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银行法课件

2020反洗钱最新案例分析

2020反洗钱最新案例分析 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对部分银行进行了反洗钱专项执法检查,并于今年初对涉及存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问题处罚了部分机构和个人。现对检查发现问题及典型案例解析如下:【案例简述】 问题一: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办理一次性金融业务,身份初次识别不到位。典型表现有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识别不全或错误;非自然人客户的控股股东识别错误;以及自然人客户未登记经常居住地或登记不规范,部分非自然人客户代理开户身份识别不到位。 典型案例一:中国人民银行取消账户开户许可证前后,某支行共为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累计办理159家公司的代理开户业务,存在一人代理多家企业开户、注册地址集中、结算套餐资金来源同一人等疑点,涉嫌账户买卖。 典型案例二:某集团公司XX市分公司在本行开户,支行在尽职调查中未按逐层穿透原则识别集团公司的最终受益所有人; 典型案例三:如XX市XX有限公司,在本行开户,支行在尽职调查中填写的控股股东为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甲某,实际为乙某。 问题二:客户证件有效期超期,身份重新识别不到位。典型表现有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限未持续身份识别;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限或仍为一代身份证未持续身份识别。

典型案例一:某个人客户2007年11月在某网点开户,其开户证明文件(身份证)于2016年2月到期,但至检查日网点未对系统弹窗提示信息进行核实变更或采取账户限制性措施。 典型案例二:某公司2015年4月在我行开户,企业开户证明文件(营业执照)于2018年9到期,但支行至检查日仍未进行核实变更或采取账户限制性措施。 问题三:客户重要信息发生变更,但未进行身份持续识别。主要是非自然人客户及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未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典型案例: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我行系统记录的经营范围与公开信息显示不一致;某个人客户2000年4月在某网点开户,主机系统留存工作单位为宁波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留存职业为其他,未重新识别客户职业(公司职员等)。 问题四:高风险客户强化身份识别不到位。典型表现是未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识别措施。 典型案例一:某个人客户2016年11月因接受人行反洗钱协助调查而被列为洗钱高风险客户,截至检查日网点共进行7次增强型尽职调查,但均未进行身份重新识别变更或采取账户管控措施。 典型案例二:某个人客户因电信诈骗其个人结算账户于2019年4月被XX市反欺诈中心冻结,符合我行高风险客户分类标准。但至检查日开户网点未将该客户等级调整为高风险。

银行法课件内容

银行法课件内容 第一讲银行法导论 一、银行业概述 (一)什么是银行? 银行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 (二)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1、基本理论线索 银行是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它的产生大体上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出现了货币兑换业和兑换商。 第二阶段:增加了货币保管和收付业务即由货币兑换业演变成货币经营业。 第三阶段:兼营货币保管、收付、结算、放贷等业务,这时货币兑换业便发展为银行业。2、银行发展简史 1)西方:古代西欧的货币兑换业→1171·威尼斯银行→1580·威尼斯银行→1694·英格兰银行→1844·改组后的英格兰银行 2)中国:明代中叶·钱庄→清代·票号→1897·中国通商银行→1905·户部银行 (三)银行的类型 1、依职能划分: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储蓄银行、信用合作社 2、依资金来源划分:国有独资、股份制、外资 3、依地域划分:全国性的/区域性的;城市的/农村的 (四)商业银行的业务与职能范围 1、信用中介:负债业务与资产业务 2、支付中介:汇兑、代收代付、代理融资等 3、信用创造:贷款→“存款”→贷款 4、创造金融工具:金融债券、银行票据、信用证、银行保函等能够代表一定货币的法律文件。 5、金融服务:现金管理、代理保管等。 二、银行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银行法的概念:指调整货币银行关系的法律的总称。 (二)银行法的调整对象:内部组织关系、经营业务关系、监督管理关系 (三)银行法的属性特征:由调整对象决定,兼具公、私法特征,主要为经济法;调整方法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 示例: 1、刑事方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 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银行控制货币供给的三大政策工具

