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关于邱姝娉等任职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邱姝娉等任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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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财人[2006]4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6.02.20

【实施日期】2006.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邱姝娉等任职的通知

厦财人[2006]4号

大连市财政局-墙改基金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非[2007]668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和《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综[2003]297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大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大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综字[2003]297号)及相关行政法规,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财政部门是专项基金的征收主体,财政部门可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墙改管理部门)征收,或者经财政部门同意,由墙改管理部门再委托其他部门、单位征收。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专项基金的征收工作由市建筑节能管理处负责。 其它各区、市、县对各自行政区域内专项基金征收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墙改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总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预缴专项基金。 竣工验收前按照实际建筑面积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及建筑节能效果,确定具体专项基金缴费金额,实行多退少补。按实际缴纳的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填报《大连市墙改专项基金预交回执单》(见附表1)。经墙改管理部门审核后,按标准预缴专项基金。 在主体工程完工,墙面未装饰前,建设单位应填报《大连市建筑工程墙体(保温)材料使用及建筑节能情况中期核验表》(见附表2),并申请墙改管理部门对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和建筑节能施工情况进行核定(以下简称中期核验)。 第六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按下列情况进行专项基金结算。 建筑工程(包括基础、临建、围墙等)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100%返退结算预缴的专项基金。使用限制使用的墙体材料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在60%以上的,按照新型墙体材料实际用量50%返退额预缴的专项基金。 有下列情况的建筑工程不予返退专项基金: 1、使用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 2、新型墙体材料用量在60%以下的; 3、竣工工程未经建筑节能核验或末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差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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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 差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差旅费,公务活动,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差旅费,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差旅费报销标准行政机关,差旅费报销标准,郊区县公务活动 【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文 号】沪财行[2016]6号 【发文日期】2016-03-14 【实施时间】2016-04-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差旅费 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做好本市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差旅费保障工作,经报市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定区域 市级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可以报销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差旅费。郊区县是指浦东新区(中环线以外)、宝山区、嘉定区、松江区、闵行区、青浦区、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县。 二、报销标准 住宿费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据实报销。伙食费和交通费按公务活动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其中,到浦东新区(中环线以外)、宝山区、嘉定区、松江区、闵行区、青浦区、奉贤区、金山区的伙食费和交通费合计为每人每天120元,到崇明县的伙食费和交通费合计为每人每天150元。对自行驾车前往的,途中发生的过桥过路费用,可另外凭发票据实报销。统一安排住宿、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相关费用。 三、审批制度 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到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制定出行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公务活动人数和天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件 号】合劳社秘[2009]31号 【颁布部门】合肥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9-02-18 【实施时间】2009-02-18 【时 效 性】有效 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人事)局、财政局,相关教育培训机构: 为实施合肥市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减轻企业负担,稳定职工队伍,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劳社秘[2009]10号)精神,现将《合肥市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财政局 二OO九年二月十八日 合肥市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应对金融危机影响,鼓励和支持困难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通过开展在职职工培训稳定职工队伍和就业局势,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明电[2009]2号),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劳社秘[2009]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财政根据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工作需求,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足额资金,用于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计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困难企业,是指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明电[2009]2号)精神,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经市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二章 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开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在职职工培训,是指企业按照生产经营和岗位需要,依托有培训能力的企业职工培训机构或相关教育培训机构,对在职职工进行的技术业务、管理知识、转业转岗、操作技能、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和训练活动,其目的是增强职工的技能水平、职业素质和稳定就业能力。 第五条有培训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困难企业,在培训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培训计划,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困难企业申报培训计划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被界定为困难企业的批文复印件1份; (二)《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开班计划表》1式3份(见附件1);

大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大财文字[1996]250号) 各区、市、县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重新制定的《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大连市财政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以上(含1 80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第四条住宿费的开支标准和开支办法。 (一)出差人员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住宿费限额等级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五条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 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副市长及相当职务以上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3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包干按公出往返的自然天数计算。如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副市长及相当职务以上人员(含随行一人)公出,其市内交通费均凭据报销。 (五)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 1.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包括支援“三辽”地区)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讲师团等人员; 2.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一类会议)、各种训练班、学习班的人员; 3.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 4.各单位认为不宜实行本办法的出差人员。 第六条乘坐火车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座位票价(另外加收的空调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的下列比例计发给个人补助费: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金融机构会计 【发文字号】厦财资[2016]10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6.06.20 【实施日期】2016.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财资〔2016〕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资产管理效率,特制订《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财政局 2016年6月20日

