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批、使用和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电信业务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推进经营许可证的网上申请、审批和管理及相关信息公示、查询、共享,完善信用管理机制。

第四条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第五条申请办理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有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

(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七)公司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办理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和联系方式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情况、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五)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包括: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效益分析等;

(六)组网技术方案。包括:网络结构、网络规模、网

络建设计划、网络互联方案、技术标准、电信设备的配置、电信资源使用方案等;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八)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九)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第八条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和联系方式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五)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及技术方案;

(六)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八)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

承诺书。

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第三章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第九条经营许可证分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类。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为《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批。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审批。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申请之后,应当组织专家对第七条

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管理需要,可以组织专家对第八条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电信管理机构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对申请人实地查验,申请人应当配合。

电信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和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

第十三条经营许可证由正文和附件组成。

经营许可证正文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种类(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经营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经营许可证附件应当规定特别事项,由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业务经营行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权利义务等作出特别要求。

经营许可证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内容,重新公布。

第十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电信业务种类分为5年、10年。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经营许可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领取,或者由其委托的公司其他人员凭委托书领取。

第四章经营许可证的使用

第十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在规定的业务覆盖范围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公司主要经营场所、网站主页、

业务宣传材料等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十七条获准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持经营许可证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第十八条获准跨地区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在相应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经营电信业务。

第十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经发证机关批准,可以授权其持股比例(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少于51%并符合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公司经营其获准经营的电信业务。发证机关应当在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中载明该被授权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等内容。

获准跨地区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在一个地区不能授权两家或者两家以上公司经营同一项基础电信业务。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和以任何方式转让经营许可证。

第五章经营行为的规范

第二十一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的原则为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经营相关电信业务所需的电信服务和电信资源,不得为无经营许可证

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电信业务的电信资源或者提供网络接入、业务接入服务。

第二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施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三条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络接入、代理收费和业务合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相应增值电信业务的内容、收费、合作行为等进行规范、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发现、监督和处置制度及措施。

第二十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调整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的合作条件的,应当事先征求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意见。

有关意见征求情况及记录应当留存,并在电信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五条提供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租用取得相应经营许可证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或者电信资源从事业务经营活动,不得向其他从事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转租所获得的电信服务或者电信资源;

(二)为用户办理接入服务手续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查验;

(三)不得为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履行非经营性

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接入或者代

收费等服务;

(四)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系统,并按要求实现同电信管理机构相应系统对接,定期报送有关业务管理信息;

(五)对所接入网站传播违法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传播明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接入和代收费等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六)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终止或者暂停对违法网站的接入服务。

第二十六条电信管理机构建立电信业务市场监测制度。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电信管理机构报送相应的监测信息。

第二十七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规定,明确相应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网络安全防护、违法信息监测处置、新业务安全评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等网络与信息安全制度,并具备相应的技术保障措施。

第六章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撤销、吊销和注销

第二十八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或者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开通电信业务的,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第二十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其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遇有因合并或者分立、股东变化等导致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电信业务经营者变更经营主体、股东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终止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电信管理机构确定的电信行业管理总体布局;

(二)有可行的用户妥善处理方案并已妥善处理用户善后问题。

第三十二条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印章的终止经营电信业务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公司名称、联系方式、经营许可证编号、申请终止经营的电信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等;

(二)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关于同意终止经营电信业务的决定;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做好用户善后处理工作的承诺书;

(四)公司关于解决用户善后问题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用户处理方案、社会公示情况说明、用户意见汇总、实施计划等;

(五)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原发证机关收到终止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自公示期结束60日内,原发证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于符合终止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予以批准,收回并注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注销相应的电信业

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对于不符合终止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经营许可证:

(一)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经营许可证:

(一)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终止的;

(二)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电信业务经营者被有关机关依法处罚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四)经营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发证机关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发证机关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涉及用户善后问题的,可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业务承接单位。

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将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七章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通过管理平台向发证机关报告下列信息:

(一)上一年度的电信业务经营情况;

(二)网络建设、业务发展、人员及机构变动情况;

(三)服务质量情况;

(四)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执行情况;

(五)执行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及经营许可证特别事项的情况;

(六)发证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信息由电信业务经营者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年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第三十七条电信管理机构建立随机抽查机制,随机确

定抽查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其年报信息、日常经营活动、执行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况等进行检查。

