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违法案例

广播电视违法案例

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2017年第三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查处了包括双鸭山广播电视台、海市广播电视台等在内的

5家广播电视台。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2017年第三批虚假违法广告

典型案例,5家广播电视台被查处。

查处案例主要聚焦在保健食品、医疗器械虚假夸张的宣传上。

其中,双鸭山广播电视台以健康讲座形式变相发布广告,对药品的功效、治愈率、有效率、安全性做出保证性承诺;海市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利用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云南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医疗器械广告案,未按广告审查批准内容播出,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出现了专家、患者名义作证明等内容;甘肃省广播电影电视总台(集团)发布违法广告案,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新疆电视台发布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案,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医疗用语等内容。

事实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法》,就已对涉及相关违法、违规内容的广播电视台进行严格要求,力求建立规范的广播电视市场秩序。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第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等。

工商总局近期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二、双鸭山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所属新闻综合广播、交通广播频率发布“百合康

越橘叶黄素软胶囊”“本元首脑胶囊”等10个产品违法广告,当

事人未健全广告承接登记、审核管理制度,未认真履行广告审查义务,以健康讲座形式变相发布广告,对药品的功效、治愈率、有效率、安全性做出保证性承诺,对商品的功能、用途、成分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2017年11月,双鸭

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万元。

三、上海华与华营销咨询有限公司设计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动车组列车展牌媒体及航机杂志上设计广告。广告中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未将国界线完整、准确的表示,损害了国家尊严及利益。且当

事人在以后的相关广告设计中,在已知其广告地图绘制错误的情况下,仍未将我国领土表示完整、准确,客观上持续了违法行为,放任了危害后果的继续发生,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规定。2017年11月,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广告费用.万元,罚款100万元。

四、上海证大金融息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捞财宝APP”和捞财宝官网,宣传“新手专享

期 10.0%年化收益率”等有关收益率宣传的内容,违反了《广

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2017年9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

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60万元。

五、浙江台州章某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某网站上发布的“帝皇强肾汤”“御舒丹”广告用语

涉嫌宣传治疗功能,涉案产品包装上含有的多项内容均为虚假,涉嫌犯罪。2017年11月,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

移交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六、安徽省长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七、福建省莆商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及经营场所发布金融广告,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并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没有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违反了《广告

法》第二十五条等规定。2017年10月,莆田市城厢区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30万元。

八、海市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在所属频道发布“红阳盐藻”“千菌方”“爱体养心口服液”“阳气肽”保健食品广告,广告中利用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并利用健康讲座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等规定。2017年月,海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7.万余元。

九、利川市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未经医疗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利用宣传册和户外广告对其医疗服务进行宣传,广告内容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等规定。2017年7月,利川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2万元。

十、广州市南珠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南宁协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以虚书授予的称号发布医疗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2017年11月,玉林

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0万元。

十二、海南东方明珠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广告宣传中以项目距离机场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将“产权式酒店”宣传为普通“高层住宅区”,误导消费者,

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2017年7月,海南省

海口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13万元。

十三、云南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医疗器械广告案

当事人与郑州康金瑞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在云南卫视频道发布“糖御医牌远红外贴”广告,该广告未按广告审查批准内容播出,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出现了专家、患者名义作证明等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等规定。2017年9月,云南省工商局分别对云南广播电

视台、广告主郑州康金瑞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21.06万元。

十四、甘肃省广播电影电视总台(集团)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甘肃卫视频道发布“劵钞版《清明上河图大邮票》”广告,广告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

等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2017年9月,

甘肃省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没款合计61.42万元。

十五、新疆电视台发布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老院长祛斑方”“藏宝保健滋补液”等食品、保健品广告,广告中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医疗用语等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2017年7月,新疆自治区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0万元。

