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

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

【标 签】免税确认管理,内资项目进口设备

【颁布单位】

【文 号】发改办规划﹝2005﹞1537号

【发文日期】2005-07-28

【实施时间】2005-07-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关税

黑体 size=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规划[2005]15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

1997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国发37号文),决定对国家鼓励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8年来,这项政策对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提升企业乃至行业竞争力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为符合政策的项目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做了大量工作。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政策尺度把握不统一、办理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正确理解和执行政策,减少政策执行的偏差,现就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正确理解和把握政策

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免税确认是维护良好税收秩序,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实现政府宏观调控目标的基础性工作。各有关单位务必从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国家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免税确认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国发37号文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防协助、纵容企业利用政策走私。

各有关单位在办理免税确认事宜时,要注意正确理解和把握政策。在一定时期内,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有所不同,出具确认书,必须严格依据《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不得随意放大政策内涵或错误引用该目录的条目,如:纺织项目需进口织机等纺织机械,不得以目录中纺织机械制造条目为依据出具确认书;生产织机的项目,不得以纺织机械技术开发条目为依据出具确认书。按照国发37号文精神,没有建设项目、单纯进口设备的,非项目业主进口设备的(政府代建制项目除外),不属于此项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单位不得出具确认书。

税收管理与项目管理是两类不同性质的问题,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均属中央财政收入,未经国务院同意,不能因投资体制改革而放宽免税确认管理权限。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办事效率,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继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出具确认书。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禁止越权出具确认书或以分拆项目方式出具确认书。

二、规范程序,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

规范、透明的确认书办理程序,是做好免税确认工作的必要条件。我委已以发改规

划[2003]900号文及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文明确了办理确认书的基本程序、要求及办理时限,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及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各自的免税确认工作程序。

各有关单位要以为国家认真把关、为企业热情服务的态度,提高免税确认的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在办理确认书时,要以设计单位所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需引进的设备为依据,确定所附进口设备清单中的内容是否均为项目自用设备。在报送初审意见时,不能只充当“二传手”,要对项目业主报送的材料认真进行初审,力求一次报送完整材料,避免反复提供补充材料。在已出具的确认书因特殊情况必须变更时,要注意核实情况,有重大变化的应请原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认可后,由原确认书出具部门以文件形式函复项目业主予以变更。

三、采取措施,加强免税确认管理

各有关单位要针对前一阶段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属于制度不健全的,要研究制定新的工作制度,堵塞漏洞,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属于制度不落实的,要强化领导责任,提高办事人员工作水平,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尚未做到集中归口管理的个别单位,要尽快采取措施,扭转多头办理、影响工作效率和政府形象的局面。未能坚持备案的,要严格按照发改规划[2003]900号文的要求,及时将本单位当月出具的确认书送我委备案。对前一阶段出现问题较多,经提醒、告诫仍未纠正的单位,我委将责令其暂停出具确认书,限期进行整改。如因政策运用不当,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政策走私,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总结经验,进一步做好免税确认工作

为更加准确、有效地发挥政策的作用,进一步做好进口设备免税工作,请各有关单位对此项政策近年来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系统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享受政策的行业分布情况、

项目性质、项目投资总额和用汇总额、免税金额、出具确认书数量、政策的效果、免税确认工作的经验等。请各有关单位将情况总结于9月1日前报我委规划司。

进口医疗设备采购技术规范(免税必备)

