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公司外派监事会工作规则

某集团公司外派监事会工作规则
某集团公司外派监事会工作规则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外派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集团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权属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促进权属企业外派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应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上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评价、建议的职责,对权属企业的财务活动、重大事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等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不干预企业正常的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监事会开展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过程监督原则。对企业资产营运全过程实施事前监督、事中控制、事后总结的监督办法。

(二)有效监督原则。突出监督检查重点,创新监督检查方法,实施有效监督。

(三)及时报告原则。监督检查中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所有者权益的问题,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派监事会和监事。本规则中有关考核奖惩事项涉及权属企业的,按本规则执行,公司不再另作规定。

第二章监事会成员职责

第五条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外派监事和职工监事组成,不少于3人。监事会经公司批准,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管理监事会成员;

(二)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并组织实施监事会决议;

(三)组织对权属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四)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五)代表监事会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完成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外派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监事会主席做好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

(二)协助监事会主席对派驻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和董事会、经营层成员履行职责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提出评价报告;

(三)负责监事会的各项会务和文秘工作;

(四)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资料,起草监事会决议、各类监督检查报告;

(五)承办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外派监事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工作,必要时可以独立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权属企业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职工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派驻企业职工了解情况,听取并反映职工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检查派驻企业对涉及职工利益的法律法规、上级政策规定和派驻企业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派驻企业对职工各项保险基金、工会经费的提取缴纳情况和劳动用工、职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受监事会委托,向工会和有关部门反映与其职责履行有关的情况;

(五)承办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第九条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是对本年度的监督检查工作做出总体安排的书面文件,是检查和考核监事会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年度工作计划由监事会负责编制,应于每年的1月30日前向公司监事会工作处报备,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一条年度工作计划的内容包括:编制依据、工作目标及工作要点、具体任务、措施办法、工作步骤和完成时间等。年度工作计划由监事会主席签署并向公司监事会工作处报备后执行。

第十二条年度工作计划在实施过程中,与实际情况产生较大偏差时,应对原计划做出调整。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评价

第十三条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权属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

(二)检查权属企业资产及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及其大额资金流动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对权属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和质询,当其行为损害公司及权属企业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并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权属企业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检查权属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资本运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及时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评估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及执行情况,监督权属企业重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执行情况;

(五)向公司及权属企业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监事会主席应列席或委托其他监事列席涉及派驻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其他与派驻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并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列席的会议包括:1、权属企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党委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2、权属企业年度(年中)工作会议;3、权属企业财务工作会议,财务预决算会议,生产经营专题分析会议以及纪检监察、审计方面的重要会议;4、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监事会主席认为需要列席的其他重要会议。监事会应将需要列席的会议正式行文通知权属企业,并要求其在召开会议前2天书面通知监事会。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四条监事会依法对权属企业重大决策、重大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以及董事、高管人员的履职行为实施当期监督,如遇重大事项可追溯到以前年度。当期监督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重大事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延伸到权属企业的分子公司。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公司或主管单位对权属企业领导人员任免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监事会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权属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

(二)在权属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核查权属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查阅权属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合同等其他资料;

(四)实地调研企业重大项目情况,跟踪企业经营和工程建设项目的重大活动,实施过程监督;

(五)监事会主席或者由监事会主席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由权属企业提前通知监事会主席或派驻监事)、党政领导联席会议等重要会议;

(六)问卷调查、工作评议、质询、约谈等;

(七)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八)必要时要求权属企业负责人对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九)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进行监督检查;

(十)监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六条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在日常监督基础上,确定检查重点,按照编制监督检查计划(方案)、收集检查证据、形成工作

底稿、利用审计结果、交换意见、完成报告、建立档案的程序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其中:年度监督检查时间与公司年度财务决算相衔接,专项检查和重大事项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检查计划(方案)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和基本情况;检查的时间、范围、内容、方式、步骤;检查组长、成员名单及分工。监事会应当在实施检查5日前,向企业送达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的时间、范围、内容、检查组成员以及对企业配合的具体要求等。

第十七条监事会日常监督检查

(一)监事会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检查企业日常运营情况,可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季度活动分析,按季度形成日常运营情况检查报告。着重对权属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重大投资、重组改制、产权转让、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内控建设及高风险业务等重要事项,开展监督检查,深入调研了解企业情况,及时收集和整理以下方面信息:1、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情况;2、企业财务、投资、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机构的建立、职能划分以及运行情况;3、企业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包括预决算、投融资、采购、销售、成本费用、货币资金管理、应收款项管理、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方面;

4、企业“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决策情况。

(二)在日常监督检查中,监事会应对企业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进行重点检查,主要包括:

1、“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公司《落

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的规定。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是否合规,包括:(1)“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是否进行认真调查研究,是否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2)决策事项是否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3)企业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是否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4)决策会议是否符合规定人数;(5)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是否有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6)决策作出后,企业是否及时向公司或主管单位报告有关决策情况,企业负责人是否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即企业是否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是否建立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监事会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企业财务核算不规范、决策不符合程序、管理制度不完善、有轻微违规违纪等问题,应采取约谈、提醒函、纠正函等方式与企业交换意见,敦促纠正,并将交换意见情况及整改情况报公司董事会备案。如企业整改不力或拒绝纠正的,监事会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作专题汇报。

第十八条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

(一)监事会应结合日常监督检查确定年度监督检查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法规方面,即企业是否合法经营,是否

遵守财经法律法规,企业领导人员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2、财务会计方面,即财务制度是否完善,会计政策是否科学,核算流程是否规范,会计信息是否真实、财务报表是否有效等;3、内控制度方面,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合理,内控制度是否有效执行,内控问题是否经过整改程序并得到纠正等;4、重大事项方面,即投融资、资金拆借、对外担保、产权变动、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人事变动等事项的决策制度是否健全,基本程序是否合规,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等。

