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文书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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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001《税务约谈通知书》

税务局税务约谈通知书

税评[ ]()号

(纳税人识别号:)

经评估分析,发现你单位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及有关涉税事项存在以下涉税疑点:

1.

2.

3.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需对你(单位)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核实,请你单位对此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自查,并委派法定代表人或财务人员、与涉税问题相关的其他人员于年月日(午时)到接受税务约谈。

请你单位予以积极配合,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

2.

3.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 本通知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设置。

2. 适用范围: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时使用。

PS002《纳税评估约谈情况表》

纳税评估约谈情况表

评估案卷编号:

使用说明:

1. 本通知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设置。

2. 适用范围: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时使用。

增值税纳税评估疑点分析方法

附件2 增值税纳税评估疑点分析方法 为更好地利用税收征管系统数据信息,及时了解、掌握纳税人税源动态,加强对纳税人的实时监控和预警管理,进一步提高增值税管理质量,实现增值税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总局确定了部分增值税数据分析指标体系,并定期下发指标体系信息及异常企业清单。基层税务机关应根据不同的工作要求进行核实并及时向总局报送书面分析及《XX地区疑点核查企业核实情况统计表》(附表1)。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情况的核查 (一)目的 建立预警管理机制,加强对纳税人动态监控,防止不法分子通过购买一般纳税人资格,逃避税务机关对新办企业的审查、骗购专用发票进行虚开。总局按季将商业企业中一般纳税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企业信息进行通报,组织各地进行核查。 (二)数据来源 1、从CTAIS提取商业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变更信息; 2、从CTAIS提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与劳务第2栏“应税货物销售额”和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数据。 (三)计算方法 清分出本季度税务登记变更信息中商业一般纳税人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名单,生成《法定代表人变更商业一般纳税人信息统计表》(附表2)分地区按销售额降序排列,取前50名生成《XX地区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清单》(附表3)发各地进行核查。 (四)分析方法

总局按季将各地一般纳税人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清单进行通报(附表2、表3),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跟踪监控。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与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并连续多期跟踪核查变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有无销售额突增和开票量突增的情况。 二、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小规模企业核查 (一)目的 建立预警管理机制,严格一般纳税人管理,维护增值税链条完整。总局按年对上年1至12月累计(会计年度)商业企业应税销售额达到180万、工业企业应税销售额达到100万的小规模企业的情况进行通报,组织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分析核查。 (二)数据来源 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工业企业信息,根据CTAIS中登记、认定信息提取。 从CTAIS提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第3栏“征收率”、第4栏“应纳税额”、第6栏“减免税额”数据。 对于已按总局[2005]141号规定使用新修订《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并已经进行CTAIS升级的,从CTAIS提取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中第1栏“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本月数(或本年累计数)。 (三)计算方法 本月应税销售额=(第4栏“应纳税额”合计—第6栏“减免税额”合计)/第3栏“征收率”; 使用新修订《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直接提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中第1栏“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本月数(或本年累计数)。

纳税评估流程

一、纳税评估的对象及范围 纳税评估的对象为各地主管税收征收机关管辖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以及扣缴义务人。 纳税评估的范围涵盖纳税人每一纳税期内申报缴纳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所有税种(关税除外)以及扣缴义务人按税法规定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收。 二、纳税评估的时限要求 纳税评估应在纳税人申报纳税后进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按月申报纳税的,纳税评估应在规定的申报纳税期结束后20日内完成。如因纳税人较多,按月完成纳税评估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将两个月或三个月的申报纳税情况合并为一次进行审核。 按季或按年申报纳税的,纳税评估应在规定的申报纳税期结束后30日内完成。 批准延期申报的,纳税评估应在纳税人申报后5日内完成。 临时申报纳税的,纳税评估应在纳税人申报后5日内完成。 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评估应在扣缴义务人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后5日内完成。 三、纳税评估依据的资料 税务机关实施纳税评估时,依据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及相关的备查资料。 (二)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代收代缴消费税明细表和代购已税消费品明细表。 (三)纳税人基本情况资料以及相关的财务信息资料、税务审计和税务行政处罚等情况资料。 (四)企业季度所得税申报表、年度所得税汇算申报表及有关附表。 (五)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 (六)企业财务报表以及注册会计师的年度审计报告。

