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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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医疗保险

西安市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加强医疗保险(包括离休医疗保障、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管理,切实维护和保障城镇职工、居民、离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行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乙方具备定点医疗服务资格的前提下,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均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和《西安市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下列服务项目

1、城镇职工门诊;

2、城镇居民门诊;

3、大学生门诊;

4、离休人员医疗保障;

5、城镇职工生育保险门诊;

6、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住院;

7、城镇职工普通住院,定额元;()专科住院,定额元;

8、城镇居民普通住院,定额元;()专科住院,定额元;

9、城镇职工、居民单病种住院,第项。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指导乙方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开展工作;

2、有权对乙方诊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进行核查,并要求乙方提供所需的全部诊疗材料及账目清单;

3、向乙方宣传、解读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及配套文件;

4、对乙方专职从事医疗保险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5、向乙方结算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6、协助乙方处理有关医疗保险其它事宜。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认真执行和宣传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2、加强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在显要位置悬挂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立医保窗口、公布咨询电话、设置意见箱,公布医保有关政策规定、就医流程,公示诊疗项目、药品收费价格,并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结算清单或信息查询;

3、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并明确一名院级领导分管医疗保险工作;

4、具备规范的医院管理信息系统,保证信息系统符合甲方的技术和接口标准,并与甲方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满足甲方的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确保业务数据的安全、准确、完整、规范;

5、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努力减轻参保患者个人负担,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利益;

6、严格执行《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和《西安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等有关规定;

7、认真核对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保证人、卡、本一致。产前检查、分娩、人工终止妊娠、宫外孕和计划生育项目,核对相关证件后留存复印件;

8、协助甲方对发生的医疗费用情况进行查询和审核,并提供所需的审核材料;

9、对专职从事医疗保险工作的人员按照甲方安排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五条乙方必须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出入院标准,不得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收治入院;不得诱导参保人员住院或故意导致参保人员二次返院治疗;不得推诿参保人员住院治疗(造成医疗事故者,由乙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第六条严格执行《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收费或巧立名目乱收费。

第七条参保职工、居民因多种疾病需院内转科住院治疗时,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应审批备案,转科人数应严格控制在当月住院人数的3%以内。

第八条乙方在办理参保人员转诊时,应严格审批,按逐级转诊的原则办理,属本级别医院诊疗能力范围内的不得转诊。市外转诊只有三级甲等医院有审批权,在办理时需填写《转诊审批表》,并报甲方核准备案。

第九条参保人员在乙方就医发生医疗事故时,乙方应自医疗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知甲方,并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处理,由于医疗事故及其后遗症所增加的医疗费用不在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

第三章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条乙方应详细记录参保人员在诊疗期间所做的各项检查和诊疗项目,超出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同意,并填写《超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医患协议书》。

第十一条乙方对参保职工、居民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进行审批时,应严格审批程序、审批标准,控制特

殊检查的阳性率。参保职工、居民在其它医疗机构所做的检查结果,乙方应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第十二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新开展的经卫生、物价部门批准的诊疗项目(包括特检特治、门诊血透等),必须报甲方核准备案。未备案的,不得列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第四章用药管理

第十三条乙方应严格执行《药品目录》,按照要求达到《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备药率,不得对参保人员随意使用《药品目录》以外的自费药品,如因病情需要确需使用时,须经主管医生提出,参保人员或家属同意,并填写《超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医患协议书》。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在门诊药房购药或持本院处方外购药品、白蛋白、新鲜全血及成份血的费用,乙方应纳入到本次住院费用中结算。

第十五条乙方使用经卫生、物价部门审批的本院生产的院内制剂,需报甲方审批备案后,可列入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乙方对参保人员使用院内制剂时,所使用制剂与《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相符时,按甲类药品结算,如与甲类药品不符时,按乙类药品结算。

第十六条报销范围内的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的药品

有若干选择时,乙方应根据病情需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为参保人员使用价格较低的药品,不得因商品名不同而让参保人员自费使用。

第五章费用结算

第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费用结算

1、城镇职工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委托乙方审批,乙方应认真填写《门诊特殊病种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审批表》和《门诊特殊检查治疗费用结算表》,发生费用的70%在乙方挂账,30%由参保职工用医疗保险IC卡或现金支付; 64层及以上螺旋CT冠脉成像发生费用的50%在乙方挂账,50%由参保职工用医疗保险IC卡或现金支付。

2、城镇职工、居民肿瘤门诊放、化疗由乙方根据病情制定治疗计划,填写《门诊特殊病种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审批表》《门诊治疗特殊病种及特殊治疗项目费用明细表》,并附诊断证明和相关病历,报甲方审批后,可按计划进行治疗。乙方每月凭《项目审批表》《费用明细表》《费用结算表》和收费票据等资料报甲方进行结算。城镇职工先支付乙类药品总费用的5%,其余费用30%由个人负担,统筹基金支付70%;城镇居民个人支付总费用的40%,统筹基金支付60%。辅助使用《药品目录》内的升白药、止呕药、中成药、中药饮片等可视同

