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1]

关于劳动合同法案例及分析

案例1:

.陈某与某电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6个月,如果该电脑公司与陈某约定的试用期是6个月,试用期内的月工资900元,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2000元,如果陈某在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6个月的试用期工作,而且该公司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了试用期的全部工资,那么该公司与陈某约定的试用期期限是否合法?如果违法,电脑公司与陈某最多可以约定试用期的期限为多长?该公司应当支付的试用期工资是多少?陈某应该获得多赔偿金?

案例分析

该公司与陈某约定的试用期限不合法,因为劳动合同期限大于三个月小于一年的,试用期应该小于等于一个月。电脑公司与陈某最多可以约定试用期限为一个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百分之八十,所以不得低于1600元;赔偿陈某5500元.

案例2:

08年胡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劳务公司将胡某派遣至某建筑公司工作,每月工资2000元,由劳务公司支付,派遣期限2年。随后,劳务公司又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其中约定建筑公司每月10号前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劳务公司收到款项后,于每月10日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劳务公司不得克扣建筑公司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合同签订后开始履行。08年3月份建筑公司没有按期把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给付劳务公司。劳务公司未收到建筑公司的汇款,也就一

直拖欠了被派遣到建筑公司的劳动者的工资。包括胡某在内的多名被派遣到建筑公司的劳动者找到劳务公司的管理人员交涉,要求尽快发放工资,而劳务公司要劳动者找建筑公司去要钱。胡某等人找到建筑公司要求发放工资,同样遭到拒绝,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劳务公司支付其工资。请运用劳动合同法对本案进行分析。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劳务公司、建筑公司和胡某之间建立了劳务派遣关系。在胡某与劳务公司的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与建筑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对于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支付都作了较为清楚的约定。但是在合同履行期间,建筑公司违反了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没有按期向劳务公司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报酬,但是劳务派遣单位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因为劳务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是两个独立的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当债务人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不能履行的,债务人仍然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实际履行。在本案中,建筑公司违反了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义务,但这不能构成劳务公司拒绝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正当理由。劳动报酬涉及劳动者的生存问题,作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即使在建筑公司违约的情况下,劳务公司也仍然应当向胡某等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劳务公司在支付了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后,可以向建筑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案例3:

童某在某学校进修期间与公司签订了五年劳动合同。因童某所学专业是电子商务,所以在合同中约定,公司在童某学习毕业后安排专业对口的工作。2009年童某毕业后回到公司,此时由于公司更换了法人代表,将童某安排到公司下属

一家企业当推销员。童某要求公司按合同约定安排工作,而公司以合同是前任领导签订的为由,不同意童某的要求,双方发生争议,童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履行劳动合同。请对该案例作分析。

案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企业的法人代表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其在劳动关系中的职务行为属于企业行为,而非代表其个人。只要企业法人资格不变,法定代表人无论如何变动,都不应影响企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本案中,该公司前任领导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即为有效的劳动合同,企业就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该公司认为与童某所签劳动合同是前任领导签字的,新任领导就可以不履行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就是说,虽然企业法人代表改变了,但企业法人主体未发生变化,企业法人的权利义务也就未发生变化。因此,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对劳动者所承诺的义务,不履行即构成违约行为。当然,企业法人代表发生改变后,新任法人代表作为企业经营负责人,可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作重大调整,对人员使用作合理安排。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关于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如果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企业因生产经营状况变化无法履行原合同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企业生产经营者未发生变化,企业则应当履行原劳动合同义务。

工资的案例及分析

案例

李某大学毕业后到甲广告公司工作,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工资为每月3000元。公司在第一年每月按时发放工资,到了第二年,公司三个月没有发放工资,公司的理由是资金周转困难。李某与公司协商,因为自己要租房子等生活费用,希望公司能将所欠工资发给自己,公司表示公司资金很困难,只能等几个月,李某无奈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发放拖欠工资9000元,经济补偿金6750元并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38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须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由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甲广告公司应支付拖欠李某工资9000元,以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25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500元。加班费的案例及分析

案例

李某某在一家物业公司上班。约定由其负责公司的电工维修工作。由于公司新接手了一个楼盘,李某某被安排工作一天休一天,即白天工作,晚上在值班室睡觉值班,有事出勤。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李某某以晚上值班为加班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公司则以值班不同于加班,且其已经支付值班津贴为由拒绝。双方因协调未果而成讼,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加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八小时之外、休息日、法定节日等时间从事生产或工作。而值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担负一定的非生产性的责任,主要是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值班只需支付“值班津贴”,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按其规章制度确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的,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即使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劳动者也只能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此待遇不等于得按国家规定的日工

资的倍数来处理。

由此笔者答辩主张对于晚上的值班,只是给劳动者安排了一个固定的休息地方,要求劳动者保持通讯通畅,并未要求劳动者提供实际劳动,所以只能算是值班,不能算是加班。法院最终认可了这一意见。

社保的案例及分析

社保缴费案例1

孙晓霞原来在广州一所学校工作,后来因为要和男朋友结婚,工作调到珠海。目前档案在人才交流中心,学校说现单位发调函就能提取,所以孙晓霞没有开任何证明。她最近比较困扰的是社保缴费该怎么办?她已经有近半年时间没有缴费了,会不会停保,会不会以前所交的钱都白费了。她打电话问了身边的很多人,包括自己的男朋友,但每个人都不是很熟悉。