(二)监事会应根据年度监督检查重点,编制上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方案应包括监督检查的范围、内容、实施步骤、方法、时间安排、人员分工及重要说明事项等内容。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经监事会成员讨论通过后,由监事会主席签署,于次年1月10日前报告公司董事会。

(三)年度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1、召开与年度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听取企业董事会及经营层成员有关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等情况的汇报,必要时要求企业董事会及经理班子做出说明;2、查阅企业的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内部控制、财务监管制度等相关文件与资料;3、与承担财务决算审计的机构沟通,了解企业经营管理和资产财务管理等情况,查阅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掌握报告中披露的信息。

(四)根据年度监督检查结果,监事会应对企业及其领导人员进行客观评价。包括:1、财务制度评价。监事会应当对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政策的合规性、完整性、严密性以及能否严格执行等情况进行

评价;2、经营管理评价。监事会应当对企业经营管理制度、重要子企业经营状况和经营风险等进行评价;3、重大问题揭示评价。监事会应当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其原因、性质、影响予以揭示评价;4、企业董事会及经营层成员评价。监事会应当对企业董事会及经营层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监事会专项监督检查。

监事会在对权属企业重大决策、资产变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监督过程中,发现可能或已经导致企业资产严重损失的行为,应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且每年度必须开展1-2项专项监督检查。根据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和需要,监事会可以请有关纪检、监察、审计的人员参加工作,组成联合工作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期间,监事会主席负责联合工作组的组织和领导工作。参加工作的人员,要及时向监事会主席通报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重大事项监督检查。

(一)各监事会每年必须对监管的每家企业选定一项重大事项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检查。

(二)监事会监督的重大事项应以公司关注事项为主。其范围为:1、《企业章程》修改事项;2、资产营运过程中的重大投资及资本性支出、融资、产权变动、重大改组、收购兼并、贷款担保、抵押、资金拆借、重要资产外臵等;3、一次性支付5万元以上的款项;4、5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5、工程发包及招投标;6、重大法律诉讼;7、因被诈骗、盗窃、担保、抵押、对外投资、国有产权转让或转换、产权纠纷、存有大量不实资产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重大紧急事项;8、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9、利润分配;10、重大经营决策,经营方向的重大变更和调整;11、其他重大经营活动。

(三)监督检查程序。检查前,监事会应制订重大事项过程监督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重要监督环节、明确主要监督手段、预定监督实施步骤、落实监督责任人。重大事项过程监督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对所监督事项进行监督结果评价,作为重大事项过程监督方案的附件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需重点核查的资料。

(一)会计报表。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合规;会计处理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会计报表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等。

(二)会计账簿。账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清晰,记录是否明晰等。

(三)会计凭证。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是否符合规定,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

(四)资产。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等是否真实并为企业所拥有,核算是否合规。

(五)负债。验证企业的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正确性。

(六)损益。验证企业各项收入以及各项支出的合法性。

(七)所有者权益。验证企业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核算的真实性。

(八)企业在重大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相关合同和文件等。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应充分参考和利用公司审计部门对权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结果。

(一)建立沟通机制。监事会应与公司审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相互配合;在充分参考和利用审计结果的基础上有重点的开展监督检查。公司审计部门的的审计不能代替监事会的财务检查。

(二)跟踪审计过程。监事会应跟踪审计进度及发现的问题,对监事会关注的列入审计计划的重点事项,安排专人跟踪审计进展情况,对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关注;对审计部门受审计手段限制等原因难以查清的问题线索,作为重点进行追踪检查,必要时聘请会计事务所开展专项审计。

(三)分析复核问题。查验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完整性,合并抵销的充分性,审计调整事项的准确性,以及期后事项、或有事项披露的全面性;复核审计报告中披露的以及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反映、但未予披露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分析其性质及对报表真实性的影响程度。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使用公司统一制发的检查通知等格式文本(另行拟订),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做好监督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检查日期、检查方式、检查内容、存在问题。检查记录应由检查人员签字,作为监督检查报告附件。向有关企业和个人调查核对检查事项时,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两人。监事会应对监督检查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意见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向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风险,在查证的基础上,可通过适当方式及时与权属企业董事会、经营层交换意见。

(一)交换意见的事项: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政策选用不当,造成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不规范的问题;内控制度不健全或者不落实,需要进一步完善或者落实的问题;缺乏科学的决策程

序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决策的问题;群众反映较为强烈,但尚不属于违法违纪方面的问题;监事会认为需要交换意见的其他问题。

(二)交换意见的方式。监事会在交换意见前,应对交换意见的内容进行充分讨论,统一意见,形成决议。

1、对自行纠正问题,由监事会主席代表监事会,与董事会、经营层进行沟通,监事会主席可指定监事会成员参加。沟通方式可采用口头谈话或向董事会、经营层发出《监事会监督情况通报》。

2、对需要关注的事项,向董事会、经营层发出《监事会提醒函》,或由监事会主席代表监事会向董事会、经营层提示。

3、交换意见的内容涉及需要整改的问题,可由监事会主席向董事会、经营层签发《监事会意见》,也可以上报公司董事会,由公司下发文件要求整改。

(三)监事会通过交换意见要求整改的问题,权属企业董事会、经营层应认真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结果。监事会应关注整改进度和结果,未予整改的,应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监督检查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形成以下检查报告:《季度、半年度(日常监督)监督检查报告》;《重大事项监督报告》;《专项检查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监事会应每个季度有选择地撰写《季度监督检查报告》,并在下个季度的15日前完成上季度监督检查报告,以供公司领导参考。《季度监督检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引言;相关企业基本情况;现状及问题;对策及建议。监事会

