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管理测试卷(五)

税务稽查管理测试卷(五)
税务稽查管理测试卷(五)

税务稽查管理测试卷(五)

一、单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1分)

1.税务稽查的对象是( )。

A.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与应税活动

B.扣缴义务人的经营活动与应税活动

C.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活动与应税活动

D.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2.下列()的税务稽查案源一般采用筛选确定。

A.日常稽查 B.转办案源

C.交办案源 D.协查案源

3.对上级部门交办税务案件进行的稽查属于( )。

A.日常稽查 B.专项稽查

C.专案稽查 D.重点稽查

4.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不能对( )实施检查。

A.纳税人的生产车间

B.纳税人的私人住宅

C.纳税人的经营场所

D.纳税人的货物存放地

5.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必须出示( ),否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A.工作证件

B.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C.单位介绍信

D.能证明税务人员身份的有效证件.

6.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A.二年内

B.三年内

C.五年内

D.十年内

7. 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

A.一年

B.6个月

C.3个月

D.1个月

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的罚款。

A.一万元以下 B.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C.二千元以下 D.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9.对于同一个税务违法行为,不得给予()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

A.1次

B.1次以上

C.2次

D.2次以上

10.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

A.案件调查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适用听证终止

B.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辩明,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的准确公正,可以宣布听证中止

C.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听证中止

D.案件调查人员严重违反听证秩序致使听证无法进行,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无权终止听证

11.下列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的是()。

A.对公民处1000元以上的罚款

B.对公民处2000元以上的罚款

C.对法人处2000元以上的罚款

D.对法人处5000元以上的罚款

12.税务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 )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A.三日前

B.五日前

C.七日前

D.十五日前

13.《税务处罚决定书》所援引的处理依据,必须是(),并应当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A.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B.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

C.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人大法规

D.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章

14.《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

A.处罚的直接原因

B.处罚的依据

C.处罚的决定

D.告知书面提请听证权

15.税务执行机构接到审理机构转交的决定性文书后,应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在()日内将有关文书送达被查对象,并监督其履行。

A 3日

B 7日

C 15日

D 30日

16. 税务案件处理决定采用留置送达方式,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签名或者盖章。

A.送达人

B.见证人

C.受送达人

D.送达人和见证人

17. 税务案件处理决定采取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即视为送达。

A.一个月

B.7天

C.15天

D.30天

18.关于税务文书送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必须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B. 税务机关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C.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签收。

D. 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19.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 )。

A.抵押权应当先于税收、质权、留置权执行

B.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C.质权应当先于抵押权、税收、留置权执行

D.留置权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税收执行

20.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A.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税务机关承担

B.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扣押、查封期间也不可以继续使用

C.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

D.因保管或使用的过程中造成的损失,由税务机关承担。

二、多项选择题(共10题,每题1.5分)

1.以下不属于税务稽查依据的有()。

A.口供

B.会计资料

C.财会制度

D.税收法律

2、税务稽查案源的筛选方法通常有()。

A.计算机选案 B.人工选案

C.人机结合选案 D.计划分配选案

3.检查实施前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但有下列情况不必事先通知()。

A.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B.检查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C.纳税人连续两年税负率偏低的

D.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

4.检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A.直系血亲关系;

B.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C.近姻亲关系

D.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5.根据《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案件应当移送( )。

A.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10%以上的

B.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案件

C.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案件

D.非法出售普通发票25份以上的案件

6.证据真实性审查包括()等内容的审核。

A.证据形成的原因

B.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C.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D.提供证据的人或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利害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

7.税务文书送达方式包括( )。

A.直接送达

B.委托送达

C.邮寄送达

D.公告送达

E.留置送达

8.某公司2008年6月应纳税款10万元,应于7月10日前缴纳,该公司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务机关向其送达《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其10日内缴纳上述税款。至7月30日,该公司仍未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对其采取( )措施。

A.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

B.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扣缴税款

C.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抵缴税款

D.处以罚款

9.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依法行使撤销权时应同时具备的条件是()

A.无偿转让了财产

B.对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害

C.必须由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D.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税务机关负担;

10.税务稽查报表的编制与其他各种统计报表一样,应做到()。

A.内容真实

B.数据准确

C.口径一致

D.编报及时

三、判断题(共15题,每题1分)

1.税务稽查机关进行的稽查行为都是合法的。()

2、根据《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涉税案件只能由被查处对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

3、举报案件管理环节不受理匿名举报。( )

4.对被检查对象要求检查人员回避的,检查人员是否回避,由上一级税务机关局长审定。() 5.税务检查人员收集的证据,任何人不得隐匿、涂改、毁弃,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长批准后,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等资料调回税务机关进行检查。()

7. 审理人员在制作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的《税务稽查审理报告》时,应统一采用规范的“同意”两字作为审理结论。()

8. 在税务处理决定书正文以外,应当告知税务违法当事人的诉权。()

9.听证程序不是所有税务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

10.税务机关立案查处的各类税务违法案件都必须经过稽查审理环节。( )

11.税务稽查强制执行的范围不但包括税款、滞纳金,对罚款也可以强制执行。()

12.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纳税人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 (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 )

13.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所扶养家属的住房和用品。( )

14.2008年6月15日,某法人代表王某要求到美国考察,税务机关发现其还有欠税,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纳税担保,如不提供担保,又不缴清欠税的,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

15.《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送达地点”一栏,填写受送达人户口所在地地址。()

四、改错题(共5题,每题2分)

