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清末法律制度

第一节清末法律制度
第一节清末法律制度

第一节清末法律制度

一、“预备立宪”

(一)背景

鸦片战争以后,随着西方列强对中国侵略的加剧,清王朝所面临的各种矛盾亦逐渐尖锐化。就国内而言,封建体制中固有的各种矛盾并未得到丝毫缓解,而突出的民族矛盾、当权者与资产阶级改良派和资产阶级革命派的对立也更加激烈。从国际上看,西方列强为进一步控制中国,也不断对清朝政府施加各种压力,要求清政府改革旧的体制,以适应西方国家各方面的需要。20世纪伊始,处在风雨飘摇中的清王朝,在此内外交困之际,企图以实行“新政”为名,缓和各种矛盾,挽救危局。1904年爆发日俄战争,庞大的沙俄败于区区岛国日本,一时间舆论大哗。朝野上下普遍认为,日本以立宪而胜,沙俄因专制而败,要求清廷实行立宪的呼声日益高涨。

北京安通学校法律硕士辅导班课堂风景、北京安通学校2006年法律硕士辅导班押题分析、北京安通学校法律硕士辅导班名师介绍、北京安通学校法律硕士辅导班学员成绩统计、北京安通学校法律硕士辅导班学员感言、选择北京安通学校法律硕士辅导班的十大理由

(二)指导原则

为应答舆论,清政府于1905年正式打出“仿行宪政”的旗号,并派遣五大臣赴日本等国考察宪政。五大臣回国后,上书建议进行“立宪之预备”,认为立宪有三大利:一曰皇位永固;二曰外患渐轻;三曰内乱可弭。次年9月,清廷颁预备立宪上谕,以“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为立宪指导原则。并采取无限期拖延的策略。可见清政府实行预备立宪的目的,在于敷衍和拉拢要求改革政体的资产阶级立宪派,抵制势不可遏的革命运动,并进一步取得帝国主义的支持,巩固清朝的专制主义政权。

(三)《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文件。由宪政编查馆编订,1908年8月公布。制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钦定宪法大纲》也成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第一部分共14条。第1条、第2条规定了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遵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第3条至第14条规定了君主在立法、行政、司法、统率军队、宣布战争与媾和、宣布戒严等方面的各项绝对权力,并在许多条文之后加上“议院不得干涉”、“皆非议院所得干预”等词语,以保障皇权、限制议会的权力。第二部分为“附录”,规定了臣民纳税、服兵役、遵守法律诸项义务以及抄自日本宪法中的一些臣民权利。但对于每项臣民权利,均以“在法律范围内”作为限制语,并规定“皇帝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钦定宪法大纲》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其实质在于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体现了清代贵族企图继续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和愿望。但《钦定宪法大纲》对于皇权的“法定”和关于臣民权利与义务的第一次明确规定,对于启发民智,培养近代的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意义。(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四)《十九信条》

《十九信条》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它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也是清代统治者立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革命风暴很快席卷大半个中国,南方各省纷纷宣

布独立,清王朝的统治处于土崩瓦解之中。清政府一面急忙调兵遣将,一面下“罪已诏”,并宣布解除党禁,赦免国事犯,并命令资政院迅速起草宪法,企图继续玩弄立宪骗局度过危机。资政院仅用三天时间即拟定《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11月3日由清政府公布。由于革命运动和全国局势的压力,《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它仍然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尤其是它完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关系,对于人民的权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出其虚伪性。正因为如此,清政府抛出《十九信条》以后,并未能够挽回清王朝大厦将倾的败局。

二、修律活动

(一)修律的指导思想:“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进入20世纪以后,面对国内革命运动的“心腹之患”和西方列强侵略的“肘腋之忧”,以及官僚士大夫阶层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所谓“变法自强之枢纽”的呼声,清政府不得不自上而下地进行立法修律活动。1902年,清廷在修订法律的上谕中提出:“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这一修律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后来被清朝统治者反复解释和强调:“折中世界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即为适应时变,要吸收引进西方近现代法律形式、法律制度。同时,“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即变法修律不能违背中国传统的封建伦理纲常,不能从实质上损害中国的封建政治制度与社会秩序。最终目的还是要巩固君主专制主义的统治。

(二)《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它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删改而成的,共36卷,389条,另有附例1327条,并附《禁烟条例》12条和《秋审条例》165条。清政府颁布的《大清现行刑律》的目的是把它作为《大清新刑律》制定完成之前的—部过渡性的法典,因而对相传已久的《大清律例》并没有作太大的修改,其基本内容也是秉承旧律旧例而来。《大清现行刑律》的变化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改律名为“刑律”。自秦代以后,中国封建各朝法典大体均以律相称。《大清现行刑律》则以“刑律”为名,以适应新的潮流。

(2)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隶三十门。

(3)关于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4)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删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刑罚和缘坐制度,改笞、杖刑为罚金、苦役,并停止刑讯。将主体刑罚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金等五种。

(5)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以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等。

由上可见,《大清现行刑律》只是在形式上对《大清律例》稍加修改而已,无论在表现形式、法典结构以及具体内容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三)《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1月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清新刑律》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共53章,411条,另附有《暂行章程》条。同《大清律例》和《大清现行刑律》相比较,《大清新刑律》在形式上和内容上都有比较大的改动:

(1)《大清新刑律》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因而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刑法典。

(2)《大清新刑律》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的结构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例,将整部法典分为总则与分则两部分。

(3) 《大清新刑律》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两种。

(4)《大清新刑律》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大清新刑律》采用了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删除旧律中的比附制度;采用了近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取消了因官秩、良贱、服制而在刑律适用上所形成的差别,取消了“八议”制度,并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国家中通用的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等制度和术语,并对幼年犯罪改用惩治教育的办法,等等。

总之,从单纯技术角度和形式上看,《大清新刑律》属于近现代意义上的新式刑法典,它标志着中国封建法律体系的瓦解和近代法律体系的诞生,是清末修律的代表作。但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它又是同封建保守势力妥协的产物。附录《暂行章程》说明旧律传统的依然延续。《大清新刑律》公布后不久清王朝即告覆亡,因此并未正式施行,但它对以后中华民国刑事立法却有着深远的影响。

(四)《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由修订法律馆与礼学馆共同承担。具体的分工是修订法律馆负责起草民律草案前三编总则、债权、物权,后两编亲属与继承由礼学馆制订。起草工作正式开始于1907年,1911年8月完成。草案全文共36章,1569条。(北京安通学校提供)《大清民律草案》遵循的立法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采纳各国通行的民法原则;以最新最合理的法律理论为指导;充分考虑中国特定的国情民风,确定最适合中国风俗习惯的法则,并适应社会演进的需要。

制定民律草案前三编所依据的主要是各国的现有成法和最新法学理论,后两编则以中国的传统礼教与民俗为依据。这对民律草案的内容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民律前三编以“模范列强”为主。民律前三编在起草者松冈义正的影响下,以日、德、瑞士民法典为参照,体例结构取自德国民法典。在总则编中,采取了私有财产所有权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致人损害应予赔偿等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在债权编中,规定了债权的标的、效力、让与、承认、消灭以及各种形式债的意义和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在物权编中主要规定了对各种形式的财主权的法律保护及财产使用内容等。这些内容主要以西方各国通行的民法理论和原则为依据,对中国旧有习惯未加参酌,因而体现出明显的资产阶级民法的特征。

