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与西方的贵族气质——目由主义关于自由、平等及民主的看法

自由主义与西方的贵族气质——目由主义关于自由、平等及民主的看法
自由主义与西方的贵族气质——目由主义关于自由、平等及民主的看法

自由主义与西方的贵族气质——目由主义关于自由、平等及民主的看法

摘要:自由主义是西方近代历史上最具影响的一种思潮,自由主义最核心的理念及价值追求集中体现在自由主义关于自由、平等及民主的看法上。相对封建专制主义,自由主义关于自由、平等及民主的追求反映了贵族“负责任”的品格,在社会的危急关头求新求变,避免了社会走向崩溃;而相对与其他形形色色的各种主义如激进主义等,自由主义提倡的消极自由观、机会平等观及代议制民主政治则深刻地反映出了西方的“节制”这个贵族气质。

关键词:自由主义;贵族气质;自由;平等;民主

一、自由主义的内涵

“自由主义”一词源于19世纪初西班牙一个政党的名称,而其思想渊源则可以一直追溯到古希腊、犹太教和基督教的思想与信仰中。作为一种政治信念、意识形态和社会运动以及生活方式的自由主义,众多西方自由主义思想家都曾在不同的时空背景下讨论过其若干核心原则。在我国,建国前,胡适先生曾经简明总结过“自由主义的第一个意义是自由,第二个意义是民主,第三个意义是容忍——容忍反对党,第四个意义是和平的渐进改革。”近年,顾肃教授概括说:“自由主义把自由价值置于其他价值之上,强调尊重人,不可轻信权力和权威,坚持宽容和民主政治,接受真理、理性和社会变迁,但也要学会妥协和保持批判精神。”并以为“这些可谓自由主义之精华所在。”[1]3还有专门研究自由主义的李强教授也曾对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作过

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目录 论文提纲 (1) 论文摘要 (1) 关键词 (2) 正文 (2)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论意义 (2)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实状况 (3) 三、如何贯彻执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 参考文献 (6)

论文写作提纲 论点的提出“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首先,阐述什么是公民和公民的属性。 其次,根据《民法通则》分析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行为能力不存在一律平等。那么,怎样才能使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论意义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口号的提出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内容 1、法律人格的平等 2、法律权利的平等 3、法律义务的平等 4、法律对待的平等 (三)坚持法律人人平等原则的意义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状 1、从法制建设的发展史,看我国由“人治”走向法治。 2、用事实说明建立法治社会是一个漫长而艰苦的过程。 三、贯彻执行法律平等原则的几点建议 怎样贯彻执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首先抓好三个环节 摘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个原则。 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公民和公民的属性。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之时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行为能力不存在一律平等······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义

什么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法律人格,权利,义务,对待的平等。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我国法治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实状况 法律虽然规定了公民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但由于种种原因还有着“形式平等”和“事实平等”。 三、贯彻执行法律平等原则的建设 关注弱势群体和外资,民营,个体等。 对公民进行普法教育,对执法者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抓好法律制定,内容,实施的平等。 关键词:公民、法律、平等 论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其他国家都是一个人们耳熟能详的古老原则。“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是中国当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先驱法理理念。尽管这一原则已经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包括我国的宪法,但现实生活中的种种现象仍然使我们对这一原则在生活中的适用产生困惑。那么,如何做到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就这一问题谈谈粗浅看法。 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公民和公民的属性。本人认为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的自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虽然同时使用了“公民”和“自然人”的两个概念,但它在本质和概念上是有区别的。该法所使用的“公民”概念和范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是完全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3条中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显然,从法律的角度看,在一个国家生活的自然人,不等于就是该国公民;“自然人”的范围,大于“公民”的范围。 公民,具有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两个方面。自然属性,反映出公民首先是基于自然生理规律出生和存在的生命体。公民的法律属性,是指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以一个国家的成员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应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行为能力不存在一律平等,我国法律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和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民法通则》还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因此,我们说的“人人平等”是一种能力上的平等,行为能力上是不平等的。那么,怎样才能使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论意义 1954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被庄严地写进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文革期间,

