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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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服务贸易又称劳务贸易,是指国与国之间互相提供服务的经济交换活动。近年来,黑龙江省服务贸易迅猛发展,新型交易种类层出不穷,服务贸易项下跨境资金规模不断攀升,为推动黑龙江省外贸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目前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层面、监管层面仍不完善,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势头及其多样性、无形化的表现形态可能加剧我国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从而对黑龙江省服务贸易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为了解黑龙江省服务贸易发展现状,摸清服务贸易发展特点,探究服务贸易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我们以大庆、黑河、牡丹江等服务贸易发展较快的地区,以及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服务贸易业务量较大的外汇指定银行作为调研对象,重点对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审批、服务贸易非现场监管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服务贸易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系统,截至2011年3季度,黑龙江省省服务贸易项下跨境收支8.58亿美元,同比增长

25.07%,其中跨境收入4.48亿美元,同比增长42.49%;跨境支出4.1亿美元,同比增长10.36%;服务贸易项下结售汇总额2.32亿美元,同比增长13.82%,其中结汇0.57亿美元,同比增长7.16%,售汇1.75亿美元,同比上涨16.34%(如表1、表2所示)。

表1:2011年前3季度黑龙江省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统计表单位:万美元

表2:2011年前3季度黑龙江省服务贸易结售汇统计表单位:万美元

三、黑龙江省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特点及原因分析

(一)跨境收入波动较大,跨境支出相对平稳

2011年前3季度,服务贸易项下跨境收入增长迅速。从跨境收入逐月变动情况看,整体呈M型机构,3月、5月跨境收入

较高,主要原因是3月、5月跨境收入集中在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共计8474.65万美元。跨境支出相对平稳,各月变化不大,但总体仍呈上涨趋势(如图1)。

图1:2011年1-9月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示意图

(二)高附加值跨境收入项目占比较低,跨境支出各项目之间相对均衡

跨境收入排名前四位的交易项目是其它商业服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服务、旅游、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金额分别达到25425万美元、15217万美元、2907万美元、633万美元,占比分别达到56.7%、33.94%、6.48%、1.41%,金融服务、通信服务、专利权使用费等高附加值项目占比极低,需有关部门加以大力扶

持(如图2)。

跨境支出各项目之间相对均衡,但由于某些原来由外方承担的运输费现转嫁给国内的进口商承担,造成国内运输费增长,本期运输费用共计12624万美元,占比达到30.76%。同时由于我省部分跨国公司定期向境外公司交纳商标使用费等费用以及部分国内公司向国外购置专利权及专有技术,本期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共计4025万美元,占比达到9.81%(如图3)。

56.7%

其它商业服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服务

旅游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其它

图2:2011年前3季度服务贸易跨境收入各项目示意图

47.1%

1.7%

2.5%其它商业服务运输费用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服务

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旅游其它

图3:2011年前3季度服务贸易跨境支出各项目示意图

(三)服务贸易收支同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度较高

从全省各地区服务贸易的发展情况来看,齐齐哈尔、大庆等发达地区服务贸易开展较好,且同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特点密切相关。例如齐齐哈尔市的装备制造业及大庆市油田开采业等,其中齐齐哈尔市第一重型机械集团本期设备安装服务费收入折合1500.34万美元。大庆市与石油开采相关的境外承包工程及技术服务收入,累计5636万美元,同比增长73.74%。

(四)受人民币升值预期影响,企业持汇意愿减弱明显

2011年前3季度服务贸易项下收入并结汇5720万美元,同比增长7.16%。从数据上看,服务贸易的结汇量增长较快,由于人民币升值预期影响,企业除保留必要的现汇外均结汇,减少

现汇的持有量,表明企业对人民币升值预期较高。另一方面,黑龙江省境外旅游频繁且集中,个人持汇意愿下降影响,旅游购汇后结余,大多数人选择结汇。

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现状

随着近年来外汇管理的逐步放开,外汇指定银行逐步成为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审核的主体,外汇局借助服务贸易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系统,主要承担了业务咨询、数据分析、事后监督的管理工作。

(一)一般性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审核以外汇指定银行为主

随着贸易便利化的不断推进,外汇管理部门逐步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2]29号)规定,文件列明的服务贸易项目中除已明确需由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外,其他全部由外汇指定银行负责审核,外汇局仅做好事后的跟踪和核查工作。2011年前3季度,黑龙江省外汇局审批的服务贸易特殊项目外汇收支仅10余笔,外汇指定银行已经成为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审核主体。

(二)非现场核查成为外汇局服务贸易监管的主要模式

服务贸易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系统依托国际收支系统、外汇账户系统提取服务贸易数据,通过指标设计进行比对分析,对服务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和分析,外汇局根据服务贸易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系统,做到时时监测、事后核查。根据本地服务贸易开展情况,对当期超过预警值设置的所有跨境收支业务进行非现场核查,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相关业务材料,外汇局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业务材料予以严格审查,并与外汇指定银行进行逐一核对,以发现是否存在违规现象。

(三)真实性作为申报材料审核的主要标准

根据《关于印发<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真实性是外汇局及外汇指定银行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的主要标准,通过对合同协议、发票、税务凭证等材料真实性的审查,确定企业的资金用途与其提供的资料是否相符、服务贸易收支是否真实存在,从而实现对服务贸易资金往来的有效管理,防止非法热钱流入、洗钱犯罪等违法行为。