第二,民律后两编“以固守国粹为主”。根据民律草案的起草原则,所有涉及亲属关系以及与亲属关系相关联的财产关系,均以中国传统为主。立法者具体提出这两编主要参照现行法律、经义和道德。因此虽也采纳了一些资产阶级的法律规定,但更多的是注重吸收中国传统社会历代相沿的礼教民俗。第四编亲属对亲属关系的种类和范围、家庭制度、婚姻制度、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监护、亲属间的抚养等作了规定。这一编体现了浓厚的家族本位特色,确定了家长在家庭中的特殊作用。第五编继承规定了自然继承的范围及顺位、遗嘱继承的办法和效力以及对债权人和受遗人利益的法律保护。这一编同样体现着浓厚的传统色彩,家族的传承观念,远远重于个人的物质利害得失。

《大清民律草案》从整体上来说,由于急功近利,一味强调对最先进民法理论和立法成果的吸收,故而在许多方面与中国实际严重脱节。前三编与后两编前后两部分的迥异,使整部法典的风格难以统一。就法典本身来说,《大清民律草案》不是一部成熟的法律草案,但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对以后的民事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五)礼法之争

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

理论争执。沈家本等人对清代所面临的社会危机、对西方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因而主张中国应该大幅度地引进西方近、现代的法律理论与观念,运用“国家主义”等政治法律理论来改革中国旧有的法律制度。在修订《大清新刑律》、《大清民事刑事诉讼律》过程中,沈家本主持的修订法律馆经常运用西方国家的“通行法理”来对抗保守派的攻击,因而被称为“法理派”。而以曾出任湖广总督、后任军机大臣的张之洞、江苏提学使劳乃宣为代表,包括地方督抚在内的清廷上层官僚、贵族,则对变法修律持反对、消极的态度。他们认为沈家本等主持修订新律应“浑道德与法律于一体”,尤不应偏离中国数千年相传的“礼教民情”,故而被称做“礼教派”。法理派与礼教派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其—,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干名犯义”是传统法律中的一个重要罪名,专指子孙控告祖父母、父母的行为。法理派从西方国家通行的法理出发,提出“干名犯义”属“告诉之事,应于编纂判决录时,于诬告罪中详叙办法,不必另立专条”。而礼教派则认为“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由此足见“干名犯义”条款大于礼教之事,是传统伦理的根本所在,因而绝不能在新刑律中没有反映。(北京安通学校提供)其二,关于“存留养亲”。沈家本等人认为:“古无罪人留养之法”,而且嘉庆六年上谕中也明白表示过:“是承祀、留养,非以施仁,实以长奸,转以诱人犯法”。因此,“存留养亲”不编入新刑律草案,“似尚无悖于礼教”。礼教派认为,“存留养亲”是宣扬“仁政”、鼓励孝道的重要方式,不能随便就排除在新律之外。

其三,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依照传统伦理“奸非”是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故传统刑律有严厉的处罚条款。“亲属相奸”更是“大犯礼教之事,故旧律定罪极重”。因此,礼教派认为在新律中也应有特别的规定。法理派则认为,“无夫妇女犯奸,欧洲法律并无治罪之文”。“此事有关风化,当于教育上别筹办法,不必编入刑律之中”。至于亲属相奸,“此等行同禽兽,固大乖礼教,然究为个人之过恶,未害及社会,旧律重至立决,未免过严”。因此,对此等行为,依“和奸有夫之妇”条款处以三等有期徒刑即可,“毋庸另立专条”。

其四,关于“子孙违反教令”。礼教派认为,这样“子孙治罪之权,全在祖父母、父母,实为教孝之盛轨”。法理派则指出:“此全是教育上事,应别设感化院之类,以宏教育之方。此无关于刑事,不必规定于刑律中也。”

其五,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礼教派认为,“天下无不是之父母”,子孙对父母祖父母的教训、惩治,最多像舜帝那样“大杖则走,小杖则受”,只有接受的道理,而绝无“正当防卫”之说。法理派则认为:“国家刑法,是君主对于全国人民的一种限制。父杀其子,君主治以不慈之罪;子杀其父,则治以不孝之罪”,惟有如此“方为平允”。

在修订新刑律的过程中,要拉近中国刑法与西方刑法的距离,势必要引进包括“正当防卫”在内的一系列西方的刑法制度,同时也势必要对中国传统的价值观念、刑法制度作出一些调整和改变。而在实际上,这些局部的、细微的改变,引起了保守势力的激烈反对和攻击。在修律的方向和宗旨等问题上,礼教派的观点,实际上代表了包括清廷、社会上层贵族官僚、封建士大夫在内的保守势力的观念和态度。因此,清代政府正式发布上谕,明确表示:“惟是刑法之源,本乎礼教。中外各国礼教不同,故刑法亦因之而异。……但祗可采彼所长,益我所短。凡我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以为修改宗旨”。因而清末修律过程中的“礼法之争”,其必然结局就是法理派的退让和妥协,最终公布的新刑律后被加上五条《附则》,称《暂行章程》。规定了无夫妇女通奸罪,对尊亲属有犯不得适用正当防卫,加重卑幼对尊长、妻对夫杀伤害等罪的刑罚,减轻尊长对卑幼、夫对妻杀伤等罪的刑罚等等。礼法之争及其结局,说明了保守势力的强大以及清政府的顽固立场,但在客观上对传播近代法律思想和理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于此后的近代法制建设具有重要影响。

(六)清末修律主要特点及历史意义

1.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

(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一方面清政府迫于激变的时局,不得不“改弦更张”、“参酌各国法律”,进行变法修律,但在根本问题上又坚持修律应“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的内容,即成为清代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2)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一方面,清末修律坚持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新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收世界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

(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与不同,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有关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制度、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清末修律是清代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2.清末修律的历史意义。

清政府在20世纪初期所进行的大规模修律活动,虽然在主观上讲是一种被动的、被迫进行的立法活动,修律本身也存在着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也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在中国近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1)清末变法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被打破。不仅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已被抛弃,而且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中国传统的封建法制开始转变成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显著特点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

(2)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通过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对后世特别是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党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

(3)清末变法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清末变法修律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面而系统地向国内介绍和传播了西方法律学说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使得近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从而促进形成了一部分中国人的法制观念。

(4)清末变法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法学教育的近代化。

中国法制史: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中国法制史: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基本内容一、清末修律的特点与影响(一)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十年间, 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修改与变革。我们一般把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它的主要特点有: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二)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清末的大规模修律活动,虽然在主观上讲是一种被动的、被迫进行的立法活动,修律本身也存在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产生了显着的影响,在中国近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