1.按照《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规定,检举人领取检举奖金的时限为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0日内。

2. 审理人员在接到审理任务后,开始进行一系列审理活动,直到《审理报告》制作完毕的时间,应当在15日内审理完毕。

3.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所扶养家属的住房和用品。

4.对偷税、抗税、骗税的,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务机关三年内可以追征。

5.税收保全措施不仅适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而且适用扣缴义务人。

案例分析

(一)2008年7月3日,某市地税稽查局接到举报,该市某企业有偷税行为,遂派稽查人员李某带一名协税员到该企业检查。该企业拒不提供纳税资料,该局核定其应纳税额2万元,责令其7月15日之前缴纳。7月7日李某发现该企业将大量商品装箱运出,李某担心税款流失,到其开户银行出示税务检查证后要求银行提供企业资金情况。在银行不予配合的情况下,报经稽查局长批准,稽查局扣押了该企业价值2万余元的商品,并委托商业机构拍卖,拍卖价款3万元。8月15日,该企业缴纳税款2万元,对其扣押措施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稽查局的执法行为不当之处在哪里?

2.银行是否应提供该企业的账户资金情况?为什么?

3.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

4.对该企业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1)稽查人员应至少两个人,协税员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

(2)未到纳税限期之前不应拍卖商品抵税;

(3)拍卖应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而不应委托商业企业拍卖。

2.李某违法查询账户。银行不应提供资金情况,因为没有经局长批准,没有持全国统一格

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

3.法院应受理此案。因为按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税收保全措施属于选择复议,可直接诉讼。

4.对某企业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行为,应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案情:W市市民陈某夫妇在2008年5月利用自家房产,开办了一个便民百货店,从事商品零售业务。陈某夫妇认为利用自己的房子开店是不需要纳税的。所以一直未办理税务登记,也未办理纳税申报,更未缴纳税款。

2008年9月18日,W市(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委派小张和小王两位税务稽查干部持税务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对便民百货店进行税务检查。陈某认为小张曾经来商店买香烟,因为价格问题发生过争执,所以小张的检查属于打击报复,于是要求小张回避。小张和小王商量后一致认为这不符合税法的回避条件,当场拒绝了陈某的要求,正常实施检查。

经过检查计算,发现陈某5月至9月共少缴增值税9 000元,城建税630元(假设没有其他税款)。2008年9月19日,W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陈某在10日内向W 市国家税务局缴纳增值税9 000元,向W市地方税务局缴纳城建税630元,并缴纳规定的滞纳金(税务征管软件自动计算),并按照规定程序送达了有关税务事项告知书,责令陈某按期缴纳税款。

2008年9月30日,鉴于责令期满,陈某仍未缴纳税款,稽查局经研究,决定对陈某处2 500元罚款,稽查干部小王正式送达《税务处罚决定书》,由于陈某拒绝签收,小王电话通知小张,并请小张前来正式签字作证,留置送达有关税务文书。

2008年10月15日,纳税人仍未缴纳税款和罚款,经稽查局局长批准,税务部门扣押并变卖了该商店正常销售的“食用色拉油”一批,将色拉油按八折价格变卖给W市某宾馆,所得变价收入在抵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将余款于10月22日退还陈某。

根据以上情况分析:税务部门及有关税务人员在具体行政行为方面有哪些不妥之处。

参考答案:

(1)、税务检查时税务干部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本案只是《介绍信》;(2)、纳税人认为检查人员应当回避的,稽查人员是否回避,由本级税务机关的局长决定,检查人员不应当当场决定;

(3)、9月实施税务检查,不应当将纳税人9月份应纳税款作为违法纳税人行为处理;

(4)、国税机关不应计算应当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的城建税;

(5)、税务稽查局对纳税人处罚前应当首先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有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

(6)、税务文书采取留置送达时,税务干部之间不可以签字作证;

(7)、本例纳税人经责令交纳和通知申报,仍未申报,已经构成偷税,所以,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偷税处理,对纳税人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而本例只处罚2500元,处罚比例偏低;(8)、税务机关将扣押商品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如果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本案直接变价处理,显然是不正确的;

(9)、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本例剩余2100元,税务机关应当到22日才退还纳税人,已经超过了规定期限。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D 2A 3C 4B 5B 6C 7B 8A 9D 10D 11B 12D 13A 14D 15B 16D 17D 18D 19B 20C 二、多项选择题

1ABC 2ABC 3ABD 4ABCD 5ABC 6ABCD 7ABCDE 8BCD 9ABC 10ABCD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 11√ 12× 13× 14√ 15×四、改错题

1答案:60日改为90日。

2答案:15日改为10日

3答案:“家属”后加上“必需”二字。

4答案:“三年内可以追征”改为“可以无限期追征”。

5答案:不适用扣缴义务人。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国税发〔2009〕15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地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 (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 (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面对税务稽查的技巧[整理版]

如何面对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是一种税务机关单方面的执法行为,它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税务稽查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控制。税务稽查的法律控制,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即实体上的限制和程序上的限制。 税务稽查行为基于税务检查权而发生。税务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必须经税法特别的列举规定。税务人员实施税务稽查,其行为超过规定的权限范围,即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纳税人有权拒绝接受稽查。例如,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稽查,要对纳税人的身体或者住宅进行检查,其行为已超出税法规定的职权范围,纳税人有权予以拒绝。 实施税务稽查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履行法定的手续,否则,同样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如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税务稽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否则,被查对象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未经批准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有权予以拒绝。 被稽查企业的权利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 要求保守秘密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3) 如果稽查人员到企业检查不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或人 数少于二人以上的,纳税人可以拒绝检查。 (4) 税务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 法的,被查企业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5) 税务稽查人员调取账簿及有关资料时应当填写《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要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6) 税务稽查人员取证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迫供。 (7) 属于金融、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的,必须要求税务稽查人员提供《税务检查专用证明》。 (8) 税务稽查人员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未能提供有效的《查封(扣押)证》、《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的,纳税人可以拒绝查封。 (9) 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有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的义务,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10)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的罚款(含本数),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的罚款(含本数),当事人依法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执行

