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市商与集合竞价制度

做市商与集合竞价制度
做市商与集合竞价制度

提高流动性,增强市场吸引力

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一般规模比较小,风险也比较高,投资者和证券公司参与的积极性会受到较大影响。特别是在市场低迷的情况下,广大投资者更容易失去信心。也许在创业板设立初期会出现一股投资热潮,但这并不能保证将来的市场不会出现低迷的现象。

如果有了做市商,他们承担做市所需的资金,就可以随时应付任何买卖,活跃市场。买卖双方不必等到对方出现,只要由做市商出面,承担另一方的责任,交易就可以进行。因此,做市商保证了市场进行不间断的交易活动,即使市场处于低谷也是一样。

有效稳定市场,促进市场平衡运行

做市商有责任在股价暴涨暴跌时参与做市,从而有利于遏制过度的投机,起到市场“稳定器”的作用。此外,做市商之间的竞争也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市场的稳定。

在NASDAQ市场上市的公司股票,最少要有两家以上的做市商为其股票报价,而一些规模较大、交易较为活跃的股票的做市商往往达到40多家。平均来看,NASDAQ市场每一种证券有12家做市商。这样一来,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就会得到很大的缓解,个别的机构投资者很难通过操纵市场来牟取暴利,市场的投机性大大减少,并减少了传统交易方式中所谓庄家暗中操纵股价的现象。

具有价格发现的功能

做市商所报的价格是在综合分析市场所有参与者的信息以衡量自身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形成的,投资者在报价基础上进行决策,并反过来影响做市商的报价,从而促使证券价格逐步靠拢其实际价值。

校正买卖指令不均衡现象

在单纯的指令驱动市场上,常常发生买卖指令不均衡现象。在做市商制度下,出现这种情况时,由做市商来履行义务,承接买单或卖单,缓和买卖指令的不均衡,并缓和相应的价格波动。如买单暂时多于卖单,则做市商有义务用自己的帐户卖出。

抑制价格操纵

做市商对某种证券做市,一般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和后续融资能力,具有较高的价值分析和判断能力,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报价和交易,从而使

得操纵者有所顾忌,一方面操纵者不愿意"抬轿",另一方面也担心做市商的行为会抑制市场价格。

值得说明的是,做市商制度可以抑制其他交易者的价格操纵行为,但由于其本身具有较强的实力,受利益驱使,能够通过自身行为或者做市商之间联手来获取不正当利润。纳斯达克市场就被发现存在这种现象,这就需要通过对做市商行为的监督来防范。

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 一、做市商和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也称庄家制度或造市商制度,是国际成熟市场中较为流行和普遍认同的一种市场交易制度。通俗地说,所谓做市商制度,是指在一定监管体系下,券商持有某些股票或债券的存货,并以此承诺维持这些股票和债券的双向买卖交易,这些维持双向买卖交易的券商就是做市商。 (一)做市商制度的功能 做市商制度在发达证券市场已有30多年的历史,它在证券市场所起的作用已获得证券界的共识:做市商制度具有活跃市场、稳定市场的功能,依靠其公开、有序、竞争性的报价驱动机制,保障证券交易的规范和效率,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提高市场流动性和稳定市场运行、规范发展市场的有效手段。 具体而言,做市商制度具有下列三方面的功能: 1、坐市。当股市出现过度投机时,做市商通过在市场上与其他投资者相反方向的操作,努力维持股价的稳定,降低市场的泡沫成份。 2、造市。当股市过于沉寂时,做市商通过在市场上人为地买进卖出股票,以活跃市场带动人气,使股价回归其投资价值。 3、监市。在做市商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的同时,通过对做市商的业务活动监控市场的变化,以便及时发现异常及时纠正。在新兴的证券市场,这是保持政府与市场的合理距离,抵消政府行为对股市影响惯性的有益尝试。 (二)做市商具备的条件、应尽的义务及享有的权利 正因为做市商制度具有上述功能及调节买卖盘不均衡状况、随时保证提供买卖双向价格的特点,决定了其功能实现的前提条件是拥有高素质的做市商。做市商的选择极其严格,只有那些运营规范、资本实力雄厚、自营规模较大、熟悉上市公司与二级市场运作,而且风险自控能力较强的券商才能担当。一般来说,做市商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1、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这样才能建立足够的证券库存以满足投资者的交易需要。 2、具有管理证券库存的能力,以便降低库存证券的风险。 3、要有准确的报价能力,要熟悉自己经营的证券并有较强的分析能力。 做为做市商,其首要的任务是维护市场的稳定和繁荣,所以做市商必须履行“做市”的义务,即在尽可能避免市场价格大起大落的条件下,随时承担所做证券的双向报价任务,只要有买卖盘,就要报价。 针对做市商所承担的义务,同时也要享有以下特权: 1、资讯方面,要求全方位的享有个股资讯,即享有上市公司的全部信息及所有买卖盘的记录,以便及时了解发生单边市的预兆。 2、融资融券的优先权。为维护市场的流通性,做市商必须时刻拥有一大笔筹码以维护交易及一定资金作后盾,但这并不足以保证维持交易的连续性,当出现大宗交易时,做市商必须拥有一个合法、有效、低成本的融资融券渠道,优先进行融资融券。 3、一定条件下的做空机制。当市场上大多数投资者做多时,做市商手中筹码有限,必然要求享有一定比例的做空交易,以维持交易的连续。 4、要求减免印花税。做市商交易频繁,同时承担买进卖出的双方交易,为买而卖,为卖而买,在买卖差价中赚取利润,势必要求减免手续费和印花税。 (三)美国做市商制度的实施状况 做市商制度已被许多成熟证券市场广泛采用,其中美国的“全美证券协会自动报价系统”(NASDAQ系统)及其场外市场堪称最成功的典范。美国实行的是证券交易所的专业经纪人制度和场外市场的做市商制度并行的交易方式,其中做市商在场外市场交易的主要对象是债券和非上市股票,通过NASDAQ系统将分散在全国各地的6000多个做市商联系在一起,并可迅速提供在各地场外市场交易的近7000种股票和

