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04.16

•【字号】赣地税发[2007]42号

•【施行日期】2007.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实

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7〕42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现将《全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全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促进诚信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地税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遵循规范管理、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地税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第五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期满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第六条纳税评估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

(二)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

(三)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程序进行处理;

(四)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第七条要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纳税评估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纳税评估指标

第八条纳税评估指标是地税机关筛选评估对象、进行重点分析时所选用的主要指标,分为通用分析指标和特定分析指标两大类,使用时可结合评估工作实际不断细化。

第九条纳税评估分析时,要综合运用各类指标,并参照评估指标预警值进行配比分析。评估指标预警值是地税机关根据宏观税收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核算情况以及内外部相关信息,运用数学方法测算出的算术、加权平均值及其合理变动范围。测算预警值,应综合考虑地区、规模、类型、生产经营季节、税种等因素,考虑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纳税人各类相关指标的

若干年度的平均水平,以使预警值更加真实、准确和具有可比性。

第十条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由各设区市、县(区)地税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纳税评估对象选取

第十一条选取评估对象是指由评估人员按照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通过预先设定的条件和指标,对纳税人进行筛选,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过程。

第十二条纳税评估对象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重点抽样筛选和直接确定对象等方法。

第十三条筛选纳税评估对象,要依据税收宏观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结果等数据,结合各项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和税收管理员掌握的纳税人实际情况,参照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纳税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核对比分析。

第十四条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连续三个纳税期)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D 级)、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要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

第十五条直接确定评估对象是指各级地税机关根据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认为需要进行纳税评估而直接确定的评估对象。直接确定的评估对象包括上级地税机关交办、情报交换及本级地税机关根据日常征管情况认为需要进行评估的纳税人或项目。

第十六条纳税评估对象分为日常纳税评估对象和专项纳税评估对象。日常纳税评估对象以属地分局(所)确定为主;专项纳税评估对象由市、县(区)地税

局确定为主。

(一)日常纳税评估对象从下列纳税人中选取:

1、纳税申报表及附表逻辑关系出现较大错误的;

2、纳税人某一项主要指标当期与上年同期相比浮动较大的;

3、当期零申报、未申报的;

4、未按期缴纳税款的;

5、发票使用情况与申报收入有明显差异的;

6、申报情况与地税机关掌握情况不一致的;

7、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其他纳税人。

(二)专项评估对象的选取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将评估对象按税种、行业、纳税人类型进行分类,从指定范围内的纳税人中选取专项纳税评估对象。

第十七条选定纳税评估对象后,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户选取审批表》,报属地分局(所)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评估对象一经确定,一般不得擅自变更、取消或终止评估,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取消或终止评估的,需经属地分局(所)长批准。

第四章纳税评估信息采集

第十九条纳税评估数据信息采集是纳税评估的基础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广泛收集和积累纳税人各类涉税信息;数据采集要全面、及时、准确、真实。纳税评估数据采集工作由属地分局(所)和税收管理员负责。各级地税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及时提供、发布纳税评估所需要的数据信息。

第二十条纳税评估需要采集的数据信息主要包括:

(一)纳税人提供的信息:税务登记基本情况,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及附属资料,减免税、退税、缓缴信息,财务会计报表、发票信息、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

(二)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所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信息: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成本、费用、能耗、物耗情况等各类与税收相关的数据信息;

(三)地税部门征管信息:各项核定、认定、鉴定信息、税收会计统计报表信息、税收计划执行情况、减免税、退税、缓缴信息、稽查信息等;

(四)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交换的信息:国税部门提供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注册登记管理信息,统计部门提供的地区生产总值、企业利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进出口总额、信贷规模、价格指数等国民经济数据信息,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等;

(五)上级地税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预警值;

(六)其他需要补充采集的有关信息。

第五章开展纳税评估分析

第二十一条根据所辖税源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评估分析方法,评估分析方法主要有比率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综合分析法。

比率分析法是指利用申报资料、会计报表和有关涉税资料中相关数值的比率,揭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情况的一种分析方法。

比较分析法是指通过申报资料、会计报表和有关涉税资料的数据与性质相同的数据进行对比,揭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情况在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变化趋势以及与相关数据存在差距的一种分析方法。

综合分析法是指对各种涉税因素和影响纳税人税基的各类数据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涉税异常的分析方法。

第二十二条评估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比对,判断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纳税申报附送的各类列支、

抵扣凭证是否合法、真实、完整,以确定进一步评估分析的方向和重点;

(二)纳税申报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地税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

(三)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

(四)通过各项指标与相关数据的测算,设置相应的预警值变动范围,将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与预警值相比较;

(五)根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和勾稽关系,参照相关预警值进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分析,分析纳税人应纳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

(六)应用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况和积累的经验,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进行对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七)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推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

(八)审核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核算、调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根据财务会计报表、收入明细表和发票存根及收发货记录,审核分析纳税人应税收入是否完整和足额申报;

2、根据应税收入和流转税收,审核分析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申报有无差异;

3、根据财务会计报表、成本费用资料,审核分析纳税人成本费用是否存在异常变化情况,成本费用与收入是否配比,成本费用率是否正常;

4、审核分析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调增、调减项目与纳税调整项目表是否相符,纳税调整项目表中纳税调减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5、审核分析纳税人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情况是否正常,关联企业间的往来是否记录完整,关联企业间的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企业间相互定价原则;

