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民宿管理办法

衢州市民宿管理办法
衢州市民宿管理办法

衢州市民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宿规范管理,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健康优质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浙江省地方标准)》,遵循“科学规划、政策引导、部门协同、属地管理、行业自律”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者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

第三条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5个标准间(或单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建筑总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超过上述规模的住宿服务经营场所,应当按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四条位于城市景区内,有条件的居民将住宅改变为民宿经营性用房,按照《物权法》的要求,经由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可放宽市场准入,相关部门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五条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组织编制民宿发展专项规划,划定民宿发展区域,引导民宿规范有序发展。

第六条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宿聚

集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鼓励民宿按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建设,突出特色、培育品牌,对达到相关条件的民宿,应当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民宿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开办条件

第八条民宿经营场地应符合本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所在地有关民宿发展规划和资源生态保护要求,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民宿建筑物应为合法建筑,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改建的建筑物,需依法设计、施工,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通过相应房屋安全性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第九条民宿经营应当符合以下治安管理基本要求:

(一)安装治安部门认可的住客信息采集系统,按照规定进行住客实名登记,并按要求上报治安主管部门。

(二)配备必要的防盗、监控等治安防范设施,客房的门、窗需符合防盗要求。

第十条民宿经营必须符合浙江省公安厅《民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见附件)。

第十一条民宿应当接入污水管网或配备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

第十二条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工商登记注册,并在其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注明民宿服务方面内容;兼营餐饮、食品流通服务的民宿,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在

自来水供水区域的民宿,应当定期提供水质监测报告。

第三章申报备案

第十三条民宿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相关证照后,自营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指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登记证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四)民宿建筑的产权证明(或住宅合法建造证明);租赁经营应当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备案凭证。

(五)标明经营场所各层出入口、内部通道、客房房号等功能区分布以及监控、消防等技防设施安装位置的平面示意图。

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开展经营的民宿,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按本办法补办登记备案手续。

民宿发生产权、经营权、经营范围变更或决定停业的,民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办理备案信息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经营规范

第十五条民宿经营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六条民宿经营者为民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和应急预案。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住客做出说明或者警示。

第十七条兼营食品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八条从事餐饮及其它直接为消费者服务的人员应当按国家规定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第十九条民宿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加强卫生管理,防止传染病传播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

第二十条民宿建设、经营要因地制宜、采取节能环保措施,废弃物排放符合GB 8978、GB 18483、CJJ/T 102要求。

第二十一条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和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消费者。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消费者提供民宿代订服务的,应当确保民宿信息的真实性。

第二十二条民宿提供汽车租赁、商品销售及其他服务项目的,应当遵循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服务安全规范。

第二十三条鼓励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雇佣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二十四条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统计数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宿

管理统筹协调机制,对民宿管理进行综合协调。

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本辖区民宿日常管理工作牵头单位,向执法部门提供民宿违法信息,并协助查处。

第二十七条治安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民宿配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指导民宿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负责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

第二十八条消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民宿消防安全相关技术要求,指导开展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第二十九条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经营单位和业主开展民宿建筑结构安全鉴定,统筹民宿聚集区空间和布局,监督管理民宿集聚区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第三十条文旅主管部门负责推动制定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开展民宿宣传推广,指导开展民宿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办理民宿经营主体的工商登记注册,引导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三十二条发改、卫健、生态环保、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公安、消防、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宿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网络监管部门负责对线上平台网站进行

监管,及时将掌握的违规场所线索通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十四条鼓励建立民宿行业协会。民宿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和行业服务作用。

第三十五条鼓励社会机构开展民宿服务质量与信用评价,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舆论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不符合建筑安全、治安、消防、食品安全等相关要求以及无证经营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民宿经营者不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执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八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本办法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地名管理办法(草案)

