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

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机构体系

(一)推进机构建设。建立以甘肃金控融资担保集团(以下简称“甘肃金控担保集团”)牵头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体系,甘肃金控担保集团与市州政府共同出资设立覆盖各市州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每个市州设立1家,出资额与出资比例由甘肃金控担保集团与市州政府商定;由甘肃金控担保集团与县区政府共同牵头,通过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股东注资、兼并重组等方式,三年内整合各县区政府出资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实现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全覆盖。

(二)争取国家支持。甘肃金控担保集团作为我省省级唯一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机构,要积极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接,加强业务合作,将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不低于20%的再担保风险责任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增信分险的作用。

(三)发挥再担保职能。甘肃金控担保集团和甘肃省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要积极发挥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再担保职能。省

内其他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市场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提供的融资担保服务,且服务收费符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收费标准的,作为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补充,可以得到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服务。

二、坚持主业主责

(四)聚焦支小支农。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聚焦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不断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其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农户认定标准按照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五)突出重点对象。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严格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优先为贷款信用记录和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提供担保增信。省级再担保机构应根据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要求,使纳入再担保的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低于50%。

三、降低融资成本

(六)强化降费让利。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保持较低费率水平,切实有效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的综合融资成本。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 1.5%。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业务收费一般不高于担保业务收费。

(七)规范收费行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再担保的收费行为,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避免加重企业负担。

四、加强银担合作

(八)健全合作机制。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合理分险的银担合作机制,由甘肃金控担保集团负责牵头推动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总对总”合作,落实银担合作条件,夯实银担合作基础,原则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20%;省级再担保机构为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原担保业务分担至少20%的再担保风险责任。

(九)落实银担责任。银担合作各方要细化业务准入和担保代偿条件,明确代偿追偿责任,强化担保贷款风险识别与防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勤勉尽职原则,落实贷前审查和贷中贷后管理责任。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按照“先代偿、后分险”原则,落实代偿和分险责任;要对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定期评估,重点关注其推荐担保业务的数量和规模、担保对象存活率、代偿率以及贷款风险管理等情况,作为开展银担合作的重要参考。

五、强化激励扶持

(十)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各级政府出资设立风险补偿金,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较高,在保余额、户数增长较快,代偿率控制在合理区间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代偿补偿。

(十一)完善资金补充机制。探索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广泛参与,出资入股与无偿捐资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补充机制,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鼓励地方政府和参与银担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业务拓展和放大倍数等情况,适时向符合条件的机构注资、捐资。鼓励各类主体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进行捐赠。

(十二)加大奖补支持力度。对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

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奖补激励。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担保业务给予适当担保费补贴,提升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经营能力。

(十三)落实扶持政策。全省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核销,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执行。

六、提升担保能力

(十四)加强协同配合。省级再担保机构要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支持下,加强对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提升辅导企业发展能力,推行统一的业务标准和管理要求,促进业务合作和资源共享。市、县融资担保机构要主动强化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再担保机构的对标,提高业务对接效率,做实资本、做强机构、做精业务、严控风险,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十五)提升服务水平。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充分发挥信用中介作用,针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信用状况和个性化融资需求,提供融资规划、贷款申请、担保手续等方面的专业辅导,并加强经验总结和案例宣传,不断增强融资服务能力,提高

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便利度。要在省级再担保机构引导下加快完善信用评价和风险防控体系,逐步减少、取消反担保要求,简化审核手续,提供续保便利,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门槛。

(十六)防止风险转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严格审核有银行贷款记录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担保申请,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贷款风险转由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承担,避免占用有限的担保资源、增加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综合融资成本。

(十七)营造良好环境。各级政府要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属地管理责任和出资人职责,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营造良好信用环境。要维护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独立市场主体地位,不得干预其日常经营决策,完善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切实加强区域风险防控。

七、优化监管考核

(十八)实施差异化监管。金融监管部门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支小支农业务实施差异化监管,引导加大支小支农信贷供给。加强对支小支农业务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的跟踪监测,对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保持较低水平或降幅较大的机构给予考核加分,鼓励进一步降费让利。对支小支农贷款不良率高于银行自

