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余姚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余姚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余姚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我市丰富的乡村旅游资源,扶持和挖掘具有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的旅游住宿设施,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和促进旅游富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现有合法的农村房屋、闲置村集体用房或其他闲置建筑物,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通过设计形成鲜明的文化主题特色和互动体验感受特征,以旅游经营方式为游客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旅游接待场所。民宿一般以提供住宿服务为主、兼以简餐,客房规模在5间以上、30间以下(含)(民宿集群村可适当放宽)。

第三条民宿发展要坚持科学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保护环境、永续利用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四明山区域乡镇(街道)及全市A级景区和重点旅游区内。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余姚市民宿申报须具备下列条件:

1.民宿选址应符合本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功能区规划和乡村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利用文物保护建筑开设民宿的须经文物管理部门批准。

2.民宿房屋建筑风貌应与当地人文风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结构安全牢固;周边无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隐患点,远离危险动植物侵扰;

3.具有有效的土地和房屋使用证明;

4.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配套设施和措施,按要求进行生活污水纳管处理或设置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池,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

5.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参加公安、消防、旅游、市场监督等部门组织的培训并通过考核。

第三章申报流程

第六条建立民宿联合核验工作机制,由市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公安、消防、旅游、财政、市场监管、国土、环保等部门组成联合核验小组,实地勘察,联合审核。

1.民宿经营者提出申请,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提交所在乡镇(街道);

2.乡镇(街道)通过实地踏勘,对民宿选址的安全性、布局合理性及其他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提交市民宿发展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3.市民宿发展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联合核验小组实地核查,集体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4.民宿开业前,业主凭借市民宿发展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予以通过的联合核验备案表,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

第六条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税务、环保等职能部门依法、高效、优质地为经营业主办理相关证照。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成立余姚市民宿发展工作协调小组,具体由市政府办公室、旅游、发改、农办、老区办、财政、公安、消防、市场监管、国土、住建、环保、农林、交通、水利等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协调小组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办公室负责编制全市民宿发展规划、牵头民宿的联合核验、联合执法和日常管理的指导督查。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和服务政策。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域内民宿的初审、推荐、规划、指导、培训、服务、统计、安全和日常管理工作,重点乡镇(街道)要落实人员,负责民宿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加强行业自律。民宿发展规模较大的村或乡镇要推动成立民宿协会等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条建立民宿违法经营行为查处联动机制。乡镇(街道)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处置并报市民宿发展协调小组,由协调小组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部门的,由市民宿发展协调小组牵头实施联合执法。

第十一条民宿经营者为民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有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民宿经营者应建立安全应急预案。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不断完善民宿集聚区的应急保障机制。

第十二条当发生洪涝台等重大自然灾害,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人员转移指令后,民宿经营者应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游客的劝返或转移工作。对不服从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他紧急措施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和《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1.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

2.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3.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法律;

4.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5.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6.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7.破坏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8.其它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乡镇政府调查上报,经市民宿发展工作协调小组核实后,由相关行政许可单位吊销相关证件。

1.发生游客重大责任投诉事件的;

2.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发生重大消防事故的;

4.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5.不服从当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四明山区域农家乐住宿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余姚市民宿发展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余姚市开设民宿的各项安全标准及要求

3、余姚市民宿办证申请表

4、余姚市民宿开办联合核验表

附件1

余姚市民宿发展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府办:负责民宿产业发展组织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牵头协调重大项目,形成服务和管理合力。

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旅游局):市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民宿产业发展的指导、服务、管理、培育和认定等工作,组织开展民宿招商、宣传、营销、推介和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承担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参与民宿规划选址,对利用文物保护建筑开设民宿进行审批,对历史文化建筑开设民宿进行指导。

市农办、市老区办、市人社局:协同市旅游局抓好民宿产业发展工作,将民宿发展纳入农村品质提升工作,将民宿从业人员的培训纳入农民素质提升工程。

市发改局(市物价局):指导民宿实行明码标价,对民宿价格和收费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管。

市财政局:加强对民宿发展的政策和资金扶持。

市规划局、市住建局:指导民宿规划选址工作,建立健全农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相关制度,指导民宿所在乡镇(街道)抓好民宿建设质量安全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做好民宿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指导民宿建设环保设

施;加强对各民宿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对有环境影响的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市安监局: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履行民宿综合安全监管的指导。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民宿营业执照的审批,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督促民宿经营者合法经营。负责民宿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工作。做好民宿餐饮服务许可的审查,落实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市卫计局:负责做好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的审批,加强日常卫生设施检查,督促经营单位开展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等。

市公安局:指导、监督民宿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民宿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培训;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市公安局消防大队:指导乡镇派出所做好民宿相关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工作。

市农林局:负责指导民宿经营者自产自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推广“三品一标”农产品进民宿。指导民宿做好林地的流转,按有关规定做好民宿建设涉及林地的选址审核、报批以及监督指导森林消防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做好交通道路沿线民宿的选址审核。完善、规范交通标志和标牌。

市水利局:协助民宿规划的选址工作,防止民宿的建设影响防汛安全和水资源保护。影响防汛安全和水资源保护。指导乡镇(街道)将民宿的防汛安全纳入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建立民宿防汛防台安全联系人制度;协同国土、安监等部门督促乡镇(街道)在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山边、溪边、涉水项目及其它危险地段设立安全警示标志,以防游客涉险。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民宿土地使用的审批(审核)工作,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协助和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和宣传工作。