自由主义基本理念

自由主义基本理念 在现代政治哲学的基本概念中,大概没有比自由主义更显得带有歧义和引起争议的了。不同时代、不同派别对自由主义的理解差异很大,基本态度上的褒贬也大相径庭。可是,自由主义毕竟是现代西方社会的主流思想和倾向,无论差别和争议有多大,无论人们是赞扬还是拒斥,自由主义都是西方社会的一面思想旗帜。因此,了解、研究并把握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原则和结论,便是当代政治哲学研究的一项基本任务。 自由主义是一种基本的政治信念,一种哲学和社会运动,也是一种社会体制构建和政策取向。它还是一种宽容异己、兼容并包的生活方式。它把自由当作政府的基本方法和政策,社会的组织原则,以及个人与社区的生活方式。其内容是丰富多彩的,其价值诉求也是多元主义的。 在西方世界的自由主义、激进主义和保守主义这三种粗略划分的大的政治思潮中,自由主义本身的含混性、内部不同派别的分歧与争论可以说决不亚于另外两者。而自由主义在东西方社会所遭遇的误解,在不同国度、不同时期所受到的抨击批判甚至比其自身的内涵还要丰富多样,大概没有其他一种政治理念会像自由主义那样被扣上如此多的“帽子”或不当的标签。在中国大陆,自由主义曾经是革命队伍内部所斥责的不遵守纪律、自由散漫、自私自利、贪图小便宜的代名词,当然这与作为政治哲学的自由主义相去甚远。尽管如此,自由主义在西方乃至当今世界仍然具有基本的理论内涵和大致的原则界限,与其他政治理念和思潮有着重要的区别。而这些区别不是无足轻重的,因为直接关系到基本的政治价值观、体制构建和取向,甚至也涉及当今社会每个公民的生活方式和前景。 自由取向的经济政策只是自由主义基本理念的一个具体结论,而自由主义的方法、基本信念的核心理念才是其最具生命力的成分。这就是它对现代世界个人与集体生活所持的基本立场。那么,可不可以在此简单总结一下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呢?也许可以总结出数十条自由主义的原则,而且不一定能够对这些原则给出统一的解释,不同派别的自由主义者在这些方面同样会有所分歧。但大致说来,我们可以从当代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的论述中总结出自由主义的若干基本原则。一、自决原则:个人的生活只有在他们是自我决定的即自由选择的意义上才是有价值的;二、最大限度的平等自由:国家应当保障每个人与他人的同等自由相容的最大的个人自由;三、多元主义:由于个人确实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他们有可能作出不同的选择,简言之,存在善的观念的多样性;四、中立性:从前三项原则可以推出,国家应当保持中立并且反对完美主义;五、善的原则:应当公平分配资源,以使所有人都有追求其自身善的观念的公平机会;六、正当对善的优先性:正义(正当)原则约束个人对其自身善的观念的追求。 另一位自由主义者斯皮兹(David Spitz)在临终前为自由派人士所写下的“信条”或许能更直观地反映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他说:自由主义者必须:(1)尊崇自由甚于其他价值,即使是超过平等及正义。(2)尊重“人”而不是尊重“财产”;但是不要忽视财产在促进人类福祉方面的积极作用。(3)勿信任权力,即使权力出自多数亦然。(4)不要相信权威。(5)要宽容。(6)坚信民主政治。(7)尊重真理与理性。(8)接受变迁的必然发生。(9)勿耻于妥协。(10)最重要的是保持批判精神。简言之,自由主义把自由价值置于其他价值之上,强调尊重人,不可轻信权力和权威,坚持宽容和民主政治,接受真理、理性和社会变迁,但也要学会妥协和保持批判精神。这些可谓自由主义之精华所在。

国际关系基本理论-自由主义

什么是自由?什么是自由主义? 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区别与联系? 自由主义推崇科学的量化方法 区别:具体的理论观点,无政府状态对国际制度的作用和国际法的作用;细节上 第一节、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思想渊源 1、格劳修斯的国际关系思想 ●自然法与国际法思想 ●正义战争观 ●国际社会观念 1)国际社会说:无政府状态不等于无需的混乱状态,国际法是维持 国际社会秩序的重要条件。 2)国际法在规范国家战争行为方面的重要作用,正义战争是被允许 的,3个正当理由:自卫、收复财产和惩罚。 3)国家之间的合作是可能的。国际法的确立和有效实施都需要主权 国家在一定程度上转让部分主权。 2、洛克的国际关系思想 启蒙运动的著名政治思想家和哲学家。《政府论》、《人类理解论》、《基督教的合理性》等。 财产的国际分配 国家之间的和平战略 3、康德的永久和平论 《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 康德的战争观: ●战争的根源:逐利的本能与过度的虚荣感 ●战争的意义:战争使人民分散到地球各个角落,战争能够促进民

族的团结与联合;战争的灾难加强了和平意识。 ●反对外来干涉和统治 ●欧洲联合思想 每个国家的公民体制都应该是共和制 国际权利应该以自由国家的联盟制度为基础民主和平论 世界公民权利将限于以普遍友好为条件 【民主和平论】的鼻祖: 民主国家之间从不或很少发生冲突。 即使发生冲突,彼此也不会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 专制国家之间或者民主国家与专制国家之间更容易发生冲突,而且更容易以武力解决争争端。 4、边沁的国际关系思想 功利主义原则: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政府的目的:促进社会的幸福 国际法:法律是必要的恶 1、第一次提出了国际法的概念,认为国际法的目标在于确保主权国家之间互互 不侵害、相互促进最大利益、限制并禁止战争。 2、边沁也提出了实现普遍追求永久和平的计划,强调要最大限度的裁减军备、 设立国际法庭、公开的通过外交谈判缔结条约等。 亚当?斯密:鼓励以绝对优势为基础的国际分工和自由贸易,认为各国之间不是必然的敌对,国家关系和谐是可能的。 理查德?科布登(Rechard Cobden):自由贸易将促进世界和平 第二节理想主义 1.国际关系作为一门学科的诞生? 理论、研究需要、学术共同体(杂志、刊物、从事相关研究的机构、培养学科的人才培养体系) 2.为什么首先是理想主义? 3.为什么首先在欧洲? 一、齐默恩的国际关系思想 《民主的前景》、《国联与法权》 1)公共教育的重要性