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评价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调动银行放贷的积极性;将支小支农贷款政策落实情况作为金融机构年度综合评价内容,对贷款政策落实好的金融机构,在各类货币政策工具运用中给予支持。

(十九)强化内部考核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优化支小支农业务内部考核激励机制。提高支小支农业务考核指标权重,重点考核业务规模、户数及其占比、增量等指标,降低或取消相应利润考核要求。对已按规定妥善履行授信审批和担保审核职责的业务人员实行尽职免责。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支小支农业务实行内部资金转移优惠定价。

(二十)完善绩效考核。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办法,合理使用外部信用评级,落实考核结果与资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其开展支小支农担保业务的内生动力。

工作方案:X区关于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攻坚战的工作方案

X区关于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攻坚战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有效防控政府性债务风险,按照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实施意见》(X 政〔201X 〕31号)、《X 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我区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工作总体目标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战略决策部署,严格执行预算法和担保法,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加强政府性债务监测预警,稳妥处置隐性债务存量,有效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用三年左右时间将审计认定的隐性债务全面化解,不发生区域性债务风险事件。 分年目标:2018年,全面摸清我区政府性债务及融资平台债务情况,锁定存量债务,按照“有多少财力办多大事”的原则加强项目审核,各债务主体单位制定债务分类化解方案,融资平台公司制定市场化转型发展意见。2019年,加强对债务主体单位和融资平台公司的指导,加快土地资产处置变现,举债建设形成的资产变现后优先用于偿还债务,全区政府性债务规模得到有效控制。2020年以后,区级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在限额以内,政府性债务风险水平控制在风险预警线以内,基本化解隐性债务风险。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清理排查政府性债务

1、全面清理排查存量债务。组织债务相关单位开展存量债务自查自纠,做到“五核五清”:核实债务主体,分清偿债责任;核实债务项目,厘清债务与建设项目、项目资本金、打包土地的对应关系;核实打包土地情况,摸清可偿债资产底数;核实债务期限,查清举债时间和债务期限;核实债务偿还情况,结清已偿还债务项目。 2、全面开展专项审计。由区审计局组织开展专项审计,在市审计局专项审计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我区政府性债务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债务以及债务资金的使用效益,全面反映政府性债务现状,审计结果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3、加强政府债务风险预警监测。按季度定期统计全区政府性债务变动情况,动态监测全区债务风险。 (二)规范地方政府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 1、制定出台全区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和化解措施意见。对债务规模严格实行限额管理。及时足额缴付2018年当期地方政府债券应还本息,确保兑付率100%。 2、加强政府债务预算管理。严格落实政府债务预算管理要求,将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收支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将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照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政府债务预算全面反映债务“借、用、还”整体情况。 3、落实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举债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政府性债务资金绩效管理机制,推进实施地方政府债务项目绩效管理,加强债务资金使用和对应项目实施情况监控,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益。 4、强化人大预算监督。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本级政府政府性债务管

