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赣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函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赣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

地等级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9.01

•【字号】赣地税文[2008]37号

•【施行日期】2008.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

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赣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

的函

(赣地税文〔2008〕37号二00八年九月一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

贵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的函》(赣市府字〔2008〕147号)收悉。鉴于你市已按《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函》(赣地税文〔2007〕42号),调整过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因此,此次不宜对税额标准再作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同意你市从2008年7月1日起,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作如下调整:

一、赣州市中心城区(含章贡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一类区:东至八一四大道(含赣南贸易广场,龙都商城)、东郊路、赣江路;南至章江北大道;西至环城路、红环路、红环南路、文明大道(以南)、杨公路;北至大公路范围。

二类区:除一类区外的河套内老城区。

三类区:水南镇。

四类区:除水南镇以外的其他建制镇,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

二、赣县

一类区:东起红金大道,西止光彩大道、章贡路,南起城南大道,北止站前大道(不包括站前大道以南,双龙大道以东,赣新路以北,红金大道以西地段)。

二类区:1、红金工业区;2、城南大道以南;3、赣新路以北,双龙大道以东,站前大道以南,红金大道以西地段。

三类区:除一、二类区以外的县城其他地段。

四类区:建制镇、洋塘工业园区、工矿区。

三、南康市

一类区:蓉江西路、蓉江东路(从南康影剧院路口开始至夜市街转盘的两侧营业用地),宝林路(文化大楼至泰康中大道路口两侧营业用地),东门南路(土管局西面路口至夜市街转盘两侧营业用地)。

二类区:泰康中大道(土管局西面路口至南康大桥头两侧营业用地),泰康西大道(北门红绿灯以西至新华书店含贸易广场以东两侧营业用地)。

三类区:其他城区(蓉江街道办事处、东山街道办事处城市规划区)路段以外的营业用地(含开征范围内的工业园区)。

四类区:建制镇(含工业园区)、工矿区。

四、信丰县

一类区:县城老城区。

二类区:县城水北区、马鞍山区。

三类区:县城水东区、县工业园区。

四类区:建制镇、工矿区。

五、大余县

一类区:县城行政规划区范围(除大余县工业园)。

二类区:大余县工业园(指新世纪工业小区和新华工业小区)。

三类区:建制镇、工矿区。

六、上犹县

一类区:东以东山大道东门口加油站为界;南以赣丰线与水南大道文锦路交界处为界;西以莲塘桥头(靠县城方向)为界;北以备田大道与赣丰线交界处为界。

二类区:除县城一类地段以外,属县城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土地。

三类区:建制镇、工矿区。

七、崇义县

一类区:东以上营村、崇义县华森木业有限公司、崇义县水泥有限公司及向北延伸的山坡下为界;南以上营村、崇义县清泉水业有限公司净水厂向南延伸500米为界;西至崇义县华森人造板有限公司、塘湾背、赣州市变电站、崇义县变电站、腊树下、平盘厂、崇义县清泉水业有限公司净水厂为界;北以牛角河背山角至旗岭,二渡水(塔下桥)沿水口公路至三箩中坑口为界。

二类区:除上述列举以外,属县城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土地。

三类区:建制镇、工矿区。

八、安远县

一类区:县城规划区(九龙工业园区除外)。东以狮姑坪、中心坝为界;南以黄泥岭、朱屋山为界;西以大胜、高排为界;北以古田为界。

二类区:县城九龙工业园区。

三类区:除一、二类以外开征范围内的地段及建制镇、工矿区。

九、龙南县

一类区:龙南镇红旗大道。

二类区:龙南镇除红旗大道、工业园、五里山居委会范围内的工业小区以外的

其它地段。

三类区:五里山居委会范围内的工业小区。

四类区:龙南镇工业园、龙南县其它建制镇的土地。

十、定南县

一类区:工业大道(转盘路口至恩荣桥头);东风东路(转盘路口至良富转盘);环城南路(东风东路路口至胜利南路路口);建设东路;建设西路(十字街口至建材市场);京九大道(建设西路口至环城西路口);胜利北路(十字街口至解放路口);龙亭路(转盘路口至中沙桥头);大世界路;兴南街;兴业街;宝金路;一经路、二经路、三经路、四经路、五经路、六经路。