分析

已经有半年没有社保缴费了,应该是欠费停保了。以前所交的社保费的钱都在户头里的,不会白费。应该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将社保关系转到珠海去,带上带上身份证到原来参保所在地办理转出手续,将社保迁移关系的凭证交到你现参保地的社保部门,45个工作日就可办好了。半年以前欠交的社保可以补交。社保缴费案例2

外地来深圳打工的小刚,在一家小型物流公司做送货员,公司会计口头说给他办了社保,但没有给卡。小刚手头上只有社保号,自己每个月除了领到工资外,对自己的社保缴费情况一无所知,又不太敢问,问工友,工友也不清楚。不过凭社保号,小刚在社保局查到了基数等很少的一些信息。至于公司交多少,现在有

多少这些小刚都稀里糊涂的。

分析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可以看到社保信息,说明的公司是给小刚缴纳了保险的,缴了多少就是查到的基数乘以20%,这是公司交的;而个人应交的就是基数乘以8%(只有这部分钱是进入你的社保帐户)。其实即使个人自己到社保局去查(或去打印单子),也只有这些资料。应该重点关注的缴费基数,是不是与实际收入(或公司承诺的基数)一致。如果想获得不用计算的明细表,可以注册和登录平安银行的一账通,里面有更加详细的列表。

社保缴费案例3

敏在某投资公司工作,每个月薪水在6000—9000之间浮动,由于工作性质和理财有关,余敏对公司给自己交的社保还是比较看重的。对于浮动较大的工资,如何计算社保缴费的基数呢?

分析

社保缴费基数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1)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3)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每年社保都会在固定的时间(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数,根据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新的基数,需要准备工资表这些证明。

离职的案例及分析

离职案例

今年22岁的赵小雪于2003年7月21日与郾城区某幼儿园达成聘用意向书。意向书约定:幼儿园将与赵小雪签订为期两年的聘用合同,其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补助等每月合计约625元。同日双方签订培训协议书,约定由幼儿园出资2500元让赵小雪去北京受专业培训,回来后赵小雪须在幼儿园工作两年,两年期内不得提出调离。若调离,要赔偿幼儿园培训费2500元。

2003年9月16日,培训结束后,赵小雪与幼儿园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载明聘用期为三年,工资支付标准“按不低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改变了聘用意向书中“签为期两年的聘用合同、工资标准按625元支付”的内容。双方同时约定:幼儿园按国家规定为赵小雪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赵小雪未对聘用合同书提出异议,双方均在聘用合同书上签了字。自此以后,聘用合同得到实际履行。幼儿园支付赵小雪的工资是每月500元左右,赵小雪一直认可。

2005年2月26日是新学期开学的第一天,赵小雪却没有上班。经多次催问,赵小雪表示要辞职。由于幼儿园一时招不到合适的教师,致使许多幼儿退学。幼儿园多次要求赵小雪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回去上班,但被赵小雪拒绝。幼儿园遂于4月6日向郾城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依法裁决赵小雪赔偿幼儿园培训费2500元,赔偿因擅自离职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元。离职案例分析

1.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该不该继续履行?

幼儿园认为应该履行。根据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约定:赵小雪必须在幼儿园

工作两年,两年内不得提出调离。赵小雪认为不能再履行,因为幼儿园支付的工资较低,没有按聘用意向书中约定的内容去办。

2. 擅自离职造成的损失该不该赔偿?

幼儿园认为应该赔偿。作为一个自收自支的幼儿园,因赵小雪擅自离职造成重大损失,赵小雪应该赔偿。赵小雪认为自己不是擅自离职。因为自己事先曾打过招呼说不再干了(但无证据),且幼儿园开支的工资较低,又没按合同约定给自己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自己也是出于无奈才走的。

3.幼儿园该不该补发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

幼儿园认为工资不该补发。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前,自己确想给员工多发点工资,但由于后来建立劳动关系时幼儿园效益不太好,所以在签订聘用合同书时双方约定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视幼儿园经济效益发放,且赵小雪一直认可。她后来擅自离职后才嫌工资低,该想法不应被支持。赵小雪认为工资应补发,社会保险费也应补缴。

仲裁庭评析

仲裁庭认为:1.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应当履行。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不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双方审阅了合同内容,均未提出异议并签了字,且该合同后来又得到了实际履行,无违双方意愿。所以,聘用合同合法有效。

2.擅自离职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赔偿内容包括培训费、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赵小雪因擅自离职给幼儿园造成的损失应依法赔偿。

3.幼儿园不该补发工资但应补缴养老金等社会保险费。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前

的意向书不同于聘用合同,对双方均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按所签的劳动(聘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履行,并没有发生克扣工资现象,所以不存在补发工资问题。但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一种国家强制行为,双方均应遵从。幼儿园应当为赵小雪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裁决结果

郾城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裁决:一、赵小雪赔偿幼儿园各种损失5730元,其中培训费2500元、直接经济损失3080元,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元。二、幼儿园依法为赵小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双方存在劳动(聘用)关系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医疗等)。年休假案例及分析

年休假案例1

小李是公司的人力资源专员,近期,公司因经济效益不好要裁7名员工。在计算经济补偿及有关费用时,小李犯了难,这7个人,公司都没有安排休年假,要不要给这些人发未休年假的工资呢?应该怎么发?

