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夜醉驾”无罪案例2则(不起诉决定书、判决书全文)

“隔夜醉驾”无罪案例2则(不起诉决定书、判决书全文)
“隔夜醉驾”无罪案例2则(不起诉决定书、判决书全文)

“隔夜醉驾”无罪案例2则(不起诉决定书、判决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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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文君二审刑事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新22刑终113号原公诉机关哈密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岳某某,男,1987年9月30日出生于新疆哈密市,汉族,本科文化,哈密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新疆哈密市,住新疆哈密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哈密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辩护人杨志成,新疆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哈密市人民法院审理哈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岳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新2201刑初30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岳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哈密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志涛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岳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志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4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岳某某按照交警的要求,将违章停放在人行道的×××号车辆移至到马路对面的执勤检查点后。交警在与被告人岳

某某交谈时,发现被告人岳某某身上有酒味,遂带其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岳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84毫克,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驾驶员信息、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等佐证。原判认为,被告人岳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二审期间,原审被告人岳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理由为”被告人岳某某酒后经过一个晚上的休息,次日在交警指挥下移车时,并未意识到自己还处于醉酒状态,交警让其移车时,也未发现岳某某处于醉酒状态,岳某某没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不构成危险驾驶罪”。检察机关认为,原审被告人岳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0日上午11时30分许,上诉人岳某某的同事高某某驾驶新L-D2758号机动车接岳某某上班时,将车违章停放在建国南路西则人行道,执勤交警要求将车移至指定位置接受处罚,此时上诉人岳某某来到现场,执勤交警要求他们出示驾驶证时,岳某某将自己的驾驶证交给了执勤交警,并按照交警的要求,将车从路西则人行道移至路东则的机动车道,之后执勤交警在与岳某某交谈时,闻到酒味,遂将岳某某移交交警队抽血检查酒精含量,经鉴定,上诉人岳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

84毫克。另查,上诉人岳某某与高某某等人于2016年4月19日晚一起喝酒至零晨2时许,高某某因此案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高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4月19日22时,我与岳某某喝了7、8两白酒。2016年4月20日11时许,我驾驶×××号机动车去建国北路军分区对面接岳某某去工地,将车停放在军分区对面。执勤交警要对我们占用人行道违章停车进行处罚。岳某某这时过来,按照交警要求岳某某将他的驾驶证交给交警。交警指令我们将车挪开,岳某某就将车挪到交警指定的位置。后来与交警交谈时,交警闻到岳某某有酒气,将我和岳某某带至地区医院抽取血样。2、执勤交警赛买提.艾海提证实,2016年4月20日,我在建国南路军分区对面执勤,人行道上停放了一辆×××号车,我去告知当事人将车驶离。现场有两个人说驾驶员不在场。我等了一会,过来一个人,我将他的驾驶证和车辆行车证收走,告知他们将车移开。之前在现场的一个人要上车,我说:”你喝多了不要开车。”后面过来的驾驶员就上车移开了车辆。后我和他交谈时发现他身上有酒味。我就通知中队长来处理。

3、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岳某某抽取血样的情况。

4、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证实,岳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84毫克。

5、户籍信息证实,岳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6、驾驶人信息查

询结果单证实,岳某某有驾驶资格。7、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实,岳某某没有自首情节的事实。

8、哈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高某某因于2016年4月20日12时10分,在建国南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9、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4月19日22时许,我在人间三月吃饭喝了白酒至20日凌晨2时许回家,2016年4月20日11时30分许,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到我家附近了。我下楼看见建国南路西边的人行道上执勤交警在我们车旁。高某某和王某某在车下。我到车边去,执勤交警让我们将车挪开。他们没有带驾照。就将我的驾驶证拿走了。我把车挪到马路对面交警检查车辆的位置后,在和交警交谈过程中,交警闻到我身上有酒味。将我和高某某带往医院抽取血样。以上证据经一、二审当庭质证,上诉人岳某某及其辩护人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岳某某酒后休息了一个晚上,次日早晨11时许,在交警的指挥下挪动车辆,虽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刚超过危险驾驶罪的标准,但上诉人岳某某通过一夜的休息,并未意识到自己还处于醉酒状态,交警让其移车时,也没有发现上诉人处于醉酒状态,不具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且是在交警的指挥下短距离低速移动车辆,其驾驶车辆的危险性大大降低,符合情节显著轻微的情

形,可不认为是犯罪。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认为岳某某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辩解、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原判认定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消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刑初309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二、宣告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岳某某无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养文审判员张志平审判员张军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书记员陶绩伟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荔检公诉刑不诉〔2017〕9号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21985********,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荔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2月27日被荔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31日晚上19时至21时覃某某在家中

喝酒,2017年01月01日上午8时,覃某某驾驶皖L****0号普通小型货车,由荔波县水利往荔波县县城方向行驶,10时18分许,当行驶至S206省道76公里+500米处时,被荔波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结果为92mg/100ml,覃某某对首次鉴定结果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经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结果为

93.94mg/100ml。

本院认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覃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覃某某并不是喝酒立即驾驶机动车辆,而是经过一晚上休息后第二天驾驶机动车辆,覃某某的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荔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4月19日刑事案例参阅刑事案例汇编梳理裁判要旨归纳提炼刑事判决精选评析