二类区:工业大道(恩荣桥头至井坑口);文明路;胜利南路(源江路口至良富转盘);源江路(胜利南路口至杨梅加油站);京九大道(环城西路口至杨梅加油站);建设西路(建材市场至杨梅加油站);解放路;胜利北路(解放路口至中沙加油站)。

三类区:

1.井坑口以东、良富转盘以南、杨梅加油站以西、中沙桥以北的县城规划区;工业园(不含竹园小区)。

2.岭北镇:月子河以东,月子变电所(含)以南,月子楼背斗笠山山脚以西,中国石化岭北加油站(含)以北。

3.鹅公镇:鹅公中学(含)以东,中国石化鹅公加油站(含)以南,水邦桥以北,鹅公河以西。

4.龙塘镇:龙塘法庭以东,龙塘小学(含)以南,上寨林场场部桥头(含)以西,龙塘镇政府后山山脚以北。

5.岿美山镇:岿美山钨矿招待所后山山脚以东,寨头河以南,金穗大道新桥以西,中国石化岿美山加油站(含)以北。

6.老城镇:老城河以东,中国石化老城加油站(含)前三叉路口以南,定广公路(含两侧)以西,定广收费站(含)以北。

7.天九镇:天花洋田天花粮管所(含)以东,莲塘湾桥以南,井坑口小河以西,天花河以北。

十一、全南县

一类区:含江路(街心花园至路驻坝桥头,含人寿保险责任有限公司),寿梅路上段(街心花园至进梅山巷路口右侧)、寿梅路中段(街心花园至进老粮食局大门左侧,含良友大酒店)、红旗路(寿梅路至解放路东西路口分界处)。

二类区:含江路(路驻坝桥头至明山路口进党校的高架灯处)、寿梅路上段(进梅山巷路口左侧至车站十字路口)、寿梅路下段(进老粮食局大门右侧至南海大转盘)、新全路、解放路、寿梅路至解放桥头、老城沿江路、文化广场、红旗路(解放路东西分界处至排涝站)、新世纪商贸城、老农贸市场、新农贸市场。

三类区:车站东路(东站十字路口至南海大转盘)、车站西路(东站十字路口至看守所、葡萄园下山村)、车站北路(东站十字路口至龙州加油站)、含江路(明山路口进党校的高架灯处至万吨水厂)二中路、桃江路、新城沿江路、信安路、金龙大道、南海大道,及除一、二类地段外的其它地段即东起下陂桥经砖厂、田螺岗、老祖坑至龙洲凹;南起含星村小组的风雨亭(万吨水厂)经新曹仔的渠道到员山坝、徐屋至下陂桥;西起看守所、葡萄园下山村、路驻坝至含星风雨亭;北起龙洲凹经山村至葡萄园的若干范围;建制镇、工矿区。

十二、宁都县

一类区:解放路,中山街,胜利路,美食街。

二类区:南到中转库,北到石油公司、盐业公司,东到老宁瑞公路,西到新三中及丝绸厂。

三类区:城区内除一、二类以外开征范围内的土地。

四类区:建制镇、工矿区、宁都县工业园、宁都县工业园邻近区及新划入的城市规划区。

十三、于都县

一类区:长征大道中段、西段(东起马子口转盘,西至供电大厦转盘,包括丽华大酒店、翰贤楼、祥城大厦、供电大厦)临街面;红旗大道临街面。

二类区:以东起长征第一渡、西至锦绣嘉园的渡江大道为南线,以南起长征第一渡、北至长征大道(东)的古田东路为东线,以东起长征大道(东)、经于都二中、马子口、中医院、金龙路-长龙路-杨公路-于山大道、西至于山大道与323国道及宝塔路的汇合点为北线,以宝塔路为西线的以上四条线路范围内的非一类征税区的区域(含沿线区域)。

三类区:除一类、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城区范围,楂林工业园、各建制镇和工矿区。

十四、兴国县

一类区:将军大桥桥西--滨江西大道--凤凰大道(包括烟厂)---客家路--潋江大道--兴国大道(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劳动就业局)--将军大道(长途汽车站)--将军园范围圈内。

