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单位是指下列单位或场所:(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保留有地面建筑物的古文化遗址、石刻、石窟寺、古墓葬等;

(二)历史纪念古建筑物;

(三)保留有古建筑的宗教活动场所;

(四)其他文物单位。

第三条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

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经费的投入,确保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各级文物管理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未设文物管理部门的地(市)或县(市、

区)的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尚未建立公安消防机构的县(市、区)的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监督和指导工作由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并接受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文物单位发生火灾,消防机构接到火警后,应当迅速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文物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消防安全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每年的12月中旬以前与自治区文物、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签订下一年度的消防安全责任书,自治区文物、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与地(市)文物(文化)、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向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备案,自治区文物、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与所管辖文物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市)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地(市)行署(政府)应当在每年的12月底以前与地(市)文物(文化)、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签订下一年度的消防安全责任书,地(市)文物(文化)、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与县(市、区)文物(文化)、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及其所管

辖的文物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向地(市)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1月上旬以前与县(市、区)文物(文化)、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签订本年度的消防安全责任书,县(市、区)文物(文化)、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与所管辖的文物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订本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向县级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机关备案。

文物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与文物(文化)或者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内容,在每年的1月中旬以前与单位内部的主要责任人签订本年度的消防安全责任书,各主要责任人应当将消防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人员,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六条文物单位应当将与单位内部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集中统一保管备查。

自治区各级文物(文化)、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文物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书的签订及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履行情况。

第七条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机关对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相应的执法证件。

文物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消防安全检查。

第八条文物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配备必需的灭火器材和报警设施。

第九条有门票收入的文物单位每年应当将门票收入

的10%留在本单位,作为本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专项经费;没有门票收入的文物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适当的消防安全专项经费。

消防安全专项经费,分户核算,专门用于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购置、更新、维护及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支出。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对文物(文化)管理部门及文物单位上年度的消防安全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文物单位和宗教职业人员在履行消防安全工作方面应当做到:

(一)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安全知识;

(二)确保消防安全,维护消防设施;

(三)参加消防知识培训,掌握基本的防火、灭火知识;

(四)履行消防法律法规赋予的消防安全责任,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除一切消防安全隐患;

(五)发现火情及时报警,并立即组织扑救和引导人员疏散;

(六)向有关部门反映文物单位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一条在文物单位内活动的信教群众、游客及其他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发现火情时,应当迅速报警,并按照工作人员或宗教职业人员的引导迅速疏散。

第十二条文物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要

求设置消防供水、火灾报警等设施,配置移动式灭火器材,并定期维护、测试。

有城市供水管道的文物单位,消防供水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在没有城市供水管道或水量不足的文物单位,应当修建足够容量的消防水池,并配备必要的消防给水设施。

文物单位附近有天然消防水源的,应当妥善维护,并在适当地点修建消防车取水点,保障消防用水。

第十三条文物单位内的安全通道、消防车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任意堵塞或侵占。

第十四条禁止游客等人员携带易燃易爆物、火源等进入文物单位。

文物单位内禁止吸烟。

文物单位应当在经常通行处和重要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等安全标志和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信教群众携带火源进入属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单位重点保护区的,文物单位工作人员和宗教职业人员应当向其说明和宣传文物单位内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告知其危害性,使信教群众主动配合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逐步树立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文物单位主要殿堂等重点保护区内严禁生产、生活用火。

文物单位内生活用火,应当集中设置在安全地点并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生活用火区与重点保护区之间应当采取必

要的防火措施,禁止使用汽油、煤油等作为燃料。

第十六条文物单位的主要殿堂内除照明、安全防护设备外,禁止安装使用其他电气设施。

文物单位内应当使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照明灯具(功率不得超过40 瓦),照明灯具周围禁止有易燃物。

对已经安装使用的照明灯具,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要求进行改造或改装。

文物单位应当定期检测已经安装的电气设施,对不符合电气安全技术规程要求的电气设施应当及时更换。

承建安装、改造文物单位电气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专业电气施工安装资格证书,并严格按照电气安全技术规程施工。

第十七条文物单位应当加强雷电防御工作,避免文物单位因遭受雷击而导致火灾事故。国家和自治区以及地(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文物单位在进行修缮时,建设单位应当在总体设计方案中按照雷电防护装置的规范要求进行防雷专业设计,并将设计图纸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定期对文物单位的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检测。

第十八条在文物单位附近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时,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审批时应当严格执行消防技术规范。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当严格执行消防技术规范。

第十九条文物单位内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区、办公区的,应当单独规划建设,在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与文物单位的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条禁止在文物单位的古建筑内堆放柴草、木料、油料等易燃可燃物;文物单位内堆放油料、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放置在安全地带。