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如发现权属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企业领导人严重违纪行为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重大事项报告。

(一)资产流失界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或企业领导人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情形有:1、因被诈骗、盗窃等原因造成重大损失的;2、因担保、抵押等情况须承担赔偿责任而造成损失的;3、因对外投资和工程项目遭受损失的;4、因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或臵换中造成损失的;5、因产权纠纷经有关部门裁决后造成损失的;6、因账实不符造成损失的;7、其他原因造成损失的。

(二)违法违规行为界定。企业或企业领导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是指:1、因侵犯国家或其他企业权益的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追诉的;2、决策层(董事会)因超越决策权限或违反决策程序而作出的决策行为;3、管理层(经理层)因超越决策层授权范围,擅自进行重大经营活动的行为;4、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证券、期货等高风险的经营行为;5、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或虽建立了内控制度,但未按内控制度进行操作的行为;6、违反《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在财务会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7、决策层、管理层隐瞒事实,阻挠和影响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的行为;8、除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违纪行为界定:企业领导人严重违纪,是指企业领导人未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以下事项的行为:1、任免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2、进行贷款担保、互保、资产抵押、产权转让、收购、兼并、支付大额款项、投资等事项;3、工程发包及招投标;4、其他。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实施专项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检查报告。专项检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检查的时间、范围、事项、内容、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等。

第二十八条重大事项监督检查报告由监事会主席签署,一事一报。重大事项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涉及单位和人员、事项所产生的后果,以及监事会对问题的分析和处理建议。情况紧急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再补充报告。重大事项监督报告中涉及违反法律法规事项的应附有相关证明或说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在年度监督检查结束后,应撰写《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并在3月10日前通过公司监事会工作处统一上报公司董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是监事会在开展日常过程监督和集中检查基础上,根据检查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经整理、归纳、核实、综合分析和提炼,形成的反映权属企业财务和经营管理总体情况的书面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引言;公司的基本情况;年度内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公司财务及经营管理评价;以前年度整改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建议;对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监事会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监事保留意见说明及附件。监事会成员对年度监督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在报告中说明。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引言。简要说明检查依据、检查范围、受条件限制未检查资产情况、检查方法、检查人员。

(二)权属企业的基本情况。简要说明权属企业所属行业、主业、生产能力、资产重大变化、组织结构及员工情况等。

(三)权属企业财务及经营管理评价。主要分析公司会计信息质

量,评价公司的经营业绩、评价公司经营管理和持续发展能力,反映公司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政策规定情况。

1、分析权属会计信息质量。简要说明权属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程度,反映会计师事务或公司审计部门所对公司财务决算审计的情况。监事会检查结果与审计结果存在较大差异的,予以简要说明。

2、评价权属企业的经营业绩。概括分析权属企业主要经营指标完成情况,资产和效益的增减变动情况及原因、收入和利润的主要来源、亏损情况及亏损面、偿债压力和财务风险、现金流状况、资产质量和运营效率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等。分析权属企业经营业绩应有数据支持,参考上述指标,结合权属企业享受的国家特殊政策、特殊的市场环境和价格因素,在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同行业的整体情况基础上,对权属企业的资产经营能力、获利能力、偿债能力、社会贡献等做出分析评价。评价应有结论性意见,避免就指标论指标,重点突出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关键的一个或几个因素。本部分应列示“权属企业财务状况及主要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表”。

3、评价权属企业经营管理和持续发展能力。简要概括权属企业当年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内控机制建设方面的重要举措和成效,侧重揭示权属企业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反映内控制度存在的隐患及风险,分析评价权属企业持续发展能力和潜在风险。经营管理评价应体现权属企业特点,对其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薄弱环节应提出明确的建议。

4、反映权属企业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政策规定情况。重点揭示权属企业领导人员选用、收入分配、职务消费、股权投资、产权转让、股权激励等方面的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应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本部分内容可单独作为一部分,也可与公司经营管理评价结合反映。

(四)以前年度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监事会以前年度报告反映但尚未得到落实处理的重大问题和日常过程监督中监事会要求整改但尚未整改的问题,在报告中扼要反映。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建议。揭示涉及国有资产安全、国有资产流失,权属企业及其负责人违法违纪的问题、权属企业发展中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经济诉讼情况;以及监事会主席认为需要揭示的其他问题,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已在专项报告中反映的重大事项应扼要概括反映。

(六)对主要负责人的评价及任免建议。着重分析评价权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水平,对权属企业取得的经营业绩和管理成绩所发挥的作用,对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对主要负责人的评价应与经营管理评价相对应,体现个人特点和岗位职责,评价内容应客观、准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

(八)监事保留意见说明。反映监事对报告事项的意见。如监事对报告事项有原则性不同意见,应做出简要说明。如无不同意见,可用“各监事对报告事项没有不同意见”方式表述。

(九)附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对外借款情况表、风险业务及或有事项情况表、非主业投资情况表、营业收入情况表、重大投资及资本支出情况表。前三张主表列明企业填报数、检查调整数、检查确认数,并对重大差异加以说明。

第三十条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中应当根据日常监督、重大事项监督及专项检查结果,对权属企业财务、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对企业财务的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评价,其真实性评价为真实、基本

真实和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其效益性评价是以经济效益实绩与目标及同期同业先进水平比较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提交的各类监督检查报告原则上一企一报。