(四)服务贸易外汇支出成为审核重点,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审核较为宽松

现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体制建立于上世纪90年代,限于当时经济运行情况,将管理重点放在防范外汇资金流出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对其严格审核,而对服务贸易外汇资金流入方面则采取十分宽松的管理,仅凭客户描述,由其提供合同或发票

等证明材料即可在银行办理,逐步形成了“宽进严出”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格局。

四、当前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服务贸易项下跨境资金规模的不断扩大,交易项目的日趋增多,宏观经济形势的转变,现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体系在政策规定及监管效果方面无法适应经济形势变化,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一)服务贸易收结汇管理成为“政策真空”

现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主要为《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2】29号)等相关规定,这些法规对服务贸易收结汇规定比较粗略,收入项目分类简单,未能明确相关操作规程,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材料审核要求,使外汇局对服务贸易收结汇管理上缺少政策依据,成为政策管理的真空。外汇指定银行只能凭主观判断审核相关单据后为其办结业务。难以对服务贸易外汇流入起到有效监管作用,影响均衡管理。结汇方面目前主要依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办理,而对结汇的规定也较宽泛,仅规定了需要结汇的类别,对审核材料相关法规中也没有明确规定,为热钱流入提供了渠道。

(二)其他职能部门政策与服务贸易外汇监管政策存在矛盾,制约上下一体化服务

服务贸易管理涉及多个管理部门,外汇局处于整个链条的中下游。部分项目需提交行业主管部门核准文件,由于上下游监管规定不统一,协同监管薄弱。如大庆梦幻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拟付给境外某设计公司一笔设计费,合同金额总计1260万美元,首付315万美元,余款按合同进展,分期付清。根据(汇发【2002】29号),该企业付给外方设计费适用于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中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作设计、合作研究、合作开发、合作生产”类,需提供书面申请、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省商务厅出具《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税务证明等。同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文《关于加强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管理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2〕50号)》解释技术引进合同包括以上技术咨询等六类。《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手册》(2007 外汇管理杂志社)54页第七问进行佐证,要求企业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等相关资料。但是实际操作中,省商务厅科技处依据商务部《中国对外技术贸易政策》第二条规定,“技术进口的重点是为改造现有企业服务,鼓励引进产品的设计、工艺、制造和生产管理技术”以及引进技术的内容。认为该项目不属于技术进口范畴,不符合出具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的条件,不予出具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相互协调比较困难。

(三)服务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相关政策规定存在明显差异《黑龙江省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边贸企业和个人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卢布或人民币向境外机构支付边境

贸易项下的运输费用,包括支付有关代理费用,如清关、关税预付、装卸、仓储、拼装拆箱等与运费相关的费用。《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规定,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可以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同时对服务贸易项下的人民币跨境业务的材料审核规定没有提出具体要求。服务贸易项下规定不统一导致外汇局无法实施有效监管。除运输费用项下其它服务贸易收支是否同样适用于跨境人民币结算,给基层外汇局职责履行带来极大困难。同时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材料审核没有具体规定,导致相关业务不能满足材料真实性审核要求,给非法资金流入流出带来可乘之机。

(四)服务贸易非现场监管体系尚不完善,难以实现有效预警

服务贸易非现场监管系统是服务贸易监管体系的核心部分,但目前服务贸易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系统尚不完善,难以充分发挥对服务贸易的监测预警作用,制约了外汇局对服务贸易进行有效监管。一是非现场监管系统数据不准确。以2011年前3季度数据为例,服务贸易非现场监管系统结售汇总额同国际收支申报

系统中服务贸易结售汇总额相差3541万美元,主要是旅游和保险类项目项下的数据在服务贸易非现场监管系统缺失。二是系统中部分数据指标设置及数据采集存在问题。预警数据查询模块中的个人交易情况等涉及到个人项目的无法查询,按月和季度统计报表的合计单位为“千万美元”,与分析报告中常用的“万美元”金额单位不相匹配,系统“数据查询”菜单查询的数据列明了日期、国际收支申报号码等内容,但没有具体说明该笔业务所属服务贸易项下的具体分类。三是监测手段不直接。目前对服务贸易的监管形式为银行直接监管和外汇局远程监测。上述两种方式均为间接手段,监管部门始终无法贴近服务贸易项下交易的发生背景及原始材料,难以对服务贸易项下资金性质作出准确判断。

(五)相关操作不明确,难以进行真实性审核

现行服务贸易管理主要依据(汇发【2002】29号),根据服务贸易具体项目分20类。对服务贸易购付汇真实性审核凭证、审核原则、注意事项进行了明确,制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但由于服务贸易的交易对象多为专有权利使用费、咨询服务费等“无形化”产品,没有伴随资金流转的实物,因此对服务贸易的真实性审核存在一定困难。同时服务贸易真实性审核需要一定的专业

性知识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和中介机构的配合,目前凭合同协议进行审核的做法难以完全保证服务贸易的真实性。

(六)恶意分拆支出逃避税务、外汇监管

《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规定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但部分付汇机构为逃避上述条款要求,将3万美元以上的支出分拆为多笔不超过3万美元支出。而部分外汇指定银行为了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争取更多的市场资源,在实际操作中既使发现某些交易存在问题,但在交易主体提供有关资料的前提下,仍予以办理。

