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五中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关于印发重庆五中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关于印发重庆五中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关于印发《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

本院相关部门、各基层人民法院:

渝五中法发[2007]91号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座谈会议纪要》已经本院2007年9月20日第27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在审判中予以参考,审判中有何新的问题,请与我院民一庭联系。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日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座谈会议纪要为了更好的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我院对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召开相关会议征求了基层人民法院的意见,形成了比较一致的观点,现纪要如下,供审判时参考。

一、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

1、被扶养人中既有城镇居民,也有农村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以扶养人属于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来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的计算标准。

会议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以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决定赔偿费用的多少。因此,计算该笔

费用时,不再考虑被扶养人的身份问题,而只能以扶养人自己的身份作为费用计算的标准,同时考虑扶养人在多大程度上损失了劳动能力。

2、赔偿权利人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前提条件应当是:一、扶养人在侵权行为中遭受死亡或残疾伤害,二、被扶养人系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会议认为,(1)《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

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被扶养人为男性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性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的,应由赔偿权利人提供其无劳动能力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据证明后,才能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2)农村居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视为其无劳动能力,如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可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3)如果有证据证明农村居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不属于视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之情况,则不能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

3、扶养人受到伤害后,已经进行了伤残等级确定的,其伤残等级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参考。

会议认为,扶养人和被扶养人同时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是获得《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法定条件;其次,扶养人和被扶养人劳动能力的丧失与否,判断方法是通过设在各区县劳动局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第三,由于上述两个劳动能力的丧失与否是作为取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条件,因此,只要鉴定出扶

养人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就可以算出赔偿义务人需要对扶养人补偿的程度;第四,根据渝高法(2003)25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的通知》的规定,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当参照适用。该评定标准确定的伤残等级为十个级别,由于伤残等级与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无对应关系的具体规定,可在劳动能力鉴定不便实施的情况下,酌情按扶养人的伤残等级从零级开始,每增加一级增加10%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九级伤残的城镇居民扶养人,计算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20%×扶养年数÷扶养人数)。

4、扶养人有多个被扶养人,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不能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会议认为,《解释》规定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按扶养人身份计算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是指一年中各个被扶养人应当得到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相加,总额累计不得超过按扶养人身份计算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而不应当考虑被扶养人可能存在的不同身份问题。同时,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原则上不处理赔偿权利人内部多个被扶养人之间如何分配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定需要处理时。可按扶养人的意愿或者均等分配。

二、误工费问题

5、误工费是当事人实际发生的损失,属于受害人如未遭受人身损害而应获得却因侵权人的损害行为无法得到或者无法完全得到的利

益。

会议认为,《解释》中确立的损害赔偿方法是:具体损失差额赔偿、抽象损失定型化赔偿。审判人员在具体案件处理中,应当运用这一方法计算各项赔偿费用,由于个案的不同,允许结果的不同。

差额赔偿,是以受害人发生损害前后费用增加或财产减少的算术差额作为赔偿依据的赔偿原则。主要包括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伙食、营养、残具等八项费用。

定型化赔偿,是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从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主要包括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三项费用。

6、当事人在外从事多份工作,或退休后仍在兼职,遭受人身损害后,误工费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收入为差额赔偿原则,以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定型化赔偿为补充。

会议认为,《解释》以完全赔偿为原则,主张权利人有多少“固定收入”损失,义务人就应当赔偿多少。《解释》改变了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关于误工损失不高于当地平均工资三倍的限制。打多份工或退休兼职不能证明“固定收入”的,可以适用《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以“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损失计算关键在于用证据证明“固定收入”“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事实。只要有证据证明,并通过审理依法应当采信,当事人的所有收入损失,都是其误工损失。在无法证明收入多少或收入多少的证明不被采信时,才能以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作为定型化赔偿的补充。

7、误工费的时间计算应以医疗机构出据的证明或者司法文证审查确认的医疗时限为准。

会议认为,《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误工费的计算应从实际误工日开始起,至定残前一天为时间段。这些原则在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主张误工时应当采用。如果当事人主动要求医疗机构为其多开休假证明,或有意延长治疗期限,拖延定残时间,达到获得更多误工费的目的时,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提出治疗期限、治疗方法、护理依赖是否存在扩大医疗进行鉴定的申请,委托有资质的法医学鉴定机构对治疗过程进行文证审查鉴定,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作出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的综合认定。

三、雇佣、承揽、劳动关系

8、雇佣关系(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劳动合同三者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认识上的分歧。会议认为,雇佣关系通常就是劳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第三十九类“劳动争议”,第四十条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该总案由下无分案由),可见劳务(雇佣)关系与劳动争议是并列案由,互不隶属;劳务与雇佣案由具有同一性。雇佣关系(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根本区别体现在:

(1)、主体资格差别。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只限于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范围;雇佣合同中的雇主主体范围则包含所有民事主体;(2)、隶属关系强弱差别。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

隶属关系,明显强于雇佣关系中的雇主与雇员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必须是用人单位的职工,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而雇佣关系中雇员只提供劳务,不一定成为雇主的职工;

(3)、承担义务的差别。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而雇佣合同中雇主则无此项强制性义务;