第七章监督检查专用函使用制度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专用函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一)意见函。监事会通过《意见函》,对以下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企业的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资产转让、股权变动、重大并购等重大事项;企业董事会和涉及企业经营活动重大事项的总经理(总裁)办公会、党政联席会、年度工作会议等其他会议的有关议题;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二)提示函。监事会通过《提示函》,对企业以下行为予以提示: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管理工作薄弱、会计政策选用不当,造成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不规范的问题;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政策、法规不落实或者执行不当的问题;管理制度不够健全或者不落实,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或者落实的问题;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提示企业的其他情况。

(三)警示函。监事会通过《警示函》,对企业以下行为予以警示:缺乏科学的决策依据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决策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群众反映较为强烈,但尚不属于违法违纪的问题;企业不支持、不配合监事会工作的行为;监事会认为需要警示企业的其他情况。

(四)纠正函。监事会需要企业立即纠正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涉及国有资产安全问题时,使用纠正函。

第三十三条各权属企业要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专用函提出的各项意见和建议。

第九章监督检查报告办理及成果运用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对派驻企业的年度监督检查结束后,公司监事会工作处对监事会的《监督检查报告》进行审核,经确认《监督检查报告》符合编制规范、附件齐全之后,组织监事会向公司监事会主席汇报。各监事会根据监事会主席对报告初稿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正式《监督检查报告》,经主席签字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根据监事会提交的正式《监督检查报告》,视情况召开会议,全面听取监事会对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题汇报,并对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揭示的重大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六条根据公司董事会的处理决定,各监事会将监督检查中揭示的重大事项进行梳理,一事一文,形成监事会《监督检查重大事项处理笺》(以下简称《处理笺》),提交公司监事会工作处综合报监事会主席批示后再进行分类办理。

第三十七条经公司董事会研究批准,需向企业下达整改通知的《处理笺》,由公司相关部门拟写《整改通知书》征求意见稿,征求相关企业意见后,再视情况正式向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责其进行整改。

第三十八条经公司董事会研究批准,需转公司内部相关部门落实办理的《处理笺》,由公司监事会工作处转公司内部相关部门落实办理。

第三十九条公司相关部门落实办理《处理笺》的情况直接报公

司董事会,同时抄送公司监事会工作处。各监事会及时向公司监事会工作处反馈《处理笺》的办理情况,监事会工作处定期分类统计汇总,报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条各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关于权属企业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部分,形成单行材料,由公司监事会工作处汇总梳理后报公司董事会。公司有关部门在考核和调整权属企业领导班子,以及对领导人员实施薪酬分配及考核兑现时,要听取有关监事会的意见,并将监事会的意见作为提交公司董事会(党委会)研究的必要内容之一,会议研究结果及时通报公司监事会工作处,由公司监事会工作处反馈给相关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应重视《监督检查报告》成果的运用,按照职责分工,参考利用监事会对企业经营业绩,经营管理状况和领导班子的评价等意见,处理落实好公司董事会对《处理笺》的研究意见。公司监事会工作处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了解跟踪《报告》成果运用情况;监事会要努力提高《监督检查报告》质量,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情况,做好《监督检查报告》成果运用的配合工作。

第十章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2次,以研究、部署监事会工作,讨论、表决监事会决议、报告。根据情况需要,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的外派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三条监事会应做好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和记录工作。监事会会议形成的有关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记载,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决议文件上签字。监事会决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人员;

(二)会议所议事项、表决结果及监事会成员对所议事项的原则性不同意见;

(三)其它需要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会议记录及监督检查文件、资料应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保管,作为监督检查报告的证明文件或附件,以备查阅。

第十一章监事义务与责任、考核奖惩

第四十四条监事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二)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三)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从事与公司竞争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兼任其他同类业务的董事或经理。

(四)监事会成员应依法保守监管企业商业秘密、监事会工作秘密。监事会工作秘密主要包括: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及附件,监事会专项监督检查报告及附件,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及监事会认为应保密的其他内容和事项。

(五)监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近亲属不得在派驻的权属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六)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某集团公司秘书处工作细则

某集团公司秘书处工作细则 集团公司秘书处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秘书处岗位职责,结合秘书处实际工作状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江苏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部秘书处。 第二章日常事务工作细则 第三条文件管理 (一)收文处理 1.收文分为内收文和外收文。内收文主要包括各分子公司、部门递交的工作报告、请示等,外收文主要包括外单位发至我公司的会议通知、活动邀请函等。 2.各部门请示文件和重要的外收文呈董事长阅示前必须经过办文。办文主要流程为:填写办文单(来文单位、文件页数、文件标题、内容摘要、附件标题及页数、紧急程度、密级)打印办文单在办文单和文件(附件除外)每页右上方空白处盖办文章(如有附件,须在附件每页右上方空白处盖附件章)填写办文章空白处(文号、经手人、办文日期)用订书机装订办文单与文件加盖骑缝章交相关领导填写拟办意见呈董事长阅示。 3.收文处理必须及时,需要办文的应立即办文,不得延误。 (二)发文处理 发文分为对内发文和对外发文两种。对内发文主要包括内部通知、会议纪要等会议文件、请示批复等。对外发文须以公司名义,采用红头文件,由董事长签发。 (三)文件草拟 负责草拟董事长发言稿、外收文回函、通知、会议议程、会议记录、部门请示等。 (四)文件翻译 负责相关文件、资料的翻译及相关英文文件、资料的草拟。

