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摩托车)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摩托车)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摩托车)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附件: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1.适用范围 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包括《公告》管理所要求的全部强制性检验项目。 2.定义 2.1 同一型式——指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对应某一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其特性不低于另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而后者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对于车辆整车产品,已经实际检验的车型也称为基础车型。 2.2 按照检验对象不同的特性,视同可分为对系统、部件的同一型式。2.3 不同车型之间或同一车型由于不同的选装都有可能存在同一型式。3.同一型式判定原则 3.1同一型式判定需在基础车型上引出。 3.2完全相同的系统或部件,如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发生变更或标准虽未变更但要求实施的内容有增加时,不能视为同一型式。 3.3标准或视同条件明确规定了应该相同的量值,可以考虑制造误差和测量误差的因素。 3.4对于部件(指有强制性标准单独要求的部件),如结构、功能不同,或制造商(生产场所)不同,或产品型号不同,或产品商标不同,不能视同。 3.5对于系统,制造商(生产场所)不同或商标不同的同参数整车产品之间的系统不能视同。

4.汽车产品视同条件 4.1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 发动机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 发动机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点火方式 进气方式 冷却方式 燃料种类 点火次序 发动机排量 气缸数目及排列 缸径、行程 压缩比 最大净功率及相应转速 怠速转速 空滤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中冷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增压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燃烧系统(直喷式、预燃室式、涡流燃烧式,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喷油泵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调速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喷油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供油方式(化油器、单点/多点喷射、直喷式,仅对点燃式发动机) 化油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点燃式发动机)

机动车辆类型及分类标准

机动车辆类型及分类标准 一、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规格术语说明) 汽车 载客 大型车长大于等于6m或者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乘坐人数可变的,以上限确定。乘坐人数包括驾驶员(下同)。 中型车长小于6m,乘坐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 小型车长小于6m,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 微型车长小于等于3.5m,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等于1升。 载货 重型车长大于等于6m,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 中型车长大于等于6m,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 轻型车长小于6m,总质量小于4500kg。 微型车长小于等于3.5m,载质量小于等于1800kg。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2000kg,长小于等于4.6m,宽小于等于1.6m,高小于等于2m,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采用方向盘转向、由传递轴传递功力、有驾驶室且驾驶员座椅后有物品放置空间的,长小于等于5.2m,宽小于等于1.8m,高小于等于2.2m。 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 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等于4500kg,长小于等于6m,宽小于等于2m,高小于等于2.5m,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摩托车 普通最大设计时速大于50km/h或者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ml。 轻便最大设计时速小于等于50km/h,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等于50ml。 挂车 重型最大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 中型最大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 轻型最大总质量小于4500kg。 二、机动车结构术语(分类结构术语说明) 汽车

新机动车型式核准扩展判定技术条件(试行)

新机动车型式核准扩展判定技术条件 ( 试 行 ) 1 目的 为规范环保型式核准申报中车(机)型扩展的判定,制定本技术条件。 2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拟进行环境保护部环保型式核准申报的车(机)型。 3 定义 3.1 型式核准试验--指制造商制造的新车(机)型按型式核准规定进行的试验。 3.2 型式核准扩展—制造商制造的新车(机)与已通过型式核准的车(机)型具备相同的排放控制原理及排放控制部件,部分或全部排放性能相同。此部分性能可不再进行相关的型式核准试验,使用已经过型式核准的车(机)型的试验结果或结论代替。 4 扩展原则 4.1 完全相同的系统或部件,如适用的标准发生变更或标准虽未变更但要求实施的内容有变化时,不能扩展。 4.2 当某一车型已经获得扩展后,此扩展车型不得扩展到其它车型。 4.3 不同制造商之间的整车(机)型不能互相视同(整车改装除外)。 4.4排放关键部件的扩展特殊要求:企业提交变更型号的相关控制文件及技术性能的技术资料,经检测机构确认不影响产品的排放性能,可向主管部门提供说明文件,由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可以扩展。 5 型式核准扩展条件 5.1 轻型汽车 5.1.1 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检验 5.1.1.1 检验标准及项目 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中Ⅰ型和Ⅵ 型试验。