(4)、管理方面差别。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违章违纪进行处理的管理权,如对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而在雇佣关系中,雇主虽对违章违纪的雇员有处理权(例如不再雇佣),但一般不包含有给予雇员纪律处分的形式;

(5)、支付报酬差别。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且用人单位须遵守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以及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雇佣合同中雇主向雇员支付的报酬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雇员得到的是事先约定的报酬。

9、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1)、主体资格差别。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只限于境内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承揽关系中的定作人与承揽人则没有这方面的限制;(2)、隶属关系强弱差别。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工作中存在管理与服从的关系,而承揽关系中的承揽人工作中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自由支配工作时间,并以自己的设备承担危险责任;(3)、支配报酬差别。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给付劳动者的报酬是以比较固定的时间(如按周或月等)支付工资的形式,而承揽关系中

定作人给付承揽人的报酬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则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4)、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其对外民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而承揽人在承揽过程中的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通常由承揽人自己承担。

10、农村建房中,建房方与无资质的组织或个人签订建房合同后,无资质的组织或个人雇请的人员出现伤亡时,按以下不同情况区别承担赔偿责任。

(1)、建房方将房屋发包给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建,符合加工承揽法律关系主要特征的,可以认定加工承揽关系。如对定作、指示或选任不具有过失的,无需对承揽人在承揽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2)、按照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的范围仅限于“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而非农村全部建筑活动。在存在个体工匠资质审查机构的地方,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个体工匠从事建筑活动应属于非法建筑活动。因此,将房屋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建则可能存在选任有过失的情形,发包人应在选任有过失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而在没有个体工匠资质审查机构的地方,原则上不以工匠没有资质而认定合同无效。

(3)、自己建房请人帮工,属于雇佣合同,应当按照《解释》的相

关规定承担雇主责任。

(4)、企业、事业单位为了逃避安全事故责任,将本单位可以自己组织民工完成的技术含量不高,主要以劳务活动为内容的事务,以加工承揽的形式发包给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个人,这些个人和个人雇请的人员在作业时发生安全事故,一般不以加工承揽确定法律关系。处理时应参照渝高法(2004)249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八条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精神确立双方为发包和承包关系,并由发包方对承包方自己和其雇请的人员承担赔偿责任,防止损害责任风险由无能力的自然人承受。(凡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单位或自然人的,应认定发包方与该单位或自然人使用的人员存在劳动关系)

11、钟点工、清洁工等家政服务人员与用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以服务合同认定。

会议认为,钟点工、清洁工等家政服务合同的内容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与雇佣合同的特征有相似之处,但二者不可混淆。其区别主要在于:1、雇佣合同存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而家政服务合同发生于生活消费领域。雇佣合同中雇主支付的报酬是劳动力的价格,而在家政服务合同中户主给付的是服务报酬。在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劳动力已商品化,雇主可以从雇员的劳务中获取报酬。在家政服务合同中,户主并不能从服务人员的劳务中获得利润。2、雇佣合同中雇主与雇员有隶属关系,对雇员有指示、监督之权。双方存在人身依附关系。而服务合同中,服务人员按约定完成工作,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服务人员除完成服务外,并不受户主的其他管理。3、家政

服务合同的性质类似于承揽合同,服务人员在从事服务工作中受到损害时不应适用雇主赔偿责任。应审查户主所提供的工作环境、工作条件有无安全隐患,损害发生时,户主有无指示过失,从而根据过错原则来确定户主是否担责。但户主即使无过错,从对受害人保护的角度出发,其作为受益人,可以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

钟点工、清洁工等家政服务员是由有关劳服公司、家政公司等派出的,其在从事有关的家政劳务中受到损害,由派出公司按建立的劳动关系承担责任。

四、医疗赔偿

12、对最高法院法(2003)20号《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不宜理解为医疗纠纷凡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凡鉴定不构成事故的,按《民法通则》处理。

会议认为,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当参照渝高法(2004)46

号《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确立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既包括医疗事故赔偿,也包括医疗过错赔偿,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解决纠纷的原则。

13、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标准。但不构成医疗事故,医方又存在医疗过错,客观上又给赔偿权利人造成了损害后果的,可以以医疗损害赔偿为案由,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赔偿标准和范围,主张赔偿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会议认为,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既包括医疗事故赔偿,也包括医疗过错赔偿。当事人以医疗事故为诉因要求损害赔偿,经鉴定医疗行为不构成事故,但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当事人要求医疗损害赔偿的请求没有改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查明的医疗行为性质,结合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参照渝高法(2004)46号《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解决纠纷。

14、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经鉴定未构成医疗事故,原告不申请撤诉或则另案提起医疗过错纠纷诉讼,只要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没有放弃,法院不宜简单驳回当事人起诉,应当就医疗损害赔偿进行实体审理。

会议认为,当事人提出医疗损害赔偿,诉因无论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并没有改变,原告不撤诉也可完成对诉讼请求的审理。因此,诉因变化不一定影响诉讼请求。审理中,人民法院可委托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或医疗过错鉴定机构出具医疗行为是

否有过错的鉴定结论,并据此作出审理和裁判,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15、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不区分赔偿权利人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

