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

目录

1 总则 (1)

1.1 目的、依据 (1)

1.2 适用范围 (1)

1.3 概念 (1)

1.4 职责分工 (1)

1.5 档案管理部门 (1)

2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 (1)

2.1 归档范围 (1)

2.2 资料移交 (1)

2.3 归档要求 (1)

2.4 归档验收 (2)

2.5 移交目录 (2)

3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整理 (2)

3.1 整理项目 (2)

3.2 立卷原则 (2)

3.3 卷内文件的排列 (2)

3.4 卷内文件页号的编写 (2)

3.5 卷内文件目录的填写 (2)

3.6 备考表的填写 (3)

3.7 卷皮与档案盒的标准 (3)

3.8 卷皮与档案盒项目的填写 (3)

3.9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装订 (3)

3.10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装盒 (4)

3.11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入库排列 (4)

4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保管 (4)

4.1 保管要求 (4)

4.2 库房技术标准 (4)

4.3 档案保管技术标准 (5)

4.4 检查和鉴定 (6)

5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利用 (6)

5.1 利用原则 (6)

5.2 不动产登记档案对外利用 (6)

5.3 不动产登记档案对内利用 (6)

6 档案管理人员 (7)

6.1 管理人员数量配备原则及标准 (7)

6.2 管理人员基本要求 (7)

6.3 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设置 (7)

6.4 档案管理岗位人员设置 (8)

7 纸质档案数字化 (8)

7.1 纸质档案数字化基本要求 (8)

7.2 档案整理 (8)

7.3 档案扫描 (9)

7.4 图像处理 (9)

7.5 图像存储 (10)

7.6 数据建库 (10)

7.7 数据关联 (12)

7.8 数据验收 (12)

7.9 数据备份 (13)

7.10 电子档案的保管 (13)

8 档案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14)

8.1 监督事项 (14)

8.2 监督责任 (14)

9 附则 (15)

附录A (16)

A各类登记资料的排列 (16)

附录B (29)

B.1移交目录 (29)

B.2卷内文件目录 (30)

B.3卷内备考表 (31)

B.4卷皮封面 (32)

B.5档案盒 (33)

B.5.1档案盒封面 (33)

B.5.2档案盒盒脊 (34)

B.5.3档案盒封里 (35)

B.6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查阅单和登记册 (36)

B.6.1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查阅单 (36)

B.6.2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查阅登记册 (37)

B.7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调阅单和登记册 (38)

B.7.1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调阅单(机构内部) (38)

B.7.2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调阅单 (39)

B.7.3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调阅登记册 (40)

1 总则

1.1 目的、依据

为提高我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标准化程度,保护和利用不动产登记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1.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

1.3 概念

本规范所称不动产登记档案,是指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1.4 职责分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监督工作。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技术标准等的起草及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推动。

市、区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按照不动产登记业务范围,负责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具体管理事务。

1.5 档案管理部门

市、区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应当设置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健全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保护措施和管理设备,确保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2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

2.1 归档范围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归档范围是: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申请材料;

2 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查验、询问、实地查看或调查、公告等形成的审核材料;

3 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函件、意见以及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依法应当保存的材料等。

2.2 资料移交

不动产登记工作完成后,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任何人不得将不动产登记资料据为己有或者拒不归档。

2.3 归档要求

归档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表格填写清楚规范、图形清晰、声像资料能够正常使用,真实反映不动产及其变动的实际状况。

2.4 归档验收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归档的不动产登记资料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归档。

2.5 移交目录

移交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填写移交目录,一式两份。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档案接收人员与移交人员在移交目录上签字,各存一份。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不予接收。

3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整理

3.1 整理项目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整理。整理项目包括:文件资料的排列与编号、卷内文件目录和备考表的编制、卷皮和档案盒的编目、纸质档案的电子化、档案的装订立卷和档案的入库排列。

3.2 立卷原则

不动产登记档案立卷原则:

1 不动产登记档案立卷宜采用一件一卷的原则,即每办理一件登记所形成的材料立一个卷。

2 抵押登记档案单独立卷并附在对应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后。

3 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应将转移、抵押登记资料单独立卷,附在预告登记档案后。

4 权属转移、变更登记资料单独立卷,附在原登记档案后。

5 注销登记资料续订在原登记档案后,按注销时间顺序排列,单独存放。

6 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受理的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换发、补发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不予登记文件资料连同不予登记的决定、收件收据等资料应附在原不动产登记档案后。

3.3 卷内文件的排列

不动产登记档案卷内文件排列,应按照不动产权属变化、权属文件形成时间先后及文件主次关系为序。(各类登记资料的排列详见附录A)

3.4 卷内文件页号的编写

1 编写页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起始号码从“1”开始。

2 页号位置。单面书写的文件在右上角编写页号;双面书写的文件,正面文件在右上角编写页号,反面文件在左上角编写页号。

3 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不编页号。

3.5 卷内文件目录的填写

1 顺序号:按卷内文件的排列顺序,给每份文件编一个顺序号。不重复,不遗漏。

2 文件名:填写文件自身的标题,不得随意更改和省略。如文件没有标题,应根据文件

内容准确、简练地拟写一个标题。文件名栏内不允许填“其他”。

3 页号:填写文件实际所在的页号。如文件有多页,应明确填清“XX-XX”页,不得只填文件第一页的编号。

4 备注:需要注明的内容

3.6 备考表的填写

1 立卷人:负责文件整理、立卷归档的人员姓名。

2 检查人:负责检查归档文件整理、立卷质量的人员姓名。

3 日期:归档文件整理、立卷完毕的日期。

4 卷内文件说明:需要说明的情况。

3.7 卷皮与档案盒的标准

3.7.1卷皮的标准

1 卷皮的尺寸为:封面298 mm×215mm(长×宽),封底298 mm×280mm,用145克牛皮纸制作。

2 卷皮的封面项目包括登记类别、坐落、宗地(海)号和权利人姓名(名称)。

3.7.2档案盒的标准

1 档案盒的尺寸为:封面320mm×230mm(长×宽),盒脊厚度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为20 mm、40 mm、60mm等规格,用250克无酸纸制作。