案例分析

公司应该给这7人发未休年假工资。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具体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

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这里所指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平均工资

年休假案例2

新进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才可享年假

2009年3月1日,小王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因父亲生病,小王想休5天年假以便照顾父亲。小王向公司提出申请,人事部告诉他:“因为他是3月1日才来公司工作的,所以只能休4天的年假。”小王辩解道:“我已经工作2年了,按照国家规定,就应该休5天年假。”小王和公司的说法谁对?

案例分析

公司的说法对。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第三条规定为职工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体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小王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方法为:(365-31-28)÷365×5=4.19,因此小王只能享受4天的年休假。

年休假案例3

休带薪年假不可以占用法定休息日

小张在某公司工作5年了,不久前,他向公司申请休今年的年休假。很快,公司就同意了他的申请,并安排他在7月15日~7月19日休假。小张对照日历一看,不乐意了,18、19号正好是周六周日。小张要求公司调换休假时间被公司拒绝了。公司这样做对吗?

案例分析

公司这样做是不对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因此,公司将星期六、星期天算作年休假时间是错误的,小张有权要求公司调换年休假时间。

孕期的案例及分析

孕期案例

案情简介:王某在某机关通信服务中心工作已有8年,2002年12月30日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某机关通信服务中心便与王某终止了劳动合同。2003年元月14日,王某觉得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身体,经医院诊断,已怀孕一个多月,王某要求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续签劳动合同,理由是在合同期限内怀孕,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但单位认为,已经与你终止了劳动合同,怀孕是在终止合同后发现的,怀不怀孕跟单位没有关系。2003年3月11日王某以女工在孕期内不得终止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三期”满为止。

处理结果:经调解,某通信服务中心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三期”满为止,王某撤诉。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后,女工发现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怀孕,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的安全、健康及就业权利也有专门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4条的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本案蹊跷之处在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决定作出时,王某未提出异议,双方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事后,王某声称,我虽然在终止劳动合同后,才发现自己怀孕,但医院诊断我是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怀孕,故单位不能与其终止合同。从表面上看单位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了,现在王某怀孕跟单位已没有任何关系了。但依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单位不能以已经终止劳动合同为理由,而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尽管王某被终止合同时,没有发现自己怀孕,但只要事后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怀孕时间是在合同期限内,单位不同意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就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单位接受调解,纠正错误是明智的。事实再次提醒人们:女职工“三期”权益不容侵犯。

经济补偿金的案例及分析

经济补偿金案例

案例一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09年4月30日因医疗期满被依法解除合同,期平均月工资为8000元。

案例二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09年4月30日因不能胜任被解除合同,其平均月工资为8000元。

案例三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09年4月30日因经济性裁员被依法解除合同,其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

案例四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09年4月30日因不能胜任解除合同,其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

(注:2008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9876元)

以上是四个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最典型,也是最容易混淆的案例,每一个案例都是一种类型的代表,尽管案情基本相似,但是计算的结果却相差很大。

案例分析

(一)案例一属于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和年限均未遇到封顶的情况。这一类型包括的法定情形主要有:

1、医疗期满解除;

2、客观情况变化解散;

3、经济性裁员;

4、企业破产解散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8000元

经济补偿金的年限=1988.1.1-2009.4.30=21年4个月(按21.5个月计算)

经济补偿金:8000元×21.5个月=17.2万元

(二)案例二属于按照“以前规定’要进行年限封顶,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由于劳动者工资未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因此对基数不封顶的情形。此时,按照新法、旧法的标准分段计算,然后两者相加即可。这一类型包括的法定情形主要有:

1、协商一致解除;

2、不能胜任解除;

3、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4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经济补偿金基数:8000元

经济补偿金年限:12个月(2008前)+1.5个月(2008后)=13.5个月

经济补偿金=8000元×13.5=10.8万元

(三)案例三属于尽管不符合“以前规定”封顶的法定情形,但符合《劳动合同法》3倍+12月封顶的情况。这一类型与案例一的法定情形类似,但要同时满足劳动者工资符合3倍封顶的条件。

2008年前经济补偿金数额:20个月×10000元=20万元

2008年后经济补偿金额:1.5个月×9876元=1.4814万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20万+1.4814万=20.4814万元

(四)案例四属于既符合“以前规定”封顶的法定情形,又符合《劳动合同法》3倍+12月封顶的情况。这一类型包括的法定情形与案例二相似,但要同时满足劳动者工资符合3倍封顶的条件。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2008年前经济补偿金数额:12个月×10000元=12万元

2008年后经济补偿金数额:1.5个月×9876元=1.4814万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12万+1.4814万=13.4814万元

经济补偿金的概念及计算方式

概念:所谓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合同因法定事由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计算方式:计算经济补偿金最基本的公式为:经济补偿金=基数×年限。可见,影响经济补偿金的因素有二;基数和年限,而经济补偿金亦是据此进行分段的。用工形式有哪些

