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质疑处理办法

招投标质疑处理办法
招投标质疑处理办法

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就其所需电脑等办公设备进行公开招标。经采购代理机构充分准备后,项目如期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最终确定A公司中标。中标结果公布后,参加投标的B公司就中标结果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其质疑事由就是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请求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仔细核查评标委员会的打分情况后,也认为此次评审存在有失公允的地方。为此,采购代理机构召开内部会议,研究处理方案。有人认为,既然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有问题,那就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审。

但有人对此却提出了异议:"用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推翻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缺少法律依据。"为此,采购代理机构决定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

经重新评审,先前被确定为中标人的A公司变成了第三中标候选人。为此,A公司提出质疑称,用第二次评审结论推翻第一次评审结论也缺乏法律依据。质疑后来还上升到了投诉。在遭到投诉后,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表示,用重新评审推翻原评审结论确实找不到法律依据。在评标出现问题时,未与监管部门沟通,便重新组织评审并推翻原评标结论确实欠妥。

处理评审质疑要分清原因按程序进行

评审环节的客观公正性遭到质疑时,采购代理机构该如何应对?

刘跃华: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应按照监管部门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如下处理:

一就是质疑书要签收,但签收并不等于质疑成立。代理机构瞧质疑书就是否以质疑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件,如授权书等,如果没有提供则要求予以补正(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就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质疑,就是否参加了该项目投标等。

二就是质疑内容的信息来源就是否合法,否则代理机构可以拒收。

三就是审查质疑内容与质疑供应商的关系,如果该供应商属于资格性审查出局,则无权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以此类推。

四就是代理机构对质疑内容进行初审,如果属于资格审查、技术审查、评分范畴等错误,在初审基本无误的前提下,应组织原评审专家进行复核。在复核当中,应将质疑书逐条进行核对,并邀请质疑人、采购人(包含纪检)、被质疑相关供应商以及原组织该项目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复核完成后,形成复核结论(不论就是否),报监管部门备案,出具质疑答复书、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发布更正信息等。

何红锋: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进行答复。这就是《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至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代理机构认同评标过程与评标结果,应当对提出质疑的供应商进行解释;第二类,代理机构不认同评标过程或评标结果,应当向采购人与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反映,由政府采购监督部门作出决定。

沈德能:采购代理机构在受理质疑后,要把涉及质疑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相关部分进行核对。如果的确存在客观错误(如资格性审查错误,符合性审查错误,评分超出分值范围,无根据评分等)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所涉及的评审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但不能对所有的投标文件进行重新评审(即不得重新评标)。如果不就是客观的错误,而就是不同评委之间的评分分数不同,或者分数相差悬殊等属于评委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与经验的主观评分的,则不认为就是评标错误,但也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所涉及的评分作出说明,但就是不能改变原有的评分,更不能重新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在答复质疑时,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此处的协助处理就就是针对质疑中所涉及评标的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或者说明,以便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质疑答复,但不就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

秦志龙:这个问题比较大,首先要弄清楚就是采购人发表倾向性意见影响评标委员会还就是某个评委或评审组长利用个人魅力诱导其她成员;或者就是实质性不响应而未发现;或者客观分不统一;或者就是评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等。对这些问题应该当场制止或立刻解决。但在评标现场最难处理的不公正现象就是:某些评委或采购人代表,利用"合理"规则谋"私利",如充分利用评分标准的上下限,对喜欢的公司全部打上限,而对不喜欢的公司全部打

下限。瞧评委的评分就是否客观、公正,主要应检查她(她)的打分与整个评标小组平均分的差而不就是瞧她打分的绝对值,尤其就是要分项指标来瞧。

代理机构无权重新组建评委会对同一项目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能够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对同一项目进行评审不?

刘跃华:不可以,李克强总理说"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政府采购法》及其法规文件没有重评的相关规定。根据法理学原理,属于行政法、经济法等公法范畴的事项,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可为。政府采购涉及国家部门的处罚问题,说明属于公法管辖范畴,行为没有得到公法明确许可,就已经就是违法行为了。

中标人可以延序,评审现场出现评审问题时除外。《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何红锋:采购代理机构无权否决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也无权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审。用评标委员会制约采购人,这就是政府采购法的制度设计。《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按此规定,采购人当然无权推翻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而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来自采购人的委托,当然更没有否定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的权利。没有否定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的权利,当然也就不能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对同一项目进行评审。

沈德能:不能组建新评标委员会对同一项目进行评审。在质疑答复中,只就是对所涉及的质疑评审事项就是否属实进行核实,不必要重新评标,更不就是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秦志龙:按照目前的政策、法律,采购代理机构不能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对同一项目进行评审,除非就是第一次评审工作未能正常进行。根据《通知》中规定:"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采购文件与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将补抽专家或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随其她文件一并存档。"

推翻原评审结果须向监管部门备案

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复评能否推翻原评标结论?依据就是什么?