解析关于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我省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债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5〕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政府性债务,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周转金借款等,或者政府所属单位(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以下简称单位)以所拥有的资产或权益为抵押申请贷款、发行债券等形成的债务,以及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或有债务。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并对下级政府性债务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投资审批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按照“适度举债、讲求效益、加强管理、规避风险”的总体要求,坚持“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相适应。 政府性债务必须落实好还款的资金来源。 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应当是公益性领域的项目。政府性债务资金用于事关区域整体发展所急需建设,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项目。 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七条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第八条除按有关规定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不得作政府性债务的担保人,也不得为其他经济组织担保。 第二章政府性债务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和统计 第九条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和下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组成。市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市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和区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组成。县(市、区)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县(市、区)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和乡镇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组成。市、县(市、区)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各部门、单位政府性债务项目收支计划组成。 第十条政府各部门、单位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部门(含所属单位,下同)、单位政府性债务项目年度收支计划。 第十一条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包括举借、偿还政府性债务计划和债务余额变动情况,按项目、债务类型反映举借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情况,按债务类型反映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逾期债务处理等内容。 第十二条政府性债务项目的资金来源必须报经财政部门审核,由投资审批主管部门批准立项,举债部门、单位将批准立项项目的债务编入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 第十三条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单位必须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在报送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时,报送政府性债务项目收支计划及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乡镇政府举借政府性债务必须经上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纳入上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和编制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经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经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的一个月内,由财政部门分解、下达有关部门、单位或乡镇。 第十七条经批准的市(含区)、县(市)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须报省财政厅备案。 各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的汇总工作,并于每年5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坚守主业、聚焦支小支农、积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和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由本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原则上以一个会计年度为一个完整评价期。 第五条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原则,发挥正向激励作用,突出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保本微利运行、发挥增信作用等政策导向,兼顾健康可持续经营目标。 第六条绩效评价结果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获得政策扶持、资金支持、薪酬激励等情况挂钩。 第二章评价指标与分值 第七条绩效评价指标及其分值由本级财政部门根据其对于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发挥政策功能和实现可持续经营的重要程度确定。 第八条绩效评价采取百分制,具体绩效评价指标如下:(一)政策效益指标,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坚守融资担保主业、聚焦支小支农、主动降费让利等方面发挥效益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二级指标: 1. 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户数。其中,小微企业包括小型、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三农”主体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 2. 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金额占比。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升级说明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 统升级说明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V3.0 升级说明 一.升级背景和目标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地债系统)是财政部主持开发、并在全国各级政府普遍使用的政府债务管理系统,自2011年在各地区部署使用以来,为财政部及各地方在政府性债务动态监控、项目分析、风险预警方面提供了强有力的数据支撑。2014年,国务院和财政部相继发布了国发【2014】4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和财预〔2014〕351号文件《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旨在建立和完善债务管理机制,建立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相结合的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务举借机制,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 根据以上政策文件要求,部里提出了对地债系统的升级改造需求,本升级版本着眼于满足财政部和各级地方政府对于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新的业务要求,作为2014年V2.0系统的升级版本,新增了地方政府债券统计管理功能模块和债务限额分配模块,并对原系统的存量债务管理、统计报表、自定义查询、数据锁定等功能进行了改进和优化。系统整体界面简洁大方,风格统一,功能操作简单、灵活,易于上手。同时,继续基于原C/S/S架构的RMIS报表平台开发,能实现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及债务单位集中填报、上报审核、统计分析、预警提醒等的管理模式,做到数据一端录入,多端共享,既实现数据的互联互通,又达到不同用户分工协作的目的。二.升级功能介绍 作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V2.0的升级版本,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V3.0产品依据各地方债务管理工作逐步推进及国务院加强债务管理的需要,新增了债券发行兑付信息统计和债务限额分配功能模块,并对原系统中部分功能进行了改进和优化。

地方政府性债务基本情况

一、地方政府性债务基本情况 (一)地方政府债务的构成 地方政府债务分为两部分:一是可以根据公开数据测算的显性债务,主要包括平台贷、城投债、信托以及中央代发地方债;二是公开数据不可获得、难以统计的隐性债务,包括垫资施工、BT、BOT、融资 租赁、售后回租、发行理财产品、私募、违规集资、养老金隐性债务。(二)债务规模及变化情况 国家审计署2011年第35号: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显示截至2010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107174.91亿元,其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67109.51亿元,占62.62%;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或有债务23369.74亿元,占21.80%;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其他相关债务16695.66亿元,占15.58%(见图1)。地方政府负债余额超过了全国GDP的l/4,超出当年公共财政收入达24074 .4亿元.总债务率高选129. 07%。

2013年第24号公告:36个地方政府本级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截至2012年底,36个地方政府本级政府性债务余额38 475.81亿元(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18 437.10亿元、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9079.02亿元、其他相关债务10 959.69亿元),比2010年增加4409.81亿元(其中12个地方政府本级减少1417.42亿元,24个地方政府本级增加5827.23亿元),增长12.94%。从债务形成年度看,2010年及以前年度举借20 748.79亿元,占53.93%;2011年举借6307.40亿元,占16.39%;2012年举借11 419.62亿元,占29.68%。 36个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逾3.8万亿元,两年增长近13%,有9个省会城市本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超过100%,截至2012年底,抽查的36个地方政府本级政府性债务余额超过3.8万亿元人民币,较2010年底增长近13%,同时警示在地方政策性债务管理中存在偿债压力大、借新还旧率高、变相融资突出等问题。