五、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监管的政策建议

针对上述服务贸易贸易外汇管理存在的问题,我们从实际出发,在政策制定、完善监管体系、改进监管系统等方面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服务贸易法律法规,实现服务贸易跨境收支均衡

监管。

一是尽快出台服务贸易外汇收入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法规。尽早出台服务贸易外汇流入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办理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流入时应审核及留存的单据、凭证,建议对服务贸易收入结汇按金额大小,实施分类管理,一定金额以内的服务贸易收结汇,对居民个人只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和收入来源或用途说明,对公单位只需要提供收入结汇说明;对金额超过5万美元的服务贸易收入,则要提供相关合同协议、完税凭证、发票以及公司资质证明等等。保证审核贸易背景真实性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改变目前服务贸易外汇流入管理的被动局面。

二是考虑地区差异,明确服务贸易项下人民币结算相关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作为我国边境地区,边境小额贸易比较活跃,建议在考虑地区特点的前提下,建议明确服务贸易项下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应用范围,将人民币结算业务推进到全部服务贸易业务中去,以进一步促进边境贸易发展;在服务贸易人民币业务审核方面,建议相关文件规定保持一致,以保证政策执行效果的有效衔接。

(二)理顺上下游监管范围,形成监管合力

加强上游监管部门与外汇局的信息共享与交流,建立多部门合作协调机制。梳理有冲突的政策文件,建立多部门合作协调机

制,外经贸部门提供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基本状况等信息,税务局提供税收证明,外汇局提供服务贸易收支等信息,共同解决服务贸易管理中的问题,履行好对服务贸易管理和监测职能,实现良性互动,合力监管,节约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果。

(三)改进服务贸易外汇监管系统,深度拓展实施现场核查,一是建议改进服务贸易外汇监管系统数据采集方式。定期与

税务、商务和海关等其它部门沟通协调,并与外汇局其它系统进

行数据比对,保证系统数据真实准确。加强系统的统计分析功能,

统一度量单位,增加查询明细内容,如在监管系统中宏观分析“按

银行”统计数据中,列明各外汇指定银行明细数据,以便外汇局

更加清晰的掌握外汇指定银行的业务开展情况。建议要求各外汇

指定银行列明每笔服务贸易业务的摘要内容,以便外汇局更全面

的了解每笔服务贸易业务的主要内容。

二是建议制定完善现场核查工作制度。从制度层面赋予非现场监管人员现场核查权,结合服务贸易非现场监管系统,依据服务贸易外汇监管系统数据分析功能,发现数据异常,则有针对性的对相关企业或银行开展现场核查。同时完善与检查部门的协同工作制度,及时有效打击违规交易问题。要求外汇指定银行认真把关,加强对服务贸易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审核。保证服务贸易外汇业务的正常开展。

(四)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遏制机构及个人以分拆方式逃避监管

建议制定企业及个人分拆行为管理规定,使基层外汇局有据可依。建议以合同或协议上规定标的金额作为判断企业或个人对外支付的基本标准,如果合同金额超出限额,则同一合同项下不论单笔支付多少金额都需提供税务证明,并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业务。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原则,收集相关线索,发现企业或个人有分拆情形逃避外汇监管的,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黑龙江省旅游服务贸易竞争力

