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通知

【管理制度】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通知
【管理制度】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通知

闽政〔2001〕3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土地收购储备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后再出让的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新时期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有效手段之一,是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对于提高政府调控土地资源的能力,盘活存量土地,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土地市场,调整城市用地结构,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切实保护耕地将起到积极的作用。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在全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立和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储备的范围

土地储备可采取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进行。属于以下情形的建设用地应进行土地储备:

(一)应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主要包括:原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包括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划拨土地;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的划拨土地;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划拨土地;被

法院查封拟拍卖的划拨土地;土地使用者擅自改革土地用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用地;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用地;土地使用者违反出让合同规定,依法解除出让合同的土地;依法被没收的违法占用的土地;其他可以依法收回的土地等。

(二)可收购的国有土地。主要包括:因公共利益或政府特殊需要,作价收购已出让的国有土地;用地者申请拟改为经营性房地产用途的国有土地。

(三)企业改制、旧城改造、污染企业外迁、城市规划调整中可置换的土地。

(四)征用的集体土地。

二、土地储备的运作方式

(一)土地收回、收购、置换或征用。由所在市、县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经同级人民政府或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土地储备计划,经过核查权属,测算费用,征询意见,审批方案后,依法定程序,对拟储备地块进行收回、收购、置换或征用。收回或收购工作完成后,该地块即成为政府的储备土地。

(二)储备土地的资金运作。土地储备机构可向同级财政申请土地储备资本金,并根据土地储备工作进展情况,以储备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适当额度的贷款。储备土地使用

权出让所获的收益扣除储备开发成本和有关税费后,应按不低于20%的比例提取土地储备金,专项用于土地储备。

(三)储备土地的开发整理。在土地储备期间,市、县土地储备机构可依法取得储备地块的拆迁许可,或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拆迁、土地平整、居民安置等工作,实行“净地出让”;也可将储备土地使用权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各土地储备机构在运作期间应做好土地市场预测,根据需要确定土地储备面积,并尽量缩短土地储备周期,同时应加强对储备地块的评估和地价走势的预测,以减少风险。

(四)储备土地的出让。纳入储备并经开发整理后的土地,由市、县土地储备机构制订储备土地的出让方案,经同级政府或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负责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储备土地用于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的,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方式供地,土地出让后,应将成交情况予以公示;非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可进入土地有形市场进行挂牌交易。

三、推行土地储备的有关政策

(一)各地应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进行一次调查、统计,重点是查清闲置土地以及违法

转让土地的情况,掌握当前城市存量土地的家底。闲置土地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类统计,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

办法》的要求制定详细的处置方案,需收回、改变用途和调整使用的,一律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二)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管理,特别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需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律由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定程序进行储备,不得擅自进行转让或以地招商。

(三)对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收回原划拨土地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地和各类用地及其土地使用者的实际情况,制订地价政策,合理分配土地收益,对原土地使用者予以适当补偿。

(四)要合理分配土地收益,充分调动原用地单位盘活存量土地的积极性。原则上按土地现状进行收购,对于一些短期内能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经营性用地,按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中间价进行收购储备。储备的国有企业原行政划拨用地出让后净增值部分,根据企业不同情况,由市、县政府按一定比例再返回给原企业用地单位。

(五)对破产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应纳入储备,先按原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支付地价款,土地出让后收回的资金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六)出让地转让,原则应以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当土地使用权人以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上的价格,转让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具体工

作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

(七)收购、收回省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土地时,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将土地收购储备方案、土地收益分配方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或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收购储备方案和土地收益分配方案进行审核,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增建设用地一律纳入土地储备,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供地。城市新区建设、面积较大的旧城改造项目涉及的土地,可进行土地储备,并根据建设规划的实施逐步进行收购、征用。

(九)土地储备行为属政府行为,市、县土地储备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市、县土地储备机构的日常经费开支列入储备土地开发整理的成本,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凡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储备的土地,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新出让,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把建立土地储备制度作为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由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成立相应的土地储备机构,制订有关实施办法及政策,落实管理制度及具体措施,全面推动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建立。

(一)成立土地储备机构。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及计划、经贸、土地、财政、建设、规划、物价等部门领