政府性债务化解方案【可编辑版】

政府性债务化解方案 政府性债务化解方案 为有效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问题,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债务基本情况。201x年8月,县财政、发改、卫生、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对全县19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X年12月31日之前,201x年1月1日至201x年7月5日期间发生的债务开展自查核实工作,后经审计局审计认定,涉及债务30项,债权人14人,截止20xx 年12月31日债务总额为324 3.28万元。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201x年1月至201x年7月5日各单位已筹集资金偿还250.68万元,截止201X年7月5日债务余额为299 6万元。按照债务用途分类: 一是卫生院的业务用房举债293 4.11万元,占债务总额的9 8.04%;二是附属设施建设举债5

8.49万元,占债务总额的 1.96%。 化债范围。截至201x年10月清理核实时,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债务余额,主要包括医疗业务用房、附属设施建设产生的长期债务,不包括医务人员生活用房直接相关的债务以及调购药品产生的债务。 化债目标任务。于201x年底前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并建立防止发生新债的稳定机制。 二、基本原则 先剥离后化解。在已经核实锁定债务的基础上,将所有债务从基层卫生院剥离到县化债办,由县化债办与债务单位签定剥离协议,将审核认定的基层医疗机构的债务统一剥离到县人民政府管理,并建立债务台帐和资料数据库。然后对债务明确责任,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顺序,科学制定偿债计划。 还旧债不借新债。为了保证偿债资金安全可靠,县财政用于化解基层医疗机构的资金做到单列预算,在支出预算中单设科目、单独反映,不抵顶预算安排给卫生部门的正常支出指标数,确保还了旧债,不添新债。 三、化债时间计划、资金来源及管理办法 化债时间计划。于201x年底前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资金来源。一是上级财政补助的化债资金;二是县财政通过调整支出结构筹集的化债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筹资金。 资金管理办法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包括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专项债务发行的新增专项债券、为置换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专项债务发行的置换专项债券。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发行的专项债券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本地区专项债券规模。 第四条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债券规模内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 第二章预算编制和调整 第六条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内,根据客观因素测算分地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和置换专项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分配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如有分配至市县级的新增规模,应在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市县级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分市县新增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置换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分配省本级各部门和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置换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

印发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20)

印发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2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3月16日 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为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提供更加有力的金融支持,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1.做强做大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政府注资、兼并重组等方式,将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融资担保公司)做强做大为省融资担保集团,推进担保、再担保业务协同发展,力争2020年底主体信用评级达到AAA级。(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 2.加快发展市、县两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通过重组、增资、整合等方式,加快培育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保每个设区市培育一家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信誉较好、影响力较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龙头机构。积极发展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有效整合现有担保资源,鼓励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县(市、区)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减量增质,增强担保能力。(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协同推进四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省融资担保公司要积极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强业务合作,构建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融资担保体系,加强对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提升辅导企业发展能力,推行统一的业务标准和管理要求,促进业务合作和资源共享。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主动作为,强化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融资担保公司的对标,提高业务对接效率,做实资本、做强机构、做精业务、严控风险、规范运作,2020年底前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县域全覆盖。(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4.促进规范化、市场化运营。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聘请市场化专业团队负责机构管理,持续加强担保、再担保能力建设,提高规范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水平。要按照薪酬制度与现代企业治理方向相一致、激励与约

