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社会弱势群体及应有的社会保护(初稿)

试论社会弱势群体及应有的社会保护(初稿)
试论社会弱势群体及应有的社会保护(初稿)

试论社会弱势群体及应有的社会保护

【内容提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中国社会正经历一个复杂而又充满变数的转型时期, 社会弱势群体问题已成为我国社会生活中日益凸显的严重社会问题。本文在分析弱势群体现状的基础上,探讨如何通过国家政策引导、动员社会资源、完善相关制度与法律、建立健全保障体系等途径与方式,对弱势群体给予切实的帮助。呼吁全社会普遍关注弱势群体问题,并采取积极措施解决社会弱势群体问题,以构筑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发展环境。

【提纲】:

一、社会弱势群体的概念界定

(一)什么是弱势群体。

(二)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

(三)弱势群体存在的共性。

二、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首先,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是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

第二,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是使整个社会充满创造活力的需要。

第三,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是维护社会稳定有序的需要。

三、弱势群体应有的社会支持和保护。

(一)关心弱势群体,构建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健全相关政策,为弱势群体提供有效的制度性支持。

(三)激发潜能,培育、动员和增强弱者的自助能力。

(四)尊重和保障弱势群体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

试论社会弱势群体及应有的社会保护

一、社会弱势群体的概念界定

(一)什么是弱势群体。

2002年3月召开的九届五次人大会议上,朱镕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第一次使用了“弱势群体”的概念。《联合国人权宣言》将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列为人类的弱势群体,这是从性别、年龄、健康状况、行为能力方面来划分的。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弱势群体”没有统一认识。国际社会工作和社会政策界对社会弱势群体有一个基本相同的定义,即认为社会弱势群体是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社会弱势群体并非真正的群体,它只是同类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的集合。我认为的弱势群体是指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状态而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去化解社会问题造成的压力,导致其陷入困境、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或阶层。

现阶段,我国的社会弱势群体包括生活弱势群体(如贫困者群体)、就业弱势群体(下岗职工失业者)、生理弱势群体(残疾人群体)、年龄弱势群体(退休者群体、老年人群体)等类型。

(二)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

弱势群体的生成具有复杂的历史原因、社会原因和自身原因,

一般说来很大程度上与劳动者生理、自然、家庭等因素密切相关,如老年人劳动能力丧失;先天或后天的残疾;单亲家庭经济和精神方面的重负;老、少、边地区由于生存环境恶劣所形成的普遍贫穷。

在我国,规模庞大的弱势群体的存在除人口众多、生产力发展水平总体还比较低等客观因素以外,主要是与社会转型有关。

一是现代市场经济遵循的是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竞争的胜负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地位,不可避免地使使一部分人沦为竞争的失败者,形成为弱势群体;

二是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在众多利益的选择中,政府无力保护所有社会成员使其利益免受损失,这样,某些社会成员就会进入弱势群体;

三是在中国由传统的农业与现代的工业并存的二元经济结构向一元经济结构转变中,农业人口必然大量拥入城市,一部分人会因为找不到工作成为失业者;

四是在社会经济转型时期,一些旧的传统产业逐渐衰落和被替代,新的现代产业不断崛起,传统产业工人被推向社会,在文化知识、技术水平等方面都无法很快适应新的产业或行业,难免成为失业人员;以民政部提供的2002年6月底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为例,传统的“三无”人员仅占5%,而特困职工、失业人员及其家属却占到了95%。[1]因此,新时期的社会弱势群体正在在结构上发生着重要变化,

五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首先以追求经济效率为发展目标,增进效率一定程度上必然会打破平均主义“大

锅饭”,更加剧了弱势群体的不利地位和劣势程度。

(三)弱势群体存在的共性。

从群体的基本特征上来看,相对其他社会群体而言,社会弱势群体是一个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上的低收入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政治上的低影响力和心理上的高度敏感性的特殊社会群体。弱势群体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弱势群体的成因受各种因素的制约,既可能是客观的或自然的,如社会的制度安排,生理特征上的健康状况低下,先天或后天残疾等;也有可能是主观的或人为的,如对女性的性别歧视,对城市农民工的社会歧视;

第二,贫困性是弱势群体在经济利益上所面临的共同困境。“弱势群体”这个概念虽然不能完全与“贫困人口”这个概念画等号,但至少是高度重叠的;根据不同的口径综合估算,中国城镇需要救助的贫困人口约2000-3000万人,乡村极端贫困人口约3000万人。[2]城乡贫困人口构成了中国社会弱势群体的主体。

第三,在社会和政治层面,他们也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这主要是表现在他们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较低。他们掌握的资源很少,尽管可能人数众多,但他们的声音很微弱,他们对利益的表达很难在社会中发表出来,在涉及他们的利益的时候,往往要靠政府和大众媒体来为他们说话。

综上所述,由于弱势群体具有经济上的低收入性、生活质量上的低层次性、政治上的低影响力和心理上的高敏感性,决定了这一群体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极大的脆弱性。同时,也意味着弱势群体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很难或者很难迅速摆脱自身的困境,解

决自己的问题。这就必然提出了政府在支持社会弱势群体过程中的责任问题和弱势群体的社会保护问题。

二、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人均GDP翻了两番多,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使得相当规模的人群摆脱贫弱的地位,改善了生活水平,在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保障这一问题上,国家和政府也相继颁布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文件。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还比较低,地区发展不够平衡,城乡二元结构特征仍比较明显,目前依然有相当数量的弱势人群,并在近期内有增长的趋势,一些弱势群体的弱势程度还在继续加深。如果将城乡贫困人口、经济结构调整进程中出现的失业和下岗职工、残疾人、灾难中的求助者、农民工等各类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口加总,然后再扣除重叠部分(如贫困人口中有失业、下岗职工和农民工等)和非弱势人口(如下岗职工、残疾人、农民工等中间的自强自立者),我们估计出的弱势群体规模在1.4-1.8亿人左右,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1%-14%。就我现在工作的贡井区XX镇而言,人口3.2万人。辖区内60岁以上的老人6548 人,城乡低保户、五保户农村五保户1354人,优抚对象148人,残疾人668名,下岗失业人员838人,除交叉重叠的约3000人左右,约占全镇总人口的20%。应该说,弱势群体达到这样的规模和比例,情况和形势依然严峻,还需要我们采取进一步的措施缓解这一问题。

(一)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是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包含的本质内涵之一就是社会公正,使社会成员各得其所。具体到我国现阶段,贫困就意味着剥夺了弱势群体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享有。这种被剥夺是一种隐性的但是又实实在在存在着的实事。在当前,既要给强势者提供施展创业才能的舞台,又要给弱势者提供生存保障和发展的机会,使社会成员既能合理享受自己的劳动成果,使其付出能得到相应的尊重和回报,又能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从社会进步的角度来看,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和生活,让弱势群体生活得更有保障和更好,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是现代文明社会进步的标志。

