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原建筑公司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解决原建筑公司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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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原建筑公司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的调研报告关于解决原建筑公司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的调研

原xx县建筑公司按照上级要求,于20xx年下半年开始着手进行企业改制工作。在改制过程中,部分职工多次赴市进省甚至进京上访,反映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此,县委、县政府领导非常重视,于20xx年x月x日派驻了县驻建筑公司工作组,指导并协助建筑公司稳步推进企业改制工作。经过近三个多月的努力,由xx县建筑公司改制而成立的xx省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开展经营活动。但从改制完成至今,仍有部分原建筑公司职工不间断的上访,反映改制问题,不仅影响了xx公司的正常经营,也严重影响了全县的稳定形势。

一、建筑公司企业基本情况

xx县建筑公司始建于19xx年,于19xx年x月由原县直五个三级建筑企业(即xx县建筑公司、第四建筑公司、第二建筑公司、建筑工程公司、基建安装公司)合并成立,企业性质为集体性质,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于19xx年x月经xx省建设厅批准为建筑业二级企业,隶属xx县建委。

1、人员状况:原建筑公司共有在册职工286人,其中公司机关(包括驻外公司)128人,一分公司88人,三分公司32人,五分公司38人。

2、分支机构情况:建筑公司下设一、三、五三个分公司,下设xx、xx、xxx、xx四个驻外分公司,控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xx市xx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一个子公司。

3、资产情况:建筑公司委托xx诚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企

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税务问题

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税务问题 一、所得税问题 (一)整体变更 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份: 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注意,此处的资本公积仅仅局限于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 2)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3)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2、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法人股东的部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按以下原则处理: 1)资本公积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注意,此处应不仅局限于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尽管国税局最新文件中也进提及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 2)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 注意:不同于个人股东,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红时法人股东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与企业其他收入、成本及费用等科目一起合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然就会存在重复交税(相关规定查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但如果法人股东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时,法人股东是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份(国税发〔2000〕118号)。 3、用资产评估增值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这种情形应该是不允许的,公司不能用将评估增值调整财务数据(必须满足法定重估和权属转移两个条件才可以调整账务),因而也不能将该部分增值计入到资本公积,也就不能转为资本,否则,会存在出资不实的嫌疑。相关案例请参考金风科技(002202)招股意向书第52页。由于不允许,因而不存在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二)改制设立评估增值 1、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资产评估增值部份按以下情况处理: 1)以整体资产出资时,收到的对价是被投资方的股权(即整体资产评估增值部份属于股权支付对价)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评估增值部份的所得或损失。 2)以其它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应当将其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额部份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 2、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 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支持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若干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企业股权重组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企业分立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五、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六、企业关闭、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七、其他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第五、六款所称“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是指国有、集体企业买受人或关闭、破产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承受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原企业职工进行合理补偿,并与被安置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以及按照《劳动法》落实相关政策。 本通知自 2003年10月 l日起至2005年12月 31日止执行。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1号)停止执行。此前,按照财税…2001?161号文件规定应缴纳契税而尚未缴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主管契税征管工作的财政部门或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不再追缴,已经缴纳的,不予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企业改制考察报告

企业改制考察报告 企业改制考察报告 武汉一冶建安公司于九月二十四日至九月二十八日组织了一次关于国企改制的考察活动,考察的单位是山东建工集团、北京城建集团三公司。考察小组成员由一冶建安公司董事长龙惠均、工会主席张侠明以及企业策划部、人力资源部、党委工作部和部分经济实体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并邀请了一冶建设公司劳人部的熊婉君副部长、吕桂云科长一同前往。通过实地考察,我们认为这两家企业有一个共同点:经营层和员工对国企的改制达到了共识;二、产权清晰,责权明确;三、建立健全了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四、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五、建立了和谐的外部环境;六、掌握了一批具有竞争实力的劳务分承包方。下面谈谈山东建工集团的基本情况和改制的具体作法: 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员工人,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该公司前身山东省建筑工程公司一九七九年组建成立,当时企业总资产不足千万元,年在建施工面积仅万平方米,完成施工产值仅548 万元。 九九0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十二年间发展缓慢,在建施工2500至一