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贡山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县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及举借、使用和偿还的行为,完善政府债务管理体制,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促进本县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由我县各单位和部门直接举借或者通过合法担保形式形成的,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需要有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三条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各部门和单位负债规模应与本部门、单位偿债能力相适应。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遵循“规模适度、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明确责任、用还一致、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实行统一管理,由县财政局安排本局相关股室进行综合管理,每月有政府性债务的单位必须到财政局相关股室进行政府性债务更新。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 第二章举借 第五条债务总规模依据贡山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相关经济指标和债务控制指标,确定债务总规模,并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债务性债务,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二)实施基础设施急需的项目。 (三)用于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项目。 (四)政府认为应该举借或提供担保,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政府性债务。 第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其财务状况、负债情况、偿债计划、配套资金和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核后。如果出现以下情况的不予批准举借或者担保: (一)偿还债务资金来源和责任没有落实; (二)超过财政承受能力容易引发债务风险; 第三章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债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或者经常性支出。 第十条政府性债务需要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的,应严

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

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举债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隐患,确保财政安全、平稳运行,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性债务包括镇政府(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及其所属单位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周转金借款或向国内金融机构、单位、个人借款(含滞留、挪用其他资金)等形成的债务,以及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债务。 第三条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计划报批、落实来源、规模控制、专款专用”的总体要求,坚持“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应当是公益性领域的项目,主要用于事关区域整体发展所急需建设,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区域国民经济发展和政府财 力相适当,并落实好还款的资金来源。 第五条镇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管理,镇内审部门依法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政府性债务计划的编制 第六条各借款主体,必须按照镇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政府性债务项目年度收支计划。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要反映债务的余额变动情况,并按债务类型反映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逾期债务处理等内容。

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及有关资料在报送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时一并报送镇财政部门。 第七条镇财政对各部门、单位的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进行汇总、分析、审核后,根据政府性负债的实际情况,结合实际需要与财力可能,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镇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报镇政府同意后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债务的规模、举借与审批 第八条政府性债务实行“计划立项、单位申请、财政审核、政府决定”的审批办法,并明确偿债责任及防范风险的措施。 第九条镇政府的政府性负债规模实行严格的债务指标控制制度。各项债务指标应控制在警戒线内即债务率不得超过100%,偿债率不得超过15%。 债务率=政府性债务余额/当年可支配财力 偿债率=当年偿还政府性债务本息额/当年可支配财力 第十条新增镇债务性建设项目,债务指标在警戒线内的,由镇财政审查还款来源后实施;如债务指标超过警戒线的,需报经镇政府同意后方可借款。 第十一条镇政府和所属部门一律不得新增出借资金,不得新增对外担保。 第十二条对镇债务要争取每年有所下降,要以限期清收为重点,划分债务类别,制定周密的清收方案,做到有奖有罚。 第四章政府性债务责任人的职责和监管 第十三条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单位为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行政责任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行政领

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的实施方案(最新)

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示范区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加快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根据《X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行动计划》(X金融发〔X〕1X号)、《关于支持金融创新助推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X财办发〔X〕9X号)和《关于深化金融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X发〔X〕X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通过增资等方式,大力发展以财政出资为主、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信誉较好的示范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扶小微、广覆盖、低费率、可持续的原则,主要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为对象,提高区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推进建立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合力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到X年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户数不低于90%。 二、主要任务 (一)对X农科融资担保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根据《关于支持金融创新助推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X财办发〔X〕9X号)精神,争取省级政府性再担保机构以注资参股方式予以支持,由示范区财政对X农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根据实际业务需要

逐步增资3亿元,同时争取省财政配套增资3500万元,到X年争取X农科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 (二)理顺融资担保体系管理体制。参照省上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管理体制,将X农科融资担保公司划转为示范区财政局主管企业,负责承担示范区、X区两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 (三)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改革。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营层高管市场化选聘和薪资制度,增强薪酬竞争力。同时加强业绩考核,探索建立职务保证金制度以及风险责任事后追偿制度,建立健全问责机制。 (四)建立与省级政府性担保机构对接机制。联系省信用再担保公司和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公司,按照省上统一部署,积极参与构建“资源共享、风险共管、优势互补、多利互赢”的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按照原担保机构、省再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及示范区财政参考4:3:2:1比例分担风险。 (五)严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收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为实体经济融资服务,重点为符合产业政府、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本着以支定收、保本运行的原则,合理确定担保费率,确保年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通过改善自身管理、深化银担合作等途径提高担保资源使用效率,持续放大担保业务金额。