附件 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 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建立财政性投融资资金支出全过程监管机制,实现项目管理与资产管理相衔接,提高财政资金、资产使用效益,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资产(以下简称“项目资产”)是指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批准或者立项,全部或者部分资金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

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东莞市财政局 东财经贸财函…2007?1号 关于申报2006年度外向型民营企业 发展资金的通知 各镇(街)外经办、财政分局,各有关外贸进出口企业:为鼓励和扶持我市外向型民营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开拓国际市场,推动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就申报省2006年度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企业的条件 1、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民营进出口企业;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财务、出口退税、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无违规行为; 3、申报项目必须是2006年度实施完成,且未获得外向型民营企业资金资助的。

二、资助范围 1、企业参加境外及港、澳、台国际展销会项目; 2、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各类产品认证项目; 3、企业取得境外知识产权,含出口产品商标境外注册和国外专利等项目; 4、企业建立境外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项目; 5、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举办的进出口业务培训项目。 三、申报须提交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和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各项费用支出的发票复印件、银行汇款单或现金支出单复印件等,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3、企业财务账页(银行存款日记账或现金日记账及反映该项目费用支出的会计明细账页,相关费用支出内容作出标记)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4、境外展销会项目需提供主办单位的邀请函或有关参展的批准文件(需含展销会各项报价内容)复印件;认证项目需提供认证合同和证书或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取得境外知识产权项目需提供有关证书或文件的复印件;建立境外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企业需提供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境外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年检证 -2-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开展2010年度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项目验收工作及2012年度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 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同安、翔安区政府: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18号)相关规定,经研究,拟于近期开展2010年度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下称“区域资金”)项目验收工作,同时启动2012年度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度区域资金项目验收 (一)验收时间及程序 1.2011年11月11日之前,区经贸局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专项审计,并提交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2.2011年11月18日之前,市商务局与市财政局组织对项目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3.2011年11月25日之前,区经贸局组织项目单位提交完整项目验收申报材料。 4.2011年11月30日之前,市商务局与市财政局组织专家验收评审会,完成项目验收。 (二)验收内容 1.审查项目申请书中所列各项指标是否完成;新增设备是否与项目有关,是否到位并正常运行。

2.审查项目申请书中所列经济指标是否实现;是否给企业带来较好的出口效益,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形成新的出口增长点,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 3.审查项目执行中政府扶持资金的落实、使用是否得当,相关会计凭证、财务帐目是否完整、准确,财务决算报表是否规范。 (三)申请验收项目提供的审核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1); 2.项目执行总结报告;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4.其他与项目验收有关的文件、资料、证明材料(如:海关出口证明、项目成果证明、完税证明、产品检测测试报告、专利证书等)。 (四)验收形式 采取会议验收形式,成立项目验收专家小组,指定验收组长1名,听取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质疑、讨论和评价,并形成专家鉴定意见。 二、2012年度区域资金项目申报 请两区根据《厦门市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操作指南》(附件2)要求,积极筛选推荐2012年度区域资金项目,并请于2012年3月底前将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二份,装订成册)报送市商务局规财处。 项目验收及申报联系人:黄慧菁电话:5302626 特此通知。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文件东莞市财政局 东经信…2010?389号 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东莞市技术改造 和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 各镇(街)经贸办、财政分局,石龙、塘厦经济和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经发局、财政分局,虎门港企业投资服务中心,有关行业协会、企业: 为鼓励企业加大技改创新投资,推动产业结构加快调整升级步伐,现就申报2010年东莞市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有关事项正式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 在我市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2. 按照有关规定,须经过审批或核准或备案。

3. 企业2009年度的年度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且企业2009年度实际缴纳各项税金加上减免税占销售收入的比例≥4%,其中农产品加工型企业≥2%(具体纳税统计范围见附件)。 二、项目申报范围 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题、优势支柱产业专题、特色支柱产业专题、新兴支柱产业专题等为重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对全市产业优化升级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题、优势支柱产业专题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将作为今年市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各专题范围如下: 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题:包括高端新型电子信息、半导体照明(LED)、电动汽车、太阳能光伏、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海洋产业八大产业。 优势支柱产业专题:包括电子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制造业(指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和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特色支柱产业专题:包括纺织服装制造业,家具制造业,玩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食品饮料制造业。 新兴支柱产业专题:包括化工制品制造业(即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三、申报项目需要提交的资料 —2—

