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责任保险核保指引剖析

公众责任保险核保指引剖析
公众责任保险核保指引剖析

第xx章公众责任险核保实务

第一节公众责任险核保概述

一、公众责任险特性

公众责任险,又称综合责任保险或普通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对法人或公民因疏忽、过失行为致使公众利益受到损害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提供保障的一项保险业务。它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极广的险别。它可以承保不同行业的企业和团体、家庭、个人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在日常生活中因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而引起的赔偿责任。

我们的公众责任险,实际上是场所责任险,是在参考了国际上通行的同类保险条款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按事故发生基础设计的。是承保任何自然人、法人在保单列明地点于保险有效期内由于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除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之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应付给索赔人的诉讼费用及经保险公司事先同意的被保险人自己支出的诉讼费用,但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责任不能超过保单上规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或累计赔偿总限额。尽管公众责任险都是承保被保险人对他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但不同的投保人对公众责任险有不同的要求,因此,保险人设计了各种专门的公众责任保险。

二、公众责任险的种类

公众责任险的种类很多,实务中有些险种是在公众责任险基础上根据市场需求或者展业方便,而在遵循公众责任保险一般原则基础上演变的产品。目前保险公司根据不同客户的具体要求,为特定的对象度身定做,设计出了适合于不同的专业行业特色的公众责任险。但是无论如何演变,其基本框架是同构的。主要有:

1、展览会责任保险

1.1保险对象

承保的展览场所必须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同时通过公安消防等部门的验收。

1.2承保地域范围

投保单和保险单上列明的展览场所内。

1.3主要保险责任

由于被保险人或其雇请人员在展览场所进行展出工作、装卸展品、运转机器以及疏忽行为所引起1)所租用展览场所的建筑物、各种固定设备及地面、地基的损失;2)第三者人身伤亡的抚恤金、医疗费和其他有关费用;3)雇请中国工作人员人身伤亡的抚恤金、医疗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1.4赔偿限额的确定

可根据保险费率表中相对应的赔偿限额,与客户协商确定。其中每人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

1.5保险费率

为月费率,根据所承保的保险责任的不同划分为不同的承保费率,可根据总公司制定的费率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在30%范围内浮动。

1.6免赔额的确定

对财产损失部分应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一免赔额。

1.7保险期限

一般与展览期限保持一致,多为短期。

1.8场所风险环境和审核要点

1.8.1验证《营业执照》,并留存复印件。

1.8.2验证被保险人的经营状况,了解以往的出险情况。

1.8.3验证被保险人的有关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审核证明。

1.8.4了解展览会期间每天的客流量、是小范围邀约形式还是公开形式的展览会、具体展览会的内容介绍、展品介绍、保安措施如何、是否配备专用摄像机监测、会场修缮情况、灭火装置情况、是否有电梯和安全通道、被保险人曾举办过的类似展览会经验。

1.8.5被保险的展览场所如已经营一定时间,必须了解其以前的经营状况,是否发生过违法行为,如有,必须从严掌握承保。

2、商场公众责任保险

2.1保险对象

承保的商场必须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同时通过公安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对商场所拥有的餐饮店和娱乐场所等不包括在本保险对象内。

2.2承保地域范围

投保单和保险单上列明的商场内。

2.3主要保险责任

2.3.1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和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被保险人在经营业务过程中因1)火灾、爆炸;2)商场工作人员的疏忽或过失;3)在保单明细表列明的由被保险人所拥有的电梯、自动扶梯或手推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3.2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和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诉讼、律师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2.4赔偿限额的确定

根据保险费率表中相对应的赔偿限额,与客户协商确定。

2.5保险费率

可根据总公司制定的费率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在30%范围内浮动。

2.6免赔额的确定

对财产损失部分应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一免赔额。

2.7场所风险环境和审核要点

2.7.1验证《营业执照》,并留存复印件。

2.7.2验证被保险人的经营状况,了解以往的出险情况。

2.7.3验证被保险人的有关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审核证明。

3、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保险

3.1保险对象

凡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固定营业地点的公共营业场所,均可投保本保险。

3.2承保地域范围

投保单和保险单上列明的公共营业场所内。

3.3主要保险责任

3.3.1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公共营业场所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本公司负责赔偿。

3.3.2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和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诉讼、律师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3.4赔偿限额的确定

每次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根据保单列明的数额分别确定,其中人身伤亡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对施救费用的赔偿以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为限。

3.5保险费率

可根据总公司制定的费率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在30%范围内浮动。

3.6免赔额

对财产损失部分应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一免赔额。

3.7场所风险环境和审核要点

3.7.1验证《营业执照》,并留存复印件。

3.7.2验证被保险人的经营状况,了解以往的出险情况。

3.7.3验证被保险人的有关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审核证明。

注:本保险是公众责任保险的扩展,所以有关承保和理赔方法与公众责任保险基本比较接近。

4、金融机构责任保险

4.1保险对象

所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合法合规的金融机构,主要有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4.2承保地域范围

投保单和保险单上列明的营业大厅内。

4.3主要保险责任

4.3.1 金融机构的正式在册职工和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因疏忽或过失导致储户或第三者在营业大厅内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4.3.2 由于发生暴力抢劫、劫持,导致储户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以及储户在该营业大厅内当时提取的现金被抢劫的损失,依据法律或法律的基本原则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4.3.3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诉讼、律师费用,以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为限。

4.4赔偿限额的确定

本保险设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每人每次赔偿限额,运作时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与保险人协商确定累计赔偿限额。

4.5保险费(率)

保险费的收取是:年度累计赔偿限额×相应费率×营业大厅的个数,费率表中的保费(费率)指承保单个营业大厅的所收的保费(费率),如投保多个营业大厅的,则应乘以营业大厅的个数。

4.6免赔额的确定

一般而言,对人身伤害没有免赔额的规定,对财产损失部分应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一免赔额。

4.7场所风险环境和审核要点

4.7.1应查明被保险营业大厅有无配备保安或有关的报警(监视)装置。

4.7.2被保险人是否为合法合规的金融机构。

4.7.3承保营业大厅(场所)以往的出险情况。

4.7.4营业大厅保安人员人数,执勤制度。

5、校(园)方综合保障保险

5.1保险对象

取得合法办学资格的幼儿园、小学、中学。

5.2主要保险责任

5.2.1被保险人1)在组织和带领的校外活动中因监护、安排不当;2)校园暴力造成无辜学员人身伤亡;3)校内建筑物倒塌和设施缺陷;4)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监护不当造成的在册学员遭受意外而受伤、死亡、财物损失,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及医疗费用。

