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案例

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案例
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案例

附件6

企业维权案例选(注)

注本案例选均由公开信息收集整理而成,主要关注中国企业(尤其是深圳企业)在海外维权的经验,供企业参考。信息收集时间截至2007年12月31日。

外国企业知识产权归属制度案例

IBM对知识产权的管理采用中央集中管理制。为了避免公司与员工间可能产生的产权纠纷,IBM公司(总公司及各分公司)均与员工签署一份协议,规定“IBM公司的员工,利用公司内部的保密信息,或公司其他员工完成的发明、著作及其他成果的信息,以及完成本职工作或进行公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成果,该成果相应的知识产权属于IBM公司” IBM在知识产权归属管理上的突出特色是各子公司完成的知识产权,全部归总公司所有,然后再由总公司负责处理有关授权事项。 同样,IBM总公司与各子公司也签有协议,规定各子公司的研究开发费用由总公司拨款,其完成成果的知识产权必须归总公司所有。因此,IBM总公司掌握了全部的知识产权,为其进行中央集中管理提供可能。 IBM总公司掌握公司全部的知识产权,各子公司需要使用有关知识产权时,由总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签订协议,授权其使用并在子公司的营业额中提取一定的使用费。 当子公司在制造、销售产品过程中,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时由总公司出资助子公司处理。IBM公司的知识产权,通过上述方式,由总公司集中管理及共同使用,这种全球统一管理知识产权的方式是IBM重要的管理制度。

日本三菱公司规定,员工作出的职务发明归公司所有。职务外发明及业务外发明则根据需要由公司与员工协商让渡。 富士通公司要求员工在从事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发明活动时所产生的发明以及与研究计划有关的专利和实用新型等权利都应转让给企业。 日立公司规定,员工作出的职务发明和职务外发明,其权利归属该公司所有。若员工是在在职期间完成的职务发明,而在离职后一年内才取得专利,应及时通知公司,由公司决定是否接受该专利。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如有知识产权相关的疑问,欢迎登陆汇桔网咨询。汇桔网精选知识产权服务商,咨询专家24小时在线。

专利侵权案例

案例一:(德国)BASF公司诉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根据产品所含特征性的副产物认定生产方法判定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例。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本案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涉及的并非新产品,故原告应举证证明被告使用的制造方法侵犯了其专利权。本案在侵权判定中,未将二者的制造方法进行逐一比对,而是开创性地根据被告产品中所包含的三种特征性杂志确认其使用的助剂为亚烷基二胺,进而认定其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制造的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2、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3: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BASF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3000元;4:驳回BASF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BASF 公司负担2000元,由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000元,由北京克劳沃生化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00元。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及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的典型案例。在审理专利无效纠纷案例时,应当结合立法目的,准确理解法律规定的内涵,围绕原告起诉的要点进行审查。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应当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结合其所知晓的所属领域的技术知识加以判断。只有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才需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在判断编码输入法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要重点对比编码方式和取码规则等;如果本专利与现有技术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且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2007年5月28日,微软中国公司以郑珑拥有的名称为“字根编码输入法及其设备”的发明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26条第4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的请求。2008年3月2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128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维持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1282号决定;2、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微软中国公司负担。

韩国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措施及其启示(一)