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项目管理合同

附表2 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项目管理合同 甲方: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合肥市财政局 乙方: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 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目标任务 二、双方责任 1、市财政局自本合同签订5日内下达“借转补”项目资金。 2、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对“借转补”项目开展定期和不定期跟踪问效工作。对按期完工的项目及时进行绩 — 1 —

效考核验收,经市政府批准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下达预拨资金转补助通知。 3、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市财政“借转补”项目资金后,连同配套资金于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金一并拨付相关企业,并与企业签订合同。对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未及时拨付市级扶持资金或没有足额配套的,欠拨资金通过财政体制结算全部上解市财政,同时调减该区域以后年度扶持项目数量和额度。 4、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要加强“借转补”项目日常督查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有序推进。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变故,应及时做好资金保全处理,并上报市经信委和财政局。对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借转补”项目资金无法收回的,可申请核销处理,由各县(市)区、开发区逐级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5、对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扶持资金。同时严肃追究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和财政等申报部门的责任,对违规违纪责任人员,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三、考核管理 1、项目达到全部预期绩效目标的,经考核验收合格,将预拨专项资金全部转为财政无偿补助; 2、项目如期建成,但是未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误差超过30%以上的,收回全部预拨资金;误差在30%以内的,按绩效目标完— 2 —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对外投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财企[2014]495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发布日期】2014.06.19 【实施日期】2014.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 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财企〔2014〕495号)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我市企业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加强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3〕124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大连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2014年6月19日 大连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我市企业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增强国际化经营能力,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3〕1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合作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切块安排我市专门用于支持在我市依法设立中资控股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合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相关产业政策、外经贸政策的要求,并符合我国在国际贸易协定中的义务,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合理引导各类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实现中外企业互利共赢。 第四条合作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合作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市外经贸局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及

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电镀企

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电镀企业搬迁改造优化升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大经信发[2018]159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8.06.05 【实施日期】201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电镀企业搬迁改造优化升 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经信发〔2018〕159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经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电镀行业结构调整,推动电镀企业集聚发展,我们研究制定《大连市电镀企业搬迁改造优化升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2018年6月5日 大连市电镀企业搬迁改造优化升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彻底治理我市电镀企业规模小、水平低、重金属污染严重等问题,加快电镀行业结构调整,推动电镀企业集聚发展,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电镀行业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23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镀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大政办明电〔2017〕38号),为鼓励电镀企业(电镀车间)搬迁改造、优化升级,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补助对象及要求 (一)在大连市依法注册,于2019年12月31日前搬迁入驻大连杰爱克表面精饰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的电镀企业(电镀车间)。 (二)搬迁入驻科技园的电镀企业(电镀车间)应投入生产,原电镀企业(电镀车间)停止生产并拆除生产设备。

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文件 合财行…2008?495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 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公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议费管理,节减会议费开支,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主题词:行政会议费△办法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 2008年11月11日印发

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三条会议费采取“分类管理、会前审批、核定总额、会后结算、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会议审批制度,切实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充分利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 第五条会议费开支包括:食宿费、场租费、公杂费(含文件印刷费、办公用品费、交通费等)。 二、会议的分类 第六条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市党代表大会、市人代会、市政协会议。 二类会议:经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召

开的全市性大会(含市级劳模、表彰会、先代会);市委全委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全会、市政协常委会、纪委全委会,党员代表会议;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青妇群团机关代表大会、全委会。 三类会议:市直各部门(含以市委、市政府名义)经批准召开的研究布置某一方面工作的全市性会议及专业性会议。 各种联谊会、年会、协作会,各研究会、联合会、协会召开的会议,要从严控制,经批准的上述会议比照三类会议执行。 第七条一类会议会务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15%以内;二类会议会务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10%以内;三类会议会务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8%以内。三类会议会期原则上不超过1天,不安排住宿,不安排早、晚餐。会议主办单位应严格控制参会人员,超员经费一律自理。 三、会议费审核及供给标准 第八条一类会议根据预算安排金额,包干使用。 第九条二、三类会议费有关定额标准 1、租场费以政务区会议服务中心收费租场为标准: 100人以下/场次 500元 250人及以下/场次 1200元 500人及以下场次(小会堂) 2000元 1000人及以下场次(大会堂) 2800元 2、餐费、住宿费有关标准