简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之适用

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原刑诉法第120条进行了重大修改,增设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规定标志着我国民主与法制的进步,因为它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关于疑罪从无的处罚方法。但是,立法作出规定以后,在诉讼理论上关于这种判决的归属和性质,在诉讼实务上关于这种判决的适用,特别是什么叫做证据不足?适用的标准是什么?还有对这种判决的变更程序,即判决后又发现了新的事实、新的证据,从证据不足到证据充分,作何处理等等。针对这些问题,本文试作探讨和研究。一、历史性的进步必须肯定修改后的刑诉法颁布实施以来,对刑诉法第162条第(三)项关于“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的规定,有国内外均有议论。一些人认为这种判决归属不明。即作为法院的判决,有罪就是有罪,无罪就是无罪,所谓“证明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界限不清,似是而非,甚至认为这仍是一种存疑判决。我们认为,根据我国诉讼历史的发展,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从疑罪从有、从轻、从挂,到疑罪从无,作出无罪判决,按无罪对待,这一个发展的过程,不能不说它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对于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如何下判的问题,在我国的诉讼历史上既有教训也有经验。早在我国古代的《唐律疏议》中,就有所谓“疑罪”之说,即“虚实之证等,是非之理等”。在漫长的封建专制主义的统治下,封建统治者采用“疑罪从有”的处理原则。新中国建立以来,我们也走过一段弯路。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才冲破了这一禁锢的领域。1989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的公诉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于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多次退查后,检察院仍未查清犯罪事实,法院自己调查也无法查证清楚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可直接宣告无罪。”这一重要批复,其实质就是吸收了无罪推定关于“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的规定,进一步把这一重要批复规范化、法律化,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加以肯定,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刑事诉讼处理疑案的法律标准,为司法工作处理疑案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这一历史性的进步必须充分肯定。 二、关于证据不足的适用标准关于证据不足的适用标准,涉及到刑事诉讼的案件证明标准问题。根据我国刑事证据理论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有二,一是案件事实、情节清楚;二是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一)项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显然,我国对刑事案件判决的证明标准就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事实清楚,是指行为的发生、发展、过程和结果明确无误。所谓案件事实,在罗马法上称之谓“七何要素”,即“何人、何事、何时、何地、何方(法)、何因、何果”等七个要素或情节构成。案件事实清楚就是构成案件事实的“七何要素”必须明确无误。按照现代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在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等四个要件达到明确无误。“七何要素”也好,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也好,指的都是案件事实(或曰犯罪事实)的构成。但是,案件事实是否符合客观真实,是否明确无误,必须依靠证据来确认。即事关定罪处刑每一项事实、情节,或每一构成要件,都必须有证据加以证明。立法对证据的要求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证据确实、充分是对据以定案的根据,即证据的质和量的要求,“确实”是对全案证据质的要求,“充分”是对全案证据量的要求。质与量的辩证统一,构成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但是,在审判实践中,究竟何谓证据确实?什么叫证据充分?则是办案人员难以掌握和运用的一个难题,也是人们长期认识不一,说法种种的一个热点,更是我们认定“证据不足”的关键所在。根据我国刑事证据理论与实践,关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认定标准概括如下:(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即均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2)案件事实、情节都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4)全案证据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上述第(1)点是证据确实的要求,第(2)、(3)、(4)共同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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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醉驾因公安使用促凝管提取血样当事人被刑事不起诉 行政诉讼却败诉你体会下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刑事裁定书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6)0509刑初21号公诉机关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骏,男,1976 年6月27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住省市南湖区。被告人骏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斯伟江,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吴布达,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5〕1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审理过程中,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25日以吴检刑诉撤诉〔2016〕3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骏撤回起诉。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公诉机关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撤回对被告人骏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吴荣荣人民陪审员邬长庚人民陪审员

顾家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王 乙冰 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书 省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吴江检诉刑不诉〔2017〕1号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3304021976********,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省市南湖区**路**号。被不起诉人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8日被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由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4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4年5月15日、2014年7月8日、2014年9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4年5月29日、2014年7月28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市吴江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14年8月27日,市吴江区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向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12月25日,本院向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市吴江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4月8日0时1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某某醉酒(事发后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测得其含量为

原创案例分析题: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需避免执法漏洞

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需避免执法漏洞 醉驾一律入刑”的认知已经深入人心,成为妇孺皆知的一 个法律常识。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意味着对于醉驾一律入刑开了一个小口子,现实如何执法成为关注的重点 题目:据媒体报道,最高法日前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 指导意见(二)》(试行),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 - 1 -

危险驾驶等8 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引人关注的是,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你怎么看? 答题解析: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2011 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 (八)》, 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新罪名,醉驾开始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 - 2 -

到由《刑法》处罚制裁,惩处方式升格,通常称为“醉驾一律入刑”。这些年来,“醉驾一律入刑”的认知已经深入人心,成为 妇孺皆知的一个法律常识,司机们普遍养成了“喝酒不开车、开 车不喝酒”的良好习惯,醉驾案件呈不断下降趋势。“醉驾一律 入刑”之所以产生如此大的社会效果,与其说是“入刑”对应的 严重刑罚后果,不若说是“一律”所彰显出的执法刚性。但是, 刑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 - 3 -

