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矫正科归哪管

一、司法局矫正科归哪管

社区矫正属于专门的国家机关部门管制。负责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拟订社区矫正发展规划和工作规范。指导、检查、监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社区矫正对象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帮教管理中心工作。

二、社区矫正对象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三、缓刑多久报道一次

根据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

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被宣告缓刑人员在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将根据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根据司法所的通知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当仔细了解社区矫正安排,遵守相关规定。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社区矫正人员未按时报到或者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将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书。综上,缓刑期间应当注意了解社区矫正安排,接受社区矫正,遵守相关要求及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s

社区矫正中心规章制度

综合办公室工作纪律 一、按时上下班,不无故迟到、早退、缺席,有事提前请假,对单位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按照工作规范执行。 三、恪尽职守,保守工作秘密。严谨操守,清正廉洁。 四、注重品德修养,戒除不良嗜好。举止文明礼貌,待人接物态度谦和,热情大方。 五、服从上级指挥,听从安排,服从管理。 六、爱护公共财产,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七、加强学习,提高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合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计划;检查、监督社区矫正工作落实情况;了 解、掌握和做好全区的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各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 二、接受委托,开展社区调查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意见,并及时上报。 三、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 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四、审批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地三十日内的请假申请。审批确需进入特 定区域或者场所的判处“禁止令”社区矫正人员申请,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五、审批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申请。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 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 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六、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 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七、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应当及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追查。 八、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应 当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九、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 法院裁定。 十、对矫正期满的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区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十一、对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区人民检察院。 十二、建立例会、通报、业务培训、信息报送、统计、档案管理以及执法考评、执法公开、监督检查等制度,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 十三、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发现社区矫正人员非正常死亡、实施犯罪、 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应当立即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妥善处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 十四、接受社区矫正人员的辩护、申诉、控告、检举等。认真听取和妥善处 置社区矫正人员反映的问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是指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经过监管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人员。 不过,对于这类人也不能完全放松警惕,还需要做好日常的管理!下面就不妨跟着爱汇网 一起来看看吧!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规定篇 1 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 责有哪些?答: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执行工作, 主要包括: 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 估, 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 , 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 , 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 场所、外出、变更居住地的审批, 给予警告, 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 提出撤销缓刑、假释、 收监执行建议, 提出减刑建议, 对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组织追查, 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 明书等。 同时,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开展集中教育、心理矫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矫 正人员提供帮扶等工作, 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司法所应当做好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一是在社区矫正接收环节, 司法所要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派, 接收社区矫正人员, 并组织宣告; 确定社区矫正小组; 制定矫正方案; 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 二是在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 司法所要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 采取实地检查、 通讯 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 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 有特殊情况, 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 说明情况; 定期到社区矫正人 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 等情况;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 , 及时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 对社区矫正人员七 日以内的外出进行审批; 组织日常教育学习活动和社区服务 ; 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和心 理辅导; 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考核并实施分类管理等 : 在期满解除矫正时, 司法所要对社区 矫正人员作出书面鉴定, 提出安置帮教建议; 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 向社区矫正人员告知 安置帮教有关规定, 与安置帮教部门做好交接等。 三是司法所作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 , 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授权 , 在一定范围 内参与社区矫正执法活动, 如派员参加社会调查评估等。 四是司法所立足基层, 还要充分发挥贴近社区、贴近群众的优势, 广泛动员基层组织、社 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学校、家庭成员等各方面力量, 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有哪些?答: 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 必须有 一支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执法队伍作为组织保障。 同时, 考虑到社区矫正的社会性, 应当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开展工作。 为适应社区矫正工作性质要求, 建立以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工作者为核心、 社会工作者为辅 助、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发布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发布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若干规定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12.08.03 •【字号】沪司规[2012]2号 •【施行日期】2012.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发布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司规〔2012〕2号2012年8月3日) 市监狱管理局、上海政法学院、市劳教局、市社区矫正办及局属各单位,各区县司法局,局机关各处室: 《市司法局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2012年7月30日召开的第八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司法局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制定依据及工作职责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司法局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本市的社区矫正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有关社区矫正工作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意见,制定社区矫正工