附件2

余姚市开设民宿的各项安全标准及要求

一、经营用房要求

(一)经营用房不存在乱搭乱建情况。

(二)经营用房须为安全建筑,无危房情况。

(三)利用文物保护建筑开设民宿的须经文物管理部门批准,利用历史建筑开设民宿的须经建设规划部门同意。

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一)民宿建筑原则上应设2个安全出口,但3层及3层以下的,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可设1个安全出口。

(二)建筑每层内走道及楼梯平台处需设置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门的顶部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灯。

(三)民宿建筑应按规定配置建筑灭火器,每200㎡配备4KgABC干粉灭火器应不少于4只。

(四)客房内应设置旅客须知、疏散指示图等消防安全标志标识。

(五)在明显位置设置消防安全“三提示”等内容。

三、治安安全标准

(一)开办民宿,必须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1.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2.具备单独的旅客房间。

3.民宿的主要从业人员在开业前应接受当地派出所治安安全和业务培训指导。

(二)民宿必须建立下列治安管理制度:

1.严格落实住宿登记制度。旅客住宿必须登记,必须建设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旅客姓名、户籍地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注明旅客入住时间、房间号,并在1小时内将人员的上述信息及照片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旅客退房时,应及时将退房时间录入系统。规模较小、零散的民宿经营者可以通过整合的旅馆业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登记

2.严格落实值班巡查制度。民宿必须建立24小时值班和定时安全巡查制度,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二小时进行一次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对巡查和检查中发现的安全和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值班巡查工作重点是要确保民宿出入通道的安全畅通、消防设施的完整好用。设有消防控制室、监控设施及旅客贵重物品存放处的,应当有不间断值守,负责值班巡查的工作人员应具备需要的应急处置能力。

3.严格落实重大情况报告制度。民宿从业人员发现旅馆内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4.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民宿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培训内容应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还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5.严格落实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民宿应当按照单位实际,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6.严格落实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民宿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定期维护保养要求和检查内容。

7.严格落实财务保管制度。应当设置旅客财务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务,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8.严格落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提供公共信息上网的民宿,必须建立符合规定的网络通讯安全系统。

四、卫生标准

(一)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健康合格证”,经营者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安排上岗。

(二)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一致的顾客用具清洗消毒间且墙面贴瓷砖(用于拖鞋、杯子等共用物品的消毒),内有可使用的台盆及水供应,有独立的干燥、清洁、密闭的用品储存室(用于床单、被套、枕套等设施存放)。

(三)顾客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一消毒(可统一委托清洗公司处理,但要订立清洗消毒协议),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四)经营场所周边25米范围内不得有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垃圾堆放或噪声等污染源存在。

(五)客房、卫生间应通风良好,卫生间有机械通风设施设备,保持经营场所空气质量符合卫生标准。委托专业检测公司对经营场所进行空气质量、微小气候、采光、噪声等卫生检测,每年不得少于1次;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进行整改。

(六)积极倡导无烟客房。经营场所设立禁止吸烟标识,建立吸烟监督员制度,对顾客吸烟行为,经营者应及时进行劝阻。

(七)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五、餐饮标准

(一)所有从业人员需取得相应健康合格证,定期参加培训。

(二)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门窗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布局,墙裙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结垢的浅色材料铺设1.5米以上,各

功能间流艺布局合理,不存在交叉污染,各功能间排水设施通畅。

(三)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开放,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设施,生熟食品储存和操作加工过程不得存在交叉污染(如冰箱、砧板、刃具等)。

(四)粗加工间、洗消间、烹饪间应配备相适应的水槽及消毒柜、保洁柜等设施,且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经营需要。

六、环保标准

(一)厨房油烟按照《浙江省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落实。

(二)有条件区域统一纳入污水管网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体系,其它地区污水须经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附件3

余姚市民宿办证申请表

编号:

注:本表格一式三份,民宿经营者、乡乡镇(街道)、市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各一份。凭此表格办理相关证照。

附件4

民宿开办联合核验备案表

年月日

注:本表格为民宿发展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核验意见,由市民宿发展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保存。

租赁式公寓经营服务规范客栈民宿企业经营服务规范和小区餐饮服务规范

公开征求行业标准《租赁式公寓经营服务规范》、《客栈民宿企业经营服务规范》和《社区餐饮服务规范》的意见 租赁式公寓经营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租赁式公寓的基本要求、安全要求、卫生要求、有限服务品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各种类型的租赁式公寓企业。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T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T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SB/T 10475-2008 经济型饭店经营规范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5]260号)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日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租赁式公寓企业 以租赁方式为特定人群提供长租和短租的居住空间和有限服务的企业。 长租公寓企业 为特定人群提供一个月(含一个月)以上的居住空间和有限服务的经营企业。 短租公寓企业 为旅游、度假、临时工作者等群体提供以日、夜为计算单位,价格经济、提供有限服务的住宿经营企业。 分类 集中式 集中式是指以整栋楼(或者一栋楼的几层)为运作标的,包租后对公共区域、配套空间和房间进行标准改造和装修,配备统一服务,进行集中式管理的公寓形式。在合约期内以间为单位按月出租,并为租客提供长期生活服务以及社交、创业等附加服务。 分散式 分散式是指长租公寓运营商从分散的住宅小区(或商住公寓)的业主手中,运用包租、