做市商制度有何特点

做市商制度有何特点 做市商制度在“新三板”交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此次的扩容方案中,做市商制度备受关注。记者了解到,在即将公开的新三板扩容方案中,做市商制度已经确认同步推出。业内普遍认为,解决新三板市场交投清淡的方法是实行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最早由美国的NASDAQ市场创立,经过近40年的发展,已成为全球创业板市场的主流交易制度。做市商的核心功能就是估值,原因在于做市商有专业的研究队伍,能够对做市的公司进行长期深入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专业的估值和报价。 “做市商具有估值定价、提供流动性和维护市场稳定性的作用,新三板市场必须实行做市商制度。”西部证券代办股份转让部总经理程晓明(微博)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做市商制度是最适合新三板的交易制度,从全球四十多个创业板市场的实践来看,只有美国的NASDAQ市场取得了成功,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有效的实行了做市商制度。“我建议一家企业至少配两个做市商,这样可以防范操纵股价问题。” 有报道称目前关于做市商已经确定的方案包括:为同一只股票做市的做市商数量在2 家以上,身份需向社会公开;通过双向实时报价的形式向投资者传达估值信息;要求做市商持仓3%至10%,以降低其囤积炒作的可能性;同时要求做市商以自有资金在其报价水平上与任意投资者成交,让其为虚高的报价“埋单”。 业内人士指出,新三板市场挂牌的都是创新型高科技企业,企业经营不稳定,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普通投资者很难用通常的公司估值方法对挂牌公司进行准确的估值和定价。这就使投资者无法建立对新三板市场投资的信心。这也是目前新三板市场交投清淡,成交不活跃的根本原因。只有实行做市商制度,才能为创新型高科技公司准确估值定价,从而从根本上建立投资者的信心,活跃新三板市场。 程晓明则认为,做市商与我们现在股票市场的庄的根本区别不完全在于其估值能力,而在于庄是通过利用其信息优势、专业优势、资金优势来操纵市场谋取不当利益,而做市商则是引导市场;由于做市商持有任何一只股票都是有数量区间限制的,这就与庄有根本的区别。因此,做市商制度成功之处就在于其充分发挥做市商估值的能力,而又有效的抑制其操纵股价牟利的动机。 “转板通道”并非“免检通道” 转板机制一直都是“新三板”扩容方案中被业内期待比较多的一项改革重点,转板机制可以为在新三板市场上的优质企业提供“升板”到主板市场的“绿色通道”。符合上市条件的新三板挂牌企业能否直接转板上市,是企业普遍关心的问题。但记者采访的多数业内人士都认为,转板机制是新三板制度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制度安排,但目前还不适宜推出,记者了解到,即将公布的扩容方案中的转板机制并非新三板挂牌公司无需审批直接上创业板或中小板,而是提供绿色通道,加快审批速度。

国外做市商交易制度及操作实务

国外做市商交易制度及操作实务 一、做市商简介 做市( Market Making) 即对某证券同时报买入和卖出价,通过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的差价而获利,同时增加市场流动性。做市商是指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机构,在其愿意的价格水平上,以自有资金或证券或其他金融产品,不断向其他交易者报出某些特定产品的买入和卖出价,并在报价价位上接受其他交易商的买卖要求、保证及时成交的一种交易方式。 由于每个交易所不同,国家的证券法不同,所以成为做市商的条件也不同。在美国,纳斯达克(NASDAQ交易所的做市商最为完善、著名,通常每支股票可以同时有几个做市商进行竞争。而在英国,官方指定的做市商必须同时买卖双向报价,而其他非官方的做市商则不需要总是双向报价。通常来说,做市商义务越多,权利也越多。本文选择 NASDAQ 伦敦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的做市商制度,对境外主要的做市商交易规则进行介绍。同时探讨一下做市商交易的盈利模式。 二、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的做市商制度 纳斯达克市场做市商须承担如下义务: 1.持续地提供双边报价,包括价格与数量。在规定交易时段内做市商必须执行投资者按报价下达的订单,但执行的数量仅限于做市商挂出的数量。做市商的报价必须至少有一个整手交易单位 (100 股)。通常,做市商的报价可以有一个显示的数量和一个保留的数量(reserve size)。在有保留数量时,做市商报价的显示数量不得低于 1000 股;当显示数量全部成交后,会自动把保留的数量部分或全部显示,这种自动报价刷新数量(AQR size每次也不得低于1000股。具体规定为:(1)做市商注册主持的每种证券,必须通过自己的账户持续不断地进行买入或卖出该种证券。 (2)每个注册成为做市商的会员,必须根据规定的标准提出 1000 股、 500 股和 200 股的报价规模。 (3)每个注册成为小型资本市场股票的做市商, 必须根据规定的标准提出 500 股或者 100股的报价规模。