作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制度; (二)制定和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规划; (三)开展社区矫正执法检查和考评; (四)审批社区矫正积极分子; (五)研究和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指导和协调社区矫正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处置全市性重大社区矫正突发事件; (七)指导和评估参与社区矫正社会组织的工作; (八)组织社区矫正执法培训; (九)其他应由市司法局履行的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具体履行前款所列职责。 第三条区(县)司法局负责对所在区(县)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社区矫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上级机关相关工作要求; (二)指定司法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开展调查评估; (三)审查监狱或看守所提出的拟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罪犯具保人资格; (四)与相关部门协同落实社区矫正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人员报到等交付接收工作,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 (五)指导司法所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报告制度,负责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变更居住地、特定区域或场所准入的审批; (六)指导司法所执行禁止令;

青田县司法局全宗介绍

青田县司法局全宗介绍 全宗号:182 时间(2004——2008年) 一、立档单位机构沿革 1980年10月2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建立地、市、县司法行政机构的通知》浙政[1980]111号,青田县司法行政机构人员配备为9名,其中司法局3名,公证员6名。1981年2月2日,根据浙政[1980]111号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健全司法机构,保证司法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建立青田县司法局。办公地点设在青田县鹤城镇少年宫路县人民法院办公楼内。1992年4月办公地点迁到青田县鹤城镇临江东路93号。 青田县司法局成立之初,下设法律顾问和公证处,各区配备司法特派员,1983年各乡相继设司法助理员。1985年3月25日,设人事秘书科、宣传教育科、调解管理科,将“青田县法律顾问处”改称为“浙江省青田县律师事务所”。(青司字[1985]7号)。后相继在各区、镇所在地设立了八个法律服务所。1991年2月2日,将“青田县司法局调解所”改为“青田县司法局基层工科(青司字[1991]4号)。1992年11月10日,成立青田县公证服务部,1993年4月14日,成立青田县公众安全调查服务所。1992年7月23日原城郊法律服务所改为鹤城镇第二法律服务所。1994年1月19日,改名为“青田县法律服务中心”。1993年12月7日成立“青田县华侨律师事务所”(丽地司字[1993]72号)。1993年12月21日,建立“青田县公证处温溪办事处”。1994年8月25日,建立“青田县公证处山口办事处。”1995

年3月2日,增设“两劳回籍人员教育管理科”“法律服务管理科”和“法律教育培训中心”(丽地司字[1995]14号)。1995年4月22日,浙江司法厅核定我县司法行政系统编制数为48名(浙司发[1995]15号)。1995年7月26日将“青田县律师事务所”改名为“太鹤律师事务所(浙江青田)”、“青田县华侨律师事务所”改名为“五洲律师事务所(浙江青田)”。1996年8月28日,成立鹤城镇、温溪镇、船寮镇、山口镇、北山镇、东源镇、腊口镇两劳回籍人员管理工作站。1998年8月16日,建立章旦乡法律服务所。1997年9月1日建立青田县公证处万山办事处和章村办事处。同年12月19日建立青田县公证处北山办事处和章村办事处。1997年4月3日,青田县人民政府批准,青田县司法局内设六个科室:办公室、两劳回籍人员管理科、公证管理科(公证处)、行政法制科(太鹤律师事务所)、法制宣传科、基层工作科(法律服务中心),下设七个局属司法所:鹤城镇司法所、温溪镇司法所、山口镇司法所、北山镇司法所、船寮镇镇司法所、东源镇镇司法所、腊口镇司法所。青田县司法局行政编制为50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局属事业单位有五洲律师事务所,定编4名;县法律培训中心(县普法办)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定编4名(青政办发[1997]5号)。1998年4月20日,青田县编委批复,同意设立青田县法律援助中心,属全民事业单位。1998年10月26日,建立青田县司法局司法鉴定中心,1999年1月20日,青田县编委批复,同意设立青田县司法局司法鉴定中心,为全民事业单位,定编2名(青编[1999]3号)。1999年3月22日,“98148”青