(五)董事长办公室文件整理 1.每日及时上报资金日报、要情通报等文件。 2.每日对董事长办公室文件进行分类整理,形成目录,确保董事长查阅文件方便、快捷。 第四条董事长工作日程安排 做好董事长工作日程安排,确保合理、有序。 第五条对外沟通联系 协助领导做好各部门及外单位的综合协调工作,对外联系工作。 第六条集团大事记管理 负责集团大事记的记录,保证记录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七条部门制度建设 配合部门制度建设工作,负责草拟、修订部分部门制度。 第八条会议组织 (一)会议通知:秘书处在接到会议安排任务后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或电话形式通知与会人员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等相关事宜。 (二)会议用餐或住宿等后勤服务:遵循厉行节约的原则,做好与会人员就餐桌次及座位,车辆、房间安排等 (三)会场布置:根据会议类型和级别于会前二十分钟完成会场布置工作。 (四)会议录音:秘书科会议记录人员负责对公司重要会议进行录音,关于会议录音资料要求于会后及时转交档案室存档。 (五)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的草拟与下发:一般情况下,要求于会议当日完成会议简报、会议纪要等的草拟工作。 第九条印章、介绍信管理 严格遵守公司用章审批程序,协助部门负责人管理公司印章及介绍信。 第十条签证、护照、港澳通行证的办理

XX区区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主席和外派专职监事履职清单 (2)

XX区区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主席和外派专职监事履职清单 (规定部分) 名称内容范围 事中监督专项 检查 1、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建设和制度执 行情况的专项检查 主席和专职监事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 3、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的事中专项检查 事后监督专项 督查 1、对巡视和审计报告发现问题企业整改方案 落实结果进行督查 2、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任期经营目标完成 情况的专项检查 3、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的事后专项检查 专报监事会主席认为需要报的重要事项重要情况 重大风险等情况 主席专报 (书面或口头) 工作报告1、监事会年度监督评价报告 监事会报告2、监事会年度工作总结 会议报告监事会会议会前备案、会后报告 工作交流1、与区外国资委、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交流主席和专职监事参

2、主席(专职监事)季度工作例会(区国资委董监事中心组织,区国资委相关领导参加);主席年度述职会议(区国资委董监事中心组织,区组织部分管领导、区国资委相关领导参加) 加 专项工作完成区委区政府、区国资委交办的专项任务主席或专职监事参加 参加或列席相关会议企业 相关 会议 1、党委会、党政班子会议主席和专职监事参 加 2、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3、董事会 主席和专职监事列 席 4、行政类会议按需列席 5、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会议 主席或专职监事参 加 6、企业内部监督部门联席会议 与履 职相 关的 其他 会议 1、区委区政府召开相关会议 2、区委组织部对企业领导班子考核会 3、区审计局对企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相关会 议 4、区国资委召开相关会议 主席和监事履区国 资委 提供 1、区委区政府相关文件主席和专职监 事注:国资委提 供材料由董监事中 2、区国资委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 3、企业综合考核结果 4、区国资委有关批复及有关报告

集团公司监事会工作规则

集团公司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甘肃金轮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章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三条监事会是集团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兰州铁路局)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对集团公司的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集团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检查集团公司财务; ㈡对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规则的行为进行监督; ㈢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的行为损害集团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㈣提议召开多元经营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㈤对集团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 ㈥集团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授权的其他权利。监事有权

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章监事的产生 第六条集团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1人。 第七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八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四章监事的任职资格、权利与义务第九条监事应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能够维护股东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正;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集团公司的监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监事会管理制度

监事会管理制度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监事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协会各项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协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的独立行使监督权,明确监事会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等相关事项,根据《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章程》、《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工作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监事会为协会的监督机构,接受协会的领导,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联合章程、协会工作细则和本制度行使监督职责,监督协会、理事会、秘书处及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二条 监事会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实事求是、谦虚谨慎、勤勉尽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对协会的监督权。 第二章监事会的产生 第三条监事会任期两年,任期与协会的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四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秘书长一名,监 事若干,监事会人数三到九名。监事会成员经过协 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监事在任期内如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或辞去监事职务的, 有监事会推荐符合任职条件的人选,报监事长审核 同意后,监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条监事会成员在任期内不兼任协会理事会成员和协会专门 工作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监事具有知情权、审查权、出席权、提议召开理事会、 监事会临时会议等权利。 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 第八条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第九条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协会章程和协会工作细则的 情况。 第十条监督理事会的选举、罢免、履行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监督代表大会的会议组织和选举程序。 第十一条检查、监督协会的财务工作,有权审核财务账簿和相关 文件资料,必要时经监事会决意同意,可代表协会 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其知情权应得到充分保 障。 第十二条监事会成员有权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有权列席(如 监事长因故不能列席,可授权一名副监事长列席) 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工作及提案提出意见或

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集团董事会工作规则

xx(公司)控股有限公司集团董事会工作规则

目录 总纲 (1) 1 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 (1) 2 董事会的目标和任务 (3) 3 成为有绩效的董事会 (5) 4 制定董事会工作标准的目的和要求 (7) 总则 (8) 1 范围 (8) 2 引用标准 (8) 3 其它规定 (8) 董事会 (9) 1 董事会的组织与组建 (9) 2 董事会的职责任务 (9) 3 股东、董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能划分 (11) 4 董事会保留的权力 (12) 5 董事会授予经理层的权力 (12) 6 董事 (13) 7 董事长职责与任职资格 (15) 8 董事会议事规则 (16) 9 董事会绩效的评价 (20) 10 董事的监督与激励 (20) 11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控和评价 (21) 12 董事的信息获得和披露 (21) 13 计划和安排董事会委员会 (22) 14 董事的培训 (23) 15 董事会经费 (23) 董事会下设机构 (24) 1 董事会秘书处 (24) 2 风险管理委员会 (24) 3 战略投资委员会 (25) 4 监察和审计委员会 (26)