刘跃华:《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规没有"复评"一说,应该就是复核。如果在复核过程中出现资格、技术、计分等认定错误,应实事求就是作出结论。以目前情形瞧,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统一的质疑处理规定,部分省市虽然作了相关规定,但大同小异。

何红锋:根本不存在推翻原评标结论的依据。这个问题应该反过来,即,推翻原评标结论的依据就是什么?因为前一个评标结论就是在合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基础上做出的。没有推翻的依据,当然就是不能推翻的。

沈德能:采购代理机构在答复质疑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项目所涉及的质疑事项进行核实,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由原评标委员会作出处理意见或者说明后可以推翻原评标结论。对此,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里有明确规定"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从中我们可以发现,在质疑答复中,就是可以改变中标或成交结果的,只就是此类改变中标或成交结果的质疑答复要报财政部门备案。

秦志龙: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复评就是可以的,但复查范围就是有限制的。如果推翻原评审结论,则必须报监管部门。

招投标质疑处理办法

回放 某受委托,就其所需电脑等进行公开招标。经充分准备后,项目如期开标。经评审,最终确定A 公司中标。中标结果公布后,参加投标的B公司就中标结果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其质疑事由是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请求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仔细核查评标委员会的打分情况后,也认为此次评审存在有失公允的地方。为此,采购代理机构召开内部会议,研究处理方案。有人认为,既然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有问题,那就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审。 但有人对此却提出了异议:"用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推翻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缺少法律依据。"为此,采购代理机构决定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 经重新评审,先前被确定为中标人的A公司变成了第三中标候选人。为此,A公司提出质疑称,用第二次评审结论推翻第一次评审结论也缺乏法律依据。质疑后来还上升到了投诉。在遭到投诉后,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表示,用重新评审推翻原评审结论确实找不到法律依据。在评标出现问题时,未与部门沟通,便重新组织评审并推翻原评标结论确实欠妥。 处理评审质疑要分清原因按程序进行 评审环节的客观公正性遭到质疑时,采购代理机构该如何应对? 刘跃华: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应按照部门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如下处理: 一是质疑书要签收,但签收并不等于质疑成立。代理机构看质疑书是否以质疑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件,如授权书等,如果没有提供则要求予以补正(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质疑,是否参加了该项目投标等。 二是质疑内容的信息来源是否合法,否则代理机构可以拒收。 三是审查质疑内容与质疑供应商的关系,如果该供应商属于资格性审查出局,则无权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以此类推。 四是代理机构对质疑内容进行初审,如果属于资格审查、技术审查、评分范畴等错误,在初审基本无误的前提下,应组织原评审进行复核。在复核当中,应将质疑书逐条进行核对,并邀请质疑人、(包含纪检)、被质疑相关供应商以及原组织该项目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复核完成后,形成复核结论(不论是否),报监管部门备案,出具质疑答复书、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更正信息等。 何红锋: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进行答复。这是《》第五十一至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代理机构认同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应当对提出质疑的供应商进行解释;第二类,代理机构不认同评标过程或评标结果,应当向采购人和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反映,由政府采购监督部门作出决定。