5.2.2被保险人监护、看护不当,致使在册学员被冒领、走失。

5.2.3因校方提供的食品饮料不符合卫生标准所造成的人身伤害。

5.2.4在幼儿园、小学、中学校内,因被保险人的在册学员的过失导致被保险人所有或租用、借用的财产损失。

5.2.5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需支付的鉴定费用、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法律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在相应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5.3赔偿限额的确定

赔偿限额是保险人负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本险种“责任险”及“财物(校产)损失”两部分,分别设置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相应责任险赔偿限额的30%,每人每次赔偿限额中包含医药费、抢救费等,以司法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的裁定为准。

5.4保险费率

本险种的费率原则上是按照被保险人分类(是幼儿园、小学还是中学,是走读制办学还是寄宿制办学等)、规模大小(校园内在册学员人数)、各类教育、娱乐设施的拥有程度而分别确定的。

为了简化手续,本条款按照被保险人的分类不同和规模(拥有在册学员的人数)大小分成三类六档实行一个档次一个费率标准。(具体见费率表)

5.5免赔额的设定

5.5.1责任险每次事故免赔率设定为赔偿金的20%。

5.5.2财物损失每次事故免赔额最低为RMB100。

5.6场所风险环境和审核要点

5.6.1在册学员的明细表。

5.6.2了解被学校的校园各类建筑、设施的情况。如:教学楼的基本情况包括层高、建造日期、建筑结构等以及各类运动设施的情况这些情况对于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向学校提供保险有着直接的关系,同时也对于保险公司向学校提出合理的整改措施有帮助。

5.6.3学校以往的损失记录,包括事故次数、时间、原因、损害后果及处理情况等。

5.6.4学校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果。

5.6.5学校的审核。既可以是公办教育单位也可以是民办教育单位。公办教育单位是由国家各级政府设置。民办教育单位必须具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进行登记。

5.6.6本保险的承保基础是“期内发生式”。为严格条款责任起见,各机构在展业时应在投保单“特别约定”和保单“其它事项”中加列“期内索赔式”条款,并向被保险公司书面明确。

5.6.7追溯期的使用。本保险单设置了追溯期。对于初保者,一般不给追溯期,对于续保者,视其上一保险年度的保险情况可适当给予追溯期,但追溯期最多不超过三年。

6、旅行社责任保险

6.1保险对象

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相关手续,有固定的注册营业地点和规定数量的合格从业人员

的旅行社。其中办理境外旅游业务的需要具备主管部门相应的证书。

6.2主要保险责任

6.2.1由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的疏忽和过失造成旅游者的人身伤亡和行李物品损失。

6.2.2意外事故导致旅游者下落不明。

6.2.3旅行社改变交通工具后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和行李物品损失。

6.2.4在游程中遭遇战争、军事行动等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

6.2.5旅行社原因造成旅游者被拒签引起其团费损失。

6.2.6扩展承保一名领队和导游在发生事故时因进行施救工作导致的人身伤

亡。

6.2.7另外,还设计了“附件旅行社特殊旅游项目责任保险条款”。

6.3赔偿限额的确定

6.3.1根据国家旅游局第14号令《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只限定了最低赔偿限额200万,但我司可接受旅行社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的累计赔偿限额。这种不设上限的形式,增加了保险的弹性空间。

6.3.2根据旅行社的不同需求,对“每人赔偿限额”进行了阶梯式放大,并加收相应保费。扩大了旅行社选择余地。

6.4保险费率

充分考虑旅行社的不同规模所具有的风险,按照旅行社接待游客人次划分了六档费率。旅行社可根据业务经营规模和自身所需的赔偿限额选择不同费率。(具体见费率表)

6.5免赔额的确定

一般而言,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规定一个每次事故免赔额。

6.6场所风险环境和审核要点

1、验证《营业执照》,并留存复印件。

2、验证行业主管部门对被保险人核定的经营范围。

3、验证被保险人的经营状况,了解以往的出险情况。

1) 被保险人如已经经营一定的年限,必须了解其以前的经营状况,是否发生过意外伤害或违约行为,如有则必须详细了解案情,从严掌握核保尺度。

2) 了解被保险人主要经营的旅游线路;线路中有哪些景点;景点是否包括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行进路线;旅游团队、车辆来源及车况。

3) 是否办理或者计划办理包机、包船旅游业务以及前往地点、人数、旅行社工作人员人数和行程安排等因素。

4) 对于价值超过3000元(含3000元)或等值外币的物品,应要求被保险人在“重要物品登记表”中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物品所有人姓名、物品名称、物品价值、登记日期、登记人等。

5) 关于附加旅行社特殊旅游项目责任保险条款事宜,在承保时应对旅行社具体办理的特殊项目进行考察,主要考察的风险因素包括:特殊项目的具体内容、持续时间、开展地点、旅行社对参加者年龄及身体素质适应性等方面是否有具体要求、旅行社对于这些项目是否提供或者会同相关部门提供安全防护措施、旅行社以往是否办理过同样或者类似项目以及是否有出险案例等等。

三、核保机制与流程

责任险核保工作是指核保员根据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对责任险类业务的风险状况进行识别、评估,同时兼顾当地保险市场状况,进而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什么合适的条件承保的过程。

客户提交的投保单是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要约,保险公司据此审核各项核保要素(如有需要可到现场了解),评估风险,确定承保条件。核保员应注意:1)投保单必须由投保人填写并签字或盖章;2)投保单填写必须正确清楚,没有歧义,并向投保人申明如承保则投保单将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3)向投保人(被保险人)解释条款保障范围和除外责任;4)可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填写风险评估表。

根据投保单和风险评估表及其他资料,可评估风险确定承保条件,如需上报

总公司审核或需要安排分保的,则在总公司两核中心书面批复同意或分保落实后,可以签发保单。办理分保业务的应将保单上报以办理分保手续,保单承保条件应与上报的承保条件一致,办理分保的业务在保期内如改变原保险条件或发生可能引起保险索赔的事件必须立即上报总公司两核中心。

四、核保权限

各分、支公司应按各自核保权限,按总公司的业务规定和作业规则完成常规核保作业,超过权限应签署具体核保意见后逐级上报;凡属个案处理和非常规核保业务均应上报总公司两核中心审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公司必须上报总公司审批:

1、超出分公司核定的承保权限。

2、载分公司承保权限范围内,但超出分公司自留限额应办理分保的。

3、分公司根据风险情况主动要求办理临时分保的。

4、有指定分保接受人的特约临分项目(一般不主张分保比例高于60%或分保10%(不含税))。

5、司法管辖权在国外,油漆是包括美加或北美的。

6、临时性保险协议业务。

7、我司没有相应条款的公众责任险项目。

第二节公众责任险核保要素

一、投保单的审阅、确认、与分析

保险人承保公众责任险业务时,投保单中应明确有下列内容:

(1)业务性质。关于业务性质,被保险人须如实在投保单中写清楚,如化工厂、饭店、写字楼,或百货商场等等,保险公司对只有从事与其业务性质有关的活动时造成第三者责任方予负责,此外,业务性质及其活动又是制订保险费率的只要参考因素。显然,不同性质的单位所面临的风险程度是大不相同的。

(2)有多少被保险人及各自的全称及详细地址。被保险人名称应准确,对

需要办理分保的,应提供被保险人英文名称(如有)。营业地址要详细准确,因为它一般就是承保地址,保险人对此地发生的保险索赔事故才有可能负责。

(3)承保区域范围。必须了解被保险人(投保人)所要求的承保区域,是营业地址还是有一承保区域范围。保险公司承保责任的地域范围限制就是保险区域范围,也就是说事故必须发生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内;显然,对区域之外的事故是不予负责的。

(4)赔偿限额计算的方式及其具体标准。可以分为累计及每次赔偿限额。

(5)每次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免赔额。一般财产损失需要确定一个适当的绝对免赔额。

(6)保险费率、保险费计算及交付保险费方式。根据公众责任风险的高低来确定承保费率的高低。

(7)确定司法管辖权。关于司法管辖权,这是指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后,保险公司认可司法机关的判决问题。保险公司的条款明确规定,发生争议诉诸法律必须在被告方所在地,一般来说在中国境内,这对保险公司比较有利。但是,被保险人也会要求保险公司在保单上列明世界范围的司法管辖权,以达到保障其切身利益之目的。如客户强烈要求,当然也可酌情考虑接受被保险人的要求,但必须提高保险费率,并力争在保单中注明法律诉讼费用包括在赔偿限额内,同时世界司法管辖应尽量排除北美或美加。

(8)确定被保险人是否需要附加保障及其条件。依据每一扩展条款的风险特点和大小适当收费。

(9)投保单由投保人填写完毕后应签章表示确认,这将作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粘贴在保单正本后,归档妥善保管。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背景和他们之间的关系的了解

1、投保人(被保险人):公众责任险项下的被保险人,应该是对所保险的单位经营的业务承担风险责任的或与其有经济利害关系的法人或自然人,也就是指在所保险的单位从事业务活动时造成第三者责任,依照事故的起因和责任归属,

会被追索的人,均可列位共同被保险人。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列为被保险人。

2、得到损害赔偿的第三人(受益人):也就是保险金的受领人。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后,能受领保险金的不是被保险人,而是在保险事故中遭受损失的第三人。被保险人并非责任保险的直接受益人,因而责任保险较少发生道德危险。

所以在公众责任险中,被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而受到了损害是不能要求损害赔偿的。因为被保险人不属于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的范围。

三、风险评估表、风险查勘报告的审阅与分析

公众责任险的风险评估表主要是对被保险人的有关概况、生产经营业务具体情况做一个详细调查,依照调查情况,与被保险人进行协商,以便明确总的风险评估及承保内容,保险公司便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具体要求提供风险保障。对于特殊项目保险公司还可以派员到现场查看,进行实地考察,综合评估被保险人所有可能存在的公众责任风险。

四、保险标的或保险项目的全面性风险评估与分析

风险评估是承保实务的基础环节,也可以说是整个保险经营实务的基础,作为承保准备,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或有关方了解并弄清全面的风险及业务情况,必要时,可派人赴现场查勘,主要弄清以下情况:

1、保险地点的地理环境及周围情况。如当地的人口密集、临近建筑、临山、临河、临湖、临街等情况以及建筑物等级。

2、从事业务的性质。即所从事的行业或职业,看是否存在特别的危险。如场所责任与承保人责任的风险就有较大差异。

3、保险地点的安全设施及应急抢救手段。

4、被保险人的管理水平及人员结构情况。如饭店、旅馆的等级就是衡量其管理水平的综合标志,企业的产品等级也是重要参考资料。

5、承保区域范围的大小及特点。如投保场所战地面积、使用面积、是集中在一起还是分散在若干处等。

6、共同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被保险人有几方及各方之间的关系。如合资、合作、股份企业以及业主与承保人等。

7、被保险人的防损措施及以往事故记录。包括责任事故次数、事件、原因、损害后果及处理情况等。

8、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看其对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影响。如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之区别,过失责任的不同适用范围等。

为了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应该经常督促被保险人,加强管理,做好风险控制工作。同时,保险公司还可以派员到现场查看,发现问题,应向被保险人提出改进管理建议,尽力避免责任事故的发生。

五、承保条件的审阅

主条款

一律使用中国保监会制订颁布的公众责任险条款办理业务,条款的内容和措辞不得作任意变动和修改。

公众责任险条款中规定: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负责赔偿。包括:1)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2)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3)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较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附加条款

公众责任险承保对象复杂,险种众多,在一张总保单内列举的责任范围往往无法满足投保人的需求。尤其是一些除外责任的规定,使投保人的需求更难以得到满足,如果使用附加条款,或经过保险人与投保人的特别约定在总保险单基础上以批单的形式扩展承保某些风险,一方面可以满足投保人不同的保险需求,另

一方面也有利于保险人扩大业务,同时增加保费收入。

扩展条款一律使用保监会统颁或认可的附加条款,即公司条款库内的条款办理业务。若重大项目、共保跟单及大比例分保等特殊业务使用库外附加条款作个案处理。

目前我司共有47个扩展条款。各分支机构应根据实际风险情况逐一核保后,确定是否可扩展承保。并根据风险状况考虑是否酌情加费,同时对其中风险较大的附加条款要考虑设置小于主条款的赔偿限额。

特别约定

由于保单特别约定与条款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处理失当可能危及整个保单的实质性内容。使用常规特别约定,有标准文本的要使用标准文本,没有标准文本的用语必须具体、完整、准确。

赔偿限额

公共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而非有固定价值的标的,因此无保险金额的规定,而是确定赔偿限额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最高额度。超过限额的索赔,仍由被保险人自行负责。