第十三章清末法制变革

第十三章清末法制变革 (公元184O年一1911年) 重点、难点: 一、清末预备立宪活动; 二、晚清法制变革过程中的“礼法之争”; 三、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1840年开始的鸦片战争,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大的转折点。帝国主义列强通过发动侵略战争和阴谋手段,强迫中国与之签订了一系列的不平等条约,攫取了在政治、经济、军事、司法等范围内广泛的特权。外国资本主义的侵入,严重破坏了中国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基础和国家主权的独立,使中国由半封建社会一步步地演变成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鸦片战争后,清王朝虽然在形式上还保持着虚假的独立和专制帝国的躯壳,但实际上已逐步演变为殖民主义、帝国主义控制下的地主和买办阶级专政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政权。随着社会性质的变化和阶级关系的变动,自清初沿用下来的法律已不能满足统治者的需要,为了在新的条件下继续维持日益衰败的专制统治,清政府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改革,从而使中国的法律体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中国法制的历史从此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一、清末的预备立宪 (一)预备立宪的发生及其性质 1894年中日战争和1900年八国联军之役后,中国社会民族危机空前严重。清王朝统治者和人民之间的矛盾更加尖锐激化,资产阶段革命运动和全国各族人民自发的反抗斗争日渐合流,猛烈地冲击着处在风雨飘摇中的清王朝。而1905年日俄战争的结局,更使朝野震动。当时国内除资产阶级立宪派乘机鼓吹“日本以立宪而胜,俄国以专制而败”,要求改革政体外,一些朝廷大臣和满族亲贵也为革命形势所震慑,相继奏请变更政体,实行立宪。朝廷也在来自革命派、立宪派以及当权派集团的一些人的压力下,于1905年派载泽等五大臣出国考察宪政。次年,五大臣回国复命,在奏请宣布立宪的密折中提出:“立宪之利最重要者三端:一曰皇位永固。一曰外患渐轻。一曰内乱可弭”。经过七次召见出访大臣和召开一系列御前会议后,慈禧于1906年9月1日颁布了预备立宪的上谕,宣布:“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晰甄核,仿行宪政”。并宣布预备立宪的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议论,”而“立宪”的时间,要待数年后“查看情形”而定。因此,预备立宪变成了预备期不定的清政府不预备兑现的空头支票。 清朝统治者宣布预备立宪的目的,一是为假借立宪之名,行抵制革命之实;二是为适应帝国主义侵略政策的需要,借以取得帝国主义的进一步支持,其实质,是为了继续维护封建君主专制主义政权。 (二)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民国的法律制度

民国的法律制度 学习重点: 了解民国时期中国法律的近代化。 主要内容: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二、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三、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一)制宪活动 1、《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制定背景:一方面为了尽快结束地方割据的混乱局面,统一指挥并进一步组织全国的革命力量,彻底推翻清王朝的统治,实 现南北统一;另一方面,独立后的各省政权大部分为立宪派和 旧军阀所控制,他们想通过制定《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成立新 政府的形式来同清政府和袁世凯进行政治交易。 (2)评价:A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清朝封建专制统治的灭亡; B对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没有作出任何规定。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制定背景:南北议和,孙中山准备放权 (2)特点 1)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2)扩大参议院权力,相对缩小临时大总统的权力; 3)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3)意义及局限 1)意义: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性质的宪法性文 件; 2)局限:①没有的反帝反封建的规定,没有解决人们最关心的土地问题; ②政体的改变表明有因人而设缺陷。 (二)南京临时政府的其他革命法令 1、保障民权方面 (1)解除“贱民”身份。 (2)禁止买卖人口和贩卖华工。 (3)提倡女权。女子可与男子同学。 2、经济管理方面:保护私产(《保护人民财产令》),振兴实业。 3、官吏管理方面:严格铨选,整饬吏治。 4、文化教育方面:发展教育,重视文化。废除科举,改学格物致知

5、社会习俗方面:革除陋俗,改进风尚 (1)严禁鸦片、禁止赌博 (2)限期剪辫、劝禁缠足 (3)改变称呼,废止跪拜 (4)改用阳历 (三)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 (2)临时中央审判所:最高审判机关 (3)实行四级三审制 2、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1)禁止刑讯、体罚 (2)审判公开和陪审制 (3)保障司法独立:法官终身任职 (4)建立律师制度:《律师法草案》 二、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公元1912年-1928年) (一)北洋政府的制宪活动1、《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1)制定背景:以国民党占多数席位的国会制定的。 (2)主要内容:①继续肯定责任内阁制,对大总统的权力进行了比较多的限制; ②继续扩大国会的权力; ③严格限制总统任期为五年,只能连选连任一次。(3)评价:虽有些规定比《临时约法》退步,但未颁布便成为废纸一张。 2、《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1)制定背景:第一届国会、各地方议会均被解散,按袁世凯的意思 组成约法会议。1915年5月1日,在袁世凯的授意 和操纵下,正式宣布废除《临时约法》,公布《中华 民国约法》。 (2)主要内容:①取消内阁制,实行总统制; ②取消国会制,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和参政院; ③为限制、否定人民的权利提供宪法依据。 (3)评价:这部约法是专制独裁宪法性文件,袁世凯实际上是个皇帝。 3、《中华民国宪法》(“贿先宪法”) (1)制定背景:直系军阀用武力胁迫和高价收买并施的手段制定。(2)主要内容:①是用漂亮词藻标榜民主; ②给予地方自治权。 (3)评价:这是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体现了直系军阀假民主、真独裁的伎俩。 (二)北洋政府的立法特点和法律内容 1、立法特点

新闻史题库

中国新闻传播史题库(五遍复习的总结) 第一章中国古代的新闻传播活动 1、“倚马可待” 2、“进奏院状” 3、开元杂报 4、“敦煌进奏院状” 5、“邸报” 6、“定本”制度 7、“小报” 8、提塘报房 9、《万利邸钞》 10、《天变邸钞》 11、《急选报》 第二章中国近代报刊的产生与初步发展 一、名解 1、《察世俗每月统计传》 2、《东西洋考每月统计传》 3、《蜜蜂华报》 4、《香港钞报》 5、《德臣报》 6、《孖剌报》 7、《六合丛谈》 8、《万国公报》 9、《申报》 二、简答 1、中国近代报刊诞生的背景? 2、在华外报的历史作用有哪些? 三、论述 试述在华外报及其历史作用。 第三章国人办报活动的兴起与在维新运动中报业的大发展一、名解

1、王韬 2、《循环日报》 3、《万国公报》&《中外纪闻》 4、《国闻报》 5、“报章文体”&“新民文体”&“时务文体” 6、《金山日新录》 二、问答 1、王韬有哪些新闻思想? 2、维新派的第一份报刊是什么?它的创办有何意义? 3、《国闻报》的宣传特色? 4、戊戌变法期间的新闻立法活动有何意义? 三、论述 1、试述维新派的办报活动及其对中国报业的贡献。 2、试述第一次国人办报高潮出现的原因、表现和影响。 3、试述清末新闻立法活动及其意义。 4、评述梁启超及《时务报》。 第四章辛亥革命时期的新闻事业 一、名解 1、《中国时报》 2、郑贯公 3、《开智录》 4、《民报》 5、《清议报》 6、“苏报案” 7、《苏报》 8、《大公报》 9、“竖三民” 10、于右任 11、《时报》

二、问答 1、《中国日报》的创刊有何意义?她早期宣传的内容和特点是什么? 2、第二次国人办报高潮的特点是什么? 3、资产阶级革命派和维新派新闻思想的异同是什么? 4、梁启超的新闻思想有哪些? 三。、论述 1、试述资产阶级革命派报刊活动的兴起和发展。 2、评述郑贯公及其报刊活动。 3、试述《民报》与《新民丛报》论战的经过、内容、结果及意义。 4、试述清末新闻法制的建设及其内容、特点、意义。 5、试述“苏报案”的起因、经过、结果。 6、试述第二次国人办报高潮的形成、发展、特点。 7、简述于右任的报刊活动。 8、试述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新闻思想及其与维新派新闻思想的异同。 9、试述第二次国人办报高潮后新闻业务的发展。 第五章民国初年的新闻事业 一、名解 1、黄远生 2、邵飘萍 3、胡政之 4、《中华民国暂行报律》