5、中央银行控制货币供给的三大政策工具是什么?它们分别是如何发挥作用的?[本题30分,要求不低于800字] 中央银行控制货币供给的三大政策工具是再贴现率政策、公开市场业务、变动法定准备率。上述三大货币政策工具应相互配合使用 1.再贴现政策具有以下三方面作用: (1)能影响商业银行的资金成本和超额预备,从而影响商业银行的融资决策,使其改变放款和投资活动。(2)能产生告示效果,通常能表明中心银行的政策意向,从而影响到商业银行及社会公众的预期。(3)能决定何种票据具有再贴现资格,从而影响商业银行的资金投向。 当然,再贴现政策效果能否很好地发挥,还要看货币市场的弹性。一般说来,有些国家商业银行主要靠中心银行融通资金,再贴现政策在货币市场的弹性较大,效果也就较大,相反有些国家商业银行靠中心银行融通资金数量较小,再贴现政策在货币市场上的弹性较小,效果也就较小。 2.公开市场业务作用(1)调节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影响其信用扩张的能力和信用紧缩的规模;(2)通过影响准备金的数量控制利率;(3)为政府债券买卖提供一个有组织的方便场所;(4)通过影响利率来控制汇率和国际黄金流动。可见,公开市场业务的操作主要是通过购入或出售证券,放松或收缩银根,而使银行储备直接增加或减少,以实现相应的经济目标。 3.变动法定准备率作用 在实行中央银行制国家,法定准备率往往被视作中央银行重要的货币政策手段之一。中央银行调整法定准备率对金融机构以及社会信用总量的影响较大。从直观上看,中央银行规定的法定准备率越高,商业银行等上缴的存款准备金就越多,其可运用的资金就越少,从而导致社会信贷总量减少;反之,如果中央银行规定的法定准备率低,商业银行等上缴的存款准备金就少,其可运用的资金来源就多,从而导致社会信贷量增大。进一步分析,法定准备率与派生存款的关系为:式中D为派生存款;E为原始存款;r为法定准备率;1/r为存款货币的扩张乘数,它与法定准备率呈反比变化。法定准备率越低,存款货币扩张乘数越大;反之,则越小。 其作用综上(1)通过调控货币供应总量保持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 (2)通过调控利率和货币总量控制通货膨胀,保持物价总水平的稳定 (3)调节国民收入中消费与储蓄的比例 (4)引导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并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1

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92、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什么?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29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294、《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所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指哪些机构? 该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国境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295、《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照审慎经营规则,该规则包括的主要容有哪些? 审慎经营原则包括风险管理、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容。296、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应该经过什么部门批准? 应该经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9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采取哪些措施进行现场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又有什么具体规定?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1)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2)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3)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4)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的具体规定: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298、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银监管理机构应作何处理? 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未能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299、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银监管理机构可作何处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300、《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从何时开始施行? 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国人民银行法 301、中华人民国的中央银行是指哪家银行或机构,它的职责是什么? 中华人民国的中央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它的职责是:(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2)依法制定和执行贷币政策;(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8)经理国库;(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302、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什么? 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303、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应由哪个部门负责处理,如何处理? 应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处理。对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304、中华人民国的法定货币是什么?它的单位是多少? 中华人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人民币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政策性银行与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别有哪些

