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向购买处理的规定

关于反向购买处理的规定
关于反向购买处理的规定

关于反向购买处理的规定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交换股权的方式进行的,通常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为购买方。但某些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因其生产经营决策在合并后被参与合并的另一方所控制的,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虽然为法律上的母公司,但其为会计上的被购买方,该类企业合并通常称为“反向购买”。例如,甲公司为一家规模较小的某ST上市公司,乙公司为一家规模较大的集团公司。乙公司拟通过收购甲公司的方式达到上市目的,但该交易是通过甲公司向乙公司原股东发行普通股用以交换乙公司原股东持有的对乙公司股权方式实现。该项交易后,乙公司原股东持有甲公司50%以上股权,甲公司持有乙公司50%以上股权,甲公司为法律上的母公司、乙公司为法律上的子公司,但从会计角度,甲公司为被购买方,乙公司为购买方。

一、企业合并成本

反向购买中,法律上的子公司(购买方)的企业合并成本是指其如果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方式为获取在合并后报告主体的股权比例,应向法律上母公司(被购买方)的股东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数量与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计算的结果。

购买方的权益性证券在购买日存在公开报价的,通常应以公开报价作为其公允价值;购买方的权益性证券在购买日不存在可靠公开报价的,应参照购买方的公允价值和被购买方的公允价值二者之中有更为明显证据支持的作为基础,确定假定应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反向购买后,法律上的母公司应当遵从以下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财务报表中,法律上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应以其在合并前的账面价值进行确认和计量。

(2)合并财务报表中的留存收益和其他权益余额应当反映的是法律上子公司在合并前的留存收益和其他权益余额。

(3)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权益性工具的金额应当反映法律上子公司合并前发行在外的股份面值以及假定在确定该项企业合并成本过程中新发行的权益性工具的金额。但是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权益结构应当反映法律上母公司的权益结构,即法律上母公司发行在外权益性证券的数量及种类。

(4)法律上母公司的有关可辨认资产、负债在并入合并财务报表时,应以其在购买日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合并,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法律上母公司(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体现为商誉,小于合并中取得的法律上母公司(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认为合并当期损益。

(5)合并财务报表的比较信息应当是法律上子公司的比较信息(即法律上子公司的前期合并财务报表)。

(6)法律上子公司的有关股东在合并过程中未将其持有的股份转换为对法律上母公司股份的,该部分股东享有的权益份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列示。因法律上子公司的部分股东未将其持有的股份转换为法律上母公司的股权,其享有的权益份额仍仅限于对法律上子公司的部分,该部分少数股东权益反映的是少数股东按持股比例计算享有法律上子公司合并前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另外,对于法律上母公司的所有股东,虽然该项合并中其被认为被购买方,但其享有合并形成报告主体的净资产及损益,不应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列示。

应予说明的是,上述反向购买的会计处理原则仅适用于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法律上母公司在该项合并中形成的对法律上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应当遵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

三、每股收益的计算

发生反向购买当期,用于计算每股收益的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1)自当期期初至购买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应假定为在该项合并中法律上母公司向法律上子公司股东发行的普通股数量;

(2)自购买日至期末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为法律上母公司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反向购买后对外提供比较合并财务报表的,其比较前期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基本每股收益,应以法律上子公司在每一比较报表期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损益除以在反向购买中法律上母公司向法律上子公司股东发行的普通股股数计算确定。

上述假定法律上子公司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在比较期间内和自反向购买发生期间的期初至购买日之间内未发生变化。如果法律上子公司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在此期间发生了变动,计算每股收益时应适当考虑其影响进行调整。

附:

《关于非上市公司购买上市公司股权实现间接上市会计处理的复函》

财会便[2009]17号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近期,据部分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反映,对于非上市公司通过购买上市公司的股权、实现间接上市交易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存在一些理解差别,希望能够予以明确。现就非上市公司购买上市公司股权实现间接上市交易的会计处理答复如下:

一、非上市公司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未形成反向购买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执行。

二、非上市公司以所持有的对子公司投资等资产为对价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构成反向购买的,上市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交易发生时,上市公司未持有任何资产负债或仅持有现金、交易性金融资产等不构成业务的资产或负债的,上市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的规定执行。

(二)交易发生时,上市公司保留的资产、负债构成业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相关讲解的规定执行,即对于形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企业合并成本与取得的上市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或是计入当期损益。

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负债的组合,该组合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等,可以为投资者等提供股利、更低的成本或其他经济利益等形式的回报。有关资产或资产、负债的组合具备了投入和加工处理过程两个要素即可认为构成一项业务。对于取得的资产、负债组合是否构成业务,应当由企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三、非上市公司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构成反向购买的,上市公司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等的规定确定取得资产的入账价值。上市公司的前期比较个别财务报表应为其自身个别财务报表。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

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财会函[2008]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会计审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相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下,较好地实现了平稳过渡和有效实施。2008年,国内外经济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各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和监督检查机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有关各方,应当高度重视,协同合作,加强指导,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抓好会计审计准则实施和年报编审工作,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运行和企业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和监督检查机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有关各方,应当成立联合工作组,制定具体方案,将相关工作落到实处

(一)认真学习会计审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掌握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号和2号,熟悉《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新旧变化的内容,为做好相关工作奠定专业基础。

(二)继续逐日盯市,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报分析工作。全面了解本地区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从上市公司披露第一份2008年年报开始,分析其会计审计准则执行情况。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编报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会计准则的城市商业银行、非上市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中央国有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应当正确地理解和掌握新旧准则衔接转换规定,做好首次执行日的衔接转换及2008年交易事项的处理,在此基础上编制2008年年度财务报告。

(三)各地财政部门督促本地区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编制2008年财务

报告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要求:

1.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涉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应当保持会计政策的前后一致性。企业2008年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提供符合会计政策变更条件的依据和说明,不得滥用会计政策。

2.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对于以前期间从未涉及而于2008年新发生的交易事项,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所选择的会计政策、所做的会计估计应当保持一致;对于原已存在的差异,鼓励其在编制2008年年报时调整一致,如果调整确实存在困难的,应逐步消除有关差异并在年报中加以说明。

3.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不再作为负债列示。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应当比照安全生产费用的原则处理。

4.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可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周转材料,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列报,不得列入流动资产。