二类区:东至氵岁水河、平固江;南至渣江河南堤;西至京九铁路;北至长冈河范围内除一级区以外的区域

三类区:开征范围内除一级、二级以外县城区域

四类区:红门工业园、建制镇、工矿区。

十五、寻乌县

一类区:沙子头以西至饲料公司以东,黄坳区以北至殡仪馆以南。

二类区:城北大桥河东以北至新罗中学以南,黄坳区以南至稀土矿以北。

三类区:建制镇、工矿区。

十六、瑞金市

一类区:八一路(图书馆、文化馆至红都商业城)、红都广场、红都大道(瑞金大桥至瑞金农业银行)。

二类区:八一路(瑞金市房管局至红都大桥,红都商业城至内环路)、红都大道(瑞金市妇女儿童医院至中山路)、绵水路、向阳路、解放路、金华路及城区内除一类、三类以外开征范围内的其他路段。

三类区:瑞金大桥以东、红都大桥以南、中山路以西(含中山路)、内环路以北(含内环路)。

四类区:建制镇、工矿区、瑞金工业园。

十七、会昌县

一类区:东街、西街、北街、南街(老十字街往南延伸至车站高杆灯)、唐稷街(剧院门口往南至红旗大道)、上渡街(沿江东路往东到湘江大道)、下渡街(电影院门口往南至上渡街)、沿江路(黄坊大桥经水东大桥至湘江大桥)、惠诚路(湘青桥头往西至水西桥头)、红旗大道(下渡街路口往东至林业加油站)、水东大道(步云桥头往东至九州大道)、湘江大道(黄坊高杆灯往南至车站高杆灯)、九州大道(城北加油站往南到林岗大桥)。

二类区:九州大道南端(林岗大桥至南外街路口)、文家塘菜市场、水东菜市场、南外菜市场、文武坝菜市场、南禅寺、五板桥、南街小区、吉祥花园、南外街(新车站高杆灯往南至九州大道)、健康路(红旗大道往南至老看守所)、湘青一路(检查院门口往东至湘江大道)、湘青二路(上渡街往南接沿江东路)、广兴路(东方红酒家东侧往南至文化广场)。

三类区:工业园区、鹰鹏路(水西桥头至生资公司加油站)、迎宾大道(生资公司加油站至南外街路口)、岚山路(供销总社门口往东接黄金路)、黄金路(黄坊高杆灯往东北至石角)及其他未列举属开征范围内的土地;建制镇。