自由主义的发展历程

关于自由主义的阐述 自由主义是一种意识形态、哲学,以自由作为主要政治价值的一系列思想流派的集合。 一、自由主义的发展历程 (一)革命时期的自由主义 1、背景: 革命时期的自由主义者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反对封建专制,争取个人的政治权利,争取民主权利和宪政政府,所以,自由主义最早具备的内涵是政治自由主义。 2、发展过程: 17世纪,洛克(英国自由主义思想家)在其著作《政府论》《论宗教宽容》中,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自由主义的政治主张:保障个人自由,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是公民天赋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人民尽可以自由行动。国家的建立基于社会契约,国家权力必须受到限制。18世纪,欧洲自由主义的大本营从英国转移到法国。如孟德斯鸠、贡斯当和托克维尔,他们进一步发展了洛克的自由主义思想。 3、内涵: 第一,人生而平等,享有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 第二,有限政府论。政府只是保护个人自由权利和利益的工具。 第三,实行分权制度。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对外权,有不同的机构行使。 4、理论影响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自由主义是具有进步意义的: 主张人生而平等、自由,反对封建等级制度和人身依附关系; 主张人具有生命、财产、自由权,反对封建神权和王权的残暴统治;主张社会契约论,反对君权神授,唤起了民众的自我意识; (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自由主义 1、背景: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随着自由主义思想在政治生活中的不断巩固,它的原则也日益扩大到经济领域,关注政府应以何种方式介入经济,经济自由主义的理论开始形成。 2、主要代表人物及理论内涵 亚当·斯密(经济自由主义理论的奠基者)经济自由主义,即国家对私人经济活动不加干预,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政府的职能仅在于提供必要的保障,使个人追求利益的行为有可靠的外部环境。 杰瑞米·边沁、大卫·李嘉图、詹姆斯·密尔等同样倡导经济自由、契约自由和竞争自由,提出国家应奉行放任主义,赋予个人更大的自由活动余地。经济自由主义的核心内涵是对经济与财产权利的强调。它的基石是私有财产、市场经济和国家较少的干预。 3、影响 经济自由主义理论适应了当时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需要。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生产力得到飞速发展,经过工业革命,生产技术优于世界上的任何国家。这时的工业资产阶级,在经济上不需要政府的帮助和支持,工业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还不高,垄断还没有形成,因此,

评述西方自由主义

评述西方自由主义思想 自由主义是一种意识形态、哲学,以自由作为主要政治价值的一系列思想流派的集合。广义的自由主义追求保护个人思想自由的社会、以法律限制政府对权力的运用、保障自由贸易的观念、支持私人企业的市场经济、透明的政治体制以保障少数人的权利。 一、西方自由主义的起源 自由主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最早可以追溯至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对国教权威的对抗。人文主义的主要思想是主张个性解放,重视人的作用,反对中世纪的摧残人的禁欲主义和宗教观;提倡科学文化,反对蒙昧主义,摆脱教会对人们思想的束缚;肯定人权,反对神权,摒弃作为神学和经院哲学基础的一切权威和传统教条。所以在文艺复兴时期人们就开始以各种艺术形式来表现自由和追求自由。而自由主义作为一种理论、一种完整的思想体系最早出现在英国,确切的讲是17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 二、西方自由主义的类别 自由主义的分类有多种多样,有的把自由主义分为积极自由主义和消极自由主义,有的把自由主义分为大陆自由主义和英美自由主义,有的把自由主义分为经济自由主义,政治自由主义,伦理自由主义和哲理自由主义。虽然对自由主义的分类很多,而