6、根据财务会计报表、利润分配资料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审核分析扣缴义务人平均工资性支出与同行业平均工资支出有无重大差异,扣缴义务人平均工资性支出与个人所得税扣缴水平是否相符,扣缴义务人利润分配与个人所得税扣缴是否相符,纳税人人工费用率与同行业相比是否有重大差异;

7、根据财务会计报表,审核分析资本性支出与财产税间逻辑关系是否配比;

(九)评估人员认为应进行审核分析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对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其生产经营情况,利用相关评估指标定期进行分析,以判断定额(定率)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经达到起征点并恢复征税。

第二十四条在评估分析过程中,评估人员对发现的疑点问题,应逐一进行审核分析,对发现的纳税异常问题,以及相关疑点、证据和判定的可能原因等详细情况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中,并制作《纳税评估分析情况表》。

第二十五条经评估分析,对未发现问题的,或虽发现问题但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可直接进行评定处理。对纳税异常存在疑点,根据现有资料不能判定事实,需要纳税人举证说明或调查核实的,评估人员应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约谈、实地核查或移送稽查等不同处理方式。

第六章组织约谈

第二十六条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属地分局(所)约谈纳税人。

第二十七条约谈的地点原则上在组织开展纳税评估的地税机关所在地或纳

税人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约谈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约谈举证通知书》,报经属地分局(所)长批准后事先送达纳税人,并告知纳税人到属地分局(所)述明情况及提供举证资料。

第二十九条约谈主要采用当面述谈方式,两名以上评估人员同时参加,并确定记录人制作《约谈举证记录》;对于纳税人出具的证据材料应在《约谈举证记录》中注明,需留存待审核的举证资料应制作《举证资料签收单》。

第三十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经属地分局(所)长批准,并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约谈的,可向属地分局(所)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延期进行。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约谈时,应向属地分局(所)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第三十一条评估对象主动要求自查的,经属地分局(所)长同意后,可以由纳税人自行实施检查,并要求在15日内制作《纳税评估自查报告》报属地分局(所)。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查的,应向属地分局(所)长提交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延期进行。

第七章纳税评估结果处理

第三十二条评估人员对评估分析和约谈过程中发现、确认的问题或疑点逐一进行认定和处理:

(一)属于未违法、违章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书》报经属地分局(所)长批准后归档备查。

(二)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或填写错误、政策或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

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需要纳税人自行补充的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一般性税务违规违章问题,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书》,报经属地分局(所)长批准后,由税收管理员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送达纳税人,要求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或更正。

(三)对评估分析和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经属地分局(所)长批准后,由评估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需要处理处罚的,区分不同权限,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四)发现评估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选案建议书》,经属地分局(所)长签字,报县(市、区)地税局分管局领导批准后,连同相关资料移交同级稽查局立案查处。

1、纳税人有偷税、逃税、骗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约谈,拒绝提供举证资料的;

3、未在规定期限内更正、改正其违法违规行为的;

4、自查情况与评估认定情况存在较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充分举证的。

稽查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查处完毕,制作《纳税评估选案建议反馈书》,将查处结果及加强征管的工作意见向属地分局(所)反馈。

第八章纳税评估工作管理

第三十三条纳税评估是一项综合性的税收管理工作,各级地税机关相关业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纳税评估工作业务规程,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制度,指导基层地税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明确纳税评估工作职责分工,并定期对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交流。

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对税收完成情况、税收与经济的对应规律、总体税源和税负的增减变化等情况进行定期的宏观分析,并定期发布宏观税收分析指标,为基层地税机关开展评估工作提供重要的信息比对依据;

税政部门负责行业税负监控、建立各行业、各税种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测算指标预警值、制定分税种的具体评估方法,并定期发布评估指标预警值,为基层地税机关开展评估工作提供重要的信息比对依据。

第三十四条纳税评估工作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相关经济法规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具体工作主要由属地分局(所)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实施,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地税机关组织实施。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实施。

第三十五条基层地税机关要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责任制、岗位轮换制、评估复查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制度,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与考核;加强对从事纳税评估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纳税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评估能力。

第三十六条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避免多头重复评估。基层地税机关要根据所辖税源的规模、管户的数量等工作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纳税评估的工作能力,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合理确定纳税评估工作量,对重点税源户,要保证每年至少重点评估分析一次。

第三十七条基层地税机关要加强纳税评估结果的分析研究,建立典型纳税评估案例分析会议制度,要针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和措施。

第三十八条要本着“简便、实用”的原则,建立健全纳税评估档案,妥善保管纳税人报送的各类资料,纳税评估资料可以单独归集,实行“一户式”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纳税评估电子档案;纳税评估认定结论和工作底稿是地税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给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要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九条从事纳税评估的工作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或为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处的,或瞒报评估真实结果、应移交案件不移交的,导致税收流失,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国税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建立纳税评估工作协作和信息交换机制,提高纳税评估数据信息的共享程度;要简化评估工作程序,提高纳税评估工作效率。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3〕9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

一、通用指标及功能

(一)收入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如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超出预警值范围,可能存在少计收入问题和多列成本等问题,运用其他指标进一步分析。

(二)成本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功能

单位产成品原材料耗用率=(本期投入原材料÷本期产成品成本)×100%。

分析单位产品当期耗用原材料与当期产出的产成品成本比率,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帐外销售问题、是否错误使用存货计价方法、是否人为调整产成品成本或应纳所得额等问题。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成本-基期主营业务成本)÷基期主营业务成本×100%,其中:主营业务成本率=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超出预警值范围,可能存在销售未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三)费用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