关于印发《大连市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连市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预〔2005〕397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大连市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大连市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 3、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填制说明 大连市财政局 二OO五年八月十八日

大连市市直部门财政拨款 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部门结余资金),是指市直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或下达的支出计划(指标),当年尚未实际支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部门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预算单位用行政事业费开支的大型专项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支农支出、企业挖潜改资金等专项资金)结余。市直部门应当对人员经费支出结余、公用经费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分别进行统计核算。 第四条部门人员经费支出结余和公用经费支出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主要用于零星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 第五条部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项目已经完成,由于实行政府采购等原因导致实际拨款数小于预算(指标)数而形成的结余资金;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厦财购[2005]2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5.02.24 【实施日期】2005.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厦财购[2005]2号 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以来,我市政府采购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取得初步成效。为全面贯彻《政府采购法 》,规范采购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采购计划的编报 1、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在采购资金落实的前提下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由于一个招标周期一般需25-30天,对依法应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应提前办理计划申报手续。 2、各单位应当在市场询价的基础上合理编报采购计划预算价格,并作为采购代理机构掌握的最高限价。如因预算价格偏低造成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预算价格的,将作为流标处理,调整预算价格后重新组织采购。 3、各单位填报采购计划时原则上只报采购项目的品名、规格型号、技术指标,不得 指定品牌(除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外),否则将视为排斥潜在的供应商。 4、各单位设定的采购项目技术指标应是三个以上品牌的共性技术指标,不得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为条件,否则将视为排它性条件,引起供应商质疑或投诉时需承担 相应的责任。 5、如因客观原因不足三个品牌或需要特定单一品牌的,采购人应当按申请特殊采购 方式程序向市财政局申请批准。 二、关于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及委托代理 1、各单位应认真对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申报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厦经信信息[2016]277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6.07.15 【实施日期】2016.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和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经信信息〔2016〕277号) 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绩效,结合我市信息化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2009年印发的《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厦信信〔2009〕188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6年7月15日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参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开展国家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信息化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级信息化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包括信息网络、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 已投入使用的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各部门门户网站改版、办公自动化系统软硬件升级,办公用计算机、打印机、复印件、传真机、数码相机等设备的购买,不属于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范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专项资金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归口管理安排,用于支持信息化建设和发展的资金。

上海市财政局开展整顿和规范本市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业务专项检查工作.doc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本市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业务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文号:沪财会[2006]28号 发布日期:2006-5-30 执行日期:2006-5-30 生效日期:1900-1-1 各财税监督稽查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市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验资业务的有关文件及有关会议精神,加强对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监督,规范验资行为,促进会计师事务所提高管理水平,加强质量控制,防范执业风险,上海市财政局决定在全市开展一次整顿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业务的专项检查工作,检查对象为经批准设立于本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和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在上海的分所,下同),检查范围为2005年1月至2006年5月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现就自查和重点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阶段:

(一)自查时间:2005年6月1日到6月15日。 (二)自查内容:是否按照规定制定并有效地实施了验资业务的内控制度;是否按规定签订验资业务约定书、编制验资业务计划;是否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实施货币验资、实物验资及其他各种形式的验资。 (三)自查总结及填报有关材料:自查工作结束后,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填制《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自查汇总表》(见附件),并及时搞好总结工作。根据自查结果,应重新分析和评估本事务所验资业务的外部环境及风险程度;针对问题,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逐一落实规范化措施,确保本事务所承接的各种验资项目,均按规范的要求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书面总结和汇总表应于2006年6月22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一份。 二、重点检查阶段: (一)重点检查的时间:2006年6月25日到8月31日 (二)重点检查的对象:重点检查的对象主要为以下四种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大财预[2008]476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8.09.28 【实施日期】2008.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预【2008】476号) 市直各预算单位: 为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和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要求,市财政局对《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大财预[2005]321号)进行了重新修订,并于编制2009年部门预算起执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5年7月1日大连市财政局发布的《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大财预[2005]321号)同时废止。 附件: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市直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本办法所称“市直部门”,是指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部门(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直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细化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并按照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分解、细化到末级科目。