面积仅万平方米,完成施工产值2658 万元。而从一九九一至二000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发展的十年间,特别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股份制改造后的七年中,企业进入了高速发展期,使企业成为具有国家一级建筑资质,并集建筑科研、设计,建筑施工,路桥、钢结构、预应力施工、装饰装潢、房地产开发、建材经营和国际贸易等为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至2001 底企业总资产达13 亿元,企业净资产亿元,固定资产亿元。在建施工面积达150 多万平方米,完成企业总产值15 亿元,目前在施面积已超过200 万平方米,企业资产15 亿元,净资产亿元,预计年底施工产值将突破15 亿元,企业总产值突破20 亿元。利税将达到亿元以上。山东建工大力实施外部市场发展战略,目前工程项目已遍及省内所有地市,并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设立了办事处,在美国、澳大利亚、俄罗斯也设立了分支机构。这些年来集团工程质量创“鲁班奖”工程 3 项、国家建筑工程装饰金奖一项,山东“泰山杯”工程11 项、济南市“双十佳”工程27 项。因此,企业被授予“山东省富民兴鲁劳动奖状” ,被评为“山东省建设系统先进企业” 、“全国企业形象最佳单位”和“全

改制中税务问题整理

特别申明:本文档非上传者原创,文档来自于投行先锋论坛,作者为chinacpazhang,文档上传为了赚取积分~·~~~~ 改制中税务问题整理 一、外资转内资涉及的税收问题 1、外资在新税法实施前主要享受的税收优惠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照外资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已经得到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71号)第五条的规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其内外资股权比例不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规定比例的,除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再继续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而应按照内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进行税务处理。同时,对重组前的企业根据税法第八条规定已享受的定期减免税,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企业重组业务中没有退出,而是已并入或分入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或者保留在股权重组后的企业的,不论重组前的企业经营期长短,均不适用税法第八条关于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的规定。 (2)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重组业务中,将其持有的股权退出或转让给国内投资者的,重组前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适用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规定年限的,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二、公司吸收、合并过程中的税收处理、税收优惠、免税条件、非股权支付额的概念? (一)、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1、股权支付概念 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的所得税征缴法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的所得税征缴法 [发布日期:2009-6-9][作者:新浪] 在以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为目的的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中,经常会遇到改制过程中,原投资股权增值部分是否要缴纳所得税的问题。该问题对拟进行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东,尤其是自然人股东是一个巨大的困扰,也是必须在股份制改造之前考虑并设定解决方案的问题。我们查阅、分析了我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部门承办相关业务的经验,就此问题详述如下: 一、所得税是否予以征缴问题的起源 由于拟进行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一般来讲,经营情况、盈利状况都比较好,所以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原始投资往往会产生较大的股权投资收益,从而出现股权增值。股权增值的原因一般来讲系基于原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历年滚存的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等未予处理。基于此,就产生了两个问题:第一、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股东,是否应基于此等增值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是否应基于此等增值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 2000年6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

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 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系基于避免企业重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则制定了该项规定,该项规定明确了这样一个原则:如果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股东所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原有限责任公司企 业所得税税率时,股权投资收益需要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除此外,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股东不需要就折股增资行为补缴企业所得税。 那么,转增股本的增值部分是否可以界定为股权投资收益呢?该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根据该项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折股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法人股东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的股份应被确认为投资所得的实现,故应按前述规定的原则处理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问题。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 1994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