司法局矫正科归哪管

一、司法局矫正科归哪管 社区矫正属于专门的国家机关部门管制。负责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拟订社区矫正发展规划和工作规范。指导、检查、监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社区矫正对象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帮教管理中心工作。 二、社区矫正对象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三、缓刑多久报道一次 根据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

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被宣告缓刑人员在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将根据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根据司法所的通知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当仔细了解社区矫正安排,遵守相关规定。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社区矫正人员未按时报到或者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将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书。综上,缓刑期间应当注意了解社区矫正安排,接受社区矫正,遵守相关要求及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s

社区矫正工作操作手册

社区矫正工作操作 手册

社区矫正工作操作手册 社区矫正操作流程简图 分三步实施: 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 → 社区矫正的执行 → 社区矫正的终止解除 1、审前社会调查 2、矫正人员签具矫正保证书 3、送达法律文书 4、矫正人员报到 5、办理交接手续 6、宣布实施矫正 1、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档案 2、成立矫正工作小组,签订监护协议书 3、制定矫正个案 4、日常监管和教育 5、考核奖惩 6、社区矫正人员几种情形的处理方法 1、填写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 2、解除社区矫正宣告 社区矫 1、实施汇报 制度 二、社区矫正的执行 一、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

3、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4、社区矫正人员死亡 5、被决定收监执行 6、被判处监禁刑罚 社区矫正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社区矫正人员接收 1、审前社会调查。(责任单位:司法局、司法所)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在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 罪犯,委托市司法局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由市司法局指派被告人或罪犯居住地司法所实施。 司法所根据委托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 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 反馈评估意见。市司法局决定最后评估意见后,应当在接到委托 调查函起5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审前社会调查意见反馈函>。 2、签具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责任单位:法院、看守所、监狱) 法院、看守所、监狱对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在判决、裁定或作出决定时,应向其当面宣读<社区矫正告知书>(见附一),告知其到市司法局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同时应责令社区矫正人员填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见附二),作出接受社区矫正的书面保证。(社区矫正人员系未成年人的,则应由其监护人作 社区矫 三、社区矫正的终止解除

司法局主要职能

一、司法局主要职能 一是制定并组织实施普法教育规划;指导、协调并开展依法治理工作;二是指导、管理、监督并组织开展律师公证工作;三是指导、管理并开展人民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四是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四是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五是协调、指导并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六是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七是协助开展司法鉴定业务,并进行执业监督管理工作; 二、政策依据 根据合水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合水县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合编委发201122号文件精神为依据; 三、基本现状 机构设置设6个股室、12个司法所、3个下属机构 一内设机构 1、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各种政务活动的组织和检查落实; 2、法制宣传教育股:管理和指导实施全县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和依法治理工作;负责“148”法律服务等工作; 3、基层工作股:管理和指导乡镇街道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司法助理员及有关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4、律师、公证管理股:管理指导律师、公证、法律援助中心工作; 5、刑释解教安置帮教管理股挂县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的帮助教育和过渡安置管理工作; 6、社区矫正管理股挂县社区矫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管理和指导乡镇司法所对矫正对象实施法制教育、公益劳动和培训学习等日常监督管理; 二派出机构 设立西华池、何家畔、吉岘、肖咀、段家集、固城、店子、太莪、板桥、老城、蒿咀铺、太白12个基层司法所; 各司法所指导管理辖区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意见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三下属机构 1、公证处:办理公证事务,出具公证证明;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对社会性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普及法律知识,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 2、法律援助中心:组织、管理、指导法律服务人员开展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和“12348”专线电话的法律咨询服务;组织、监督、指导、培训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务;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3、甘肃金桥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法律事务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头人(区司法局局长)

