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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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民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依发展观光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民宿之管理,依本办法之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令之

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闲房间,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

、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家庭副业方式经营,提供旅

客乡野生活之住宿处所。

第四条民宿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交通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 (市)

为县 (市) 政府。

第二章民宿之设立申请、发照及变更登记

第五条民宿之设置,以下列地区为限,并须符合相关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规定:

一、风景特定区。

二、观光地区。

三、国家公园区。

四、原住民地区。

五、偏远地区。

六、离岛地区。

七、经农业主管机关核发经营许可登记证之休闲农场或经农业主管机关

划定之休闲农业区。

八、金门特定区计画自然村。

九、非都市土地。

第六条民宿之经营规模,以客房数五间以下,且客房总楼地板面积一百五十平

方公尺以下为原则。但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经农业主管机关核发经营许

可登记证之休闲农场、经农业主管机关划定之休闲农业区、观光地区、

偏远地区及离岛地区之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数十五间以下,且客房总楼

地板面积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之规模经营之。

前项偏远地区及特色项目,由当地主管机关认定,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

查後实施。并得视实际需要予以调整。

第七条民宿建筑物之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部墙面及天花板之装修材料、分间墙之构造、走廊构造及净宽应

分别符合旧有建筑物防火避难设施及消防设备改善办法第九条、第

十条及第十二条规定。

二、地面层以上每层之居室楼地板面积超过二百平方公尺或地下层面积

超过二百平方公尺者,其楼梯及平台净宽为一点二公尺以上;该楼

层之楼地板面积超过二百四十平方公尺者,应自各该层设置二座以

上之直通楼梯。未符合上开规定者,依前款改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办理。

前条第一项但书规定地区之民宿,其建筑物设施基准,不适用前项之规

定。

第八条民宿之消防安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间客房及楼梯间、走廊应装置紧急照明设备。

二、设置火警自动警报设备,或於每间客房内设置住宅用火灾警报器。

三、配置灭火器两具以上,分别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显处所;有楼

层建筑物者,每层应至少配置一具以上。

第九条民宿之经营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客房及浴室应具良好通风、有直接采光或有充足光线。

二、须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且热水器具设备应放置於室外。

三、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

害卫生之病媒及孳生源。

四、饮用水水质应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

第十条民宿之申请登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使用用途以住宅为限。但第六条第一项但书规定地区,并得

以农舍供作民宿使用。

二、由建筑物实际使用人自行经营。但离岛地区经当地政府委托经营之

民宿不在此限。

三、不得设於集合住宅。

四、不得设於地下楼层。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经营民宿:

一、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曾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或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

例规定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者。

三、经依检肃流氓条例裁处感训处分确定者。

四、曾犯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一条、刑法第

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第二百三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

四十条至第二百四十三条或第二百九十八条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

者。

五、曾经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刑确定,经执行完毕或赦免後未满五

年者。

第十二条民宿之名称,不得使用与同一直辖市、县(市)内其他民宿相同之名称。

第十三条经营民宿者,应先检附下列文件,向当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缴交

证照费,领取民宿登记证及专用标识後,始得开始经营。

一、申请书。

二、土地使用分区证明文件影本(申请之土地为都市土地时检附)。

三、最近三个月内核发之地籍图誊本及土地登记(簿)誊本。

四、土地同意使用之证明文件(申请人为土地所有权人时免附)。

五、建物登记(簿)誊本或其他房屋权利证明文件。

六、建筑物使用执照影本或实施建筑管理前合法房屋证明文件。

七、责任保险契约影本。

八、民宿外观、内部、客房、浴室及其他相关经营设施照片。

九、其他经当地主管机关指定之文件。

第十四条民宿登记证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民宿名称。

二、民宿地址。

三、经营者姓名。

四、核准登记日期、文号及登记证编号。

五、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事项。

民宿登记证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当地主管机关自行印制。

第十五条当地主管机关审查申请民宿登记案件,得邀集卫生、消防、建管等

相关权责单位实地勘查。

第十六条申请民宿登记案件,有应补正事项,由当地主管机关以书面通知申

请人限期补正。

第十七条申请民宿登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当地主管机关叙明理由

,以书面驳回其申请:

一、经通知限期补正,逾期仍未办理。

二、不符发展观光条例或本办法相关规定。

三、经其他权责单位审查不符相关法令规定。

第十八条民宿登记证登记事项变更者,经营者应於事实发生後十五日内,备

具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向当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当地主管机关应将民宿设立及变更登记资料,於次月十日前,向交

通部观光局陈报。

第十九条民宿经营者,暂停经营一个月以上者,应於十五日内备具申请书,

并详述理由,报请该管主管机关备查。

前项申请暂停经营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其有正当理由者,得

申请展延一次,期间以一年为限,并应於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

暂停经营期限届满後,应於十五日内向该管主管机关申报复业。

未依第一项规定报请备查或前项规定申报复业,达六个月以上者,

主管机关得废止其登记证。

第二十条民宿登记证遗失或毁损,经营者应於事实发生後十五日内,备具申

请书及相关文件,向当地主管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三章民宿之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民宿经营者应投保责任保险之范围及最低金额如

下:

一、每一个人身体伤亡:新台币二百万元。

二、每一事故身体伤亡:新台币一千万元。

三、每一事故财产损失:新台币二百万元。

四、保险期间总保险金额:新台币二千四百万元。

前项保险范围及最低金额,地方自治法规如有对消费者保护较有

利之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民宿客房之定价,由经营者自行订定,并报请当地主管机关备查

;变更时亦同。

民宿之实际收费不得高於前项之定价。

第二十三条民宿经营者应将房间价格、旅客住宿须知及紧急避难逃生位置图

,置於客房明显光亮之处。

第二十四条民宿经营者应将民宿登记证置於门厅明显易见处,并将专用标识

置於建筑物外部明显易见之处。

第二十五条民宿经营者应备置旅客资料登记簿,将每日住宿旅客资料依式登

记备查,并传送该管派出所。

前项旅客登记簿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一项旅客登记簿格式,由主管机关规定,民宿经营者自行印制。

第二十六条民宿经营者发现旅客罹患疾病或意外伤害情况紧急时,应即协助

就医;发现旅客疑似感染传染病时,并应即通知卫生医疗机构处

理。

第二十七条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之行为:

一、以叫嚷、纠缠旅客或以其他不当方式招揽住宿。

二、强行向旅客推销物品。

三、任意哄抬收费或以其他方式巧取利益。

四、设置妨害旅客隐私之设备或从事影响旅客安宁之任何行为。

五、擅自扩大经营规模。

第二十八条民宿经营者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确保饮食卫生安全。

二、维护民宿场所与四周环境整洁及安宁。

三、供旅客使用之寝具,应於每位客人使用後换洗,并保持清洁。

四、办理乡土文化认识活动时,应注重自然生态保护、环境清洁

、安宁及公共安全。

第二十九条民宿经营者发现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即报请该管派出所处

理。

一、有危害国家安全之嫌疑者。

二、携带枪械、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者。

三、施用烟毒或其他麻醉药品者。

四、有自杀迹象或死亡者。

五、有喧哗、聚赌或为其他妨害公众安宁、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之行为,不听劝止者。

六、未携带身份证明文件或拒绝住宿登记而强行住宿者。

七、有公共危险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者。

第三十条民宿经营者,应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将前半年每月客房住用率

、住宿人数、经营收入统计等资料,依式陈报当地主管机关。

前项资料,当地主管机关应於次月底前,陈报交通部观光局。

第三十一条民宿经营者,应参加主管机关举办或委托有关机关、团体办理之

辅导训练。

第三十二条民宿经营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机关或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

关得予以奖励或表扬。

一、维护国家荣誉或社会治安有特殊贡献者。

二、参加国际推广活动,增进国际友谊有优异表现者。

三、推动观光产业有卓越表现者。

四、提高服务品质有卓越成效者。

五、接待旅客服务周全获有好评,或有优良事蹟者。

六、对区域性文化、生活及观光产业之推广有特殊贡献者。

七、其他有足以表扬之事蹟者。

第三十三条主管机关得派员,携带身分证明文件,进入民宿场所进行访查。

前项访查,得於对民宿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时实施。

民宿经营者对於主管机关之访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之协助。

第三十四条中央主管机关为加强民宿之管理辅导绩效,得对直辖市、县(市

)主管机关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督导考核。

第三十五条民宿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者,由当地主管机关依发展观光条例

之规定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民宿经营者申请设立登记之证照费,每件新台币一千元;其申请

换发或补发登记证之证照费,每件新台币五百元。

租赁式公寓经营服务规范客栈民宿企业经营服务规范和小区餐饮服务规范

公开征求行业标准《租赁式公寓经营服务规范》、《客栈民宿企业经营服务规范》和《社区餐饮服务规范》的意见 租赁式公寓经营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租赁式公寓的基本要求、安全要求、卫生要求、有限服务品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各种类型的租赁式公寓企业。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T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T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SB/T 10475-2008 经济型饭店经营规范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5]260号)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日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租赁式公寓企业 以租赁方式为特定人群提供长租和短租的居住空间和有限服务的企业。 长租公寓企业 为特定人群提供一个月(含一个月)以上的居住空间和有限服务的经营企业。 短租公寓企业 为旅游、度假、临时工作者等群体提供以日、夜为计算单位,价格经济、提供有限服务的住宿经营企业。 分类 集中式 集中式是指以整栋楼(或者一栋楼的几层)为运作标的,包租后对公共区域、配套空间和房间进行标准改造和装修,配备统一服务,进行集中式管理的公寓形式。在合约期内以间为单位按月出租,并为租客提供长期生活服务以及社交、创业等附加服务。 分散式 分散式是指长租公寓运营商从分散的住宅小区(或商住公寓)的业主手中,运用包租、