东莞市劳动模范名单

附件: 东莞市劳动模范名单 (77名排名不分先后) 袁洪涛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沙角C电厂党委书记 陈怡霖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城区分公司南城营销服务中心鸿福营业厅营业经理 周秀雯(女)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科长 周长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市场经营部总经理 朱剑云东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副所长 吕炜东莞市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管理服务中心技术人员刘先银东莞市人民医院骨科主任 黄淑玲(女)东莞市中医院内一科主任 周秉强东莞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中心主任 梁建平广东省东莞市虎门供销社主任 刘恒建广东烟草东莞市有限公司总经理 曾红(女)东莞生益电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国衡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总经理 钟亿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收费站站长 殷丽水东莞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大岭山道班养路工 张秋英(女)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 曹霞(女)东莞市道滘医院急诊科护士长 —3—

邓家和东莞市桥头镇桥东毛织厂厂长 李蓉(女)东莞华科电子有限公司副课长 叶效强东莞安阳鞋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 叶毓粦东莞市万江医院院长 黄柱林东莞市万江街道办事处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书记于春波东莞市大岭山医院手足外科主任 杨继春东莞市大岭山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副主任 沈敦武东莞巨汉灯饰有限公司管理人员 尹锦培东莞市莞城街道办事处市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党委书记 于晓枫万宝至马达(东莞)有限公司总务课长 梁宇东莞市黄江医院心内科主任 叶博材东莞市石碣医院院长 黎锡康东莞市中堂镇潢涌村村民委员会党委书记 陈喜莹(女)东莞市中堂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凤冲水稻科研站副站长刘德明东莞市茶山镇城镇建设规划办公室副主任 陈泽武东莞安力科技园建造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王德山东莞市财政局长安分局办事员 黄燕玲(女)东莞市长安医院特诊室护士长 王少锋东莞市厚街中学校长 陈艳嫦(女)东莞市厚街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组长 张勇东莞市厚街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记者 吴秋敏东莞市石龙博爱医院创伤骨科分院医师 马锦胜东莞市金沙湾购物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党支委 —4—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 则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政办[2008]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财政局拟定的《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六日 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 (合肥市财政局) 第一条根据《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合政[2008]89号)(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义务教育和公办高中阶段教育的学校按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其他教育用地供地方案经公示后,无第二家竞买的,可协议出让。 第三条《政策》所称新引进企业,是指从本市区域外新引进的企业。 第四条《政策》第5条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五条《政策》第5、41条所称高管人员,是指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分行副行长以上、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及基地航空公司副总以上管理人员。 第六条《政策》所称新设立企业不包括企业分立、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等。具体企业须经市财政局会同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招商局等部门认定。 第七条《政策》第8条所称国内外知名企业,是指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年销售收入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企业。具体企业须经市招商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认定。 第八条《政策》第11条所称物流园区、物流基地,是指符合本市物流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物流基地;所称第三方物流企业,是指为客户提供包括设计规划、解决方案以及具体物流业务运作等综合物流服务的企业。具体项目须经市商务局会同市经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认定。 第九条《政策》第13条所称大型商业设施,是指商贸中心、超大型购物中心(Shopping Mall)、大型百货店、大型综合超市、专卖店、专业店、大型会展场馆、商业集聚区、区域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特色商业街、专业批发市场等商业设施。 第十条《政策》第13条中所称自营和物业租赁,是指大型商业设施的投资者自营和进行房产等物业租赁经营。 第十一条《政策》第14条所称标准化室内农贸市场,是指拥有土地使用权,有合法建设、规划手续,结构为框架结构,并按照规定配置公厕、垃圾房、商品卸货场地和非机动车停放场地等必备经营配套设施的室内农贸市场。所称的“农加超”,是指经营的农产品品种(单品)占所经营商品品种(单品)的比重不低于60%,或农产品的经营面积占超市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60%。 第十二条《政策》第15条所称国内外知名连锁经营企业,是指进入世界500强、中国连锁百强或拥有区域性知名品牌的商业零售企业。 第十三条《政策》第17条所称符合标准要求的配送中心和“农家店”,是指符合合肥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要求的配送中心和“农家店”。具体项目须经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验收和认定。 第十四条《政策》第23、25条所称新晋级,是指从低等级晋升为高等级。 第十五条《政策》第26条所称新进入年度全国百强的旅行社,是指首次进入全国百强的旅行社。 第十六条《政策》第27条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适用于幼儿园、义务教育

大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大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大连市市直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列》,按照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参照辽宁省《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以及市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是指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市政府各直属机构(含办事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等。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经批准后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正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市外出差住宿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执行(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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