5.1.1.2 型式核准扩展条件 (一)扩展的前提条件 (1)发动机相同 型号、制造商、燃料种类、额定功率、ECU、氧传感器、增压器 、二次空气喷射、喷油泵(柴油)、喷油器(柴油)、EGR、LPG、NG燃气混合器和燃气喷射单元; 燃油喷射方式(直喷、非直喷); 中冷器有/无,型式相同; (2)排气后处理装置相同: 型号及生产厂 催化转化器涂层生产厂 催化转化器及其催化单元的数目、尺寸、形状、体积、作用型式 贵金属总含量相同或增加 贵金属比例一致 载体(结构和材料)孔密度 催化转化器壳体型式、安装位置 颗粒捕集器的尺寸、形状、容积、结构、再生方式、颗粒补集原理、生产厂、安装位置 (3)驱动型式相同; 驱动型式分为:两驱、非全时四驱(有两驱和四驱手动切换键,驾驶员可以根据工况选择驱动方式)、全时四驱(无两驱和四驱手动切换键);两驱和非全时四驱的车型的I型试验方法相同,试验结果可以互相扩展,全时四驱的车型试验结果只能扩展全时四驱车型。 (4)变速器型式相同。(AMT视为自动档) (二)扩展原则(条件) (1)允许基准质量不同,对第一类车,车型的基准质量对应的当量惯量应为基础车型的相邻较大二级或任何一较小级;第二类车,车型的基准质量对应的当量惯量为基础车型的任何较小级,且已型式核准车型测得的污染物质量在要求扩展车型所规定的限值之内;(整车改装车型可免除该项) (2) 对于每一传动比,若E≤8%,则无须重复Ⅰ型试验和Ⅳ型试验,即可批准其扩展; (3)基准质量和总传动比不同的车型,只要完全符合第(1)条和第(2)条规定的条件,则某一已经批准认证的车型,可以扩展到仅在基准质量和总传动比不同的其他车型。 (4)当某一车型按第(1)至(3)的规定获得认证扩展后,此认证不可再扩展到其它车型。

车辆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

附件四: 车辆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 1目的 为规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产品的扩展、变更,优化《公告》产品数据库管理,制定本技术条件。 2适用范围 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新产品、产品扩展和产品变更。 3引用标准 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 GB/-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GB/T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 GB/-199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技术术语车辆类型》; GB/T5375-199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型号编制方法》; JB/T 8405-2001《农用运输车型式检验规则》; JB/T 10197-2000《三轮农用运输车型号编制规则》; JB/T 7735-1995《四轮农用运输车型号编制规则》。 注: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定义按GB/T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厢式货车类别按GB/T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 4 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原则 4.1 M类载客汽车 4.1.1 M1类 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企业; 注:同一集团的下属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尽管在不同的生产地址,也认为生产企业相同(下同)。 ●产品的商标和名称; ●车身型式,例如:普通乘用车、后仓门式乘用车、两门式乘用

车、篷式乘用车、旅行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等; 注:车身型式无差别是指车身的结构、外形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前后防撞杆、顶置行李架、外挂式备胎、进气隔珊、附加照明灯具等引起的车身外形和尺寸变化。 车身结构一般可分为承载式、半承载式和非承载式。 ●车身本体材料,如金属,玻璃钢等; ●动力装置; 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电动机、混合动力; 气缸数和排列; 功率差不超过20%(最高为最低的倍以下); 排量(仅指轿车); 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或两用燃料等; 动力电池类别,如铅酸蓄电池、锂电池等(仅适用于动力装置为电动机或混合动力的车辆); 位置(前、中、后)。 ●车轴数; ●驱动轴(数量、位置); ●转向轴(数量、位置); ●适用的排放和油耗标准及排放和油耗标准的实施阶段。 4.1.2 M2和M3类 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企业; ●产品的商标和名称; ●GB/-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类别; 注:载客人数(不包括驾驶员)不超过22人的客车按小型客车处理。 ●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定义的级别; ●车身型式,例如承载式车身,单层/双层,低地板,整体式/铰接式等; 注:车身型式无差别是指车身的结构、形状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