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推进情况汇报材料

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推进情况汇报 材料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精神,我市加快推进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切实提升我市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水平,着力构建“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努力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对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作用,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积极稳健,扎实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主动作为,组建xx市国有全资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提供主体基础。为了解决我市中小微企业以及“三农”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加快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难题,xx市政府主动作为,于XX年出资1.05亿元组建我市首家国有全资融资性担保公司—xx融资担保公司。该公司自XX年12月28日正式开业营运以来,始终坚持提供“准公共产品”的目标定位,不以营利为目的,以较低的担保费率、宽松的反担保措施、创新的业务模式为我市中小企业和“三农”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该公司的正常营运,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覆盖我市辖区范围提供了坚强的主体基础。截至XX年9月5日,该公司共接受41家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申请,发出担保函28笔,金额为23353

万元,其中已发生担保责任有13笔,责任担保余额为10357万元公司。精心谋划,支持xx担保公司增资扩股,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覆盖范围到达县市打牢了基础。 XX年,在我市开展的“县域经济突破年”活动中,市政府明确把支持xx担保公司增资扩股作为年度重点工作来推进。目前,xx 担保公司正按照《xxxx市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方案》加紧与各方洽谈,重点推进桂平市、平南县政府出资参股到xx担保公司。预计今年年底前桂平市、平南县将落实参股工作,xx担保公司逐步将业务范围覆盖到桂平市、平南县,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覆盖全市辖区。积极参与,大力配合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XX年5月11日,xx再担保公司董事长黄甫宽带队到我市就“参与xx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共同构建‘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这个主题提出了意向合作方案。我市表示大力支持,并明确由市金融办牵头与xx再担保公司就合作协议相关细则进行洽谈。经过了反复磋商研究,目前,我市已与xx再担保公司就相关合作事宜初步达成一致意见,下一步将按照自治区正式印发的《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经市政府研究讨论,尽快建立我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

