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拖带手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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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东/操作者编制应急拖带程序指南

1 目的

本指南的目的是帮助船东/操作者对遵守SOLAS公约第II-1/3-4条的船舶编制船舶特定应急拖带程序。程序应被视作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 规则)A部分 8 要求的应急准备的一部分。

2 观察

2.1 船东、操作者和船员应注意到紧急情况的性质不允许有考虑的时间。因此,程序应事先演练。

2.2 拖带程序应保留在船上以便于船上船员在准备其船舶在紧急情况下拖带时随时可用。

2.3 船员应熟悉设备存放位置和取用。对存放装置的任何得到确认的改进都应予以实施。

2.4 处理紧急情况的船员应了解绞车和工具以及甲板照明(用于差/低能见度和夜间情况)所要求的动力的有效性。

2.5 认识到不是所有的船舶都有同样等级的船上设备,因此对可能的拖带程序就可能有限制。然而,其目的是预先确定能完成什么,并向船上船员以即刻可用的形式(小册子、图纸、海报等)提供信息。

3 船舶评估

3.1 船东/操作者应确保船舶接受检查,且其在紧急情况下被拖带的能力接受评估。应评审

船上设备和可用的程序。需要接受检查的项目在下列段落中予以描述。

3.2 应评估船舶从船首至船尾被拖带的能力,并应评审下列项目:

.1 缆绳处理程序(传递和接收引缆、拖缆、短绳索);和

.2 连接点的布局、结构适当性和安全工作载荷(导缆钳、绞车、缆柱、系船索)等。3.3 应确认船上用于装配拖曳装置的工具和设备及其位置。应包括但不限于:

.1 锚链;

.2 电缆;

.3 卸扣;

.4 制动器

.5 工具;和

.6 抛绳设备。

3.4 应确定船上无线电设备的有效性和特性以使甲板船员、驾驶室和拖/救助船之间保持通信。

3.5 除非知道连接点的安全工作载荷,应通过反映船上状况的工程分析来确定这些载荷。可使用船上拖带和系泊设备导则(海安会通函 MSC/Circ.1175)作为指导。

3.6 应由熟悉拖带设备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评估。

4 应急拖带手册

4.1 应急拖带手册(ETB)应针对船舶并以清晰、简明和随时可用的形式(手册、图纸、海报等)出现。

4.2 船舶特定数据应包括但不限于:

.1 船名;

.2 呼号;

.3 IM O编号;

.4 锚的详细情况(卸扣、连接细节、重量、类型等);

.5 电缆和锚链的详细情况(长度、连接细节、验证载荷等);

.6 基座之上系船甲板的高度;

.7 吃水围;和

.8 排水量围。

4.3按 5 编制的所有程序应以清晰易懂的形式出现以在紧急情况时帮助其平稳迅速的应用。

4.4 应备有全面的图表和草图并包括下列:

.1 组件和索具图;

.2 拖带设备和加固点位置;和

.3 设备和加固点容量以及安全工作载荷(SWL)。

4.5 船东/操作者应手持一份副本以使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尽早将信息传递给拖带公司。副本也应以普通的电子文件形式保存以允许较快地分发给相关方。

4.6 至少 3 份副本应保留在船上并位于:

.1 驾驶室;

.2 首楼处所;和

.3 船上办公室或货物控制室。

5 编制程序

5.1 在船舶评估期间应确定船舶特定程序并在 ETB 中输入。程序应至少包括下列:

.1 快速参照判定矩形图,其总结了不同紧急情况下的选项,例如天气状况(适度、恶劣)、船上动力的可用性(推进、甲板上动力)、迫近的搁浅危险等;

.2 甲板船员的组织(人员分布、设备分布,包括无线电、安全设备等);

.3 任务的组织(需要做什么、应如何做、每项任务需要什么等);

.4 系船索、拖缆等的装配图,显示用于船首和船尾的可能的应急拖带装置。吊索应为铅制以避免尖角、边缘和其他应力集中点;

.5 必须考虑到动力不足和瘫船状况,特别是在抛粗拖缆时;

.6 联系救助船/拖船的通信计划。计划应列出船长需要通知救助船/拖船的所有信息。清单应包括但不限于:

