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北京市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北京市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附件1

北京市201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8〕129号)精神,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现制定北京市201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执行如下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

50万元);

(二)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三)工程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或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二)工程类: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1.1.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注: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1.2.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下:货物、服务类项目:自治区本级为50万元,设区市、县级为30万元; 工程类项目:自治区本级和设区市、县级均为60万元。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不达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实行政府采购,由采购单位按照财务管理、内控机制等制度执行。 1.3.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1.4.其他有关问题 (一)表中相关品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制定,品目的具体内容按照财库〔2013〕189号文件对应内容解释确定。 (二)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

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 (三)实行协议供货、定点服务、电子卖场采购的项目,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 (四)广西高校、科研院所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可按照《关于完善自治区本级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广西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采〔2017〕2号)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高校和科研院所应强化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内控管理,依法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程公开、透明和可追溯。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和具有有限空间作业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定义】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分类】有限空间分为三类: (一)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

(二)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 (三)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第五条【检测】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未经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作业者工作面发生变化时,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应重新检测后再进入。 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检测时要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

安全生产导则

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中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管理制度;(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六)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和《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和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基本原则商业服务业经营单位应守法经营,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自身经营特点、业态、经营环境和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时,应注意遵守以下基本原则:一是要与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持一致;二是要广泛吸收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的先进经验;三是要密切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使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四是要全面包含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全体员工和全部过程,不留死角和漏洞;五是要根据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并保持其健全和有效,适应新形势和发展的需要。要求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近年来我市商业服务业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方面的经验和实践,总结归纳出了经营单位应建立的十项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每项基本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又可能包括多个具体制度和规章及办法,例如: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有各级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和岗位人员的具体制度;重点部位(设备)管理制度要包括本单位所有列入重点管理的场所、岗位和设备的安全管理具体规定。经营单位健全完善十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作的同时,还应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规,消防、质监等专业法规的要求,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充实、完善企业的各种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推动经营单位全面质量管理的制度规范化建设。 为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规范化建设,明确统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的标准和内容,便于行业监管检查和督促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各项制度,对经营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十项基本制度的主要内容、基本要素,提出如下具体规定和要求: 一、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经营单位按照法规要求,应定期研究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是规范本级和所属单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和要素: (一)明确召开会议的主要目的和基本要求※安全生产例会是定期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效方法。 ※安全生产例会是定期研究分析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将安全生产管理经常化、制度化的有效措施。 ※安全生产例会的基本要求是定期认真研究问题,制定解决问题的方案,检查解决问题的进度及效果,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 (二)明确召开会议的时限要求※经营单位每X 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 ※根据上级要求和发生的重大事件及时召开 ※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前召开 (三)明确会议的主持人和参加人员※通常会议由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也可由主要负责人委托分管领导主持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会议 ※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应根据会议研究的不同内容酌情参加

新修订《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新修订《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来源:大兴信息网??发布时间:2011-08-12 修改后的《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近日在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并增加指导、规范安全生产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活动等内容。 据悉,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明确提出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并且修改后的条例吸收了世界上其他国际化大都市的安全管理经验,进一步强化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中更明确提出,“建立健全以生命安全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物质技术保障体系”。 “事前预防、事中救援、事后补偿”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是条例修改后的一个亮点。企业投保安责险,将获得投保机构提供的事故经济责任补偿和应急救援费用,保证企业减少损失并能够承担起对伤亡人员的赔偿责任。安责险收费标准低于一般商业保险,费率则与企业的事故情况和风险状况挂钩。 同时,为使劳动者的安全权利能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修改后的条例特别增加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专章,从劳动者知情权、紧急避险权、救济保障权、提出意见权等方面对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 由于目前,从业人员相对于企业仍处于弱势地位,修改后的条例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应主动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中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同时,员工可以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提出批评,也可以举报、控告,对企业的违章指挥和强

令冒险作业可以拒绝;要遵守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报告安全隐患,服从现场的指挥。 此外,修改后的条例还明确规定,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指导、规范有关社会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宣传和技术培训等安全生产服务活动。 修改后的条例还增加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行为的处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两万元以下罚款。 区安全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条例,为各级政府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提供了法律保障,为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供了依据。今后,我们将以新修订的《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施行为契机,逐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行为,促进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记者王军)