政府性债务

政府性债务是以货币或其他经济资源偿还的各种负债,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政府名义向国内外或境内外承借或担保,政府负有直接或间接偿还责任的债务。 政府性债务划分为显性债务、隐性债务两种类型。对于隐性债务往往缺少有效、统一的监测、管理制度,隐蔽性强,已成为政府性债务风险的主要出险区。 最近几年,地方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改善城市基础设施,逐渐加大了投入力度。在财政性资金投入不足的情况下,招商引资、出卖土地、举债等成为地方筹措资金的主要手段,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政府债务余额急剧上升。经济发达地区因地方财力状况较好,政府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债务余额占国内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的比例相对合理,对经济、财政的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以厦门为例,近几年,厦门市贯彻实施积极财政政策,通过融资集资举债,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如海沧大桥、环岛路二期、三期等重点项目的开工建设,对改善城市面貌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员当湖污水改造成功,成为城区改造典范;环岛路的建成和市政绿化率不断提高,获“东方夏威夷”之称,使厦门成为温馨的海上“城市花园”;海沧大桥的贯通,大大缩短了岛内外距离;火炬高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的相继建设,为经济的持续发展增添新的动力。另外,厦门东通道的建设,又将为厦门“海湾型城市”建设抹上重重的一笔。2003年厦门国内生产总值达760.12亿元,增长17.2%,财政收入达149.22亿元,增长18.2%,因此可以说,相对合理的债务余额,对厦门经济、财政的快速健康发展功不可没。 但大部分经济落后地区,举债规模偏大,债务余额所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偏高,一旦国家宏观政策调整,银根紧缩,将出现债务偿还困难。 一、地方政府大量举债的原因 地方政府大规模举债的原因很多,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既有合理的一面,也有不合理的一面。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转轨时期地方政府过于庞大的事权与有限的财权之间的矛盾是形成地方债务风险最主要、也是最根本的原因。 二是地方经济落后,财力薄弱。为发展地方经济,地方政府通过上级财政借款、银行贷款、土地抵押和工程项目欠款等方式大量举债。但政府在举债时,缺少统一管理和约束机制,多头并举,管理混乱,重债务收入、轻债务偿还,过分依赖上级财政或金融机构,有的甚至存在逃废债务的心理。举债规模过快过猛,是落后地区地方政府债务负担沉重的主要原因。 三是过浓的政绩意识助长了地方政府的大量举债。地方政府为完成一些不切合实际的增长目标,不顾财力所限,盲目上项目,求速度,大量对外借款,将还债义务推给下届政府,明显的短期行为。 四是公共企业大量贷款,政府承担还款责任。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城市人口的膨胀,城市公用事业建设面临着巨大压力,公共投资体制不健全、民间资本准入门槛高,政府用于公用事业的财政性资金已远远满足不了城市发展的需要。公益项目的建设更注重的是社会效益,而不是经济效益,债务的偿还还不可能依靠项目的收入完成,大部分还款责任自然又推到了地方政府的身上,加剧了政府债务负担,使得投资风险不断向地方政府集中。财力匮乏的区县一直是典型的“吃饭财政”、“讨饭财政”,负债累累。 二、地方政府过渡举债的危害 第一,地方政府负债投资整体上降低了社会投资效率和经济增长质量,扩大了经济发展的结构性矛盾。许多地方政府大规模启动的投资项目效率很低,尤其是机场、公路的重复建设项目有许多建成即亏损,给当地财政背上了沉重的负担,也降低了经济增长的素质和质量。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和建议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和建议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必须坚持“从严控制、规模适度、防范风险、注重效益”的原则,一方面,负债是政府主动经济行为,要限制举债行为,控制负债规模,防范债务风险;另一方面,负债是客观存在和现实需要,要加强资金调度.重视资金效益.提升偿债能力。简单地说,就是严控新债,用好旧债,滚动发展,良性循环.使负债既不能压垮政府,影响政府职能的发挥和有效运作.同时也不能让地方政府因为资金短缺而束缚当地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因此,地方性政府债务的管理重点,就是控制和运作。 (一)控制 主要是控规模、控风险,措施有: 1.建立政府性债务举债审批制度。整体把握政府性债务总额,分类控制债务规模。要着重把握项目的有效性.选择能有效推动经济发展、有效促进民生经济、有效帮扶企业生产的政府主导性项目.坚决防止低水平重复投资,讲求项目投资效率与资金使用效益。做到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整体把握债务的总体规模。新增项目举债应遵循“举债适度,讲求效益,加强管理,规避风险”的原则.对举债规模、还款期限、偿债资金来源与债务偿还能力进行事前评审论证。 2.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机制。一是要明确举债原

则、举债范围、债务资金的使用与监管.规范举债行为;二是定期地对债务分类结构实行动态分析,建立债务动态监测评估机制;三是根据经济发展、财政收支及政府债务的总额及分类结构.设定多项风险控制指标,确定还债能力与可用财力相适应的政府举债规模。 3.建立举债成本效益理念。要对融资成本进行核算,综合项目建设资金需要的具体情况.确定融资结构及期限.拓展融资品种,降低财务费用。 4.建立政府性债务责任追究机制。防止和杜绝举债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树立债务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对项目及其资金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与审计;对未按规定程序举债、违规担保、截留挪用债务资金以及造成项目资金严重浪费的行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5.设立政府性债务偿债机制。一是建立项目建设硬平衡制度,针对建设项目,确定用土地资产或其他资产平衡建设资金,确保偿债资金来源;二是建立项目收益归集制度.坚持“收入一个笼子、预算一个盘子、支出一个口子”的原则.将政府性项目收益归集到偿债专户,作为偿债资金的来源保障;三是建立偿债准备金管理制度,以有效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规范政府偿债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增强政府对债务的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平稳运行。 (二)运作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地方债务 【发文字号】辽府发[2010]43号 【发布部门】辽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24 【实施日期】2010.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府发〔2010〕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辽源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8日市政府六届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辽源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性债务的管理,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维护政府信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181号令)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为支持我市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由政府举借、财政担保、转贷或承诺,到期由政府偿还本息或负有连带偿还责任的债务。主要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债转贷、专项借款、国内金融机构贷款、政策性挂账、财政欠拨、应由政府偿还或管理的企事业财务挂账、在特殊情况下由政府兑付或管理的企业债券及其他需由政府偿还、兑付或管理的债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债务单位,是指借入或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的管理。 第五条市财政局是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负债原则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方案(最新)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方案 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方案》(x 〔x〕2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和xx、x、x全会精神,按照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区工委、管委决策部署,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我区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疏堵结合。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坚决制止部门单位违法违规举债。 分清责任。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规范管理。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 防范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稳步推进。加强债务管理,既要积极推进,又要谨慎稳健。在规范管理的同时,要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 二、加快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一)明确政府举债权限。因区公益事业发展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级政府通过发行政府债券的方式代为举借。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相关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二)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政府债务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举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举借一般债务的,由省级政府代为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举借专项债务的,由省级政府代为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三)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园区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浦江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政策解读

