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人身权概述)【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人身权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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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

第三十二章人身权概述

1.简述人身权的概念及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答:(1)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设定、取得、变更或者放弃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特别是民事主体取得财产权的前提。

(2)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①非财产性

人身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和特定的身份为客体,不具有财产性,属于非财产性权利。

人身权与财产权的联系包括:

a.人身权是某些财产权取得的前提;

b.人身权可通过其客体的商业化使用转化为财产权;

c.人身权受到损害时存在财产性补偿。

②不可转让性

a.人身权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决定了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

b.存在例外,即某些人身权脱离民事主体本身仍具有法律意义或者经济价值。

c.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决定其行使方式的局限性。

③不可放弃性

a.禁止免除对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责任,是各国立法和实务的一致立场。

b.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免除造成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的保护。

④法定性

人身权的取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无须民事主体之间的特别约定。

⑤绝对性和支配性

人身权属于绝对权,即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人身权,并排斥任何人的非法干涉。

民事主体可以基于人身权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或者身份,而无须对方当事人为特定的行为,由此决定了人身权属于支配权。

2.试述民法保护人身权的意义。

答:民法保护人身权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自生物物种角度而言,人身权制度保护和确立民事主体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为人类的繁衍和延续提供了前提条件。否则,人与人之间相互残杀或者损害健康等,人类作为生物物种之一,难以可持续地健康发展。

(2)保护基本人权的需要。各项具体人身权是人所共享的基本人权在民法领域的体现。如生存权是首要人权,生存权有赖于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拥有并得到严格的保护。

(3)保护人格尊严的需要。《宪法》第38条宣称“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因而需要建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特别是建立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制度,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

(4)建立和维护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的需要。人与人之间彼此区分和彼此尊重是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的前提,而彼此区分有赖于姓名和名称,尊重的内容即为个人享有的自由、名誉、隐私、肖像等基本人格利益。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关系的稳定关涉

社会关系的和谐,家庭成员之间互享身份权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必不可少。通过人身权法律制度保护人格权和身份权,无疑会有利于社会关系的有序状态的建立、维持及受到破坏后的回复,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3.试述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联系与区别。

答:具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一般人格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具有权利集合性特点的人格权,是关于人的存在价值和尊严的权利。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等根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人格权。

(1)二者的区别

①主体的普遍性不同。在具体人格权中,有些权利主体只是自然人,比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等等;而有些权利主体只能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比如名称权。而一般人格权的主体则是所有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平等享有一般人格权。

②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不同。具体人格权的客体都具有独特性,如生命权、健康权的客体分别是生命和健康,而肖像权和名誉权的客体分别是肖像和名誉。一般人格权的客体是民事主体高度概括的一般人格利益。

③所保护利益的根本性不同。一般人格权所保护的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的根本利益,而具体人格权保护的是民事主体的部分利益。

④权利内容的确定性不同。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具有不确定性,而具体人格权的权利内容则具有确定性。

(2)二者的联系

①一般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其他民事权利,包括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基础。

②一般人格利益是具体人格利益之外的、无法具体化的人格利益,它涵盖了具体人格利益之外民事主体应当享有的所有其他人格利益。

③如果具体人格权能够对民事主体起到保护作用,则适用具体人格权的规定;如遇具体人格权无法起作用的情况,则适用一般人格权的规定。

4.试述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答:以人身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还是身份关系为标准,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以特定身份为客体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二者区别如下:

(1)产生基础不同。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是法律对民事主体的社会地位和资格的一种确认,此种确认不考虑自然人的年龄、性别、智力、贫或富,也不论非自然人的经济实力强弱或者规模大小,人格权的取得无须民事主体积极的作为。而身份权是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民事主体才享有的权利。如配偶权,只有当民事主体结婚,形成了婚姻关系,双方才享有配偶权。

(2)客体不同。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即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者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而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即民事主体在特定的家庭和亲属团体中所享有的地位或者资格。

(3)内容不同。人格权的内容有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有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而身份权的内容有亲权、亲属权、配偶权。