招投标法规解读及投诉质疑解决方案

招投标法规解读及投诉质 疑解决方案 内容简介

2015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正式颁布生效,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后,我们在招投标领域的法规体系又进一步完善,那么,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我们如何能有效的运用这些法规更好地规避风险,为我所用呢? 首先,法务将对相关法规的核心内容进行解读,在帮助大家了解相关法规的内容和调整范围后;再针对招投标实践中常见的违规现象进行归类、剖析并一一告知对应的解决方案。 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商务实践法务将招投标违规分为2大类(政府采购招投标和非政府采购招投标)共15小类(详见目录);然后针对每一小类问题分4个方面(法律依据、法律解读、解决方案和备用模板)进行讲解,其中“解决方案”一栏分别给出5种备选方案(询问、质疑/异议、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供大家选择适用,同时告知大家选择解决方案的方法、适用的期限、形式、主体,当然,如大家在使用中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联系法务。 希望我们的工作能给你带去实实在在的便利,能真正为公司的招投标项目加油助力;同时衷心希望您能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也欢迎大家随时反馈法律需求,最后,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能使公司的投标项目在有效规避法律风险的同时获得最大的效益!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目录 第一部分政府采购招投标法规解读与投诉质疑解决方案 (6) 一、招标人违反代理商计数规则 (6) 解读 (6) 法律依据 (6) 解决方案 (6) 附件:文书模板 (7) 二、招标人有倾向性采购行为 (11) 解读 (11) 法律依据 (11) 解决方案 (11) 附件:文书模板 (12) 三、招标人违反评审回避制度 (16) 解读 (16) 法律依据 (16) 解决方案 (16) 附件:文书模板 (17) 四、其他供应商有欠缴社保记录 (21) 解读 (21) 法律依据 (21) 解决方案 (21) 附件:文书模板 (22) 五、其他供应商缺乏独立民事能力 (26) 解读 (26) 法律依据 (26) 解决方案 (26)

招标人如何避免和应对质疑

招标人如何避免和应对质疑【摘要】招投标过程中,当投标人认为招标活动过程与结果触犯自身合法利益时,可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进行质疑。对出现的质疑事件,辨析其有效性及采取合理应对措施,是招标人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也是招标人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关键词】招投标;有效质疑;应对 质疑是招投活动的组成部分,是投标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渠道,是一种正常的市场行为。提高招投标活动的工作效率,招标人应加强自身工作质量,对质疑事件合理应对,保障招标项目顺利进行。 一般情况下,投标人提出的质疑可分为两大类:对招标文件质疑,认为招标文件有歧视性、排他性或其他不合理的条款等;对招标结果质疑,认为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进行公正评分等。 一、质疑的产生 1.对招标文件产生的质疑 对具体约定条款理解存疑。招标文件信息量大,不同投标人站在不同角度可能产生不一样的理解。投标人对法律法规、招标文件约定、项目背景、开评标细节等情况的理解、推断与实际发生偏差,对反映整个项目全面信息未完全掌握,需通过质疑的方式消除自身疑虑。 对文件补遗提出异议。因为招标实际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的补

遗答疑,如资格条件变化、评分变化、业绩要求等,投标人可能认为此类行为人为地设定、提高了门槛。 2.对招标过程的质疑 招标活动本身存在问题。实际工作中,主要表现在招标文件对资格条件设置、发放时间要求、操作流程等方面的约定,与法律法规存在偏差,在某些方面未严格执行。 3.对招标结果的质疑 中标人自身存在问题。如资质、业绩等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必须达到的标准要求,中标人存在不满足的情况,或提供了虚假的材料,质疑人通过相关渠道得知后可提出质疑。 无效质疑。质疑人无确无证明材料,评经验对招标过程肆意揣测,以期查证。或因前期已同业主等进行了联系并做了不少努力却未中标,对招标结果不甘心,妄图做最后的争取。 二、质疑的避免及应对 1.辨析有效质疑 招标人对质疑采取有效措施,必须首先辨析有效质疑。 对有效质疑人的辨析。质疑的主体应有效。参与投标人是质疑的主体,法律规定质疑的主体投标人,对某一项目的质疑只能是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人,这是因为投标投标人与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对质疑内容的辨析。招标人在处理质疑时,需对其提出质疑事项的时间、方式方法、具体内容、证明材料等方面的初步审查,并

建设工程招标质疑投诉处理工作机制

建设工程招标质疑投诉的处理工作机制 一、质疑投诉的问题及招标人面临的问题 (一)质疑投诉的问题 1、施工类招标投诉主要因素 施工类招标项目的质疑投诉主要集中在设置类似工程业绩评分的项目,针对类似工程业绩弄虚作假、业绩竣工验收完整性等方面的质疑。 2、设备采购类招标投诉主要因素 设备类招标项目的质疑投诉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 ⑴有设置类似工程业绩评分的项目。质疑业绩弄虚作假较多。 ⑵对技术参数的质疑。包括对技术参数唯一性的质疑,对评分条款证明资料(如检测报告等)的质疑等。 (二)招标人面临的处理难点 1、XX招投标市场不够成熟,主管部门未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工作机制。 XX综合实验区作为新兴的市场,建筑市场尚在完善中,相关投诉处理制度还不完善,对投标单位约束制度尚未健全,导致乱投诉现象频繁出现,影响招标进度。目前,XX进场公开招标的项目,针对投诉事件,主管部门大部分要求招标人介入处理,本该由主管部门牵头处理的,实际上却由招标人来处理。同时,相关主管部门对整个招投标市场监管力度不够大,市场秩序相对混乱。 2、招标项目投诉问题专业性强、取证困难,处理棘手。 设计、监理、施工招标投诉相对比较好处理,设备招标投诉则往往涉及到很多专业性问题,处理起来比较棘手。举例来说,溶液新风