(二)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是使整个社会充满创造活力的需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赖于激发社会各个阶层的创造活力。弱势群体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中的一部分。他们当中的相当大的一部分人员并不是不愿工作或没有工作技能,而是由于社会转型以及产业结构的调整而造成的,是政策性的产物,例如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关注弱势群体,解决弱势群体问题,可以激发他们充分发挥其才能和创造力,使这一庞大群体的智力资源和人力资源得到充分而合理的使用,使他们有机地融入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中。这样,整个社会的创造力才是平衡的,完整的,没有缺陷的,整个社会也才会是真正有活力的社会。

(三)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是维护社会稳定有序的需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稳定的社会,是有序的社会。我国目前正处于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快速转型的关键临界点,进入了社会矛盾的凸显时期。这一社会转型时期的特点使关注弱势群体、解

决弱势群体问题更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目前我国的弱势群体具有很强的同质性、集中性和群体性,使他们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增强,另一方面他们的利益如果被忽视或者处臵不当,就会使他们在表达和追求自己的利益的时候,采用非理性的方式,从而可能带来更多的社会动荡的因素,使整个社会转型过程中所产生并逐渐积累起来的失序、冲突和矛盾通过非理性的方式剧烈地爆发。因此,弱势群体问题必须引起整个社会的关注,弱势群体问题必须得以认真解决。只有这样,整个社会才能长治久安,经济社会才能实现真正的和谐。

三、弱势群体应有的社会支持和保护。

《世界人权宣言》第23条规定:“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有公平和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失业保障”。与之相适应,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就应包括自由择业的权利、保护就业的权利、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获得平等待遇和非歧视性的权利,以及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权利等等。对于支持弱势群体而言,从需求的简单分类看,有衣食、住房、教育、医疗、就业、安全、社会交往、社会参与等方面的需求;从需求的性质看,有生存需求、发展需求和享受需求之分。保护和支持弱势群体,应当优先保障其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求,在此前提下,注意保障其就业和医疗需求,然后逐步保障其他需求,促进弱势群体的全面发展,最终改变其弱势地位。综上所述,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我认为应从关心、支持、自助、增权这四个方面来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和社会保护问题,从而化解政治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

(一)关心弱势群体,构建良好的社会氛围。

所谓关心,就是全社会都应当关心弱势群体。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中,政府理应扮演主导性的角色,但关心弱势群体不只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更是社会强势群体的责任。只有高度关心弱势群体,才会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才能促进社会不断进步,不断地走向更加公正。

关心弱势群体意味着要平等地对待弱势群体,所以作为政府应该继续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强化公民道德教育,注重人文关怀,加强社会舆论的宣传和监督,引导全社会对弱势群体多给予一些细心关爱和有力援助,营造“助弱为荣”的良好社会风尚,唤起全社会都来关心和帮助弱势群体;要健全落实群众工作制度,畅通百姓诉求渠道,注意倾听弱势群体的声音,耐心疏导化民怨;要进一步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领导、服务、引导和管理,组织社会扶贫,充分发挥“第三部门”的社会支持作用;公民要增强慈善之心,平等对待弱势群众,真心关爱帮扶弱势群体;企业增强社会责任心,通过开展“光彩事业”等活动,开展行之有效的爱心活动,不断扩大扶贫帮困的结对帮扶范围,让更多的弱势群体充分享受社会的关爱,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弱势群体、人人支持慈善事业”的良好氛围。

(二)健全相政策,为弱势群体提供有效的制度性支持。

所谓支持,就是我们这个社会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社会政策,为弱势群体提供有效的制度性支持。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支撑社会政策的社会基础(比如社区及其他民间组织)还很薄弱,一些弱势群体还缺乏制度性的社会支持。因此,弱势群体支持的制度化急需加快、加强和落实。

一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保障弱势群体获得起码的生存和生活资料。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是以国家立法形式确定的、国家和社会的一种责任和制度,同时也是公民获得生活保障的一种必要的基本权利。当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我认为要致力于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落实好“两个确保”规定,完善好失业保险制度,建设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机制,扩大最低生活保障的覆盖面,基本实现“应保尽保”;二是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采用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这种模式是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的,取得了积极的成果,但是,目前面临着扩大覆盖面难度剧增、资金压力持续增大的困难。因此,我们主张:一是划清历史责任与现实责任,对历史责任采取其他措施加以化解,以免危及新制度的安全;二是在此基础上降低缴费率,将统筹层次迅速提升到以省级为本位;三是整个养老保险制度的重点宜放在构建制度平台上,国家可以逐步将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改造成普惠式的国民养老金和差别性的职业养老金,前者将逐渐成为全体国民共享养老保障的制度平台,在这一平台基础上,现阶段很难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一元化,从而可以考虑多元化的养老制度安排,[4]以适应就业结构、就业方式的发展变化;三是稳步推进医疗体制改革,不断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大力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参保,积极探索解决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的实现途径和具体办法,着力推进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同时,不断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弱势群众的基本医疗问题。

二是积极扩大社会救业和再就业,构建就业援助体系扶助弱势群体。弱势群体的弱是多方面的,失去工作、生活水平下降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方面,也是导致其它方面弱的基础。世界上很多人依靠工作而生存,它还是人们融入社会、实现自我以及为后代带来希望的手段。这使得工作成为社会和政治稳定的一个关键因素。”。就业一人,脱贫一户。因此,应积极构建我国就业援助体系,这是扶助弱势群体的根本措施。就业援助体系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建立就业信息网络和职业介绍、指导制度;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实施就业承诺;采取市场就业与政府托底安臵就业相结合的方式灵活解决下岗职工就业问题。目前国家已经摸索出了一些好的安臵下岗职工的经验,如实施“三个购买”:政府出资为下岗职工购买公益性岗位(医疗联络员、劳动监察、公安交通协管员、公共绿化、卫生保洁等);为下岗职工购买社会保险;为下岗职工购买培训;再如创办“4050项目”,以确保大龄下岗职工再就业。我认为还应向“三非”倾斜以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一是大力发展非农产业,为农业大量剩余劳动力转移创造条件;二是大力培育非公有制企业,为大量企业富余劳动力消化创造环境;三是大力提倡非正规就业,鼓励弱势群体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三是切实做好农村的扶贫工作。我国社会弱势群体中的绝大多数集中在农村,一些农村解决温饱问题难度很大,一部分已经初步解决温饱问题的农民群众,巩固扶贫成果、防止返贫的任务还很重。对于贫困地区,应从实际出发,加大扶贫工作的力度,增加扶贫投入,坚持扶贫到村,落实到户。