广播电视违法案例

广播电视违法案例 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2017年第三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查处了包括双鸭山广播电视台、海市广播电视台等在内的 5家广播电视台。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2017年第三批虚假违法广告 典型案例,5家广播电视台被查处。 查处案例主要聚焦在保健食品、医疗器械虚假夸张的宣传上。 其中,双鸭山广播电视台以健康讲座形式变相发布广告,对药品的功效、治愈率、有效率、安全性做出保证性承诺;海市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利用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云南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医疗器械广告案,未按广告审查批准内容播出,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出现了专家、患者名义作证明等内容;甘肃省广播电影电视总台(集团)发布违法广告案,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新疆电视台发布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案,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医疗用语等内容。 事实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法》,就已对涉及相关违法、违规内容的广播电视台进行严格要求,力求建立规范的广播电视市场秩序。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第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等。 工商总局近期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二、双鸭山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所属新闻综合广播、交通广播频率发布“百合康 越橘叶黄素软胶囊”“本元首脑胶囊”等10个产品违法广告,当 事人未健全广告承接登记、审核管理制度,未认真履行广告审查义务,以健康讲座形式变相发布广告,对药品的功效、治愈率、有效率、安全性做出保证性承诺,对商品的功能、用途、成分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2017年11月,双鸭 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万元。 三、上海华与华营销咨询有限公司设计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动车组列车展牌媒体及航机杂志上设计广告。广告中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未将国界线完整、准确的表示,损害了国家尊严及利益。且当

工商部门查处电视机顶盒案例

※※※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年※月※日,我局接到省工商局批转的署名为“※※※”人民来信,反映※※广电局在推广数字电视中,强行将原来的电视信号中断,逼用户高价安装数字电视(即购买高价机顶盒),并要求工商部门维权。我局及时派执法人员对人民来信中反映的情况进行了初步核查,发现当事人(※※市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有限公司)在数字电视整体转换过程中涉嫌限制竞争和滥收费用。※※年※月※日,经分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并指派※※※为案件主办人。为方便案情调查和证据收集,我局委托※※工商局对该案的相关情况进行查证。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调查人先后对当事人的委托人、部分数字电视用户、部分家用电器经营单位等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目前,该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案件调查情况报告如下:当事人:※※市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有限公司,……… 经查,有线电视数字化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增加节目数量、改善节目质量、扩展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不断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国家广电总局对数字化电视推广提出了“政府领导、广电实施、社会参与、群众认可、整体转换、市场运作”的方针。为确保这一惠及千家万户的民心工程能够顺利开展,※※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和※※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都分别举行了价格听证会,经省、市物价部门成本监审,确定了合理的资费标准,并经物价部门批准。※※市政

府在※※年※月※日第※次常务会上,将※※市城乡有线电视数字化转换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和为民办实事的具体内容,并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了《※※市加快有线电视数字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体现了政府对数字电视转换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民生的高度关怀。 当事人是※※市唯一受※※市广播电视局委托经营广播电视传输网及用户接入网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广播电视信号和传输等业务企业,是一家具有独占地位的公用企业,也是※※市推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的唯一实施单位。 从※※年※月起,当事人在※※市城区正式开始有线电视数字化转换。为了从速从快在城区进行数字电视的整体转换,在每个小区只用2-3天的时间进行数字电视机顶盒的安装,对申请安装数字电视的用户,第一个终端赠送一台基本型的机顶盒,两个以上的终端必须向当事人购买机顶盒,同时收取本年度已发生的模拟用户收视费15元/月和数字电视收视费23元/月。整转当天,当事人就强行中断该小区的原有输入电视信号,没有申请安装数字电视机顶盒的终端只能看到6个频道的节目。调查中,多数居民认为,原来每年180元的收视费可以看30多个频道,现在要花上千元甚至更多的钱进行数字电视转换,同时每年要缴最少276元的收视费,也只能看60多个台,这种强行转换,让消费者没有了选择权。 在数字电视整转过程中,用户提出当事人提供的机顶盒价格高,从市场上自己购买,但当事人以技术不配等理由并通过与用户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示用户自己购买的机顶盒不能正常接受信号,其责任及产生的费用由用户承担,限定用户只能购买当事人提供的机顶盒。客观上,因当事人与机顶