且也有助于从不同角度来研究自由主义的思想,但目前我们国内对西方自由主义的分类主要倾向于分为西方经济自由主义和政治自由主义。经济自由主义是随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而发展的,政治自由主义表现在积极的政治行动上,“如起草宪法和权利法案,建立代议制政府,推广制衡制度,编制法典等,最高主权被认为属于人民全体,政治制度则必须顺应人们的意志”,其中的代表人物是亚当斯密,马歇尔,还有哈耶克。政治自由主义作为一种政治哲学和思想流派,代表人物主要有托马斯·霍布斯,约翰·洛克等。 三、西方自由主义的内涵 自由主义所说的自由首先是政治和法律意义上的自由,这包括个人在生活、言论、结社、从事经济和社会活动上的选择权,自由的制度表现为开放的选择余地,而不自由的制度则尽量限制公民个人的选择度。自由也是哲学和审美层次上的,只是其诠释决不限于黑格尔式的思辨,把自由仅归结为对必然的了解和把握。因为自由主义者所强调的哲学意义上的自由仍然与其本义相关,从经验主义的意义上说,即使个人完全掌握了事物的全部必然性(事实上不可能),他仍然拥有选择权,必然性其实不是一条单行线,而是多条叉路口。头脑清醒而又乐观的人不会选择从悬崖上跳下去寻死,但他上山的道路却有多种选择,并不总是只有一条出路。而在审美上的自由权则显得更为广泛,“情人眼里出西施”便说明了审美的主观性,尽管人们的审美存在统计的共同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论意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最早是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等人提出来的,清末民初传入中国。1954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被庄严地写进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文革期间,这一法律原则遭到“四人帮”的严重破坏,直到1982年,法律平等原则才被重新提出并被再次写入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当今世界各国关于权利的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从字面上看,“平”就是没有高下之分,“等”就是没有大小之别,因此“平等”的本义就是没有差别。而法律平等就是在法律上没有差别。笔者认为,所谓法律平等,就是指法律地位的平等,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法律人格的平等、法律权利的平等、法律义务的平等和法律对待的平等。 法律人格的平等,指每个人作为人都享有同样的人格尊严,法律应该承认并保护这种尊严。我国的宪法、刑法以及民法通则都承认并保护公民的人格平等。法律权利的平等,指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权利是法律平等的中心内容。在宪法和法律中通常有两种权利,一种是所有公民都享有的普遍权利,另一种是宪法和法律部分人甚至是少数人规定的特殊权利,即法定特权,如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外交人员的外交豁免权和大部分少数民族家庭二胎生育权等。对于这种权利,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人也都是平等的。当然,宪法和法律做出这种规定,必须有充分合理的根据。法律权利的平等,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权利能力的平等,在同等条件下公民具有获得相同权利的资格,在具体进入权利领域的时候,公民能否依据自已的能力获得所需要的权利,是权利主体自身的事情。行为能力的不平等是法律无力解决的问题,因此法律只能承认它的存在。正是由于行为能力的不平等,才出现了公民享有权利的千差万别,公民不能因此而抱怨法律的不平等。 法律义务的平等,指所有公民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权利的实现,都需要以相应的义务的履行为条件。因此,平等的义务是平等的权利实现的条件。如果公民不履行平等的义务,则其平等的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平等的义务,应把平等的责任包括在内,因为法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义务,即不履行法律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法律对待的平等,是指法律对所有的人都一视同仁,不管是保护还是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一方面,所有的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等,其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所有的人不论其地位有多高,权利有多大,身份有多特殊(除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享有的特权),一旦违法犯罪都毫无例外地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由于每个人在具体情况、关系和属性方面千差万别,所以平等对待不可能是绝对的,毫无差别的。平等对待是相对的,合理的差别对待恰恰是平等原则所允许的。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我国法治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它能充分地显示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使人民群众树立国家主人翁责任感;其次,它鲜明地反对法外特权,使得国家公务员特别是司法人员保持廉洁;第三,它鲜明地反对法外岐视,有利于贯彻执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第四,它要求人人严格依法办事,

新自由主义理论及政策主张

新自由主义理论及政策主张 十九世纪七十年代以来新自由主义在国际经济政策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新世纪以来,它的主张主要是维护资产阶级个人自由,调解社会矛盾,维护资本主义制度。它是一种哲学,一种经济层面的哲学,但从一些特殊角度来说它也是一种政治主张。 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西方经济自由主义主张反对国家对于国内经济的干预,提倡市场机制。而新自由主义正是对经济自由主义的一种另类复苏形式,并且成功的引领了当今英国资产阶级的主要思想!新自由主义的成功,除了是因为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的英国经济形势的需要,还由于其自身独有的优越性,它的宣扬资本主义和市场自由的普遍性,反对社会主义,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度! 新自由主义是一个包括众多学派的思想和理论体系。从狭义上讲主要是指以哈耶克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而广义上的新自由主义除了以哈耶克为代表的伦敦学派外还包括以费里德曼代表的货币学派,以卢卡斯代表的理性预期学派,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和以拉弗费尔德斯坦为代表的供给学派等等。但每个学派的主要思想都包括市场是完全自由的竞争倡导个人主义提倡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崇拜”看不见的手”的力量反对国家干预经济主张私有化等不得不说的是新自由主义学派在提出自己观点时,或多或少也触及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制度的缺陷。但

从整体上说,新自由主义经济流派只描述经济现象及其表面联系,不可能、不愿意也不敢去触及资本主义经济的本质。 新自由主义继承了资产阶级古典自由主义经济理论的自由经营、自由贸易等思想,并走向极端,大力宣扬“三化”。一是“自由化”。认为自由是效率的前提,“若要让社会裹足不前,最有效的办法莫过于给所有的人都强加一个标准”。二是私有化。在他们看来,私有制是人们“能够以个人的身份来决定我们要做的事情”,从而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基础。三是市场化。认为离开了市场就谈不上经济,无法有效配置资源,反对任何形式的国家干预。在政治方面,新自由主义特别强调和坚持三个“否定”。一是否定公有制。几乎所有的新自由主义者都一致地认为,“当集体化的范围扩大了之后,‘经济’变得更糟而不是具有更高的‘生产率’”,因此,不能搞公有制。二是否定社会主义。在新自由主义者们看来,社会主义就是对自由的限制和否定,必然导致集权主义,“集权主义思想的悲剧在于:它把理性推到至高无上的地位,却以毁灭理性而告终,因为它误解了理性成长所依据的那个过程”,因此,是一条“通往奴隶之路”。三是否定国家干预。在他们看来,任何形式的国家干预都只能造成经济效率的损失。在战略和政策方面,新自由主义极力鼓吹以超级大国为主导的全球一体化。经济全球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和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但经济全球化并不

评[西方自由主义传统]