5.企业购买上市公司,被购买的上市公司不构成业务的,购买企业应按照权益性交易的原则进行处理,不得确认商誉或确认计入当期损益。

6.企业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各项目,应当严格遵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提供明确的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确定的合理性,特别关注估值模型以及计算参数的有关情况,并在附注中作详细披露。

企业应当继续谨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取得外,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7.企业应当正确理解会计准则中有关“控制”的规定,合理确定企业合并类型和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判断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形成控制时,应当综合考虑被投资单位的股权结构、董事会构成、日常经营管理特点等情况。当期因购买子公司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合并范围的变化情况、判断对被投资单位形成控制的依据等。企业将持股比例低于50%的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范围或持股比例高于50%的被投资单位未纳入合并范

围的,应在附注中披露判断依据。

8.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9.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10.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谨慎确认资产减值和预计负债。确认资产减值应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支持,确认预计负债应当基于充分合理的估计基础。

企业对于上述事项已经进行的处理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

(四)各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当督促企业参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如有重大风险,应当在2008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五)各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当主动协调联合工作组各方,推动联合工作组的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准则执行情况及2008年年报编制过程中的问题,并加以研究解决;确实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反馈。年报披露结束后一个月内,各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形成本地区该项工作的总结,上报财政部会计司。此项工作纳入财政部对各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二、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将2008年年报编制情况作为2009年会计监督工作重点,采取日常监管、现场检查等有效措施,关注和落实会计审计准则实施情况

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强化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有机结合的监督模式,充分利用注册会计师业务报备系统,创新会计监督方式和手段,坚持把监督执行会计审计准则作为重要工作。在开展2009年会计监督工作时,应将中央企业、上市公司和金融企业执行会计准

则情况以及2008年年报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并系统结合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管和重点检查来落实审计准则执行情况。同时,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就会计审计准则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及时发现和报告准则执行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加强与政府其他监管机构的协作配合,牢固树立质量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监督。

三、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掌握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的审计情况,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恰当地执行审计准则(一)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督促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工作中全面体现审计准则的要求,切实贯彻风险导向审计,进一步完善审计规程和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保证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

(二)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督促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总结经验,在审计工作中关注重大风险领域,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具体应侧重以下方面:债务重组收益确认;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价依据;重要会计估计变化;开发费用资本化;企业合并及异常股权转让行为;套期会计的使用条件和标准;关联方关系及重大关联交易;持续经营假设等。

四、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税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监管的协同效应,共同做好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2008年年报编制工作

各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和监督检查机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本通知精神告知本地区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朝令夕改的借壳上市会计代表谁的利益

时间: 2009年05月22日来源:官方作者: 官方浏览次数: 1

编者按:*ST张铜[6.79 4.95%]5月21日刚刚公布重组方案,向以批评上市

公司财务作假而著称的学者夏草,就在中国会计视野论坛上发表了评论文章《朝令夕改的借壳上市会计代表谁的利益》。

*ST张铜(002075)5月21日正式公布重组方案。沙钢集团拟将其拥有的淮钢特钢63.79%股权置入*ST张铜。收购完成后,沙钢集团持有*ST张铜约11.78亿股股份,持股占比74.84%。*ST张铜资产、负债及相关业务全部保留,没有剥离出上市公司。笔者留意了一下该公司对此笔交易会计定性,发现在上市公司保留原来全部业务情况下,会计师仍认定该交易为不构成业务的反向收购,理由是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实现盈利可能性较小。

在此之前,时代出版[13.75 1.10%]借壳科大创新(600551)也将借壳上市行为定性为不构成业务的反向收购:它也认为上市公司原来业务无法创造收益甚至负收益,故不构成业务的反向收购。

这些理解笔者认为是非常荒唐的,如果照此推理,只要会计上被购买方是亏损的,就不构成企业合并,不管是正向合并还是反向合并,哪个文献规定合并亏损的业务就不构成合并,以大并小就不构成合并?难道合并非得同一个等量级的?

那么这些企业为什么明明构成非同一控制下的反向合并,为何要牵强附会理解成不构成业务的的反向购买?最大目的是规避巨额商誉确认,将昂贵壳资源成本直接冲减资本公积。目前不构成业务的反向购并会计处理是不确认商誉的购买法,笔者认为,如果上述两家公司推理成立,以后购买法就要推倒重来,只确认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差额,对于合并成本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差额即商誉都直接冲减资本公积。但是笔者不明白的是,既然这样,何必再调整被购买方的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公允价值。直接取消购买法好了,只适用权益联营法,因为合并差额中最大的商誉不能确认,那购买法还有存在意义吗?

中国借壳上市会计在新会计准则出台之前,实务界趋利避害,在借壳上市的案例中基本适用权益联营法;在国际上将权益联营法边缘化之后,中国出台的新会计准则将权益联营法与购买法放在平起平坐的地位,而且实务中大量的借壳上市被理解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而适用购买法;后来财政部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了时间限制,大部分借壳上市只得适用购买法;可是天无绝人之路,聪明的实务界人士又从国外引进所谓的业务及权益性交易概念,将借壳上市理解为权益性交易,而不是企业合并。企业合并是新老股东之间的交易,当然是权益性交易,

企业合并对象既包括企业也包括业务,如今却将两个企业之间合并排除在企业合并会计范围之外。这种权益性交易不适用企业合并会计,购买法及权益联营法都不适用,于是出现了不确认商誉的购买法或公允价值的权益联营法,实质是变相的权益联营法。于是皆大欢喜,会计规则改来改去,从权益联营法到购买法又回到变相的权益联营法。

目前中国A股恶炒ST股成风,从根本上与会计的放纵也有很大关系。如果会计上要求确认壳资源成本,则借壳上市公司将背着沉重的盈利负担,恶炒ST 公司重组之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这样的会计改良,到底是代表了谁的利益?

附:证监会会计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2008年度财务报告监管问题答记者问

五、关于借壳上市相关会计处理的问题,你们做了哪些工作?