四川广电收视费必须缴一年才开通违法案例

四川广电收视费必须缴一年才开通违法案例 近日,四川广电的一则新闻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关注和讨论。据报道,一位用户 在缴纳广电收视费后,却被告知必须连续缴纳一年的费用才能正式开通电视节目。这一做法引起了不少消费者的质疑和不满,也引发了对收视费制度的思考与讨论。 首先,让我们来简单了解一下四川广电的收视费缴纳制度。根据相关规定,四 川广电收视费是指用户对广播电视节目进行收看所应缴纳的费用,用于广电系统经营管理和服务提供。收视费根据用户所处的收视区域和收视设备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以年为单位进行缴纳。然而,本案例中要求用户在开通电视节目前连续缴纳一年的收视费,则显然超出了正常的范围,引发了不少争议。 其次,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一做法的合法性。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收视 服务提供方的广电公司在向用户收取费用时,必须依法合规。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用户必须连续缴纳一年的收视费才能开通电视节目。因此,四川广电的此项要求很可能违反了相关法律,涉嫌违法行为。对于用户来说,他们在缴纳收视费后就应该享受到对应的服务,而不能被要求预缴一年的费用才能获得应有的权益。 这一事件引发了许多人对收视费制度的思考。有人认为,收视费制度的存在和 合理性受到了质疑。他们认为,如今早已进入了信息时代,网络的普及程度越来越高,电视收视率不断下降,收视费的存在意义已经不大。尤其是一些全国性的节目,用户可以通过互联网观看,为何还需要额外缴纳收视费呢?此外,收视费的乱象也时有发生,有的地方不规范收费,甚至存在虚高、强制收费等问题。 当然,也有人持反对观点。他们认为,收视费是维持广电运营所需的资金来源 之一,它的存在意义不容忽视。广电系统需要专业设备和人员来录制和播放节目,需要运营和管理电视台,这些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收视费的缴纳可以保障广播电视业的可持续发展,确保用户能够享受到高质量的电视节目。此外,收视费的存在还可以促进广电业的创新和发展,为观众提供更多元化的节目选择。

广播电视法律法规复习资料

广播电视法律法规复习资料 广播电视法律法规复习资料 广播电视法律法规是指对广播电视行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广播电视行业的发展中,法律法规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它们旨在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同时也为广播电视从业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和法律依据。 一、广播电视法律法规的分类 广播电视法律法规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广播电视行业的总体管理法规,另一类是涉及具体内容和操作的细则规定。总体管理法规包括《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机构管理规定》等,它们对广播电视行业的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内容审查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细则规定则包括《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广告管理办法》等,它们主要针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广告发布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范。 二、广播电视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广播电视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护公众利益:广播电视是一种具有广泛影响力的传媒形式,它直接面向大众,传播着各种信息和价值观。广播电视法律法规的存在,可以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防止不良信息的传播,维护社会秩序。 2. 规范广播电视行业:广播电视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它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和标准。广播电视法律法规的制定,可以规范广播电视行业的经营行为、内容制作等方面,确保广播电视行业的健康发展。 3. 保障从业人员权益:广播电视行业的从业人员需要遵守一定的规章制度,同