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费用-基期主营业务费用)÷基期主营业务费用×100%,其中:主营业务费用率=(主营业务费用÷主营业务收入)

×100%。

与预警值相比,如相差较大,可能存在多列费用问题。

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变动率=〔本期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基期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基期营业(管理、财务)费用×100%。

如果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变动率与前期相差较大,可能存在税前多列支营业(管理、财务)费用问题。

成本费用率=(本期营业费用+本期管理费用+本期财务费用)÷本期主营业务成本×100%。

分析纳税人期间费用与销售成本之间关系,与预警值相比较,如相差较大,企业可能存在多列期间费用问题。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其中:成本费用总额=主营业务成本总额+费用总额。

与预警值比较,如果企业本期成本费用利润率异常,可能存在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税前列支费用评估分析指标:工资扣除限额、“三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交际应酬费列支额(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开办费摊销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广告费扣除限额、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财产损失扣除限额、呆(坏)账损失扣除限额、总机构管理费扣除限额、社会保险费扣除限额、无形资产摊销额、递延资产摊销额等。

如果申报扣除(摊销)额超过允许扣除(摊销)标准,可能存在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擅自扩大扣除(摊销)基数等问题。

(四)利润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

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利润-基期主营业务利润)÷基期主营业务利润×100%。

其他业务利润变动率=(本期其他业务利润-基期其他业务利润)÷基期其他业务利润×100%。

上述指标若与预警值相比相差较大,可能存在多结转成本或不计、少计收入问题。

税前弥补亏损扣除限额。按税法规定审核分析允许弥补的亏损数额。如申报弥补亏损额大于税前弥补亏损扣除限额,可能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税前弥补等问题。

营业外收支增减额。营业外收入增减额与基期相比减少较多,可能存在隐瞒营业外收入问题。营业外支出增减额与基期相比支出增加较多,可能存在将不符合规定支出列入营业外支出。

(五)资产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分析纳税人资产综合利用情况。如指标与预警值相差较大,可能存在隐瞒收

入,或闲置未用资产计提折旧问题。

总资产周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总资产×100%。

存货周转率=主营业务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期末存货成本)÷2〕

×100%。

分析总资产和存货周转情况,推测销售能力。如总资产周转率或存货周转率加快,而应纳税税额减少,可能存在隐瞒收入、虚增成本的问题。

应收(付)账款变动率=(期末应收(付)账款-期初应收(付)账款)÷期初应收(付)账款×100%。

分析纳税人应收(付)账款增减变动情况,判断其销售实现和可能发生坏账情况。如应收(付)账款增长率增高,而销售收入减少,可能存在隐瞒收入、虚增成本的问题。

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基期固定资产折旧总额÷基期固定资产原值总额

×100%。

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高于与基期标准值,可能存在税前多列支固定资产折旧额问题。要求企业提供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计算情况,分析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变化的原因。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其中:负债总额=流动负债+长期负债,资产总额是扣除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分析纳税人经营活力,判断其偿债能力。如果资产负债率与预警值相差较大,则企业偿债能力有问题,要考虑由此对税收收入产生的影响。

二、指标的配比分析

(一)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

正常情况下,二者基本同步增长。1、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问题。2、当比值>1且相差

较大、二者都为正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题。3、当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对产生疑点的纳税人可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结合“主营业务利润率”指标进行分析,了解企业历年主营业务利润率的变动情况;对“主营业务利润率”指标也异常的企业,应通过年度申报表及附表分析企业收入构成情况,以判断是否存在少计收入问题;结合《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的期初、期末数进行分析,如出现“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红字和“预收账款”期末大幅度增长等情况,应判断存在少计收入问题。

(二)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配比分析

正常情况下二者基本同步增长,比值接近1。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正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当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对产生本疑点的纳税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结合“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指标,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情况进行分析,通过分析企业年度申报表及附表《营业收入表》,了解企业收入的构成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少计收入的情况;结合《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等科目的期初、期末数额进行分析,如“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出现红字和“预收账款”期末大幅度增长情况,应判断存在少计收入问题;结合主营业务成本率对年度申报表及附表进行分析,了解企业成本的结转情况,分析是否存在改变成本结转方法、少计存货(含产成品、在产品和材料)等问题。

(三)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配比分析

正常情况下,二者基本同步增长。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正时,可能企业存在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题;当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对产生疑点的纳税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结合《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等科目的期初、期末数进行分析。如“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出现红字和“预收账款”期末大幅度增长等情况,应判断存在少计收入问题;结合主营业务成本,通过年度申报表及附表分析企业成本的结转情况,以判断是否存在改变成本结转方法、少计存货(含产成品、在产品和材料)等问题;结合“主营业务费用率”、“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两项指标进行分析,与同行业的水平比较;通过《损益表》对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的若干年度数据分析三项费用中增长较多的费用项目,对财务费用增长较多的,结合《资产负债表》中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的期初、期末数进行分析,以判断财务费用增长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基建贷款利息列入当期财务费用等问题。

(四)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与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

当两者比值大于1,都为正时,可能存在多列成本的问题;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视为异常,可能存在多列成本、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五)资产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销售利润率配比分析

综合分析本期资产利润率与上年同期资产利润率,本期销售利润率与上年同期销售利润率,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与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如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0,本期销售利润率-上年同期销售利润率≤0,而本期资产利润率-上年同期资产利润率≤0时,说明本期的资产使用效率提高,但收益不足以抵补销售利润率下降造成的损失,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多列成本费用等问