董事会工作流程 (28) 1 会议组织流程 (28) 2 信息披露流程 (28) 3 人事任免流程 (28) 4 考核流程 (28) 董事会工作流程 (30) 1. 董事任免流程 (30) 2. 董事会秘书任免流程 (32) 3. 专家选聘流程 (34) 4. 高层管理人员任免流程 (36) 5. 董事会会议流程 (38) 6. 委员会会议流程 (41) 7. 信息披露流程 (44) 8. 董事及董事会考评流程 (45) 9. 高管考评流程 (47) 工作表格 (49) 1. 董事委任书 (49) 2. 董事免职书 (50) 3. 高管聘用书 (51) 4. 董事会会议通知表 (52) 5. 委员会会议通知表 (53) 6. 授权委托书 (54) 7. 议案摘要表 (55) 8. 对外信息披露表 (56) 9. 董事会会议计划表 (57) 10. 董事会会议纪要表 (58) 11. 会议决议 (59) 12. 董事提名表 (61) 13. 董事会绩效考评表 (62) 14. 委员会绩效考核表 (64) 15. 董事、委员绩效考核表 (66) 16. 集团总裁考核表 (67) 17. 财务负责人 (69)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要点 本规则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职权、监事会会议、监事等有关监事会会议的具体议事规则。附件一:监事会会议通知附件二:监事会会议记录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年月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保证公司监事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依据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监事机构,其工作报告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三条公司监事会由九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下设秘书处,是监事会处理日常事务的办事机构。 第二章监事会的职权与义务 第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随时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定期审査帐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向其提供情况;(二)审核董事会编制的提供给股东大会的各种报表,并将审核意见向股东会报告;(三)当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以及从事登记营业范围之外的业务,有权通知停止其行为; (四)当董事、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五)必要时(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六)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七)当公司与董事间发生诉讼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代表公司作为诉讼一方处理有关法律事宜; (八)当董事自己或他人与本公司有交涉时,代表公司与董事进行交涉; (九)当调査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帐册报表时,代表公司委托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中介机构;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监事会必须对公司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对公司承担不得逾越权限的义务; (三)监事不得从事与公司竞争或损害利益的活动。 第三章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应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各监事,但遇紧急事情时,可以随时召集。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载明召集事由和开会时间、地点。 第八条监事开会时,原则上监事应亲自出席。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监事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委托时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书要明确授权范围,一个代理人以受一人委托为限。 第九条监事会会议实行合议制,每个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条监事会议决议,应有出席监事二分之二以上同意。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会议主席可增加一票表决票。 第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应做成议事记录。议事记录应记载会议的时间、场所、出席者姓名、决议方法、议事经过及表决结果,出席监事应于记录上签字。议事记录应在会后三日内分发给各监事。 第十二条议事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簿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保存。由监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十年内任何人不得销毁。 第四章监事 第十三条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公司管理流程; (二)从事经营管理工作满三年; (三)拥有经济、法律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技术资格或职称; (四)国家公务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会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十四条监事为公司监事会成员,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监事遇下列情形之一,必须解任: (一)任期届满; (二)从事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经证实的; (三)监事自动辞职。

监事会工作规章制度

山西大同李家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监事会工作程序和行为方式,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确保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监事会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和国家有关主管机关负责,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报告。 第三条监事会应当依法行使企业监督权,保障股东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第四条监事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能够维护股东的权益; (2)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3)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五条公司监事会成员由二名股东代表和一名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 第六条《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监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或委派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十一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十二条新任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监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向公司监事会备案。 第三章监事会的性质和构成 第十三条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董事会、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并负责向股东大会报告的机构。 第十四条监事会由三人组成,其中一人出任监事会主席。 第十五条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检查公司财务;

监事会议事规则(参考)

【】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本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对本公司财务以及本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本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由监事会选举一名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并报股东会批准; (二)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监督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尽职情况; (四)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纠正其损害本公司利益的行为; (五)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质询; (六)提名聘任公司内审负责人; (七)对本公司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并指导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八)检查、监督本公司的财务活动; (九)准备和及时递交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 (十)接受并组织完成监管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 (十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三章会议的召开与议事范围 第六条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在本司年度报告完成后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与股东会、董事会同期同步召开。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时。

公司工作规则(1).doc

制度管理控制表

公司工作规则 一、目的 为使**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工作规则》和《**电力有限公司章程》,按照科学、高效、实用的原则,制定本规则。 二、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中心)、所属各单位及代管单位。 三、工作要求 (一)公司总部各部门(中心)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强化指导、协调与监管,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公司所属各单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公司授权,按照公司下达的年度目标及工作部署开展工作,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稳定、生产经营、队伍建设、管理提升等工作。 (三)公司全体员工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务实高效、廉洁自律、与时俱进。 四、公司领导及有关负责人职责 (一)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主持公司董事会工作。 (二)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三)党委书记全面负责公司党委工作。 (四)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协助总经理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 (五)纪委书记协助党委书记、总经理工作,负责公司纪检、监察工作。 (六)工会主席协助党委书记工作,负责公司工会工作。 (七)总经理助理、副总经济师、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以下简称总助、副总师)依照总经理或分管公司领导授权开展工作。 (八)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具体工作分工,由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 (九)各部门(中心)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在公司分管(或协管)领