视同判定精简版(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 技术条件)汽车公告专用

附件三 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1 目的 为规范车辆公告产品检验的同一型式判定,制定本条件。 2 适用范围 2.1 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 2.2 包括《公告》管理所要求的全部强制性检验项目。 2.3 本条件仅作为公告产品强制性标准检验方案技术审查的依据,不作产品一致性核查等其它用途。 3 定义 3.1 同一型式——指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对应某一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其特性不低于另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而后者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对于车辆整车产品,已经实际检验的车型也称为基础车型。 3.2 按照检验对象不同的特性,同一型式判定可分为对系统、部件的判定。 3.3 不同车型之间或同一车型由于不同的选装都有可能存在同一型式。 4 同一型式判定原则 4.1 同一型式判定需在基础车型上引出。 4.2 完全相同的系统或部件,如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发生变更或标准虽未变更但要求实施的内容有增加时,不能视为同一型式。 4.3 标准或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明确规定了应该相同的量值,可以考虑制造误差和测量误差的因素。 4.4 对于部件(指有强制性标准单独要求的部件),如结构、功能不同,或生产企业不同,或规格型号不同,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 4.5 对于系统,生产企业与生产场所不同或商标不同的同参数整车产品之间的系统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 4.6 在本技术条件中要求规格型号相同的部件或系统,由于某种原因,其规格型号的变更确实与强制性标准所要求的特性无关时,应附加书面证明材料加以说明。当理由和证据充分时可视为满足要求。 4.7 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当其最不利状态或最极端条件下的特性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尽管不符合本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某些条款,也可视为满足要求。 4.8 采用二类底盘或整车经改装作业后完成的车辆,如其最大总质量及轴荷参数均符合二类底盘或整车规定的技术条件,则其整车排放、制动、转向、噪声项目可以与原二类底盘的车型或整车视为同一型式。 5 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条件【主要看涂成黄色部分就可以了】 可以视同同期申报的,举个例子:本次申报了4个半挂车,如果满足视同条件,可以只实检一个车的,其他车视同这个。 【常用视同】 5.29 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 GB11567.2-2001 ●后下部防护装置结构、尺寸(截面尺寸相同或增加)、材料相同;【只需要看这一条,以下三条可不看】 ●后下部防护装置安装到车辆上的连接部件、连接方式和安装位置相同;