(4)权利性质不同。人格权注重的是人的独立性和尊严受社会保护。而身份权注重的是人与其他人之间的关系值得社会保护。

(5)诉讼时效的不同。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伤害起一年。其他的人格权和身份权的诉讼时效通常为两年。但两者都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是要达到一定的精神损害程度。而且传统上说,民法通则上肖像权的主张要以侵权人用于经济收入,但是已是过时说法。

5.试述身份权的种类。

答: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以特定身份为客体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民事主体的身份权包括亲权、亲属权、配偶权。

(1)亲权

①亲权是指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所行使的权利。

②亲权的基础在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这一特定的身份关系。

③亲权的内容,包括:a.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教、保护的权利;b.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未成年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c.管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等。

④权利主体为父母双方,且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父母双方不能行使亲权时,则由监护人行使监护权。

(2)亲属权

①亲属权是指民事主体因血缘、收养等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②亲属权,包括:a.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b.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权利;c.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

(3)配偶权

①配偶权是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夫妻身份所互享的民事权利。

②配偶权的内容

a.同居权,即夫妻双方互享请求对方与自己同居的权利,负有与对方同居的义务;

b.忠诚权,即夫妻双方互享请求对方保持对自己忠诚的权利;

c.协助权,即夫妻双方互享请求对方在生活中给予自己帮助、照顾和配合的权利,负有帮助、照顾和配合对方的义务。

民法学—人身权概述

2010年基层政法定向招录考试民法学—人身权概述 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和财产权都是民事权利,具有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但人身权与财产权相比较,又具有自身的法律特征: (一)人身权与人身紧密联系,具有不可分离性 人身权依民事主体的存在而存在,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即不能出售、赠与或继承;同时,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只能追究其民事法律责任,而不能任意剥夺其人身权或者限制其人身权的行使。这就决定了民事主体不能仿照财产权、知识产权的行使方式实现其权利,不可能用“占有”、“使用”、“处分”或者“独占实施”等方式来行使人身权的一部或全部。 (二)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一种非财产权 人身权是以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人身利益为客体的,而这类客体都不是财产,都不能用金钱来估算与衡量其价值。 (三)人身权虽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又有着密切联系 首先,人身权的确认或享有,是某种财产权发生的前提或条件。如养父母对养子女享有亲权,养子女凭借其身份权,取得对养父母财产的继承权。其次,企业法人等的名称权本身又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再次,人身权受到侵犯时,往往也会产生相应的财产损害。最后,对人身权的侵犯,即使仅造成非财产损害,依法也可能产生财产赔偿问题。 (四)人身权为绝对权 人身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他人都负有不得侵犯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务。 第二节人身权的分类 自然人的人身权与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按照人身权的主体不同,可将人身权分为自然人的人身权与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 法人、其他组织与自然人虽然都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法人、其他组织毕竟是社会组织而不同于自然人,这就决定了法人、其他组织 的人身权与自然人的人身权有其共性,又有其特殊性。 1.法人、其他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不享有与生命密切相关的人身权,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等。 2.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一般来说与物质利益有较为密切的联系,尤其是企业法人,其人身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无形资产,其本身就是一笔难以计量的财富。企业法人、合伙的某些人身权如名称权,既是人身权又是财产权。 3.由于法人、其他组织的某些人身权又是财产权,因而法人、其他组织的某些人身权可以依法转让。如《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 企业法人、个人合伙的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 4.正因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具有上述特点,决定了对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的侵害,往往只会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尽管有时也可能造成非财产损害,但这种非财产损害也仅指除精神损害以外的非财产损害。法人、其他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 不可能产生精神损害。 根据人身权的客体不同,可将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身权法习题集及详细解答