电信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有关检查工作。

电信管理机构在抽查中发现电信业务经营者有违反电信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电信管理机构根据随机抽查、日常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记录等情况,建立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应当定期通过管理平台更新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九条电信管理机构发现电信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报告年报信息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报告。电信业务经营者未按照电信管理机构责令的期限报告年报信息的,由电信管理机构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提醒其履行报告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报告年报信息义务的,经电信管理机构确认后移出。

第四十条获准跨地区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原发证机关和当地电

信管理机构报送有关信息。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对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当地开展电信业务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有关检查结果。

第四十一条电信管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电信管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管理平台公示监督检查情况。

第四十二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管理平台向社会公示电信业务经营者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并通报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提供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

第四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但本办法规定直接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的除外。

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一年内未再次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移出不良名单;三年内再次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连同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由电信管理机构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后,三年内未再次受到电信

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移出失信名单。

第四十四条电信管理机构对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提供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其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络接入、代收费和业务合作时,应当把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电信管理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向有关电信管理机构举报。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电信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电信管理机构撤销该行政许可,给予警告并直接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并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经营电信业务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其中情节严重、给予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的,直接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电信管理机构接收有关机构移送电信业务经营者违法线索或者有关行政处罚请求的,应当审查是否提供了相关违法事实证据材料、书面认定意见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加盖本机构印章的移送文件。

电信管理机构对有关机构移送的违法线索,经审查认为涉嫌违反电信管理规定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理;认为没有违反电信管理规定或者不需要处罚的,应当书面告知有关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电信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电信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电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印制。

第五十四条从事列入《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电信业务商用试验活动的,应当依据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2009年3月1日公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同时废止。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版)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 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 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 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 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 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 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 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 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

农药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农药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二、服务对象:从事农药经营的企业 三、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实地核查→公示→决定→核发 四、审批条件: 农药经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掌握《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及农作物病虫草害发生情况、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 农药经营和仓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申请人拥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产权证(宅基地);如果是租赁其他产权人场所,要有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有效期限满五年以上;营业场所与仓储场所在受理申请的农业部门同一行政辖区内; (三)营业场所面积和仓储场所面积分别达到三十平方米、五十平方米以上;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及器材,如通风橱或排气扇、灭火器、消火栓、沙池、劳动服、手套、口罩、急救设施和设备等; (五)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如果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六)有废弃物回收暂存场所,并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展示、陈列设施设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七)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设施设备; (八)货架、柜台产品摆放符合“方便查看、方便取放”原则,按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等或根据所适用的防治对象,分区展示,并加以标识;

国内增值电信业务许可情况分析报告

权威发布 国内增值电信业务许可情况分析报告 (2020.09)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国内增值电信业务许可情况分析报告(2020.09)一、全国增值电信业务许可情况 截至2020年9月底,全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企业共92674家,比上月增长2.85%,其中工业和信息化部许可的跨地区企业21815家,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许可的本地企业合计70859家,分别比上月增长1.96%和3.12%。 图1 全国持证企业数量(家) 目前,全国增值电信业务市场区域发展不均衡特征突出。在21815跨地区企业中,注册地在北京的5211家,广东的4436家,上海的2225家,三地集中了54.4%的跨地区企业。 在70859家本地企业中,北京13811家,广东8213家,浙江7274家,北京、广东、浙江三地的增值电信企业数量在全国遥遥领先,接下来依次是江苏、上海、河南,上述6地集中了全国60.0%的增值电信企业,西部12省份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占全国的13.2%。

图2 持证企业按地域分类情况 按照2015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增值电信业务分类,92674家增值电信企业合计拥有118708个许可项目。其中,55134个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20347个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16419个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9733个国内呼叫中心业务,6968个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4234个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其他业务5873个。 图3 业务分类许可情况

