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

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

一、引言

土地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土地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应运而生。本文将介绍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用益权、土地流转权和土地管制权等方面,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土地管理的基本知识。

二、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两种。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所有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的对集体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和客体

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包括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包括城市土地、林地、草地、荒地等;集体所有权的客体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库等。

2.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和行使

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行使方式略有不同。国家所有权通过各级政府代表国家行使,而集体所有权则由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在行使土地所有权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土地用益权

土地用益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用益权的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人等非所有权人,客体则是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

1.土地用益权的主体和客体

土地用益权的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人等非所有权人,客体则是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实践中,土地用益权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往往是通过合同或行政授权等方式确立的。

2.土地用益权的内容和行使

土地用益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这些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不得侵犯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国家对土地用益权的行使进行了一系列的限制和监管。

四、土地流转权

土地流转权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属性的前提下,依法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或与他人合作经营的权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1.土地流转权的主体和客体

土地流转权的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人等非所有权人,客体则是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在实践中,土地流转权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往往是通过合同或行政授权等方式确立的。

2.土地流转权的内容和行使

土地流转权的内容包括转让、合作经营等权利。这些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不得侵犯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国家对土地流转权的行使进行了一系列的限制和监管。例如,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生态环境等。

五、土地管制权

为了保护耕地、维护生态平衡、防止环境污染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依法对土地进行管理和限制,这就是所谓的土地管制权。

1.土地管制权的主体和客体

土地管制权的主体是国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客体则是所有类型的土地。在实践中,政府通过制定规划、政策、法规等方式行使土地管制权。

2.土地管制权的内容和行使

土地管制权的内容包括限制用地性质、控制用地规模、规定用地条件等。这些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侵犯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保障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在行使土地管制权时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六、结论

综上所述,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用益权、土地流转权和土地管制权等方面。这些制度对于保护耕地、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操作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同时,加

强宣传教育和技术支持,提高公众对土地管理基本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共同推动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要素之一,土地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土地资源的 管理和利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土地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土地管理制度的背景和意义、土地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发展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土地管理制度的背景和意义 土地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再生性和有限性。在中国这样一个 人口众多的国家,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更加凸显。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土地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土地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可以有效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滥用,保护农田、林地、草地等重要生态系统,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 土地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合理规划土地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可以推动农业现代化、城乡一体化、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可持续发展,为经济社会的繁荣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提供有力支撑。 二、土地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土地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征收、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方面。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对土地进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土 地征收需要依法进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收事项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获取,但必须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国家将土地承包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体经济组织 的一种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和保护,有利于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农业现代化。 三、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土地资源的日益紧张,土地管理制度也面临着一系 列的问题和挑战。因此,对土地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和发展势在必行。 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需要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 和执行,提高土地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需要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 规划,加强对土地利用的监管和评估,推动土地利用结构的优化和调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质量。 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需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确权登记制度,确保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有效保护,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农业现代化。 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需要加强土地利用权市场化。建立健全土地市场,推动土 地流转和交易,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总之,土地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 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制度的研究和改革,推动土地管理制度与时俱进,为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城市国有土地规划管理制度

城市国有土地规划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科学、合理利用城市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暂行条例》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务必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经济社会的进展,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 直辖市、市XX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投放量应当与城市土地资源、经济社会进展与市场需求相习惯。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应当与建设项目相结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与要求,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与计划,包含地块数量、用地面积、地块位置、出让步骤等,保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有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

第五条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定操纵性全面规划。 出让的地块,务必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第六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含。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要紧出入口,绿地比例,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与其他要求。 附图应当包含。地块区位与现状,地块座标、标高,道路红线座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与地块周围地区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第七条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务必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出让方与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在出让、转让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务必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城市用地分等定级应当根据城市各地段的现状与规划要求等因素确定。土地出让金的测算应当把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作为重要根据之一。在城市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城市用地分等定级与土地出让金的测算。 第九条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应当持出让合同依法

土地管理制度框架

土地管理制度框架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 规划是土地管理的龙头,进行建设用地总规模、耕地保有量控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 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1.原五级规划体系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地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现在为国土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融合统一的“多规合一”。三区三线(城镇空间、生态空 间、农业空间,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是空间规划的核心内容。 2.土地利用规划的分级审批 国务院批准:全国的总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 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省级批准:除上述范围外的 市级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3.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属于年度控制。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在年度内的具体安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