进口医疗设备采购技术规 医疗设备在医院的医疗、科研、教学方面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本规介 绍了进口医疗仪器设备免税的条件、围和规定,以及申请减免税的程序和医疗设备的进口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申请免税的条件及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关法》有关规定,对于非营利性医疗、科研、教学单位用于身体的康复、科研、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可提出申请,符合免税条件的可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 而具有经营营利性质用途的医疗仪器设备不在免税围,如医院用于检查、治疗类仪器设备。但设在地方和军队医院编制的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项目和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这些项目得到确认后,其符合免税条件(围)的可以免税。但注意科研用的仪器设备只是被用作实验手段时方可以免税,科研样机(品)则不属于免税围。在5年,同类设备只能申请免税1台次。 1、签订外贸合同、填写免税申请表 首先研究所应与外贸代理公司签订关于进口仪器设备的外贸代理协议。外贸代理公司应是总后物油部规定的符合军队医疗设备进口资质的公司。 研究所根据科研需要和中标结果,与卖方签订书面协议。然后由外贸代理公司根据协议的容与要求与卖方签订外贸合同,合同应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价格条款、成交价格、支付方式、装运时间、索赔等容。 价格条款中的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是指包含运费和保 险在的到达目的港口岸的价格;FOB(Free on Board)则是指不包含运保费在的离岸价。CIP 签订正式外贸合同后,需要根据不同类产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进口单位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类产品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机电司审批(现由国家商业部机电司审批),二类产品由省一级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部门审批,但也有部分产品需报机电司批复,三类产品则不需办理任何

国税函2009158号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增值税抵扣

国税函[2009]158号: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增值税 抵扣 发布日期:09-05-11 11:07 2009年3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58号)。就纳税人进口减免税货物提前解除监管的事项进行明确,规定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现解读如下: 一、提前解除监管需要补缴税款。国税函[2009]158号是对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9]36号)进行的批复,根据海关进口货物减免税管理规定,进口减免税货物,应当由海关在一定年限内进行监管,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 (一)减免税进口货物管理有明确的年限。1988年11月3日,海关总署发文《关于减免税进口货物管理年限的通知》[(88)署税字第1297号],对进口货物管理年限作出调整: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6年;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5年。自1989年1月1日起执行,受海关管理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在管理年限以内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况,经海关或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时,应按其使用年限折旧作为完税价格补税,具体计算公式为:

补税的完税价格=原到岸价格×[1-实际使用月份÷(管理年限×12)] (二)部分问题进一步明确规范,这主要涉及产品、年限及减免税问题。2003年6月4日,《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减免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3]172号)有明确规定。如对《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产业条目”等方面的问题、关于进口设备、配套件和备件的界定问题、关于租赁进口货物减免税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额度的核定问题、科教用品减免税问题等进行进一步明确、规范。对鼓励项目进口的免税设备在项目结束后,设备仍在监管期内的,税收如何办理的问题设备继续在本企业使用的,可不予补税,海关继续监管至监管期结束;设备转让的,应按规定予以补税或经批准办理结转手续。 二、做好政策衔接和业务衔接事宜。文件发文在2009年3月30日,由于没有说明文件执行时间,一般是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国税函[2009]158号特别强调,为保证税负公平,对于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由于提前解除海关监管,从海关取得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销售上述货物,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印发《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发改前期[2007]681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 【发布日期】2007.09.26 【实施日期】2007.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 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桂发改前期〔2007〕68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恳局,区直各有关部门: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使用下列资金投资的自治区各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各类专项建设基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援助资金; (四)事业单位的国有资金; (五)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属国家审批的项目,依法必须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媒介发布;由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在广西招标投标监督网(http://https://www.360docs.net/doc/b18361591.html,)公告,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同时也可在其他媒介发布,但内容必须一致。

进口医疗设备采购技术规范(免税必备)