题。如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0,本期销售利润率-上年同期销售利润率>0,而本期资产利润率-上年同期资产利润率≤0时,说明资产使用效率降低,导致资产利润率降低,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问题。

(六)存货变动率、资产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配比分析

比较分析本期资产利润率与上年同期资产利润率,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与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若本期存货增加不大,即存货变动率≤0,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0,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问题。

附件2:

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一、企业所得税评估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一)分析指标

1、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率(简称税负率)

税负率=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100%。

与当地同行业同期和本企业基期所得税负担率相比,低于标准值可能存在不计或少计销售(营业)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运用其它相关指标深入评估分析。

2、主营业务利润税收负担率(简称利润税负率)

利润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主营业务利润)×100%。

上述指标设定预警值并与预警值对照,与当地同行业同期和本企业基期所得税负担率相比,如果低于预定值,企业可能存在销售未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应作进一步分析。

3、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

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评估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基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基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00%。

关注企业处于税收优惠期前后,该指标如果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存在少计收入、多列成本,人为调节利润问题;也可能存在费用配比不合理等问题。

4、企业所得税贡献率

企业所得税贡献率=应纳所得税额÷主营业务收入×100%。

将当地同行业同期与本企业基期所得税贡献率相比,低于标准值视为异常,可能存在不计或少计销售(营业)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应运用所得税变动率等相关指标作进一步评估分析。

5、企业所得税贡献变动率

企业所得税贡献变动率=(评估期所得税贡献率-基期所得税贡献率)÷基期所得税贡献率×100%。

与企业基期指标和当地同行业同期指标相比,低于标准值可能存在不计或少计销售(营业)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运用其它相关指标深入详细评估,并结合上述指标评估结果,进一步分析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的变化和异常情况及其原因。

6、企业所得税负担变动率

企业所得税负担变动率=(评估期所得税负担率-基期所得税负担率)÷基期所得税负担率×100%。

与企业基期和当地同行业同期指标相比,低于标准值可能存在不计或少计销售(营业)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运用其它相关指标深入详细评估,并结合上述指标评估结果,进一步分析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的变化和异常情况及其原因。

(二)评估分析指标的分类与综合运用

1、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的分类

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评估时,为便于操作,可将通用指标中涉及所得税评估的指

标进行分类并综合运用。

一类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所得税税收负担率、所得税贡献率、主营业务利润税收负担率。

二类指标: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变动率、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成本费用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所得税负担变动率、所得税贡献变动率、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及通用指标中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配比指标。

三类指标:存货周转率、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营业外收支增减额、税前弥补亏损扣除限额及税前列支费用评估指标。

2、企业所得税评估指标的综合运用

各类指标出现异常,应对可能影响异常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各类资产的相关指标进行审核分析:

(1)一类指标出现异常,要运用二类指标中相关指标进行审核分析,并结合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情况进一步分析异常情况及其原因。

(2)二类指标出现异常,要运用三类指标中影响的相关项目和指标进行深入审核分析,并结合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情况进一步分析异常情况及其原因。

(3)在运用上述三类指标的同时,对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其它指标,也应进行审核分析。

二、印花税评估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一)印花税税负变动系数

印花税税负变动系数=本期印花税负担率÷上年同期印花税负担率。其中:印花税负担率=(应纳税额÷计税收入)×100%。

本指标用于分析可比口径下印花税额占计税收入的比例及其变化情况。本期印花税负担率与上年同期对比,正常情况下二者的比值应接近1。当比值小于1,可

能存在未足额申报印花税问题,进入下一工作环节处理(下同)。

(二)印花税同步增长系数

印花税同步增长系数=应纳税额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其中:

应纳税额增长率=〔(本期累计应纳税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100%。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本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额-上年同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额)÷上年同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额〕×100%。

本指标用于分析印花税应纳税额增长率与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评估纳税人申报(贴花)纳税情况真实性。适用于工商、建筑安装等行业应纳税额增长率与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对比分析。正常情况下二者应基本同步增长,比值应接近1。当比值小于1,可能存在未足额申报印花税问题。分析中发现高于或低于预警值的,要借助其他指标深入分析并按照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三)综合审核分析

1、审核纳税申报表中本期各税目应纳税额与上期应纳税额、上年同期应纳税额相比有无重大差异,能否合理解释。

2、是否连续零申报,能否合理解释。

3、适用税目税率等是否正确;是否有错用税目以适用低税率;有无将按比例税率和按定额税率计征的凭证相互混淆;有无将载有多项不同性质经济业务的经济合同误用税目税率,应税合同计税依据是否正确。

4、申报单位所属行业所对应的应税凭证是否申报纳税(如工商企业的购销合同是否申报)。

5、参考同行业的合同签订情况以及其他影响印花税纳税的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纳税人印花税的纳税状况。

6、对于签订时无法确定金额的应税凭证,在最终结算实际金额时是否按规定

2020年地税局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2020年地税局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范文.doc》 2020年地税局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2020年地税局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地税局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开展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年 活动,落实税源管理新模式,完善机制,强化税源管理,减少税收流失,促进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依法、如实申报纳税,不断提高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市局《20xx年全市地税工作意见》和《关于20xx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健全评估机构、科学搭配人员 纳税评估是优化税源管理模式的重要环节,各单位要在力量配备方面,选拔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负责纳税评估工作,集中专业人才,发挥规模效应,真正通过纳税评估工作,促使企业财务核算真实、税收管理到位,起到以征管促收入的作用。 二、明确责任,做好学习培训 各单位要明确各评估岗位的工作责任,细化和量化工作职责及工作标准,加强过程和质量监督,确保评估的顺畅、高效