机组设备采购招标项目,该设备是一种新型的空调设备,技术部分专业性极强,XX评标委员会专家库对该种设备熟悉的专家甚少,抽取的专家很难保证评标的质量。 施工项目、电梯采购设备项目设置类似业绩,业绩工程在外地,调查取证困难,耗时长,影响整个项目的进程。 3、投诉成本低,相关主管部门尚未建立投诉处罚机制。 因XX项目建设项目标的额大,未中标的投标人往往抓住招标文件中容易引起歧义的文字做文章,钻字眼,胡搅蛮缠,加大招标人的处理难度。投诉人投诉成本低,存在恶意投诉的成分,然而相关部门并未建立投诉处罚等相关机制。 4、评委组建方式局限性 XX综合实验区作为新兴的市场,本地评标专家库尚未建立,目前评标专家均从福建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于XX与福州之间的地域性,前来评标的专家能力参差不齐,影响评标结果的准确性。 二、控制和减少投诉的应对措施 通过对XX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电梯采购、幕墙等公开招标的项目发生的投诉进行梳理,并对质疑投诉案件进行分析。为了有效控制和减少质疑和投诉的发生,我部提出如下几点应对措施: 1、应认真编制好招标文件,设计好招标人的资格准入条件。 我司公开招标的项目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招标文件也由代理机构编制,故应要求招标代理机构严格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投标相关制度的要求编写招标文件。在设计招标方案及编制招标文件时,就要预防招标后期出现的投标人质疑或投诉。在公开招标设计招

招标人如何避免和应对质疑

招标人如何避免和应对质疑 【摘要】招投标过程中,当投标人认为招标活动过程与结果触犯自身合法利益时,可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进行质疑。对出现的质疑事件,辨析其有效性及采取合理应对措施,是招标人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也是招标人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关键词】招投标;有效质疑;应对 质疑是招投活动的组成部分,是投标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渠道,是一种正常的市场行为。提高招投标活动的工作效率,招标人应加强自身工作质量,对质疑事件合理应对,保障招标项目顺利进行。 一般情况下,投标人提出的质疑可分为两大类:对招标文件质疑,认为招标文件有歧视性、排他性或其他不合理的条款等;对招标结果质疑,认为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进行公正评分等。 一、质疑的产生 1.对招标文件产生的质疑 1.1对具体约定条款理解存疑。招标文件信息量大,不同投标人站在不同角度可能产生不一样的理解。投标人对法律法规、招标文件约定、项目背景、开评标细节等情况的理

解、推断与实际发生偏差,对反映整个项目全面信息未完全掌握,需通过质疑的方式消除自身疑虑。 1.2对文件补遗提出异议。因为招标实际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的补遗答疑,如资格条件变化、评分变化、业绩要求等,投标人可能认为此类行为人为地设定、提高了门槛。 2.对招标过程的质疑 招标活动本身存在问题。实际工作中,主要表现在招标文件对资格条件设置、发放时间要求、操作流程等方面的约定,与法律法规存在偏差,在某些方面未严格执行。 3.对招标结果的质疑 3.1中标人自身存在问题。如资质、业绩等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必须达到的标准要求,中标人存在不满足的情况,或提供了虚假的材料,质疑人通过相关渠道得知后可提出质疑。 3.2无效质疑。质疑人无确无证明材料,评经验对招标过程肆意揣测,以期查证。或因前期已同业主等进行了联系并做了不少努力却未中标,对招标结果不甘心,妄图做最后的争取。 二、质疑的避免及应对 1.辨析有效质疑 招标人对质疑采取有效措施,必须首先辨析有效质疑。 1.1对有效质疑人的辨析。质疑的主体应有效。参与投