时也需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广播电视法律法规的存在,为从业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和法律依据,保障了他们的权益。 三、广播电视法律法规的内容要点 广播电视法律法规的内容非常丰富,包括了行业的各个方面。以下是其中的一些要点: 1. 广播电视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广播电视机构的设立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同时也需要进行管理和监督。广播电视法律法规规定了机构的设立条件、管理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2. 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播出:广播电视节目是广播电视行业的核心内容,它们的制作和播出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广播电视法律法规规定了节目制作的程序、内容审查的标准等要求。 3. 广告的发布和管理:广告是广播电视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需要进行发布和管理。广播电视法律法规规定了广告发布的条件、发布方式的限制等内容。 4. 违法行为的处理和处罚:广播电视行业中存在一些违法行为,需要进行处理和处罚。广播电视法律法规规定了违法行为的种类、处理程序和处罚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四、广播电视法律法规的学习方法 广播电视法律法规的学习是广播电视从业人员的必修课程。为了更好地掌握广播电视法律法规,可以采取以下学习方法: 1. 阅读原文:直接阅读广播电视法律法规的原文是最基本的学习方法。通过仔细阅读法律法规的内容,可以了解到其中的具体要求和规定。 2. 学习案例:广播电视行业存在一些典型案例,可以通过学习这些案例来加深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优秀案例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优秀案例 广播电视作为传媒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传递信息、宣传教育、引导舆论等重要职责。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方面,各地区和机构积极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系列优秀的案例,以下列举了其中的10个: 1. XY电视台《安全知识普及》栏目:该栏目每周播出一期,通过真实案例讲述安全知识,包括防火、防盗、交通安全等方面。以生动的故事情节和专业知识为基础,吸引了广大观众的关注,提高了安全意识。 2. AB广播台《安全法规宣传》节目:该节目每天定时播出,重点介绍国家相关安全法规,如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通过专家解读和实地采访,深入浅出地解释安全法规,帮助观众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 3. CD电视台《交通安全大讲堂》节目:该节目以交通安全为主题,通过邀请交警队员、交通事故受害者等嘉宾,讲述交通事故的危害和预防措施。节目形式多样,包括访谈、现场演示等,深受观众喜爱。 4. EF广播台《网络安全警示》栏目:该栏目针对网络安全问题,介绍各种常见的网络诈骗手段和防范措施。通过案例剖析和专家讲解,提高了广大网民的网络安全意识,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5. GH电视台《食品安全大家谈》节目:该节目聚焦食品安全问题,通过采访食品生产企业、农民等各界人士,介绍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相关政策。同时,对常见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曝光和点评,引导观众正确选择食品。 6. IJ广播台《校园安全行动》栏目:该栏目主要面向中小学生,通过动画、歌曲等形式,讲述校园安全知识,如防火、防溺水、防校园欺凌等。以幽默风趣的方式,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安全观念。 7. KL电视台《自然灾害防范》节目:该节目以自然灾害为主题,通过专家讲座、实地考察等方式,介绍各种自然灾害的成因和应对措施。同时,通过播放真实的灾害现场视频,增强观众对自然灾害的认识和警惕性。 8. MN广播台《健康生活有道》栏目:该栏目关注公众的健康问题,通过专家讲解和实地采访,介绍健康饮食、运动保健等方面的知识和技巧。同时,通过播放健康生活的案例,激励观众积极投身健康生活。 9. OP电视台《消防安全宣传》节目:该节目通过演绎消防事故和救援过程,生动展示消防员的英勇形象和救火技巧。同时,介绍家庭和单位消防设施的安装和使用方法,提高观众的消防意识和应急能力。

虚假药品广告案例

虚假药品广告案例 案例1:“谷丙甘氨酸胶囊”违法药品广告,药品生产单位为湖北威士生物药业有限 公司,违法广告发布媒介为读友报、贵州老年报、长寿养生报、新闻信息报、大家文摘报、江苏科技报、新参考文摘、西海文摘报、老友报、良友周报。 案例2:“黄豆苷元片”违法药品广告,药品生产单位为辽宁天铖制药有限公司,违 法广告发布媒介为贵州老年报、新闻信息报、新参考文摘、西海文摘报、山东科技报、老 友报、四川农村日报。 案例3:“魏氏磁疗骨痛贴”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医疗器械生产单位天水魏氏彤泰药 业有限公司,违法广告发布媒介为西藏商报。 案例4:“一元堂牌知本天韵胶囊”广告中标示名称一元堂巢之安违法保健食品广告,保健食品证件持有单位为武汉一元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发布媒介为上饶电视台 影视文化频道、上饶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 案例5:“海通牌奥复康片”广告中标示名称美国奥复康违法保健食品广告,保健食 品证件持有单位为济南基业海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违法广告发布媒介为白银电视台新闻 综合频道。 案例1:“强阳保肾丸”违法药品广告,药品生产单位为北京御生堂集团石家庄制药 有限公司,违法广告发布媒介为淮南音乐故事广播、淮南新闻综合广播、淮南交通文艺广播、咸宁交通音乐广播、咸宁新闻综合广播、吉安交通广播、吉安广播电视台新闻广播、 新余电台仙女湖之声、新余交通广播。 案例2:“复方蚂蚁活络胶囊”违法药品广告,药品生产单位为四平神农制药有限公司,违法广告发布媒介为襄阳新闻广播、白山评书广播、白山新闻综合广播。 案例3:“天麻追风膏”违法药品广告,药品生产单位为黑龙江全鸡药业有限公司, 违法广告发布媒介为哈尔滨电视台都市资讯频道、铁岭电视台公共频道、铁岭电视台综合 频道、西宁电视台新闻频道、天津电视台体育频道。 案例4:“活力源口服液”违法药品广告,药品生产单位为吉林省抚松制药股份有限 公司,违法广告发布媒介为黑龙江新闻广播、朝阳新闻综合广播、赤峰汉语综合广播。 案例5:“麝香抗栓丸”违法药品广告,药品生产单位为吉林天强制药有限公司,违 法广告发布媒介为平顶山经济生活广播、襄阳新闻广播、襄阳经济广播。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浙江省工商局曾在3月底通报了医药违法广告查处情况,选取并曝光了10个涉及医疗药械保健食品的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性案例,揭露违法医 药广告假象。