**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头人(区司法局局长) **,男,xx年出生,汉族,xx年xx月任**市**区司法局局长。自**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他以维护辖区稳定为宗旨,以促进社区矫正人员回归为目标,积极探索创新,逐步建立起**特色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截至目前,全区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xxx人,顺利解除矫正xxxx人,做到无一人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 (一)健全组织制度,打牢**社矫工作基础 2010年,在该同志前期努力和准备下,**区顺利启动了试点社区矫正工作。为了使试点工作平稳顺利开展,他多次向区党委、政府主管和主要领导汇报请示,得到了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区委政法委书记为组长的**区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司法局,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开展和日常工作。组织人事、编制、民政、工、青、妇、司法所等单位召开社区矫正启动大会。制定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社区矫正工作职责、社区矫正工例会制度、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规章制度,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健全,有章可循。指导镇、街道成立相应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村、社区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站,形成区、街道(镇)、村屯三级管理网络。建立健全试点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制度,奠定了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打开了社区矫正的工作局面。 (二)加强部门沟通,推进部门协作一体化 社区矫正是一项全新的系统性的工作,加强社区矫正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系,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整体局面的形成,结合省、市文件要求,**局长积极争取领导的支持,定期组织召开公、检、法、司、工、青、妇、民等社区矫正成员联席会,通报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人员衔接、脱管查找、监督管理等难点难题,社区矫正成员联席会制度的确立,有效地处理了各种突发社区矫正事件,大大提高了社区矫正工作力度。积极和公安部门沟通,理顺了交接体制,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人员纳入社区矫正管理体系。在管控中,对不服从管理的,建立了公安分局及时介入、检察院监督执行,采取有效措施配合管控的机制。在帮扶过程中,充分整合辖区资源,形成了民政、妇联、工商等多部门联合帮扶的机制。目前,我区已经形成司法局牵头,司法所实施,检察院监督,法院、公安、劳动、团委、妇联、民政等多部门协作的一体化工作模式。 (三)强化监督管理,创新社区矫正工作模式 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严格的监督管理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责任,也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难点。在试点的基础上,**局长不断完善我区社区矫正工作模式,同事探索创新结合实际的特色监督管理模式。在接收社区服刑人员阶段,对其身份、居住、工作环境进行调查核实,强化社区服刑人员的认罪服刑意识,建立社区服刑人员家属、村(居)委会干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三级社区矫正责任包保制,强化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责任意识。通过搭建社区平台,建立阳光矫正基地,让更多的社区志愿者、心理咨询人员等社区力量加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壮大社区矫正队伍力量,更有效的矫正社区服刑人员。八百垧阳光矫正基地得到检察部门的认可。协调民政和社区,为部分老、残的社区服刑人员送去油、米、面等生活物品,联系企业为部分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工作难题。再煮洪江局长的主导下,我区社区矫正监管为主、矫治相辅、灵活帮扶的工作模式不断完善。 (四)提升业务能力,推进队伍素质建设 为了干好社区矫正工作,该同志不断加强法律知识和社区矫正业务学习,身先士卒,先后带头认真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知识,熟练掌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省市相关社区矫正文件,业务能力迅速提升。在加强学习的基础,**结合全区实

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管理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管理工作调研报 告范文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性的刑罚执行活动,是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新生事物,也是世界刑罚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对于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体系,推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社区矫正工作,通过座谈、走访相关部门、各街镇、社区(村),询问社区服刑人员代表对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形式,对全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就调研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我区于2月起,全力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经过四年多的时间,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工作、管理体系。截止9月底,全区共有社区矫正试点街镇8个,无脱漏管、不服从管理和重新犯罪情况。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一是在区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落实工作人员2名。二是8个街镇都建立了以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司法所。三是社区(村)针对每名矫正对象分别建立矫正小组,安排2名矫正人员和1名监护人员进行矫正管理。四是各街镇广泛动员和吸收热心矫正工作的社会人员,经过培训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现我区共有社会志愿者119名。 (二)强化队伍机制建设 一是8个街镇专门配备专职的社区矫正工作协管员5名,配合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二是分级分类培训。今年1月,我区1名司法助理员参加了市司法局举办的为期4个月的三级心理咨询师培训,并取得证书;区司法局于今年9月,组织全区司法助理员和社区矫正工作者就社区矫正的意义和人性化管理等内容进行了培训;每季度各街镇司法所组织辖区社会志愿者进行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培训,全年共培训354人(次)。 (三)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一是制定了《大渡口区重点人群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就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如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二是全面推广社区矫正工作“13589”重庆模式,将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控制在0。5%以内。三是试点开展心理测评,目前,建胜司法所和八桥司法所共测评社区服刑人员87名。四是创新矫正人性化管理,八桥司法所选取2名社区服刑人员进