{J}招投标质疑处理办法507

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组织受采购人委托,就其所需电脑等办公设备进行公开招标。经采购代理组织十足准备后,项目如期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最终确定A公司中标。中标结果公布后,参加投标的B公司就中标结果向采购代理组织提出质疑。其质疑事由是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请求采购代理组织重新组织评审。 采购代理组织在仔细核查评标委员会的打分情况后,也认为此次评审存在有失公允的地方。为此,采购代理组织召开内部会议,研究处理技术指导文件。有人认为,既然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有问题,那就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审。. 但有人对此却提出了异议:"用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推翻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缺少法律依据。"为此,采购代理组织决定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 经重新评审,先前被确定为中标人的A公司变成了第三中标候选人。为此,A公司提出质疑称,用第二次评审结论推翻第一次评审结论也缺乏法律依据。质疑后来还上升到了投诉。在遭到投诉后,采购代理组织负责人表示,用重新评审推翻原评审结论确实找不到法律依据。在评标出现问题时,未与监管部门沟通,便重新组织评审并推翻原评标结论确实欠妥。. 处理评审质疑要分清原因按程序进行 评审环节的客观公正性遭到质疑时,采购代理组织该如何应对? 刘跃华:代理组织收到质疑后,应按照监管部门要求的相关要求进行如下处理: 一是质疑书要签收,但签收并不等于质疑成立。代理组织看质疑书是否以质疑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件,如授权书等,如果没有提供则要求予以补正(在要求的时限内提供)。是否在法律要求的时限内提出质疑,是否参加了该项目投标等。. 二是质疑内容的信息来源是否合法,否则代理组织可以拒收。 三是审查质疑内容与质疑供应商的关系,如果该供应商属于资格性审查出局,则无权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以此类推。. 四是代理组织对质疑内容进行初审,如果属于资格审查、技术审查、评分范畴等不对,在初审基本无误的前提下,应组织原评审专家进行复核。在复核当中,应将质疑书逐条进行核对,并邀请质疑人、采购人(包含纪检)、被质疑相关供应商以及原组织该项追求代理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复核完成后,形成复核结论(不论是否),报监管部门备案,出具质疑答复书、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发布更正信息等。. 何红锋:采购代理组织应当进行答复。这是《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至五十四条明确要求的。采购代理组织的答复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代理组织认同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应当对提出质疑的供应商进行解释。第二类,代理组织不认同评标过程或评标结果,应当向采购人和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反映,由政府采购监督部门作出决定。.

如何有效处理招标质疑

如何有效处理招标质疑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日期:2009-3-18 【内容提要】招标质疑是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招标企业如何有效地处理好招标质疑事项,不仅关系到保证招标公平公正,维护招标市场法制秩序的根本问题、也关系到提升代理形象,建立企业品牌的重要问题。笔者从明确工作规则、规范操作、提高工作质量三个方面探讨如何有效处理招计质疑。 招标质疑是指投标人对招标结果有议异,依照法定程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书面的质询和疑问,招标代理机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书面答复质疑人的过程。依照法律规定,招标质疑可以维持招标结果,也可以改变招标结果。 招标质疑是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仅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从2006年6月至2007年12月底统计,共接受处理招标质疑事项70个,涉及委托招标金额3亿多元。 造成以上招标质疑事项的主要原因,一是投标人专业素质的差异造成专业技术方面的认识误差。如有的质疑人没有认真仔细研究和了解招标文件,对招标产品的技术参数、产品规格、产品性能等技术问题有认识误差。二是竞争对手之间具有的排他性特点,容易形成竞争中的相互对抗。开标后,有的投标人为了拿到标的,会寻找对手的问题,力求告倒对手,以利自己胜出。这类质疑常常会出现相互质疑,反复投诉的情况。三是代理机构和专家评委会工作中的差错。招投标法规的相对稳定性和招投标实践的不断发展性之间存在矛盾,因有的规定相对滞后而引起质疑。此外,行贿受贿也是造成投诉质疑的原因。 招标代理企业如何有效地处理好招标质疑事项,不仅关系到保证招标公平公正,维护招标市场法制秩序的根本问题也关系到提升代理形象,建立企业品牌的重要问题。 一、明确工作规则,设立专职机构是做好质疑处理工作的基础 招投标的相关法规对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有较为明确的程序和规范,对招标企业处理质疑只有原则的要求,如何执行由企业自定。因而有的招标企业在处理质疑时,一般是哪个部门做的项目由哪个部门负责回复质疑,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质疑人往往不服质疑回复,进而投诉到行政监管部门。建立规范的工作机制,是做好质