《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1.06.07 •【分类】司法解释解读 正文 《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一、问题的提出 为依法惩治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3号,以下简称本解释)。 二、理解与适用 (一)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行为的认定 广播电视设施是一种复杂的、智能化的、特殊的公共设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行为可以分为物理性破坏和功能性破坏两类。物理性破坏是故意对广播电视硬件设

施的毁坏,主要有拆卸、毁坏设备,剪割缆线等行为。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向传输缆线中插针妄图截取广播电视信号,有的通过“改造”缆线来插播非法节目,这些行为都使硬件设施遭到了破坏,属于物理性破坏。功能性破坏主要是指删除、修改、增加广播电视设备系统中的控制程序,非法占用频率等,使设备的正常功能无法发挥。因此,本解释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行为的种类,具体包括:拆卸、毁坏设备,剪割缆线,删除、修改、增加广播电视设备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非法占用频率等。 关于非法占用频率,有意见认为,刑法规定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应当以对设施的实质性破坏为必要条件,仅仅是外部的干扰,在干扰因素消除后,设施如能正常运行,不能理解为刑法中的“破坏”,对于以上行为,可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论处,或者根据非法节目内容的性质处理。经研究认为,当前利用高科技手段非法占用频率插播节目的现象增多,多由敌对势力实施,且绝大多数节目内容为非法,尽管此类行为没有对广电设施造成现实的物质性损坏,但是影响了正常节目的播放和设施功能的正常发挥,危害着国家的政治文化安全,根据广电设施的功能特点,应将此类行为认定为“破坏行为”,予以惩治。本解释将“非法占用频率”明确为破坏广电设施的一种行为。 (二)“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 根据刑法的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才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本解释第一条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 1.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的 广播电视设施与公共安全最直接的关联在于,通过及时发布公共安全信息,使广大人民群众有效防范、躲避、应对灾害事故或者安全事件,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无线电广播电视权使用合同纠纷案例

无线电广播电视权使用合同纠纷案例 无线电广播电视权使用合同纠纷案例 事件背景 地点:中国某省某市 时间:2008年10月 当事人: 甲公司:一家拥有广播电视权的媒体公司 乙公司:一家具有广告代理资质的广告公司 事件经过 1.甲公司和乙公司于2007年签订了一份无线电广播电视权使用合同,约定甲公司授权乙公司使用其广播电视权进行广告播放,并支付相关费用。

2.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根据甲公司的要求,在特定时间段内 播放甲公司提供的广告,并于每月底向甲公司提供播放清单和相关费用。 3.签订合同后的头几个月,乙公司按时向甲公司支付了广告播放 费用,并提供了准确的播放清单。 4. 2008年8月,乙公司突然停止向甲公司支付广告播放费用,并未提供任何解释。甲公司多次致电乙公司催要货款,但未得到任何回应。 5.甲公司在9月底向乙公司发送了一封正式的律师函,要求乙公 司立即履行合同,并追讨已延迟支付的广告播放费用。 6.乙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亦没有任何正面回复,继续拖欠款项。 7.甲公司在10月初决定起诉乙公司,将乙公司告上法庭,并要求 赔偿损失,同时解除合同。 法律诉讼

1.甲公司于2008年10月15日将乙公司告上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要求乙公司迅速履行合同,支付拖欠的广告播放费用,同时要求乙公 司赔偿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 2.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受理了此案,并传唤了甲、乙双方的 法定代表人到庭作证。 3.法院要求乙公司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未支付款项的合法理由, 但乙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说服力的证据,也没有正面回应甲公司的索赔 要求。 4.法院通过对甲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乙公司的账目进行调查后发现,乙公司无正当理由拖欠款项,并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5.法院于2009年3月10日作出判决,要求乙公司立即履行合同,并支付拖欠的广告播放费用,并赔偿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 6.根据判决,乙公司应在15日内支付广告播放费用和赔偿款项, 如未按时履行,将视为拒不执行判决。 律师点评