第四部分人身权法习题集 第三十三章人身权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人身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人身权是财产权 B.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权利 C.人身权不含有任何财产内容 D.人身权可以与人身分离 2.下列权利中,属于民法上的人身权的是()。 A.就业权B.相邻权C.肖像权D.劳动权3.下列关于人身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权利的财产性 B.权利的可以转让性 C.权利的相对性 D.权利的法定性 4.下列人身权中,可以依法转让的是()。 A.法人的名称权 B.自然人的身体权 C.自然人的姓名权 D.自然人的名誉权 5.在人身权的权能中,不属于人身权的普遍权能的是()。 A.控制权 B.利用权 C.人身利益处分权 D.有限转让权 6.按照依存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人身权分为()。 A.人格权和身份权 B.人格权和就业权 C.身份权和选举权 D.身份权和亲属权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人身权中是《民法通则》中明文规定的为()。 A.生命健康权 B.姓名权

C.肖像权 D.名誉权 2.《民法通则》中明文规定法人享有的人身权包括()。 A.名称权B.名誉权C.隐私权D.荣誉权 3.人身权的权能包括()。 A.控制权 B.利用权 C.有限转让权 D.人身利益处分权 4.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享有名称权。 A.公民 B.法人 C.个体工商户 D.个人合伙 5.甲将乙所画的画中的署名刮去,盖上自己的印章,并将画悬挂于自己厅堂。则甲侵害了乙的()。 A.名誉权B.署名权C.财产权D.人身权 三、名词解释 人身权 四、简答题 简述人身权的特征。 第三十四章人格权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民事权利中,不属于人格权的是()。 A.名誉权B.健康权C.荣誉权D.自由权 2.自然人最基本的人格权是()。 A.自由权B.健康权C.名誉权D.生命权 3.下列表述,不属于人格权特征的是()。 A.以身份利益为客体 B.权利的固有性 C.以保障人的自由和尊严为权利主旨 D.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4.下列表述中,不属于一般人格权的是()。 A.人格独立B.隐私权C.人格自由D.人格尊严

表演者人身权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一、表演者人身权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1、表演者权的内容: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象,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象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3)项至第(6)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表演,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表演者权产生:表演者权产生的前提在于著作权人将其作品的表演权许可给表演者行使,但是表演者权设定却有利于维护表演者利益,因为表演者权由表演者享有,而表演权却属于著作权人。

4、表演者权的保护期限:表演者权的保护期限是自首次表演完成之日起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二、表演权和表演者权 1、表演权 表演权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被表演的作品可以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也可以是处于保护期的作品。 表演的形式有两种:一是现场表演(活表演),即通过肢体、语音等直接演唱歌曲、演奏乐曲、演出剧本的现场表演;二是机械表演,即表演者表演的歌曲、戏曲等制成录音录像制品后借助录音机、录像机、电视机、DVD播放机等公开播放。 2、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指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表演是一项创作性的活动,表演者借助声音、表情、动作来表现作品,使观众以声情并茂、生动形象的方式更加充分的感知和理解作品。不同的表演者的水平和风格迥异,从而带来极具个性的享受。为了保护表演者表演不被歪曲,法律赋予了表演者人身权利;另一方面,对表演活动进行商业性利用,可以带来经济效益,所以,法律又赋予其财产权利。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事法律关系)【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1.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答:民事法律关系,即民法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主要包括:(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根据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 ①财产法律关系,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人身法律关系,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③区分意义: a.两类关系中权利的性质不同。财产法律关系中确立的权利是财产权利,通常是可以转让的;而人身法律关系中确立的权利一般与权利主体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不能转让。 b.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财产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主要适用财产补救法,通过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方式加以保护;人身法律关系受到侵犯时,主要通过恢复被侵害的权利的方式来保护。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 ①绝对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可直接行使和实现其权利;义务人则是一切不特定的人,其义务一般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②相对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③区分意义:有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人及其义务,从而更好地适用民法规范。 (3)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根据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 ①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债权关系,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③区分意义:物权和债权作为两类基本的财产权有不同特点。正是根据这种分类,民法中建立了物权法和债权法这两种财产法律制度,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调整。 2.试述民事义务。 答:民事义务,是指法律上拘束的类型化,这种法律上的拘束,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意志产生,通常是要求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目的是满足相对人权利的实现。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 在绝对法律关系中,民事义务通常表现为不为一定行为,以免侵扰相对人的自由;在相对法律关系,尤其是债的关系中,民事义务的类型比较丰富。以买卖合同为例,当事人通常需要负担以下类型的民事义务: (1)主合同义务,即直接决定民事主体间交易类型的民事义务。依据《合同法》第135条的规定,出卖人的主合同义务是“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159条的规定,买受人的主合同义务是“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基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合同义务,可以判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类型。主合同义务又称主给付义务,是请求权指向的对象,通常需要基于当事人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人身权概述)【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 第三十二章人身权概述 一、概念题 1.人身权(武汉理工2010年研;北邮2007年研) 答: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在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中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的特征包括: (1)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自身主体资格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 (2)人身权的法定性; (3)人身权的固有性; (4)人身权是体现在人身权关系中的民事权利; (5)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但同时具有可财产救济性。 2.人身权的专属性(南京大学2008年研) 答: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在人身关系中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的专属性是指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自身主体资格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 专属性: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伦理属性,依附于权利主体,除特殊的可以体现为一定经济利益的以外,不可转让。转让也有限制,体现为: (1)并非所有的人身利益都可以转让; (2)对于能够被转让的人身权而言,转让也不彻底。人身权只能由特定民事主体享有,