害不大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最高法的指导意见既是对法律规定的重申,也可视为对“醉驾一律入刑”的 认知和做法予以纠偏,让“醉驾一律入刑”恢复到正常轨道上, 是有法可依。法律开了一个小口时,现实会不会破一个大洞。法 律规定的“弹性”越多,越有可能增加执法层面的漏洞,放大社 会对于某一违法行为的侥幸心理,从而弱化法律本身的权威。所 以,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要注意避免执法漏洞 一要细化标准。以前,血液酒精含量是相对最为客观和量化 - 4 -

从厅级冤民“谭照华”无罪判决 探讨免除“贪官”的极刑

从厅级冤民“谭照华”无罪判决探讨免除“贪官”的极刑 永不放弃的博客 反贪、反腐,全民呼吁,但是,反清官,排除异己,则在地方常见。一个官员被查处,往往会把政治因素放在首位,人们往往想到是得罪上级,而不是思考他是不是真正的贪官。 尽管网络和媒体上把他形容得无恶不作,也难以排除人们在政治方面的怀疑。尤其是腐败透顶的官员,或者位置甚高的官员,人们会怀疑:坏到这种地步的贪官,怎么平时纪委、组织、检察院等部门都不知道,而至于培养到如此贪腐的地步?这些监督部门是难辞其咎!“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之前纪检监督部门干嘛去了?他们甚至是朋友,是知己,怎么不知道自己身边的官员如此腐败呢? 甚至于人们还会从反面去猜测是“贪官整清官,清官难生存”,怀疑“水至清则无鱼”,“不结网就排除”,这种现状,怎能让官员和百姓平安?! 厅级官员谭照华的冤案,如同赵作海一样的冤案,也引起众多媒体的关注。更加印证了清官难生存,改革出冤案。也证明当今的法律审理判决不能接受历史的检验!是因为冤假错案太多! 无论是官员还是平民,一旦坐在审判席上,一律都是弱者,接受的是公诉机关的指控。公诉人会拿着侦查机关的证据,无论是否合法,是

否真实,在法庭之上“威严”“盛气凌人”地证实被告人是罪犯。不论的证据是多么地非法、多么地漏洞百出,他都会用“环环相 扣”“形成证据链条”把被告“绳之以法”,无论是多么违背自己的良心,他们也要尊重领导的旨意,将被告的虚假之事说成“真实”,根本不听取辩护意见,最终因检察院参与审委会,是政法委参与案件的结果而导致冤假错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空话。因此,我建议免除极刑。最根本的原因是当今审判法庭以公诉机关的意见为天,而并非是公平公正的判决!谭照华的冤案,如果当初被判极刑,他又怎能通过十年的申诉获得平反呢?赵作海的冤案他当初在法庭上多次认罪(迫于无奈),如果判处极刑,就象聂树彬案件,怎么能得到平反呢?或者平反又能换来生命吗? 反贪、反腐,全民呼吁,但是,反清官,排除异己,则在地方常见。一个官员被查处,往往会把政治因素放在首位,人们往往想到是得罪上级,而不是思考他是不是真正的贪官。 尽管网络和媒体上把他形容得无恶不作,也难以排除人们在政治方面的怀疑。尤其是腐败透顶的官员,或者位置甚高的官员,人们会怀疑:坏到这种地步的贪官,怎么平时纪委、组织、检察院等部门都不知道,而至于培养到如此贪腐的地步?这些监督部门是难辞其咎!“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之前纪检监督部门干嘛去了?他们甚至是朋友,是知己,怎么不知道自己身边的官员如此腐败呢?

一审有罪、无罪判决书 模板

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 首部: xxx人民法院(需标明省,市,区)(正中) 刑事判决书(正中) (xxxx立案年度)x 刑初字第x号公诉机关:x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何时因何被拘留,逮捕,是否在押,现在何处) 辩护人:xxx(姓名),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为律师的情形)【2、辩护人为人民团体或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xxx(姓名),xxx(工作单位),xxx(职务)3、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的情形:xxx(姓名),xxx(职务),xxx(与被告人的关系)4、如果是指定辩护人的,在称谓上为“指定辩护人”】 【注:一案有几个被告人并各有辩护人的,应分别写在各被告人的下一行,不要集中列】 诉讼代理人:xxx(姓名),xxx(所在单位) (案件由来)公诉:xxx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诉[xx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姓名)犯xx罪(起诉的罪名),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xxxx年xx月xx 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或者依法由审判员xxx独任审判),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xxx及其法定代理人xxx、诉讼代理人xxx,被告人xxx及其法定代理人xxx、辩护人xxx,证人xxx、鉴定人xxx、翻译人员xxx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

1、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注:控方意见和辩方意见要分两个自然段分别表述,以示民主和平等) 3、判决确认的事实(法律事实,必须是经过法庭审理查明的,依法确已构成犯罪的事实。) 4、认定事实的证据(另起一段,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事实证据一定要进行具体的分析、认证,并阐明采信证据的理由。) 理由: 1、针对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根据法律规定,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对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做出法律上的判断。(针对性,个性,结合具体案情,充分摆事实,讲道理) 2、根据具体案情,阐明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理由。 3、对于控辩双方在适用法律方面的不同意见,特别是被告人的辩解、辩护人的主要意见, 应当据理表明是否予以采纳。 4、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尤其要 突出首要分子和主犯应负的罪责。 5、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即定罪量刑应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文。(准确、全面的引用) 判决结果: 被告人xxx犯xxxxxx罪,适用什么刑罚(判处刑种+刑期、无期徒刑、死刑)或免除刑罚(免于刑事处罚)。【注意:拘役、有期徒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