韩国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措施及其启示(一) 摘要:韩国政府为了支持本国企业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极大地帮助本国企业解决了实际困难。文章通过对韩国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措施的分析,提出我国应该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机构,设立专项援助基金等建议;此外,学术界应该加强对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研究。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权;海外维权;援助机制 最近几年,我国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在海外屡屡遭侵权,尤其是像“五粮液”、“海信”等驰名商标被恶意抢注的事件时有发生。如何在海外保护我国知识产权,当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时应该如何进行维权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近几年,随着海外对韩国企业技术实力与产品认知度不断提升,侵害韩国企业知识产权的案件与日俱增,韩国政府和民间团体采取了很多积极有效的措施帮助本国企业维权。本文通过对韩国维权措施的分析,探寻我国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的解决方案。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茅于轼曾经说过:“从历史来看,知识产权并不是天赋的,它不过是各国政府给与的特权”(奉灵芝,2007)。即知识产权保护实际上是各国通过法律手段赋予知识的创造者,也就是权利人一定的独占特权。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其同一权利客体可以同时为许多主体所“占有”和利用。因此,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基于承认和保护发明人及其创造的道德权益,防止他人滥用其智力成果,保护正当公平的竞争秩序。其次,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独占权利的保护,使得知识产权创造者或拥有者可以通过转让或者实施生产取得经济利益、收回投资,继续研究开发,从而调动知识创新者的积极性(王晓青,2005)。再次,从理论上可以通过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说明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必然要求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知识资产的流动性决定了国外可能存在企业的竞争者,如果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国外企业就会仿制该企业的产品,从而在国际贸易中与之展开竞争,使其丧失原来按照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应有的市场。因此,作为创新者必然要求外国企业尊重它的自有知识产权。 另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国家经济及对外贸易的发展。英国和美国经济发展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英国崇尚自由贸易,在技术引进的同时开发自主技术,但是由于没有采取相应的知识产权海外保护措施,结果其知识产权遭到他国肆无忌惮的侵权,导致其经济发展速度减缓,最终被美、德赶超。而美国则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将知识产权与贸易联系起来,从而成功地保护了本国的知识产权,不仅推动了贸易的发展,更使得本国经济得以迅猛发展。可见,一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越高,国际贸易的发展水平越高(万君康等,2005)。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具有丰富的内涵,首先当然是维护权利人的专利、商标、版权知识产权:其次是防止不正当竞争;此外,保护知识产权也意味着维护权利人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反对市场垄断的权利。同时,知识产权海外维权也是一个从采购到销售整个环节的维权行为。韩国知识产权按大类划分包括产业财产权、著作权以及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知识产权。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产业财产权。产业财产权包括专利权(patentright)、实用新案权(utilitymodelright,我国称实用新型专利,下同)、外观设计权(designright,我国称外观设计专利,下同)、商标权(trademarkright,包括商标、服务商标、团体标识、业务标识)。 二、韩国知识产权海外遭侵权现状 2005年9月,韩国专利厅实施了“海外知识产权侵权现状调查”。调查对象为分布在海外60个地区的韩资企业,共205家。调查结果显示,知识产权侵权案例总数为45件,比2004年(29件)增加了155.2%。被调查企业中约有13.7%的企业曾经被侵权或者发生过知识产权纠纷;其中,大企业占50%,中型企业占42.9%,小型企业占7.1%。遭侵权最严重的知识产权是商标,约占42.2%,这是由于跟其他知识产权相比,商标权易于模仿,容易被盗用:其次是专利和实用新型,占22.2%;再次是外观设计,占15.6%。

国外外观专利查询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a29593819.html, 国外外观专利查询 一个产品要出售一般都会有包装,有包装就会有外观设计。世界各国的专利法都是对外观专利设计有一种独特的设计系统的,这也是为了保护人们的知识产权。国外外观专利怎么查询呢?今天赢了网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下相关问题。 国外外观专利查询途径 1.世界知识产权数字图书馆

该数字图书馆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建立,包括国际专利数据库、MADRID商标数据库、HAQUE外观设计数据库、印度专利库、JOPAL科技核心期刊题录库。目前国际专利数据库只收录1997 年至今的PCT 国际专利,内容包括题录、文摘、图形,每周更新一次。 2.美国专利数据库 由美国专利商标局制作的美国专利数据库网上检索系统。包括1976 年1月1日以来的所有全文数据,以及1790 年以来的图像扫描数据,还提供近期的有关专利申请的检索。系统提供简单检索、高级检索、专利号检索等多种检索方式,并可浏览全文。 3.加拿大专利数据库 由加拿大专利局提供,收录了近75年来的160多万件加拿大专利,包括专利全文文本和图形。 4.欧洲专利数据库 由欧洲专利局建立的专利文献数据库,提供免费专利检索服务,可用

于检索欧洲专利局收集的世界各国专利信息和由WIPO 出版的PCT 专利。 5.日本专利数据库 日文页面可在日文界面上检索日本专利文献及浏览全文说明书,该网页上提供的数据库有八类,分别是:(1)发明、实用新型;(2)外观设计;(3)商标;(4)外国专利;(5)复审;(6)法律状态;(7)其他文献;(8)文献范围。详见因特网上日本专利数据库可检索范围。https://www.360docs.net/doc/a29593819.html, 6.韩国知识产权中心 提供韩国知识产权的所有数据所库,包括专利,可全文浏览。 7.澳大利亚专利数据库 可以查询澳大利亚所有的公开专利,可以下载PDF全文及浏览全文。 8.印度专利数据库 这个网只有1995年以后的印度专利公报所登载有关申请公开的标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人类文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据广州凯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耀网”)团队进行的知识产权发展现状进行了相关的分析,以下所有资料仅供参考。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通俗的简单介绍,就是商标是由人所创造,当创造人向国家专业部门申请认证后,就收到国家法律保护,其他人不能再使用该商标。商标,企业的无形资产,更是走向世界的一张名片。 给大家介绍近几年部分的商标案例,加以进行研究及案例整个过程的讲解,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一:“New Balance”VS“新百伦” New Balance鞋业进入中国市场不到十年,销售商在网站、卖场、广告打出的“新百伦”知名度越来越高。这让广州本土品牌“新百伦”的老板周某伦愈发失去存在感,因为他拥有“新百伦”商标,其公司生产的产品也一再被误认为New Balance的。 最终广州中院认定New Balance销售商存在恶意“反向混淆”行为,应停止侵权并赔偿9800万元。近1亿的赔偿金刷新了广州中院所判侵权案件的赔偿额度。