运行。各单位在确保充分运用省局评估软件流程评估的前提下,建立重点税源户评估制度,掌握纳税情况,挖掘税源潜力,对有较大波动的要及时分析原因,找出存在问题,研究改进措施,切实加强管理。结合 大集中 系统中纳税评估子系统上线培训工作,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围绕评估基本知识、软件实例操作、约谈步骤、约谈技巧、案例解说、税收法规等内容进行认真的学习,丰富财会知识、税收政策、分析判断以及计算机操作等方面的知识。 三、以重点税源为中心,提高年度专项评估质效 纳税评估工作是20xx年工作重点,对煤炭行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年缴纳地方各税50万元以上重点税源企业评估面要达到100%,其中对于煤炭行业、由地税部门管理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应于5月31日前完成年度评估工作,其余重点税源企业的年度评估工作应于10月底前完成。年度专项评估分析与核实的内容以企业所得税为主,兼顾地方各税,评估期间一般以评估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等地方税收缴纳情况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以前年度。评估方式继续采取以省局纳税评估软件为主,人工评估分??为辅,人机结合的方法。对评估范围内的重点税源企业要评深估透,挖掘和解决深层次的涉税问题,确保评估质效。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基层征收管理基础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基层征收管理基础工作的意见 正文: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基层征收管理基础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全省地税系统基层征收管理基础工作,进一步理新管理理念,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管理手段,夯实管理基础,提高基层地税征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全江西省地税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基层地税部门是基层征收管理基础工作的载体,基层征收管理基础工作好坏是衡量地税工作优劣的重要标志。要把加强基层征收管理基础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努力引导基层创新管理机制、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 加强基层征收管理基础工作的总体要流求是:职责明确,制度健全;税源清楚,监控到位;程序规范,执法严格;管理扎实,服务优化;资料齐全,数据准确。 二、加强基层征管制度建设 (一)建立和完善基层征管制度。基层地税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强化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的措施。结合上级部门出台的相关征管制度和办法,针对基层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征管措施;对当前地税征管中的难点的难点、热点等问题,要从实际出发,加强调查研究,因地制定税收征管制度和办法,加大税源控管的力度。 (二)统一征管流程,规范执法文书。基层地税部门在税收执法过程中,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书,简化审批程序和办税程序,严格按省局制定的全省地税征管流程、表证单书进行操作。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09.30 •【字号】赣地税发[2013]117号 •【施行日期】2013.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 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地税发〔2013〕117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前,应严格按省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赣地税﹝2006﹞99号)文件规定进行预征,不得采用核定征收率代替预征率。 (二)对未按规定期限预征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清算规程》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对纳税人实

行核定征收管理,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时点在清算审核阶段,核定征收方式要按省局2010年第3号公告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 (二)省局2011年底6号公告规定,符合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单位,应将2011年6月20日(含6月20日)之后实现的销售收入按新标准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现明确这个时间界线的销售收入确认是以双方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时间为准。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增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应依据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项目文件确定。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 (一)扣除项目金额归集。同一清算单位内,扣除项目金额能按不同的受益对象直接归集的,就直接归集;不能直接归集的,按受益对象建筑面积分摊后归集。多个清算单位内,扣除项目金额能在不同清算单位之间直接归集的,直接归集,再按同一清算单位的归集原则处理;扣除项目金额难以按不同清算单位直接归集的,应按各清算单位的建筑面积分摊归集。 (二)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分摊。对归集后的扣除项目金额(不含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先在已售面积与未售面积之间分摊,再在普通住宅、与其他类型房产之间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计算扣除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金,应区分核算对象据实扣除。 (三)公共配套设施费计算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费不予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建设部门缴纳市政配套设施费并取得相应的财政专用收据的,应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公共配套设施费计算扣除。 3.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改造地下车库(位),其发生的成本费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 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12.29 •【字号】赣国税发[2007]266号 •【施行日期】200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 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7〕266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1.税收征管资料移交清单(略) 2.税收征管档案封面(略) 3.税收征管档案目录(略) 4.卷内备考表(略) 5.税收征管档案调阅单(略) 6.税收征管档案调阅登记簿(略)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管理,保证税收征管资料的完整和安全,提高税收征管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征管资料是指国税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从外部取得和内部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纳税人具体纳税行为并具有保存和使用价值的凭证、报表、账册、文书、文件、证明等各类资料的总称,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 第三条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包括税收征管资料采集(录入)、审核、传递、整理、归档、移送、保管、调阅、销毁等环节。 第四条税收征管资料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集中、系统完整、简便实用、真实准确的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管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利用效能。 第五条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税收征管资料管理的指导、检查、考核等工作;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以前年度税收征管档案的整理、保管、调阅、销毁等工作;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纳税人当年税收征管资料的归集、整理、装订、归档等工作,纳税人当年资料盒(袋)由所属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办税服务厅负责纳税人当期报送的税收征管资料的归集、录入、整理、传递;其他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受理、审批的各项税收征管资料归集、整理、传递;信息技术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电子资料信息的管理,确保数据准确、安全。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县(市、区)国税局包括设区市国税局所属税务分局;所称税源管理部门包括县(市、区)国税局所属税务分局。 第二章税收征管资料的归集和审核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04.16 •【字号】赣地税发[2007]42号 •【施行日期】2007.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实 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7〕42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现将《全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全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促进诚信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地税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遵循规范管理、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地税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第五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期满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第六条纳税评估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 (二)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 (三)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程序进行处理; (四)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第七条要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纳税评估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纳税评估指标 第八条纳税评估指标是地税机关筛选评估对象、进行重点分析时所选用的主要指标,分为通用分析指标和特定分析指标两大类,使用时可结合评估工作实际不断细化。 第九条纳税评估分析时,要综合运用各类指标,并参照评估指标预警值进行配比分析。评估指标预警值是地税机关根据宏观税收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核算情况以及内外部相关信息,运用数学方法测算出的算术、加权平均值及其合理变动范围。测算预警值,应综合考虑地区、规模、类型、生产经营季节、税种等因素,考虑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纳税人各类相关指标的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04.23 •【字号】赣地税发[2007]44号 •【施行日期】2007.04.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7〕44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现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提高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税负核定工作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民主评税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帐簿的标准以及设置帐簿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省局另行下发。 第四条《办法》第二条所称的“经营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 第五条属地分局(所)负责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认定,县(市、区)级地税机关负责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审批工作。 第六条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抓住大户,管好中户,规范小户”的原则,根据个体工商业户的经营区域、规模大小、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实行科学的分类管理。具体划分为: 大户:指省城纯营业税户年营业额为200万元以上、非营业税户年营业额600万元以上;设区市所在地年营业额分别为100万元以上和非营业税户300万元以上;县(市)城区所在地年营业额分别为50万元以上和150万元以上;乡镇(工矿区)所在地年营业额分别为20万元以上和6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中户:指年营业额在大户标准以下,月营业额在增值税或营业税起征点以上(含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 小户:指月营业额在增值税或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第七条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个体工商业大户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建立大户纳税人分户管理档案,实行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督促、辅导个体工商业大户建账建制。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源建设的意见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源建设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04.01 •【字号】赣地税发[2009]60号 •【施行日期】2009.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源建设的意见 (赣地税发〔2009〕60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税源管理,大力培植地方税源,保障地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省局决定大力加强税源建设。现就2009年税源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税源建设的重要意义 1.税源建设具有基础地位。税源是经济税源的简称。税源建设是税收工作的基础,是实现税收目的的保障。经济税源需要通过强化税源管理来转化为现实的税收收入。近年来我省地方税收管理实践证明,税收管理的基础必须是税源建设。离开税源管理,税务部门就会丧失依法征税的主动权。在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框架下,我们必须首先从战略高度提高对税源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从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工作内容上突出税源管理,并形成一整套的税源监控的制度和方法。 2.税源建设体现现实要求。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我省经济增速放缓,经济税源下滑,其中既有企业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滑等导致经济税源减少的因素,又有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等政策性减收因素,保持地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任务十分严峻。各级地税部门要从客观现实认识到加强税源建设,提高