企业解决问题的请示范文

企业解决问题的请示范文 企业解决问题的请示如何写?那么,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企业解决问题的请示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企业解决问题的请示范文1 XXX玩具总厂: 随着我公司的生产规模扩大,我公司已于去年将公司于市区迁往50里外的远郊区,为了方便员工的上下班,我们公司在新厂建盖了新的职工家属宿舍,但是仍有部分员工住在市区。 为了便于员工的上下班,我们曾经打算多建些新的职工宿舍以满足员工上下班的要求,但是住在老区的员工以孩子上学难,老人就医难等问题不愿迁往新区,我们考虑到问题的真实性及鉴于我公司现今的经济状况实在难以建设新的职工家属宿舍,并提供完善的后勤保障体系,所以我们研究决定购买一辆大客车来解决员工的交通问题。 一、购买一辆大客车的费用比新建一批新的职工宿舍的费用要少的多,是我们公司现在的财政所能承受的住的,如新建职工家属宿舍则会使我公司陷入财政困难,所以我公司研究决定将建造新的职工家属宿舍的建议暂缓讨论,等公司财政状况转良后再重新考虑实施。 二、鉴于新的工厂在远离市区50多里的郊外,医疗卫生差及孩子入学难等问题难以在短时间内解决,所以部分员工住在老区将更有利于安排家庭生活等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让职工更好的工作。 鉴于以上综合考虑,所以我公司全体领导和部分员工代表都一致认为先购买一辆大客车解决职工的交通问题的建议很有可行性。为此特向总公司请示,请予购买与否给予明确回复。 xx玩具厂 xxx年五月一号 企业解决问题的请示范文2 ____市外贸局: 犀角是我公司出口名贵中成药所必须的原材料,生产的中成药出口换汇很

高,也是出口畅销商品。目前犀角进口货源紧张,价格也不断上涨,今后也不易进口。历史上本市的犀角及犀角制品有以下方面的来源: 一、市首饰公司可以在本市及外埠收购部分犀角及犀角制品。 二、工艺品公司出口旧工艺品中也常有犀角制品。 三、历史文物部门有部分不够历史文物及艺术保存价值的残坏犀角制品。 为支援中成药生产出口为国家多创收外汇收入,经研究意见如下: 1.请局协助向以上有关部门联系:对上述犀角制品收进后支调我公司生产中药出口。 2.考虑目前进口和国内价格差距很大及外贸兄弟公司出口任务的实际情况,是否可以按出口外汇价值结算,也可按进口价格折合人民币结算。 以上意见当否,请审核批示。 ____市土畜产进出口分公司 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业解决问题的请示范文3 公司领导并设备部: 我们xx物资管理站自xxxx年7月成立以来,全体留守职工恪尽职守,任劳任怨,甘于寂寞,忠于岗位,针对400多米的桥下管区,做到了值班室24小时不离人。虽然我们留守人员少,架桥设备也无围墙遮拦,但留守人员还是识大体顾大局,对工作是认真负责的。有的职工家里孩子出了车祸,有的职工家里孩子胳膊两处骨折,还有的职工家属在老家半路遭到抢劫带来一系列问题而导致借钱生活,都没有请假回家。 根据以上情况,结合现实的管理,为便于职工安心留守工作,我们特提出如下请示,望上级领导实际考察,及时给予批复。 一、提高我们的工资待遇。我们现在每个月除掉正常的必要开支,扣缴险金后,剩下不足1500元,无以养家糊口。同为留守职工,虽然不能等同于施工项目部,但留守职工大都是老同志了,对于各施工项目部来说,工资实在太低,甚至低一两倍以上,同时,伙食上还没有任何补助。另外,xx物价也并不比广州等其他几个留守地方的物价低,待遇标准不一。希望能统一一个标准,同等对待。据了解,xx管理站的岗位工资是最低的。

改制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

改制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 上市的前提是将变更为股份,在变更过程中涉及一些税收问题,本文就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相关的税务处理意见,为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一、所得税 (一)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股本(股本) 1.个人所得税 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国税发〔2010〕54号)】 (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3)税款由股份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 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