(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报告表及其附属资料。 (八)税务机关掌握的其他征管资料以及要求企业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纳税评估的内容 纳税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纳税申报资料、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资料审核和指标分析审核两大内容。 (一)纳税申报资料审核: 1、逻辑关系审核、申报表及附表表间关系审核; 2、税种登记内容审核(主要核查应纳税种、适用税率、预算科目、预算级次、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等); 3、延期申报、延期交纳税款和邮寄申报等批准内容审核(主要核查批准延期、寄出邮戳的时间); 4、税款抵扣情况审核(主要核查前期多缴抵扣税款、异地〈境外〉已税抵扣、所得税亏损抵补、增值税期初库存抵扣和上期留抵税款等); 5、《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情况审核(主要核查取得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抵扣的冲减情况); 6、预缴税款审核; 7、核定应纳税款审核(主要核查应纳税款核定书); 8、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内容审核(主要核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催缴税款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 9、增值税零申报、负申报、购销异常、税负率异常审核; 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资格审核; 11、减免税情况审核(主要核查减免税批准项目、减免税种、品目、减免期限、减免幅度等); 12、其他内容审核。

产品质量奖惩规定

产品质量奖惩规定(试行) 1、目的 为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升产品质量,达到客户满意,通过奖优罚劣的手段,以提高全员的积极性、责任感,从而有效的达到激励全员参与,全员品管之目的。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与品质有关的所有部门工作(生产)场所的所有人员。 3、职责: 3.1品管部负责质量取证工作,生产各车间、班组积极做好配合。 3.2主管生产负责人、品管部负责人负责质量奖惩处置工作。 4、质量事故的定性范围及类别 4.1质量事故的定性范围 A 列行为/现象均属于质量事故: 4.1.1违反工艺和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后果的; 4.1.2因错检、漏检,致使不合格原材料进厂或不合格产品出厂,造成经济损失的; 4.1.3生产工序间没有按规定进行三检(专检、互检、自检)而出现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 4.1.4因物资/产品保管不善,造成报废/降级/返工/退货的; 4.1.5因错发产品/材料,对销售/生产产生影响的; 4.1.6因运输维护不当,造成产品/材料受损,而延误交付/生产的; 4.1.7生产现场物品未按规定摆放,造成标识混乱/不全,致使错用的; 4.1.8生产记录填写不规范,影响产品质量/不符合程序文件规定的; 4.1.9各类统计报表,台帐和原始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4.1.10纠正措施没有按期整改的; 4.1.11一次交验合格率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 4.1.12其它影响产品质量,造成损失的 5.奖励细则 5.1操作员工的奖励 5.1.1能及时发现本工序产品质量隐患,避免批量不合格品发生者,每举报一次,给予奖励10元/ 次; 5.1.2发现工艺/技术文件等编写错误,避免产生严重后果者,每举报一次,视其影响程度,给予 奖励10-50元/次; 5.1.3发现检验员将不合格品误判为合格品,避免或减少质量损失者,每举报一次,视其影响程度, 给予奖励10-50元/次; 5.1.4互检时及时发现上工序产品存有严重质量问题,避免不合格品流入下工序者,每举报一次, 给予奖励10元/次; 5.1.5对本工序存在的质量问题或隐患,能积极提出改善建议被采纳者,视其改善效益,给予奖励 20-80元/次。