放、化疗药品进行结算。

3、城镇职工、居民慢性肾功能衰竭进行门诊血液透析,由乙方根据病情制定治疗方案,填写《门诊特殊病种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审批表》《门诊治疗特殊病种及特殊治疗项目费用明细表》,并附诊断证明和相关病历,报甲方审批后,可按方案进行治疗。乙方每月凭《项目审批表》《费用明细表》《费用结算表》和收费票据等资料报甲方进行结算。城镇职工先支付总费用中乙类药品费用的5%,其余费用个人支付10%,统筹基金支付90%;城镇居民个人支付总费用的40%,统筹基金支付60%。

第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费用结算

1、城镇职工普通门诊结算

参保职工就医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用,可用医疗保险IC 卡或现金支付。

2、城镇居民普通门诊结算

(1)门诊统筹费用实行半年预拨,总额控制、结余退回、超支弥补、年终决算的方式。每年2月和7月按照签约人数,以每人40元的标准拨付定点医疗机构,第二年元月对上年度费用进行决算。

(2)在一个待遇享受期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00元,累计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50%,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3)因病转诊后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转诊后15日内到乙方进行报销,乙方按照50%予以报销,每诊次最高报销100元。未经乙方同意转诊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4)年终结算如上年度乙方实际发生医疗费用高于签约人员年门诊统筹费用总额的,按照签约人员全年实际的门诊统筹费用进行结算,超支费用待市社保中心审定后弥补:①超支费用未超过当年门诊统筹基金预算结余的,对合理超支部分全额予以补偿。②超支费用大于当年门诊统筹基金预算结余的,补偿金额不得超过预算结余,对超支费用按比例进行补偿。

3、大学生普通门诊结算

(1)门诊统筹费用实行全年预拨、总额控制、年终决算、变更签约结余退回的方式。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筹集门诊统筹基金,乙方不得将预算标准分解给个人。甲方将门诊统筹基金的90%预拨给乙方包干使用,剩余的10%留作质量保证金。

(2)一个待遇享受期内,参保大学生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按70%支付,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3)因病转诊后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转诊后15日内到乙方进行报销,未经乙方同意转诊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4)各高校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应与选定的乙方,根据当年门诊统筹基金的结余情况,针对一个待遇享受期内门诊医疗费用超过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大学生制定二次补助方案,并报甲方审批后进行补助。

(5)在一个医保年度结束后,经市人社局医疗保险行政部门、甲方及高校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年终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再进行拨付。乙方门诊统筹基金如有结余,应对本医保年度内符合门诊统筹二次补助标准的大学生进行补助。经二次补助后,当年门诊统筹基金仍有结余,将结余部分纳入门诊统筹基金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

1、住院费用(含门诊紧急抢救)的起付标准如下表:

2、乙方每月对医疗费用进行汇总,并填写《费用结算表》《结算申请表》上报甲方。住院费用实行弹性、定额和单病种结算,乙方不得将住院定额分解给个人,与病人的具

体治疗挂钩。

3、参保职工、居民本次住院总费用减去个人自负和基本医疗按比例自付的费用,未达到本级别医院住院起付标准的,不能计为一个平均住院定额,其费用由个人负担。

4、单病种结算时,设置不同的限额,其中二级医院按限额的80%结算。

5、恶性肿瘤患者单次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该院住院平均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2倍以上(不含已纳入单病种住院医疗费用限额结算的病种),按两个定额结算住院医疗费用。

6、对转出科室发生的阶段性医疗费用超过乙方一个平均定额标准的130%时,按两个定额结算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照一个收取。

7、乙方对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达不到平均定额标准总额90%(含门诊紧急抢救)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90%至100%的节约部分,70%留乙方,30%归甲方;100%至115%的部分,由乙方负担20%,甲方负担80%;115%至130%的部分,由乙方负担40%,甲方负担60%;超过130%的部分,全部由乙方负担。

8、城镇职工(含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在5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属于《药品目录》内的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5%的费用,其余费用的5%由个人支付,95%的费用在乙方挂账。

9、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

付限额为40万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包括门诊意外伤害、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种、住院治疗等的医疗费用)为20万元。

第二十条离休人员医疗保障费用结算

1、离休人员就医按照《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和《药品目录》规定范围内发生的住院和门诊费用实报实销。

2、《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和《药品目录》规定范围外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者实报实销;其他离休人员(包括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劳人险发〔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本人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按85%的比例予以报销。

3、住院床位费享受地、师级以上待遇的(含地、师级)离休人员按80元/日支付;享受县、团级待遇及其他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60元/日支付。实际床位费低于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床位费支付。

第二十一条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结算

城镇职工就医期间,门诊和住院费用总额经审核符合规定,低于限额结算标准按实际费用结算,高于限额结算标准按限额结算。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项目及限额结算标准如下:

注:26项并发症: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妊娠肝内胆汁淤积症、前置胎盘、胎盘早剥、母婴血型不合、妊娠糖尿病、子宫破裂、羊水栓塞、产后出血、产褥期感染、产后尿潴留、乳腺炎、妊娠剧吐、轮廓胎盘、血管前置、羊水过多、羊水过少、胎膜早破、胎儿宫内发育迟缓,宫颈及阴道裂伤、子宫内翻、产科休克、产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羊膜腔感染综合症、产褥中暑、产褥期精神异常。

第二十二条乙方每月用于挂账的各种申请审批表、明细表、结算表书写应真实、准确,并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报送甲方。甲方每月对核定的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应由个人自付

部分后,支付给乙方应偿付医疗费用总额的95%(离休90%),其余的5%(离休10%)与医疗服务质量挂钩,结算年度终了按医疗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兑现。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医疗保险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乙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有以下行为的,甲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通报、缓付费用、双倍扣款、扣除质量保证金、取消或暂停部分服务项目、终止协议。

1、拒不配合甲方监督检查的;

2、不严格执行出入院标准,以各种理由推诿病人或诱导住院,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收治住院的;

3、不核实患者信息,造成冒名顶替或故意造成冒名顶替的;

4、采用分解住院、挂床住院、分段计账、编造住院病历、伪造票据的;

5、违反用药规定,违反因病施治原则,开假处方、大处方或不按处方规定配药,将自费药品与可报销药品混淆计价,或配售假劣药,或利用工作之便串换药品,搭车开药的;

6、串换诊疗项目,将不符合规定的诊疗项目列入支付范围的;

7、违反物价政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任意增加和分解收费项目的;

8、将全部或部分科室改为承包、转包经营,或擅自将自制药剂和自行研制的诊疗技术纳入报销范围的;

9、诊疗服务过程中,违反相关政策规定,不履行本协议的有关条款,以不正当行为冒领、骗取费用的。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乙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自年月日至年

月日(大学生门诊统筹自年月日至年

月日)有效。在协议有效期内双方都未发生违约事宜,而单方欲解除协议时,应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否则,双方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遇到医保政策重大调整时,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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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电集团医院简介.

西电集团医院简介 西电集团医院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康复于一体的三级综合性医院,有近50年的发展历史。医院床位503张,年门急诊量30万人次,年住院患者1.3万余人次。在职职工650人,医疗卫生技术人员536人,其中高级职称79人,中级职称178人,硕士研究生20人,在职研究生77人,硕士生导师10人。 医院是陕西中医学院的附属医院,也是第四军医大学、西安医学院等多家高等医科院校的教学医院,还是全国心脑血管疾病康复工程西安市示范基地、卫生部“十年百项计划”血管病变早期检测中心。医院是省、市职工医保定点单位,西安市居民医保定点单位,是多个区县新农合定点单位。 近年,医院以妇产医院为龙头,建立了以神经、心脏、创伤、肝胆等专业为重点专科的一体化医疗模式,并成功实施了肝移植、肾移植、干细胞移植、无停跳冠脉搭桥等技术项目。医院在省、市医学会各专业学会中拥有常委、委员近50人。2003 —2007年,共有15项科研课题获得省、市科研立项。 医院万元以上设备200余台件,包括磁共振、大型C臂机、螺旋CT、肿瘤加热治疗机、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彩超、肌电诱发电位机、彩色多普勒诊疗仪、CR射线诊断装置、胎儿远程电子监护、体外循环机、腹腔镜、宫腔镜、透析机等设备。 医院积极探索适应医院发展的生存之路,加快医院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科室专业整合、新技术新业务发掘,促进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注重医疗质量、安全和服务管理,强化医院文化建设和品牌打造,使医院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医院相继成为陕西省“白求恩精神奖”单位和西安市文明单位,并连年荣获陕西省卫生系统“创佳评差”最佳单位、行风建设先进单位和西安市卫生支农先进单位,护理团队也于2005年获得全国“巾帼文明岗”称号。在2008年抗震救灾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西电集团公司先进单位。