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许可情况 从各业务跨地区经营者数量来看,排名前三的业务依次是:12534家企业经营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7594家企业经营国内呼叫中心业务,4840家企业经营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详见下表。 表1截至2020年9月末跨地区各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数量 业务种类 截至2020年8 月末经营者数量 截至2020年9 月末经营者数量 A1.通过转售方式提供的蜂窝移动通信业务39 39 A2.无线数据传送业务(原分类目录) 2 2 A2.无线寻呼业务0 0 A2.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通信业务148 149 A2.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918 953 A2.网络托管业务78 77 B1.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2960 3128 其中:互联网资源协作业务1546 1666 B1.内容分发网络业务1170 1286 B1.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1554 1640 B1.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4634 4840 B2.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160 172 B2.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1015 1082 B2.存储转发类业务89 91 B2.国内呼叫中心业务7630 7594 B2.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127 147 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12367 12534 注:21815家经营者共从事33737项增值电信业务 不同经营者间注册资金规模差异较大,但仍以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的经营者居多。在目前部颁证21815家经营者中,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的经营者占经营者总数的69.8%,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到5000万元人民币之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批、使用和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电信业务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推进经营许可证的网上申请、审批和管理及相关信息公示、查询、共享,完善信用管理机制。 第四条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第五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有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 (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七)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药管理制度汇编

农药管理制度汇编 为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规定,保护生态环境,防止人畜中毒,落实生产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新《农药管理条例》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农药经营许可制度 1、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农药应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农药经营。 2、农药经营场地不得与学校、餐饮、食品加工经营企业相毗邻,店内不得经营与农资无关的其它商品。 3、经营的农药属于危化品的,经营场地应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要求。 4、农药经营场所不允许做饭、住宿,不得从事与经营无关的其它活动;接触腐蚀性强、气味大的农药,工作人员要配戴手套和口罩等防护用品。 5、农药经营场地应配备水桶、铁锹、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拔打119,若出现人员伤亡,应拔打120或将伤员及时运到就近医院治疗。 6、农药经营场地应安装防护栏、摄像头等防盗设施,发生盗窃时应及时到当地派出所报案。 7、农药经营场地发生大面积包装破损和农药泄漏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当地政府组织救灾和紧急疏散,同时请示环保部门紧急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农药经营单位分支机构备案制度

1、农药经营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免于办理经营许可,但应当按其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 2、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3、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4、农药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农药的,免于办理经营许可。 三、限用农药定点销售及流向实名登记制度 1、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2、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提交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的现场核查材料。 3、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4、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5、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6、应当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并逐步提供统一用药服务。 7、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销售农药时须要求购买人出示有效证件。 8、要求销售实名登记,要如实登记购买人的姓名、住所、联系电话、购买时间、农药品种与规格、数量等。 9、进销货台账、发票应当保存2年以上。 四、农药进货管理制度 1、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

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管理制度 完整模板

XX市XXX食品店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目录 一、食品操作流程制度

为规范食品操作流程,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1、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2、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消毒处理。 3、植物性食品原料要按“一择、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彻底浸泡清洗干净,做到无泥沙、杂草、烂叶。 4、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应位置进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加工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要有明显标志并分开使用。 5、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 6、切配好的食品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7、加工结束及时拖清地面,水池、操作台、工用具、容器及所用机械设备清洗干净,定位存放,做到刀不锈、板不霉、整齐有序,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8、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应严格按照标识上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完后,由专人专柜保存。 9、工作结束后,调料品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冲刷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 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食品经营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3、凡患有病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4、凡检出患有以上“五病”者,要立即将其调离原岗位,禁忌患者及时调离率100% 。 5、凡食品从业人员手部有开放性、感染性伤口必须要严密包扎,并戴手套后方可上岗工。 6、强调员工个人卫生,要求员工衣着应外观整洁,做到常剪指甲、常理发、经常洗澡等,

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餐饮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餐饮,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且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有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和就餐场所,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向消费者提供即时食品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校外托餐等食品经营者(连锁经营企业除外)。 第四条小餐饮经营许可部门应当及时将许可信息告知属地监管部门。 第五条小餐饮经营业态类别包括: (一)普通小餐饮; (二)中小学生校外托餐。 第六条小餐饮经营项目包括: (一)热食类食品制售; (二)冷食类食品制售: (三)糕点类制售(不含裱花蛋糕);

(四)自制饮品制售。 第七条小餐饮经营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第八条许可审查部门对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进行审查时,如发现其不属于小餐饮范围的应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标准重新予以审核、核准和发证。 第九条小餐饮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小餐饮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相关程序,参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填写《小餐饮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十二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住所、经营场所、负责人、业态类别、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三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编号由CY(“餐饮”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业态类别代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

农药经营许可证规章制度

目录 1、农药经营安全防护制度 2、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3、农药仓储管理制度 4、农药可追溯管理制度(进货查验) 5、农药废弃物回收及处置制度 6、农药可追溯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 7、农药使用指导及人员培训制度 8、农药经营单位人员管理制度 9、农药可追溯管理制度(台账记录) 10、应急处置制度