纳税评估方法

参照总局提供的纳税评估指标,本着提高分析的科学性、准确性的原则,省局确定了11个纳税评估指标,并针对这些指标提供了申报差异综合评分法,对纳税人进行综合评分,分值作为筛选评估对象的参考数据,综合其他因素,确定纳税评估对象。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对象的筛选确定 筛选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对象,要依据税收宏观分析、行业利润率、行业贡献率和行业税负等数据,结合企业所得税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和税收管理员掌握的纳税人实际情况,参照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经营期、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核对比分析。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对象除按申报差异综合评分法确定的应进行评 估的纳税人外,应对以下纳税人重点予以关注: 1、连续三年以上亏损的纳税人; 2、房地产等重点行业; 3、享受减税、免税且经营规模较大的纳税人; 4、减免税期满后利润额与减免期相比变化异常的纳税人; 5、有审核审批和后续管理事项的纳税人; 6、存在关联交易的纳税人; 7、省、市级所得税重点税源纳税人; 8、其他需作为重点评估对象的纳税人。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依托征管信息系统,以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提取的数据为基础,省局初步设置了11个指标,为纳税评估工作提供参考依据,各市局可结合工作实际予以细化和完善。 1、销售(营业)收入比值(11分) 计算公式:销售(营业)收入比值= [评估期销售(营业)收入/基期销售(营业)收入] ×100% 指标分析:分析纳税人销售(营业)收入的变化情况。与同行业预警值进行比较,若高于预警值暂视为正常,若低于预警值,则可能存在以下原因:1、隐瞒收入;2、关联企业间的非正常交易;3、市场因素;4、政策因素等等。 2、销售(营业)成本率(13分) 计算公式:销售(营业)成本率= [评估期销售(营业)成本/评估期销售(营业)收入] ×100% 指标分析:分析纳税人销售(营业)成本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与同行业预警值进行比较,若低于预警值暂视为正常,若高于预警值,则可能存在以下原因:1、虚列成本;2、隐瞒收入;3、关联企业间的非正常交易;4、市场因素;5、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划分;6、会计核算方法的调整;7、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调整正确性;8、政策因素等等。 3、销售(营业)成本率比值(9分)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及分析方法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及分析法 参照总局提供的纳税评估指标,本着提高分析的科学性、准确性的原则,省局确定了11个纳税评估指标,并针对这些指标提供了申报差异综合评分法,对纳税人进行综合评分,分值作为筛选评估对象的参考数据,综合其他因素,确定纳税评估对象。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对象的筛选确定 筛选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对象,要依据税收宏观分析、行业利润率、行业贡献率和行业税负等数据,结合企业所得税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和税收管理员掌握的纳税人实际情况,参照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经营期、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核对比分析。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对象除按申报差异综合评分法确定的应进行评估的纳税人外,应对以下纳税人重点予以关注: 1、连续三年以上亏损的纳税人; 2、房地产等重点行业; 3、享受减税、免税且经营规模较大的纳税人; 4、减免税期满后利润额与减免期相比变化异常的纳税人; 5、有审核审批和后续管理事项的纳税人; 6、存在关联交易的纳税人; 7、省、市级所得税重点税源纳税人; 8、其他需作为重点评估对象的纳税人。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依托征管信息系统,以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提取的数据为基础,

省局初步设置了11个指标,为纳税评估工作提供参考依据,各市局可结合工作实际予以细化和完善。 1、销售(营业)收入比值(11分) 计算公式:销售(营业)收入比值= [评估期销售(营业)收入/基期销售(营业)收入] ×100% 指标分析:分析纳税人销售(营业)收入的变化情况。与同行业预警值进行比较,若高于预警值暂视为正常,若低于预警值,则可能存在以下原因:1、隐瞒收入;2、关联企业间的非正常交易;3、市场因素;4、政策因素等等。 2、销售(营业)成本率(13分) 计算公式:销售(营业)成本率= [评估期销售(营业)成本/评估期销售(营业)收入] ×100% 指标分析:分析纳税人销售(营业)成本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与同行业预警值进行比较,若低于预警值暂视为正常,若高于预警值,则可能存在以下原因:1、虚列成本;2、隐瞒收入;3、关联企业间的非正常交易;4、市场因素;5、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划分;6、会计核算法的调整;7、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调整正确性;8、政策因素等等。 3、销售(营业)成本率比值(9分) 计算公式:评估期销售(营业)成本率= [评估期销售(营业)成本/评估期销售(营业)收入] ×100% 基期销售(营业)成本率= [基期销售(营业)成本/基期销售(营业)收入] ×100% 销售(营业)成本率比值=[评估期销售(营业)成本率/基期销售(营业)成本率]×100%

西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2.11.22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西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11月16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1月22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及相关活动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培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人才,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大力实施质量振兴战略和品牌战略。 第四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规定的职责及本办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设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县(市、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视情设立政府质量奖,鼓励生产者、经营者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对举报、协助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组织和个人,接报或者受理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查处案件的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条全区质量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做好产品质量宣传教育、产品质量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培训、参与制定行业规章制度及名牌推荐、评选等工作。