违反广告法案例

违反广告法案例 虽然现在和任何一个行业都有相应的法律制约着,但是还是有不法分子违背法律法规。广告法是最大限度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约着侵害消费者的不法之徒,尽管是这样,还是有违反法律的案 件产生,对违反广告法案例分析成了我们所关注的。下面就是对违 反广告法案例分析结果。 潮州招呼站广告就播报了一起违反广告法案例分析的事件。 2008年7月18日,某市广播电视报社利用其出版的电视报,为 某房地产公司发布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房地产广告。房地产公 司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业广告中,侵犯了奥 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可依《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进行查处,对此,办案人员没有异议;但对涉案的广告发布者是否违法、能 否查处,却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为他人设计、制作、发布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商业广告,也属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第五条第(二)项所指的“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或该 条第(三)项所指的“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以及其他商 业活动中”的行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广告经营者、 发布者为他人设计、制作、发布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商业广告,同样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 据《条例》第十条进行查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所指的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广告宣传以及其他 商业活动中,应当作缩小解释,仅限于行为人为了表明自己或者自 己生产经营的商品以及提供的服务,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 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在服务项目、广告宣传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为他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商业广告,该行为本身并不属于《奥

广告违法案例分析

广告案例分析 1.“协和G3”机贬低同类产品广告案。 案情简介: 1995年3月,《抚顺日报》在第三版为抚顺胜天寻呼台发布一则介绍“协和G3”寻呼机广告。广告称:“协和G3机:隆重登场,夺取王位,打败天下无敌手”,“协和G3机功能无比、信息无比、储量无比、安全无比、价格无比”。该则广告发布后,引起其他品牌经销商的强烈不满。请问: ⑴《抚顺日报》发布的这则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几条?为什么? 答: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为《抚顺日报》发布的这则广告,贬低了其他品牌的寻呼机。 ⑵对《抚顺日报》发布违法广告,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广告法》第四十条,对《抚顺日报》予以没收广告费用及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广州京粤广告公司“免费做广告”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 1995年2月中、下旬,广州京粤广告公司分别在广东省和广州市的两家广播电台发布“唔使花钱做广告”、“做广告不用钱”的广告120次和296次;在某晚报发布“免费做广告、携手创辉煌”的广告,投入的广告费共约8万元。 所谓“免费做广告”,其实是要求客户先期投资服务费用,3年后还本,利息不退。就是说,京粤广告公司是以广告客户3年投资的利息为广告费,并非免费做广告,或不花钱做广告。请问: ⑴上述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几条?为什么?

答: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因为上述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含有虚假的内容。 ⑵对广州京粤广告公司和3家媒体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如何处理? 答: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责令京粤广告公司停止继续发布上述广告;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除以全部广告费1倍的罚款。对发布上述广告3家媒体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应依法制作出行政处罚。 3.“金珠熊”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 1995年10月,下岗职工李某来到南京市工商局,含泪投诉某报社广告部发布虚假广告,致使李某蒙受了经济损失。接到举报后,市工商局立即对此案展开了调查。经查,1994年10月,1995年2月华澳野生动物研究所开发部在某报社两次发布了“正宗彩色金珠熊唯我华澳独有。投资升值,70天见效”的养殖广告。并许诺,“我部包技术,包回收,养殖户不担任何风险。1年内退还押金65%,城乡人均能养,繁殖力强,年产7-9胎,每胎8-12只,70天达到回收标准,每只回收价60元,每对种熊起价才480元,投资少,见效快,经济效益高,本广告长期有效,面对养殖户大量回收。”此广告发布后,当地及周边地区部分群众前去订货交定金,购回种熊进行养殖。一段时间后,第一批、第二批金珠熊繁殖成功,华澳研究所开发部按广告中的许诺全部予以了回收。在骗取这部分群众的信任后,华澳研究所开发部一方面继续发布广告,一方面利用暂时获利群众的现身说法,骗取了更多的投资者。当他们骗取了大量定金后,便逃之夭夭了。