第六章税务稽查执行 本章主要阐述税务稽查执行的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具体操作实务以及法律救济等内容。通过本章的学习,有助于稽查人员了解和掌握税务稽查执行的工作程序,税务处理决定的送达和执行、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以及法律救济的适用范围和基本方法。 税务稽查执行的工作流程:

图6-1 稽查执行实施流程图 第一节稽查执行实施 税务稽查执行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督促稽查对象履行税务处理(罚)决定的过程,包括案件执行的受理、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税款和罚款的入库、执行措施的采取等。 稽查执行实施是案件查处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通过稽查执行实施,对于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加强查处和打击税收违法活动的力度,挽回国家税款的损失,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税务稽查成果的真正实现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案件执行的受理 案件执行受理是指稽查审理部门在涉税案件处理完毕后,将税务处理文书(包括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稽查结论等)移交给执行部门,执行部

门对移交的税务处理文书及其他材料进行核实签收,并进行登记的活动。 (一)受理范围 案件执行受理的范围主要包括: 1.审理部门已审结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 2.稽查局局长决定由执行部门负责执行的其他案件。 (二)受理审核 执行部门接到审理部门移送的税务处理文书后,应对文书的正确性等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执行受理条件的案件,执行部门应及时将处理文书退回审理部门。 (三)受理手续 有关部门将案件执行资料移交执行部门时,应填写移交清单。移送和接收双方应认真核对资料的名称和数量。并在移交清单上签名盖章,以明确责任。对有关部门移送执行的案件,执行部门应及时登记《案件执行登记台账》,进入待执行阶段。

《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

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案件的协查(以下简称协查)工作,提高协查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协查是指查办税务稽查案件的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需异地调查取证的《税务稽查案件协查要求》(以下简称《协查要求》)和相关涉税资料发送给有管辖权的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受托方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并按期回复结果的工作。 第三条协查工作遵循真实、合法、相关和效率的原则,遵循受托地就是案发地的宗旨。 第四条稽查局负责协查工作,涉及稽查局及其他部门的协查由稽查局牵头办理。 第五条稽查局及其工作人员应保证协查信息安全,在协查工作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将逐步推进协查工作网络化进程,提高协查软件应用水平,将协查工作全面纳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管理。 第二章委托协查管理

第七条委托方在税务稽查案件检查过程中,依据案情需要发起委托协查。 第八条委托方应根据本办法规定,采取网络协查、纸质协查和派人协查三种方式开展委托协查工作。 网络协查是指通过协查系统传递协查信息和资料的协查方式,应配合寄送纸质资料。总局纳入协查系统管理的发票和涉税事项的协查,委托方应采取网络协查方式开展委托协查工作,不得发送纸质协查。 纸质协查是指总局未纳入协查系统管理的发票和涉税事项的协查,通过邮寄方式传递协查信息和资料的协查方式。纸质协查采取同级发函的方式进行。同级稽查局之间的协查采取直接发函复函的方式进行,上级稽查局组织的协查,采取逐级发函复函的方式进行。 派人协查是指重大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案件,由委托方必要时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调查取证的方式。 第九条委托协查的内容包括:《税务稽查案件委托协查函》(以下简称《协查函》)、《协查要求》和涉税资料。涉税资料应完整、准确,应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并加盖公章。 《协查要求》应依据案情需要,具有针对性,内容包括:委托方案件名称、基本案情、已掌握的疑点或线索、初步查明的作案手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受托方应配合调查的内

税务稽查的职能 特征 作用和意义

税务稽查的职能 税务稽查的职能要从两方面来界定,一方面税务稽查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权,对纳税人纳税行为进行税务检查监督,同时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或违章行为给予处罚或纠正,促进纳税人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另一方面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税收征管程序中的各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纳税行为的监督检查。税务稽查通过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稽查,促使纳税人按时、如实申报缴税,查补追缴少缴、欠缴税款、查处偷逃骗税抗税行为,达到依法治税、惩治税收犯罪的目的,推进纳税申报制度的尽快建立和完善; (二)对具体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税务稽查通过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和反馈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纠正超越权限、乱征乱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侵犯纳税人权利的问题,克服执法上的随意性,为税务机关领导改进征管工作提供决策的依据。 (三)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税务稽查通过对一些地区纳税情况的检查,发现和纠正一些地方政府受利益驱动,利用行政行为干预税收工作的问题,如发布与税法相抵触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擅自越权减免税、退税,实行变相包税或免税,人为地混淆收入级次,自行改变税率或税种等违法违纪行为。 税务稽查的特征 (一)依法稽查是建设和谐税务稽查的根本。大力推行依法稽查,有助于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坚持依法稽查,才能理顺税务稽查中的各种关系,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为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提供根本保障。 (二)公正稽查是建设和谐税务稽查的核心。税务机关稽查检查的执法客体是广大纳税人。由于受稽查传统思想的影响,在税收征纳主、客体之间似乎约定俗成了一种“检查”与“被检查”的关系,纳税人往往是望而生畏,双方存在一种不和谐的气氛。因此,稽查工作必须始终重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实行公开、公正和文明稽查,力争实现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的有机统一。 (三)诚信稽查是建设和谐税务稽查的基础。依法诚信纳税,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和义务。作为管理者的税务机关,更要做遵守法律的典范,以公正执法、优质服务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只有征纳双方都以诚实守信作为基本原则,共同构建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诚信状态,和谐的征纳关系才能得以长久的维系和发展。 税务稽查的作用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在实践中,税务稽查的具体作用和意义表现在:

企业税务稽查管理概述

第三章税务稽查案源治理 本章要紧阐述税务稽查案件管辖的划分、税务稽查选案的差不多方法、税收违法案件检举等案源治理等有关内容。通过本章的学习,有助于稽查人员应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掌握税务稽查对象的管辖,正确地运用选案方法,依法、合理、准确、有序地确定税务稽查对象。 税务稽查案源治理的工作流程:

图3-1 税务稽查案源治理流程图 第一节税务稽查管辖 税务稽查管辖是指税务稽查在涉税案件检查职责和权限方面的划分,即具体的涉税案件应由哪一级、哪一个税务机关查处。只有当某一税收违法案件属于某一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时,该税务机关才能实施稽查。 一、税务稽查管辖的原则

税务稽查管辖是保证税务稽查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正确确定管辖制度,关于明确稽查局的职责,有序地实施税务稽查,防止稽查局越权稽查,及时、正确地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都具有特不重要的作用。 税务稽查管辖的划分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治理原则 属地治理原则是指涉税案件的查处一般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遵循属地治理的原则,有利于稽查局就地查处涉税案件,节约税务稽查成本,有利于日常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的有机结合。同时,也有利于纳税人依法行使法律给予的各项权利。 (二)分税制治理原则

目前,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依照收入归属将税收管辖权划分给国家税务局和地点税务局。税务稽查的管辖也必须按照税收管辖权的划分权限和范围等原则,分不由国家税务局和地点税务局承担。 (三)统筹协调原则 经济的不断进展及税制结构的特点,决定了我国税收违法活动的专门性。涉及增值税的税收违法案件、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利用关联企业转移利润躲避纳税义务的案件往往涉及不同地区,这就要求在案件查处中,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的原则,协同涉案地区的税务稽查局联合作战,才能保证涉税案件的顺利查处。因此,在涉税案件管辖中规定,对重大偷税、骗税案件,重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案件,以及涉及到被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人员的案件

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试题1

试题 一、单选题 1、税务稽查由(c)依法实施。 a、税务机关 b、税务局 c、税务局稽查局 d、税务人员 2、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c)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a、管理b、指导c、领导d、监督 3、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b)作出处理决定。 a、共同b 、分别c、联合d、连合 4、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c)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a、税务局局长 b、审理委员会 c、稽查局局长c、稽查所所长 5、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依法审查决定。 a、上级领导 b、审理委员会 c、所属税务局领导 d、上级稽查局局长 6、税务机关必须不断提高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涉税信息,强化稽查管理和执法监督。 a、信息部门 b、查账软件 c、现代信息技术 d、财务软件 7、经(a)批准,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可以适当调整。a、所属税务局领导b、所属稽查局领导 c、稽查局局长 d、稽查局集体研究 8、(a)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分类管理。 a、选案 b、检查 c、审理 d、执行

8、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c)批准后分别处理 a、所属税务局领导 b、所属稽查局领导 c、稽查局局长 d、稽查局集体研究 9、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a)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a、所属税务局领导 b、所属稽查局领导 c、稽查局局长 d、稽查局审理委员会 10、(a)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管理台账,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稽查局局长。 a、选案 b、检查 c、审理 d、执行 11、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c)批准。 a、所属税务局领导 b、所属稽查局领导 c、稽查局局长 d、审理委员会 12、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c)批准。 a、60日 b、三个月 c、两个月 d、30日 13、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c)批准,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a、所属税务局领导 b、所属稽查局领导 c、稽查局局长 d、稽查局集体研究 12、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c)个月内完整退还。 a、所属税务局局长2 b、稽查局局长2 c、所属税务局局长3 d、稽查局局长3

