是明确了政府才是真正的授权主体,有权依法对配电权进行支配。政府是“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有权将经营权授予合格的经营者,有权剥夺不合格经营者的权利,也有权对现有配电权进行调整。这一点,在电网企业部分干部职工错误认为“配电就是自己的权利、守住配电区域就是履行守土有责义务”的特定背景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二是特许经营权有期限限制,被授权的经营者只能在一定的期限内拥有该权利,到期后要重新进行选择,而不是“一旦拥有,谁也赶不走”一劳永逸地永久获得该权利。这就给经营者施以巨大压力:要提供更好的服务,否则,到期后可能就要“出局”。显然,“永续”经营的传统电网自然无法感受到这种压力。三是特许经营模式有明确的违约处理机制,作为授权方的政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特许经营协议对项目进行监管。当被授权主体违规违约时,政府除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外,还有权依据特许经营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情节严重时甚至可以收回特许经营权。 显然,相比于传统电网企业独家经营模式下的经营权授权主体不明确、经营无期限限制、无违约处理及退出机制等特征,特许经营模式更具有激励与约束性,更能体现配电网公共产品的属性。因此,我们认为特许经营是目前可以考虑的更优选择。 二、增量配电试点项目业主优选的本质是政府采购 增量配电网是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属于依法应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在具体提供方式上,政府可自行提供,也可通过向第三方主体购买本应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向第三方采购服务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以“服务”为采购对象的政府采购行为,应适用《政府采购法》。该法第二条明确:“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项目实践中我们在部分地区遇到的问题是,个别主体认为增量配电试点项目业主优选不属于政府采购,理由是因其未“使用财政性资金”,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范畴。诚然,与传统的政府采购工程、货物、服务相比,增量配电网项目服务的采购有其特殊性:第一,不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服务提供者通过使用者付费的方式回收成本、获取收益;第二,项目并非直接采购某项具体服务,而是采购(即优选)项目服务的提供方,即项目业主,并通过对其授予特许经营权利,由其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提供配电服务;第三,由使用者向特许经营权人也就是项目业主支付费用。因此,虽然政府并未使用现实的财政性资金去购买某项具体服务,但并不代表政府不需要为采购项目支付任何形式的对价,政府授予中选业主特许经营权,业主获得在一定期限内对项目的经营权、收益权,即为政府采购行为中所支付的对价。 三、竞争性磋商是现阶段增量配电试点项目业主优选的最优方式 既然增量配网业主优选本质为政府采购,就应采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项目业主优选。《政府采购法》第 26 条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可采用的 5 种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并规定“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也可以采用。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有序放开配电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 号)、《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中发〔2016〕2480 号)要求,增量配电网业主优选应通过市场化机制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坚持准入环节的竞争性。因此,增量配电网业主优选应同时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范及增量配电网改革相关政策精神要求。 实际上,增量配电改革的相关政策文件与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都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基本原则对优选程序作出了规定。在几种政府采购方式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两种方式因不具备竞争性,显然不符合增量配电业务业主优选的竞争准入原则,不适宜也不建议在增量配电网业主优选项目中采用。而邀请招标方式,除邀请范围更窄外,其他程序与公开招标类似。竞争性谈判必须遵循“最低价中标”规则,但增量配电网项目恰恰不存在典型传统工程项目的投标价格竞争,显然也无法采用。因而,各种采购方式中,竞争性磋商和公开招标显然更符合该类项目的采购要求。 四、《特许经营协议》必须对政府与业主方的权利予以平等保护 《特许经营协议》是项目业主选出后,由作为授权方的政府与被授权方的业主所签订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双方主要权利义务的集中约定。目前,从参与的试点项目看,政府几乎不约而同地表达同样的强烈诉求:出于对配电网可靠供电和安全运行的担心,以及对业主本方履约能力及履约诚信的顾虑,政府方往往希望在《特许经营协议》中设定较多保障条款,比如要求社会资本方提供巨额的履约担保,甚至只接受履约保证金形式的担保等;另一方面,则对业主方的权利进行限制,有的甚至限制正常经营权的行使。这些诉求,在试点工作刚刚开始的情况下,站在政府方角度考虑是正常的。但负面影响也随之出现:试点初期,很多政策尚不配套,增量配网盈利能力尚不明