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的用工形式可以分为:1.直接招聘的全日制用工2.劳务派遣用工3.非全日制用工这三种形式。

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劳动关系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直接建立的,只存在两方关系;而劳务派遣用工存在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及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三方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中,劳动者可以一个以上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三种用工形式的区别在于:

工时方面:全日制用工与劳务派遣用工基本相同,平均日用工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平均每日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

合同订立形式方面:全日制用工与劳务派遣用工都应当订立书面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试用期方面:全日制用工与劳务派遣用工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3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合同解除与终止方面:全日制用工与劳务派遣用工,双方当事人都须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可能还须依法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随时解除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类型

劳动合同按照期限划分有三种: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比如一年、两年、三年,期限是明确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在工程建设方面比较多,工程结束合同也就结束了。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张某与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案例一: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张某与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事实经过:张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然而,在合同期满前的第二年,由于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公司决定进行裁员, 张某成为了其中的一个被解雇的员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公司应当提前一 个月通知解除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然而,公司只提前了一周通知了张某,并未支付任何赔偿金。 律师解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雇员工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属于违反合同的行为。张某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建议:我建议张某先与公司进行沟通,要求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赔偿金。如果公司拒绝履行,张某可以准备相关证据,并与劳动仲裁机构联系,提起仲 裁申请。 案例二:拖欠工资纠纷案例:李某与某公司拖欠工资纠纷 事实经过:李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按照合同约定,每月应该在当月的15 日支付工资。然而,在过去几个月,公司一直拖欠李某的工资,李某已经多次 与公司进行沟通,但公司一直以经济困难为理由不支付工资。 律师解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支付员工的工资。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属于违反合同的行为。李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建议:我建议李某先与公司进行书面沟通,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在一定时间内解决问题。如果公司拒绝履行,李某可以准备相关证据,并向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 案例三:工伤赔偿纠纷案例:王某发生工伤,却未获得相应赔偿 事实经过:王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导致腰部受伤严重。王某立即向公司报告,并前往医院接受治疗。然而,公司却未按照相关规定给 予王某工伤赔偿,并拖延时间不给予赔偿。 律师解读: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员工工伤应当支付一定的赔偿金,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等。公司未按时支付 赔偿金,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王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 建议:我建议王某先与公司进行书面沟通,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如果公司拒绝履行,王某可以准备相关证据,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 案例四: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例:陈某与某公司劳动合同解除纠纷 事实经过:陈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然而,在合同期满前的第三年,陈某因个人原因申请解除劳动合同。陈某提出 了相应的解除原因,但公司却拒绝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陈某继续履行合同。 律师解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陈某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申请解除合同。公司拒绝解除劳动合同,属于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1、竞业限制、违约金、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欠薪 案例: 王某于2006年10月9日与某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技术员,聘期两年。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禁止: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王某三年内不得在本地区从事与该公司相同性质的工作,如违约,王某须一次性赔偿电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因电脑公司拖欠王某2007年9月、10月两个月的工资,2007年11月15日,王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补发两个月工资,给付经济补偿金;确认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无效。你认为该案件应当如何判决? 分析: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日期或方式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该案例中,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所欠付的劳动报酬,并支付延期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竞业限制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或者离任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的企业同类性质的行业,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限制恶意竞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条款。同时,根据竞业限制的规定,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竞业限制期间将不能利用自己比较占优势的从业技术进行劳动,从而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竞业禁止这种对劳动权能的限制,必将导致劳动者竞业禁止期间收入的降低,往往会造成劳动者生活质量的下降。为了保障劳动者竞业禁止期间的生活质量,《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经营限制的适用主体、行业范围、时间范围、区域范围、经济补偿、违约金等都进行必要的合理性限制。因此,竞业禁止对用人单位来说,其应当支付竞业禁止劳动者在竞业禁止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并在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条款时,对竞业禁止劳动者的主体范围和保密事项范围、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和竞业禁止年限进行合理的限制。否则,用人单位不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或不实际支付该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对劳动者无效。在该案例中,用人单位尽管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和违反竞业限制劳动者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但是,由于用人单位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该竞业限制义务就终止,即劳动者无需支付违约金。 因此,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该案例中,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拖欠的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同时,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违约金 案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如果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是6个月,试用期内的月工资为1000元,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1500元,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6个月的试用期工作,而且用人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了试用期的全部工资,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期限是否合法?如果违法,用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1500字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一、实习生劳动合同案例分析 状况描述: 小明是某公司的实习生,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个月的实习合同。在实习期间,公司支配小明参与了多个项目的工作,包括与客户进行沟通协调、撰写工 作报告等。但是,公司并没有向小明支付实习工资,只是支付了一些交通补贴 和餐费。小明对此感觉不满,并询问了法律意见。 案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实习生 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并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实习合同应明确商定劳动合同 期限、实习内容、实习时间、实习酬劳等条款。依据常识,实习生参与公司的 正式工作,为公司供应实际劳动力,应当享有相应的实习酬劳。 在本案中,虽然公司与小明签订了实习合同,但未明确商定实习酬劳条款,且公司只支付了交通补贴和餐费,未支付实习工资。依据法律规定,公司应当 依据劳动合同的商定支付实习工资,不能仅仅赐予一些补贴。 因此,在法律层面上,小明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实习工资。同时,小 明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实习工资。 二、劳动合同违约赔偿案例分析 状况描述: 第1页/共2页