政策性银行与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别有哪些? 政策性银行不同于政府的中央银行,也不同于其他商业银行,它的重要作用在于弥补商业银行在资金配置上的缺陷,从而健全与优化一国金融体系的整体功能。与其他银行相比,政策性银行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从资本金性质看,政策性银行一般由政府财政拨款出资或政府参股设立,由政府控股,与政府保持着密切关系。如德国(复兴开发银行法)规定:复兴开发银行为政府所有,其中联邦政府占80%的股份,各州政府占20%的股份。法国的对外贸易银行,是由法国的中央银行持股24.5%,信托储蓄银行持股24.5%,以及其他大商业银行投资组成。 第二,从经营宗旨上看,政策性银行不以营利为目标,而以贯彻执行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为己任。其主要功能是为国家重点建设和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扶持的行业及区域的发展提供资金融通。一般包括支持农业开发贷款,农副产品收购贷款,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贷款,进出口贸易贷款等。但是不以营利为目标并不意味着政策性银行都不盈利,或是都无视效益性,而仅仅是以经营的目标角度来讲,不追求盈利或利润最大化。 第三,从业务范围上看,政策性银行不能吸收活期存款和公众存款,主要资金来源是政府提供的资本金、各种借入资金和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筹措的资金,其资金运用多为长期贷款和资本贷款。政策性银行收入的存款也不作转账使用,贷款一般为专款专用,不会直接转化为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所以,不会像商业银行那样具备存款和信用创造职能。政策性银行有自己特定的服务领域,不与商业银行产生竞争。它一般服务于那些对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且投资规模大、周期长、经济效益低、资金回收慢的项目领域,如农业开发、重要基础设施建设、进出口贸易、中小企业、经济技术开发等领域。 第四,从融资原则上看,政策性银行有其特殊的融资原则。在融资条件或资格上,要求其融资对象必须是从其他金融机构不易得到所需的融通资金的条件下,才有从政策性银行获得资金的资格,且提供的全部是中长期信贷资金,贷款利率明显低于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有的甚至低于筹资成本,但要求按期还本付息。 第五,从信用创造能力看,政策性银行一般不参与信用的创造过程,资金的派生能力较弱。因为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不是吸收存款,而往往是由政府提供,而且政策性银行的贷款主要是专款专用,正常情况下不会增加货币供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考试题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考试题库 第1题(填空):《商业银行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__《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_发放贷款_、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第二条) 第2题(多选):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是:_ABCDFG__(第三条) A 吸收公众存款; B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C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D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E买卖股票;F提供保管箱服务;G发行金融债券; 第3题(填空):商业银行以_安全_性、__ 流动__性、__效益___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__主经营__,自_担风险_,自_负盈亏__,自__我约束__。(第四条) 第4题(判断):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V ) (第四条) 第5题(多选):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___ABCD__的原则。(第五条) A平等; B自愿;C公平; D诚实信用; 第6题(填空):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__公平竞争__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九条) 第7题(填空):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__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___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_银行_”字样。(第十一条) 第8题(填空):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_10亿_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__1亿_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__5000万_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第9题(判断):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V )(第十七条) 第10题(单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产生办法由________规定。( A )(第十八条) A国务院;B财政部; C中国人民银行; D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第11题(多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事会对本行的__ABCDE_进行监督。(第十八条) A信贷资产质量;B资产负债比例; C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D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E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章程和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 第12题(判断):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V )(第十九条) 第13题(单选):商业银行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__D__。(第十九条) A 20; B 30; C 50; D 60; 第14题(填空):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向__工 商行政管理____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二十一条) 第15题(多选):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__ABD__ 的财务制度。(第二十二条) A全行统一核算;B统一调度资金;C自负盈亏; D分级管理; 第16题(判断):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自行承担。( X ) (第二十

银行法案例1

银行法案例讨论 案例1、 2004年某商业银行因业务发展较快决定增资扩股。经与某建筑公司洽谈并签订协议,由该建筑公司以一幢作价1亿元的写字楼入股该商业银行,在取得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证明后,商业银行前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变更注册资本和变更股东登记,但未获准,理由是办理变更登记须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批件。接着商业银行又发现建筑公司准备入股的资产已向某银行作了抵押,于是拒绝建筑公司的入股要求,而建筑公司以双方已签订了协议,资产抵押并不影响使用为由,要求商业银行尽快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和变更股东登记手续。 问: (1)写字楼是否可以用做资产入股? (2)此案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拒绝为商业银行作变更登记手续是否合法? (3)已经作了抵押的楼房是否可以作为入股的资产?为什么? (4)商业银行与某建筑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案例2、 某国有非金融企业职工王某,专门负责帮助别人筹措资金。他以较高利息为条件吸纳他人资金,再以更高利息向需要资金者放贷,获利颇丰。其间,有知情人员向该地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了王某的行为,但监管机构认为,王某为个人,并非金融机构,不归他们管理,因此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后由于王某的经营出现危机,无法按期偿还他人的资金,社会影响恶劣。此时银行业监管机构意识到问题的严重,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冻结王某的财产、限制他本人出境并进行罚款。问: (1)王某的行为是否合法? (2)接群众举报后,监管机构的反应是否合适,为什么? (3)监管机构对王某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适?