醉驾不起诉案例分析

醉驾不起诉案例分析 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 刘士军律师 一、相关案例 济南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危险驾驶罪不起诉(本文仅分析相对不起诉)的案例较多。因为不起诉的理由基本相同,所以不一一列举。 (一)历下区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例 1、李某危险驾驶案 2019年3月1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客车,沿济南市历下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东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7±3.7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19年3月27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被不起诉人李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2、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19年3月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和朋友饮酒至22时许,即驾驶鲁A7****(临)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朝山街路口东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5±3.6mg/100ml ,系醉酒状态。 2019年3月14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被不起诉人李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3、曹某某危险驾驶案 2019年6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鲁A*****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浆水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旅游路口处

孙连贵因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申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案

孙连贵因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申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赔 偿案 赔偿请求人:孙连贵,男,40岁,北京市通州区人。 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复议机关:原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孙连贵原系北京市泰普商贸公司(以下简称泰普公司)经理,因涉嫌贪污于1994年4月26日被拘传,同年5月7日被逮捕。1997年5月21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孙连贵犯侵占罪,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7年11月19日,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孙连贵犯侵占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告孙连贵无罪,并于同日对孙连贵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孙连贵未提出上诉,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亦未提出抗诉。 1997年12月,孙连贵向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1998年3月10日,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孙连贵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同年4月,孙连贵向原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申请复议,该院逾期未作出答复。1998年7月,孙连贵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请求内容:1.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公开在侵权影响范围内向其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2.归还扣押的楼房两套,并赔偿相应损失;3.归还泰普公司的全部帐目及财务凭证;4.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86万元;5.支付其被剥夺人身自由3年零7个月的赔偿金; 6.支付精神赔偿费人民币43万元; 7.支付其及家属的医药费人民币万元。 「审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孙连贵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将其逮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错误逮捕,由此给孙连贵造成的损失,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人身羁押赔偿金按国家1998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元计算;扣押孙连贵名下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永顺地区滨河小区7号楼741号住房一套亦应返还;给孙连贵造成的名誉损害,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应在一定范围内向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孙连贵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家属医药费、返还泰普公司财务帐本等请求,均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孙连贵要求返还泰普公司利

辛普森为什么被宣判无罪

辛普森为什么被宣判无罪——了解美国司法体制的一面镜子 发信站: 两全其美网(Wed Jun 10 20:29:41 2009), 本站(https://www.360docs.net/doc/a41048303.html,) 有网友说杀人嫌疑犯辛普森最后被宣判无罪释放,清楚证明了标榜自由平等民主公平的美国其实只是打着法律的幌子搞双重标准、愚弄世人,这是对美国宪法修正案以及美国司法制度的曲解。也许很多网友或多或少读过一些辛普森杀妻案的报道,但其实在生活中我们也许会遇到这么一种情况——得到的信息越简单,推论也就会显得格外清楚。就像世界上发生的很多事情一样,当事实被简单化以后,看似清晰的结论,有时反而会模糊事件的真实面貌,甚至也会曲解事件所折射的意义和教训。我当然不能说我知道的是完整真相而其他人都一知半解,但我还是想在此再详细解释一下在美国的司法制度和宪法修正案的条款保护下为什么辛普森嫌疑如此之大却还是被宣判无罪释放。 首先我们简单回顾一下这个“世纪大审判”的起因——1994年6月,洛杉矶高级住宅区发生了一桩重大谋杀案,死者均为白人,一个是辛普森的前妻妮可•辛普森,另一位是20岁左右的餐馆雇员高德曼,他当晚前往妮可住所给其送遗失在餐厅中的眼镜而被害。二人都是被刀割喉致死,妮可的头颅几乎被割下来。邻居偶然发现了尸体,现场在妮可自家花园甬道上。 辛普森的住所离前妻的非常近,案发后警察试图找到他通知案情,发现辛普森已经按原计划前往芝加哥。因为怀疑其谋杀,而且辛普森在警方通知其赶紧回来接受问讯后一直不投案,于是警方只得把他宣布为重大通缉犯。当他在警察眼皮底下回到住所,喝完一杯桔子汁后束手就擒。 辛普森在从芝加哥回来的一个小时里,当时警察局还没有宣布其嫌犯身份,他就已经聘请了美国最著名的律师之一夏皮罗作为其首席律师,并马上组建了名满全美的几十名高级律师构成的“梦幻律师团”。美国有一个专门的机构“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如果你是穷人请不起律师,该机构为你聘请律师,费用全免,美国政府也有一个联邦法律服务公司,义务为请不起律师的人提供免费律师。而且法庭也规定,律师都必须有一定小时数的义务服务。 另一方面,由地方女检察官克拉克、黑人检察官达顿为首的检方律师团也组建起来。 在美国,审判刑事犯罪案件时,不论检方手中的证据看上去多么有力,在宣判有罪之前,都必须遵循“无罪假定”,因为一个普通美国人在处于嫌疑犯这个不利地位时必须确保其拥有的自由和基本权利。美国人认为,在案件受理期间被告面临检察官与警察,往往是代表着集中了美国最有势力、财力搜罗证据、维持诉讼的强势团体,而一个普通人处于这样一个悬殊的地位上,如果还不从制度上加以保护的话,被冤枉、甚至被政府执法人员陷害的可能性都是非常大的。因此在宪法的十条修正案中,有五条涉及保护嫌犯的公民权利,同时保证检方和辩方从道义上的平等地位。而且在被告不认罪的情况下,检方的责任是陈列证据证明控告的合理性。而辩方的工作只是对检方提出的证据提出疑点,甚至推翻检方的证据。检方在整个审理过程中绝对不可以有任何抬高自己、宣扬替天行道伸张正义的举动,哪怕是暗示辩护律师是为罪犯开脱都是严重的犯规行为。 美国的司法独立,决定了美国政府无权干涉任何审理过程,而法官所起的全部作用只是维持秩序,以及判定哪些证据可以呈堂,提问是否恰当,在法庭上什么话可以说,什么不可以说,