外派监事会如何做好监督工作

摘要:国务院国资委、各省市地方国资委普遍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外派监事会主要按照《监事会工作条例》、《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工作。本人从事外派专职监事工作近八年,对如何做好监督工作,梳理了实践工作中总结的一些经验和体会,与大家分享与交流。 关键词:外派监事会;监督工作 中图分类号:d261.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6-000-02 一、坚持学习,不断加强政治素养和履职能力 外派监事会作为国资监管的一个重要环节,承载着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神圣使命,对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尤其是以下四个方面: (一)牢记使命,不断强化责任意识 监事会人员要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及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做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国务院保持高度一致,增强自身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始终坚持原则,保证监督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始终保持高度的职业敏感性,尽心尽责地履行职责;始终把维护国有资产利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放在工作第一位,并贯彻落实到监督检查工作的各个环节。 (二)找准职责定位,工作务真求实 有效的监督能对权力形成制衡,监事会是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环节,通过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职情况的有效监督,能避免和防范国有资产重大流失或不公允交易。在工作实践中,要牢牢把握出资人监督定位,维护国有资产利益,对企业经营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点紧盯不放,持续关注企业处理问题和风险的动态情况,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和向企业提出监督意见。务求做到能发现问题、报告问题,还要督促企业解决问题。 (三)坚持学习,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提高履职水平 时刻保持谦虚谨慎的态度,通过参加各类培训活动,开拓视野,激发思路,更新知识结构。广泛阅读财经杂志和报纸,浏览财经网站,了解国际、国内经济动向。掌握所监管企业的行业知识和特点,强化综合分析、组织协调、调查研究、语言表达等方面的能力建设,履职能力要不断适应新形势、新常态下的新要求,履职水平能不断上新台阶。 (四)深入思考,不断提高分析判断能力 监事会在日常工作中不仅要消化庞大的信息量,还要从中发现问题和风险点,这需要经历一个辛苦的过程和正确的职业判断。一般要先尽可能搜集文本信息和恰当访谈,全面掌握情况,在此基础上进行剖析、分辨、观察和研究,经过理性思维的梳理和深入思考后,再进行归纳、总结、提炼,最后形成简单明了的核心观点。通过这种方法不断实践,可有效提高分析判断能力和透过现象看本质的本领。 二、准确把握监督重点,提高监督成效 监事会要牢牢把握正确的监督方向和监督重点,切实加强对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当期监督。用心做事,认真对待每一项工作,监督不流于形式,真正做到对出资人、监管企业和自己负责。 (一)做好计划,力求工作有条不紊 监事会面对的国有企业往往资产庞大,涉及行业多,业务复杂。面对千头万绪的监督工作,需要高度重视工作的计划性和可操作性。首先,要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年度工作重点;其次,在开展调研、专项检查时,要制订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检查的目标、范围、内容、方式、时间、参与人员等,使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善于沟通协调,提高监督效率 良好的沟通不仅能够及时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重要信息,保证正确的监督方向,有利于监督关口前移,而且能够为专项检查确定重点范围和领域。日常工作中,监事会要主动

股份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xxxxxxXX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XXXXXXxx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日常事务 公司指定专门负责人员协助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或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三条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6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充分征求各监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监事会主席拟定。 监事会主席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个工作日内,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六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分别提前10 个工作日和3个工作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监事会管理制度知识讲解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监事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报告工作。 第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如不予纠正,有权向股东大会报告;

(四)经出席监事会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对董事会决议拥有建议重新审议权; (六)对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 (七)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八)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公司总经理、副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第三章监事会的产生 第八条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包括以下人员: (一)自然人股东推荐的监事1名作为监事候选人; (二)股东共同推荐监事2人作为监事候选人。 第九条监事会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第十条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

监事会工作方案

监事会工作方案 一、监事会工作目标 监事会是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必然选择.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公司的资产保值增值,对公司财务活动以及公司董事,经理班子成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股东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二、监事会的工作原则 监事会成员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办事公正、实事求是 三、工作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以及履行公司章程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资产保值增值及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企业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检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规章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六)对企业投融资、产权转让、对外担保、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重大法律诉讼等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 四、工作思路 1、成立监事会工作服务组,协助监事会主席开展各项工作。建立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企业内部审计、监察、法律、财务、投资和风险管理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实现监事会工作横向和纵向双到位。 2、深入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和个别座谈等多种形式,制定建立健全监事会组织机构的具体工作方案,努力构筑上下贯通的监事会工作网络,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提供了有效载体。要求企业普遍设立联系点,从而形成快速有效的职工民意信息反馈渠道。积极收集汇总梳理并反馈意见,分层次进行反馈,针对性地抓落实; 3、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创新监事会工作新思路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

附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 (2015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原则、关系、组织机构及职责和制度要求。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 (三)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 (四)指导与服务、管理与协调、监督与考核、教育与奖惩相结合。

第二章监督管理关系 第五条集团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密切配合,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安全监督工作实行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分级监督管理,即: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所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企业应定期向其报告安全生产和事故情况,并通过董事会明确各项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八条对委托代管的企业或单位,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第九条相关方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系统内企业作为业主方时,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对承包方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系统内企业作为承包方时,除执行集团公司规定做好内部监督外,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同时接受业主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特许经营项目所在企业对特许经营项目运营企业,以资产归属划定安全管理界面,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督管理;

XX关于建立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的意见

XX关于建立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规范出资企业监事会工作,实现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现就建立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履行外派监事会监督职责 对国有企业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是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环节。外派监事会必须牢牢把握出资人监督的定位,坚持股东至上、过程监督、及时性、有效性的原则,以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为根本,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外派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 外派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的情况;监督检查企业国有资产运行和保值增值情况;监督检查企业财务情况;监督检查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行为,评价其工作业

绩,对其奖惩和任免提出建议;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权;承担市政府、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加强外派监事会组织建设 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由市政府派出,市国资委管理。外派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职工监事比例不得低于1/3。外派监事会设主席1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设副主席1人,专职监事和职工监事若干人。监事会主席、副主席、专职监事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担任1—4家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三、规范外派监事会成员选拔任用 (一)外派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由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乡(科)级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选调,由市政府任命。 外派监事会主席按正县(处)级配备、副主席按副县(处)级配备,为专职。 从事业单位、企业产生的外派监事会主席、副主席,需符合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并办理公务员调任手续。 (二)专职监事从事业单位中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选调,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职监事由市国资委聘任委派。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细则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细则 公司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良好运行,公司制定了《通化市百利克朗思包装有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细则》,现正式发布,请遵照执行。 通化市百利克朗思包装有限公司 二О一О年六月八日