会议认为,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不宜区分赔偿权利人是否属于城镇户口或农村户口,统一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由于统计指标的变化,居民年平均生活费无法采集时,可以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16、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一方要求进行过错鉴定,另一方要求进行事故鉴定,法院应当告诉当事人进行鉴定的目的是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查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而不是当事人选择法律适用的必要条件。

会议认为,因治疗疾病为目的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原告以医疗行为有过错,请求损害赔偿并申请医疗过错鉴定,被告提出不构成一般医疗纠纷的抗辩,或者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法院法(2003)20号《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和渝高法(2004)46号《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首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查明医疗行为的性质。同时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一并纳入委托鉴定的内容。

五、共同侵权

17、共同侵权行为中,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担责任。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审判中,应注意区分“直接结合”、“间接结合”。

直接结合——一般是指数个行为直接结合,共同成为受害人损害发生的一个原因,也就是受害人发生损害的原因只有一个。在因果关系的形态中,属于一因一果的情形。各加害人的行为具有关联性,构成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行为整体;各加害人的行为均构成损害后果发生原因不可或缺一部分。

间接结合——一般是指数人的行为幷没有结合为一个原因,而是构成受害人发生的多个原因之一,各个行为人的单独行为都足以使得损害发生。在多个现象的侵权行为中,多个加害人的行为都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

六、过失相抵

18、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高压、高空、高速等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的案件,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的,仍然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1)、从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的相互诠释来看,无过错责任不等于全部责任。高压、高空、高速等危险作业案件,如果没有法定免责事由,那么高度危险作业人不得以无过错主张免责。对于受害人而言,如果其自身有重大过错,或者存在第三人的过错,那么他就不能主张高度危险作业人承担全部责任,法律应允许过失相抵制度在无过错归责原则中的运用。对此,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表述。因而在处理高度危险作业案件时,明确高度危险作业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并不等于让其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在存在受害人过失或第三人过错时,应由过失方按照自身过错对损害后果的作用大小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2)应当贯彻以人为本,尊重生命价值的原则。高度危险作业人在无过错的情况下造成受害人伤亡的,除非出于受害人自杀等行为人难以控制的情形,行为人仍应给受害人适当的赔偿;在双方当事人都有过失的情况下,即使受害人有重大过失,也只能按照过失相抵原则适

当减轻高度危险作业人的赔偿责任,而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更不能判决过失相抵后再要求受害人赔偿高度危险作业人的损失。

19、在雇主责任中,雇员因自己的重大过失而受伤,应当适用《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解释》规定的过失相抵,不仅适用于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领域,而且也适用于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任责原则的特殊侵权领域。在雇佣关系中,雇主无过错责任与雇员的过错责任之间可以适用过失相抵。与适用过错责任适用过失相抵不同的是,无过错责任适用过失相抵时,只有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才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而不能免除责任。

七、残疾用具费

20、残疾辅助器具费可原则上比照《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的计算赔偿期限。

(1)《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在审判实践中配制机构往往只对更换周期提出意见,而赔偿期限需要法院作出裁量。会议认为,《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残疾赔偿金以二十年计算。因此,在配制机构没有对残疾辅助器具赔偿期限提出意见时,可以比照《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残疾赔偿金计算赔偿期限,但应当结合案情考虑赔偿权利人的年龄。

八、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的关系

31、在适用《解释》第十二条时,赔偿权利人可以选择起诉第三人侵

权责任,也可以选择起诉工伤赔偿。但侵权行为人是终局赔偿责任人,用工单位在侵权行为人不能完全赔偿时,用人单位应在工伤赔偿标准范围内补足。

在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重庆市高级法院2005年12月渝高法发(2005)16号《关于审理工伤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确立了工伤损害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竟合时,采取补充求偿的方式,审判实践中应当参照该规定的精神指导办理类似案件。

九、其他问题

22、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标准”是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三项费用计算时的两个不同的统计标准,在个案中对不同的赔偿权利人适用哪个标准,应参照最高法院(2005)民一他字第25号《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精神,在考虑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扶养人户籍登记情况的同时,还应当综合考虑其经常居住地、工作地、获得报酬地、生活消费地等因素进行确定,防止以一个因素确定适用标准。

23、受害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在法官释明后全列为原告参加诉讼。

会议认为:《解释》第一条的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这些人都有权利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其中一些人没有提起诉讼,要么不知道、要么放弃权利。此时,法官行使告知义务一是能够防止诉讼风险,二是有利于保护其他权利人。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第五十八条规定:应当追加的原告,己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依照上述规定,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过程中应通知其他继承人参加诉讼,如他们明确表示放弃权利则可不予追加,否则应列为共同原告。

24、赔偿权利人定残后的护理,可以参照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对赔偿权利人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或者认定,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区别不同情况确定后续护理费。

会议认为,《解释》二十一条规定第三、四款主要规范赔偿权利人定残后的护理费主张的考虑情节,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有别于其定残前的护理费主张。

护理依赖是指因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生活自理

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程度分为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有三项需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有一项需护理者。

劳动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职工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中护理费标准,按照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程度,一般分别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40%、30%。对于完全护理依赖者中的特别严重者,护理费标准可以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50%,对于部分护理依赖者中的较轻者,护理费标准可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30%,这些规定可以作为法官自由裁量后续护理费的参考。