涉税管理与税务稽查模拟题及参考答案

《企业税务管理》和《税务稽查与企业纳税风险分析》模拟试题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1.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营范围的扩大和涉税事项的不断增多,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压力越来越大,纳税风险也(B)。 A.越来越多B.越来越大C.越来越少D.越来越不确定2.企业税务管理的主体是负有(C)的各类企业。 A.缴税义务B.税收C.纳税人义务D.纳税义务3.企业税务管理的客体是(B)全过程。 A.企业缴税B.企业纳税C.纳税人D.企业经营 4.在税务稽查中,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这是税务稽查原则中(B)的具体体现。 A.合法原则 B.依法独立原则 C.分工制约原则 D.客观公正原则 5.属地管理原则是指涉税案件的查处一般由(B)税务机关负责。 A.发案地 B.被查对象所在地 C.上级指定的 D.协商确定的 6.( C)是企业税务管理中必须坚持的首要原则。 A.成本效益B.财务管理C.依法管理 D .经济 7.下列不是税收专项检查的形式的是(D)。 A.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 B.区域性税收专项整治 C.特定税收违法行为专项整治 D.审核性税收专项整治 8. 根据税务稽查查处分离的规定,案件的审理范围不包括(D)。 A.立案稽查且已实施完毕的案件 B. 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案件 C.未达到立案标准,决定不予立案且已实施完毕的案件 D.审理部门退回补证的案件,稽查实施部门未作出补充稽查报告的案件 9.税务稽查审理部门填写《补充调查(退查)通知书》不是针对(D)。 A.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 B.不符合法律程序或存在其他问题影响定案的案件 C.稽查文书不规范、不齐全、不完整的案件 D.经检查未发现问题的未立案的案件 10.企业税务管理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一个重要的( B)体系。 A.财务管理 B. 价值管理 C.税务管理 D. 企业管理 11.税务稽查执法要以( B)为依据,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 A.口供 B.事实 C.财会制度 D.税收法律 12.纳税人、代扣(收)代缴人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代扣(收)代缴税款或委托代征税款报告。它是一种最常见、最主要的申报方式是(C)。 A. 电子申报 B.邮寄申报 C. 上门申报 D.现场申报 13.以下不属于稽查局法定职责的是(A)。 A.在征管过程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日常性检查及处理 B.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 C.查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 D.专项稽查 14.属地管理原则是指涉税案件的查处一般由(B)税务机关负责。 A.发案地 B.被查对象所在地 C.上级指定的 D.协商确定的 15.税务稽查报表分析主要是(C)。 A.定性分析B.横向分析C.定量分析D.纵向分析

移送稽查管理办法

郎溪县地方税务局税务案件移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案件移送工作,有效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公安厅《涉嫌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移送暂行办法》以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市局制定的《宣城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税务案件,包括以下几类。 (一)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活动中发现的达到稽查立案标准的案件; (二)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活动中发现的有危害税收征管行为,涉嫌犯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案件; (三)根据重大案件分类标准应由上级税务机关组织查办的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本局所辖各税务分局和稽查局。 第二章移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各分局在纳税辅导、税收清算、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等征收管理活动中发现的以下案件应移送稽查局立案查处。 (一)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 (二)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三)收到公民举报的; (四)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 第五条分局、稽查局发现的以下案件应提请县局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偷税案件。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额10%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抗税案件。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案件; (三)逃避追缴欠税案件。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案件; (四)发票类案件。 1.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0.5万元以上的案件; 2.非法制造或者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抵扣税款的发票50份以上的案件; 3.非法制造或者出售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案件; 4.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抵扣税款的发票50份以上的案件; 5.非法出售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案件。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涉嫌涉税犯罪案件。 第三章移送程序

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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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案卷电子 文件管理参考规范》的通知 【标 签】税务稽查案卷管理,电子文件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税总发﹝2014﹞127号 【发文日期】2014-10-23 【实施时间】2015-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稽查与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参考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23日 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加强执法控制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稽查案卷是指税务局及其稽查局在依法履行税务稽查职责过程中取得或者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以及电子数据等形式的过程记录。案卷类别划分为: (一)税务稽查立案查处类(以下简称立案查处类); (二)承办税收违法案件异地协助类(以下简称承办异地协助类); (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类(以下简称重案督办类);

(四)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类别。 第三条 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应当在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监督和指导下,做好税务稽查案卷立卷、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完整、准确、客观、规范,方便利用,防止损毁、丢失和泄密。 第二章 立卷及文件材料收集 第五条 对确定税务稽查的对象和事项,稽查局应当建立税务稽查案卷,将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相关工作情况记录纳入案卷管理。 税务稽查事项办理过程中取得或者形成的证据材料、相关文书、文件以及其他记录等材料(以下简称文件材料),应当装入临时税务稽查案卷,填写文件材料交接清单。文件材料交接清单应当编写目录,注明序号。 第六条 立案查处类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包括下列文件材料: (一)选案环节相关文件材料,如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税收违法案件交办函等; (二)检查环节相关文件材料,如税务稽查报告、纳税人自查报告材料、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 (三)审理环节相关文件材料,如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听证材料、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 (四)执行环节相关文件材料,如税务稽查执行报告、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审批表、查补税收款项完税凭证等; (五)其他应当归入立案查处类案卷的文件材料。 稽查局选案部门在选案时,根据税务稽查对象,建立立案查处类税务稽查案卷;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收集本环节相关文件材料,并按照规定移交下一工作环节;审理部门在结案后60日内整理、装订、归档。 第七条 承办异地协助类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包括下列文件材料: (一)异地协助事项接受的相关文件材料,如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等; (二)异地协助事项办理的相关文件材料,如税务检查通知书、现场笔录、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三)异地协助事项办结的相关文件材料,如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回复函等; (四)其他应当归入承办异地协助类案卷的文件材料。 承办异地协助事项的稽查局(以下简称协助方稽查局)承办具体事项的部门,根据协助事项涉及的对象,建立承办异地协助类税务稽查案卷,收集相关文件材料,在异地协助事项办结后60日内整理、装订、归档。 协助方稽查局发现协助事项涉嫌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承办具体事项的部门应当将承办异地协助类税务稽查案卷移交选案部门,立案后并入立案查处类案卷管理。