2 档案盒的封面项目包括:坐落、权利人姓名(名称)和宗地(海)号。

3 封里项目包括:内装资料栏和其他栏。

3.8 卷皮与档案盒项目的填写

3.8.1 书写要求

卷皮和档案盒的填写可采用计算机打印或手工填写。手工填写时应使用碳素墨水,字体工整,不得涂改。

3.8.2 卷皮填写

1 登记类别:按照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登记类型填写。

2 坐落、宗地(海)号和权利人姓名(名称),按照审核表内容填写。

3.8.3 档案盒填写

1 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盒内只装一卷的填写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装多卷的填写XXX权利人等的字样。

2 内装资料栏:填写入档日期、名称、件数。

3 盒脊:填写宗地(海)号或坐落。

3.9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装订

3.9.1 装订前的准备工作

1 将文件上的金属物全部剔除干净,操作时不得损坏文件。

2 破损的或幅面过小的文件材料应用A4开白衬纸托裱,一张白纸只准托一张文件,不得一张白纸托两张以上(包括两张)文件。

3 卷内文件大于A4开的,应按A4开大小折叠取齐,并注意预留出装订边际,便于展开翻阅。

4 核对卷内目录与卷内文件是否一致;核对档案盒封面上的姓名(名称)与卷内文件上的姓名(名称)是否一致。姓名(名称)不可用同音字或随意简化字代替。

3.9.2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装订

1 将文件资料向左下角对齐。装订孔中心线距文件左边际12.5mm。

2 采用在文件左侧装订的方式,宜采用“三孔一线”的方式装订,装订长度200 mm,孔距100 mm,用线绳装订,结头打在背面。

3 大型图纸折叠后过厚的,应在装订线位置加入垫片,使其保持平整。

4 卷内文件资料与卷皮装订在一起,做到整齐美观牢固,不压字、不掉页、不妨碍阅读。

3.10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装盒

同一个宗地(海)号的登记档案卷装一个盒,根据该宗地(海)号内登记档案的多少选择适当厚度的档案盒,盒内要留出一定的富余量;该盒装满,则装入另一档案盒,依次排列。

3.11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入库排列

1 整理装订后的档案,采用密集架形式,按照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方法存放。密集架侧面应标明内存档案的起止号;每层应标出本层的起止号。

2 不动产登记档案可按照登记类型分别存放,土地登记档案按照宗地号排列,房屋登记档案按照宗地号或坐落排列,海域登记档案按照宗海号排列。

纸质档案数字化工作完成后,在保证档案安全、完整的前提下,可按照归档流水号统一排列。

3 注销登记档案按注销时间顺序排列,单独存放。

4 注销异议登记档案按时间顺序排列,单独存放。

4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保管

4.1 保管要求

不动产登记档案应当保存于符合不动产登记资料安全保护技术标准的专用库房,使用密集架保管不动产登记档案,使用专门图柜保管地形图、地籍图等图纸资料,并保持规定的温湿度,做到防火、防水、防盗、防尘、防光、防霉、防潮、防虫、防高温、防有害气体等“十防”,保证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4.2 库房技术标准

库房设计标准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10)。

1 面积标准。馆藏档案不足5万卷的,档案库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50 m2;馆藏档案5-10万卷的,档案库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300 m2;馆藏档案10-20万卷的,档案库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500 m2;馆藏档案20-30万卷的,档案库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700 m2;馆藏档案30-40万卷的,档案库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900 m2;馆藏档案每增加10万卷,档案库房建筑面积增

加不少于200m2。

2 档案库房的设置应当避开低洼地带,选择地势较高、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空气流通和环境安静的地段。

3 档案库房应当与其他技术用房及办公室加以区隔,位置宜设置在建筑物各楼层平面的中间。

4 档案库房净高不应低于2.60m,当有梁和通风管道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20m。

5 档案库房应当坚固耐用。档案库房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不应小于5KN/m2(约500kg/ m2),采用密集架时,不应小于12KN/m2(约1200kg/ m2)。档案库房设置于既有建筑物时,档案及相关设施的总载重,应以不超出其楼地板设计载重为原则。如超过地板设计载重时,应当按照实际需要,进行结构补强。

6 档案库房的墙壁及地板应做防潮处理,库房内不应设置消防以外的给水点,顶部应避免水管等管线通过,上下水立管不应安装在与档案库房相邻的内墙上。

7 档案库房的隔墙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及甲级防火门窗,其地板材质应当具备防火功能。但档案库房设置于既有建筑物,在改建隔墙、防火门时,应当加强防火设施。