民宿的开发与管理

·258· Business ! 民宿的开发与管理 — ——以增城万家旅舍为例郑雪霏 作者简介:郑雪霏(1990.06-),女,汉,湖北公安人,广州大学旅游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旅游开发规划与管理。 摘要:在休闲度假旅游已经成为未来我国旅游发展趋势的情况下,对于民宿的开发和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文章以广州增城万家旅 舍的开发与管理模式为例,归纳总结了民宿开发与管理中可以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民宿旅游;民宿开发;民宿管理随着旅游需求的持续增长,休闲度假旅游越来越受到学界和业界的广泛关注。休闲度假旅游不同于传统观光旅游,它是游客进入旅游目的地后,不仅仅局限于游览风景,更注重自然和人文的体验,尤其是环境带来的放松、舒缓压力、深度了解融入当地自然人文氛围。旅游民宿兼具秀美风景和人文风情,成为休闲旅游的新兴产业。 一、民宿的起源及定义 国内外旅游民宿的产生,大多是为了解决观光区的旅游接待设施不足 。“民宿”的原型是日本的Minshuku ,当时日本政府为经济低迷所引起的度假旅游危机,开发农渔山村,允许个体利用自家房屋宅基地接待 旅客的一种度假休闲形式。 [1] Alastair.M.M 等人认为旅游民宿具有下列特质[2]:具有私人服务的,与主人具有某一程度上交流;具有特殊的机会或优势去认识当地环境或建筑特质:通常是产权所有者自行经营,非连锁经营:特别的活动 提供给游客;较少的住宿容量。郭永杰[3] 则认为旅游民宿是一般私人住宅将其一部分局势出租给游客,以“副业方式”经营的临时住宿设施;其性质与普通饭店、旅馆不同,除了能给游客交流认识外,旅客更能享受经营者所提供当地的乡土味道及诸如“回家”的感觉。台湾《民宿 管理方法》[4] 将民宿定义为“利用自用住宅空闲房间,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家庭业方式经营, 提供旅客乡野生活之住宿处所” 。在我国大陆地区,“便民招待所”、“农家乐”、“乡村旅馆”等概念接近于这个定义。二、民宿在我国台湾和大陆的发展现状 (一)台湾民宿的发展及现状。台湾民宿可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初期,当时像垦丁、阿里山、溪头等风景区吸引了大批观光客,导致当地的度假酒店人满为患供不应求,为了方便游客,扩大住宿接待能力,当地居民利用自己家的房屋来招待游客,民宿慢慢产生。但是随着民宿的增多,渐渐出现了民宿质量参差不齐,民宿监管漏洞等问题,限制了民 宿的发展。直到政府颁布了《民宿管理办法》 ,就民宿的设置地点、经营规模、建筑设计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定,台湾民宿业开始转型升级。民宿逐渐成为岛内外民众休闲度假的主要方式。 (二)大陆民宿的发展及现状。大陆民宿的种类很多,如以四川成都为 代表的“农家乐” 、云南的大理和丽江,广西的阳朔、龙脊梯田,湖南的凤凰等地各类特色客栈等。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全国“农家乐”已超150万家,规模以上休闲农业园区超过1.8万家,年接待人数超过4亿人次。 三、民宿旅游开发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纵观两岸民宿旅游的发展历程及现状归纳出曾今或直至现在还存在的一些问题,每个地方可能只存在其中的一两项。这些问题如下: 1)理念陈旧,经营档次相对低端,2)要素限制,产业形象日益受损,3)同质并行,特色缺失,产品品质难以提升。 四、增城万家旅社的开发与管理 (一)增城万家旅舍概况。2014年9月,增城市政府提出在全市11 个镇街建设1万个左右的“万家旅舍” ,构建全市休闲度假产业体系,促进全市农民收入倍增,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和大众旅游兴起,打造增城旅游支柱产业。 (二)增城万家旅舍的开发。增城万家旅舍并非建造大规模的新村舍,而是发动村(居)民、企业及社会团体等投资主体,依托生态旅游核心景区(点)和优质的生态及人文资源,利用现有的村(居)民、村集体及企事业单位合法闲置住房,融合当地自然人文要素及适合城里人的创意和美学元素,提供休闲游憩的休闲度假住宿的品牌产品。 (三)增城万家旅舍的管理 1、统一规范,标准化管理。一是行政审批标准化。市编制《万家 旅舍办理证照工作指引》 ,提倡简政放权、一站式现场办公、并联式审批。二是建设要素标准化。市编制《万家旅舍建设要素控制导则》 ,对万家旅舍消防设施安装、建筑材料选择、外观风格、门窗要求、内部配置、环境条件等,明确基本的规范要求。三是经营服务和运营管理标准化。市统一编制《万家旅舍经营服务规范》并组建万家旅舍管理公司, 管理公司编制《万家旅舍加盟店管理办法》 ,管理公司与旅舍之间是加盟的关系,为万家旅舍个体经营者提供轮训、产品策划、资格准入、品质监督、警告退出、产品策划、平台宣传、收客支付、指标统计一条龙管理服务,促进经营服务和运营管理标准化。 2、分散经营,精细化管理。在符合标准的情况下,鼓励万家旅舍在硬件设施的创意策划、文化内涵、建筑美感、配套设施等方面,更加精致;在环境整治方面,做到人车分流,室内外干净整洁、客房舒适、电视和网络齐备、环境保护达标;在个性装饰方面,要增强景观感、艺术感,提高信息化、亲情化水平。 3、从严要求,品牌化管理。一是打造品牌化视听系统。全市统一 宣传口号,如“增城处处是你家— ——万家旅舍”;统一对外宣传形象,各类对外宣传资料都需标注万家旅舍灯标、LOGO ;统一设置万家旅舍的旅游交通指示牌;对万家旅舍依法自愿注册并纳入电子商务平台登记;同时,在统一识别体系下鼓励个性化发展,形成具有较强的可识别性且风格各异的品牌化视觉系统。二是提供品牌化服务。严格保证服务质量,力争零投诉,形成良好的社会口碑。三是进行品牌化宣传。建立力度大、覆盖面广的线上线下宣传推广平台和持续的宣传推广工作机制,扩大万家旅舍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六)增城万家旅舍的发展现状。据广州增城旅游旅发中心发布的消息,至2014年12月底,增城共建成万家旅舍300多家,正式加挂灯标的示范点共68家,总客房数共3307间,总床位数5101个,其中新增客房数819间,新增床位1440个。入住的旅客大都对万家旅舍的服务感到亲切,旅社提供的活动项目体验性强。 五、结语 通过分析增城万家旅舍的开发与管理,我们发现政府部门在其中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政府的鼓励与支持调动了民众的积极性,同时政府的管理又保证了市场的秩序。民宿旅游的开发要小而精、小而特,规划设计要与周边环境巧妙融合,注重特色饮食与原汁原味的参与体验,让游客进入休闲放松的环境;民宿旅游的管理,由统一的管理公司来进行资格准入和警告退出,对室内陈设和服务质量有基本要求,由统一平台进行宣传策划,同时对于个体经营者有培训学习的机会。这些开发和管理的方式保证了民宿既有数量又有质量地增长。(作者单位:广州大学旅游学院)参考文献:[1]樊欣,王衍用.国外乡村旅舍开发与经营研究综述[J ].旅游科 学,2006(3):47-52. [2]AlastAir ,M.M.,Philip ,L.P.,Gianna ,M.,Nandini ,N.,Jo-seph ,T.O.(1996).Special Accommodation :Definition ,Markets Served ,and Roles Tourism Development [J ].Journal of Travel Re-search ,(Summer ),18-25. [3]郭永杰.日据时期官舍住宅使用后评估[J ].台湾建筑学会建 筑学报,1990(1):13-20. [4]民宿管理办法.[DB /OL ][2008-10-10].http ://admin.tai-wan.net.tw /law_show.asp ?selno =52.注解: ①樊欣,王衍用.国外乡村旅舍开发与经营研究综述[J ] .旅游科学,2006(3):47-52.