做市商制度缺点

做市商制度缺点 存货风险管理 做市商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其理想情况是双向报价而产生的双向成交量正好相等,取得稳定的价差收益。在这种情况下,单就这项交易来说,做市商肯定是盈利的。然而实际交易中却很难做到,如果出现单方成交或者双方成交数量不同,就会产生一定的库存证券(对于期货来说,即单向持仓部位),也就面临着一种存货风险,即由于证券价格的不确定性所引致的头寸价值变动风险。 由此,做市商往往在综合考虑价格变动趋势、本身的自有资本情况、融资能力、市场参与者数量与结构等因素基础上确定证券的存货量。一般情况下,做市商存货与有关因素的关系为:存货量与存货风险呈正相关关系。存货量大,则风险大;存货量与价格的变动相关性最大,当有价格上升预期时,存货量增加,相反,存货量下降(这种情况适用于股票债券,对于期货则不然)。但当价格真正处于较高水平时,存货量趋于减少,否则,高价位购买的存货将随市价的下降而趋于贬值,存货风险增大。所以,为了降低这种风险,做市商对价格上升幅度较大的证券会趋于减少库存,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讲,存货量与证券价格呈负相关关系。另外,存货量与做市商的自有资本呈正相关关系。 信息不对称风险 做市商一旦报出价格。意味着这一价位上他可能将与其他公众交易一定量的证券,然而受信息搜寻范围与能力的限制,做市商有可能受到那些掌握更多更新信息的交易商的“欺骗”。其实,做市商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风险是难以准确度量的一种风险,往往只能从事后的价格变动中得到测量,即这种成本等于做市商报价与新市场价的差额。这样,做市商只有扩大其买卖报价差额才能减轻不对称信息交易的消极影响,但如果价差过大,也会降低市场的流动性,使得成交量下降,同时也会降低做市商的收入。 扩大经营规模,降低成本费用。 通过并购,企业规模得以扩大,能够形成有效的规模效应。规模效应能够带来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充分利用,降低生产、管理、原材料供应等环节的成本费用。 2、提高市场份额,提升行业战略地位。 企业规模的扩大,伴随着生产力的提高、销售网络的完善以及市场份额的提升、从而确立企业在行业中的领导地位。 3、取得充足廉价的原材料和劳动力,增强企业竞争力。 通过并购实现企业规模的扩大,成为原料供应商的主要客户,能够极大增强企业的谈判能力,从而为企业获得廉价的生产资料提供可能。同时,高效的管理、人力资源的充分利用和企业知名度的提高,都有助于企业降低劳动力成本,提升整体竞争力。 4、实施品牌营销战略,提高企业知名度,以获取超额利润。 品牌是价值的动力,同样的产品,甚至是同样质量的产品,名牌产品的价值远远高于普通产品。并购能够有效提升品牌知名度,提高企业产品的附加值,获得更高利润。 5、通过并购取得先进的生产技术、管理经验、经营网络、专业人才等各类资源,实现公司发展战略。 并购活动收购的不仅是企业的资产,而且获得了被收购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资源、技术资源、销售资源等,这些都有利于企业整体竞争力的根本提升,推动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

做市商制度(专题)教程文件

做市商制度基本情况 1、做市商制度简介 做市商制度是一种市场交易制度,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充当做市商,不断地向投资者提供买卖价格,并按其提供的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实现一定利润。简单说就是:报出价格,并能按这个价格买入或卖出。 传统交易是由一个专家处理几百家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而做市商制度是多对一的关系,即一组做市商为一个上市公司服务。更重要的是做市商为交易提供了资金,在交易中做市商先要用自己的资金买进股票,然后再卖出。这些做法使得市场的流通性大大增强,增加了交易的深度和广度。 做市商制度的优点是能够保证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即投资者随时都可以按照做市商的报价买入、卖出证券,不会出现买卖双力不均衡(如只有买方或卖方)而无法交易。但是,由于做市商的利润是来自买卖报价之间的价差,在缺乏价格竞争的情况下,做市商可能会故意加大买卖价差,使投资者遭受损失。 一个交易始终活跃的充满活力的证券市场,才能给上市企业和投资者带来不断的动力,并促进经济的发展。 要想达到这个目的,仅有先进的交易设备、方便的交易手段和大规模的投资群体是远不够的,还需要一套灵活有效的市场机制。做市商制度于是应运而生。 2、做市商制度的特征 (1)所有客户均要与做市商交易,客户订单都必须由做市商买进或卖出,客户之间不直接进行交易; (2)做市商必须事先报出买卖价格,客户在看到报价后才能下订单。 3、成为做市商所需资格 (1)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 (2)具有较高的商业信誉 (3)有相关的行业背景 (4)要有极强的风险管理能力和交易技能 4、做市商制度的类型 了解做市商制度的不同类型及其优点与缺点,对实际应用具有一定的意义。因为期货市场在引入做市商制度的过程中,针对不同品种和情况,必然面对着类型的选择。 按照是否具备竞争性的特点,做市商制度存在两种类型:垄断型的做市商制度和竞争型的做市商制度。 垄断型的做市商制度,即每只证券有且仅有一个做市商,这种制度的典型代表是纽约证