8 档案库房的楼地面,应当高于库房外同一楼层的楼地面20mm以上。但档案库房设置于既有建筑物,楼地面应当设有防止溢水流入设备。

9 档案库房应当减少外窗的装设;必须装设的,应当在南北两面开窗,并应当加装窗帘、遮阳板等遮阳设备。

10 档案库房墙壁、门窗及楼地板不能留有缝隙、孔洞,库房门与地面的缝隙不应大于5mm。

11 档案库房应当配置应急灯。

4.3 档案保管技术标准

4.3.1温湿度控制

1 档案库房的温度应当控制在14℃-24℃, 每昼夜波动幅度控制在±2℃以内;相对湿度应当控制在45%-60%,每昼夜波动幅度控制在±5%以内。

2 库房应当安装温湿度记录仪,并对库房温湿度定时测记,每日两次,掌握温湿度变化情况,随时予以控制调节。温湿度记录仪应当定期校验。

3 库房应当配备空调及去湿、增湿设备,并定期检修、保养。

4 密集架应当与地面保持80mm以上距离,其排列应便于通风降湿,档案柜架应与墙壁保持一定距离(主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两行装具间净宽不应小于0.80m),成行地垂直于有窗的墙面摆设,便于通风降湿。

5 新建库房竣工后,应当经6—12个月干燥方可将档案入库。

4.3.2虫霉防治与除尘

1 档案库房应当设消毒箱,新接收的档案经消毒除尘后方能入库。

2 建立定期虫霉检查制度,发现虫霉及时采取灭菌杀虫措施;发现鼠害,应当及时投放药剂加以消灭。

3 配备吸尘器,加密封门或过渡门,除尘与防尘相结合。设置空气过滤装置,防止污染气体进入库房。

4.3.3防火与防盗

1 档案库房必须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使用的消防器材要在有效期内,并按设备要求定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试行) 目录 目录 (1)

总则 (4) 1 一般规定 (4) 1.1 总体要求 (5) 1.2 登记原则 (5) 1.3 不动产单元 (6) 1.4 不动产权籍调查 (7) 1.5 不动产登记簿 (7) 1.6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8) 1.7 登记的一般程序 (9) 1.8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10) 1.9 代理 (14) 1.10 其他 (14) 2 申请 (16) 3 受理 (18) 3.1 查验登记范围 (18) 3.2 查验申请主体 (18) 3.3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 (18) 3.4 询问 (19) 3.5 受理结果 (20) 4 审核 (20) 4.1 适用 (20) 4.2 书面材料审核 (21) 4.3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21) 4.4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 (22) 4.5 实地查看 (22) 4.6 调查 (22) 4.7 公告 (22) 4.8 审核结果 (23) 5 登簿 (24) 6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24) 分则 (25) 7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25) 7.1 首次登记 (25) 7.2 变更登记 (26) 7.3 转移登记 (27) 7.4 注销登记 (28) 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9) 8.1 首次登记 (29) 8.2 变更登记 (30) 8.3 转移登记 (32) 8.4 注销登记 (34) 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35) 9.1 首次登记 (35) 9.2 变更登记 (37)

10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41) 10.1 首次登记 (41) 10.2 变更登记 (43) 10.3 转移登记 (44) 10.4 注销登记 (45) 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47) 11.1 首次登记 (47) 11.2 变更登记 (48) 11.3 转移登记 (50) 11.4 注销登记 (51) 12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52) 12.1 首次登记 (52) 12.2 变更登记 (54) 12.3 转移登记 (55) 12.4 注销登记 (57) 13 地役权登记 (58) 13.1 首次登记 (58) 13.2 变更登记 (59) 13.3 转移登记 (61) 13.4 注销登记 (61) 14 抵押权登记 (63) 14.1 首次登记 (63) 14.2 变更登记 (65) 14.3 转移登记 (66) 14.4 注销登记 (68) 15 预告登记 (69) 15.1 预告登记的设立 (69) 15.2 预告登记的变更 (70) 15.3 预告登记的转移 (71) 15.4 预告登记的注销 (72) 16 更正登记 (73) 16.1 依申请更正登记 (73) 16.2 依职权更正登记 (74) 17 异议登记 (75) 17.1 异议登记 (75) 17.2 注销异议登记 (76) 18 查封登记 (76) 18.1 查封登记 (77) 18.2 嘱托查封主体 (77) 18.3 注销查封登记 (78) 19 登记资料管理 (78) 19.1 一般规定 (78) 19.2 纸质资料管理 (79) 19.3 电子资料管理 (82) 20 登记资料查询 (84)

2004-12-15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文件编号:津价房地[2004]508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 服务收费的通知 发布部门: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津价房地[2004]508号 市房管局,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规定,现将规范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办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备案手续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提供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咨询、价格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的,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费用。实施收费时须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质价相符、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房地产咨询、评估及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均为最高限额,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人可在不超过规定标准的范围内协商议定具体收费金额。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向委托人提供服务时,应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合同,明确具体委托服务事项、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服务费金额等内容。在服务过程中须严格执行服务规程。 三、房地产咨询、评估及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 (一)房地产咨询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房地产政策、

法规、技术、信息等咨询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房地产咨询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仍按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津价房地字[1995]第248号)规定执行。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屋置换除外)应按照委托评估的房地产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收取房地产价格评估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津价房地字[1995]第248号)规定执行。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包括房屋买卖居间代理收费和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根据服务合同约定的项目按照规定收费(详见附件1、2)。 (四)上述服务收费标准均不包括按照规定应由委托人支付的税、费。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提供房地产买卖、租赁、评估、经纪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不得就同一委托事项另行收取咨询服务费。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独家代理买卖或租赁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属产权房产的,其收费标准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议定。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多收费、少服务或变相强制委托人接受指定的服务并收取费用。 六、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