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小王是某公司的一名职员,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商定了小王每月的工资、工作内容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然而,在国内经济不景气的状况下,公司突然宣布裁员,并解除了小王的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要求连续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连续履行;用人单位不履行合同,劳动者要求拖延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每个月工资数额百分之五的违约金。依据该规定,公司解除小王的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小王相应的违约金。 依据合同商定,小王的离职是由于公司的缘由,并非小王本人的缘由,因此小王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 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假如劳动合同商定的违约金过低,经劳动者提出书面意见并经双方协商全都,劳动合同中劳动者获得的赔偿金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商定的违约金的五倍。因此,假如小王认为合同商定的违约金过低,他可以与公司协商,要求增加违约金的支付额度。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小王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并可以与公司协商增加违约金支付额度,以赔偿自己因解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损失。

劳动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

劳动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 劳动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 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劳动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在劳动法中占据核心的地位。下面是店铺整理的劳动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欢迎大家分享。 劳动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篇1 【典型案例】某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部分员工解除合同,员工李某因经济补偿金计算问题与单位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每月实发给李某的工资为1900元/月,李某工资由基本工资1300元+加班工资300元+岗位津贴200元+住房补贴100元+津贴100元组成,公司每月在发放工资时扣减伙食费100元,实际每月发放1900元。李某要求按照2000元的标准计算补偿金,而公司开始要求按照1300元的标准计算补偿金,后公司作出让步,只同意按照1900元作为基数计算。 【律师评析】本案公司要求以李某的基本工资1300元计算经济补偿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样,以1900元作为基数也是错误的,李某虽每月实际到手的工资为1900元,但这是公司扣减伙食费后的工资额,并非李某的应得工资,应以2000元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操作指引】工资是一个总额的概念,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典型案例】李某于2004年8月入职某公司任市场部经理,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且劳动合同解除后的2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否则承担违约金20000元。公司员工手册对工资构成做了如下规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保密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各项津贴和补贴。根据李某的工资表,李某的月工资为:基本工资1500元、保密工资500元、加班工资800元和绩效工资2000元。2005年7月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十五例)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一: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 某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遇到一个棘手问题,员工甲2008年1月1日进厂,但公司一直遗忘与员工甲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甲知道公司如果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需要向其支付双倍的工资,因此一直不动声色,直至2008年5月1日,公司对劳动合同进行了一次普查,才发现与员工甲漏签了劳动合同,公司表示要与员工甲补签劳动合同,员工甲同意补签,但是公司要先支付其2008年1月至4月的另一倍工资,否则员工甲只愿意将补签劳动合同日期订在2008年5月1日。 问:公司应当如何处理上述案件较为妥当? ◆案例分析 针对员工甲的问题,介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于用人单位,且是因为用人单位的疏忽导致一直未能与甲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员工要求公司支付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是合法的,但是从本案实务操作角度考虑,公司完全可以先不去支付该员双倍工资,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2008年5月1日,因为从员工的心理上并不愿意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以后如果仅为3个月的工资去起诉的可能性也很小,即使员工离职后去起诉,公司最终也仅是支付其3个月的另一倍工资,并没有其他的额外处罚。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2008年5月1日后,单位仍应向该员工发出《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让员工签收。如果发现其再次拒签劳动合同,应在2008年6月1日前立即书面通知终止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如果已经满一个月的,也要立即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但此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操作建议 (1)建议公司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建立签订、保管、存档等规范体系; (2)针对员工拒签情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A、时间上把握: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或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 B、形式上把握:书面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拒签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劳

【劳动合同法的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的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的案例分 析 篇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无偿解除劳动合同解读《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是指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在适用该条时,需注意劳动者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的,用人单位并不能理所当然地解除劳动合同,还得具备一个条件,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未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认定“重大损害”呢?法律并无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无统一标准可供参考。《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25条第3款规定,“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

不便于对重大损害作统一的解释。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典型案例】 案例一:钟先生于2001年3月份入职深圳某公司品检部担任产品检验员职务,公司与钟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工资为3000元/月。2005年10月,公司以钟先生工作严重失职本应抽检50件产品只抽检30件产品导致公司重大损害为由解除与钟先生的劳动合同。钟先生辩称,虽然少抽检了部分产品,但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并没有质量问题,公司以工作严重失误为由将他辞退显然是想辞退后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找的理由,如果公司坚持要辞退,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他们辞退钟先生是因为钟先生工作的严重失误导致了公司重大损失,现在只将钟先生辞退而没有要求钟先生赔偿损失已经是仁至义尽了,对于钟先生要求给予他经济补偿,该公司坚决不同意,只同意支付当月工资。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钟先生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认为,公司以钟先生严重失职导致公司重大损失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能提出相关证据证明公司存在重大损失。因此,公司单方面解除与钟先生的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二:1998年2月,李某进入深圳某塑胶模具厂工作,由于李某技术水平高,公司给他的待遇也不低,月工资5000元。2006年9月,李某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导致一套模具损坏,公司花了二万余元才将该损坏的模具修复好。公司以李某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为由辞退了李某。2006年10月,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 一、因劳动合同的解除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一:到底是辞职还是解雇? 曾某是单位的主管,工作能力一般,与同事相处也不和谐。人力资源总监与其谈话,要求自动离职,并且手写一份辞职申请书。曾某写完辞职申请书并且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后,非常后悔,认为自己被单位算计了。于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而单位称曾某是自己提出离职了,有辞职申请书为证。