答:尽管我国资本市场已有将近20年的历史,但直到2007年才出现反向购买个案,在交易过程中,被购买的上市公司通过向大股东转让全部经营性资产和业务,使其仅持有现金或名义资产。也就是成为通常所说的空壳上市公司。交易结束后,相关上市公司根据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认了合并商誉。部分公司提出,借鉴国际相关会计实务,在上市公司成为空壳公司因而不存在业务的情况下,反向购买实质上为资本性交易,而非企业合并。也就是说,这类交易等同于非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取得空壳上市公司的净货币资产,并随之进行资本结构的调整,会计处理上不确认商誉或其他无形资产。但是,由于市场各方对于作为整体反向购买过程某一阶段中出现的空壳公司与国外规定中的空壳公司是否具有同样的涵义有不同看法,市场各方对反向购买空壳上市公司是否确认商誉始终存在争议。

鉴于上述情况,财政部在2008年底出台的《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对借壳上市的会计处理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在2008年报披露工作开始后,相关各方在执行过程中对该规定仍存在不同的理解。针对此问题,我们及时进行反向购买的案例收集和分析工作,列举了反向购买不确认商誉的几种情形,指导了相关工作。

关于反向购买的政策和准则

第九组反向收购的案例及其会计问题 成员程赛霞郭晓艳靳欢欢王玉娇孙妍张萌 我们组将样本统计的结果放在此文件中,关于各个案例的分析分别放在各个相应的文件中。 一、对反向收购的相关政策陈述: 为更好地满足企业需求,我国出台了多项举措,助推企业并购重组步入市场化时代。今年3月24日,国务院公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从行政审批、交易机制、金融支持、支付手段、产业引导等方面进行梳理革新,全面推进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市场预计,此次政策释放的巨大红利,将推动市场化并购迎来新一轮高潮。 随后,证监会在前期市场化改革的基础上于7月11日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取消除借壳上市之外的重大资产重组行政审批。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说,这是适应当前国民经济“转方式、调结构”战略调整的重要举措,对促进上市公司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推动并购重组市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清科研究中心的报告认为,在政策鼓励下,中国并购市场表现十分活跃,随着市场对并购的重视度越来越高,未来并购市场将持续保持火热,更多的上市公司将运用并购重组扩大规模。 反向购买作为企业一种特殊的上市融资手段之一,在中国资本市场融资中曾经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许多无法达到证监会上市要求的企业通过这种途径获得了企业发展必要的资金。由于其周期短、上市成功有保障、费用相对较低,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于是,与反向收购相关的会计问题也逐渐成为热点。之后,通过反向购买方式成功借壳上市的案例潮涌华夏大地,随着操作的不断成熟,反向购买也因股票、资产的不同处理方式而变得越发复杂。而在整个反向购买发展的过程中,国内的会计准则和税务法规也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地改进。 二、对反向收购的财务准则的陈述: (1)2008 年,财政部首次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给了反向购买下了相关定义:“并购双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交换对方股权的方式进行的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后,法律上认可的母公司成为会计上确认的被购买方,法律上认可的子公司成为会计上确认的购买方,这一类企业合并即为反向购买。”从上定义可以看出反向购买法与购买法在经济行为的最大区别在于,其会计上的购买主体与法律上的主体是不一致的。 (2)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 发布后不久,财政部接着又发布《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2008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第60 号),在通知中也明确提出:“如果非上市公司购买上市公司,但是被购买的上市公司没有达到构成业务的要件,那么非上市公司应该按照权益交易法来进行会计处理,而不应确认商誉。” (3)2009 年3 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非上市公司购买上市公司股份从而实现间接上市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便〔2009〕第17 号),对反向购买中的特殊事项作出了个性化的规定:“反向购买中,如果作为被购买方的上市公司不构成业务,应按照权益交易法来进行会计处理,不确认商誉;如果作为被购买的上市公司构成业务,应按照合并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按照合并的成本与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商誉或计入损益。”其中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负债的组合,该组合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等,可以为投资者等提供股利、更低的成本或其他经济利益等形式的回报。有关资产或资产、负债的组合具备了投入和加工处理过程两个要素即可认为构成一项业务。对于取得的资产、负债组合是否构成业务,应当由企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全]会计必知:企业收购与被收购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必知:企业收购与被收购会计处理方法 收购企业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如何做账: 如果是非同一控制的话: 一.出资购买企业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货币资金(注意采用发行账券、股票和非货币性交易方式收购) 二.新设立的公司根据清算报告重新建账(如果能得到他的原来会计资料和原始凭证的话,可以继续延用下来,只是要根据清算报告把其中处理的事项调整一下),因为你只变更了法人成立了一家新公司. 借:流动资产科目固定资产科目其他资产科目 借:流动负债科目长期负债科目所有者权益科目 三.做合并报表的时候就要考虑公允价值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问题,这些要根据资产评估报告和清算报告 实例:收购企业的账务处理:

假如收购前A、B公司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即A公司收购B公司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A公司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资本公积 贷:银行存款 如果收购前A、B公司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即A公司收购B公司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A公司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无论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B公司都只是股东变更,只需调整实收资本的明细项目,金额不变。 被收购企业账务处理: 1、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法人变更协议,到工商局进行变更。 2、原价转让,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入账,会计分录 借:实收资本--旧股东 贷:实收资本--新股东 注:转让款可以不通过账面体现,直接给出让方。 3、其他会计账面数据不变,继续沿用旧账就行了。

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物资, 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金损溢"科目 贷记"原材料"、"产成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盘盈的各种材料等, 借记"原材料"等科目, 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原材料等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溢价收购企业购买方记账: 1、接收投资单位 借:实收资本--出让人 贷:实收资本--受让人 2、出让股权单位 借:其他应收款--受让人 贷:长期投资-其他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投资收益(如果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 3、受让股权单位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19版)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19 版)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xx)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目录 第一章长期股权投资1 案例1-01复杂交易中处置日的判断1 案例1-02股权转让时点的判断:工商变更登记尚未完成时是否应确认长期股权投资5 案例1-03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被合并方净资产为负数时合并方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问题9 案例1-04重大影响的判断11 案例1-05以取得自身权益工具为对价处置子公司股权的会计处理19 案例1-06拆除VIE架构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22 案例1-07附有业绩补偿条款的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25 案例1-08参与影视项目投资的会计处理28 案例1-09股权交易中过渡期间损益安排的会计处理31 案例1-10无偿占有上市公司出资份额的会计处理33 案例1-11房产土地未过户是否影响股权转让收益的确认35 案例1-12上市公司自联营企业(并购基金)购买资产的会计处理37 案例1-13合营企业的投资,未实缴出资时对已发生亏损的核算40 案例1-14股权转让中购买方承担的各项税费是否计入投资成本41第二章金融工具43 案例2-01负债与权益的区分43 案例2-02大宗商品远期买卖合同的会计处理48 案例2-03应收商业承兑汇票减值问题50 案例2-04以外币标