房地产档案管理分类

房地产档案管理分类 档案管理制度之档案管理编号 行政类 XZ 工商税务等证照 01 资质管理 02 政府来文 03 总部来文 04 公司发文 05 公司会议纪要 06 制度一(执行版) 07-1 制度二(原版) 07-2 工程合同一08-1 工程合同二 08-2 其他合同 08-3 招标文件 09 投标文件 10 项目证件及相关资料一 11-1 项目证件及相关资料二 11-2 其他 12 人力资源管理类 HR 本部门、员工工作计划及绩效考核资料 01 在职员工档案 02 离职员工档案 03 公司部门、员工工作计划及绩效考核一 04-1 公司部门、员工工作计划及绩效考核二 04-2 劳动合同 05 社保、医保及其他保险 06 考勤记录 07 其他 08 财务部 CW 财务管理制度 01 财务管理计划 02 年度报表 03 月度报表 04 会计账簿 05 会计凭证 06 税务材料 07 审计报告 08 资产评估 09 本部门、员工工作计划及绩效考核资料 10 其他 11 营销部 YX 本部门、员工工作计划及绩效考核资料 01 业务合同 02 市场调研资料 03 月度市场分析报告 04 营销管理制度 05 与代理单位往来 06 销售日报 07 面积与测绘 08 预售证 09 预(销售)售合同 10 客户档案一 11-1 客户档案二 11-2 客户档案三 11-3 其他 12 工程部 GC 政府来文 01 工程管理制度与技术标准 02 本部门、员工工作计划与考核资料 03 对外发文 04 与设计院往来 05 与监理单位往来 06 与主体施工企业往来 07 与其他施工企业往来 08

对“互联网+”的不动产登记新模式探索与实践

对“互联网+”的不动产登记新模式探索与实践 1 不动产登记现状分析 1.1 不动产登记政策分析 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明确要求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2013年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进一步明确了整合的登记类别,包括: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等,后来,中央编办在《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以实现不动产审批、转移和登记信息的互通和共享,从政策上,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将实现“四统一”。因此,不动产登记的工作将由国土资源部门主导,房管、林业、农业、海洋相关部门人员协同工作;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将以地籍数据为基础和宗地统一编码为索引进行不动产数据整合,以土地登记发证信息管理系统和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为基础建设。《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在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的相关政策中增加了农业、林业、海洋相关登记的内容,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包括土地、海域及其附属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程序,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申请登记”,即: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部分登记类别只登记不发证)。 1.2 不动产登记问题分析 1.2.1 人员问题 在我国即将全面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背景下,由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不动产登记资料整理移交、历史遗留权属纠纷解决等工作。在不动产登记实施后,由于采用新的业务系统,且登记类别增多,登记录入内容增加,对不动产登记人员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选人用人,人员数量和素质能否满足辖区不动产登记的要求,原有职能部门人员与不动产登记人员之间如何做好业务衔接,都是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1.2.2 平台问题 就目前统计情况来看,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的信息化水平相对较高,基本使用了空间数据库和信息系统进行管理;林权、海域的登记情况各地不一;草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则相对比较滞后。再则,当前土地、房屋、林地、海域、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由不同部门进行登记,数据标准(坐标系统、数据格式等)和业务流程均不同,基于各自独立的系统进行管理,因此,不动产统一的信息平台必将面临大量的数据整合、业务流程整合等多方面的问题。 1.2.3 效率问题 不动产登记职能的整合,既要确定不动产权利归属,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提升登记效率,提高数据利用率,完善不动产登记数据公示公开的考量。同时,由于不动产登记与户口、工商注册、贷款融资息息相关,因此,不动产登记必须充分考虑效率问题。 不动产登记启动伊始,人员问题、平台问题、工作程序都需要实践进行检验,如何建立起面向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的高效宣传与沟通反馈机制,提高宣传效率;如何提高窗口受理速度,减少申请人往返次数,提高窗口进件效率;如何规范不动产登记程序,减少自由裁量空间,提升登记效率;都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房地产档案管理制度

房地产地产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公司档案管理的统一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安全性,充分发挥档案的有效作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防止档案丢失、损坏、被盗、受潮、蛀蚀等,特制定本制度。 一、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二)《国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三)《XX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划》 (四)《XX企业网、机关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 二、总则 (一)公司档案是指各职能部门及个人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所形成的,对公司有保存、查考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 (二)公司档案是公司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包括行政管理、营销策划、工程开发建设、财务审计、人事劳资、设备等。 (三)档案是公司的宝贵财富,必须坚持集中统一管理,按照《档案法》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手段将应归档

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 (四)公司档案由公司总工程师分管,行政隶属总经办。 (五)公司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各施工、监理单位应遵照本制度有关条款执行。 二、归档范围: (一)行政管理,归口单位总经部。 1、本级组织所形成的各种会议记录、总结、报告、文件资料及上级组织下发的文件资料等; 2、本公司总经理工作会、司务会、专题会、工程协调会会议记录、纪要、决定; 3、本公司中长远规划、工作计划、总结及制定的规章制度等; 4、本公司的资质证书、工商、税务登记、营业执照等各项证书; 5、本公司形成的各类行政性经济合同、民事案件等; 6、本公司向上级及有关部门呈送的请示、报告及汇报资料及其上级批示等; 7、本公司的《简报》、机构沿革、大事记等;

8、上级及本公司法律事务等工作的资料; 9、公司《章程》法人治理结构的便宜,议事规则,董事会、监事会的预案、议案、决议等。 (二)财务审计,归口单位财务部 1、财务工作计划、总结、上级及本公司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制度、规定、办法、通知; 2、有关财务、税费检查的文件资料; 3、各类财务报表、凭证、帐簿、工资表等; 4、固定资产的新增、调拨、报废、核资的请示、批复等文件资料; 5、上级及本单位关于审计工作的决定、规定、请示、批复等; (三)人事劳资,归口单位:人力资源部 1、有关本公司机构设立、撤消、合并、更名和改变关系的决定、通知等文件; 2、有关本公司定员、定编的文件资料; 3、有关本公司干部任免、聘用文件资料; 4、本公司人员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资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模板及操作规范_New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模板及操作规范