进口医疗设备采购技术规范 医疗设备在医院的医疗、科研、教学方面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本规范 介绍了进口医疗仪器设备免税的条件、范围和规定,以及申请减免税的程序和医疗设备的进口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申请免税的条件及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对于非营利性医疗、科研、教学单位用于身体的康复、科研、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可提出申请,符合免税条件的可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 而具有经营营利性质用途的医疗仪器设备不在免税范围,如医院用于检查、治疗类仪器设备。但设在地方和军队医院编制内的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项目和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这些项目得到确认后,其符合免税条件(范围)的可以免税。但注意科研用的仪器设备只是被用作实验手段时方可以免税,科研样机(品)则不属于免税范围。在5年内,同类设备只能申请免税1台次。 1、签订外贸合同、填写免税申请表 首先研究所应与外贸代理公司签订关于进口仪器设备的外贸代理协议。外贸代理公司应是总后物油部规定的符合军队医疗设备进口资质的公司。 研究所根据科研需要和中标结果,与卖方签订书面协议。然后由外贸代理公司根据协议的内容与要求与卖方签订外贸合同,合同应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价格条款、成交价格、支付方式、装运时间、索赔等内容。 价格条款中的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是指包含运费和保 险在内的到达目的港口岸的价格;FOB(Free on Board)则是指不包含运保费在内的离岸价。CIP 签订正式外贸合同后,需要根据不同类产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进口单位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类产品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机电司审批(现由国家商业部机电司审批),二类产品由省一级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部门审批,但也有部分产品需报机电司批复,三类产品则不需办理任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呼和浩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合作开展京蒙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发改[2016]39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呼和浩特市政府鄂尔多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09 【实施日期】2016.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合作开展京蒙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发改[2016]39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区域间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为国家建设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积累经验,经研究协商,北京市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联合开展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以下简称“京蒙跨区域碳交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和规则

1.关于市场交易机制。在国家政策、机制框架内,按照北京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现行政策,京蒙跨区域碳交易统一实行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下的配额交易机制。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审定的碳减排量(核证自愿减排量、节能项目、林业和草地碳汇项目产生的碳减排量)。市场交易主体为北京市、呼和浩特市和鄂尔多斯市的重点排放单位、符合条件且自愿参与交易的其他机构和自然人等。三市的市场交易主体可自由买卖碳排放配额和经审定的碳减排量,并可用于履约。 2.关于重点排放单位范围。根据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产业结构和碳排放实际情况,先期将两市水泥行业、电力行业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达到6万吨(含)当量的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放单位,并纳入京蒙跨区域碳交易体系(共26家,具体名单详见附件)。列入名单的各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年度控制二氧化碳排放责任,强制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未纳入重点排放单位的其它单位可自愿参加交易。 3.关于碳排放报告报送与第三方核查。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重点排放单位应当

江苏省关于进口设备免税政策

关于2018年江苏省进口设备贴息补贴标准 代理申报2018江苏省进口贴息以及江苏省重大装备 申报项目:江苏省进口贴息 首次引进重大装备 贴息金额有多少—————————贴息金额最高为进口额的3%7%。 贴息时间要多久——一——————般只有半个月时间。 贴息申报什么时间开始久——一——要看江苏省相关政策文件。 多久能收到贴息款—一——————时间一般不固定,要看进度。什么企业可以申请————————只要进口的设备符合江苏省相关政策就可以。 哪些货物可以申请贴息——————首次进口的重点装备、高精密设备、一些原材料矿石等。 江苏进口的重点设备一般为: 直接描绘系统、大型空冷电站成套设备、大型冶金成套设备、大型薄板冷链连轧成套设备、连续热镀锌生产线、精冲机、锻压机、数控加工中心、CNC加工中心、数控转塔冲床、连续多工位精冲机、多色印

刷设备、镗铣加工中心、车削中心、数控磨床、龙门数控镗铣床、精锻机等。 企业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江苏省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进口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三)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进口产品应当是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进口技术应当是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它贴息计划。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

办理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服务指南.doc

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 项目确认书》服务指南 根据河北省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要求,市发改委负责进口设备确认(包括限上及限下项目)的初审和请示工作。 一、办理范围 (一)内资企业 (二)外资比例小于25%的合资企业 二、申请办理程序 免税确认书的办理,各县(市、区)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及市直企业向市发改委写出请示,再由市发改委向省发改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出具免税确认书。 三、报审材料 1、县(市、区)发改局请示3份。 2、项目备案证(或核准证、批复文件)副本复印件一式四份。 3、项目可行性研报告正本2份。可行研究报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机构编制。 4、项目可行性研报告中提出的设备清单一式三份。(进口设备清单格式见附件一) 5、申请免税的设备清单一式十份(项目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格式