论清末司法制度的半殖民地化

论清末司法制度的半殖民地化 作者:北安市人民法院刘成江 [摘要]本文对造成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领事裁判权、观审、会审制进行了详细论述,并简单介绍了列强在华设立的领事法庭。还以天津教案为例,以从中折射出的清末司法制度问题,着重补充论证了这一问题 [关键词]领事裁判权观审制会审制教案 [目录] 一、领事裁判权的确立是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开始 二、观审制和会审制是对领事裁判权的扩充 三、资本主义列强对清朝司法主权的武力干涉 狭义的司法制度指法院制度即审判制度,[1]清末司法制度的半殖民地化,是指鸦片战争后,以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确立为标志,清朝的司法主权受到严重侵害,不但对在华洋人失去司法管辖权,而且其正常的司法审判也在一定程度上被帝国主义列强操纵,逐渐失去自主权的现象。 一、领事裁判权的确立是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开始 (一) 领事裁判权概述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由一个完整的封建社会逐渐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半殖民地,指形式上独立、实际上为帝国主义国家所控制的国家。[2]西方列强借口中国的司法制度过于野蛮残酷,不能适用于西方人,因此强迫清朝政府承认外国的领事裁判权。从此,清朝的司法主权开始遭到破坏,对在中国领土上发生的案件的审判管辖权受到分割。 领事裁判权指外国侨民不受居留国法律管辖的特权,外国侨民在居留国犯罪或成为民事被告时,只受本国领事或其在居留国所设立的法庭依照本国法律审判,是帝国主义国家强加于半殖民地国家的特权之一。[3] 它是清朝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突出表现,也是清朝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开始。 (二)领事裁判权对清朝司法主权的危害 列强在中国取得领事裁判权,始于1843年在香港签定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该条约第十三条规定:英人在中国犯了罪,不受中国法律制裁,中国政府也不得过问,“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这就大大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同年签定的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其中第五、六款对领事裁判权又作了补充规定,不仅英国人在中国领土上犯罪,中国政府不得过问,即使英、华人之间的债务纠纷,亦得“由华、英该管官一体从公处结”。英国人违反禁令“擅到内地运游者,不论系何品级,即听地方民人捉拿,交英国管事官依情处罪”。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过问,并不许中国人民对这种目无中国法律、心怀叵测的人“擅自殴打伤害”。这不是只让外国侵略者在中国横行无忌而不许中国人起而自卫,给予应有的处罚吗? 1844年中美签定《望厦条约》,其中不但规定美国人在华涉讼由本国领事处理,而且规定“若合众国人民在中国与别国贸易之人因事争论者,应听两造查照各国所立条约办理,中国官员均不得过问”。据此,清政府也无权管辖美国人与其他各国人之间的在华案件。领事裁判权实际上扩大了,清朝的审判主权进一步受到了侵犯。 根据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规定,当时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为: 一、原、被告均系有约国人(依不平等条约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人),由其驻华领事审判,中国官员无须过问也不得过问。 二、原、被告,一方为有约国人,另一方为第三国人,由有约国领事按照其与第三国订立的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1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清末变法的社会背景 清末法制变革概况 清末法律变革的指导思想 清末变法的经过 清末的“预备立宪”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官制改革”与单行行政法规 清末刑律的修订 清末民商律的修订 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 清末司法制度的改革 变法修律的特点及影响 【重点难点归纳】 一、清末法制变革概况 1.清末变法的社会背景 (1)“盛世”过后,潜藏在君主专制集权体制内部的种种矛盾,开始不断发展、激化,使清朝社会从18世纪中叶开始走上迅速衰败的道路。 (2)与此同时,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取得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却呈 清 末 法律 制 度的变 化

现出蒸蒸日上的发展态势。当时政治经济相对落后的中国成为西方列强侵略的目标。 (3)清政府一直奉行“闭关锁国”的封闭政策,西方国家为了打开中国的大门,一直通过非正当的途径向中国大量倾销鸦片,以达到掠夺中国财富,进而摧毁中国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力量的目的。 迫于各种社会压力和出于维护自身统治的需要,清朝政府在广东实施禁烟、销烟,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这一行为导致了“鸦片战争”。后清政府被迫与英国签订《中英南京条约》、《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其税则》、《虎门条约》等一系列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 (4)中国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出现了以推翻帝制、建立民主共和制度为宗旨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运动和以“排满兴汉”为口号的民族解放运动。 在内外压力下,当时的统治集团希望在保持政权统治的前提下,进行某种程度的法律改革,以期通过外交途径收回领事裁判权和压制国内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 因此,自20世纪初叶开始,清政府被迫宣布进行政治改革,希望通过建立君主立宪制政体,实行法律改革,废除野蛮、残酷的刑罚制度,来继续维持清朝皇帝统治。 2.清末法律变革的指导思想 “清末变法”主要是指20世纪初叶,清政府在内外压力之下,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达到废除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目的,被迫推行的一次自上而下的重大法律变革。 基于满足列强需要,废除领事裁判权与维护专制统治的考虑,清朝政府在变法修律过程中提出以“参考古今,博稽中外”、“务期中外通行”为基本目标,并以“中国法律与各国参考互证”作为修订法律的基本方法。但在实际上,修订法律的重心仍然落在维护“三纲五常”等伦常观念及相应的伦理秩序上。 3.清末变法的经过 (1)1901年1月29日,慈禧太后用光绪皇帝的名义颁布上谕,提出“考酌中西政治”,

清末法律制度

清末法律制度 第一节预备立宪 一、“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指导原则 鸦片战争以后,随着西方列强对中国侵略的加剧,清王朝面临的各种矛盾逐渐尖锐化。就国内而言,突出的民族矛盾、当权者与资产阶级改良派、革命派的对立更加激烈。从国际上看,列强为了进一步控制中国,不断对清朝政府施加各种压力,要求其改革体制,以适应西方国家各方面的需要。20世纪伊始,处在内外交困之际的清王朝,企图以实行“新政”为名,缓和各种矛盾,挽救危局。1904年日俄战争爆发,沙俄败于蕞尔岛国日本,舆论普遍认为日本以立宪而胜,沙俄因专制而败,朝野上下因此要求清廷实行宪政的呼声日益高涨。 为应答舆论,清政府于1905年正式打出“仿行宪政”的旗号,并派遣五大臣赴日本等国考察宪政。五大臣回国后,上书建议进行“立宪之预备”,认为立宪有三大利:一日皇位永固,二日外患渐轻,三日内乱可弭。1906年9月1日,清廷发布《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确定了“大权统于朝廷,宪政公诸舆论”的立宪指导原则。清政府实行预备立宪的目的,在于敷衍和拉拢要求改革的资产阶级立宪派,抵制势不可挡的革命运动,并进一步取得帝国主义的支持,巩固清朝的政权。 二、《钦定宪法大纲》 (一)《钦定宪法大纲》地位及意义 《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性文件。它由宪政编查馆编订,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也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第一部分共14条。规定了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第二部分有9条。规定了臣民纳税、服兵役、遵守法律诸项义务以及抄自日本宪法中的一些臣民权利。 (二)《钦定宪法大纲》的特点 《钦定宪法大纲》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其实质在于给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但《钦定宪法大纲》对于皇权的“法定”和关于臣民权利与义务的第一次明确规定,对于启发民智,培养近代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意义。 三、谘议局与资政院 (一)谘议局 谘议局是“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于1909年开始在各省设立。谘议局的筹建始于1907年,其后由宪政编查馆草拟了《谘议局章程》及《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经奏准于1908年7月颁布。依照这两个章程的规定,谘议局活动的宗旨在于“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其权限是讨论本省兴革事宜、决算预算、税收、公债以及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但其所议定事项,可决权全在本省督抚,督抚对于谘议局,不仅有监督、裁夺之权,而且有令其停会及奏请解散之权。谘议局议员的选举条件也极为苛刻。因此,它并不具备资本主义地方议会的性质,只不过是在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下“民主”的点缀品而已。 (二)资政院