附录A A.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收件编号 收件人单位:□平方米□公日期 申请登记事由 土地所有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林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 构筑物所有权 森林、林木所有权 森林、林木使用权 抵押权 地役权 其他 首次登记 转移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查封登记 其他 申 请 人情 登记申请人权利人姓名 (名称) 身份证件种 类 证 件号

通讯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 电话 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名 称 登记申请人义务人姓名 (名称) 身份证件种 类 证件号 通讯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 电话 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名 称 不坐落

动 产情况不动产单元 号 不动 产类 型面积 用 途原不动产权 属证书号 用海 类型构筑物类型 林 种 抵押情况 被担保债权数额 (最高债权数额) 债务履行期限 (债权确定期间)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 地役权情况需役地坐 落 需役地不动产单元号 登记原因及证明登记原因 登记原因 证明文件 1. 2. 3. 4. 5. 6.

申请证书版式 □单一版 □集成版 申请分别持证 □是 □否 备注 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申请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章):申请人(签章):代理人(签章):代理人(签章):年月日年月日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使用和填写说明 一、使用说明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登记收件情

房地产企业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档案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年度组织结构图下发后5日内,公司组织成立档案管理小组,总经理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明确公司档案员和部门档案员,形成档案管理网络图。 第三条更换部门档案员的,应通知公司档案员,并由公司档案员向组长、副组长报备;由部门负责人组织、公司档案员监督新老部门档案员档案交接工作。 第四条更换公司档案员的,由直接上级向组长、副组长报告审批;直接上级监督新老公司档案员档案交接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小组成员职责 (一)组长对公司档案工作负全面责任,负责档案管理督导工作,审核批准档案管理网络图。 (二)副组长负责档案管理具体指导工作。 (三)公司档案员职责: 1、负责档案管理制度及办法的宣贯工作。 2、根据公司业务开展和人员变更情况完善档案管理网络图。 3、制定年度档案管理工作计划并实施. 4、拟定年度档案归档通知,明确归档范围、要求、责任分工及时间安排,并负责监督实施。 5、接收、检查部门档案员归档的档案文件并正式立卷归档. 6、负责公司档案的保管和查询、借阅。 7、负责公司大事记汇总整理工作. (四)部门档案员职责 1、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和归档工作。 2、对本部门所属的文件材料进行预立卷,并按规定移交档案室。 3、负责本部门档案资料的日常保管和利用工作。 4、负责编写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大事记. 第二章档案分类、归档范围和时间 第一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将档案统一划分为以下十一大类:经营及开发

类证书档案、合同档案、基建类档案、行政文书档案、销售文书档案、设备(仪器)档案、财务档案、人事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档案。 第二条部门档案员按本章规定的归档范围、分类标准和时间要求,对本部门档案进行收集、整理、预立卷和归档;部门档案员和公司档案员应加强沟通,结合实际情况,优化分类标准。 第三条经营及开发类证书档案 (一)范围或分类 1、资质证书:主要包括与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各类证书,如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开户许可证等。 2、基建证书:主要指与项目开发建设有关的各类证书及批文,如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立项批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绿化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证书、结建人防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 (二)归档时间和要求:形成后5日内,由部门档案员负责收集、移交档案室。 第四条合同类档案 (一)范围或分类:指业务往来合同及审批附件。 (二)归档时间和要求: 1、合同盖章后,发起部门档案员将1份合同移交公司档案员,公司档案员在每页页眉处加盖“归档章”后归档,该份存档合同只接受查询校阅,不可借出;可分设计与工程、材料(设备)采购、营销推广、行政及其他等类别。 部门档案员负责将合同及审批附件按年度归档. 第五条基建类档案 (一)范围或分类:指项目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监理、验收等工程建设及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主要包括勘察测绘及设计文件(图纸)、招标(议标)资料、设计变更、签证及批价资料、结算资料、施工管理文件、报批报建资料、施工文件、监理文件、验收资料、竣工资料等。 (二)归档时间和要求 1、勘察测绘及设计文件:主要包括规划方案、单体设计方案、请照图、施工图、勘察或测绘报告等;形成成果性资料后5日内归档,报审过程中形成的有明确修改意见的批复文件及过程稿资料一并存档。 2、招标(议标)资料:主要包括招标申请、招标公告、招标控制价、工程量

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应用平台总体技术框架

技术架构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采用国产自主可控信息技术、按照云计算模式构建,技术架构如图2所示。 图2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技术架构 1.基础设施层 基础设施层也称基础设施即服务层(IaaS ),是将计算资源、存储资源、网络资源等物理资源进行整合,按照云服务模式和云架构建立共享资源池,形成可按需动态扩展的高性能计算环境、大容量存储环境,满足海量不动产登记数据存储、高并发用户登记业务办理和信息共享查询,以及各级登记业务系统接入平台的需要。 不动产登记数据 其他数据 不动产登记统 一接入服务 不动产登记服务 不动产登记信息 共享、查询与分 析服务

2.平台层 平台层也称平台即服务层(PaaS),是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枢纽,负责对物理资源、数据资源、应用服务、通用资源等进行统一管理、监控与调度,负责提供应用开发和部署的环境。 3.数据资源层 数据资源层也称数据即服务层(DaaS),由不动产登记数据、其他数据等组成,负责数据的统一组织与管理,对应用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信息共享和查询服务系统、信息分析系统提供数据支撑。不动产登记数据包括覆盖全国的、通过历年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登记积累的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数据通过日常登记业务实时动态更新。 4.应用层 应用层也称软件即服务层(SaaS)。面向各类用户,通过网络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分析、交换、共享服务和登记业务办理服务。服务对象包括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以及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等。通过统一应用服务门户向用户呈现。 5.标准和制度保障体系 标准和制度保障体系包括数据和应用服务方面和技术标准规及 管理制度,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组成部分之间,以及平台与外部系统交互能够有效衔接,规运转。