民宿的开发与管理

·258· Business ! 民宿的开发与管理 — ——以增城万家旅舍为例郑雪霏 作者简介:郑雪霏(1990.06-),女,汉,湖北公安人,广州大学旅游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旅游开发规划与管理。 摘要:在休闲度假旅游已经成为未来我国旅游发展趋势的情况下,对于民宿的开发和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文章以广州增城万家旅 舍的开发与管理模式为例,归纳总结了民宿开发与管理中可以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民宿旅游;民宿开发;民宿管理随着旅游需求的持续增长,休闲度假旅游越来越受到学界和业界的广泛关注。休闲度假旅游不同于传统观光旅游,它是游客进入旅游目的地后,不仅仅局限于游览风景,更注重自然和人文的体验,尤其是环境带来的放松、舒缓压力、深度了解融入当地自然人文氛围。旅游民宿兼具秀美风景和人文风情,成为休闲旅游的新兴产业。 一、民宿的起源及定义 国内外旅游民宿的产生,大多是为了解决观光区的旅游接待设施不足 。“民宿”的原型是日本的Minshuku ,当时日本政府为经济低迷所引起的度假旅游危机,开发农渔山村,允许个体利用自家房屋宅基地接待 旅客的一种度假休闲形式。 [1] Alastair.M.M 等人认为旅游民宿具有下列特质[2]:具有私人服务的,与主人具有某一程度上交流;具有特殊的机会或优势去认识当地环境或建筑特质:通常是产权所有者自行经营,非连锁经营:特别的活动 提供给游客;较少的住宿容量。郭永杰[3] 则认为旅游民宿是一般私人住宅将其一部分局势出租给游客,以“副业方式”经营的临时住宿设施;其性质与普通饭店、旅馆不同,除了能给游客交流认识外,旅客更能享受经营者所提供当地的乡土味道及诸如“回家”的感觉。台湾《民宿 管理方法》[4] 将民宿定义为“利用自用住宅空闲房间,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家庭业方式经营, 提供旅客乡野生活之住宿处所” 。在我国大陆地区,“便民招待所”、“农家乐”、“乡村旅馆”等概念接近于这个定义。二、民宿在我国台湾和大陆的发展现状 (一)台湾民宿的发展及现状。台湾民宿可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初期,当时像垦丁、阿里山、溪头等风景区吸引了大批观光客,导致当地的度假酒店人满为患供不应求,为了方便游客,扩大住宿接待能力,当地居民利用自己家的房屋来招待游客,民宿慢慢产生。但是随着民宿的增多,渐渐出现了民宿质量参差不齐,民宿监管漏洞等问题,限制了民 宿的发展。直到政府颁布了《民宿管理办法》 ,就民宿的设置地点、经营规模、建筑设计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定,台湾民宿业开始转型升级。民宿逐渐成为岛内外民众休闲度假的主要方式。 (二)大陆民宿的发展及现状。大陆民宿的种类很多,如以四川成都为 代表的“农家乐” 、云南的大理和丽江,广西的阳朔、龙脊梯田,湖南的凤凰等地各类特色客栈等。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全国“农家乐”已超150万家,规模以上休闲农业园区超过1.8万家,年接待人数超过4亿人次。 三、民宿旅游开发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纵观两岸民宿旅游的发展历程及现状归纳出曾今或直至现在还存在的一些问题,每个地方可能只存在其中的一两项。这些问题如下: 1)理念陈旧,经营档次相对低端,2)要素限制,产业形象日益受损,3)同质并行,特色缺失,产品品质难以提升。 四、增城万家旅社的开发与管理 (一)增城万家旅舍概况。2014年9月,增城市政府提出在全市11 个镇街建设1万个左右的“万家旅舍” ,构建全市休闲度假产业体系,促进全市农民收入倍增,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和大众旅游兴起,打造增城旅游支柱产业。 (二)增城万家旅舍的开发。增城万家旅舍并非建造大规模的新村舍,而是发动村(居)民、企业及社会团体等投资主体,依托生态旅游核心景区(点)和优质的生态及人文资源,利用现有的村(居)民、村集体及企事业单位合法闲置住房,融合当地自然人文要素及适合城里人的创意和美学元素,提供休闲游憩的休闲度假住宿的品牌产品。 (三)增城万家旅舍的管理 1、统一规范,标准化管理。一是行政审批标准化。市编制《万家 旅舍办理证照工作指引》 ,提倡简政放权、一站式现场办公、并联式审批。二是建设要素标准化。市编制《万家旅舍建设要素控制导则》 ,对万家旅舍消防设施安装、建筑材料选择、外观风格、门窗要求、内部配置、环境条件等,明确基本的规范要求。三是经营服务和运营管理标准化。市统一编制《万家旅舍经营服务规范》并组建万家旅舍管理公司, 管理公司编制《万家旅舍加盟店管理办法》 ,管理公司与旅舍之间是加盟的关系,为万家旅舍个体经营者提供轮训、产品策划、资格准入、品质监督、警告退出、产品策划、平台宣传、收客支付、指标统计一条龙管理服务,促进经营服务和运营管理标准化。 2、分散经营,精细化管理。在符合标准的情况下,鼓励万家旅舍在硬件设施的创意策划、文化内涵、建筑美感、配套设施等方面,更加精致;在环境整治方面,做到人车分流,室内外干净整洁、客房舒适、电视和网络齐备、环境保护达标;在个性装饰方面,要增强景观感、艺术感,提高信息化、亲情化水平。 3、从严要求,品牌化管理。一是打造品牌化视听系统。全市统一 宣传口号,如“增城处处是你家— ——万家旅舍”;统一对外宣传形象,各类对外宣传资料都需标注万家旅舍灯标、LOGO ;统一设置万家旅舍的旅游交通指示牌;对万家旅舍依法自愿注册并纳入电子商务平台登记;同时,在统一识别体系下鼓励个性化发展,形成具有较强的可识别性且风格各异的品牌化视觉系统。二是提供品牌化服务。严格保证服务质量,力争零投诉,形成良好的社会口碑。三是进行品牌化宣传。建立力度大、覆盖面广的线上线下宣传推广平台和持续的宣传推广工作机制,扩大万家旅舍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六)增城万家旅舍的发展现状。据广州增城旅游旅发中心发布的消息,至2014年12月底,增城共建成万家旅舍300多家,正式加挂灯标的示范点共68家,总客房数共3307间,总床位数5101个,其中新增客房数819间,新增床位1440个。入住的旅客大都对万家旅舍的服务感到亲切,旅社提供的活动项目体验性强。 五、结语 通过分析增城万家旅舍的开发与管理,我们发现政府部门在其中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政府的鼓励与支持调动了民众的积极性,同时政府的管理又保证了市场的秩序。民宿旅游的开发要小而精、小而特,规划设计要与周边环境巧妙融合,注重特色饮食与原汁原味的参与体验,让游客进入休闲放松的环境;民宿旅游的管理,由统一的管理公司来进行资格准入和警告退出,对室内陈设和服务质量有基本要求,由统一平台进行宣传策划,同时对于个体经营者有培训学习的机会。这些开发和管理的方式保证了民宿既有数量又有质量地增长。(作者单位:广州大学旅游学院)参考文献:[1]樊欣,王衍用.国外乡村旅舍开发与经营研究综述[J ].旅游科 学,2006(3):47-52. [2]AlastAir ,M.M.,Philip ,L.P.,Gianna ,M.,Nandini ,N.,Jo-seph ,T.O.(1996).Special Accommodation :Definition ,Markets Served ,and Roles Tourism Development [J ].Journal of Travel Re-search ,(Summer ),18-25. [3]郭永杰.日据时期官舍住宅使用后评估[J ].台湾建筑学会建 筑学报,1990(1):13-20. [4]民宿管理办法.[DB /OL ][2008-10-10].http ://admin.tai-wan.net.tw /law_show.asp ?selno =52.注解: ①樊欣,王衍用.国外乡村旅舍开发与经营研究综述[J ] .旅游科学,2006(3):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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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乡村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民宿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民宿,是指利用农村、农林场居民的合法住宅,以及村集体用房、农林场房等闲置资源,为消费者体验乡村生活、游览观光、休闲度假等提供住宿接待服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的开办、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乡村民宿发展坚持生态环保、科学规划、凸显特色、共享发展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鼓励乡村民宿的家庭成员参与经营和服务,倡导乡村民宿家庭提供健康和谐的生活氛围及生活方式分享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乡村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琼府〔2018〕8号),加强对乡村民宿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产业规划和相关政策,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乡村民宿发展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以下