案例3、 甲公司于2001年3月3日在某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由乙公司以房地产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逾期后,工商银行多次催要,甲公司无力支付。工商银行与甲公司又签订了借款合同,将借出的款项360万元直接归还了原贷款300万元的本息,即以贷还贷,并约定仍以乙公司的房地产作抵押担保,但乙公司没有在该借款合同上签字。以贷还贷后,甲公司对新的贷款仍无力偿还。2004年6月8日,工商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公司支付借款360万元本息,并对乙公司所抵押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问题:1、分析本案以贷还贷效力? 2、抵押人乙公司是否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为什么? 案例4 卓某与蔡某合谋加工伪造的人民币。随后,卓某选定陆丰市东海镇龙潭村卓甲的棚寮作为假币的加工窝点,并纠集卓乙、卓丙、余某等共16人,由卓某统一指挥加工假币。其他7人负责将假币的两边撕开,4人在假币的左边穿上银线,另4人在假币的右边制作假水印人头像,然后把加工好银线和水印人头像的假币粘合,用熨斗烫平。在此过程中,卓某除参与加工假币外,还负责安排加工假币人员的伙食。当年1月20日,公安人员在加工假币现场将卓某等16人抓获,缴获假币2箱(金额为2540400元,其中100元券1154张,50元券48500张)及银线4捆、颜料3罐等作案工具。

中国三大银行的市场定位和目标人群

中国三大银行的市场定位和目标人群 一、中国工商银行 1、市场定位: 以市场为导向,坚定不移地推进大企业、大系统战略。工商银行的性质是国有商业银行,其特点是规模大,存贷款余额、机构设置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占第一位。国有商业银行的性质决定了工商银行必须成为我国基础产业发展的强大支柱,大中型企业的主办银行,即实施大企业大系统战略。 把中间业务置于应有地位,赋予“全方位服务”的完整意义。中间业务是现代商业银行三大业务之一,是商业银行在基本不动用自身资金的前提下接受客户委托办理支付和其他事项,以服务客户,取得服务费的业务。在西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已占到了业务总收入的50~60%以上场重点目标客户。 巩固拓展个人业务市场。大企业、大系统战略和个人业务市场构成工商银行市场定位的两翼,两者相辅相成。因此,必须重视个人业务市场的开拓。 目前,工商银行对个人市场的细分和定位尚缺乏深度和力度,应该改变以往一味重视对公服务的做法,拓展面向个人服务的市场空间。。 2、目标人群: 从公司客户市场看,“大而优”是工商银行的重点目标客户。 “小而优”也应该是工商银行的重要客户。从个人客户市场来看,以中等收入阶级为核心,以吸存、中间业务和消费信贷并列发展的金融多元化服务是工商银行看好的个人金融业务市场。 二、中国农业银行 1、市场定位: 在区域上,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市场定位,发挥农行已有的优势,在资源配置上实行重点倾斜,把握重点,务实兴行。目前农村改革正在步入一个以推行股份合作制为核心,以发展规模农业,实现农业产业化为目标的新阶段,这对农业

银行的改革与发展无疑是一个新的契机。农村是一个大市场,虽然农业比较利益低,但是,这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农业定则天下定”,“农业兴则百业兴”。农业银行在农村的优势是其他专业银行所无法比拟的,也只有充分利用和发挥这一优势,紧紧抓住农村改革的新机遇,才能顺利实现其转轨目标。 打破传统的业务和产业分工,扩大业务交叉,拓展各类金融业务,构建跨行业和营运多元化的新优势。从农业银行的改革和发展来说,作为城乡经济活动中心的农行,既有遍及全国农村的业务阵地,又有较多的城市、城郊和集镇机构网点。 扶优扶强,逐步提升经营客体层次,实行多成份群落的市场定位,稳定和壮大农业银行优良客户群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企业所有制结构呈多成份群落化格局。 从狭窄的服务领域、传统的业务范围、单一的经营对象中解脱出来,打破城乡、工农、所有制三个限制,努力扩展服务对象,为客户和城乡居民提供多元化的服务。 2、目标人群:面向“三农” 服务城乡,建设城乡一体化的全能型国际金融企业。 三、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全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大型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之一,始建于1912年。中国银行的业务范围涵盖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领域,旗下有中银香港、中银国际、中银保险等控股金融机构,在全球范围内为个人和公司客户提供全面和优质的金融服务。按核心资本计算,2008年中国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大银行”排名中列第10位。