(二)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计划指标;(三)耕地保有量计划指 标;(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 指标。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增设控制 指标。 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军委或者中央军委授权的军队有关机关审批、核准、备案的单独选址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下达地方,在建设项目用地审 批时直接安排。 年度计划的审批程序与权限与规划审批相同。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是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审批。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各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 2.预审原则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合理集约利用土地 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3.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4.关于永久基本农田 2018年7月30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明确

土地管理制度政策

土地管理制度政策 土地管理制度政策是指国家以法律、法规、计划和政策等手段,对土 地资源进行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制度体系。它是国家土地管理的基本依据,对于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利用,维护国家土地安全、生态安 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土地所有权制度是指土地所属的所有权归属于谁的制度安排。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个人和单位只能具有土地使用权。土 地所有权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国家土地资源,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和可持续发展。 其次,土地使用权制度是指对土地资源的使用和支配权的制度安排。 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租赁、出让等方式获取,让有需要的个人和单位可以 在合法的范围内使用土地资源。土地使用权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推动土地资 源的高效利用,实现农业、工业、建设等多种用途的均衡发展。 第三,土地登记制度是指对土地相关事项进行登记和备案的制度安排。土地登记制度可以确保土地交易和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为土地的管理 和保护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土地登记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土地市场的 健康发展,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第四,土地征收制度是指国家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对土地进行征收和 安置的制度安排。土地征收制度可以保障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 保护、城市化进程等重大项目的顺利推进。土地征收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 障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平衡,提高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水平。 最后,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是指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度安排。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可以合理规划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确保土地资源

的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利用。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推动土地资源的科学利用,促进城乡发展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土地管理制度政策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这些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国家土地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在实际操作中,还应注重加强制度的创新和完善,提高土地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效率性,为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战略目标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措施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措施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是指为农村土地资源进行科学合理利用、保护和监管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措施和制度。它是农村土地管理的基本依据,对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的引导和保障作用。下面将从土地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规划管制、土地利用集约化等方面介绍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措施。 一、土地承包制度 1.明确农民土地承包期限:规定土地承包期限,明确土地使用权的所有人和使用者,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2.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建立健全土地承包合同制度,明确土地承包权的内容和范围,明确责任义务,确保双方的权益。 3.加强土地管理和监管: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情况的监测力度,严格执行土地承包合同,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4.鼓励土地流转:支持土地流转,推动土地资源的集约化利用,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二、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1.设立土地流转市场:建立土地流转市场,为土地使用权流转提供交易平台,促进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 2.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土地承包经营者适度规模经营,引导农村土地资源向有效投入集中。 3.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管理和监管,防止土地流转中的超限经营和乱象,维护农民和流转方的合法权益。

4.保障农民权益:在土地流转中,要尊重农民的意愿,确保农民的基本生产生活权益。 三、土地规划管制制度 1.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统筹规划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方式和方向。 2.加强土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非农村土地建设用地和扩大城镇规模的农村土地利用,确保农民土地使用权益。 3.提高土地利用率:通过加强土地利用管理,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实现农村土地集约化利用。 4.加强土地利用监管:加大对农村土地利用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占地行为,保障农民土地使用权益。 四、土地利用集约化制度 1.推行农业集约化经营:鼓励农民采取集约化的农业经营方式,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 2.发展农业科技:加强农业科技研发,推广现代农业技术,提高土地的生产力和利用效率。 3.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土地资源特点和农民需求,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实现农村经济发展的协调与持续。 4.提供土地利用咨询服务:建立土地利用咨询服务机构,为农民提供土地流转、土地利用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以上所述为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一些措施,希望能够对农村土地管理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随着农村发展的不

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管理制度 1. 引言 土地是一个国家的重要资源,对于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具有 重要作用。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土地 管理制度。土地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土地的使用、配置、保护和监管 等方面的规定和措施,旨在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维护生态环境等。 2. 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 土地管理制度的建立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2.1 公平公正原则 土地管理应公平公正,依法保障农民和其他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各类土地使用权应按照法定程序获取,所有权和使用权应明确界定,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权益。 2.2 综合治理原则 土地管理应综合考虑土地的多功能性和综合利用,注重土地的整 体规划和综合治理。在土地管理中,要统筹考虑农业生产、城市建设、生态保护等需求,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2.3 生态优先原则 土地管理应坚持生态优先,保护生态环境,降低土地开发和利用对生态系统的破坏。应加强土地资源保护,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2.4 农民主体地位原则 土地管理应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应加强农民的土地管理和经营能力培训,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农业现代化。 2.5 差异化管理原则 土地管理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土地类型和不同土地利用形态的特点,制定差异化管理政策和措施。要充分考虑土地的特殊性和地方性,确保土地管理政策的适度性和针对性。 3. 土地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土地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管理体制、土地使用制度、土地登记制度、土地执法制度等。