2020年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

作者:旧在几 作品编号:2254487796631145587263GF24000022 时间:2020.12.13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 前言 本标准的第4、6、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802—2008《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与GA802—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 ——增加了“道路车辆”的术语和定义(见3.1) ——修改了“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2008年版的2.1); ——修改了“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2008年版的2.2); ——修改了“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1、3.3.2、3.3.3,2008年版的2.2.1、2.2.2、2.2.3);——增加了“中置轴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4.2); ——修改了“半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4.3,2008年版的2.5.2); ——增加了“汽车列车”、“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中置轴挂车列车”、“半挂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5、3.5.1、3.5.2、3.5.2.1、3.5.2.2、3.5.3); ——修改了“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6,2008年版的2.4); ——修改了“有轨电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8,2008年版的2.3); ——修改了“特型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9,2008年版的2.8); ——增加了“拼装车”、“非法改装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12、3.13); ——修改了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中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说明(见表1,2008年版的表1); ——增加了“机动车实车的车长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的公差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规定(见表1的注c) ——增加了“面包车”、“专用校车”、“车辆运输车”、“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中置轴挂车”、“车辆运输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2); ——修改了“普通客车”、“专用客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集装箱车”、“特殊结构货车”、“自卸货车”、“厢式全挂车”、“仓栅式全挂车”、“自卸全挂车”、“厢式半挂车”、“仓栅式半挂车”、“自卸半挂车”、“低平板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2,2008年版的表2); ——增加了“货车、全挂车和半挂车的载货部位为非栏板结构时,若载货部位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结构术语确定为‘载货部位的结构特征+自卸’,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见、 、、、、); 本标准的第 4、 6、7 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 GB/T —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A802— 2008《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与 GA802— 2008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 2 章); ——增加了“道路车辆”的术语和定义(见) ——修改了“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2008 年版的); ——修改了“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2008 年版的); ——修改了“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2008 年版的、、); ——增加了“中置轴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修改了“半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2008 年版的); ——增加了 “汽车列车” 、“乘用车列车” 、“货车列车” 、“全挂汽车列车” 、“中置轴挂车列车” 、“半挂汽车列车” 的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2008 年版的); ——修改了“有轨电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2008 年版的); ——修改了“特型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2008 年版的); ——增加了“拼装车”、“非法改装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修改了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中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说明(见表 1, 2008 年版的表 1); ——增加了“机动车实车的车长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的公差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规定 (见表 1 的注 c ) ——增加了 “面包车”、“专用校车”、“车辆运输车”、“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中置轴挂车”、“车 辆运输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 2 ); ——修改了 “普通客车”、“专用客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集装箱车”、“特殊结构货车”、“自卸货车”、“厢式全挂车”、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精编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 技术条件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附件: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1.适用范围 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 包括《公告》管理所要求的全部强制性检验项目。 2.定义 2.1 同一型式——指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对应某一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其特性不低于另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而后者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对于车辆整车产品,已经实际检验的车型也称为基础车型。 2.2 按照检验对象不同的特性,视同可分为对系统、部件的同一型式。 2.3 不同车型之间或同一车型由于不同的选装都有可能存在同一型式。 3.同一型式判定原则 3.1同一型式判定需在基础车型上引出。 3.2完全相同的系统或部件,如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发生变更或标准虽未变更但要求实施的内容有增加时,不能视为同一型式。 3.3标准或视同条件明确规定了应该相同的量值,可以考虑制造误差和测量误差的因素。 3.4对于部件(指有强制性标准单独要求的部件),如结构、

功能不同,或制造商(生产场所)不同,或产品型号不同,或产品商标不同,不能视同。 3.5对于系统,制造商(生产场所)不同或商标不同的同参数整车产品之间的系统不能视同。 4.汽车产品视同条件 4.1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 发动机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 发动机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点火方式 进气方式 冷却方式 燃料种类 点火次序 发动机排量 气缸数目及排列 缸径、行程 压缩比 最大净功率及相应转速 怠速转速 空滤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中冷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增压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燃烧系统(直喷式、预燃室式、涡流燃烧式,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喷油泵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调速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车辆类别代号

车辆类别代号 我国现行的车辆类别代号 我国现行的机动车分类是采用前苏联的机动车分类法,1—载货汽车;2—越野汽车;3—自卸汽车;4—牵引汽车;5—专用汽车;6—客车;7—轿车;9—半挂车及专用半挂车 国际通用车辆分类标准 该标准分为M类、N类、O类和L类。 M类—至少具有4轮,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M类分为M1,M2,M3 3种类型车辆; N类—至少具有4轮,且用来装载货物的机动车辆,N类分为N1,N2,N3 3种类型车辆; O类—挂车;L类—少于4个轮的车辆;T类-农用或林业拖拉机;G类-越野车辆。 M1类:用于载客的乘客座位(驾驶员座位除外)不超过8个的载客车辆。 M2类:具有8个以上乘客座位(驾驶员座位除外)且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5t 的载客车辆。 M3类:具有8个以上乘客座位(驾驶员座位除外)且最大总质量大于5t的载客车辆。 N1类:最大总质量小于等于3.5t的载货车辆。 N2类:最大总质量大于3.5t但小于或等于12t的的载货车辆。 N3类:最大总质量大于12t的载货车辆。

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Nur für den pers?nlichen für Studien, Forschung, zu kommerziellen Zwecken verwendet werden. Pour l 'étude et la recherche uniquement à des fins personnelles; pas à des fins commerciales. толькодля людей, которые используются для обучения, исследований и не должны использоваться в коммерческих целях. 以下无正文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 技术条件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