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

荷塘区国税局纳税 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及时核实并纠正纳 税人一般性涉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 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税收 管理员制度(试行)》(国税发〔2005〕40 号)、《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 税发〔2005〕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工作总的目标是:建立以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和征管数据集中为基 础,以信息化手段和现代管理技术为支撑, 以征管责任区建设和税务稽查为保障,集中 评估,分级落实,定期反馈的纳税评估管理 体系,全面提升税收管理层次,实现税收管 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 第三条在实践的基础上,运用统一的评估程 序和应用软件,对所有企业实现全面评估, 做到未经评估不得检查,进一步完善评估体 系,全面提升税收监控能力,提高税收管理

层次。 第四条纳税评估工作一般在国税机关内案头进行,确需实地调查核实的,可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调查核实。实地调查核实指税务机关通过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等措施,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较为复杂的涉税疑点或问题做出定性、定量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工作方法。 第二章工作方法 第五条纳税评估工作程序一般为:选定对象、评估分析、约谈核实、评定处理等四个环节。 第六条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应参照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情况,侧重选择重点税源、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达到或超过预警指标、长时间零申报、纳税信用等级较低、日常管理中发现涉税问题比较集中的纳税人,以及评估部门认为应作为评估对象的其他纳

纳税评估及风险防范

纳税评估正确应对与注意事项

01 正确认识和对待纳税评估02 案例详解纳税评估03 认识不一样的纳税评估 04 纳税评估的正确应对和注意事项目录 O N T E N T S

(二)纳税评估的发展正确认识和对待纳税评估第一部(三)国外的纳税评估(四)纳税评估的特点(五)纳税评估法律依据【关注《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关于税额确定的规定】(六)风险管理构架下的现代纳税评估 (七)纳税评估法律文书 (八)正确对待纳税评估 (一)什么是纳税评估

2.现代纳税评估:【关注《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关于税额确定的规定】 风险应对的策略之一,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自主履行税收义务情况进行检查、审核、确认或调整的执法活动。总局《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4〕105号)——纳税评估就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核实。1.传统纳税评估: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 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起步阶段初步发展制度化轨道总局第一次正式文件提纳税评估 国税发【2001】61号《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5]43号) 完善规范 《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4〕105号

5、未来趋势 《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关于税额确定的规定: 税额确定税额确认通知书再次确认移送稽查举证责任税务检查权税额确定果(强制+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六章税额确认 第四十七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的纳税申报,有权就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确定。 第五十七条对税务机关进行的税额确认,纳税人应当证明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八十八条税务机关在履行税额确认、税务稽查及其他管理职责时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征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一、通用指标及功能 (一)收入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 ×100%。 如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超出预警值范围,可能存在少计收入问题和多列成本等问题,运用 其他指标进一步分析。 (二)成本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功能 单位产成品原材料耗用率=本期投入原材料÷本期产成品成本×100%。 分析单位产品当期耗用原材料与当期产出的产成品成本比率,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帐外销 售问题、是否错误使用存货计价方法、是否人为调整产成品成本或应纳所得额等问题。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成本-基期主营业务成本)÷基期主营业务成本×100%,其中:主营业务成本率=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超出预警值范围,可能存在销售未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 扣除范围等问题。 (三)费用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 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费用-基期主营业务费用)÷基期主营业务费用×100%,其中:主营业务费用率=(主营业务费用÷主营业务收入)×100%。 与预警值相比,如相差较大,可能存在多列费用问题。 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变动率=〔本期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基期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基期营业(管理、财务)费用×100%。 如果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变动率与前期相差较大,可能存在税前多列支营业(管理、 财务)费用问题。 成本费用率=(本期营业费用+本期管理费用+本期财务费用)÷本期主营业务成本 ×100%。 分析纳税人期间费用与销售成本之间关系,与预警值相比较,如相差较大,企业可能存在 多列期间费用问题。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其中:成本费用总额=主营业务成本总 额+费用总额。 与预警值比较,如果企业本期成本费用利润率异常,可能存在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税前列支费用评估分析指标:工资扣除限额、“三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 经费)扣除限额、交际应酬费列支额(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 开办费摊销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广告费扣除限额、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财产损 失扣除限额、呆(坏)账损失扣除限额、总机构管理费扣除限额、社会保险费扣除限额、 无形资产摊销额、递延资产摊销额等。 如果申报扣除(摊销)额超过允许扣除(摊销)标准,可能存在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擅自扩大扣除(摊销)基数等问题。 (四)利润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 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利润-基期主营业务利润)÷基期主营业务利润×100%。 其他业务利润变动率=(本期其他业务利润-基期其他业务利润)÷基期其他业务利润×100%。 上述指标若与预警值相比相差较大,可能存在多结转成本或不计、少计收入问题。 税前弥补亏损扣除限额。按税法规定审核分析允许弥补的亏损数额。如申报弥补亏损额大