3.1 土地管理体制 土地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在土地管理方面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的土地管理体制是土地管理的基础,需要明确各级政府在土地管理中的职责和权责,加强各级政府之间的协调配合。 3.2 土地使用制度 土地使用制度是指国家对土地使用方式和条件的规定。根据土地的用途和性质,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政策和准入条件。土地使用制度应注重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农村发展、实现城乡统筹。 3.3 土地登记制度 土地登记制度是指对土地权益进行登记和认定的制度。土地登记制度可以保障土地权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为土地交易、抵押贷款等提供法律保障。土地登记制度的建立应加强土地权益的保护和监管。 3.4 土地执法制度 土地执法制度是指对土地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和执法的制度。加强土地执法监管,可以有效打击违法用地、滥用职权等行为,维护土地管理秩序和农民土地权益。

中国耕地保护制度

中国耕地保护制度 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201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2.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质量降低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治。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易地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3.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

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同条第三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4.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按照《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18〕2号)要求,落实地方各级政府保护耕地的主体责任,将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5.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就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作出总体部署。 6.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

中国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与政策

中国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与政策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在诸多方面开创了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的先河,成为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的典范。它是第一部除基本法律外提交全民讨论的法律,是第一部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通过的法律,是第一部从法律上确立土地基本国策的法律,是第一部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在立法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等方面,对原法进行全面修订的法律,是第一部将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用立法推动改革的法律,是第一部法与实施条例同步实施的法律。 《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配套法规建设取得长足进展。在修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后,国土资源部制定了20余部土地管理方面的部门规章,各省(区、市)先后制定了《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土地登记、土地规划、土地市场建设、土地执法监察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近150部。28号文件和31号文件对《土地管理法》作出了必要的完善和补充。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全面肯定了土地管理法,将《土地管理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下来。目前,以《宪法》、《物权法》、《民法通则》为基础,以《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单项法律为核心,以大量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为补充的,适应经济社会科学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 一、土地公有制 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土地所有权,即土地所有者对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包括全民(国家)

土地管理制度政策

土地管理制度政策 近年来,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管理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议题。为了确保土地的有效利用以及生态环境的保护,政府不断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政策。本文将探讨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政策的主要内容和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土地管理制度政策的背景和意义 土地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基础资源,但土地的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使其成为珍贵的自然资源。为了确保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和合理分配,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土地管理制度政策。这些政策的出台旨在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民群众的福祉。 二、土地管理制度政策的主要内容 1. 土地征收和补偿政策 土地征收是指政府依法对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收回土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了土地征收的程序和补偿标准,保障土地征收实施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 土地使用权出让政策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政府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国家通过土地出让公开竞拍或招标的方式,确保土地资源的公平分配和高效利用。此外,政府还规定了土地出让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期限,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3. 土地使用规划管理政策 土地使用规划是指政府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包括城市规划、农村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国家对土地使用规划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防止土地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4. 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政策 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指农村土地所有权和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权的分离,以及承包合同的签订和保护。政府规定了土地承包期限、承包权转让和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等制度,促进农民良性经营和增加农民收入。 三、土地管理制度政策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1. 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土地管理制度政策的实施,可以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避免土地的滥用和浪费。通过土地征收和出让政策,政府可以调控土地资源的供求关系,确保土地的合理配置。同时,土地使用规划管理政策可以引导各类经济活动在合适的区域进行,避免城市过度扩张和农村土地的盲目利用。 2.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 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政策的实施,给予农民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农民进行规模化农业经营和农村产业发展。这将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增长,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推动农村的现代化进程。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措施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措施 一、背景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农村土地的管理制度对于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的增加,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建立合理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是极为必要的。 二、现状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集体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土地股份合作等形式已经推广,但产生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过大,土地股份合作实现难度高等问题。同时,由于农村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现有土地制度不适应的情况也日益严重。 三、解决方案 1. 完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制度 完善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制度,明确土地权属关系和权益,为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健全发挥基础性作用。现行规定的土地确权登记制度可以根据当前情况进一步完善,例如通过建立卫星遥感技术进行土地的采集,确保土地管理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推进土地流转的制度创新 在土地流转方面,可以通过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加大政策支持和税收优惠力度,规范土地流转的各个环节,尤其是在流转双方之间的协议签署、承包权转让、土地流转设计、评估和监管方面进行规范化和透明化,促进土地流转在政策和市场的双重支持下更有效地实现。 3. 逐步实现农村土地市场化 在农村土地市场化方面,可以提高土地的交易透明度和市场化程度,推进土地市场的规范化和透明化,降低土地市场的交易成本,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同时,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股份合作等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和宣传力度,提高土地股份合作公司的设立和运营效率。 4. 提高政策宣传力度 在实施以上措施的过程中,需要提高政府宣传力度,向农民和相关部门普及相关政策、规定和法律,减少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对于农民的不可知性和不可接受性,提高农民的积极性和参与度,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全面健康发展。 四、总结 通过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可以实现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的增加,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等目标。对江苏省而