西宁市地名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地名的标准化处理、地名标志的设置和地名档案的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名解释)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自然村、集镇、路、街、巷等名称; (二)门牌号、建筑物; (三)山、河、湖、泉、峡、沟、滩、草场、林地等名称; (四)工业区、开发区、林场、牧场、矿山等名称; (五)公园、广场、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纪念地、历史文化保护区等公共场所、文化设施名称; (六)居民地(小区、花园、城、苑等)名称; (七)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水库、堤坝、灌渠等水利、市政设施名称;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管理原则)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征求群众意见、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主管部门职责)市、县(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地名工作规划; (三)负责地名命名、更名、注销的审核、承办以及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等工作; (四)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地名的使用; (五)负责地名标志的设计、制作、设置和管理; (六)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提供地名咨询服务; (七)编辑出版地名资料和地名工具图书; (八)依照本办法监督查处地名违法行为。 第二章地名的申报和许可 第七条(地名许可管理)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

租赁式公寓经营服务规范客栈民宿企业经营服务规范和小区餐饮服务规范

公开征求行业标准《租赁式公寓经营服务规范》、《客栈民宿企业经营服务规范》和《社区餐饮服务规范》的意见 租赁式公寓经营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租赁式公寓的基本要求、安全要求、卫生要求、有限服务品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各种类型的租赁式公寓企业。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T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T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SB/T 10475-2008 经济型饭店经营规范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5]260号)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日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租赁式公寓企业 以租赁方式为特定人群提供长租和短租的居住空间和有限服务的企业。 长租公寓企业 为特定人群提供一个月(含一个月)以上的居住空间和有限服务的经营企业。 短租公寓企业 为旅游、度假、临时工作者等群体提供以日、夜为计算单位,价格经济、提供有限服务的住宿经营企业。 分类 集中式 集中式是指以整栋楼(或者一栋楼的几层)为运作标的,包租后对公共区域、配套空间和房间进行标准改造和装修,配备统一服务,进行集中式管理的公寓形式。在合约期内以间为单位按月出租,并为租客提供长期生活服务以及社交、创业等附加服务。 分散式 分散式是指长租公寓运营商从分散的住宅小区(或商住公寓)的业主手中,运用包租、

衢州-规划管理规定-2014.01

衢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目的及依据)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衢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规定。(适用范围) 第三条旧城改造情况复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规定对一些特殊情况作出核定。(旧城改造)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等八大类。(新国家标准用地分类)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章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主要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应严格按该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实施,不得擅自修改或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严格按《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建设部《建设用地容

积率管理办法》实施。(强调规划设计条件的作用) 第七条一般情况下,容积率按照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地上建筑面积包括2.2米(含)以上的储藏间、技术层、楼梯间、电梯间、阁楼、阳台等,具体按《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执行。如有下列特殊情况,容积率按照本计算规则规定计算: 1、居住建筑:层高宜为2.8米-3.0米。当3.3米<层高≤5.0米,计算容积率时,建筑面积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当层高>5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照层高每增加2.2米增加1层计算。跃层式住宅、排屋、别墅等,根据使用功能,允许每户一个起居室(厅)在户内通高。 2、办公、旅馆类建筑:层高不宜超过3.9米。当4.2米<层高≤5.4米,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按该层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当层高>5.4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照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计算。 有实际功能需要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和大型会议室等,可按照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3、商业建筑:底层层高不宜超过4.8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宜超过4.2米;当4.8米<底层层高≤6米、二层及以上层高>4.8米,计算容积率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照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计算。 单层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房,建

葫芦岛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实施细则

葫芦岛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我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进一步扩大企业投资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市境内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分级核准制度。《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所列的《葫芦岛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了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我市市、县两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项目核准机关,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全市投资项目的核准工作具有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能。《目录》将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国内企业不使用政府性投资建设《目录》之内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同时抄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不需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一式5份。《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可参照国家主要行业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编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省、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报告》须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 民地标〔2006〕1号 关于印发《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办公室: 全国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完成后,根据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总体部署,从2005年开始,民政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县乡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地名标志管理问题逐渐凸现出来。为进一步加强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管理,以维护地名标志作为国家法定标志物的严肃性,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地名标志管理办法》,请各地参照执行。 附:《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二00六年十二月七日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标志,是指为社会公众使用所设立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包括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 (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志。 (三)门(楼)编码名称标志。 (四)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名称标志。 (六)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地名标志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标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地名标志产品由民政部门监制。 第四条地名标志是社会公益设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各界交流交往服务。 第五条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宣传,增强公民依法保护地名标志的意识。 第六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具体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门(楼)编码可采用序数编码或量化编码(也称距离编码)进行。 采用序数编码的,从街(路、巷)起点起,每户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民宿的开发与管理