对农村的大面积扶贫应采取“开发式”,即通过来自政府或社会提供的资金、知识、技术、人才、机会及其它必要的资源的支持,使农村贫困户中有一定劳动能力者缓解、摆脱贫困,乃至逐步走向富裕,同时和社会救助等福利制度相辅相成,这必将极大地改变农村的面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普遍繁荣。

(三)激发潜能,培育、动员和增强弱者的自助能力。

所谓自助,就是使弱势群体走向自立、自尊、自强。必要的社会支持固然十分重要,但是,最终摆脱弱势地位还是要靠弱者自身的努力,外部支持的重要作用在于增强弱者改变其弱势地位的能力。俗语云,“惟自助者天助之”,完全依赖外部支持,是无法彻底改变一个人、一个群体的弱势地位的。所以救助弱势群体,既要“授之以鱼”解燃眉之急,又要“助人自立授之以渔”引导有就业能力的人自食其力,积极参加工作,从而及早摆脱贫困实现自立自强。我们的社会政策和社会工作,应当遵循这个出发点,侧重培育、动员和增强弱者的自助能力。我认为应从以下三个层面渐次入手,一要实行经济救助。通过各级政府、社会团体及社区从资金、物质和服务等多个方面对弱势群体进行救助,维持其个人和家庭的生计;二是实行法律援助。弱势群体往往没有能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是实现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体现,维护弱势群体应有的尊严,增强弱势群体的自信心;三是实行教育援助。帮助救助弱势群体改变其在知识资源占有方面严重缺乏的局面,采取为弱势群体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等措施,提高弱势群体的职业技能,

尽力为其提供就业自救的机会。

(四)尊重和保障弱势群体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

所谓增权,实际上可以看作弱势群体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呼吁,应当尊重和保障弱势群体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特别是要加强民主制度建设,保障弱势群体的参与权利,尤其是保障其参与与其有关的各项决策的权利,使其能够表达和维护自身的权益。如果弱势群体被排斥在社会进程之外,不能参与相关决策的进程,他们的声音就无法表达,更谈不上有效维护其权益。

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我们不仅要保障弱势群体对于有关立法的参与权,而且要增强弱势群体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为此,我们不仅要加大法律宣传的力度,使更多的弱势群体增进对于法律的了解,而且还要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可以通过采取在司法系统实行领导接待日、在城区设立司法援助窗口、在农村开办巡回法庭、减免贫困当事人的诉讼费等举措,确保弱者也能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利。同时,弱势群体的需要又是双重的,他们不仅需要经济帮助,也需要精神上的尊重和理解,因此,“精神救助”也非常重要。“精神救助”最重要的方面是加强弱势群体说话的社会参与,有关与弱势群体相关的话题,如城市外来人口、下岗职工再就业、农民减负等问题,都应该让弱势群体自身参与讨论,这是防止弱势群体弱势程度加剧的最基本条件之一。

综上所述,是我对社会弱势群体及其应有的社会保护的一些粗浅的认识和体会。总而言之,弱势群体作为当前中国社会最底层、最脆弱的社会群体,能否改善其现状直接关系社

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我们必须正视中国社会保障体制存在的不足,进一步采取各项切实可行的措施,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提高其生活水平,改善其弱势现状,从而实现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注释】第三部门第三部门的研究是20世纪80年代在西方国家出现的,它以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为研究对象。90年代以后,在西方国家又兴起了一场创建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运动。在这场运动中,“民众创建了各种团体、基金会和类似组织,它们以开展人道服务、促进基层社会发展、保障公民权利、追求关系人类福祉等长久以来似乎为政府所忽视的目标为己任”。

【参考文献】

[1]张瑞等:城市低保的历史进程,《中国社会报》,2002年7月20日第二版。

[2]郑功成:中国的贫困问题与NGO扶贫的发展,《中国软科学》2002年第7期。

[3]郑功成.社会保障与弱势群体保护(研究报告).中国社会发展研究报告(2002)。

[4] 郑功成:中国养老保险制度:跨世纪的改革思考,《中国软科学》,2000年第3期。

试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论文关键词]弱势群体法律保护[论文摘要]弱势群体问题正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目前,我国在弱势群体的保护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健全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弱势群体保护的各项制度建设,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职能,是改善我国弱势群体保护现状的有效途径。一、弱势群体的概念界定弱势群体是指相对于社会主体人群而言的,由于社会或自身原因,而在社会资源的占有、支配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权利未被法律有效保障的人群的总称。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 (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 18周岁的自然人,其从生理到心理都还处于生长发育期,自我保护的意识、力量均有限,相对于成年人而言,属于明显的弱者。(二)老年人。老年人在我国主要是指年满 60周岁的男性或年满 55周岁的女性,他们的生理机能与此前相比,有很大的下降,在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维持生计的能力方面不可避免地要依赖他人或社会,需要全社会的关心与保护。(三)残疾人。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们。他们需要社会提供全方位的便利,给予关怀和保护。(四)妇女。妇女由于其生理特点和肩负的哺育人类后代的责任,与男性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在就业方面,故应将其归入弱势群体,照顾其特殊性。(五)失业人员。失去工作的劳动者丧失维持生活需要的经济来源,其生命处于受威胁状态,是市场经济社会中不可避免的弱势群体。(六)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他们虽然可以找到工作,但工种一般较辛苦,城市人不愿从事的工作通常由他们承担。在法律上,他们的权益保护规定不足,几乎不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在社会地位上,明显受到歧视。(七)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城市倾斜政策导致农村发展滞后,“农民”也成了最底层的弱势群体。二、弱势群体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适用对象非常狭窄。不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受上述法律保护的都是城市的老年人、妇女、残疾人、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对我国最需要保障的农村劳动者则几乎没有任何保障。(二)对权利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法条的用语多属于原则性的宣示,缺乏程序性保障。实体权利没有实现的程序等于一纸空文。因此,对任何问题的解决,立法只是解决问题的第一个环节,更重要的是法的实施。(三)在观念上,只是从整体上重视弱势群体,而缺乏对弱势个体切实际利益的人文关怀。真正保护了每一个弱势个体的利益,也就实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目的。三、进一步加强弱势群体保护的途径(一)立法保护在立法中,要坚持矫正的立法公平,以实现对现实不合理差异的否定。关于特殊主体的特别立法,如《残疾人保障法》、《失业保障法》、《未成年人保障法》等带有立法倾斜性的单行法律、法规,是矫正的公平立法的又一表现形式。目前来讲,我们应从以下凡个方面做出努力: [!--empirenews.page--] 一是尽快建立综合性的城市社会救助系统。该系统以政府财政为后盾,以现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最低生活保障、公共房屋、疾病医疗救助及其他相关救助措施为核心内容。二是迅速、全面推进社会保险制度建设。通过向劳动者提供养老保险、疾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有效地解除公民的后顾之忧,并为避免受保者沦为弱势群体创造条件。根据现实国情和就业格局新变化,在完善现行制度的条件下迅速推进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使社会保险制度覆盖到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所有劳动者。三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责任共担机制。主要包括固定的财政拨款机制,明确界定企业的责任并迅速实现企业负担的平等化,落实个人承担的责任。在明确政府、企业、个人责任的同时,国家应当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分担相应的社会保障责任。[1][2]下一页四是分类分层保障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权益。应当从速确立工伤保险制度并强制覆盖全体工业及其他非农产业劳动者,尽快建立面向农民工及其他流动劳动者的大病或疾病住院保障机制,并为农民工等流动人口建立相应的社会救援制度。(二)司法保护 1.强化司法公正,惩治司法腐败,给弱势群体以平等的司法保障首先要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