古代农田管理制度

古代农田管理制度 古代农田管理制度是指古代社会对农田的管理和规制制度。古代农田管理制度在中国古代 社会起着重要的作用,因为农业对于古代社会来说是最基础的生产活动,直接关系到社会 的生存和发展。在古代社会,农田管理制度是国家政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国 家的经济、政治、军事和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古代农田管理制度的内容 古代农田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土地制度、耕作制度、赋税制度和水利管理制度等。在古代社会,土地是生产资料的主要形式,对土地的管理和规制一直是古代政府的重要任务。 土地制度是古代农田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古代中国的土地制度主要有封建土地制度、绅田制度等。封建土地制度是古代中国的一种基本的土地管理制度,封建君主通过对土地 的分封和赐予臣子,实现对土地的控制和维护自己的政权。绅田制度是指土地归绅士所有,由绅士出面管理,绅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官方对土地的控制和管理。这些土地制度 对古代农田管理制度起着重要的作用,影响着古代农田的开垦和使用。 耕作制度是古代农田管理制度的另一重要内容。古代中国的耕作制度主要有分配耕地、耕 种和收获等。在古代社会,土地的分配与耕地的耕种和收获都受到严格的规制,古代政府 通过颁布政策和法令对耕作制度进行管理和规定,以保证农业生产的正常运转。 赋税制度也是古代农田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古代中国的赋税制度主要包括地税和田 赋两种。地税是古代政府对土地收取的一种税收,田赋是古代政府对农民收取的一种税收,这些税收用于国家的建设和发展。赋税制度在古代中国社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维 护社会的公平和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水利管理制度是古代农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古代中国的水利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治水、灌溉和水利工程等,它对于古代农田的管理和开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古代政府通 过实施水利管理制度,加强对农田的灌溉和保护,提高了农田的产量和利用效率。 古代农田管理制度在中国历史上的发展 古代农田管理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有着悠久的历史,它从原始社会一直延续到封建社会时期。古代农田管理制度在中国历史上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和发展。在原始社会时期,古代人类开 始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形成了最早的农田管理制度。在夏、商、周时期,农田管理制度逐 渐得到完善,建立了封建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在秦、汉、唐、宋等朝代,农田管理制度 不断得到改革和完善,加强了对农田的管理和规制。在明清时期,农田管理制度进入了一 个新的阶段,农田管理制度逐渐得到改革和创新,朝廷加强了对农田的管理和规制,推动 了农田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古代农田管理制度的影响