2018北京安全生产培训复习题带答案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判断题:正确的在括号内划√,错误的在括号内划× (√)1、主体责任指: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 (√)2、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可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上 200 人以下的,配备至少 1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从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可以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7、生产经营单位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8、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和财务预算,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资金使用台账。 (√)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作业场所危险因素的种类及特点,参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10、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可以上岗作业。 (√)11、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不少于 24 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少于 8 学时。(√)1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1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并严格按规定的工种作业。 (×)14、事故隐患消除后,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组织验收。 (√) 15、从业人员作业前应当排查本岗位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防护用具、周边环境等方面的事故隐患。 (×)16、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可以不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17、按规定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等相关资料存档,并长期保存。 (√)18、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19、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通过合法渠道,从有资质的单位购买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危险物品。(×)20、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向从业人员通报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21、生产经营单位要在安全设施、设备明显位置设置安全标识。 (√)22、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二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25、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二)选择题: 1、主体责任主要不包括下列哪项责任(A) A.保证质量责任 B.健全规章制度责任 C.宣传教育培训责任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 法(试行)》 来源: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日期: 2011-03-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 涉及城镇民用燃气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辨识和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应急措施,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据法定职责加强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与核销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和本办法,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形成安全评估报告。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两年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涉及剧毒化学品的,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估: (一)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 (二)生产工艺、材料以及生产过程、设备、设施等发生变更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需要重新进行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专家或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建议措施具体可行,并对其真实性及所作结论负责。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 行)》的通知 京安监发〔2009〕8号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已经2009年1月5日第1次局务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2月1日起试行,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和具有有限空间作业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定义】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分类】有限空间分为三类: (一)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 (二)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

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 (三)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第五条【检测】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未经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作业者工作面发生变化时,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应重新检测后再进入。 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检测时要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 第六条【危害评估】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检测结果对作业环境危害状况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危害评估应依据GB895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等标准进行。 第七条【通风】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可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第八条【防护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应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当有限空间存在可燃性气体和爆炸性粉尘时,检测、照明、通讯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配备可燃气体报警仪等。 防护装备以及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护,以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呼吸防护用品】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应符合GB/T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要求。缺氧条件下,应符合GB895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要求。 第十条【应急救援装备】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全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应急通讯报警器材,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大功率强制通风设备,应急照

2012-2013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 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川办函〔2011〕22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可根据当地政府采购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调整本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并报财政厅备案。 各级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规定。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四川省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预算在2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均属政府采购范畴,实行分散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省级政府采购货物类(交通工具除外)和服务类项目预算单项或批量一次性达到8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预算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四、实施要求及相关说明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应当根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在执行中需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预算调整手续。采购人应严格依照批复(调整)后的采购预算和拟实施采购时间进度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经审核后组织实施,做到应采尽采。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其中符合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按年度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相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执行。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项目应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组织集中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依法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三)集中采购机构原则上应当接受采购人委托的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不得将其代理的业务以任何方式转交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政府采购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建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不包括网络工程、信息工程等与土建无关的工程项目。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工程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 (五)在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优先采购本国货物、服务和工程、节能环保等方面政策,充分体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 (预案管理系统) 用户手册(企业) 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二零壹零年拾月

目录 第1章概述 (2) 1.1使用概述 (2) 1.2查询登录 (2) 1.3注册 (3) 1.4登录 (8) 1.5修改密码 (9) 1.6退出 (11) 第2章预案管理系统 (12)

第1章概述 1.1使用概述 本手册是针对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编写的应用指导性文档,具体操作方法请参考相应章节。 1.2查询登录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网址:http://210.75.218.101/ajjweb)企业用户使用前需先查询本企业是否已存在系统当中。点击登录页面“查询”按钮进入查看登录用户名,查询页面如下: 可根据当时注册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查询结果如下图所示: 在此页面中直接点击“直接登录”按钮,并可直接进入登录页面。

1.3注册 如在查询登录中没有检索到自己企业信息可通过注册来获取登录用户名。如下图所示: 注册流程图 登录:如果已经有用户名和密码则可直接输入后点击“登录”按钮。

注册:正式使用系统前,用户需要注册本企业的登录用户名和密码。 点击页面中的“注册”按钮,进入企业基本信息填写页面,如下图所示: 点击“注册指南”在线查看具体的注册方法,可参照注册方法填写企业基本情况。 注册方法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企业的基本信息,(注:为必填项)如下图所示:

?1、单位名称:必填并唯一性,安全生产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证书上的中文 名称的全称; ?2、注册类型:必选,选项包括企业、政府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团 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3、企业工商代码:必填并唯一性,企业填写工商登记部门颁发工商注册 号;政府、事业单位填写编办颁发的×××;社会组织填写民政部 门颁发的登记证号;(注:在系统中必须填写15位的企业工商代码。 如不足15位时,请在末位补零) ?4、组织机构代码:非必填,如填写第3项企业工商代码则需填写此项。 (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的代码。); ?5、单位地址:必填(单位注册地址);(注:所属的街道和社区请在下拉 框中选择。注册过程中请不要点击浏览器的后退按钮,点击后退按 钮后,将不能选择与所属街道相对应的社区) ?6、法定代表人:必填,如填写企业工商代码则需填写此项; ?7、电话:非必填,如填写第6项法定代表人则需填写此项; ?8、手机:非必填,如填写第6项法定代表人则需填写此项; ?9、安全负责人:非必填; ?10、电话:非必填,如填写第9项安全负责人则需填写此项; ?11、手机:非必填,如填写第9项安全负责人则需填写此项; ?12、地上面积:必填(住宿、经营、仓储、其他面积); ?13、地下面积:必填(住宿、经营、仓储、其他面积); ?14、总面积数:地上面积和地下面积填写完成后将自动生成总面积数;

第一课: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 一整体。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点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具有3 个特点: 1.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 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是国家所有安全生产立法的根本宗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 社会关系,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不论安全生产法律规范有何种内容和形式, 它们所调整的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关系都要统一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阶级关 系。 2.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 安全生产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行业、领域,各种社会关系非常复杂。这就需要针 对不同生产经营单位的不同特点,针对各种突出的安全生产问题,制定各种内容不同、形式 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调整各级人民政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公民相互之间在安全生 产领域中产生的社会关系。这个特点决定了安全生产立法的内容和形式是各不相同的,它们 所反映的问题是不同的。 3.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由母系统与若干个子系统共同组成的。从具体法律规范上看,它是 单个的;从法律体系上看,各个法律规范又是母体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安全生产法律规 范的层级、内容和形式虽然有所不同,但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衔接、 相互协调的辩证统一关系。 三、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 法的层级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同。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 关法的立法。下位法相对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关上位法的立法。 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个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 定为准,适用上位法的规定。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数量一般多于 上位法。 1.法律 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 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 专门法律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煤炭法》《电力法》等。、、、、、2.法规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意见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京安发<2009>1号 关于加强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意见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本市在地下管线、密闭和通风不良空间作业过程中,发生了多起急性中毒窒息死亡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为有效遏制此类事故的发生,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据统计,2006年以来,我市共发生有限空间急性中毒窒息事故18起,死亡32人,受伤26人,其中,2008年,发生事故5起,死亡12人,受伤17人,(含2起较大事故,导致7人死亡,9人受伤),伤亡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从事故情况来看,此类事故主要发生在化粪池,地下管道,反应釜的施工、维修、清理作业和建筑防水作业过程中。事故发生主要具有以下五个特点:一是有限空间作业属高风险作业,每年3月至10月为事故易发期,春夏两季尤为突出;二是因盲目施救造成事故伤亡扩大的情况较多;三是市政地下管线的中毒窒息事故所占比例较大,以污水井(池)为主;四是事故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设施不完善、对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没有落实到位;五是作业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 识,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发生。 因此,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中毒窒息事故发生,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是当前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实现“以人为本”,深

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保证首都安全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确保城市安全运行的迫切需要,是为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提供良好安全生产环境的具体行动。市领导曾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应给予高度重视,采取坚决措施,防范此类事故的发生。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增强抓好此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真抓实干、常抓不懈,切实把加强有限空间安全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全力扭转目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不规范、事故多发的局面。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切实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 工作目标:通过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明确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和范围,建立“分类指导、条块结合、职责明晰、运行有序”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行为,增强事故控制和防范能力,提高劳动者安全防范意识,减少和控制有限空间急性中毒窒息事故发生。 三、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一)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城市基础设施地下管线权属单位 燃气、供热、给排水、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城市基础设施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承担着我市地下管线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日常运行维护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生命至上、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单位主责、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部门考核内容,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并依法对生产