.1 损坏或适航性;

.2 船舶操舵状况;

.3 推进力;

.4 甲板上动力系统;

.5 船上拖带设备;

.6 现有紧急快速断开系统;

.7 前后拖点位置;

.8 设备、连接点、加固点和安全工作载荷(SWL);

.9 拖带设备的尺寸和容量;和

.10 船舶资料;

.7 可能用于安装拖索和加固拖缆的船上现有设备、工具和装置的评估;

.8 确定对船舶的“拖带能力”有重大改进的任何小工具或设备;

.9 在紧急拖带情况下能使用的船上设备的详细目录和位置;

.10 其他准备(锁定舵和螺旋桨轴、压载和纵倾等);和

.11 其他相关信息(限制海况、拖带速度等)。

应急拖带程序手册

提供给拖船公司的信息

船名…………………………………

船舶呼号……………………………

IMO 编号………………………….. 船东/船舶经营人…………

应急拖带手册.

附件 船东/操作者编制应急拖带程序指南 1 目的 本指南的目的是帮助船东/操作者对遵守SOLAS公约第II-1/3-4条的船舶编制船舶特定应急拖带程序。程序应被视作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 规则)A部分8 要求的应急准备的一部分。 2 观察 2.1 船东、操作者和船员应注意到紧急情况的性质不允许有考虑的时间。因此,程序应事先演练。 2.2 拖带程序应保留在船上以便于船上船员在准备其船舶在紧急情况下拖带时随时可用。 2.3 船员应熟悉设备存放位置和取用。对存放装置的任何得到确认的改进都应予以实施。 2.4 处理紧急情况的船员应了解绞车和工具以及甲板照明(用于差/低能见度和夜间情况)所要求的动力的有效性。 2.5 认识到不是所有的船舶都有同样等级的船上设备,因此对可能的拖带程序就可能有限制。然而,其目的是预先确定能完成什么,并向船上船员以即刻可用的形式(小册子、图纸、海报等)提供信息。 3 船舶评估 3.1 船东/操作者应确保船舶接受检查,且其在紧急情况下被拖带的能力接受评估。应评审船上设备和可用的程序。需要接受检查的项目在下列段落中予以描述。 3.2 应评估船舶从船首至船尾被拖带的能力,并应评审下列项目: .1 缆绳处理程序(传递和接收引缆、拖缆、短绳索);和 .2 连接点的布局、结构适当性和安全工作载荷(导缆钳、绞车、缆柱、系船索)等。3.3 应确认船上用于装配拖曳装置的工具和设备及其位置。应包括但不限于: .1 锚链; .2 电缆; .3 卸扣; .4 制动器 .5 工具;和 .6 抛绳设备。 3.4 应确定船上无线电设备的有效性和特性以使甲板船员、驾驶室和拖/救助船之间保持通信。 3.5 除非知道连接点的安全工作载荷,应通过反映船上状况的工程分析来确定这些载荷。可使用船上拖带和系泊设备导则(海安会通函MSC/Circ.1175)作为指导。 3.6 应由熟悉拖带设备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评估。 4 应急拖带手册 4.1 应急拖带手册(ETB)应针对船舶并以清晰、简明和随时可用的形式(手册、图纸、海报等)出现。 4.2 船舶特定数据应包括但不限于: .1 船名; .2 呼号; .3 IM O编号;

应急拖带预案

应急拖带应急方案部署表(作为被拖船) 紧急警报信号:根据船长指令,用报警器或汽笛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如有可能并伴随有线广播。船员听到报警信号后,应立即着装就位。 信号: 合地点:艏甲板 驾驶室电台机舱 职务编号任务职务编号任务职务编号任务 二副协助船长,定 位.做好详细记 录,通过VHF与 拖船保持联系 并向附近港口 和周围船舶发 布通告. 二副04 负责与公司保 持联系,及时抄 收气象. 轮机长14 负责机 舱. 一水06 联系传令, 悬挂信号, 值班 轮机员 协助轮机 长工作. 一水10 值班,了望. 一机20 值班 任务执行人 现场指挥。03 负责抛绳器并向拖船打引缆。05,07,08 负责带缆并轮流检查拖缆受力情况。07,09,11,12,13 其他机舱人员继续排除故障。15,16,17,18,19,21,22,23,24,29 应急拖带应急方案(作为被拖船) 1.由于本船主机、舵机、电力中断等故障以及车叶、舵叶丢失等原因而失去 控制并且不能修复时,船长应立即请示公司安排救助,或船长根据公司的指示向附近港口申请救助。 2.当救助船到达之前,船长应发出应急拖带警报。 3.全体人员听到警报后,立即到达指定地点集合。