见附件三) 6、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式三份。 7、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设备的委托招标合同、中标通知书及采购合同复印件各二份 8、其它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办理进口设备免税和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的所有复印材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四、确认书的出具 省发改委对有关材料审核同意后,采取一次性确认方式,共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附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一式七份,其中三份存档,一份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其余发企业、市发改委、项目主管地直属海关各一份。 五、免税确认书的变更办理程序 对已出具的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在执行中如确需进行延期、增加用汇额度等事项变更的,需由市发改委或有关企业向省发改委正式报文提出变更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办理手续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县(市、区)计划局或市直企业请示(3份) (二)已出具的免税确认书复印件(10份) (三)调整事项的前后对比表及有关说明材料(2份)

进口设备免税政策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 (2000年修订) 为推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产业升级,提高竞争力,特颁布《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 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 确定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的原则是:①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发展前景广阔,有利于开拓国内市场;②有较高的技术含量,有利于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产业技术进步,提高竞争力;③国内存在从研究开发到实现产业化的技术基础,有利于技术创新,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④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⑤供给能力相对滞后,提高其供给能力,有利 于促进经济结构的合理化,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本着上述原则,当前国家重点鼓励28个领域,共526种产品、技术及部分基础设施和服务的发展。 本目录是国家引导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改善投资结构以及审批投资项目的主要依据之一。 有关经济管理部门,要依据本目录,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顺利进行。 对符合本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国内外市场需求和供给条件的变化,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选择目录内有可能形成本地比较优势的领域发展,避免盲目重复建设。 一、农业 1.动植物优良品种繁育 2.重大病虫害防治 3.农作物、家畜遗传基因工程及基因库建设 4.种(苗) 脱毒技术开发 5.蔬菜、花卉无土栽培 6.果、茶、桑等多年生经济作物良种繁育及优质产品开发 7.农作物种子(种苗)繁育、储藏、加工、检验 8.优质、高产、高效模式化栽培及养殖 9.先进农业技术开发及推广 10.农产品储藏、保鲜、加工及综合利用 11.中低产田综合治理 12.商品粮、棉、油、糖、肉、毛等农产品基地建设 13.旱作农业、节水农业及生态农业建设 14.天然橡胶种植 15.草业 16.水产品生态养殖 17.秸秆氨化养牛 18.奶业 19.牛羊胚胎工厂化生产 20.农业克隆技术开发 21.土壤肥力培育技术开发 二、林业及生态环境 1.天然林等自然资源保护工程 2.植树种草工程 3.水土保持技术及工程 4.优质种苗工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重点工作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桂发改城镇[2016]440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04.05 【实施日期】2016.04.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 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发改城镇〔2016〕4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电视电话会议、全区经济工作会议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2016年3月召开的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电视电话会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重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5日 2016年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重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根据国务院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扎实做好2016年广西推进新型城镇化重点工作,特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中央“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部署,围绕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的目标,以落实国家部委有关政策意见为主线,继续研究出台一批符合我区实际的相关配套政策;以推进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为抓手,加快改革创新,发挥好试点的牵引作用;以自治区级示范城镇、特色小镇、产城融合建设为突破口,努力壮大县城和乡镇实力,推动大中小城市协同发展;以构建部门联动、市县推动、上下互动的新型城镇化工作推动机制为保障,力争“十三五”开局之年我区新型城镇化建设迈上新台阶,取得新进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6年底: 1.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8.2%。(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2.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32.7%。(牵头单位:自治区公安厅;责任单位:各市、县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署税〔1999〕79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决定进一步扩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经商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享受本条免税优惠政策应符合以下条件: 1.资金来源应是五类企业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下同); 2.进口商品用途: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 3.进口商品范围: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 即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 (二)征免税手续办理程序: 1.进口证明的出具:由有关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第1、2点的规定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格式见附件1),其中: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由原出具项目确认书的部门出具(1997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上述企业由原审批部门出具);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由原审批部门(具体部门详见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1点)出具;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由颁发《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和《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的外经贸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外经贸厅局出具。 2.征免税证明的办理: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上述进口证明、合同和进口许可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审核进口商品范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3点的规定后出具征免税证明。 (三)特殊规定: 1.凡五类企业超出本条第(一)款第2点界定范围进行技术改造的,其进口证明应由国家或省级经贸委按审批权限出具《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格式见附件2)。 2.五类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行设备更新维修或技术改造,需进口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内的商品,如确属国内同类产品的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归口管理该类产品的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同类设备证明》(格式见附件3),直属海关凭上述证明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或《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及合同和进口许可证明等有关资料办理设备及配套技术的免税审批手续。 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享受本条免税优惠政策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受单位应是经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发改稽察[2005]480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10.26 【实施日期】2005.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 设项目稽察暂行规定》的通知 (桂发改稽察〔2005〕480号) 各市发改委: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国有资金的安全和工程质量,促进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5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稽察,是指自治区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依法监督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自治区境内项目建设状况,评估项目效益,以及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稽察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自治区项目;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担保、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等部分或者全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融资的项目; (三)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自治区项目; (四)国家稽察机构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稽察的项目。 第四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负责组织稽察,指导全区稽察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发改法规[2011]1023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8.17 【实施日期】2011.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性文 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发改法规〔2011〕1023号) 各处室、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委属各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政府令第5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委制定及代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本委制定发布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属于价格方面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和办法,由自治区物价局另行规定。 第三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法制统一、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职权与责任相一致、民主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决定”、“规则”、“通告”、“布告”、“通知”、“意见”等,但不得称“条例”。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减免税进口仪器、设备说明》规范填报的探讨