赔偿限额的确定,一般都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可能发生的赔偿责任风险的大小协商制订限额的高低并订入保险合同中,也可由保险人事先在保单上列明,被保险人认可即可。其中诉讼费用也包含在内。责任保险中通常规定两项赔偿限额:

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即每次责任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它分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2、累计赔偿限额。即保险期内累计的赔偿限额,它分为累计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累计的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一般高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单上只规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规定累计赔偿限额,或者既规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又规定累计赔偿限额,或者将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合为一个赔偿限额。一般而言应设定累计赔偿限额,通常该限额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5倍。

免赔额

责任保险单上除规定赔偿限额外,一般还有免赔额的规定,以此达到促使被保险人小心谨慎,防止发生事故和减少小额、零星赔款支付的目的。责任保险的免赔额,通常是绝对免赔额,可以用金额数字表示,也可以规定为赔偿限额或赔偿金额的一定比例。保险人在履行义务时,应扣除免赔额。即无论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是否超出了免赔额的规定,免赔额以内的损失保险人概不负责,而是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

一般人身伤亡无免赔额的规定,但对财产损失应规定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一般为200美元至1000美元,视风险大小决定。

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是计收保险费的依据。公众责任险的保险期限为一般为一年或不足一年的短期,费率多为年费率,且费率是根据风险大小及损失率高低而确定的。在厘定保险费率时,主要应考虑下列因素:

1、被保险人的所属行业和风险特点;一般来说、具有下列特点的企业具有较高的公众责任风险:

(1)投保场所人员流动较多。

(2)有易燃易爆工序或使用带放射性材料的生产企业周边有相对密集的人员聚集或有他人所有的财产坐落。

2、被保险人已有的损失记录,包括事故情况、损失赔偿数量以及是否将所显现的事故隐患进行了整改进而杜绝了同样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3、被保险人产生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大小和造成损害的程度估计。

4、被保险人的管理水平,包括企业制度建设、质量认证等信息。

5、遇有附加保险条款时,应一并考虑扩展责任的风险情况(也可以依据每一扩展条款的风险特点和大小分别设定费率)。

6、司法管辖权范围及当地法律对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承保基础

必须使用“期内发生式”作为公众责任险的承保基础。

公众责任的归属以事故发生为基础,没有索赔期限的规定。也就是说,索赔的事故只要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无论以后何时索赔,保险公司都予负责。所以,被保险人可能在保单终止数年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因为保单上并无索赔期限的规定。

六、过去三至五年的损失纪录(已投保和没投保的)

续保业务一般应提供上年赔付记录、承保条件、与上年承保有何变化;新保项目一般应提供前三年损失记录和相关的风险评估资料。

第三节核保策略的考虑

一、该险种是我司大力发展、适量维持、严格控制、还是计划收缩的产品?

公众责任保险事故在日常生活中是常有所闻的,只是国内尚未有大额的索赔成功的案例,因而没有在社会上引起足够的注意和重视,所以也没有引发较大的保险需求。目前我司将险种确定为我司大力发展的责任保险业务。其中:

1、重点发展业务:高标准的宾馆、餐厅、商场、公园、一般工厂、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等的公众责任险。

2、限制承保业务:游乐场所、运动场馆、药厂、油库、化工厂、液化气供应站的公众责任险。

3、禁止承保业务:

①屠宰场、航空机场、码头、港口;

②从事燃料、染料、危险品(烟花、爆竹等)、爆裂物、有毒物质制造、储存和运输的企业;

③消防队、自来水厂、废水处理厂、铁路公司、发电站;

④火药制造业、及具有类似高易燃易爆风险的工业和商用化学品制造业;

⑤地下开采业、矿坑沉降及隧道挖掘业;

⑥废弃物品处理。

4、限制使用扩展条款:契约责任条款、意外污染渗漏条款、停车场责任条款。

二、客户与我司的全面业务关系

1、对一揽子统保业务(如财产保险、车辆保险、责任保险等险种均在我司投保),如果其他险种保险条件较好,经核保可以承保,则作为优惠政策,可考虑适当放宽本类业务的保险条件。

2、对连续多年在我司投保此类险种而赔付记录较好的优质客户,在续保时也可考虑将保险条件适当放宽。

第四节核保决定

一、业务是否通过最低核保要求?

每一单具体业务都有最低的承保条件要求。所审核的业务如需得到同意承保的指示,承保条件必须在最低核保要求之上。

二、承保条件(条款、保额、免赔额、保费等)更改的建议

1、对未能达到最低核保要求的业务,或虽然达到最低核保要求,但相对于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来讲,该业务承保条件较低的,可向投保人要求降低保险金额、提高免赔额、提高费率、加设每人每次赔偿限额等要求,来提高承保条件。如投保人不能满足核保员的这些要求,该业务就不能承保。

2、投保人所选择的条款、险种可能与其所要达到的保障不相符或存在误解,在此情况下,可向投保人推荐合适的险种,或通过附加扩展条款及特别约定,在一定程度上来满足投保所需要的保障。

三、自留额度与分保

项目风险大或承保条件差的大额保单应考虑安排临时分保;保单保额或险位保额超过自留额的必须安排溢额分保。

临时或溢额分保方案作为重要的承保条件,必须报总公司确认后才能出具核保意见;出单前、后应注意落实分保及其事务性工作;需要安排临分或溢额分保

的业务须提前开展续保或合理安排新保起保时间。

涉及分保的项目正式出单承保条件必须与上报承保条件一致,否则不能办理分保。

四、拒保

对承保条件经过协商仍达不到我司核保要求的,不予承保。

复习题(共五题)

一、

二、

三、

四、

五、

个案思考(共两个)

一、

二、

参考读物(数量不定)