2020反洗钱最新案例分析

反洗钱: 反洗钱是政府动用立法、司法力量,调动有关的组织和商业机构对可能的洗钱活动予以识别,对有关款项予以处置,对相关机构和人士予以惩罚,从而达到阻止犯罪活动目的的一项系统工程。从国际经验来看,洗钱和反洗钱的主要活动都是在金融领域进行的,几乎所有国家都把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置于核心地位,国际社会进行反洗钱的合作也主要是在金融领域。 反洗钱,是指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的措施。 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2月21日对外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健全监管机制、明确市场准入标准等方面,建立银保监会银行业反洗钱工作的基本框架。 反洗钱必要性: 洗钱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机构的信誉,而且对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极大地破坏作用。 一是国内形势的需要。近年来,随着走私、毒品、贪污贿赂等犯罪不断发生,非法转移资金活动大量存在,我国的洗钱问题日渐突出。由于缺乏对洗钱行为的预防监控措施,导致不能及早发现犯罪线索,

影响了追查、打击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和追缴犯罪所得。政府和社会各界关于加强反洗钱立法、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是国际形势的需要。洗钱活动具有跨国(境)特性,遏制和打击跨国洗钱活动必须通过规范和协调国内、国际立法,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且我国已经批准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都明确要求各成员国建立健全反洗钱法律制度。 三是实际工作的需要。关于反洗钱活动,在此以前我国虽然缺少一部完整的反洗钱法,但是反洗钱的工作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没有停止过。在追究犯罪方面,如1997年刑法对洗钱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并给予严厉的处罚。在制度健全方面,如《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等规定,都涉及反洗钱的内容,为反洗钱立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但考虑到,我国现行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着法律体系不完整,系统性、协调性差,法律层级和法律效力较低,适用范围较窄等问题,现行反洗钱工作主要依据的是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存款类以外的金融机构、金融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缺乏有力的约束,影响了反洗钱的力度和效果。因此,为有效预防监控洗钱活动,及早发现洗钱犯罪线索,打击此类犯罪和追缴犯罪所得,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

第三章政策性银行法

?第三章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政策性金融机构概述 第二节我国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政策性金融机构概述 一、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政策性金融机构,是由政府创立,以贯彻政府经济政策为目标,在特定领域开展金融业务的专业性金融机构。 (二)特征 1、由政府出资设立 2、以贯彻政府经济政策为宗旨 政策性金融机构以贯彻政府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为目标,不具有营利目的。具体表现在:(1)在总体经营方针和经营计划上,必须接受政府或有关政府部门的直接领导与监督,高层管理人员往往由政府任命。 (2)在资金上以政府财政为后盾。 (3)在业务上奉行特殊的融资和服务原则。 3、以信用为基础开展金融业务 4、特定的业务领域和业务对象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业务,通常分别集中于以下领域: (1)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及对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具有关键意义的产业; (2)缺乏政府的特殊支持与保护,就可能停滞不前甚至萎缩的国民经济薄弱环节; (3)对社会稳定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影响的方面。 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存在价值和特殊职能 (一)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存在价值 政策性金融是与商业性金融相对而言的。市场经济越是繁荣、商业性金融越是成熟的国家,政策性金融制度往往越是健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纯粹的商业性金融和纯粹的财政投资制度,都有无法避免的明显局限。在商业性金融起主导作用的前提下,政策性金融不是对市场机制的否定,更不是计划经济的复归,而 是对市场机制有益的必要补充。