导组成的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作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制订土地收购储备的政策,审定土地收购储备出让计划和实施方案,监督检查土地收购、储备、出让的运作;市、县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利用现有的机构,设立土地储备机构,明确职能,具体承担土地储备工作,财务上实行收支两条线,在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和出让等各项工作。

(二)时间要求。全省各设区市及所辖县(市),原则上应均在2001年12月30日前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三)政策落实。各地应按本通知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土地统一储备、合理分配土地收益、净地出让、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土地出让公示和融资政策,形成土地收储让运行机制,牢牢掌握土地的收购权、供应权,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的能力,尽快建立起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各地在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制度中,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加以完善,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以便统一协调解决。

《土地资源管理》复习要点

一.土地的概念、特性、功能 1.土地的概念:土地为多学科的研究对象,不同学科定义不同。 2.土地的特性:自然性;土地面积的有限性;土地沃度的差异性;土地利用的可更新性;土地位置的空间性;土地属性的两重性(①生产力属性:人类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②生产关系属性:土地占有是土地关系的基础)。 3.土地的功能:养育功能;承载功能;仓储功能;经管功能。 二.土地资源管理相关内容 1.地籍的概念: 2.地籍的类别: 3.地籍的历史沿革:明代鱼鳞册(重点) 三.土地调查 1.调查方法的选择 (1)简单丈量法(2)航天航空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卫星定位的数据库网络通信技术,采用业外、业内相结合的调查方法。 2.航空外业调绘的基本方法:(教材P64.) 3.界址点的选定:(教材P68.) 四.土地评价 1.土地评价的概念:土地评价是指以数量形式对土地的构成因子(土壤、气候、植被、地形、天文)的状况和土地投资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2.土地适宜性评价:(教材P86.) 3.权重的确定方法:德尔菲法。 五.土地登记 1.土地登记的概念:土地登记或称不动产登记,是指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与他项权利的登记。(教材P107.) 2.土地登记制的类型:契约等机制:法国制;权利登记制:德国制; 托伦斯等级制:澳大利亚制。(详见教材P107—108)。 3.设定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的他项权利设定登记是指对一宗土地上新设定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进行的土地登记。 4.权利设定登记与出示土地登记的区别:(教材P114.) 5.土地权利确定的原则: (1)城市土地国有化原则;(2)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划分原则; (3)集体所有土地之间的划分原则; (4)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集体之间使用土地的权属问题分阶段处理原则; (5)国有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可变更原则;(6)重复征用和划拨一般以后者稳准原则;(7)界限和面积不吻合的一般以界限为准。(教材P121—122) 6.不合理权属界线的调整方法:(教材P123.) 六.土地产权 1.土地产权的概念:土地产权是指存在于土地之中的排他性完全权利。包括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租赁权、抵押权、继承权、地役权等多项权利。 2.罗马法对体内各一块土地不同部分所有权的规定:(教材P167.) 七.地价及评估(教材P251.) 1.地价的概念和内涵: 2.地价的特点: 3.地价的种类: 4.地价的评估方法: 八.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问题 1、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农村妇女离婚后,土地往往仍依附于前夫,无法单独分出来;如户口移回娘家,夫家所在地将承包土地给再婚妻子,而娘家所在地也不给或无法落实其承包土地;有的村强制将出嫁女户口迁出。如木脚乡、陇城镇前几年就将农嫁居、农嫁农妇女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汇编(9个办法).

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三年十月

目录 1、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 2、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6) 3、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13) 4、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27) 5、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27) 6、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37) 7、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移交与管护管理暂行办法 (49) 8、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 (55) 9、甘肃省土地整治重大项目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60)

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登记备案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管理,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整治登记备案的从业单位包括:勘测单位,可研、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 第二章登记备案的条件 第三条申请从事土地整治项目的单位须是国内注册的独 立法人,并在甘肃省内设立有专门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申请单位应提供具有履行合同、项目执行保障能力承诺书;近2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经济纠纷,无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勘测单位申请单位应具备丙级(含丙级)以上《测绘资质证书》,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应含有包括下列之一: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或地籍测绘。 第六条可研、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 (一)申请单位应具备国家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之一:乙级(含乙级)以上土地规划资质;工程咨询、工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月3日 一、总体要求 (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与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与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与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二)土地储备就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三)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定期更新。 二、储备计划 (四)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1994年6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06年3月30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5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三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 正根据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划拨、租赁、转让、承包、抵押和继承。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或者承包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也可以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抵押、继承。 第三条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占补平衡,对生态公益林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农垦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的管理工作,其派出机构的职责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市辖区或者乡镇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市辖区或者乡镇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登记 第五条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受法律保护。