·258· Business ! 民宿的开发与管理 — ——以增城万家旅舍为例郑雪霏 作者简介:郑雪霏(1990.06-),女,汉,湖北公安人,广州大学旅游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旅游开发规划与管理。 摘要:在休闲度假旅游已经成为未来我国旅游发展趋势的情况下,对于民宿的开发和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文章以广州增城万家旅 舍的开发与管理模式为例,归纳总结了民宿开发与管理中可以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民宿旅游;民宿开发;民宿管理随着旅游需求的持续增长,休闲度假旅游越来越受到学界和业界的广泛关注。休闲度假旅游不同于传统观光旅游,它是游客进入旅游目的地后,不仅仅局限于游览风景,更注重自然和人文的体验,尤其是环境带来的放松、舒缓压力、深度了解融入当地自然人文氛围。旅游民宿兼具秀美风景和人文风情,成为休闲旅游的新兴产业。 一、民宿的起源及定义 国内外旅游民宿的产生,大多是为了解决观光区的旅游接待设施不足 。“民宿”的原型是日本的Minshuku ,当时日本政府为经济低迷所引起的度假旅游危机,开发农渔山村,允许个体利用自家房屋宅基地接待 旅客的一种度假休闲形式。 [1] Alastair.M.M 等人认为旅游民宿具有下列特质[2]:具有私人服务的,与主人具有某一程度上交流;具有特殊的机会或优势去认识当地环境或建筑特质:通常是产权所有者自行经营,非连锁经营:特别的活动 提供给游客;较少的住宿容量。郭永杰[3] 则认为旅游民宿是一般私人住宅将其一部分局势出租给游客,以“副业方式”经营的临时住宿设施;其性质与普通饭店、旅馆不同,除了能给游客交流认识外,旅客更能享受经营者所提供当地的乡土味道及诸如“回家”的感觉。台湾《民宿 管理方法》[4] 将民宿定义为“利用自用住宅空闲房间,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家庭业方式经营, 提供旅客乡野生活之住宿处所” 。在我国大陆地区,“便民招待所”、“农家乐”、“乡村旅馆”等概念接近于这个定义。二、民宿在我国台湾和大陆的发展现状 (一)台湾民宿的发展及现状。台湾民宿可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初期,当时像垦丁、阿里山、溪头等风景区吸引了大批观光客,导致当地的度假酒店人满为患供不应求,为了方便游客,扩大住宿接待能力,当地居民利用自己家的房屋来招待游客,民宿慢慢产生。但是随着民宿的增多,渐渐出现了民宿质量参差不齐,民宿监管漏洞等问题,限制了民 宿的发展。直到政府颁布了《民宿管理办法》 ,就民宿的设置地点、经营规模、建筑设计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定,台湾民宿业开始转型升级。民宿逐渐成为岛内外民众休闲度假的主要方式。 (二)大陆民宿的发展及现状。大陆民宿的种类很多,如以四川成都为 代表的“农家乐” 、云南的大理和丽江,广西的阳朔、龙脊梯田,湖南的凤凰等地各类特色客栈等。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全国“农家乐”已超150万家,规模以上休闲农业园区超过1.8万家,年接待人数超过4亿人次。 三、民宿旅游开发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纵观两岸民宿旅游的发展历程及现状归纳出曾今或直至现在还存在的一些问题,每个地方可能只存在其中的一两项。这些问题如下: 1)理念陈旧,经营档次相对低端,2)要素限制,产业形象日益受损,3)同质并行,特色缺失,产品品质难以提升。 四、增城万家旅社的开发与管理 (一)增城万家旅舍概况。2014年9月,增城市政府提出在全市11 个镇街建设1万个左右的“万家旅舍” ,构建全市休闲度假产业体系,促进全市农民收入倍增,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和大众旅游兴起,打造增城旅游支柱产业。 (二)增城万家旅舍的开发。增城万家旅舍并非建造大规模的新村舍,而是发动村(居)民、企业及社会团体等投资主体,依托生态旅游核心景区(点)和优质的生态及人文资源,利用现有的村(居)民、村集体及企事业单位合法闲置住房,融合当地自然人文要素及适合城里人的创意和美学元素,提供休闲游憩的休闲度假住宿的品牌产品。 (三)增城万家旅舍的管理 1、统一规范,标准化管理。一是行政审批标准化。市编制《万家 旅舍办理证照工作指引》 ,提倡简政放权、一站式现场办公、并联式审批。二是建设要素标准化。市编制《万家旅舍建设要素控制导则》 ,对万家旅舍消防设施安装、建筑材料选择、外观风格、门窗要求、内部配置、环境条件等,明确基本的规范要求。三是经营服务和运营管理标准化。市统一编制《万家旅舍经营服务规范》并组建万家旅舍管理公司, 管理公司编制《万家旅舍加盟店管理办法》 ,管理公司与旅舍之间是加盟的关系,为万家旅舍个体经营者提供轮训、产品策划、资格准入、品质监督、警告退出、产品策划、平台宣传、收客支付、指标统计一条龙管理服务,促进经营服务和运营管理标准化。 2、分散经营,精细化管理。在符合标准的情况下,鼓励万家旅舍在硬件设施的创意策划、文化内涵、建筑美感、配套设施等方面,更加精致;在环境整治方面,做到人车分流,室内外干净整洁、客房舒适、电视和网络齐备、环境保护达标;在个性装饰方面,要增强景观感、艺术感,提高信息化、亲情化水平。 3、从严要求,品牌化管理。一是打造品牌化视听系统。全市统一 宣传口号,如“增城处处是你家— ——万家旅舍”;统一对外宣传形象,各类对外宣传资料都需标注万家旅舍灯标、LOGO ;统一设置万家旅舍的旅游交通指示牌;对万家旅舍依法自愿注册并纳入电子商务平台登记;同时,在统一识别体系下鼓励个性化发展,形成具有较强的可识别性且风格各异的品牌化视觉系统。二是提供品牌化服务。严格保证服务质量,力争零投诉,形成良好的社会口碑。三是进行品牌化宣传。建立力度大、覆盖面广的线上线下宣传推广平台和持续的宣传推广工作机制,扩大万家旅舍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六)增城万家旅舍的发展现状。据广州增城旅游旅发中心发布的消息,至2014年12月底,增城共建成万家旅舍300多家,正式加挂灯标的示范点共68家,总客房数共3307间,总床位数5101个,其中新增客房数819间,新增床位1440个。入住的旅客大都对万家旅舍的服务感到亲切,旅社提供的活动项目体验性强。 五、结语 通过分析增城万家旅舍的开发与管理,我们发现政府部门在其中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政府的鼓励与支持调动了民众的积极性,同时政府的管理又保证了市场的秩序。民宿旅游的开发要小而精、小而特,规划设计要与周边环境巧妙融合,注重特色饮食与原汁原味的参与体验,让游客进入休闲放松的环境;民宿旅游的管理,由统一的管理公司来进行资格准入和警告退出,对室内陈设和服务质量有基本要求,由统一平台进行宣传策划,同时对于个体经营者有培训学习的机会。这些开发和管理的方式保证了民宿既有数量又有质量地增长。(作者单位:广州大学旅游学院)参考文献:[1]樊欣,王衍用.国外乡村旅舍开发与经营研究综述[J ].旅游科 学,2006(3):47-52. [2]AlastAir ,M.M.,Philip ,L.P.,Gianna ,M.,Nandini ,N.,Jo-seph ,T.O.(1996).Special Accommodation :Definition ,Markets Served ,and Roles Tourism Development [J ].Journal of Travel Re-search ,(Summer ),18-25. [3]郭永杰.日据时期官舍住宅使用后评估[J ].台湾建筑学会建 筑学报,1990(1):13-20. [4]民宿管理办法.[DB /OL ][2008-10-10].http ://admin.tai-wan.net.tw /law_show.asp ?selno =52.注解: ①樊欣,王衍用.国外乡村旅舍开发与经营研究综述[J ] .旅游科学,2006(3):47-52.