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我国在1994年专设3家政策性银行,也是推进国有专业银行商业化改 革和维护货币币值稳定的需要。 (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特殊职能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特殊职能,是其存在价值的具体反映,也是金融中介和金融服务等一般性 职能与其特定的政策目标相结合的必然产物。 如政策性银行的特殊职能表现为: 1、补充性职能 即对商业性金融机构按市场原则配置资金所形成的缺陷和不足予以弥补。 2、倡导性职能 政策性银行的投资、融资决策,往往反映经济的长远目标和政府的扶持意向,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增强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信心,消除它们对风险的顾虑,带动它们参与对同一对象的投资或融资。 3、经济调控职能 三、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分类 (一)按业务性质划分为政策性银行和政策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各国政策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多集中 于保险领域。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从事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于2001年12月正式成立,注册资本为40亿元人民币,资本来源为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公司按商业化方式运作,独立核算,保本经营。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任务,主要是依据国家外交、外贸、产业、财政、金融等政策,通过政府性出口信用保险手段,支持货物、技术和服务等出口,特别是高科技、附加值大的机电产品等资本性货物出口,积极开拓海外市场,为企业提供收汇风险保障,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国家风险和买方风险,同时提供资信评估、商账追收、保单融资服务。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业务主管部门是财政部,业务接受中国保监会的监管。保监会根据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行监管。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保监会批准,可在境内外设立必要的分支机构。目前,除总公司营业部外,在国内设有12家分公司和7个营业管理部,并在英国伦敦设有代表处。 (二)按经营区域划分为全国性与地方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世界各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绝大多数 属全国性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三)按组织结构划分为单一型和“金字塔”型单一型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只有单个机构,不设分支。而“金字塔”型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有一个由总机构领导、由不同层次的会员或分支组成的机构体系。 四、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

建设三大银行心得体会

建设“三大银行”心得体会 三大银行(责任银行、合规银行、智慧银行)建设是省联社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也是我行农商行发展的目标,时期转型发展的重心,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当前金融业经济形势严峻,竞争激烈,农商行发展面临不少风险和挑战,只有跟上时代快速转变以经营理念,服务理念,战略性措施,才能成力佼佼者。建设三大银行目标顺应了发展需要,有目标才有希望,也就有了我们努力的方向。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在工作中要有责任心,干一行就爱一行,不能敷衍了事,要做一事了一事。严守工作规矩,要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工作纪律,敬畏制度,敬畏规矩,千万不能任性,千万不能把权力凌驾于制度之上。遵守工作规矩是业务稳健有序发展的基本保障,不照规矩来,整个工作就会乱套,就会导致风险。 我们作为农商行的一份子,从思想上要时时把责任铭记心头,把建设责任银行、合规银行、智慧银行作为以后工作奋斗的目标,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做一个有心人,扎扎实实、踏踏实实把工作做好,我们的一言一行代表农商行的整体形象,要团结一致,牺牲小我,成全大我,有国才有家,我们才能在农商行提供的平台上创造出新的一番天地。其次行动上要努力学习金融知识,熟悉金融业务,把握金融规律,提高操作技能水平,坚决守住不发生操作性系统风险,严守工

作的底线。 近期受人行监管政策的影响,各大机构纷纷整改,认真开展“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市场乱象”的活动,严防信贷“空转”、票据“空转”、同业“空转”、理财“空转”等方式的套利行为。我部门开展业务要加强资金业务的监管,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行“穿透式”管理,避免资金脱离监管进入灰色地带,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防止层层嵌套,资金空转的行为,防范风险,安全生产。 我们要把“诚信、正直、守法、合规”的理念牢记,充分认识到建设三大银行的必要性,重要性,紧迫性,自觉将三大银行理念融入工作的方方面面,深入人心。争做遵规守纪的农信人,为实现持续稳健经营、快速发展的既定目标贡献力量!