银行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各个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土地储备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银行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区域原则上只限于土地资源稀缺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单户贷款总额应严格遵循资本约束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是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其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法人。借款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取得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办理年检手续; (二)从事土地开发、出让等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较为完善的工作规章制度; (三)取得有审批权政府允许从事土地开发的批准文件;

(四)财务制度健全,还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取得贷款卡并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六)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贷款条件。土地储备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稳定,财政状况良好,土地市场化程度较高,房地产市场环境良好,政府负债情况合理,土地存量适中,土地收购、整理、储备和出让等行为规范; (二)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三)贷款用于收购、整理和储备的土地应为可出让的商品住宅、商业设施等经营性用地;贷款项目涉及农用地的,应办妥合法的农用地转用手续和征地手续; (四)开发地块地理位置优越,具备开发建设条件,有较大增值潜力,具有良好的出让前景; (五)能够提供符合各个商业银行总行贷款担保制度规定的担保; (六)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方式、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贷款用途。土地储备贷款仅限于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一级开发,包括国有存量土地或新增城市建设用地开发。 (一)国有存量土地开发。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储备机构经批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已使用或闲置的国有土地进行统一的收购、收回、

国土资源局机关工作管理制度

国土资源局机关工作管理制度 为加强机关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机关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制定本制度。 一、公共守则 1、全局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修养和业务素质。 2、自觉做到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讲团结。立足本职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团结协作,顾全大局,无私奉献,共同为国土资源事业发展献计献策,树立国土资源队伍新形象。 3、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串岗;尽职尽责,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4、廉洁勤政,秉公执法。执法行为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不按规定办事,造成执法过错或不良后果的,责任人要承担行政、法律和经济责任。 5、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认真履行国土资源《十项为民措施》,严格遵守国土资源《五条禁令》。

6、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服务要做到热情、规范、文明,杜绝“生、冷、硬、横”和“吃、拿、卡、要、报”等现象。 7、遵纪守法、严以律已。不习练法轮功、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严禁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杜绝“黄、赌、毒”等违法犯罪现象。 二、机关考勤制度 1、上班实行签到制。每日上班,由本人按时到办公室签到。签到时间为上班前后5分钟内,延迟5分钟签到者,视为迟到,延迟1小时以上无论上班与否视为旷工。 2、工作时间内个人因事不能上班的必须请假。请假须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经领导批准、交办公室考勤员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党组成员及科室负责人请假须经局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一天以上的,由局长批准。婚假、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考勤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纪检组长负责监督,按制度规定严格实行。 4、考勤记录每月汇总一次,并予以公布。全年累计迟到20次、旷工10天以上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三、车辆管理制度 1、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单制度,由分管后勤工作的局长负责,办公室统一安排。用车单位应提前提出用车计划,经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doc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 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 6〕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尝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计划与管理 第六条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三章范围与程序 第十条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316号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31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开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 项目。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示范项目是指国家在耕地开发中,为完成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任务,具有示范作用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补助项目是指国家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 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审查确定和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的审查确定、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管理工作;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五条国家对项目建设实行一年一定制度。新建项目实行年度申报与审定,续建项目实行年度核定。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中新网12月3日电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近日联合制定发布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 《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办法》明确,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土地管理制度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分析摘要:土地是民生之本,是农业活动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建立完善的农村土地制度对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当前,农村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之症结所在。为此,对农村土地制度的规范和完善,既是中国农村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保证,也是当前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本文根据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的现实情况,对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现有问题做出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创新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创新土地改革模式土地制度缺陷 一、土地制度国内外相关理论综述 土地制度的概述: 西方新制度经济学是我们进行土地制度创新研究的主要理论依据,而至于什么是土地制度,学者们存在不同的看法,尤其是国内外理论界存在着明显的分歧。简单来说,存在以下五种代表观点: 1、土地制度是一定社会经济制度下一个国家与社会因人们利用土地而产生的人地关系以及其中人与人关系的一种法定的结合形式,即由国家社会定制的人们共同遵守的土地利用法制规范与政策。 2、土地制度是一定经济条件下土地关系的总和,是关于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料的所有、使用、管理的原则、方式、手段和界限等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化体系,它反映着因利用土地而发生的人与人、人与地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 3、土地制度是由土地所有制、土地使用制度、土地流转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及其他要素构成的社会经济制度。 4、土地制度有广义与侠义之分,广义的土地制度包括有关土地问题的一切制度,侠