附件: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1.适用范围 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 包括《公告》管理所要求的全部强制性检验项目。 2.定义 2.1 同一型式——指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对应某一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其特性不低于另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而后者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对于车辆整车产品,已经实际检验的车型也称为基础车型。 2.2 按照检验对象不同的特性,视同可分为对系统、部件的同一型式。 2.3 不同车型之间或同一车型由于不同的选装都有可能存在同一型式。 3.同一型式判定原则 3.1同一型式判定需在基础车型上引出。 3.2完全相同的系统或部件,如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发生变更或标准虽未变更但要求实施的内容有增加时,不能视为同一型式。 3.3标准或视同条件明确规定了应该相同的量值,可以考虑制造误差和测量误差的因素。

3.4对于部件(指有强制性标准单独要求的部件),如结构、功能不同,或制造商(生产场所)不同,或产品型号不同,或产品商标不同,不能视同。 3.5对于系统,制造商(生产场所)不同或商标不同的同参数整车产品之间的系统不能视同。 4.汽车产品视同条件 4.1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 发动机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 发动机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点火方式 进气方式 冷却方式 燃料种类 点火次序 发动机排量 气缸数目及排列 缸径、行程 压缩比 最大净功率及相应转速

机动车辆类型及分类标准表

机动车辆类型及分类标准表 来源:机动车驾驶人作者:周发布时间:2007年8月2日浏览次数:9735 一、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规格术语说明) 汽车 载客 大型车长大于等于6m或者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乘坐人数可变的,以上限确定。乘坐人数包括驾驶员(下同)。 中型车长小于6m,乘坐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 小型车长小于6m,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 微型车长小于等于3.5m,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等于1升。 载货 重型车长大于等于6m,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 中型车长大于等于6m,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 轻型车长小于6m,总质量小于4500kg。 微型车长小于等于3.5m,载质量小于等于1800kg。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2000kg,长小于等于4.6m,宽小于等于1.6m,高小于等于2m,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采用方向盘转向、由传递轴传递功力、有驾驶室且驾驶员座椅后有物品放置空间的,长小于等于5.2m,宽小于等于1.8m,高小于等于2.2m。 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 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等于4500kg,长小于等于6m,宽小于等于2m,高小于等于2.5m,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摩托车 普通最大设计时速大于50km/h或者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ml。 轻便最大设计时速小于等于50km/h,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等于50ml。 挂车 重型最大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 中型最大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

产品管理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附件

(产品管理)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附件:

附件: 车辆产品同壹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1.适用范围 1.1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 1.2包括《公告》管理所要求的全部强制性检验项目。 2.定义 2.1同壹型式——指某壹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对应某壹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其特性不低于另壹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而后者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对于车辆整车产品,已经实际检验的车型也称为基础车型。 2.2按照检验对象不同的特性,视同可分为对系统、部件的同壹型式。 2.3不同车型之间或同壹车型由于不同的选装均有可能存于同壹型式。 3.同壹型式判定原则 3.1同壹型式判定需于基础车型上引出。 3.2完全相同的系统或部件,如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发生变更或标准虽未变更但要求实施的内容有增加时,不能视为同壹型式。 3.3标准或视同条件明确规定了应该相同的量值,能够考虑制造误差和测量误差的因素。 3.4对于部件(指有强制性标准单独要求的部件),如结构、功能不同,或制造商(生产场所)不同,或产品型号不同,或产品商标不同,不能视同。 3.5对于系统,制造商(生产场所)不同或商标不同的同参数整车产品之间的系统不能视同。 4.汽车产品视同条件

4.1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GB18352.2-2001 ●发动机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 ●发动机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点火方式 ●进气方式 ●冷却方式 ●燃料种类 ●点火次序 ●发动机排量 ●气缸数目及排列 ●缸径、行程 ●压缩比 ●最大净功率及相应转速 ●怠速转速 ●空滤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中冷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增压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燃烧系统(直喷式、预燃室式、涡流燃烧式,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喷油泵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调速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喷油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供油方式(化油器、单点/多点喷射、直喷式,仅对点燃式发动机) ●化油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点燃式发动机) ●喷油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点燃式发动机) ●火化塞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点燃式发动机) ●点火线圈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点燃式发动机) ●ECU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包括软体和硬件