新形势下税务稽查创新与实践

新形势下税务稽查创新与实践 日期:2011-01-10 作者:襄阳市国家税务局【选择字号:大中小】 一、税务稽查改革创新路径之一:“以案说查” 主要做法:一是健全制度,规范“说”的要求。重点健全三项机制,即:典型案件一案一析制、行业检查分类剖析制、规范管理考核制。二是加大力度,明确“说”的重点。力求说实话、亮实情、出实招。坚持说查案经验不留余地;坚持说管理漏洞不留空隙;坚持执法责任不留情面。三是拓展广度,丰富“说”的形式。做到组织干部集中说,质量评选竞赛说,搭建平台网上说。四是注重深度,增强“说”的能力。力求讲之能懂,懂之能用。通过经验手册化和指标要点化,大力支持提高稽查人员评估能力,提高评查质效,减轻干部负担。 推行效果:一是“说”出了税收的新潜力。通过“以案说查”,不仅找准了企业逃税的新动向和新手段,而且找准了我们内部管理的薄弱环节。据统计,2009年稽查部门共向征管部门提供疑点对象1700多户,征管部门通过评估,共挖潜税收6000多万元,有效弥补了全市税源不足的状况。二是“说” 出了管理的新机制。襄樊市国税稽查局通过“以案说查”,促进了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2009年初,稽查部门针对企业利用会计核算软件和物流管理软件隐匿销售收入,逃避纳税义务这一新动向,及时向征管部门予以反馈,并提出了加强会计电算化企业税收管理的建议。仅此一项就增加税款2600多万元。三是“说”出了干部的新能力。通过“以案说查”一大批干部在实践中得到了锻炼、在认识中增长了才干、在学习中掌握了技能,队伍素质产生了新的飞跃。 二、税务稽查改革创新路径之二:“以案说法” 主要做法:通过稽查部门以往查结的涉税违法案件作为教材,以广大纳税为对象,对其开展针对性的纳税辅导和政策服务,同时进行警示教育,从而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的提高,减少纳税人涉税违法风险。襄樊市国税稽查局通过四种灵活实用的“说法形式”,在全市范围内对广大纳税人开展“以案说法”活动,即一般案件现场说法,对不具有普遍性且性质较为轻微的案件的涉税违法问题,稽查人员边查边宣传,做到检查一户,宣传一户,查出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问题,发现一个潜在隐患,及时作一次提醒;共性案件行业说法,对涉税违法问题和特点具有普遍性、行业性的案件,通过对其进行分税种、分类型、分环节的深刻剖析,汇编成册,制作宣传制品,广泛宣传和教育,从源头上规避涉税违法风险,做到检查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的税收秩序;典型案件曝光说法,对涉税违法问题大且违法性质恶劣的大案要案,利用多种形式在系统内外网络、宣传栏、工作场所公开曝光,收到了查处一案,震慑一片的良好效果;风险案件跟踪说法,注重通过征管互动平台发布的相关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增值税、所得税纳税评估预警值,坚持将发案率较高、案件线索指向较为集中行业,及时安排稽查人员以“稽查调查” 的方式深入企业实地核查,对调查属实的违法违规涉税业务处理问题,及时说之以法,晓以利害,督促企业依法纠正调账,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养痈为患”遭受税务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的追究。 推行效果:一是纳税遵从显著提高。通过“以案说法”设身处地帮助纳税人分析税务违法行为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和企业信誉损害账,促使纳税人自己在加法和减法、

企业税务稽查管理信息化化概述

第八章税务稽查信息化 本章要紧阐述税务稽查信息化的作用,税务稽查信息系统及应用,会计电算化与税务稽查信息化,以及金税三期等内容。通过本章学习,有助于稽查人员了解税务稽查工作面临的信息化形势,稽查信息化工作的现状及其进展,熟悉和掌握稽查信息化软件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第一节税务稽查信息化概述 信息技术在我国税收征管中的应用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通过十多年的努力,差不多取得了较快的进展。以现代化信息技术应用为核心和特点的现代税务稽查方法和稽查模式,将大大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和治理水平。

一、税务信息化 《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国家有打算地用现代化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治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其它治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由此,税务信息化建设被提升到了法律的层次。 现时期,税务信息化的要紧内容确实是“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一个平台”是指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的技术基础平台;“两级处理”是指依托统一的技术基础平台,逐步实现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集中处理;“三个覆盖”是指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覆盖所有工作环节,覆盖国、地税局,并与有关部门联网;“四个系统”是指通过业务的重组、优化和规范,逐步形成一个以征管业务为主,包括行政治理、外部信息和决策支持在内的四大子系统的应用软件。 二、税务稽查信息化

税务稽查信息化是税务机关利用信息技术,实现稽查相关数据的采集、处理、应用,提高执法水平,强化稽查治理的过程。 作为税务信息化建设“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份,税务稽查信息化经历了从模拟手工操作的电子化时期到目前涵盖税务稽查全面治理的信息化时期。 (一)税务稽查信息化的内涵 税务稽查信息化包含以下内涵: 1.税务稽查信息化的关键在于有效利用信息资源。通过建立信息应用平台,广泛采集和积存信息,迅速流通和加工信息,有效利用和繁衍信息。 2.税务稽查信息化是強化治理的过程。通过税务稽查与信息技术运用的相互结合和互相促进,达到对内強化执法监控,对外提高稽查执法水平与质量的目的。

第5章税务稽查案件审理

第五章税务稽查审理 本章主要阐述税务稽查审理(以下简称稽查审理)的程序、 内容、具体操作实务以及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等内容。 通过本章 的学习,有助于稽查人员熟悉稽查审理的基本程序和工作内容, 掌握证据的审查判断方法,掌握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和具体 运用。 税务稽查审理的工作流程: 图5-1 稽查审理流程图 税务行政 处罚听证 归档 制作 税务决定文书 ----------L 局长 审批 信息 反馈 制 作 审 理 报 告 补充稽查 审 理 受 理 落 实 任 务 4 税务 行政处罚告知 移送税务稽查执行