中国清末法制变革

中国清末法制变革(网络搜索) 2007-12-26 17:20 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君主专制王朝,统治全国达268年之久。以鸦片战争为界,它可分为前后两个时期。清朝前期,社会经济空前发展,取得了较大成就。1840年以后,西方列强用鸦片走私和坚船利炮打开了清朝长期闭锁的国门,中国一步步地变成了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与此相对应,清朝前后期的法律制度也显示出不同的特色。清朝前期,继承发展汉唐宋明等历代法律制度的主要成就,将古代法制建设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清朝后期,由于西方法文化的影响和冲击,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开始转型,兼具近代化和半殖民地化的双重特色。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产阶级革命派走上历史舞台,并在各地组织了一系列的起义暴动,力图推翻腐朽的满清统治者,在中国建立美国式的资产阶级共和国,从而把中国的民主革命推进到一个崭新的水平。这使清廷和它的主子西方列强十分恐惧,希望通过预备立宪来消弭革命,同时希望利用预备立宪对外抵制西方列强的侵略,以维护自己的统治利益。这一时期,官僚立宪派和资产阶级立宪派对在中国实行君主立宪政体的政治主张进行了大力宣传和积极吁请,清廷为了回应朝野立宪派的这一请求,不得不对外宣布预备立宪,以顺应舆论压力,并求得自救出路。所以说清末修律变法是中国近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修律的主要内容 1.《大清现行刑律》与《钦定大清刑律》 2.《大清民律草案》 3.主要商事立法 4.法院组织法与诉讼法 5.《大清监狱律草案》 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产生了“礼法之争”。即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就《大清新刑律》而言,法理派与礼教派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 第二、关于“存留养亲”制度。 第三、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问题。 第四、关于“子孙违反教令”问题。 第五、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问题。 在修律的方向和宗旨等问题上,礼教派的观点实际上代表了包括清朝廷、社会上层贵族官僚、食古不化的封建士大夫在内的保守势力的观念和态度。“礼法之争”以法理派的退让和妥协结局,在新刑律后加上5条《附则》,称《暂行章程》。 所以说清末修律是继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大变革以来中国法制史上又一次重大革新,开启了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的最初进程,与法律有关的制度、思想、观念的引进、解说与形成,对以后的中国社会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便于我们全面正确地理解整个近代中国的法制变革,更好地学习中国法制史。

晚清法律改革中的外国人

晚清法律改革中的外国人 晚清法律改革中的外国人 摘要晚清法律改革是中国法制走向近代化的重要环节。修订法律馆在近十年间先后聘请了几位外国法学家作为修律顾问,他们实际参与立法,在具体的法律起草和修改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晚清法律改革外国人 作者简介:池建华,上海师范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法律史。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03-02 晚清法律改革在中国法制史里是一个重要的阶段,承前启后,影响深远。“二十八年(1902年),直隶总督袁世凯、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会保刑部左侍郎沈家本、出使美国大臣伍廷芳修订法律,兼取中西。皆如所谓,并谕:‘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通商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①立法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权力,通常情况下,外国人的作用有限,而在晚清中国,以冈田朝太郎为代表的外国人实际参与各项立法,起草法律草案,并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不能不说是一个令人深思的现象。 刑律是我国历代封建王朝极为重视的法律,在两千余年的封建社会中,刑律是影响普通民众最广泛的法律,也是历代统治者维护专制统治的最有效工具。从《法经》到后来的《九章律》、《开皇律》、《唐律疏议》、《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这些系统完备的刑事律典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最重要的刑事法部分。1840年鸦片战争以降,西方列强的武力一次次地冲击着日益衰微的清王朝封建统治。领事裁判权等司法权的出现深刻警示着中国传统法律变革的紧迫性。如何在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下运用西方国家所谓的法治文明去改变中国,成为各界人士思考探索的焦点。封建刑罚的残酷性日益成为西方国家批评的对象,并且直接阻碍了领事裁判权的收回,因此对《大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全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题 中国法制史—晋藩—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31元 客观题请见在线作业题 一、名词解释 ?法律答问(2.1) ?折杖法(5.3) ?枷号(8.4) ?春秋决狱(3.2) ?领事裁判权(9.6) ?廷杖(8.4) ?九卿会审(8.5) ?五听(1.7) ?五权宪法(11.4) ?六法全书(11.4) ?八议(4.2) ?三司推事(5.6) 二、简答题 ? 1.简述《北齐律》的基本容。(4.1) ? 2.简述国民政府立法原则和立法特点。(11.3) ? 3. 简述唐律中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处罚的原则。(5.3)? 4.简述《法经》的基本容。(1.8) ? 5. 简述汉代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3.1) ? 6. 简述元代刑事立法的基本特色。(7.4) ?7. 简述《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和基本容。(10.5)

?8. 简述西周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因。(1.5) ?9.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容。(11.1) ? 三、论述题 ? 1.试述明初重典治国成效和后果。(8.1) ? 2.学习中国法制史有哪些历史和现实意义?(本书未涉及) ? 3.试述汉代刑罚制度改革的原因、容及意义。(3.1) ? 4.试述古代中央司法体系的特点。(本题综合) ? 5. 试论明朝初年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8.1) ? 6.试述汉代刑罚制度改革的原因、容及意义。(3.1) ?7.试论唐律的特点与影响。(5.4) ?8. 试述唐律的主要特点。(5.4) ?9. 试述清末法律制度变革的原因。(10.2) ?10. 试述唐律中有关违律为婚的规定。(书中未涉及) ?封建法律规定:①同宗共姓不准通婚。唐律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封建婚姻制度明、清律都有同样的规定。②严禁良贱通婚。封建社会的所谓贱民 名称历代并不划一,唐代主要包括部曲、客女、乐人、杂户、 官户、奴婢。清代以士、农、工、商四民为良,“奴仆及倡优 隶卒为贱”(《清会典·户部》)。良贱通婚为违律婚。按唐律,“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 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 即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徒二年,各还正之。” 良贱不能通婚,是封建等级制度在婚姻关系上的反映。

中国新闻事业史》重要事件汇编(一)