西安市各项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及具体的办事流程

西安市各项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及具体的办事流程 五、如何享受保险? 1、养老保险: (1)缴纳年限 目前国家规定,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以上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者才能按期领取养老金。 (2)养老金如何计发? 个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领取的养老金由四部分组成,即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组成。基础养老金为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为本人自缴费之月起至退休年龄之月止个人帐户记载总额除以120,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由社保机构按其缴费指数和视同缴费年限加以审核。 2、失业保险: (1)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2)如何领取失业金? 派遣员工必须在失业后的两天之内到派遣中心办理个人档案、劳动聘用合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文件、联系电话等手续,由派遣中心失业保险经办人在一星期之内上报至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个人办理失业金的领取手续。 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缴纳时间的长短,划分领取档次: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期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8个月的失业金;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应征服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3、医疗保险 (1)医疗保险构成 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两部分构成。其中,年龄40以下的,将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2.7% 计入个人帐户,41—50岁的,个人帐户计入3% ,51岁以上者计入3.6% 。其余部分纳入社会统筹基金。 (2)医院选择 自2002年元月起,参保职工可以在经市劳动行政部门确定的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就医和住院治疗。 (3)如何享受医疗保险? 职工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并连续缴费在六个月以内的,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待遇;连续缴费满六个月以上的方可享受正常医疗保险待遇。 2004.10月份之前职工医病时,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按时向派遣中心提供发票统一报销。2004.10月份之后,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通知,开始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卡,员工报销手续暂停。 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参保职工必须使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取药时应先经过医院医保审方处的审核,使用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完全由个人负担。住院治疗派遣员工持《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病历》到定点医院住院处办理挂帐手续即可。住院治疗使用《西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范围内病种或紧急抢救医治特殊疾病的医疗费,启用统筹金。 (4)缴纳年限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txt“我羡慕内些老人羡慕他们手牵手一直走到最后。━交话费的时候,才发现自己的话那么值钱。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7〕141号 2007年10月22日 《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7年第14届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建立覆盖各类城镇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 (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以下简称少年儿童);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城镇非从业居民)。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以下原则: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资和保障水平与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不建个人账户;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按照自愿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鼓励参保居民首诊在社区,逐步建立双向转诊制度,通过优惠政策,引导参保居民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 (四)发挥中医药服务在医疗保险中的作用,鼓励参保居民充分利用中医药服务,以利于降低医疗费用支出;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六)医疗保险、医疗卫生、医药流通三项制度改革协同推进、配套实施。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构成 (一)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财政补助资金;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它收入。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保障职工基本医疗,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地址在城区的乡镇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部属、省属、市属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统一参加市级统筹,莲湖、新城、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六区所属单位在执行市级统筹规定的政策和待遇标准的前提下分步实施,区级管理。闫良、临潼、长安等二区五县以区、县为单位,暂实行县级统筹,待条件成熟后,实行全市统筹。 第五条市劳动行政部门是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统一管理工作。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劳动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市及各区县的医疗保险事业机构是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主要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的登记、申报和费用筹集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均应按规定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申报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应按其参加医疗保险的隶属关系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工资基金手册、职工及退休人员花名册、年度工资统计报表等资料,分别到市和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填报《西安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花名册》。 《办法》颁布前已成立的企业,应于《办法》实施后30日内办理登记申报手续;新成立单位,应于领取《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的30日内办理登记申报手续;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终止时,应在获准之日或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按以下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办理相关手续。

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008年01月08日 16时13分 7272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医疗保险”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7]141号 《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7年第14届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建立覆盖各类城镇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 (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以下简称少年儿童);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城镇非从业居民)。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以下原则: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资和保障水平与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不建个人账户;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按照自愿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鼓励参保居民首诊在社区,逐步建立双向转诊制度,通过优惠政策,引导参保居民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 (四)发挥中医药服务在医疗保险中的作用,鼓励参保居民充分利用中医药服务,以利于降低医疗费用支出;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六)医疗保险、医疗卫生、医药流通三项制度改革协同推进、配套实施。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构成 (一)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财政补助资金;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它收入。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标准 (一)少年儿童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70元。 其中,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下简称低保)的少年儿童,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90元;重度残疾(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少年儿童,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90元(其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助50元)。 (二)城镇非从业居民按照每人每年250元的标准筹集。个人缴纳180元,财政补助70元。 其中,对低保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230元;重度残疾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230元(其中残疾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

【发布单位】82505 【发布文号】市政办发[1999]52号 【发布日期】1999-04-13 【生效日期】1999-04-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 (市政办发〔1999〕52号1999年4月13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充分认识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广大职工健康水平的重要措施。稳步推进这项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为此,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确定为:1999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我市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有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文件,贯彻国家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明确认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和任务,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坚定信念,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改革,增强搞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自觉性和紧迫感。 二、二、努力把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 国务院决定,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要在把握以上原则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认真测算,科学论证,制定好改革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文件。特别要注意从我市的财政能力,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职工的收入水平的实际出发,合理确定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率;明确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各自的支付范围,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同时,解决好特殊人员(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伤残军人、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的医疗保障问题。总之,要使各项政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不断提高我市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现将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下调参保职工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将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调整如下: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四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设置起付标准。 二、降低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比例 将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比例调整为: 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在职职工在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住院费用个人支付比例分别为15%、12%、10%和8%(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单次住院医疗费用应控制在1万元以内);1万元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个人支付比例分别为11%、8%和6%;