国外做市商交易制度与操作实务

国外做市商交易制度及操作实务 做市商(Market Maker)又被称为坐市商、造市商。做市商是指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机构,在其愿意的水平上,以自有资金或证券或其他金融产品,不断向其他交易者报出某些特定产品的买入和卖出价,并在报价价位上接受其他交易商的买卖要求、保证及时成交的一种交易方式。 一、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的做市商制度 (一)做市商资格的取得 1、必须是纳斯达克的会员; 2、坚持达到特定的记录保存和财务责任的标准。 (二)做市商的义务和权利 纳斯达克市场做市商须承担如下义务: 1.持续地提供两边报价,包括价格与数量。在规定交易时段内做市商必须执行投资者按此价格下达的订单,但执行的数量仅限于做市商挂出的数量。做市商的报价必须至少有一个整手交易单位(100股)。通常,做市商的报价可以有一个显示的数量和一个保留的数量(reservesize)。在有保留数量时,做市商报价的显示数量不得低于1000股;当显示数量全部成交后,会自动把保留的数量部分或全部显示,这种自动报价刷新数量(AQRsize)也不得低于1000股。具体规定为:(1)做市商注册主持的每种证券,必须愿意通过自己的账户持续不断地进行买人或卖出该种证券。(2)(每个注册成为做市商的会员,必须根据规定的标准提出1000股、500股和200股的报价规模。(3)每个注册成为小型资本市场股票的做市商,必须根据规定的标准提出500股或者100股的报价规模。 2.不可撤销的报价。做市商在接到另一位会员的买人或者卖出的要求后,最起码应按接收到要求时市场上公开显示的报价和正常的交易单位来执行这一交易。如果做市商显示的报价规模大于正常的交易单位,它在接收到另一协会会员的买人或者卖出的要求后,起码应该按照显示的报价规模来执行这一交易。 3.报价符合市场实情。做市商提出和维持的报价应符合当时的市场实情。如果做市商的报价不再符合当时的市场实情,协会(NASD)可以要求该做市商重新提出报价。如果做市商的报价不能符合当时的市场实情,且不重新提出报价,协会就可以暂停该做市商在一种或所有证券的报价。 4.超额价差。做市商对市场上的证券提出的报价,不得超过协会董事会统一的、协会经常公布的最高允许价差的参数。证券的最高允许价差,为每种证券中3家做市商最小价差平均数的125%。如果一种证券的做市商低于3家,最高允许价差就为平均价差的125%。不过,

(完整版)集合竞价交易规则详解-举例说明

集合竞价交易规则(带举例说明) 首先要明确集合竞价的作用是产生股票的开盘价。 深、沪证券交易所每个交易日9:15—9:25为集合竞价交易时间,集合竞价期间,电脑自动撮合系统只存储每一笔申报而不撮合。至9:25时,电脑系统将根据已输入的所有买卖申报按集合竞价的规则产生一个开盘价。按照新的交易规则:9:15至9:25,即时行情显示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9:15至9:20可以接收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9:20至9:25可以接收申报,但不可以撤销申报。产生这一开盘价的步骤是这样的: 第一步:确定有效委托在有涨跌幅限制的情况下,有效委托是这样确定的:根据该只证券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以及确定的涨跌幅度来计算当日的最高限价、最低限价。目前股票、基金的涨跌幅度为10%,其中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 有效价格范围就是该只证券最高限价、最低限价之间的所有价位。限价超出此范围的委托为无效委托,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 第二步:集中撮合处理所有的买委托按照委托限价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按照进入系统的时间先后排列;所有卖委托按委托限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按照进入系统的时间先后排列。 第三步:具体过程举例如下: 设股票A在开盘前分别有6笔买入委托和5笔卖出委托,根据价格优先的原则,按买 其中红色部分表示委托买入,黑色部分表示委托卖出 按不高于申买价和不低于申卖价的原则,首先可成交第一笔,即3.80元买入委托和3.52元的卖出委托,若要同时符合申买者和申卖者的意愿,其成交价格必须是在3.52元与3.80元之间,但具体价格要视以后的成交情况而定。这对委托成交后其它的委托排序如下: 在第一次成交中,由于卖出委托的数量多于买入委托,按交易规则,序号1的买入委托2手全部成交,序号1的卖出委托还剩余3手。 第二笔成交情况:序号2的买入委托价格为不高于3.76元,数量为6手。在卖出委托中,序号1-3的委托的数量正好为6手,其价格意愿也符合要求,正好成交,其成交价格在3.60元-3.76元的范围内,成交数量为6手。应注意的是,第二笔成交价格的范围是在第

第六章证券自营与做市商业务

第六章证券自营与做市商业务 【学习提示】 自营与做市商都是投资银行在二级市场上对证券进行买卖,赚取差价或者投资收益的业务。两者不同之处是做市商是合法庄家,有维持市场价格稳定的责任。在证券中的投资人中,投资银行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它们或者担任做市商(市场构建人)、或者作为纯粹投资人。本章将分别讨论投资银行的做市商业务和证券自营业务。 第一节做市商业务 一、做市商业务 做市:指为交易创造市场,双向提供买与卖,增加市场流动性的行为。 交易商先垫付一笔资金买入足够的证券库存起来,然后挂出牌价,充当公众买卖证券的对手方。 做市商(market-maker)是指获得许可资格并接受监督的在二级市场上进行做市的券商(自营商)。 做市商制度:这种制度安排不是创业板所专有的,主板也可以有。但书上放在创业板节中,易引起误会。 二、做市商制度的好处 1、合法获取买卖差价; 2、对二级市场定价,辅助其一级市场业务; 3、满足发行公司的需要,维护发行公司股价形象; 4、活跃市场,任何时候,无论买卖,市场均有足够的证券应付,市场流动性增强 了,不会出现由于交易量太小而出现买卖不便的情况。 第一节做市商业务 四、证券交易机制与做市商制度 证券交易机制是证券市场汇总参与交易有关各方的指令以形成市场价格的规则的总和,其实质是证券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 两种最基本的交易机制: 1.报价驱动机制(quotation -driven system),即由做市商就其负责做市的证券连续提供双向报价,以及在该价位上愿意买进和卖出的证券数量,投资者据此下达买卖指令并与做市商成交。 2.指令驱动机制(order-driven system) 指参与交易的买卖双方直接下达价格和买卖数量指令,由市场计算机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成交。