责任险核保考试

2014年非车险核保人资格考试考试题库 一、单选题 1、根据保险法,对责任保险承保人来说,确定责任保险的(A)是至关重要的。 A.有效期间 B.中止时间 C.起始时间 D.终止时间 2、2013某厂为其生产的高压锅投保了产品责任保险,下列各项中,(B)属于不能获得保险人赔偿的情况。 A.因高压锅爆炸,使用户面部烧伤,支付医疗费用2万元 B.高压锅因爆炸而报废的损失500元 C.因高压锅爆炸致使厨具损失2000元 D.厂家在这场高压锅事故诉讼中支付诉讼费500元 3、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是(B)。 A.造成损害应负的一切责任 B.造成损害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或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 C.造成损害应负的刑事责任 D.造成损害应负的合同责任 4、责任保险承保的损害赔偿不包括(B)造成的损害赔偿。 A.侵犯债权 B.故意行为 C.某些合同责任 D.侵权行为 5、关于责任保险的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A.责任保险的直接赔偿对象是受害人 B.保险事故发生后,必须先由保险人向受害人支付赔款 C.保险事故发生后,必须先由被保险人向受害人支付赔款 D.保险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有权向被保险人索赔,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索赔 6、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分别为(C) A. 产品导致用户的人身伤害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 B. 产品导致第三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产品担保责任 C. 产品导致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 D. 产品导致用户的人身伤害和产品担保责任 7、责任保险的基础是(B) A.自然灾害的客观存在 B.法律制度的完备 C.侵权行为的发生 D.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 8、关于产品责任保险,下例说法不正确的是(B) A.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 B.只有生产商和销售商可以投保产品责任保险 C.一切可能对产品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害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都可以投保 D.产品责任保险可以有一个或多个被保险人 9、一个人无论是否有过失或疏忽,只要致使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是(C )。 A.故意侵权 B.过失侵权 C.无过失侵权 D.违约侵权 10、责任保险承保的法律责任主要是(B)。 A.刑事责任 B.民事责任 C.行政责任 D.合同责任 11、责任保险的法律原则中对消费者最有利的是(B)。 A.合同关系原则 B.严格责任原则 C.疏忽原则 D.保证原则 12、忠诚保证保险的发现期从(B)开始。 A.损失开始时 B.保证合同终止时 C.保证合同开始生效时 D.损失被发现时 13、产品责任保险中,有些保险事故发生后不能立即得知或发现,例如药品,其承保基础宜采用(C)

人身保险核保核赔课程考核大纲终审稿)

人身保险核保核赔课程 考核大纲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课程名称:人身保险核保核赔 一、课程性质与目标 (一)课程性质和特点 《人身保险核保核赔》是中国保险职业学院保险实务、医疗保险等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该课程主要阐述人身保险核保与理赔的原理、人身保险核保业务知识和实务流程、人身保险理赔业务知识和实务流程,是一门理论性很强同时又与现实紧密结合的课程。 (二)课程目标与基本要求 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能够从人身保险核保基础理论出发深刻认识个人寿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险等的核保思路,掌握各险种的核保要点,掌握针对不同人的核保思路,提高其核保实务能力;能够掌握人身保险理赔基础理论,掌握正常理赔案件的处理流程,通过具体的保险理赔案例提升自己的理赔业务技能。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人身保险核保与理赔的基础理论知识,掌握核保与理赔的基本流程,在具体的案例中学会分析核保的要点及理赔案例。 (三)与本专业其他课程的关系 《人身保险核保核赔》与保险专业的许多其它课程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从层次上讲,《人身保险核保核赔》是保险专业中的高层次课程,属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一门课程。以《人身保险》、《保险医学》、《保险法》、《保险学概论》、《人身保险理论与实务》等课程为基础。 二、课程考核内容与考核目标 第一章核保基础知识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掌握核保的概念、原则及意义,了解核保的起源与发展。 (二)课程内容 第一节核保的起源与发展 第二节核保的概念、意义和原则 一、核保的概念 二、核保的意义 1.公平性——维持差别费率的公平原则 2.预防性——防止逆选择和道德风险 3.安全性——维持稳健经营及提高承保利润。 4.竞争性——利于业务人员的展业 三、核保的原则 1.保证经营安全 2.实现长期利润 3.促进业务发展 (三)考核知识点 核保的概念,核保的意义,核保的原则。 (四)考核要求(要求、分值占比、题型、考试方式) 1.核保的起源与发展 2.核保的概念、意义和原则(重点) 第二章人身保险核保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掌握人身保险核保的风险因素评估、承保方法的应用及核保结论的判断,熟悉核保的流程及投保书、生存调查报告的书写。

人保(备案)[2009]N304号-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04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外事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保险人对上述第(一)与第(二)项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如本保险合同约定了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的,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保险人对上述第(三)项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 (六)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八)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车险核保人资格考试试题

紫金保险车险核保人资格考试试卷 所在机构/岗位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 成绩____________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0题,20分) 1、奥迪A6L 2.0T,其中T的含义是指() A、排量 B、吨位 C、主参数代号 D、以上均不正确 2、按照反洗钱的规定,金融机构对客户的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保存()年。 A、3年 B、5年 C、10年 D、15年 3、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达到赔偿限额时,保险合同应( ) A、失效 B、继续有效 C、增收保费后有效 D、部分有效 4、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经管办法》,保险费金额人民币()万元以上且以现金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万元以上且以转账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有效身份证件,登记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A、2万、10万 B、2万、20万 C、1万、20万 D、1万、10万 5、商业第三者条款当中,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于(),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A、超过其他保险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 B、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总限额以上的部分 C、未得到交强险保障的部分 D、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 6、承保能力具有多重含义,不是其意义的是() A、承保能力是能够承保的总保险金额 B、承保能力指的是能够承保的某些特定险种的保险金额 C、承保能力指的是可保风险的可保总金额 D、承保能力指的是某种保险品种所提供的保险金额 7、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如果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将导致的结果是() A、保险合同被变更 B、保险合同无效 C、保险合同被解除 D、保险合同终止 8、费率调整系数表适用于()。 A、摩托车 B、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 C、拖拉机 D、以上均不适用 9、警车、普通囚车适用()费率、搬家公司货车商业险应按()性质承保。() A、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客车、营业货车 B、企业非营业客车、营业货车

财产险公司核保部职责及相关制度

核保部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保险监管部门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落实公司的核保政策和管理规定; 2、落实总分公司业务核保政策; 3、落实总公司核保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 4、负责确定市场策略,辅助市场营销部制定销售策略; 5、负责审批三级机构的核保管理制度细则,指导并监控其实施; 6、负责对部门员工的考评、管理,参与对三级机构核保部门的考核; 7、负责定期编制分公司企险业务承保情况分析报告,提供建议。 核保部岗位设置及职责 1、核保部经理 (1)制度建设 组织核保制度的宣导、监督制度的执行,并在此基础上拟