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周某某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周某某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书 【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3 【案件字号】(2020)湘06民终15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顺容任燕张兰 【审理法官】赵顺容任燕张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周玉;李移军;芒果传媒有限公司 【当事人】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周玉李移军芒果传媒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周玉李移军 【当事人-公司】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芒果传媒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黄俭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陈昭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俭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陈昭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俭陈昭 【代理律所】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 【被告】周玉;李移军;芒果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都市频道是否对周玉构成侵权。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训诫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和解强制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都市频道是否对周某某构成侵权。都市频道接受李某某单方面的委托后,以解除李某某与周某某的纠纷为由,进入周某某家里拍摄,且问询的内容很多涉及周某某婚恋、怀孕、生育等个人隐私,在制作节目并播出前并未取得周某某的同意,亦未特别告知周某某将如何处理采访、拍摄内容,对周某某的肖像亦未进行特殊模糊化处理,在周某某提出反对播放的意见后未及时停止播放,使周某某的个人隐私保护受损,生活受到干扰,社会评价在一定程度上被降低。李某某的单方委托不能成为都市频道公开报道李某某之外的其他人的隐私的理由。一审判决认定都市频道对周某某构成名誉侵权并无不当。都市频道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上诉人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04:53:3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6月,周某某与李某某经周某某的表姐介绍相识后两人确定恋爱关系,李某某向周某某交付了30000元现金,双方订婚。因李某某长期在

王某、临沂市广播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临沂市广播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9 【案件字号】(2020)鲁13民终12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树东马凤霞邵波 【审理法官】王树东马凤霞邵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义芝;临沂市广播电视台 【当事人】王义芝临沂市广播电视台 【当事人-个人】王义芝 【当事人-公司】临沂市广播电视台 【代理律师/律所】洪寿福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洪寿福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洪寿福 【代理律所】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原告】王义芝;临沂市广播电视台 【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是临沂市广播电视台二审期间提交的采访视频原始素材光盘能否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予以采信;二是临沂市广播电视台是否侵犯了王义芝的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过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证据种类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法院调解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是临沂市广播电视台二审期间提交的采访视频原始素材光盘能否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予以采信;二是临沂市广播电视台是否侵犯了王义芝的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一)临沂市广播电视台二审期间提交的采访视频原始素材光盘能否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予以采信。临沂市广播电视台提交的采访视频原始素材光盘是包含视频电子文件的输出介质,在证据种类上属于电子数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提供由其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提供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输出介质。但该光盘内的视频电子文件明显经过剪切编辑,并非原始的采访视频素材,且采访视频原始素材形成于本案一审诉讼之前,临沂市广播电视台逾期提供证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二)临沂市广播电视台是否侵犯了王义芝的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侵犯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必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民事违法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侵权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的节目视频可以证实王义芝在节目录制过程中自觉配合的事实,应当认定临沂市广播电视台的节目录制和播放取得了王义芝的许可同意,主观上没有侵犯王义芝肖像权和隐私权的过错,客观上亦未使王义芝的名誉受损,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对王义芝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的侵犯。理由如下:1.王义芝在节目录制过程中自觉配合,应当认定节目录制得到了王义芝的许可。王义芝因离婚纠纷到蒙阴县诉调对接中心自愿接受调解,在整个调解过程中,

虚假新闻报道案例

虚假新闻报道案例 【篇一:虚假新闻案例分析】 虚假新闻案例分析 新闻与传播学类4班 莫清慧 2013300710160 一、案例呈现: 【外国小伙扶摔倒中年女子疑遭讹诈】 12月3日早上5点多,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的中央重点新闻网 站“国际在线”发布了一组“老外街头扶摔倒大妈遭讹”的图片,图中 大妈一脸痛苦,外国小伙一脸无辜。报道称,一名东北口音女子在 经过一个骑车老外旁边时突然摔倒,随即瘫软倒地不起。外国小伙 下车急忙搀扶女子,却被女子一把揪住,自称被老外撞到腿部受伤 无法行走,需要该老外负责。外国小伙大惊失色,却被女子死死拖住。最后双方在调解下,外国小伙不得不给付1800元“医药费”,女 子方才作罢自行离开。 然而,北京警方12月3日晚回应称,外籍男子因存在无证驾驶、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及交通肇事行为,将被进行处罚。在警方监控探头 拍摄的画面上,可以清晰地看到,12月2日10时33分许,一辆载 有两人的摩托车转弯时在斑马线上撞上一名身穿黑色大衣的女子。 该报道被证实为虚假新闻。 二、反映问题: 1部分记者对于新闻真实性的认知不足,职业素质的缺失,导致了 新闻报道未经核实就随意发布,仅通过片面的采访和图片就断定事 实从而写出带着巨大偏颇性的报道,给当事人带来了恶劣的影响。 2民众对于国人碰瓷现象的深恶痛绝,类似的报道一经发布便能引 起网友的巨大反响,反映了民众对于这一现象的不满和愤怒,加之 该报道中明显的“国别”标签,不仅反映出民众对于这一现象的羞耻,也从另一个侧面表现了人民对于外国人文明素质的概念性理解,即 觉得外国人比中国人更讲文明、更有素质等。 三、出现原因: 1社会层面的原因