辩题资料收集1-对社会弱势群体更应该强调特殊保护

. 对社会弱势群体更应该强调特殊保护/平等对待 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在英文中称social vulnerable groups。它主要是一个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公平、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概念 从语义学上,弱势群体是指那些在社会生活中比较脆弱和容易受到伤害的群体。这一群体的共同特征主要是丧失或没有劳动能力,他们普遍缺乏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经济是收入。其次,从社会学上,弱势群体指社会性资源的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再次,从法学意义上,"即由于社会条件和个人能力等方面存在障碍而无法实现其基本权利,需要国家帮助和是和社会支持,以实现其基本权利的群体。"目前,国际上比较一致的概念是"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 贫困人口中有失业、下岗职工和农民工等)和非弱势人口(如下岗职工、残疾人、农民工等中间的自强自立者),我们估计出的弱势群体规模在1.4-1.8亿人左右,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1%-14%。 目前我国弱势群体在整体上具有以下5个重要特征:(1)弱势群体的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学术界一般把弱势群体分为两类: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沦为弱势群体,有着明显的生理原因,如年龄、疾病等;后者则基本上是社会原因造成的,如下岗、失业、受排斥等。从我国弱势群体的整体情况看,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是由于社会原因导致其陷于弱势地位的,因此,应当侧重从社会支持的角度考虑问题;(2)现有弱势群体中的很多人是在原体制下做出贡献的人。特别是一些早年退休者和国有集体企业的失业、下岗职工,社会应当考虑对其实施补偿;(3)目前弱势群体是在社会分化加剧的情况下出现的,很多人有较强的相对剥夺感。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是提高了,但是地区之间、群体之间和个人之间很不均衡,我国已经由改革开放前的平均主义盛行的社会转变为一个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社会,基于经济分化的社会分化也越来越大,一些人的相对社会地位下降了,引发了比较严重的相对剥夺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4)目前的全球化进程有可能对国内弱势群体造成更加不利的影响,并且有可能使弱势群体的规模继续扩大。在全球化进程中,那些接近资本、接近权力或者受过良好教育的强势群体有可能得到更多的利益,而普通的劳动者不仅获利机会少,而且可能降低福利,成为全球化成本的承担者。在我们关注国内弱势群体问题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全球化这一背景;(5)目前我们对于弱势群体的支持还很有限,难以有效地改变其弱势地位。 我们认为,有必要确定优先支持的若干原则:(1)对于不能解决温饱问题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2)对于不能享受任何社会保障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3)对于失去劳动能力以及虽有劳动能力,但因缺乏就业机会而长期无法就业或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明显弱势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3)对于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成本的主要承担者应当给予优先支持。明确了优先支持对象,才能有效地开展社会支持工作。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也只能逐步地创造消灭弱势群体的条件。 关心弱势群体意味着要平等地对待弱势群体,要注意倾听弱势群体的声音,而不能怀着救世主的心态,居高临下地怜悯弱势群体,更不能片面宣传、强化强势

弱势群体形成原因的研究综述

弱势群体形成原因的研究综述 摘要: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问题已经成为学界、政界关注的热点问题。研究社会弱势群体形成的原因,能为寻求切实可行的社会支持对策提供客观依据,本文仅从弱势群体成因对国内外的研究做一概述。 关键词:弱势群体;成因;综述 转型期的中国正处于一个全方位、根本性的变革之中,是一个以现代化为取向和实质内容的发展过程,这种变革虽然为我国在新世纪的发展注入了不竭的动力和生机。但与此同时,也使得城市弱势群体在我国城市中悄然形成并迅速扩大,已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发展与稳定的重要因素。本文仅从弱势群体形成的原因方面对国内外已有研究成果进行了综述。 一、国外弱势群体的研究综述 弱势群体最早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并于20世纪50年代成为社会学、政治学、社会政策等研究领域的一个核心概念。西方的学术界一般有弱势群体(vulnerable groups)和劣势群体(disadvantaged groups)的概念。最初西方学者对弱势群体的定义大致是指“自然弱势群体”,主要从“丧失劳动”和“缺乏独立生活”这两种能力的角度来界定弱势群体,认为弱势群体的特征是丧失或没有劳动能力,普遍缺乏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经济收入,需要得到社会和政府的帮助、保护和服务,主要包括老、弱、病、残以及丧亲或父母丧失的儿童等。随着西方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化的加剧,社会性不利群体开始大量出现,学者们开始从社会结构转型的角度来界定弱势群体,称之为劣势群体(即社会弱势群体),是社会变迁和社会经济结构转变的结果,既指那些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 对于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国外一般主要有“结构解释”和“文化解释”的两种理论。结构解释侧重于从社会力和经济力解释,认为不平等是社会力制造的弱势,失业是经济力造成的弱势。文化解释主要从社会反常,缺失价值整合,意识的错位,期待与现实的差距,文化资本的缺乏,孤立和排斥等方面对弱势群体问题进行了探讨。他们认为弱势群体产生的背景主要是在正常的社会环境里产生的现象,有自然与个人两方面的原因。当然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丧失和缺乏劳动能力是弱势群体依赖境况的决定性因素,弱势群体形成主要与历史自然、社会结构变迁、产业结构升级以及城市体制和机制变革密切相关,这方面有大量的相关论著,其中美国学者关于弱势群体问题的研究成果颇丰。美国的学者最初也是对贫困现象的细致描述,特别是20世纪早期芝加哥大学的城市社会学研究多集中在城市贫困及其相关问题上。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社会开始了以快速与大规模城市化为主的社会变迁,从而引发了大量社会问题。此时,社会学家介入问题研究,提出了对这些社会问题产生原因的理论解释。最初的解释主要是从个人道德的角度出发的,认为弱势可能与个人的懒惰、不良习惯有关系等等,有关这方面