《全国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方法

《全国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方法 一、登录 登录方法1(推荐):在IE 浏览器7.0 以上版本(含7.0) 中输入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9919150634.html,,即可进行访问。 登录方法2:用户登录“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后,可以在首页上方的“全国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链接,点击链接后可以进入“全国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登录界面。本系统使用一段时间后将会删除,因此,建议直接输入网址访问。首次登录可以使用“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的用户名和密码直接登录,首次登录需要修改密码,以后再次登陆就用修改后的密码。以后如果要修改全国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的密码,必须在本系统中修改,在“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中修改无效。 二、录入 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主要分为基本身份信息、法律文书信息、刑罚执行信息和解除矫正信息四个部分。其中前两部分由县级司法局录入,地市和省级可以查看;后两部分由司法所录入,区县、地市、省级可以查看。各省要组织县级司法局录入2013 年 3 月 1 日以后在册的所有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前请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在每个录入界面的右上角都有填表说明的链接,鼠标放到相应录入框也会有详细的提示),录入人员信息的入口是县级司法局和司法所左侧菜单中的“矫正人

员管理”。录入时要注意以下两点:1、如果本区县没有设置行政区划编码,请区县登录后点击页面上方的“修改账号信息”,添加行政区划编码(也可以由上级地市从“下级地区列表”中进行设置),否则矫正人员编号无法生成;2、本系统人员期满后可以直接将信息同步到“刑释解教人员管理系统网络版”,方便进行下一步的安帮工作,所以需要乡镇街道司法所在同步前,点击“刑释解教系统用户”,设置刑释解教网络版的用户名和密码。 三、查询 各级可以对属于本辖区的所有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灵活的组合查询,查询到的信息可以导出成Excel 报表,查询入口是各级左侧菜单中的“电子档案管理”,电子档案的内容可以直接打印在A4 纸上。 四、报表 今后将使用本管理系统实现两张社区矫正报表上报大部分功能,各级要试用此功能。月报表系统有自动生成的功能,今后将根据录入人员的基本信息自动生成统计报表。第一次填报报表,有累计值项的请加上累计值,以后系统将自动在累计值的基础上加上本月新增值。统计报表上报入口是各级左侧菜单中的“矫正人员统计月报表”和“矫正工作统计季度表”。 五、分析 系统可以使用柱状图,饼状图的方式对本辖区社区矫正人员

【精编范文】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社区矫正工作责任书-实用word文档 (10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社区矫正工作责任书 篇一:xx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职责及任务分解办法 xx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职责及任务分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本《办法》的目的 为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规范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工作制度和流程,提升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水平,建立社区矫正联合执法的良性互动机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山西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合执法 联合执法是指县局社区矫正科、社区矫正管教执法大队和各司法所联合开展社区矫正执法的活动。 第三条、联合执法机制 联合执法机制是指县局社区矫正科、社区矫正管教执法大队和各司法所建立既分工负责,又互相配合,优化资源,形成工作合力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县局社区矫正科、社区矫正管教执法大队和各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 第二章职责规定 第五条、社区矫正科职责 局社区矫正管理科是我局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部门,是局内设科室,是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履行执法任务的“龙头”,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规划;沟通、