地处林区的文物单位应当保留防火分隔带。

各级文物(文化)、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建、园林、林业等部门在每年的火灾危险期内对文物单位周围35米内的枯树、荒草、杂物,及时进行清理、清除。

第二十一条在文物单位内烧纸、点灯、焚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指定的消防安全区域内,指定专人看管或者采取定时巡逻等措施,并在明显处设置灭火器材和其他消防设施,确保消防安全;

(二)长明灯与易燃可燃物之间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

(三)香炉、酥油灯及其台座表面使用非燃烧性隔热材料制成;

(四)香炉、酥油灯等应当与大殿及其他建筑的墙、柱、帷幕等易燃可燃物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

(五)指定专人每天定时清理香炉、酥油灯。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在文物单位内拍摄电影、电视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一)制订防火安全措施并对拍摄时间、布景材料、用电

方案、消防安全防护等作出规定,必须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拍摄活动;

(二)指定专人负责拍摄现场和文物的消防安全工作,服

从文物(文化)及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三)除拍摄需要外,禁止吸烟、携带火源及其他易燃易爆物进入文物单位;

(四)禁止使用易燃材料布景;

(五)禁止在有经书、书画、丝绸纺织物、帷幕、壁画等文物的古建筑内使用强光灯;

(六)指定专人看护电气设备,照明灯具应当避开易燃可燃物,易爆灯具应当配有防爆、防碎装置,工作人员离开现场时,立即切断电源;

(七)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和消防给水设施;

(八)道具、布景和其他拍摄器材使用后及时拆除。

第二十三条文物单位需要修缮时,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一)文物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制订消防安全保护措施,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

(二)施工单位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施

工现场的防火工作,并根据工程规模指定两名以上的防火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工作;

(三)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材料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

(四)建立健全用电管理制度,并采取防火措施。禁止擅自布设、牵引、搭接电线;

(五)建立健全用火管理制度。在古建筑内使用砂轮、电焊及明火作业时,应当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审查批准,领取相关作业证后,在防火员的现场监督下,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内施工;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作业规程,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施工现场内禁止吸烟;

(六)施工现场不得存放超过当天使用量的易燃易爆物和易燃可燃材料。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当按其性质在施工现场外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

(七)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时,应当制订防火安全措施;不得在施工作业现场分装、调料;

(八)禁止在重点保护区内搭建临时施工建筑。施工单位的办公、生活区应当就近设置在安全地带;

(九)及时将施工使用后的废料、垃圾清出现场;

(十)在施工现场明显处设置消防器材,施工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二十四条文物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文

化)、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对文物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文物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签订或不按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的;

(二)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书中规定的职责的;

(三)消防安全责任书中规定的职责不明确、不具体的;

(四)不向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机关备案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文物单位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物品进行妥善保管或处理;拒不改正的,禁止其入内。

文物单位不履行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拍摄单位立即停止拍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终止其拍摄活动,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依照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公安消防机构、文物、文化、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2018年文物局消防安全检查实施方案

---------------------------------------------------------------范文最新推荐------------------------------------------------------ 2018年文物局消防安全检查实施方案 为确保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根据文物保护与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文物保护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认真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通过文物部门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强化消防安全监管,进一步督促文物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责任主体意识和防控火灾的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国家文化遗产安全。 二、时间安排 ××*年*月××日--××年××月××日 三、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的文物单位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重点是古建筑、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石窟寺),博物馆、纪念馆等文物收藏单位,文物考古研究所,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现场等。 四、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 / 14

《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文物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意见》。 五、检查内容 (一)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岗位职责情况 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机构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博物馆、纪念馆等文物收藏单位,文物考古研究所,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现场是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 2、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大型古建筑群是否建立专职或兼职消防队伍; 3、是否明确岗位职责,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签订责任书。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档案建立情况 1、是否建立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防火巡查、检查; 消防(控制室)值班;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 火灾隐患整改;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专职和兼职消防队的管理;

湖北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doc

湖北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文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年第397号 发布日期:2017-12-7 生效日期:2018-2-1 《湖北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2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2017年12月7日 湖北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安全工作,推动文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公布为文物

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及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安全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建设等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文物安全工作规划,指导和监督全省文物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工商、旅游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文物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文物安全经费投入,并建立文物资源密集区文物安全经费补偿机制。

第六条加强文物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平台,发挥舆论引导作用,提高全社会文物安全意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应当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和岗位职责,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巡查检查,组织应急演练,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整改安全隐患。 无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其安全责任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文物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落实。 第八条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目标,落实文物安全责任。