地名管理条例

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 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2月24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2010年3月26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发挥地名公共服务功能,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范围包括: (一)山、湖、江、河、湾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和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名称; (三)园区和农、林、茶场等经济区域名称; (四)居民区、集镇、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称; (五)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等市政设施名称; (六)公路、轨道、车站、港口、水库、闸坝等交通、水利专业设施名称; (七)大厦、大楼和具有商务功能的城、中心、广场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 (八)幢号、门号、室号等门牌号; (九)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文化体育设施名称; (十)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坚持尊重历史和现状、维护地名相对稳定、确保地名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地名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划分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建设、规划、市政、房管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特征、历史沿革、人文背景和城乡建设现状、特点,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地名命名规定与规范 第七条地名命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乡规划、地名规划要求,反映当地人文背景、自然地理特征; (二)符合社会道德风尚; (三)一地一名、名实相符,一般不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等词语,避免使用相似、相近和易混淆的地名;

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办法

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乡村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民宿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民宿,是指利用农村、农林场居民的合法住宅,以及村集体用房、农林场房等闲置资源,为消费者体验乡村生活、游览观光、休闲度假等提供住宿接待服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的开办、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乡村民宿发展坚持生态环保、科学规划、凸显特色、共享发展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鼓励乡村民宿的家庭成员参与经营和服务,倡导乡村民宿家庭提供健康和谐的生活氛围及生活方式分享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乡村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琼府〔2018〕8号),加强对乡村民宿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产业规划和相关政策,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乡村民宿发展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以下

统称乡村民宿管理综合协调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村民宿管理综合协调部门负责乡村民宿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由乡村民宿管理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协调市场监管、公安、消防、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民宿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安全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督促、引导乡村民宿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有优惠政策,扶持符合条件的特色乡村民宿。乡村民宿业示范项目,应当纳入各级旅游宣传营销体系。 第七条鼓励乡村民宿经营者加入乡村民宿行业协会。乡村民宿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诚信经营,维护乡村民宿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乡村民宿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行业检查和评比。 第二章开办要求 第八条开展乡村民宿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具备必要的治安、消防、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安全条件,符合卫生要求和有关服务规范要求。 第九条开办乡村民宿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乡村民宿选址应当符合所在市、县、自治县的总

衢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衢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空间环境及居住环境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市属各县(市、区)及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功能、性质以及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物高度、绿地率、各类管线布置,应根据批准的所在地段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地段,按总体规划和本技术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条旧城改造情况复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结合本技术规定对一些特殊情况作出核定。 第二章建筑间距 第五条建筑之间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疫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条式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正向日照间距系数在旧城区一般不得小于1.1,在新区一般不得小于1.2。 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换算如下表: 2.居住建筑相互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其山墙宽度大于22米时,则应按住宅平行布置时的日照间距规定控制。