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交通、水务、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园林绿化和农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本条前款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承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 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消除;无法立即消除的,应当按照事故隐患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整改难度,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所需资金按照实际发生额列支,可以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实行税前扣除。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二)督促、检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投入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

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2009年4月1日实施)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85项) (一)通用类项目(55项) 编号品目名称采购起点金额 货物类(37项) 建筑物(2项) A0201 办公用房 A0202 宿舍用房 电器设备(5项) A030101 电视机 20万元以上 A030102 电冰箱 20万元以上 A030103 洗衣机 20万元以上 A030105 摄影摄像器材 A030106 空气调节设备(包括空调器、中央空调) 办公自动化设备(10项) A030201 计算机(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 A030202 打印机 A030204 传真机 A030205 复印机 A030206 速印机 A030207 碎纸机 A030208 投影机 A030209 扫描仪

A030210 显示器(含触摸屏、大屏幕设备等) 20万元以上A030211 UPS(不间断电源) 20万元以上 家具(2项) A030301 办公家具 20万元以上A030302 宿舍家具 20万元以上 专用材料(1项) A0708 服装及相关用品(包括工作服、制服等) 20万元以上 网络设备(5项) A100401 服务器 A100402 路由器 A100403 交换机 A100404 调制解调器 网络配套设备(包括磁带库、磁盘阵列、防火 10万元以上A100499 墙、加密设备) 专用设备(5项) A1013 消防设备 20万元以上A1018 档案设备 20万元以上A1027 电梯 20万元以上A1028 厨房设备 20万元以上A1029 锅炉 20万元以上 交通工具(7项) A110101 轿车 A110102 越野汽车(吉普车) A110103 卡车

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模式

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模式 企业“走出去”进行跨国经营概括起来有四类主要模式可以选择:一、合同模式、二、出口模式、三、投资模式、四、战略联盟?合同模式主包括:许可证贸易、合同生产、特许经营、管理合同、交钥匙工程,出口模式主包括:间接出口和直接出,投资模式主包括:合资企业和独资经营。这些模式各有优缺点,很难判断哪种模式是最好的,这需要结合企业自 身特点和环境背景来选择适合自己国际市场的模式。企业千差万别,在进入模式上肯定也不 能一律相同. 而就我国以下五个企业的特点不同其选择进入国际市场的模式都是不一样:(1)中国某手机移动浏览器企业准备将其移动浏览器App产品打国际进市场;(2)国内某快餐连锁企 业希望进军国外;(3)国内某手机企业把产品卖到印度;(4)国内某廉价酒店集团希望在越南、缅甸等地开店;(5)内地某著名啤酒公司希望进军东欧? 根据国际市场进入模式的特点分析企业(1)可以就企业的性质特点选择合同进入方式 的许可证贸易进入国际市场.许可证贸易是通过转移无形资产或产权来实现进入国际市场的目的.在许可证贸易中,许可方企业把某种有价值的工业产权,以收取使用费的形式让渡给 许可,许可方以这样的方式进入国际市场可以迅速进入国际市场,而且不必投入大量资金,还有效地克服了向国外市场出口时所遇到的壁垒. 根据国际市场进入模式的特点分析企业(2)、可以选择合同进入方式的特许经营进入国 际市场?特许经营指的是进入国际市场的企业作为特许人将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企 业标识、技术诀窍、经营理念、管理方法等,特许给对象国独立的公司或个人使用,被特许方必须按照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程序、规则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方支付初始费用和提成. 特许经营对特许方来说它是企业实现商业资本海外扩张的一种比较好的形式,可以节省大量资 本投入的条件下,免去企业独立开创国际市场的成本和风险,有利于快速扩大销售组织、渗透国外市场、推广企业品牌、扩大国际影响. 根据国际市场进入模式的特点分析企业(3)可以选择出口进入的模式的间接出口方式 进入国际市场.间接出口是指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通过中间商出口,间接出口一般需要改 变企业的产品线、组织、投资或任务.在间接出口中包括有四类中间商:(1)通过国内专业出口中间商出口;(2)委托出口管理公司代理出口;(3)与其他企业联合出口;(4)与其他企业全作出口.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发展方向去选择进入模式.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11年修订)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5月27日修订,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2004年7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以生命安全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物质技术保障体系,保障城市安全运行,促进首都安全发展。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健康。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专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