十八、石城县

一类区:老城区(除西华北路恒福花园206国道以北、西华南路交警高杆灯以南)。

二类区:西华北路恒福花园206国道以北、西华南路交警高杆灯以南。

三类区:东城区(琴江河以东)及建制镇、工矿区。

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问题解答

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问题解答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X围和税额标准为何要定期调整? 《中华人民XX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1988年9月27日由国务院第17号令颁布的,同年11月1日起施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而开征的税种。我市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是2000年经市政府批准施行的,至今已6年。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土地价值迅速增长,我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及租金标准于2003年和2005年先后两次进行了调整,一些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与其经济发展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明显不相适应,造成了纳税人之间税负不公平,制约了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经济杠杆作用的充分发挥,所以,对不同的地段等级确定不同的税额标准并要进行定期调整是必然的,这样,才能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使用和优化配置,营造公平的纳税环境,体现土地的有偿性,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另外,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X的物业税,近期,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提出要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此次调整是为物业税改革和明年即将进行的征收标准调整提前做好准备,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先行提高一个水平,以缓解今后调整带来的更大压力。 二、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X围和税额标准做了哪些调整? 2006年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调整: (一)对地段等级做了调整。扩大了一等地区的征收X围,并将现行的其他地段等级上浮一等,同时,取消了城市六等和应税宿舍等级。 (二)对税额标准做了调整。城市三等地区的税额标准由4元/平方米提高到5元/平方米;县级市、县城的税额标准由1.5元/平方米提高到2.5元/平方米;建制镇、工矿区的税额标准由1元/平方米提高到2元/平方米。 (三)对税额标准适用办法做了调整。为公平税负,街路两侧从高适用等级税额标准。 调整后,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分为4类8个等级,即城市、县级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4类,其中城市分为5个等级,其他各类分别为1个等级,最高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为10元,最低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为2元。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详见《XX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表》。 三、调整后应如何申报缴纳税款? (一)申报缴纳 2006年4季度应纳税款依新标准计算,按规定申报缴纳,1-3季度应补缴税款要单独申报缴纳,可于第4季度征期内一次申报补缴,为缓解企业资金紧X所带来的压力,也可于4季度按月申报补缴。对纳税人应补缴的调增税款,凡在年底之前补缴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 (二)表格文书下载 《地方税收综合纳税申报表》样式不变,增加了《地方税收综合纳税申报表填写补充须知》,请纳税人于第4季度征期内从XX市地方税务局外网(网址.sydsj.)“表格文书下载”栏目下载或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 四、为方便纳税人缴税地税部门采取了哪些服务措施? (一)发布通告。为方便广大纳税人及时了解调整工作涉及的相关事项,XX市地方税务局于9月25日在《XX日报》发布了《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告》。 (二)宣传辅导。通过《XX日报》等新闻媒体开辟专栏解读新的税收政策,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宣传辅导材料,召开专题会议讲解新的税收政策,各办税大厅将专门增设人员辅导纳税,同时,对调整后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管理员将主动登门辅导纳税。 (三)增加申报期。本年度增加11、12两个月为临时申报期,纳税人可于这两个月的月初13日内申报补缴税款。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上饶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函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上饶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 地等级范围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5.30 •【字号】赣地税函[2011]46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 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上饶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 范围的函 (赣地税函〔2011〕46号) 上饶市人民政府: 贵府《关于调整上饶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的函》(饶府函〔2011〕2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从2011年7月1日起对上饶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作如下调整: 一、上饶市中心城区(信州区) 一类区:东面稼轩大道、东岳大桥、玉丰路、前进桥以西;南面信江河、丰溪河以北;西面行政区界;北面三清山大道以南。 二类区:北门街道、西市街道、东市街道、水南街道、茅家岭街道(志敏大道以北)范围内除一类区。 三类区:茅家岭街道(志敏大道以南)、饶北河以西、信江河以北除一、二类区。

四类区:灵溪镇(上饶市郊区)其他地区,其它建制镇。 二、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类区:凤凰片区(东至广信大道,南至吉阳路,西至槠溪北路,北至浙赣铁路)、月亮湾汽车城(东、南至沪瑞高速公路,西至高速公路上饶西出口,北至三清山西大道)。 四类区:三江片区(东至龟峰大道,西至三江大道,南至南灵路、四纬路,北至志敏大道)、旭日片区(东至武夷山大道,西至板桥村规划道路,南至滨江西路,北至三清山西大道北侧)。 三、上饶县 一类区:主要指以旭日大道为主轴线 (1)惟义路东至文卫路口、西至县林业局之间的地段; (2)七六路东至县农业局、西至阳光花园之间的地段; (3)凤凰大道东至后畈巷路口、西至县总工会之间的地段; (4)信美路东至旭日大道、西至县检察院之间的地段; (5)吉阳路东至外贸宾馆、西至阳光花城之间的地段。 二类区: (1)旭日南大道位于惟义路以南的地段; (2)武夷山大道东侧的地段; (3)三清山大道东至槠溪河、西至311高速公路出口处,旭罗公路南至三清山大道、北至浙赣铁路立交桥之间的地段; (4)吉阳东路东至桥下村委会办公楼、西至外贸宾馆,吉阳西路东至阳光城、西至武夷山大道之间的地段; (5)信美路东至县检察院、西至武夷山大道之间的地段; (6)凤凰大道东至县总工会、西至武夷山大道之间的地段;

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 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批复》(芜政秘〔2010〕252号),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市市区范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及税额标准 (一)一等土地(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5元) 1.西起长江边→向东接利民路→向北接弋江路→向西接长江大桥引桥至长江边为第Ⅰ环线,第Ⅰ环线范围内的土地。 2.江沿江岸线距岸堤(南起繁昌县与三山区交界处,北至当涂县交界处)1公里范围内的土地(下列二等、三等、四等土地均不含此范围内的土地)。 (二)二等土地(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 1.西起长江边→沿漳河向南、向东至皖赣铁路线→沿皖赣铁路向北接芜铜铁路→沿芜铜铁路东线向北至青弋江→沿青弋江向东至扁担河→沿扁担河向北至芜清快速通道→沿芜清快速通道至青弋江→沿青弋江向东至当涂交界处→沿与当涂交界线向北直至长江边为第Ⅱ环线,第Ⅰ环线与第Ⅱ环线之间的土地。