馆藏文物安全管理制度

馆藏文物安全管理制度 办理依据:一、市、县博物、文物管理所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按照文物的等级建立档案,并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文物管理所应加强对全市馆藏文物备案工作的督促指导,建立健全全市馆藏文物档案。 二、文物收藏应当根据《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馆藏文物的保护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市文物管理所备案。各文物收藏单位对征集、接收、捐赠等方式取得的文物,应当记明取得时间、地点、价格、质地、时代、完损程度、来源等项内容,并及时进行鉴定定级、分类编号、登记入账。对接收文物的鉴定定级必须请省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文物鉴定委员会的专家进行,并请鉴定的专家出具鉴定意见。对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文物,博物馆和文物收藏单位应记明捐赠者的姓名、住址、职务或职业、捐赠文物的数量和类别等项内容,及时建立专门档案。对捐赠文物,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进行陈列展览或妥善保存,展出时要在说明中记明捐赠人,颁发由当地政府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人签名的

证书,并根据所捐赠文物的价值给予适当奖励。三、各文博单位的文物库房必须实行双锁和二人以上管理制度。馆(所)内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文物库房的,应经过主管领导的批准和部门负责人的签字并在库房保管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馆(所)外人员(上级主管部门例行检查的人员除外)一般不允许进入文物库房,如因工作原因需进入文物库房时,必须经馆(所)长批准并在有关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馆(所)内人员或外单位人员进入文物库房,保管人员必须进行有关记录,详细记明入库人员的姓名、人数、单位、进出库房时间及原因等事项。四、文物出、入库房,应有详细的记录。馆藏文物出库时,应记明经手人的姓名、职务(职业)、出库时间、文物名称、文物类别与编号、器物的完损程度、出库原因、归还时间等事项,并由经手人签字;文物入库时,保管人员应与原出库记录核对并检查文物是否有新的毁损,经查对无误后方可接收入库并由保管人员和经手人签字,库房管理人员应记明该文物的来源、类别、编号与序号、并与新增文物的记录档案核对无误方可入库保管,如新增文物入库时尚未建立档案,应进行临时编号并注明原因。五、注销时,应由收藏单位制定注销文物名单并按文物级别向有管辖权的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注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注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和事件的发生,保护职工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我公司施工现场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构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或安全责任制。 2.项目负责人是本施工现场安全防火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作用。 3.施工现场必须成立防火领导小组,建立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防火预案,并要定期进行消防实战演练,评估防火应急预案的可行性。 4.各施工现场要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消防通道,其宽度不得小于 3.5米,消防通道必须畅通,通道内不得堆积任何其他材料。要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消防意识和火场逃生的自救方法。 6.各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充足数量的消防器材,并要设置专人负责进行维护管理,定期进行更新,保证每个消防器材的完好与可靠。

7.要指定消防检查制度,不定期地对施工现场、临时生活区进行消防检查,发现消防隐患要及时根除。 8.各施工现场必须在进场入口处设置明显的标志牌,标志牌能够清楚的反映各种消防器材所设置的位置和数量。 9.易燃易爆物场所及仓库等关键部位必须保证其通风,并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设置,必要时设置隔离区,严禁明火及各种闲杂人员进入。 10.施工现场要指定并严格执行动或审批制度,动火前要及时清楚附近的易燃易爆物,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用具。用火证当日有效,动火地点变换时要重新办理用火审批手续。 11.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不得违章使用电源,不准使用电炉、煤气坛、煤气灶等危险设施。 12.氧气瓶、乙炔瓶(罐)工作间距不得小于5米,两瓶同明火作业间距不得小于10米。不得使用未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气瓶。

文物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文物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篇一:墨玉县文物保护管理所2012年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墨玉县文物保护管理所2012年消防安 全工作方案 为确保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根据文 物保护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质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文物保护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认识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通过文物部门的密切配合,强化消防安 全监管,,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责任主体意识和防控火 灾的能力,有效预防和事故发生,确保国家文化遗产安全。 二、时间安排 2012年(转载于: 在点网)1月开始至12月 三、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的文物单位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重点是26个 保护点)消防安全不合格的有四个保护点(自治区级的夏合勒克庄园、县级保护单位依玛木?艾甫台尔麻扎、依玛木?艾斯卡尔麻扎、阿罗清真寺2012年1、2月消防安全设备装完,26个保护点每月 检查一次问题大地方要进行采取措施。 四、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 五、检查内容 (一)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岗位职责情况 文物保护点、是否明确岗位职责,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签订责任书。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思想汇报专题消防安全档案建立情 况 要进行防火巡查,检查; 要健全消防(控制室)值班; 要齐全消防设施,器材维护; 要加强火灾隐患整改; 要举行火灾应急预案演练; 电器设备的检查管理。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 按规定建立消防档案,努力搞好消防档案完整,规范。 消防设施设备及其使用情况每月进行检查 要争取上级领导的支持,要齐全各种灭火设备 篇二:2016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2016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一、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文物管理规章制度