农药经营安全防护制度 一、随时检查经营场所及库房内电源、电闸等带电设施的安全。 二、随时检查消防设施及器材、注意保养、更换、添置,确信完好有效;堆放的农药要无离明火、火源,做好防火、防盗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三、随时检查经营场所及库房内的温度湿度,根据季节不同,调节温度、湿度及通风。 四、随时检查农药及其包装物防止标签脱落,避免错发,发现破损及时整理或调换,对过期农药及时酌情处理。 五、在农药销售过程中,涉及称量,必要分装、取货等直接接触农药人员,使用防护器具。 六、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一、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 二、定期检查农药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确保农药及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定期检查配备的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确保完好无损。 三、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不得经营,并及时退还厂家或交由上级农业部门统一处理;如确实无法及时处理的,按规定注明“过期农药”字样,且单独放置。 四、发生农药中毒事故,第一时间向农来部门报告,配合农业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职责权限组织调查处理,配合卫生部门组织医疗救治。 五、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第一时间报告环境保护部门,配合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法组织调查处理。 六、发生储粮药剂使用事故,第一时间向农业部门报告,配合粮食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 七、发生农作物药害事故,第一时间向农业部门报告,配合农业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

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本人(单位)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中,以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基本原则,特制定以下制度,并接受行政执法机关和消费者的监督: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三、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四、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五、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六、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七、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 八、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九、废弃物处置制度。 十、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十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十二、食品召回制度。 十三、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食品批发企业需提供)。 十四、从事食品贸易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提供制定有散装食品包装形式、贮存和运输的措施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有散装食品销售者需提供)。 十五、从事制售类的食品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还应当提供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使用添加剂者需提供)。 十六、从事制售类的食品网络经营者,还应当提供食品送餐过程与控制制度、食品送餐记录制度(网络经营者需提供)。 十七、具有定期清洗消毒空调及通风设施的制度;(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 4 类场所)。 十八、具有定期清洁卫生间的制度。(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 4 类

场所需提供)。 本人(单位)制定的以上制度,在辖区食药所监督下实施,并将相关制度内容存档或制作悬挂于经营场所墙上,便于执法人员和消费者监督。 申请人签字(盖章):年月日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不得先上岗后体检。 2.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3.食品经营服务提供者应依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组织健康年检及新上岗人员健康检查,组织每日人员晨检,督促以上“五病”人员调离。 4.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本岗位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规范操作。经营餐饮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后,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戴口罩。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5.严格按规范洗手。工作人员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按消毒液使用方法正确操作。 6.工作人员不得留过长头发、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穿工作服入厕及存在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组织职工参.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2.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直接从事餐饮服务工作。从业人员包括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

电信业务增值许可证办理条件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是一种由国家工业和信息产业部监制的增值电信资质,要弄清楚做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应具备什么资质,首先需要分清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的类型,因为类型不同的经营许可证在申请时不仅要求的资质不同,而且连申请机构也不同。增值电信业务按照经营范围分为跨地区和地网两种,跨地区的增值电信业务一般指经营范围在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包含两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地网指的是经营范围覆盖单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审核条件。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下列条件: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2、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3、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4、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申办人需要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2、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包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执有通信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 4、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5、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包括入股方式的说明); 6、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技术方案、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7、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8、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9、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10、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11、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申请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应当提交国家或者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预指配意见。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17号令)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5年8月31日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参考模板及注意事项

办理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朋友们 注意了 《农药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6月1日实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今年8月1日起,农药经营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省农业厅已于今年4月份起启动办理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根据目前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情况和申报资料存在问题,我们梳理了申报材料的有关要求,提供给想申报各位农药经营者参考。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申请范围:农药

申请人:营业执照上的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申请日期:2018年**月**日 申请材料目录(注意页码)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2. 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 3.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 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经营人员一览表及培训证明复印件.................................................? 5.1经营人员一览表..............................................................................? 5.2 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5.3 经营人员合同(法人和经营人员不一致的需提供)..................? 5.4经营人员两年以上农药、植保、农药工作经历证明..................? 6.1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说明...........................................? 6.2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平面图及照片(限制使用农药专柜)...?6.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8.农药经营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目录、文本及照片.............?