(2)当其山墙宽度小于22米,南北向垂直布置,山墙面对南立面时其间距系数在旧城区一般不得小于0.7,在新区一般不得小于0.8,山墙对北立面时其间距按侧向间距计算。多层住宅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山墙面对东立面时其间距系数在旧城区和新区一般不得小于0.7;山墙面对西立面时,其间距系数按侧向间距计算。 3.条式住宅与点式住宅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当南侧住宅为点式住宅(面宽小于22米)时,间距系数在旧城区一般不得小于1.0,在新区一般不得小于1.1。当北侧住宅为点式住宅时,间距系数按平行布置的条式住宅间距控制。 4.居住建筑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性用房时的间距: 建筑底层为高度小于2.5米的车库或架空层时,其间距按扣除北侧的车库或架空层的高度计算;如北侧底层为商店或办公用房等,而其南侧底层有车库或架空层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车库或架空层的高度。 5.低、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 条式与条式多层住宅之间一般不小于6米,点式与点式建筑之间一般不小于10米,条式与点式建筑之间一般不小于8米,低层住宅之间山墙无窗的一般不小于4米,并且应满足消防和各类管线布设的间距要求。 6.低层村民建房间距: 新区间距系数一般不小于1.0,旧城区间距系数一般不小于0.8。另外,在城区的农民住宅底层层高按小于3.5米,二层以上层高按小于3米控制。 7.旧居住建筑的屋顶改造: 现有平顶住宅在满足结构安全的基础上,允许并鼓励改平屋顶为坡屋顶,但需整幢房屋统一实施。一般情况下,不得提高檐口高度。 第六条高层建筑与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 按下列表格规定执行。

长沙市地名管理办法文档2篇

长沙市地名管理办法文档2篇Document of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place names o f Changsha City 编订:JinTai College

长沙市地名管理办法文档2篇 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本文档 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 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 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长沙市地名管理办法全文文档 2、篇章2:地名的含义是什么 地名是人们赋予的,而不是本身自有或天然的,这种赋 予从历史发展看,经历了从当地少数人使用到逐渐为众人所知直至被社会大众广泛使用,从赋予语言到文字再到数字代码,从约定俗称到标准化、法定化。下文是长沙市地名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篇章1:长沙市地名管理办法全文文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 围的地理实体名称,包括: (一)山、河、湖、岛、泉、洞、洲、湿地、水道、滩涂、地形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区县(市)、乡镇、街道等行政区划名称; (三)村、社区、矿区、农林牧渔场等名称; (四)小区、大厦、大楼、公寓、商厦、别墅等住宅区、建筑物名称; (五)公路、港口、车站、机场、水库、闸坝、电站等 专业设施名称; (六)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等市政交通设施名称; (七)广场、公园、纪念地、游览地、风景名胜、文物 古迹、自然保护区、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设施名称;

葫芦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文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 发布日期:2003-10-10 执行日期:2003-10-10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对象和救济的执行标准 第三章收入和救济金额的确定 第四章审批和发放程序管理 第五章相关配套措施 第六章保障资金的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处罚 第八章附则 现将《葫芦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十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上级规定,为保障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对持有非农业(含蓝印,下同)户口的城镇困难居民给以适当救助所建立的城市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定期差额救助为主,实行临时救济、政策优惠、大病救助、就学援助、廉租房、社会互助和家庭保障相结合。 第四条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下列管理原则: (一)保障最低生活; (二)国家保障、家庭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 (三)与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标准相衔接; (四)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相适应; (五)属地管理; (六)动态管理; (七)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落实和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审计、监察、统计、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建设、卫生、教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地名管理条例

地名管理条例 (1986-1-23)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第三条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四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全国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县、市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一个乡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 (五)避免使用生僻字。 第五条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四)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三)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乐清市民宿管理办法

乐清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我市丰富的乡村旅游资源,扶持和挖掘具有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的旅游住宿设施,丰富旅游住宿设施类型,促进民宿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民宿服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经营者在乐清市区及乡镇(街道)建成区范围以外的区域利用农村房屋,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旅游经营方式,为游客体验乡村生活提供住宿及简单餐饮的接待场所。 第三条鼓励在下列区域开设民宿: (一)旅游景区及周边; (二)经省、温州市及我市认定的农家乐特色村或者示范点; (三)政府扶持、已经集中成片,为旅游消费者提供住宿服务的区域。 第四条经营用房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授予“民宿经营”牌子: (一)建筑物结构安全牢固,布局基本合理,各区域采光、通风良好,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二)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的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具有乡村风情和地方民俗特色; (三)设有服务台,并能够提供接待、结账等服务; (四)设公共交流区,便于客人休息或者交流; (五)营业场所应当在3层以下,至少有5间(套)且不超过15间(套)可供出租的客房,客房内应当有简单的生活配套设施; (六)提供简单餐饮的应当有与餐饮接待能力相配套的厨房; (七)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按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池,有条件区域统一纳入城镇污水管网; (八)符合消防安全相关规定;

