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宿管理办法

广东省民宿管理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目的】为规范民宿经营,提升民宿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旅游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民宿定义】本办法中的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民用建筑开办的,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规模界定】本省范围内,单幢建筑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m2的民宿,其经营活动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超过上述规模的住宿服务经营场所,应按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四条【开设区域范围】民宿经营者可在城镇和乡村地区开设民宿;城镇开发边界内可开设民宿的区域,应具有人文特色鲜明、生态环境良好等特点,能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休闲体验,具体区域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

城镇开发边界内其他区域的住宿服务经营场所,应按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五条【管理原则】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导、属地统筹、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放宽市场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六条【政府和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民宿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

治安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民宿配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指导民宿安装、维护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负责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

消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民宿消防安全相关技术要求,指导开展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经营单位和业主开展民宿建筑结构安全鉴定,结合多规合一统筹民宿聚集空间和布局,监督管理农村民宿集聚区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推动制定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开展民宿宣传推广,指导开展民宿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民宿经营

主体的工商登记注册,引导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卫生、环保、价格、食药监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宿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镇村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属地范围内民宿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各村委会(居委会)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民宿监管工作。村(社区)可以通过自治规则、村规民约,对民宿经营活动加以规范。

第八条【行业协会】鼓励建立民宿行业协会。民宿行业协会应发挥行业自律和行业服务作用,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服务规范,参与民宿等级的评定与复核,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

第九条【民宿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的引导,有条件的县

(市、区)可组织编制民宿发展规划,提出民宿总体发展规模、区域分布、经营特色、保障举措等指导性意见。

第十条【行业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民宿聚集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鼓励民宿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范建设,对达到相关条件的民宿,应从财政、税收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第二章开办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建筑要求】民宿建筑应系合法建筑,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改建的建筑物,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房屋建筑风貌应与当地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十二条【消防要求】位于镇(不包括城关镇)、乡、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

利用其他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场所规模及消防安全要求应参照建村〔2017〕50号文执行。

利用住宅之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

第十三条【治安要求】民宿经营应符合以下治安管理基本要求:

(一)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治安部门认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按照规定进行住客实名登记,并按要求上报治安主管部门;

(二)配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治安防范设施,客房的门、窗需符合防盗要求;

(三)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十四条【卫生要求】民宿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加强卫生管理,防止传染病传播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要求】兼营食品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规范经营,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六条【环保要求】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等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

有条件的民宿应接入污水管网,或配备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生活、餐饮垃圾宜分类处理。

第十七条【证照办理】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工商登记注册,并在其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注明“经营民宿”。

兼营餐饮、食品流通服务的民宿,应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民宿备案】民宿经营者应自营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备案。备案材料如下:(一)广东省民宿信息采集表;

(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民宿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发放全省统一的民宿标识牌。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开展民宿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民宿发生产权、经营权、经营范围变更时,民宿经营者应及时办理备案信息变更登记。决定停业的,应在停业前到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民宿注销登记手续,并交回民宿标识牌。第三章经营规范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民宿经营者聘请非家庭人员长期从业的,应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服务管理】民宿经营应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在显眼位置公布投诉电话。

第二十一条【安全管理】民宿经营者为民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住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第二十二条【诚信经营】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和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消费者。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消费者提供民宿代订服务的,应确保民宿信息的真实性。

第二十三条【兼营服务】民宿提供汽车租赁、婚纱摄影、垂钓、采摘、旅游商品销售及其他娱乐休闲服务的,应遵循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服务安全规范。

第二十四条【保险服务】鼓励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雇佣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二十五条【信息报送】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统计数据。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日常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未登记备案、无证照经营或其他违法经营行为,应依法处置,必要时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部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联合执法。

第二十七条【部门监管】治安、消防、住建、旅游、工商、卫生、环保、价格、食药监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将民宿纳入监督抽查范围,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实效。

第二十八条【通报与公告】治安、消防、住建、旅游、工商、卫生、环保、价格、食药监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民宿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等相关监督检查信息,必要时可在本辖区政府网站或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信用约束】鼓励民宿经营者公开承诺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鼓励社会机构开展民宿服务质量与信用评价,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舆论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建筑安全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符合建筑安全基本要求的,由住建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消防安全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符合消防安全基本要求的,由消防主管部门按照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治安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治安部门认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的,由治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安装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规定对住客进行实名登记并及时上报的,由治安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无证照经营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开展民宿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而开展餐饮、食品流通服务的,由食药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备案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民宿经营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备案的,由该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监管责任】民宿有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其他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本办法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细则制定】各地和有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广东省民宿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2018年制订规章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18〕17号)的安排,《广东省民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属于年度内完成项目,省旅游局为起草单位。现将起草工作相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贯彻落实《广东省旅游条例》,为我省民宿业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广东省旅游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民宿旅游经营,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人文、自然景观和风俗文化等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制度。城镇和乡村居民开办民宿旅游经营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制定。”制定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上位法的重要体现,是对《广东省旅游条例》相关条文的衔接与细化,为广东民宿经营与管理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