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食品摊贩和家庭集体宴席服务者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以下称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的,或者取得食品登记许可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的。 (二)单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 (三)只提供食品仓储、运输的。

(四)不直接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管理公司、食品经营市场主办者、食品展销会主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者的主体业态、经营类别、规模大小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七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万盛经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区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食品经营许可的办理流程为申请、受理(含形式审查)、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审批及决定、发证。 区县局根据食品经营者的主体业态、经营类别、规模大小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可以委托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以下称镇街监管所)开展除审批及决定以外的食品经营许可相关工作。 — 2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ICP申请表

受理编号:_____________ 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 增值电信业务 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申报单位全称(加盖公章): 申办电信业务种类: 申报日期:200 年________ 月____ 日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编制

申请材料目录 第一章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1) 第二章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章网络技术方案......................................... 第四章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章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措施..................... 第六章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 第七章附件复印件........................................ 1、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工商查询章,原件查验); 2、公司章程(复印件盖工商查询章); 3、股东有效身份证,股东公司章程和工商执照; 4、一年内最近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原件查验); 5、房产证、房屋租赁协议或其办公场地证明; 6、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列表及其相关资历证明; 7、网络接入协议,网站接入单位许可证正、副页及年检页,全网接入 单位还需提交部证在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报备通过的证明文件; 8、互联网域名注册证书、所有申报域名在工信部备案网站公共查询打印页 (有显示接入商名称的浏览页); 9、使用商标的注册文件; 10、相应的前置审批文件(涉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 器械、电子公告及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服务项目需提供本文); 注: 1、申请材料请用A4 纸打印并每页加盖公章, 按目录顺序编页码装订,使用文件分隔页区分不同的章节,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09年第12号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8月27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章许可条件 第六条申请经营快递业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三)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地域、赔偿办法、投诉受理办法等,有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包括收寄验视、分拣运输、派送投递、业务查询等制度;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保障寄递安全、快递服务人员和用户人身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的制度,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应当以自营方式提供代收货款服务,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资金结算系统,并明确与委托方和收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具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二)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须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电话查询服务,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除提供上述电话查询服务外,还应当有提供寄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8月新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7年第5号)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2017 年 6 月 21 日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第五条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经营许可信息化管理,及时将农药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搜集的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快来看看吧。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第五条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经营许可信息化管理,及时将农药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第八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材料范本说明书

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材料的范本说明书 关于申请经营xx(业务名称) 增值电信业务的报告 广西区通信管理局: 第一部分:主要描写公司的基本情况(含公司成立时间、性质、注册资金、股东状况、人员状况及目前从事哪方面的业务经营等)。 例:XX公司成立于xxxx年xx月xx日,是一家由xxxx等投资创建的xx性质的企业。公司注册资本为xxx万元,其中:xxx占xx%股份,xxx占xx%股份,xxx占xx%股份。现有员工xx人,公司目前主要从事xxx、xxx等经营活动。 第二部分:想开展哪些增值电信业务的经营(含具体的增值电信业务种类及覆盖范围)。 例:我公司经过多方考察和调查研究,拟在全区范围(或南宁、柳州等城市)开展xxxx 增值电信业务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注:申请因特网信息服务(ICP)业务的应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19号)等国家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要求,现向自治区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附后,请审查并给予批准。 特此报告。 附件:《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 申请单位:XXXX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字) 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注:1.业务名称: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2)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3)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4)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1)存储转发类业务; 2)呼叫中心业务; 3)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4)信息服务业务(不含电话信息服务/ICP)。

2.文中的斜体字为提示说明,在报告中不需写入(以下同)。 XX公司概况 第一部分:详细列出公司总体情况(含公司成立时间、性质、注册资金、人员状况、部门设置及目前从事哪方面的业务等)。 第二部分: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设施等详细情况。 分三个方面: 1.拟开展xxxx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状况,包括人员数量,特别应单列技术、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xx专业的技术人员x人,本科xx人等)。 2.拟开展增值电信业务的场地面积(含办公场地和机房等)以及基本条件。 3.开展增值电信业务的现有或拟采购的主要设备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数量、型号及规格等。 4.企业还需提交本公司办公场所或从事电信企业经营生产场地的相关证明复印件(如房产证,租赁房产等)。 5.企业还需提交本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如毕业证、职称证明等)。 Xx公司(章)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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