新增标准检验项目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

附件 更新、新增标准检验项目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5.31 汽车护轮板GB 7063-2011 ●车身形状和尺寸相同。(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前后防撞 杆、顶置行李架、外挂式备胎、进气隔栅、附加照明灯具 等引起的车身形状和尺寸变化。) ●轮胎断面宽度相同或减少,轮辋直径相同; ●悬架型式相同。 5.35 风窗玻璃除霜系统功能GB 11555-2009 ●前排座椅之前的车身形状、尺寸相同; ●“R”点坐标相同; ●除霜系统工作原理相同; ●暖风电机功率相同或增加。 5.36 风窗玻璃除雾系统功能GB 11555-2009 ●前排座椅之前的车身形状、尺寸相同; ●“R”点坐标相同; ●除雾系统工作原理相同; ●暖风电机功率相同或增加; ●乘员座位数量相同或减少。 5.42 乘用车外部凸出物GB 11566-2009 ●车身及其外装饰件相同。 注:不包括仅仅是车身的加长或缩短,其余不变。 5.43 专用小学生校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 GB 24406-2009 ●座椅结构型式、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座椅固定件结构、材料及固定方式相同;

●座椅上安装的安全带固定点的数量相同或减少; ●车身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5.44 汽车座椅头枕GB 11550-2009 ●座椅和头枕结构型式、调节范围、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座椅固定方式相同; ●座椅“R”点坐标相同。 5.50 无线电骚扰特性GB 14023-2011 a) 上电且发动机不运转模式下: ●车身本体材料(金属或玻璃钢)相同; ●车载音视频系统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汽车组合仪表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汽车危险报警控制器(闪光继电器或ECU)规格型号、生 产企业相同; ●空调控制器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刮水器控制器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气体放电灯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b)发动机运转模式下: ●车身本体材料(金属或玻璃钢)相同; ●发动机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分电器、高压线与点火线圈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火化 塞规格型号相同; ●ECU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发电机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柴油发动机电控喷油泵、电控喷油器、电控EGR阀规格型 号和生产企业相同; c) 对新能源车辆: ●动力电池组总电压、总容量相同或减少不超过20%; ●动力电池组安装位置相同; ●驱动电机及控制器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 前言 本标准的第4、6、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802—2008《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与GA802—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 ——增加了“道路车辆”的术语和定义(见3.1) ——修改了“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2008年版的2.1); ——修改了“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2008年版的2.2); ——修改了“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1、3.3.2、3.3.3,2008年版的2.2.1、2.2.2、2.2.3); ——增加了“中置轴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4.2); ——修改了“半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4.3,2008年版的2.5.2); ——增加了“汽车列车”、“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中置轴挂车列车”、“半挂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5、3.5.1、3.5.2、3.5.2.1、3.5.2.2、3.5.3); ——修改了“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6,2008年版的2.4);

——修改了“有轨电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8,2008年版的2.3); ——修改了“特型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9,2008年版的2.8); ——增加了“拼装车”、“非法改装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12、3.13); ——修改了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中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说明(见表1,2008年版的表1); ——增加了“机动车实车的车长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的公差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规定(见表1的注c) ——增加了“面包车”、“专用校车”、“车辆运输车”、“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中置轴挂车”、“车辆运输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2); ——修改了“普通客车”、“专用客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集装箱车”、“特殊结构货车”、“自卸货车”、“厢式全挂车”、“仓栅式全挂车”、“自卸全挂车”、“厢式半挂车”、“仓栅式半挂车”、“自卸半挂车”、“低平板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2,2008年版的表2); ——增加了“货车、全挂车和半挂车的载货部位为非栏板结构时,若载货部位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结构术语确定为‘载货部位的结构特征+自卸’,如‘平板自卸’”的规定(见表2的注c); ——修改了机动车的使用性质分类(见6.1,2008年版的第5章); ——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中,修改了“运送幼儿”、“运送小学生”的说明,增加了“运送中小学生”、“运送初中生”的说明,删除了“其他校车”的说明(见表3,2008年版的表3); ——增加了“生产经营性车辆”的说明(见表3的注a)。