2.三山区三山街道办事处、龙湖街道办事处、保定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土地。 (三)三等土地(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7元) 第Ⅱ环线以外除三山区三山街道办事处、龙湖街道办事处、保定街道办事处、长江大桥开发区高安街道办事处、镜湖区方村街道办事处区域的其它土地。 (四)四等土地(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4元) 长江大桥开发区高安街道办事处、镜湖区方村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土地。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策宣传 土地使用税涉及面广、征收难度大,各主管地税机关要认真做好辖区内纳税人土地使用税调整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积极通过媒体、网络、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业务培训等形式,全方位、多渠道宣传土地使用税调整政策和相关纳税规定,帮助纳税人及时全面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法规,提高其税法遵从度。 (二)加强动态管理 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管理,明年1月底前要完成对AHTAX2009征管信息系统中纳税人的土地面积和等级税额的更新维护工作,并将此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工作来抓。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税源数据库数据

江西地税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政策进一步解释的通知(赣地税发[2012]21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政策 进一步解释的通知 赣地税发[2012]21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各地反映在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实际执行中存在理解歧义,政策把握不准,各地执行不统一的情况,为此,现将该政策执行中相关疑难点进一步解释如下: 一、“宗地”的具体解释 一宗地为一个权属单位;对一宗土地有着若干个土地证,如果土地是互相连接的,则仍视为一宗地;对同一个土地使用者使用不相连接的若干地块时,则每一地块分别为一宗地。 二、“容积率”的具体解释 容积率是指一宗土地上建筑物(不含地下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与该宗地土地面积之比。一宗地互相连接的,必须将互相连接的土地计算一个容积率;纳税人有多处不相连接土地的,应分别计算容积率,分别确定地价计入房产原值。 三、计入房产原值“地价”的解释 1、对宗地容积率大于0.5的,按宗地内的所有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而不是仅按该宗地上所有建筑房产所占用面积折算的地价部分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对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属于“大地小房”,按宗地内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3、纳税人房产有部分出租、部分自用的,应划分出租与自用房屋建筑面积,在按上述原则确定宗地容积率后,根据出租和自用房屋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别确定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再按从租和从价两种计征方式征收房产税。 4、对通过划拨无偿取得的土地,不计入房产原值。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使各地准确把握政策内涵,减少政策执行的偏差,现将通知中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国家税务总局在1988年下发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中明确,对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可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但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实施政企分开,民政部门不再直接举办福利工厂。与此同时,随着福利事业的社会化,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逐步拓展到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一些企事业单位承担起了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社会责任。 为继续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精神,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应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重新明确。为此,参照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的现行优惠政策,结合城镇土地使用税自身特点,将减免税条件设定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考虑到此前福利工厂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征免税是授权各省(区)确定的,为保持政策及管理的适当衔接,通知还规定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仍由各地确定。 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现行房产税政策规定,出租房产按租金收入征税。在实际的房产租赁中,一些出租人往往采取给予一定期限免收租金的优惠来招揽承租人。而房产免收租金期间如何征收房产税,各地做法也不尽一致。一些地方按实际租金收入征税,免收租金期间纳税人对其房产按零租金申报,据此计算的应纳税款为零,造成了税收流失。还有一些地方采取了核定租金收入的办法,但按照征管法规定,核定收入的前提是申报收入偏低,而免租期间出租人又确无租金收入,核定征税的前提也不成立。尽管免收租金期间没有租金收入,但该房产用于出租,属营业用房,应缴纳房产税。 为堵塞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征收漏洞,规范执行,通知明确,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按现行房产税政策规定,房产税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房产原值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20世纪90年代实