政策性银行有关实证论文【政策性银行法律地位论文】

政策性银行有关实证论文【政策性银行法律地位论文】 [内容提要] 本文探讨了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问题。政策性银行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新出现的一种新型法人,具备我国法律关于法人成立的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分类并不能囊括政策性银行这类新出现的法人,因为政策性银行的性质和任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既不是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也不是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入世”后强调公私法的区分和公法人私法人的划分,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从我国政策性银行设立的目的、宗旨及国外的实践来看,政策性银行应是公法人,具有充分的根据。理论界对政策性银行法律地位的认识存在偏差,应予纠正。 一、引言 所谓政策性银行系指那些多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工具的金融机构。1 政策性银行的产生和发展是国家干预、协调经济的产物。 2 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有政策性银行,其种类较为全面,并构成较为完整的政策性银行体系,如日本著名的“二行九库”体系,包括日本输出入银行、日本开发银行、日本国民金融公库、住宅金融公库、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北海道东北开发公库、公营企业金融公库、环境卫生金融公库、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韩国设有韩国开发银行、韩国进出口银行、韩国中小企业银行、韩国住宅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法国设有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法国对外贸易银行、法国土地信贷银行、法国国家信贷银行、中小企业设备信贷银行等政策性银行;

刘海波:我国应当废除《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九条

刘海波:我国应当废除《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九条 1995年3月通过2003年12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表面看来,这是一个预防通货膨胀的合理规定,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周其仁称上述银行法规定为一项意义深远的制度安排,是关闭了政府主动超发货币之门。深究起来,这是个荒谬规定,其依据非常浅薄。这个规定使人民币丧失了完全主权货币的性质,中国丧失了能够根据经济发展和其他需要自主发行与回收人民币的政策手段。在当前的形势下,这个规定的继续存在,无疑是自缚手脚,使得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共同富裕、防范金融风险等工作失去了至关重要的政策手段。我国亟需废除《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9条。 一、国债本来就是主权货币发行的手段 经济体的运转需要货币,历史上的一些案例表明,仅仅是贵金属货币供应量增加,就促进了贸易量扩大和经济发展,如明末白银流入制造的繁荣。货币的流出往往制造“钱紧”,引起经济萧条。经济的成长诸如新技术的投入、交易的扩大、自然经济的瓦解等,需要货币量的相应增加。金属货币时代,通过采掘矿藏,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使得货币供应满足于经济发展的需要。但这终究有致命的弱点,就是货币供应无法合理地控制。根据凯恩斯的总结,坚持货币金属论,存在三个无法克服的问题,影响经济发展:1、金属货币生产弹性很小,近似为0,无法扩大供应,不能满足生产需要。从而导致生产扩大受货币供应量制约。2、金属货币的替换弹性近似为0,同样导致供应量难以扩大。3、金属货币本身具有价值,而且具有周转灵活性和流动性,人们乐意储藏,需求旺盛,带来实际流通数量减少,影响经济发展。历史经验表明,金本位时代的经济衰退和萧条频率反而高于纸币时代。 主权信用货币是人类历史上重大的制度发明。主权货币避免了以前金银货币的一些弱点,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而可以根据经济和公共事务的需要调节基础货币。等于一国央行有一个米粒大小的神奇空间,其中可以取出无量金银,可以储藏无量金银。 一般来说,政府不能以货币发行作为财政手段来使用(不排除在紧急时刻非常谨慎地使用),我国历史上,政府滥发纸币或劣质金属币用作财政支出导致经济崩溃的教训值得汲取。但是,财政支出可以是货币发行的手段,而且是最公平的手段。央行买国债是公平且能够自主收放的货币政策手段。概括说,货币通常不是财政的手段,但财政可以而且应该是货币的手段。 要明白,国债向中央银行发行可以是基础货币注入手段,这是对本国人民公平的发行方法。无论是央行购买国债还是央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贷款,这些都不是