车辆分类L类M类N类类G类

车辆分类L类M类N类0类G类一.按用途分类 按GB/T3730.1--2001《汽车和汽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汽车类型的划分 1.乘用车 定义: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运载乘客及其随行行李和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它也可以牵引一辆汽车。 2.商用汽车 定义: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送人员和货物的汽车,并且可以牵引挂车。乘用车不包括在内。 二.按用途以符号分类 按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和挂车分类》标准将机动车辆和挂车分为M类.N类.G类.O类.L类。 1、M类 M类车辆是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2、N类 N类车辆时至少有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3、G类 G类可概括为越野车,包括在M类N类之中。 4、O类 O类挂车【包括半挂车】。车辆按最大设计总质量分为O1、O2、O3(大于3.5吨且小于10吨)、O4(大于10吨)类。 5、类 两轮或三轮机动车类。L类车辆分为L1、L2、L3、L4、L5类。

一、L类 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 L1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 km/h的两轮车辆。 L2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 km/h,具有任何车轮布置形式的三轮车辆。 L3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 km/h的两轮车辆。 L4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 km/h,三个车轮相对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为非对称布置的车辆(带边斗的摩托车)。 L5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 km/h,三个车轮相对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为对称布置的车辆。 二、M类 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M1类 M1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3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t,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注:对于M1类中的多用途乘用车(定义见GB/T 3730.1-2001中2.1.1.8),如果同时具有其定义中规定的两个条件,则不属于M1类而是根据其质量属于N1、N2或是N3类。 M2类 M2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3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5t,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 kg载客车辆。 A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22人,并允许乘员站立。 B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22人,不允许乘员站立。 Ⅰ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允许乘员站立,并且乘员可以自由走动。Ⅱ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只允许乘员站立在过道和/或提供不超过相当于两个双人座位的站立面积。 Ⅲ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不允许乘员站立。 M3类 M3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3个车轮,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 kg的载客车辆。 A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22人,并允许乘员站立。 B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22人,不允许乘员站立。 Ⅰ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允许乘员站立,并且乘员可以自由走动。Ⅱ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只允许乘员站立在过道和/或提供不超过相当于两个双人座位的站立面积。

我国现行的机动车分类

车辆分类: M1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3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t,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不超过8个的载客车辆。 M2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3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5t,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超过8个的载客车辆。 M3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3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5t的载客车 N1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3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t 的载货车辆。 N2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3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3.5t,但不超过12t的载货车辆。 N3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3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12t的载货车 我国现行的机动车分类是采用前苏联的机动车分类法,即:1——载货汽车,如解放牌CA1125型载货汽车、中兴牌BQ1020皮卡车;2——越野汽车,如北京吉普BJ2020SG轻型越野汽车;3——自卸汽车,如斯达-斯太尔牌ZZ3204自卸汽车;4——牵引汽车,如斯达-斯太尔牌ZZ4121牵引汽车;5——专用汽车,如东南牌DN5020X型防弹运钞车;6——客车,如黄海牌DD6121大型城市客车;7——轿车,如神龙-富康牌DC7161型轿车;9——半挂车及专用半挂车,如斯达-斯太尔牌ZZ9401GF半挂车。国际通用的车辆分类标准是:M类——载客车辆;N类——载货车辆;O类——挂车;L类——少于4个轮的车辆。 —M2 、M3类中又划分为5级:A级、B级、Ⅰ级、Ⅱ级、Ⅲ级 ※A、B级(不多于)和Ⅰ、Ⅱ、Ⅲ级(多于)以乘员数22人界定 ※A、B级:允许乘员站立的为A级,不允许乘员站立的为B级