请求解决问题的有关请示.doc

请求解决问题的请示 欢迎来到,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请求解决问题的请示,供大家阅读参考。 请求解决问题的请示1 校领导: 本单位XXX同志,属学校根据"新的用人机制"聘用的全日制本科学历人员。该同志受聘三年以来,思想表现好,现为中共预备党员。工作认真,服从安排,团结同志,业绩突出。发表学术论文6篇,先后独立完成或参与开发了图书馆办公系统、学风指数显示系统、短信推送平台、WAP 手机图书馆等软件;负责图书采购,独立开发查重系统;有平面设计的特长,图书馆文献推广的宣传画大多出自他之手;参与XXX建设工作,出力良多。在工作中,表现出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过硬的专业技能,受到全馆上下和省内高校图书馆界同事的好评。 图书馆专业人才匮乏,近十年来,未进一名。图书馆的人才决定对高校教学科研的支撑水平。我校图书馆之所以在近几些年做出了一些成绩,除学校正确领导之外,原因之一在于依赖少数几个有专业技术和学科背景的人,让其在岗位上有发挥专长的空间。 该同志怀着感恩母校之心,甘守清贫留在图书馆工作三年,达到了专业图书馆馆员的各项要求。现请求校领导从图书馆工作实际出发,根据院政发XXX号文件的承诺,解决其人事编制问题,使其更加安心地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工作。

专此请示 附:XXX同志情况简介 **大学图书馆 xxxx年3月3日 请求解决问题的请示2 xx县人民政府: xxxx年以前,xx县城土地市场较为混乱,城区土地市场无序开发、非法转让土地、农民私自出卖农地、乱搭乱建等现象十分突出,土地管理严重失控,严重破坏了我县的经济环境,阻碍了经济发展,甚至造成了国家土地资产的严重流失。xxxx年以来,我县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对土地全面实行垄断管理,在"堵"的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特别是我县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制度、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制度等土地市场配套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为我县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促进了我县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土地市场的逐步规范。 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县城周边城乡结合部的土地逐年被征用,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就业、就读、婚嫁等人口大量涌入城区和城乡结合部,加上严格实行县城规划区内农民零星批建冻结制度,农民住房困难问题日益突出,不稳定因素和社会矛盾日益尖锐。为有效解决"疏"的问题,县人民政府曾下发了广府字[xxxx]59号文件《关于印发xx县城规划区内住房困难农户建房意见的通知》和相关会议纪要以及新农村建设文件等,解决了部分失地农民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但由

企业改制税收政策分

企业改制的税收政策 一、企业取得股权投资所得如何缴纳所得税? 1.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2.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3.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帐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帐务上实际做利润方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4.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二、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1.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3.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税务问题(0000034804)

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税务问题 —、所得税问题 (一)整体变更 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份: 1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注意,此处的资本公积仅仅局限于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 2 )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3)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2、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法人股东的部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按以下原则处理: 1 )资本公积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注意,此处应不仅局限于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尽管国税局最新文件中也进提及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 2)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 注意:不同于个人股东,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红时法人股东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与企业其他收入、成本及费用等科目一起合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然就会存在重复交税(相关规定查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但如果法人股东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时,法人股东是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份(国税发〔2000〕118号)。 3、用资产评估增值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这种情形应该是不允许的,公司不能用将评估增值调整财务数据(必须满足法定重估和权属转移两个条件才可以调整账务),因而也不能将该部分增值计入到资本公积,也就不能转为资本, 否则,会存在出资不实的嫌疑。相关案例请参考金风科技(002202)招股意向书第52页。 由于不允许,因而不存在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二)改制设立评估增值 1、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资产评估增值部份按以下情况处理: 1)以整体资产出资时,收到的对价是被投资方的股权(即整体资产评估增值部份属于股权支付对价)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评估增值部份的所得或损失。