浅谈宪法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基本保障

浅谈宪法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具体保障 摘要:随着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和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步伐的加快。各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呈现发速发展的景象,而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也给予了相当的重视,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当中,强调了保障人民群众在各个方面权利和利益平等的原则,引导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恰当行使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尤其是我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特别注重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具体保证。然而,在具体的实现过程当中,许多公民却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和压力,而受到权利和义务上的各种歧视。尤其对于我国的弱势群体来说,甚至陷入生存的巨大困境,因此,本文从宪法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出发,试图从宪法的角度对我国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进行阐释和分析。 关键词:宪法;弱势群体;基本权利;具体保障 一、引言 2002 年3 月,朱镕基总理在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当中,第一次从正式场合运用“弱势群体”的这一术语,这充分说明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已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其后,弱势群体问题引起了全社会尤其是理论界的极大关注。 二、弱势群体的基本含义 弱势群体,又称为脆弱群体、底层群体在近几十年成了国际通行的一个词汇。它的内涵与外延超出了贫困群体的范围,如何定义却没有权威的文献。在欧美社会政策和社会福利文献中,弱势群体主要是从丧失劳动能力和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角度界定的,是指社会生活和社会福利制度中的“依赖人群”。 一、生理性弱势群体与社会性弱势群体 (一)生理性弱势群体 生理性弱势群体由于生理原因,导致其在经济条件、权力和权利、竞争能力以及发展机会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需要特殊保护,例如儿童、妇女、老年人、残疾人、艾滋病群体、无支付能力的绝症患者。 1、老、幼、妇是生理性弱势群体。未满14周岁的儿童由于身体发育尚未成熟,在法律上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这部分人是当然的弱势群体。中国的妇女由于其生理原因,在许多方面处于劣势地位。老年人由于身体原因已经不能参与平等竞争,成为弱势群体。

浅析如何保护城市弱势群体

浅析如何保护城市弱势群体 摘要:弱势群体是一个非常流行的概念,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我们要讨论如何保护弱势群体,就必须先了解其特征及产生原因。原因包括自然因素和传统影响、利益分配机制的影响、政治参与机会的不均等和法律体制的不完善等。我认为,目前对于弱势群体的关注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方面要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弱势群体规模扩大;另一方面要改善既有弱势群体的生存环境,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障。只有全社会一起行动起来,才能更好地保护城市弱势群体的利益。 关键词:弱势群体特征原因对策 正文: 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它主要是一个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公平、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概念。2002年3月,朱镕基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5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使用了“弱势群体”这个词,从而使得弱势群体成为一个非常流行的概念,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大体上说,弱势群体包括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失业者、贫困者、下岗职工、灾难中的求助者、农民工、非正规就业者以及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其实各个群体之间实际上还存在交叉。我认为,有必要确定优先支持的若干原则:(1)对于不能解决温饱问题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2)对于不能享受任何社会保障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3)对于失去劳动能力以及虽有劳动能力,但因缺乏就业机会而长期无法就业或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明显弱势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3)对于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成本的主要承担者应当给予优先支持。明确了优先支持对象,才能有效地开展社会支持工作。 要讨论如何保护弱势群体,我们必须先了解其特征及其产生原因。目前我国弱势群体在整体上具有以下5个重要特征:(1)弱势群体的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学术界一般把弱势群体分为两类: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沦为弱势群体,有着明显的生理原因,如年龄、疾病等;后者则基本上是社会原因造成的,如下岗、失业、受排斥等。从我国弱势群体的整体情况看,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是由于社会原因导致其陷于弱势地位的,因此,应当侧重从社会支持的角度考虑问题;(2)现有弱势群体中的很多人是在原体制下做出贡献的人。特别是一些早年退休者和国有集体企业的失业、下岗职工,社会应当考虑对其实施补偿;(3)目前弱势群体是在社会分化加剧的情况下出现的,很多人有较强的相对剥夺感。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是提高了,但是地区之间、群体之间和个人之间很不均衡,我国已经由改革开放前的平均主义盛行的社会转变为一个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社会,基于经济分化的社会分化也越来越大,一些人的相对社会地位下降了,引发了比较严重的相对剥夺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4)目前的全球化进程有可能对国内弱势群体造成更加不利的影响,并且有可能使弱势群体的规模继续扩大。在全球化进程中,那些接近资本、接近权力或者受过良好教育的强势群体有可能得到更多的利益,而普通的劳动者不仅获利机会少,而且可能降低福利,成为全球化成本的承担者。在我们关注国内弱势群体问题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全球化这一背景;(5)目前我们对于弱势群体的支持还很有限,难以有效地改变其弱势地位。虽然党和政府一直重视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但是,由于我国毕竟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水平不高,发展经济的压力还很大,导致实际工作中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和支持还不是很有力,相关制度建设滞后,保障措施跟不上。

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与救济毕业论文

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与救济

毕业设计(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承诺: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我个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成果。尽我所知,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组织已经发表或公布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我为获得及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学历而使用过的材料。对本研究提供过帮助和做出过贡献的个人或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作者签名:日期: 指导教师签名:日期: 使用授权说明 本人完全了解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毕业设计(论文)的规定,即:按照学校要求提交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提供目录检索与阅览服务;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数字化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在不以赢利为目的前提下,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作者签名:日期:

目录 一、我国弱势群体分析 (2) (一)弱势群体的界定 (2) 1.弱势群体的含义 (2) 2.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构成 (2) (二)我国弱势群体形成的原因 (2) 1.社会原因 (2) 2.个人原因 (3) (三)加强弱势群体保护的必要性 (3)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弱势群体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3) 1. 法律体系不完善 (3) 2. 救助对象存在不公平性 (3) 3. 救灾救济面还存在很大局限性 (3) 4. 救助水准偏低 (3) 三、健全与完善我国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机制 (3) (一)就业保障机制 (3) 1.政府推动:积极预防失业 (4) 2.社会保障:失业补救 (4) 3. 提高个人素质:积极寻找再就业途径 (4) (二)医疗保障机制 (4) 1.应建立对危、急、重病人的医疗救助制度 (4) 2.健全适用农民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的社区卫生保健制度 (5) (三)完善教育机制 (5) (四)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机制 (5) 1. 正确定位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职责 (5) 2.制定合理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原则 (5)

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目录 摘要 (1) Abstract (1) 引言 (2) 一、弱势群体概述 (2) (一)弱势群体的概念和构成 (2) (二)对弱势群体进行法律保护的意义 (3) 1、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加强对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3) 2、法律制度是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稳定之源 (3) 二、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4) (一)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现状 (4) 1、在宪法中规定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条款 (4) 2、针对不同的弱势群体制定了专门法律 (4) 3、颁布了一批保障弱势群体基本权益的行政法规 (5) (二)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5) 2、立法理念滞后 (5) 3、缺乏程序保障,法律效力不佳 (6) 三、完善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建议 (6) (一)建立具有针对性的法律保护措施 (6) (二)完善健全立法理念 (7) (三)完善法律保护效力,提升保障措施 (8) 结语 (8) 参考文献 (10) 致谢 (11)