退休(职)人员个人支付比例按在职职工相应标准降低三个百分点执行。 具体如下表: 三、增加门诊治疗慢性病病种并提高补助最高限额标准 将多耐药肺结核、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5种常见慢性病纳入享受门诊治疗慢性病补助政策范围;并将门诊治疗慢性病补助起付标准由原来的850元下调至700元,将统筹基金支付门诊治疗慢性病补助最高限额标准调整如下: 四、提高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支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将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的支付标准由原来的基金负担90%、个人自付10%调整为基金负担95%、个人自付5%,并将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0万元(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 五、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待遇通知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1年4月13日印发

西安市医保二次报销所需材料及标准

西安市医保二次报销所需材料及标准 西安市医保二次报销所需材料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及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西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西安市政府对批示精神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合作投保.西安市中医医院接西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201220号通知后该院医保办主任黄莉莉就此文件进行认真的分析和解读并在院周会上带领全体中层干部学习和理解文件的内涵对本院参保职工及具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患者进行大力的宣传确保每个住院患者都能够享受国家给予的医疗待遇真正落实党的惠民政策. 并且本院无偿给住院患者提供医保住院结算表. 今年市医保二次报销的政策是对参保职工出院日期在2012年4月1日之后的住院费用没有进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挂账补助的职工进行二次报销材料如下: A 住院结算收据 B 医保住院结算单 C 身份证复印件 D 个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以上材料由职工所在的单位上报市医保中进行二次结算. 西安市医保二次报销标准去医院看病,是很多城镇职工生活中都会遇到的事情。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的医疗保险,在进行门诊救治或者住院治疗时,按照参保职工所住医院级别的不同,设定不同的报销标准,但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仍需职工自掏腰包。如果是患重大疾病,职工个人垫付的金额还

会更高。近日,记者从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今年 4 月份开始,西安市城镇参保职工就可以在不增加参保保费的基础上,享受二次医疗补助。什么情况可以享受二次补助?已参加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参加大额医疗补助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的参保职工可享受二次补助。据了解,在今年年初,西安市人社局根据国家、省、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精神,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西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照市人社局总体安排部署,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从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基金收入中拿出部分来,投保到商业健康险公司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这样,城镇职工在不增加医保缴费的基础上,就可获得医疗费用的“二次补助”。西安市医保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这种社会医保联姻商保的模式,符合国家医改政策,体现了政府医保管理模式的创新,是构建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有益尝试,能够大大解除参保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的后顾之忧。那么,享受条件及报销范围是什么呢?人保健康险陕西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张建军表示,西安市的用人单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的职工,都可享受二次补助,报销范围包括住院费用个人自付部分、门诊施治三种特殊病种(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服抗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西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关结算标准的通知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西安市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关结算标准的通知 市人社发〔2014〕32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各定点医疗机构近年的住院平均医疗费用情况,同时考虑物价增长等因素,经研究对各定点医疗机构有关结算标准予以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院平均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见下表): 上表中三级甲等医院(特定)指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陕西省人民医院、西安市中心医院6家医疗机构;住院平均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是全年标准,执行时间自2014年1月1日起。 二、单病种住院医疗费用限额结算范围及标准(见下表):

实行上述单病种住院医疗费用限额结算的医院必须经卫生部门批准资质并向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具有资质的二级医院在进行以上单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时,按限额结算标准的80%结算。执行时间自2014年10月1日起。 三、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陕西省结核病防治院、西安市结核病胸部肿瘤医院以及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西安市康宁精神病医院、西安阎良精神病医院、西安市安康医院、西安市第九医院新丰精神病院、陕西省新周精神病医院、西安莲湖安定医院等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实行按项目结算住院医疗费用的办法。 四、从2014年10月1日起,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的恶性肿瘤患者单次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该院住院平均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2倍以上的(不含已纳入单病种住院医疗费用限额结算范围的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可向负责其结算工作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属治疗必需、符合诊疗规范的,可按2个定额结算住院医疗费用。 五、此次结算标准调整后,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切实保证医疗服务质量、规范诊疗,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坚决杜绝推诿危重患者或故意收治轻病人以及分解住院次数套取定额等现象的发生,如有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0月9日

西安市医疗保险

西安市医疗保险 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 零售药店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零售药店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零售药店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印制 年月日

西安市医疗保险 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加强医疗保险工作管理,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用药服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均应认真贯彻执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1999]138 号)《西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市人社发[2016]93 号)等相关规定,并作为该协议的依据。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宣传、解读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及配套文件; 2、对乙方从事医疗保险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3、按月清算医疗保险刷卡费用,并按2%的比例扣除医疗保险服务质量保证金; 4、按照规定对乙方进行协议管理,以年度考核、日常巡查、专项检 查、投诉调查、不定期随机抽查、委托第三方监管等多种方式对乙方履

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监督; 5、监督稽核小组按照规定由2 名(含)以上工作人员组成,检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履行医疗保险监督管理职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6、对乙方配合甲方监督稽核所提供的资料及信息数据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7、依据本协议和国家相关规定对乙方违约行为进行处理; 8、协助乙方处理有关医疗保险其它事宜。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2、经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品种数应占其经营品种总数的60%以上; 3、工作人员中至少有1 名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且在职在岗的专业人员,对所经营药品质量全权负责,对患者购药进行指导; 4、建立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合格、安 全、有效; 5、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售药服务制度及流程,参保人员购药时应认真核验西安市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