25、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的掌握标准。

直辖后,本市高级法院在论证和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渝高法发2000号(14)号《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提出了根据受害人遭受的损害程度按四种情况

区别对待。对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造成一般侵害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对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造成较严重侵害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侵害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致使受害人轻微伤残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最高限一般为10万元赔偿的指导意见。在没有新的具体规定时,可以运用该规定的精神分析裁量个案。

26、伤者评残应以医疗机构或医学鉴定部门确认的治疗终结为时间

段。

会议认为,伤残评定前后赔偿权利人所主张的各种赔偿项目会有所不同,确定伤残评定时机是双方当事人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渝高法(2003)25号《重庆市高级法院关于适用<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的通知》的精神,公民受到伤害致残需进行伤残评定时,参照《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进行评定。该标准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该规定可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参考。

27、计算多个伤残等级的赔偿费用时,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以最高一个伤残等级为基数,每多一处伤残增加2%的比例计算赔偿费用,但增加总额不应超过10%。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附录B《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这个司法解释在人身损害赔偿乃至于民法、侵权行为法的发展上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统一了全国法院对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司法保护的规则和方法。 如前所述,建国以来,我国关于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是比较薄弱的。“文革”之后,经过拨乱 反正,立法机关制定了《》,确立了对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保护的基本规则,这就是第一百 一十九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由于法律规定不够具体,以后出台的一些法律和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陆续规定了一些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则和方法,但内容不够统一,发生了法律与法律 之间、法律与行政法规之间、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之间的一些“撞车”现象,形成了“政出多门”的情况。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急需一部统一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统一对这三个权利的 保护。 在此之前,最高法院颁发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开始,人们对这个 司法解释寄予厚望,希望它能够给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发展带来跨越式的进展。但是,这个司法解释存在较多的问题,很多规定仍然不详细、不具体。解决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根 本一环,还在于公布一部完整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因此,这个司法解释应运而生,统一了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和操作方法,对于 保护人身权利,制裁侵害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其实,这个司法解释早就在酝酿之中。在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准备召开第五次全国民事审 判工作会议的时候,就考虑了要起草一部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由于那个时候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庭的主要精力集中在修改《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和的修订工作上,因此,没有马上进 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但是,在“五民”会议之后,民庭对高级人民法院的人身 损害赔偿研究给予大力的支持和指导,使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些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的审判经验总结,对于推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993年开始,起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工作正式开始,提出了草稿,反复进行修改,征求意见,逐渐形成了规模。在此期间,专家多次进行论证,最高法院民庭也多次征求专家学者意见。特别重要的是,在这个司法解释草案基本成熟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将其在网上和报纸上公布, 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并在网上召开研讨会,进行讨论直播,各界人士提出了诸多的修改意见。 特别值得说明的是,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门召开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 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民事审判庭负责人出席会议,就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草案的修改

比尔盖茨的10大优秀员工准则——职业人必读

比尔盖茨的10大优秀员工准则——职业人必读 第1条准则对自己公司的产品抱有极大的兴趣 1.对公司的产品具有寻根究底的好奇心 2.始终表现你对公司及产品的兴趣和热爱 3.热爱并专注于自己的工作 4.天下没有一劳永逸的事,要不断自我更新. 第2条准则以传教士般的热情和执着打动客户 1.以传教士般的热情和执着打动客户2.站在客户的立场为客户着想 3.最完善的服务才有最完美的结果. 第3条准则乐于思考,让产品更贴近客户 1.了解并满足客户的需求 2.思考如何让产品更贴近客户. 第4条准则与公司制定的长期目标保持一致 1.跟随公司的目标,把握自己努力的方向2.做一个积极主动的人 3.奖金和薪水不是惟一的工作动力 4.把自己融入到整个团队中去5.帮助老板成功,你才能成功. 第5条准则具有远见卓识,并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 1.对周围的事物要有高度的洞察力2.吃老本是最可怕的 3.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4.掌握新知识新技能,以适应未来的工作 5.做勇于创新的新型员工. 第6条准则灵活地利用那些有利于你发展的机会 1.机会从来不会缺乏 2.用行动创造机遇 3.敢于冒险,才能抓住成功的机会 4.珍惜和利用公司提供的不同工作机会 5.抓住每一个展现自己的机会. 第7条准则学习经营管理之道,关注企业发展 1.好员工应该学习和懂得经营管理之道2.认定工作的价值,为公司赚取更多的利润 3.树立主人翁意识,处处为公司着想 4.视自己为老板,把公司当做是自己开的. 第8条准则密切关注和分析公司的竞争对手 1.时刻关注本行业的发展动态 2.树立正确的竞争意识,敢于竞争 3.了解和分析竞争对手,才能战胜对手 4.学习竞争对手,避免重犯对手所犯的错误. 第9条准则有效利用时间,用大脑去工作 1.善于动脑子分析问题,产妥善解决问题 2.有了好的想法就立即去做 3.合理有效地利用时间,准时做事 4.从时间手中赢得机会 5.及时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10条准则员工必须具备的美德 1.忠诚 2.诚实 3.守信 4.勤奋 5.节俭 6.热情 7.敬业 8.责任心.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0最新版本)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因权利人的生命、健康、身体等受到侵害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案件。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或者其他损害原因遭受直接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对受害人负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对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和其他损害原因负有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扩大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责任。但是,侵权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赔偿义务人的责任不减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赔偿义务人的责任可以减轻。