※Ⅰ、Ⅱ、Ⅲ级:Ⅰ级允许乘员站立,并且乘员可以自由走动(城市公交车)。Ⅱ级:只允许乘员站立在走道或不超过相当于两个双人座位的站立面积(长途车)。Ⅲ级:不允许乘员站立(旅游大巴、观光车)。 车辆主要划分为L、M、N、O L是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 挂车总重量由其自身承受的称为全挂车 挂车总重量的一部分由牵引车承受的称为半挂车。 半挂~轮胎只有安装在挂车的后段(常见的有单、双和三桥),而前段没有导向轮,只有直接与主车连接的磨盘,连接后成为半挂整车。 全挂~在半挂的基础(挂车后段常见的是单桥和双桥)上,前段增设了导向轮和拖把,主车后面有个挂钩,与拖把连接后成为全挂整车。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类型分类的规格术语、结构术语及机动车使用性质术语。?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 机动车 power-driven vehicle? 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摩托车、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和特型机动车。? ? 汽车 motor vehicle? 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 ——载运人员和/或货物;? ——牵引载运货物的车辆或特殊用途的车辆;? ——特殊用途。? 本术语还包括:? a) 与电力线相联的车辆,如无轨电车;? b)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400kg 的三轮车辆。? [ GB7258-2004的]? ? 载客汽车 passenger vehicle? 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人员的汽车,包括以载运人员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

注:改写自GB7258-2004的和。? ? 载货汽车 goods vehicle? 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或牵引挂车的汽车,包括以载运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 ? 专项作业车 special motor vehicle? 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汽车,不包括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 注:改写自GB7258-2004的。? ? 有轨电车 tram? 以电动机驱动,设有集电杆,架线供电,有轨道承载的道路车辆。? ? 摩托车motorcycle? 由动力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 a)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400kg 的三轮车辆;? b) 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c) 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 20km/h 且整车整备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两轮车辆。? 注:改写自GB7258-2004的和。? ? 挂车 trailer? 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用于:?——载运货物;?

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_最新版

附件2 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 (2015年修订版) 1 目的 为规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产品的扩展、变更,优化《公告》产品数据库管理,制定本技术条件。 2 适用范围 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新产品、产品扩展和产品变更。 3 引用标准 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 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GB/T17350-200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 QC/T775-2007《乘用车类别及代码》; GB/T19596-2004《电动汽车术语》 注:①汽车及挂车型号编制按本技术条件附件《汽车及挂车型号编制规则》。 4 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原则 4.1 M类载客汽车 4.1.1 M1类 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企业; 注:同一集团的下属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尽管在不同的生产地址,也认为生产企业相同(下同)。 ●产品的商标和名称; ●车身型式,例如:普通乘用车、后仓门式乘用车、两门式乘用车、篷式乘用车、旅行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等; 注:车身型式无差别是指车身的结构、外形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前后防撞杆、顶置行李架、外挂式备胎、进气隔珊、附加照明灯具等引起的车身外形和尺寸变化。 车身结构一般可分为承载式、半承载式和非承载式。 ●车身本体材料,如金属,玻璃钢等;

●动力装置; 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 气缸数和排列; 功率差不超过30%(最高为最低的1.3倍以下); 排量(仅指轿车); 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或两用燃料等; 位置(前、中、后)。 ●车轴数; ●驱动轴(数量、位置); ●转向轴(数量、位置); ●适用的排放和油耗标准及排放和油耗标准的实施阶段。 4.1.2 M2和M3类 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企业; ●产品的商标和名称; ●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类别; 注:载客人数(不包括驾驶员)不超过22人的客车按小型客车处理。 ●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定义的级别; ●车身型式,例如承载式车身,单层/双层,低地板,整体式/铰接式等; 注:车身型式无差别是指车身的结构、形状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顶置空调、车顶行李架、车后行李梯、改变车门、车窗的数量和位置以及改变车门、车窗的开闭方式等引起的车身结构、形状和尺寸变化。 ●动力装置; 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 功率差不超过50%(最高为最低的1.5倍以下); 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或两用燃料等; 位置(前、中、后)。 ●整备质量之差不超过15%(最高为最低的1.15倍以下); ●最大设计总质量之差不超过20%(最高为最低的1.2倍及以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