西安市医保定点医院名单

西安市医保定点医院共104家 (一)75所综合医院 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三甲长乐西路17号 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三甲东郊新寺路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三甲雁塔西路277号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三甲西五路157号 陕西省人民医院三甲友谊西路256号 西安市中心医院三甲西五路161号 西安市第一医院三甲粉巷30号 西安市第四医院三甲解放路21号 解放军第323医院三甲建设西路66号 解放军第451医院三甲友谊东路269号 武警陕西总队医院三甲南二环东段88号 长安医院三甲(相当)文景路17号 高新医院三甲(相当)团结南路16号 西电集团医院三乙丰登路97号 陕西省友谊医院三乙友谊西路277号 陕西省辅仁医院三乙纺织城纺东街167号 西安市铁路中心医院三甲南二环东段151号 兵器工业521医院二甲丈八东路12号 西安医学院附属医院二甲沣镐西路48号 解放军第518医院二甲公园南路11号 陕西省建材医院二甲咸宁东路512号 中铁一局西安中心医院二甲南二环东段319号 陕西省第二人民医院二甲尚勤路3号 陕西省交通医院二甲大学南路276号 西安唐城医院二甲太华北路99号 陕西正和医院二甲西影路486号 武警工程学院医院二甲三桥武警路4号 西安市北方医院二甲长乐中路170号 西安市东方医院二甲咸宁东路106街坊新科路28号西安市华山中心医院二甲康乐路17街坊8号 庆安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二甲大庆路636号 西安市第五医院二甲(相当)西关正街112号 西安市第二医院二级(相当)糖坊街65号 西安远东医院二乙大庆路636号 陕西省新安中心医院二级(相当)南二环中段36号 民航西安医院二级(相当)沣镐路2号 陕西省博爱医院二甲电子二路52号 灞桥区人民医院二乙灞桥街28号 西安庆华医院二乙灞桥田红正街1号 北车集团西安车辆厂职工医院二甲建章路南段54号 陕西航天医院二甲灞桥田洪正街303号 西安西郊纺织医院二级(相当)阿房二路1号

西安市医保二次报销所需材料及标准

西安市医保二次报销所需材料及标准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及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西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西安市政府对《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有关问题的请示》批示精神,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合作投保《中国人民健康保险有限股份公司和谐盛世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今年市医保二次报销的政策是对参保职工出院日期在2012年4月1日之后的住院费用没有进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挂账补助的职工进行二次报销。材料如下: A 住院结算收据 B 医保住院结算单 C 身份证复印件 D 个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以上材料由职工所在的单位上报市医保中进行二次结算。 西安市医保二次报销标准 去医院看病,是很多城镇职工生活中都会遇到的事情。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的医疗保险,在进

行门诊救治或者住院治疗时,按照参保职工所住医院级别的不同,设定不同的报销标准,但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仍需职工自掏腰包。如果是患重大疾病,职工个人垫付的金额还会更高。 近日,记者从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今年4月份开始,西安市城镇参保职工就可以在不增加参保保费的基础上,享受二次医疗补助。 什么情况可以享受二次补助? 已参加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参加大额医疗补助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的参保职工可享受二次补助。 据了解,在今年年初,西安市人社局根据国家、省、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精神,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西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照市人社局总体安排部署,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从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基金收入中拿出部分来,投保到商业健康险公司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这样,城镇职工在不增加医保缴费的基础上,就可获得医疗费用的“二次补助”。西安市医保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这种社会医保联姻商保的模式,符合国家医改政策,体现了政府医保管理模式的创新,是构建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有益尝试,能够大大解除参保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的后顾之忧。那么,享受条件及报销范围是什么呢?人保健康险陕西

西安市职工医疗保险常见问题

西安市职工医疗保险常见问题 一、社会保障卡 (一)发卡安排 1、持有已发放的中国银行社会保障卡的,不再重新发放,可在西安市任一一家定点医院或药店激活后直接使用原卡(社保初始密码:666666、银行初始密码:身份证后七位去掉最后一位)。 2、持有已发放的非中国银行社会保障卡的,统一置换为招商银行社会保障卡,预计2019年2月25日后开始发放、激活,领取后可直接使用。 3、从未发放社会保障卡的,统一发放招商银行社会保障卡,已于2019年1月24日开始发放,目前正在发放、激活,领取后可直接使用。 (二)卡片使用 1、社会保障卡激活后可在西安市任意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住院的办理住院手续时需持社会保障卡按西安市城镇职工医保办理住院手续,门诊购药的可以直接使用个人账户划拨额支付药费(按慢性病管理规定已认定为慢性病用个人账户支付的,社保不予报销)。