统称乡村民宿管理综合协调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村民宿管理综合协调部门负责乡村民宿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由乡村民宿管理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协调市场监管、公安、消防、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民宿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安全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督促、引导乡村民宿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有优惠政策,扶持符合条件的特色乡村民宿。乡村民宿业示范项目,应当纳入各级旅游宣传营销体系。 第七条鼓励乡村民宿经营者加入乡村民宿行业协会。乡村民宿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诚信经营,维护乡村民宿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乡村民宿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行业检查和评比。 第二章开办要求 第八条开展乡村民宿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具备必要的治安、消防、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安全条件,符合卫生要求和有关服务规范要求。 第九条开办乡村民宿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乡村民宿选址应当符合所在市、县、自治县的总

乐清市民宿管理办法

乐清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我市丰富的乡村旅游资源,扶持和挖掘具有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的旅游住宿设施,丰富旅游住宿设施类型,促进民宿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民宿服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经营者在乐清市区及乡镇(街道)建成区范围以外的区域利用农村房屋,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旅游经营方式,为游客体验乡村生活提供住宿及简单餐饮的接待场所。 第三条鼓励在下列区域开设民宿: (一)旅游景区及周边; (二)经省、温州市及我市认定的农家乐特色村或者示范点; (三)政府扶持、已经集中成片,为旅游消费者提供住宿服务的区域。 第四条经营用房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授予“民宿经营”牌子: (一)建筑物结构安全牢固,布局基本合理,各区域采光、通风良好,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二)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的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具有乡村风情和地方民俗特色; (三)设有服务台,并能够提供接待、结账等服务; (四)设公共交流区,便于客人休息或者交流; (五)营业场所应当在3层以下,至少有5间(套)且不超过15间(套)可供出租的客房,客房内应当有简单的生活配套设施; (六)提供简单餐饮的应当有与餐饮接待能力相配套的厨房; (七)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按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池,有条件区域统一纳入城镇污水管网; (八)符合消防安全相关规定;