答:本案看似复杂,其实关键一点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劳动者同意了,双方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辞职申请书只是一个表象。本案既不是辞职,也不是解雇,而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进一步讲,本案的关键在举证。如果曾某能举证证明人力资源总监的谈话内容,则不应认定为协商一致,如果不能举证,那么辞职申请书就具有强大证明力,足以证明是劳动者自动离职。

二、因劳动合同的终止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一:约定终止条件出现,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无效。 魏某(女)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单位提前一个月发出不予续签通知书。在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几天后魏某发现自己已经怀有身孕,随要求与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单位称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并且也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不可能继续履行。

答:《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劳动者在医疗期等,如遇劳动合同到期,则劳动合同自动顺延至上述期限届满。本案中魏某在单位办理离职手续期间已经怀孕,实际上此时劳动合同并没有到期,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而不予续签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此劳动合同的解除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魏某有权回单位上班,并享受相应孕期待遇。 进一步说,女职工的三期以及医疗期等可以改变劳动合同期限,使其延长,可以使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变得没有法律效力,但是这些期间不能对抗《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过错性解除——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即使正处于医疗期,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36个经典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36个经典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作为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一部分,是维护劳动者权益、规范用人单位行为的关键性法律。它的实施要求打破以往劳动关系中的陈规陋习,建立透明、公正、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过程中,36个经典的案例也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参考。 案例一 某不知名工厂以“实习生”的名义招收员工,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工厂被判决为违规,并需要给员工支付拖欠工资。 案例二 某公司直接以日结形式招工,未签订劳动合同,最终主管部门裁定该公司需承担七成的数额赔偿费。 案例三 某酒店为降低成本,将厨师的岗位取消,并要求员工担任服务员职位。但酒店未与出现异议的厨师员工进行充分协调与沟通,最终员工胜诉,公司被要求支付经济赔偿。

案例四 某公司未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规定,在长期使用碎片化工人时,未为其购买社保和职工意外保险,其原任负责人被诉为非法行为 负责。 案例五 某外资企业明知并且已经决定裁员,却因内部流程需要未及时 通知员工。法院最终要求公司向员工支付解除合同后的经济补偿,并因进行故意违反分别支付赔偿金。 案例六 某家电厂招工时未告知员工工作制度,工作期间却规定必须加班,并且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加班补偿,最终员工获得胜诉。 案例七 某公司辞退员工时未按法定程序程度操作,造成员工不公正损失。最终公司承担了经济赔偿和对员工精神损失赔偿等惩罚。

这些案例不仅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实操参考,也为用人单位和员工互相间建立起更加稳定的劳动关系奠定了基础。这当中包括了人的精神和物质层面上的权益的平衡,以及用人单位要尽到义务去遵守各项规定以及双方约定的内容。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法律仅仅是一份文件而已,它需要真实的生活经历与具体操作实践去完善。希望通过在实践中的应用,劳动合同法得到深入地普及和贯彻。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 分析 (用心整理的精品word文档,可以编辑,欢迎下载) 作者:------------------------------------------ 日期:------------------------------------------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 一、因劳动合同的解除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一:到底是辞职还是解雇? 曾某是单位的主管,工作能力一般,与同事相处也不和谐。人力资源总监与其谈话,要求自动离职,并且手写一份辞职申请书。曾某写完辞职申请书并且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后,非常后悔,认为自己被单位算计了。于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而单位称曾某是自己提出离职了,有辞职申请书为证。

答:本案看似复杂,其实关键一点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劳动者同意了,双方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辞职申请书只是一个表象。本案既不是辞职,也不是解雇,而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进一步讲,本案的关键在举证。如果曾某能举证证明人力资源总监的谈话内容,则不应认定为协商一致,如果不能举证,那么辞职申请书就具有强大证明力,足以证明是劳动者自动离职。

二、因劳动合同的终止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一:约定终止条件出现,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无效。 魏某(女)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单位提前一个月发出不予续签通知书。在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几天后魏某发现自己已经怀有身孕,随要求与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单位称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并且也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不可能继续履行。

2021-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精选多篇)-范文模板(16页)

2021-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精选多篇)-范文模板(16页) 2021-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精选多篇)-范文模板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精选多篇) 第一篇: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201X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限、劳动报酬、违约金、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为更好地推行签订劳动合同和保障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权益制定了执行依据。此法规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报邀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付任根、省劳动监察总队总队长段明其以及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峻为劳动者解读《劳动合同法》十大亮点。关键词:适用范围 案例:熊明是南昌一家民办幼儿园的聘用幼师。因为工资问题,熊明与幼儿园发生纠纷,熊明向劳动部门申请调解。得到的答复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目前不在《劳动法》调解范围之内。解读:扩大劳动合同适用范围 法报律师事务所杨峻律师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的单位类型出现,对这类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规范缺乏法律规定;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并且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角度考虑,迫切需要将除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单位劳动者纳入同一用人制度内。 鉴于这些新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等等。今后,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单位就业的劳动者与单位产生劳动纠纷时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寻求法律帮助。关键词:试用期 案例:21岁的林枫是南昌某高校大四学生,明年将参加工作。目前,林枫在一家单位试用,但是4个月过去了,现在的单位仍然没有给她转正。“现在单位的录用员工到底要试用多久啊?”