文物管理规章制度 《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要建立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的这一规定,《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对这一规定进行了必要的细化,规定了馆藏文物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接收制度。《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文物收藏单位取得馆藏文物的方式,取得文物必须依照法定方式进行。实际上馆藏文物来源合法是《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规定的基本道德准则之一。因此,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必须建立文物接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可以保证馆藏文物来源的合法性,从而避免馆藏文物因来源不合法而被其他人追索;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文物收藏单位成为来源不法的文物的销赃渠道。 二、登记制度。文物收藏单位对进出本单位的文物进行必要的登记,是掌握文物数量和流向的基本方法。文化部1986年发布的《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对文物登记有具体的要求。该办法对文物登记在藏品总登记账、藏品分类账和藏品的定名、计件、计量单位、时代、现状、来源等方面都有具体要求。并且,该办法还明确:“藏品总登记账是国家科学文化财产账,设专人负责管理,永久保存。” 三、编目制度。为分别收藏和展览,文物收藏单位还必须对馆藏文物进行恰当的分类,并编制目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规定:“博物馆必须建立藏品编目卡片。编目卡片是反映藏品情况的基本资料,是藏品保管和陈列、研究的基础工作”。并且对馆藏文物编目应包含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四、档案制度。文物档案是馆藏文物必要信息的记录,建立文物档案是国际博物馆界对文物收藏单位的基本要求。《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第二条明确规定,做好档案是博物馆管理的最低标准。根据《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必须建立藏品分类目录和一级藏品目录,并且《一级藏品档案》和《一级藏品目录》的格式要由文化部规定,文物收藏单位的档案必须符合规范。并且,为了更有效地管理馆藏文物,有条件的文物收藏单位应该采用电子计算机建立馆藏文物档案。 五、库房管理制度和出入库制度。库房是收藏文物的地方,为确保文物的安全,文物收藏单位的库房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并建立起严格的库房管理制度。根据《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文物收藏单位的藏品必须有固定、专用的库房,专人管理。文物藏品库房建筑及保管设备要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库房除要满足一般意义上的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外,还要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震等设备和措施。藏品必须按照科学的方法分类上架,对贵重文物,还必须设立专柜或专库,重点收藏。库房要有必要的保密制度和措施,并建立库房日志,对进出库房的人员和手续也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对文物出入库,更要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方案) 本工程涉及到环境、古建筑、佛像的保护,所以必须建立环境、古建筑以及成品保护意识,制定相应保护措施。 1、文物保护组织管理措施 (1)项目经理部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并保持一套工作程序,对所有参与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 (2)工地设专门文保员,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文物保护小组。会同业主、监理和文物部门对文物进行定期检查、确认、并做记录。负责现场的日常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并且有完备的文字记录,记录当日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结果等。 (3)开工前会同文物部门划定保护范围,划定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对所有参建成员工进行交底。 (4)在工地显著位置安置好文物部门设立的标志,标志中说明文物性质,重要性,保护范围,保护措施,以及保护人员姓名。 (5)建立文物保护科学的记录档案:包括文字资料:做好对现状的精确描述,对保护情况和发生的问题做好详细的记录。测绘图纸:(做好对文物现状的测绘,地理位置,平面图,保护范围图等各部位的尺寸关系)。照片:(包括文物的全景照片,各部位特写,需要重点保护部位的照片)。 (6)保护措施上报审批制度。每个具体的文物保护措施都要在得到文物部门和建设方的批准后才可以实施。 (7)每周召开一次施工现场文物保护专题会,根据前一周的文物保护情况及施工部位、特点布置下一周的文物工作要点。 (8)文保员每日对现场进行巡回检查,并向项目经理汇报检查结果。 (9)所有施工人员签订《重庆潼南大佛修复施工文物保护协议书》建立奖罚制度,对不遵守文物保护规定,私闯现场、破坏文物,要进行处以50~100元罚款,并停工再次接受教育培训,情节严重的要处以更高的罚款,直至除名,对保护文物有突出表现的要适当给予奖励。 (10)进场后立即会同甲方和文物部门,共同核查施工区古建筑、纪念物,明确保护项目范围,由文保员做好记录,开工前按遗址文物进行拍照、编号、测绘。做好标识和交底,分别制定保护措施。