期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Trade 【国际经贸】 黑龙江省旅游服务贸易竞争力研究 陶 萍张婷婷 (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28) [摘 要]近年来黑龙江省旅游业快速发展,旅游服务贸易更是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为黑龙江省经济发 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利用国内市场占有率指数和RCA 指数, 比较分析黑龙江省旅游服务贸易的竞争力。提出通过开展区域旅游合作,深入挖掘黑龙江省旅游业的发展潜力,发展特色旅游产业,提高旅游服务业竞争 力来带动黑龙江省旅游服务贸易的发展。 [关键词]旅游服务贸易;市场占有率;RCA 指数[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2)12-0024-03作者简介:陶萍(1963-),女,哈尔滨商业大学教授,研究方向:产业理论与政策、文化经济;张婷婷(1986-),女, 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基于灰色系统理论的后危机时期黑龙江文化产业结构与竞争力研究”,项 目编号A201092;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黑龙江‘十二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研究”,项目编号10-A0011。 一、旅游服务贸易的含义 旅游服务贸易是国际服务贸易的一种,是指一国或地区旅游从业人员运用可控制的旅游资源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并获得报酬的贸易活动。既包括外国旅游者的入境游即国际收入游,也包括本国旅游者的出境游即国际支出游,本文主要研究入境旅游贸易。 二、黑龙江省旅游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 黑龙江省旅游资源不仅丰富,而且独具特色,旅游服务贸易在全省服务贸易中占有很大比重, 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2004—2011年黑龙江省旅游服务贸易得到了长足发展, 从2004年入境旅游人数73.1万人次,旅游外汇收入3.0亿美元,到2011年入境旅游人数增加到206.5万人次,旅游外汇收入9.2亿美元,几乎增长了三倍。2004—2011年接待国际入境旅游共计1120.8万人次,外汇收入合计49.6亿美元,年均增幅20.04%。2010年,黑龙江省接待国内外游客1.59亿人次,同比增长44.5%;旅游业总收入实现883.37亿元,同比增长35.93%,旅游业总收入占全省GDP 的比重从2005年的5.09%上升到2010年的8.63%,旅游业正在由小产业向大产业转变,呈现出发展越来越快、贡献越来越大的良好态势(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2004—2011年黑龙江省接待入境人数及外汇收入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受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影响, 2009—2010年的旅游外汇收入有所下降,2004—2011年国际旅游外汇收入大幅度增长,发展势头强劲,大大超过国家旅游外汇收入的平均增长速度。从 表1可以看出黑龙江省旅游服务贸易在国内的排名还是处于中等水平, 与很多旅游业发达省份还有很大差距。表1 2004—2011年黑龙江省旅游接待入境人次及实现旅游外汇收入情况 年份旅游外汇收入(亿美元)接待入境人次(万)同比增长(%)全国排名(位)2004 3.073.124.01132005 3.478.012.67152006 4.9106.344.62152007 6.4141.430.541120088.7200.635.36112009 6.4142.5-26.581420107.6172.419.39142011 9.2 206.5 20.34 17 三、黑龙江省旅游服务贸易竞争力指标分析(一)旅游服务业国内市场占有率指标分析 某一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强弱最终将通过该产业产品的国际市场占有率来体现,国际市场占有率指标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出口的产品在国际出口市场上所占的份额, 该指数值越大,则表明该产业及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越强。本文将国际市场占有率指标改造为国内市场占有率指标, 分析黑龙江省旅游(外汇)收入占全国国际旅游(外汇)收入的比例,以此反映黑龙江省旅游服务业在全国的竞争力情况。 从年度趋势变化来看, 2004—2008年黑龙江省旅游服务贸易在国内市场的占有率呈现平稳上升趋势,但上升幅度不大,表明黑龙江省旅游服务业并不具有很强的 42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境内机构从境外收取服务贸易外汇资金,应先向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说明交易性质。单笔等值3万美元(含)以下的,金融机构可直接办理入账手续;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境内机构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三条境内机构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含)以下服务贸易外汇资金,应向金融机构提交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四条境内机构办理收益和经常转移外汇收支,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五条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外汇收支所提交的全部有效单证为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等有效凭证,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对外支付,还需按规定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对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审查时除审核本细则规定的单证外,可要求境内机构提供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其他有效单证。 第七条对于境内机构已提交法规规定的有效单证但金融机构认为其交易存在异常的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跨境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上月外汇收支异常交易情况。境内机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说明情况。 第八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跨境外汇收支实行区别管理。 境内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外汇局应将其列入“关注类”机构名单。(一)1年内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并受到外汇局处罚的;

(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企业名录管理 第三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区内企业在取得相关外汇登记证明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第六条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七条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一)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 (二)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第八条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一)发生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情况; (二)区内企业已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浅析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存在的问题

浅析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存在的问题 【摘要】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逐渐从以单位审核和限额控制为重点的事前管理逐步转向事前便利、事后监管,从对逐笔交易的具体监管转向对外汇交易主体的综合监管,从全面监管转向重点监管。建立与税务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制度,逐步完善服务贸易的监管体系。 【关键词】服务外贸;外汇管理;问题 一、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主要特点 (一)多部门协同管理 由于服务贸易交易具有无形性和不可比性,无法类似货物贸易可借助海关货物流信息来匹配资金流印证真实性,因此主要依靠商务、税务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协同管理,即要求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购付汇业务时,除提供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外,还要求其提供对应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备案登记证书。 (二)限额和资格审批管理 对真实性较难把握,且容易成为异常资金出入境渠道的部分服务贸易项目实行限额和资格审批管理制度。 (三)多环节交叉管理 目前,对于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实行事前、事

中、事后的多环节交叉管理模式。其中事前以真实性审核为重点。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前,需由银行按照规定审核申请书、合同、发票、主管部门批件及税务凭证或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后办理;事中以非现场监测为重点。主要运用服务贸易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系统,通过设立单笔大额、高频累计、异常波动等监测指标对企业服务贸易数据进行数据筛查,对收支较为频繁、总量较大或增长迅猛的服务贸易交易及企业实行专项监测;事后以核查与检查为重点。通过事中监测发现的异常交易线索,核查银行或境内机构留存的业务凭证,查实违规交易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交检查部门进行立案查处。 (四)项目和主体分类管理 现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实行事前项目分类管理和 事后主体分类管理。按照国际收支统计口径,服务贸易项目不仅包括运输、旅游、通讯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咨询、其他商业服务、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等11类的服务项目,还包括收益、经常转移项目下的10类传统非贸易项目。由于服务贸易一直注重事前真实性审核,且不同的交易项目特点不同,真实性审核需要的材料也有较大差异,因此目前的政策法规均是针对不同的交易项目特点而分别出台的,实行交易项目的事前分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主要任务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文字号】黑政办综[2016]24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8.17 【实施日期】2016.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 主要任务分工的通知 (黑政办综〔2016〕24号) 牡丹江市、绥芬河市、东宁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主要任务分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7日