《减免税进口仪器、设备说明》规范填报的探讨 曹海勇宋菲陈一星吴兵 首都医科大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北京100069 摘要:随着国家对教育事业投入的逐年增加,进口仪器设备也逐年增多。进口设备免税工作的办理成为设备采购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在此,针对进口设备免税办理工作中《减免税进口仪器、设备说明》表格的规范填报进行了示例性阐述。 关键词:科教用品;进口;免税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科教兴国”战略的进一步实施,高校的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投入逐年增加。我校作为北京市市属重点学校,市属唯一一所高级医学人才培养基地,得到了北京市政府在政策和财政上的大力支持。近5年来共计投入近7亿元的专款用于学校教学和科研仪器设备的配置,为学校的跨跃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物资保障, 其中进口仪器设备作为教学、科研中重要的硬件条件,其在学校配置的仪器设备中所占比重尤为重要,而进口仪器设备的免税工作直接影响着进口仪器设备的到货、结算以及项目的执行进度。如何高效、快捷地做好免税办理工作成为一项重要的课题。 一、科教用品减免税审批依据 科教用品减免税审批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7】第13 号。该公告根据《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 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第44号,以下简称《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 的有关规定,就海关实施《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的有关办法和相关事宜进行了明示。 二、办理“科教用品”《征免税证明》所需材料 根据海关总署《减免税审批指南》要求,办理“科教用品”《征免税证明》所需材料如 下: 1.按照商品规范申报要求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一份; 2.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并交验原件; 3.《减免税进口仪器、设备说明》,必要时应提供商品图片、产品说明书、相关的技术

减免税进口设备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例分析

减免税进口设备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例分析(挪作他用) 信息来源:天下关税网发布时间:2010-9-15 点击次数:276 一、基本案情 近期,P海关综合治税联合核查小组根据该关关税科提供的信息,对关区辖下N公司以鼓励类项目A0201申报进口的减免税设备的使用情况开展核查,发现企业存在因市场变化而改变设备用途的现象。目前,企业已就其减免税设备中不符合项目确认书用途范围的部分,主动向P海关申请补税,涉及设备进口价值约319万美元,应补税款约363.9万元人民币。 二、企业情况 N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成立于2001年9月26日,注册资本320万美元,投资总额640万美元,经营范围是:研究、开发、生产非金属模具及相关塑胶产品,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应的技术和售后服务。 据了解,N集团的总部设在美国,该集团在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及经营制造注模塑料产品等方面,在同行业中居于领先水平。目前,除广州N外,该集团在我国香港、深圳、苏州、天津都设立有分公司。 2001年8月,N公司就其投资项目向P区对外经济贸易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章程》,由P 区外经贸部门审批通过,项目批复文号:番外经业[2001]373号。批复中列明:“生产规模为年销售2400万美元,其中非金属模具的产值占总产值的50%以上。”据核查人员到P区外经贸部门了解,“番外经业[2001]373号”文所提及非金属模具的产值比例为企业要求加以列明,企业称如不列明此项则无法获得项目确认书。2001年10月,该公司执373号外经贸部门批复到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申请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并获得批准,项目编号:粤外经贸资批确[2001]02229,所属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为:《外商鼓励类目录》第二类第一条(A0201):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加工、制造。2001年8月5日,企业的“进口物资清单”获P区外经贸部门批准(番外经物E2001]第188号),该公司执上述项目确认书及“进口物资清单”到海关办理了减免税设备备案手续。