评[西方自由主义传统] 作者:马约生 学海 2019年07期 启良先生的《西方自由主义传统》意在勾勒出西方自由主义发展的历史脉络。全 书共分七章。作者认为要理解自由的真谛,首先应了解自由的三个层面,才能使人类在争 取自由之时不会出现目的与手段的脱节。众多的思想家在对自由之定义和阐释上往往作了 笼统的思考。作者认为,自由问题尽管复杂,但大致可以将其分为三个层面:(一)人与 自然之关系的自由;(二)灵魂与肉体之关系的自由;(三)人与人之关系的自由。只有 将自由作此三个层面的理解,才能真正领悟自由的含义,也才能为自由的获得寻到可靠的 途径。而以往的西方思想家对之并没有把握这样一种层面的区分,而导致他们往往事与愿违,即对自由的追求而导致对自由的伤害。 作者将西方自由主义的传统一直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认为这是自由意识的萌 生时期。从荷马史诗中就可看出这种自由意识的端倪。当然,此时的自由是初步的、朦胧的。到希腊的古典时代,原始民主制之遗风得到发扬光大。在雅典,这种民主政治一步一 步地建立起来。到罗马时期,民主制有了更大的发展。当然,古希腊罗马的自由是有局限的,古代人所言的自由,乃是在公共领域充分享有民主与平等的权利,而根本忽视他们在 私人领域的基本权利,个性自由并不是他们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所以,雅典的民主很大程 度上是建立在牺牲自由为代价的基础上的。与此同时,反自由意识也一直存在着,表现则 是从苏格拉底到柏拉图等人的反自由的思想,可以说希腊哲学的主流是反民主和反自由的,只不过,这时的哲学思想与政治实践是脱节的,故人们实际的政治生活是民主的。 到中世纪,社会被严格框定在等级秩序之中。但中世纪又是人类走向自由而必经 的一个历史阶段。基督教虽然极力压制人类对自由的争取,但同时它给人类争取自由提供 了精神资源。作者认为中世纪基督教的自由平等之理念和政教分立的政治实践,构成西方 自由主义传统的一部分。近代西方“天赋人权”的平等观直接来源于基督教的“上帝面前 人人平等”这一思想。而基督教的原罪说使人类对自由的思考和追求,有可能朝着理性和 健康的方向发展。 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是自由主义传统形成的一个重要时期。人文主义者试图把人 抬到中心位置,他们追求个性的自由,崇尚个人主义。只有到这时候,人类才第一次认识 到自我作为一个个体生命的重要。当然,文艺复兴时代人们对自由的追求,同样没有领会 到自由的精义。他们所宣扬的个性自由就是没有约束,我行我素。这样的自由只是放荡无羁,并不是真正的自由。而自由的要义在于约束。宗教改革的历史的意义比文艺复兴更大。它牵涉到全体信徒,从而导致整个社会观念的变革。宗教改革使“基督教的自由”外化于 人类的生活实践,外化于人类对自由的实践性追求,使人类“主观的自由”同“基督教的 自由”相融合。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解析

论文编号: 1112132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解析 专业: 姓名: 准考证号: 考试地区: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目录 引言 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基本涵义 (2) (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内涵。 (2) (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确立过程 (2) 二、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重要意义 (3) (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符合法治的要求 (3) (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符合人权的要求 (3) (三)它充分显示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 (3) (四)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 (3) 三、理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4) (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适用范围 (4) (二)法律平等是相对平等而不是绝对平等 (4) (三)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涵盖了实体平等和程序平等 (5) (四)法律平等必须承认合理的差别待遇 (5) (五)在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时不能忽视社会的总体利益与整体要求 (6) (六)平等是一种权利能力的平等,而不是行为能力上的平等 (6) 结论 (6) 注释 (6) 参考文献 (7) 论文摘要 (9) 关键词 (9)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解析 引言 平等是和谐社会之基,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这一原则,基本法律和法规也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如三大诉讼法中均规定了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是,随着不断出现的“同命不同价”、“教育权不平等”、“就业权不平等”等问题,使人们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存在很多理解上的偏差。本论文就针对“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原则的内涵的分析,来引导人们应该如何在现实中理解这一原则,从而让这一原则能贯彻的更彻底,进一步巩固法律在人们心中所树立的权威。 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基本涵义 (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内涵。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际上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宪法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2]关于平等权的性质,胡锦光教授[3]认为其不但具有综合权利体系的性质,同时又有作为宪法指导原则的性质。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正确的,平等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必须在宪法中有所反映才能彰显自己的地位。确立了其作为宪法基本权利是确立其成为宪法基本原则的一个重要基础。同时,如果平等权仅是一个基本权利而不是一项基本原则,就无法保持其完整性,也会影响它在众多基本权利中的指导意义。总之,对于权利性和原则性这两个方面,忽视任何一个都会造成对平等权性质的错误理解。那么,对于这一原则到底应该如何理解,我觉得应该包含一下的几方面内容。 1.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都是统一适用的,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4] 2.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不能歧视任何公民。 第三,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要保证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要切实保障诉讼参加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3.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任何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殊待遇都是违法的。 总之,它是指法律实施上的平等,也即司法和守法平等,它包括公民享有权利与应尽义务的平等和适用法律的平等。 (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确立过程 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是一个古老的原则。在我国古代,就有过一些关于法律平等的观念和理论,例如,“法”字本身就包含有“平之如水”的含义;先秦法家的代表人物韩非子提出“法不阿贵”,“绳不绕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5]等等。在西方国家的历史上,很早就产生了关于平等的观念。例如,亚里士多德曾提出,法律应具有平等的品质[6];在西欧封建社会,基督教认为一切人都具有原罪上的平等,人人都是上帝的选民。但这些观念和我们现在所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有很大不同。亚里士多德认为