试论《物权法》中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

试论《物权法》中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 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以下简称《物权法》)第20 条第1 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第2 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这是《物权法》确立的一种新型的登记制度,即预告登记制度。 一、预告登记的概念与特征 预告登记( Vor me r kung)是由德国中世纪民法所创立的一种制度,它是为了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该请求权加以登记的制度。此种登记在性质上属于预备登记,即它是在本登记之前进行的一项登记,该登记并不具有终局的、确定的效力,其针对的是将来会产生的不动产物权,而非已经现实存在的不动产物权(针对已存在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属于“ 本登记”或“ 终局登记”)。 由于预告登记制度能够有效地保障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且便利于法院判决的执行,因此被《德国民法典》的制订者所接受,此后相继为《瑞士民法典》、《日本不动产登记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 土地法”所借鉴。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已有不少地方性法规对预告登记制度作出了规定,如《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等。但是,这些地方性法规对于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效力等问题的规定不尽相同。此次《物

不动产登记7大规范

(1)《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以《条例》、登记制度和《簿册样式》为主要依据,基于原有土地、房屋、林业、草原、海域等登记数据,面向各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需求,明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术语定义、内容、要素分类与编码、数据结构、命名规则、字段常量等内容,指导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数据交换与数据共享。《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主要规范不动产登记结果数据,各地结合本地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等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扩展,满足本地不动产登记业务需要。 (2)《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面向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各级(主要是市、县级)已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建库,明确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的目标、任务、内容、方法和程序,指导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存量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工作。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后产生的登记数据满足统一的标准规范要求。 (3)《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规范》。面向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建库的成果数据,编制《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规范》,明确汇交数据内容、汇交格式、汇交时间、汇交程序、汇交职责等内容,为不动产登记统一接入系统运行奠定基础。 (4)《不动产登记数据共享交换规范》。主要面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与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交换,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所需共享的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的审批与交易数据,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所需共享的不动产登记数据,以及共享的方式、共享职责、共享流程等内容,为实现不动产登记、审批、交易数据的实时互通共享奠定基础。 (5)《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技术规范》。对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本地运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接入信息平台提出技术要求,确保各级相关系统与信息平台平稳对接。(6)《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范》。依据不动产登记制度设计,面向不动产登记业务全过程网络化管理,编制《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明确系统功能模块、接口要求等内容,指导市、县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 (7)《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服务规范》。对利用信息平台提供的各类服务提出技术要求,确保各类服务对象与信息平台平无缝对接。

房地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档案的系统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公司各项工作服务,根据档案法和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必须按规定定期向总公司机要档案室移交,集中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 第三条公司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保管,分级查阅的原则。其中:一级管理是指公司综合部的统筹管理,由综合部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二级管理是指各部门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由各部门指定人员专(兼)职本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或由综合部派驻专职人员协助管理。 第四条公司档案管理的分散与集中。 1、与公司财务有关的资料由财务部保管。经总经理许可,综合部可视情况保存财务管理方面的文件资料复印件。 2、有关人事方面的资料,由综合部人事专员保管。 3、属工程项目方面的资料,由工程部保管,并于每季度末将档案清单交到综合部档案管理员备案留底;其中,属于政府或专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图纸、批文或批件一律交由综合部归档保管,本部门可视情况保留复印件。在工程项目竣工档案备案后半个月内,把所有档案移交到综合部档案室统一保管。 4、设计部负责工程图纸资料的临时保管,并在每月初第一个工作日向综合部档案室移交上个月已办结的资料,但属机密级以上的资料应当在办结后立即移交。设计图纸的原稿制作份数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需要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5、营销中心对外签定的广告、策划合同,应当在签署完毕时,即向综合部档案管理员移交,本部门可视情况保存复印件。并在每月初向综合部档案室移交已办结的有关上个月市场调查报告,项目策划与广告,和销售策划方案方面的资料。 6、销售合同的档案管理:销售人员在合同签署完毕后的第一时间即向综合部档案管理员移交一份售楼合同,编号永久保存。并在房管局办完手续,合同上加盖备案章(按揭贷款需再加盖预抵押章)后,当日即移交另一份售楼合同,和网上备案单、明码标价书各一份到综合部

不动产登记简介

(1)不动产的概念 不动产(immovable property)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包括附着于地面或位于地上和地下的附属物。不动产不一定是实物形态的,如探矿权和采矿权、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我国规定不动产的类型有: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添附于土地和建(构)筑物的物。最核心的是土地、最复杂的是房产。 不动产与动产的划分是以物是否能够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坏其价值作为划分标准的。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若移动则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2)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内容 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1.登记是依当事人申请的行为。 2.登记是国家专职部门的活动。 3.登记内容为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 4.登记事项须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登记的权利包括: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的内容: 1.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址、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2.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等变化等权属状况。 3.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4.其他相关事项。 不动产登记的确是房地产税向存量环节征收的必要前提,但并不是充分必要条件。2013年3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就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 务分工进行通知,要求2014年6月底前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法制办、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房地产档案管理制度模板