《浦江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现行《浦江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于2018年12月由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浙江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浙金融办〔2016〕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受惠程度和经营效率,更好地构建我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体系,为此我们牵头修订了《浦江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主要支持对象从小微企业和“三农”客户,修改为小微企业、“三农”客户和创业创新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实施主体; (二)终止委托浦江县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同时县国资集团退出融资担保决策委员会,新增属地政府进入融资担保决策委员会; (三)单户企业担保贷款总额上限从300万元修改为500万元; (四)风险分担机制中引入保险公司等其他意向合作机构; (五)优化担保贷款项目的审批流程: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实施主体200万元(含)以下、“三农”30万元(含)以下的符合条件的项目,先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价,后由县担保公司根据评审意见进行内部决策审批,不再提交县融资担保决策委员会审批; (六)增加附则条款:政策性融资担保支持企业有县政府相关文件的按县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三、执行时间 执行时间:本办法印发之日起30天后施行,原办法《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浦政办发〔2018〕136号)同时废止。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总结

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总结 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总结今年以来,我县按照上级文件各项规定要求,认真做好政府性债务各项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积极开展政府债券置换和新增债券资金有关工作。现将20XX年有关工作汇报如下:一、20XX年我县政府债务余额基本情况。 截至20XX年底,XX县政府债务余额XX亿元,其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一般债务余额XX亿元,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专项债务余额X亿元。政府债务余额同比20XX年增长了 1.27%。20XX年末政府债务率为 68.05%。 二、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一)全面厘清政府性债务,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 我县把政府性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在我县政府债务限额内举借债务时,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请县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批准,依法接受人大监督。省核定20XX年我县债务限额总计XXXXX万元,其中一般债务限额XXXXXX万元、专项债务限额XXXX万元;我县20XX年底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为XXXX万元,其中一般债务余额 XXXXX万元、专项债务余额XXXX万元,均未超过省核定的债务

限额。 (二)完善政府性债务制度建设,积极认真开展日常工作,构建全面监管体系。 根据上级政府性债务管理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财政局出台了《关于做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财债【20XX】X号和《关于加强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债【20XX】X号,对政府性债务的举债和审批进行了严格规定,明确了偿还责任,强化了考核问责机制,做到所有政府性债务纳入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执行限额管理,编制年度债务计划,由债务单位负责编制计划交县债务办审核,经县政府同意后予以上报。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公开制度,按规定时间在网上公开政府性债务及其项目建设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严格债务举债程序,把好审核关,根据举债单位申请,由财政部门根据年初通过的新增债券申报计划,审核债务融资申请,确定确需举债项目,上报县政府并通过人代大会常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定。20XX年我县新增债券XXXXX万元。 积极完成省、市交办的各项工作,配合做好省厅、发改委及人大对我县债务管理方面的调研准备工作,积极提交上级交办债务管理相关征求意见反馈,按时做好政府存量债务置换、新增债券、债务计划编制以及一类债务相关摸底等工作。虚心向上级请教,及时学习债务相关文件精神,及时把握政策方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