工厂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工厂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新职工入厂,须进行消防安全的职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灭火器及消火栓的操作使用等。 二、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录存档 三、公司每个季度对全体职工进行疏散演习,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灭火演习专门培训,使每个队员都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 四、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员等有关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五、电焊、气焊、锅炉工等在具有火灾危险区域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持证上岗 六、各车间、班组等部门展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根据各部门、各阶段、各字的特点进行针对行的教育。 七、公司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二、公司安全部人员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检查。公司安全部、环安部每月对公司进行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三、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四、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受检部门负责人应按通知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公司规定给予处罚。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厂内的车间、仓库、宿舍的安全出口门、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的宽度必须按规范设置。 二、所有的疏散出口、楼梯、走道必须配置相应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 三、上班时、生产车间、仓库应保证安全出口畅通,安全出口不得上锁。 四、车间、仓库应按规定存放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五、各部门负责人应按规定定期检查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完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一、消防控制室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 二、消防控制室的操作维护人员,应经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合格后上岗。 三、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应严格按规程操作。 四、值班人员应尽职尽责,如有发生火灾事故,应按有关预案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五、值班人员应记录下当班情况,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六、值班人员每日应观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自检情况,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一、公司消防设施器材由安全部管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器材。 二、对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建立档案管理。 三、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应定点存放、定人保养、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存档。 四、对全公司职工进行教育,要求员工爱护消防设施器材,对刻意破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将要求赔偿,并提出惩处。 五、公司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设置符合国家规定

文物局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文物局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下,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省建设厅、省文物局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18年,XX市文物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创先争优,突出重点,把握热点、难点,开拓创新,在中德合作项目、市博物馆建设和万佛塔出土文物返乡展、历史建筑认养保护、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和破解七家厅历史遗留问题等五个方面取得了新突破,实现了名城文物事业的新发展,名城文物效应凸显。市委、市政府授予市文物局(市名城办)创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唯一的优秀单位荣誉称号。 一、18年工作总结 (一)编制完成名城文物“十二五”规划和《XX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编制完成《XX市历史文化名城(文物博物馆事业)保护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组织专家论证会,在《XX晚报》广泛征求意见,纳入《XX市国民经济和十二五规划》。 组织著名专家修编《XX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06-2020)》。通过省建设厅专家论证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书记办公会议、市委常委会议、省级部门联审会议,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中德合作名城保护项目列全国之先 XX项目得到了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充分肯定,是唯一实现立项、土地、规划、环评、资金“五落实”的项目。 争取国开行11.8亿元,其中2.1亿用于古子城保护整治项目。资金第一期款项2000万已到位。 (三)认养历史建筑工作扎实推进 全面启动二期迁建工程。二期9幢,落地面积4466平方米,已全部开工建设。省委书记赵洪祝,省委常委、副省长葛慧君对XX认养历史建筑做法作出重要批示,予以充分肯定。省长吕祖善专程考察了历史建筑,对其保护和利用的成效,十分赞赏。 积极介入永康解放街、西街保护更新敏感问题的剖解。按住建部领导两次批示和省住建厅文件精神,努力促进历史建筑群的保护。

考古规章制度

附件1 考古工地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考古工地勘察工作正常有序进行,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安全第一”。 二、考古领队为工地第一安全责任人。 三、成立工地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内成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四、设立专人排查安全隐患,督导安全工作,并定期汇报。 五、定期对考古队员和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加强考古工作者自身的安全保护意识。 六、在考古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七、考古勘察现场工作间歇及夜间均设专人值班。 八、原则上无成年人陪同的儿童不得进入工地;对进入工地的老人,要给予一定的照顾。 九、考古队员手机24 小时开机,随时应对突发事件。 十、发生安全事故,必须严格查处。做到事故原因不明不放过、责任不清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预防措施或措施不力不放过。