黑龙江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主要任务分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黑龙江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6〕71号)精神,确保《黑龙江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发改西部〔2016〕101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顺利实施,加快推进黑龙江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步伐,现作出如下任务分工。 一、主要任务和工作分工 (一)着力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增强发展保障能力。 1.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强以铁路为重点的陆路通道建设,推进铁路、高速公路、机场、港口等交通方式的紧密衔接,积极构建陆海联运大通道。铁路方面,推进绥芬河-俄罗斯格罗迭科沃套轨扩能改造;在充分利用既有设施基础上,研究将宽标轨接入绥芬河边境经济合作区,将准轨铁路向格罗迭科沃等地延伸;规划建设东宁-珲春铁路。公路方面,积极完善沿边口岸公路网络,推动建设东宁-俄罗斯波尔塔夫卡口岸界河公路桥,加快G331东宁-珲春相关路段升级改造。民航方面,加快建设绥芬河机场。利用好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东方港、扎鲁比诺及朝鲜罗津、韩国釜山等港口群,大力发展铁海联运,开发出海通道。(省发改委、交通运输厅、铁路办、民航黑龙江监管局、哈尔滨铁路局负责。列第一位的单位为牵头单位,其余单位为配合单位,下同) 2.加快水利设施建设。加强城乡水源工程建设。加大中小河流综合治理和山洪灾害防治力度。统筹加强跨界河流工程建设与管理,推进绥芬河、瑚布图河等界河治理,提高防洪行洪能力。(省水利厅、外办负责) 3.辟建中俄能源新通道。研究建设俄罗斯乌苏里斯克经试验区入境的天然气管道,配套建设储气站。建设乌苏里斯克经试验区的石油运输管道,对接在建的俄罗斯泰纳二期管道。在电价合理的情况下,积极开展俄电利用,建设经试验区的跨境输电线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

附件2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第一部分内保外贷外汇管理 一、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 二、内保外贷登记 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一)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相关数据。 (二)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以及债务或担保金额、债务或担保期限、债权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手续。 1、非银行机构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已办理且未了结的各项跨境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有共同担保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 (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印章); (3)外汇局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发改

委、商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办理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供的变更材料等)。 2、外汇局按照真实、合规原则对非银行机构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核,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外汇局对担保合同的真实性、商业合理性、合规性及履约倾向存在疑问的,有权要求担保人作出书面解释。外汇局按照合理商业标准和相关法规,认为担保人解释明显不成立的,可以决定不受理登记申请,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且担保人提出登记申请时尚未出现担保履约意向的,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补登记;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担保登记进行处理,在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再为其办理补登记手续。 3、非金融机构可以向外汇局申请参照金融机构通过资本项目系统报送内保外贷数据。 4、同一内保外贷业务下存在多个境内担保人的,可自行约定其中一个担保人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外汇局在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其他担保人。 三、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应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以境内分支机构名义提供的担保,应当获得总行或总部授权。 四、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二)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问题解答(第一期)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问题解答(第一期)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 (第一期) 问题1:企业名录的变动周期是怎样的?对于贸易收支业务发生频率较高的企业,是否在办理每笔业务前都需要查询名录? 答:企业名录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动态变化、实时更新。银行在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问题2:辅导期的截止日期是按首笔收支业务发生日期计算,还是首笔进出口业务发生日期计算?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五条,辅导期的截止日期指新列入名录企业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入或支出业务之日起90天,与进出口业务发生日期无关。 问题3:银行在办理与待核查账户相关业务时,在哪些环节需要查询企业的名录状态和分类状态? 答: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外汇资金入账前,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确定收汇资金性质,无法确定的要及时与企业联系,要求企业说明。若企业不在名录内,银行应暂时将该笔外汇资金挂账,并适时通知企业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 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并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银行不得为不在名录企

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问题4:出口贸易融资项下,若放款资金由境外银行提供(例如包买行为境外银行的福费廷业务),此类融资款及回款是否也可直接进入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答: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银行放款及境外回款。对于符合规定的由境外银行提供的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属于买断型的,融资款应当进入企业的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属于非买断型的,融资款不必进入待核查账户,境外回款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 问题5: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境内时,是否需要先行划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答: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境内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金调回时,企业应向金融机构书面说明该笔收入为从其境外账户调回的资金。在同一金融机构首次办理资金调回入账时,还须提供其所在地外汇局或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签章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金融机构审核企业境外账户资金调回入账时,应在入账凭证中签注“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并留存企业书面说明、《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复印件等相关材料5年备查。 问题6:2012年8月1日后,企业如何办理转口贸易项下外汇收入业务?先收后支转口贸易收入可否先行从待核查账户结汇后用于后续对外支付?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的通 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汇综发[2015]97号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11.30 【实施日期】2015.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的通知 (汇综发[2015]9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方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提高报送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于2015年12月1日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原保险外汇监管报表系统同时停止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外汇局端(http://100.1.48.51:9101/asone)访问系统,各托管金融机构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IP访问地址为http://100.1.95.15,域名访问地址为