应对招投标恶意投诉处理方法

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是招标投标活动中最为复杂的一环,而随着招投标工作的发展,投诉人主体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提升以及投诉渠道广泛和投诉成本较低,使招投标恶意投诉事件的发生率和复杂性不断提高,招投标恶意投诉处理已经逐渐成为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中的一大难题。因此,规范招投标投诉流程、处理恶意投诉人,探索招投标恶意投诉处理新机制,已经十分必要。本文将从招投标恶意投诉的特征、难点、处理和预防等四个方面来分析探讨。 招投标恶意投诉的特征 恶意投诉的特征有:一、未按规定向投诉处理部门投诉或向不同部门多方投诉的;二、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被告知后仍进行投诉的;三、投诉处理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仍就同一内容向其他部门进行投诉的;四、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投诉或在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失实报道的;五、投诉经查失实,被告知后,仍然恶意缠诉的;六、一年内三次以上失实投诉的;七、直接向领导、纪委、审计、检查部门写匿名信等。 招投标恶意投诉处理难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定了投诉处理细则规定了投诉处理流程和不予处理的若干情形,但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投诉、未按要求方式投诉、恶意缠诉或在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失实报道的情形依然不断发生。投诉属招投标当事人揭发招投标活动违规违法行为的重要途径,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招投投标环境。恶意投诉成本较低,虽能有效的弥补招投标监管功能的缺失,但也给主管部门的招投标投诉处理工作造成巨大的人、物、财力损失。 招投标恶意投诉处理难点主要存在下几个方面:虽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投诉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投标管理部门递交投诉书,但许多投诉人仍然以电话、网络媒体、短信等形式向招标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媒体发出质疑,给招投标投诉统一管理造成不便。许多投诉未能将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使得受理投诉部门无法受理或受理后无法答复。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质疑,既没署名也没留联系方法法,多采用网络等媒体发出,提供信息不完整,相关单位一般无法处理也无法反馈。投诉处理未按照投诉受理前置程序、投诉受理制度、投诉处理程序、投诉处理决定执行等四个程序操作,使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或超出答复时间。投诉人超出法律规定的投诉时限、非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投诉等情形。 完善招投标投诉的处理要点 招投标投诉是招投标活动中长时间存在且无法避免的,因此,需要改进对招投标投诉及恶意投诉的管理、创新监管方法。总体思路应该是:快速处理,增加恶意投诉的投诉成本,做好招投标投诉方法的宣传工作,细化投诉处理流程。 一是完善法规,使招投标投诉处理规范化。在贯彻落实国家已经出台的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快地方性规章建设,制定相应的投诉处理实施办法和有关配套政策,通过明确招投标投诉的有关制度和程序来规范投诉人的行为,进一步细化投诉处理程序,将投诉受理前置程序、投诉受理制度、投诉处理程序、投诉处理决定执行等四个步骤进一步细致规范。 二是广泛宣传,加大投诉方式方法宣传工作。招投标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加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宣传力度,使投诉人能够掌握投诉的正确方法。 三是严肃处理,增加恶意投诉“成本”。对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及恶意缠诉等

招投标质疑处理办法

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就其所需电脑等办公设备进行公开招标。经采购代理机构充分准备后,项目如期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最终确定A公司中标。中标结果公布后,参加投标的B公司就中标结果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其质疑事由是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请求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仔细核查评标委员会的打分情况后,也认为此次评审存在有失公允的地方。为此,采购代理机构召开内部会议,研究处理方案。有人认为,既然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有问题,那就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审。 但有人对此却提出了异议:"用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推翻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缺少法律依据。"为此,采购代理机构决定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 经重新评审,先前被确定为中标人的A公司变成了第三中标候选人。为此,A公司提出质疑称,用第二次评审结论推翻第一次评审结论也缺乏法律依据。质疑后来还上升到了投诉。在遭到投诉后,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表示,用重新评审推翻原评审结论确实找不到法律依据。在评标出现问题时,未与监管部门沟通,便重新组织评审并推翻原评标结论确实欠妥。 处理评审质疑要分清原因按程序进行 评审环节的客观公正性遭到质疑时,采购代理机构该如何应对? 刘跃华: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应按照监管部门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如下处理: 一是质疑书要签收,但签收并不等于质疑成立。代理机构看质疑书是否以质疑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件,如授权书等,如果没有提供则要求予以补正(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质疑,是否参加了该项目投标等。