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 及使用方法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一、通用指标及功能 (一)收入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如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超出预警值范围,可能存在少计收入问题和多列成本等问题,运用其他指标进一步分析。 (二)成本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功能 单位产成品原材料耗用率=本期投入原材料÷本期产成品成本×100%。分析单位产品当期耗用原材料与当期产出的产成品成本比率,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帐外销售问题、是否错误使用存货计价方法、是否人为调整产成品成本或应纳所得额等问题。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成本-基期主营业务成本)÷基期主营业务成本×100%,其中:主营业务成本率=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超出预警值范围,可能存在销售未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三)费用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 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费用-基期主营业务费用)÷基期主营业务费用×100%,其中:主营业务费用率=(主营业务费用÷主营业务收入)×100%。 与预警值相比,如相差较大,可能存在多列费用问题。

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变动率=〔本期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基期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基期营业(管理、财务)费用×100%。如果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变动率与前期相差较大,可能存在税前多列支营业(管理、财务)费用问题。 成本费用率=(本期营业费用+本期管理费用+本期财务费用)÷本期主营业务成本×100%。 分析纳税人期间费用与销售成本之间关系,与预警值相比较,如相差较大,企业可能存在多列期间费用问题。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其中:成本费用总额=主营业务成本总额+费用总额。 与预警值比较,如果企业本期成本费用利润率异常,可能存在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税前列支费用评估分析指标:工资扣除限额、“三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交际应酬费列支额(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开办费摊销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广告费扣除限额、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财产损失扣除限额、呆(坏)账损失扣除限额、总机构管理费扣除限额、社会保险费扣除限额、无形资产摊销额、递延资产摊销额等。 如果申报扣除(摊销)额超过允许扣除(摊销)标准,可能存在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擅自扩大扣除(摊销)基数等问题。 (四)利润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

关于印发纳税评估文书暂行式样的通知

征收管理处 便函税源管理处 征便函[2008]14 号关于印发纳税评估所需文书(暂行)式样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征管处(科): 现将纳税评估所需文书(暂行)式样(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纳税评估所需文书(暂行)式样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疑点纳税人清册 填报人:填报时间:年月日填报人所在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审核时间年月日

疑点纳税人清册使用说明 一、疑点纳税人清册为“评估对象确定”阶段由评估人员手工形成的文档。 二、该文档以评估项目为单位,按(评估确定疑点纳税人)所属税务机关、 税管员分类汇总形成。 三、每个评估项目无论其确定疑点纳税人的数量为多少均要形成一份疑点纳 税人清册。 四、如评估项目确定的疑点纳税人数量为零,则应在“纳税人识别号”列写 明“该评估项目没有确定任何一个疑点纳税人”。评估项目序号、评估项目名称、评估税务机关、填报人、填报时间、填报人所在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审核时间为必填项。 五、如评估项目确定的疑点纳税人数量大于零则疑点纳税人清册文档中所有 项目均为必填项。 六、本文档填报人、填报人所在部门领导审核签字两项内容应由该环节评估 人员及其所在部门领导(主要是指县区分局税源监控科科长、副科长)使用钢笔(黑或蓝黑墨水)或碳素笔填写,其它项内容可在计算机中编辑完成后打印生成。 七、本文档为A4纸竖式,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存档保留。