通化市百利克朗思包装有限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细则 前言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通化市百利克朗思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良好运行,依据二三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所需的文件准备、会务安排、决议文件的发布和股东、董事与公司之间日常信息的正常沟通等工作。旨在规范各级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三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视频、电话、传签文件等方式召开。 第一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董事长工作职责: (一)批准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议题,确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参会人员,签发会议通知; (二)批准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的各种会议文件; (三)召集并主持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四)检查、监督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第五条监事会主席工作职责:

(一)确定监事会的会议议题,确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参会人员,签发会议通知; (二)批准监事会会议召开前的各种会议文件; (三)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四)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职责: (一)负责收集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议题,提出会议策划方案;(二)负责会议议题的分解,下发到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文件的准备; (三)负责会议召开期间的总体协调; (四)负责会议纪要、决议的起草和发布; (五)负责股东、董事、监事之间的协调与沟通; (六)协助董事长监督落实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七)负责办理董事会和董事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七条董事会办公室(战略规划部)职责: (一)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股东会、董事会的各项工作;(二)负责股东会、董事会各类文件的准备和审核; (三)负责股东会、董事会文件在股东、董事之间的传递;(四)负责向股东、董事提供股东、董事在日常工作中需要获得的资料,并负责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第八条监事会办公室(纪监审计部)职责: (一)负责收集监事会的会议议题,提出会议策划方案; (二)负责会议议题的分解,下发到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文件的

公司外派监事会工作方案

公司外派监事会工作方案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一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以重要事项为监督重点的监督管理机制,更好地落实出资人职责,提升企业风险防控能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实现市属监管企业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外派监事会的全覆盖,完善外派监事会工作制度,规范外派监事会工作人员的行为,健全外派监事会年度考核机制,实施对监管企业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重大项目、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行为的有效监督。 按照市国资委外派监事会工作年度计划安排,各监管企业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外派监事会工作的展开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调研准备阶段。各监管企业以现场推进会试点企业为基本模式,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对目前集团层面涉及监事会的工作职能进行梳理;按照一个监事会可同时监管3-5户企业的要求,对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按照体量、业务、区域等进行分类;通过学习调研等方式,初步拟定监事会工作规则、人员守则,运行机制等相关规章制度,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外派监事会开展做好基础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监事会派驻阶段。各监管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成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外派监事会的派驻工作。企业集团层面须设立监事会工作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各外派监事会人员一般由3-5人组成,外派监事须具备履职能力。 第三阶段:监事会运作阶段。监事会工作管理部门完成外派监事会工作流程的制订,做好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外派监事会的协调沟通工作;各外派监事会按照规范化、格式化及文本化的要求,探索外派监事会的运作模式和议事方式,对企业重大项目、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实施有效监督,做到基础台账齐全、档案资料完整。 (一)各监管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外派监事会工作的重要性,把此项工作纳入企业重要的议事日程,要按照《方案》要求的时间节点,扎实做好工作推进。 各监管企业选派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外派监事会工作人员要具备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能力,熟悉企业相关业务;职工监事要了解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具有一定的文化能力和知识水平。 各监管企业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外派监事会工作,全面落实外派监事会的知情权,企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模板】

XX公司 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及XX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本行设立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对监事会负责,按照本规则开展工作和履行职责,提案提交监事会审查决定。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以上监事组成,并至少包括一名外部监事。提名委员会委员由本行根据监管要求和工作需要提出,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产生。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外部监事担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监事会批准后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监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监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监事会应及时召开会议进行补选。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监事的选任程序和标准,经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对监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四)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五)负责向监事会推荐外部监事候选人; (六)根据监事会决议和工作计划参与监督检查活动; (七)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规定的及监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七条监事选任程序按照本行监事任职资格和选任程序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并发出有关会议材料。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可委托由其他委员代为主持。每次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须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表决,但相关责任仍由委托委员承担。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本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视情况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讨论涉及委员会委员的议题,当事人应回避。

监事会管理制度

监事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监事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报告工作。 第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所属员工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 (四)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五)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公司总经理、副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第八条监事会对中层管理人员以下员工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责成分管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处理过程中监事会全程跟踪监督。 第三章监事会的产生 第九条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包括以下人员: 第十条监事会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第十一条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四章监事的任职资格、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监事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2017修订)

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2017修订)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北京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7.05.05 【实施日期】2017.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2002年8月28日第六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4月22日北 京市第十届律师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监事会有效的履行职责和有序的开展工作,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本会章程)等规范,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本会常设的监督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监事会依据本会章程、律师代表大会决议、本规则、本会的其他规则和法

律、法规,独立开展工作,履行各项监督职责。 第四条监事会工作的宗旨是对本会的工作实施全面的监督,保障、促进本会工作合法、合规的开展。 第五条监事会独立行使监督权,推进和保障本会建立以民主决策机制、权力制衡机制、信息公开机制、工作合规机制为核心的民主、自律、合规、有效的工作制度。 第六条监事会对本会的工作,实行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相结合、常态事务监督与专项事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监事会及其监事应严格遵守本会章程和本规则等行业规范,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原则,明辨是非,严于律己、公正廉洁、勤勉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接受本会律师代表大会和会员的监督。 第二章监事会的职责 第八条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本会理事会、会长会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本会章程等行业规范、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 (二)监督本会专业委员会、研究会、联谊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理事会和会长会议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草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三)监督本会专业委员会、研究会、联谊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理事会、会长会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