案例讲解分析: 知识产权中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知识产权为劳动成果,具有独立拥有性质,所以在中国范围中,是具有法律保护的; activities, noise, waste disposal, drilling mud and other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of stone, all power suspend production for rectification or removal. Will guide the wood stand To a gathering of local wood, bianqiao Park, electric central heating, Fei, compressed coal usage, decrease carbon emissions. Second, building site "six 100%" standards to be put in place. Advancing the construction site dust management and municipal engineering, strict implementation of the wall, spraying water, measures such as covering, washing, closed, where not up to "six 100%" 美国地区,美国在商标或者知识产权中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但在生活中假如出现此类型问题,国家会相应的按照的是否“出名”来给与法律保护,所以大家常常发现中国出现很多来自美国的很多山寨品被模仿假冒。 案例二:“王老吉”VS“加多宝”

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可能涉及的管辖问题

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可能涉及的管辖问题 ——以美国法院近期的两个案件为例 唐广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2013-05-08 10:49:49 来源:《知识产权》2013年第1期 关键词:海外/管辖/知识产权 内容提要:我国企业及其产品逐步走向国际市场,会面临来自海外的侵犯知识产权指控,需要熟悉国外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做好应诉的细节工作,同时要审慎决定是否有必要在国外设立商业机构和开展商业活动。 随着我国企业及其产品逐步走向国际市场,涉及知识产权的“海外维权”问题已经被提上议事日程。但与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企业相比,我国企业面临的“维权”问题不仅涉及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而且更多的是要考虑如何应对来自海外的侵犯知识产权指控。本文将以近期美国法院审理的两起涉及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案件为引线,集中讨论中国企业在海外遭遇知识侵权指控时的应对策略。 一、两个参照案例[1] 第一起案件发生在传统产业领域——轮胎产业。案件起因是我国山东招远的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阿联酋迪拜的Al Dobowi,Ltd.公司合作生产一种矿山机械用橡胶轮胎并销往美国,被美国佛罗里达州的TIRE ENGINEERINGAND DISTRIBUTION,LLC,d/b/a Alpha TyreSystems,d/b/a Alpha Mining Systems 以侵犯版权、侵犯商标权、商业共谋等为由诉至美国弗吉尼亚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在陪审团裁定各项指控均成立的前提下,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主

张,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承担2600万美元的赔偿及高达63万美元的律师费。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美国联邦第四巡回法院。上诉法院经过审理,部分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包括一审法院关于被告侵犯原告商标权及构成商业共谋的指控,但仍然支持了一审法院判决的2600万美元的损害赔偿判决。 第二起案件发生在服务业领域。原告是美国的LABTEST INTERNATIONAL,INC.,d/b/a Intertek Consumer Goods North America,简称Intertek,是一家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的,向消费品产业提供产品检验、测试及认证服务的公司。被告是我国深圳的CENTRE TESTING INTERNATIONAL CORP.(深圳华测鹏程国际认证有限公司,简称“华测认证”或“CTI Certification”,原为CQC深圳评审中心),简称CTI,与原告同属于产品检测与论证服务提供商。原告在我国举办的博览会上发现,被告散发的一些资料实际上是未经许可复制原告享有版权的培训资料。与此同时,被告网站上还声称提供一些培训课程,其中使用的教材也是未经许可复制的原告的资料。于是,原告便向美国康涅狄格地区的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被告侵犯了其受美国版权法保护的资料。被告以其行为发生于中国,因而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没有管辖权为由提出异议。法院经审理支持了被告的管辖异议。原告不满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又以相同诉因向位于美国伊利诺斯州的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同时提出反诉,以原告的行为构成“滥诉(vexatious litigation)”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原告赔偿其为在康涅狄格州应诉而支出的律师费。伊利诺斯州联邦地区法院判决支持了被告的管辖异议,但以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行为构成滥诉为由,驳回了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其前诉律师费的主张。 以上两个案件的被告均涉及我国企业,而且被指控的侵权行为都发生在我国。虽然被告均提出了管辖异议,但第一个案件的管辖异议未获法院支持,第二