改制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

改制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

改制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上市的前提是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变更过程中涉及一些税收问题,本文就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相关的税务处理意见,为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一、所得税 (一)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股本(股本) 1.个人所得税 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国税发〔2010〕54号)】 (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3)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 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 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 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 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 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

企业改制重组税收筹划(1)

企业改制重组税收筹划 一、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概念及意义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法 要求的范围内,改制重组双方从税务角度对改制重组方案进行科学、 合理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减轻企业税负,从而达到降低改制重 组成本,实现企业整体价值最大化的目的。 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具有以下意义: (1)进行改制重组的企业依法进行税务筹划,可以享受税收政策的 种种好处,减轻企业税务负担,增加自身利益。 (2)企业根据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考虑改制重组方案,客观上起到 了更快更好地落实国家经济政策的作用。 (3)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可以极大地提升企业的纳税筹划水平,增 强企业纳税意识,强化税法观念。 (4)可以规范企业的改制重组行为,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服务。 (5)能促进国家税法的改革和完善,并能促进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 和资源优化配置。 二、改制重组税务筹划的可能性 一部分改制重组的发生,是出于企业税收最小化机会方面的考虑。税 务因素影响着重组的动机和过程。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在实务中是完 全可能的。首先,不同企业的纳税差别形成不同的税收收益。其次, 不同重组出资方式造成纳税金额和纳税时间的差别。 企业的税收收益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的纳税额得到减免或抵扣;二是依据税法规定,纳税人的纳税 期限得以递延。税收优惠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减免部分税收,鼓励一部 分纳税人投资于国家急需的行业和部门,或者是政府通过放弃一部分 税收收入而向特定的纳税人提供无偿资助。税收抵扣指的是税法规定

的可以在税前作为扣除项目的各种费用支出。扣除项目与税收优惠同 所得税税金是互为消长的关系,企业可以按照税法的导向,采取各种 有效的经营方法,其其决策与国家政策协调一致,最大限度地获得税 收利益。纳税的递延本质上不会减少企业的税负,仅仅使税款延迟支 付而已,但从货币时间价值角度上考虑,递延纳税相当于企业得到了 一笔无成本资金,有利于收益增加。 三、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的内容 很多企业在正常经营状态下无法获得税收收益,但是,通过改制重组 活动,就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的待遇。改制重组的税收优惠具体体现 在以下两方面: 1.与重组出资方式无关的税收收益 (1)纳税主体选择及纳税地位变化。我国现行税制对同一经济行为 在不同纳税主体上实行差别对待,尤其是在所得税制度上,因而不同 主体的税收收益不同。企业进行改制重组,相对应引起纳税主体的改变,由非优惠企业成为优惠企业,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好处。此外,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亏损企业免交当年所得税,在5年之内可用其 税前利润补亏,并且当税前利润低于3万元时适用18%的税率,3万至10万元时适用27%的税率,高于10万元时适用33%的税率。这样,盈 利水平高且发展稳定的优势企业,如果购并一家亏损企业,整体的纳 税地位会显著改变,通过购并,亏损企业成为购并企业合并纳税的一 部分,其亏损可以抵减购并企业的应税所得,购并企业可以享受减免 税的好处。如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购并企业还可以享受延缓纳税 的好处。购并亏损企业一般采用吸收合并或控股兼并的方式,不采用 新设合并方式。因为新设合并的结果,被并企业的亏损已经核销,无 法抵减合并后的企业利润。但此类购并活动必须警惕亏损企业可能给 购并后的整体带来不良影响,特别是利润下降给整体企业市场价值的 消极影响,甚至会因为向目标企业过度投资,可能导致不但没有获得 税收抵免递延效应,反而将优势企业也拖入亏损的境地。