义的土地制度主要指土地所有、使用与政府管理三大制度。 5、土地制度包括两个基本制度,一是土地的所有制度,而是地权制度即土地产权制度。 上述的五种专家学者的观点反映出其不同的视角和思维,前四种属于广义的土地制度,后一种是侠义的土地制度。从发展的观点来讲,土地制度作为社会经济关系的总和,其形成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与人地关系的演进,因此从本质上讲,农村土地制度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其内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综合以上的学者观点,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二是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三是农村流转与配置制度;四是农村土地收益制度等。 二、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缺陷 我国农村现行的土地制度, 是20世纪80年代初形成的。从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看,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产权不明晰、承包期不稳定、宅基地产权不清等。同时 由于土地要素配置时间长、效率低、交易成本过高, 造成土地闲置、浪费和稀缺并存。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清晰 中国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在《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重要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集体”是哪一级,在法律规定中则较为含糊。例如,在《宪法》中被笼统界定为集体所有,在《民法通则》中被界定为乡(镇)、村两级,而在《农业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则指乡(镇)、村或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为此,在集体所有制下,“谁”真正拥有土地,实际上是不明晰的。所有权的虚设造成产权模糊,“责、权、利”不清,法律赋予农民的权益,由于实现形式的模糊不清而得不到落实和保证,但农民却要承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18-1-3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 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修订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月3日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

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二)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三)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定期更新。 二、储备计划 (四)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五)各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

土地资产管理办法

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部门土地资产管理工作,保证公司持有土地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土地资产使用效率,规范土地资产与房屋资产的管理,开发建设,实现土地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的土地资产包括:集团资产部移交的土地资产以及和土地不可分割的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设施设备、地产公司以收购储备、征收方式取得的经营性房地产。 第三条土地资产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正式接收后至移交前的资产权属资料管理,资产的看护和安全管理,资产维护,资产出租经营,并按照公司安排及时移交出资产。 第四条公司对土地资产遵循统一领导、分工明确,部门配合、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土地储备部为土地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按区域划分各储备部管理界面,其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监督检查。 2、负责实施土地资产的管理,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资产的防火、防盗,及时发现并消除资产潜在的安全隐患,

避免安全事故;阻止资产被乱搭乱建、乱倒弃土、复耕等侵占行为;发现并处理自然灾害造成资产的损毁;资产的维修、维护及相关日常事务等。 3、负责土地资产的租赁和收取租金。 4、负责公司土地资产文档管理、分户明细帐登记、统计工作,定期报告土地资产管理情况。 5、负责对进场施工单位的安全进行配合监管。 6、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土地权属变更手续。 第六条土地资产管理方式主要有:自主聘用人员管理和组建专项工作机构专业管理,委托第三方管理。各储备部应根据资产的复杂程度、管理的难度具体分析,选择适当的管理模式。 第七条对委托管理单位的资质审核、选择及委托价格,遵循公平、公正和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储备部报公司办公会决定。 第八条土地储备部会同公司相关部门核定委托资产管理成本费用标准,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如遇重大资产调整,可临时核定。核定的标准经公司办公会审核后生效。 第九条为了有利于土地资产的管理,须做好资产接收的基础工作。土地资产的接收是指按照相应资产收购协议、政府资产划转决定要求或法院裁定,或从集团资产部接收土地资产。接收土地资产应注意事项:

财综 2018 8 土地储备金财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 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附件: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2018年1月17日 附件: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第六条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下达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 第七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为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具体资金拨付、使用、预决算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xx公司土地资源管理办法

xxxx勘〔2010〕220号) xxxx公司土地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煤炭安全生产和发展建设的需要,加强、规范xxxx 公司土地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及个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基本国策,在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切实做好本部门用地管理的相关工作,决不容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生乱占、滥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公司土地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公司统一管理和使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公司土地资源的规划、审批、建设、利用、保护和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土地资源管理机构 第五条生产技术部作为公司土地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公司土地资源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土地资源管理机构在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公司指导下,进行公司土地资源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土地资源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公司土地资源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负责土地资源的审批、征用、使用、保护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公司土地资源的利用状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受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开展用地的监察工作。 四、负责土地资源征用及使用过程中报件、资料、汇总及档案的管理工作。 五、依据国家、地方有关法规,配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土地纠纷。 六、负责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土地资源的审批及征用程序 第八条生产技术部负责办理公司建设生产用地的申报工作。 第九条公司生产建设所需要征用的土地,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公司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征地手续。依法批准的公司建设用地,在领取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手续后,方可正式使用。 第十条申报审批用地的程序 一、生产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完善下列征地资料并附文上报生产技术部。 (一)经公司批准的建设工程计划任务书(或由建设单位签证的抄件); (二)经公司批准的初步设计(征地)平面图; (三)向生产技术部申报办理土地征用事宜的请示; (四)征用土地面积测量计算表及农作物、草地、附着物调查。 二、生产技术部接受上述资料并审查后,按国家规定,向当地旗(县)国土局及人民政府提交征地申办手续。 三、待批准征地文件下达后,由生产技术部召集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按设计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对征用土地产生的各项补偿费用及其他问题,由生产技术部负责通过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与被征地单位及个人,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兼顾国家、地方、集体的利益,共同协商解决。各项协议须形成书面材料,并抄送设计部门与土地使用单位,为施工的顺利进行

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各个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土地储备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第三条银行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区域原则上只限于土地资源稀缺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单户贷款总额应严格遵循资本约束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是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其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法人。借款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取得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办理年检手续; (二)从事土地开发、出让等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较为完善的工作规章制度; (三)取得有审批权政府允许从事土地开发的批准文件; (四)财务制度健全,还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取得贷款卡并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六)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贷款条件。土地储备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稳定,财政状况良好,土地市场化程度较高,房地产市场环境良好,政府负债情况合理,土地存量适中,土地收购、整理、储备和出让等行为规范; (二)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三)贷款用于收购、整理和储备的土地应为可出让的商品住宅、商业设施等经营性用地;贷款项目涉及农用地的,应办妥合法的农用地转用手续和征地手续; (四)开发地块地理位置优越,具备开发建设条件,有较大增值潜力,具有良好的出让前景;(五)能够提供符合各个商业银行总行贷款担保制度规定的担保; (六)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方式、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贷款用途。土地储备贷款仅限于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一级开发,包括国有存量土地或新增城市建设用地开发。 (一)国有存量土地开发。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储备机构经批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已使用或闲置的国有土地进行统一的收购、收回、补偿,并对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进行拆除和土地平

土地资源管理学

土地资源管理学

土地资源管理学 1.1 土地资源:土地作为自然要素,于现在或可预见的将来,能为人们所利用 并能产生经济效益的那部分土地。 1.2 土地资产:是指土地财产,即作为财产的土地。 二者关系:土地具有资源和资产的双重内涵,前者是指土地作为自然资源,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的根本源泉;后者是指土地作为财4产,具有了经济(价值)和法律(独占权)意义。 1.3 土地功能:负载(生物和非生物负载);养育(使各种生物生存、繁殖); 仓储(矿产、能源资源);提供景观(自然景观.);储蓄和增值(价格上身趋势)。 1.4 土地特性:土地是自然的产物、土地面积的有限性、土地位置的固定性、 土地质量差异的普遍性、土地利用的永续性。 1.5 土地管理概念:1)土地管理的主体是国家;2)客体是土地以及土地利用 中产生的人与人、人于地、地于地之间的关系;3)土地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土地所有制、调整土地关系和监督土地利用;4)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技术等方法管理土地;5)管理的职能是计划、组织与控制;6)土地管理的目的和特点受社会环境的制约,主要受社会制度和土地制度的制约。 1.6 土地管理学 基本任务:应用土地管理学的原理和方法,研究和阐明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下调整土地关系,监督调控土地利用的规律性,以达到平衡土地供求矛盾,取得尽可能大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内容:原理;内容和方法;案例分析;操作实务 内容:1)包括地籍管理(管理)、土地权属、土地利用;土地市场;2)四部分是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共同构成完整的土地管理内容体系;地籍管理是基础,土地权属、土地市场管理是手段,土地利用管理是核心。 2.1 土地管理原理:人本原理、系统原理、动态原理、效益原理 3.1 政府对土地实施宏观管理的必要性:1)土地是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自然资 源,同时又是稀缺资源;2)公有制土地的存在;3)土地利用外部性的存在(土地利用中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不通过影响价格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另一经济主体的经济环境和经济利益的现象);4)土地市场存在失灵现象(公有土地资源和公有产品的存在;土地利用的外部性;不完全竞争和不完全信息;不确定性;土地投机行为)。 3.2 政府失灵原因:公共决策失误(信息不充分、不完全,政策的“时滞”); 政府庞大行政机构运行的低效率和“内部效应”(职责重复,部门内部层次多、职责不清);寻租活动(权钱交易,行贿、受贿)。 对策:1)强化政府对土地的公共管理职能;2)加强公共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建立良好的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互动合作关系;3)强化监督机制和反馈机制;4)建立健全土地法律体系和加大执法力度。 3.3 政府在土地管理中的行为模式:1)保障土地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2)作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6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5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理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纳入储备范围的集体土地依法实施征收,对国有土地实施收购、收回、置换后,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并予以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工作。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审议和实施的监督工作,协调解决土地整理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的统一管理和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编制工作。 市土地整理中心作为本市土地整理储备机构,负责全市范围内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组织实施和土地收购、整理储备、委托交易工作。城市发展控制区以