考古工地文物库房管理规定 一、库房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文物提取、入库的有关规定。提取文物进行保护、修复、研究应及时做好记录,注明文物的现状、损坏部位和损伤程度,拍照留档。 二、文物一经交接到库房,库房工作人员全面负责文物的安全。工作室无人时,必须锁门关窗。每天下班前,须将文物存入库区专库或保险柜中,因保护修复而不能入库的文物,要在当日安排值班。 三、未经主管领导或负责人批准同意,不得将非库房人员带入存有文物的实验室或工作室。 四、在对文物进行保护修复之前,应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经主管技术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在保护修复和处理过程中,要预防可能破坏文物的因素,如果出现新问题和损伤,应保持原状,及时报告,并做好照相记录。 六、不得在文物上使用未经试验的材料和技术,文物的技术保护处理,均应以不改变文物原貌、最小干预、预防性保护为原则。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1、总则 为了认真贯彻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指导方针,使每个职工懂得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群众防范意识,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现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防火管理制度。 2、消防工作制度 (1)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消防法》及公安部61号令,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对员工进行消防常识的教育,让全体员工熟知消防常识,做到人人都对施工现场消防工作负责。 (2)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逐级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真正把消防工作落实到实处。 (3)加大检查、整改力度,除每周组织专项检查外,每天都要有保卫部三级巡查制检查安全防火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 (4)每年组织施工现场灭火疏散演练不低于二次。 (5)做好重大节日期间防火工作,并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具体保卫方案。 (6)加强火源,电源的管理,落实好天燃气、液化气的检查制度,电气线路设备的检查制度,及时清除火险隐患。 (7)建立企业消防档案,组建义务消防队,做到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加强吸烟管理制度。 (8)坚持做好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专项治理和检查工作,对发生火灾或火线隐患整改不及时部门,将加倍处罚责任人。 (9)保障消防设施设备在位,完整好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施工现场防火的安全管理 (1)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建设单位应积极督促施工单位具体负责现场的消防管理和检查工作。 (2)施工现场都要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整改。 (3)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 (4)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共同做好现场保护和会同消防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的工作。对火灾事故的处理提出建议,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 (5)施工单位在承建工程项目签订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有防火

工作计划 文物处年度重点文物保护工作计划范文

文物处年度重点文物保护工作计划范文一、深入学习贯彻习总书记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文物保护重要论述精神,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解决文物工作具体困难和突出问题。 二、加强隐患排查力度,保障全市文物安全。 三、积极参与文物法制建设,坚持以法律法规作为文物执法、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根本依据。 四、做好工作各级文物保护的项目申报与实施。 五、全面开展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利用,着力推进会同高椅村首批试点村的整体保护利用工作,在全国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六、做好抗战的文物保护与展示,策划推出专题展览,保证芷江湖南抗日战争纪念馆在9月开放,配合举办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 七、巩固通道侗族村寨申遗成果,加强三省申遗联动机制,推进遗产地文物本体维修、基础设施建设、“三防”建设、核心价值研究等工作。 八、完成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年度目标,完成第七批国保单位“四有”工作,做好第十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预申报文物点的筛选和申报。 九、加强辖区地下文物保护,开展文物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加快考古发掘报告的整理出版,对出土文物逐步进行修复。 十、加强文物宣传,举办“五·一八”国际博物馆日、文化遗产日等重大节日宣传活动,配合开展向警予同志诞辰120周年纪念活动。

人社局年度社会保障工作计划 一是突出社保扩面。xx年计划征缴企业养老保险费1.47亿元,参保人数达到20840人。今年继续实行领导班子成员分包乡镇和重点企业。将缴费人数纳入对各乡镇的考核,提高扩面质量。充实乡镇经办队伍,对各乡镇人社所增加2个公益性岗位,人社所工作人员专职化,由各乡镇人社所负责本行政区划内各类企业、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参保登记工作。三是大力推进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参保,争取做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同时努力提高社会保障水平,落实国家增资政策,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上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巩固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制度整合成果,逐步提高医保补贴标准和报销比例,完善居民大病报销政策。二是突出就业创业。以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城镇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整合各类培训资源,推行“企业订单、劳动者选单、培训机构列单、政府买单”的培训模式,强化培训监管,提高培训的规模和水平。全年计划完成职业技能培训4000人,实现新增城镇就业5000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8000人。以创业培训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带动就业。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推动大学生、失业人员、农民工等群体创业,加强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工作,逐步壮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提高放贷能力,扩大放贷范围,最大限度支持创业。今年计划完成创业培训800人,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额达到3500万元。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就业指导和创业教育,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实施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逐步扩大见习基地数量,