企业改制重组中的税收筹划_1

企业改制重组中的税收筹划 一、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概念及意义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法要求的范围内,改制重组双方从税务角度对改制重组方案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减轻企业税负,从而达到降低改制重组,实现企业整体价值最大化的目的。 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具有以下意义: (1)进行改制重组的企业依法进行税务筹划,可以享受政策的种种好处,减轻企业税务负担,增加自身利益。 (2)企业根据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考虑改制重组方案,客观上起到了更快更好地落实国家政策的作用。 (3)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可以极大地提高企业的纳税筹划水平,增强企业纳税意识,强化税法观念。 (4)可以规范企业的改制重组行为,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服务。 (5)能促进国家税法的改革和完善,并能促进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二、改制重组税务筹划的可能性 一部分改制重组的发生,是出于企业税收最小化机会方面的考虑。税务因素影响着重组的动机和过程。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在实务中是完全可能的。首先,不同企业的纳税差别形成不同的税收收益。其次,不同重组出资方式造成纳税金额和纳税时间的差别。 企业的税收收益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的纳税额得到减免或抵扣;二是依据税法规定,纳税人的纳税期限得以递延。税收优惠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减免部分税收,鼓励一部分纳税人于国家急需的行业和部门,或者是政府通过放弃一部分税收收入而向特定的纳税人提供无偿资助。税收抵扣指的是税法规定的可以在税前作为扣除项目的各种费用支出。扣除项目与税收优惠同所得税税金是互为消长的关系,企业可以按照税法的导向,采取各种有效的经营方法,其其决策与国家政策协调一致,最大限度地获得税收利益。纳税的递延本质上不会减少企业的税负,只是使税款延迟支付而已,但从货币时间价值角度上考虑,递延纳税相当于企业得到了一笔无成本资金,有利于收益增加。 三、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的内容

关于解决问题的请示范文.doc

关于解决问题的请示范文 解决问题的请示怎么写?那么,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解决问题的请示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解决问题的请示范文1 校领导: 本单位XXX同志,属学校根据"新的用人机制"聘用的全日制本科学历人员。该同志受聘三年以来,思想表现好,现为中共预备党员。工作认真,服从安排,团结同志,业绩突出。发表学术论文6篇,先后独立完成或参与开发了图书馆办公系统、学风指数显示系统、短信推送平台、WAP 手机图书馆等软件;负责图书采购,独立开发查重系统;有平面设计的特长,图书馆文献推广的宣传画大多出自他之手;参与XXX建设工作,出力良多。在工作中,表现出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过硬的专业技能,受到全馆上下和省内高校图书馆界同事的好评。 图书馆专业人才匮乏,近十年来,未进一名。图书馆的人才决定对高校教学科研的支撑水平。我校图书馆之所以在近几些年做出了一些成绩,除学校正确领导之外,原因之一在于依赖少数几个有专业技术和学科背景的人,让其在岗位上有发挥专长的空间。 该同志怀着感恩母校之心,甘守清贫留在图书馆工作三年,达到了专业图书馆馆员的各项要求。现请求校领导从图书馆工作实际出发,根据院政发XXX号文件的承诺,解决其人事编制问题,使其更加安心地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工作。

专此请示 附:XXX同志情况简介 **大学图书馆 xxx年3月3日 关于解决问题的请示范文2 公司领导并设备部: 我们xx物资管理站自xxx年7月成立以来,全体留守职工恪尽职守,任劳任怨,甘于寂寞,忠于岗位,针对400多米的桥下管区,做到了值班室24小时不离人。虽然我们留守人员少,架桥设备也无围墙遮拦,但留守人员还是识大体顾大局,对工作是认真负责的。有的职工家里孩子出了车祸,有的职工家里孩子胳膊两处骨折,还有的职工家属在老家半路遭到抢劫带来一系列问题而导致借钱生活,都没有请假回家。 根据以上情况,结合现实的管理,为便于职工安心留守工作,我们特提出如下请示,望上级领导实际考察,及时给予批复。 一、提高我们的工资待遇。我们现在每个月除掉正常的必要开支,扣缴险金后,剩下不足1500元,无以养家糊口。同为留守职工,虽然不能等同于施工项目部,但留守职工大都是老同志了,对于各施工项目部来说,工资实在太低,甚至低一两倍以上,同时,伙食上还没有任何补助。另外,温州物价也并不比广州等其他几个留守地方的物价低,待遇标准不一。希望能统一一个标准,同等对待。据了解,xx管理站的岗位工资是最低的。 二、增(补)发加班工资。我们虽然留守职工少,仅仅四个人,但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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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 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标 签】兼并重组,事业单位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15﹞37号 【发文日期】2015-03-31 【实施时间】2015-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发〔2014〕14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改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 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七、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八、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企业重组涉及税收法规