价的可转换优先股的会计处理53 案例2-05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57 案例2-06应收票据的终止确认59 案例2-07与发行股份相关的交易费用61 案例2-08黄金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63 案例2-09以融资为目的的黄金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65 案例2-10现金流量套期关系的指定及套期有效性测试68 案例2-11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分类72 案例2-12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认购集合计划份额并承担有限补偿责任的会计处理74 案例2-13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收益权转让的终止确认77 案例2-14公允价值计量83第三章企业合并85 案例3-01企业合并类型的判断85 案例3-02购买日/合并日的判断93 案例3-03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的后续计量98 案例3-04企业合并中交易费用的处理101 案例3-05业务的判断102 案例3-06或有对价的确认与计量107 案例3-07如何判断或有支付是否属于企业合并的或有对价120 案例3-08区分企业合并的或有对价与职工薪酬125 案例3-09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合并财务报表中是否考虑评估增值部分的递延所得税129 案例3-10同时向控股股东和少数股东购买股权交易的会计处理131 案例3-11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分步购买是否构成“一揽子交易”的判断134 案例3-12同一控制下不同交易对手之间的股权置换的会计处理136 案例3-13同一控制下股权置换中的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问题140 案例3-14红筹架构拆除过程中高溢价收购WFOE公司股权的会计处理143第四章反向购买146 案例4-01被 购买方不构成业务的权益性交易146 案例4-02购买方为多个主体

企业并购会计处理

企业并购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兼并,一个企业兼并后只涉及一个会计主体,所以兼并企业在进行兼并会计处理时,一般将被兼并企业的资产、负债等按评估价并入兼并企业原有的账簿体系中,兼并价格与所获得的净资产价值之间的差额计作商誉或负商誉。兼并结束后,被兼并企业就不存在,由兼并企业统一编制会计报表。 企业收购,由于参与收购企业双方在收购后仍维持原有的法律主体和会计主体,并各自独立的从事经营活动,所以收购公司不能将被收购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简单的加总到收购公司有关资产、负债帐户,只能将收购所付价款直接计作“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但为反映整个经济实体的财务状况和经济成果,必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通过支付现金收购一般用购买法编制合并报表,但在有些并购业务中并不是通过支付现金而是通过增发股票换取被并购企业原有的股权达到并购的目的,这种方式的并购就难以辨认谁是购买者谁是被购买者所以采用权益集合法较为合理。 一.兼并企业会计处理 1.采用有偿方式兼并,兼并企业以被兼并企业提供的评估后的科目余额表登记入帐,进行帐务处理时,按资产评估后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按成交价高于评估确认的净资产的差额,借记“无形资产——商誉”科目,按负债的评估后的帐面价值,贷记所有负债科目;按确定的成交价,贷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被兼并的净资产+无形资产=专项应付款)或“长期投资”科目。 2.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兼并,按各项资产、负债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贷记所有负债科目。两者之间如有差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合并中产生商誉和负商誉会计处理方法,在合并中产生商誉可将并购商誉确认为一项费用或者将商誉作为一项资产,在预计的年限内进行摊销,或者冲销留存收益。负商誉可作为递延收益处理,并在确定期限内确认为收益或将净资产公允价值超过合并成本的差额作为购买方权益的增加。 4.支付产权转让价款的核算,兼并企业支付产权转让价款时借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或长期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购买法在收购活动中会计处理 从收购日起,购买方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以被收购公司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并入收购成本,超过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并购商誉,并在以后期间进行摊销。在合并损益表中,由于购买引起原有股东的权益发生变化,所以合并利润仅包括被收购公司在被收购日后取得的经营成果。收购所支付的价款直接记作“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三.权益集合法在收购活动中会计处理将被收购企业净资产帐面价值记作“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将被收购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按其帐面价值入帐,所有者权益总额不变,但应按收购企业发行的股票价值入帐,收购时编制损益表,以反映截至收购日止已实现损益以及以前年度累计的留存收益。收购费用一般作为管理费用冲减资本公积。 四.企业兼并及收购的会计处理举例 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兼并议,在2006年6月1日由甲公司支付现金兼并乙公司。至兼并日止,由会计事务所对乙公司的账簿进行清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评估。清理后的资产负债表和评估结果如表1。经双方协商同意甲公司以1000000元,并承担乙公司原欠债务的办法兼并乙公司。兼并发生的直接费用10000元已由银行存款支付。 表1

反向购买案例

反向购买案例 A上市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通过定向增发本公司普通股对B公司进行合并,取得B公司80%的股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影响,该项业务的有关资料如下。 (1)2015年3月31日,A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本公司普通股,以2股换1股的比例自B公司原股东C 公司处取得了B公司80%的股权。A公司共发行了2000万股普通股以取得B公司1000万股普通股。 (2)A公司普通股在2015年3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每股18元,B公司普通股当日的公允价值为每股36元。A公司、B公司每股普通股的面值均为1元。 (3)2015年3月31日,除A公司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较账面价值总额高1000万元、B公司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较账面价值总额高6000万元以外,A、B公司其他资产、负债项目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 (4)假定A公司与B公司在合并前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 (5)B公司的有关股东在合并过程中已将其持有的股份转换为对A公司股份。 (6)A公司及B公司在合并前简化资产负债表如下表所示。 A公司及B公司合并前资产负债表(单位:万元) A公司 B公司 账面价值 公允价值 账面价值 公允价值 可出售金融资产 6000 6000 2250 2250 固定资产 4000 500018000 18000 无形资产 13000 13000 20000 26000 资产总额 23000 24000 40250 46250 应付账款 500 500 500 500 长期借款 1000 1000 9500 9500 负债总额 1500 1500 10000 10000 股本 1500 1250 1250 资本公积 1000 9000 盈余公积 4000 0 未分配利润 15000 20000 所有者权益合计 21500 22500 30250 36250 要求: (1)编制A公司购买日的会计分录,并计算合并后A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股东权益各项目的金额。 (2)判断该项企业合并是否属于反向购买,并说明理由;如果属于,计算B公司的合并成本;如果不属于,计算A公司的合并成本。 (3)编制购买日A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的相关调整、抵销分录。 (4)编制A公司2015年3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 A公司2015年3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单位:万元) 项目 A公司 B公司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6000 2250 长期股权投资36000 固定资产 4000 18000 无形资产 13000 20000 商誉 0 0 资产总额 59000 40250