文物安全规章制度

地产建设有限公司文物安全规章制度 为了加强对文物资源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文物法,本公司特制定以下文物安全规章制度,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严格执行。 五项安全制度 一是领导带班制度。值班要保证每时每刻都有领导,杜绝只留名不留人现象,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 二是安全巡查制度。值班人员要加强对重点区域不间断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置; 三是值班和交接班登记制度。必须保证每天24小时有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忠于职守,不得擅自脱岗,要做好交接班记录,以便分清责任; 四是领导抽查制度。主管领导要定期不定期对本单位的防盗、防火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五是安全检查签字备案制度。安全检查要做到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登记在册,有据可查。 领导责任制度 1、贯彻执行文物安全法律、法规,保障安全防护设施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各项安全情况。 2、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3、为单位的安全保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安全责任制,实施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5、组织各项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以及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确保安全工作万无一失。领导带班制度 1、文物安全工作是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把文物安全工作放在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带班制。 2、带班领导在带班时间内,安全保卫消防工作都由带班领导负责。 3、坚持值班领导带班检查安全工作,严禁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如有事须请假换班。 4、值班领导值班期间如遇重大安全事故无法处理,及时上报主要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领导。 5、带班领导带班期间,要对重点防范部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作到防患于未然。 6、安全检查登记在册,做到有据可查,并在值班交接时签字,做到谁签字谁负责。 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1、为切实抓好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2、健全、充实文物保护机构,主要领导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亲自挂帅,狠抓落实。 3、坚持“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头、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做到警钟长鸣,确保文物万无一失。 4、各岗位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物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上级文物安全会议精神。 5、认真执行安全规章制度,文物保护安全工作预案,岗位安全作业规程,落实好安全措施。 6、搞好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对文物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掌握各种文物安全知识,安全技能。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值班巡逻人员在上岗期间擅离职守,有章不循,违反规定或因失职而导致发生事故案件者,依法追究值班人员责任。 2、对本来可发现不安全的因素,由于工作不认真而没有发现或已经发现不安全因素,既不

文物保护制度

文物保护制度 为了加强对文物资源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文物法,黄堡镇文化站特制定以下文物保护制度,全体文物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严格执行。 五项安全制度 一是领导带班制度。值班要保证每时每刻都有领导,杜绝只留名不留人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作风,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 二是安全巡查制度。值班人员要加强对重要保护区域不间断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置; 三是值班和交接班登记制度。各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必须保证每天24小时有值班人员,每班不得少于两人。值班人员忠于职守,不得擅自脱岗,要做好交接班记录,以便分清责任; 四是领导抽查制度。各文物保护单位的领导人,要定期不定期的亲自对本单位的防盗、防火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及时整改; 五是安全检查签字备案制度。安全检查要做到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登记在册,有据可查。 领导责任制度 1、贯彻执行文物安全法律、法规,保障安全防护设施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各项安全情况。 2、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3、为单位的安全保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安全责任制,批准实施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5、组织各项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以及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确保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领导带班制度 1、文物安全工作是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把文物安全工作放在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轮流带班制。 2、带班领导在带班时间内,安全保卫消防工作都由带班领导负责。 3、坚持值班领导带班检查安全工作,严禁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如有事须请假换班。 4、值班领导值班期间如遇重大安全事故无法处理,及时上报主要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领导。 5、带班领导带班期间,要对重点防范部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作到防患于未然。 6、安全检查登记在册,做到有据可查,并在值班交接时签字、备案,做到谁签字谁负责。 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1、为切实抓好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分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萍乡市建筑工程公司 施 工 现 场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润达国际城市综合体项目部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 1. 总则 为了认真贯彻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指导方针,使每个职工懂得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群众防范意识,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现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防火管理制度。 2. 施工现场防火的安全管理 (1)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建设单位应积极督促施工单位具体负责现场的消防管理和检查工作。 (2)施工现场都要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整改。 (3)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4)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共同做好现场保护和会同消防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的工作。对火灾事故的处理提出建议,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

(5)施工单位在承建工程项目签订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有防火安全的内容,合同建设单位共同搞好防火工作。 (6)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要求。 (7)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8)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9)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拆除。不得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10)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11)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火栓。 (12)焊、割作业点,氧气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13)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并严格执行“电焊十不烧”规定。 (14)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15)冬期施工采用保温加热措施时,应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过程中,应安排专人巡逻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3.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4.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关于开展文物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情况汇报 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汇报(最新)