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办法

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乡村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民宿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民宿,是指利用农村、农林场居民的合法住宅,以及村集体用房、农林场房等闲置资源,为消费者体验乡村生活、游览观光、休闲度假等提供住宿接待服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的开办、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乡村民宿发展坚持生态环保、科学规划、凸显特色、共享发展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鼓励乡村民宿的家庭成员参与经营和服务,倡导乡村民宿家庭提供健康和谐的生活氛围及生活方式分享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乡村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琼府〔2018〕8号),加强对乡村民宿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产业规划和相关政策,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乡村民宿发展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以下

统称乡村民宿管理综合协调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村民宿管理综合协调部门负责乡村民宿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由乡村民宿管理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协调市场监管、公安、消防、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民宿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安全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督促、引导乡村民宿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有优惠政策,扶持符合条件的特色乡村民宿。乡村民宿业示范项目,应当纳入各级旅游宣传营销体系。 第七条鼓励乡村民宿经营者加入乡村民宿行业协会。乡村民宿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诚信经营,维护乡村民宿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乡村民宿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行业检查和评比。 第二章开办要求 第八条开展乡村民宿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具备必要的治安、消防、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安全条件,符合卫生要求和有关服务规范要求。 第九条开办乡村民宿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乡村民宿选址应当符合所在市、县、自治县的总

乐清市民宿管理办法

乐清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我市丰富的乡村旅游资源,扶持和挖掘具有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的旅游住宿设施,丰富旅游住宿设施类型,促进民宿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民宿服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经营者在乐清市区及乡镇(街道)建成区范围以外的区域利用农村房屋,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旅游经营方式,为游客体验乡村生活提供住宿及简单餐饮的接待场所。 第三条鼓励在下列区域开设民宿: (一)旅游景区及周边; (二)经省、温州市及我市认定的农家乐特色村或者示范点; (三)政府扶持、已经集中成片,为旅游消费者提供住宿服务的区域。 第四条经营用房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授予“民宿经营”牌子: (一)建筑物结构安全牢固,布局基本合理,各区域采光、通风良好,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二)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的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具有乡村风情和地方民俗特色; (三)设有服务台,并能够提供接待、结账等服务; (四)设公共交流区,便于客人休息或者交流; (五)营业场所应当在3层以下,至少有5间(套)且不超过15间(套)可供出租的客房,客房内应当有简单的生活配套设施; (六)提供简单餐饮的应当有与餐饮接待能力相配套的厨房; (七)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按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池,有条件区域统一纳入城镇污水管网; (八)符合消防安全相关规定;