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经验及启示

中外企业文化22 2011 · 3 美国是世界上实行知识产权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也是实施知识产权 制度最为成功的国家之一。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全面加强了对本国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鼓励企业通过创造和利用知识产权形成市场竞争优势。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促进了美国企业和跨国知识产权贸易的迅速发展,以专利为核心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美国企业最重要的资产和国际竞争的战略手段。目前,在世界100家申请专利最多的企业中和100个品牌价值最高的企业中,美国企业都占到半数以上。 美国多数企业将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看作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环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企业中具有重要地位,决策层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企业把专利战略作为企业发展战略和竞争战略的核心,作为参与国际竞争的有力武器。企业在高度重视研究开发的同时,不仅高度重视专利权的获取,而且特别重视海外专利权的获取。许多企业目前已经不只是为已经研究开发的技术申请专利,而且利用专利手段在新技术领域进行圈地运动,以形成大批所谓战略性专利,建立以专利为基础的垄断格局。美国企业不仅重视国内专利权的保护,而且十分重视其专利权在国外的保护问题。 例如,美国I BM公司是全球最大的信息技术和业务解决方案公司,业 务遍及160多个国家和地区。2007年,IBM第15次荣获美国专利排行榜首席位置。IBM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及其相关策略非常具有系统性。 集中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I BM 设有知识产权管理总部,负责公司所有的知识产权管理事务。知识产权管理总部内设两大部:法务部和专利部。法务部负责相关法律事务,专利部负责专利事务。专利部下设五个技术领域,每一个领域由一名专利律师担任专利经理。总部管辖世界各地子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各子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除依隶属关系向主管做业务报告外,也受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总部极强的功能性指导,依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总部的统一政策来运作。公司与子公司签有综合技术协助协议,公司将研究开发费用预付给子 管理的经验及启示 文/侯圣和 国外企业知识产权企业作为知识产权发展的重要主体,对于国家竞争力的提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是企业活力与生命力之所在,因此,深入研究并加强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就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借鉴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是我国企业迎接新挑战,促进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与升级的需要。 国外经验

专利侵权案例1

专利侵权案例1 案例一:(德国)BASF公司诉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根据产品所含特征性的副产物认定生产方法判定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例。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本案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涉及的并非新产品,故原告应举证证明被告使用的制造方法侵犯了其专利权。本案在侵权判定中,未将二者的制造方法进行逐一比对,而是开创性地根据被告产品中所包含的三种特征性杂志确认其使用的助剂为亚烷基二胺,进而认定其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制造的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2、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3: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BASF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3000元;4:驳回BASF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BASF公司负担2000元,由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000元,由北京克劳沃生化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00元。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及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的典型案例。在审理专利无效纠纷案例时,应当结合立法目的,

海外参展常见知识产权风险及应对方法

一、海外参展需要关注的知识产权问题 1.海外参展常见知识产权风险 企业海外参展常见的知识产权风险集中在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风险、商标权风险和版权风险三大方面。 专利权风险 参展产品一般融合了最先进的研发成果,因其外型、结构、原理被抄袭而引发的专利侵权纠纷是展会中发生比例最高的。外观设计专利、普通的实用新型专利,内行人只要看一眼,立刻就能模仿。大部分的展会查抄都因专利而起,并且已经由简单的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侵权纠纷发展成为复杂的、不易判断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商标权风险 商标具有地域性,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只在中国受保护,在参展地没有注册,则不受保护。如果某企业的商标在中国注册,但在参展地却被其他人抢注成功,那么企业未经授权在参展地使用该商标就属于侵权行为。如果是被他人许可使用的商标,还需注意商标许可是有期限性的,超期仍使用有可能被诉商标侵权。此外,如果在商品、包装以及相关广告宣传品上出现了在中国属于通用名称而在其他国家受法律保护的商标(如“MTV”)时,企业也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视为商标侵权。 版权风险 参展企业散发的参展材料中如果使用了他人作品,或者搭建的展台使用了他人设计方案,都可能导致侵犯他人版权。展会中,因使用背景音乐、他人摄影作品或美术作品等而被追究责任的纠纷也时有发生。企业还应注意展会现场使用的电脑中所承载的软件是否是正版。 2.海外参展知识产权风险的表现形式 产品侵权 知识产权在参展产品中的体现最为集中。例如,一件包含了节能技术的灯具展品,其结构设计和节能技术方案可能受到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灯具的外形可能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如果该灯具的商标进行了注册或虽未注册但声名远扬的,则可能享有商标专有权的保护;该灯具的使用说明书可能涉及版权的保护。此外,视当地的知识产权制度规则,还有