《中国新闻事业史》重要事件汇编(一) 2009-07-24 10:33:34| 分类:考研资料 |字号订阅 1、 “京报”—古代报纸的完备形式---“京报”发展到完备形式,即可以用《京报》来指称。 始于乾隆年代,清中叶以后日趋盛行。 名称开始固定,性质仍属于官场的情报资料,其内容仍是些可以公开的宫门抄、明发谕旨和大臣奏章。与前不同的只是有原来分散的雇人抄报,改为统一由民营作坊印刷。 这时,《京报》的性质已经出现变化, a)它继续邸报的余绪,在中央和地方官吏中发行,含有内部参考资料性质 b)它公开销售于民间,只要付钱便可订阅,具有大众传播工具的商品特征。它已不属于政府公报性质。但还不能属于大众传播媒介。因为它只有抄录和印刷人员,没有记者、编辑,只许照章抄录宫门抄、谕旨和奏章,不准自行采写新闻、发表评论、安排版面。 总之,《京报》与以前的同类在体相比,虽有很大不同,但仍没质 2、 《东西洋考》创办的目的和宣传的特点--- (一)办报目的--为宣扬西方文化的优越,政府中国人骄傲自大的排外心理。 (二)宣传的特点--虽是宗教性报刊,但已没有解释教义的专文,宗教内容已退居次要地位。

A、言论:不再阐述教义,而是用来宣传中外人士之间的行为准则。 B、科学文化知识:除介绍西方的情况外,还大量介绍东南亚各国和印度的情况,旨在打破中国人闭关自守的观念,美化英国殖民统治。 C、新闻信息传播:每期必有一定数量的新闻,绝大部分译自外报,少数录自穗澳的地方新闻,后期也录有些“京报”的材料。该刊所载《新闻纸略论》一文,为中文报刊上第一篇新闻学专文。它还比较重视贸易活动,后期曾多次看懂中外进出靠贸易的物价表。 D、编辑业务:文字通俗,文章简短,又作连载,每期有目录,便于阅读,栏目也比较固定。 E、宣传策略:与《察世俗》相同,处处附会儒学,封面印有“人无远虑,必有近忧”。主编署名“爱汉者”。 3、 香港报业的发展与商业报刊的崛起--- a、鸦片战争后中国报业的一个最重要的现象,就是商业性报刊崛起并迅速成为报业发展的主流。 香港最早出现的4家商业性报纸为《中国之友》《香港记录报》《德臣报》《子子喇报》。1860年前,香港的商业性报纸由《德臣报》《香港记录报》《中国之友》三足鼎立。1860年后,形成《子子喇报》与《德臣报》两家对峙的格局。 b、香港的中文商业性报纸,最早是从早已成熟的英文商业报纸中孕育出来。 c、商业性报纸的涌现,推动了新闻时效观念的提高,原来的中文报刊均为月刊、周刊,而中文商业报纸则多为周三刊和日报。通讯手段和采编工作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印刷条件日趋先进。为争取快速出版,它已报刊已经摆脱了以往的书本形式,形成近代报纸散页出版物的模式。要求信息量大,及时真实,使报纸充分体现新闻纸的特性,一些消闲性的志怪传奇之作被日益排除在新闻之外。

浅析清末司法制度之变革(一)

浅析清末司法制度之变革(一) 论文关键词:司法制度变革借鉴 论文摘要: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是鸦片战争后,引进西方法律文化的成果之一。它主要吸收借鉴了德国、日本司法机构及审判制度的某些成功经验。这种变革,虽然有其历史局限性,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开了我国近现代司法独立的先河。 一、清末司法制度变革的历史背景及肇因 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是“预备立宪”官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其包括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等在内的整个修律活动的重要环节。1840年鸦片战争后,在西方列强入侵中国的同时,西方先进的自然科学技术和社会科学成果也传入了中国。中国的一些近代知识分子为改变国家落后挨打的状况,提出了学习西方、进行变法的种种主张。“向西方学习”是鸦片战争后很长一段时期内的一种时尚和潮流,有人这样说过:“道光、咸丰以来,中国再败于泰西,使节四出,交骋于外。士大夫之好时务者,观其号令约束之明,百工杂艺之巧,水陆武备之精,贸易转输之盛,反顾赧然,自以为贫且弱也。于是西学大兴,人人争言其书,习其法,欲用以变俗。”〔1〕早期的代表人物有龚自珍、魏源、林则徐等人。19世纪末期,代表民族资产阶级上层的资产阶级改良派康有为、梁启超等人,在光绪皇帝的支持下,发动了“百日维新”,这场运动虽然以失败而告终,但是变法维新思想对中国民众尤其是知识分子起到了一定的资产阶级思想启蒙作用。 所谓变法维新,实质上就是要自上而下地用改良的方法在中国发展资本主义和建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政体。康有为、梁启超等人主张仿行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康有为说:“近泰西论政,皆言三权,有议政之官,有行政之官,有司法之官。三权立,然后政体备。”〔2〕具体而言,就是由国会行使立法权、国务大臣行使行政权、审判厅行使司法权。这种要求司法与行政相分离、司法独立的思想认识,为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奠定了思想舆论基础。以上这些有关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舆论,是鸦片战争以前所未有也不可能有的。只有在海禁大开,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改革司法体制已成为当务之急的条件下,才是可能的。外国资本主义深入的经济侵略,破坏了中国悠久的占统治地位的自然经济结构。男耕女织式的自给自足的经济逐渐解体,商品经济有所发展。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性质的民族工商企业,已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一定的比重。行政长官兼理司法、民刑不分的司法制度,已不足以调整和保护新出现的这些生产关系,这是清末司法制度改革的经济原因。 清末修律运动得以实施及司法制度改革成为其先声,离不开收回治外法权,特别是收回领事裁判权这一总目的及立宪筹备这一大背景。西方列强自打开中国大门后,就借口清朝法律野蛮落后,攫取了领事裁判权。领事裁判权是通过《虎门条约》及稍后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得以确立的。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英国为了缓和中国民众的反抗情绪,并为其攫取领事裁判权辩护,在与清政府派出的吕海寰、盛宣怀谈判续订通商航海条约时,达成如下协议:“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西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方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3〕以后,清政府与美国、日本、葡萄牙等国家续订通商航海条约时也有类似规定。 列强的上述允诺,是在义和团运动以后,意欲扶植清政府作为列强共同的统治工具,以镇压中国民众反抗的背景下提出的,无疑带有欺骗性。但它在客观上适应了中国人要求收回治外法权的强烈愿望,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清政府修改律例的活动。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等在上奏开设法律馆以来工作要点时,开宗明义地说:“臣等奉命修订法律,本以收回治外法权为宗旨。”〔4〕60年后,法学家谢冠生在总结这段历史时,曾经指出:“距今60年前,我国开始改革原有的法律及司法制度,当时动机就是为的要取消外国人领事裁判权……所以当时一切变法措施,不得不尽量舍己从人,以期符合外国人的希望。”〔5〕不仅如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维持摇摇欲坠的统治,一贯坚持“祖宗之法”不可变的清王朝也不得不推行新政,预备立宪。