(二)贯彻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广东民宿业健康发展。

乡村旅游发展是乡村振兴的重要途径,民宿是乡村旅游的重要产业载体。《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实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工程,建设一批设施完备、功能多样的休闲观光园区、森林人家、康养基地、乡村民宿、特色小镇。对利用闲置农房发展民宿、养老等项目,研究出台消防、特种行业经营等领域便利市场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管理办法。”推进广东省民宿地方立法工作,促进广东省民宿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推动广东省乡村旅游产业发展,为广大农民提供就业创业平台,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有利于住宿多元化和新业态培育,加快旅游休

闲产品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三)总结省内外民宿发展经验和管理创新成果,推动广东民宿业规范化管理。

民宿作为一种新兴的非标住宿业态,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从全国来看,台湾、浙江、海南等省份均出台了扶持民宿发展的相关政策或指导意见,福建和北京正在制定省级民宿管理办法,浙江湖州、福建厦门、云南大理、海南三亚等地市已先后出台了民宿管理办法。目前,我省共有民宿3000多家,民宿业已经成为我省旅游产业中最具活力的行业之一。梅州市、深圳大鹏新区、韶关仁化县、清远清新区等市县(区)积极探索创新民宿管理方式,出台了民宿管理办法。但是,从整体来看,目前我省民宿业发展还存在缺少统筹规划、管理依据不足、事中事后监管困难等问题,民宿经营者获得合法经营资格困难。立法规范省域民宿业管理,是我省民宿业实现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

二、《办法》起草过程

2018年2月,省旅游局成立《办法》起草小组,着手开展《办法》的调研和起草工作。在认真梳理分析省内外民宿相关政策文件的基础上,起草小组先后赴深圳大鹏新区、广

州从化、增城、梅州、韶关、清远等地开展实地调研工作,就在民宿旅游经营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听取各地治安、消防、住建、旅游、工商、环保等有关部门和民宿行业协会、民宿经营者的意见建议,详细了解各地民宿旅游经营管理的有关情况及经验做法。并于4月中旬赴浙江湖州、嘉兴等地学习借鉴他省民宿管理的先进经验。5月底形成《办法》初稿后,先后召开两次《办法》起草工作座谈会,听取省法制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消防总队、省公安厅治安局等有关部门以及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6月底形成《办法》内部征求意见稿,经内部征求省旅游局各处室和直属单位意见后,修改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询7个省直相关部门和21个地级以上市旅游局的意见。经多次研究修改,于8月初形成《办法》送审稿,提交省法制办审定。

三、《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和参考文件

(一)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

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5.《自然保护区条例》;

16.《风景名胜区条例》;

17.工商总局《网络交易暂行办法》;

18.《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

20.《广东省旅游条例》;

21.《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22.《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2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24.《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25.《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

26.《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7.《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

(二)相关部委规范性文件

1.《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

2.印发《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737号);

3.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4.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

5.《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

6.国家发改委、旅游局、环保部、住建部、农业部、林业局、扶贫办《关于实施乡村旅游富民工程推进旅游扶贫工作的通知》。

(三)国务院、广东省委省政府政策性文件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2018年1号文件);

2.《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5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

5.国务院办公厅《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2013年);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2015年);

7.省委《关于进一步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的决定》(2013年);

8.《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家<“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7〕39号);

9.《省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2015年);

10.《广东省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方案》(2016年)。

(四)省内外相关管理办法

1.《深圳市大鹏新区民宿管理办法》;

2.《梅州市民宿(乡村客栈)管理办法(试行)》;

3.《清远市清新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4.《仁化县农村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5.《湖州市乡村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6.《德清县民宿管理办法》;

7.《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台县民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天政发〔2016〕10号);

8.《海南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

9.《厦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10.《南靖县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11.台湾《民宿管理办法》;

12.《大理市乡村民宿客栈管理办法(试行)》。

(五)国家相关行业标准

1.《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7);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六)省外相关政策性文件

1.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浙公通字〔2016〕60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50号);

3.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的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公通字〔2018〕4号);

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乡村民宿业规范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22号)》;

5.《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琼府〔2018〕8号)。

四、《办法》结构框架与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38条。各章节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1-10条),共10条,说明了本办法制定的依据与目的,明确了民宿定义、规模、适用范围、管理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责、镇村职责、行业协会、民宿规划与促进等内容;

第二章开办条件和程序(第11-18条),共8条,规定了民宿在建筑、消防、治安、卫生、食品安全及环保等方面须满足的基本要求,明确了民宿登记备案程序;

第三章经营规范(第19-25条),共7条,明确了民宿经营者在民宿经营服务与内部管理过程中需遵循的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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