征管质量和效率,增强各税种、行业税收管理能力和水平对保障地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具有的重要意义,切实把税源建设摆到地税工作的突出位置。 3.树立正确的税收经济观。经济是税收的源泉,税收是经济的缩影。要树立正确的税收经济观,正确处理好组织收入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组织收入与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关系,把实现地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建立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基础上,建立在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更加和谐稳定的基础上,加强地方税源建设,服务好地方经济增长和企业发展,培植好税源、保护好税基,推动全省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税源建设的主要目标 4.地方税源发展壮大。落实税收经济观,积极支持经济发展,培植地方税源增长点,不断促进税源发展壮大,实现地方税收与经济协调持续稳定增长。 5.税源清楚数据准确。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对本辖区内的税源分布、结构和发展等情况一清二楚;税源管理基础信息采集、录入管理规范有序,纳税人的基础信息全面、准确,并及时更新。 6.税源管理程序规范。税源管理程序规范、标准统一;征、管、查各部门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监督有力、运转高效。 7.税源管理效能提高。税源管理成本不断降低,征收率明显提高,税源管理质量和效率全面提升,按期申报率和税款入库率达到95%以上。 8.税源控管能力增强。建立起税源监控制度化、信息化和社会化体系,实现税源的有效控管,最大限度地防止税源流失,努力完成全年地税收入任务。 9.服务税源措施到位。地税人员的经济税收观明显增强,能正确处理好依法组织收入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牢固树立管理也是服务的理念,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执行到位,服务税源措施方便快捷,规范高效,构建服务型地税部门。 三、大力培植地方税源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赣地税发[2007]22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 正文: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7〕22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 全省范围内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5.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 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纳税人,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清算手续;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人,须在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限定的期限内办理清算手续。 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 (四)具有资质的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标准格式附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鉴证报告》,由纳税人委托地税部门认可的税务中介机构出具。县级地税机关认可的中介机构应及时报送设区市地税局备案。税务中介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出具《鉴证报告》。 五、主管地税机关在办理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时,如发现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内容不规范、审计事项不清楚、提供清税资料不完整等问题的,要退回重新修改或补充资料后,再办理税款清算。凡发现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不规范、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参审资格。 六、各地要认真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和《鉴证报告》工作底稿的审查工作,严格按照税法清算税款。对纳税人办理清算时应退税款额度占预缴税款50%以上的或退税额度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必须报省局审定后方可办理。 七、各设区市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确保清算工作顺利进行和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附件:《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略) 二〇〇七年三月五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 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04.19 •【字号】赣地税发[2013]55号 •【施行日期】2013.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 知 (赣地税发〔2013〕55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规范征管秩序,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管理 (一)查帐征收方式的认定管理 1.对企业会计核算健全,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格式见附件1),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逐级报设区市一级地税机关核准后,其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 (1)能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帐建制,会计帐簿、帐册和凭证完整、齐全、规范,并能提供相关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分包合同、劳务合同、采购合同)等资料,能独立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统一计算盈亏; (2)收入能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并能按照不同工程项目进行明细核