1.准备好抛绳器,拖缆等。 2.大副做为现场指挥,指挥人员用抛绳器向拖船打引缆,引缆打到拖船后, 立即令人带缆,如船上没有备用拖缆,可多用足够强度的船用缆代替。 3.拖缆在拖船带妥后,我轮即将拖缆在缆桩上挽好,并立即报告给船长。 4.双方签好救助合同。 5.船长应立即通知拖船开始拖带。 6.拖带期间,应随时与拖船保持联系,并派人监视拖缆的受力情况,将情况 随时报告船长。 7.到达安全水域后,抛锚修理,解掉拖缆并将拖缆收回,拖带完毕。 2.将上述情况报告公司,并记入《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 3.全体人员集合讲评。

船舶安全与管理-SOLAS补充内容

SOLAS 各章节的主要内容摘录 SOLAS公约条款 第8条,“默示条款”条款 使决议生效周期加快。也即一反过去决议要被大多数成员国通过后才被接受,而是在某一日期前没有收到一定数量的反对即行接受和生效。一个决议从通过到接受到生效,一般周期为两年半,除非另有特别的约定。 SOLAS公约的1988年议定书条款 生效(第五条):1992年2月1日 语言:阿拉伯,中,英,法,俄,西班牙文。 SOLAS附则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A部分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第二条 主管机关:船期国政府 认可系指经主管机关认可 国际航行系指由使用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的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 乘客系指非船长和船员,或在船长以任何职位从事或参与该船业务的其它人员和1周岁以下的儿童。 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 货船系指非客船的船舶 液货船 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 核能船舶 周年日期系指有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得每年的该月该日 第三条 本规则不适用于: 军用舰艇和运兵船/小于500总吨的货船/非机动船/制造简陋的木船/非营业的游艇/渔船 不适用于北美五大湖和航行于圣劳伦斯河东至罗歇尔角与安提科斯提岛西点间所绘的直线以及在安提科斯提岛北面水域至西经63度线的船舶 B部分 第六条 主管机关对船舶检查和检验应有主管机关的官员执行,但主管机关可将检查和检验委托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

需授权,对船舶提出修理要求,受到港口国有关当局请求时,进行检查和检验。 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有权要求采取纠正措施。 主管机关保证检查和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此为义务。 第七条客船与检验 初次检验/换证检验(12个月) 初次检验/换证检验/附加检验 第八条货船安全设备 初次检验/换证检验(5年)/定期检验/年度检验/附加检验 第九条货船无线电设备 初次检验/换证检验(5年)/年度检验/附加检验 第十条货船结构检验 初次检验/换证检验(5年)/中间检验/年度检验/附加检验 五年内船底外部至少进行2次检验,间隔不超过36个月 第十一条检验的维持 检验完成后,非经主管机关认可,不得变动。通知检验。 第十二条证书的签发和签署 客船发给客船安全证书 货船发给构造/设备/无线电证书或货船安全证书 免除证书 主管机关对证书负责,不管是其或授权的机构或个人签发。 第十四条证书有效期 客船发给客船安全证书12个月 货船发给构造/设备/无线电证书或货船安全证书五年 换证后证书从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算。 换证检验后不能签发新证书,可在现有证书上签署继续有效5个月,如在检验的港口,可延期3个月,到检验港口后,换证后才可开航。有效期从前证书期满时计算。 未按规定进行展期,主管机关可给予1个月的宽限期 未能按照要求进行检验,证书失效。 第十九条控制 港口国主管官员有理由确信证书不符合时,应该承认。