一般不得抛弃、继承。 3.人格(人大2005年研) 答:人格是一种应受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生理活动能力的安全以及公民和法人的人身专有标志、获得的良好社会评价等各种具体的利益和自由,是人格权应该保护的全部内容。 4.人格利益(北科2006年研) 答: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者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人格利益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具体人格利益,前者是指民事主体享有但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人格利益即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它具有概括性和包容性;后者是指民事主体享有并由法律明确作出具体规定的人格利益,其类型具有法定性,如生命、名誉、隐私等。 5.一般人格权(人大2012、2003年研;东财2010年研;北邮2006年研) 答:一般人格权,是指以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等根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人格权。一般人格利益包括民事主体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需要的其他重要的利益,比如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以及人格尊严等。 一般人格权的特征主要包括: (1)主体的普遍性; (2)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 (3)所保护利益的根本性;

著作人身权的内容有哪些

著作人身权的内容有哪些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那么著作人身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呢? 一、著作人身权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二、著作人身权的特点 承认著作人身权的国家一般认为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永久性的特点。 1、不可转让性。 主张二元说的学者认为,著作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而著作人身权则不可转让。如法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作者有权使其姓名、资格和作品得到尊重。上述权利是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终生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是二元说的代表。 采用一元说的国家也认为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让与性。德国1965年《著作权法》第29条规定:“著作权除因处分之履行而转移,或遗产分割而转移于共同继承人;除此之外著作权不得转移。”我国《著作权法》虽对此无明文规定,但从《著作权法实施细则》中可以看出,其只规定了著作财产权可以转移,事实上也说明著作人身权是不能转移的。 2、永久性。 著作权的保护期间分永久保护的无限主义和限定保护期间的有限主义两种。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有采取无限主义的,如前述法国《著作权法》第6条;也有采取有限主

义的,如德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人身权仅及于著作人死亡的一定期间,该期间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间相同。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因此,我国采取的是无限主义原则。 3、不可剥夺性 4、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 三、著作人身权的规定 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人身权概述)【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 第三十二章人身权概述 1.简述人身权的概念及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答:(1)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设定、取得、变更或者放弃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特别是民事主体取得财产权的前提。 (2)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①非财产性 人身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和特定的身份为客体,不具有财产性,属于非财产性权利。 人身权与财产权的联系包括: a.人身权是某些财产权取得的前提; b.人身权可通过其客体的商业化使用转化为财产权; c.人身权受到损害时存在财产性补偿。 ②不可转让性 a.人身权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决定了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 b.存在例外,即某些人身权脱离民事主体本身仍具有法律意义或者经济价值。 c.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决定其行使方式的局限性。 ③不可放弃性 a.禁止免除对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责任,是各国立法和实务的一致立场。