定符合本机构实际的各项管理细则及服务创新方案。 (2)机构核保经营指标管理 监督、管理、控制机构各项承保经营指标,负责机构称承保数据的统计、分析、上报,并在此基础上调整和完善本机构核保政策。 (3)承保队伍建设与管理 建设、管理本机构承保队伍,贯彻落实总公司保系列各项考核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承保人员的考核及培训工作。(4)信息反馈 收集、整理、反馈当地市场信息及同业服务动态。(5)销售支持 及时向销售部门宣导核保政策及服务举措,提供各项核保数据和核保过程中取得的第一手资料。 2、车险/非车险核保岗 (1)政策制订 认真执行总、分公司关于业务的核保政策,并负责核保政策的解释、指导、督促工作。 (2)日常核保 负责分公司业务的核保管理工作,对客户业务核保质量负责;负责超权限业务的初审及上报;及时反馈核保政策实施的效果和修改建议;进行个人客户业务经营分析及各项数据统计工作,针对异常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3)市场调研 积极做好核保过程中的市场调研,整理分析反映出当地的市场情况,提出拟订费率等价格指导意见,为上级核保人决策提供参考。 (4)产品开发需求 研究市场及客户,向总公司产品开发部提出产品开发需求。 (5)培训工作 做好所辖险种核保管理的各方面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所辖录单员、核保人业务技能。 3、出单内勤岗 (1)日常工作 负责接收投保单、批改申请书、保险投标书、询价单等,并办理登记,同时负责单证管理台帐的登记、保管。 (2)保批单初核 根据业务档案管理和核保要求,对投保单要素进行初步单证复核。 (3)保批单信息录入 负责承保信息的系统录入,并及时对手工出单或代理点出具的保单进行系统补录,打印等工作。 (4)协调沟通 负责分公司核保岗和财务部门之间的协调、联络工作。(5)单证管理

精编【金融保险】保险出单及核保实务

【金融保险】保险出单及核 保实务 xxxx年xx月xx日 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 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

第一节填写投保单 确定保险方案后,业务人员(含代理人员)应协助投保人正确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 (一)工作流程 1.为了确保投保单的内容真实、可靠,在填写投保单前,业务人员应查验投保人所带证件。 2.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新保业务需要携带投保车辆行驶证、被保险人的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投保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3.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的新保业务需要提供的单证:投保车辆《机动车行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投保人身份证明原件。 4.约定驾驶人员时,需要提供约定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5.对于个别未上牌照的特种车、拖拉机、摩托车等,要求投保人提供购车发票或固定资产入帐凭证。 6.被保险人地址要尽量详细,对于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投保人为“自然人”时填写投保人常住地址,需要精确到门牌号码。 (二)投保单可采取以下方式填写

1.投保人亲自填写。 2.投保人口述,由我公司业务人员或代理人员填写后由投保人签字。 3.在未来公司将设立网上投保系统、触摸屏等投保工具,投保人利用此类工具,自助录入,打印后由投保人签字。 4.投保单的填写必须字迹清楚,如有更改,投保人应在更正处签章。 5.投保人为“自然人”,不是由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时,或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应由投保人出具“办理投保委托书”,载明“授权委托xxx 以本投保人名义办理xxx车辆的所有投保事宜”。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在委托书上加盖单位公章;投保人为“自然人”时,由投保人签名并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办理投保的经办人应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办理投保委托书”、投保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为自然人时)及办理投保的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均要附贴在投保单背面。 “办理投保委托书”也可以直接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栏中注明代办人姓名的形式落实。 (三)填写投保单 1.投保人信息填写要求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险条款(2009版)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险条款 (2009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经营业务时,因过失导致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累计最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以内赔付法律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 (二)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 (三)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公众责任险模板

公众责任险保险方案模板 编号:? 1.?被保险人? 1.1?被保险人名称?? 1.2?被保险人地址 3. ?经营性质? 4. ?保险期限:?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5. ?保险责任起止时间: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6. ?保险金额? 6.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6.2?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6.3? 累计赔偿限额:? 7. ?免赔额: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为RMB???万元或损失金额的???%,两者以高者为准 8. ?保险责任? 8.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区域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8.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 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9. ?责任免除? 9.1?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区域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9.2?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9.3?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区域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9.4?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9.5?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9.6?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9.7?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9.8?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9.9?火灾、爆炸、烟熏;? 9.10?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 9.11?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 9.12?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9.13?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健康险核保与理赔

健康险核保与理赔 保险费率确定的方法科学的计算方法(费率和免赔额的厘定要与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相对应。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评级为优、良的,费率可在市场平均年水平上适度下调;风险状况评级为一般的,费率可适用市场平均费率;风险状况较差或差的,费率应在市场平均费率基础上适度上调。免赔额的设置考虑3个因素:必然发生的损失金额;被保险人风险管理意识和水平;被保险人选择自担的风险。免赔的变动应与费率的变动相联系。免赔额提高,费率降低;免赔额减少,费率提高。两者互相变动的幅度取决于标的损失在金额上的分布概率。 1.健康保险核保的特点 1)风险选择不同-----残疾率或患病率2)保险利益不同3)期限选择不同4)年龄段不同后果处理健康保险经风险选择后,同样将投保体分为标准体、次标准体和拒保体三类。标准体与拒保体的处理方法与寿险基本相同。对于次标准体,承保方式如下:缩短给付期限、消减给付保险金、延长免责期、加收保费。 保险核保概念 可保风险进行评判与分类,进而决定是否承保,以什么条件承保的分析那过程。 保险核保原则保证经营安全; 实现长期利润; 促进业务发展 核保内容投保人资格审查 保险费审核 标的审核(以个人寿险业务为例) 年龄 体格(身高、体型、体重分布) 既往症 家庭病史 职业 习惯嗜好 道德风险因素 财务状态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受益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进行调查、审核、确定保险责任和损失金额,并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经济赔偿或保险金给付义务的行为。保险理赔原则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既不能任意扩大保险责任范围,也不能惜赔。 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融赔付 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衡量和检查保险理赔工作质量的标准,是保险企业信誉的集中表现)保险理赔程序立案 检验 责任审核 赔付计算 付款 处理损余物资、代位追偿 立案时,应将被保险人名称、保单号码、出险日期、出险原因、出险地点、损失约数等详细记录下来,并请被保险人填报出险通知书(一式二份)。根据被保险人报送的出险通知书,抄录有关保险单副本和批单一份,以便查勘前能先了解承保财产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财产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财产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篇一:保险合同案例 案例一:已付首期保费但未签发保险单时合同是否成立【案情介绍】 1998年3月17日,曾某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 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 【案例分析】 1、保险关系的有效建立以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及交纳保费为前提。在投保程序上应该是要约——承诺——核保——缴费——出具保单。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通常是在合同成立以后,投保人缴纳保费立即生效,当然也可以由双方约定合同一经成立即告生效。 2、《保险法》第57条规定:“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已向曾某 收取保费,视为已表示同意承保,即承诺成立。同时因为首期保费已缴,保险合同生效,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付责任。 3、保险公司有违规操作的行为。本案例中保险公司采 取先收保费,再核保,然后签发保单的方式开展保险业务,不符合正常的承保手续这种不规范的展业方式,其后果理应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4、此案中,被保险人曾某是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体检与否及身体状况如何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不产生严重影响。 综合上述分析,保险公司应按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启示】 由于保险公司错误的展业程序造成的后果,应该由保险公司自己来承担。 案例二:保险标的已消失时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案情介绍】 1997年9月16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业务员的报案,称 被保险人于9月9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要求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合法成立的组织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列明的场所范围内,在从事经营活动或自身业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且受害方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自行车、汽车、机车、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出售、赠与产品、货物、商品; (三)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等属专门职业性质的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从事建筑、安装或装修工程。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四)自然灾害; (五)火灾、爆炸、烟熏; (六)核反应、核辐射、核爆炸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 (八)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以被保险人名义从事相关工作者超越其经营范围或职责范围的行为;