新闻哲学观念论之自由主义传播

新闻哲学观念论之自由主义传播 作者:胡兴荣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研究中心更新时间:2009-10-13 17:16:53 16世纪下半叶到17世纪,是西方自由主义新闻思想的奠基时代,近代英美自由主义传播理论起源于自由主义的社会哲学与民主哲学。古代的中国、希腊、罗马、埃及、中东以及美洲的印第安民族,都曾经产生过自由民主的思想。但更确切地说,现代自由主义的发展,直接来源于希伯来文化(Hebrew Culture)、希腊文化(Greek Culture)和英国文化(British Culture)。 17、18世纪的启蒙运动(The Enlightenment)为自由主义思想奠定了基础。启蒙运动的欧洲学者,提倡启迪蒙昧、普及文化,注重人类理性与个人自由,排斥宗教和国家权威,以实现世界各国的民主革命。当时,面对这一空前的挑战,传统观念的权威已经根本动摇,群众开始怀疑集权主义并且相信:人类可凭自身的能力去理解社会,不需要超自然力量的帮助,便可洞悉整个世界的体系,这种理解世界的方式,可进而发展为驾驭世界的方法。这次知识革命可谓“自由主义传播理论”的观念基础。19世纪到20世纪,西方自由主义新闻理论在实践中不断地发展、变化,使得人们对它的认识也出现了多元化。 一、自由主义传播的源起 从社会起源上说,集权主义传播理论源自混沌主体性,这一情况催生了强制的新闻传播秩序与观念。而自由主义则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传播理论的发生机制为分化主体性。主体分化,是指社会主体关系的变动。而所谓分化,不是分割、分裂,而是社会利益主体的结构复杂化和功能专门化。[1] 集权主义和自由主义作为两种不同的意识形态而存在,原因就在于二者的社会起源不同,即:混沌主体与分化主体的形态存在差异,这主要表现在分化的主体是异质化的,而混沌的主体恰好相反。分化的突出标志即为利益获得和价值实现在不同的主体之间发生质的差异。针对分化主体性理论,季燕京博士整理出新闻哲学需着重把握的三个要点,我们作如下阐述: 1.集权主义传播之所以会为自由主义传播所取代,是因为社会利益和信息交换方式发生了变革,归根结底则是同质主体向异质主体关系转化的结果。一旦同质主体关系完全转变为异质主体关系,集权主义传播就销声匿迹,社会进入自由主义传播阶段。此时的社会传播,不仅在对象领域、媒介手段、功能目标等方面呈现出价值多样化的态势,而且促进了新闻传播作为传播社会认识方式的独立功能的形成,这样,社会认识内容的丰富性和客观性才得以表现。 2.社会的不断分化形成了不同的主体形态。各个主体形态所呈现的利益行为方式和主体意识各不相同。集权主义所反映的主体意识是统治者的意志,强权统治是他们维护利益的行为方式。自由主义恰恰相反,每个人都是独立自由的个体,因此,自由、平等、公正和民主成为自由主义最突出的主体意识,维护社会利益、争取公众信任是政府生存的前提。这种状况的出现,主体分化功不可没。主体分化到一定程度便具备了社会利益平等交换的基本条件。而社会利益的平等交换为社会主体平等交换信息奠定了基础。正是这种平等交换信息关系的形成,促成了近、现代意义上的大众传播媒介及自由主义传播思想