外汇市场市商制度

外汇市场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也称报价驱动交易制度,是指证券交易的买卖价格均由做市商给出,买卖双方的委托不直接配对成交,而是从市场上的做市商手中买进或卖出证券。也就是说,做市商在其所报价位上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将其自己持有的证券卖给买方,或用自有资金从卖方手中买下证券。做市商市场的基本特征是证券交易价格由做市商决定,投资者无论买进还是卖出证券,都仅仅与做市商交易,与其他投资者无关。外汇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最大功能和作用就是活跃外汇交易,提升外汇市场的流动性。 一、中国外汇市场的现状 1.市场具有封闭性。目前,中国实行强制结售汇制度,除了少数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人和少数经批准可保留的外汇收入外,其他多数中资企业仍需无条件地把外汇收入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而企业的外汇需求只能由银行售汇来满足。强制结售制度不但使市场主体不能根据自己未来的需求和对未来汇率走势的预测自主选择出售时机和出售数量,不能真正反映外汇市场供求主体的行为,无法形成真正的市场价格,而且导致外汇调剂完全在银行间进行。银行间外汇市场实际上是为银行结售汇服务,成为结售汇体系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而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会员制,具有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作为市场主体的外汇指定银行其会员资格的获得,须经中央银行或外汇管理局的审批,必须符合严格的市场准人规则,从而使该市场失去开放性而成为封闭的市场。 2.市场存有明显的垄断性。因为强制结售汇、银行持有外汇头寸受限制,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结售汇过程中,对于超过其规定的结售汇周转头寸,必须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抛出;反之,对于不足其规定的结售汇周转头寸,该外汇指定银行必须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补足。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上当外汇指定银行之间的交易不能完全匹配时,由中央银行弥补不足头寸,中央银行充当最后接盘人,形成了市场双边垄断的

股市集合竞价的规则

集合竞价的规则 (2010-08-17 06:56:18) 转载▼ 深、沪证券交易所每个交易日9:15—9:25为集合竞价交易时间,集合竞价期间,电脑自动撮合系统只存储每一笔申报而不撮合。至9:25时,电脑系统将根据已输入的所有买卖申报按集合竞价的规则产生一个开盘价。 按照新的交易规则:9:15至9:25,即时行情显示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9:15至9:20可以接收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9:20至9:25可以接收申报,但不可以撤销申报。 产生这一开盘价的步骤是这样的: 第一步:确定有效委托 在有涨跌幅限制的情况下,有效委托是这样确定的:根据该只证券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以及确定的涨跌幅度来计算当日的最高限价、最低限价。目前股票、基金的涨跌幅度为10%,其中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 有效价格范围就是该只证券最高限价、最低限价之间的所有价位。限价超出此范围的委托为无效委托,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 第二步:选取成交价位 首先,在有效价格范围内选取使所有委托产生最大成交量的价位。如有两个以上这样的价位,则依以下规则选取成交价位: (1)高于选取价格的所有买委托和低于选取价格的所有卖委托能够全部成交。

(2)与选取价格相同的委托的一方必须全部成交。如满足以上条件的价位仍有多个,则选取离昨市价最近的价位。 第三步:集中撮合处理 所有的买委托按照委托限价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按照进入系统的时间先后排列;所有卖委托按委托限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按照进入系统的时间先后排列。依序逐笔将排在前面的买委托与卖委托配对成交,即按照“价格优先,同等价格下时间优先”的成交顺序依次成交,直至成交条件不满足为止,即不存在限价高于等于成交价的叫买委托、或不存在限价低于等于成交价的叫卖委托。所有成交都以同一成交价成交。 第四步:行情揭示 (1)如该只证券的成交量为零,则将成交价位揭示为开盘价、最近成交价、最高价、最低价,并揭示出成交量、成交金额。 (2)剩余有效委托中,实际的最高叫买价揭示为叫买揭示价,若最高叫买价不存在,则叫买揭示价揭示为空;实际的最低叫卖价揭示为叫卖揭示价,若最低叫卖价不存在,则叫卖揭示价揭示为空。 -------------------------- 集合竞价规则(简化) 深、沪证券交易所每个交易日9:15—9:25为集合竞价交易时间,集合竞价期间,电脑自动撮合系统只存储每一笔申报而不撮合。至9:25时,电脑系统将根据已输入的所有买卖申报按集合竞价的规则产生一个开盘价。9:15至9:20可以接收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9:2

做市商与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与做市商制度 一、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是指通过提供买卖报价为金融产品制造市场的证券商。做市商制度,就是以做市商为中心的市场交易方式与交易制度。使用做市商制的市场称为做市商市场。 纯粹的做市商制有两个重要特点:第一,所有客户订单都必须由做市商用自己的账户买进卖出,客户订单之间不直接进行交易。第二,做市商必须在看到订单前报出买卖价格,而投资人在看到报价后才下订单。 在全球市场上,做市商制度有两种存在形式:一种是多元做市商制;另一种是纽约证券交易所的特许交易商制。 1.多元做市商制 伦敦股票交易所和美国的那斯达克(NASDAQ)市场是典型的多元做市商制,每一种股票同时由很多个做市商来负责。在那斯达克市场,活跃的股票通常有30多个做市商,最活跃的股票有时会有60个做市商。做市商通常也是代理商,他可以为自己、自己的客户或其他代理商进行交易。做市商之间通过价格竞争吸引客户订单。 2.特许交易商制(Specialist System) 在纽约证券交易所里,交易所指定一个券商来负责某一股票的交易,券商被称为特许交易商(Specialist)。交易所有将近400个特许交易商,而一个特许交易商一般负责几个或十几个股票。 与那斯达克市场相比,纽约股市有三个特点:第一,一个股票只能由一个特许交易商做市,可以被看作是垄断做市商制。第二,客户订单可以不通过特许交易商而在代理商之间直接进行交易。特许交易商必须和代理商进行价格竞争,所以纽约交易所是做市商制和竞价制的混合。第三个特点是特许交易商有责任保持“市场公平有序"。 二、做市商的职责 1.NASDAQ市场: (1) 做市商必须随时准备用自己的账户买卖他所负责的股票,并有义务持续报出他对该股票的买卖价格。(2) 做市商必须恪守自己的报价,必须在他的报价下执行一千股以上的买卖订单。(3)做市商的报价必须和市场价格一致,买卖价差必须保持在规定的最大限额之内。 2.纽约证券交易所 纽约股市的特许经纪人除了以上提到的做市商的职责,还有责任保持市场公平有序。他们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保持价格连续性。当股票价格变化太快时,经常会使投资人做出错误决策。作为特许交易商,有责任避免价格大幅度跳跃。比如说,下一个成交价比前一个价格有很大下跌时,作为特许交易商有义务在中间下一个买单,以稳定价格。(2)保持市场活跃。当一个市价订单下到交易所时,如果在一定时间内找不到和它匹配的买单或卖单,特许交易商有义务接下这个买单或卖单。(3)保持价格稳定。如果买单暂时多于卖单,特许交易商有义务用自己的账户卖出;如果卖单暂时多于买单,特许交易商就有义务用自己的账户买入。当价格出现持续下跌时,特许交易商有义务以等于或高于前笔交易的价格卖出;当价格出现持续上涨时,特许交易商有义务以低于或等于前笔交易的价格买入。(4)其他职责,包括大额交易、散股交易、卖空交易及订单保价等。 三、做市商的报价机制 美国全国证券商协会(NASD)对做市商的报价做了以下几项主要规定: (1)做市商必须双向报价,所报差价须在允许范围内。差价范围由全国证券协会规定,并时常更新。