纳税评估审核分析表

纳税评估审核分析表使用说明 一、纳税评估审核分析表为“审核分析确认”阶段由评估人员手工形成的文档。 二、该文档以评估项目中针对每个疑点纳税人形成的的评估任务为单位形成。 三、针对每个疑点纳税人的评估任务均要形成一份纳税评估审核分析表。 四、除基期、评估资料来源、评估资料所属期、分析方法等项内容为选填项外, 其余各项内容均为必填项。其中主要疑点问题项中不仅可以填写计算机筛选出针对某一纳税人的疑点问题,而且可以填写审核分析人员通过案头分析等其它渠道发现的该纳税人在评估属期内存在的疑点问题。 五、本文档审核分析人员签字项内容应由该环节评估人员使用钢笔(黑或蓝黑墨 水)或碳素笔填写,其它项内容可在计算机中编辑完成后打印生成。 六、本文档为A4纸竖式,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存档保留。

【法规标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规标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类别】质量管理和监督/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中央其他机构/其他/各局(其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1.03.15 【实施日期】2001.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唯一标志】35934 【全文】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1年3月15日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相关资料: 案例1篇裁判文书1篇相关论文1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该法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解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问题,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1.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 2.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3.《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1)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4)失效、变质的。(5)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

纳税评估的几大原则

纳税评估的几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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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的原则 纳税评估的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税收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评估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准绳或者规则。 一、案头评估原则 案头评估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及其评估人员原则是应当在税务机关内部工作场所、以对其所收集和掌握的纳税人各种与税收法律义务履行情况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数据以及第三方的信息、资料、数据的分析、判断为限,除必要之外,一般情况不应“惊动”、“打扰”纳税人,特别是不能频频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实。 这一原则要求与现行税收征管中许多地方的实际做法可能并不一致,而且很多的税务人员也并不认同。很多人都会担心,如果只进行案头评估,那么信息采集会受到影响,纳税评估的效果会大打折扣;如果不到实地检查,纳税评估就不可能准确发现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证据,评估也就会失去效果。 两种担心不无道理,但都是值得推敲的。其一,如果纳税评估可以频繁地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那么纳税评估与日常检查或者税务稽查又有什么区别?既然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或者日常检查没有区别,我们还需要纳税评估做什么?其二纳税评估无论是从性质、特点、目的、程序、法律效力等等许多方面都与税务稽查以及日常检查存在差异(对此我们将进行专门讨论),这种差异决定了

纳税评估不能等同于税务稽查、日常检查。其三,纳税评估的过程是对信息与数据的分析和判断过程,而不是信息和采集过程,虽然其间也涉及到对相关信息的收集,但是收集信息已经不是其主要内容,因而纳税评估不能以采集信息为由下企业检查。其四,各地税务机关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收集到了众多的信息,可以说目前各地税务机关的纳税信息都是海量的。我们收集这么多的信息做什么?我们这么多的信息又如何利用?难道我们仅仅是为了囤积信息吗?显然不是。我们收集信息的目的就是能够通过一定的方法来分析和处理这些信息,进而达到对纳税人的监督。如果我们不利用这些信息,反而还要再去找纳税人去收集信息,那么我们是不是太浪费了?也太傻了?这四点足以说明纳税评估必须以案头评估为原则。 因此,纳税评估应当以案头分析为基本的原则。 二、合理性评估原则 纳税评估的合理性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实施评估时,通常是对纳税人税收法律义务履行情况是否正常,即是否符合常理、是否符合逻辑进行评估。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两个规范性文件中都特别强调,纳税评估必须:“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估。”但是无论如何,这种“真实性、准确性”的评估原则是不现实的,是理论根据的,真正能够成立的应该是合理性原则。 第一,如上文所分析,纳税评估的理论基础是基于假设而建立和

纳税评估工作总结纳税评估管理办法2020

纳税评估工作总结纳税评估管理办法2020 纳税评估工作总结纳税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纳税评估工作总结纳税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总结一纳税评估工作总结20年,针对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和收入任务,我局从"税企同舟、共保增长、共谋发展"这一主基调出发,按照"以评促改、以评促管、以评促查、以评促收"的工作要求,通过日常评估、专项评估,推磨评估,交叉评估等方式,着力突出地税机关的服务职能,促进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实现税收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丰收。全年各类评估活动共评估企业5186户,评估税款4.41亿元。现将全年纳税评估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实施税源实时控管,组织开展日常评估,坚持将纳税评估与日常征管相结合,与税收管理员制度相适应,紧紧依托省级数据大集中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借助综合治税信息交换平台,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作用,在日常管理中多方收集、掌握纳税人的动态税收信息,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及时对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分析、核实,把日常申报中连续零申报、常年微利、长亏不倒等异常纳税人纳入日常评估的重点对象,找寻疑点,发现问题,从而将日常评估与税源管理、税收征管有机结合。不断提高税源精细化和科学化管理水平。 20年全局日常评估共评估4980户,其中定性为正常符合性结论的企业2674户,差异符合性结论的企业2306户,全年评估税