关于醉驾刑事案件的调研——以775份一审判决书为样本

应用 23.2012 ①判决书时间跨度为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至2012年2月10日,判决书的选取面向S 省所有中级法院辖区,样本数量占同期全省法院危险驾驶罪结案数的70%左右。从判决书的时间、地域跨度、数量及选取方式上看,此判决书样本能全面反映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S 省醉驾刑事案件整体情况。 ②此处的例行检查,既包括直接针对醉驾的检查,也包括因其他交通违法行为或其他小纠纷引发的检查,其本质特征是没有因为醉驾产生实际的危害后果。 ③营运机动车是指以载客拉货赢利为目的的机动车。出租车、小客车、轻型货车、小面包车、四轮拖拉机、正三轮摩托车通常属于营运机动车。 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醉驾刑事案件的审判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为总结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醉驾刑事案件特点及审判规律,剖析司法实践中存在及发现的问题,为最高司法机关规范醉驾刑事案件的审判提供素材,课题组收集S 省法院一审醉驾刑事案件判决书775件 777人,①借用SPSS 软件系统,采用统计分析、案例分析等方法予以实证分析,并提出进一步规范醉驾刑事案件审理的对策建议。 一、醉驾刑事案件基本特点呈现 775份判决书显示,醉驾刑事案件在犯罪构成、诉讼程序和定罪量刑方面呈现如下基本特点: (一)从犯罪构成看醉驾刑事案件 1.从犯罪主体看,基本为文化程度较低、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男性公民,且青少年占有相当比重。777名罪犯中,99.4%为男性,97.7%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78%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13.7%为25岁以下青少年。 2.从犯罪行为看,醉酒程度悬殊较大,过半罪犯的醉酒程度相对较低。载明醉酒程度的770名罪犯中,醉酒程度最低为80.6mg/100ml ,最高为425mg/100ml ,后者是前者的5倍多,52.9%的罪犯醉酒程度在醉酒标准的1倍以内。 3.从犯罪结果看,六成醉驾刑事案件造成一定实害结果。777名罪犯中,62.9%因发生交通事故发案,造 成了实害结果;37.1%因例行检查②发案,无实害结果发生,前者将近后者的2倍。 4.从犯罪方法看,作案工具以二轮摩托车、小轿车、小客车居前三位,非营运机动车是营运机动车③的 5倍多。777名罪犯中,58.8%驾驶二轮摩托车,24.6%驾驶小轿车,6.7%驾驶小客车;83.5%驾驶非营运机动车,16.5%驾驶营运机动车。 (二)从诉讼程序看醉驾刑事案件 1.从强制措施的适用看,强制措施适用率高,近五成罪犯被采取被羁押的强制措施。777名罪犯中, 98.2%被采取强制措施。其中,53.5%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44.7%被刑事拘留或逮捕。 2.从量刑检察建议看,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数量少,采纳率较高。777名罪犯中,人民检察院对6.6%的罪犯提出量刑检察建议,其中,74.5%的检察建议得到采纳。量刑检察建议没有被采纳的13名罪犯,84.6%的罪犯被人民法院判处比量刑检察建议轻的刑罚, 15.4%的罪犯被判处比量刑检察建议重的刑罚。 3.从审理程序看,适用简易程序的占主导,人民检察院倾向于在简易程序中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775件案件中,86.1%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87.2%的案件检察院没有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三)从定罪量刑看醉驾刑事案件 关于醉驾刑事案件的调研分析 ———以775份一审判决书为样本 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052

无罪判决书(5)王洪军故意伤害案

无罪判决书(5)· 王洪军故意伤害案 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8)隆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帮信,男,1954年12月出生于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壮族,系隆林县铁合金冶炼厂职工,住该厂宿舍。系本案被害人陆建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光益,女,1956年10月出生,布依族,系隆林县铁合金冶炼厂职工,住该厂宿舍。系本案被害人陆建之母。 上述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魏永德,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于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壮族,中专文化,系隆林县铁合金冶炼厂职工,住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兴隆街42号。 被告人王洪军,又名海龙,男,1979年9 月15日出生于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汉族,中专文化,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兴隆铁合金厂宿舍。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4 月23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 月15日因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撤销案件而释放。2007年11月29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3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隆林各族自治县