(九)符合治安管理相关规定。 第五条民宿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楼层,房屋建筑不属于违法建筑。 第六条建立部门联合审核工作机制,由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具体程序如下: (一)经营者提出申请,签署村委会意见后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报告应当包含民宿名称、地址、负责人、客房数量、床位数量以及民宿改造方案平面示意图等基本情况。 (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地踏勘,对经营用房的权属证明、选址安全性(非地质灾害点)、布局合理性和其它申办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提交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材料不齐的,要求补足材料。 (三)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公安、消防、卫生和计生、市场监管、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进行实地踏勘,对不符合要求的,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提出整改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各职能部门签署联审意见(详见附件1)。 (四)经营者根据联审意见及其他证明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五)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授予“民宿经营”牌子。 第七条民宿应当具有符合要求的电脑、扫描仪、信息传输线路,指定专人负责采集入住游客信息(包括游客姓名、户籍地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入住时间、房间号)。 第八条民宿应当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有条件的要配备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对游客寄存的财物,要规范登记、领取和交接。 第九条民宿取得相关证件并开业满一年后,经营者向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补助申请,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民宿评分(评分标准详见附件2),对分值达到100-140分、141-180分、181分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个客房5000、8000、10000元的补助,民宿补助金额原则上不高于实际投资额的50%。 实行会员制、不对外开放的民宿,不享受政府资金补助。 第十条民宿经营户达全村户数50%以上、且民宿总户数分别达20户、30户的村庄(含自然村),按照10 万元、20万元给予村集体补助。

【管理制度)洛阳市地名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洛阳市地名管 理办法

洛阳市地名管理办法 (1995年8月8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发布) 第壹条为加强地名管理,逐步实现地名标准化,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内外交往的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行政区域、居民地(区)、街巷名称,具有地名功能的台、站、场、建筑物和企事业单位名称,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风景区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等。 第三条市、县(市)、区地名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壹)贯彻国家、省和地方有关地名工作的政策、法规; (二)编制城镇地名总体规划,承办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三)监督和检查标准地名的使用,指导和促进地名标志的设置; (四)收集整理地名资料且管理地名档案; (五)编辑出版地名图书且审查公开出版的地图和涉及地名的出版 物; (六)开展地名考证、研究和咨询工作。 第四条地名管理应从我市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于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的同时,逐步实现我市地名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 第五条凡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命名、更名、废名及地名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六条地名的命名原则:

(壹)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族团结,注重反映当地历史、地理和文化特征,符合城乡建设和城镇地名总体规划; (二)壹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外国地名命名我市地名;(三)地名应具备专名和通名。名称应简明确切,含义健康,用字规范,避免使用生僻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的字; (四)全市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壹个县(市)区内的村(居)委会和较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壹个城镇内的街巷、居民区名称,壹个乡、镇内的自然村名称不应重名,且避免同音;(五)乡、镇行政区域名称,壹般以人民政府所于居民地名称命名。具有地名功能的台、站、场、建筑物和企事业单位等名称,壹般应和当地地名统壹。派生地名应和主地名统壹; (六)规划、新建和改建的居民区、城镇街巷以及具有地名功能的各类建筑物,于施工前,规划、建设部门应及时申报市、县(市)地名机构命名,临时确定的名称不得于社会上公开使用。 第七条地名的更名原则: (壹)凡有损于民族尊严、带有民族歧视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含义庸俗和侮辱劳动人民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 名;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地名,壹般应予以 更名; (三)壹地多名、壹名多写的,应确定壹个统壹的标准名称和用字。 方言俗字,壹般用字音(或字义)相同或相近的通用字代替;