土地管理制度总的要求

土地管理制度总的要求 土地管理制度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为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确立土地管理制度的总体要求至关重要。本文将围绕土地管理制度的总体要求展开阐述, 涵盖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收补偿、土地利用税收等多个方面。 土地管理制度的总体要求包括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规划。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宝贵资源, 为了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规划。土 地利用规划要求合理确定土地利用结构,明确城乡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农田保护等用 地性质,科学划分土地用途,并设定土地利用强制性指标和规范。 土地管理制度要求合理规范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现阶段农村 经济发展的基石,合理规范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保障农民权益是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要求。要保持土地承包经营土地不动产权,完善土地流转市场,确保农民企业家在农村发展中的 稳定性。 土地管理制度要求公平合理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制度。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是国家行使 土地征收权力并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要求对农民不利用强制手段进行土地 征收,完善公民合同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对征地农民进行公开透明化的征 收补偿安置等方面的规定。 土地管理制度要求健全和完善土地利用税收制度。土地利用税收是土地利用制度的重 要组成部分,健全的土地利用税收制度可以引导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土地资源的有 效配置。土地利用税收制度要求明确各级地方政府在土地利用方面收取合理的税费,同时 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 土地管理制度要求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环境修复。土地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 成部分,保护土地资源也是国家发展的战略需求。土地管理制度要求对土地资源进行全面 动态监测和调查,建立健全土地资源数据库,加强对耕地、水土保持区、城市绿地、湿地 等重点区域的保护,开展土地资源的环境修复。 土地管理制度的总体要求,包括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规划、合理规范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公平合理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制度、健全完善土地利用税收制度以及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 护和环境修复。这些要求是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基础,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可持续发 展具有重要意义。需要不断完善和强化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土地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促 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土地管理制度

中国土地管理制度 1.井田制 定义: 我国奴隶社会实行的一种土地使用的管理制度。所谓“井田”是指将方里九百亩土地,划为九块,每块一百亩,八家共耕中间的一百亩公田,每家都有一百亩私田, 这种土地的划分使用方式,其形犹如“井”字。是一种农业、行政与军事组织形式合一的重要制度。 应用学科: 百科名片 目录 古书解释 简介 起源 井田制 内容 井田制 所谓“井田”,就是具有一定规划、亩积与疆界的方块田。长、宽各百步的方田叫一“田”,一田的亩积为百亩,作为一“夫”,即一个劳动力耕种的土地。井田规划各地区不一致。有些地方使用十进制,有些地方则以九块方田叫一“井”。由于把九块方田摆在一起,恰好是一个“井”字形,井田的名称就是这样来的。一井的面积是方一“里”;一百井是方十里,叫一“成”,可容纳九百个劳动力;一万井是方百里,叫一“同”,可容纳九万个劳动力。 在井田的田与田、里与里、成与成、同与同之间,分别有大小不一致的灌溉渠道,叫遂、沟、洫、浍;与渠道平行,还有纵横的通行道,叫径、畛、途、道。各类渠道的大小、深浅与通道的宽窄,都有一定的规格。 井田分类 井田制的瓦解 商周时代实行井田制,土地名义上为国家公有,实际归国王所有。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推行 变法,废止了井田制,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在漫长的古代社会里,社会的要紧生产资料——土地,大部分为地主所有,农民占有的土地较少。 历史考证 《周代无井田制》 井田制之有无,古今争辩众矣,然其所论多不从大处着想,博而寡。余今否认井田之说的最大理由,即周天子无土地授民是也。 《诗经·小雅·大田》有“雨我公田,遂及我私”之句,所谓公田,主张井田制者,即谓系井田中八家共耕之公田。事实上不然。周为封建社会,天子有籍田,卿大夫有圭田,此即所谓“公田”,非井田中之公田。公田借民力耕种,所谓力役之征是也。且解公田为公侯等之公田,或者公子公孙之公田,亦极有理。汉代犹称天子所有之田为公田,则公爵公子公孙之田,更宜物从主名。籍田、圭田,只是是天子诸侯所有田亩中之小部分,而大部分分赐农奴耕种,所谓“遂及我私”是也。故“雨我公田,遂及我私”云云,不足为井田成立之根据。 再说《周礼》言井田,更是自相矛盾,不足为据。井田范围,匠人遂人,有九夫十夫之异。[注4]受出单位,匠人遂人大司徒小司徒,有丁口家庭之别。同以家为单位,大司徒小司徒又有土肥瘠丁多寡之分[注5],同为一书,其记载混乱不堪,矛盾百出,可知《周礼》为伪书也。所言井田实不可信,亦可知世之以伪传伪,其可已乎?