第三条两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或者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侵权行为与相同损害后果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行为应构成并应符合《民法通则》第130条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 两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所实施的若干行为间接合并造成相同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的大小或者原因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造成损害的行为,实际侵权行为不能确定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可以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增设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请求权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请求权的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表格版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1

附件: 一、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医疗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

2、《民法通则》 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4、《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1款: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误工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5条: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3、《工伤保险条例》 第31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 3

比尔盖茨案例分析作业

组织行为学案例分析 比尔·盖茨---微软公司 比尔·盖茨(1955----)微软公司创始人之一、微软公司主席兼首席软件架构师。比尔·盖茨是一名美国企业家、软件工程师、慈善家以及微软公司的董事长。他与保罗·艾伦一起创建了微软公司,曾任微软CEO和首席软件设计师,并持有公司超过8%的普通股,也是公司最大的个人股东。1995年到2007年的《福布斯》全球亿万富翁排行榜中,比尔·盖茨连续13年蝉联世界首富。2008年6月27日正式退出微软公司,并把580亿美元个人财产尽数捐到比尔与美琳达·盖茨基金会。《福布斯》杂志2009年3月12日公布全球富豪排名,比尔·盖茨以400亿美元资产重登榜首。 一、根据相关理论,你怎样评价比尔·盖茨的个性特质? 根据组织行为学的相关理论,比尔盖茨的个性符合一般个性心理特征的一些特点,如组合性、稳定性和可变性、一般性和独特性、生物制约性和社会制约性。在气质方面,偏向于胆汁质和粘液质,在工作中既有激情,又深谋远虑,之智力强,对微软公司有长某规划,在细节环节上也能观察入微,当然,胆汁质和粘液质也为他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比如操纵垄断等。而在性格方面,比尔盖茨比较稳定内向外向兼顾,个人认为比尔盖茨并不算那种以自我为中心,个性张扬的,所以还是属于偏于内向的,他乐观,积极向上,对社会的态度和对他人的态度非常友好,成立基金会帮助他人,希望他人奋进,而对待自己也很严格,这是这些优良的品质造就了他的成功。 (一)个人品质方面 1.严正的道德感 如果大老板的价值观不明确,企业的价值观也会摇摆不定。这需要不至于造成营运危机,但除非公司愿意付出高额的成本,否则无法网罗一流的员工。因为优秀的人才,不愿意在自己无法认同的企业工作。 2.野心 最好的管理人,是帝国的建造者。他们要创造可以流传后世的基业。这不是自大的个人野心,而是对卓越的狂热和永无止境的追求。这是优秀管理人不可或缺的条件。 3.自信 培养人才,意味着必须和一群优秀的人才共事,还要引导、激励他们。会忌妒属下的管理人,无法博取属下的忠诚。自信使人能够承认自己的弱点,并寻求协助,而不会过度防御,自觉不如人。拥有自信,乐观的个人特质。 4.适应能力 在事情不顺利的时候,仍能保持活力与弹性,管理人不只要能察觉市场、民意、政策风向的变化,还要能迅速找出应对之策,不被自己过去的信念所局限。能够很快适应新环境的变化,并能够身在其中,游刃有余。 5.魅力 成功人士几乎都拥有这项特质,这有时需要一点运气,但运气是可遇而不可求的。管理人的个人魅力,能够使下属尊重佩服,并且有助于培养下属的忠诚度。能够有效的团结公司的其它员工。 (二)管理行为理论方面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0最新版本)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赔偿权利人因侵犯生命、健康、身体等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或者其他损害原因遭受直接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对受害人负有扶养义务的家属、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对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和其他损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扩大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责任。但是,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赔偿义务人的责任不减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赔偿义务人的责任可以减轻。

第三条两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或者虽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侵权行为与相同损害后果直接结合的,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两人以上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实施的数项行为间接合并造成相同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的大小或者原因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造成损害的行为,实际侵权行为不能确定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可以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增设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请求权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请求权的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比尔盖茨给青少年的11条建议

比尔·盖茨给青少年的11条准则 第1条准则:适应生活 生活是不公平的,要去适应它。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 第2条准则:成功是你的人格资本 这世界并不会在意你的自尊。这世界要求你在自我感觉良好之前先要有所成就。成功是人生的最高境界,成功可以改写你的人格和尊严,自负是愚蠢的。 第3条准则:别希望不劳而获 高中刚毕业的你不会一年挣4万美元。你不会成为一个公司的副总裁,并拥有一部装有电话的汽车,直到你将此职位和汽车电话都挣到手。成功不会自动降临,成功来自积极的努力,要分解目标,循序渐进,坚持到底。 第4条准则:习惯律己 如果你认为你的老师严厉,等你有了老板再这样想。老板可是没有任期限制的。好习惯源于自我培养。 第5条准则:不要忽视小事 烙牛肉饼并不有损你的尊严。你的祖父母对烙牛肉饼可是有着不同的定义的,他们称它为机遇。平凡成就大事业。 第6条准则:从错误中吸取教训 如果你陷入困境,那不是你父母的过错,所以不要尖声抱怨,要从中吸取教训。 第7条准则:事事需自己动手 在你出生之前,你的父母并非像他们现在这样乏味。他们变成今天这个样子是因为这些年来他们一直在为你付账单,给你洗衣服,听你大谈你是如何的酷。所以,如果你想消灭你父母那一辈中的“寄生虫”的话,还是先去清除你房间衣柜里的虫子吧。不要总靠别人活着,要凭借自己的力量前进。