第一节稽查审理的实施 稽查审理是指税务机关的专门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对稽查终结的涉税案件依法进行审核和作出处理决定的过程。 稽查审理是税务稽查必不可少的环节,对于保证稽查局依法行使职权,保证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质量,确保对各类税收违法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都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审理受理稽查审理受理是指稽查审理部门接收稽查实施部门提请审理的涉税案件并进行登记的工作过程。 (一)条件审核 稽查实施部门在将案卷移交审理部门时,应填写《税务稽查案件提请审理书》。审理部门在接到稽查实施部门提请审理的涉税案件时,首先应对案卷是否符合审理条件进行审核: 1.审核涉税案件调查是否终结。对调查尚未查结、稽查人员未制作《税务稽查报告》、涉税事项尚未有结论等案件,审理部门均不予受理。对审理部门退回补证的案件,稽查实施部门未作出补充稽查报告的,审理部门也不予受理。 2.审核涉税案件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立案。未经立案查处的案件,审理部门应审核是否符合不立案的标准,对达到立案标准但未立案的,

地税稽查经验交流材料--如何破解破解稽查案件执行难

地税稽查经验交流材料--如何破解破解稽查案件执行难 地税稽查经验交流材料--如何破解破解稽查案件执行难 地税稽查经验交流材料--如何破解破解稽查案件执行难 提高稽查效能近年来,税务稽查力度不断加大,对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保证税收收入稳定增长起了重要作用。但是,稽查人员都有检查难,处理更难,执行难上加难的切身体会。执行是税务稽查的最后环节,也是关键环节。只有稽查案件都得到有效执行,才能充分发挥税收稽查职能作用,体现税法刚性。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在税务稽查工作中,总还有一些稽查案件难以执行到位,这不但有损稽查部门的权威,更有影响税法的严肃性。为提高案件执行效能,我局就如何加大执行力度,破解稽查案件的执行难题进行了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我市稽查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分别为2938万元、3230万元,入库率分别达到95.1%和97.3%。现将我局就如何破解稽查案件执行难、提高执法效能谈几点做法和体会: 一、认真分析执行现状,理清工作思路,加大执行力度 (一)理清执行思路。思路清、方法对是做好执行工作的基础。为破解案件执行难,我们经常阶段性地就对稽查案件执行现状进行认真分析,找出执行难的根源。经过分析认为,造成执行不到位的原因:一是纳税观念淡薄。由于种种原因,人们依法纳税的思想观念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转变,许多纳税人并不认为偷税、欠税可耻。有的被查户对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往往以资金紧张为由,能拖则拖,能少则少,能不交则赚,总是想方设法蒙混过关。二是案件执行不力。体现在对被执行者跟踪、督促不力,有的由于“人面人情”,执行人员不愿为公事得罪、结怨于人,或出于对效益不好单位的同情,没有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稽查案件无法执行。三是地方政府干预。对所谓的“外资企业”、“重点企业”有时地方政府会以“涵养税源”、“蓄水养鱼”、“借鸡生蛋”为理,以保护招商引资环境为由,要求税务机关不要过于“苛刻”,甚至对查出的税款也为他们“说情”。此外,有些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擅自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也为稽查案件执行加大了难度。为破解这一难题,我们结合税收专项检查,要求稽查人员认真开展稽查创新,大胆探索执行办法,加大执行力度,保证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二)找准执行重点。根据以往的经验,我们注意到稽查案件执行不到位主要发生在以下企业:一是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因这类企业往往债务缠身,举步为艰,面对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已无力缴纳。二是处罚较重的单位。这类单位由于偷税性质恶劣,稽查部门对其处罚较重,偷鸡不成蚀把米,尽管无可抵赖,但心不悦口不服,对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总是拖而延之。三是“轻装上阵”的企业。这类单位只是租用场地办公经营,经营方式简单,待到税务稽查查出偷税问题时,往往是逃之夭夭。四是代扣代缴的行政事业单位。多数行政事业单位本身不是纳税人,如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法规定不能对其实行税务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五是“神通广大”的纳税人。有的企业居功自傲,凭着自认为有“关系”,视税法而不顾,拒不执行税务稽查结论。为此,我们在日常执行工作中,将上述被查对象的涉税违法行为作为重点执行对象,加大执行力度。 (三)完善执行制度。首先我们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的要求,建立了一支素质好、业务精、责任感强、作风硬、廉洁自律的执行队伍,并对稽查四环节的工作职能进行明确界定。其次对检查环节发现应列入重点执行的纳税人,执行人员一同参与案件审理,让执行人员尽量了解案情,一经审理结束,执行人员立即执行,避免了由于执行时间长,纳税人为逃避纳税和处罚而转移财产,造成执行不到位现象。再次,建立了执行工作事前调查制度。执行人员在采取强制措施前,对被执行对象都要进行调查,充分掌握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情况,做到执行工作有的放矢;最后是建立了执行案件报告制度。每一案件执行完毕,执行人员按要求填写《执行报告》,执行部门按月向局领导报告执行情况,分析执行工作中的问题和需要解决的矛盾。此外,我们在稽查工作绩效考核评比中,将稽查结案件执行率