合并报表中涉及的会计分录

合并报表(一个热心学员精心整理) 一)做调整分录1、应享有子公司当期净利润(亏损做反向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投资收益 2、调成本法下分回的投资收益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一定要与权益法在同一个年度冲回的,如果不在同一年度冲回的,不能做冲回) 3、子公司的资本公积的变动(其他损益) 借或贷:长期股权投资 贷或借:资本公积 (二)做合并抵消分录 1、借:股本(借方四个数字为已知数,文字描述、报表)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年末 商誉(借、贷方比较得出) 贷:长期股权投资(经过调整后的数据,母公司本身的数字+ 刚刚的做分录借方–刚刚做分录的贷方) 少数股东权益(借方四个数字相加* 少数股东持股比例) 营业外收入(借、贷方比较得出)

2、内部债权债券抵消(内部债权债务全部都是借负债贷债权)借: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 应付股利/ 预收账款/ 其他应付款 贷:应收票据/ 应付账款/ 应付股利/ 预付账款/ 其他应收款 内部应收应付账款一定要记两年: 当年2 套:借:应付账款 贷: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坏帐准备(内部应收账款计提的坏帐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跨年3 套:借:应付账款 贷: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坏帐准备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抵消分录跨年度遇到损益项目 一律换成未分配利润——年初) 借:应收账款——坏帐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内部应付债券与持有至到期2年 当年可能3 套:借:应付债券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 借:投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或在建工程) 借:应付利息(只有分次付息才有第三套) 贷:应收利息

跨年可能有4 套:借:应付债券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如果一方是投资收益、一方是财务费用则免做第2套分录) 贷: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原价) 借:投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或在建工程) 借:应付利息(只有分次付息才有第三套) 贷:应收利息 (三)内部商品交易 1、本期内部交易本期实现对外销售 借:营业收入 贷:营业成本(交易价格) 2、当期未实现对外销售 借:营业收入 贷:营业成本(实际成本) 存货(毛利) 3、前期内部交易,本期实现对外销售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 贷:营业成本(交易毛利) 4、前期内部交易,本期仍未实现销售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

反向收购案例

浅谈企业合并中的反向收购及其会计处理 非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购买上市公司的股权来实现间接上市,其中一种是未形成反向购买的情形,另一种是形成反向购买的情形。所谓“未形成反向购买”的情形,是指非上市公司通过购买股权,取得上市公司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从而形成了母子公司关系,然后母公司可以通过配股、权益互换等方式,将其主要资产注入已经上市的子公司,实现企业集团整体上市的目的。例如,甲公司是非上市公司,原有股份27,000万股,现定向发行3,000万股,取得A上市公司100%的股权,A上市公司成为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对于合并后的整个企业集团来说,甲公司原股东拥有合并后主体90%的股份, A公司原股东拥有10%的股份。 另一种叫做“反向购买”,它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足够的有表决权的股票取得对非上市公司的所有权,非上市公司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但是,合并的结果,不是上市公司控制非上市公司,而是恰恰相反,是非上市公司控制了上市公司。例如,S上市公司原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1,000万股,现定向向非上市F公司股东增发4,000万股普通股,从而享有F公司100%的股权。合并后,F公司原股东持有S公司的股权比例为80%[4,000/ (1,000+4,000)],拥有控制权;从实质上分析,这种企业合并,发行股票购买F公司的S 上市公司,不是购买方,而是成了被购买方;F公司由于拥有合并后企业集团的控制权,才是购买方。购买方与被购买方,就其实质与形式来说,恰恰是颠倒的,相反的。“反向购买“的用词,大概缘起于此吧! 反向购买,如果被购买的上市公司仅拥有现金、金融资产等,不构成业务的,即上市公司为空壳公司,应根据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政部财会函[2008]60文)的规定,按照权益性交易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不确认商誉或损益。如果被购买的上市公司构成业务的,就应该按照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即合并成本与取得上市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或是计入损益。以上所谓构成业务是指被购买方资产、负债的组合要形成一项业务,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 例如,S公司为上市公司,原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1,000万股,于2008年12月31日通过定向增发本企业4,000万股普通股,取得F公司100%股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影响,S、F公司合并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数据如下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4号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4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八年六月三日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规运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为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份回购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利润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第三条财务顾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对委托人的申报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专业意见,并保证其所出具的意见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财务顾问的委托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配合财务顾问履行职责,并向财务顾问提供有关文件及其他必要的信息,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财务顾问履行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委托人、其他专业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财务顾问实行资格许可管理,对财务顾问及其负责并购重组项目的签名人员(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执业情况进行

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汇总

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企业合并的定义及其作用 1.1企业合并的定义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 Committee)第22号准则《企业合并》指出:企业合并是一家企业取得对另一家或多家企业控制,或者联合两家或更多企业的结果。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ccounting Principles Board)颁布的1970年11月起生效的第16号意见书《企业合并》第一段对企业合并所下定义为:企业合并指一家公司与一家或几家公司或非公司组织的企业合成一个会计主体。这一会计主体继续从事以前彼此分离、相互独立的企业的经营活动。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第37条规定:企业合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对另一个企业直接或间接发生支配性影响的联合方式。欧盟1990年9月21日生效的合并条例规定:企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或者控制一家企业的个人,收购一家或多家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的直接控制权或间接控制权;其形式可以是购买企业的资产、股票,或是采用合同形式及其他形式。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 并》(CAS20 P2) 中规定,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由此可见,各国法律对企业合并的表述虽有差异,但概括而言,企业合并的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企业,通过取得财产和股份,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广义上的企业合并是指一企业通过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而对他企业行为有决定性影响的行为。 1.2企业合并的作用