新船舶管理题库+补充题

《船舶管理》补充 38、根据S0LAS公约规定,证书期满时如该船不在预定的检验港口主管机关可将其有效期展期最长个____月 A.5 B.1 C.3 D.12 39、根据S0LAS公约规定,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免除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 A.24个月 B.12个月 C.18个月 D.5年 40、S0LAS公约规定,发给短途航行船舶的证书未按照规定展期的,其有效期至多给予的宽限期。 A.一个航次 B.3个月 C.5个月 D.一个月 41、S0LAS公约规定的各种安全证书在时终止有效。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或已展期的期限内进行检查和检验;②船舶用途改变;③改换另一非缔约国船旗;④改换另一缔约国船旗,但在换旗后3个月内未完成换证工作。 A.①-③ B.①③④ C.②-④ D.①-④ 42、根据规定,我国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各种安全证书由签发。 A.船舶检验机构 B.海事机构 C.船舶建造单位 D.A或B或C 43、S0LAS公约的宗旨在于。 A.保证海洋环境安全,防止船舶污染 B.控制船舶技术状况,保证海上人命安全 C.促使船舶进行安全管理,减少人为因素对船舶安全的影响 D.B和C 44、根据S0LAS公约,下列有关船舶检验的提法不确切的是。 A.货船的换新检验间隔为24个月 B.客船的新检验间隔为12个月 C.所有货船均应进行期间检验 D.船舶在任何重要修理后应进行附加检验 51、按照S0LAS公约的规定,对货船构造安全证书应进行船底外部检查,检查的间隔不应超过个月。 A.24 B.12 C.36 D.48 54、根据S0LAS公约要求,货船的应急电源应能保证VHF无线电话装置小时的供电。 A.36 B.18 C.24 D.12 55、根据S0LAS公约的要求,对居住处所应急电源应保证客船的小时,货船的 小时供电。 A.36,24 B.36,18 C.24,18 D.24,24