(九)符合治安管理相关规定。 第五条民宿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楼层,房屋建筑不属于违法建筑。 第六条建立部门联合审核工作机制,由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具体程序如下: (一)经营者提出申请,签署村委会意见后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报告应当包含民宿名称、地址、负责人、客房数量、床位数量以及民宿改造方案平面示意图等基本情况。 (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地踏勘,对经营用房的权属证明、选址安全性(非地质灾害点)、布局合理性和其它申办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提交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材料不齐的,要求补足材料。 (三)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公安、消防、卫生和计生、市场监管、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进行实地踏勘,对不符合要求的,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提出整改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各职能部门签署联审意见(详见附件1)。 (四)经营者根据联审意见及其他证明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五)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授予“民宿经营”牌子。 第七条民宿应当具有符合要求的电脑、扫描仪、信息传输线路,指定专人负责采集入住游客信息(包括游客姓名、户籍地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入住时间、房间号)。 第八条民宿应当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有条件的要配备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对游客寄存的财物,要规范登记、领取和交接。 第九条民宿取得相关证件并开业满一年后,经营者向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补助申请,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民宿评分(评分标准详见附件2),对分值达到100-140分、141-180分、181分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个客房5000、8000、10000元的补助,民宿补助金额原则上不高于实际投资额的50%。 实行会员制、不对外开放的民宿,不享受政府资金补助。 第十条民宿经营户达全村户数50%以上、且民宿总户数分别达20户、30户的村庄(含自然村),按照10 万元、20万元给予村集体补助。

民宿管理办法

民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依发展观光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民宿之管理,依本办法之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闲房间,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家庭副业方式经营,提供旅 客乡野生活之住宿处所。 第四條民宿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 政府。 第二章民宿之设立申请、发照及变更登记 第五条民宿之设置,以下列地区为限,并须符合相关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规定: 一、风景特定区。 二、观光地区。 三、国家公园区。 四、原住民地区。 五、偏远地区。

六、离岛地区。 七、经农业主管机关核发经营许可登记证之休闲农场或经农业主管机关 划定之休闲农业区。 八、金门特定区计画自然村。 九、非都市土地。 第六条民宿之经营规模,以客房数五间以下,且客房总楼地板面积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为原则。但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经农业主管机关核发经营许 可登记证之休闲农场、经农业主管机关划定之休闲农业区、观光地区、 偏远地区及离岛地区之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数十五间以下,且客房总楼 地板面积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之规模经营之。 前项偏远地区及特色项目,由当地主管机关认定,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 查後实施。并得视实际需要予以调整。 第七条民宿建筑物之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部墙面及天花板之装修材料、分间墙之构造、走廊构造及净宽应 分别符合旧有建筑物防火避难设施及消防设备改善办法第九条、第 十条及第十二条规定。 二、地面层以上每层之居室楼地板面积超过二百平方公尺或地下层面积 超过二百平方公尺者,其楼梯及平台净宽为一点二公尺以上;该楼 层之楼地板面积超过二百四十平方公尺者,应自各该层设置二座以 上之直通楼梯。未符合上开规定者,依前款改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办理。

民宿管理规定

民宿管理规定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民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依发展观光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民宿之管理,依本办法之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令之 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闲房间,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 、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家庭副业方式经营,提供旅 客乡野生活之住宿处所。 第四条民宿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交通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 为县(市)政府。 第二章民宿之设立申请、发照及变更登记 第五条民宿之设置,以下列地区为限,并须符合相关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规定: 一、风景特定区。 二、观光地区。 三、国家公园区。 四、原住民地区。 五、偏远地区。 六、离岛地区。 七、经农业主管机关核发经营许可登记证之休闲农场或经农业主管机关 划定之休闲农业区。 八、金门特定区计画自然村。 九、非都市土地。 第六条民宿之经营规模,以客房数五间以下,且客房总楼地板面积一百五十平

方公尺以下为原则。但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经农业主管机关核发经营许 可登记证之休闲农场、经农业主管机关划定之休闲农业区、观光地区、 偏远地区及离岛地区之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数十五间以下,且客房总楼 地板面积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之规模经营之。 前项偏远地区及特色项目,由当地主管机关认定,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 查後实施。并得视实际需要予以调整。 第七条民宿建筑物之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部墙面及天花板之装修材料、分间墙之构造、走廊构造及净宽应 分别符合旧有建筑物防火避难设施及消防设备改善办法第九条、第 十条及第十二条规定。 二、地面层以上每层之居室楼地板面积超过二百平方公尺或地下层面积 超过二百平方公尺者,其楼梯及平台净宽为一点二公尺以上;该楼 层之楼地板面积超过二百四十平方公尺者,应自各该层设置二座以 上之直通楼梯。未符合上开规定者,依前款改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办理。 前条第一项但书规定地区之民宿,其建筑物设施基准,不适用前项之规 定。 第八条民宿之消防安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间客房及楼梯间、走廊应装置紧急照明设备。 二、设置火警自动警报设备,或於每间客房内设置住宅用火灾警报器。 三、配置灭火器两具以上,分别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显处所;有楼 层建筑物者,每层应至少配置一具以上。 第九条民宿之经营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民宿管理办法

民宿管理办法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交路发九十字第○○○九四号令发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民宿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 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 、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 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