看守所。 辩护人莫妙玲,澄碧律师事务所律师。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08)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洪军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3 月5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帮信、卢光益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班应钦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帮信、卢光益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永德、被告人王洪军及其辩护人莫妙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洪军于2003年4 月22日23时许,在龙山街和朋友玩时,接到受害人陆建打来的辱骂电话,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后来陆建就骑一辆摩托车去找黄学梦,并对黄学梦说要打王洪军,然后两人沿街在兴隆街建行转盘东面(兴隆街43号门前)找到被告人王洪军,黄学梦一下车就连打被告人王洪军几巴掌,接着陆建上前朝被告人王洪军头部打一拳,然后边骂边指责往新车站方向走去,黄学梦在被告人王洪军和陆建往新车站方向走去时,在高压线的铁塔处捡到一块烂水泥砖,从后面快步追上来对着被告人王洪军,此时陆建又再次挥拳殴打被告人王洪军,被告人王洪军见状拿出锁匙扣,打开挂在锁匙扣上的平南小刀一阵乱捅,分别刺中了黄学梦和陆建,被告人王洪

立案后证据不足能否无罪释放

立案后证据不足能否无罪释放 一、立案后证据不足能否无罪释放? 立案后证据不足是可以释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罪释放有如下几种情况: (1)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依法讯问时发现其不构成犯罪,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依法讯问时发现其不构成犯罪,均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立即释放在押的被告人; (4)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则作出*无罪判决,并在宣告判决后立即释放在押的被告人。 上述无罪释放,与如下情况的释放在法律性质上是不同的: (1)人民法院根据免予刑事处分的判决,对在押被告人予以释放; (2)人民检察院根据免予起诉的决定,对在押被告人予以释放; (3)司法机关根据情况将在押被告人改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并对其予以释放。

当前“醉驾”案件的特点 成因及对策

当前“醉驾”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作者:曹仕旺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危险驾驶犯罪,有力遏制醉驾现象,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截至2012 年2月,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均为醉酒驾驶案件)27件27人,已经提起公诉25件25人,已判决25件25人。从当前的情况看,醉酒驾驶现象仍然较为严重,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应当引起足够重视。现对该院办理此类案件的情况分析如下:一、醉酒驾驶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一)从犯罪嫌疑人身份来看,均为男性,绝大部分是当地农民,有19人占总人数的70.4%;少数为外来务工人员、个体经营者。 (二)从案发时间来看,多发生于夜晚和节假日期间。其中发生在夜晚15人,占总人数的55.6%;发生在节假日9人占总人数的33.3%;只有3件是发生在白天,占总人数的11.1%。(三)从犯罪嫌疑人所驾驶的机动车类型来看,绝大部分是摩托车,有26人占总人数的96.3%;驾驶小车的1人,占总人数的3.7%。(四)从犯罪嫌疑人案发年龄来看,绝大多数都处于中青年阶段,年龄最大的55岁,年龄最小的18岁,平均年龄为29.6岁(五)从犯罪嫌疑人学历来看,醉酒驾驶者的学历普遍较低,最高学历为高中文化,小学文化占总

人数的46.5%。(六)从采取的强制措施来看,绝大部分采取取保候审。其中,被决定逮捕的2人,占总人数的7.4%;被取保候审的25人,占总人数的92.6%。(七)从判决结果来看,绝大部分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其中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的23人,占总人数的85.2%;被判处实刑并处罚金的2人,占总人数的7.4%;还有2人未判决。二、醉酒驾驶犯罪案件的基本成因一是受客观因素的影响。中国酒文化源远流长,自古就有“无酒不成席”的说法,喝酒敬酒成了一种热情好客的习俗。随着生活水平的明显提高,机动车辆在逐年增加,而朋友聚会、家庭宴会、节日庆祝时又免不了喝酒,导致酒后驾驶甚至酒醉驾驶。 二是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淡薄。一些机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不强,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了解甚少,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八)》明确“醉驾入刑”后,没有从根本上意识到危险驾驶的危害后果,仍然心存侥幸心理,往往案发才后悔莫及。三是群众对醉酒驾驶的认识存在误区。有的机动车驾驶员错误地认为自己在开车时没有喝醉,不是醉酒驾驶,发生事故只是意外。有的认为醉酒驾驶造成交通肇事的才是犯罪,没有造成交通肇事的不是犯罪。四是刑事制裁的威慑力不够。由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危险驾驶罪在拘役六个月以下幅度内处刑,在量刑上相对较轻,这种过于宽松的处罚,无法对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三、