国际贸易中进入国际市场的三种模式

进入国际市场的三种模式 长虹进入国际市场的模式(出口进入模式) 长虹有着无数次的国际化选择,包括外方多次找上门来的谈判,但长虹惟独选中了低价贴牌加工出口这条容易遭到反倾销的“超常规”国际化道路,这是长虹的误区,也是倪润峰式“规模战”思维的必然。 我们以长虹的国际化误区为商业标本进行分析,对正在“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从1980年日本松下社长松下幸之助第一次访问长虹算起,长虹就和很多电子巨头结成了一直维系至今的合作关系。仅仅近5年来,长虹就与一些大公司有过重要的合作谈判,但均未果。除了索尼、松下、东芝、飞利浦等几大巨头,法国最大的电子公司汤姆逊13次来到长虹进行艰苦卓绝的谈判,最终还是失望而归。 长虹的合资谈判有两项奇怪的“最”:一是时间最长、过程最艰苦的谈判往往是最没有结果的谈判;二是当技术谈判、资金谈判、基建谈判、销售谈判等谈判种类越来越如火如荼时,整体谈判却是越来越没有成功的指望,频率越来越慢,越来越在倪润峰那里排不上队。 2000年5月17日,长虹发布公告称:长虹正与飞利浦探讨进行多方面的合作,但到2002年仅是实现“共同组建联合实验室”的结果。在长达两年的谈判中,双方就如何整合资产产生很大分歧。飞利浦要求长虹将重心放在国际市场,而且贴飞利浦的品牌。这伤害了以“振兴民族产业为己任”的长虹人的感情,受到了绵阳市政府和长虹高层的一致反对,当时复出的倪润峰对此更不能接受。 2004年2月,新鸿基的“掌门人”郭炳湘致函四川省委记张学忠,请求参与长虹国有股减持方略。但新鸿基后来对长虹彩电独撑大局的模式产生了怀疑。倪润峰的“独生子女策略”与“规模经济”策略坚持了10年,曾令长虹风光无限,但后来成为制约长虹的瓶颈。长虹在中国彩电市场的占有率一度超过30%,但其他彩电厂商并未在其强势攻击中倒下,而是弱而不死,反而将长虹拖入长期不能自拔的泥潭。 2004年1月底,微软开始传出将在数字家电、数字娱乐和教育信息化等领域与四川长虹进行投资与合作。6月30日,长虹与微软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时,双方否认谈过股权方面的合作。

2021年北京市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

2021年北京市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 2021年北京市“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 为做好2021年本市“安全生产月”各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调动各方力量,统筹安排,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宣传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2021年北京市“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法规要求,以宣贯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为主线,秉持“大宣教”和 “分类宣教”的理念,动员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创新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集中开展一系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一线职工和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宣教活动,推动北京市安全生产“四化三体系双基”总任务的落实,为疏解非首都功能,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安全生产舆论支持,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 二、活动主题 筑牢安全基础,促进协同发展。 三、活动时间 北京市“安全生产月”活动于2021年6月1日至6月30日在全市各区、各部门、各企业同时开展。其中,部分活动贯穿全年。 四、活动内容

为明确“安全生产月”各阶段宣传的重点,增强活动的针对性,将“安全生产月”划分为四个周,每周确定一个活动主题。 6月份第一周为用电安全警示教育周。期间,以宣贯《关于加强本市生产经营单位用电安全管理的意见》和新颁布的《高压电力用户安全用电规范》、《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等为切入点,通过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印制规范文本、编制宣传手册、发布公益广告和开展用电安全宣讲、培训、检查、视频讲堂、专家进企业、技能竞赛等形式,加大对公众用电安全知识的教育宣传。同时还将联合市发改委和国网北京电力公司等单位,通过展板展示、播放视频影像片、组织企业间交流等多种方式开展用电安全宣传。各区、各部门、各企业、各单位也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突出重点企业和重点部位,有步骤的组织开展用电安全警示宣教活动,推动企业用电安全形势的好转。 6月份第二周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周。以媒体宣传与活动宣传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项执法检查、媒体集中采访等形式,利用首都之窗、城市广播等媒体对《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进行集中宣传,确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各区、各部门、各企业、各单位也要根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要求,结合咨询日活动等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宣传和治理活动,进一步推动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6月份第三周为法治宣传周。继续以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为重点,同时对新颁布的《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