(九)符合治安管理相关规定。 第五条民宿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楼层,房屋建筑不属于违法建筑。 第六条建立部门联合审核工作机制,由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具体程序如下: (一)经营者提出申请,签署村委会意见后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报告应当包含民宿名称、地址、负责人、客房数量、床位数量以及民宿改造方案平面示意图等基本情况。 (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地踏勘,对经营用房的权属证明、选址安全性(非地质灾害点)、布局合理性和其它申办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提交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材料不齐的,要求补足材料。 (三)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公安、消防、卫生和计生、市场监管、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进行实地踏勘,对不符合要求的,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提出整改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各职能部门签署联审意见(详见附件1)。 (四)经营者根据联审意见及其他证明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五)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授予“民宿经营”牌子。 第七条民宿应当具有符合要求的电脑、扫描仪、信息传输线路,指定专人负责采集入住游客信息(包括游客姓名、户籍地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入住时间、房间号)。 第八条民宿应当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有条件的要配备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对游客寄存的财物,要规范登记、领取和交接。 第九条民宿取得相关证件并开业满一年后,经营者向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补助申请,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民宿评分(评分标准详见附件2),对分值达到100-140分、141-180分、181分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个客房5000、8000、10000元的补助,民宿补助金额原则上不高于实际投资额的50%。 实行会员制、不对外开放的民宿,不享受政府资金补助。 第十条民宿经营户达全村户数50%以上、且民宿总户数分别达20户、30户的村庄(含自然村),按照10 万元、20万元给予村集体补助。

民宿管理办法

民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依发展观光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民宿之管理,依本办法之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闲房间,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家庭副业方式经营,提供旅 客乡野生活之住宿处所。 第四條民宿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 政府。 第二章民宿之设立申请、发照及变更登记 第五条民宿之设置,以下列地区为限,并须符合相关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规定: 一、风景特定区。 二、观光地区。 三、国家公园区。 四、原住民地区。 五、偏远地区。

六、离岛地区。 七、经农业主管机关核发经营许可登记证之休闲农场或经农业主管机关 划定之休闲农业区。 八、金门特定区计画自然村。 九、非都市土地。 第六条民宿之经营规模,以客房数五间以下,且客房总楼地板面积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为原则。但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经农业主管机关核发经营许 可登记证之休闲农场、经农业主管机关划定之休闲农业区、观光地区、 偏远地区及离岛地区之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数十五间以下,且客房总楼 地板面积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之规模经营之。 前项偏远地区及特色项目,由当地主管机关认定,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 查後实施。并得视实际需要予以调整。 第七条民宿建筑物之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部墙面及天花板之装修材料、分间墙之构造、走廊构造及净宽应 分别符合旧有建筑物防火避难设施及消防设备改善办法第九条、第 十条及第十二条规定。 二、地面层以上每层之居室楼地板面积超过二百平方公尺或地下层面积 超过二百平方公尺者,其楼梯及平台净宽为一点二公尺以上;该楼 层之楼地板面积超过二百四十平方公尺者,应自各该层设置二座以 上之直通楼梯。未符合上开规定者,依前款改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办理。

民宿管理规定

民宿管理规定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民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依发展观光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民宿之管理,依本办法之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令之 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闲房间,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 、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家庭副业方式经营,提供旅 客乡野生活之住宿处所。 第四条民宿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交通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 为县(市)政府。 第二章民宿之设立申请、发照及变更登记 第五条民宿之设置,以下列地区为限,并须符合相关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规定: 一、风景特定区。 二、观光地区。 三、国家公园区。 四、原住民地区。 五、偏远地区。 六、离岛地区。 七、经农业主管机关核发经营许可登记证之休闲农场或经农业主管机关 划定之休闲农业区。 八、金门特定区计画自然村。 九、非都市土地。 第六条民宿之经营规模,以客房数五间以下,且客房总楼地板面积一百五十平

方公尺以下为原则。但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经农业主管机关核发经营许 可登记证之休闲农场、经农业主管机关划定之休闲农业区、观光地区、 偏远地区及离岛地区之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数十五间以下,且客房总楼 地板面积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之规模经营之。 前项偏远地区及特色项目,由当地主管机关认定,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 查後实施。并得视实际需要予以调整。 第七条民宿建筑物之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部墙面及天花板之装修材料、分间墙之构造、走廊构造及净宽应 分别符合旧有建筑物防火避难设施及消防设备改善办法第九条、第 十条及第十二条规定。 二、地面层以上每层之居室楼地板面积超过二百平方公尺或地下层面积 超过二百平方公尺者,其楼梯及平台净宽为一点二公尺以上;该楼 层之楼地板面积超过二百四十平方公尺者,应自各该层设置二座以 上之直通楼梯。未符合上开规定者,依前款改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办理。 前条第一项但书规定地区之民宿,其建筑物设施基准,不适用前项之规 定。 第八条民宿之消防安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间客房及楼梯间、走廊应装置紧急照明设备。 二、设置火警自动警报设备,或於每间客房内设置住宅用火灾警报器。 三、配置灭火器两具以上,分别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显处所;有楼 层建筑物者,每层应至少配置一具以上。 第九条民宿之经营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民宿管理办法

民宿管理办法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交路发九十字第○○○九四号令发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民宿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 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 、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 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

第四條民宿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二章民宿之設立申請、發照及變更登記 第五條民宿之設置,以下列地區為限,並須符合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規定: 一、風景特定區。 二、觀光地區。 三、國家公園區。 四、原住民地區。 五、偏遠地區。 六、離島地區。