第8条准则:你往往只有一次机会 你的学校也许已经不再分优等生和劣等生,但生活却仍在做着类似的区分。在某些学校已经废除不及格分,只要你想找到正确答案,学校就会给你无数的机会。这和现实生活中的任何事情没有一点相似之处。机遇是一种巨大的财富,机遇往往就那么一次,也许你“没有机会”,但可以创造。 第9条准则:时间,在你手中 生活不分学期,你并没有寒暑假可以休息,也没有几位雇主乐于帮你发现自我。自己找时间做吧,决不要把今天的事情拖到明天。 第10条准则:做该做的事 电视并不是真实的生活。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实际上得离开咖啡屋去干自己的工作。 第11条准则:善待身边的所有人 善待乏味的人。有可能到头来你会为一个乏味的人工作。善待他人就是善待自己,要用赞扬代替批评并主动适应对方。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表格版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表格版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附件: 一、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医疗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

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民法通则》 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4、《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1款: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比尔盖茨给青年的十一条准则

比尔盖茨给青年的十一条准则(2009-04-06 15:34:10) 标签:杂谈 第一条准则:适应生活 生活是不公平的,要去适应它。 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 第二条准则:成功是你的人格资本 这世界并不会在意你的自尊。这世界指望你在自我感觉良好之前先要有所成就。 成功是人生的最高境界,成功可以改变你的人格和尊严,自负是愚蠢的。 第三条准则:别希望不劳而获 高中刚毕业的你不会一年挣4万美元。你不会成为一个公司的副总裁,并拥有一部装有电话的汽车,直到你将此职位和汽车电话都挣到手。 成功不会自动降临,成功来自积极的努力,要分解目标,循序渐进,坚持到底。 第四条准则:习惯律己 如果你认为你的老师严厉,等你有了老板再这样想。老板可是没有任期限制的。 好习惯源于自我培养。 第五条准则:不要忽视小事 烙牛肉饼并不有损你的尊严。 你的祖父母对烙牛肉饼可有不同的定义,他们称它为机遇。 平凡成就大事业。 第六条准则:从错误中吸取教训 如果你陷入困境,那不是你父母的过错,所以不要尖声抱怨,要从中吸取教训。 第七条准则:事事自己动手

在你出生之前,你的父母并非像他们现在这样乏味。他们变成今天这个样子是因为这些年来他们一直在为你付账单,给你洗衣服,听你大谈你是如何的酷。所以,如果你想消灭你父母那一辈中的“寄生虫”来拯救雨林的话,还是先去清除你房间衣柜里的虫子吧。 不要总靠别人活着,要凭借自己的力量前进。 第八条准则:你往往只有一次机会 你的学校也许已经不再分优等生和劣等生,但生活却仍在做出类似区分。在某些学校已经废除不及格分,只要你想找到正确答案,学校就会给你无数的机会。这和现实生活中的任何事情没有一点相似之处。 机遇是一种巨大的财富,机遇往往就那么一次,也许你“没有机会”,但可以创造。 第九条准则:时间,在你手中 生活不分学期,你并没有暑假可以休息,也没有几位雇主乐于帮你发现自我。自己找时间做吧,决不要把今天的事情拖到明天。 第十条准则:做该做的事 电视并不是真实的生活。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实际上得离开咖啡屋去干自己的工作。 第十一条准则:善待身边的人 善待乏味的人。有可能到头来你会为一个乏味的人工作。 善待他人就是善待自己,要用赞扬代替批评并主动适应对方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解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解读:雇员工伤的雇主责任 2009-12-22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解读:雇员工伤的雇主责任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雇员在工作中遭受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属于雇主责任的又一规定。 本条规定包括以下几层涵义:(1)雇主对雇员的工伤应当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是无过错责任。(2)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工伤,受害人可以同时请求第三人和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和雇主的责任为不真正连带的侵权赔偿责任。(3)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工伤,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4)发包人对工伤事故有明显过错的,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本条所指的雇佣关系是狭义的雇佣关系,是指没有纳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雇佣关系,不包括劳动法所指的劳动关系。对属于《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受害人不能对用人单位(雇主)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对工伤保险赔偿有争议的,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按照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读】 一、本条解释的背景