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

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 一、学习重点: 1.清朝的预备立宪 《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 2.清朝的立法概况 清末立法指导思想 《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新刑律》 《大清民律草案》 《法院编制法》 清末立法的主要特点 3.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制度 二、社会背景 中国社会性质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三、清朝的预备立宪 (一)实行预备立宪的政治背景 1.日益高涨的人民革命斗争迫使清政府无法再照旧统治下去 2.日益强烈的立宪舆论迫使政府不得不敷衍立宪派的要求 3.日益加深的帝国主义侵略需要清政府披上宪政的外衣 实行预备立宪三端大利――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患可弭。 实行预备立宪的实质——迷惑群众,抵制革命、继续维护专制统治 (二)实行预备立宪的活动 1.官制改革 ——是清政府推行预备立宪的第一个环节 中央:设置十一个部;清政府提出五不议原则。 地方:把各省督抚的军权收归陆军部,财权收归度支部,同时采取名升暗降的方法消弱了地方督抚的实权。 ——实质是增强了满洲贵族在政权中的优势。 2.《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8月27日) 共23条,“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正文“君上大权”14条,附录“臣民权利义务”9条。 ——这种结构形式本身就是反民主的,说明其重心在于维护君上大权。用宪法的形式把皇上的至尊地位和至高无上权力加确认。 3.《谘议局章程》和《资政院院章》 《谘议局章程》―――1908年7月22日颁布,表明谘议局是带有地方议会性质的机构。 《资政院院章》―――1909年8月23日颁布,资政院是带有国家议会性质的机构。但仅仅是仿效了资产阶级国家议会的形式,而没有资产阶级议会国家所拥有的权力。实质是清朝专制统治直接控制的御用机构。 4.《内阁官制》―――1911年5月 革命形势的发展,促使清政府提前立宪,参考了日本和德国的官制。 “皇族内阁”、“亲贵内阁” 揭露了预备立宪的骗局

第四章 清末时期的新闻事业 中国新闻传播史,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四章清末时期的新闻事业 学习思考题 1.名词解释 《中国日报》《民报》《新民丛报》梁启超 2.《民报》与《新民丛报》大论战的内容、结果和意义是什么? 3.简述?°苏报案?±的起因、经过、结果和影响。 4.简述于右任的办报活动。 5.简述辛亥革命时期梁启超的新闻思想。 6.比较分析资产阶级改良派和革命派新闻思想的异同,并分别对其予以评价。 第一节资产阶级各政治派系在海外、港澳的报刊活动 一、19世纪下半叶的海外华文报刊 1.美洲:《沙架免度新录》第一份中国人在海外创办的华文报纸 世界上出版的第一份华文日报(?) 2.南洋: 新加坡《叻报》“南洋第一报” 菲律宾《华报》、《岷报》、《益友新报》 马来亚《槟城新报》 二、方兴未艾的改良派报纸——维新派在境外的办报活动 1、《清议报》:1898创刊于日本,戊戌政变后改良派在海外的第一个机关 报——“主持清议,开发民智” ,旬刊。 业务方面颇多改进,记者、党报、机关报等名目均源于该报。 梁启超的《本馆第一百册祝辞并论报馆之责任及本馆之经历》(1901),强调耳目喉舌的功能,提出衡量报刊优劣的四条标准——宗旨定而高、思想新而正、材料富而当、报事速而确。 2、《新民丛报》:康梁保皇会在日本的机关报。梁启超1902年2月8日创办 于日本横滨,并任主编。该报宗旨在于“开民智”、“造新民”,成为保皇会最主要的言论机关。1907年8月悄然停刊。 ●告别线装书形式,改用白报纸印刷。 ●该报虽未站在时代前列,但该报对西方政治学说的介绍和提高民族素 质的倡导,客观上起到了一定作用。 ●第17期发表梁启超的《敬告我同业诸君》,提出报馆两大天职“监督 政府”和“向导国民” 。 ●1902年,第一次提到麦喀士(马克思)的名字。 ●创刊号 本报取《大学》新民之义,以为欲维新吾国,当先维新吾民。中国所以不振,由于国民公德缺乏,智慧不开,故本报专以此病而药治之,务采合中

近现代新闻传媒事业的发展(精)

近现代新闻传媒事业的发展 对人类社会而言,20世纪是最伟大的世纪,最辉煌的世纪。人类在20世纪所展示出的征服自然的能力之强、手段之高,人类社会在20世纪所获得的发展之快、进步之大、成绩之巨,不但是以往任何一个世纪所不及,而且是以往任何世纪加起来的总和亦所不及。 在20世纪,人类社会的善的一面,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发挥,然而,我们也要看到,人类社会的恶的一面,也得到了相当充分的表演。 在20世纪,人类的科技发现和发明不仅超过以往科技发现和发明的总和,而且科技的进展无论就其范围、速度和应用而言,都远远超过了以往所有的世纪。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改变着世界,改变着我们的生存方式,改变着我们的日常生活和思想习惯,甚至改变着人类文明的整个面貌。从掌握能够毁灭人类和地球的原子弹,到能够克隆人的生物技术,这一切表明:人类有史以来第一次成为决定自己命运的主宰。 从这个角度审视,科学技术的大踏步前进,肯定也给20世纪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带来了福音。 史实归类: 一、西学东渐 16世纪后期,意大利耶稣会士利玛窦来中国,宣传西方科学知识,又把中国的儒学和道家学说介绍给西方,为中西文化交流作了贡献 以徐光启为代表的开明士大夫,积极引进西学,为中国科学技术的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清顺治、康熙年间,西方传教士纷纷来华 后来,罗马教皇颁布谕旨,不准中国教徒敬天、祭孔、祭祖,一些来华传教士又干涉中国内政。1723年,雍正帝下令禁止传教 19世纪40—60年代,学西方工艺技术;70年代学西方格致之学(自然科学理论);90年代学西方社会科学(注重西学体系,对西方文化有完整的认识)和政治制度;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学西方思想文化(心理) 1844年《望厦条约》,美国人有权在通商口岸开医院,建教堂;《黄埔条约》允许法国天主教在通商口岸自由传教 1858年《天津条约》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由传教 西方启蒙思想在中国的传播,激起中国仁人志士为改造中国而努力奋斗 马克思主义的两次中国化 日本在沦陷区推行奴化教育加大初等教育的比重,向青少年灌输奴化思想;以中日亲善、共存共荣、大东亚新秩序等为基本内容,企图培养顺民;日语被定为必修课;不得使用中华字样。企图消磨、摧残中国人民的民族意识和反抗意识,实现其同化政策 二、新闻传媒 商周的邮驿传递制度 烽火传递边塞军情 林则徐在广东设驿馆,使广东一时“海外图说毕集”,成为中国人开眼看世界的窗口《各国律例》《四洲志》 魏源《海国图志》,阐述师夷长技以制夷 还有介绍西方世界知识的书籍《康輶纪行》《瀛环志略》 《资政新篇》中的各省设新闻官,办保险事业,办新式学校,设投票箱公众选官,办慈