摘要:我国经济在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性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就是弱势群体的问题。弱势群体问题之所以突出其实也与我国的具体国情有很大的联系。我国的人口基数大,社会的快速发展使贫富差距迅速拉大。弱势群体往往在经济上属于贫困的一方,对于原本收入较低的人群来说,往往会产生较大的不满心理甚至社会矛盾。所以,弱势群体是我们重点需要关注的对象之一。另一方面,帮助弱势群体也是我国法律法规所倡导的行为之一。是我国法律正义的体现。文章首先阐述了弱势群体的概念、构成及其保护的意义等基本理论知识;接着通过分析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现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社会保障 Abstract: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at the same time also brought a series of social problems. One of the more prominent is the vulnerable groups. The problem of vulnerable groups is highlighting its specific national conditions in China and also have great relations. China's large population bas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he gap between rich and poor is widening rapidly vulnerable groups in economy. Often belong to the poor one, originally for lower income people tend to have greater dissatisfaction and even psychological social contradictions. Therefore, vulnerable groups is one of the objects of our focus. On the other hand, to help vulnerable groups is also advocated by China's laws and regulations behavior is. Embody the Chinese legal justice. This article first describes the concept of vulnerable groups, constitute the basic knowledge theory and its significance of protection; and then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current situation of legal protection of vulnerable groups in our country, points out the existing problems; finally put forward to perfect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vulnerable groups in our country. Key words: vulnerable groups; legal protection; social security

关于弱势群体保护

一、提出“弱势群体保护”问题的背景 首先,“弱势群体保护”是在对我国改革开放历程回顾和反思的基础上提出的。我国改革开放的二十年,是经济高速发展的二十年。然而,伴随着经济高速发展的是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如果说前十年大家是在共同贫穷基础上低水平地实现共同富裕,大家都是改革开放的受益者的话,那么后十年,尤其是1992年以后,则是贫富差别加速扩大的十年。在这十年中,市场化的程度进一步加大,竞争日趋激烈,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速度越来越快,致富手段呈现出多元化-既有合法的手段,也有非法的手段;即有白色的手段,也有灰色的,甚至黑色的手段。有的阶层、群体从改革开放中受益很少,甚至利益受损。在我国由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占我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大批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单位的职工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性,为改革开放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于是,以下岗职工、失业者、民工和农民为主体的社会弱势群体初具规模。 目前,这些社会弱势群体已占我国人口的相当大比例,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大隐患,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也就顺理成章地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我们要从解决温饱问题的低水平共同富裕迈向全面建设小康的高水平的共同富裕,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也刻不容缓。 其次,“弱势群体保护”是在我国改革开放目标体系发展的基础上提出的。我国的改革开放是由经济动因开始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于是,经济目标尤其是经济增长率,一直处于改革开放目标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但同时又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滞后于企业改革,“三农问题”越来越严重,城市建设中重视城市形象和房地产开发商利益而轻视拆迁居民利益和失地农民利益,在经济增长的同时环境污染越来越突出,等待。发展是硬道理,但被片面理解为经济发展是硬道理。其实,经济、社会、生态发展都是硬道理。因而,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体系中,应当经济目标、社会目标、生态目标并重。为适应目标体系的这种高速,必然要强调弱势群体的保护。 再次,“弱势群体保护”也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可持续发是一种协调的发展观,它要求保持一个合理的社会阶层结构,使各阶层之间达成一种适当的平衡。历史经验表明,如果一个社会占人口比例很小的社会上层占据了绝大部分的社会资源而占人口多数的社会下层处于贫困状态,就不可能协调发展和持续发展。在各个社会阶层中,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应当有平等的发展权利,甚至弱势群体的发展权更重要。应当注意的是,保护弱势群体绝不是对弱势群体的恩赐。弱势群体的发展是强势群体持续发展和社会整体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因为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是相互依存的。因此,保护弱势群体不仅是政府的责任,而且是全社会的责任,尤其是强势群体的责任。 最后,“弱势群体保护”也是人权与国际贸易挂钩的大趋势的要求。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人权问题一直是西方国家为难中国的一个攻击点。“社会条款”与国际贸易挂钩已成为WTO新一轮谈判中的焦点问题。从国际贸易发展的大趋势来看,也确确实实是日益关注人权,特别是工人的权益。身处世界贸易圈内的中国,当然要服从这一大趋势,重视人权,保护人权。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包括下岗职工、农民工等等,应该是我们保护人权的当务之急。 二、“弱势群体保护”的机制

弱势群体的基本构成与基本状况

据统计,截至2004年,我国有2610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668元,4977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924元,他们处于绝对贫困线与相对贫困线水平。同时,我国每年出现数百万失地农民,目前总量已达4000万—5000万人。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这些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使他们业有所就、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贫有所济,必然会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弱势群体的基本构成与基本状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人均GDP翻了两番多,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还比较低,地区发展不够平衡,城乡二元结构特征仍比较明显,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群体收入很低甚至没有收入,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据统计,截至2004年,我国有2610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668元,生活在绝对贫困线以下,还有4977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924元,属于相对贫困,而且,以上绝对贫困线和相对贫困线标准明显偏低。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每年还要出现数百万的失地农民,目前总量已经达到4000万—5000万人。由于很多失地农民缺乏必要的非农产业谋生技能,加之征地补偿中存在一些不公正现象,他们的生产生活也面临较大困难。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的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至今已向社会释放出下岗职工约3000万人。目前,包括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等在内的城市低保对象约2200万人。此外,1亿多进城农民工的基本权利维护和社会保障问题也迫切需要寻求解决之道。 保障弱势群体基本生活的任务还很重 近年来,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以“三条保障线”(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不断扩大,“两个确保”得到进一步巩固,城市低保实现了应保尽保。农村社会保障事业也取得了较大进展,救灾救济制度日益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一些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正在全国积极推进。据卫生部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333个县(市)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为8040万人,共筹集合作医疗资金32.83亿元,5200多万农民得到合作医疗报销补偿。 但是,在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方面,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一是缺乏对贫困农民家庭的制度化、规范化、长期化救助办法,传统的定期定量救济工作力度有限,很多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营养状况堪忧。 二是城市困难群体和大多数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缺乏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只覆盖了城镇从业人员的1/3左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尚未全面推开,且受筹资水平的限制,报销比例较低。医疗保障制度的缺失使得他们无法负担疾病费用,形成因贫致病和因病致贫的恶性循环。 三是进城农民工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且难以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 四是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没有系统的解决办法。 解决弱势群体社会保障问题的政策措施 对弱势群体的支持,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责任,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和国家财力的逐步增强,要把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 (一)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 一是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已经实施两年,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运行和管理中也存在较大问题。主要表现在制度本身与农民