福建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2010-04-22 14:41:03 阅读39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来源:福建民事审判参考 2008年第2期 编者按:为正确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省法院民一庭对农村土地承包、人身损害赔偿、商品房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并征求了全省各地法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作出了相关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现将四个解答意见分二期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参考适用。 省法院民一庭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1、问: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应如何确定? 答: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前受理的一审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确定赔偿范围和标准;2004年5月1日后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2、问:如何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有关“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压电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对上述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应理解为:只有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故意地从事了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行为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才能免责;受害人因过失从事了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行为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能免责,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可依以下情形作出判断: (一)在依法设有警示标志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垂钓、攀爬或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等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而遭受电击伤害的,可视为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能认定为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可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二)在未依法设置警示标志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垂钓、攀爬或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等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而遭受电击伤害的,不应认定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3、问:由于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依法种植的或者自然生长的植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造成人身损害的,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因此,当存在于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依法种植的或者自然生长的植物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电力企业有义务依法予以修剪、砍伐,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申请清除、排除妨碍。因未尽上述义务致人触电伤害的,电力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4、问:当事人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达成的有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

比尔盖茨的11条忠告

比尔·盖茨的11条忠告 In Bill Gates Book for high school and college graduates, there is a list of 11 things they did not learn in school. In his book, Bill Gates talks about how feel good, politically-correct teachings created a full generation of kids with no concept of reality and how this education set them up for failure in the real world. 在比尔-盖茨写给高中毕业生和大学毕业生的书里,有一个单子上面列有11项学生没能在学校里学到的事情。比尔-盖茨在书中谈到让你感觉良好的政治上正确的教导培养出一整代不知现实为何物的年轻人,这种教育只能导致他们成为现实世界中的失败者。 The 11 things are: 这11项事情是: 1、Life is not fair, get used to it. 生活是不公平的;要去适应它。 2、The world won’t care about your self-esteem. The world will expect you to accomplish something before you feel good about yourself. 这世界并不会在意你的自尊。这世界指望你在自我感觉良好之前先要有所成就。 3、You will not make 40 thousand dollars a year right out of high school. You wont be a vice president with a car phone, until you earn both. 刚从学校走出来时你不可能一个月挣4万美元,更不会成为哪家公司的副总裁,还拥有一部汽车,直到你将这些都挣到手的那一天。 4、If you think your teacher is tough, wait till you get a boss. He doesnt have tenure. 如果你认为你的老师严厉,等你有了老板再这样想。老板可是没有任期限制的。 5、Flipping burgers is not beneath your dignity. Your grandparents had a different word for burger flipping; they called it opportunity.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0最新版本)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0最新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具体标准如下: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2、误工费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3、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5、交通费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6、住宿费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7、营养费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

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8、残疾赔偿金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9、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10、丧葬费 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 11、死亡赔偿金 因侵权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12、生活费

比尔盖茨给你的11条黄金准则

比尔盖茨给你的11条黄金准则 知常道/编辑 1. 生活是不公平的,你要去适应它。 Life is not fair, get used to it. 2. 这个世界并不会在意你的自尊,而是要求你在自我感觉良好之前先有所成就。 The world won't care about your self-esteem. The world will expect you to accomplish something before you feel good about yourself. 3. 刚从学校走出来的时候不可能一年挣4万美元,更不会成为哪家公司的副总裁,还拥有一部汽车,直到你将这些都挣到手的那一天。 You will not make 40 thousand dollars a year right out of high school. You won't be a vice president with a car, until you earn both. 4. 如果你认为学校里的老师过于严厉,那么等你有了老板再回头想一想。 If you think your teacher is tough, wait till you get a boss. He