七、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或經農業主管機關 劃定之休閒農業區。 八、金門特定區計畫自然村。 九、非都市土地。 第六條民宿之經營規模,以客房數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一百五十平 方公尺以下為原則。但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 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 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數十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 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之規模經營之。

前項偏遠地區及特色項目,由當地主管機關認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 查後實施。並得視實際需要予以調整。 第七條民宿建築物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部牆面及天花板之裝修材料、分間牆之構造、走廊構造及淨寬應 分別符合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九條、第 十條及第十二條規定。 二、地面層以上每層之居室樓地板面積超過二百平方公尺或地下層面積 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其樓梯及平台淨寬為一點二公尺以上;該樓 層之樓地板面積超過二百四十平方公尺者,應自各該層設置二座以

1726+,2020年民宿管理办法条例规章制度-民宿员工规章制度

1726+,2020年民宿管理办法条例规章制度 |民宿员工规章制度 1726+ 2020年民宿管理办法条例规章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民宿经营管理,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盘活城乡闲置资源,推动乡村振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民宿的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开办,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主人参与接待,为旅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民宿管理遵循“属地管理、便利准入、综合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结合当地民宿发展需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统筹完善监管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引导民宿规范有序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民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文化旅游部门负责民宿发展统筹协调日常工作,推动落实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开展民宿星级评定和宣传推广,指导开展民宿经营管理

业务培训。 公安机关负责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民宿经营者配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备,开展对民宿经营者、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公安派出所依法对民宿经营者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抽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消防部门负责指导开展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民宿经营主体的登记和食品安全监管,引导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宿经营的相关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民宿经营场所必须符合本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安全等有关规定与要求。 第六条民宿经营应当依法申请取得营业执照,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和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第七条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 第八条民宿经营者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接入治安管理部门认可的管理信息系统,严格落实实名登记、上传制度,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监督检查。

关于落实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落实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最新)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民宿经营管理行为,促进民宿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X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X府办〔X〕7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民宿的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X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场所。民宿经营规模,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4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X区可申报民宿的区域由X区政府划定。 二、民宿的条件 民宿的申办和经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民宿的建筑设施 1.用于民宿经营的建筑物为合法建筑,并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凡涉及违法的建筑物不得用于经营民宿。 2.新建、改建的建筑物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做到依法设计、施工。既有建筑物,使用时不得破坏主体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进行安全鉴定并采取加固措施,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3.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等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 (二)民宿消防要求 X辖区内的民宿的建筑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X〕50号)执行。 (三)民宿的经营管理 1.客房及卫生间通风、采光良好,卫生间干湿分离,并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 2.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碍卫生的病媒及孳生源。 3.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食品安全规定。 4.提供给旅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要求。

厦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厦门市正式出台了《厦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对厦门的民宿行业进行了规范。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市民宿业的规范管理,促进民宿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民宿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民宿(含提供住宿的农家乐,下同)是指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民宿的经营规模,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4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可申报民宿的具体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其中,思明、湖里区可申报民宿的具体区域应严格控制。 二、民宿的条件 民宿的申办和经营应符合以下条件:

㈠民宿的建筑设施 1.用于民宿经营的建筑物为合法建筑,并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凡涉及违法的建筑物不得用于经营民宿。 2.新建、改建的建筑物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既有建筑物,使用时不得破坏主体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进行安全鉴定并采取加固措施,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3.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等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 ㈡民宿的消防安全 本市各镇(村)的民宿的建筑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思明区(含鼓浪屿)、湖里区的民宿以及岛外其他区域的民宿的建筑消防安全要求参照建村〔2017〕50号文执行。 ㈢民宿的经营管理。 1.客房及卫生间通风、采光良好,卫生间干湿分离,并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 2.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害卫生的病媒及孳生源。 3.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食品安全规定。 4.提供给旅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5.提供给旅客使用的餐饮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6.食品工作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2020年最新--民宿酒店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 管理制度:2020-01-01 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起草人: 审定人: 审批人: 签发日期:年月日

**民宿 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接待管理,规范业务招待的合理安排,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结合民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对外接待,应严格遵循“热情、周到、节俭、圆满”的原则,处理好接待工作的每一个环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民宿所有对外接待工作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民宿是公司对外接待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营业客人接待和公司对外接待方案的制订、实施、结算、总结等日常管理。 第五条综合办公室是公司对外接待的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对接公司接待任务和接待要求,配合**民宿搞好对外接待工作。 第三章接待类别 第六条民宿接待主要分为常规营业接待、工作餐接待、公司组织活动接待、业务接待和重要接待五种类别。 第七条常规营业接待 常规营业接待由民宿前台确认客人信息及详细需求,民宿管家统