增量配电网知识汇总持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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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配电网知识汇总(持续更新中) 一、什么是增量配电网 增量:顾名思义就是原来没有,现在有了,就叫增量; 配电网:由、电缆、、、、及一些附属等组成的,在电力网中起重要分配电能作用的网络。 增量配电网,也就是新增加的配电网。 通俗的话语:只要不在电网企业手中的配电网,不管现在有没有存在,只要电压在220千伏及以下,都属于增量配电网。 官方注释:增量配电网指的是“除当地国网(南网)电力公司以外存量配电资产视同增量配电业务”即,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拥有配电网存量资产绝对控股权的公司,包括高新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电网、趸(dun)售县等,未经营配电网业务的,可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准开展配电网业务,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可开展售电业务。 趸售县:中国现有电力体制所决定的一种特有售电形式。国有央企大电网之外,部分地方电网(主要是县级)仍属地方资产,即县级供电公司,这些县级供电公司大部分在其供电区域内电源较少不能满足用电需求,只能向大电网购电,也就是他们从大电网买来电以后,再卖给区域内的用户,大电网卖给县公司的电就用一块电表计量,这种售电方式就称为趸售,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趸售电价。 趸售电价:售电价根据当时实际执行的用电电价优惠30%的原则来确定(其中农业排灌电价优惠40%左右); 存量配电资产:指电网企业所拥有的全部可确指的资产,企业的、其他应收款、无形资产都属于企业的存量资产。

二、为什么要开放增量配电网 为了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提高配电网运营效率,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结合输配电价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增量配电网,通过竞争创新,为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供电服务。 “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管住中间是指对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输配电网环节加强政府监管、实行政府定价,确保电网公平开放、市场公平交易,有利于更好实现电网科学规划,发挥电网规模效益、提高管理效率,避免拆分式改革增加大量管理成本和协调成本。放开两头是指在发电侧和售电侧实行市场开放准入,引入竞争,放开用户选择权,形成多买多卖的市场格局,价格由市场形成,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三、申请增量配电网大体分哪几个步骤 增量配电业务项目管理流程有8个步骤——项目规划、业主确定、项目核准、项目建设、公网接入、价格核定、许可申请、配电运营。 1、项目规划 项目规划解决的是项目生成的问题——增量配电业务到底怎么样发起。要明确的是,地方政府部门负责区域配电的整体规划,选择放开部分区域开展配售电业务改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电力市场,增量配电网项目须纳入省级配电网规划。 2、业主确定 在《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应当通过市场化机制公开、公平、公正的优选确定项目业主,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工期、供电范围并签定协议;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依据规划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作为项目业主。 3、项目核准

增配电网的几个问题

一、如何界定增量配电网 答:根据《有序放开配电业务管理办法》,增量配电分两大类:一是满足电力配送需要和规划要求的新建配电网及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资的配电网增容扩建。二是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管理办法”和“试点通知”中同时明确:配电网原则上指110千伏及220千伏以及以上输电网建设。 二、未纳入首批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能否开展配网投资建设? 答:电改九号文要求,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因此国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业务,但须体现有序渐进,不能未批先建,对未纳入首批增量配电网试点的项目,建议从以下两个途径开展工作: 1、参考宁东106个增量配电试点项目模式,采用地方能源局申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审批方式,成为国家级增量配电新增试点项目。 2、根据《关于云南增量配售电业务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支持地方按照要求做好试点项目的同时,积极筛选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加快推广增量配电改革;参考甘肃已安排3个园区为省级试点园区,天津也在安排推进符合条件的经开区、保税区、高新区开展省级试点等实际情况;结合《海南省》增量配电网改革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根据省级增量配电网规划和地方实际,通过评优的方式,确定省级增量配电网改革试点项目等内容;我们建议为纳入首批增量配电的项目,首先应开展增量配电规划等准备工作,具备条件时通过择优等方式进入省级试点项目清单。 三、增量配电过网费的核定标准该如何确定? 分析:《有序放开增量配电业务管理办法》指出:增量配电区域的配电价格由所在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输配电价改革有关规定制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配电价格核定前,暂按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扣减该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执行。 《关于云南增量配售电业务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进一步明确:以云南电网输配电价的相关规定为例,如增加配电网接入110千伏变电站的10千伏出线端,应执行10千伏输配电价,即元/千瓦时;若接入110千伏变电站的高压侧,则应执行110千伏输配电价,即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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