关于下调部分等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的通告

关于下调部分等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的通告 西地税发(2009)249号 市地税各分(县)局、稽查局,各区县财政局: 为减轻企业负担,扶持企业发展,按照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西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执行标准的批复》(陕地税发【2009】103号)精神,现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等级单位税额标准在一定时限内进行下调,具体通知如下: 一、原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的通告》(西地税发【2008】121号,以下简称原《通告》)中,城区一等地区(27元/平方米?年)、二等地区(24元/平方米?年)维持不变。 二、原《通告》中,城区三等地区(20元/平方米?年)暂按14元/平方米?年,四等地区(16元/平方米?年)暂按9元/平方米?年,五等地区(10元/平方米?年)暂按6元/平方米?年执行。 三、原《通告》中,环山路以南及以北两公里以内16元/平方米?年和12元/平方米?年,分别暂按9元/平方米?年和6元/平方米?年执行。 四、原《通告》中,6元/平方米?年(含6元/平方米?年)以下等级单位税额维持不变。 五、原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明确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西地税发【2008】303号)中有关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内工业企业用地执行标准停止施行。

六、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施行(上述期限为纳税申报期,税款所属期为2009年4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对于2009年7月1日前已按原《通告》标准缴纳超过半年应纳税款的,可在以后期限内按规定抵缴。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财税〔2007〕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财税〔2007〕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1-19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以下简称《决定》),对198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并重新公布。现将贯彻《决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调整税额幅度及标准,扩大征税范围 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在原《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即大城市由0.5元至10元提高到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由0.4元至8元提高到1.2元至24元;小城市由0.3元至6元提高到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由0.2元至4元提高到0.6元至12元。同时,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提出切实可行的税额幅度调整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税额幅度原则上应在2006年实际执行税额幅度的基础上提高2倍。多年未调整税额幅度的地区,调整的力度应大一些。毗邻地区在制定调整方案时,要注意沟通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地区,税额幅度不应相差过大。要使税额幅度能够客观地反映本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和地价水平。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和地价水平等,合理划分本地区的土地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每一等级土地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中心区,原则上应按税额幅度的高限确定适用税额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如需突破税额幅度上限、进一步提高适用税额标准,须报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对外资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土地使用费征缴等相关信息,通过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源普查等多种方式,全面、准确地掌握外资企业的户数和占地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税源数据库。要严格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对征管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减免税 各地要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规范征收管理行为,优化征管环境,创新征管方式,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管理的精细化水平。要将政策调整与加强征收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政策调整的作用。要严格控制减免税,根据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的有关要求,从严控制各类开发

国税函[2004]939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文号:国税函[2004]939号发表日期:2000-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地字[1989]140号)中第十条关于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第十二条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的内容。 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税额由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二、对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凡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企业按上述规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开始使用时,应从使用的次月起自行计算和中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税务机关要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管理,摸清纳税人土地的使用状况,并设立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台帐。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企业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免税情况,加强税源管理。 五、税务机关应对上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进行调查核实,如发现虚假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告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七、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了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出典房产、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政策以及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明确政策一: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解读:根据财税部门原有的相关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由使用人代缴纳,但对这种情况下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按租金还是房产余值没有明确规定。为统一税收政策,对无租使用房产应按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 ——明确政策二: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解读:根据现行房产税条例,房产出典的,房产税由承典人缴纳,但对出典房产的计税依据并没有明确。根据现行房产税政策,房产税有从租和从价两种计税依据,由于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价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应将其确定为出租行为从租计征,而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 ——明确政策三: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解读:按原规定,融资租赁房产按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纳税人由各地税务机关自定。据了解,大部分地区都规定由承租人缴纳,也有少数地区规定由出租人缴纳,这种政策执行当中的不一致不利于税收公平,也不利于税制规范,应统一予以明确。实际上,房产融资租赁是承租人分期付款购买房产的一种形式,出租人提供的只是金融信贷服务,因此房产融资租赁期间的纳税人应为房产承租人。 ——明确政策四: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赣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函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赣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 地等级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9.01 •【字号】赣地税文[2008]37号 •【施行日期】2008.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 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赣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 的函 (赣地税文〔2008〕37号二00八年九月一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 贵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的函》(赣市府字〔2008〕147号)收悉。鉴于你市已按《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函》(赣地税文〔2007〕42号),调整过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因此,此次不宜对税额标准再作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同意你市从2008年7月1日起,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作如下调整: 一、赣州市中心城区(含章贡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一类区:东至八一四大道(含赣南贸易广场,龙都商城)、东郊路、赣江路;南至章江北大道;西至环城路、红环路、红环南路、文明大道(以南)、杨公路;北至大公路范围。 二类区:除一类区外的河套内老城区。