一、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 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部分条款失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 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 三、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关于协调解决X医院开业前若干问题的请示_142

关于协调解决X医院开业前若干问题的 请示 xx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 xx医院项目在市委、市政府、xx区委、区政府及市、区二级相关部门的重视和关心下,进展比较顺利。一期工程主体建筑全面竣工,内部装修和设备安装调试进入扫尾阶段,各科室专家技术骨干已到位,预计于2009年9月开业。 鉴于医院开业前的各项验收审批等准备工作繁多,时间紧、任务重,特恳请xx新区建设管委会并上报区政府协调解决以下事项: 一、请求区政府成立一个专门的工作小组,加强对我院的领导及协调。 二、医院的用水、电、气等基础配套工程的建设处于最后攻关阶段,要求在七月底前实现内外网相连接,确保8月初进入调试运行。 三、医院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工程竣工后涉及验收、检测、检查、审批的程序很多,按程序逐项逐级验收会延误开业时间,请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交叉检查验收,节省时间。 四、医院竞买的位于xx路西侧、xx路北侧的20亩宗地,主要用途是建医院员工配套宿舍楼,不对外销售,按合同要求在2008年5月31日前动工建设。但为了确保医院能早日开诊服务xx人民,医院所有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都投入到医院的筹建工作中,为此,请求对该地块延长一年时间开工建设,免收延期开发费用。 五、xx医院是市、区政府引进的重点医疗卫生产业,属公益事业项目,请求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在收取污水入网建设资金及水、电、汽开口入

网费给予减免,日常使用定价上按事业单位性质给予优惠。 六、为配合区政府提出的发展高科技,打造精品片区的战略思想,请求政府对医院门口xx路以北的两宗地块重新调整规划。LoCAlhoST医院门口西南角地块可由我院认养,建设为绿地公园,供附近居民休闲健身之用;医院门口东南角地块可由我院购买,用于建设医疗相关的配套设施。 七、作为xx区唯一一家具备三级规模的医疗机构,有责任、有能力承担起本区及全市基本的医疗功能和公共卫生职责,根据我院的软硬件及人才优势,请求批准xx医院在开业时直接列为xx市级医保、合保及办理病人转市外就诊手续的定点医疗机构;定为办理xx区合保病人转其它市级医院就诊及转市外就诊手续的唯一医疗机构;在xx 市合保对象报销中,给予xx医院以区级医院标准核定报销比例。八、由于人才流动渠道不畅,我院新进的部分医护人员在办理执业变更时,原单位或原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造成医护人员执业注册变更困难,不仅严重影响医院开院验收等各项工作,也直接影响到这些医护人员为xx人民服务。鉴于其它新办医院的做法,请求采取市卫生局备案认可的方式,解决异地引进的医护人员的执业注册问题。 九、由于历史原因,医院在筹建初期申报诊疗项目时不包括产科,但医院建设中已按三级医院标准建设了产科,包括用房、设施及人员配备。我院有能力、有责任承担起xx区母婴保健工作。为此,恳请xx 市卫生局批准我院产科执业许可。 十、为方便群众就医并提供急救绿色通道,请求医院西侧xx大道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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