劳动合同典型案例分析7篇

劳动合同典型案例分析7篇 Analysis of typical cases of labor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劳动合同典型案例分析7篇 前言: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文档根据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劳动合同案例分析 2、篇章2:劳动合同案例分析 3、篇章3:■劳动合同签订问题样本 4、篇章4:■加班费计算问题模板最新版 5、篇章5:■社保纠纷问题范本(通用版) 6、篇章6:■企业规章制度问题 7、篇章7:■工作岗位问题范文(实用版) 篇章1:劳动合同案例分析 某女职工08年元月1日到某鞋业公司工作,当日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订立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即20xx年

1月1日至20xx年1月1日,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为800元,若遇病假超过一个月,公司只发给每月500元基本工资。奖金不发,工作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制,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另外,每月有二个休息日应上班, 延长工作时间、休息上班其工资报酬按规定支付。若一方违约,应支付给另一方违约金500元,并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经鉴证后生效。 该女职工以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发放工资(扣培训费100元后每月实际只发给700元),病假三个月期间只发给500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且平时延长工作时间达30小时, 每月还要二个休息日要上班,工作时间太长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等理由于20xx年5月1日向公司领导提出辞职,公司不同意,5月3日该职工要求该公司给予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并支付4月 份工资,但该公司认为该职工违约,应支付违约金500元后办理手续并支付工资,该职工拒付,于是,公司扣发了该女工当月工资并不予办理档案转移等有关手续,该职工为了生活需要,20xx年7月被另一服装公司录用,20xx年8月1日该职 工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要求企业支付其当月工资和病假发给的不足部分的工资以及每月被扣的100元。并对其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监察机构受理后,通知企业应询,经调查,企业认为: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王XX劳动合同纠纷

案例:王XX劳动合同纠纷 案例一:王XX与公司劳动关系解除纠纷 事实经过: 王XX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然而,在合同期满前一周,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要求王XX立即离职。王XX对公司的解聘决定表示不满,并将此事告之劳动仲裁委员会。双方未能在调解阶段达成一致。 律师解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解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以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为基础。在本案中,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30天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建议: 建议王XX继续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进行维权,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并要求公司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通知期限。在仲裁过程中,王XX可以提供与公司的书面往来、合同等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案例二:李XX社保缴费纠纷 事实经过: 李XX为某公司员工,公司应当按时向社保局缴纳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然而,李XX最近发现公司并未按时缴纳其社保费用。李XX通过查询发现,公司拖欠了近半年的社保费,导致李XX的社会保险账户出现了遗漏缴费的情况。 律师解读: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员 工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公司拖欠了李XX的社保费,违反了法律规定。 建议: 建议李XX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要求其对公司进行检查,查明公司是否存在 其他违法行为。同时,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并 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案例三:张XX加班费纠纷 事实经过: 张XX是一名销售人员,经常需要加班加点地工作。根据劳动合同,公司规定 超过8小时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支付加班工资。然而,张XX最近发现公司 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其加班工资。他与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进行了多次沟通, 但并未得到解决。

2023年劳动合同法案例(通用9篇)

2023年劳动合同法案例(通用9篇) 劳动合同法案例篇1 案例简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假如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是6 个月,试用期内的月工资为1000元,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1500元,假如劳动者在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完成了6个月的试用期工作,而且用人单位根据合同规定支付了试用期的全部工资,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期限是否合法?假如违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最多可以约定试用期的.期限为多长?用人单位实际应当担当的成本为多少? 案例分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最多可以约定二个月的试用期。劳动者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了6个月的试用期,其中4个月是违法试用期,那么用人单位除了不能索回劳动者已经获得的6个月的试用期工资6000元外,还必需根据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标准1500 元,再向劳动者赔偿这4个月的工资6000元。 法条链接: (1)《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

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案例篇2 案情简介:王某于20XX年10月9日与某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技术员,聘期两年。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禁止: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王某三年内不得在本地区从事与该公司相同性质的工作,如违约,王某须一次性赔偿电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因电脑公司拖欠王某2023年9月,10月两个月的工资,20XX年11月15日,王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补发两个月工资,给付经济补偿金;确认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无效。 案情分析:在该案例中,用人单位没有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酬劳,因此,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所欠付的劳动酬劳,并支付延期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或者离任后的肯定期间内,不得自营

劳动法经典案例及解析

劳动法经典案例及解析 一、劳动法经典案例及解析 1. 谢华与南京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谢华在南京某公司担任技术员,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公司要求谢华加班,但谢华拒绝。公司因此解除了谢华的劳动合同。谢华认为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违法,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公司在未经谢华同意的情况下强制加班,导致谢华拒绝加班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2. 李明与广州某公司拖欠工资纠纷案 李明在广州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公司因业绩不佳将李明辞退。然而,李明发现公司拖欠了他的工资,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解析: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因此,公司拖欠了李明的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应当支付拖欠的工资。 3. 张三与北京某公司工伤赔偿案