一安排接待事项。(见附件3) 第八条工作餐接待 (一)公司各部门同事因工作原因需要来民宿用餐,均由民宿管家统一安排接待,与民宿工作人员一起进餐。 (二)申报工作餐的同事须在当天早上9:00之前告诉民宿管家用餐人数,工作餐用餐时间为11:30,过时不候。如行程有变须在10:00之前向民宿报备,如未及时沟通造成饭菜浪费,民宿将对其处以50-200元罚款。 第九条常规业务接待 (一)公司领导或各部门同事来民宿联系业务,均由民宿管家统一安排接待。 (二)接待时,由综合办公室根据领导安排和来宾意图,理论上要在前一天晚上和民宿管家对接相关事宜,包括用餐人数、时间和是否需要住宿等,方便民宿妥善安排接待任务和食材准备工作。 (三)常规业务接待,由相关负责人向公司分管总经理提出申请(见附件1),经分管总经理批准后,民宿方可按标准安排接待工作。 第十条活动接待 (一)根据工作需要或上级安排,凡由公司承办的活动,应由民宿会同主办部门共同完成接待任务,民宿主要负责餐饮和住宿,主办部门负责活动环节。 (二)主办部门根据活动内容,编制活动方案,经领导审定后,由活动负责人发于民宿管家,民宿管家根据活动方案落实接待事宜,如未向民宿积极沟通,未发送活动方案,一切责任由活动负责人承担。

北海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北海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民宿业规范管理,实现民宿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7)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民宿是指利用城乡居民闲置合法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自然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为游客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北海民宿发展坚持规范、安全、有序、特色的原则,在丰富旅游新业态的同时,实现我市旅游经济转型升级。 第二章民宿选址 第四条新开办民宿选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镇发展规划要求; (二)房屋为城乡居民自有合法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

(三)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4间(套),单栋房屋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四)建筑主体应为钢筋混凝土或砖混结构,当楼板或楼梯为木结构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且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 (五)房屋有合法房产证明; (六)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新村集聚点或安置区内房屋除外)。 第五条其他规定 (一)位于历史地段核心保护范围的,涉及文物保护的建筑,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二)位于拟征迁(征收)范围内的,须服从相关发展规划要求,在启动该区域征迁(征收)工作时应自觉停止经营活动,相关部门有权注销所有运营执照。 (三)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等高敏感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 第三章民宿装修 第六条建筑要求 (一)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改建的建筑物,不得破坏建

民宿管理办法

民宿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第1条本办法依发展观光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民宿之管理,依本办法之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其它有关法令之规定。 第3条本办法所称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闲房间,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家庭副业方式经营,提供旅客乡野生活之住宿处所 第4条民宿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交通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第5条民宿之设置,以下列地区为限,并须符合相关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规定: 一、风景特定区 二、观光地区 三、国家公园区 四、原住民地区 五、偏远地区 六、离岛地区 七、经农业主管机关核发经营许可登记证之休闲农场或经农业主管机关划定之休闲农业区

八、金门特定区计画自然村 九、非都市土地。 第6条民宿之经营规模,以客房数五间以下,且客房总楼地板面积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为原则。但位于原住民保留地、经农业主管机关核发经营许可登记证之休闲农场、经农业主管机关划定之休闲农业区、观光地区、偏远地区及离岛地区之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数十五间以下,且客房总楼地板面积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之规模经营之 前项偏远地区及特色项目,由当地主管机关认定,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查后实施。并得视实际需要予以调整。 第7条民宿建筑物之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部墙面及天花板之装修材料、分间墙之构造、走廊构造及净宽应分别符合旧有建筑物防火避难设施及消防设备改进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及第十二条规定 二、地面层以上每层之居室楼地板面积超过二百平方公尺或地下层面积超过二百平方公尺者,其楼梯及平台净宽为一点二公尺以上;该楼层之楼地板面积超过二百四十平方公尺者,应自各该层设置二座以上之直通楼梯。未符合上开规定者,依前款改进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前条第一项但书规定地区之民宿,其建筑物设施基准,不适用前项之规定。 第8条民宿之消防安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民宿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第1条本办法依发展观光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民宿之管理,依本办法之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其它有关法令之规定。 第3条本办法所称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闲房间,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家庭副业方式经营,提供旅客乡野生活之住宿处所 第4条民宿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交通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第5条民宿之设置,以下列地区为限,并须符合相关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规定: 一、风景特定区 二、观光地区 三、国家公园区 四、原住民地区 五、偏远地区 六、离岛地区 七、经农业主管机关核发经营许可登记证之休闲农场或经农业主管机关划定之休闲农业区 八、金门特定区计画自然村 九、非都市土地。 第6条民宿之经营规模,以客房数五间以下,且客房总楼地板面积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为原则。但位于原住民保留地、经农业主管机关核发经营许可登记证之休闲农场、经农业主管机关划定之休闲农业区、观光地区、偏远地区及离岛地区之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数十五间以下,且客房总楼地板面积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之规模经营之 前项偏远地区及特色项目,由当地主管机关认定,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查后实施。并得视实际需要予以调整。 第7条民宿建筑物之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部墙面及天花板之装修材料、分间墙之构造、走廊构造及净宽应分别符合旧有建筑物防火避难设施及消防设备改善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及第十二条规定 二、地面层以上每层之居室楼地板面积超过二百平方公尺或地下层面积超过二百平方公尺者,其楼梯及平台净宽为一点二公尺以上;该楼层之楼地板面积超过二百四十平方公尺者,应自各该层设置二座以上之直通楼梯。未符合上开规定者,依前款改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民宿管理规定

民宿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民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依发展观光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民宿之管理,依本办法之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令之 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闲房间,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 、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家庭副业方式经营,提供旅 客乡野生活之住宿处所。