三类区:水南镇。 四类区:除水南镇以外的其他建制镇,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 二、赣县 一类区:东起红金大道,西止光彩大道、章贡路,南起城南大道,北止站前大道(不包括站前大道以南,双龙大道以东,赣新路以北,红金大道以西地段)。 二类区:1、红金工业区;2、城南大道以南;3、赣新路以北,双龙大道以东,站前大道以南,红金大道以西地段。 三类区:除一、二类区以外的县城其他地段。 四类区:建制镇、洋塘工业园区、工矿区。 三、南康市 一类区:蓉江西路、蓉江东路(从南康影剧院路口开始至夜市街转盘的两侧营业用地),宝林路(文化大楼至泰康中大道路口两侧营业用地),东门南路(土管局西面路口至夜市街转盘两侧营业用地)。 二类区:泰康中大道(土管局西面路口至南康大桥头两侧营业用地),泰康西大道(北门红绿灯以西至新华书店含贸易广场以东两侧营业用地)。 三类区:其他城区(蓉江街道办事处、东山街道办事处城市规划区)路段以外的营业用地(含开征范围内的工业园区)。 四类区:建制镇(含工业园区)、工矿区。 四、信丰县 一类区:县城老城区。 二类区:县城水北区、马鞍山区。 三类区:县城水东区、县工业园区。 四类区:建制镇、工矿区。 五、大余县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的通告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的通告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 安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的通告 西地税发〔2008〕121号 市地税各分(县)局、稽查局,各区县财政局: 为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进一步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益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的批复》,经西安市人民政府授权,现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并通告如下: 一、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 1、城区土地等级税额标准 一等地区:(27元/平方米、年)东、西、南、北大街、解放路、和平路临街两侧区域。 二等地区:(24元/平方米、年)一环路以内一等地区以外其他地区(含一环路临街两侧区域)。 三等地区:(20元/平方米、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不含长安科技园区)、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不含草滩生态园区、泾渭工业园区)、曲江新区、莲湖科技产业园所辖区域及与区内区外临街两侧区域,长安路临街两侧区域(南门至电视塔以北,不含电视塔);小寨东西路临街两侧区域(大雁塔十字以西至吉祥村十字以东);二环路以内一、二等地区以外其他区域(含二环路两侧临街区域)。四等地区:(16元/平方米、年)三环路以内一、二、三等地区以外其他区域(含三环路临街两侧区域)、草滩生态园区、长安科技园及拓展区、浐灞生态园区集中治理区。 五等地区:(10元/平方米、年)本市城六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所辖一、二、三、四等地区以外其他区域。 2、环山公路沿线土地等级税额标准 一等地区:(16元/平方米、年)环山公路以南区域。 二等地区:(12元/平方米、年)环山公路以北两公里范围内区域。 3、阎良区土地等级税额标准 一等地区:(6元/平方米、年)区政府所在地(凤凰路街道办、新华路街道办辖区关中环线以南地区)、阎良区经济开发区、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二等地区:(4元/平方米、年)凤凰路街道办、新华路街道办辖区关中环线以北地区;北屯、振兴、新兴街道办政府所在地;关山、武屯镇政府所在地 三等地区:(2元/平方米、年)一、二等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4、长安区土地等级税额标准 一等地区:(10元/平方米、年)韦曲镇、郭杜镇辖区、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 二等地区:(4元/平方米、年) 王寺镇、引镇、滦镇、东大镇、太乙镇、杜曲镇、斗门镇、子午镇、细柳镇、王曲镇、鸣犊镇、马王镇、黄良乡、五台乡、五星乡、兴隆乡辖区 三等地区: (2元/平方米、年)灵沼乡、大兆乡、王莽乡、高桥乡、杨庄乡、魏寨乡、炮里乡辖区及其他地区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宜春市部分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适用范围的函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宜春市部分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适用范围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08.30 •【字号】赣地税函[2013]69号 •【施行日期】2013.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宜春市部分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适用范围的函 (赣地税函〔2013〕69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 贵府《关于调整宜春市部分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适用范围的函》(宜府文[2013]3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市意见,从2013年7月1日起对宜春市部分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适用范作如下调整: 一、宜春经济开发区 宜春经济开发区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土地,由现在的三级土地调整为二级土地,适用税额标准由每平方米4元/年调整为每平方米6元/年。 二、袁州区 (一)一级土地包括:中山路(东起宜春大桥,西至与沥江路交叉路口宜春市职业技术学院附小旁)、平安路、朝阳路(西至与平安路交叉路口公路分局旁)、