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其启示

摘要: 清末政府在变法修律的大背景下, 进行了司法体制的改革, 通过法律移植引入了大量的现代化的法律制度, 仿照西方国家三权分立原则建立了近代司法机构组织, 确立了一系列资产阶级的诉讼原则和规则制度。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是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的开端。然而由于封建专制主义政体的历史局限性其失败是必然的, 但这次法制改革对我国当前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提供了经验和教训, 通过对清末刑事司法改革的研究希望对今天的司法改革有所启迪。 关键词: 清末; 刑事诉讼; 法制现代化; 司法变革 清朝末年, 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腐朽、落后的清政府在内忧外患之下无法照旧统治下去。20 世纪初, 义和团和八国联军先后攻占北京, 使清政府意识到变法改革的必要性。为了挽救岌岌可危的封建专制统治, 尤其是为了收回“领事裁判权”, 清政府被迫于1902 年开始变法, 艰难地迈开了法律改革的步伐。中国社会承袭了几千年的“民刑不分, 诸法合体”的法律体例土崩瓦解, 走上了法制现代化的道路。至此, 刑事诉讼法在中国开始以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清末法治改革对中国社会, 中国法制发展的进程以及现代法律的发展变化都起着一定的影响, 具有积极的意义。本文拟对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进行研究, 借鉴其经验教训, 推动当前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发展。 一、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 (一) 创制中国近现代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由于时间所迫, 清末法制改革对于西方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移植, 这种全面引进为后来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础。光绪三十二年, 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武廷芳主持编订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1 ] (p124)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现代意义上的诉讼法草案, 该草案工分总则、刑事规则、民事规则、刑事民事通用规则、中外交涉时间处理规则等5 章260 条, 打破了中国法律编纂中实体法与诉讼法不分的传统模式。其后修订法律馆、法部等机构在继续修订诉讼法典的同时, 相继制定公布或拟定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法院编制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其中《法院编制法》是晚清制定颁布的一部较为全面、系统的法院组织法, 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公开审判原则、审检分离和合议制度; [2 ] (p318) 而《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则是历史上第一部付诸实施的具有现代意义的诉讼法典, 它吸收了近代优秀的刑事诉讼原则, 从而在中国首次确立了较为完备的起诉制度, 检察官制度, 回避制度, 推进了中国诉讼制度近代化的过程。1910 年, 在经过多次反复讨论后, 终于拟订完成了《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主要以日本的《刑事诉讼法》为蓝本, 由日本法学家协助完成, 内容较完备, 系统采用了资产阶级国家的诉讼制度和原则, 较完善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 是一部当时世界范围内较先进的刑事诉讼法草案。中华民国成立后也曾使用其中部分内容, 极大的推动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近代化进程。 (二) 近现代刑事诉讼程序和诉讼理念的确立 1. 建立新的司法机构体系, 实行司法独立 从1906 年开始, 清朝在官制改革中改变了传统的行政官兼理司法的做法, 参照西方“三权分立”制度对司法机关进行了必要的调整, 陆续建立了新的司法机构体系。根据《大

清末法制变革评价与启示

第四章清末法制变革评价与启示 第一节清末法制变革结果及评价 一、法制变革的先进性清末法制变革是清末新政的一部分,是清政府为了挽救行将就木的专制统治而被迫做出的一次自上而下的变革。虽然在变革开始后不久,清王朝就灭亡了,法制变革对清王朝而言,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但是,它对后世的影响却是十分深远的,它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开始,被誉为世纪法律变革之里程碑。从这个角度看,清末法制变革颇具进步意义。 (一)法制变革引进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改变了中国传统法律“诸法合体”的状况,初步形成了中国近代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中国的历代法典发展到清朝,虽然“体例复杂,体系详备”但是一直遵守“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原则,不存在独立的法律体系,公法和私法、实体法与诉讼法相互交织在一起,缺乏一个科学的结构。这次变革在所修订法典的外在形式上移植了西方法律体系和制度,不仅建立了一个相对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还引进了西方法律编纂的某些原则和制度。 1、西方的法典编纂体例。彻底废除了中国两千多年以来“诸法合体”的法典编纂体例,并且在很大程度上采用了大陆法系的编订体例,如《大清新刑律》正式以总则、分则分篇,《大清民律草案》仿德国民法,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5篇,这些都体现了近代法律体例。此外,还把实体法、程序法分开,民法、商法等从刑律中剥离出来,各自单独成篇,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一个全新的、基本符合近代法制规范的法律体系。从此中国有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刑法和民法、商法、行政法的明确分工。尽管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是为封建专制统治服务的,但是,在客观上全面突破了原有的“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这样的法律体系就为中国建立完全近代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成为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基石,并且,它也影响到了在此之后的中国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通过这次法制变革,中国基本上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 2、西方的宪政制度。在清政府仿照日本明治宪法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中的《附臣民权利义务》中规定了臣民的九项权利义务,尽管它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和不可操作性,但却是第一次以“宪法”的形式明确规定民众的权利、义务,开创了中国宪政制度的先河。 3、西方的“民商分立”体制。仿照德国民法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仿日本商法制定了《大清商律草案》及《公司律》、《票据法》、《商人通例》等单行商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标志着中国法律开始走上了民商分立的发展道路。 4、西方的“六法”体系。仿效法国、日本建立中国“六法”体系雏型,初步形成近代法律体系,并开始与大陆法系接轨。 (二)法制变革接受了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和主张,并在新律中援用了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原则。 1、开始建立现代法律观念中国封建社会中的等级观念和专制集权相互融合,对人们的法律观念的影响甚深。但是随着西方先进法律思想的传入,一部分先进的知识分子改变了原有的看法。康有为最先提出:“所谓变法者,须自制度法律先为改定,乃谓之变法。”;“今变法行新法,故为治强之计,然臣窃谓政有本末,不先定其本而徒从事于其末,无当也。立行宪法,大开国会,以庶政与国民共之,行三权鼎立之制,则中国之治强可计日待也。”义和团运动和八国联军入侵的内忧外患,也使得清王朝认识到变法图强的必要性。因而在1901年放弃了“祖宗成法万世不变”的思想,承认“法积则弊,法弊则更,要归于强国利民而已。”“须知国势至此,断非苟安补直所能挽回厄运,惟有变法自强,为国家安危之命脉,亦即中国民生之转机。”“法令不更,痼习不破,欲求振作,须议更张。”清末最终确立了“变法图强”、“以法为治”的法律观念。 2、确立罪刑法定原则中国法制存在的“比附援引”制度根深蒂固,流弊深远,它适应了古代司法、行政不分的混乱局面,导致了一系列弊端:“第一,司法之审判官,得以己意,于律无证条之行为,比附类似之条文,致人于罚,是非司法官,直立法官矣。”“第二,法者与民共信之物,律有明文,乃知应为与不应为,若刑律之外,参与官吏之意见,则民将无所适从。以律无明文之事,忽援类似之罚,是何异以机井杀人也。”“第三,人心不同,亦如其面,若许审判官得据类似之例,科人以刑,即可恣意出入人罪,刑事裁决难期统一也。”针对这种弊病,又根据“欧美及日本各国无不以比附援引为例禁者”的世界形势,清末修律中引进并确立了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大清新刑律》第十条规定:“凡律例无正条者,不论何种行为,不得为罪。”《违警律》第二条:“凡本律所未载者,不得比附援引。”这就是沈家本所说的“一切犯罪须有正条乃为成立,即刑律不得比附援引之大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这个原则直到现在仍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3、吸收轻刑重教思想中国封建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一直以来就实行残酷的刑罚。西方法律中的一些轻刑重教思想对清末法制变革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欧美各国死刑从前极为惨虐,近年则日从轻减”,西国之刑法,“近数百年以来,逐渐改而从轻。”70这种改重为轻的人道主义,在清末法制改革中得到了体现。沈家本在《删除律例内重法折》中提出“刑法之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建议删除法中重者,而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