第四条民宿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交通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 (市) 为县 (市) 政府。 第二章民宿之设立申请、发照及变更登记 第五条民宿之设置,以下列地区为限,并须符合相关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规定: 一、风景特定区。 二、观光地区。 三、国家公园区。 四、原住民地区。 五、偏远地区。 六、离岛地区。

七、经农业主管机关核发经营许可登记证之休闲农场或经农业主管机关 划定之休闲农业区。 八、金门特定区计画自然村。 九、非都市土地。 第六条民宿之经营规模,以客房数五间以下,且客房总楼地板面积一百五十平 方公尺以下为原则。但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经农业主管机关核发经营许 可登记证之休闲农场、经农业主管机关划定之休闲农业区、观光地区、 偏远地区及离岛地区之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数十五间以下,且客房总楼 地板面积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之规模经营之。

前项偏远地区及特色项目,由当地主管机关认定,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 查後实施。并得视实际需要予以调整。 第七条民宿建筑物之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部墙面及天花板之装修材料、分间墙之构造、走廊构造及净宽应 分别符合旧有建筑物防火避难设施及消防设备改善办法第九条、第 十条及第十二条规定。 二、地面层以上每层之居室楼地板面积超过二百平方公尺或地下层面积 超过二百平方公尺者,其楼梯及平台净宽为一点二公尺以上;该楼 层之楼地板面积超过二百四十平方公尺者,应自各该层设置二座以

2020年最新--民宿酒店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 管理制 度:2020-01-01 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起草人: 审定人: 审批人: 签发日期:

** 民宿接待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接待管理,规范业务招待的合理安排,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结合民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对外接待,应严格遵循“热情、周到、节俭、圆满” 的原则,处理好接待工作的每一个环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 民宿所有对外接待工作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民宿是公司对外接待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营业客人接待和公司对外接待方案的制订、实施、结算、总结等日常管理。 第五条综合办公室是公司对外接待的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对接公司接待任务和接待要求,配合** 民宿搞好对外接待工作。 第三章接待类别 第六条民宿接待主要分为常规营业接待、工作餐接待、公司组织活动接待、业务接待和重要接待五种类别。 第七条常规营业接待 常规营业接待由民宿前台确认客人信息及详细需求,民宿管家统 一安排接待事项。(见附件3) 第八条工作餐接待

(一)公司各部门同事因工作原因需要来民宿用餐,均由民宿管家统一安排接 待,与民宿工作人员一起进餐。 (二)申报工作餐的同事须在当天早上9:00之前告诉民宿管家用餐人数,工作餐用餐时间为11:30,过时不候。如行程有变须在10:00之前向民宿报备,如未及时沟通造成饭菜浪费,民宿将对其处以50-200元罚款。 第九条常规业务接待 (一)公司领导或各部门同事来民宿联系业务,均由民宿管家统一安排接待。 (二)接待时,由综合办公室根据领导安排和来宾意图,理论上要在前一天晚上和民宿管家对接相关事宜,包括用餐人数、时间和是否需要住宿等,方便民宿妥善安排接待任务和食材准备工作。 (三)常规业务接待,由相关负责人向公司分管总经理提出申请(见附件1),经分管总经理批准后,民宿方可按标准安排接待工作。 第十条活动接待 (一)根据工作需要或上级安排,凡由公司承办的活动,应由民宿会同主办部门共同完成接待任务,民宿主要负责餐饮和住宿,主办部门负责活动环节。 (二)主办部门根据活动内容,编制活动方案,经领导审定后,由活动负责人发于民宿管家,民宿管家根据活动方案落实接待事宜,如未向民宿积极沟通,未发 送活动方案,一切责任由活动负责人承担。 见附件3) (三)民宿依据接待方案,组织召开接待工作协调会,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和工作要求,确保活动接待工作各环节的全面落实。 (四)活动结束,民宿管家单独记录民宿的营业收入,报与财务单独核算;主办部门及时审核活动接待预算实施情况,并报销额外增加的接待费用。各单位开会

2020年民宿管理办法

2020年民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盘活城乡闲置资源,推动乡村振兴,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管理,提升民宿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XX省旅游条例》《XX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宿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导、属地统筹、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放宽市场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民宿建设发展要注重产品特色化、服务品质化、管理规范化,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目标。

第四条鼓励民宿品质和品牌建设。各市(区)根据辖区文化旅游资源特色,积极打造“统一标识、统一宣传、统一推介”的民宿品牌形象。 第五条鼓励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经济组织等,采用自主经营、租赁、联营等方式,参与乡村民宿经营管理。 对位于景区周边、特色旅游村镇、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游径、南粤古驿道等区域,生态环境良好、人文特色鲜明的民宿聚集地,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引导民宿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章申办条件 第六条民宿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套),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建筑总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超过上述规模的住宿服务经营场所,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管理。 第七条民宿选址要求:

(一)应当符合空间规划的相关规定,并应当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域。 (二)位于历史地段核心保护范围且涉及文物保护的建筑作为民宿项目,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民宿经营符合以下消防管理基本要求: (一)位于镇、街道、村的,利用居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 (二)利用其他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场所规模及消防安全要求可以参照前款所述文件执行。 (三)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 第九条民宿经营符合以下治安管理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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