大副对于接新船的认识

VLOC接船备忘——一个大副对于接新船的认识 船厂接船船员的任务是发现和填补建造标准、检验标准和后期使用之间的灰色地带。接船人员对自己的责任要理性的看待,接船是去做衔接工作,是使自己适应已经建造的符合规范的船舶设计。接新船以后的工作是开展船舶初期的彻底细致的检查和维护。对于船舶建造过程中出现的缺陷,接船船员要有思想,有计划、有执行。需要我们:带着问题去、发现问题整改、验收并证实合理性。 带着问题去船厂 一,明确责任:船东想接一条什么样的船?接船安排是什么?拟定的船员责任、船员与监造组和船厂之间的关系。每项设备如何报验?报验需要船员做什么?监造组验收到什么级别?接船船员意见发给谁?如何纠正?等等。船级社、监造组、船研所、施工队都可以联系谁? 二,索要试航大纲和船舶细节,以及相关图纸,带着以下疑问准备接船。1、船舶设备状况如何,设备的后期使用和注意事项有什么?2、设备的图纸和说明书是否齐全?3、建造是否符合法规?SOLAS结构,ILL,等。4、建造是否合理,比如淌水孔,比如通风帽子,比如设备是否挡住门,设备空间是否能后期拆解。5、舾装、涂装的工作能否到位。6、必要的标识、图释、图贴,能否到位? 7、接船后的工作如何开展?缺陷如何整改?保赔如何做?等工作细节。 接船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一、试航1、试航前向机务或者监造组索要船员检查缺陷表,以便试航期间发现问题登记,结束后汇总。2、试航前要拷贝图纸:建造版完工图,配船备件清单,配船工具清单。检查核实图纸,核实结构布局,检查设备规格,审核备件是否齐全。门的布置、消防栓布置是否和实际一致?涉及到防火布置图。防火隔离区,检查防火层是否按要求布置。帆布罩子,是否所有的甲板机械都有。锚机刹车工具,空气管接头,钢丝等的型号和规格。以便申请物料。3、试航前会议,明确责任:问题向谁提,明确所有要求。4、试航大纲&试航安排。按照船厂试航进度表,做好试航报验项目。试航时有室内空气、噪音、广播、震动的检查,用专用设备,一般大副陪同验收。试航也有航行灯光弧检查,需要夜间下到拖轮围船转一圈。救助艇5节船速脱钩操纵。主机调试、驾驶台设备调试、压载水设备调试、报警设备调试,很多都是报验项目。所以需要认真看试航大纲。5、试航项目报验间隙,抽空检查,开好缺陷。例如:空气管路,生活区设施,水管。试航时各房间都住人,生活设施大部分开始使用。船首消防栓布置,落水孔布置,登乘梯的适用性等。最好拿一把大的活动扳手,检查螺丝是否收紧。一个卷尺,检查安全通道、结构布置等是否满足规范。首工具间需不需要加一个工作台,物料间和工具间要不要开个门。试航开出的缺陷是可以多方协商的,敲定整改项,开在缺陷清单内能够及时安排。6、试航最后是操纵试验,旋回试验。7、试航时机务海务、监造和船员都在船,要互相交流,针对一些问题讨论怎么做,船员做什么,需要公司给与什么支持。重要的疑问可以请教船级社。特别是标识需要做什么,船厂能做的要做到缺陷整改清单内,一定要明确,否则后期不一致就会乱。设备加油,船厂到什么程度,接船后需要怎么做。船首需不需要有电磨子和台钳的工作台,甲板设备的润滑油用什么规格的。这些都对接船后工作的开展非常重要。还有,船员要知道船厂报验的方法,并发现设备缺陷。例如:消防管路做压力实验,消防栓不漏水,但是有些螺丝没有收紧,有些消防栓转几下就漏水,空气阀动一下后就漏气。生活区淡水管内有铁砂,空调空气管内有破布,甚至消防管路内有螺帽;这些问题需要通过谁去怎么解决?这些是建造标准、检验标准和后期使用之间的灰色地带。想干好就需要讨论解决办法。8、试航时开出的缺陷非常重要,有些也是给船厂和监造组提工作要求。这些要求也代表了公司海务机务对后期船员的工作指导和要求。9、试航时针对运营航线,考虑特殊要求。例如:中澳航线订制的VLOC船,要重点关注一些澳大利亚的要求。缆桩、缆绳的安全负荷、拖轮的带缆位置,船中分罗经要求,锚机缆车的刹车试验设备及检验时间。船东还要考虑租船协议。还要考虑黑德兰港的靠港要求。还有分舱装货要求。

第四章 系泊设备

第四章系泊设备 第一节系船缆 一、系船缆的种类和特点 系船缆(系船索):用于船舶系固于码头、浮筒、他船或拖带的绳索。 1.种类:有纤维缆、钢丝缆和复合缆三种。 2.特点:具有强度大、耐腐蚀、耐磨、密度小、弹性适中、质地柔软、使用方便等特点。 3.纤维缆:植物纤维缆和化纤缆两种。 1)植物纤维缆有白棕绳、棉麻绳及油麻绳三种。 2)常用的化纤缆绳(合成纤维绳)主要有以下几种: (1)尼龙绳(锦纶绳):是化纤绳中强度最大的一种。特点是耐磨,对酸碱和油类等有一定的抵抗能力,但伸长率较大,弹性大,有一定吸水性,耐气候能力较差,曝晒过久强度会下降。 (2)涤纶绳:强度仅次于尼龙绳,最耐高温和耐气候,适应于高负荷连续磨擦,抗酸、碱和油类能力强,吸水率仅为0.4%,价格最高。 (3)丙纶绳和乙纶绳:特性相似,即密度较小,能浮于水面,吸水性不大,低温时仍具有足够强度,柔软便于操作。乙纶绳对化学物品抗蚀性最强;丙纶绳耐磨,其破断力为尼龙缆破断力的51%~66%,是目前船上配备较多的一种缆绳。两种缆绳都不耐热。改进后,丙纶缆的破断强度已至尼龙缆的90%。 (4)维尼龙绳:强度在化纤绳中最小,外表很象棉纱绳,弹性差,吸水性最大,耐油类和盐类物质,耐气候,价格便宜。 (5)相应规定 ①化纤缆绳主要由聚酰胺、聚酯和聚丙烯制成。 ②绳索内不应加入任何填料和增加其质量的物质。 ③经验收合格的每卷(或每捆)成品纤维绳,均应在显明易见处贴上纤维绳号、材料、结构、规格和厂名的标签,并应打上CCS标志。 4.钢丝缆 1)特点:强度大、使用寿命长是突出特点。 2)种类:有硬、半硬和软钢丝缆三种。 ①硬钢丝绳:由6股钢丝股绕着一股钢丝股芯搓成。无油麻芯(纤维绳芯) ,是最硬的钢丝绳,操作不便,但强度最大。除用于大桅和烟囱等支索(静索)外,还可用作拖索和系船索。 ②半硬钢丝绳:由6股钢丝股绕着一股纤维绳芯搓成。中间有一股(纤维绳芯)油麻芯。强度较大,比硬钢丝软,操作较方便。一般用作拖缆、保险缆和系船缆,也可用作重型吊杆的吊货索。 ③软钢丝绳:与半硬钢丝绳基本相同,但在每一股钢丝股内还有一股油麻芯(纤维绳芯) ,共有7股油麻芯。最柔软,便于操作,强度最小,一般用于系船缆、吊货索、吊艇索及系固等。 3)油麻芯(纤维绳芯)的作用:①起衬垫作用,减少内部磨擦;②增加柔软度,便于操作;③防止内部锈蚀;④起润滑作用;⑤其数量可用于判断钢丝绳的属性。 4)钢丝绳的软硬不仅与油麻芯有关,与钢丝的韧性及结构形式也有关,同结构类型同直径的钢丝绳丝数越多越软。