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审批 一、业务概述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某些设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具体规定为: 1. 1996年3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二十种商品外,都可以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2. 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批准成立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都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 1998年1月1日后批准成立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或限制乙类项目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都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以上设备免税,必须首先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海关向企业签发《征免税证明》,企业在通关环节凭《征免税证明》办理免税验放手续。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 三、办事机构 上海海关关税处

上海海关各区、县所在地海关/监管站 四、办事准备 1、应具备的资格: 应为根据国家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需要提供的单证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免税注册登记手续,应交验以下文件各1份(复印件): A、国家外经贸部或上海市主管机关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B、企业合同(独资企业免交); C、企业章程; D、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E、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F、企业合同、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2)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应交验以下单证: A、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一份(申请单位填写并盖企业法人章); B、进口货物发票一式二份; C、外资委或授权审批机关签发的《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审批表》; D、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 五、办事机构义务 1、办理免税注册登记手续:主管海关对企业交验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向企业发放《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物品登记簿》,其中: (1)对1996年3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老企业,发放蓝色《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物品登记簿》; (2)对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批准成立的过渡

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署税[1997]1062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1997.12.31 【实施日期】1997.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 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1997年12月31日署税[1997]1062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关,请立即组织实施。此次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调整,是国家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全发展的重大举措。国务院通知强调:各有关单位要注意简化操作环节,精简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使此

项重大免税政策落到实处。对这一政策精神,各关要认真学习,深刻理解,严格贯彻执行。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见附件一)的外商投资项目,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见附件二)的国内投资项目,以及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应由上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单位审核符合条件后,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格式见附件三)。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序,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计划单列市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名单请见附件四。 二、免税物品应严格按国务院规定的范围掌握,外商投资项目以及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见附件五),国内投资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见附件六)所列商品外,该项目所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上述不予免税的商品与税号对应的目录清单我署正与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拟于近期下发。此次下发的两个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中,凡列明具体税号的,各关可照此执行,尚未列明具体税号的,各关需将具体商品品名、规格、型号等材料报送总署关税司研究决定。 文件规定,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配套件、备件准予免税,上述配套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进口建筑材料、生产性原材料、消耗性物品和国家规定照章征税的20种商品等以及单独进口配套件及备件应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各关应严格按国务院规定的免税范围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免税范围。超出免税范围的减免税申请,一律报请国务院决定。