2、社会保障卡丢失的,直接至持卡银行网点办理补卡手续(中国银行的无论激活与否都可补办,招商银行的需激活后才可补办、未激活的不能补办)。 3、社会保障卡密码遗忘的,社保功能密码需至建工路西安市社会保障大厦13层1302重置密码,金融功能密码需至对应银行网点重置密码。 二、住院费用报销 (一)就医注意事项 (1)因病在西安市就医,应选择西安市定点医院进行就诊,就诊时按照所在医院要求用西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进行入院登记(持中国银行社会保障卡的若医院提示卡不能使用的,请及时告知医院所用医保为西安市城镇职工医保),出院时直接在医院按照西安市医保报销政策实时结算报销,个人仅承担自付部分,不需要通过公司再次进行报销。 (2)因病在西安市就医,且选择非西安市定点医院的不能报销。 (3)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且在非备案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不能报销。 (4)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且在非西安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含异地急诊),康复后办理出院手续时需个人自付全部费

西北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办法

西北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办法 西大后〔2012〕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医疗保障管理,合理有效利用现有医疗资源,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学生的经济负担,并杜绝医疗费不合理开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范围:国家计划内统招全日制本科生、计划内非定向培养和计划内定向培养研究生。 第三条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范围: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第四条公费医疗报销仅限门诊费用,住院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参保学生门诊医疗费由大学生门诊统筹基金按定额支付,其中国家计划内统招全日制本科生、计划内非定向培养和计划内定向培养研究生门诊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和超出定额部分可通过公费医疗途径报销(不含意外伤害)。 第二章公费医疗门诊就医、转诊和报销 第五条国家计划内统招全日制本科生、计划内非定向培养和计划内定向培养研究生入学后经校医院体检合格者,取得正式学籍后办理公费医疗证。就医时须持有本人的公费医疗证,否则按自费对待。公费医疗证不允许转借他人或持他人的公费医疗证就诊,一经发现,收回公费医疗证,并取消享受公费医疗资格。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门诊患病须首先到校医院就诊,根据病情需要在校外医院诊治者,须由校医院接诊医生填写转诊单,方可到其他医院(省、市医保定点医院)就诊。未经校医院转诊,擅自在外就医者,医疗费全部自理。 第七条经上级医院诊治后,病情稳定,需要进一步康复者,转回校医院继续治疗。 第八条学生在寒、暑假以及外出实习期间患急性病,应到当地医保定点医院(二级及以下医院)门诊就医。 第九条对于自杀、自残(精神疾病除外)、有第三方责任人的交通事故、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公费医疗不予支付。 第十条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的门诊医疗费每年限报销60元。 第十一条报销凭证:在校医院就医,报销费用需提供门诊发票;转诊到其他医院就医,报销费用需提供转诊单、门诊病历、门诊发票、药品处方。 第十二条报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参考西安市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门诊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每学年报销一次。 第三章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参保、就诊及报销第十四条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和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规定,我校相关学生均

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

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 甲方:陕西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乙方: 为保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 》(陕政办发〔xx〕112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劳社部发〔1999〕14号),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在其具备定点医疗服务资格的前提下,依据参保职工的就医需求,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确定乙方为省级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 构,并就相关医疗服务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医疗保险法规和 政策,严格执行陕政办发〔xx〕112号文件及其各项配套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遵循保障基本医疗,减少医疗资源浪费,促进卫生事业发展,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三个目录有关管理规定的原则下,甲方委 托乙方承担下列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服务项目(甲方委托项目前打“√”,不委托的项目前打“Χ”): (一)门诊类可采取挂账方式结算的治疗项目 □1、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的门诊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疗; □2、器官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药的门诊治疗;

□3、恶性肿瘤患者的门诊放射治疗; □4、恶性肿瘤患者的门诊化疗; □5、门诊高压氧舱治疗; □6、泌尿系统门诊体外振波碎石; □7、胆道门诊体外振波碎石; □8、重度前列腺肥大门诊体外射频治疗;(二)门诊类可采取挂账方式结算的检查项目 □1、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 □2、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 (SPECT);□3、磁共振扫描(MRI); □4、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 □5、颅内多普勒血流图(TCD); □6、颈部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 □7、纤维、电子胃十二指肠镜检查; □8、纤维、电子结肠镜检查; □9、纤维、电子乙状结肠镜检查; □10、动态心电图; □11、核素扫描; □12、纤维、电子支气管镜检查; □13、宫腔镜检查; □14、冠脉造影。 (三)住院类可采取挂账方式定额结算的治疗

西安市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 [信息来源:社保中心] 2006-11-24 15:10:06.0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管理暂行办法 一、根据国家《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以及《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参保人员住院的诊疗项目管理,对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特定诊疗项目,在住院前由门诊实施的检查费用必须并入到住院费用中。 三、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临床治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四、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坚持考虑临床诊断治疗的基本需要,兼顾我市经济状况和医疗技术水平的差异的原则,做到科学合理、方便管理。 五、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未列入《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及《特殊病种范围管理暂行规定》的疾病诊疗费用; 2、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 3、非医嘱特级护理费、检查治疗加急赞、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等;