算,能正确区分收入、预收款性质,收入核算符合会计核算惯例和要求; (3)成本、费用支出能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并按照不同工程项目进行归集,准确划分直接成本和费用,成本费用支出符合生产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相关支出能够提供证明支出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准予扣除的合法凭证,包括外部凭证(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和内部凭证; (4)具有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所有工程项目(含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异地工程项目)收入和成本费用支出能全部纳入会计核算,并能按会计制度要求对各项工程项目收入进行确认以及成本费用进行合理配比扣除,准确计算经营成果。 2.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建筑企业查账征收方式认定管理,坚持标准和条件,严禁弄虚作假。从2013年起,每年6月底前,主管地税机关应结合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对辖区内上一年度实行查账征收的建筑企业予以审核,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取消其认定资格,并将审核认定结果按照要求(格式见附件2)报省局(所得税处)备案。省局将有重点地组织核查各地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认定和征管情况并对各地实行查账征收建筑企业名单通过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予以公示。 (二)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及应税所得率的确定 对未经核准认定为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做好纳税人核定征收鉴定工作。对实行核定征收的,其企业所得税一律实行按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全省统一为10%。 二、规范省内建筑企业及其跨地区经营项目企业所得税的征管 (一)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建筑企业及其省内跨市、县、区(项目)企业所得税的征管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 理员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5.10.25 •【字号】 •【施行日期】2005.10.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 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1-3(略)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建立以税收管理员制度为核心的责任明确、执法公正、管理精细、服务优良的税源管理机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赣国税发〔2004〕26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税收管理员是县(市、区)国税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税收管理员还包括出口退税管理部

门负责退(免)税管理的工作人员。 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县(市、区)国税机关内设的税源管理科和所属的农村分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是指设区市局内设的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第三条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与科学管理相结合。根据经济税源的地域分布及管理对象的具体情况,合理配置管户力量和管户规模,科学划分管理职责。税收管理员要认真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依法履行管理责任。 (二)管户与管事相结合。按照税源管理的业务流程,对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具体的涉税事项实施精细化管理,管户和管事责任到人。税收管理员既要管到每一户纳税人,又要管好每一户纳税人的相关涉税事项。 (三)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税收管理员履行税源管理职责的过程,也是优化纳税服务的过程,在税源管理中担任好“税收宣传员、信息采集员、纳税辅导员、纳税评估员、税收监督员”五员角色,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四)属地与分类管理相结合。按照经济税源分布情况,因地制宜划分管理范围,确定管理人员,落实管户责任。在此基础上,根据税源管理需要和纳税人实际情况,建立重点税源“驻企管理”、集贸市场“专业管理”、中小税源“划片管理”、农村税收“巡回管理”的分类管理格局。 第四条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应当贯彻精干、精细、精心、精良的管理理念。要培养一支综合素质优秀的税收管理员队伍;要树立精细管理意识,追求精于细微,做到“点”、“面”结合;税收管理员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精心管理,耐心服务;要加强税源管理信息化建设,税源管理手段先进、措施到位、效果优良。 第二章工作职责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源管理工 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6.07.10 •【字号】赣国税发[2006]184号 •【施行日期】2006.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源管理工作的意 见 (赣国税发[2006]184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构建科学化、精细化的税源管理体系,全面提升税源管理水平,促进税收与经济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国税系统税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优化组织体系 (一)进一步规范税源管理机制。各级国税机关要将征管工作重心向加强税源管理转移,认真落实县(市、区)局直接管理税源的要求,充分发挥税源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城区纳税人的优势,提升管理的专业化程度。对乡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较多,以及地处边远农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申报征收、防伪税控涉税事项由办税服务厅集中受(办)理,其他税源管理事项可以由所在地农村分局负责。 (二)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岗责体系。结合税收“一窗式”管理服务的要求和