外的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对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市土地整理中心可以委托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地整理单位承担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的土地整理项目。根据需要,市土地整理中心还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对特定的区域、特定的建设项目实施土地整理。 第六条下列土地纳入土地整理储备范围: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国有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需要收回的土地; (五)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未确定用地单位的土地; (六)依法确认的闲置土地; (七)依法确认为无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 (八)政府委托管理的其他国有土地; (九)其他纳入整理储备范围的土地。 第七条本市实行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管理制度。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市场的供求情况,拟定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经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整理中心组织实施。 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整理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整理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土地使用权管理制度

土地使用权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制定如下规定。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在缴纳补偿、安置、报批等费用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提供给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不属于土地使用权人的自有财产,土地使用权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 三、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属经营性用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储,以拍卖、招标或挂牌的方式公开交易,由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属非经营性用地的,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属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保留划拨用地性质办理划拨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四、原划拨土地使用者在不改变原土地用途和不进行重

建的前提下申请补办出让手续的,除尘经有权政府批准,今后改建提高容积率的,应补交相应土地出让金;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 五、原划拨土地使用者申请改变为经营性用途,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准予改变用途的,属于利用原有房地产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属于需要重建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购后再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同等条件下,原土地使用权人有优先受让权。 六、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抵押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须先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开竞价出让土地所得价款,优先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 七、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转让房地产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转让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产转让手续;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拍卖企业等中介机构擅自接受委托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拍卖的,由此给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受让人造成的损失,由中介机构自行负责。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管理制度】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通知 闽政〔2001〕3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土地收购储备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后再出让的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新时期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有效手段之一,是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对于提高政府调控土地资源的能力,盘活存量土地,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土地市场,调整城市用地结构,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切实保护耕地将起到积极的作用。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在全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立和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储备的范围 土地储备可采取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进行。属于以下情形的建设用地应进行土地储备: (一)应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主要包括:原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包括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划拨土地;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的划拨土地;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划拨土地;被

法院查封拟拍卖的划拨土地;土地使用者擅自改革土地用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用地;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用地;土地使用者违反出让合同规定,依法解除出让合同的土地;依法被没收的违法占用的土地;其他可以依法收回的土地等。 (二)可收购的国有土地。主要包括:因公共利益或政府特殊需要,作价收购已出让的国有土地;用地者申请拟改为经营性房地产用途的国有土地。 (三)企业改制、旧城改造、污染企业外迁、城市规划调整中可置换的土地。 (四)征用的集体土地。 二、土地储备的运作方式 (一)土地收回、收购、置换或征用。由所在市、县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经同级人民政府或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土地储备计划,经过核查权属,测算费用,征询意见,审批方案后,依法定程序,对拟储备地块进行收回、收购、置换或征用。收回或收购工作完成后,该地块即成为政府的储备土地。 (二)储备土地的资金运作。土地储备机构可向同级财政申请土地储备资本金,并根据土地储备工作进展情况,以储备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适当额度的贷款。储备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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