doesn't have tenure. 5. 卖汉堡包并不会有损于你的尊严。你的祖父对卖汉堡包有着不同的理解,他们称之为“机遇”。 Flipping burgers is not beneath your dignity. Your grandparents had a different word for burger flipping; they called it opportunity. 6. 如果你陷入困境,那不是你父母的过错,不要将你理应承担的责任转嫁给他人,而要学着从中吸取教训。 If you mess up, it's not your parents' fault, so don't whine about your mistakes, learn from them. 7. 在你出生之前,你的父母并不像现在这样乏味。他们变成今天这个样子是因为这些年来一直为你付账单,给你洗衣服,听你谈你有多酷。所以,在对父母喋喋不休之前,还是先去打扫一下你自己的屋子吧。 Before you were born, your parents weren't as boring as they are now. They got that way from paying your bills, cleaning your clothes and listening to your talk about how cool you are. So before you save the rain forest from the parasites of your parents' generation, try “delousing”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逐条解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逐条解读发布时间:2011-7-15 9:13:51点击数:552 次来源: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一条解读:【人身损害案件受理】 第一条解读:【人身损害案件受理】 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起诉请求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趣。 本条所称“”,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解读】 ,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 侵害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可能导致多方面的财产损失,如医疗费用,误工工资,交通、住宿、护理费用等,还包括残疾用具费用、必要的康复费用、后续治疗费用、丧葬费用以及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等。另外,侵害自然人生命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死者近亲属会产生相应的精神损害;在侵害自然人健康、身体导致受害人伤害或健康状况显着恶化的,受害人本人可能会出现精神损害,在一些极端的情况下受害人的近亲属也可能因此出现精神损害。 在出现损害后,起诉请求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在法律关系主体方面,一方面,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当然应包括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死亡,其近亲属可以请求财产损失或;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因为受害人的伤害或死亡丧失扶养,而有权请求赔偿。另一方面,在被监护人致人损害、雇员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法人的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对外进行活动的过程中致人损害的,直接造成损害的人往往不是承担赔偿义务的主体,承担赔偿义务的主体通常为监护人、雇主、法人。在物件等致害原因致人损害的案件中,则由物件的所有者、管理者等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条解读:【受害人过错】 第二条解读:【受害人过错】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解读】 加害人过错,是指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受害人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于自己的权益的保护没有达到其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对于自己遭受的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或者过失。一般侵权行为实行原则,要求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才承担责任。而受害人的过错及其程度对于是否分担损害后果、分担的比例或者加害人赔偿责任减轻的程度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然,既然受害人过错被当作抗辩事由,赔偿义务人可以据此主张减轻其民事责任,其对受害人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就当然负有举证责任。 本条第1款是对在案件中适用《民法通则》第131条进行的解释,相对于《民法通则》的规定,本款首先扩大了受害人过错与有过失规则在过错侵权领域的适用范围:不仅适用于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情况,也适用于受害人对损害扩大有过错的情况。其次,扩大了受害人过错导致的损害结果的分担: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受害人有过错的,不仅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也可能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最后对受害人与有过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0最新版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全文) 资料来源:赵彩华律师,2020年3月8日,23056人观看 为依法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对适用作如下说明。法律:第一条第一条对生命、健康、人身侵权有权赔偿的人提起诉讼,被要求赔偿损失的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就本条而言,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或者其他损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其受扶养人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以及死者的近亲属。 华绿网 本条所称赔偿责任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自己或者其他侵权行为和其他损害原因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第二条受害人故意或者过失参与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债务人的责任。侵权人的责任是不赔偿侵权人的一般过失。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确定债务人责任时,被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债务人的责任。 第三条两人以上因共同故意或者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其侵权行为直接结合,造成相同损害后果的,依照总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民法。 两人以上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错,但分别采取多项行为间接造成相同损害结果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或者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因。 第四条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造成损害,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的,依照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共同危险行为人可以证明损害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理论与实务问题解析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理 论与实务问题解析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若干理论与实务问题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03年12月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鉴于该司法解释设计人身损害赔偿种一些重要的理论和实务问题,笔者就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谈一些认识。 一、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是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的一种主要类型。从法律关系角度看,人身损害赔偿体现为一种债的法律关系,即侵权损害赔偿之债。《解释》从权利保护范围、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以及赔偿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方面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赔偿请求权人以及诉讼请求的内容。 (一)关于权利保护范围,《解释》列举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三项具体人格权。 人格全市关于人的尊严和价值的权利,在抽象意义上被称为“一般人格权”,性质上是一种母权,是各种具体人格权所赖以衍生的上位权利。具体人格权又称“人别人格权”,是立法上以排他的归属范畴予以确定和保护的特定人格利益,如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我国司法实践中所称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实际上是指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这几项具体人格权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发生的损害赔偿纠纷。“人身损害”的“人身”,与民法理论上的“人身权”并非同一含义。前者是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客体,后者则是“人格权”、“身份权”的集合与缩略。习惯上,人们通常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称之为“人身权”,而将“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称之为“人格权”。但在理论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通常被称之为“物质性人格权”;而“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则被称之为“精神性人格权”。无论物质性人格权还是精神性人格权,本质上都是人格权,与身份权相对,与财产权更为迥然有别。因此对司法解释中的生命、健康、身体权,理论上应当从人格权的意义来把握。 (二)关于赔偿权利人又称赔偿请求权人,是指基于损害事实,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受害人。赔偿权利人包括: 1、直接受害人,即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直接受害人原则上应为赔偿权利人,但按照损害后果的形态划分,直接受害人包括生命受侵害的受害人以及身体、健康受侵害的受害人。生命受侵害的受害人死亡为成立要件。死亡结果导致受害人权利主体资格消灭,不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死亡受害人亦非赔偿权利人,不能就其生命权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立法上所认可的死亡赔偿,赔偿确立人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释义 第二编侵权行为类型 第十二条.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释义第二编侵权行为类型第十二条 十二雇主对雇工责任与工伤事故责任 【条文】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主旨】 本条是对雇主对雇工责任与工伤事故责任之间关系进行协调的规定。 1.第一款规定,只要属于工伤保险统筹的劳动者的工伤事故,就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处理。 2.第二款规定的是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进行。因此,对此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释义】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事故的认定上提出了可行的标准,在工伤保险待遇方面也比较完善。但是,《工伤保险条例》毕竟只是一部关于工伤保险的行政法规,对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没有,也无法涉及。该条规定对工伤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作出了规定,既兼顾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又考虑了第三人致害造成工伤事故劳动者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形,做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具有较高的操作性。 (一)工伤事故的概念和特征 工伤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和个人雇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以及罹患职业病的意外事故。工伤事故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工伤事故是发生在各类企业(包括私人雇工)中的事故。工伤事故存在于各类企业之中。所谓企业,准确的概念应当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指我国境内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以及雇佣他人从事劳动的个体工商户或者合伙组织。 第二,工伤事故是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雇佣的职工遭受人身伤亡的事故。工伤事故指的是职工(劳动者)的人身伤亡事故,而不是财产遭受损害的事故。这里的职工即劳动者,指的是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合伙组织所雇佣的职工,包括工人和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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