谈谈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谈谈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谈谈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王育红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社会弱势群体及其问题日益凸现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关注弱势群体,关注其处境的改善与权利的维护,对于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关于弱势群体的涵义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弱势群体”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但倾向性的观点有三个方面:一是经济利益上的贫困性。弱势群体往往缺乏基本的物质生活资料,收入水平低、生活水平低、生活处境困难。二是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弱势群体精神生活贫乏,缺少高尚的精神娱乐,无疑处于社会的最低层次。三是社

会承受力的脆弱性。弱势群体是社会各个群体中经济承受力和心理承受力较弱的群体,成为社会结构的薄弱带,一旦社会各种矛盾激化,经济压力和心理负荷积蓄到相当程度,影响到他们的生存,社会风险将首先从这一最脆弱的群体身上爆发。因此,在不同的社会时期,要针对新出现的弱势群体,给予及时保护。 弱势群体的出现主要有生理和社会两方面的原因。基于此,人们习惯上把弱势群体分为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 生理性弱势群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其从生理到心理都还处于生长发育期,自我保护的意识、力量均有限,相对于成年人而言,属于明显的弱者。二是60岁以上的老年人群体。这一群体恰值生理上的衰退期,逐渐从社会中失去竞争优势,从而处于社会生活中的弱势地位。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到上个世纪末,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接近13亿,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0%。其中,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有1200万人,占老年人口的96%。三是妇女由于其生理特点和肩负的哺育人类后代的责任,与男性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在就业方面表现尤为突出。故应将其归入弱势群体,照顾其特殊性。四是残疾人群体。我国目

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人均GDP翻了两番多,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还比较低,地区发展不够平衡,城乡二元结构特征仍比较明显,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群体收入很低甚至没有收入,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目前弱势群体已成为一个规模较大,具有自身特征的复杂群体,在社会中处于极低的地位,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不和谐,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关键,应通过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健全社会救助制度等措施完善弱势群体社会保障体系。 [关键词] 弱势群体;形成原因;弱势类型。 一、弱势群体的界定及其现状 (一)对于弱势群体的界定 群体是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存在的。目前我国弱势群体是一个规模较大、结构复杂、分布广泛的群体,“弱势群体”之弱,一是弱势的经济基础;二是弱势的社会政治地位及各种公民权利;三是弱势的竞争力。通俗地讲,势群体就是社会各个群体中处于劣势的脆弱的人群,可以界定为: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要包括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失业者和贫困者。在社会层次结构中,是收入水平低(即经济收入低于社会人均收入水平) 、生活水准低(即绝大部分收入用于食品消费)和生活处境难(即无固定收入来源,劳动能力,以维持生计)的贫困群体,可认为是弱势群体。弱势群体的形成与中国当前的体制改革、社会转型以及结构调整的社会背景有着直接的联系,属体制转轨性或结构调整性的问题。 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人: 1.失业人员即城市中以下岗失业者为主体的贫困阶层。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我国失业下岗的问题日益严重化,不少企事业单位的工人和干部下岗。 2.“体制外”的人及其他特殊人员指那些从来没有在国有单位工作过,靠打零工、摆小摊养家糊口的人,以及残疾人和孤寡老人。 3.缺乏利益保障的农民工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是中国传统户籍制度下的一种特殊身份标识,是中国工业化进程加快和传统户籍制度严重冲突所产生的客观结果,他们虽然为城市的发展繁荣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劳动权益得不到保护。

论文 浅谈我国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北京广播电视大学行政管理开放本(专)科 毕业作业 题目:浅谈我国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分校:北京电视广播大学平谷分校 年级:12春行政管理(专科) 学号:1211001405474 姓名:宋宝玉 指导教师:张鹏娟

目录 中文摘要与关键词 (1) 一弱势群体的构成和特征 (2) (一)弱势群体的构成 (2) (二)弱势群体的特征 (2) 二弱势群体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2) (一)弱势群体问题对我国政治发展产生的响 (2) (二)弱势群体问题对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 (3) (三)弱势群体问题对社会公正原则产生的影响 (3) 三解决弱势群体社会保障问题的政策措施 (3) (一)推进农村社会弱势群体保障事业发展 (3) (二)城镇社会弱势群体保障事业发展 (4) 四结语 (4) 参考文献 (5)

【摘要】社会经济高速发展,随之社会相应出现的贫富差距也越来越明显,越来越大,贫困成为了现代大多数人面临的问题,那些生活还没有步入小康社会的群体、家庭被称为弱势群体.引起国内外对弱势群体的广泛关注。本文就我国弱势群体的现状,我国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哪里需要改善以及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有什么深远的意义进行论述。 【关键词】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措施

浅谈我国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一、弱势群体的构成和特征 (一)弱势群体的构成 弱势群体一词最早出现在2002年3月,时任中国总理朱镕基在中国第九届全国人大第5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使用了“弱势群体”一词,这是中国政府文件中首次提出弱势群体,从而引起的国内外的广泛关注。此前,中国官方长期以来并没有承认弱势群体这一概念,采用的类似词汇是“困难群众”。弱势群体:例如独居长者、性工作者、失业工人、上访民众、露宿者、农民与农民工、低收入者、残障(身心障碍)着等。 (二)弱势群体的特征 弱势群体又称弱势社群或弱势族群,指的是社会上生活困难的弱势群体。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差异而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去解决遇到的困难,生活能力低下的人群或团体。 弱势群体的基本特征:弱势群体天生因受各种因素制约,可能是客观的或自然因素,如社会制度,生理健康,先天疾病或后天疾病残疾的。也可能是主观的或人为的,,对农民工的歧视。贫困是由于我国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理念让这个社会贫富差距悬殊越来越大,贫困性弱势群体在经济利益上面临的共同困难,弱势群体这个概念不能完全与“贫困人口”这个概念画上等号,但至少他们属于一类。在社会和政治层面,弱势群体处于弱势地位。这主要表现在工作繁重劳累,得到的回报较低。它们掌握的资源很少,尽管人数众多,但他们的声音很弱,在涉及他们的利益的时候很难表达心声。 二、弱势群体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弱势群体的存在,对于城市的经济与社会的发展造成了复杂而深远的影响。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政治发展影响、社会发展影响和公正发展影响。(一)弱势群体问题对我国政治发展产生的影响 弱势群体问题对我国政治发展产生的影响。弱势群体是社会中的贫困人口和潜在贫困人口组成的群体,其生活能力严重低下。弱势群体的生活日益贫困化;现阶段我国社会的贫富差距相对较大,弱势群体的被剥夺感不断得到增强,他们最强烈地感受到社会发展的成本与代价。从现在看来,社会生活中的不平等、不公正现象是发生群众闹事的根本原因。这种现象的不断出现,说明弱势群体已成