海外专利风险及防控措施分析学习资料

海外专利风险及防控 措施分析

海外专利风险及防控措施分析 摘要:在海外市场逐步拓展的同时,海外专利侵权风险逐步凸显,一旦发送侵权诉讼案件,企业会花费高额的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从而对企业带来很大经济损失,并会影响企业在海外市场的形象,挤压市场占有率,因此要采取措施避免海外专利风险的发生,从而海外专利风险防控体系的建立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对海外专利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风险防控要点和应对建议。 关键词:海外专利;风险防控;国际市场;规划布局 DOI:10.16640/https://www.360docs.net/doc/a29593819.html,ki.37-1222/t.2017.02.232 1 海外市场发展机遇分析 伴随走出去战略的逐步实施,中国企业基于自身产品服务国际市场的能力迅速提升,海外市场的影响力进一步扩大。以电力装备为例,欧美发达国家电网设备日趋老化,亟需更新改造,此外,发展中国家大多进入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阶段,亟需发展电力基础设施,装备制造企业在国际市场面临广阔前景。 2 海外市场专利风险分析 在海外市场逐步拓展的同时,海外专利侵权风险渐渐凸显,一旦发送侵权诉讼案件,企业会花费高额的资金成

本和时间成本。目前我国企业遇到的海外的专利风险一般以下几种,一种是展会上的临时禁令,二是海关的扣押,三是直接的专利侵权诉讼,四是美国的“337”调查。 2.1 展会 国内企业到海外参展是我国企业走向世界的重要步骤之一,其中同样存在专利风险,特别在欧美地区参展,风险会更大。参加展会属于许诺销售,即侵权行为的一种,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向当地法院申请或者通过大会组织者对涉嫌侵权的产品进行扣押、没收等。因此,在企业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下,管理机构一般不会给参展方解释的时间,而是直接撤展,此外后续要面临当地繁杂的诉讼程序,这不仅给参展方带来直接经济损失,也会对参展方的声誉带来不利的影响。 2.2 海关扣押 知识产权权利人(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的权利人等)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2015年,仅深圳海关扣留的侵权货物就达到1200多万件,案值超过5400万元。中国产品对外出口因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被当地海关扣押的事件也是屡有发生。 2.3 专利诉讼

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指引共5页

企业知识产权的经营与管理 ----以海外维权为视角 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指引 (深知[2019]129号) 第一条【宗旨】为落实深圳市政府“走出去”战略,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维护企业在开拓海外市场进程中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定义】本指引中下列特定用语的解释: (一)企业,是指开拓海外市场的企业; (二)对方,是指在海外向企业发出律师函或在事先无任何预告的情况下直接起诉企业的主体; (三)律师函,是指对方向企业发出的律师函、权利主张声明等带有警告性质的函件; (四)知识产权海外维权(以下简称维权),是指企业在海外被控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从而围绕该纠纷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第三条【保存材料】企业收到对方发出的律师函或被直接起诉后,应妥善保存与所涉分歧相关的产品手册、电子文档、内部邮件等原始材料。 企业应注意保存律师函、与对方往来的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交换数据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材料。 第四条【沟通调解】企业应积极与对方或对方的中国代理商、分销商、位于中国的关联公司等机构就分歧进行沟通,了解对方行为出发点和目的。 企业可考虑引入客户、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第三方进行调解、斡旋。 沟通前,企业可先征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以保证相关问题答复的准确性。 第五条【资源利用】企业在维权中可充分利用深圳市已有的,包括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等资源。 第六条【综合评估】企业应对律师函所涉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并可收集相关的信息,据此判断有关风险,决策相应措施。

第七条【回复律师函】企业综合评估后认为风险较小,则可礼貌回复律师函,表明尊重且并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立场;也可根据情况不予回复。 若发现对方存在欺诈、恶意竞争、诋毁商誉等情形,可向政府相关部门举报。 第八条【选任中介】企业综合评估后认为风险较大,则可通过中国中介机构尽快选任律师事务所等中介。 在与所有备选中介机构就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纠纷进行沟通之前,企业可与其逐一签署保密协议。 第九条【应诉分析】在沟通调解未达成一致时,若对方起诉企业,企业可参考相关要素决定是否应诉及应诉策略,判断应诉后胜诉的几率等。 对方若未经预告而直接起诉企业,企业应按如前所述综合评估风险,尽快选任中介机构,进行应诉分析。 第十条【组建应诉团队】企业应组建应诉团队。一般而言,应诉团队应包含中国律师、案件审理国律师、企业决策层、企业研发人员和企业知识产权法务人员等。 应诉团队内部应分工清晰、权限明确,力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十一条【内部培训】案件审理国律师、企业研发人员应分别就维权相关法律知识、所涉产品的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应诉团队其他成员,以便团队内部紧密配合寻找事实与法律上的突破。 第十二条【行业协会】企业可以积极参加知识产权保护行业协会,促进企业知识产权资源调动能力和运用能力。行业协会应给予会员企业必要的维权指导和资源引见,充分发挥其在行业内的服务作用。 企业可与行业协会沟通维权情况,在涉及行业整体利益的维权中,企业可与相关主体联合应诉,从而整合资源、分摊费用。 第十三条【临时禁止令】若案件审理国有关部门应对方申请发布了临时禁止令,企业应及时提交辩护声明以争取时间、避免出现临时禁止令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企业应收集可以推翻临时禁止令的证据,并据此要求对方赔偿企业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十四条【证据收集】企业决定应诉后,应诉团队应紧密合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多渠道全面收集下列证据:

2017年度打击专利侵权假冒十大典型案例

2017年度打击专利侵权假冒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处理“摩托车(小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于2014年9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摩托车(小型)”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15年2月2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30329219.7。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上海某公司未经其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涉案产品侵犯了其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遂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处理结果】 案件处理中,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查明被请求人在2016年5月12日在某杂志刊登了HL100T-5A型号摩托车广告,该广告分别从摩托车的左侧面和右侧面展示了该车外形,页面上标注了被请求人的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标识和企业名称。请求人于2016年11月10日向广州公证处提出保全证据申请,公证购买了“HL100T-5A”型号摩托车一辆,并当场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三联、该店铺销售人员名片一张。广州公证处出具了相关公证书。被请求人对上述查明

事实均予以承认,但辩称该摩托车涉及外观的配件均是向其他公司采购的产品,其仅是组装后再销售,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上及杂志广告中标明的内容均清晰明了地指向被请求人,无论该产品的配件是自行生产或向第三方采购,均应当认定被请求人是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商。经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所有设计特征都在被控侵权产品中体现,两者整体视觉效果不存在差异,应当认定两者相同,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本案涉案产品的行为,侵犯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停止侵权行为。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中,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对外国专利权人提起的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依法进行勘验,主动调查涉案产品的配件来源,便利权利人维权,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执法部门对国内外专利权人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积极树立了我国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国际形象。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供)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百事侵犯小企业商标权被告倒 百事可乐侵犯小企业商标权被告倒 播放背景音乐也要付费 保护知识产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自2001年4月26日被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已经是第10个年头,保护知识产权在中国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记者特别邀请相关专业律师,讲述了几个经典案例。 一场险些让整个行业洗牌的专利侵权案 承办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王卫东(工科学士,法学硕士,高级律师) 一场专利诉讼可能会使一家企业退出市场,甚至可能会导致行业的洗牌,这绝非危言耸听。 杭州华诚机械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华诚”)是浙江省一家知名企业,一天,“华诚”突然收到从广州发来的一份图文并茂的律师函,说他们公司生产的“塔吊”(机械产品)侵犯了广州一公司的专利权,“华诚”纳闷了,自己生产多年的主打产品怎么侵犯他人专利权了? 不久,“华诚”被告专利法侵权,一同成为被告的还有省内其他几家生产相同产品的企业,真是“山雨欲来风满楼了”,案子开庭,同为被告的另几家企业特地从外地赶来杭州,业内的专家也都来旁听。 广州公司来势之猛并非虚张声势,他们手持两张王牌:1、一张含金量很高的发明专利,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程序,及北京一中院和北京高院的两审行政审程序,成功地维持该专利的有效性。2、数十份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的专利侵权的裁定书和广东省高院的判决书,认定数十家企业的侵权行为。 这意味着这家企业已经在广东省内成功完成专利清剿,现挥师江南,欲整肃浙江市场,这阵式很快吓坏了一些企业,他们马上签署了《专利实施许可协议》。 面对来势汹汹的原告,“华诚”决定出庭应诉,企业存亡在此一搏。 代理律师顶着压力,翻阅大量材料,结合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通过双方技术特种相比对后发现,两者并非“使用基本相同的手段,得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对比技术与专利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华诚公司根本就不构成专利侵权。 经过两审辩论苦战、据理力争,“华诚”终于艰难完胜。 名牌包装遭模仿万向愤然起诉 承办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童松青 (首届浙江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主任) 杭州的万向集团公司生产的“钱潮”牌万向节(十字轴总成,汽车的一种零配件)名扬天下,可是,若干年前,这个产品外包装被越来越多地仿冒。万向产品的外包装以“蓝、白、蓝”基本色彩为主,各种仿冒产品都照样画葫芦,不细看还以为都是万向的产品。仿冒品价格低廉,质量也低劣。 万向决定维权,把“仿冒者”之一萧山伟刚厂告上法院,称其仿冒包装是不正当竞争。