宜春南路(南至与平安路交叉路口)、东风路、明月南路、秀江路(东起袁山大桥,西至昌黎大桥)、袁山路(东起袁山大桥,西至与城西路交叉路口盛和源酒店旁)、宜阳大道(东起与明月北路交叉路口,西至汽车服务广场转盘处)、明月北路(北至与宜阳大道交叉路口)、高士路(北至与宜阳大道交叉路口)、宜春北路周边土地,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8元/年。 (二)二级土地包括:一级土地范围内的所有巷道的两侧土地;秀江东路以西、锦绣大道以南、环城西路以东、环城南路以北范围内除一级土地以外的所有土地;袁州新城及袁州区医药工业园,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6元/年。 (三)三级土地包括: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一级、二级土地除外的所有土地,以及袁州区彬江机电工业园和温汤明月山核心景区范围内土地,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4元/年。 (四)四级土地包括:除一、二级、三级土地范围外的其他土地、以及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2元/年。 三、樟树市 (一)一级土地包括:西起葛玄路,东至江盐大道以西,北至赣江以南,南至盐城大道以北的樟树市中心城区土地,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6元/年。 (二)二级土地包括:淦阳、鹿江、吴家巷、大桥办事处所辖除一级土地以外的郊区土地,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5元/年。 (三)三级土地包括:城北街道办事处所管辖的土地,以及城北工业园区、盐化基地土地,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4元/年。 (四)四级土地包括:除一、二、三级土地范围外的其他土地,以及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2元/年。 四、奉新县 (一)一级土地包括:城北东起建设北路、南至滨河西路、西至奉新一中、北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06.01 •【字号】穗地税发[2009]143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产税,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 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 (2009年6月1日穗地税发[2009]143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以下称19号文)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属各区(含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纳税人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凡年减免税额分别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下同)的,由市属各区地方税务局按照19号文规定的困难减免认定原则进行审批,同时抄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年减免税额分别在3万元以上的,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从化、增城两市纳税人申请减免房产税,由当地地方税务局按照《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八条规定进行审批。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减免税额在3万元以下的,由当地地方税务局按照19号文规定的困难减免认定原则进行审批,同时抄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减免税额在3万元以上

的,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税务机关按年集中受理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申请,受理期是当年的6月份,市属各区(市)地方税务局上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减免的请示,须在7月30日前报送。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工作适用上述规定。原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函[2005]34号)第一、二点和《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90号)第一、二、三点同时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 告 正文: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5年第2号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防范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困难减免的情形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申请困难减免: 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因素等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减免

金额不超过纳税人因不可抗力遭受的损失额); 2.因经批准关闭、重组改制等原因停产、停业一年以上(含1年)且无生产经营收入; 3.国家及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4.从事国家鼓励发展产业(主营业务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列鼓励类项目),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5.从事救助、救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等公益事业,以及从事自来水生产供应、公共交通、电气热供应、邮电通讯、园林绿化等居民生活服务事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以上3、4、5条所述“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发生经营性亏损,亏损额不低于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10%。 享受困难减免的房产、土地为纳税人自用的房产、土地,纳税人出租的房产、土地,不论是否收取租金,一律不予减免。 (二)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减免: 1.纳税人从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 2.企业职工工资福利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及以上; 3.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真实核算收入、成本; 4.纳税人既往存在偷、逃、抗、骗税行为。 二、困难减免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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