b.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免除造成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的保护。 ④法定性 人身权的取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无须民事主体之间的特别约定。 ⑤绝对性和支配性 人身权属于绝对权,即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人身权,并排斥任何人的非法干涉。 民事主体可以基于人身权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或者身份,而无须对方当事人为特定的行为,由此决定了人身权属于支配权。 2.试述民法保护人身权的意义。 答:民法保护人身权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自生物物种角度而言,人身权制度保护和确立民事主体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为人类的繁衍和延续提供了前提条件。否则,人与人之间相互残杀或者损害健康等,人类作为生物物种之一,难以可持续地健康发展。 (2)保护基本人权的需要。各项具体人身权是人所共享的基本人权在民法领域的体现。如生存权是首要人权,生存权有赖于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拥有并得到严格的保护。 (3)保护人格尊严的需要。《宪法》第38条宣称“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因而需要建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特别是建立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制度,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 (4)建立和维护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的需要。人与人之间彼此区分和彼此尊重是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的前提,而彼此区分有赖于姓名和名称,尊重的内容即为个人享有的自由、名誉、隐私、肖像等基本人格利益。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关系的稳定关涉

民法学_王利明_绪论

第一节民法学 一、民法的定义 民法,是调整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是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重要的基本法。 “民法”一词源自古罗马的市民法(jus civile),反映着古代社会简单商品经济活动的根本要求。伴随着千百年人类文明发展的历程,民法逐渐形成调整不同社会形态下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制度。 民法的基础特征是: 第一、民法在本质上反映了商品经济活动的客观要求。 第二、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其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 第三、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四、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学的基本内容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民法学是法学体系中一个独立的学科,是培养人的法律意识的基本理论之一。 民法学是人类文明的成果,反映着人类探索民事法律制度产生、发展和变化的思想成就。虽然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民法学的观点、体系有所差异,但其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却是一脉相承、不断深化着的。民法学的科学精神和丰富的知识体系,为正确制定民事立法、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提高人们的法制思想水平,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民法学的基本内容是: 第一、民法总论。该部分从宏观的角度分析和研究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主体(公民与法人等)、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 第二、物权。该部分主要研究物权法总论、财产所有权、共有、相邻关系、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 第三、债权。该部分主要研究债权总论、合同法基本原理、合同法分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第四、人身权。该部分主要研究具体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制度、以及如何对人身权给予全面、有效的民法保护。 第五、知识产权。该部分除一般地研究知识产权原理外,主要是具体研究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制度。 第六、继承权。该部分主要研究继承法总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产的处理。 第七、民事责任。该部分主要研究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 三、民法学的学习方法 民法学在法律科学体系中属于部门法学和应用法学。因为这门法学是专以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它不仅要研究民事法律制度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更要探索民事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则和法律适用的方法。所以,学习民法学,首先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科学方法。应当密切关注当代经济全球化的社会发展趋势对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刻影响,把握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对民事法律制度的客观要求,了解司法审判实践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从而使我们对民法学的学习置于活生生的社会生活之中,学习有针对性,收获有现实性。

王利明民法复习

王利明民法复习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民法复习提纲 名词解释: 1.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3.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4.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其意志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民事行为是实现行为人自由意志的民法工具,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事实。 5.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 6.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7.民事权利:是经由民法规范或法院判决类型化的自由,基于这种自由,民事主体或者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或者可以获得法律上的利益。 8.民事义务:是法律上拘束的类型化,这种法律上的拘束,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意志产生,通常是要求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目的是满足相对人权利的实现。 9.民事法律事实: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0.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1.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12.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3.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4.监护: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5.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16.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一方对于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利益并分担其损失的合伙。 17.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8.公益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所设定的法人是公益法人。 19.法人机关:指的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或者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20.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1.请求权: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2.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23.形成权: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24.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

公民人身权利主要包括哪些

一、公民人身权利主要包括哪些 人身权利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与人身直接相关而没有经济内容的权益。 人身权利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又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和隐私权等。当人身权受到侵害时,我们可以请求司法保护。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主要上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 我国《刑法》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民主权利"。《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 二、诽谤罪量刑罪与非罪 区分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诽谤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 (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