房地产档案管理制 度 1

房地产地产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公司档案管理的统一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充分发挥档案的有效作用, 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防止档案丢失、损坏、被盗、受潮、蛀蚀等, 特制定本制度。 一、编制依据: (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二) 《国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 三) 《XX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划》 ( 四) 《XX企业网、机关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 二、总则 ( 一) 公司档案是指各职能部门及个人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所形成的, 对公司有保存、查考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 ( 二) 公司档案是公司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 包括行政管理、营销策划、工程开发建设、财务审计、人事劳资、设备等。 ( 三) 档案是公司的宝贵财富, 必须坚持集中统一管理, 按照《档案法》规定,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手段将应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 ( 四) 公司档案由公司总工程师分管, 行政隶属总经办。 ( 五) 公司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各施工、监理单位应遵照本制度有关条款执行。 二、归档范围: (一)行政管理, 归口单位总经部。 1、本级组织所形成的各种会议记录、总结、报告、文件资料及上级组织下发的文件资料等; 2、本公司总经理工作会、司务会、专题会、工程协调会会议

记录、纪要、决定; 3、本公司中长远规划、工作计划、总结及制定的规章制度等; 4、本公司的资质证书、工商、税务登记、营业执照等各项证书; 5、本公司形成的各类行政性经济合同、民事案件等; 6、本公司向上级及有关部门呈送的请示、报告及汇报资料及其上级批示等; 7、本公司的《简报》、机构沿革、大事记等; 8、上级及本公司法律事务等工作的资料; 9、公司《章程》法人治理结构的便宜, 议事规则, 董事会、监事会的预案、议案、决议等。 ( 二) 财务审计, 归口单位财务部 1、财务工作计划、总结、上级及本公司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制度、规定、办法、通知; 2、有关财务、税费检查的文件资料; 3、各类财务报表、凭证、帐簿、工资表等; 4、固定资产的新增、调拨、报废、核资的请示、批复等文件资料; 5、上级及本单位关于审计工作的决定、规定、请示、批复等; ( 三) 人事劳资, 归口单位: 人力资源部 1、有关本公司机构设立、撤消、合并、更名和改变关系的决定、通知等文件; 2、有关本公司定员、定编的文件资料; 3、有关本公司干部任免、聘用文件资料; 4、本公司人员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资料; 5、本公司临时短聘人员聘用计划、考核及聘用工资待遇、解聘等; 6、关于本公司人员退职、退休、调动、奖惩等资料;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

目录 总则 (1) 1 一般规定 (1) 1.1 总体要求 (1) 1.2 登记原则 (1) 1.3 不动产单元 (3) 1.4 不动产权籍调查 (3) 1.5 不动产登记簿 (4) 1.6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 1.7 登记的一般程序 (5) 1.8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6) 1.9 代理 (9) 1.10 其他 (10) 2 申请 (11) 2.1 单方申请 (11) 2.2 共有不动产的申请 (12) 2.3 业主共有的不动产 (12) 2.4 到场申请 (12) 3 受理 (12) 3.1 查验登记范围 (12) 3.2 查验申请主体 (12) 3.3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 (13) 3.4 查验不动产登记系统 (14) 3.5 询问 (14) 3.6 受理结果 (14) 4 审核 (15) 4.1 适用 (15) 4.2 书面材料审核 (15) 4.3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15) 4.4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 (16) 4.5 实地查看 (16) 4.6 调查 (16) 4.7 公告 (16) 4.8 审核结果 (17) 5 登簿 (17) 6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18) 7 不动产登记时限 (19) 分则 (19) 8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19) 8.1 首次登记 (19)

8.3 转移登记 (21) 8.4 注销登记 (22) 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2) 9.1 首次登记 (22) 9.2 变更登记 (23) 9.3 转移登记 (25) 9.4 注销登记 (26) 9.5 整理储备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7) 9.6 整理储备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28) 1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29) 10.1 首次登记 (29) 10.2 变更登记 (30) 10.3 转移登记 (32) 10.4 注销登记 (34) 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35) 1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35) 11.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36) 11.3 变更登记 (37) 11.4 转移登记 (38) 11.5 注销登记 (39) 12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40) 12.1 首次登记 (41) 12.2 变更登记 (41) 12.3 转移登记 (42) 12.4 注销登记 (43) 12.5 农用地的使用权首次登记 (44) 12.6 农用地的使用权变更、转移、注销登记 (45) 12.7 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 (45) 13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45) 13.1 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 (45) 13.2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46) 13.3 变更登记 (47) 13.4 转移登记 (48) 13.5 注销登记 (49) 14 地役权登记 (50) 14.1 首次登记 (50) 14.2 变更登记 (51) 14.3 转移登记 (52) 14.4 注销登记 (53) 14.5 其他规定 (54) 15 抵押权登记 (54) 15.1 首次登记 (54) 15.2 变更登记 (56)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全文 总则 1一般规定 1.1总体要求 1.1.1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1.1.2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贯彻落实《物权法》《条例》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确定申请人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的种类和范围,并将所需材料目录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布。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随意扩大登记申请材料的种类和范围,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材料,不得作为登记申请材料。 1.1.3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法提供原件,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能够通过部门间实时共享取得相关材料原件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1.1.4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规范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环节,严禁随意拆分登记职责,确保不动产登记流程和登记职责的完整性。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依据而设置的前置条件,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将其纳入不动产登记的业务流程。 1.1.5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耕地以外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本规范不再另行规定。 1.2登记原则 1.2.1依申请登记原则 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嘱托文件直接办理登记的; 2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实施细则》的规定依职权直接登记的。 1.2.2一体登记原则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登记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土地、海域范围内符合登记条件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应当一并登记。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应当一并登记。 1.2.3连续登记原则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下列情形除外:

房地产档案管理程序

房地产档案管理程序 1.目的和范围:建立公司档案立卷、归档、整理、保管、利用、销毁等程序,确保公司档案完整、齐全、高质,档案资源得到妥善保管、有效利用和持续补充。该程序适用于以上环节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及个人。 2.职责: 2.1公司档案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办法进行组织管理,即图书档案室(隶属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档案的总体管理,部门资料员负责本部门的立卷归档工作,图书档案室对各部室进行业务上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2.2鉴于财务档案的特殊性,公司财务档案(包含各类合同)由财务计统部自管,图书档案室提供存放点。使用时,由财务计统部指定专人调档。 2.3鉴于人事档案的特殊性,公司人事档案由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口自管,人力资源部经理指定专人按集中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进行管理。 3.流程: 3.1档案分类: 3.1.1文书档案:即在公司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有保存价值的普发性内外部文件。

3.1.2基建档案:即以竣工图为核心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专业材料。 3.1.3财务档案:即在公司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会计凭证、帐簿和财务报告等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核算专业材料。 3.1.4人事档案:即公司员工在应聘、转正、考评等人事活动中形成的反映个人基本情况、工作表现的个人资料。、 3.1.5经营销售档案:即公司房产经营销售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保留和存查价值的历史记录,如合同评审记录、商品房预售合同、客户档案、市场调研资料、楼盘宣传资料等。 3.1.6客户服务档案:即公司在提供客户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留和存查价值的历史记录,如客户投诉记录、处理方案、落实反馈记录、客户满意度调查与分析记录等。 3.1.7对外联络档案:即公司在项目报批报建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留和存查价值的历史记录。如政府和公共事业单位的批文、文件和专题会议纪要等。 3.1.8声像档案:即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以音像或图象记录在特殊载体上的并配有文字说明的历史记录。 3.2具体管理: 3.2.1立卷归档: A.流程: B.要求:

房地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房地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节行政档案管理制度 一、文件档案工作用办公室总负责,各部门协助管理。 二、文件档案的处理 (一)各类公文材料收文由办公室统一处理。办公室由专人负责公文的签收、拆封、筛选、登记、拟办、呈阅、付阅、分办、催办、收集、立卷等工作。 (二)各类文件档案得整理、利用、统计、保护工作由办公室统一负责,以确保档案的完整及价值的发挥。 (三)政府部门下发的盖红章的文件正本必须交办公室存档。(四)各部门每月月底前将重要的、有价值的文件、合同等编号、分类登记造册,交办公室统一保管。 (五)各部门的各类专业档案,如工程技术档案、财务档案、人事档案等由各部门自行管理。各部门应在立档后,将总目录及卷内目录交办公室一份,以便查阅、利用。 (六)各类文件档案要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携带机要文件回家或去公共场所,避免泄露、丢失等不安全事故发生。 一、各部门上报的行文,要按照公司统一规定的格式执行,具体详见《关于行文程序的管理规定》。 二、各类公文办理程序 (一)一般下级报上级部门的请示类文件,应在三天之内回复,

紧急文件应当天回复。 (二)上级对下级的指示类文件,应按指示精神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处理结果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二节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一、工程技术档案管理由工程档案管理小组负责实施。 二、管理机构及职能 (一)组织机构: 1、A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工程档 案管理小组,该管理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组长:总工程师 组员:开发部、经管部、工程部、材料设备部的经理及各 部门指定的档案员。 2、参与本项工程的其它公司均要指定专人分管档案工作, 并建立相应的档案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能胜任的档案工作人员,以保证高质量地管理好本项工程的档案材料。 (二)职能 1、总工程师负责整个工程的档案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本项 工程的归档范围、管理制度、收集整理工程前期文件,组织审查、接收各单位编制的档案文件。在检查汇总后由有关部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的管理系统平台解决方案设计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解决方案我国现有的不动产登记职责分布在多个部门,许多城市实行房、地分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其上房屋则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此外,耕地、林地、滩涂、海岛等不仅涉及国土、农业、林业等多个部门,登记程序、标准等也各有不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对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产权制度要求越来越高,原有做法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整合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由一个部门承担,通过提供“一站式”服务,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协调制度,推动土地登记历史资料整理与信息化,建设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将是首批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试点地区正在面临的重要任务。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主要解决各部门的数据交换、信息整合、数据共享和实时互通。按照国家部署要求,该平台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首先实现不动产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林业局、海洋局等部门现有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水域滩涂、海域海岛等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的历史数据共享,然后通过统一的登记窗口和信息平台,受理新增不动产登记涉及的各类登记事项,进而实现各业务的实时互通互查。面向公众,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提供不动产登记查询服务系统,方便社会依法查询。 ? 实现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水域滩涂、海域海岛等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利用遥感、GIS、二三维可视化等技术,实现对不动产数据的查询、统计、分析、输出、信息展示等,并以图形、表格、文字、GIS和数据模型相结合的方式,直观、准确、动态地展示涉及不动产登记数据各个方面的信息。 ? 采用“房地合一”模式,实现不动产的统一登记。 ? 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示,向公众开放可以用于搜索、查询的不动产登记数据信息。 ? 提供多样的辅助硬件设备接口,如条码枪、身份证读取器、扫描仪等。 系统架构设计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总体框架以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和数据交换体系为体系结构,以国土、房产、林业、草原、海域等数据等各类的登记、空间、档案数据库为基础,将地理信息服务(图形浏览、定位查询、空间分析等)、属性查询与统计分析、专题图件发布等GIS服务加以封装,通过不动产登记基础平台提供的各类服务和接口支撑,建立面向不动产登记的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和信息公示系统(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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