第四條民宿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二章民宿之設立申請、發照及變更登記 第五條民宿之設置,以下列地區為限,並須符合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規定: 一、風景特定區。 二、觀光地區。 三、國家公園區。 四、原住民地區。 五、偏遠地區。 六、離島地區。

七、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或經農業主管機關 劃定之休閒農業區。 八、金門特定區計畫自然村。 九、非都市土地。 第六條民宿之經營規模,以客房數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一百五十平 方公尺以下為原則。但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 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 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數十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 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之規模經營之。

前項偏遠地區及特色項目,由當地主管機關認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 查後實施。並得視實際需要予以調整。 第七條民宿建築物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部牆面及天花板之裝修材料、分間牆之構造、走廊構造及淨寬應 分別符合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九條、第 十條及第十二條規定。 二、地面層以上每層之居室樓地板面積超過二百平方公尺或地下層面積 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其樓梯及平台淨寬為一點二公尺以上;該樓 層之樓地板面積超過二百四十平方公尺者,應自各該層設置二座以

1726+,2020年民宿管理办法条例规章制度-民宿员工规章制度

1726+,2020年民宿管理办法条例规章制度 |民宿员工规章制度 1726+ 2020年民宿管理办法条例规章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民宿经营管理,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盘活城乡闲置资源,推动乡村振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民宿的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开办,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主人参与接待,为旅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民宿管理遵循“属地管理、便利准入、综合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结合当地民宿发展需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统筹完善监管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引导民宿规范有序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民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文化旅游部门负责民宿发展统筹协调日常工作,推动落实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开展民宿星级评定和宣传推广,指导开展民宿经营管理

业务培训。 公安机关负责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民宿经营者配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备,开展对民宿经营者、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公安派出所依法对民宿经营者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抽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消防部门负责指导开展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民宿经营主体的登记和食品安全监管,引导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宿经营的相关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民宿经营场所必须符合本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安全等有关规定与要求。 第六条民宿经营应当依法申请取得营业执照,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和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第七条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 第八条民宿经营者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接入治安管理部门认可的管理信息系统,严格落实实名登记、上传制度,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监督检查。

关于落实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落实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最新)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民宿经营管理行为,促进民宿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X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X府办〔X〕7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民宿的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X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场所。民宿经营规模,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4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X区可申报民宿的区域由X区政府划定。 二、民宿的条件 民宿的申办和经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民宿的建筑设施 1.用于民宿经营的建筑物为合法建筑,并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凡涉及违法的建筑物不得用于经营民宿。 2.新建、改建的建筑物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做到依法设计、施工。既有建筑物,使用时不得破坏主体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进行安全鉴定并采取加固措施,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3.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等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 (二)民宿消防要求 X辖区内的民宿的建筑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X〕50号)执行。 (三)民宿的经营管理 1.客房及卫生间通风、采光良好,卫生间干湿分离,并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 2.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碍卫生的病媒及孳生源。 3.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食品安全规定。 4.提供给旅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要求。

厦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厦门市正式出台了《厦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对厦门的民宿行业进行了规范。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市民宿业的规范管理,促进民宿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民宿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民宿(含提供住宿的农家乐,下同)是指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民宿的经营规模,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4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可申报民宿的具体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其中,思明、湖里区可申报民宿的具体区域应严格控制。 二、民宿的条件 民宿的申办和经营应符合以下条件:

㈠民宿的建筑设施 1.用于民宿经营的建筑物为合法建筑,并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凡涉及违法的建筑物不得用于经营民宿。 2.新建、改建的建筑物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既有建筑物,使用时不得破坏主体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进行安全鉴定并采取加固措施,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3.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等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 ㈡民宿的消防安全 本市各镇(村)的民宿的建筑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思明区(含鼓浪屿)、湖里区的民宿以及岛外其他区域的民宿的建筑消防安全要求参照建村〔2017〕50号文执行。 ㈢民宿的经营管理。 1.客房及卫生间通风、采光良好,卫生间干湿分离,并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 2.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害卫生的病媒及孳生源。 3.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食品安全规定。 4.提供给旅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5.提供给旅客使用的餐饮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6.食品工作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2020年最新--民宿酒店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 管理制度:2020-01-01 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起草人: 审定人: 审批人: 签发日期:年月日

**民宿 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接待管理,规范业务招待的合理安排,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结合民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对外接待,应严格遵循“热情、周到、节俭、圆满”的原则,处理好接待工作的每一个环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民宿所有对外接待工作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民宿是公司对外接待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营业客人接待和公司对外接待方案的制订、实施、结算、总结等日常管理。 第五条综合办公室是公司对外接待的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对接公司接待任务和接待要求,配合**民宿搞好对外接待工作。 第三章接待类别 第六条民宿接待主要分为常规营业接待、工作餐接待、公司组织活动接待、业务接待和重要接待五种类别。 第七条常规营业接待 常规营业接待由民宿前台确认客人信息及详细需求,民宿管家统