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露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 (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三、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有哪些 (一)侵害身体自由权 一般认为包括以下四种: 1、非法限制、拘禁公民身体。 2、利用被害人自身的羞耻、恐怖的观念,妨害其行动,也为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违法行为。例如夺去入浴妇女的衣服,使其无法行动。

著作人身权包括哪些内容

一、著作人身权包括哪些内容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著作人身权的期限为多长时间 著作权保护期限相关法律规定: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事法律行为)【圣才出品】

第九章 民事法律行为 9.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概述:概念、重要性 单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 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 主民事法律行为、从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辅助的民事法律行为 生前行为、死因行为 负担行为、处分行为 有因行为、无因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概述、成立要件(一般成立要件、特别成立要件)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意思表示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沉默方式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与意思实现 意思表示的生效 意思表示的解释:解释对象及方法 概述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一般生效要件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 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特别生效条件 绝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种类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撤销权 撤销权与变更权 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相对特定第三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尚未完全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效力的法律后果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 行为

考点一:民事法律行为概述(见表9-1)★ 表9-1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考点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见表9-2)★★★★ 表9-2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考点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见表9-3)★★★ 表9-3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考点四: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和形式(见表9-4) 表9-4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和形式 2.意思表示与意思实现 意思实现是指民事主体作出特定的行为以代替相应的意思表示。从《合同法》第22条以及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看,仍将意思实现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只不过意思实现的表示行为与通常的意思表示不同。

人身权 案例

人身权 案例 原告黄某曾系被告的女朋友,后因被告品行不佳而与其分手。1993年1月18日下午,即原告新婚后的第8天,被告将自己起草并打印的“黄某其人”等三种材料共69页,散发、张贴于包括原告丈夫李某单位在内的市区十个单位的附近。 材料中的“黄某自幼在其养父的奸淫蹂躏之下畸形成长,人格异常”等词语,给原告精神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并导致其流产。 原告于是诉至法院,要示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经法院查明,被告在材料中所述的内容完全失实。 问:本案依法应如何处理? 答: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被告因原告与其不现保持恋爱关系,与他人结婚而怀恨在心,便采取诽谤的方式损害原告的名誉,严重的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因此,被告应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这是一个侵犯民事主体人身权的典型案例。应当引起我们对人身权的重视和关心。 [案情]2009年8月,在新疆奎屯市一中担任教师的张银捡到了同在该校担任教师的王亮的身份证。张银没有将身份证归还给王亮,而是在未经王亮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王亮的身份证,伪造了王亮的收入证明,到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之后,张利用该卡恶意透支消费上千元,致使王的姓名被纳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王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后,经调查是张所为。因此,王亮把张银告到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问题] 1、请问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权利? 其行为属于盗用、假冒他人姓名,构成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民事侵权行为,同时,上述行为还导致原告的姓名被纳入银行征信系统的不良信用记录,侵犯了他人的信用权 帮人燃鞭炮伤人,被帮者是否应予赔偿?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致人损害的,被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被告王大山、王小山系亲兄弟。2008年10月,王小山之子结婚,王大山义务帮工去女方娘家迎亲。原告马某在新娘家附近经营一猪肉摊位。当娶亲的一行人员到达新娘家门口时,王大山在门口燃放起鞭炮,因为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飞溅出的爆竹将马某的右眼炸伤。 马某受伤后即被新娘的家人送往唐河县王集乡卫生院诊疗,后因伤势严重,当日即转到南阳市眼科医院等地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右眼外伤、右眼虹膜根部离断。经鉴定,马某右眼损伤程度为7级伤残。 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本案中,在王小山为其子办理婚事时,王大山无偿提供帮工,在燃放爆竹时,因缺乏应有的安全意识,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致使飞溅出的爆竹将原告的右眼炸伤。 [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致人损害的,被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对原告所造成的伤害,应由被告王小山承担赔偿责任 ⑥生命权; [案情]2005年10月4日下午,14岁女孩小容(化名)在726路公交车上与一位女售票员发生肢体冲突,当场晕倒。5日早晨,小容在二炮总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 小容的父亲晏先生是清华大学退休教授,今年74岁。其母亲是清华附中的教师,今年58