二是质疑内容的信息来源是否合法,否则代理机构可以拒收。 三是审查质疑内容与质疑供应商的关系,如果该供应商属于资格性审查出局,则无权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以此类推。 四是代理机构对质疑内容进行初审,如果属于资格审查、技术审查、评分范畴等错误,在初审基本无误的前提下,应组织原评审专家进行复核。在复核当中,应将质疑书逐条进行核对,并邀请质疑人、采购人(包含纪检)、被质疑相关供应商以及原组织该项目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复核完成后,形成复核结论(不论是否),报监管部门备案,出具质疑答复书、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发布更正信息等。 何红锋: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进行答复。这是《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至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代理机构认同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应当对提出质疑的供应商进行解释;第二类,代理机构不认同评标过程或评标结果,应当向采购人和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反映,由政府采购监督部门作出决定。 沈德能:采购代理机构在受理质疑后,要把涉及质疑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相关部分进行核对。如果的确存在客观错误(如资格性审查错误,符合性审查错误,评分超出分值范围,无根据评分等)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所涉及的评审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但不能对所有的投标文件进行重新评审(即不得重新评标)。如果不是客观的错误,而是不同评委之间的评分分数不同,或者分数相差悬殊等属于评委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主观评分的,则不认为是评标错误,但也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所涉及的评分作出说明,但是不能改变原有的评分,更不能重新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在答复质疑时,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此处的协助处理就是针对质疑中所涉及评标的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或者说明,以便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质疑答复,但不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 秦志龙:这个问题比较大,首先要弄清楚是采购人发表倾向性意见影响评标委员会还是某个评委或评审组长利用个人魅力诱导其他成员;或者是实质性不响应而未发现;或者客观分不统一;或者是评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等。对这些问题应该当场制止或立刻解决。但在评标现场最难处理的不公正现象是:某些评委或采购人代表,利用"合理"规则谋"私利

招投标质疑处理办法

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就其所需电脑等办公设备进行公开招标。经采购代理机构充分准备后,项目如期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最终确定A公司中标。中标结果公布后,参加投标的B公司就中标结果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其质疑事由就是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请求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仔细核查评标委员会的打分情况后,也认为此次评审存在有失公允的地方。为此,采购代理机构召开内部会议,研究处理方案。有人认为,既然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有问题,那就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审。 但有人对此却提出了异议:"用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推翻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缺少法律依据。"为此,采购代理机构决定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 经重新评审,先前被确定为中标人的A公司变成了第三中标候选人。为此,A公司提出质疑称,用第二次评审结论推翻第一次评审结论也缺乏法律依据。质疑后来还上升到了投诉。在遭到投诉后,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表示,用重新评审推翻原评审结论确实找不到法律依据。在评标出现问题时,未与监管部门沟通,便重新组织评审并推翻原评标结论确实欠妥。 处理评审质疑要分清原因按程序进行 评审环节的客观公正性遭到质疑时,采购代理机构该如何应对? 刘跃华: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应按照监管部门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如下处理: 一就是质疑书要签收,但签收并不等于质疑成立。代理机构瞧质疑书就是否以质疑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件,如授权书等,如果没有提供则要求予以补正(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就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质疑,就是否参加了该项目投标等。 二就是质疑内容的信息来源就是否合法,否则代理机构可以拒收。

招标质疑函

疑问函 XXXXXXXX招标有限公司: XXXXXXXX: 我公司依法于2018年2月8日购买了贵公司组织的招标编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招标文件,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公司对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提出疑问。 一、具体疑问如下: 招标文件中第X页“X、供应商资格”、“X”的规定,投标人应具备安防工程企业资质三级(含三级)以上。 二、质疑事件相关法律依据及相关陈述如下: 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三级,是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设立的行业协会资质,并不具有强制性、广泛性和行业准入性;供应商资格中将此协会资质列为投标人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明显有悖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第八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

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以安防工程企业资质三级行业协会资质,这样一个不具有强制性、广泛性和行业准入性的协会资质作为投标人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明显具有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 3、目前多地政府采购中心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出台了详细的《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清单中明确要求“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的”为禁止设置项目。 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和所有参与此项目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保证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请贵单位就上述事项作出书面回复。 希望贵单位能够重视并从速处理本次招标过程中我司提出的疑问,我方保留进一步质疑和继续申诉的权利。 单位: 联系人: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公章) 2018年2月9日