做市商垄断的风险防范

国际资本市场中的做市商制度:功能、影响与趋势研究 一、引言 在任何一个证券市场中,交易制度都是价格形成与发现的根本性机制,而至今为止,各国证券市场中的交易制度总体上可分为竞价交易机制、做市商制度和混合交易机制三种制度安排。也就是说,做市商制度是资本市场中交易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从而也是证券市场微观结构理论(market microstructure theory)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1]。 做市商(market maker)制度起源于上世纪60年代美国证券柜台交易市场。随着70年代初电子化即时报价系统的引入,传统的柜台交易制度演变为现代意义上的场外交易市场(OTC),并形成了规范的做市商制度。目前在全球前十大交易所中,已经有NYSE、NASDAQ、东京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Euronext、德国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澳大利亚交易所等八家交易所,均在不同程度上采用了做市商交易制度;特别是在全球主要的场外交易市场中,都实行了做市商制度。那么,这一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做市商制度对证券市场微观结构的影响是什么?其发展趋势以及对我国引入规范的做市商制度有何启示?这些问题即是需要我们给以理论阐释和研究的。 本文以下的结构安排是:第二部分从做市商制度的功能入手,揭示其成为全球资本市场中主要交易制度的原因所在;第三部分我们在对传统做市商制度进行分类的基础上,考察了垄断性做市商制度和竞争性做市商制度对市场微观结构的不同影响;第四部分研究了传统做市商制度的缺陷以及混合型做市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第五部分为论文小结,概括了本研究的主要结论,并提出了对我国资本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启示。 二、做市商制度的功能 对做市商功能的理论揭示首见于Demsetz(1968)[1]的研究:由于交易指令流的不确定性,证券的供求双方在时间和数量上很难达到一致,使市场不可能在同一时点上出清所有的买卖交易指令,这就需要能够提供即时交易服务的独立市场参与者——做市商,做市商的功能即在于通过设立买卖报价提供即时性服务,以出清所有满足价格要求的交易指令,保证了交易的即时性和证券价格的连续性。 自上述Demsetz的开创性研究之后,大量的对做市商制度功能的研究文献开始不断出现。这里我们从做市商制度与竞价交易机制相比较的角度入手,揭示做市商制度所具有的独特功能,以说明其被各类资本市场采用的原因所在。 (一)做市商制度的功能之一:保持市场的流动性 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表明,流动性是一个市场是否有效和稳定的根本性要素;同时,流动性也是衡量一个证券市场交易成本高低的最主要的指标之一:如果一个市场的流动性越强,投资者就越能够迅速、有效地执行交易,同时在交易过程中所花费的成本也越低;反之则反是。

集合竞价规则

集合竞价是透明的,还是在暗中进行? 股票和期货的108个区别(16):集合竞价的区别 ——股票实行的是开放式集合竞价,而期货实行的是封闭式集合竞价 一、什么叫集合竞价? 在股票和期货的交易中,集合竞价是相对连续竞价而言的。 所谓集合竞价,是指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股票09:15~09:25,商品期货08:55~08:59,股指期货09:10~09:14),所有投资者的买单或卖单都输入电脑进入报价系统,但交易所并不撮合成交;接下来交易所在撮合成交时间(股票09:25~09:30,商品期货08:59~09:00,股指期货09:14~09:15)按照一定的规则确定撮合成交价和成交量;最后每个股票或期货合约会以交易所撮合的成交价作为开盘价,同时以该价格最大限度撮合可以成交的单子。 一般而言,连续竞价的成交原则为:第一价格优先,第二时间优先。而集合竞价的成交原则为:第一成交量最大优先,第二价格优先,第三时间优先。简单来说,集合竞价是“先报价、后撮合、再成交”,而连续竞价则是“边报价、边撮合、边成交”。 二、股票集合竞价规则解读

举例1:开盘价的形成(集合竞价后撮合成交价的形成) 比如某股票上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10元,在集合竞价时,报入的申买单、申卖单如下表所示:

根据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10.01元将成为该股当日的开盘价,即集合竞价后所撮合的最终成交价。 从上表中我们看到,9.99元、10元、10.01元、10.02元、10.03元、10.04元这六个价格是买单和卖单共同覆盖的价格,那么为什么最终撮合价是10.01元,而不是9.99元、10元或是10.02元呢? 因为撮合的成交价格要满足三个条件,即(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10.01元的成交价格,可使买单中高于10.01元的6000股全部成交,卖单中高于10.01元7000股全部成交,10.01元的4000股买单全部成交,10.01元的6000股卖单成交3000股,总成交量为1万股。(低于10.01元的买单和高于10.01元的卖单,以及未成交的3000股10.01元卖单将自动进入开盘后的连续竞价) 如果成交价格为10元,则买单中高于10元的1万股就无法全部成交;如果成交价格为10.02元,则卖单中低于10.02元的13000股就无法全部成交。 举例2:竞合竞价时若出现两个以上可撮合价格,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不同选择 比如某股票上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10元,在集合竞价时,报入的申买单、申卖单如下表所示:

做市商制度研究

1、做市商制度的内涵以及国外借鉴比较 在过去十多年中,很多国家都增添了专门针对高科技创新企业的各种模式的第二板股票市场,但很少取得成功,如美国的ECM和欧洲的一些市场。例外的是NASDAQ(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它现在已是全球最大的股票市场,为美国甚至全球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成为全球二板市场的典范,近来各国纷纷建立了“NASDAQ式”的二板市场。为什么NASDAQ会一枝独秀?这其中的原因可能在于其独特的做市商交易制度。 在设计证券市场时,证券交易方式的选择是需要考虑的核心问题之一,它直接关系到市场的交易过程能否完成其所负的经济职能。交易方式从狭义上讲,就是订单执行方式,即从一笔订单转化为一笔交易的过程;广义角度讲,就是供需双方力量实现均衡,即市场出清的方式。目前,世界上主要存在两种基本的交易方式:一是拍卖驱动(Auction-driven)或称指令驱动(Order-driven)制度,即由买卖双方直接报价,并根据价格优先原则进行匹配;二是报价驱动 (Quote-driven)或称做市商(Market-maker)制度。 所谓做市商,是指这样一些证券交易商(Dealer),他们有义务在开市的任何时间里,向前来询价的客户提供特定证券的买卖双向报价,并必须在此报价基础上,满足客户一定限额内的交易需求,即将自己的股票存货卖给客户或以自己的帐户从客户那里买进股票,他们在与客户进行交易时不收取佣金,而是通过买卖差价来赚取利润。很明显,这种以做市商为中介的交易模式有两个重要特点:①所有客户订单,都必须由做市商自己的帐户买进卖出,客户订单之间不直接进行交易;②做市商必须在看到订单前报出买卖价格,而投资人在看到报价后才下订单,因此做市商制度也被称作报价驱动交易制度。 美国NASDAQ市场是典型的做市商制度(多元竞争做市商制),每只股票同时至少4个以上的做市商来负责,实际上平均每只股票有12至14家做市商为之做市,活跃的股票则可多达40几家。在注册成为NASDAQ的做市商后,做市商要承担以下责任:①做市商必须随时准备用自己的帐户买卖他所负责(即做市)的股票,并有义务持续报出他对该股票的买卖价格;②做市商必须恪守自己的报价,必须在他的报价下执行一千股以下的买卖订单;③做市商报价必须和市场价格一致,买卖差价必须保持在一定限额(5%)内;④做市商被禁止“锁定”或“交叉”市场。当做市商的买方报价等于另一个做市商的卖方报价时,称为锁定,当做市商的买方报价高于另一个做市商的卖方报价时,称为交叉。因此,多元做市商的最高买方报价必须低于最低卖方报价。 2、新三板做市商制度的规则和机制 新三板交易规则: 交易时间与A股市场相同;申报数量为1000股的整数倍,股票转让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实行T+1交收方式,目前不设涨跌幅。 目前新三板还未采取竞价交易方式,仅采取协议和做市两种方式。 1)协议方式是交易双方之间的按照“时间优先”原则逐一且仅申报价格相同的的订单,所以就需要投资者在交易系统申报之前进行协商; 2)而做市交易

做市商制度详解

做市商制度详解 一、金融市场运行的两种基本模式:做市商模式和集中竞价拍卖模式 从本源上来讲,金融市场主要有两种最基本的交易模式:做市商模式(Dealership Mode)和以集中竞价为特征的拍卖模式(Auction Mode)。现在世界各国各个层次的金融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黄金市场等)所实行的交易机制其实都是这两种基本运行模式的混合体,只是这两种交易机制在各个市场各有侧重罢了。 一般来说,以柜台交易(OTC)为特征的无形市场通常属于做市商市场,而以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为主的有形市场则属于拍卖型市场。目前世界上规模较大的交易所市场几乎都是拍卖型市场,如纽约股票交易所、东京股票交易所、香港股票交易所和巴黎交易所等(伦敦股票交易所也于1997年引入了辅助性的指令驱动交易系统)。我国两大证券交易所也都属于拍卖性市场的范畴。而美国的NASDAQ股票市场和伦敦股票交易所市场则属于偏重做市商特征的市场,在发达国家占有重要地位的OTC(柜台交易) 资本市场也是标准的做市商市场。另外,世界上大部分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包括银行市场)和外汇市场都是以做市商制度作为基本交易制度的市场。 1. 基本概念 所谓做市商交易模式是指交易双方需借助做市商(Market Makers 或更准确的是Dealers)这类中介机构来实现金融交易的一种市场运作模式。做市商通常是一些具备相当资金实力和市场信誉的经营性法人(券商),他们需要在金融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做市商的法律资格。一