张三在北京某公司担任装饰工,因在工作中受伤,导致左腿残疾。张三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 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发生工伤的劳动者支付工伤医疗费、工伤补助金、伤残津贴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因此,公司应当为张三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金。 4. 王小明与上海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 王小明在上海某公司担任销售员,公司因业绩不佳将其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公司未经过法定程序解除王小明的劳动合同。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并承担劳动争议处理期间的工资支付义务。因此,公司未经过法定程序解除王小明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工资。 5. 李丽与深圳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 李丽在深圳某公司担任财务主管,公司因经营困难将其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公司未经过法定程序解除李丽的劳动合同。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并承担劳动争议处理期间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精选多篇) 第一篇: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201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限、劳动报酬、违约金、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为更好地推行签订劳动合同和保障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权益制定了执行依据。此法规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报邀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付任根、省劳动监察总队总队长段明其以及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峻为劳动者解读《劳动合同法》十大亮点。 关键词:适用范围 案例:熊明是南昌一家民办幼儿园的聘用幼师。因为工资问题,熊明与幼儿园发生纠纷,熊明向劳动部门申请调解。得到的答复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目前不在《劳动法》调解范围之内。 解读:扩大劳动合同适用范围

法报律师事务所杨峻律师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的单位类型出现,对这类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规范缺乏法律规定;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并且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角度考虑,迫切需要将除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单位劳动者纳入同一用人制度内。 鉴于这些新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等等。今后,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单位就业的劳动者与单位产生劳动纠纷时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寻求法律帮助。 关键词:试用期 案例:21岁的林枫是南昌某高校大四学生,明年将参加工作。目前,林枫在一家单位试用,但是4个月过去了,现在的单位仍然没有给她转正。“现在单位的录用员工到底要试用多久啊?” 解读1: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3篇(有关劳动合同法的案例分析题)

劳动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3篇(有关劳动合 同法的案例分析题) 下面是我分享的劳动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3篇,供大家品鉴。 劳动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1 20XX年8月1日,大学毕业生田宇成功应聘到通天红酒有限公责任公司成为了一名红酒销售员,公司与田宇约定按月支付其20XX元的基本工资,并按销售业绩决定提成,但公司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入职三个月,田宇迟迟未得到工资。20XX年10月31日,销售业绩只能刚好达到公司最低标准的田宇想到了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他自入职至今拖欠的工资。通天红酒有限责任公司以田宇销售业绩不佳为由拒绝支付拖欠的工资款。田宇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 :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一、通天红酒有限公司能否以田宇销售业绩不好为由拒付工资;二、未与田宇签订劳动合同的通天有限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通天红酒有限公司以田宇的销售业绩不好为由拒付工资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 本案中,田宇的销售业绩虽然不能拔得翘楚,但是也达到了

公司对销售人员销售业绩的最低标准,因此,通天红酒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足额支付田宇入职以来拖欠的所有工资。 其次,未与田宇签订劳动合同,通天红酒有限责任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办案中,田宇入职三个月以来,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并未约定试用期。因此,自20XX年9月1日起至20XX年10月31日,通天红酒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对田宇支付超过一月未满一年期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未签订的情形下,即便约定了试用期,用人单位仍然要按照《劳动合同法》82条的规定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超过一月未满一年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实践中,劳动者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其与用人单位确实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未用工的,劳动关系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2 提问: 朱某是某公司的项目经理,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20XX年6月12日,朱某接到公司的辞职通知书,理由是朱某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至少3次对客户不礼貌,严重影响公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1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1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1 案例一:劳动合同期限问题 背景信息: 小明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其担任部门的销售经理。然而,在工作了一年后,因市场需求变化,该部门被裁撤,小明被公司安排到其他部门从事非销售工作。小明对此不满,要求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其销售经理的工资,并要求公司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劳动合同应当采取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形式。其中,固定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根据该规定,小明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合同。 然而,《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终止。该规定意味着,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雇主有权对劳动合同的内容或职位进行调整,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将小明从销售经理调整到其他部门,属于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对职位进行的合理调整。因此,公司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解决方式: 根据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原则,小明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在三年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小明无权要求公司继续支付其销售经

理的工资。小明可以与公司商讨是否继续合作,但公司没有法律责任继续雇佣小明。 案例二: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背景信息: 小红是公司的一名员工,与公司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然而,在工作一年后,小红多次迟到早退,且屡次因涉嫌违法行为被公司处以纪律处分。公司决定解除与小红的劳动合同。小红认为公司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充分,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雇劳动者。而第四十三条规定了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工作能力显著不符合岗位要求。根据该条款,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小红的劳动合同。 小红因多次迟到早退、涉嫌违法行为被公司处以纪律处分,属于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因此,小红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不成立。 解决方式: 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给予小红相应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有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支付经济补偿。具体的补偿金额可以根据其工龄、工资水平等因素进行协商确定,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或劳动仲裁解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