船东操作者编制应急拖带程序指南

船东/操作者编制应急拖带程序指南 1 目的 本指南的目的是帮助船东/操作者对遵守SOLAS公约第II-1/3-4条的船舶编制船舶特定应急拖带程序。程序应被视作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 规则)A部分 8 要求的应急准备的一部分。 2 观察 2.1 船东、操作者和船员应注意到紧急情况的性质不允许有考虑的时间。因此,程序应事先演练。 2.2 拖带程序应保留在船上以便于船上船员在准备其船舶在紧急情况下拖带时随时可用。 2.3 船员应熟悉设备存放位置和取用。对存放装置的任何得到确认的改进都应予以实施。 2.4 处理紧急情况的船员应了解绞车和工具以及甲板照明(用于差/低能见度和夜间情况)所要求的动力的有效性。 2.5 认识到不是所有的船舶都有同样等级的船上设备,因此对可能的拖带程序就可能有限制。然而,其目的是预先确定能完成什么,并向船上船员以即刻可用的形式(小册子、图纸、海报等)提供信息。 3 船舶评估 3.1 船东/操作者应确保船舶接受检查,且其在紧急情况下被拖带的能力接受评估。应评审 船上设备和可用的程序。需要接受检查的项目在下列段落中予以描述。 3.2 应评估船舶从船首至船尾被拖带的能力,并应评审下列项目: .1 缆绳处理程序(传递和接收引缆、拖缆、短绳索);和 .2 连接点的布局、结构适当性和安全工作载荷(导缆钳、绞车、缆柱、系船索)等。3.3 应确认船上用于装配拖曳装置的工具和设备及其位置。应包括但不限于: .1 锚链; .2 电缆; .3 卸扣; .4 制动器 .5 工具;和 .6 抛绳设备。 3.4 应确定船上无线电设备的有效性和特性以使甲板船员、驾驶室和拖/救助船之间保持通信。 3.5 除非知道连接点的安全工作载荷,应通过反映船上状况的工程分析来确定这些载荷。可使用船上拖带和系泊设备导则(海安会通函 MSC/Circ.1175)作为指导。 3.6 应由熟悉拖带设备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评估。 4 应急拖带手册 4.1 应急拖带手册(ETB)应针对船舶并以清晰、简明和随时可用的形式(手册、图纸、海报等)出现。 4.2 船舶特定数据应包括但不限于: .1 船名; .2 呼号; .3 IM O编号;