国外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经验的启示

摘要:国务院颁布的《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建立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本文通过对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进行总结,以期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实践性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国外知识产权交易平台 知识产权综合交易平台,是指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以知识产权作为交易客体,提供包括商标、专利、版权等方面的交易的众多服务,致力于建立一个面向全社会,服务信息完备,服务管理机制科学规范的综合性的知识产权交易环境。 一、美国、英国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经验 美国、英国作为发达国家的典型代表,也是世界上知识产权战略运用最为成果得国家。 1.鼓励科研人员分享知识产权 美国政府为了促使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发达,制定了有利于科研人员分享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对政府投资产生的技术创新成果产权归属加以明确规定,并由知识产权所有者履行相应知识产权管理和应用职责的法律制度。它虽然不创造新的知识产权,但规范了国家创新成果得知识产权配置方式,对技术创新有重大影响,也促进了知识产权交易的开展。 2.开展知识产权网上交易 美国、英国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发达,离不开他们发达的中介行业的推动。他们的中介行业利用第四代信息技术革命积累的优势,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起网上知识产权交易平台,这不仅提高了交易效率,同时降低了交易成本。比较有代表性的如UTEK公司建立的交易网站,使得技术的拥有者可以在网上发布技术的详细说明,技术的需求者可以在该网上通过匿名发布,需找合适的技术。美国、英国的知识产权网上交易,不仅提高了信息传播的效率,使得更多的知识产权供需信息得以匹配,同时也使得交易成本大大减低,也就提高了交易效率。 3.发展多种交易模式 美国、英国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商务模式多样,拥有多种交易模式,使得知识产权的社会效用极度提高,从而实现了知识产权资源的充分整合。比如UTEK公司采用的商业模式是U2B 模式,该模式是公司首先识别相关企业的技术需求,然后带着需求去并大学、政府资助的研究实验室寻找能满足客户需求并由市场前景的新技术,然后与客户和大学或实验室谈判,最终达成客户得到技术,大学或实验室得到技术授权费,UTEK获得客户的股份。美国、英国的这些商业模式使得知识产权市场转化过程更为复杂,但却增加了知识产权的价值,丰富知识产权交易的方式,使得知识产权得以充分开发。 4.扩大业务涵盖范围 美国、英国的知识产权交易公司,利用自己发达的信息网络,使得业务及其丰富。虽然仍然以达成知识产权交易为核心,但是却将业务范围扩大到相关领域,变被动的交易信息提供平台为促成交易的的主动提供者,变单一的知识成果交易为知识产权服务交易。 5.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 由于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主要发挥的是知识产权交易供需信息聚集和发散,怎样保证信息匹配是平台促成交易的关键。但是知识产权交易过程涉及到价值评估、谈判、合同起草等一系列问题,这就需要交易参与主体包括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对知识产权本身及相关的应用领域都要要有深入的了解。否则平台的作用就会仅限于被动的信息积聚而不能实现更好的信息匹配。因此,美国和英国的交易公司,十分注重提供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 6.推动知识产权证劵化 知识产权的证劵化确实知识产权利用的重要形式之一。因为知识产权证劵化可以吸引和筹集社会闲置资金,不仅为投资人开辟了一条新的、增值的投资渠道,又为知识产权运用募

唐广良: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可能涉及的管辖问题——以美国法院近期的两个案件为例

唐广良: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可能涉及的管辖问题——以美国 法院近期的两个案件为例 内容提要: 我国企业及其产品逐步走向国际市场,会面临来自海外的侵犯知识产权指控,需要熟悉国外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做好应诉的细节工作,同时要审慎决定是否有必要在国外设立商业机构和开展商业活动。 关键词: 海外/管辖/知识产权 随着我国企业及其产品逐步走向国际市场,涉及知识产权的“海外维权”问题已经被提上议事日程。但与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企业相比,我国企业面临的“维权”问题不仅涉及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而且更多的是要考虑如何应对来自海外的侵犯知识产权指控。本文将以近期美国法院审理的两起涉及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案件为引线,集中讨论中国企业在海外遭遇知识侵权指控时的应对策略。

一、两个参照案例[1] 第一起案件发生在传统产业领域——轮胎产业。案件起因是我国山东招远的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阿联酋迪拜 的Al Dobowi,Ltd.公司合作生产一种矿山机械用橡胶轮胎并销往美国,被美国佛罗里达州的TIRE ENGINEERINGAND DISTRIBUTION,LLC,d/b/a Alpha TyreSystems,d/b/a Alpha Mining Systems以侵犯版权、侵犯商标权、商业共谋等为由诉至美国弗吉尼亚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在陪审团裁定各项指控均成立的前提下,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主张,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承担2600万美元的赔偿及高达63万美元的律师费。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美国联邦第四巡回法院。上诉法院经过审理,部分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包括一审法院关于被告侵犯原告商标权及构成商业共谋的指控,但仍然支持了一审法院判决的2600万美元的损害赔偿判决。 第二起案件发生在服务业领域。原告是美国的