弱势群体的思考

弱势群体与弱势心态 摘要:人们对弱势群体的关注日益提高,关于弱势群体的界定仍是莫衷一是,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存在隶属关系;信息不对称;经济力量的差距;自然原因和传统影响;不良的制度影响;其他因素。做好弱势群体的工作应坚持关心、支持、自助、增权的原则,并大力发展经济、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城镇扶贫的监测体系。弱势群体随着经济的发展会日益减少,但是弱势心态却在蔓延,其本质说来就是一种心态的失衡,有着不良的影响,尤其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更应引起对此的极大关注。 关键词:弱势群体;弱势心态;心态失衡 自朱镕基总理在2002年全国“两会”上首次提出了“弱势群体”概念以来,弱势群体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在2003年召开的“两会”上,有关弱势群体的范围基本上划定在失地农民、农村贫困户、进城务工人员和城市贫民四大范畴中。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今天越来越多的人称自己是弱势群体。在“你是弱势群体吗?”调查中,一石激起千层浪,无论是扛着编织袋进城的农民工、拿着简历在职场奔走的大学生,还是月收入上万的白领、令人羡慕的公务员,纷纷给自己贴上“弱势”的标签。这种反应,与其说是弱势群体在扩大,不如说是“弱势心态”正在蔓延。 一、关于弱势群体的基本观点 (一)弱势群体的含义及特征 关于弱势群体的界定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李实指出,界定“弱势群体”主要有三个标准:按经济学标准,弱势群体的收入和消费水平较低,徘徊在贫困线边缘;就业不稳定,容易失业;工作条件恶劣;缺乏社会保障,等等。按社会学标准,则包括社会地位、社会融合度等特征,比如一些职业虽然收入高,但缺乏社会尊重或者“难登大雅之堂”,从业者觉得被社会边缘化;再比如很多大城市的“城中村”,居民和外界缺乏沟通,语言、文化等也不相容,心理上有孤绝感。按照政治标准,则涉及个人的权利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是否受到社会的歧视等等。一般的都认为,所谓弱势群体就是根据人的社会地位、生存

社会弱势群体及其在社会政策体系中的地位

社会弱势群体及其在社会政策体系中的地位 弱势群体(vulnerable groups)是一个在国际上比较通用的概念。 (一)什么是“弱势群体” “弱势群体”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它并不特指哪一类或哪一些特殊的群体,而是笼统地描述社会中各类由于各种原因而导致其社会经济地位比较低下的群体。更具体看,弱势群体概念一般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首先,弱势群体是指那些在经济、政治和社会活动中能力相对低下的群体。这些群体或者因为生理方面的残缺或衰退(如残疾人、老年人),或者由于文化技术水平的低下而导致其在经济活动中的竞争力和在社会生活及政治活动中的能力低于其他群体。 其次,弱势群体是指社会经济地位低下的群体。在每个社会中都有一些群体处于相对低下的社会经济地位。其中包括平均就业率和收入水平的低下,社会声望的低下,以及对政治过程的影响较弱等方面。 最后,弱势群体的概念是按照人群的某种外部特征来划分类别,它往往泛指具有某种特征的一类人。因此,弱势群体的“弱势”,是就该群体的总体情况而言的,而不意味着其中的每一个体都处于弱势。例如,尽管老年人、残疾人、流动劳动力等群体在总体上是处于弱势,但他们当中也不乏富有的、有权势、有地位的个体。 此外,弱势群体的概念一般还包含着一定的价值和道德评价。一般说来,只于边远落后地区的人往往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 (二)哪些群体容易成为弱势群体 残疾人、老年人、文化技术水平低下者、失业者等自身能力不足或缺乏经济机会的群体一般被看成是弱势群体。 少数种族、妇女、外来移民 老少边穷地区 (三)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 自身的原因和社会的原因两个方面。在自身原因方面,弱势群体主要是由于其生理状况 或自身文化技术素质的局限而导致在经济、政治和社会活动中能力的低下。在社会原因方面,主要有社会歧视,或某些群体所处的较差的社会经济环境等原因而导致他们处于较低的社会经济地位。同时,在经济与社会的快速转型过程,有时会出现社会保护机制的紊乱,或一些人对社会快速变化的不适应,从而导致某些群体在一定的时期中陷入弱势状态。 (四)社会政策在帮助弱势群体中的作用机制 1、福利救助。对弱势群体成员提供一定的福利救助是帮助他们的最基本的方式。 2、提供机会。其中主要的途径一是通过公共行动而直接向弱势群体成员提供就业机会,二是通过立法等手段消除在就业等领域中的歧视。 3、增能。对于弱势群体,除了提供机会以外,还需要提高他们利用机会的能力,否则即使有机会他们也利用不上,或即使一时得到了机会,将来也很可能再丧失。因此,更为积极的帮助方式是通过各种途径去增强他们的能力,从而从根本上改变其弱势的地位。 所谓“增能”,就是指通过各种方式去提升弱势群体自身的能力,以改变其弱势的状况。30 通过社会政策行动而使弱势群体增能的具体方式有很多,一般包括通过公共卫生保健计划去改善他们的健康状况,以提高其生理能力;通过公共教育培训计划去提高他们的文化技术能力;通过强化权益保护机制及改善其社区和组织的状况去提高他们在政治过程及公共事务中的影响力;通过增大弱势群体的社会资本而提高他们的社会及经济活动能力,等等。

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doc 21页)

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doc 21页)

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内容提要:“弱势群体”是对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健康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总称,其缺乏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能力。弱势群体的成因既有先天因素,亦有后天社会因素。现有法律不足以保护其利益,故需探求新的保护机制和方式。在法律理念更新的基础上,采取多方位、多层次的保护措施,完善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体系,方能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 主题词:弱势群体法律保护法律体系社会法 在我国,“弱势群体”的产生根源于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弱势群体的大量存在表明我国社会两极分化的现象日趋严重,并已成为妨碍社会公平实现的重大障碍,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深入研究当代中国的弱势群体问题,构筑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尤其是法律保护机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弱势群体”的涵义以及具体构成 (一)“弱势群体”的涵义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弱势群体”没有统一认识。学者们根据自己的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对弱势群体进行各自的

界定。有的学者从经济能力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由于各种外在和内在原因、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在生产和生活上有困难的人群”。①有的学者从政治和法律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与另一部分人相比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一部分人”。② “弱势群体”作为一个集体名词、抽象名词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学范畴,更多地属于社会学领域。“弱势”是相对于“强势”而言的。因此,“弱势群体”就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对社会人群根据一定标准进行比较的结果,在此意义上,“弱势群体”是对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健康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总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改革时期,各方面的社会保障问题突出,弱势群体特别需要扶持和保护,应当对其具体范围有清醒的认识和研究,既不能不当地扩大其范围,以致真正的弱势群体被忽视,也不能人为地缩小弱势群体的范围,从而不利于科学决策和立法,并最终造成社会不稳定。 (二)“弱势群体”的具体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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