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管理、监督、指导全县 社区矫正工作;负责全县社区矫正工作的教育培训及相关调研工作;承担县社 区矫正领导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社区矫正管教执法大队职责 局社区矫正管教执法大队是社区矫正具体执行部门,是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在县局以下成立的专门社区矫正部门和队伍,具体承担社区矫正工作,其具体职责为:依法办理社区服刑人员接收、解除矫正,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监督指导社区矫正工作档案的建立和完善,依法进行社区影响调查评估、 信息化监管、考核奖惩、组织矫正宣告、组织集中教育,组织心理辅导、组织 社区服务、开展适应性帮扶、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给予警告、提请治安处罚、 提请撤销缓刑、提请撤销假释、提请收监执行,提请减刑和缩短考验期等社区 矫正刑罚执行事项、负责禁止令执行和应急处置等执法职能,集中统一行使社 区矫正执法权。局社区矫正管教执法大队工作上受局社区矫正管理科(刑罚执 行科)管理和监督,向社区矫正管理科报告工作,重要事项报社区矫正管理科 审批。 第七条、司法所工作职责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按照县局的安排,参与对 拟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进行调查评估;按照县局安排,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组 织社区矫正入矫宣告和解矫宣告;确定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建立社区矫 正工作档案;监督社区服刑人员定期报告;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严格计分 考核制度;定期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走访;组织日常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心 理辅导活动;提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奖惩建议;负责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的审批 和审核;组织动员基层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按时作出社区服刑人员矫 正期满书面鉴定;办理解除矫正手续,提出安置帮教建议,做好与安置帮教工 作衔接;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各执法环节职责任务分解及配合机制 第八条、社区矫正适用前社区影响调查评估 对拟适用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是社区矫正的基础性工作,应当 按照《关于拟适用社区矫正对象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的具体要求,及 时规范开展调查评估工作,把好社区矫正的入口关。 调查评估委托的接受统一由社区矫正大队办理,然后按照大队各中队协助工作 范围来指派,由矫正中队和居住地或户籍地司法所共同组成调查评估小组开展 调查工作,调查以矫正中队为住,司法所予以协助。调查评估的指派工作原则 按社区矫正对象居住地指派,特殊情况,由大队长根据情况指派 调查结束后,调查小组应全面汇总相关材料进行研究评估,形成调查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由小组成员签名,然后提交大队长审核,最后由分管局长签发盖章。

县司法局关于社区矫正执法队伍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XX县司法局关于社区矫正执法队伍建设情 况的调研报告 按照省、市转发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区矫正专门执法队伍建设调研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3〕31号)要求,现将XX县社区矫正专门执法队伍建设情况梳理报告如下:基本情况 XX县现有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一个,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由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承办,县级社区矫正执法机构人员X人,其中司法局班子成员X人为行政编,人促股干部X人,事业编1个项目人员X个,本科学历X人,法学专业X人。 受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委托的司法所X个,参与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人员X人,其中X名司法所长、X名主任科员为行政编,事业编干部X人,项目人员X人,本科学历X人,大专X人,法学专业X人。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XX县社区矫正监管中心于20XX年X月建成投入使用,投资X万元,面积X平方米,包含报到登记室、电子监控室、矫正宣告室、应急指挥(研判)室、训诫(谈话)室、心理咨询室、教育培训室、工作室、档案资料室9个功能室。

主要做法 《社区矫正法》颁布实施以来,XX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在“执法规范化、矫治精准化、档案管理制度化、监管应用信息化”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人性化、社会化、科学化的矫正管理,在社区矫正对象中积极开展“五个一”活动(即每周开展一次法律知识讲座,一次公益活动,一次警示教育,一次上门走访,一次心理疏导),创新“五微”工作法(微定位、微视频、微交流、微课堂、微关怀),全面强化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动态监管,切实提升了社区矫正工作质效。 (一)打造“个性化”矫正。按照《社区矫正法》的主导思想,积极探索以人为本,因事制宜的管理模式。一是因人施教。综合分析每个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个人因素、家庭因素、社会因素,根据个体差异,进行谈心谈话,确定矫正方案,开展矫正工作。二是以情施教。以不妨碍社区矫正对象正常的生产生活为原则,充分考虑每个社区矫正对象存在的困难点,动态调整矫正方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调整学习和活动时间,积极开展帮助、心理疏导等工作,促进社区矫正对象健康阳光的回归社会。三是动态施教。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分析解决,把动态分析贯穿于整个矫正过程,及时调整矫正方案,保障个性化矫正的有效执行。 (二)开展“五个一”活动。以“五个一”活动为载体,