企业合并具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其消极的一面。首先,企业合并的积极作用表现为:企业外部扩展既可以便企业得到迅速扩展而不加剧竞争,提高企业的长期获利能力,大幅度地节约企业扩展的成本,又可以迅速提高企业的短期借款能力,而且,企业合并可能给有关方面带来税收上的好处,对合并企业的所有者来说,以其在原有企业的权益交换一家大公司的股份,而不是出售企业得到现金,可以免除税收上的负担。在被吸收合并的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累计亏损的情况下,如果税法允许将这种亏损抵消合并企业以前年度或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则企业合并会给合并企业带来税收上的好处,如果被合并企业长期亏损,将来不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则该企业不可能独自获得这种税收上的利益。对于企业管理者来说,可以通过企业合并扩大企业规模,从而提高他们的地位。其次,其消极作用也十分明显:企业合并如果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就容易形成垄断,而形成的垄断企业必然会排斥其他竞争企业进入市场,从而破坏市场秩序,损害公平竞争,从而会使经营者抬高物价,导致物价上涨,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要合理利用企业合并来达到经营者的目的,增强企业竞争力,从而也能够维护市场和谐发展,需要合并企业经营者正确选择企业合并方法。这也需要企业经营者能够对企业合并方法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和了解。 二,企业合并的会计方法 2.1企业合并按法法律形式分类

借壳上市经典案例全集

借壳上市 借壳上市定义 借壳上市是指上市公司的母公司(集团公司)通过将主要资产注入到上市的子公司中,来实现母公司的上市,借壳上市的典型案例之一是强生集团借子壳。强生集团由上海出租汽车公司改制而成,拥有较大的优质资产和投资项目。近年来,强生集团充分利用控股的上市子公司--浦东强生的壳资源,通过三次配股集资,先后将集团下属的第二和第五分公司注入到浦东强生之中,从而完成厂集团借壳上市的目的。 借壳上市和买壳上市的相同与区别之处 借壳上市和买壳上市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一种对上市公司壳资源进行重新配置的活动,都是为了实现间接上市,它们的不同点在于,买壳上市的企业首先需要获得对一家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而借壳上市的企业已经拥有了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从具体操作的角度看,当非上市公司准备进行买壳或借壳上市时,首先碰到的问题便是如何挑选理想的壳公司,一般来说,壳公司具有这样一些特征:即所处行业大多为夕阳行业,具体上营业务增长缓慢,盈利水平微薄甚至亏损;此外,公司的股权结构较为单一,以利于对其进行收购控股。在实施手段上,借壳上市的一般做法是:第一步,集团公司先剥离一块优质资产上市;第二步,通过上市公司大比例的配股筹集资金,将集团公司的重点项目注入到上市公司中去;第三步,再通过配股将集团公司的非重点项目注入进上市公司实现借壳上市。与借壳上市略有不同,买壳上市可分为买壳--借壳两步走,即先收购控股一家上市公司,然后利用这家上市公司,将买壳者的其他资产通过配股、收购等机会注入进去。 借壳上市企业的会计处理 针对部分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反映,对于非上市公司通过购买上市公司的股权、实现间接上市交易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存在一些理解差别,财政部会计司日前发布《关于非上市公司购买上市公司股权实现间接上市会计处理的复函》,明确相关问题。财政部在复函中明确,非上市公司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未形成反向购买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执行。 非上市公司以所持有的对子公司投资等资产为对价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构成反向购买的,上市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交易发生时,上市公司未持有任何资产负债或仅持有现金、交易性金融资产等不构成业务的资产或负债的,上市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的规定执行;交易发生时,上市公司保留的资产、负债构成业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相关讲解的规定执行,即对于形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企业合并成本与取得的上市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或是计入当期损益。 非上市公司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构成反向购买的,上市公司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等的规定确定取得资产的入账价值。上市公司的前期比较个别财务报表应为其自身个别财务报表。

收购股权的相关账务处理

收购股权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1-05-27 【问题】 A公司拟出资3亿元购买B房地产公司的股权,但B公司目前账面资产主要是一项价值2亿元的烂尾楼(有发票以及各种凭证)。那么A公司如何处理这3亿元与2亿元之间的差额?按B公司资产评估价值3亿元入账可以吗? 【解答】 仅就会计业务处理而言,这属于《企业会计准则(2006)》规定的企业合并业务,按准则规定可能有两种情况。 第一,购买股权后,B公司存续,对这属于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企业合并。对A公司而言形成一项长期股权投资,而对B公司来说,除了因股东变化而调整实收资本(股本)明细登记外,不需要做任何账务处理,其资产评估也只是供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而不需一以之调账。 ⑴、如果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处理:合并方以支付现金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报表的编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以下简称《企业合并准则》)第9条规定处理; ⑵、如果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B公司同样不需要做特别的账务处理。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准则》的规定处理: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按问题所述情况其成本应为3亿元。编制合并报表时,应该按《企业合并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处理: ①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母公司在购买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对于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合并中确定的公允价值列示,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商誉。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在购买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②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自购买日起设置备查簿,登记其在购买日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为以后期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反向购买的理解