http://banksvc.safe)访问系统,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互联网端(http://https://www.360docs.net/doc/a110886771.html,/asone)访问系统。 外汇局、托管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访问系统前,应先从访问地址首页下载《国家外汇管理局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用户手册》,并进行相关设置。 二、系统上线后,托管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中所要求报送的数据(除明确规定书面报告外),通过系统及时、准确进行报送,报送时限见附件。 托管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应以金融机构标识码登录系统并按要求报送数据;未取得金融机构标识码的,应按照《国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境内机构从境外收取服务贸易外汇资金,应先向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说明交易性质。单笔等值3万美元(含)以下的,金融机构可直接办理入账手续;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境内机构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三条境内机构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含)以下服务贸易外汇资金,应向金融机构提交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四条境内机构办理收益和经常转移外汇收支,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五条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外汇收支所提交的全部有效单证为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等有效凭证,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对外支付,还需按规定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对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审查时除审核本细则规定的单证外,可要求境内机构提供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其它有效单证。 第七条对于境内机构已提交法规规定的有效单证但金融机构认为其交易存在异常的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跨境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上月外汇收支异常交易情况。境内机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说明情况。 第八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跨境外汇收支实行区别管理。 境内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外汇局应将其列入“关注类”机构名单。 (一)1年内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并受到外汇局处罚的; (二)外汇局对异常、可疑交易核查真实性时,境内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情况说明的; (三)外汇局对异常、可疑交易核查真实性时,境内机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对其被核查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做出合理解释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境内机构列入“关注类”机构名单的期限为自列入之日起1年,境内机构在关注期限内未再次出现第八条列明情形的,所在地外汇局核实后应自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境内机构从“关注

黑龙江省对外贸易总体格局分析

黑龙江省对外贸易总体格局分析 【摘要】:20世纪90年代,我国提出市场多元化战略并确立为我国外贸发展的一项长期战略。黑龙江省应通过巩固与现有贸易伙伴的经关系,积极开拓欧盟、东盟、海湾国家市场,努力增加战略性进口,优出口商品结构,采取"走出去"和"引进来"并举等措施,来深入实施对外贸易市场多元化战略。 【关键词】:对外贸易市场多元化集中度 黑龙江地处东北亚的中心地带,和俄罗斯一江之隔。独特的地缘优势使俄罗斯成为黑龙江省最要重要的贸易伙伴,伴随着中俄两国21 世纪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建立,中俄在双边贸易、交通、通讯、旅游、中央银行协作等领域空前发展。改革开放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为各地发展对外经贸提供了历史性的发展机遇,但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深,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展,发展对外经济必将成为促进各地经济快速发展的强大推动力。面对机遇和挑战,如何更好、更快地优化外贸结构、提高外贸质量和效益就成为一个亟待研究的重大课题。这里分析了黑龙江省对外经贸在对俄贸易方面的情况,回顾了自1993年以来黑龙江省对俄经贸发展情况,指出黑龙江对俄经贸总量较大,但结构不合理。在俄新政策下,个体商户将会受到重大影响,具体分析了黑龙江省对外经贸中对俄贸易的总体情况。 中俄两国互为最大的邻国,经济互补性强,合作潜力巨大。近年来,随着两国战略伙伴关系的稳步推进以及两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双边经贸合作快速稳定发展,贸易规模不断扩大,能源、科技、通信、金融、交通等各领域合作全面取得了丰硕成果。发展两国边境贸易,对促进两国边境地区的经济繁荣,保持边疆社会稳定,对发展相互之间的睦邻友好关系有着重要的作用。黑龙江省作为扩大对俄科技经贸合作的桥头堡,其毗邻俄罗斯的地缘优势,是国内其他省份无法比拟的天然条件。从地理位置上看,黑龙江对俄的边境线长达3000 多公里,是国内通往俄罗斯的重要通道。经过多年的开发和建设,黑龙江省已经开通了25 个对俄贸易口岸,构成了水陆空健全、陆海空联运、客货运兼有的过境通商方式。 一、黑龙江省在中俄贸易中的地位 2004年是国家推行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计划的开局之年,东北三省在这一年中经济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增长,黑龙江省利用这一有利时机在对外贸易特别是对

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指南

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办事指南 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管理业务 1、境内机构服务贸易收入境外存放账户开户核准 业务流程: 境内机构向外汇局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外汇局出具《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境外存放账户开户核准件》。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由主办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存放账户开户核准手续。 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服务贸易外汇收入且在境外有持续的支付结算需求; (2)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3)具有完备的存放境外内部管理制度; (4)从事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服务贸易; (5)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其境内外汇资金应已实行集中运营管理; (6)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提交申请材料: 1.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服务贸易开展情况、拟开户银行、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申请的存放境外资金规模等); 2.存放境外的内部管理制度; 3.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还需提交存放境外境内成员企业名单以及境内成员企业同意集中收付的协议; 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2、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境外存放账户基本信息备案 (1)境外存放账户开立信息备案 业务流程: 经外汇局核准开立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境外存放账户的境内机构,应在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将开户银行、账号、账户币种等信息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需提交申请材料: 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详见附件之表十三) (2)境外存放账户基本信息变更备案 业务流程: 境外存放账户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获知相关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需提交申请材料: 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 (3)境外存放账户关户信息备案 业务流程: 境内机构关闭境外存放账户的,应自关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境外开户行的销户通知书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余额调回境内。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1.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哪些资料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答: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及以下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于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3)规定的资料。 2.外汇局对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辅导期期限多长?辅导期结束后企业需报告哪些资料? 答: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对其