关于租赁进口设备申请免税问题的复函(82)署税处字第130号-(81)266号

关于租赁进口设备申请免税问题的复函 (82)署税处字第130号 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 一九八二年五月十一日函收悉。关于你公司引进设备申请免税的问题,中共中央中发(82)6号文件的规定,是指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利用外资进口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先进而适用的生产设备,可以申请免税。如果承租企业列入技术改造规划,租赁设备经进口审批部门证明确属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先进而适用的生产设备,承租单位(或经由你公司)可以提供租赁合同和经批准的“进口订货卡片”影印本,向我署申请减免税。不能提供上述证件的进口设备,应按我署(81)署货字第266号文的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 一九八二年七月九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1)署货字第266号 关于中外合营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和有关监管、征税、统计事项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海关、分关: 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已以(81)外资外审字第005号文件,批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市机电设备公司和日本东方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合资经营“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的合同和章程。该合营企业经营业务范围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外用户的需要,经营国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的机械、设备、交通运输器材、电器器材、科学及精密器具的租赁、转租赁、租借和对出租资产的销售处理业务。(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法》第九条之规定,直接从外国或中国购买为经营前款租赁、租借业务的货物。(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外对租赁业务予以介绍和担保。现将有关海关监管、征税、统计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自外国和港澳地区直接购进或租赁、租借进口的机械设备,按照国务院一九八一年一月十四日《关于严格控制机械设备进口的通知》和国家关于对外贸易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进口许可证。对租赁、租借或转租赁出口的机械设备,按一般出口货物办理。 对广东、福建两省租赁机械设备进口审批问题,按国家机械委国机进发(1981)84号《关于广东、福建两省机械设备进口审批问题的通知》办理。 二、直接购进的机械设备应照章征收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租借进口的机械设备按租金征税;租赁进口的机械设备承租人可选择按货物的到岸价格一次交纳或按分交租金分期交纳。租赁或租借进口的设备,凡用于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项目,并按国务院颁发的《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和国务院转批财政部《关于进出口商品征免工商税收的规定》,用所得的加工费和所产的商品偿付设备租金的,对该项租赁或租借进口的设备,可免征进口的关税和工商税。 租赁、租借期满后复出口的货物,无论按到岸价格一次计征税款或按租金计征税款的,均不予退税;租赁期满后承租人留购的货物,除租赁期间已按租金交纳的税款外,留购时实际支付的那部分货价应另行计征税款。如已到岸价格一次计征税款的则不再计征。 对已租赁进口,未办理纳税手续的货物,应按上述规定补税。 租赁、租借出口的机械设备,复运进口时,如能提供原出租合同并经海关查验确属原物的,可予以免税。 三、凡购买进口的机械设备,应列入海关统计。对租赁、租借或转租赁的进口机械设备,应事前搞清是否要复运进出口。如属租赁期满要复运出进口的,作为暂时进出口货物,不统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有关目录的通知 财关税[201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装备和产品目录、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装备和产品目录等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见附件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2年修订)》(见附件2)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见附件3)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对201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照章征收进口关税: (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二)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三)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 (四)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 (五)《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

最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介绍汇总

最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介绍汇总进入2009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仍然是制约全球经济发展与前进的主导因素。从我国来看,对外贸易形势十分严峻,进口税收政策作为经济调控的手段之一,特别在税收优惠方面对拉动国内经济增长,缓解经济危机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发挥了积极的能动作用。对此,本文将最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归纳总结,以方便读者参考。 一、配套出台三个管理办法 一是自2009年2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179号)开始施行。此办法从规范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具体操作进行了统一。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减免税备案、减免税审批、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减免税货物的处置、减免税货物的管理、附则七个方面。 二是岀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财预[2009]84号),对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所有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先征后返均按此办法执行。如果进口货物应返税款为海关填发的《海关专用缴款书》中缴纳入库的全部或部分税款,己经作为进项税抵扣的税款仍然可以享受返税政策。 三是颁布《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办法》(财关税[2009] 50 号),明确在“十一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免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财关税[2006]3号所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

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货品清单》的范围内。 2、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林业生产的下列种源: (1)用于种植和培育各种农作物和林木的种子(苗); (2)用于饲养以获得各种畜禽产品的种畜(禽); (3)用于培育和养殖的水产种(苗); (4)用于农、林业科学研究与试验的种子(苗)种畜(禽)水产种(苗)。 3、进口种子(苗)不得用于高尔夫球场、足球场、度假村或俱乐部等场所的建设;进口种畜(禽)鱼种(苗)不得用于度假村或俱乐部等高档消费场所等。 (二)免税进口野生动植物种源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财关税[200613号所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货品清单》范围内的野生动植物。 2、进口单位是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种植园,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 3、用于科研,或育种,或繁殖。 二、促进边境贸易积极发展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90号)规定: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的商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照章征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