综合征管软件工作流,完善省、市、县三级国税机关岗责体系,实现全省基本征管业务的统一。纳税人需要找国税机关办理的各项涉税业务统一归并到办税服务厅受理,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的日常管理事项统一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 (三)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对税源管理的统筹与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在加强税源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征管部门负责税源管理的牵头、协调;税政部门负责各税种税源管理;税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各纳税人税源管理;计统部门负责税收会统核算、宏观税源预测及税收经济分析等工作;信息中心负责税源管理数据信息的集中处理和定期发布;稽查部门负责涉嫌偷骗税案源查处;其他部门根据税源管理要求及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税源管理工作。 二、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 (一)优化税源管理资源。各级国税机关要调整、充实负有税源管理职责的内设职能部门的人员力量,并综合考虑税收管理员所管辖的税源数量、税源结构、税源地域分布、税源发展趋势、基层人员的数量和素质因素,对税收管理员队伍进行优化组合,优先保证对重点税源、城区税源、纳税信用等级差的税源的监控管理需要,做到税收管理员数量与税源规模相匹配、税收管理员素质与税源管理难度相匹配。各级国税机关要不断改善税源管理的基础条件,为税源管理部门配备必要的信息化设备、交通工具。 (二)明确管理职责。健全税收管理员配套管理制度,按照岗位的不同,制定税收管理员操作指南和作业标准,进一步明确税收管理员主要履行税收宣传、纳税辅导、信息采集、税源调查、纳税评估、税收监督等工作职责。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工作日志》制度,日常税源管理情况以日志形式记录形成工作底稿,建立税收管理员税源管理“执法有记录、过程能监控、结果易核查、绩效可考核”的良性循环、持续改进机制,规范税收管理员执法行为。抓好税源管理任务的统筹整合,营造税收管理员公正执法、专心管理的良好环境。市、县国税机关要制定税收管理员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8.03.30 •【字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施行日期】201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 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现将《江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30日江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我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江西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的公告》(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即不能按照自动监测数据、监测机构监测数据以及不能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发布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等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小型企业、第三产业、畜禽养殖业、医院和建筑施工企业等纳税人。对其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核定计算办法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应纳税额的核定计算方法 (一)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排放水污染物 1.不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但有独立测量设备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 应纳税额=用水量×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污水排放系数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手册》规定的行业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污染当量值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附件1)中相应类型确定,其中,餐饮业、娱乐业按照饮食娱乐服务业相应的污染当量值确定,其他企业按照小型企业相应的污染当量值确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9.06.04 •【字号】浙地税稽[1999]10号 •【施行日期】1999.06.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 地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地税稽[1999]10号1999年6月4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地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工作,鼓励举报人积极举报税务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国税发[1998]211号)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税系统涉税举报案件管理暂行办法》(浙地税稽[1998]11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希遵照执行。 一、举报奖励基金的建立。 省、市(地)、县(市、区)各级地方税务局必须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基金)。尚未设立举报奖励基金的市县,应于一九九九年一月起建立。 二、举报奖励基金的来源。 各级地方税务局应按省局《关于地税系统涉税举报案件管理暂行办法》(浙地

税稽[1998]11号)文第三十二条规定设立举报奖励基金。不足部分,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追加拨付专款。 三、举报奖励基金的管理。 举报奖励基金由各级地方税务局所属的稽查局管理,各级稽查局应在经费帐户内单独立帐,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四、举报奖励的对象。 各级地方税务局凡对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可给予物质奖励或精神鼓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五、举报奖励的标准。 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结案后,根据举报所反映问题的案件大小,举报内容的真实、详细程度及对查案贡献的大小,占用时间多少、配合是否积极等方面综合考虑。一般掌握在反映问题实际追缴税款金额的百分之五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百分之十以内掌握计发奖金,但个案奖金最高金额一般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 具体奖金金额标准,由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参照省定具体奖励标准确定,并报省局备案(具体奖励标准见附表一)。 六、奖励资金的审批。 个案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0元(含本数),由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审批; 个案奖励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各级地方税务局局长审批。 七、举报奖励奖金由负责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的地方税务局支付。 八、奖励举报人的确定。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各级税务机关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废旧物资购销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废旧物资购销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4.12.03 •【字号】赣国税发[2004]290号 •【施行日期】2005.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废旧物资购销经营业务 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4]290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废旧物资购销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业经全省国税系统流转税工作会议讨论,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具体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省局(流转税处)。此前省局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江西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免税资格申请表(略) 2.按纸样格式(略) 3.废旧物资仓库台账(略) 4.废旧物资销售资金台账(略) 5.废旧物资收购资金台账(略) 6.废旧物资进、销、存统计表(略)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江西省废旧物资购销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的生产企业增值税管理,堵塞废旧物资购销业务中的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省境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单位和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是指社会生产、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经过高温溶炼或加入催化剂等化学物品的加工不属于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 第四条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仅指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第五条经国税机关登记管理的享有免税资格的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购入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经营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二章资格登记管理 第六条经营单位取得免征增值税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经营单位必须是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二)实行独立核算。在银行开设账户,编制会计报表,单独计算盈亏,且与关联企业在财务、物资、仓储等方面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进行经济往来。 (三)具备固定经营场所。持有有效办公场所和仓储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面积应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具有计量、统计的设施。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 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3.04 •【字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施行日期】2011.03.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 理办法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为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水平,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即: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核定工作,不得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应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各级地税机关在核定征收工作中,对国地税共管户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照国税机关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进行计算征收;对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按照核定的定额进行计算征收。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加强与国税机关的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联合核定定额。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附件1)。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不低于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规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2014)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规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201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4.03.21 •【字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施行日期】2014.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2号) 现将《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规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 2014年5月1日施行。 特此公告。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21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规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地税系统行政规费(以下简称“规费”)征收管理, 实现规费征管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规费征收管 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含代 征)的行政规费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将行政规费分为核定征收类规费和涉税类规费。 核定征收类规费是指由规费主管部门核定、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规费。

涉税类规费是指计征依据与税收或与销售(营业)收入、销售数量等相关税收计征依据相关联,且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应缴费额的规费。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负有缴纳规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缴费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 第五条规费的征收管理与税收同步,实行税费同征、同管、同查、同考核。 第六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与规费主管部门的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信息交流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章登记、申报管理 第七条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人,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同时办理规费费种认定登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湖北省地方税费征管核心系统(以下简称“核心系统”)。 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收集基础登记信息并录入核心系统。 第八条缴费人缴纳规费的种类发生变更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在核心系统中进行更新维护。 缴费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缴的各项规费,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再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条缴费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缴费申报。 第十条涉税类规费的缴费人应当在办理纳税申报的同时办理缴费申报。 对税款实行核定征收的缴费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缴纳的涉税类规费,并在核心系统中录入核定信息。 第十一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到核定信息(核定征收类规费)后,应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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