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与支出数据,如实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并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3.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付汇手续时,除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外,还需审核哪些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答:(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 (2)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 (3)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合同或发票。 4.对于哪些情况下的业务,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1)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2)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3)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出口贸易融资; (4)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保险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模版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保险业务内控管理办法(xx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保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业务管理,指导分支机构依法开展外汇业务,规范外汇收支活动,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关于调整部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外汇保险业务内控管理办法(xx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保险项下外汇收支、结汇、售汇、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外汇保险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以外币计价结算的商业保险。外汇保险包括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和外汇再保险。 第四条公司外汇业务核算与人民币业务采取分账制,美元、港币、日元、英镑、欧元五种外汇资金在核算时同时以外币和本币(人民币)记账(其他国家的外汇,一律折为美元核算),可以单独出具以上五种外币的财务报表。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按期上报各项外币资产和财务报表。 第五条公司按每月末人民银行外汇牌价作为固定折合率,每月末对外币资产和负债调整一次。权益类项目和损益类项目按照历史汇率折合成人民币。不同汇率之间形成的差额,在货币兑换科目反映。各币种“货币兑换”科目余额通过“汇兑损益”科目结平。 第二章经营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管理

第六条公司从事外汇保险等外汇业务,应当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核准业务资格并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应当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不得擅自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外汇业务。 第七条对于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等外汇保险业务,应限于保监会核准的险种;对于外汇投资业务,应限于国家规定的投资渠道。 第八条公司开办外汇保险业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业务; (二)具有规定数额的实收外汇资本金或者实收外汇营运资金; 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资本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应当包括不少于5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的实收外汇资本金;资本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下的,应当具有不少于2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汇的实收外汇资本金。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资金管理办法; (四)具有外汇业务管理经验的外汇业务主管人员;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公司应当持下列文件和资料,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呈报有关文件资料,经核准后发放《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一)经营外汇业务的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 (二)保监会颁发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保监会批准的公司章程; (四)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外汇资本金的验资报告(正本)或购汇申请; (五)公司外汇主管人员的名单、履历;

俄罗斯加入世贸组织对黑龙江省与俄经贸合作的影响

俄罗斯加入世贸组织对黑龙江省与俄经贸合作的影响 原文作者:孙宇 摘要:黑龙江省作为我国与俄罗斯毗邻的省份之一,对俄贸易连续多年占全国对俄贸易的1/4以上。20XX年8月,俄罗斯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势必会对黑龙江省对俄经贸合作产生一定的影响。对黑龙江省来说,这既是机遇也是挑战。黑龙江省可采取规范贸易行为、加强培养复合型人才、拓展对俄农业合作、发展对俄加工贸易等应对措施。 关键词:俄罗斯;黑龙江省;世贸组织;经济贸易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0961(20XX)05-0019-04 20XX年8月,俄罗斯总统普京签署有关批准俄罗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议(WTO)的联邦法案,标志着该国正式成为WTO第156个成员国。俄罗斯加入WTO 将为黑龙江省扩大对俄经贸合作带来难得的机遇。因此,我们应尽快适应俄罗斯加入WTO的新现实,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实现双方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一、俄加入WTO给黑龙江省对俄经贸合作带来的机遇 (一)投资环境不断改善,有利于扩大对俄经济技术合作。俄罗斯将按WTO 的要求加强国内治理,规范和健全涉外法律,投资环境不断改善。俄罗斯承诺加入WTO后将及时公布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的各种法规,并符合WTO相关要求。从行政环境来看,俄罗斯加入WTO在客观上倒逼俄政府管理部门加快改革进程,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依法管理市场,“禁商令”、“灰色清关”、“限重限次”、“暗箱操作”、“低效腐败”等问题将在WTO框架下逐步得到更好的解决。从法律环境来看,俄罗斯的涉外法律特别是对外经贸法律将按WTO的要求规范和健全,清理与WTO规则相背离的法律法规,其市场容量和产品的吸引力会增加,贸易经营环境将进一步改善。开放公平的竞争环境、政策透明度的增加、给予外资平等待遇等,有利于我省扩大对俄贸易,深化我省对俄科技合作和投资合作,提升经贸合作的质量。从国内税收来看,为了加入WTO,俄罗斯加快了税制改革步伐,税负水平已有较大幅度下降,利润税税率已从35%降到24%,销售税已于20XX年取消,增值税税率从20%降到18%。加人WTO 后,俄还将下调利润税和增值税。税率下调可降低生产成本、增大获利空间,为我在俄扩大生产创造条件,有利于我在俄的发展。[论文]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研究.docx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研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很多行业的管理体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是,我国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管理体制依然存在“宽进严出”的问题,目前,我国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机构对小型主体依然进行着外汇收支方面的影响,使得小型主体服务贸易的交易工作缺乏动力,对我国服务业的发展也产生了较大的不良影响,因此,我国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改革势在必行。 一、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特点 服务贸易的交易工作不像商品交易那样可以明确管理,商品交易可以利用海关的检测设备对商品情况进行检测,而服务贸易的交易却并不能够依靠检测设备进行,需要我国税务部门和商务部门进行协同管理,必须规定在进行境内服务贸易交易相关手续办理时,要及时提交合同和相关发票,并办理上级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在对工程款和中介费进行办理手续时,要将上级商务机关的批准手续提交审议。 二、服务贸易的发展对外汇管理的最新需求 国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开放程度明显提高,服务业发展迅猛,目前,我国需要切实改变对服务贸易交易的监督管理方式,以适应服务业日益变化的需求。监管机构不能仅仅对单一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那样会使得管理工作缺乏针对性,管理工作的有效性也会因此降低,并且会提高管理成本,最终影响我国服务业的整体发展。因此,科学的分析我国监管资源,并对贸易服务的监管方式进行改良,让真实的审查工作变得方便快捷是当前非常重要的工作任务。