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管理制度(一) 格尔木社区管理中心土地岗负责格尔木社区管理中心土地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中心的土地管理实施制度; 二、组织编制中心土地利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中心所管辖区域内土地管理和保护、监督检查,发现违章用地和非法占地行为立即制止,并向规划计划处和企管法规处汇报,协调处理土地权益争议; 四、负责对所管辖区土地的统计、档案管理和土地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 五、负责新增建设用地各种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申报报表的填报工作,组织及协助规划计划处办理新增建设征用地手续; 六、协助规划计划处完成所管辖区土地权属的变更、登记等管理工作; 七、负责与所在地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协调; 八、完成上级土地主管部门交给的其它土地管理工作。 土地管理制度(二) 机构职责 1、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对辖区《土地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辖区内涉及土地问题的来信来访进行调查、zx 3、协同上级业务部门编制和严格执行辖区内非农建设用地计划。 4、协助上级业务部门编制和严格执行辖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同监察科处理辖区内有关违法用地。 5、协同上级业务部门对辖区内各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6、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篇2:农村土地问题的解释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有关政策解释 为了依法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有效化解土地承包纠纷,长期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综合农民土地承包上访问题,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有关问题做以政策解释,便于农村各级干部在处理土地承包纠纷过程中有所把握和遵循。 1、户在人不在农民(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下同)已参与二轮土地承包回来要地的,有地源的地方,在其承担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义务的基础上(指在外地期间),应恢复其原承包田。未参与二轮土地承包回来要地的,如果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协议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或与当地村委会无任何联系的,按自动放弃承包经营权处理。 2、户在人不在农民已参与二轮土地承包回来要地的,村集体将户在人不在土地作为小调整地源,调给其它农户并签订30年土地承包合同及发放土地经营权证书的,可从现有机动地中补给同等面积的承包田。 3、户在人不在农民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间,因弃耕、逃债、超生举家搬迁到外地至今,原则上按自动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处理。对于个别在外地无生活出路,举家又搬回且能长期经营土地的,如有地源可通过2/3以上村民代表会议议定后调给部分承包田。 4、户在人不在农民在第一、二轮土地承包期间,主动将其承包田交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由村里按机动地长期发包的(3年以上,含3年,下同)或化解村级债务以地顶债3年以上能够收回的,归还其耕种。如发包、化债合同合法有效不能收回的,可通过利益调整,由原承包人与现经营者协商,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5、农户之间或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流转,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土地经营权双方因价格和期限引发的合同纠纷,对短期合同原则上应将因政策调整而增加的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对长期合同应通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仲裁或直接诉讼司法部门裁决。今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户之间土地流转必须通过村委会由村里备案。未经农户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他人不准代为流转承包地使用权。 6、在第一、二轮土地承包期间,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欠款(含超生罚款)收回承包经营权的,如果农户要地,有还欠能力的,可一次性还清欠款,无力偿还欠款的,经2/3以上村民代表会议议定后,可与村集体签订还款计划后,归还其承包田。 7、村级机动地要严格控制在耕地总面积的5%以内,超出部分要分到农户。具体实施方案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交给村民大会表决,确定调给人和数量。 8、机动地长期发包或抵债的,大多数农民满意的,可维持原合同;大多数农民不同意,要按规定修订和完善承包合同,特别是要针对"两补一免”政策调整后,对一些未经村民议事会讨论、地价偏低的机动地发包或抵债合同可按规定调整承包费。 9、今后机动地必须实行公开竞价发包,最长发包期限不得超过3年,同等条件下优先发包给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及改革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及改革 当前中国土地管理面临的形势与问题 中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建立至今这段时期,正值中国实施改革开放战略,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中国经济取得奇迹般的增长。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国内生产总值(GDP)持续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长,2011年中国GDP总量为47.16万亿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GDP占全球的份额由1979年的0.98%增至2011年的8.4%。与此同时,中国步入了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中3国城镇化水平由1978年的17.9%增至2011年51.27%,城镇人口数千年以来首次超过农村人口。面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好形势,中国土地管理工作始终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理应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解决13亿人口吃饭以及子孙后代的生存与发展问题作为头等大事对待,“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这是中国土地管理要处理好的第一要务;另一方面,“发展才是硬道理”,工业化、城镇化是现代化发展的必由之路。土地是工业化、城镇化的物质载体,各项建设不可避免地要占用一部分土地其中包括耕地,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是我国今天和今后相当长时期内需要认真研究和破解的两难问题,处理好这一对矛盾,是对中国土地管理制度和中国人民智慧与能力的严峻考验。当今中国土地管理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引起学术界对中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反思和对现行制度设计及其执行效率的质疑。中国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实际上耕地面积逐年急剧减少,1996—2011年15年间减少1.24亿亩,减幅为6.4%。1996—2005年各类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达178.36万公顷,占这段时期耕地减少总量的15.26%。按照土地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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