反向购买小结 一、概念理解 简单的说,就是购买方成了购买后的子公司,被购买方成了购买后的母公司,那么如何实现的呢?很简单,四个字,股权置换,即被购买方发行股份通过置换,获取购买方的原股东持有的购买方的股权,交换后,被购买方持有购买方的股权,而购买方原股东持有被购买方的股权。我们知道,其实这样并不一定构成反向购买,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案例,甲公司定向发行股份,取得对乙公司的控制权,那么如何判断这是否属于反向购买,也就是要判断甲公司作为母公司是否是被购买方,我们要看甲公司向乙公司原股东定向发行后,乙公司原股东持有的甲公司股份是否能够对甲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产生控制,如果能,则乙公司为购买方,甲公司为被购买方,为反向购买,如果不能,则不属于反向购买。举例说明: A上市公司要购买B公司,A定向发行股票作为对价,从B公司股东手中获取B公司股权。如此,则B公司原股东获取了A上市公司股权,如果获取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超过50%,即,达到了控制,则构成反向购买。何谓反向,就是本来是上市公司发行股份买B的股权,结果是A上市公司反而被B的原股东控制,成为了被控制方。会计上实质重于形式,法律形式上的被购买方B公司成了会计实质上的购买方。 二、合并成本与商誉的计算 (1)教材中,是先计算假定股份发行数,再乘以相应的B公司每股股份公允价得出的合并成本。不管是实务中的评估,还是教材中的每股公允价,在合并报表中均需要体现股本,这里的股本就是B公司原股本*购买比例加上假定增发数,假定增发数如何快速计算,按照教材原话“B公司原股东享有的A上市公司股权比例,假定B企业发行本企业普通股在合并后主体享有同样的股权比例”计算得出。比较晦涩,其实计算很简单,比如A上市公司以2股换1股,置换B公司股份,那么现在反过来,视为B公司以1股换2股,置换A公司股份就行了,所以,A公司原股本1500万,增发1800万股,为获取B公司900万股的股份,反向购买下,假定增发数为,B公司以多少万股置换A公司原股本1500万股?置换比例为1:2,答案很快出来,750万股。OK,再比如仅置换B公司90%股份,即810万股,那么A公司需要花810*2=1620万股,反过来,B公司仍要拿出750万股,置换A公司1500万股。这么说来,其实B公司假定增发股份的计算,与A购买B多少股权比例无关,这个结论很有用! 实务中,合并成本往往按照B公司评估的公允价值,商誉为合并成本减去A上市公司合并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 (2)实务中购买后的股本仍然按照上市公司的股本加上为本次购买实际增发数,但是金额按照上述假定计算的法律上子公司的股本加上假定发行数的金额,即股本结构是上市公司的结构(股票数量及种类),股本金额按照法律上子公司的金额,二者差额入资本公积,比如上市公司股本加增发后的股数之和为3300万股,法律上子公司假定增发后的股本为1100万股,那么反映在合并报表中的股本金额为3300万,同时冲减资本公积2200万,如此,反映的金额为1100万,即为法律上子公司的金额。实务中如此处理,是为了让合并报表的股本结构与个别报表一致,便于报表使用者理解。该处理已与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技术联络小组沟通过,初步意见也是接受这种处理。 (3)对于上市公司发行股本同时募集配套资金购买非上市公司问题,比如A上市公司原股本1500万股,增发1800万股另加2000万现金购买B公司100%股权,B公司股本为900万股。现符合反向购买,那么B假定增发的股份数如何计算?2000万现金在计算假定增发时,如何考虑? 该2000万现金可以看作是会计上被购买方净资产的减少,最终也是体现为对合并报表层面资

IPO公司同一控制下合并处理的会计处理

IPO公司同一控制下合并处理的会计处理[转载] Dec 22 Accounting and Auditing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王仁平罗东先保荐业务通讯第3期】 公司在IPO过程中,若同一控制人下有多家企业,为了解决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独立性、整体上市等问题,往往发生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重组。 一、同一控制下合并的特点 同一控制方式下的合并和非同一控制方式下的合并基本对应于“权益结合法合并”和“购买法合并”这两个概念,主要区别是被合并方资产负债是按公允价值还是按账面价值确认到合并报表,以及合并会计报表是否需要进行比较数据重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只规定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即购买法,提及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但没有规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特点是:(1)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发生于同一控制下的公司之间,交易双方实质上受同一方控制,交易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讨价还价的结果,因此,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不是基于市场的真正意义上的交易,本质是实际控制人内部的一种资产组合。(2)就会计处理而言,一方面,采用账面价值计价,同时将被合并方合并日前的净利润要纳入合并方的净利润,符合交易的实质并能提高合并方合并会计报表的可靠性和可比性,根据证监会公告[2008]第43号的规定,合并日之前被合并方的利润表为非经常性损益,故这种处理并不影响IPO 公司合并前后的经常性收益;另一方面,这种处理也为实际控制下利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进行利润操纵粉饰业绩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涉及的有关判断 (一)所涉及的资本公积的性质 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合并方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按合并日合并方应享有的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合并方支付的对价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成本的差异,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六条的要求首先对资本公积进行调整。《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要求资本公积调整限额以资本公积中的资本(股本)溢价为限。考虑到此交易是关联方之间对股权的不同安排,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应理解为权益性交易,所增加的资本公积可理解为关联方在股本之外对企业额外的投入;所冲减的资本公积可理解为关联方收回的资本,因此同一控制下合并产生的资本公积为资本(股本)溢价,这部分资本公积是否可以转增资本,目前并没有明文的禁止性规定,从公司法的角度,也没有障碍,但实务中,仍应谨慎考虑,通常情况下不作转增为宜。

山鹰纸业反向收购研究

山鹰纸业反向收购案例研究 摘要:本文希望通过对山鹰纸业反向收购案例的研究,回答两个问题:1、反向购买中会计上母公司在确认企业合并成本时,是否包含对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控制权溢价的收购成本; 2、反向购买的合并报表中计算每股收益时,自当期期初至购买日,为何采用法律上母公司向法律上子公司股东发行的普通股数量。同时也提出一个问题:企业合并会计准则如此纷繁复杂,是否是孤芳自赏,对社会、企业是否有价值? 关键词:反向收购合并成本每股收益 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11月22日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000万股。经营范围包括纸、纸板、纸箱的制造等。 近年来我国造纸行业整体平淡运行,国内多数纸产品的产能偏大,竞争激烈,严重制约了行业景气的回升。由于需求增长放缓,加上生产要素上涨等因素,导致企业开工率不足,生产成本上升,多数企业处于低谷期。受产能扩张和市场需求减缓的挤压,多数产品市场价格下滑,盈利空间收窄,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增多。 在这样的行业背景下,山鹰纸业也是举步维艰,营业利润每况愈下,依靠政府补贴来弥补亏损,维持上市资格。 表一:山鹰纸业2010-2012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合并报表数据)单位:万元

2012年12月21日,山鹰纸业发布公司重组预案:1、山鹰纸业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向泰盛实业、吉顺投资等法人、自然人购买其拥有的吉安集团99.85363%股份。2、泰盛实业以261,757,834.80元现金协议收购山鹰集团持有的山鹰纸业118,980,834股存量股份,占山鹰纸业总股本7.50%。3、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与山鹰集团与泰盛实业间就山鹰纸业股份转让方案互为条件、同步实施。 吉安集团成立于2002年5月28日,拥有国外废纸收购网络优势,与山鹰纸业相比,吉安集团单位产品原材料及能源消耗具有相对优势,包装原纸具有成本优势;另一方面,吉安集团纸制品客户相对稳定,且主要客户均为下游行业内优质高端客户,纸制品盈利能力高于山鹰纸业。 吉安集团原系非上市民营企业,融资渠道较为单一,较难通过股权、公司债等方式进行融资,主要通过银行借款方式进行融资,因而其负债额较高。重组完成后公司的融资渠道增多,可通过可转换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股份、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及银行借款等方式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最近三年吉安集团主要财务指标如下:单位:万元 山鹰纸业与吉安集团作为两家大型造纸企业,主营业务均为包装纸及纸板、纸箱的生产和销售。本次资产重组完成后,公司将在生产规模、市场份额及盈利能力等各方面得到较大幅度提升,公司将由区域性企业变为跨地区的全国性造纸企业,成为国内造纸行业的龙头企业之一,资产规模成倍增长,公司综合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将得到大幅提升。