第五编 人身权习题(含答案)

第五编人身权习题(含答案).txt求而不得,舍而不能,得而不惜,这是人最大的悲哀。付出真心才能得到真心,却也可能伤得彻底。保持距离也就能保护自己,却也注定永远寂寞。以下资料选自王轶主编:《民法练习题集》(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第三十二章人身权概述 名词解释题: 1人身权 2一般人格权(考研)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人身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人身权一律不能转让 B人身权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和财产权益没有关系 C人身权不能转让,但是可以继承 D人身权是对世权 (二)多项选择题 甲将乙所画的自画像中的署名刮去,盖上自己的印章,并将画悬挂于自己的厅堂。则甲侵害了乙的()。 A名誉权B署名权 C财产权D人身权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的人身权有()。 A隐私权B环境权 C身体权D荣誉权 简答题 1比较人格权和身份权。(考研) 2简述配偶权的含义及内容。(考研) 论述题 试述民法保护人身权的意义。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1人身权是指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2一般人格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具有权利集合性特点的人格权,是关于人的存在价值和尊严的权利。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答案:D 本题考查人身权的特征。人身权不能转让是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特殊类型的人身权也可以转让,如法人的名称权;人身权一律不能继承;人身权本身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它和财产权存在一定的联系,如人身权受到侵害时的财产性补偿。 (二)多项选择题 答案:BD 本题考查著作人身权。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标记姓名的权利。本题中非著作权人在别人的作品上署名,则侵犯了权利人的署名权,而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的范畴。 答案:CD 本题考查现行民事法律上的人身权类型。《民法通则》第102条明确规定了荣誉权,但是没有规定身体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了身体权和荣誉权,但是仍然没有规定隐私权,只是规定了隐私利益,所以C、D项应选,A项不应选。有学者认为环境权属于一种新生人格权,我国现行民事法律没有规定环境权,B不应选。 简答题 1人格权和身份权都属于人身权的范畴。它们都是与人身具有密切联系、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在特点上,它们都是专属权、绝对权和支配权,也是财产权以外的非财产权。法律保护这两类权利,旨在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和价值,保护权利人对其人身利益的充分享有和实现。 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区别是: (1)性质上看,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为维护其独立的人格所必须享有的权利,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权利,任何个人都享有平等的人格权;身份权则不是民事主体必备的权利,而且对于身份权的享有来说,每个人并不完全相同。 (2)从权利的取得来看,主体出生或者成立之后不需要实施一定的行为就可以自然取得人格权;身份权的主体取得某些身份权不仅要有一定的行为能力,而且还要实施一定的行为。 (3)从主体上来看,人格权既可以为自然人享有,也可以为法人享有;身份权主要是基于亲属法上的身份关系而产生,因此只能由自然人享有。 (4)从客体上看,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身份权的客体是基于一定的身份所取得的利益,简称为身份利益。 (5)权利的存续期限不同。人格权的存续期间与主体作为独立的人格的地位是联系在一起的;身份权的存续则以身份的存续为前提。 2配偶权是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夫妻身份所互享的民事权利。配偶权的内容如下: (1)同居权,即夫妻互享请求对方与自己同居的权利,负有与对方同居的义务。 (2)忠诚权,即夫妻双方互享请求对方保持对自己忠诚的权利,如恪守贞操。 (3)协助权,即夫妻双方互享请求对方在生活中给予自己帮助、照顾和配合的权利,负有帮助、照顾和配合对方的义务。

公民人身权包括哪些内容

一、公民人身权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人身权包括下列基本权利: 一、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二、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三、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四、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五、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六、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七、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八、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有哪些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故意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主要规定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共有43个罪名,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至二百六十二条,具体为: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的体系