北京传博广告有限公司、无锡广播电视发展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传博广告有限公司、无锡广播电视发展有限公司等侵权 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8.15 【案件字号】(2022)苏02民终390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蔡利娜俞彤吴晓东 【审理法官】蔡利娜俞彤吴晓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传博广告有限公司;无锡广播电视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广播电视集团 【当事人】北京传博广告有限公司无锡广播电视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广播电视集团 【当事人-公司】北京传博广告有限公司无锡广播电视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广播电视集团 【代理律师/律所】郑摄天、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许园园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郑摄天、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许园园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郑摄天、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许园园 【代理律所】郑摄天、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北京传博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无锡广播电视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广播电视集团 【本院观点】侵权之诉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广电公司与传博公司自2015年起至2018年期间,双方签有多份业务合同,并存在巨额的广告费用,传博公司也向广电公司支付了相当的广告费用,后广电公司称因其公司在统计时发现传博公司尚欠其广告费用近60万元,其因与传博公司联系未果,遂诉至法院,从上述广电公司的表述看,广电公司是因其自行计算传博公司尚欠其款项,在未得到传博公司愿意协商的情况下,而诉至法院进行确定双方账目的无奈之举,并非无中生有,故意捏造事实。广电公司是在自行统计时发现传博公司尚欠其款项,经联系未果后诉至法院,以。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过错无过错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自认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冻结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人认定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侵权之诉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本案上诉人传博公司一审起诉时称因滨湖法院受理的广电公司与传博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23号,因广电公司恶意诉讼导致其损失了律师代理费18万元和差旅费4949.75元,要求广电公司和上级主管广电集团赔偿,故本案应适用损害赔偿纠纷。至于广电公司的诉讼行为是否对传博公司存有加害性为并造成了相应损失,本院分析如下:一、广电公司的诉讼行为是否对传博公司有加害行为。本院认为,广电公司与传博公司自2015年起至2018年期

陈某某、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某、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书 【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6 【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87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盛知霜王晓虹曾明 【审理法官】盛知霜王晓虹曾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某某;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 【当事人】陈某某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 【当事人-个人】陈某某 【当事人-公司】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 【代理律师/律所】姜雪娜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黄俭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陈昭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姜雪娜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黄俭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陈昭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姜雪娜黄俭陈昭

【代理律所】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被告】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 【本院观点】本案上诉的争议焦点为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的行为是否构成对陈某某隐私权、名誉权的侵犯,在《寻情记》节目中公开向陈某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和主观过错。既不构成侵权,以上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增加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上诉的争议焦点为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的行为是否构成对陈某某隐私权、名誉权的侵犯,在《寻情记》节目中公开向陈某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关于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的行为是否侵犯陈某某名誉权,本院认为,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和主观过错。从该期节目的内容来看,节目的大部分篇幅系通过记者采访的方式由节目中当事人自行反映问题并发表意见,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工作人员仅是对节目中当事人自己的言论进行转述或总结,虽对个别评论语句可能存在表达不当的情况,但并不存在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或用语。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在节目播出时有意隐去了陈某某本名,而采用了化名,可见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并无侵犯陈某某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主观故意。虽然新闻媒体有反映社会问题、舆论监督的权利,但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在节目播出时未对陈某某的头像进行任何技术处理,确有不当,存在过失。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存在过失,但其报道是基于客观事实,并非虚构事实和恶意诽谤,故本院认为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不构成对陈某某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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