长沙村庄规划标准

长沙市2007年度 村镇规划成果整合及信息系统创建 工作说明 长沙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长沙市城乡规划编制中心 2007 年9 月

2007年村镇规划成果整合及信息系统创建工作 情况说明 2006年,在市规划局的组织领导下,长沙市共完成了200多个村庄(社区)、40个乡镇的规划编制。随后完成了对上述村镇的规划成果整合入库,现已进入了信息查询系统。 2007年,按照年初计划,全市又将有35个镇(乡)、214个村(社区)完成规划编制,而进入成果整合环节。在此之前,我们还是借此机会、结合上一轮整合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谈谈对本次整合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认识整合工作的必要性 1、是村镇规划查询系统创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查询系统的基础信息数据主要来源于本次整合,数据入库的质量决定着系统信息的准确与否。通过上一轮成果整合与目前对系统的使用情况来看,要真正发挥规划成果在今后的作用,发挥系统的分析统计功能,它首先要求我们设计单位要认真设计、标准化制图,其次要求我们整合单位必须高度认识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确保数据录入的准确。 2、是由基本的“一村一图”或“一镇一图”到“全市一张图”管理目标的重要步骤。 通过几年的努力,实现市域村镇规划与信息全覆盖,既能方便存档管理,也能实现对资料的有效调用,所以说“全市一张图”管理是一个规划编制与成果整合的持续,是城市规划管理向乡村规划管理的延伸,这也是村镇规划整合及其信息查询系统创建的共同目标。 二、了解整合工作的主要内容 整合的主要内容,也是我们广大设计单位所要提交的成果资料,主要分为小城镇规划整合与村庄规划成果整合两个方面的内容。 1、小城镇规划整合 小城镇规划整合以镇区规划为重点,要求所有文档均提交入库,主要标准化资料为以下的“五图+文字”: (1)文字资料(下画线部分文件必为“doc”格式),如:基础资料、规划文本、说明书、会议纪要等。 (2)现状与规划的主要图纸(下画线部分文件必为“dwg”格式),如: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公共设施规划图(管线规划图与社会服务设施规划图)。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标志,是指为社会公众使用所设立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包括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 (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志。 (三)门(楼)编码名称标志。 (四)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名称标志。 (六)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地名标志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标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地名标志产品由民政部门监制。 第四条地名标志是社会公益设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各界交流交往服务。 第五条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宣传,增强公民依法保护地名标志的意识。 第六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具体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门(楼)编码可采用序数编码或量化编码(也称距离编码)进行。 采用序数编码的,从街(路、巷)起点起,每户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采用量化编码的,以街(路、巷)起点到门户中心线距离量算,每2米为一个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第八条地名标志设置一般应与城乡建设同步,做到统一规划,布局合理,位置明显,导向准确,坚固耐用,美观协调。

第九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应设在位于主要交通道路的行政区域界线上。 (二)居民地名称标志应设在居民地的主要出、入口处。 (三)街(路、巷)名称标志应设在街(路、巷、胡同、里弄)的起止点、交叉口处。起止点之间设置地名标志的数量要适度、合理。 (四)楼、门编码名称标志应设在该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通道的明显位置。 (五)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应设在所处的主要交通道路旁或该自然地理实体显著位置。 (六)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标志,设在该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 (七)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标志,设在该台、站、港、场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 (八)其他具有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要按照方便、实用、清晰的原则设置。 第十条地名标志上的地名,必须使用标准名称和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简化字。地名标志的汉字书写使用等线体。 第十一条少数民族语地名的译写,以国家公布的《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作为统一规范。用少数民族文字书写地名,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规范写法。 第十二条地名标志上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和国际标准,按国务院民政、语言文字部门制定的拼写规则执行。禁止用外文和“威妥玛式”等旧式拼法拼写中国地名。 第十三条地名标志的材质、规格、形式,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附设的图形文字,不得影响地名标志的使用功能。 第十四条地名标志的采购根据地方政府招标的有关规定进行。参与竞标的企业,应当提供其产品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授权的专门检测地名标牌产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国家对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制度。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