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的体系 中国民法典的体系 时间:2001年2月23日 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贤进楼501会议室 主讲人: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并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委员、中国民法经济法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北京市人民政府顾问团成员、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我国物权法、证据法起草人。) 主持人:新学期伊始,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举办的民商法系列论坛又和大家见面了。论坛将继续邀请法学名师和法律实务部门人员到此就法学中的前沿问题和大家进行研讨。今天,我们非常荣幸的请到了中国民法典的主要起草人之一--王利明教授,讲座题目是中国民法典的体系。本论坛第六讲,中国社会科学院梁慧星教授作了"制定民法典的三条思路"的讲座,梁慧星教授对松散式,理想主义式,现实主义式的三条立法思路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并就未来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安排发表了个人的见解。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万人瞩目。就同一个问题,两位民法典的主要起草人见仁见智,相信会给大家带来有益的启

发和思考。 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王老师开始今天的讲座! 王利明:大家好! 我现在和大家一起研讨中国民法典的体系问题。民法典的体系对民法典的制定至关重要。 这涉及我国民法典采取何种形式的编纂体例。如果采取汇编式编纂体例,把现行的民事法律、法规汇编到一起,组成民法典,民法典的体系问题显得并不重要。有一个学者提出民法典采取松散式的编纂体例,这种观点的出发点是法律汇编,即民事法律规范大全,民法典体系不足以道。实际起草工作中,我们并没采取汇编式法典编纂体例。但这并不意味着抛开当前的民事法律,另起炉灶的制定一部体系完整,条文严谨的民法典。这是因为重新制定一部民法典是一件工作量极大的事。同时自我国民法通则颁布以来,大量配套的民事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形成了民法的基本框架。司法实践证明基本上这些法律是行之有效的。从立法技术实用性来讲,一步到位的民法典制定体例是对立法资源的浪费,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 我国应采取的是汇编与制定相结合的编纂模式。首先把现行民事法律、法规中重要的内容归入民法典,然后按科学的法典体系对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最终形成体系完整的民法典。在这一过程中,第一步是法律汇编,第二步是制定法律。因此,在

第一章 人身权概述

人身权法The personal rights law导论 人身权和财产权是民事权利的两大支柱 一、我国人身权立法现状 当代民事立法的新体例:我国《民法通则》专设“人身权”一节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并列。 《民法通则》以八个条文规定了人身权:健康权、生命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同时在“知识产权”一节中规定了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 《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等中都对人身权的保护作出宣示性规定。 我国已建立一个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以其他单行法规为补充的人身权一般民法保护的体系。 《民法通则》缺陷:如人格权与身份权配置不够协调;没有规定一般人格权;缺乏对身体权、自由权、隐私权、贞操权、信用权的规定;对于各种具体权利内容,没有具体规定。 二、人身权法研究现状 1、通过研究侵权行为法来研究人身权法 2、通过研究具体人格权来研究人身权法 3、人格权研究现状 总体系已有完整的认识;具体人格权有研究;人格权的延伸保护有了研究;人格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有了研究

第一章人身权Personal Right 概述 人身权一词具有多种涵义:人身权利、人身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以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自然人可能因为某种法定原因丧失某种财产权利或者政治权利,但不可能丧失基本的人身权利。 二、人身权法律特征: 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较,人身权具有以下特征: (一)人身权的固有性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民事权利:与生俱来 1、固有性表现: 与民事主体相始终: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就实际享有了人身权,其他的权利是期待权 2、产生的法定性: 人身权的产生、存在和受保护,与民事主体的意志无关联,主体无意识 存在与根据民事权利的产生方式,可以将其分为法定权利和约定权利。人身权利的取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无须民事主体之间的特别约定。民事主体不能通过约定或者单方行为创设人身权。 3、专属性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的专属权利,不得让与和放弃 个人作为存在于社会的个体,个人利益必然隐含和体现了社会利益,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等人身权具有不可放弃性,"禁止免除对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责任,是各国立法和实务的一致立场" (二)人身权的非财产性 人身权有精神上的价值 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与财产有间接联系: 1、人身权可以转化为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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