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篇一:保险合同案例 案例一:已付首期保费但未签发保险单时合同是否成立【案情介绍】 1998年3月17日,曾某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 【案例分析】 1、保险关系的有效建立以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及交纳保费为前提。在投保程序上应该是要约——承诺——核保——缴费——出具保单。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通常是在合同成立以后,投保人缴纳保费立即生效,当然也可以由双方约定合同一经成立即告生效。 2、《保险法》第57条规定:“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已向曾某 收取保费,视为已表示同意承保,即承诺成立。同时因为首期保费已缴,保险合同生效,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付责任。 3、保险公司有违规操作的行为。本案例中保险公司采 取先收保费,再核保,然后签发保单的方式开展保险业务,不符合正常的承保手续这种不规范的展业方式,其后果理应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4、此案中,被保险人曾某是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体检与否及身体状况如何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不产生严重影响。 综合上述分析,保险公司应按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启示】 由于保险公司错误的展业程序造成的后果,应该由保险公司自己来承担。 案例二:保险标的已消失时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案情介绍】 1997年9月16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业务员的报案,称 被保险人于9月9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要求

人保-公众责任保险通用附加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编号: 人保(备案)[2009]N468号) 在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1995版)》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1999版)》等公众责任类保险(以下均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下列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条款目录: B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 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 不受控制条款C叉车责任条款 承租人责任条款 错误与遗漏条款 出租人责任条款 车辆装卸责任条款D电缆损失责任条款 电梯、机器及大厦自动装置条款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临时海外出差责任条款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第三者责任条款 独立承包人责任条款 电瓶车责任条款

电梯责任条款F放弃代位追偿权利条款 附加被保险人条款G雇员及合伙人条款 锅炉爆炸责任条款 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H火灾、爆炸、烟熏、水损责任条款 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J急救费用条款 急救责任条款 酒类责任条款 救火费用条款 交叉责任条款 建筑物改变条款K恐怖活动条款 客人财产责任条款L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Q契约责任条款R人身侵害责任条款S社交及娱乐场所责任条款 食品、饮料责任条款T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W卫生装置条款X消防队与水损条款Y衣帽间条款 游泳池及健身房责任条款 娱乐设施条款Z展览会责任条款 自动承保新地点条款 注销保单条款 租用汽车责任条款 条款正文B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

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直接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发生暴力行为、抢劫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不受控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占用或使用营业场所时,由于不知情或远非其所能控制的事件发生造成的遗漏申报或任何行为,不会影响本保险单的有效性,一旦被保险人知道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按要求支付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C叉车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所有的或占有的并在被保险场所内或周围使用的,可不按照道路交通相关法规投保强制责任保险的叉车等车辆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承租人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作为承租人对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由于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坏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错误与遗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疏忽或过失而延迟或遗漏向本公司申报所占用的场地、被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而受拒负,但被保险人一旦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立即向保险人申报上述情况,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人责任条款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doc

合同编号: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 1.公众责任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 到期通知书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明细表 被保险人名称: 被保险人地址: 被保险人营业场所: 被保险人营业性质: 被保险人名称: 被保险人地址: 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 总计: 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每次事故免赔额: 适用于财产损失: 保险期限:共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费率: 总保险费: 付费日期: 被保险人名称: 被保险人地址: 司法管辖(选择下列其一): 1.中国司法管辖: 2.世界司法管辖(北美地区除外): 特别条款: 公众责任险保单明细表 投保人对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条款明确无误 签字: 日期:年月日

签发日期:年月日______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 签发地点: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众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定义: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财产险核保初级考试大纲

财产险核保考试大纲(初级)【2018版】 说明:本次考试时间总时长为150分钟,满分为200分,其中基础知识占100分、专业技能占100分,考试形式为机考闭卷。题型和题量分布如下: 第一部分 基础知识 一、保险基础知识 【考试目的】 通过考核,检验考生对风险、风险管理和保险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了解和认识,测试其熟悉或掌握风险的含义、分类和构成因素、风险管理的概念、程序和方法、保险的概念、风险管理与保险关系等内容的程度,测试其对风险识别和保险认知的能力,提升其保险基础理论水平。 【考试内容】 掌握:1.风险的概念与种类 2.风险的构成要素 3.风险管理的概念 4.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5.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 熟悉:1.可保风险的构成要件 2.风险管理的程序 3.风险管理的主要方法 了解:1.各种风险的内涵 2.保险的分类 3.保险的功能 【参考书籍及资料】 《保险原理》魏华林、陶存文主编,中国金融出版社,2016.5,ISBN9787504984593

二、保险合同 【考试目的】 通过考核,检验考生对保险合同的含义、构成要素等基本理论的了解和认识,测试其熟悉或掌握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的订立、成立与生效、以及保险合同的变更、履行和终止的程度,以提高其运用保险合同基础知识处理承保工作实际问题的能力。 【考试内容】 掌握:1.保险合同的概念 2.保险合同的订立 3.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与无效 4.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熟悉:1.保险合同的特征和种类 2.保险合同的形式及主要内容 3.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 4.保险合同的履行 了解:1.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2.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 【参考书籍及资料】 《保险原理》魏华林、陶存文主编,中国金融出版社,2016.5,ISBN9787504984593 三、保险的基本原则 【考试目的】 通过考核,检验考生对保险的基本原则的了解和认识,测试其熟悉或掌握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程度,以提高其运用保险基本原则处理承保工作实际问题的能力。 【考试内容】 掌握:1.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2.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 3.保险利益原则的时效 4.最大诚信原则含义及主要内容 熟悉:1.保险利益转移和消灭的具体形式 2.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种类及具体认定 3.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了解:1.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2.坚持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参考书籍及资料】