一安排接待事项。(见附件3) 第八条工作餐接待 (一)公司各部门同事因工作原因需要来民宿用餐,均由民宿管家统一安排接待,与民宿工作人员一起进餐。 (二)申报工作餐的同事须在当天早上9:00之前告诉民宿管家用餐人数,工作餐用餐时间为11:30,过时不候。如行程有变须在10:00之前向民宿报备,如未及时沟通造成饭菜浪费,民宿将对其处以50-200元罚款。 第九条常规业务接待 (一)公司领导或各部门同事来民宿联系业务,均由民宿管家统一安排接待。 (二)接待时,由综合办公室根据领导安排和来宾意图,理论上要在前一天晚上和民宿管家对接相关事宜,包括用餐人数、时间和是否需要住宿等,方便民宿妥善安排接待任务和食材准备工作。 (三)常规业务接待,由相关负责人向公司分管总经理提出申请(见附件1),经分管总经理批准后,民宿方可按标准安排接待工作。 第十条活动接待 (一)根据工作需要或上级安排,凡由公司承办的活动,应由民宿会同主办部门共同完成接待任务,民宿主要负责餐饮和住宿,主办部门负责活动环节。 (二)主办部门根据活动内容,编制活动方案,经领导审定后,由活动负责人发于民宿管家,民宿管家根据活动方案落实接待事宜,如未向民宿积极沟通,未发送活动方案,一切责任由活动负责人承担。

北海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北海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民宿业规范管理,实现民宿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7)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民宿是指利用城乡居民闲置合法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自然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为游客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北海民宿发展坚持规范、安全、有序、特色的原则,在丰富旅游新业态的同时,实现我市旅游经济转型升级。 第二章民宿选址 第四条新开办民宿选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镇发展规划要求; (二)房屋为城乡居民自有合法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

(三)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4间(套),单栋房屋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四)建筑主体应为钢筋混凝土或砖混结构,当楼板或楼梯为木结构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且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 (五)房屋有合法房产证明; (六)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新村集聚点或安置区内房屋除外)。 第五条其他规定 (一)位于历史地段核心保护范围的,涉及文物保护的建筑,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二)位于拟征迁(征收)范围内的,须服从相关发展规划要求,在启动该区域征迁(征收)工作时应自觉停止经营活动,相关部门有权注销所有运营执照。 (三)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等高敏感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 第三章民宿装修 第六条建筑要求 (一)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改建的建筑物,不得破坏建

民宿管理办法

民宿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第1条本办法依发展观光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民宿之管理,依本办法之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其它有关法令之规定。 第3条本办法所称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闲房间,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家庭副业方式经营,提供旅客乡野生活之住宿处所 第4条民宿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交通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第5条民宿之设置,以下列地区为限,并须符合相关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规定: 一、风景特定区 二、观光地区 三、国家公园区 四、原住民地区 五、偏远地区 六、离岛地区 七、经农业主管机关核发经营许可登记证之休闲农场或经农业主管机关划定之休闲农业区

八、金门特定区计画自然村 九、非都市土地。 第6条民宿之经营规模,以客房数五间以下,且客房总楼地板面积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为原则。但位于原住民保留地、经农业主管机关核发经营许可登记证之休闲农场、经农业主管机关划定之休闲农业区、观光地区、偏远地区及离岛地区之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数十五间以下,且客房总楼地板面积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之规模经营之 前项偏远地区及特色项目,由当地主管机关认定,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查后实施。并得视实际需要予以调整。 第7条民宿建筑物之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部墙面及天花板之装修材料、分间墙之构造、走廊构造及净宽应分别符合旧有建筑物防火避难设施及消防设备改进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及第十二条规定 二、地面层以上每层之居室楼地板面积超过二百平方公尺或地下层面积超过二百平方公尺者,其楼梯及平台净宽为一点二公尺以上;该楼层之楼地板面积超过二百四十平方公尺者,应自各该层设置二座以上之直通楼梯。未符合上开规定者,依前款改进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前条第一项但书规定地区之民宿,其建筑物设施基准,不适用前项之规定。 第8条民宿之消防安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民宿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第1条本办法依发展观光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民宿之管理,依本办法之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其它有关法令之规定。 第3条本办法所称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闲房间,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家庭副业方式经营,提供旅客乡野生活之住宿处所 第4条民宿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交通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第5条民宿之设置,以下列地区为限,并须符合相关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规定: 一、风景特定区 二、观光地区 三、国家公园区 四、原住民地区 五、偏远地区 六、离岛地区 七、经农业主管机关核发经营许可登记证之休闲农场或经农业主管机关划定之休闲农业区 八、金门特定区计画自然村 九、非都市土地。 第6条民宿之经营规模,以客房数五间以下,且客房总楼地板面积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为原则。但位于原住民保留地、经农业主管机关核发经营许可登记证之休闲农场、经农业主管机关划定之休闲农业区、观光地区、偏远地区及离岛地区之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数十五间以下,且客房总楼地板面积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之规模经营之 前项偏远地区及特色项目,由当地主管机关认定,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查后实施。并得视实际需要予以调整。 第7条民宿建筑物之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部墙面及天花板之装修材料、分间墙之构造、走廊构造及净宽应分别符合旧有建筑物防火避难设施及消防设备改善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及第十二条规定 二、地面层以上每层之居室楼地板面积超过二百平方公尺或地下层面积超过二百平方公尺者,其楼梯及平台净宽为一点二公尺以上;该楼层之楼地板面积超过二百四十平方公尺者,应自各该层设置二座以上之直通楼梯。未符合上开规定者,依前款改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民宿管理规定