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或者载体的文件材料,是矫正社区矫正人员过程的真实记录。包括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电子文档可以作为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补充材料。 第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坚持准确、客观、规范、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管理

第五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是指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收集、整理、装订、保管和查阅工作,具体由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司法所指定专人负责。 县级司法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 档案管理人员调离档案岗位时,应做好档案移交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分管领导监督交接,并办理核验、审批等相关手续。 第一节档案收集与整理 第六条县(市、区)司法局在收到社区矫正人员原判决(裁定、决定)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执行档案,并应以乡镇(街道)司法所为单位,按社区矫正人员矫正类别做好分类登记工作,及时对乡镇(街道)司法所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乡镇(街道)司法所应当在收到有关部门送达的社区矫正人员相关法律文书、材料之日起,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工作档案。 第八条社区矫正执行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并按如下顺序排列:

社区矫正应知应会题库

社区矫正工作应知应会 什么是社区矫正? 是指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即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犯罪人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应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制定时间及施行日期? 2012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订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并下发通知,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央批准的社区矫正试点通知和全面试行意见,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为: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服刑的五种罪犯。实践中,司法行政机关针对五种不同的社区矫正对象,采取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矫正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目前,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纳入社区矫正适用范围。为体现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要求,保持社区矫正试行工作的连续性,《实施办法》对于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服刑罪犯的刑罚执行方式作出了特别规定,明确由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同时,这类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这样规定,目的在于整合各种社会管理资源,形成监管合力,帮助这类人员尽快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也是立足当前,谋划长远,继续深化社区矫正试行工作的客观需要。 根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积极做好协助工作,发现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有违反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于执行机关保存的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有关法律文书和档案,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与公安机关的沟通机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 社区矫正小组由哪些人组成? 根据2012《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社区矫正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所居住社区基层组织成员、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社区矫正人员的亲属、相关协助单位的人员等组成。其中,如果社区矫正人员是女性的,矫正小组成员中至少应当有一名女性。 矫正小组的职责是什么? 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控措施;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改造;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实际生活困难,提供法律咨询;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表现实施考核奖惩。 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调查评估,从哪些方面进行? 走访相关人员,如犯罪(嫌疑)人及其所在单位、社区组织、社区居民、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派出所;全面调查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情况,如本人基本情况、家庭情况、婚姻状况、犯罪情况、犯罪原因、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有无前科劣迹等;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调查,认真听取被害人对案件事实发生过程的陈述,了解被害人一方对犯罪(嫌疑)人的谅解程度;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充分论证,准确评估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的社会危害性和再犯罪可能性,就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是否适用社区矫正提出建议,并将相关书面材料及谈话笔录等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社区矫正的功能是什么?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 一、“两院两部”联合制定《实施办法》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经中央批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从2003年开始,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通过9年的试点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覆盖面稳步扩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不断增长。截至2011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有97%的地(市、州)、94%的县(市、区)和89%的乡镇(街道)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88万余人,累计解除矫正48.2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40万余人,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在试点试行工作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相互支持配合,各地普遍建立完善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对社区矫正人

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三项工作任务,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确保了试点试行工作的扎实推进。试点试行成功经验表明,中央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决策是正确的,社区矫正工作适应了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形势和需要,契合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按照中央的要求,在认真总结试点试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两院两部”积极推进《实施办法》起草工作,广泛调研论证,采取不同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了《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将各地在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工作体制机制、矫正方法和模式等固定下来,上升为统一的制度,使之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操作规范和基本依据,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制定出台《实施办法》,是依法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的必然要求。社区矫正工作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特殊人群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按照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要求,建立和完善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是政法机关,特别是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价值目标,就是要把社会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实现社会管理的法治化。近年来,为了指导和规范社区矫正试点试行工作,“两院两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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