3、各种健康体检、预测:指脉仪、经络诊断仪、微循环检查仪等费用;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保健按摩费、药浴费、自动按摩床治疗费、药物蒸气室治疗费、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费;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医学研究费、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司法鉴定费、劳动鉴定费; 6、戒烟、戒毒的费用; 7、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的医疗费。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诊疗器械:药枕、药垫、药泵、热敷袋等;各种牵引带、各种专用检测治疗仪(器)、一次性导尿袋(器)、人工肛门袋; 4、除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国产普通导管以外的一次性材料费以及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种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如心、肝、肺等器官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各种生理缺陷的手术,洁牙、镶牙、牙列不整矫形、色斑牙治疗、牙科整畸、牙科烤瓷;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的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六、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西安市医保支付接口规范

西安市医保系统 支付接口应用编程接口规范 银海软件 2013年5月16日

1、变更记录 1、增加D01号耗材打包交易2013年5月13日 2、增加RZ01号获取中心目录变更日志交易2013年5月13日 2概述 1.《西安市医保系统支付接口应用编程接口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使用对象为将使用银海医保支付组件库(以下简称组件库)来完成医保支付的为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应用软件的HIS供应商、药店MIS供应商或其它第三方应用软件供应商。 2.规范公布了组件库所提供的交易,规定了调用每一交易的前提条件,详细描述了每一交易的调用方法。规范从编程的角度来介绍以上内容,对医保政策和医保支付流程的介绍不属于本规范的范围。 §1.1.术语及参考资料 COM:Common Object Model HIS:Hospital Information System MIS: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1.2.应用模式 1.银海医保支付组件库是一组运行在WINDOWS 32位环境下的COM组件, 第三方应用软件使用相应的COM组件调用方式来调用它。 §1.3.环境要求 §1.3.1.硬件环境

2. §1.3.2.网络环境 §1.3.3.网络拓扑图 §1.3.4.系统软件

§1.接口描述 §1.1.总体描述 1.组件库注册在每一台需要进行医保支付业务的客户机上(该客户端也必须能连接到 医保网络),通过被动调用的方式将医保支付业务功能嵌入到定点医疗机构的系统中(以下简称HIS),由于正常调整,动态库需要升级,HIS系统最好每次在调用医保接口时,自动进行注册动态库,以免动态库升级后,不能加载医保接口动态库; 2.接口交易组件库提供了六个公共方法(yh_interface_init 初始化,yh_interface_destroy 资源释放,yh_interface_call业务方法调用,yh_interface_confirm业务办理确认,yh_interface_cancel业务办理取消,yh_interface_getuncertaintytrade不确定交易查询),交易参数组织采用xml(所有社保经办机构交易调用及交易参数统一),差别处理对于HIS透明。 3.新接口存在多社保经办机构处理,并且各社保经办机构处理模式存在差异,接口交易内部也可能存在用户交互窗口,因此建议HIS事务管理与接口交易调用相互独立。 4.文档内但凡日期格式的处理均传入年月日,不带时分秒的处理,且全部为YYYY-MM-DD格式 5.接口中返回的Y AB003和YKB065两个值,HIS需要保留,在后续的业务处理中需要传入该两个值。 §1.2.接口COM说明

西安市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2012年1月1日执行

西安市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18 来源:医疗保险处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降低个人负担,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66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7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调整如下: 一、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至14万元。 二、提高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调整如下: 三、增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目录,提高最高补助限额。 (一)将多耐药肺结核、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5种常见慢性病纳入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政策范围。慢性病病种具体如下: 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含隐匿型); 2.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3.原发性高血压(Ⅱ期以上高血压,限50周岁以上人群); 4.脑血管病恢复期; 5.肝硬化失代偿期; 6.糖尿病合并慢性并发症; 7.慢性肾小球肾炎及肾病综合症; 8.恶性肿瘤晚期; 9.精神疾病;

10.红斑狼疮; 11.帕金森综合症; 12.多耐药肺结核; 13.慢性活动性肝炎; 14.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5.白血病; 16.血友病; (二)城镇居民慢性病补助起付线为350元,补助比例为50%。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2500元。 四、将门诊特殊病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门诊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至60%,个人自付40%。 五、提高生育费用限额补贴标准,将正常分娩限额补贴标准调整至1000元,剖宫产调整至2000元。参保人员生育费用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补贴;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补贴。 六、调整少年儿童及大学生部分医疗待遇。 (一)少年儿童及大学生门诊治疗意外伤害的费用报销比例调整至70%,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500元。 (二)少年儿童及大学生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一为80%。 (三)少年儿童及大学生患血友病门诊使用凝血因子进行治疗、少年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门诊使用重组人生长激素的相关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个人自付40%。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上限为20000元。 七、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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