旦某家做市商答应为某个金融产品做市,那么它必须完成两项基本功能:(1)为该金融产品连续报出买价和卖价;(2)用自有资金或证券库存,无条件地按自己所报出的买价或卖价,买入或卖出投资者指定数量的金融产品。由此可见,在做市商市场,交易是在投资者和做市商之间完成的,它作为买者和卖者的中介,解决了买者和卖者在出价时间上的不对称问题,因此,它的存在可大大改善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由于做市商市场的交易开始于做市商们的报价(Quote),因此,做市商市场又被称为报价驱动的市场(Quote-Driven-Market)。 在拍卖市场,交易是在交易所集中撮合完成,投资者以市场中报出的最低要价从另一个投资者买入某一金融产品,而以市场中报出的最高出价卖出该产品。在拍卖市场上,投资者同时出价,交易在投资者之间直接完成。由于拍卖市场的交易起始于投资者发出的指令,因此,我们通常把拍卖市场称为集中化的、指令驱动的市场(Order-Driven-Market)。 2. 两种交易制度的区别 拍卖市场和做市商市场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交易的集中程度和成交方式不同 在拍卖市场,交易是在对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排序后,经过专家会员或电子设备集中撮合后完成的;而在做市商市场上,交易是在投资者和做市商之间(有时是在做市商和做市商之间)通过电话或网络协商后实现的,做市商报出的价格通常并不是最终的成交价格,在投资者提出买卖要求后,做市商和投资者还需就最终成交价进行协商,影响最终成交价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是成交的数量,其次是付款条件和信用度等。

(完整版)集合竞价规则详解

集合竞价规则详解 “集合竞价规则”:集合竞价是指在每日的开盘前,即9:15—9:25这十分钟之内,投资者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价格自由地进行买卖申报,电脑交易主机系统对全部有效委托进行一次集中撮合处理过程。集合竞价规则是指在所谓集合竞价在成交时所遵守的一些原则。只有明白集合竞价规则,才能抓住集合竞价中的优质股票,依据集合竞价规则在集合竞价中选定股票是常见的一种短线操作策略。 2013-02-18 财富创业板 “集合竞价规则”:集合竞价是指在每日的开盘前,即9:15—9:25这十分钟之内,投资者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价格自由地进行买卖申报,电脑交易主机系统对全部有效委托进行一次集中撮合处理过程。集合竞价规则是指在所谓集合竞价在成交时所遵守的一些原则。只有明白集合竞价规则,才能抓住集合竞价中的优质股票,依据集合竞价规则在集合竞价中选定股票是常见的一种短线操作策略。 一、集合竞价规则:三个原则 集合竞价只有满足以下三个原则,才会形成交易,也就是说这三个原则是集合竞价必须满足的三个条件。 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二、集合竞价规则:关于挂单和撤单 (一)、停牌期间不允许挂单,但停牌前的挂单可以撤销。 对于停牌一小时的股票,在停牌期间(9:30-10:30)不能挂单也不能撤单。当然也没有集合竞价,集合竞价期间的任何挂单和撤单都是无效的,这就要看十点半时谁的手快,但停牌前的挂单是有效的。 10:30开盘时,一般10:29分30秒,交易系统就已经打开了。所以如果你想抢先买入一只复牌即涨停的股票,最好在10:29分20秒挂涨停价买入,因为委单要进入证券公司系统再进行转换是需要几秒钟的时间,如果你挂早了传到上或深交所还没到10:29分30秒,交易所就把它当作废单处理,所以一定要把握好。 (二)、关于撤单问题

新三板和纳斯达克做市商制度对比研究20150825

新三板和纳斯达克做市商制度对比研究 一、新三板市场概况 1. 新三板历史沿革 “新三板”市场原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2013年12月14日,新三板正式扩容至全国,2014年1月,即扩容后一个月,挂牌公司增长了265家,为原来的1.7倍。随后,挂牌公司数量每年递增。2014年8月,新三板做市转让方式正式施行。 图1:新三板历史沿革 资料来源:网络资料 截至2015年8月21日,新三板挂牌公司共3290家,总股本1699亿,流通股本628亿,总市值。其中731家选择以做市方式进行转让,2599家协议转让。从行业来看,有超过三分之二已挂牌的新三板公司集中于信息技术、工业、材料等行业。 表1:2015年8月21日新三板市场行情概览 项目协议转让做市转让合计 挂牌公司家数2559 731 3290 总股本(亿股)1168.18 530.75 1698.93 流通股本(亿股)375.36 252.63 627.99 成交股票只数793 731 1524 数据来源:Wind

资料来源:Wind 资料来源:Wind 2. 新三板企业财务及估值 目前,新三板是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主要针对的是中小微型企业。对企业盈利性要求不高。 表2:新三板公司财务情况(截至2015.07.18) 单位:百万元 总资产 净资产 收入 净利润 ROE% 资产负债率% ROIC% 平均值 238.48 91.58 135.39 10.04 12.96 43.90 9.91 中值 79.17 40.53 59.40 4.04 12.15 44.42 8.27 最大值 122,881.29 11,460.12 5,002.21 1,095.01 639.23 216.81 151.86 最小值 1.21 -28.66 0.00 -251.27 -1,530.78 0.02 -285.81 总市值 市盈率 市净率 市销率 企业自由现金流 最近三年营业总收入年复合增长率% 最近三年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 平均值 598.58 244.95 2 2.95 10.08 -2.26 24.87 9.08 中值 295.57 30.81 3.77 3.46 -0.004 1 4.35 13.89 最大值 93,150.00 89,916.23 22,600.76 2,156.14 496.41 1,854.98 2,02 5.68 最小值 0.39 -2,090.91 -197.05 0.00 -1,180.27 -100.00 -1,592.19 数据来源:Wind 截至2015年7月18日,全部A 股和新三板估值水平分别为24倍和42倍。其中中小板和创业板的分别为67倍和110倍。三板整体估值水平较中小板和创业板仍有较大的折价空间。协议转让板块的整体市盈率(剔除负值)达到35倍,做市转让板块的整体市盈率为47倍。 资料来源:Wind 3. 新三板交易制度 协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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