招投标法规解读及投诉质疑解决方案

招投标法规解读及投诉质疑解决方案

招投标法规解读及投诉质 疑解决方案 内容简介

2015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正式颁布生效,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后,我们在招投标领域的法规体系又进一步完善,那么,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我们如何能有效的运用这些法规更好地规避风险,为我所用呢? 首先,法务将对相关法规的核心内容进行解读,在帮助大家了解相关法规的内容和调整范围后;再针对招投标实践中常见的违规现象进行归类、剖析并一一告知对应的解决方案。 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商务实践法务将招投标违规分为2大类(政府采购招投标和非政府采购招投标)共15小类(详见目录);然后针对每一小类问题分4 个方面(法律依据、法律解读、解决方案和备用模板)进行讲解,其中“解决方案”一栏分别给出5种备选方案(询问、质疑/异议、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供大家选择适用,同时告知大家选择解决方案的方法、适用的期限、形式、主体,当然,如大家在使用中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联系法务。 希望我们的工作能给你带去实实在在的便利,能真正为公司的招投标项目加油助力;同时衷心希望您能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也欢迎大家随时反馈法律需求,最后,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能使公司的投标项目在有效规避法律风险的同时获得最大的效益!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目录 第一部分政府采购招投标法规解读与投诉质疑解决方案 (6) 一、招标人违反代理商计数规则 (6) 解读 (6) 法律依据 (6) 解决方案 (6) 附件:文书模板 (7) 二、招标人有倾向性采购行为 (11) 解读 (11) 法律依据 (11) 解决方案 (11) 附件:文书模板 (12) 三、招标人违反评审回避制度 (16) 解读 (16) 法律依据 (16) 解决方案 (16) 附件:文书模板 (17) 四、其他供应商有欠缴社保记录 (21)

招投标质疑处理办法

某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就其所需电脑等办公设备进行公开招标。经采购代理机构充分准备后,项目如期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最终确定A公司中标。中标结果公布后,参加投标的B公司就中标结果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其质疑事由是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请求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仔细核查评标委员会的打分情况后,也认为此次评审存在有失公允的地方。为此,采购代理机构召开内部会议,研究处理方案。有人认为,既然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有问题,那就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审。 但有人对此却提出了异议:"用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推翻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缺少法律依据。"为此,采购代理机构决定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 经重新评审,先前被确定为中标人的A公司变成了第三中标候选人。为此,A公司提出质疑称,用第二次评审结论推翻第一次评审结论也缺乏法律依据。质疑后来还上升到了投诉。在遭到投诉后,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表示,用重新评审推翻原评审结论确实找不到法律依据。在评标出现问题时,未与监管部门沟通,便重新组织评审并推翻原评标结论确实欠妥。 处理评审质疑要分清原因按程序进行 评审环节的客观公正性遭到质疑时,采购代理机构该如何应对? 刘跃华: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应按照监管部门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如下处理: 一是质疑书要签收,但签收并不等于质疑成立。代理机构看质疑书是否以质疑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件,如授权书等,如果没有提供则要求予以补正(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质疑,是否参加了该项目投标等。

二是质疑内容的信息来源是否合法,否则代理机构可以拒收。 三是审查质疑内容与质疑供应商的关系,如果该供应商属于资格性审查出局,则无权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以此类推。 四是代理机构对质疑内容进行初审,如果属于资格审查、技术审查、评分范畴等错误,在初审基本无误的前提下,应组织原评审专家进行复核。在复核当中,应将质疑书逐条进行核对,并邀请质疑人、采购人(包含纪检)、被质疑相关供应商以及原组织该项目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复核完成后,形成复核结论(不论是否),报监管部门备案,出具质疑答复书、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发布更正信息等。 何红锋: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进行答复。这是《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至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代理机构认同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应当对提出质疑的供应商进行解释;第二类,代理机构不认同评标过程或评标结果,应当向采购人和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反映,由政府采购监督部门作出决定。 沈德能:采购代理机构在受理质疑后,要把涉及质疑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相关部分进行核对。如果的确存在客观错误(如资格性审查错误,符合性审查错误,评分超出分值范围,无根据评分等)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所涉及的评审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但不能对所有的投标文件进行重新评审(即不得重新评标)。如果不是客观的错误,而是不同评委之间的评分分数不同,或者分数相差悬殊等属于评委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主观评分的,则不认为是评标错误,但也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所涉及的评分作出说明,但是不能改变原有的评分,更不能重新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在答复质疑时,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此处的协助处理就是针对质疑中所涉及评标的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或者说明,以便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质疑答复,但不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 秦志龙:这个问题比较大,首先要弄清楚是采购人发表倾向性意见影响评标委员会还是某个评委或评审组长利用个人魅力诱导其他成员;或者是实质性不响应而未发现;或者客观分不统一;或者是评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等。对这些问题应该当场制止或立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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