款1.86亿元,加收滞纳税评估有问题率达到46.31,对税收年度贡献率超过2。 二、规范行业税收管理,组织开展园林绿化专项评估。 针对园林绿化企业和市政发包工程项目税收征管相对弱化等问题,确定了5种类型的17户园林绿化企业作为评估解剖的对象,组织各县市征管骨干进行了解剖式评估与调查,通过对确定的评估对象仔细分析、重点解剖,发现该类企业普遍存在瞒报收入、延期申报收入、适用税率混乱、成本支出混乱、成本结转不实等问题。共评估、查补税款1111.79万元,为强化园林绿化企业的税收征管探索了指导性路径。针对解剖中发现的问题,从园林绿化施工项目的源头发包方入手,以结算工程款票据使用情况的核查为突破口,对8家市政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大量以行政事业收据、收款收据代替发票结算市政工程款现象,造成巨额税款未能及时入库;发现未开具正式发票结算的工程款合计8亿元,加上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发包单位自身存在的应税项目未申报税款,涉及地方税收共计4059.51万元。 三、降低企业税收风险,组织开展重点税源专项评估。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重点税源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以及省局转发文件精神,组织各单位对确定为专项评估对象的企业开展评估。此次评估以税务总局从重点税源预警系统中筛选出的20年上半年税收风险指数较高和零纳税企业表格中涉及扬州的5户企业,以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

纳税评估分析指标

附件1 纳税评估分析指标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税收负担率(简称税负率) 1.适用类型:商业、生产、加工、其他非商业纳税人。 2.是否必要指标:必要。 3.指标计算公式: ①本期销项税额 ②免抵退销项税额=免抵退销售额*适用税率

③进项税额=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转出+进口料件模拟进项备注:进口料件模拟进项=当期进口料件金额*适用税率 ④存货变动影响额=(存货期末金额-存货期初金额)*适用税率 属于农副产品的存货变动率=(存货期末金额-存货期初金额)/(1-扣除率)*扣除率 ⑤销售总额=内销销售

额+免抵退销售额 ⑥存货变动额=存货期末金额-存货期初金额 ⑦综合税负率=(①+ ②-③+④)/(⑤+⑥)*100% 4.预警值(标准值)情况:设定预警值,根据税政确定的指标。 5.疑点提示:以进项税额为评估重点,查证有无扩大进项抵扣范围、骗抵进项税额、不按规定申报抵扣等问题,对应核实销项税额计算的正确性。对销项税额的

评估,应侧重查证有无账外经营、瞒报、迟报计税销售额、混淆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错用税率等问题。 6.数据来源:财务报表,管理采集录入。 (注:个别县局认为分子还要加上(期初留抵税额—期末留抵税额)) (二)单位产成品原材料耗用率 1.适用类型:生产性纳税人 2.是否必要指标:必要。 3.指标计算公式:单位产成品原材料耗用率=本期投入原材料÷本期产成品成本×100%(公式中的原材料指构成产品的主要、必要的原材料;

本期投入原材料指数量或金额)。 4.预警值(标准值):下达任务时说明。 5.疑点提示:如高于预警值,或与往年同期相比较高,可能存在人为虚增原材料数量金额,人为扩大损耗率,存在帐外销售问题、存在错误使用存货计价方法、存在人为调整产成品成本或应纳所得额等问题。 6.数据来源:财务报表,管理采集录入。 (三)进项税金控制额 1.适用类型:商业、生产、加工、其他非商业纳税人。 2.是否必要指标:必要。 3.指标计算公式:本期进项税金控制额=(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额+本期销售成本+期末应付账款较期初减少额)×主要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测试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贯彻执行《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进一步统一和完善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管理制度,提高检验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由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组成。 部检验中心为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归口单位,业务上由部科技局管理。 各检验站、试验站主要承担铁路工业产品质量检测工作,其检验业务受部检验中心指导。 第3条各检验站、试验站要根据各自的特点,划分成若干测试实验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各实验室应通过实验室认证(即国家计量认证)后,方能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实验室认证是一项重要的技术准备工作。在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各实验室通过认证的基础上,报请国家标准局质量监督局进行验收和认可后,行使《铁路工业产品国家级检测中心》职权。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4条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的职责范围及分工,按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试行条例规定执行。 第5条各检验站、试验站设在科研单位的,检测业务要相对独立,并配备专职检测人员。在执行产品质量检验任务时,不受行政干予。 第6条各检验站、试验站设站长一名,副站长一至二名,站长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技术负责人兼任。站长、副站长的任命与更换应报部科技局,并抄部检验中心备案。