西方自由主义批判性考察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 L OF SH ANDONG TE ACHERS ’UNI VERSITY (Hum anities and S ocial S ciences )2002年第47卷第6期(总第185期) 2002 V ol.47 N o.6(G eneral N o.185) 西方自由主义批判性考察 3 袁祖社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北京,100872) 摘要: 自由主义作为一种国家学说,构成西方市民社会最为直接、最为深厚的理论基础。学理上的自由主义,主要有经济学说、政治学说、社会伦理学说和哲学学说四个维度。在自由主义运动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自由主义社会体制,就是近代的资本主义社会体制。自由主义视自由为社会生活的首选价值。自由主义的基础与出发点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实质是一种唯心主义和唯意志主义哲学。自由主义对于个人和社会相互关系的形而上学理解是其哲学思维片面性的症结所在。 关键词: 西方自由主义;唯心主义;批判性考察 中图分类号: B0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73(2002)06-0026-03 3收稿日期:2002-09-10 作者简介:袁祖社(1963—  ),男,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博士,副教授。 作为西方人追求自由、自主的生存与活动样式的一种不懈努力,整个西方市民社会演进历程的终始,都必然伴有某种明确的理论作为指导。这种理论不是别的,就是自由主义。在某种意义上,自由主义作为一种国家学说,作为一套关于个人、社会、国家关系的理论,构成西方市民社会最为直接、最为深厚的理论基础。可以说,自由主义与西方市民社会之间有着一种天然的渊源关系。一部西方市民社会的产生、演变和发展史,就是自由主义理论的兴衰、更迭的嬗变史。因此,对自由主义整个流变过程及基本理论主张的批判性考察与分析,将无疑有助于我们对西方市民社会精神气质的体悟与理解。 一、自由主义概念的内蕴 作为一种独立而完整的思想体系的自由主义,是近代资本主义兴起与发展的产物。自由主义从其生成至今,大约历经近300年的历史。这期间,伴随着欧洲社会现代化、商品经济以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自由主义的内涵也不断丰富,既有政治的政治自由主义,又有经济的经济自由主义,还有社会的(亦称伦理的)社会自由主义和哲学自由主义。在理论领域内,自由主义主要是指一种思想体系,其历史起源是欧洲的自然法则思想、人道主义和改良主义。作为一个独立的思想体系,它最初形成于17世纪的英国,并且一直是资本主义世界中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体系、核心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扮演着资本主义制度的设计师与辩护人的角色。 一般而言,学理上的自由主义,既是一种经济学说,又是一种政治学说和社会伦理学说,同时更是一种哲学学说。作 为一种经济学说,自由主义立足于经济自由和市场规律,力求阐明自由竞争、自由贸易和自由经营的经济和社会价值,反对国家和政府随意干涉经济生活;或主张国家和政府发挥调节作用,通过国家立法和政策消除经济垄断、提供社会保障,为经济发展创造一种自由和公平的社会环境。作为一种政治学说,自由主义主要研究个人与政府、社会与政府的关系问题。它本着个人自由优先和社会自主的政治原则和价值取向,力图阐明政治的合理性基础。作为一种社会伦理学说,自由主义探讨的是个人与他人、个人与共同体的关系问题,它着力阐述自由的社会本质。自由主义伦理学要求确立个人的独立性。自由主义的发展从它最初出现时起,就没有将自己的视角局限于具体的政治、经济、社会问题,而是试图发展出一套关于个人、国家、社会的基本理论。这些理论构成哲学自由主义的基本内容。从霍布斯、洛克到今天的罗尔斯,自由主义者在很大程度上一直坚持个人价值与权利,强调个人由于其天生秉赋潜能而具有某种超越万物的价值,强调个人应该得到最高的尊重,应该享有某些基本权利。他们大多或多或少地将社会视为个人的联合体,而不是有机的共 同体。 [1] (P 18) 从而使自由主义在哲学上成为一种唯心主义和 唯意志主义的哲学。 二、自由主义发展的历史阶段及主要特征 从西方近代社会发展的历史看,在自由主义运动过程中建立起来的自由主义社会体制,就是近代的资本主义社会体制。由于自由主义始终与社会经济、政治实践结合在一起,自由主义一词的含义也就发生了变化,一般可以把自由主义 6 2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练习题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A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B只是一种理想 C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实现D在未来社会中有可能实现 2、法律是社会的天平。一个人的行为,一旦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不管他担任什么职务,为社会作出过什么贡献,都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体现了() 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句空话 B平等地适用法律,就是反对歧视 C平等地适用法律,就是反对特权 D在法律适用方面,所有公民不可能平等 3、“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谁都不能存一丝‘刑不上大夫’的侥幸。”这句话直接体现了下列哪些现代治国理念() ①有法可依②违法必究 ③刑罚不针对犯罪的大夫④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A.①②④B①②③④C②③④D②④ 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青岛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聂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所有财产。这表明()

①我国坚持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②法律由国家制定和认可 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④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 A.①②③B.①③④C.②③④D.①②④ 5、现代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一个现代公民成熟的标志是() 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维护法律的尊严 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注国家大事,维护法律尊严 6、对漫画中的醉酒驾车者,交警的回答合乎法理的是() ①“那拘留就免了,多罚点款吧!”; ②“对不起,我们必须依法办事!”; ③“原来是局长朋友,下次注意点!”; 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局长朋友也不例外” A.①②B.③④C.①③D.②④ 7、同学之间不能因为学习成绩的差别、家境的贫富、性别的差异、长相的不同就对同学有偏见或受到其他同学的歧视,因为

自由主义渊源及主要观点

自由主义简述 自由主义的发展源远流长,我们甚至可以把它的思想根源追溯到古希腊哲学中的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思想。柏拉图在其名著《理想国》中对国家(城邦)先验性正义目标以及理念的阐述可谓自由主义在此一方面的发端。但是,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直接源头还是来自从18世纪启蒙运动开始的理想主义自由主义的传统。 18世纪开始的启蒙运动是世界文明史上的一次重要的思想革新,这次革新也影响到了国际关系理论的发展。约翰·洛克、让雅克·卢梭和康德等人在此哲学基础上对国际政治和世界秩序进行了深入的思考,这些思考成为了理想主义、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直接源头。20世纪20、30年代起,现代理想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代表人物伍德罗·威尔逊、约翰·默里、帕克·穆恩和英国学者阿尔弗雷德·齐默恩、菲利浦·诺尔贝克和大卫·米特兰尼等人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对国际格局进行了深入的考虑,创立了理想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理想主义的理论和实践对于后来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20世纪50、60年代传统主义和科学行为主义的辩论催生了新自由主义。 自由主义的哲学基础是乐观主义,其信仰者并非都信是人心本善的信仰者,他们承认并也很强调人性不完善的一面,但他们强调人有能力控制和改变自己,从而改善社会的道德和物质条件,使社会进步