对无罪判决案件的思考和预防对策

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好体现。然而在教育整顿活动的查摆问题过程中,发现无罪案件在一些地区具高不下,导致检察机关的案件质量不高,直接影响了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与形象,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笔者认为,把案件质量视为生命,视为形象,下大力量把无罪判决案件降低到最低程度是我们的共同目标和职责,为此,笔者针对无罪判决案件的成因、检察人员执法观念和防范措施等方面作了认真思考,下面就此谈点浅见,一,无罪判决案件的类型及产生的原因根据刑诉法162条规定,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后作出无罪判决的情况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法定无罪,一类是证据不足的无罪。法定无罪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体现在刑诉法第15条之中。证据不足被判无罪的案件,有以下几种类型:1、案件原本证据就不充分,由于案件的发生是多种多样的,有的事过境迁,证据灭失,有的证据搜集不齐,或无法搜集,造成了案件本身就带有证据不足的情况,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要求,从而给案件认定带来困难,法院有可能对案件宣告无罪。2、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导致案件认定不充分。这种情况多发生在‘一对一“的案件中。在庭审过程中,一旦翻供或翻证,否定犯罪事实或改变原来证言,使案件证据出现定与不定的”一对一“状态,如果无新证据出现法院一般要作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3、关键证据发生变化导致案件认定证据不充分。有的证据在案件中起决定作用,有它案件就可以认定,无它案件就不能认定,如鉴定结论等一但发生变化,很可能导致案件不能认定,从而出现法院判无罪的情形。无罪判决案件产生原因错综复杂,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大致有以下几类:1,法律、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无罪判决案件的产生。1979年刑法实施以后,我国政治经济形式发生很大变化,人大常委会颁布了许多决定、规定和补充规定,两高对如何执行法律亦作了很多司法解释,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开始实施。为此在新旧法律衔接,接替过程中,执行法律就会出现差异,有些情况下因法律规定的变化而导致无罪判决的出现,如主体发生变化、追诉时效或犯罪数额的变化等。2、司法各部门之间意见分歧导致无罪判决的产生。由于公、检、法三机关所处位置不同,作用不同,责任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也不同,更主要的是证据标准不同,对案件的处理会产生不同认识,由此产生无罪判决案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对法律政策界线掌握上的不同产生的无罪判决案件,这类案件法院与检察院在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识上没有分歧意见,只是对如何运用法律认识不一致,结果造成无罪案件的出现。另一种是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不同产生的无罪判决案件。这类情况在无罪判决案件中占绝大多数。3、办案人员素质不高,办案制度不落实,导致无罪判决案件的产生。主要体现在办案人员办案水平不高,审查不细,把关不严或者责任心不强,在法律发生变化后仍然凭老经验办案,该请示的不请示,该汇报的不汇报,严重违反操作程序办案,为此导致出现错案。二、更新执法观念,提高证据审查意识目前,我国法制建设日趋完善,近年来出台了若干法律,法规,体现出我国已经走向法制化、依法治国的轨道,特别是修订后刑法,刑诉法正式颁布实施以后,立法,执法原则有了重大修改,庭审方式亦有重大改变。为此,做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官必须更新执法观念,公正司法,依法办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打击各类犯罪,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由有罪推定向无罪推定方面转变,更新执法观念。近年来有罪推定的积习和重打击,轻保护的执法观念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导致在办案中只重视有罪证据的侦查和审查,忽视无罪证据的审查,只重视有罪证据的调取和补充,忽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证据间矛盾的排除,结果必然会出现案件质量不高的现象,或造成错案的发生。刑诉法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犯罪嫌疑人未经法院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推定为无罪的人。明确规定了诉讼过程中的无罪推定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要求我们政法干警在办案过程中,不论是侦查阶段还是批捕、起诉阶段,在思想上首先要体现出这种观念,切忌先入为主,其次,要在无罪推定原则指导下,注意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即要注意证明有罪、罪重的证据,又要注意证明无罪、罪

从12个无罪判例看逃税罪9个无罪辩护有效辩点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从12个无罪判例看逃税罪9个无 罪辩护有效辩点 何观舒:广强律师事务所税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编者按: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条文原罪名为偷税罪,2009年2月28日通过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此条文进行修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取消了偷税罪罪名,修改为逃税罪。 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OpenLaw等网络平台,以“逃税罪”“无罪”“不构成逃税罪”等关键词进行检索,搜集符合要求的该罪判例共308篇,选定了有效的、可供参考的无罪判例12篇。通过系统总结,提炼归纳了9个在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适用除罪条款等方面不构成逃税罪的无罪辩护有效辩点,以供参考。 写于2017年10月20日

一、主体不符合 无罪辩点1:行为人为他人代购货物,不是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不符合偷税罪的主体构成要件,不构成逃税罪 无罪判例:郭某某偷税刑事再审判决书 (2014)文法刑再初字第1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为陇南地区经济实业开发公司代购党参,并由其预付现金3万元,并且双方口头约定,税收由该公司承担。原审被告人郭某某不是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不符合偷税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应宣告无罪;郭为陇南地区经济实业开发公司代购纹党,其资金由委托方承担,受托方未垫付资金,所收货物按原价交委托方后结算货款并另外提取手续费,原审被告人的行为不具备征收增值税的条件,因此对其所缴税款应予退还。 无罪辩点2:虽然合同约定税费由行为人承担,但该约定并未变更纳税主体,不能仅以合同约定认定行为人为纳税主体,行为人不构成逃税罪 无罪判例: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6)川0781刑初473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黄某甲与李某某合伙挂靠四川金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江油市水务局武都供水站项目工程,后与四川金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