第7条部检验中心、各检验站、试验站应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检验任务,检验报告的数据要准确可靠,结论判定要科学合理。 第8条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有权向产品生产企业的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被检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上存在的问题或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检验人员 第9条部检验中心主任、副主任、各检验站、试验站站长、副站长应由熟悉检验工作业务,熟悉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实践经验的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 第10条部检验中心工作人员,各站检验测试技术人员要熟悉有关产品标准,精通测试技术,有一定实践经验,具备胜任本职工作的业务能力。从事检验工作的操作人员,应经考核合格方能独立工作。 第11条部检验中心负责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各站主管单位要制订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加强业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技术水平、工作成绩等。考核结果应作为奖惩和晋升的依据。 第12条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奉公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接受被检产品生产企业任何形式的馈赠。不得从事与检验项目有关的技术开发和咨询工作。 第四章测试工作 第13条测试工作开始前,应制定测试大纲。其内容包括: 1、抽样数量及抽样方法; 2、测试项工作所依据的产品标准和其他技术文件;

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及分析方法

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及分析方法纳税评估指标:是税务机关筛选评估对象,进行重点分析时所采用的主要指标。分为:通用分析指标和专用分析指标两大类,使用时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不断进行细化和完善。 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是税务机关根据宏观税收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核算情况以及内部相关信息,运用数学方法测算出:算术、加权平均值以及合理变动范围。 算术预警值:应综合考虑地区、规模、类型、生产经营季节、税种 等因素,考虑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纳税人各类相关指标的若干 年度的平均水平,以使预警值更加真实、准确和具有可比性。纳税 评估指标预警值可以根据自己地区的实际进行确定。 纳税评估的分析方法 1、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对比,以确定进一步评估分析的方向和重点; 2、通过各项指标与相关数据的测算,设置相应的预警值,将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与预警值相比较; 3 、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

4 、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 5 、根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和勾稽关系,参照相关预警值进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分析,分析纳税人应纳税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 6、应用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况和累计的经验,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7、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五号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推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 评估结果的处理 1、对纳税人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 2、对纳税人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 3、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4、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 审核分析纳税资料的重点 1、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

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促进税收遵从,规范纳税评估工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利用获取的涉税信息,对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下同)纳税申报情况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分析和判断,评价和估算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并作出相应处理的税收管理行为。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遵循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信息支撑、风险控制、分类分级实施、专业管理、人机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并采取项目管理的形式开展具体工作。 项目化管理包括项目规划、项目实施和项目总结。其中,项目实施一般从初步审核、风险提示、案头审核、实地核查、评估处理、评估审核和评估执行等七个工作环节予以实施,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简化。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在各自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纳税评估,涉及重点行业、重点税源、跨区域纳税人、专业性强和重大涉税事项的纳税评估工作可由上一级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的纳税评估统筹安排,综合实施。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实施实地核查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对纳税人同一税种同一税款所属期,已经或正在税务稽查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纳税评估。 第六条评估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统一搭建纳税评估工作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评估平台),各级税务机关运用评估平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第八条本市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各税种(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的纳税评估工作,均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纳税评估工作流程 第一节初步审核 第九条初步审核是税务机关采取计算机和人工相结合的方法,按项目确定的风险识别方案,对纳税人纳税申报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分析识别,按户归集,并予以量化,依纳税人风险高低排序,结合税收征管资源配置情况,确定其风险等级,明确相应应对措施的过程。 第十条税务机关根据初步审核的结果,确定纳税人的风险等级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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