成为可能。自由主义的主要观点如下: 首先,在无政府的国际社会中,存在一定的秩序。 其次,国家是国际组织中最重要的行为体,包括国际组织在内的非国家行为体也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后者的重要性会逐渐增加。 再次,国家是国内社会利益的集合体,并非单一理性的行为体。 最后,国际社会并非一个和谐的世界,争端、冲突和战争一直是国际关系的一部分,相对于增强实力以求自保,互利和合作也许是国家共生共存更有效的手段。

西方自由主义思想述评

西方自由主义思想述评 论文关键词:自由主义意识形态思想渊源 论文摘要: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其历史渊源,要了解和认识它就要研究它发展的整个过程,“自由”作为现代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作为最根本的价值,有很多的社会原因,经济原因等。本文在此探讨了自由的思想渊源,即西方自由主义思想。 一、西方自由主义的产生和种类 自由主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最早可以追溯至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对于国教权威的对抗。人文主义的主要思想是主张个性解放,反对中世纪的禁欲主义和宗教观:提倡科学文化,反对蒙昧主义,摆脱教会对人们思想的束缚;肯定****,反对神权,屏弃作为神学和经院哲学基础的一切权威和传统教条。所以在文艺复兴时期人们就开始以各种艺术形式来表现自由和追求自由。而自由主义作为一种理论、一种完整的思想体系最早出现在英国,确定在m世纪,确切的讲是a}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 自由主义的分类有很多种,有的把自由主义分为积极自由主义和消极自由主义,有的把自由主义分为大陆自由主义和英美自由主义,有的把自由主义分为经济自由主义,政治自由主义,伦理自由主义和哲理自由主义。虽然对自由主义的分类很多,而且也有助于对自由主义从不同角度来研究,但目前我们国内对西方自由主义的分类主要倾向分为西方经济自由主义和政治自由主义。 经济自由主义是随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而发展的,政治自由主义表现在积极的政治行动上,“如起草宪法和权利法案,建立代议制政府,推广选举权,实现制衡制度,编制法典等,最高主权被认为属于人民全佩政治制度则必须顺应人们的意志”,其中代表人物是亚当斯密,马歇尔,还有哈耶克。政治自由主义作为一种政治哲学和思想流派,代表人物主要有托马斯·霍布斯,约翰·洛克,边沁等。 二、西方自由主义的作用 首先,西方自由主义具有世界性。它虽然产生于西方,但自由作为人类普遍追求的价值,是不分地域和种族的,这就使得它具有世界性。当代西方自由主义的政治文化社会化是实现自由民主的“崇高使命和最高使命”。以西方为主导的政治社会化是将经济上的强大实力同自由主义政治文化向世界各地强行推行“民主和自由市场”.在实施社会化的过程中,它虚拟了一个“全球社会”,将国家与非政府组织所推行的政治文化之间的关系拟化为社会化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它所型铸的政治主体不是“公民’,而是文化的“消费者”:政治社会化途径不是“家庭、学校、社会各组织共同体”的有机谐合,而是倾销文化产品的“购物商场”。全球化以特定的形式促成了人类共同利益的形成,并使其以否定的形式表现为各种全球问题的出现。而人类共同利益的形成和各种全球问题的出现客观上又反过来向当代人类的全球性社会提出了一种共生共存的价值规范,这就是要求当代全球性社会中的人们以人类的共同利益为价值取向来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世界的关系,以便解决当代的各种全球问题,使人类能够继续生存和持续发展。

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

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 张曙光 在国内外,哈耶克不仅是一个争议很大的人物,而且是一个被误读最多的学者。他是著名的经济学家,又是伟大的社会学家和哲学家。由于其理论的复杂和困难,使人们对他的评价出现很大的不同。不是将其简化为“功利主义”、“保守主义”;就是庸俗化为“经验主义”、“主观主义”。特别是对他的意识形态立场,更是褒贬不一,毁誉参半。一九四四年《通向奴役之路》出版后,在英美取得成功并引起轰动,但芝加哥大学却以此不承认他是经济学家,拒绝对他的聘任。一九九○年他作为社会和道德科学教授在芝加哥大学社会思想委员会执教,这期间他在政治哲学、法律哲学和社会哲学领域的贡献远远超过在经济学领域的贡献,但一九七四年他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一九八九年苏东巨变,其理论和主张得到某种经验性证明,进而在一些西方国家和东欧诸国赢得某种支配性地位,而随着冷战结束,他的理论话语失去了某种得以型构的对立性参照系,甚至后现代理论对其“存在性基础”也提出质疑。 在国内,哈耶克的命运更差。一九七八年以前的长时期中,被当作社会主义的死敌,他的著作被当作禁书。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市场化和思想解放的推进,国内曾经出现了哈耶克热,他的著作和传记也陆续翻译出版,但是,认真研读哈耶克的人很少。无论是赞成哈氏理论,还是反对哈氏主张,几乎都是浮皮潦草,浅尝辄止。甚至闹出很多笑话,不少人把哈耶克看作“个人至上”的自由主义者;哈耶克坚决反对和大力批判“社会正义”,有人居然宣称,哈耶克“张扬和追求”“社会公正”。 在这种情况下,邓正来的《规则?秩序?知识——关于哈耶克自由主义的研究》(以下简称《规则》,凡引该书,只注页码)更有重要的意义。 哈耶克是古典自由主义的伟大代表,他在重述古典自由主义原理的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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