应 急 拖 带 装 置

应急拖带装置(ETS) 该装置符合1994年5月国际海事组织(IMO)海安会(MSC)通过的MSC.35(36)决议案“关于油轮应急拖带装置的指南”的规定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第V/15-1 条的要求。同时艏部装置可兼单点系泊(SPM),满足OCIMF和世界各主要船级社的规范要求。 SOLAS公约对船舶应急拖带的要求进行修正并于2010年1月1日起生效 根据英国劳氏船级社船级新闻信息No .3 1/2009 ,IMO的决议MSC 256 (84) 对《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II-1/3-4和应急拖带的要求进行了修正。当前,根据原《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II-1/3-4的要求,油轮的应急拖带装置需经过审批。修正后的法规规定,所有船舶,包括油轮在内,都需配备应急拖带程序。 在2010年1月1日后建造(上船台)的货船(即客船以外的船),在交付时;以及在2010年1月1日以前建造(上船台)的货船,不晚于2012年1月1日,应备妥应急拖带程序。该程序须由船东或船舶管理公司准备,而非船厂。本质上,应急拖带程序是供操作使用的,且是基于船上现有的装置和配备。该程序无需审核,但验船师需检查船上是拥有该程序,同时,国际安全管理审核人员也会检查此程序,作为国际安全管理审核的一个项目进行核准。对于应急拖带程序相关内容的指引,请参考MSC.1/Circ. 1255 ? 对船东/船舶管理 公司在编写应急拖带程序时的指引。

关于执行MSC.256(84)决议有关SOLAS II-2章修订内容(2010年1月1日生效) 的通知 1、前言 2008年5月16日的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84次会议上,通过了第256号关于SOLAS公约修正案的决议。该决议附件包括了对II-1、II-2、III 和IV章的修订内容,自2010年1月1日生效。 本通函仅说明了MSC.256(84)决议附件中关于II-2章的修订内容,其原文和中文译文见本通函的附件。 2、定义 建造船舶系指SOLAS公约定义的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3、主要修订内容 1)关于CO2灭火系统释放控制装置 新增Reg.II-2/10.4.1.5条,要求2002年7月1日前建造的现有船舶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的固定式CO2灭火系统,不迟于2010年1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计划的坞内检验时,满足FSS Code第5章第2.2.2条的要求(即设置两套CO2灭火系统释放控制装置)。 2)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符合证明 在第19.4条中删除如下文字:“第VII/2条所定义的” 3)关于设有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的车辆处所、特种处所和滚装处所的排水要求对第20.6.1.4 条(对设有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的车辆处所、特种处所和滚装处所的排水要求)作了修订,要求排水系统满足IMO制订的指南的要求*。 修订后要求适用于2010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2002 年7 月1 日及以后至2010 年1 月1 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只需满足经MSC.99(73)修订的6.1.4 条的要求。 另外,新增了20.6.1.5 条,要求所有在其车辆处所、特种处所和滚装处所设有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的滚装船,应设有防止排水被堵塞的措施。对于2010年1 月1 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于2010 年1 月1 日后首次检验前符合要求。 4、关于CO2灭火系统释放控制装置图纸审查和检验发证 1)各分社(办事处)接到本通函后,应对辖区内船东所属CCS级船舶进行一次核查,请船东协助统计所有2002年7月1日前建造的从事国际航行的不满足新增Reg.II-2/10.4.1.5条要求的具体船舶,并上报总部,以便总部对适用船舶在SSMIS系统中加入法定备忘。 各分社(办事处)应积极敦促船东尽快完成CO2灭火系统控制装置的系统地改造设计。 2)经改造的CO2灭火系统控制装置的系统布置图,应提交我社审图中心审查批准。审图时应注意,系统应满足MSC206(81)中对FSS Code第5章2.2..2.条的要求。 3)实船改造工作应在2010年1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计划的坞内检验到期日前完成。在完成Reg.II-2/10.4.1.5条要求的改造后,应申请本社进行临时检验。检验满意后验船师应用RA报告中对此予以描述,并消除SSMIS中的备忘。 5、危险品适装符合证明:我社将按MSC.1/Circ.1266修改符合证明格式,修改完成后按新格式签发符合证明; 6、关于设有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的车辆处所、特种处所和滚装处所的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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