交通安全法案例分析

交通安全法案例分析 (一)你在回家的路上遇到交通拥堵怎么疏导? [解析]:观察发生交通拥堵的原因及情况,根据通拥堵的原因及情况采取不,不同的方法。 第一,车辆进入路口内造成堵塞。方法:如果某一相位达到了饱和交通流,且排队车辆数很多,当该相位变为绿灯时仍有上一周期驶入的车辆未驶出路口,即使该相位变为绿灯也不能放车辆进入路口,等路口内的车辆驶离后再允许该相位排队车辆驶入路口。 第二,左转与直行交叉。方法1:左转弯车辆对路口车辆通行有很大影响,如果左转弯度过小或者是切直线转弯,那就会导致对向的直行车辆通行受阻,因此要引导左转车辆靠近路口中心点转弯。 方法2:如果左转车辆过多,则在信号即将转变成红灯前几秒时,可以限制直行车辆通行,尽量放行左转车辆,以减少左转待转区内车辆对其他车辆的影响。此措施可称之为“直行让左转”。 第三,路口内四面堵塞。方法:当路口信号灯因停电等原因突然中断,各个方向进入路口的车辆因抢道行驶而将路口堵得水泄不通时,采取以下步骤进行疏导:(一)、站于路口中央,指挥四面停车即“四面红灯”。(二)、找出最易疏导的一股车流,先行疏散,然后,疏散其他车流,把路口清空。如果需要,交警要上前卡住一方车辆,放行另一方车辆。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三)、清空路口后,再将路口外的车辆放行。 (二)对酒驾的看 法醉酒驾车本身就是一个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任,也是对人民群众的不负责任,要予以坚决的打击 现在醉酒驾车屡禁不止,究其原因我想是多方面的 1.在观念上,醉酒驾车的司机抱着侥幸心理,以为能逃过执法,瞒天过海,最终导致车毁人亡,妻离子散,对和谐社会的创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都是不利的

华为“窃密案”3名前员工获刑自称无罪判决不公

华为“窃密案”3名前员工获刑自称无罪判决不公 华为“窃密案”3前员工被判刑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获刑3年或2年,但自认无罪称判决不公 “有罪”!在被限制人身自由两年多之后,王志骏、刘宁、秦学军3名华为前员工终于听到法院对他们的判决。昨日,深圳南山区法院就备受社会关注的华为前员工窃密案一审判决,认定3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其中王志骏和刘宁为主犯,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各处罚金5万元,秦学军为从犯,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 疑犯:不停寻找家人 因该案关注度较高,昨日下午南山法院戒备森严,早早就有几名法警守候在审判区,进入审判区者都需通过安检,对于记者的拍照也一概谢绝。 因涉及商业秘密,此案前四次庭审均采取不公开审理,王志骏等3个硕士的“庐山真面目”也于昨日才暴露在公众面前,3人坐定后不停地寻找家人。 南山法院认定,王志骏等3人均曾任职硬件工程师并参与了华为公司光络设备的研发工作。但秦学军在离开华为公司时,将用光盘拷贝的涉及华为公司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部分技术机密文件带走。20XX年11月7日,王志骏、刘宁在上海市成立了沪科公司,并聘用了秦学军及20多名原华为的技术员。 法院:三人构成犯罪 法院认定3人违背与华为公司签订的相关保密协议,利用其在华为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和秦学军从华为公司窃取的光络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成了一产品技术文档的制作,并发送给贝尔公司,贝尔公司据此生产出一款产品,并将该产品分别销往黑龙江,销售额约人民币600万元。至20XX年10月双方终止合作止,沪科公司从贝尔公司获取研发费共计人民币万元。 据此,法院认为3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华为:判决公正合理 在听到自己有罪的判决后,王志骏等3人情绪均较为激动,认为自己无罪,称判决不公;3人的代理律师也认为该判决的理由不能让人信服,表示将提出上诉。而华为公司方面则认为该判决公正合理,并相信该判决将有利于为中国高科技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也必将对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原创案例分析题: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需避免执法漏洞

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需避免执法漏洞 “醉驾一律入刑”的认知已经深入人心,成为妇孺皆知的一个法律常识。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意味着对于醉驾一律入刑开了一个小口子,现实如何执法成为关注的重点。 题目:据媒体报道,最高法日前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危险驾驶等8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引人关注的是, - 1 -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你怎么看? 答题解析: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新罪名,醉驾开始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到由《刑法》处罚制裁,惩处方式升格,通常称为“醉驾一律入 - 2 -

刑”。这些年来,“醉驾一律入刑”的认知已经深入人心,成为妇孺皆知的一个法律常识,司机们普遍养成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良好习惯,醉驾案件呈不断下降趋势。“醉驾一律入刑”之所以产生如此大的社会效果,与其说是“入刑”对应的严重刑罚后果,不若说是“一律”所彰显出的执法刚性。但是,《刑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最高法的指 - 3 -

导意见既是对法律规定的重申,也可视为对“醉驾一律入刑”的认知和做法予以纠偏,让“醉驾一律入刑”恢复到正常轨道上,是有法可依。法律开了一个小口时,现实会不会破一个大洞。法律规定的“弹性”越多,越有可能增加执法层面的漏洞,放大社会对于某一违法行为的侥幸心理,从而弱化法律本身的权威。所以,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要注意避免执法漏洞。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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