国外知名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下面通过国外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及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的比较来了解下国外知名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一)国外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 在跨国公司的企业管理中,知识产权管理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以德国西门子公司为例,它在全球设有12个知识产权管理部,400多名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管理着该公司各类知识产权约15万项。荷兰飞利浦公司在全球设有10个知识产权办公室,也有约150名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管理该公司的65万个专利和2.1万个商标。 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一般直属总公司经理管辖,是企业中技术与经营两个部门的支撑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技术部、经营部共同组成企业的核心,与生产部、财务部共同组建成企业的核心组织管理机构。 (二)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的比较 发达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大致分为三类:一类基本属于集中管理体制,如IBM公司:一类是分散管理体制,如东芝公司;另一类是按行列管理的体制,如佳能公司。其共同特点是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都是处于总公司管理层的核心位置中,与技术部门、经营部门密切联系,将授权后的知识产权工作全部汇集在此统一管理,成为总公司的智囊部门。 1.集中管理体制的特点 全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的知识产权政策进行运作,最大限度地保护总公司的整体利益,在开发、制造、买卖产品的活动中能够工作顺畅,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的移转、授权、再授权的管理方式上。也就是说研究开发的费用由总公司预付给子公司,专利权与授权后的所有事宜全部由总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筹负责,如IBM公司。 2.分散管理体制的特点 充分授权。充分授权的含义是在知识产权本部统一管理下的充分授权。分散管理是针对各研究所和委员会而言,其优点是各事业部及研究所根据产品特性限制专利申请件数,决定知识产权的预算。但取得专利权后,如何运用知识产权、处理纠纷、对外谈判、提出异汉等事务是由知识产权本部统一管理,如东芝公司。东艺公司除设有国内知识产权体系外,还设有海外知识产权体系,海外知识产权体系也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在华盛顿、西海岸设立专利事务所;一部分在欧美的子公司内设置知识产权委员会,负责制定当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则,定期讨论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本部则通过各委员会、研究会协调各事业部之间的联系,同时,对各事业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选有决定权。

葡萄糖酸锌钙口服溶液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葡萄糖酸锌钙口服溶液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摘要:通过对“葡萄糖酸锌”案由一审,二审到再审结果的分析,解释药品专利侵权认定原则中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对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规则提出一些意见。 关键词:葡萄糖酸锌钙口服溶液,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药品专利侵权 药品专利制度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它通过保证专利药品的市场独占地位,使药品专利权人取得高额垄断利润,从而刺激药品研发,加大新药研发投入,使得社会不断获得更安全、有效的新药。另一方面,药品专利制度抑制了仿制药的研发和生产,从而在客观上提高了药品价格,增加了患者的医疗成本。因此,如何在专利药品和仿制药品、新药研发和药品价格之间达到一个有机平衡,是困扰各国药品专利政策制定者的一个世界性难题。 人世以后我国对《专利法》作了两次修改,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专利法》修正案进一步强化了专利权保护上述专利法律制度将推动我国“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基本国策的顺利实施。对优化我国产业结构有着深远的积极意义。但在医药行业内也出现了药品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来限制仿制药上市生产的问题。近年来,我国仿制药品涉嫌专利侵权纠纷案激增,尤其是涉外药品专利侵权案件不断涌现。这使得以生产仿制药为主要赢利方式的民族医药企业举步唯艰。 受到TRIPs协议和药品专利权人的双重约束,通过修改《专利法》来弱化药品专利保护制度存在较大的法律障碍。但是调整药品专利政策,通过灵活适用专利侵权认定原则,来适当保护仿制药生产商的利益,从而达到降低药品价格,减轻民众的医疗负担,这不失为快速有效的解决方法。禁止反悔原则便是其中重要手段之一。[1] 一、案情简介 2006年11月25日,澳诺(中国)制药有限公司起诉午时药业公司侵犯其发明专利权,经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专利权人孔彦平享有的涉案专利权及其与澳诺公司签订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午时药业公司生产、销售的“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经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其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澳诺公司主张的涉案专利构成等同,午时药业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销售上述产品,已构成侵权。 午时药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指出涉案专利授权后原告另行申请并获得了“一种防止或治疗钙质缺损的口服溶液及其制备方法”(ZL03104587.1)的发明专利权,证明原告在关联专利的申请过程中,已通过对比试验,证明盐酸赖氨酸在用作补钙药物的制备原料方面,相比于谷氨酰胺或谷氨酸具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和进步,两者不构成等同技术手段。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国家标准及相关文件颁布后,仍对该专利授权明显不妥。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午时药业公司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禁止反悔原则,认为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不能将其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应包括“葡萄糖酸钙”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鉴于被诉侵权产品的“葡萄糖酸钙”和“盐酸赖氨酸”两项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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