政策性银行的管理规定

政策性银行法规 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 1998-11-284 (1)国家开发银行7 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通知7 国家开发银行机构编制方案15 国家开发银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和业务运行程序规定(试行) 1994-5-1219 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暂行规定 1994-6-1026 国家开发银行“借款单位借款申请和支付通知授权系统”使用管理试行办法28 国家开发银行授权管理暂行规定30 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40 国家开发银行合同专用章管理暂行办法2002-3-245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3-2247 国家开发银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1996-9-1449 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保证担保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8-652 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8-654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回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1-2559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4-9-964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经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4月24日67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选择委托贷款业务代理经办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5月1日69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操作规程(试行) 1996-5-176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4年8月22日83 国家开发银行异地统借统还项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00-4-685 国家开发银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11月17日88 国家开发银行柜台前移贷款项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8月31日90 国家开发银行设备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9月14日93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办法》的通知95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工程保险管理暂行规定 1999.10.2598 国家开发银行对中瑞合作基金投资企业贷款暂行办法 2000-3-27101 国家开发银行军品生产线技术改造专项贷款管理办法 2000-1-3103 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00-3-30105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1999-10-12108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委员会工作制度 2000-1110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贷款委员会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关于改进贷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5年7月31日112 国家开发银行外汇固定资产贷款暂行办法 1998年7月3日116

银行法

银行法 一、银行法概况 银行是从事货币融通和管理的金融机构。 根据业务性质,我国现有银行分为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三大类,中央银行是货币管理当局,政策性银行是政府投资的、执行国家特殊经济政策的特殊企业,商业银行是从事存贷款业务和信用中介服务的企业。 按照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的规定,所谓“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我国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银行法是规范银行设立和运行的立法,内容主要包括银行组织和银行业务两大部分。 针对不同类型的银行,我国制定了立法层次不同的银行法,比如法律层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规章层面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 二、银行法的调整对象 银行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在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各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中央银行的监管活动产生的纵向管理关系。 中央银行在依法履行其监督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同各银行、借款人、存款人之间发生的监督管理关系,这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 第二,银行、存款人、贷款人相互之间横向的资金关系。 银行与其他主体基于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民事活动原则而形成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三、我国银行业改革和现行体系 政策性银行的特征: 1、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多由政府财政拨付 2、政策性银行经营时主要考虑国家的整体利益、社会效益,不以营利为目标,但是政策性银行也必须考虑盈亏,力争保本微利 3、政策性银行有其特定的资金来源,除财政拨付外,主要依靠发行金融债券或向中央银行举债,一般不向公众吸收存款 4、政策性银行有特定的业务领域,一般不与商业银行竞争 政策性银行承担着特殊的政策性任务。开发银行是为了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供应而设立;农业发展银行的设立是要做到集中信贷支农力量;进出口银行是为了给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进出口提供资金支持。政策性银行的信贷资金以国家财政拨款或贷款为基础,同时向国内外筹集资金,但不吸收居民个人储蓄存款。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在国务院领导下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全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和领导,以国有商业银行为经营主体,多种性质的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协作的金融体系。 我国现行银行体系 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商业银行: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四大商业为首的商业银行体系 中央银行法 一、中央银行的性质和地位 在我国,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担负着管理商业银行和金融市场的责任,并通过金融体系对整个国民经济发挥着宏观调控的作用。

民商法案例

民商法案例 案例1 抵押、质押、留置、风险承担 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需资金20万元。冯向陈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冯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千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冯,要求支付运费,冯拒绝。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预计的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修理。朱无力交付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留臵。 [问题] (1)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2)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朱与蒋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4)对该音响设备陈要求行使抵押权,蒋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 (5)冯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为什么? (6)县良种站要求冯支付送鸡运费,该请求应否支持?为什么? (7)冯对县良种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冯、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有效。冯、陈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且根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该抵押物并非必须办理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林木等,故该字据有效,在冯、陈之间形成合法的抵押关系。 (2)冯、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有效。因为双方立有质押字据,且质物已移交质权人占有。 (3)朱与蒋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留置关系。朱不慎将设备损坏而送蒋修理,在朱与蒋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后朱无力交付修理费,该设备被蒋留置,在二人之间又形成了留置关系。 (4)应由蒋优先行使留置权。因抵押物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故朱不能优先行使其权利。朱与蒋之间,蒋的留置权有优先权。 (5)不可以。因为违约金与定金性质是不同的。定金主要起担保作用,而违约金是违反合同的责任形式,二者不能相互代替。根据《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而不能同时适用。 (6)不应支持,合同的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7)不能成立。其经营风险应由自己承担,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考点集成] 抵押、质押和留置是三种主要的担保形式,指以确保债权履行为目的,在债权人或第三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可以优先受偿的物权。抵押的对象主要是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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