民宿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民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依发展观光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民宿之管理,依本办法之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令之 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闲房间,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 、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家庭副业方式经营,提供旅 客乡野生活之住宿处所。

第四条民宿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交通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 (市) 为县 (市) 政府。 第二章民宿之设立申请、发照及变更登记 第五条民宿之设置,以下列地区为限,并须符合相关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规定: 一、风景特定区。 二、观光地区。 三、国家公园区。 四、原住民地区。 五、偏远地区。 六、离岛地区。

七、经农业主管机关核发经营许可登记证之休闲农场或经农业主管机关 划定之休闲农业区。 八、金门特定区计画自然村。 九、非都市土地。 第六条民宿之经营规模,以客房数五间以下,且客房总楼地板面积一百五十平 方公尺以下为原则。但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经农业主管机关核发经营许 可登记证之休闲农场、经农业主管机关划定之休闲农业区、观光地区、 偏远地区及离岛地区之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数十五间以下,且客房总楼 地板面积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之规模经营之。

前项偏远地区及特色项目,由当地主管机关认定,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 查後实施。并得视实际需要予以调整。 第七条民宿建筑物之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部墙面及天花板之装修材料、分间墙之构造、走廊构造及净宽应 分别符合旧有建筑物防火避难设施及消防设备改善办法第九条、第 十条及第十二条规定。 二、地面层以上每层之居室楼地板面积超过二百平方公尺或地下层面积 超过二百平方公尺者,其楼梯及平台净宽为一点二公尺以上;该楼 层之楼地板面积超过二百四十平方公尺者,应自各该层设置二座以

2020年最新--民宿酒店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 管理制 度:2020-01-01 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起草人: 审定人: 审批人: 签发日期:

** 民宿接待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接待管理,规范业务招待的合理安排,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结合民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对外接待,应严格遵循“热情、周到、节俭、圆满” 的原则,处理好接待工作的每一个环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 民宿所有对外接待工作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民宿是公司对外接待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营业客人接待和公司对外接待方案的制订、实施、结算、总结等日常管理。 第五条综合办公室是公司对外接待的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对接公司接待任务和接待要求,配合** 民宿搞好对外接待工作。 第三章接待类别 第六条民宿接待主要分为常规营业接待、工作餐接待、公司组织活动接待、业务接待和重要接待五种类别。 第七条常规营业接待 常规营业接待由民宿前台确认客人信息及详细需求,民宿管家统 一安排接待事项。(见附件3) 第八条工作餐接待

(一)公司各部门同事因工作原因需要来民宿用餐,均由民宿管家统一安排接 待,与民宿工作人员一起进餐。 (二)申报工作餐的同事须在当天早上9:00之前告诉民宿管家用餐人数,工作餐用餐时间为11:30,过时不候。如行程有变须在10:00之前向民宿报备,如未及时沟通造成饭菜浪费,民宿将对其处以50-200元罚款。 第九条常规业务接待 (一)公司领导或各部门同事来民宿联系业务,均由民宿管家统一安排接待。 (二)接待时,由综合办公室根据领导安排和来宾意图,理论上要在前一天晚上和民宿管家对接相关事宜,包括用餐人数、时间和是否需要住宿等,方便民宿妥善安排接待任务和食材准备工作。 (三)常规业务接待,由相关负责人向公司分管总经理提出申请(见附件1),经分管总经理批准后,民宿方可按标准安排接待工作。 第十条活动接待 (一)根据工作需要或上级安排,凡由公司承办的活动,应由民宿会同主办部门共同完成接待任务,民宿主要负责餐饮和住宿,主办部门负责活动环节。 (二)主办部门根据活动内容,编制活动方案,经领导审定后,由活动负责人发于民宿管家,民宿管家根据活动方案落实接待事宜,如未向民宿积极沟通,未发 送活动方案,一切责任由活动负责人承担。 见附件3) (三)民宿依据接待方案,组织召开接待工作协调会,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和工作要求,确保活动接待工作各环节的全面落实。 (四)活动结束,民宿管家单独记录民宿的营业收入,报与财务单独核算;主办部门及时审核活动接待预算实施情况,并报销额外增加的接待费用。各单位开会

2020年民宿管理办法

2020年民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盘活城乡闲置资源,推动乡村振兴,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管理,提升民宿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XX省旅游条例》《XX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宿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导、属地统筹、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放宽市场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民宿建设发展要注重产品特色化、服务品质化、管理规范化,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目标。

第四条鼓励民宿品质和品牌建设。各市(区)根据辖区文化旅游资源特色,积极打造“统一标识、统一宣传、统一推介”的民宿品牌形象。 第五条鼓励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经济组织等,采用自主经营、租赁、联营等方式,参与乡村民宿经营管理。 对位于景区周边、特色旅游村镇、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游径、南粤古驿道等区域,生态环境良好、人文特色鲜明的民宿聚集地,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引导民宿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章申办条件 第六条民宿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套),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建筑总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超过上述规模的住宿服务经营场所,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管理。 第七条民宿选址要求:

(一)应当符合空间规划的相关规定,并应当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域。 (二)位于历史地段核心保护范围且涉及文物保护的建筑作为民宿项目,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民宿经营符合以下消防管理基本要求: (一)位于镇、街道、村的,利用居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 (二)利用其他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场所规模及消防安全要求可以参照前款所述文件执行。 (三)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 第九条民宿经营符合以下治安管理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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