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政策比较分散,没有彻底统一目前,我国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体系,一些管理还比较碎片化,我国与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有关的法规有五十多个,很多是对以往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没有说明的问题进行了补充,对以往法律法规错误的部分进行了改成,并不是一个从零基础开始建立和完善的法规系统,因此,内部因素较为混乱,并不能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很多银行系统和境内机关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业务时,不能以很低的成本学习到国家最新政策与法规。我国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相关的法规很多,如果不能系统的加以学习,将无法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妥善执行。 (二)没有均衡管理,存在宽进严出现象目前,我国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工作基本上是重视流出不重视流入的状态,如果不算捐赠,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几乎没有详细的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只有按照客户的讲述,并根据客户提交的合同和发票就在银行机构进行业务办理,这种随意性非常强的办理方式,很不科学。另外,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结汇方面的规范也并不详实,仅仅将结汇工作的类别进行的规定,对结汇工作中较为重要的审计材料缺乏详细的规定,很多银行对此存有怨言。银行机构往往在结汇工作中,不清楚究竟应该审查什么材料,有些银行机构重视对合同和发票的审查,有的银行注重对批件的审查,大多数银行没有同意的标准,一个银行因为审查严格而丢掉了客户,使行业内部出现不公平竞争的问题,对社会造成了一定不良影响。 (三)政策的设计缺少科学性,难以适应新时期要求随着我国服

服务贸易落实展业三原则的具体做法-国家外汇管理局

服务贸易落实“展业三原则”的具体做法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郭思宇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极大简化了对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要求,这也是对银行把控服务贸易业务风险、开展服务贸易业务的新挑战。银行应如何落实“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成为一项重要议题。 一、了解客户 “了解你的客户”是银行做好风险识别和防范的必要途径。按照标准化流程,收集和记录客户的有关数据资料,查看重要的现场信息,对公司客户的企业法人评价、企业财务评价、客户资信评价、项目可行性评估、还款能力评估等进行逐一、科学的分析和判断,通过对客户风险评估基础数据的了解,有效识别和防范客户风险。 对于服务贸易外汇业务,首先应了解客户机构特点、主体资格、行业特征、资金运行规律、经营现状、主要经营范围等。在

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银行应审核收支业务凭证中的款项性质是否在客户经营范围内,有无超范围收付汇等情况。 例如,某企业在2013年间在银行办理服务贸易收付汇均为“网络程序设计服务收支”,但在2014年某日,该客户收到一笔美元涉外收入,客户提供的申报信息中确认款项为“会计咨询服务收入”。银行要求客户提供服务贸易合同、发票等证明文件,并核实企业经营范围,发现2014年企业经营范围增加了咨询服务,审核并确认了合同、发票的真实性后为客户办理服务贸易项下涉外收入的入账。 二、了解业务 “了解业务”是银行执行规章制度、降低操作风险的基础。了解业务首先从法规入手,明确各项服务贸易业务背景,如何定义各项服务收支性质,了解操作要求。银行应该具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和操作指引,统一标准、细化要求。 银行办理服务贸易收付汇业务时,应严格审核业务单证,从单证了解业务,了解贸易背景。2013年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新规,

国际贸易外汇管理与汇率管理知识分析

附件2: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从事对外贸易的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企业名录管理 第三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

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区内企业在取得《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六条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一)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 (二)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第七条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业务管理,规范外汇收支活动,指导各分支机构依法开展外汇业务,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以及保险项下外汇收支、结汇、售汇、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等。 第三条外汇保险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以外币计价结算的商业保险。外汇保险包括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和外汇再保险。 第四条公司外汇业务核算与人民币业务采取分账制,美元、港币、日元、英镑、欧元五种外汇资金在核算时同时以外币和本币(人民币)记账(其他国家的外汇,一律折为美元核算),可以单独出具以上五种外币的财务报表。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保险会相关规定按期上报各项外币资产和财务报表。 第五条公司按每月末人民银行外汇牌价作为固定折合率,每月末对外币资产和负债调整一次。权益类项目和损益类项目按照历史汇率折合成人民币。不同汇率之间形成的差额,在货币兑换科目反映。各币种“货币兑换”科目余额通过“汇兑损益”科目结平。 第二章经营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管理 第六条总公司、各分支机构从事外汇保险等外汇业务,应当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

汇局核准业务资格并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总公司、各分支机构应当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不得擅自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外汇业务。《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是保险公司依法经营外汇业务的法定证明文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三年。 第七条对于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等外汇保险业务,应限于中国保监会核准的险种;对于外汇投资业务,应限于国家规定的投资渠道。 第八条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申请开办外汇保险业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业务; (二)具有规定数额的实收外汇资本金或者实收外汇营运资金; 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资本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应当包括不少于5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的实收外汇资本金;资本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下的,应当具有不少于2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汇的实收外汇资本金; 营运资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外资保险分公司应当具有不少于5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汇的实收外汇营运资金;营运资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下的,应当具有不少于2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汇的实收外汇营运资金;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 (四)具有外汇业务管理经验的外汇业务主管人员;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应当持下列文件和资料,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呈报有关文件资料,经核准后发放《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一)经营外汇业务的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 (二)中国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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