企业合并会计一企业合并的账务处理

引言: 第六章是从单一企业的业务角度出发,来考虑企业发生合并相关业务之后,我们如何编写会计分录,如何登记相应的账簿。第七章、第八章涉及的内容是企业发生合并之后,企业应如何从企业集团的角度来考虑编制合并报表。 第一节企业合并会计概述 一、企业合并的意义及其原因 (一)企业合并的意义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题的交易或事项。通俗地说,企业合并,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通过联合形成一个新的企业;或者一个企业通过购买股份等方式,将另一个或另几个企业置于本企业控制之下,使之成为本企业的一部分或者子公司的行为。 (二)企业合并的原因 企业合并的原因多种多样,但最主要的原因是为了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与内部扩展相比,外部扩展的企业合并具有如下优点: 第一,成本低。这种成本包括业务发生成本和会计核算成本。 第二,风险小。通过企业内部特殊联系可以降低整个企业在运行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 第三,速度快。 第四,影响增大,地位提高。 正因为如此,许多企业都通过企业合并来扩大其生产经营规模。 二、企业合并的方式 企业合并的方式,主要有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 (一)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又称兼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为一个单一的企业,其中一个企业保留法人资格,其他企业的法人资格随着合并而注销。 吸收合并的最大特点是通过合并会使得被合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吸收合并的结果是多家企业变成一家企业。 (二)新设合并

新设合并,又称“创立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协议合并组成一个新的企业。 (三)控股合并 控股合并,是指企业通过收购其他企业的股份或相互交换股票取得对方股份,达到对其他企业进行控制的一种合并形式。控股合并的最大特点是能够保留原有企业的状态,能够使得控股方的规模有所壮大。一般来讲,取得被购买企业超过50%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时,就可认为已经形成控股。 三、企业合并会计的产生 企业合并会计是对企业合并的过程和结果进行会计核算的程序和方法,它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企业合并本身的账务处理;二是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包括控制权取得日的合并财务报表编制和控制权取得日后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四、企业合并会计的核算方法 通常有两种核算基本方法:一种是购买法;另一种是权益结合法。 所谓购买法,顾名思义,就是将企业合并视为某企业购买其他企业净资产的一项交易的企业合并会计核算的方法。在购买法下,一个企业在购买其他企业时应当按取得成本予以入账。 采用购买法进行核算,一般按照如下程序和原则进行: 第一,对所购企业的资产、负债进行确认和估价。在吸收合并采用购买法进行核算时,首先要对被购买企业的资产和负债项目进行确认,对各种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确定其公允价值。 第二,确定购买成本。购买企业应当根据产权转让价格和支付方式确定购买成本。如果买方用现金购买,其购买成本即为其实际支付的款项;如果买方以增发股票换取被购买企业的产权,则其购买成本为所发行股票的公允价值;如果购买企业以其发行的债券来支付,则其取得成本为债券的面值。除此之外,在合并过程中,购买企业还会发生与合并直接有关的其他费用,比如法律费用、佣金等,对此也应当计入购买成本。 第三,比较购买成本和被购买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如果购买成本大于净资产的公允

反向收购新会计处理等几个问题

项目质量管理部收集了有关政策和案例,择其要者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开展投行业务有所帮助。 1、合并商誉及其减值不再成为反向收购的障碍 而根据以往的规定或案例,在反向收购过程中,收购方往往根据付出的成本确定合并商誉,以长江证券为例,ST石炼化在向长江证券股东发行股票之前,通过出售资产负债等方式,将ST石炼化变成一个既无资产又无负债的空壳公司,并将公司股本由原来的11.5444亿股变更为2.34亿股。长江证券100%股权评估价值103.0172亿元,长江证券ST石炼化向长江证券股东增发14.408亿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86.03%。 长江证券2006年12月31日实收资本为2,000,374,338元,为保证长江证券向石炼化其他股东发行权益性工具后所占权益比例与石炼化定向发行新股所占权益比例相同即86.03%,则长江证券应发行股数 2,000,374,338/86.03%-2,000,374,338=324,831,215.87股。 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采用成本加和法对长江证券2006年12月31日可辨认资产及相关负债在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测算,确定截至2006年12月31日长江证券公司股权的评估值为254,443.77万元,每股净资产为1.2722 元。由于ST石炼化资产出售后,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为0元,因此确定商誉为324,831,215.87*1.2722-0=413250272.83元,列报于长江证券财务报表,同时在资本公积项下增加资本公积413,250,272.83元。 该等处理方法,一方面人为增加了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虚增每股净资产,另

一方面又使借壳完成后的存续公司后续面临大额减值压力。 2008年12月29日《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购买上市公司,被购买的上市公司不构成业务的,购买企业应按照权益性交易的原则进行处理,不得确认商誉或确认计入当期损益。”。所谓“被购买的上市公司不构成业务”可被理解为上市公司已被清理赶紧,成为纯粹的壳公司,长江证券借壳的原ST石炼化即符合“被购买的上市公司不构成业务”的条件。 依据该规定,长江证券在在2009年3月9日公布的2008年度年报中将该事项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公司对吸收合并上市时“合并商誉”的会计处理予以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调减2008 年年初资产中“合并商誉” 413,241,548.61元,同时调减年初股东权益中“资本公积”413,241,548.61元,一方面做实了净资产,另一方面也解决了企业未来巨幅减值带来亏损的后顾之忧。 2、高危行业的的安全生产费用和煤炭行业的维简费要作为专项储备处理 财会函[2008]60号同时规定,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费用和煤炭企业提取的维简费不再作为负债处理,而在所有者权益项下的盈余公积下面以“专项储备”单独列报。 3、《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出台为以股权作为投资设立公司扫清了障碍 (1)作为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缴足、未设定他项权利且章程允许转让; (2)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过评估。 (3)设立公司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实际缴纳。 (4)投资人以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 出资股权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经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5)股权出资应当经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其他参照《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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