核保理赔案例分析

核保理赔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1 8月7日,杨先生驾驶自家派力奥轿车时发生追尾。经认定,杨先生负全责。由于仅派力奥车轻微受损,杨小姐立即通知了当初投保的平安保险。保险公司接线员指示杨小姐将车开到金海4S店修理。随后,定损员赶来拍照取证,保险公司和4S店开出了机动车辆保险损失确认书,但未让杨先生签字。 4天后,杨先生收到金海4S店电话,称须支付修理费5300元才能取车。杨先生立即致电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称杨未购买车损险,故拒赔。 请问此案中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应如何处理? 承认失误保险公司允诺赔偿 昨日下午,平安保险四川分公司负责处理此事的工作人员唐先生承认,公司确有失误。“公司接线员是个新手,她在没有确认车主是否购买车损险的情况下便通知了定损员。而定损员到现场后也疏于确认车损险。” 唐先生认为,在此事件中,4s店也有过错,“修复和换零件都必须得到客户认可,事实上4s店并未做到这点。”唐先生表示,目前公司已就此事和4s店进行协商,初步决定共同补偿杨先生3000元。杨先生表示,他暂时还没有接到保险公司的最后处理决定。 案例2 张某于2007年9月10日向T保险公司投保《综合个人意外伤害险》。保险合同约定,张某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期限为1年,自生效日的二十四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至,基本保险额为200,000元,身故受益人为张某的妻子陈女士。保险合同的生效日为2007年9月19日。2008年3月22日,张某因触电身亡。2008年4月6日,张某触电身亡被公安部门认定。张某的妻子陈女士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司于2008年5月15日向陈某发出《不予赔偿告知书》,以张某未告知曾患有动脉硬化为由拒绝理赔,并称解除保险合同,退还张某所缴纳的保险费。《不予赔偿告知书》未对张某死亡原因提出异议。 请问保险公司拒赔决定是否合理?为什么?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保险公司签署的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张某在保险期内因触电身亡,受益人陈某依照保险合同要求支付保险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保险公司以张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但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材料未能证明张某患有动脉硬化与张某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也非被保险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所以,保险公司抗辩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费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第17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根据该条规定,保险人得以解除合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前提有两个:一是投保人有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事实的行为发生;二是该行为足以导致保险公司提高保费或者是否承保。本案确立的一个原则是:不是投保人所有的未如实告知都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如果未告知事项未导致承保风险增加的则不能拒赔。 案例3 2004年4月,陈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2005年和2006年,他又先后两次与该公司续保,并按合同交付了保险费,其中最后一份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是到2007年4月17日为止。2006年7、8月份,陈某出现精神病症状,并先后有过要去触电、跳河自杀的行为。2007年1月初,陈某因患精神分裂症到医院住院治疗。到次月初出院时,病情虽有缓解,但未痊愈。2007年2月16日,家人发现陈某失踪,随即四处寻找。约一个小时后,家人在自家一口水井中发现陈某溺水,立即将其救起并送医院抢救,但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家人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遭拒,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此案该如何处理? 近因原则 人身保险危险增加义务 法理分析 综观此案,本案的焦点在于认定陈某死亡的近因为何,以及其是否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被告方认为,陈

(完整word版)公众责任险附加条款

公众责任险附加条款 1、广告招牌及装饰物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范围内或周围地区布置的广告、霓虹灯、装饰物和相似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保证指派合格人员对上述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万 累计赔偿限额:RMB100万 2、电梯、机器及自动装置条款(包含无过错责任) 兹经双方同意,尽管存在相反规定,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有关客货电梯、自动装置、设施及机器设备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后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包含被保险方无过错造成第三者意外伤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保证: (一) 由授权承包商进行定期检查与维修; (二) 除非制造商或发证机构推荐其投入运行,否则本保险不适用。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装卸责任条款(含叉车装卸)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拥有的车辆(含叉车、手推车等流动机械设施)在营业场所内进行与经营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烟熏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因烟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不得超过本保险期限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火灾、水灾和爆炸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因火灾或爆炸。水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不得超过本保险期限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标准版)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

编号:FS-DY-20249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 保险单号码:____ 到期通知书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明细表 被保险人名称:_____ 被保险人地址:_____ 被保险人营业场所:_____ 被保险人营业性质:_____

被保险人地址:_____ 赔偿限额:_____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_____ 人身伤亡:_____ 财产损失:_____ 总计:_______ 累计赔偿限额:_____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每次事故免赔额:_____ 适用于财产损失:_____ 保险期限:共_____个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费率:_____ 总保险费:_____ 付费日期:_____ 被保险人名称:_____

《意健险核保指引》

2010年意健险核保指引30 2010年意健险经营销售手册;一、意健险发展策略;第一节产品销售策略;建工险产品销售策略;借款人产品销售策略;极短险产品销售策略;车驾意产品销售策略;境外产品销售策略;新动力产品销售策略;卡式产品销售策略;第二节机构销售策略;第三节渠道销售策略;车行销售策略;综合开拓销售策略;直销/县域销售策略;意健险发展策略:;2010年沧州意健险经营目标481万,综合成 2010年意健险经营销售手册 一、意健险发展策略 第一节产品销售策略 建工险产品销售策略 借款人产品销售策略 极短险产品销售策略 车驾意产品销售策略 境外产品销售策略 新动力产品销售策略 卡式产品销售策略 第二节机构销售策略 第三节渠道销售策略 车行销售策略

综合开拓销售策略 直销/县域销售策略 意健险发展策略: 2010年沧州意健险经营目标481万,综合成本率91%;。2010年意健险发展四大策略:渠道、产品、机构、业管销售策略。 1.2010年意健险产品机构(六大核心产品、团单) 六大核心产品:建工、小额信贷、极短、境外、车驾意、新动力; 团单 2.培育各地市场基础,巩固发展平台; 意健险占比机构总保费4%以上; 分类支持机构发展优质业务,80%以上机构完成目标; 每个机构意健险经营均盈利; 第一节产品销售策略: 秉承优化产品结构策略,提升盈利能力;大力推广“六大核心产品”发展; 贯穿全年推广“成长新动力”,使之成为基础平台,提升商业客户积累数量;把“成长新动力”作为全面发动传统渠道的利器; 适度发展自助卡业务,改善经营品质; 一、建工险产品核保规则: 1、适用条款名称:《平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Y506) 2、投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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