为确保文物消防安全,及时排查文物火灾事故发生的各种隐患,防患于未然。根据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转发国家文物局〈关于近期我局暗访抽查文物消防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的通知》精神,按文件要求我局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了全面排查,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县文物保护单位基本情况 经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登记,县辖区内共有不可移动文物点92处,其中古遗址22处、古墓葬3处、古建筑4处、石窟寺及石刻13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50处。共有文物保护单位11个,均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二、文物消防安全排查情况 此次消防安全排查工作,我局抽掉了3名具有消防安全排查经验的同志组成检查小组,对我县11个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4处古建筑的进行消防安全排查,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1、文物管理单位或使用人消防安全安全意识淡薄。 2、文物建筑未按规定敷设电路,存在私拉乱接,线路老化和无绝缘防护等问题。 3、部分文物单位内或周边存在堆放可燃物品现象。 4、一些文物建筑内未配备消防器材或配置消防器材老化、过期。 三、采取的整改措施 1、针对文物管理单位或使用人及周围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检查小组现场给文物管理单位或使用人及周围群众讲解了消防知识,并发放消防安全知识手册。 2、对文物建筑中存在违规用电和堆放可燃物品情况的,限期整改,我局定期复查。 3、未配备消防器材或配置消防器材老化、过期的重新配备。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今后我局将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监管,对文物消防工作常抓不懈,确实将隐患整改到位,落实责任,配置设施,全面提高文物消防能力,确保文物安全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根据上级要求,结合职能部门的业务工作,我局联合公安、消防、教育、文物管理所等相关部门对各类文化娱乐场所(特别是网吧、影院、歌舞厅、书店)、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文化市场文物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现将检查整治工作总结如下: 1、检查是否依法经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责任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是否落实;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检查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否加强对重点部分的职守管理。 2、排查场所安全用电、用火隐患,发现隐患立即整改,杜绝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3、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场所显著位置要悬挂“严禁吸烟”、“严禁黄赌毒”等警示标牌。 4、对网吧、娱乐场所,电影院是否在开机时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提示开机画面。文物古建筑内是否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用火用电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文物古建筑内违规开设经营性场所问题。 5、督促网吧、娱乐场所制定灭火疏散应急预案,统一制定粘贴。 从检查的情况来看,绝大部分网吧、娱乐场所经营较为规范,但还有个别娱乐场所存在问题,执法人员当场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完成整改,确保安全经营无事故。 此次行动,共出动300余人次对全县42家网吧、13家歌舞娱乐场所、8处文物古建筑等场所开展文化市场文物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达州市民政局: 依据《达州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民政系统消防安全工作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达市民发〔2015〕125号)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结合实际,集中开展了消防安全工作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现就我局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民政局及时党组会议,认真传达学习了《达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民政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及《达州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民政系统消防安全工作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等文件精神,并迅速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

文物安全管理制度

秋收起义修水纪念馆 文 物 安 全 规 章 制

度 二0一七年

秋收起义修水纪念馆文物安全规章制度 为了加强对文物资源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文物法,黄堡镇文化站特制定以下文物保护制度,全体文物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严格执行。 五项安全制度 一是领导带班制度。值班要保证每时每刻都有领导,杜绝只留名不留人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作风,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 二是安全巡查制度。值班人员要加强对重要保护区域不间断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置; 三是值班和交接班登记制度。各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必须保证每天24小时有值班人员,每班不得少于两人。值班人员忠于职守,不得擅自脱岗,要做好交接班记录,以便分清责任; 四是领导抽查制度。各文物保护单位的领导人,要定期不定期的亲自对本单位的防盗、防火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及时整改; 五是安全检查签字备案制度。安全检查要做到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登记在册,有据可查。

领导责任制度 1、贯彻执行文物安全法律、法规,保障安全防护设施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各项安全情况。 2、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3、为单位的安全保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安全责任制,批准实施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5、组织各项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以及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确保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领导带班制度 1、文物安全工作是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把文物安全工作放在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轮流带班制。 2、带班领导在带班时间内,安全保卫消防工作都由带班领导负责。 3、坚持值班领导带班检查安全工作,严禁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如有事须请假换班。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docx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一节、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中必须做到下列职责:(1)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3)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4)制定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使用与储存的防火、灭火制度和措施; (5)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器材; (6)建立并落实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的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7)建立消防档案。 第二节、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组织 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各级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任务,是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严重前提。 (1)建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领导工作。 消防安全组织指挥长:华文荣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组长:戴兴华 施工现场消防组织成员:魏福亮、谢建刚、吴艳阳、范德林 (2)成立消防安全保卫组(部),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成立义务消防队,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器材维护和初期火灾扑救工作。 (4)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同时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详尽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

安全工作;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干部、消防主管),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节、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施工准备阶段是建设工程施工的初起阶段,主要进行“三通一平”,即通路、通水、通电、平整土地,并开始设置料场,搭建临时办公、住宿、仓库等配套设施。此阶段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主要是做好基础工作、完善基础设施,为实施有用管理打实基础。 (1)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将消防设施配置、消防技术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之中。(2)制定详细的切实可行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方案(措施)”,方案中应包括:工程概况,平面布置图;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消防保卫组,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及职责;生活办公区、料场区、施工区、冬季施工、雨季施工、消防设施等的消防管理要求;电气焊、用火用电、木工、油漆及防水作业等专项消防安全制度。 (3)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方案(措施)”及相关技术资料,报送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审查,待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4)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甲、乙方及各分包单位应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施工单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消防知识普及教育率达到100%,对电气焊工等重点工种人员的消防专项教育培训率达到100%。 第四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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