税务稽查工作规范

税务稽查工作规范 一、税务稽查职责 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组织贯彻税务稽查规章制度,拟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稽查选案、检查等工作;负责税收举报案件的受理、上级交办、转办及征收管理部门移交的有关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上级稽查局对稽查情况进行复查复审工作的组织与配合;负责与公安、检察、法院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对涉嫌犯罪的案件,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处罚)外,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负责三类发票涉税案件稽查和协查工作;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和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工作。 二、执法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三、立案标准 (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 (二)未具有第(一)条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在5,000至20,000元以上的; (三)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四)其它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

四、税务稽查程序 (一)确定稽查对象。稽查选案部门根据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的要求,利用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及其它信息资源确定选案指标,向稽查实施环节下达稽查任务,处理各类举报、转办、交办、协查案件,报经稽查局长审批后下达给稽查实施人员进行立案稽查。 (二)下达稽查通知。向被检查企业下达检查通知。 (三)实施税务稽查。税务稽查结束时,稽查人员认真整理检查资料,归集相关证据,计算补退税款,分析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立案与否制作《税务稽查报告》或《税务稽查结论》,报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连同稽查案卷移送审理部门审理。 (四)审理。审理人员对稽查实施环节移送的待审案件在1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对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填写《补正通知书》连同案卷退回稽查实施环节重新进行稽查,并限期返回。 案件审理完毕,审理部门制作《审理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需实施处罚的要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向当事人告知有关处罚事项,当事人提出申请且符合听证条件的履行听证程序,然后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报请局长签发,移交执行部门送达、执行。达到大要案标准的报同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五)税务执行 税务执行人员接到批准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查对象,并监督其执行。税款及罚款必须在决

税务稽查管理篇

税务稽查管理篇 第一章税务稽查概述 一、税务稽查的基本内涵 了解: 1.税务稽查的概念;税务稽查的分类;税务稽查的地位。 2.税务稽查的原则,包括合法原则、依法独立原则、分工配合与相互制约原则、客观公正原则。 熟悉:税务稽查的基本内涵,包括主体、依据、对象、客体、内容。 (1)主体特定。税务稽查的执法主体是税务机关。 (2)依据法定。依据法定、职责法定、权限法定、程序 法定。 (3)对象明确。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 人。 (4)客体清晰。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扣缴义务人 履行扣缴义务情况和其它税法规定义务。 (5)内容完整。包括稽查的四个环节。 [例]改错:税务稽查执法就是税务稽查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履行税法规定义务的稽查。

二、税务稽查的职能与任务 了解: 1.税务稽查的职能,包括惩戒职能、监控职能、收入职能、教育职能。 2.税务稽查职能作用;税务稽查任务。 三、税务稽查法律关系 了解:税务稽查法律关系,包括执法主体的特殊性、法律关系内容的特殊性、税务稽查法律关系保护。 熟悉:税收法律关系的一般内涵,包括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征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纳税主体和征税主体。征税主体包括三个层次: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税务机关(狭义)。 (2)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指向的对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在征纳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例]改错:是否为当事人保密是税务机关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第二章税务稽查和相关法律

对税务稽查“执行难”的几点思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 对税务稽查“执行难”的几点思考 执行是税务稽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税务稽查查处成果的最后环节。自20XX年平谷地税稽查局成立以来,税务稽查执行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执行难”仍是困扰当前税务稽查工作的重要问题。稽查部门依法通过立案、检查等规范程序完成生效的法律文书,而最终不能及时有效地执行,不仅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而且直接影响税收法律的权威和税务机关的形象。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执行难”问题已成为税务稽查工作中的当务之急。 一、税务稽查案件“执行难”的表现 (一)涉“困”案件和特殊案件使税务稽查执行陷入困境 涉“困”案件即涉及濒临破产、面临倒闭、严重亏损、举步维艰企业的案件。如某地税局20XX年前未执行完毕的18件案件就属于此类情况。这些关停企业拥有的可执行财产不足或根本没有可执行财产,使执行机关无从下手,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而且这些企业往往是下岗职工多、离退休职工多,一旦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会借机将企业的

矛盾转嫁给税务机关,很有可能引发上访闹事、暴力抗法,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还有一些特殊的欠税人也无法执行。如我区某物业公司,给我区1000多户居民提供供暖服务,欠缴税款20多万元,但他的财产多数都是锅炉房等,如果强制执行会造成居民停暖,社会不和谐现象,无法强制催缴税款。 (二)对个别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行为无法实施有效监控 在案件执行中,有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挖空心思逃避执行,其手段趋向隐蔽、复杂。有的公开账户空挂,隐秘账户运行,或采取一个法人及其家属注册好几个公司,A公司财产挂b公司的户,公款私存或私款公存,造成财产主体不明,权属不清,摆下迷魂阵。如我区有一家宾馆欠缴税款3万余元,为躲避缴纳而注册了好几家以他家人为法人的公司,采取财产转换的方法躲避执行;而有些不法个体商户为逃避执行,则采取一年一废业、一年一开张、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手法,让税务机关摸不准去向;有的干脆转移财产,溜之大吉,跑到外地改头换面继续干。 (三)依法义务协助、配合税务机关行使执行的个别部门和机构存在消极应付的现象 个别职能部门对协助税务稽查执行工作不理解、不支持,对协助、配合执行消极对待,当协助执行单位与执行对象有利害关系时,就无故推诿、拖延,甚至主动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使之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有的金融机构为使自己赢得客户信赖,吸引企事业单位多来立户,公开承诺为立户者保密,保证不向任何机关透露,致使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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